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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水资源所有权一直归国家所有。历代中央集权国家,创设了较为系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施提供了渠道,起到了保障作用。
相传,早在舜的时候,就令伯禹作司空,专门负责水利。《周礼》对先秦的水利官川衡和泽虞的设置及其职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管子·度地篇》详细记载了当时水官的具体职责,施工组织形式和分工等等.、从我国历史的开篇,对水资源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思想就非常明确。在这一时期,春秋末期楚国修建的“芍陂”水利工程,规模非常大;吴国开凿的邗沟,是我国最早的人工运河。秦、汉是我国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巩固的时期,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当时强化中央集权的一个方面。秦汉中央国家机构均设有都水长丞,“掌诸池沼,后政为使者”。汉武帝曾经非常重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专门配备了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到了东汉的时候,都水长丞被改为河堤谒者,并设、“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从两晋十六国到南北朝,都基本上沿用了这种官制的设置,只是名称略有变动。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汉集权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表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当时著名的秦渠、汉渠、灵渠、白渠的修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水系,对航运及灌溉均发生着很大的作用。
隋唐以后,我国中央集权国家进一步发展、壮大。隋统一全国,考察了前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沿革,创新隋制。隋初在中央国家机构中设水部侍郎,属土部领导。隋炀帝执政后,改水部侍郎为水部郎,属工部领导。唐从隋制,自此至清,基本上沿用隋制,较少变动。
可见,在我国历史上,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全局观念,有利于对水资源实行全国统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我国历史上水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便是水资源管理大体停留在表达国家所有权这个层面,而且,水资源国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新《水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实行单一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也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把水资源产权界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目前,我们完善水权制度、发展水权市场,其前提仍然是确立水资源国家所有,让公有权力对水权进行初始分jIz,然后才退出水资源分配活动。也就是说,水权的分配,总是要先进行水权的初始分配,然后才进入初始分配之后的再分配。并且,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如航运),由于这部分水权无法在市场上竞争,公共部门在初始水权的分配中,或者购买这部分水权,或者直接保留下来。因此,以水资源国家所有为基础的初始配置还是必须的。
但是,仅仅确立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单一的国家水行政管理模式,使人们为争夺水源而酿成的水纠纷愈演愈烈。明清时期,河西许多县志设《水案》一章,记载县域间、上下游间争水的纠纷。乾隆《镇番县志》曰:“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正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甚至往往致伤人命,其激烈的程度即令官府严判也无法根本遏止。完整的现代水权制度,需要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让使用权进入水市场交易,从而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开发利用,以满足社会对水的需要。
完整的水权制度,还需要明确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其中,关于水权是否应包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问题,现在已经少有争议。问题是,能否允许水权的“占有”或水权的闲置呢?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为了真正激活二级市场的水权流转,“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应该被废除。如果水权不使用的时候就由政府收回,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缺乏信任的表现。事实上,这种不信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水资源只是被固定在“占有”这一层面,有违人们争取水权的初衷,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资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紧张、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场机制本身不会允许有闲置的水权,不论是水权流转市场的哪一方,人们都强烈希望从水权的“占有”中得到收益,水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让市场配置水资源,市场总会有解决自身问题的办法。在美国,“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曾用来禁止水权闲置,现在已经摈弃不用了。国内学者在希望水权人凭借财产权进入市场的时候,也坚持水权的“占有”是必须的。
二、水权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我国水法大体始于西周,《伐崇令》中明令禁止填水井,违令者斩。意在凭借国家力量,保护居民饮用水资源。
秦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对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法规,集中在(田律)之中。西汉有《水令》行世,其条文内容现已不详,但它在历史上首次制定了灌溉用水制度,规定对水资源合理分配使用。此后,据《汉书·召信臣传》载,召信臣在南阳“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汉代在水的所有、分配、使用、管理与水事纠纷裁决方面,有了较为全面的记载。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建没的鼎盛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水法规,在《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调整各种水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水部式》,它由唐代中央政府正式颁布。是我国古代比较系统的水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典,也是现存见于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部水事专门法典。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几种类型,《水部式》是单项法律、法规的一种。《水部式》敦煌残卷共29个自然段2600多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田水利管理、水碾设置及用水量的规定,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奖惩,运河、船闸、桥梁的管理和维护等。在中国历史上,就某项特定的资源进行立法并不多见,《水部式》的出现,表明我国历史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达到了一定水平。
