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08: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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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够合理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由于我国新制度的制定导致一些企业在监管工作中仍然会有新制度与旧制度并用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企业在监管中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会计信息效率。结果往往会使得会计监管工作不能有效地进行,企业在国有资产使用时不能得到约束,阻碍了企业整体发展。
(二)国家政府监管有待加强
这几年来,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不重视,从而导致会计监管存在不足不能得到完善,从企业整体型上来看,第一,由于我国会计监管工作属于分散性管理,一些相关的会计监管只能存在交叉管理,所以导致会计监管没有做到有效统一监管;第二,是由于在监管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工作没有目的性,各部门各行其是,致使监管工作减弱的严重问题。第三,相关监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职员素质低下。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我国政府监管职能需要不断加强,这样才能使得企业会计监管工作更好地实行。
(三)企业内部会计监管过于表面
企业的内部管理是我国进行国有资产会计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企业内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相关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制度不健全或没落到实处审计委员和监事会这两种方式是企业内部监管的重要形式。目前来说,大多企业的内部相关的会计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即使有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制度已经形成但是并没有发挥其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与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对于企业内部会计监管来说就是行有虚无。
2、会计监管工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会计监管人员是国有资产会计监管工作的重要力量,由于企业没有充分运用好内部会计人员引起会计监管工作在国有资产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为:第一,在企业监管部门中会计监管在企业监管中做的是售后工作,这是由于大多数企业并没有正真理解会计监管的意义,他们把会计监管工作与审计监管工作并为其谈;第二,由于大多数企业会计部门并没有认清自身的关键,往往在企业中出现一些造假行为,所以企业在面对会计部门这种造假行为的时候并没有严惩;第三,在企业中会计部门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在面对一些工作的时候他们不懂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不能做到会计信息真实性,使之不能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社会会计监管较薄弱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不仅包括了政府和企业的监督,还有社会的监督。而在社会监督中,因本身监督意识较薄弱,使监督作用无法发挥,监管力度也不大,社会监管弥补了政府监管工作的不足,但是这并不属于政府的会计监管机制,因此政府也无权执行,政府只能做到中介监管。此外因为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不够。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社会监管力量不足。
二、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的措施
(一)强化国家会计监管力度
建立关于国家国有资产会计和审计机制是加强国家会计监管的力量。国家的审计机关是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审计监督的,具有独立性。强化国家会计监管力度的首要条件是要保证审计部门对其实施相关的责任,全面落实会计监管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要明确分工到审计部门,这也是达到审计部门履行监督权。因此,为了能够是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目的,就要设立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
(二)落实社会监管职能
社会中介监督是属于外部监督的形式,根据相关规定,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检验审查,进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与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公正、合理评价的一种监督方式。社会中介监督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社会中介监督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定和法律的认可。除此之外,为了使社会中介监管能够具备更强的价值,所以国有企业各部门以及各机关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因此,针对社会监管面临的问题,首先要对注册会计师队伍进行全面建设,提高队伍成员的的道德素质水平,通过相关规定增加社会监督的作用和效果。
(三)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1、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会计监管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的基础,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可以使企业会计监管达到较好的效果和作用。与此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用时也是企业进行管理的基础条件。所以,我们应该利用各机构的相关职能提升企业治理结构,从而避免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做出错误抉择和违背道德的事情。
2、健全与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管制度
加强内部环境监管工作。由于企业资产具备所有权以及控制权的分开,因此我们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企业经营人为了私利将自身的利益高于企业的利益。监事会是企业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管理的基础。监事会主要是由企业股东、政府职员、以及企业职员组成的,依据企业相关规定,监事会有权监管财务部门的一切情况,并且可以对企业财务部门进行严查,监事会的成立能够有效地对会计部门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监事会能够及时反映。
二、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下,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旧不高
我国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虽然已经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政收入以及非财政收入的核算流程,但是在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单位固定资产过度购置的问题在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非常明显。在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领导或者工作人员仅仅从单位的局部利益或者一时的需求出发,要求单位大量购置在工作中实际不需要的或者成本过高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仅仅使用一次或者几次后便再没有其它的用途,这种现象造成单位的财政状况紧张,也使事业单位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固定资产。
(二)不能结合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处置管理
不管是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老的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具体的资产处置与报废的期限只是从整体上来约束,这些资产在处理和报废之前的相关手续流程也仅仅是审批和履行手续,没有对事业单位的资产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核实,再采取报废或者处置。另外,对于单位一些使用效率比较低的资产也不注重管理,这些资产只是到期处置报废或者折价变卖,不能将其转移或者回收利用,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
