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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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市场经济即是法律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更是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然而,由于企业因未能建立和完善一套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合同管理体制,造成合同法律风险接连发生,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企业自身又没有掌控和处理的措施,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于挽回的损失。
1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其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①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②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③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④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2 存在着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成因
2.1 缔约过失。据调查统计,缔约过失责任占合同法律风险的25%以上。主要反映在没有对合同签订者进行主体资格、资信、授权、有效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致使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是没有履行能力造成合同签订无效或不能履约;自身没有建立授权制度,或是对联系业务的经营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确,造成未经授权者也对外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货款结算、物资采购结果往往是对企业不利;不懂得签订合同前也有“先合同义务”如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片面认为承担责任是“有合同才有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合同法律意识差,而且没有意识到缔约也是关键的一环,从而埋下合同法律风险。
2.2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据权威部门,62%的中小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因企业盲目轻信“口头承诺”,轻视书面合同,一旦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失信,便纠缠不清;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形成各执一说而没有任何凭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明确,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见薄法庭证据采信,法律风险极为严重严重。其原因是主观上混淆了要约、要约邀请的规定,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没有重视交易中书面承诺的价值。
2.3 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没有使用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主要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明确;以上这些合同极容易造成约定、履行不完全,甚至陷入欺诈圈套,致使合同无效,或是引发合同纠纷。其原因在于当事双方没有注重使用规范格式合同,不熟悉《合同法》的主要条款、责任和规定,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商讨来订立合同条款。
2.4 合同管理不完善,履约效果差。企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制度,更为突出的是企业的公章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没有专人管理或被他人盗用、借用。签订前没有进行合同评审;签订后认为“合同一签就完事”,没有专人来做履行监控或只是流于形式;在履约当中,对于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时,管理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没有具体执行和监控,而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束手无策。其原因在于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履约管理。
3 加强合同签订与管理,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履约率
1.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分析
随着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施工领域,使得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样化。施工单位及专业越来越短。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项目存在履约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识别各种风险,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综合单价综合了工料消耗及费用报价,因其报价风险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业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综合单价的报价将最终体现在合同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进行风险的总体分析和预测是十分重要的。
2.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风险管理
2.1业主风险种类与对策
业主风险很广泛,有环境要素风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等。也可以分为不可抗力的风险、人为风险、政治风险。
在所有的风险中,产生于社会风险和自然条件的风险部是业主的最主要风险,而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对业主的威胁最大。
业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管理措施。包括给起草招标文件、评标留足够的时间,起草责任明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责任和风险分配,设置严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备的合同,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在合同中设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对承包商的责任和加强对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种保函、保留金、对承包商设备和材料进场后所有权的定义等。
2.2承包商合同风险与对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常见的风险由以下几类:业主的信用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承包商对合同风险应在对工程承包文本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针对具体的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减少或避免风险。对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2.2.1清单报价中。承包商应对风险不同的分项工程采取不同的报价,对于风险大的分项工程要充分考虑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报价工业主选择,还要充分考虑承包商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
2.2.2重视合同谈判。谈判阶段是个很重要的阶段,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弱势的现状,目前还难以改变,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2.2.3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否者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的履约信用差,经常拖欠工程款,将会影响到以后的工程进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无利可图。
2.2.4通过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降低工程风险。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将使得在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意外风险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签订中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视,更要有明确的约定。二对于施工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的约定,价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实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应加强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合同的签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有两类形式,及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其风险进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着手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但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3.1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认真地、全面地进行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完不成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对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都应该清楚了解。