到了宋代,水事法规进一步发展,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中,规定了水利管理的相关内容。在王安石变法前熙宁二年(公元1069)颁行的《农田水利约束》,也是一个全国性的法规。元朝基本法典《大元通制》,有不少关于堤渠桥道等方面的水事法律。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清代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在总结历代水法基础上,着重对盗决河防、失时不修堤防、侵占街道、修理桥梁道路等进行了立法,都与水权及水利用相关。
纵观历代水法,(1)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居多,体现出法律维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官府权利,忽视保护民事权利。受到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新《水法》中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仍显欠缺,政府在对水资源进行经营时,应该更好地引入市场机制。(2)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长期做出了水权主体单一化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我国一直难以形成水市场。现代水法应注重保护多种水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水市场,这是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让市场自身来调节水资源的流向,优化水资源的配置。(3)对水权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从汉代“为民作均水约束”开始,均水制度在许多法规中都有体现。同时,水法中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划定供水总量和用水户水权份额,我们还能够找到对这些份额优先权顺序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水权制度主要有四种:自由占用制度、均水制度、许可证制度、水量统一调度制度,基本上是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相承接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基本上不存在水权交易问题,水法的完善要注意创设水权的排他性和让与性。新《水法》对水权制度的设计应该更加完善。
三、有明确的水权基本制度
1.均水制度
在《汉书·召信臣传》中,就有均水制度的记载。汉元帝时,南阳太守召信臣对这一时期水利有特殊贡献。在他领导下,几年之内,建设引水渠数十处,灌溉面积约合今二百多万亩,成绩十分可观。召信臣不仅注意新建工程,而且也重视灌溉管理。为了合理地调配用水,他制定了“均水约束”,也就是今天的灌溉用水制度。
唐代《水部式》记载了各级渠道的溉田次第、造堰、斗门节水的分量、斗门的开闭时期、渠道和斗门的修缮以及相应各级官员的职责等法令。其中规定“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仍然体现出“均水约束”的思想。当时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斗门的有无及其尺寸大小,直接关乎分用的河水数量,因而须经州、县一级官府亲予审批方可安置,以使各个地块均匀收益,不可偏废。灌区管理由官府派官主持,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对灌区农田的水量分配,并把官吏的实际成绩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
均水制度的理想是合理分配水资源,避免水事纠纷的出现或扩大化。它的基本特点是,以行政命令为基础,政府把供水份额分配到各个地区,由用水户自由使用,这在丰水地区并无不妥。但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取水份额不足却极易引起人们对行政命令的怨恨,年羹尧不得不凭借军事压力消除甘肃内部水事纠纷。而且,依照这种制度产生的分配用水方法,无论计算和分配都很不准确,因用户远近不同,渠道高低不等,不同时间流量的大小不一,用户所得灌水量很不均匀,有的地方实际分配到的水量很少,甚至几乎分配不到。所以,有些地区盗水现象非常严重,以至于“人皆犯法,动触刑宪”。历史告诉我们,随着水短缺、水危机现象的加剧,即使政府不计较水行政管理负载的过高成本,恐怕也无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矛盾。水资源的配置必须选择由市场来进行,竞争性水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斯定理的提出,也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都有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
2.水权分配模式与水权优先顺序
在我国历史上,往往根据农田面积或农业人口划定用水地区或用水户水权份额。唐朝李泌主持开凿并由白居易修复的杭州六井,除供应田地的灌溉用水外,还可确保城内生活用水。白居易在任期间经常到灌区进行实地观察,他在《钱塘湖石记》中制定了相关的管水措施:“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佃户据顷亩、定时日、量尺寸,节限而放之。”水权分配是依据农户“顷亩”及“尺寸”,也就是按面积决定的。
在《长安志图》中,泾渠灌溉用水以水渠所能灌田的多少为总数,分配到每年维修渠道的丁夫户田。按水例规定,“渠下可浇五县之田九千余顷,以今屯利人夫一千八百名计之绝多补少,每夫一名为四五顷”这是根据人口计算各县所应分配的水量之后,由管理官吏按数开闸放水,以六十日为一周期。按渠道每日输送多少“缴”水量为计算标准,确定每县放水时间长短,各县再按此方法分配到用户。“凭验使人知某日为某村之水,某时为某家使水之期”。
按照优先用水原则进行水权分配,规定水权份额的优先顺序,内含了对水资源的垄断性,内含了水权的排他性,为枯水季节水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依据,可以弥补水行政管理的不足,是现代水权排他性和让与性的基础,是我国水权制度历史上的一个亮点。
唐代《水部式》对于用水的规定是,“每年八月三十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其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斗门下著锁封印,仍去却石,先尽百姓灌溉。”关于航运用水,如果航运与灌溉不能兼顾时,优先满足通航要求。
这则史料,至少说明我国历史上对水权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存在的,说明历史上家庭用水和农业用水是优先于其他用水的。当今世界各国进行水权配置,首先也是考虑人的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水量,其次是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然后是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用水等。同时,以历史的观点来看,水权的优先顺序应当是可以变化的。过去水权优先顺序的排列中不包括生态环境用水,现在由于人们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用水位列其中。
3.获得水权需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费用
水费最早以劳动力支付形式出现,劳动力的摊派实质上是一种原始的水费形式,因为水费是供水价值的体现,服役直接以劳动价值去表现供水价值。《管子·度地》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痼疾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即治河队伍要从老百姓中抽调,秋末按人数、土地多少组织队伍。分别男女大小,丧失劳动能力的免其服役,有病不工作的算病假。不能出全工的,可出半工。被征派治河的,可以代替服兵役,并造册上报官府。我国古代一些水利工程的维修,都由农户轮流服役完成。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改变单纯以力役为主的徭役制度势在必行,元代吉当普大修都江堰时,规定“不役者,日三缗”“三缗”是当时一个劳动力一个工作日的劳动价值,劳动价值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并引入水费之中。
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已是当今世界电视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中,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对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我们宣布:
