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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分水岭
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它还是并且主要是一项社会制度,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经济支援。它更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关怀、社会支援。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而言,社会保障表示了社会对他们的承诺和保护:不论他们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风险,社会承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起码的尊严。
但是,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候,人们注意到了充分认识和高度肯定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这当然是必要的,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强调不够,因而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认识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普遍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但这却是单靠市场经济制度本身难以做到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市场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禀赋包括受教育水平、体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会资源和发展机遇各异,在分配领域中必然损益有别,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并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被兼并破产,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因严重亏损而面临困境,由此出现了规模空前的下岗和失业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发生困难,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贫困线以下,而大量财富却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进而为实现每个人的发展权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拓展人们的发展空间。因此,社会保障是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方式。
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品。在这里,人和人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险,又都需要维护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同舟共济的契约和道德承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这个相互承诺,人与人之间才能摆脱那种“豺狼式”的状态;人与社会之间才能摆脱那种只向社会索取,不向社会贡献的关系。只有这种社会承诺建立起来了,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所以,市场经济和法制虽然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但都离不开公平契约这个基础。
就社会发展而言,好的市场经济应该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这也不能单靠市场机制本身,而要靠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才能做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是优质资源向能够获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动。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优质资源——青壮劳动力、财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业、向发达地区集聚,“三农”问题积累日甚,地区差别继续扩大,社会发展难以平衡。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宏观经济大局、微观经济态势发生不期而至的变故,人们面临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等难以抗拒的风险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对人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21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社会的风险期。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会情况下,迅速跨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我国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面临重大调整,这都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是协调代际分配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和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够准确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尽管这些制度都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相适应,但社会保障制度毕竟有自己的独立体系,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
二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为社会公平提供制度基础
中国有13亿人口,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特别是中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等等都在发生重大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策供给不足、滞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难免经常发生。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大力推进,确实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伴随的。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场经济的。事实上,不搞市场经济,也要搞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的独立地位却一度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仿佛只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为了给企业卸掉社会包袱、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需要搞社会保障。后来,又仿佛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安置问题,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才需要搞社会保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好像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具体问题,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被淡化了,其社会功能被忽略了。
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希望这项制度能够自我运行,着重考虑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从效率的角度讲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缴费多的人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给予的补贴也多,而少缴费则少补贴,不缴费则无补贴。这样一来,在个人收入差距本来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差距拉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考虑的对象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广大农村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实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外,全国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基本付诸阙如。例如,在城市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这张“安全网”的有力保护,但在广大农村至少也有3000万贫困人口翘首以待的同样的制度性保障却迟迟不能出台,在城乡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起它应该起的在城乡居民之间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经意间助长了城乡差距拉大的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层面,也有价值的层面。它的价值追求本来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社会保障的理念不明确,只讲“效率”,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追求社会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计较中,模糊了方向。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社会功能与核心价值关怀,因而是这项制度的灵魂。
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实例看,尽管不能简单地说社会公平程度一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体上还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确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例如英国,在1994—1995财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与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经过收入和消费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调节之后,最终收入差距缩小到3.7倍。再比如芬兰,如果单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欧元—1800欧元之间,为15倍,与月工资(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资在16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国家养老金,月工资在200欧元—1600欧元之间者,享受国家养老金的数额逐步减少,大约从每月440欧元减到0.月工资在2000欧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贴,月工资在200—2000之间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贴也逐步减少。这样调整下来,虽然月工资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养老金的差距却在720欧元-1280欧元之间,仅为1.7倍。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因种种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异。但这项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公正的理念。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没有起码的社会公正,这个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所以,从“贝弗里奇报告”到北欧社会的“均等化原则”,从“基本需要”到“基本权利”,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维护,从而社会保障也从市场经济的陪衬,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的工具,变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求社会保障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显然主要依靠包括税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项社会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仁不让的主要功能承担者。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好了对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时可以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方面做出相应的贡献。