常见的合同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会出现如下合同问题:(1)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盖章,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2)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具体规定。有些合同条款都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执。双方在签约前未就合同条款的理解进么沟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甚至中了对方有意设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果导致整个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
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没有合适的利,即使丧失工程承包资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责权利不公平、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这应座位基本原则。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常常会犯以下这些错误:
3.2.1由于长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签订合同;
3.2.2初到一个地方,急于打开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签订合同;
3.2.3由于竞争激烈,怕丧失承包资格而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这些情况很少有不失败的。所以,座位承包商应该确立宁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签订不理与自己、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尽可能使用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
现在,无论在国际工程中还是在国内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标准的合同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而且比较平衡;风险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工作条件。
(2)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应与自付给对方的代价平衡。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地位和权利还需承包商自己争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弃这个权利,盲目地、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受到损失,常常法律对他难以提供帮助和保护。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规范,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厉害相关,合同签订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也不能用他们来束缚自己。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一切问题,必须事先商定好,用合同来约束。对各种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尽管从取得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很短,承包商也应将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图纸、规范等弄清楚,斌详细地了解合同签订前的环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签订后再做这些工作,不能为将来合同实施留下麻烦和“后遗症”。这方面的失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②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要写入合同,或双方文字签署才算确定,不要相信“一诺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对在标签会议上和合同签订的澄清会议上的说明、允诺、解释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如签署附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写入合同中。这些书面文件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约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即是完成整个合同中规定任务的过程,也即从工程准备、施工、竣工、试运行直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有时时间很长,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尽快开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4.1.1组织项目经理部,落实施工队伍主要工作有:(1)挑选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2)选择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2)落实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4)建立项目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4.1.2施工准备主要工作有:(1)接收现场、办理现场交接手续;(2)领取有关文件(如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表等);(3)建立现场生活和生产基地;(4)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人员进场、各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5)编制付款计划表;(6)提交现场管理机构及名单;(7)采购机械设备;(8)材料定货采购;(9)办理人员进场的有关手续等。
4.1.3办理保险、保函(若合同有规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2)选择保险机构,办理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4.1.4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与支出情况;(2)编制现金周围计划;(3)估算工程流动资金需要量;(4)多渠道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如公司内部垫资、银行贷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合同文件;(2)建设现场合同管理机构,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职责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虽然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应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绍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职责:4.2.1业主的职责(1)选定业主代表、任命监理工程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完成通水、电、所、现场内道路等准备工作;(3)办理施工所需的种准建手续;(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对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复;(5)按时向承包商支付各种款项;(6)及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7)对承包商的信函及时给予答复;(8)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9)主持解决合同变更和纠纷处理;(10)批准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有关报告等。4.2.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业主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部分或全部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工作。4.2.3承包商的职责(1)制订工程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2)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劳动力;(3)按合同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4)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6)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办法;(7)按合同要求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检查、安装、高度及试运行;(8)按合同要求负责工程有关的设计工作,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9)接受或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有关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风险来源及对策,包括来自业主、承包商自身及编制清单主体单位的风险,因为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会明确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说清单计价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额计价下要求更规范。比如工程量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可以直接根据单价,初步估算价差,这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另外本文还中电提出了针对承包方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在中国“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必须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
