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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频技术的应用
(一)变频技术的具体方法
科学家在实践中总结,变频技术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与传统的技术相比,变频技术在实践中取得重大效果,不但有效减少资源的浪费,而且利于我国科学研究。变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变频技术广泛应用于电力行业、机械行业和其他多个行业。在生产中,变频技术有显著的节能效果,因此受到各个业界的广泛应用。变频技术在矿产开发的过程中,节能效果更为显著。在矿产开发过程中良好利用变频技术,利于资源合理开发,从而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
(二)变频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我国矿产资源在世界排名居先,但人口压力过大,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排名落后,因此只有合理的矿产资源才能适应我国国情。近年来,矿产资源过度开采,致使矿产资源的总量飞速减少[2]。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使用矿产资源的公司日益加大,企业间的竞争激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大,但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忽视资源的合理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变频技术能实现节能,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使用变频技术,从而实现对矿产资源有效节约。变频技术还可以降低矿产开采时造成的污染,这不但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更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变频技术的使用意义
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浪费是最严重的开采问题之一,资源浪费影响矿业发展,对能源可持续利用和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国民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采主要问题是资源浪费,通过变频技术降低矿产开发时造成的矿产资源浪费,保证开发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了矿业生产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合理的矿业开发也有效提高开发质量,避免资源浪费。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资源的合理利用非常关键。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在生产和生活中只有提高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科学的变频技术增强员工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热情,员工对工作的内容有认同感,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生产力。矿产资源的是我国经济发展命脉,只有良好合理的矿产开发才能推动经济发展[3]。
1.1.1目前,我国的矿产管理主要集中在制止规范是否持证采矿的整治采矿秩序中,缺乏对矿产资源的储存量没有一个很好的管理。虽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有过改善,但因为相关管理的经验并不丰富,以至于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储存量的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的处境。
1.1.2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迄今广西地区矿产资源的基础资料十分贫乏,甚至于那些很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管理经验仍然薄弱。而广西的矿产资源除国有外,也大多停留在一个较小的规模,因此这样的现状不仅使矿产资源的深层次矛盾无法解决,也让急需发展管理经验的矿产经济停滞不前。
1.1.3即使在这么严峻的形势下,要发展经济而盲目动用的矿产资源又加重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压力。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矿产资源的窘境,必须充分发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即用可行的矿产资源措施推动资源管理的进步和工业经济的前进。
1.2广西矿产资源的发展问题
1.2.1矿产资源利用程度不高现在的矿产资源在广西主要是以直接开采原料,进行简单的初次加工为主,其矿产资源的技术以及利用率明显偏差。尽管有些矿产资源具有很高的价值,但由于缺乏综合回收的意识,致使许多可以再次利用的矿产资源白白浪费。
1.2.2采矿技术以及生产工艺的水平落后广西的采矿技术仍然沿用的是以往传统的方式,如房注法或浅孔留矿法、向道法等。其采矿的技术已经不能跟进国内已经运用的无轨化和机械化先进技术,以至于在采矿过程中就已经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是矿产资源利用率低的有一个原因。
1.2.3没有详细可以依靠的矿产资源报表据统计广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很高,但是因为绝大多数的工作人员没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知识储备,因此所掌握的矿产资源的估量主要是根据相关企业的公司报表,进行矿产储量统计,所了解到的矿产储量信息的科学性及可信性都并不高。
1.2.4矿产资源的税收管理混乱广西的矿产资源的税收现今处在一个因为没有良好制度监管的情况下,而出现的隐瞒矿产开采量与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的现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很好的税收监督系统,因此有的矿产遗漏将没有办法弥补,将会造成经济、生态环境的损失也会得不到解决。
1.2.5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也很不完善首先,广西的矿产资源的战略指导文件与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而造成巨大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矿产资源流失,当然也使得矿产资源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一直得不到调动。其次,矿产资源的开采因为没有制度的严格制约,而致使有些采矿人员乘虚而入,随意开矿,非法占有矿产资源;甚至也有变本加利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因此,有必要完善矿产资源的管理,及时处理当下噩待解决的问题。
2广西矿产资源管理的建议
2.1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分区,形成有层次的区域管理与发展模式根据广西目前的矿产资源发展状况而言,为了促进一个良好和谐的发展模式,也为了取得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效的局面。现在应该实事求是的形成以点为中心,然后逐步按照实际情况以生产状况向四周扩散,形成以点为核心的条状发展模式。最终,使广西的矿产资源的管理与生产能有一个长久可持续的模式。
2.2细化当前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是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不规范的基本方案。只有具备健全的法规制度,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才有用武之地,也才能让广西的矿产资源始终有一个坚强的保障。
2.3实现建立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本的有效桥梁,突破传统的单一模式实现矿产资源的良好挂钩,首要的是需要树立相关人员的科学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意识和生产经营理念。同时相关的执法部门也要持有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执法,以便尽快能够使矿产资源的环境得到较好的整顿,也能让矿产资源得以合适的开发和配置,让矿产资源日益凸显的矛盾能逐渐缓和。