我们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依赖于整体的福利,所以,我们珍视生物共同体,珍视人、动物和植物,珍视对地球、空气、水和土壤的保护。
我们对于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负有个人的责任。我们所有抉择、行动和无所行动,都会产生种种结果。
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们,我们就必须怎样对待别人。我们承诺敬重生命与尊严,敬重独特性与多样性,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毫无例外。我们必须耐心和宽容。我们必须能够宽恕,从过去吸取教益,但绝不让自己受制于仇恨的记忆。我们必须彼此敞开心怀,为着世界共同体的事业而埋葬我们的种种狭隘分歧,实行一种团结一致和相互关联的文化。
我们把人类看做自己的家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既仁慈而又慷慨。我们不应该只为自己而活,而应该也为别人服务,永远不忘记儿童、老人、穷人、受难者、残疾人、难民和孤独者。不应该把任何一个人作为二等公民来看待或对待,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去利用任何一个人以谋私利。男人与女人之间应该有平等的伙伴关系。我们应该避免任何一种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控制或虐待。
我们决心致力于一种非暴力的、正义与和平的文化。我们要放弃以暴力作为解决分歧的手段,绝不压迫、伤害、折磨或杀害其他人。
我们必须努力争取一种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去充分实现其作为人的潜能。我们应该公平对待一切人,避免偏见与仇恨,在说话和行动中充满真诚和同情。我们不应偷窃。我们应该摆脱对权力、特权、金钱和消费的欲求之控制,去创造一个正义与和平的世界。除非个人的意识首先得到改变,否则,世界就不可能变得更好。我们发誓,要通过修炼自己的心灵或积极的思维,来增进我们的意识。如果不冒风险、不做牺牲的准备,我们就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因此,我们决心遵守这种全球伦理,致力于相互理解、委身于有益社会、追求和平、善待自然的生活方式。
我们呼吁所有一切人,都来同我们一起行动!抉择、行动和无所行动,都会产生种种结果。
我们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们,我们就必须怎样对待别人。我们承诺敬重生命与尊严,敬重独特性与多样性,以使每一个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毫无例外。我们必须耐心和宽容。我们必须能够宽恕,从过去吸取教益,但绝不让自己受制于仇恨的记忆。我们必须彼此敞开心怀,为着世界共同体的事业而埋葬我们的种种狭隘分歧,实行一种团结一致和相互关联的文化。
我们把人类看做自己的家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既仁慈而又慷慨。我们不应该只为自己而活,而应该也为别人服务,永远不忘记儿童、老人、穷人、受难者、残疾人、难民和孤独者。不应该把任何一个人作为二等公民来看待或对待,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去利用任何一个人以谋私利。男人与女人之间应该有平等的伙伴关系。我们应该避免任何一种性方面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控制或虐待。
通过学习,以期全面且深刻的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学习罗马法的一个重要动因,也是学习罗马法最直接的意义。兹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分析之。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相关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把握。
(一)可以准确掌握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usucapio):按拉丁文,“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因适用而取得之意。它在法律上的含义,指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①
(二)可以清楚了解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取得时效制度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统治者鉴于许多土地荒芜,影响生产和社会安定,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之物以使物尽其用,因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之后,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至共和国末叶,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交易及迁徙频繁,取证问题相应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②到帝政后期,为了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而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三)可以全面把握取得时效制度的期限和基本要件
随着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演进,其期限和基本要件也相应的几经变革。经历了古代法时期、帝政时期和优帝时期三个典型阶段,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要件也完善和严格起来:1、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2、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正当名义”;3、占有人必须为善意;4、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二、有助于准确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习罗马法之目的和意义,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学习和研究罗马法除了上述所言之溯其本而究其始,对源于罗马法的各项理论及制度进行掌握外,还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和发展来阐释学习罗马法对于研究和了解罗马法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需要,几经变革,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资本主义各国和地区民法尽管体例不同,均继承了这一制度。③“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与消灭时效性质的认识,《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所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具有共同本质的观念,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④,具体体现为该法典第2219条的规定。同时该法典进一步将取得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并将其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945条、第900条及第927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明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⑤《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也就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参酌德国、瑞士的作法,在其“物权编”中就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另外,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继承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时效最初持反对态度;然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也吸取了罗马法的精髓,建立起取得时效制度,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也与大陆法系有所区别,主要有两项制度,即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