三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是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去理解的。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以后,社会公正落实到了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的缩小和社会机会的平等这样一个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层面。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在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它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在科学研究和政策设计中,“度”是重要的。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当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起码的体面和尊严。在我国,至少在目前乃至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是一个确定和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这个度是指“基本需要”。但从确定社会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它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敏感,伸缩性较大,因而不够稳定,也不太容易定义。应该并且还可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稳定性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1)解决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3)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躲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表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从而,底线公平可以定义为: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
在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刚性上升。在底线以上,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就市场机制而言,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要靠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不仅适用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而且适用了经济水平较高的阶段。或者说,它应该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扩面和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这就是“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线公平为核心理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不仅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进和完善提供理论论证,还可以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保障的扩面,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打开新的局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对于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目前群众要求最为强烈的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承认,多年以来,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是太窄。到2005年底为止,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有1.7亿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只有1.4亿人,而失业保险只覆盖1亿人左右,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并且已经成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隐患。“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别是首次明确要求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重要措施将对加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尽快地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民工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没有一样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感就会特别真切。把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连市专为农民工设计了一个不同的制度,但还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征地5600万亩,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农民不会少于5000万人。这两年上访告状的群体一部分就是失地农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从全国来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兴市解决得比较好,对农民实行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还比较符合当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从全国来讲,这方面还缺乏比较规范的制度安排,还处在探索的过程中。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在灵活就业人员中,一部分是下岗失业职工,这几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部分大学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较高的在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就业的人员,也采取了灵活就业的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有时多,有时少,有时有,有时没有,不大能够连续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缴费。所以对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设计更好的、更加灵活的制度,也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第四,在农村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低一些。因为农民有承包地,可以种点粮食、蔬菜。从补差来看,各地农村也有差别,平均起来,实际补差每个贫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亚洲开发银行认为有27亿元就够了。这是按农村贫困人口是2700万计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点,标准再高一点,54亿元或者再多一点,大致相当于用于城镇低保的100亿元左右,就可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所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实行的问题,实际上有些省已经搞起来了。
第五,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我国卫生和医疗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资源分配不公平,大体上说,80%的医疗资源分配给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医疗资源给了大城市,广大农民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远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决定在农村试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筹资标准太低。2006年,总理在“两会”上宣布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财政出20元,地方财政出20元,农民个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广,到2008年基本普及。这项重大决策结束了农民健康问题没有制度性保障的历史,尽管目前的筹资水平仍然不高,但还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底线公平概念和柔性调节机制,由于区分了不同的需求层次,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界限,因而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提供有益的启发。但以下几个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扩面和标准的关系。
现在我们提的“广覆盖、低门槛”从总体上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毕竟是个穷国、人口大国,社会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码在半个世纪以内标准都不能高。“广覆盖、低门槛”实际的效果是门槛也不高,覆盖也不广,这里面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低了覆盖面就宽了的问题。比方说在工伤保险这种事情上应该有不同的门槛吗?我们时常发生农民工受了伤赔偿只相当于城里人的几分之一,“门槛”高固然不利于扩面,但问题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过分和保障不足同时存在,有保障和无保障同时存在。解决的办法,按照底线公平的思路,就是优先把处于底线以下或濒临底线的群体的基础性需求保障起来,城乡并举,贫富兼顾,逐步解决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问题。
第二,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怎样建立起一种平衡的、协调的关系?正好像现在减免了农业税,政府就必须承担农业税减免之后原来靠农业税支持的那些社会事业怎么办的责任。例如,原来靠农业税养老的那些“五保户”、乡镇养老院何以为继?农民工的问题也是这样,农民工群体脱离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就脱离了传统土地保障的范围,他们与城镇其他劳动者一样,面临着城镇就业生活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方面的社会风险,客观上也就有进入社会保障网络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诺了可以自由流动,那就承担与自由流动相关的责任。面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能怕外资不来,不怕私企承担不了。为什么外资可以进来廉价地剥削中国的民工,为什么私企可以无限制地搞原始积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个人化,就等于相应地承认了外资不给中国职工交纳社会保障金、私企不给职工参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利用外资的合理性问题了,中国私企的原始积累已经搞了20多年,也应该离开这个阶段了。所以,政府没有必要再担心吓跑了外资和私企,而容忍他们推卸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
第三,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前几年,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一般只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且不说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补偿稍多一点,也不能据此应付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许多地方都提出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制度性社会保障,广东省政府要求凡开发商不能对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就不批准征地,这叫“即征即保”。同样道理,任何企业,不论外企、私企,还是国企,只要雇工,就应该提供社会保障,这叫“即雇即保”或“即聘即保”。事实上,前一段时间在农民工问题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险的现象。不论是从尊重人权还是维护公平出发,只有承诺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才有资格雇用农民工。
第四,强制和自愿的关系。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农村经济以农业经济为主,农业经济以种植业经济为主,种植业经济以粮食经济为主。这种农村经济结构,对于土地有着高度的依赖性,为土地成为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提供了条件。因为在当时,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经营土地是获得收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要手段。