2.4调整矿产资源的产业结构,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统一根据广西矿产资源的实际储量和利用情况,实事求是的分析矿产资源的发展前景和现状,调整产业结构。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利用都是为了和谐统一的未来而开展的,因此为了更好的达到最初效果,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应措施与规范文件,调整不合理或应盲目而过度开采的矿产资源,必要时也可实行关闭或停产整顿的措施。只有如此,才能为接下来进一步融合各个区域的矿产资源技术与经验做好铺垫,迎接更好的发展机遇。
2.5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矿产资源的资料整合有了规范的矿产资源制度,就应该更加认真负责的做好工作规划,将矿产资源的动态储量进行实时的记录,并通过严格的考核后,收录档案库作为资料依据保存。
2.6加强矿产资源的储备,提升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与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的科学技术水平,转变以往的采矿方式,注重利益均衡与环境公平原则。通过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水平,采取相适宜的措施,改善当前矿产资源已经遭受到破坏的现状,在此的基础上,发展并保护矿产资源。并对已经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补偿,同时也要借鉴国外国内的处理方法和经验,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经计算后按比例先将q,l线段长度放到量平面图上,然后再将q,l各端点延长,相联结所围成的图形即为本项目受护边界。4)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在底板等高线平面图和地形地质图上首先根据场址范围拐点坐标圈定受护范围,然后根据计算结果沿受护边界分别向上山方向和下山方向作各点垂线。各垂线端点相连即为各煤层压覆煤柱范围。本次资源量计算类型按《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中的块段量级别计算。a.矿体圈定。
本次矿体圈定范围位于某普查区内2号、3号、3下号、5号、7号、9号、15号煤层。b.块段划分及块段划分原则。块段划分采用《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中煤层量估算图中相应块段的一部分分割出来。5)资源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建设用地位于某普查区内,资源量估算参数是根据《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的数据计算量。a.煤层厚度。建设用地压覆某普查区内的资源量估算煤层厚度是根据《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中的块段估算的煤厚值。b.视密度。
建设用地压覆某普查区内的资源量估算煤层厚度是根据《勘探区普查地质报告》中的煤层视密度值,见表1。c.面积。根据垂线法所确定的压覆边界连线,利用电脑MAPGIS软件计算块段面积法分别求得块段的面积。造项目压覆某普查区面积约325906.5m2,压覆某普查区2号、3号、3下号、5号、7号、9号、15号煤炭资源量共计246.85万t,煤炭资源类型为333+334?,详见表2。
水平井压裂采用水力喷射压裂,分六个水平段压裂,水平压裂全过程共计压入液体水4360m3,砂子251.6m3,通过对80多道检波器的数据分析,监测水平段水平方向60m、垂直方向50m内的区域均被顺利压裂(直眼(参数)井和水平压裂井u型对接为河北省第一)。现试排采期持续三个月,通过瓦斯抽采,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实现突出煤层的区域治理,为安全掘进和回采打好基础,排采出的煤层气送到宣东瓦斯热电有限公司发电,实现煤层气的综合利用。
2矿井后期综合利用方法
如右图所示,正在回采的33306工作面及其顶板的柱状图,该工作面煤层平均厚2.4m,其上部顶板中38.44m范围内含煤12层总煤厚5.8m。再往上为厚度237m的辉绿岩侵入体局部夹砂岩,泥岩和凝灰岩。后期冒落带最大高度为53.5m,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87.09m。采用如右下图所示的进气孔、辅助孔排气孔工艺方法,施工时,先将进气孔底部的气化穴中的煤炭点燃,鼓入气化剂,连续使煤炭气化,同时由辅助孔鼓入氢气,气化通道内会形成氧化带、还原带和干馏干燥带。排出的热量用于供暖和热电,排出的气体通过干馏收集利用。另宣东矿矿井污水通过净化后用于地面洗煤,绿化灌溉农田,年利用约200万t。利用率100%。矿井矸石用于地面沟壑填埋等,能利用量约20万t,利用率100%。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对策
做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就要立足于当前,对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正确的处理好,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实现,进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就要对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加以制定和健全,并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加强,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强化,相关领导更要清醒的认识矿业开发中环境保护和我国资源可胡兴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吉林长春130033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进而主动的形成一种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意识,做好开发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其次就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和防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保证各级领导和相关的矿管部门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禁止对国家矿产资源的滥挖和滥采,尽可能的对已经开采的矿区进行植树种草,做好植被的绿化保护,及时的清理堆放的尾矿,加强泥石流、滑坡和崩塌灾害地区的治理,对谁开矿谁保护的基本制度加以建立。最后就要对矿产资源开采中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及时的检测环境资源的保护情况和水资源的污染情况,加强环保部门、有关分析测试研究部门和地质部门的联合工作,进而将其工作开展出来,对相关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加以提出。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于现代化先进的技术,做好矿山环境地质动态监控以及相关预报系统的安装,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随时的掌握,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进而为现代化矿山环境的恢复做好相关的预防保护措施。总而言之,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过程中,更要始终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对资源进行节约,对地质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测和保护,总体上做好矿产资源开开采过程中环境地质保护的基础工作。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其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矿产资源(水资源除外)其储藏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资源,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21世纪末、下世纪初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现状
(一)产权管理混乱,部门之间条块分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经营权(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行政权三者混淆,以行政权、经营权代替所有权管理,国家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国家作为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产权虚置或弱化,各种产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缺乏协调,造成了权益纠纷迭起。