总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在整个实施过城中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保护买卖双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签订必须公正、严谨,合同的履约务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
(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三、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确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不仅要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同时也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不仅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在分包合同中也应将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减少纠纷。
2.规范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等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项目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权利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3.量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只是这些。对此,在合同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一栏都无约定内容。《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付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对工程结算一般只限于对工程进度按月拨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款的规定,而对如何申请拨款、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明确,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对拨款和结算程序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5.运用担保制度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通常都是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向其出具履约担保,而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却较少。因此,从减少纠纷和降低风险出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新形势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提高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虽然一系列建筑法规的出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总体来说,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合同意识及合同观念。这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教育,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
3.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施工企业内(包括集团和公司)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印章制度、检查和奖励制度、统计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5.实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我们应当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文档编码及检查系统,建立文档的收集、处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传达制度、确认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不仅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还应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施工当中,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水平不高,对劳务分包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
2.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客观问题分析
2.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劳务合同签订不完善
一般来说,某个建设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2.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明确内容多,易缺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2.3合同中对现场的几个管理要素说明不严格、不明确
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2.4工资结算和完工结算问题多、矛盾多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3.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管理:对策建议
3.1应坚决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
项目立项后,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3.2 认真组织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条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3.3 重视对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的细化
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 不断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3.5 重视运用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规范的合同,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经营和运行中合同运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定合同及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开展企业诚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还能体现出一个企业的诚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良好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依法签订合同,能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对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认真执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人员和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可以确保企业收益实现,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笔者在食品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在公司系统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合同的签订进行严格审核,始终坚持依法签约和依法履行的原则,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社会上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已连续十多年荣获运城市商贸流通先进企业和守信企业称号。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
在洽谈合同阶段,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并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是屠宰企业的要有屠宰许可证;药品经营的,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等。否则,就会给企业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其次,对于重大合同,应该在签订前组建考察团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对方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证。有必要时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担保或查封情况等等。
(二)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有的在签订合同时签的一方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怎样处理的条款。这样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因此在审理合同时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些标的是多类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具体确定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因此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标的物数量、质量要求及执行标准、单价、总价都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四)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注明明确的金额,这样,就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法院也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