(三)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
目前,还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层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资产管理仅仅是对单位资产的统计、核算,对其重视程度大大降低,这造成单位的资产管理理念非常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实施了新的会计制度,但是还有许多的事业单位管理者没有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有些单位即使建立了资产管理机构,但是也没有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支持,所以资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更没有在单位内部形成一套适合事业单位自身的、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体系。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就导致单位的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在有些项目中不能合理的节约资金成本,影响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职业素质
由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比较复杂,不仅包括资金的管理,还有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的环节比较多,所以工作内容就比较繁重,另外还会涉及到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等多方学科的综合知识。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者,他们的知识技能有时无法完全满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需要。比如,有些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比较低,所以在资产统计、核算时依然采取传统的手工计算方式,大大降低了资核算的工作效率,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甚至还会出现资产数据核算错误的现象,阻碍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
三、新会计制度下如何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在新事业会计制度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随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新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核算管理办法实现对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统筹部署,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折旧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在会计周期内必须统一,同时实现不同资产记录的相对分离,确保记录的清晰化,进而提高日后报表的利用效率。
(二)提高单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要想确保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提高单位内部财会人员的工作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财务、会计人员要掌握多学科知识和现代化资产管理方法,在招聘环节必须要严格按单位流程,杜绝“托关系、走后门”现象,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的资格证书。对单位内部的财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使其在工作工能够遵守原则,不贪图利益,从而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在新事业会计制度下,不断促进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也开始实行现代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当前形势,在新事业会计制度下,不断创新、引进先进的资产管理系统。在单位内部实行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单位资产管理现代化,是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所以事业单位在实行资产管理工作时,应该积极引进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应用到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使单位资产管理能够实现实时查询企业收入支出、综合分析、财政预算等功能,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的能够实现科学、高效的管理。另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可以将单位内部所有资产的录入、统计、核算和现代化的信息系统结合起来,在单位内部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实现资产管理系统,使资产的录入、核算、管理都实现信息系统操作,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单位资产数据的真实性,使单位的管理层可以随时检查单位所有资产财务的运转过程,从而避免单位资金的流失,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
在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时,我国的会计制度中第一次明确地接受资产减值的观念,允许所有企业针对应收账款这一流动资产项目计提减值一坏账准备,但政府对计提幅度给予了较严格的限制。这是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发端。那么,当时为什么会接受资产减值这一观念呢?这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实际情况有着深刻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日益深入,到20世纪90年代初,企业间出现大量“三角债”,企业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的余额越来越大,而且部分企业甚至包括部分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事实上到了难以维继的程度,企业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受到质疑,其余额也就不再真实,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1993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加大,经营困难、破产倒闭日益频繁,使得企业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总有一部分收不回来。根据谨慎原则,所以接受了资产减值观念。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却发现企业会计报表报告的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不符的现象日益严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计提资产减值的范围与幅度,消除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不符的现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使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资产更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体现了客观性的原则,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会计期末资产的价值,降低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风险。我国于1997年和2001年在适用于股份公司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中,分别将计提减值的范围由1项资产扩大到4项资产(分别是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又由4项资产扩大到8项资产(分别是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无形资产),至此计提减值的范围已覆盖会计报表中主要资产项目。资产减值计提幅度也从由政府严格限制逐步过渡到由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自行判断,满足了企业自身发展和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从上述历史背景的回顾可以看出,资产减值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蓬勃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本文认为,市场经济为资产减值会计提供了产生与发展的环境,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为资产减值会计提供了执行主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为资产减值会计提供了实施的可能。从会计理论方面,关于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界定为资产减值会计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定义是:“资产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每一会计期期末,用该项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为该项资产估价,发现预期经济利益小于资产账面净值,即可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反映这一现象。所以,资产减值会计是为满足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准确了解企业资产实际价值服务的,它是以“决策有用论”这一会计目标为导向,而不是以“受托责任论”为导向的。