(二)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严重
矿产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1)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合理、利用率普遍偏低、浪费严重、消耗剧增、存量锐减。煤矿只有23%,铁矿只有45.4%,十大有色金属矿分别只有23%-72%。在综合利用方面,采矿回收率只有30%-3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20%。在1953-1986年的33年间,我国国民收入增长6.83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期能源消耗增长14.1倍,生铁消耗增长23.4倍,4种有色金属消耗增长35倍,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之上的。(2)资源不合理及无序开发带来环境污染严重。
(三)产权转让市场和法制不健全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这是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派生出来的问题。在存在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市场的情况下,要根据谁能提供更多的租金,也即谁能更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这一经济学的效用原则来决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统一制定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四)缺少统一合理的资产价格体系
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体系,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计价方法其资源价值不同,有的资源价值包含矿产资源原始价值、普查勘探费用和合理利润;有的只包括普查勘探费用、合理利润。尽管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其交易价格,但它是资产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基础,众多的计价方法导致了矿权转让时,定价混乱,普遍出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另外,我国矿业目前处于“找矿不如采矿的,采矿不如冶炼的,冶炼不如深加工”的现状,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在探采阶段得不到实现,而是向下游深加工企业流转。
(五)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包括两个方面:(1)现有的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合理。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以销售数量为纳税数量,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以自用数量为纳税数量,这使得已经开采出来但没有销售的或没有自用而积压的矿产资源无需交税,等于变相地鼓励过度开采,造成积压和浪费;(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二、走循环经济道路的必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采选、矿产加工和矿产利用等不同的部门和产业。矿产资源的勘查、采选、加工、利用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1)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资源浪费严重;(2)矿产资源加工深度不够,回收率低;(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多伴生、共生组分是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4)矿业管理体制落后,矿产资源管理相对薄弱。
(二)循环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它既要求物质在经济体系内多次重复利用,进入系统的所有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中得到合理和持续的利用,达到生产和消费的“非物质化”,尽量减少对物质特别是自然资源的消耗,又要求经济体系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可以为环境同化,并且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循环经济实现“非物质化”的重要途径是提供功能化服务,而不仅仅是提品本身,做到物质商品“利用”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费”的最大化,并在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的同时,大幅度地减少物质消耗。同时经济体系各产业部门协调运作,将一个部门的废弃物用作另一部门的原材料,从而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进而形成“最优生产、最优消费和最少废弃”的社会。总之,循环经济物流模式可以认为是“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三)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这样的形势下,是继续沿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带动经济的高增长,还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以高新技术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地成为中国的重要抉择。循环经济则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三、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对策
(一)加强循环经济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首先,政府应制订必要的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利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建设,从源头把关,以避免新建项目转手就成了限期治理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明确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并将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污染附加税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课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
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政府组织、个人群体对在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中走发展循环经济道路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认识。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从地域、矿种、行业多维度来探索和推进“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矿产资源的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节约等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理顺产权、规范管理、实行产权管理