合同中不同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点,约定在对方,那么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大,从对方交货地,就开始转移到己方,一旦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有可能要到对方法院去诉讼,异地诉讼,地方保护主义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带来诉讼风险。因此,不论哪一方,都要争取在己方交货,从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风险。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长期承担合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会使得卖方长期承担仓储、质量保证等义务,也增加了合同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六)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这个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诉讼强调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则。当前,在我国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把管辖地点争取在本企业所在地。仲裁相对诉讼程序简单,但是一裁定终局,对于重大案件就没有回旋余地,所以风险太大,一般都不建议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成都市嘉信茂广场,成都金牛二期与一期扩建项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东临交桂路,南临交大路,西临星辰西二路,四面隔街均为已建住宅区。场地东部为金牛嘉信茂广场一期改建,西部为规划金牛嘉信茂广场二期。是本区域内唯一大型综合商业发展项目。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134300m2,一期扩建工程为地上四层,包括商业用房等,地下一层(局部两层),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等。二期新建工程为地上五层,包括商业用房、电影院及配套设施,地下两层,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商业用房、设备用房等。该项目由新加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整个二期项目投资预计5亿元人民币。这个项目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承包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管理队伍的比选经过招投标进行,我公司(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经过投标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项目经理部,我有幸成为这个项目的一员,担任该项目的技术负责兼该项目的执行经理。以前我没有参加过外资企业的施工管理,通过这个项目的参与,对FIDIC合同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在这里我浅谈一下我的体会。
一、FODIC合同相关知识
FIDIC是一个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其中文名称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有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并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的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二十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
1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上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即业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希望做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作为其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那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正是此种类型业主所需的合同范本。
2 《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业主愿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业主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业主希望:(1)如在一些传统的项目里,特别是电气和机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设计,比如业主提供设计要求,承包商提供详细设计;(2)采纳设计一建造履行程序,由业主提交一个工程目的、范围和设计方面技术标准说明的“业主要求”,承包商来满足该要求;(3)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督导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4)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那么,《设备合同范本》(新黄皮书)将适合这一需要。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电气和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服务的工程项目,这种方式(1)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2)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很少介入。
二、嘉信茂广场 成都金牛二期与一期扩建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
本人从事国内的基础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十多年,从来没有参与过外资企业的基础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从事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心中还是很没底,本工程有效工期为91天,质量要求合格,主要工作内容:施工场地围墙的重建、业主围墙广告的制作,业主监理活动板房办公室的搭建及办公工具器具的购置、嘉信茂购物广场一期与二期之间的雨污水等管线的改造工程、打井降水、旋挖桩护壁、桩间网喷、喷锚、锚索、土石方开挖等。开工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竣工时间应当为2011年5月12日。工期紧任务重,该项目的合同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中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形式。
该项目从设计到施工总价包干,项目合同产值1390万元,暂定金额200万元。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在投标时作为技术标的内容完成,按照我们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应该在1900多万元,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我们的最后报价打了8折,最后我公司中了标。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我公司立即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开始对招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和分析,找到该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工程中能争取增加费用的分项工程,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了分工。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施工机具和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了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后报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方案的可行性可靠度进行通过审查,我们的设计方案可行可靠。随后我们着手组织施工,本工程合同工期应该在5月12日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但我们的
实际完成工期在7月15日才完成合同任务。目前进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阶段。该工程的整个项目管理过程我认为是比较成功的。下面就该项目的成本控制、安全质量管理、施工工期控制几个方面介绍一下我们的项目管理过程。
1 成本控制
我们的投标报价实际上采用了低价中标的技巧,严格按照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组织施工,这个项目我们不仅不能赚钱反倒要亏欠很多,至少亏损在100万元左右,但从该项目的现状来看,有望利在100万元以上,这个成绩归功于我们对其投标文件的仔细研究和分析。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对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所以我们中标后,认真研究场地的地质勘察报告及我们在该地区的施工经验,对方案进行了精心的优化设计,按照经济合理实用的原则节约了成本。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业主代表现场口头指令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做设计变更。这一点是施工过程中可以增加费用的地方。施工中业主现场项目经理部发出了很多的口头指令,这些指令属于合同外应该增加的项目,我们认真对待了这个环节,一方面我们按照业主项目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任务,同时,我们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将口头指令变成书面形式找业主项目部发出口头指令的现场负责人签字,有了联系单还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还要将工作联系单以工作函的形式交到业主合约部,将现场工作联系单变为设计变更资料即业主总公司签发的工程合同变更申请(RV)单,有了这个RV单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这个环节我们增加的费用目前有望达到300万元左右。总的来说这项目的成本控制是成功的。