通过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与上文所述各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容易得出:尽管各国在立法体例,取得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等存在差异,然其都承继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此,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影响不名自白。而取得时效制度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律中的变革与发展,正显示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生命力。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仅是后世法律对于罗马法继受和发展的一个简例。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受罗马法之熏染者亦灼然可见。现代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如:成年、法人、住所、失踪、时效、亲系和亲等、物权、合同、遗嘱和特有产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在罗马法中都有着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许多法律理念、原理、原则亦可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上述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意义的阐述,也仅是学习罗马 法意义之一。对于罗马法理论及各项制度的学习,对于有助于研究和了解各项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历史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过去,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为我们认识现实和创造未来,提供启发和借鉴作用”⑥。在此,谨以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来分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一)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可获取罗马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当代价值,为借鉴罗马法提供基础和必要性支持
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当代价值: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⑦取得时效可以使法定期限内占有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定纷止争。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定的新的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现实而稳定的秩序,尊重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适当的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财产所有关系而设的;其可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4、可使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基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继受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中没有取得时效制度,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南京政府正式制定的民法典分别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作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然现已不在中国大陆适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许多财产纠纷得不到恰当的规制和解决。
对于我国是否应借鉴罗马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界长期存在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道德规范相背离、与我国法律体制不相融合、没有必要。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各国的继受与发展对于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这不仅基于上文所述之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基于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无论从取得时效的要件上看,还是从取得时效的目的和实施上看,取得时效制度均不予我国的道德规范相背离。其次,无论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抑或是社会物质增值角度而言,取得时效制度都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再次,取得时效制度与民法的权利行使规则。最后,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是融合的,不仅不矛盾,而且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一方面,取得时效具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物权制度的完整统一和民法的体系化发展。
因此,可借鉴罗马法及各国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呢?罗马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制同样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此种经验需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基于篇幅的限制,本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文不就具体构建进行阐述,择其要者论之。1、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2、借鉴罗马法及各国取得时效的基本要件;3、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上以物之是否流通为标准;4、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定期限问题,考虑到与消灭时效的衔接,避免出现权利不确定状态,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动产一般为2年,不动产一般为20年。
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取得时效上;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会获得更多的关于完善我国法制的现代启示;也会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体会其意义所在。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上文所述。本文只是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对之进行简析。欲真正了解和体会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则必须以严谨和端正的态度,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法进行确实的学习和研究。
注释: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4.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5.