在目前的多级政权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应该按照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各种经济主体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所有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是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专属。“多重产权”使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挫伤产权主体对资源投资的积极性,或诱发过度开采和短期行为,或引起法律纠纷。只有产权明晰并给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市场交易行为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矿产资源资产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的产权安全。
(四)积极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在各省(区)、市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可以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摸清各省乃至全国概查以上、至今尚未设置矿权的矿产地分布情况,为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做好基础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
2.对进场交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使探矿权、采矿权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方案优化的企业转移。
3.对进场交易的标的,要符合规范要求。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块范围以经纬度1’*1’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投入以后方可交易(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开采范围必须有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地质勘探储量报告。勘查范围或开采范围必须无矿权纠纷。
4.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目前,我国矿业权中间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为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狭窄。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有的省(区)只有少数几个这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严重制约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加快矿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有矿业权中间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化中间机构,鼓励企业、私人、社会组织和外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经纪等业务。
(五)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首先,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其次,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也要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六)完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对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不同的观点:或以发现成本为主,或以成本法结合收益法,或以收益法为主,或认为主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P)如前所述应包含资源原始价值(P0)和普查勘探等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P1)两部分,并要考虑勘查风险、矿藏埋深、矿石品位、矿石结构、采选冶难度、交通条件、储量及储量级别等因素。为了便于价格管理,解决资源价值价格严重背离的事实,可以比照建筑定额方法,制定全国或省区的各类矿种的基本价,再考虑上述实际因素乘以调整系数(T),用公式表示为:P=(P0+P1)×T,P0、P1的确定一般采用收益法。
参考文献:
[1]遇华仁,梁钰.基于循环经济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J].中国国土资源,2006(2).
[2]陶建华,厉福荣.矿产资源领域走循环经济之路探索[J].中国矿业,2006(1).
[3]马伟.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研究[J].会计实务,2006(4).
[4]谭旭红.关于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6).
1.1.1矿产品多为原矿或初级产品,产业结构不合理比如煤炭资源,由于先天开采条件相对简单,又适逢我国工业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煤为主的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呈直线上升趋势,矿业成为了投资收益的热门行业,于是大矿小矿遍地开花,产能也急剧增加,资源消耗量较大。矿山企业为了尽快实现资金回笼,多数以出售原矿为主,很少考虑矿产品增值问题。通过对自治区每年外运原煤数量和区内煤炭开采、洗选矿石量、焦炭产量等数据的分析就可以发现,每年全区以原矿外运的煤炭占到原煤产量的二分之一,高附加值的产品少之甚少[4]。而煤炭在能源结构中长期占着较大的比重,呈现出一种“一煤独大”的不合理布局。这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给经济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非金属小矿多而散,产能低下,产品单一,缺乏新技术、新产品的投入和研发。产品没有太强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普遍表现出“低出高进”,经济转化效益差。
1.1.2资源综合利用率水平不高对于金属矿产资源来说,区内的共伴生金属矿产占有很大比例,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尤其是选矿回收率普遍偏低。例如黄岗铁锡矿,主要的金属元素有10多种,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选矿技术只能实现4种元素的回收。像这类现象在全区的多金属矿山中不在少数。据统计,区内多数金属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程度十分有限,普遍存在个别元素无法回收利用或不去回收的现象。
1.1.3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大在我国的经济起步阶段,一直采取的是生产要素低价、低税收政策,形成了一种资源依赖型的发展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多数企业依靠生产要素的低价格和环境保护的低投入,获取了极大利润,甚至很快形成了某种竞争优势[5]。其结果却是由于大规模的矿产资源的开发,造成资源的大量消耗,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破坏,付出了严重的生态环境代价。据统计,全区仅煤矿开采区内形成的塌沉陷面积就达150km2,占全区总塌陷面积的97.89%;煤矿废水排放量达1.02×108m3,占全区废水总排放量的74.14%。由于区内矿山企业的采选冶能力和采选冶工艺参差不齐,“三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和影响。
1.2内蒙古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机遇当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通过发展新型煤化工来替代石化产品已成为唯一选择,这将使煤炭资源丰富的内蒙古迎来了煤化工发展的黄金期和煤炭资源产业向深层次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我国中东部地区有色金属老矿山资源接近枯竭,必然要出现中东部较具优势的技术、资金、人才向资源潜力巨大的西部地区转移,内蒙古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铅锌铜钼等有色金属成矿条件好、潜力大,是其较好的选择,这也将为内蒙古金属矿产资源的集约化开采利用提供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支撑。政策机遇。内蒙古政府近期提出的“8337发展思路”中,明确提出要把内蒙古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型产业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这也对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带来了机期。