2 安全、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在我的想象中,外企的项目应该很严格的,但在施工中我感觉,外企的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国内项目那么繁琐,他们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办事,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了。在这个项目管理中,我们将合同要求作为重点,除了满足合同的要求外,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施工中我们的安全质量管理主要措施是:首先作分项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并登记造册,对每项分项工程,在开工前把参与该分项的所有人员召集到一起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与会人员每人都签字,并按指印备案存档,目的是让每位参与项目的人员将安全质量工作当作自己的事情来抓,引起高度重视,施工中我们设置了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场地及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及时督促整改,每周我们开一次安全例会,就施工中遇到的安全质量问题以及未来将会遇到的问题提出来沟通和解决。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没有发生重大的安全和质量事故,我们的工作成绩也得到了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好评,成都市金牛区建设管理部门已经将这个项目立为该区的示范工程。当然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在这一块也受到了业主的很多罚款,说明我们这块的工作还做的不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3 施工进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7-0090-02
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存在管理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及全程化管理等缺点。ERP系统实现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人资管理业务流程的一体化平台集成,其中,设备管理模块作为ERP集成系统中的一个功能子模块,主要涵盖了公司的设备主数据管理和所有维护工单管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在保证供电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管理、监控、跟踪设备等的维护成本费用,已是众多决策中的当务之急。
1 ERP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作用
(1)固定资产管理在ERP系统中实现的目标不仅反映账务的原值、净值、累计折旧等资金现状,而且与前端各业务模块实现集成,使得各项经营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反馈,从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全局管理和控制。
(2)ERP是一种可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公司整合实时信息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一个强大的ERP系统能使财务的管理控制职能真正和业务部门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计划、预算、监控、分析的触角延伸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最末端,为企业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3)实现固定资产与设备的联动。设备使用部门通过在ERP系统创建设备卡片,进行设备台账管理,同时系统自动根据设备类型联动生成固定资产卡片,真正实现了设备与资产的一一对应。同时,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系统的查询功能,详细掌握每项资产所对应的具体设备。
(4)改进固定资产数据采集。经营活动是财务各类管理业务的源头,ERP系统基于业务事件不是基于会计核算所需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财务人员就能够根据管理的需要得到更完整、更有价值的信息;集成所有数据于一个数据库,实现实时获取信息、实时处理信息、实时报告信息的新流程,降低了业务处理和信息处理所必需的控制成本。
(5)实现了风险管理在线监控。借助ERP系统强化内控系统建设,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实现财务风险监控重点由被动的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从业务源头防范财务风险。例如ERP系统将固定资产管理与应付账款管理集成,将资产增加作为采购到支付过程的一部分来实现自动化,确保资本化资产的准确核算。将固定资产管理与项目管理集成,跟踪在建项目成本核算进度并通过系统最终实现自动转资。通过和其他业务高度集成,固定资产的全寿命周期管理及全过程在线监控成为可能。
(6)搭建了年度预算与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相给合、项目预算与固定资产支出相结合的立体管控体系。通过关注项目预算的实施情况、具体作业支出与标准成本定额的吻合度、现金流量预算的执行情况,实现了管控重点由预算执行结果到预算执行过程的初步过渡。
2 ERP系统在供电企业设备资产管理中的局限
(1)由于供电企业资产设备量庞大,变动频繁,特别是配网线路、设备,全市每天都在维护、抢修更换。所以要重视资产各个流程的管理。领用新设备的内部控制流程,淘汰老设备的回收流程,回收后废旧设备、物资的后续处理,目前只是在线下操作,流程缺乏严密性,财务无法控制前端业务,废旧物资回收价值与资产实物报废回收脱节。ERP系统需要完善设备报废回收流程,加强资产回收的内部控制。
(2)未实现无纸化办公,网上审批功能尚待开发。无纸化办公是指某些固定资产业务数据的网络传递、网络审批和数字签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许多管理业务流程,如报废、盘亏、转移等均需要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审核和批复后才能进行。然而在现有的ERP系统下,实现的仅仅是申请被批复后的账务处理工作,而业务流程的上报、审核、批复、签章等功能则只能在线下实现,这无疑就增加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效率,因而需要开发固定资产管理的网上审批、签章业务,实现无纸化办公。
(3)权限的划分要合理。ERP系统的权限划分问题,是一直困扰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权限的划分是否合理,关系着企业ERP实施的成败。ERP系统上线时,曾出现过泰州供电公司设备数据关联到江阴供电公司的主数据上,可采用以下划分方法:一是基层单位只有本单位数据的录入权限。企业总部只有数据的使用和查询权限,而没有修改基础数据的权限;二是减少数据操作端口,给不同身份的人员限制操作权限;三是用户在ERP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要严格管理,发生错误时,责任追究到个人;四是关键操作由企业总部审核后操作,特别是数据的关联。
(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固定资产发生资本化后续支出时,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折旧。但在电力企业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核算过程中,更新改造任务金额较大且改造时间长达数月的改造项目均未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核算,也未停止计提折旧,更未在更新改造完成后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使用寿命,从而造成经过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财务数据失真。
3 进一步加强ERP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功能的措施
(1)统一政策标准。按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和标准,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环节和各责任主体间的协同机制,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价值细化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2)进一步完善业务集成。一是物资部门在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中,应按照固定资产目录确定明细资产和有关固定资产重要附属设备的交易价格,并按照资产目录的最底层对出入库物资进行明细管理。二是生产、基建部门应按照资产目录的最底层提供转资清单,作为转资的重要依据,提交财务部门确认增资,实现生产设备与固定资产管理的集成和联动。
(3)提高各资产管理部门员工的业务素质。ERP系统是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的操作由于各模块的联动而比原来的PMS系统复杂,由于在各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中,身兼数职的人员占很大比例,业务能力相对较差,因此,提高基层员工的业务素质问题要受到格外重视。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力度,通过树立模范典型,激励员工之间的竞争意识,使员工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二是举办业务技能培训、业务学习交流活动;三是进行企业文化的熏陶,提高员工的业务责任心。
(4)加强资产动态管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与运检、营销等其他业务系统集成对接,实时动态反映企业主要资产的运行状态、健康状况、检修记录、支出消耗等动态信息,为资产日常管理、编制项目预算等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协调推动工程概预算、物资设备招投标、生产设备运维等上游环节的精益化管理,为深化细化固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
4 结 论
供电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在ERP系统的全面推进下,将逐步向数据密集型企业转变。针对供电企业的行业特点,ERP系统将彻底改变原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充分优化运营效益,有效控制成本效率,提高供电企业发展质量。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不断寻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探索,使固定资产发挥最大的效能。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尽管甲乙对于无权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担50%却无疑失之于粗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人的义务。