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民对这种集体的成员权,是与生俱来的。这种成员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集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拥有对于土地的产权,特别是部分剩余索取权;二是成年后在土地上就业的权利。这种成员权加上土地的养育功能,使土地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发挥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功能。以其中较为复杂的养老保障为例,它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其一是对于为数较少的孤寡老人实行集体养老;赖以进行集体养老的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土地。其二是对于为数众多的一般老人,主要实行家庭养老。后者的养老保障收入,少量来自老人凭借其对于集体的成员权,所获得的福利收入;主要来自于家庭内收入的人际转移,特别是代际转移。而家庭内收入人际转移量的多少,则取决于两个因素:集体土地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家庭劳力的强弱多寡。因此,一般老人的养老保障收入,虽然不是来自于老人长期生活中的现金积蓄,却可视为其婚后的长期非现金储蓄。“养儿防老”实际上是一种长期非现金储蓄。
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前,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的运行特征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这种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行,导致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农民人数不断增加、农村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注:在全国普遍实行联产承包制的1984年,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亩。),由此又进一步导致了土地的保障功能严重供给不足,土地对单位农村人口的保障能力不断弱化。到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33.57元,比1957年仅增加60.6元,其间年均递增率仅为2.9%。同年,全国大约有2亿人口不得温饱,农民的人均粮油消费量甚至比1957年还低。
在80年代以前,除五保户、民政救济和合作医疗等少数领域外,在广袤的我国农村,来自土地之外的社会保障,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当时高度土地依赖性的农村经济结构之下,农民长期的生活困难和土地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的现实,极易诱发出农民增强土地保障功能的制度创新冲动。联产承包制的产生,就是这种冲动爆发的结果。在农村改革初期,为什么实行联产承包制首先是从贫困地区开始?为什么在进行这项制度创新时,在农户之间往往是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土地保障功能方面的原因,不能不受到充分重视。既然进行这项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因,是增强土地的保障功能;那么,在土地集体所有这一“集体”范围内,平等的成员权就应该享有平等的土地保障权。因此,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均分土地,是一种难以回避的选择。甚至在绝大多数地区,是按人口而不是劳动力,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肥力划等平分的。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资料,即令是到1997年,在观察点系统的317个村中,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承包地的,仍占70.7%;其余29.3%实行所谓的“两田制”,如口粮田按人均分,责任田按劳力均分。此外,调查的266个村自实行联产承包制以来,有80%进行过土地调整;其中又有81%的村,在调整中采取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5期第57页。)。
二、土地保障的新矛盾
实行联产承包制(十五届三中全会后改称家庭承包制),从早期动因上看,是为了解决农土保障功能的严重供给不足问题。这场改革的发生,也带来了土地保障功能的一系列新变化。主要表现是:第一,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增强了土地的收入保障功能。改革初期农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第二,强化了土地的失业保障和社会稳定功能。实行联产承包制,赋予了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增强其抵御非农就业风险的能力;也保证了不至于因多数农民无从就业,而妨碍社会稳定。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变化,许多地方频繁地进行的土地调整,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为了维护土地的上述保障功能。
但是,自实行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1.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
土地不仅是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托,还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农村的分工分业不发达,农民经营素质的分化程度也不高;那么,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利用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往往不存在明显的矛盾。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土地连片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就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如果过分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势必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和有效开发,妨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有悖于土地利用的效率目标。80年代以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的人口和劳动力却不断增加,导致人地关系不断恶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相对地位来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升,生产资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转变为单纯的保障手段。主要表现是,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往往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据张红宇(2001)对安徽寿县的调查,2000年全县土地撂荒面积高达16.3万亩,比上年增加1.4倍;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积占72%,季节性撂荒面积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积的26.7%。
2.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
长期以来,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特别是那些在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份额大的地区。因此,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应该得以强化。但是,遗憾的是,近年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主要表现是:
——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随着加入WTO,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已经很大。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在价格、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5.6%;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为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注:张忠根、史清华:“农地生产率变化及不同规模农户农地生产率比较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鸡肋”或包袱。近年来,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并没有因此而有明显的减弱;在有些地方,农民负担甚至越减越重。以1999年为例,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加2.2%,但人均农业各税却增加了5.8%。农民负担的增长往往呈现以下特点:费比税增加快,隐性税费比显性税费增加快,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问题重。在许多地方,日趋沉重的农民负担,有相当一部分是按地分摊的。日趋沉重的土地负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甚至有不少农民将承包地视同包袱,早甩包袱早开心。在此背景下,土地的保障功能几乎无从谈起。
——土地的流转价格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经营土地甚至成了农民的绝对负担。根据《南方周末》2001年6月14日的资料,目前在河北监利县,多数农民认为种田是划不来的事,发生土地流转时,转出户不仅不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收益,反而要倒贴给转入户每亩300元,当地称此为“倒贴皮”。崔红志对吉林省梨树县新丰村的调查显示,该村将集体按规定预留的5%机动地,租赁给农民经营。1998年,在每亩租赁价格为105元时,农民还踊跃租赁;但到2000年,每亩租赁价格下降到60元,竟有不少地无人愿意租赁。
3.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
——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农民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或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将会趋于下降;土地经营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趋于减少。因此,土地保障的相对作用,也会趋于下降;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将趋于增加。据齐莉梅(2001)对广东石基镇的调查,在农村高度市场化和城市化以后,农户依靠小规模耕地,根本保证不了基本生活,更不能保证养老。特别是,有些农民已经较长时期地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或乡村的非农领域,其就业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中多数人即使暂时丧失了非农就业机会,也未必把回归农业、经营土地,作为一条退路;土地的保障作用将因此失去了意义。
——城镇化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方面,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将会迅速扩张;另一方面,在那些城郊或小城镇重点发展的地区,土地资产将会迅速增值。但是,当前,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土地的一级市场,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比较规范的程序是,先征为国有,再由国家或政(论文库)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征地时,往往将征地价格压得很低,而国家的土地出让价格却通常很高。在此过程中,政(论文库)府一转手即可获得高额收益;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却所得甚少。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论文库)府及其机构得60~70%。(注:张正河、武晋,“论农村生产要素的准城市化”《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7期第22页。)在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不规范的方式进行的。其大致情形是,地方政(论文库)府与土地开发商合谋,以较低的价格,从农村集体(农民)手中征得土地,通过土地开发或直接转手,赚得高额利润。可见,目前在与城镇化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相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从土地农转非中,农民得到的有限利益,甚至远远不能替代转非的土地,发挥相应的保障作用。此外,许多农民还会因为失去土地,不得不更大程度地介入先前不太熟悉的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而增加了生活和就业风险。
——在不少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中,基层组织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不顾当地条件和群众意愿,假借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企业化经营等名义,强迫、甚至替代农民和集体转出土地,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侵犯农民的经营自。在有些地方,乡村组织甚至与“龙头企业”合谋,人为压低土地转包价格,为乡村或领导者个人创收。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竞相压低条件,热衷于“低价格、长期限、大规模”地转让和租赁土地。由此,不仅侵犯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经营自,也剥夺了农民正常地获得土地保障的权利。这种现象为什么会发生?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为什么会受到损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现有的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下,农民与政(论文库)府、农民与企业的交易地位严重不对等,农户多而散,谈判地位低、对话能力弱。