③王宛玲.略论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1994(03):42.
④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
⑤陈定良.取得时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4.
⑥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
⑦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90.
〖KH*9D〗〖HT8.H〗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346-454.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论文研究的目的:是指论文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后带来的成果是什么。理解了这个就能把我研究的方向,而不用做无谓的写作。
论文研究的意义:分为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理论指导意义是对以往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实践研究意义是对当前工作开展的指导作用。
国内外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主要是简要介绍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作出合理的评价。主要技巧有:
技巧一:瞄准主流。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化合物的观点和论述等,是做文献综述的“必修课”。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简。怎样摸清该领域的主流呢?建议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一是图书馆的中外学术期刊,找到一两篇“经典”的文章后“顺藤摸瓜”,留意它们的参考文献。质量较高的学术文章,通常是不会忽略该领域的主流、经典文献的。二是利用学校图书馆的“中国期刊网”、“外文期刊数据库检索”和外文过刊阅览室,能够查到一些较为早期的经典文献。三是国家图书馆,有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出版的社科图书,学校图书馆往往没有收藏,但是国图却是一本不少(国内出版的所有图书都要送缴国家图书馆),不仅如此,国图还收藏了很多研究中国政治和政府的外文书籍,从互联网上可以轻松查询到。
技巧二: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做博士论文的时间很长,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有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罗仆人就积累有一份研究中国政策过程的书单,还特别记录了图书分类号码和藏书地点。同时,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
技巧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看过一些文献以后,我们有很强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东西都陈述出来,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洋洋洒洒,蔚为壮观。仿佛一定要向读者证明自己劳苦功高。我写过十多万字的文献综述,后来发觉真正有意义的不过数千字。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反面“乱花渐欲迷人眼”,“曲径通幽”不知所终了。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
研究的主要内容
提出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观点。具体的研究方向中要提出有创新价值的观点。并且,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论文采用的关键技术路线
关键技术路线是论文研究的方法。一般有文献综述法,调研法,实证法等。具体的内容需要你按照研究内容而定。
参考文献
论文写作前需要阅读大量的参考文献,在第二步的文献综述里,也会涉及到参考文献的引用。在次列出所有的参考文献,按照特定的格式整理。
整理开题报告的格式
开题报告有特殊的格式要求。举例说明:
一、研究的目的及其意义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1、2、3、4、
四、参考文献
[1]、[2]、[3]、[4]
注意事项
开题报告的写作一定要结合论文的具体研究来写,不能太偏理论化,要把论文拟采用的方法具体到点上去。
开题报告不是前人研究成果的堆砌罗列,简要介绍别人的研究成果,重点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参考资料
范文
专业:会计
班级:会计123班
学号:
学生:xxx
导师:xx 副教授
xx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xxx年12月
一,课题来源与类型
1,课题来源:
2,课题类型:
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及其对各方面(对公司本身,投资者,债权人等等)的影响,指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及其内容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需要改正和完善的地方。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的不足和需改进完善之处来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的分析与研究,指出其缺陷与不足,从而做出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预测。
本文的难点在于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中所存在的不足来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三,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本课题特点
大家都知道,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决定其投资和信贷活动,并进而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表现和资金成本,保证资金向真正有价值的公司流动,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和效果。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相关的决策必然缺乏可靠的基础,资源分配的效率就无法得到保证,必然会带来资源的浪费。同时,会计信息还直接参与价值分配活动,如不同会计政策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当期的盈利水平和相应的股利分配。可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十分重要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正确与否,充分与否无论是对公司本身而言,还是对投资者,债权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使命就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及结果,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进行科学决策。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上市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比较晚的,而且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研究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着广泛的需求和强烈的依赖,所有的信息用户对其均寄予厚望,希望藉此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但会计信息披露并非至善至美,其中存在着许多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四,课题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
市场调研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
五,课题的研究进度
交论文提纲:xxx年 月 日
交论文初稿:xxx年 月 日
交论文定稿:xxx年 月 日
论文装订: xxx年 月 日
2) 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 契约制度:
1, 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 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 婚姻制度:
1,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 七出:不顺、无子、、妒、疾、多言、盗
4, 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 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 铸刑书和铸刑鼎:
1, 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着作
3, 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 法经:
1)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2, 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 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 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 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 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 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 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 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 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 法律 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 哲学 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但其内容却在 现代 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样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二、古代印度法的 历史 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1.在法国,商事登记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诸如公示功能、信息披露功能、监督功能。根据法国商法的规定,依法登记之事项能够对抗第三人。法国以民商事通告官方公报、复印件、摘录或认证书等方式为平台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让商人和公司披露自己的信息、情报,任何人均可从以上方式了解商人或公司的情况。此外,无论是商事法院的书记官还是商事法院受托法官均依法享有对商事登记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却不享有从商活动的许可权。②2.日本设立商事登记制度之初,公司的设立数量迅速增加,交易手段日益复杂,公司组织制度弊端初现,直接威胁到交易的安全。因此,保护交易安全成为日本导入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立法目的。③3.在美国,任何主体都具有天赋的经营权利,因此只需进行营业资格登记,领取营业许可证。登记行为在美国是可自由选择的,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税收的管理。
普遍认为,商事登记的目的是使应当登记的事项登记在主管机关,并将其营业状态予以公示。综合各学者的分析,其目的具体可列举为:(1)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开业、经营实行国家监督;(2)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观调控;(3)便于征税;(4)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的重要法律和经济事实;(5)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功能主义分析法学派的学者认为法律制度功能可分为直接性制度功能(客观功能)与衍生性制度功能(主观功能)。直接性制度功能才是判断一制度法律性质的标准。
由于当前我国学者对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解读未能明确对法律功能的位次区分,也较少关注商事登记制度本身的相对独立性,所以常常过分强调其衍生性功能而忽视了其直接性制度功能。笔者赞同赵万一教授的观点,认为商事主体、社会公众、管理机关等微观主体对商事登记制度的个体化需要尽管主观目的与价值各异,但在客观上都可以归结为对商主体相关信息的公示性需求,因此,商事登记制度的直接性功能应当是对引起登记发生之前法律事实的记录和公告。基于商事自由而产生的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之立法目的,基于交易安全而产生的加强对商事活动的管理之立法目的都应当理解为商事登记制度的衍生性功能。无论各国、各地区商事登记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最根本的始终是信息的公开。只有信息公开了,国家才能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商主体才能与之交易,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保护社会公众”、“加强国家监督管理”等衍生性制度功能不能等同“公开商人重大信息”这一直接性制度功能。④明确区分商事登记的制度功能才能在现行的商事登记改革中理清思路,弱化公权主义色彩,完成从核准制到准则制的转变,实现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避免繁琐、累赘的审批程序和登记事项,顺利完成全国性的商事登记改革。
二、强制登记与选择登记的区分对待
在法国,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但是,对于商个人和商合伙而言,即便他们仅仅是手工业者,也应当进行商事登记,但此种商事登记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认可⑤。
在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等都属于强制登记的商事主体。⑥此外,《日本商法典》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⑦
《韩国商法典》第9条规定:本法中有关经理、商号、商业账簿即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款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
一、摊贩;二、家庭农、林、渔、牧业者;三、家庭手工业者;四、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他小规模营业标准者。⑨我国香港地区《商业登记条例》第16条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并不适用于任何属公共性质之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农业、牲畜、家禽、蜜蜂或鱼类之繁殖或饲养;捕鱼业;其他商业。⑩英美国家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政策更为宽松,英国只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注册自愿原则;在美国,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本是每个公民天赋的权利,因此无须登记即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从中获益。
综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都规定商法人是属于强制登记的商事主体,而对非法人的商事主体则采取区分对待。这种区分不但合理,而且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首先,我国目前非法人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小商贩等数量多、范围广,与城管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并且现存登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记制度条件严苛、成本高、时间长,让绝大多数的小商人都游离在国家的有效管理外;其次,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小商人而言,他们的经营活动一般都是临时性、无固定性的,其目的仅在于满足生存的需要,强制登记不但严重影响他们的就业及生计,而且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最后,登记与秩序并不必然相依存,豁免登记并不一定会导致市场管理秩序的紊乱。此次商事登记改革中,深圳及珠海横琴新区均率先对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者实行豁免登记制度,并通 过税务登记对其进行监督,自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珠海全市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380户,同比增长44.36%,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基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对豁免登记的主体可采取更为变通的做法,即选择性登记,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这不但有利于降低营业初期的成本,还能在规模较大时适时保护自己的商号、商誉。