在无权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人在已经知道无权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因此,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义务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买方),或被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对于无权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人对无权行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了解到行为人的行为乃无权而尚未履约时,被人对于合同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送达对方,而不应消极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应明确通知相对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为卖方实际交货)对合同予以追认,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利将合同撤销。问题在于,如果相对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销权,被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时,若相对人不履约,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则》第66条,主张其沉默应被理解为对合同的追认,而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可。相对人既已知悉合同为无权行为的产物,即为明知被人并无订约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认合同之后,在相对人与被人之间才形成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则,相对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为未作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无权合同关系中,善意相对人与被人一样是无辜的,依据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后者既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前者亦当可以在未履约时默示撤销。因此,相对人应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约、不通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不希望履约而担心被人追认时,则应在对方追认合同之前将其撤销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相对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销合同的效果是阻却了被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应视合同是否履行,确定被人的“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
在本案,乙证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时为甲买入了A股票,合同已经履行,A股票已经存在于甲的账户为其占有。此时甲以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是为妥当。
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 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行为人将被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人知悉无权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无权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确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时间的举证责任。
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行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因此,被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况下,若被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人在知道无权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
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场的商未经授权即为该商场购进一批新鲜蜜桃,于5月15日运抵商场。商场于6月10日致电供货商和商,称此批蜜桃购销合同为无权的合同,不予追认,要求将货物运回。该商场作为被人对合同的明示否认虽于一个月之内做出,但新鲜水果应属时令性商品,商场在该种商品品质保鲜时期过去之后方才对合同表示否认,使相对人难以对货物做出有效及时的处理。此时的明示否认应该认定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而无效,不能否认合同对商场的效力。
在本案,证券买卖当属行情特殊的交易,甲发现乙证券公司的无权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为及时。
义务之三:相对人履约后,被人占有合同标的物时的止损义务。在相对人为卖方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时,被人即实际占有了合同标的物。被人对合同予以否认的,则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被人将合同标的物交还相对人或无权人;一是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其接受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人赔偿(应该注意,此时并非被人履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而是其与无权人就处理合同标的和赔偿损失问题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在第一种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仍属于相对人或无权人(无权人代被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此时,被人即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在其与相对人或无权人之间形成了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所有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义务以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时应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标的物免遭毁损灭失。否则,占有人须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方式,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示,其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后者承担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前者则有义务对标的物善加维护,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双方尚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占有标的物的被人亦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上例,副食商场即使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及时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货商或商运回蜜桃,其亦有义务在蜜桃运回之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其变质降低价值。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其当然有权要求供货商或无权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种方式处理,即时出售蜜桃,尽量减少损失,对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商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适当与否,原则上以善意为限,即占有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措施适当的客观标准是,其不会损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其采取了适当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当认为占有人尽了照看义务。
在本案,甲发现了乙证券公司为其账户购买A股票的无权行为之后,虽然及时表示了异议,向乙证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超过了购买价格。从甲帐户的股票价值看,乙证券公司无权行为的后果已经由亏损转为盈利。此时,甲既已停止向乙证券公司交涉,亦未将A股票售出以回笼资金。若对甲的行为做出判断,似可认为既然无权行为不仅没有给甲造成损失,相反实际上已经给甲带来了盈利,因此从甲不再与乙证券公司交涉赔偿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已经默示对无权行为予以追认,其愿意接受该行为的有利后果。但是,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的后果对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认合同的充要条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对合同予以否认在前,因行情上涨而推定其默示追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证券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标的,行情涨跌无常,颇难把握,股价上涨之后的盈利状况与此前的亏损状况一样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账户的资金未回笼的时候,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对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确定一个时间点,根据此时的股票价值(价格)确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权利主张已经明示否认合同、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间,A股票价格上涨,其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损失的时候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不仅失去了赢利机会,反而使损失急剧扩大,是为重大过失。