——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来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效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因而,农村养老的任务将会日趋艰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将会继续提高。加之,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将会不断扩大。因此,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传统农家养老方式,将会面临养老保障能力供不应求的挑战。从近期来看,80年代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的新生代,其父母很快将进入需要养老的阶段。届时,这些由“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将面临一对夫妇供养4个以上老人的繁重养老任务。可见,提高农村的养老保障能力,不仅是一项长期任务,更是当前的迫切要求。面对如此日趋繁重的养老保障任务,单纯依靠发挥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
三、土地保障能力的再造与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1.双管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针对现有的土地均分制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希望借此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许多思路不乏创意。但是,多数思路的实施,因为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可操作性并不很强。一是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导致农户转入土地的动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导致农户转出土地后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无从解决。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农户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效率目标,还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当然,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动力不足。但是,综合而论,其积极作用还是会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进而提高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真正向经营能手集中。目前,在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较低的背景下,通过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也有可能实现土地向部分人手中集中。但是,集中的指向往往不是经营能手,而是经营和就业能力比较差的农民。长期下去,对于提高农业竞争力,是非常不利的。
从当前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借此,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加入WTO以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改善政(论文库)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要根据“绿箱政策”的要求,加强政(论文库)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
2.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如果我们将目光仅停留在这样两点,则容易产生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消极保障模式。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得更为开阔一些,看到土地还是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那么,就可能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结合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积极保障模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产,实现了土地增值;也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土地流转面已达10%。多数地方还将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本化,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产生了一石数鸟的效果。以江苏南京市为例,根据我们2001年8月的调查,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41.9万亩,占土地承包总面积的15.2%;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年增加1~3倍。其土地流转的特点是,土地流转与结构调整同步发展,大多明显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科技含量、投入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的统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转出土地的农户,不仅可以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每亩还可得到平均300元、最高达800元的利益补偿。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资本化,因而实现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案例1-2)。
案例1目前,在江苏南京市六(论文库)合县,已有1500亩土地,通过反租倒包的形式,转让给了香港超大集团从事蔬菜栽培。原先承包这些土地的农民,每亩每年可得土地转让收入150元。按照有关协议,转出土地的农民可长期到超大集团,从事与蔬菜种植有关的劳务活动。在此方面每人每月可另得劳务收入400~500元。为此,公司一年支付的劳务费用高达80万元。农民通过为公司提供劳务,也学到了蔬菜栽培方面的新技术。
案例2江苏高淳县从1999年开始,在全县9个乡镇中成立了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公司负责流转后土地的重新发包,并对发包土地中由县、镇、村投入形成的实物性资产,和耕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公司采取股份制的方式运作,并对土地流转实行4个规范。即:(1)规范流转合同。(2)规范发包方式。公司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先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向社会竞价招标发包。(3)规范收益分配。土地发包收益,50%给原承包农户,体现农户的承包权;20%作村组集体收入,体现土地所有权;15%作为政(论文库)府投资者的收益,由镇集体资产办公室监管,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实行滚动发展;10%作为农业税、特产税;5%作为公司业务经营服务费用。(4)规范公司运作。
当前需要注意的是在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本化过程中,第一,要把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尊重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要防止土地流转中的盲目刮风和“一刀切”。第二,加快试点,鼓励探索;注意规范,但不急于进行过多的规范。目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自发进行的,多数只要转出转入双方的口头协议,流转的期限也较短。这种不规范的土地流转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因此,要注意加强政(论文库)府和社区组织的引导作用,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化。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非农产业就业机会不稳定,需要土地发挥失业保障作用。因此,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近期内在多数地方。不太可能很快形成较长期、较规范的土地流转。过早地要求对土地流转进行过多的规范,往往会耗散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潜力,造成拔苗助长的后果。第三,加快土地流转的环境建设,包括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与借贷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发育息息相关,不可孤军独进。
3.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论文库)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作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4.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从前文分析可见,仅从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来看,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实际上,养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将大多数农民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这种社会保障的发展格局下,面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上升的形势,农民往往不得不压缩现时消费,将为数可观的储蓄和手持现金留备不测。这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消费市场扩张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农民加强正规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农村市场的扩张困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低、层次也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扩张农村市场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产生简单的数量意义上的扩张效应,更在于能够延长我国现有产业的生命周期,改善整个经济的循环关系,缓解包括城市企业在内的企业经营状况,扩大国民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源节流”,(注:这里所说的开源节流,分别是指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在失业保障等方面,减少社会保障的支出压力。)都是有益的。因此,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加强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间,固然有相互矛盾的一面,比如争夺资源;也有相互促进的一面。通过它,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市场的扩张,进而促进市民社会保障“开源节流”。
5.积极开拓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资本化不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比如,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或通过土地证券化,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在农民入股所得或土地证券化所得中,拿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相应城镇的社会保障基金,使转出土地的农民,此后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论文库)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这些国债收益、来自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否则,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和剥夺。至于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专门分析。
【参考文献】
1.周其仁等,1987,《发展的主题》,四川人民出版社。
2.张红宇,2001,“正确看待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中国经济时报》7月31日。
3.方青,2001,“农村社会保障;回顾与前瞻”,《中国农村观察》第3期。
1、企业单位对应该计算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人员范围能减少则减少。年初从上海电视台的《新闻透视》节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也经不起检查,经以种种理由少缴漏纳。那些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就更不用说了,能少则少,能逃尽量逃,严重对职工不负责任。按我国目前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单位不仅有国有企业,还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等。凡应缴的企业,其在职的职工都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在职职工应包括长期合同职工(即过去所说的固定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有些企业却有意通过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减少社会保障人员数量,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职工人员流动性大,职工人数不固定,有时也就很难核定纳入社会保障的在职职工人数。