1.3内蒙古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威胁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越来越少。目前又恰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兴起,加速了资源的消耗,降低了矿山的资源占有量,缩短了矿山服务年限。这就对矿山企业生存构成了威胁。随着国际全球化的推进,矿产资源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对于开发利用水平相对较低的我国来说,必将使众多矿山企业在资源转化和产品竞争方面面临严峻挑战和威胁。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那些产能低下、环境影响大、环保的技术设施及资金投入不足的矿山企业和产品附加值不高、经济效益不好的小矿企业,也将构成生存威胁。
2内蒙古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1.2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重叠问题山西省存在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范围平面上交叉重叠现象,煤层气是煤炭的共生矿产,但历史上形成的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矿业权设置的重叠现象以及矿权的排他性特点,严重制约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
1.3铝土矿资源审批问题在山西省,申请铝土矿资源配置的主体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氧化铝加工项目核准文件,实际上限制了铝土矿资源的利用范围,使得非氧化铝企业很难获得资源,制约了非氧化铝企业的发展;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规定铝土矿资源按划定的规划区对口配置资源,并限定了对口的氧化铝企业,这为铝土矿资源的公开出让增加了难度;铝土矿常常与煤炭等多种矿产共伴生,因不批准兼采,使得煤矿井田范围内下伏的铝土矿等矿产不能综合利用,而铝土矿矿区范围上覆的煤炭也因无法开采被破坏浪费。
1.4煤铝兼采问题由于煤炭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山西省一直未在煤铝共伴生资源赋存区域设置煤铝综合勘查、联合开采的矿业权。近年来,随着全省氧化铝企业数量的增加,生产规模的提升,山西省已有铝土矿资源年产矿石量已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为此,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氧化铝企业纷纷申请为配置煤铝共伴生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于没有配套政策支持,煤铝共伴生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就此止步,未得以实施。
1.5矿业活动存在双轨制问题,新老矿山处于不平等地位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双轨制问题突出。起初,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仅针对新批资源和转让资源,对矿山以往占用资源未纳入有偿使用范围;2006年开展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局限于市营以下煤矿有偿使用,市营、省营煤矿占用资源未实行有偿;2009年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将市营煤矿纳入了有偿使用范围,但省营煤矿仍游离于资源有偿之外。同时,已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该省对新旧资源实行了不同价款标准政策,即新批资源价款标准要上浮100%,资源价款标准同质不同价。从宏观经济层面讲,如果继续维持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公平、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微观层面或者从行业发展角度分析,不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不利于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1.6税费设置不合理首先,山西省现行的矿产资源税是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加剧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采肥弃瘦”的短期行为,回采率过低,浪费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其次,矿产资源税是按量、普遍征收,没有能体现出对级差收益的调整。此外,新资源收费上浮100%,共伴生矿产上浮100%,矿业权价款征收时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数进行计算,矿业税费总体水平高于全国水平,尤其是煤炭采选业,企业税费过重,不利于矿产综合开发利用,不利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经济的发展。
2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对策及建议
2.1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健全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以“公开为主、协议为辅”的煤炭资源配置新格局,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控、有偿使用”的原则,将“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矿区范围”的,建议不设置毗邻区储量规模限制,即具备单独办矿条件的区域也可以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配置方式上以招标为主;将“国家规划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申请配置接替资源的”纳入协议出让范围;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应纳入协议出让范围。
2.2继续推进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妥善处理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的叠置关系,煤层气利用要按照山西省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将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开采相结合,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对煤炭资源开发的远景区和后备区,要积极推行“先抽气后采煤、以抽定采”的开发方针。对煤炭矿业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的矿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开工要向省煤层气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做到煤炭开采和煤层气开发“两不误,两促进”。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
2.3铝土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取消冠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原山西省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为了保障该省氧化铝企业有序、可持续发展,为已建和规划建设的8大氧化铝厂就近划定了资源配置区,并明确了配置对象。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应对规划中冠名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全部取消冠名,便于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二是调整开采规模,适当降低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大矿大开,小矿小开,合理设置矿业权,需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由30万吨/年调整为10万吨/年。三是调整目标,科学设置开采总量指标。根据目前已建和规划建设的氧化铝、非氧化铝加工项目的产能,合理调整氧化铝和铝土矿开采总量。优化布局,合理划分开采分区。近几年,随着地质找矿战略的实施,全省铝土矿资源储量较2005年的规划基期年增加了近4亿吨,同时,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许多规划的勘查开采区的资源赋存、地质构造等情况也发生了变化。