据此,损失的计算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认定甲发现无权行为时A股票贬值的5万元为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后行情上涨又急剧下跌,甲未履行及时出售股票的止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了的损失,其不得向乙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这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是以甲 发现无权行为的日期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时间点。一种是以股票价格上涨至消除亏损的水平之日为时间点,认定无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笔者倾向于后者。甲作为实际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弥补损失并获得赢利。但其既持股观望希冀行情继续上涨以获得暴利归于己,又存侥幸之心在股价下跌产生亏损时诿于人,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止损义务不仅包括了积极地防止标的物价值的减损,还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能够获得的利益既可冲抵损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额大于或等于损失额的情况下,即可认为损失已经得到补偿而不复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损义务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重大过错,构成本案150万元的损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
《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对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了他们的要求和利益。在无权行为法律关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对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规定做如此倾向性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无权行为人作为引起了整个无权关系的产生重要当事人,担负着法定的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出发,亦不能不考虑无权行为人的相关权利问题。
一般说来,无权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不稳定合同的产生,可能给被人或相对人造成损失,将其置于被动地位承受责任固属当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权行为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时候被人自身亦有过错(如本案),此时,将无权行为人完全置于被动地位不甚公平。特别是,无权行为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人、或对相对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在交易场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随时可能发生转化,而履行结果的盈亏决定于时机的掌握。在无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权利追认或否认合同,善意相对人亦可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无权行为人却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损失的话。基于这样的利益格局,对合同履行盈亏时机最为关心的是无权行为人,至少,其关心程度决不低于被人或相对人。然而,后者尽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追认或否认或撤销合同,或催告对方及时表态使合同关系确定化;而终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而对合同履行时机最为关心的无权行为人却只能被动而无助地消极等待,这是不甚公正的。无权行为人作为与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权行为人的权利应与相对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认、相对人亦未撤销的时候,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人最关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时机、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损失相对最小时及时得到撤销。因此,无权行为人的主要权利应为催告被人对合同表示态度,使合同关系及时得到稳定。但其既非合同当事人,即不应享有撤销权: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人或无权人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无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后果。法律没有就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作出规定,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缺乏诚实信用态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阙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置他人特别是无权行为人的利益于不顾,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证。
不稳定型心绞痛(UA)是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一种类型, 包括初发劳累性心绞痛、恶化劳累性心绞痛、自发性心绞痛, 病理生理学为动脉粥样斑块不稳定, 破溃血栓形成易进展为急性心肌梗死。如何预防其进展为心肌梗死, 缓解症状是临床内科医生所关注的问题。在临床工作中, 对于经济条件差, 不能做心脏介入手术的患者应用前列地尔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疗效显著, 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自2011年10月~2013年9月在本院住院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150名, 平均年龄(70.3±6.5)岁, 男116例, 女34例。随机分为两组, 治疗组76例, 年龄60~73岁, 平均(69.2±5.8)岁, 男60例, 女16例, 其中初发性心绞疼12例, 恶化性劳累性心绞痛50例, 自发性心绞痛14例。对照组74例, 年龄60~71岁, 平均(68.9±6.1)岁, 男56例, 女18例。其中初发性心绞疼6例, 恶化劳累性心绞痛54例, 自发性心绞痛14例。两组性别、年龄, 心绞痛类型及生化学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诊断标准符合1979年WHO临床诊断标准。
1. 2 方法 两组患者住院后均入住心脏重症监护室, 给予吸氧, 心电监护, 嚼服阿司匹林300 mg,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300 mg,同时应用转换酶抑制剂, 硝酸酯类, 阿司匹林, 他汀类药物, 低分子肝素钙等常规治疗, 治疗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给予前列地尔5ug(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加入液体250 ml静脉点滴, 1次/d, 疗程为10 d。
1. 3 观察指标 心绞痛发作次数, 硝酸甘油片用量, 心电图ST-T改变, 血脂前后变化, 心肌梗死发生情况。
1. 4 临床疗效判定 显效:同等劳累程度不引起心绞痛或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 ≥ 80%, 有效:心绞痛发作程度和次数减少50%~80%, 无效:心绞痛发作程度和次数基本无变化, 并进展为心肌梗死。
1. 5 统计学方法 数据用( x-±s)表示, 采用χ2检验, P< 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治疗后两组相比, 治疗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
3 讨论
不稳定型心绞痛是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一种类型, 发病机理为冠状动脉内粥样斑块破裂或斑块不稳定出现破裂导致血小板聚集, 血栓形成, 可以导致血管闭塞,极易发展为急性心肌梗死, 出现恶性心律失常, 泵衰竭, 心性猝死, 积极有效地治疗, 预防心肌梗死的发生, 降低死亡率, 提高生活质量, 平素常规的用药为抗凝控制血压, 抗血小板聚集药物, 稳定斑块, 减慢心率, 部分患者仍发作心绞痛, ⅡbⅢa受体拮抗剂应用后部分患者症状减轻, 但是费用昂贵, 相当一部分地区及患者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没有能力行冠脉内支架术, 药物治疗显得尤为重要。前列地尔具有明显地扩张血管, 抑制血小板聚集的作用, 而且具有正性肌力作用, 减少心肌耗氧[1], 前列环素与血栓素的比值失调是导致不稳定性心绞痛, 急性心肌梗死和心脏猝死发生的重要原因, 发病过程中, 冠脉强烈收缩, 和血栓形成是其关键的病理过程, 而前列地尔具有扩张血管、增强心肌收缩力, 增加心排血量, 及增加心肌营养性的药物, 有明显抑制动脉粥样硬化、抑制血小板聚集及抑制血栓素合成, 从而改善二者比值, 防止血管痉挛和血栓形成, 从而缓解心绞痛, 减少心肌梗死的发生。另外前列地尔直接作用于血管平滑肌, 扩张动静脉, 降低外周血管阻力, 减轻心脏前后负荷, 减少心肌耗氧, 从而缓解心绞痛。
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
全文
广州市清查登记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工作基本完成,发现情况十分严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制止乱占土地、违章私建等不法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清查出来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采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的原则,特作如下处理规定:
第一条 占用公共设施、菜地和国家建设重点地段的处理