2、计算提取社会保障费的依据基准不实。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社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提少缴社保费,或者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数据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概念范围有的单位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3、无视国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而报刊披露,有些企业往往以企业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理由,把已计提应缴的社会保障费截留下来,长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而且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数企业的领导竟然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只及时上缴少数人的社会保障费,置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职工在该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利益时,可能会因企业没有连续定期缴纳有关统筹费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结果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部分企业领导干部思想狭隘。有些企业领导认为,计提社会保障费会增加企业负担,减少企业利润,所以尽可能少提少缴。也有的认为,社会保障费是职工以后的福利保障问题,至于提与不提,缴与不缴,与本任领导在位期间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为。第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专项存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由于有些地方领导不重视,监管部门又缺乏权威性,致使部分企业社会保障费计缴混乱,上缴率不高。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与以法治国的改革大框架接轨,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税法》依法征收,由税务机关来严格执行。
笔者设想的具体改革办法是这样:
1、现行的企业应缴部分改为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全部加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发放到职工个人。
2、把法定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人员、军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等所有劳动者。
3、把依照《社会保障税法》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和根据《人个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即纳税期内,每人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税。计算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又对照《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如果个人收入达到所得税计征起征点的,再计算出个人应缴所得税额,在同一张税票收据上分行列示,合并缴纳。
4、社会上每个人从取得工作劳动收入的第一个月起都有一个个人税号,终身不变。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证号为个人税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税号又自动转变为从社会保障局领取养老金的个人领款专用帐号。
5、每人退休前的缴纳税款额与将来领取退休金数额直接挂钩。美国人为何自觉自愿纳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个美国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们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发的,而是由政府发的。政府发退休金是以他交过的税按一定比例计算后确定发放金额的。也就是说,年轻时交的税越多,老来得到的退休金越多。这是个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好方法。
一、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保障税
(一)目前我国采用的社会统筹办法的缺陷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不同,我国采用社会统筹的方式取得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做法是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这三项保险费由有关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凡参加上述保险费统筹的企业,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均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支付。在此基础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也可再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目前,社会保障筹集方式的统筹范围由区、县、市扩大到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当承认,社会统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社会化程度,缓解了过去因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由各个企业自筹,在本企业范围内自收自支而造成的新老企业之间负担不平衡和企业间互济性差的矛盾。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仍存在着不少缺点,从而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1.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办法政出多门,导致了社会统筹的缴费标准不一,无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督,使得本来不充分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甚至被挪作他用,挥霍浪费掉了。
2.目前的筹资方式强制性差,欠缴率逐年上升,筹资陷入困境。目前采用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较差,保险金拖欠现象经常发生。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欠缴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近5万户,累计欠缴金额总数已超过50亿元;同年,湖南省襄樊市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面达30%以上,欠缴基金的数目占缴费总额度的比例达20%左右;至1995年11月底,天津市已有300多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欠缴金额达1亿多元;1997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欠缴养老保险基金1.3502亿元。保险基金的积累水平呈下降趋势,必将增大了财政最后支付的风险。
3.筹集范围窄,覆盖面小。据统计,目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全部企业职工的76%。其中国营企业为96%,城镇集体企业为45%,其他类型企业为24%。这表明,还有近1/4的企业职工尚未纳入筹资范围。大部分的集体企业职工、绝大部分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私营企业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没有进入筹资范围,而这些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企业正是最有活力的企业,它们年龄结构较轻,增长速度快,可以为在更大范围内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形成较长时间的积累,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此外,失业保险也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医疗保险试点在大多数地区也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参与的程度很低。而且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也因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通常是国有企业高于集体企业,这些都不利于劳动力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4.被保险对象承担责任少。现行的各项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中企业占的份额大,个人担负的较少。以我国正在实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例,目前的筹资比例是企业或单位缴款的保险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9%,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只占本人工资总额的6%。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等比例制,即企业或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为1:1,大大低于我国的5:1的水平。这种筹资机制相对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长此下去,势必给基金筹集带来不利的影响。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缺少约束机制。以现行筹资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由统一的部门管理,而是由地方或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机构分头管理,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利于政府、企业和职工群众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公开性。因而使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以保证,被挤压、挪用、浪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都势必影响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益和受保人的经济利益,也为腐败的滋生制造了温床。
(二)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相对优越性
1.社会保障税更符合效率原则。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比例,可以克服社会统筹方法政出多门、分头管理的弊端。由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障税,收入实行独立预算管理,一是可以避免保障基金与财政资金挤占,有利于基金专款专用;二是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使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三是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四是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资本”效应,确保资金的增值。
2.社会保障税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保障税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统一的法律,相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这些法律无疑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因而,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克服我国社会保障筹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顺利进行。
3.社会保障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性。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在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情况下,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统一的税率缴纳社会保障税,否则将不能享受均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就减轻了社会统筹条件下国有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较重的社会保障负担,为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同时,由于各种类型企业职工都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障,这也使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可能。