下面以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规定为例来作一说明。按“受托责任论”这一会计目标的要求,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应说明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要求了解的会计信息应尽可能地精确与客观。从会计计量属性来看,固定资产项目运用历史成本计量才最客观、最精确。因此,它倾向于要求采用历史成本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而“决策有用论”这一会计目标是以满足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会计信息需求为宗旨,要求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只要某个项目的价格或价值变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且对决策具有相关性,就应当确认有关价值的变化。对决策最有用的会计信息就是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它更倾向于要求会计报表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所以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现这些要求。
新《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如下:
1.总体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2.计提范围
“企业所有固定资产”。
3.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
4.计提金额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是否出现以下迹象自行判断计提金额。
(1)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已经大幅度下跌,并已远远低于账面资产的价值。
(2)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已经发生损毁。
(3)其他迹象表明资产预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远远低于原有的估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5.计提基础
按固定资产单项项目计提。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在会计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进行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就可以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目前,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项目的抵减项目有两项: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两个抵减项目分设的原因及两者是否可合并成一项反映,存有相当争议。本文认为两者分设是必须的,不能合并成一项反映。两个抵减项目的存在是满足不同方面信息需求的产物。计提折旧是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确切地讲是为了反映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损耗。遵循的是会计要素计量确认的一般要求——配比原则。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反映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即为了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实际价值。遵循的是一种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要求——相关性原则。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核算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满足不同的目的和核算要求。两者必须相互独立地存在,不能混同。从对固定资产项目计提减值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减值会计在财务会计中是必需的且日益重要。目前实施的资产减值会计迫切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摈弃旧观念,积极、充分地了解资产质量方面的信息,与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合理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而遵循相关会计规范,确定资产减值,为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基础和计量原则
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法。
(3)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产品。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是指本集团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12.5—25年)分期摊销;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拟开发产品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指该集团为生产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建工程以成本减去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本集团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5)收入确认原则
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推行村会计委托制,是在保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建立村社会计记账中心,统一执行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设置账簿、统一代管各村财务专用章、统一使用票据、统一开设监管账户、统一档案管理,进行记账的一种财务管理形式。这种形式能有效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堵塞农村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村腐败现象;加大村级财务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应当及时,特别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专项公开,重点解释。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同时,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到每季度或半年公布1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