三、简化商事登记的程序及事项
法国的公司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有:(1)对公司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人的情况;(2)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姓名;(3)公司的住所(4)公司采取的法定形式(5)公司资本总额以及公司的标的等。
日本商号登记应记载下列事项:(1)商号;(2)营业的种类;(3)营业所;(4)商号使用者的姓名及住所。此外,股份公司还应当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损益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并必须把经过定期股东大会决议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商法283条3项)。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开始经营的基本商事业务、商号、企业地址、分支机构的开设、所有人员、特别商事权的授予和撤销,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等事项,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登记法”第8条规定:商业开业前,应将左列各款申请登记:
一、名称。
二、组织。
三、所营业务。
四、资本额。
五、所在地。
六、负责人姓名、住所和居所、身份证统一编号或其他经政府核发之身份证明文件字号、出资种类及数额……
在商事登记的事项上,商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资本额、经营范围等都是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登记的事项。我国商事登记要求载明的事项也与此大体相同,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需提供相应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商事主体需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等。另外,我国对实缴资本的要求较其他国家及地区严格。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机关要求商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须实际缴纳其所认缴或者认购的资本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提交验资证明。此种做法不但有违商事登记的宗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也不符合商事登记直接性功能的要求。如前所述,商事登记制度的直接性功能应当是对引起登记发生之前法律事实的记录和公告,而商事主体是否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属于主体责任的履行,并不属于登记机关的监管范围。对商事主体因没有履行出资责任而产生的后果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此外,关于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可以借鉴德国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为了保证公证职业的高质和高效,德国在公证人数量、人员、资格方面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此外,德国也有专门的《公证人法》对公证活动作出详细的规定,其中,该法要求公证人在其整个任职期间都必须参加职务责任赔偿保险。一旦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由公证人本人支付,直至破产,并永远不得再担任公证人。与公证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公证制度既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公证人的信誉,维护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HT6.SS〗〖JX-*9〗〖KG-*5/7〗〖HT3.SS〗15将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审查工作从登记机关的原职能中拆开,不但有利于提高商事登记的审批效率,而且也更能保证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现商事登记信息共享
普遍认为,商事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行政模式,另一种则是以荷兰、瑞士为代表的商会模式。其中,荷兰将商事登记事项归属于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商会管辖,未经商事登记的公司、合伙或个体从业者仍然具有相应的商事主体资格,但不得以未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国的民间自治组织发展仍不成熟,并且,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仍未明确,公权色彩依旧浓重,盲目参考荷兰的商会模式显然与当前的国情不相符。但随着中国社会管理方式、理念的创新,民间组织将会发挥无限的活力,因此,中国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考虑与商会组织(如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共享商事登记信息,将其中的社会查询功能逐步让渡给商会组织,拓宽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商事登记信息查询平台,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商事登记机关的负担,为社会提供方便,同时也有助于服务型商事登记机制以及市场信用体系在整个商业社会得到全面地实现。〖HT6.SS〗〖JX-*9〗〖KG-*5/7〗〖HT3.SS〗16在这方面,王兰所著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为在我国发展民间登记体系的可能性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实现商事登记电子信息化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运用,电子信息化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日益明显。面对电子信息化的冲击,传统的商事登记形式已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目前,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采用先进的电子登记方式,进入了商事登记的信息化时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80%左右的商事主体都实行了网上注册和年检。申请和发照都有电子文本,公告可以在网上,公众可以免费在网上查询公司信息,并且公司注册证都可以在网络上下载。新西兰公司注册机关随后还会寄去一份有注册官签名的正式文本,澳大利亚网上下载的公司注册证则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使用。由于注册内容及程序简单,因此澳大利亚即便只有几十个注册审查官,却也能高效地处理全国120万个公司的审批申请。〖HT6.SS〗〖JX-*9〗〖KG-*5/7〗〖HT3.SS〗17此外,韩国、德国、我国澳门地区的商法典中也都有商事登记电子信息化的相关规定。2013年9月,广州新版营业执照上采用二维码等技术,普通市民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直接进入广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查阅企业当前最新的具体信息,平台还采用多渠道分享、订阅等多种方式,最大化将信息公示于社会公众。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也为其他城市的商事登记改革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