4.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建设法制经济和健全税收体制。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制度尚未规范。逐步以法律规定代替行政命令,有利于经济的法制化、制度化。同时,在国际上,有效的经验表明,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社会保障税在其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表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健全的税收体系。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建国50多年来构筑的社会保障格局初具轮廊,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实践基础建国初期,我国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劳动保险改革的4个条例,把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列为改革重点。1991年,国务院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作出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的决定。199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同年,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为工资总额的1%,使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9年是国有企业三年基本脱贫目标实施攻坚战的第二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据我国近日的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显示,1998年,全国有8475.8万名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收入1459亿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到40多个城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7927.9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68.4亿元;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也有所增加。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已经形成,通过各种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也已初具规模。尽管目前实施的社会统筹办法还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实施多年的征收程序和管理办法仍然可以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参考资料。在原有基础上通过立法、测算、宣传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地实行将现有的基金统筹办法转变为税收征管并不困难。
(二)发达国家的征收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如前所述,自1935年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来,至今已有60年的历史。一般情况下,经济实力强、国民收入水平高的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入就多一些,反之就少一些。许多国家在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时,税率较低、规模较小,以后根据需要和条件的逐步改善提高税率,扩大税收规模。从征收管理方面看,国外的社会保障税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然后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这些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无论从税收制度的选择还是从课征技术的要求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使我国开征此税时可以借鉴。
(三)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充分的税源1979年改革前的近3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有关资料显示,1952~1978年的26年间,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货币收入始终在50~150元这一区间徘徊,城乡按人口年均计算的个人收入平均实际增长率仅为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收入稳步增加,1986~1996年的10年间,全国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的增长速度为18.2%,远高于同期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速度的10%。社会总收入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概括地讲,主要特点是国家收入比重明显下降,集体收入比重略有上升,个人收入比重急剧上升。同时,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大幅度的增长状态。从1993~1996年6月底,储蓄存款余额由15200亿元增加到59100亿元。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国民储蓄率一直居世界之冠,1989年至1997年国民储蓄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35%。可见,经济的发展已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和充实的税源保证。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初步设计的想法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征收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原则:
1.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国外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而且人口众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必须从国情出发,在开征的初期征收范围不宜过宽,通过征税筹资的保障项目也不宜过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再相应拓宽征收范围,增加征收项目,循序渐进,逐步发展,不能急于求成。
2.平稳过渡,负担适度的原则。为了避免由于改变社会保障筹资方法而大幅度增加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减少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阻力,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由现行模式向课征社会保障税平稳过渡,社会保障税的负担水平要制定得适度、合理。既要考虑到支出的需要,又要注意与现阶段的负担水平相衔接。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再进行相应调整。绝不能将社会保障水准定得过高,导致税负过重,使企业和职工难以承受。
3.简化税制的原则。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不乏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供参考。但终究缺乏实际管理操作经验,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及历史背景,国内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应尽可能地把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得简便易行,尽量简化计算征收手续,以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便于纳税人缴纳。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根据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法人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两种。法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行政机关和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本身没有收入或收入无法满足需要,主要靠国家预算拨付资金,因而可不作为纳税义务人,但国家应为职工建立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直接划入财政预算支出,拨给社会保障部门,这部分资金相当于各类企业中应由国家和企业负担的那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应包括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不高,负担能力有限的状况,加之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目前可暂不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包括在内。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法人纳税人以其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纳税自然人以其工薪收入为课税对象。包括企业和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各类职工的工薪收入,以及私营企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的收入。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工资结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社会保障的工资,包括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及比照全民所有制开支标准执行的大集体企业工资等。另一类是社会保障自理的工资,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资以及自营者的所得等。超级秘书网
对后者的工资开征社会保障税,其意义在于通过税收强制其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将以往分散的社会保障费用集中。尽管参加者因缴纳社会保障税而减少了一部分工资或薪金收入,但他们付税后可以享有统一的更为可靠的社会保障,因而对这类工资的课税,总体上并无大的影响。而对于已享有社会保障的纳税人开征社会保障税,容易使这部分人因缴纳社会保障税而降低其名义工资水平,这就存在着工资结构调整的问题。应过工资改革的进行,将以往我国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还原为分散的工资收入,返还给工资的获得者。对于社会保障税是否应设置最高限额,一直是各国学者争论的话题。作为一种税,社会保障税同其他税收一样,必须贯彻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从量能负担上看,社会保障税应实行高收入者多征,低收入者少征,无收入者不征的原则。
从受益上看,由于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受益少或根本无受益。而低收入者则可能更多地依赖于社会保障。虽写作论文然抽肥补瘦是社会保障税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之一,但也不能是无限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对高收入者设置最高限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收入部分免征社会保障税,而对低收入者不设免征额或起征点。总之,凡是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劳动者,都有交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鉴于此,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方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发展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参考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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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下,虽然我国科技情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广大科技情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得到相应提升。经常出现相关人员面临一些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解决,不能准确回答参保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这极大阻碍了科技情报工作的关键作用的发挥。
2科技情报工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定位