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由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群众代表数量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并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农村财会知识,不得由村社干部及其亲属提任。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总之,民主理财、民主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职能,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政府出台加强农村审计方面的文件,明确农村审计的机构以及审计范围、任务、审计程序及职权、奖惩等,提高农村审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促进农村审计落到实处;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组织,审计干部任免制度和审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重点审计和不定期抽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评议,逐月定审,季度复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建立和落实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制度,规定凡纳入委托管理的集体财务,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开发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都要进行审计。如集体土地征用、上级划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村内“一事一议”、村办企业上缴、集体投资收益等资金的使用,都要加大其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并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令如数退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提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稳定会计队伍。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因此,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村财会人员要由乡(镇)经管站进行考察选配,一旦被确定之后,不经乡镇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切实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县财政局、各乡镇财政所通过分散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坚持每年至少一次对村财乡管的有关财会人员和村级报帐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财务定期审查制度,建立了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对于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快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使管理工作眼睛变亮,透明度增加,提高村级会计核算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村社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档案是村社经济活动的历史资料,是解决农村具体问题的最有效的原始凭据,农村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会封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应该共同派监销。村会计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实行村账乡镇的地方,村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保管。
作者:王以法单位:茌平县财政局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贯彻落实其他各项财政政策改革,现在的制度对原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作出了大量调整,会计科目的分类和使用更加具体和完善。新制度中,资产类会计科目由原来的11个增加至17个,除“现金”科目稍作修改为“库存现金”,“材料”、及“产成品”科目换为“存货”外,还创新的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在建工程”和“待处理资产损溢”等会计科目。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资产类会计科目对事业单位资产的价值并没有做到真实反映。例如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不作摊销,其损耗没有定期做出相应的计量和体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真实价值不能如实反映,虚增了资产。又如,原制度中没有设置“在建工程”这一科目,使得部分基建工程项目流于会计核算和监督之外,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没有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状况,也不利于对其所有资产的监督和后续管理,而这些新增的会计科目的作用就在于帮助事业单位合理规范自身的财务会计行为。现在的制度对会计科目的更改也使得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更加合理、规范。例如,将原制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按投资年限区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实际的业务操作也将按真实情况区分,这样更有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将涉及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的内容,统一放在“存货”科目里核算,趋同于企业会计的处理方式,使业务处理更加简洁方便,更能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从制度对资产类会计科目名称和使用的这种改变不难看出,现在的制度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更为严格。这种改变使得会计科目更具实务性,并有助于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和基建项目等进行更合理的管理,同时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也提高了其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会计报告体系的设置更加科学
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经营成果的体现,反映了单位一定时期的运行状况。与原制度相比,现在制度中财务报表体系的内容和结构都发生了一些改变。原制度对财务报表的内容没有一定的规范,缺乏相应的管理,而如今制度中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的组成,财务报表除了原制度中的内容外,还加入了“财政补助收支表”,将收入和支出情况分开列示,对于报告体系附注内容的考察也更为注重,在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格式等方面,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的惯例和企业会计对财务报告的规定,也做了一些改进。结构和格式的改变使报告内容更加清晰明了,利益相关者能更清楚地了解单位财务状况、收支变动情况等,更加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也更能科学地反映事业单位的会计活动和实际情况,满足利益相关者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另外,财务报告的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大。原制度对财务报表的表述,体现了事业单位会计报表面向的仅仅是政府,限制了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范围,而新制度中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做出了强调,更加严格要求财务报表的编审,信息披露也为此变得更加广泛。
(三)资产会计核算的基础更加规范
在资产会计核算基础方面,新旧制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现在的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以前的事业单位很少涉及经营业务收入,因而原制度下的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资产会计核算基础,这样的核算基础只涉及资金收支问题,仅能反映当时收付款情况即资金流的变化,对事业单位存在少部分的经营性收支业务无法进行准确核算和计量,实际经营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市场中变得活跃,会计业务呈现多元化,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发展要求,对此,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这样将两者结合起来,按业务性质分开核算,使业务处理变得更加灵活,既能真实有效的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收支情况,确保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经济活动真实、全面,也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资产类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目的,加强会计制度体系建设
会计制度强调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见制定根本目的在于要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相关的会计信息,因而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应注重加强核算和监督工作,在基础核算、预算执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都应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工作间的协调和有序。另外,完善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和权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促进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改进工作