2.4研究制定煤铝资源综合利用审批办法一是规定勘查、开采煤铝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矿业权。其中,新设煤铝等共伴生资源矿业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设置矿业权的申请人,申请勘查开采证载范围外的共伴生矿种,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已有铝土矿采矿权的矿山在申请该区增设开采煤炭矿种时,可不受煤炭最低开采规模的限制。二是规定未设置矿业权的煤铝等共伴生资源整装勘查区、开采区,原则上应由一个主体企业进行整装勘查、整装开发和综合利用。三是规定主体企业申请勘查开采煤铝等共伴生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即企业应同时具有煤炭资源开采和铝土矿开采的资质条件;有依法核准的立项批复。四是对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转采作出规定。五是对主体企业申报程序作出规定。六是对规划管制、价款缴纳、监督管理等方面也作出规定。
2构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环评体系
2.1建立“分级分类”规划环评制度根据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四级两类”规划体系:即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以及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类”[3]。结合矿产资源规划分级分类体系和工作实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同于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重点围绕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不涉及具体的勘查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一般情况下,其内容也多为勘查或开发领域的宏观调控,也不涉及具体的勘查开发项目[4-5]。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开发利用活动,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项目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在规划确定的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是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均需再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鉴于此,为避免重复工作,加快规划编制与审批进度,建议对矿产资源规划环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更有利于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表1。
2.2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结合新时期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特点,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评价规划是否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二是评价矿产资源规划与上级、同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在规划目标、重大指标等方面的协调性;三是分析、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或方案[6]。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环评范围及现状确定。筛选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要素,确定规划环评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分析规划实施前的环境本底,为规划实施结果提供对比参考。2)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该部分内容是规划环评的重点内容。需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和累计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筛选合理的环境保护方案。一是指标合理性。重点评价规划确定目标的合理性。例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在降低资源消耗的同时,提高利用效率;“三废”排放、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指标是否与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相吻合等。二是布局合理性。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环境敏感和脆弱地区,以及可能会导致上述地区产生环境问题的因素;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否超出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从环境角度衡量开发利用产业布局的合理性;评价规划确定的重点、鼓励、限制和禁止分区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预测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变化,并提出改进建议。三是措施可达性。科学评价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各项目标有效实施政策措施的可达性;规划确定的各项准入条件,是否可以规范新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是否可以规范生产矿山逐渐淘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产能,减少矿山废弃物的产生等。3)减缓措施与建议。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减轻或预防不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拟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减缓措施和方案。此外,在编制规划环评的过程中,除上述内容外,还需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和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并加强实施监测与跟踪评价。
3几点建议
规划环评是促进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应当给予足够重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操作流程不清晰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正式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要求与内容。目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但开展规划环评编制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均未有明确规定。建议:一是在《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尽快出台文件,明确“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编制范围和具体要求。
3.2尽快建立起科学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标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资源禀赋条件所导致的资源类型、开发利用方式、环境破坏程度等内容的不同,使得规划环评的侧重点、精度和深度等也不尽相同,亟待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7],以提高规划环评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