科技情报工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总的目标是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题,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社会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滞后性,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在扶贫开发方面高度重视,使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初步建立。就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科技情报工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撑作用应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社保体系工作决策层的宏观决策;二是为组织实施和指导层提供信息服务,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的准确性和成效;三是为一线的社会保障工作和管理层提供信息服务,强化情报工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导向作用;四是为城乡对接提供信息服务,架设城乡经济融合、相互协调发展的信息路桥;五是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意识,提升整体教育水平,通过多种渠道建立情报信息平台,实现农村社保工作教育的远程化。
3完善科技情报工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撑作用
科技情报工作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的主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信息化,是应用科技情报先进成果改造传统社会保障工作,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为社会保障乃至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注入科技情报等各种所需要的信息,提高农村各项指标发展全过程的科技水平。从以上科技情报信息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的作用分析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和实践,研究人员一致认为,要实现情报工作在社保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使其能与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准确对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完善科技情报网和信息系统
有效利用科技情报网、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宏观决策专家支持系统、网络数据库等方式,提升科技情报的自动化水平,提高科技情报的技术指数,进而大大提升决策层服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情报传递速度,使政令、信息更便捷、有效、及时地传达到执行层。从而使情报工作能够有效发挥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统筹作用。
3.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科技情报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能够纵深到基层的服务平台,包括科技情报网络、计算机网络、情报员队伍建设、情报信息窗口建设、专家咨询服务平台等,使信息能够“进村入户”,真正融入到广大百姓生活当中,便民惠民,为科技情报工作者和社会保障人员提供第一手的相关信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实用性和精准性发展。
3.3大力提升科技情报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参保人员的思想认识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科技情报工作的成果,要建立完善的业务培训系统和绩效考核管理机制,转变观念,拓宽思路,从根本上提升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大力宣传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引入科技情报工作所带来的本质性变化,使广大参保人员意识到社会保障是有制度和技术作为支撑的,能够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从而调动其参保的热情,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3.4大力提升科技情报工作水平
目前,我国农村正处在变革阶段,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科技情报工作起着关键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科技情报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发展和加快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可以说,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黄金发展时期。但是,从整体上看,现在的科技情报工作水平和发展成果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工作中,科技情报工作绝对不能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改善的不协调因素。因此,必须大力提升科技情报工作水平,以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从而实现科技情报工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撑作用。改革始于农村事业的发展,成败则取决于科技情报水平的高低,现阶段我国科技情报工作发展较落后,大力提升科技情报工作水平任重而道远。
2.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从城乡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来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0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的总额为11110亿元,财政补助的养老保险1954亿元,加起来的自己一共是有13064亿元,个人、企业、政府的筹资比例依次分别为24.4%、61.0%、14.6%。2010年新农保基金收入453亿元。个人、政府和集体的筹资比例依次为49.7%、50.3%,其中个人缴费有225亿元。虽然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转变为“政府补贴、个人缴纳、集体补助”,但比较得出城镇地区的居民个人缴费比例24.4%远远小于农村地区的居民个人缴费比例49.7%。
3.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大。随着我国普遍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也在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少数人掌握大量财富。城乡实际收入和福利之间差距接近6:1,相当于城乡平均20年的收入增长距离,导致入城打工者社会保障得不到及时解决。若能很好解决这些困扰和阻碍的问题,城镇中的社会保障才得以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策建议
1.创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论社会成员的职业和身份是什么,只要他们有能力向社会尽了承担未来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他便应同样享受这个社会给予的各类保障。
2.完善城乡收入分配格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地区间收入差距大、行业工资差距大,城乡之间明显的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同时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两极化。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确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2.社会保障资金的可持续性支出不足我国的社会保障在不断的实践和改革中发展,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严峻,当期支付是财政制度研究的重点,对于长期支付制度建设的研究相对滞后,现收现付模式难以有效的消除社会保障账户的巨大缺口。当前,河南省地区的养老保险支出基本是三人养一人,一个人的退休需获得三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金,退休获得基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约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40%);另有37%左右来源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不到20%;其他社保资金来源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随着城市困难人口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给财政补贴带来了巨大负担,而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保值政策难落实,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日益缩水,给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造成了严峻的考验。
3.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这就意味着退休的人口在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社会保障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例如,延长退休年龄,一方面,为推后、放缓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为缓解社会保障资金日益严峻的资金缺口问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四二一”的家庭结构模式使我国的养老问题需要更多得到国家的支持和帮助,此外,“失独老人”、“空巢老人”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亦需要社会保障制度重视。总之,人口老龄化使我国社会保障的财务问题更加严峻。不平衡现状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不平衡因素来自多个方面。首先,生产力水平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发达地区,其生产力水平较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较高,社会保障等制度较为完善。一些落后地区,信息闭塞、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困难重重。其次,城乡差距大,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地域差距大,不同地域社会保障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分析研究
1.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责任内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建立的责任是:聚集社会保障资源、承担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责任、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收支平衡、实现社会保障执行的监督等。涵盖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用于基本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另有一部分用于维持城乡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方面。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责任首先是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依法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分配等,资金缺口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支持。其次,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使资金的筹集、分配更为合理,确保社会保障收支平衡。再次,将社会保障的各项资金纳入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环节,完善其监督职能。
2.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分析研究完善各种制度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对财政制度的研究可以促进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第一,完善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制度,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使财政投入科学化、规范化,逐渐的减轻财政投入的负担。第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制度,实现资金的统筹管理、分项预算,以确保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公平性。第三,完善社会保障的支付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制度的优势,使每一笔社会保障资金都能用到实处,切实地为我国的广大人民服务。第四,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完善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职能,促进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在各种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要搞清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性质划分。带有缴费性质的是社会保险,而不用缴费的是社会福利,两者划清界限、理清层次,才能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才能更好的发挥财政投入在社会保障中作用。其次,加快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管理、支付等更加规范化,确保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再次,深入研究先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先进制度加以利用,有效的卸下财政的沉重包袱,使社会保障能够在市场经济环境在良好运营、协调发展。