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制度,对当前的科目体系、业务内容、基建项目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制定出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细则,严格按照新会计制度和细则执行工作,避免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制度的落实不单纯是财务部门做好核算工作,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等部门应该共同提高认识,确保新制度的落实。
其二,重置成本法。其计算公式:无形资产现行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新增投入-各因素消耗价值。这种方法一般用于价值补偿为目的的资产计价,如企业的抵押贷款、经济担保、资产转让等商业活动。难点是各因素损耗价值不好度量。
其三,收益现值法。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和出售,必须以获利(转移价值)为前提。这种方法用来确定转移价,其公式为:无形资产的收益现值=收益折现值×收益期限。该方法用未来收益计算现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一般用于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但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也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在企业帐目设置上,转移价格可记为投资成本或转让售价,收益部分可作资本公积金处理。其四,超额收益法。指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的收益现值与其它同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的收益现值的差额。主要用于计量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其公式可表示为:
Y=∑1n=1[p1×R1÷(1-d)n]-∑1n
=1[p2×R2÷(1-d)n]
其中,Y表示企业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P1、P2分别表示该企业与同类企业无形资产的总额。R1、R2分别表示预期收益率和同类企业一般收益率,d、n分别表示贴现率和收益期限。
总体上讲,以上四种会计计量方法是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国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设计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由偏重于资产计量的历史投入价值为基础向资产计量的未来产出价为基础转移。就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无形资产增长很快,无形资产的计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及相关主体的利益,迫切需要改革原有的资产计量方式,进行会计制度创新。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会计计量问题上,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加以注意:
1、要正确对待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计量、核算的范围,切忌极端化。国有无形资产计量范围过窄,容易导致企业正当权益的损失;范围过宽,造成资产空虚化,影响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正确决策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常预期。因此,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两种极端行为,均不足取。我们认为,我国仍处在工业经济为主的时代,会计计量应主要体现该时代经济的要求,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范围应以新会计准则为准,对一些重要的但新准则没有确认的无形资产,可以通过附表和附注的形式加以补充说明。2、要注意无形资产与计价方法的统一。在现代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下,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式,但落实到某一种具体的资产,必须选择统一的会计计量模式,不允许企业根据不同的资产相关主体(政府、银行、分散的股东、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等)选用对己有利的计价法。
3、关于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商誉是否是一项可以入帐的无形资产,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争论的热点。一般认为,商誉是指企业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标准,很显然商誉不能算为一项可以入帐的资产。国内会计理论界许多人持这种看法。他们的理论是:第一,商誉不能单独计价,也不能单独出售;第二,与商誉有高相关度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完全由企业控制,很难进行会计计量,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第三,自创商誉能给企业带来多少预期收益不能确定,且存在摊销操作上的困难,而外购商誉并不是因为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超值收购净资产市场公允价,所以超额资产不能确认为商誉,应作递延资产处理,同理,自创商誉也不能作为企业资产。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可以被证实,并且通过改进会计方法可以被计量,应算为企业资产。我们认为,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关键在于它的定义内涵及计量选择方式是否与有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方式相统一、协调,如果没有,是否有改进的方式为其提供制度支持。这个问题上,要防止陷入空泛无谓的理论争论。
负商誉一般认为是支付价款小于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市价的差额。部分国有无形资产在企业整体效益低下、存量调整大变动的时候,企业产权转让,有出现负商誉的可能性。但对并购企业来说,负商誉是净收益,通常情况,可作递延资产处理或作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资产剥离是近年来我国企业实务中出现的新现象,而且在资产重组的主要舞台证券市场上更是频繁涌动。但是在并购领衔主演的资产重组中,它是被人忽视的一种,而且人们对它的认识也较为混乱。资产剥离的实质是企业将部分资产组合出售给第三方,并取得现金或准现金收入的一种资产重组交易。资产剥离对企业实务和会计实务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资产剥离中的会计问题进行阐述:资产剥离对会计假设产生的冲击、资产剥离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对资产剥离交易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资产剥离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长期以来,人们在如何提供有用会计信息的探索中,逐渐建立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假设。会计假设是对会计信息处理的空间、时间、内容所进行的一种合乎事理的设定,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前提,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理想的会计环境。企业进行资产剥离是否会打破这些假设?会计又应当在怎样的前提下加工并传输符合信息使用者要求的资产剥离信息呢?
根据会计理论,“会计主体是能控制资源、承担执行业务的责任,并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一般说来,会计主体与法人主体、经营主体是合一的。企业将部分资产剥离后,经营业务的种类、经营活动的数量随之减少,但是会计主体仍然存在,它所实际控制的资源也没有减少,只是由有特定功能的资产变成了现金资产。所以,资产剥离业务应继续在原会计主体的信息系统中反映。
持续经营假设的常见定义是,“除非有明显的反证和直到证明情况确属相反,必须认为一家企业将主要以现在的形式和现有的目标连续经营下去。”资产剥离业务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从前述资产剥离的动机看,未必如此。当然,部分企业确因经营不善、现金周转失灵而将部分资产剥离,处在弱持续经营状态,但这种情况还不足以否定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剥离意味着企业结束了部分业务,还保留了部分业务,并以此为基础持续经营下去。所以,总体上说,资产剥离并不影响对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然而,从持续经营的内容上看,企业经营项目的总体数量减少了,企业部分经营项目被终止了,换句话说,企业总体是持续的,局部终止了。
当企业做出资产剥离决策时,目标资产和业务的未来发展就不再符合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从纯理论的观点出发,对这部分资产的核算应当转向以终止经营为假设前提。这样资产的价值应以可收回金额反映,资产可收回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为过去持产期间的损益,应予以确认。
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继续,内容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相等的期间,目的是便于及时地、定期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如果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而代之以终止经营假设,那么经营过程就有了自然的终点,会计自然可以等到经营过程全部结束时再清算损益,报告结果。资产剥离使企业经营缩减、局部终止,对剥离的这部分资产和业务应当及时清算,即在资产剥离交易完成时报告最终结果。而且,资产剥离之后,企业的边界收缩,经营内容发生了实质上的缩减,资产剥离前后的业绩在数量上已经不具备可比性,会计不应对这样的自然分期视而不见,相反,应当以之为终结、继起的分界线,在资产剥离完成时编制会计报表,分割剥离前后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目前各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尚没有这方面的规范。
二、资产剥离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资产剥离对企业的影响
资产剥离不同于日常经营业务,是企业部分出售的重大交易,将使存续主体的财务结构、经营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转变。
1.资产剥离对财务结构的影响
资产剥离会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一部分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少,短期资产包括现金、准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等资产增加,资产、负债一同剥离的企业还会降低负债水平。短期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将立即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将取决于剩余资产的利用状况。
2.资产剥离对损益(经营成果)的影响
资产剥离减少的是有特定功能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后与该资产有关的业务不再进行,自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也不再发生。如果这部分资产与留存资产的使用无关,那么对未来损益的影响就是与剥离资产相关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不再发生。如果剥离资产与留存资产的使用相关,例如剥离的是某部件加工分厂,资产剥离后,企业今后生产所需的部件将依赖外购,那么资产剥离后除了相关资产的收入、费用不再发生外,留存资产的收入、费用情况也会改变。另外,资产剥离的实际价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资产剥离收益或损失,而且,由于交易摩擦性,资产剥离的过程中还会发生一笔可观的交易成本,再扣除这部分成本后的余额就是资产剥离的净损益,它是一次性的。3.资产剥离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资产剥离对现金流量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资产剥离交易使企业的现金余额增加,二是资产剥离后与剥离资产相关的现金流不再发生。实际上,企业从某些业务中撤离后,收回的资金可用于发展核心业务,开拓新业务或偿债,企业的未来前景还取决于收回资金的利用状况。
(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资产剥离的信息需求
债权人、投资者是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从债权人角度看,资产剥离将改变资产的构成,部分长期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在这一过程中,长期资产的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或增益,对短期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另外,企业对收回资产的投资方向将影响未来资产的构成和资产流动性,加上资产剥离引致一部分现金流量不再发生,将对长期偿债能力产生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资产剥离除了带给企业一次性收益或损失外,更重要的是对未来现金流量和风险的长期影响,而这是评价企业价值最关键的因素。综上所述,外部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剥离资产的账面价值、现时价值,资产剥离的价格和剥离方式;
2.资产剥离的收益或损失;
3.被剥离资产的收入、费用以及现金流量状况;
4.收回投资的用途。
三、资产剥离交易的确认与计量
它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为资产剥离建立判断标准;二是何时确认并计量资产剥离信息;三是怎样计量资产剥离信息。
(一)资产剥离的确认标准
资产剥离应具备三个特点:(1)企业依据一个单独的资产剥离计划来剥离企业的一个部分,剥离方式是整体转让而不是零星处置。(2)被剥离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功能,该功能具有相对独立性。(3)能从经营上或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具体地说,就是被剥离部分的资产和负债相对独立;归属被剥离资产的经营收入可以辨认,或能够与其他收入相区分;归属被剥离资产的经营费用,大部分能够直接辨认。
2.资产剥离的确认时间
根据及时性原则,当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要实施资产剥离时,就应当从会计上分离资产剥离信息。以下事项发生时,可以认定证据已经充分,应当开始分离、核算资产剥离信息,并在当期的财务报告中开始披露。
(1)企业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剥离协议。
(2)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利机构已经批准并宣布了详细的、正式的资产剥离计划。
3.资产剥离的计量
(1)为拟剥离部分建立子信息系统。当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要实施资产剥离时,会计人员就应当在账簿体系中有意识地将拟剥离部分分离出来,并以它为对象归集新的信息,包括确认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变动情况,归集正常经营过程中属于它的收入、费用、所得税和现金流量信息,计量资产剥离的交易费用。
资产剥离的交易费用是指从确定企业要实施资产剥离开始到资产剥离实际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中介服务费、考核费、签约费、公告费、过户费和交通费等。从理论上说,这部分费用一般只包括资产剥离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未包括资产剥离前的准备成本和资产剥离后的后续成本。
(2)拟剥离资产的期末计价。期末,拟剥离资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这种计量观与我国新会计制度的精神一致。对拟剥离资产按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时,企业应估计拟剥离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减值准备。这些损失或收益应当作为“拟剥离资产持产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因为它属于非持续经营部分的损益,这样做符合分开披露原则。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度环境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多么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资产出售方/发起方;2.特殊目的实体;3.信用增级机构;4.服务机构;5.投资者。
由此,似乎可以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简单的定义,那就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将其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其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广义的证券)进行融资。
那么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会计问题呢?以上述简图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贷款的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将按揭贷款“卖”给按揭公司,这个所谓的卖的过程是真卖还是非卖(即是否为真实出售)?如果是真卖,那么就应确认资产出售损益,否则就会使问题变得复杂。比如说,是部分真卖还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卖”。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