3.完善筹资和预算资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问题,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社会保障覆盖率窄、起点低、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等,这些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充足。第一,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财政投入和单位缴费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个人缴费、调整税收政策等等,使社会保障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第二,利用各种手段减少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例如,采用先进的征税手段,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率。又如,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提高财政收入,使政府能够为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第三,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国家预算范围,使资金的筹集、使用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提高资金流通效率。另一方面,重视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各项政策的支持,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此外,应注重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利用社会保障支出剩余进行有效投资,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益率,减小财政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第四,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各种不平衡状态,将社会保障支出与物价指数挂钩,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第五,重视社会保障预算的全面性、广泛性,使其能够真实的反映整个社会保障执行过程中的收支情况,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独立性、专用性,加强财政制度管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职能,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及增值得到保障。
关于最近一年是否去过医院就医这一问题,我们对460份调查问卷进行整理,所得数据显示,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有202位,占总人数的44%;最近一年没有去过医院就医的老年人有258位,占总人数的56%。调查发现,到了一定的年纪,人们都会或多或少的有些慢性病,但是他们并不愿意去医院就医,除非病情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才会选择去医院。所以我们并不能依靠以上数据就说明没去过医院的老年人身体就非常健康,去过医院的老年人身体就不健康,这样分析的结果是片面的。单独这一项也不能作为衡量老年人幸福感的水平,只有将其与去医院的繁琐程度、医疗费用的高低、医院服务质量、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几项结合起来,才能反映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幸福感的影响。
(二)医院就医程序繁琐程度
对去医院就医的繁琐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3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就医程序繁琐,37%的老年人认为就医程序一般,只有16%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就医程序不繁琐。通过研究发现,长春市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程序繁琐的人数是比较多的。得到这样的结论有很多方面原因的:首先,可能是老人年纪大了,行走不便,面对医院复杂的就医程序无能为力;其次,可能是因为老年人子女少或是子女不在身边,没有人照顾他们的生活;最后,可能是因为去医院的老年人身体都不好,而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加重他们的病情。疾病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个大问题,家庭、社会等应该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另外,最重要的是长春市的医疗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可以对老年人展开更加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医疗费用
我们将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以医院医疗费高低程度来划分,用最近一年去过医院就医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这样更能够充分的说明老年人对如今医院医疗费用的承受力,所得结果比较准确,从而有更强的说服力。调查结果显示,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中,有127位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较高,只有14位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低。老年人对医疗费用的接受程度和收入应该有很大关系,基于这种想法,我们用SPSS软件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医疗费用的高低和老年人收入水平的t值都通过检验,因此我们认为二者是相关的。为了更加清楚地知道二者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对医疗费用的高低和收入水平进行交叉分析。结果显示,收入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26.5%。其中,16.4%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1.3%的老年人认为医疗费用低;收入在1,001~2,000元(包括2,000元)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36.8%。其中,20.5%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0.2%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低;收入在2,001~3,000元(包括3,000元)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8.1%。其中,有7.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1.3%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低;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8.6%。其中,9.0%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0.7%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较低。综上可知,长春市有63.3%的老年人收入在2,000元以下,他们认为医疗费用高的在多数,这样的结果我们是可以理解的。而收入稍高的老年人群中,仍有大部分老年人认为医疗费用高。可见,无论收入高低,长春市老年人总体上对医院医疗费用不太满意,存在收入低、看病贵的社会问题。
(四)医院服务质量
通过整理调查问卷我们发现,有2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好,57%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一般,6%的老年人不太了解,只有9%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差。总体而言,长春市老年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还是基本满意的。这也充分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五)是否拥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类型及医保覆盖范围
在调查的460位老年人中,有404位老年人拥有医疗保险;其中,有223位老年人属于公费医疗,有181位老年人属于合作医疗。只有56位老年人无医疗保险。这也充分说明长春市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还是比较健全的。我们以有医疗保险的404位老年人为研究对象,分析医保覆盖范围是否完整,28%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较完整,39%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一般,21%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不完整,12%的老年人对此不太了解。将拥有公费医疗的老年人和拥有合作医疗的老年人进行对比,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公费医疗的覆盖范围比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要广,公费医疗的老年人对医保覆盖范围比较满意,而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对医保覆盖范围总体上不太满意。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是否拥有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类型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将老年人主观幸福感打分分为四个区间:0~2分定义为不幸福,3~5分定义为不太幸福,6~8分为比较幸福,9~10分为非常幸福。将老年人按公费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无医疗保险分为三部分,利用SPSS软件做幸福感打分与医疗保险有无及类型的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拟合信息的卡方检验以及原假设系数都为零,备择假设系数都不为零,且概率小于0.05,所以拒绝原假设,认为系数不都为零,模型通过显著性检验。由于显著性概率比较大,所以拟合度较好,模型通过拟合度检验。通过平行性检验可知,零假设规定位置参数在各响应类别中都是相同的,且显著性大于0.05,即接受原假设,所以可以用有序回归对模型进行分析。在对参数估计检验表中的数据结果进行优势比分析,由分析结果显示可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费医疗的优势比为4.014,合作医疗的优势比为1.526,无医疗保险的为参照值。从以上结果可以得知,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幸福感依次降低。
二、结论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老年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些慢性病,大多数老年人对待自己疾病的方式是在家靠药物维持,只有当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去医院就医。他们不愿意去医院就医,一是由于去医院程序繁琐;二是去医院就医医疗费用高。在医疗费用方面,长春市老年人普遍存在看病贵的问题。看病贵和老年人的收入有很大关系,收入高的老年人医疗费用接受程度高于收入低的老年人。在医疗保险方面,老年人是否拥有医疗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类型和他们的主观幸福感打分有很大的关系。老年人按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无医疗保险的分类幸福感依次明显降低。以上分析结果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幸福感有显著的影响,社会保障满意度高的老年人其幸福感也较高;反之,社会保障满意度低的老年人,其社会保障满意度较低。这也说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老年人的幸福感,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否有效、范围是否广泛、制度是否完善都影响着老年人的幸福感。
三、建议社会保障能够促进老年人的幸福感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一个能提升老年人幸福感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们研究的关键所在。针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简化老年人去医院的就医程序。给老年人提供尽量多的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可以提供老年人服务专线,让老年人身边没有人的时候也可以接受更加便捷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