不论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候,非法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占压管线、濠涌、渠箱及维护地带,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碍市政建设的;占用蔬菜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地的;占用文物古迹及其保护范围的;占用教育用地和国家近期建设的重点地段的,所有违章建筑均要限期拆除,清场退出,场地交回原管理部门接管。造成损失的,由违章单位负责赔偿。
需改道改线的个别地段,经市规划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除办理用地手续外,改道改线的费用由违章单位负责。
凡逾期不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市清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办公室(下简称“清理办”),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理。
第二条 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的非法占地,分别三个时期,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按下列各点规定处理。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占地。
不论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能按时如实登记,经审核后,除对其浪费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国家建设征用时,必须无偿退出。对情节恶劣者以及占地多的单位(个人)要给予处罚。其中,属于单位的,到市规划部门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居民的,由所在区“清理办”出具证明,到市房管部门申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发〔1980〕130号《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间的非法占地。
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占地单位(个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清场退出,将土地交回原使用单位。
2、已使用并确实需要用地的,由占地单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正式办理征用;如该地段与城市规划有矛盾,则需另行选址报批,新址确定后,原非法占用土地要限期无偿迁出。
3、擅自更改征地红线范围,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相互调换土地的,均应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如不增加原批准用地面积的,不予罚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积的,按所增加面积处以罚款。根据城市规划需重新调整用地的,原占地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安排。
4、原属人民公社(区)和生产大队(乡)体制的文教、卫生、科研、水电、商业和工副业等单位,使用土地超过五年,后因体制改变为区或市属单位管辖的,可同意补办用地手续,不予罚款。与城市规划有矛盾的要进行调整。
5、经审查同意补办用地(含临时用地)手续的,按市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一次过每平方米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后的非法占地:
1、原则上按(二)项各点办理,罚款加一至三倍。
2、生产队、大队占用耕地建房(仓库、车间、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处理;如出租单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与承租单位商定后,报市规划部门核准执行。
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非法占用近郊六个公社及黄埔区范围内菜(耕)地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追收菜地建设费每亩二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处理:
1、施工用的临时场地,在工程竣工后,或批准临时用地期限已满的,均应清场退出,拒不清退的,应没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筑物,或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罚款,直至清退为止。
2、市规划部门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非法占地,应自行撤离。如不按期撤离者,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罚款,直至撤离为止。
3、市规划部门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给别单位使用时,新用地单位应给原征地单位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对出租、买卖土地的处理
租赁、买卖或变相租赁、买卖土地的,其所占土地和违章建筑,一律冻结。然后,以市“清理办”为主,会同区“清理办”分别逐项审查处理。
(一)租赁和变相租赁土地的,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单位交纳租金,原租用单位可暂按原占用耕地的年平均产值(以国家牌价计算)补偿给生产队或大队。另由租赁双方按所付额各罚款百分之二十缴交市“清理办”。没有收益的非耕地则不予补偿损失,付款和罚款均按一年计算。经审查,同意补办征地的,在征地补偿费内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后已付给生产队或大队的补偿费;不同意补办征地手续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项不再扣回。未经市“清理办”作出处理决定前,任何单位和生产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单位要服从征用。
(二)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的,由市规划部门作出处理,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处理时,不给买卖双方以任何经济补偿,也不安排劳动力。如部份交款的,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征地手续后,已交款项可作抵扣征地补偿费,多除少补,也不安排劳动力。
(三)收回买卖的土地,由市规划部门拨给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使用,不给买方以任何补偿。
(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予企业、事业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点处理,不予罚款。
第四条 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地段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会发出穗革通〔1977〕2号《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间,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按建筑报建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清理办”作如下处理:
1、在已征地段或历史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报建,或虽经批准,但不按建筑许可证核准事项施工,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移动建筑位置者,均属违章建筑。上列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允许保留使用。
2、非法占地违章私建的简易建筑和临时设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如不妨碍城市规划的,按违章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罚款。在补办用地手续后,允许暂时保留使用,违章单位应具结在城市建设时无偿拆除。
3、影响市容观瞻,污染环境,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应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时应自行无偿拆除,清场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违章建筑论处。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集体单位的违章建筑,能按时如实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罚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违章建筑,由区“清理办”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按下列各点处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违章建筑,凡能按时如实登记,又没产权纠纷的,按常住户口计(独生子女算两人),违章建筑人均面积不超过十平方米的,不予罚款。超过上述面积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罚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按违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罚款,另对超过上述第一点规定面积的部份加倍罚款,可给予登记备案,保留使用。
3、占用公地、耕地或买地建房者,根据不同情节处以拆除、没收或加倍罚款处理。有产权纠纷的,由房管局裁决处理。
4、利用公房搞违章加建、扩建的,应先征得房管部门意见,如不影响房屋安全者,罚款后收归公房。如属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违章建筑的,按其建筑造价(单据为凭),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属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则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违章建筑面积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违章建筑,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下,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章人与业主协商,由区城建会同房管部门审定或裁决处理。
第五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的处理
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和当事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三十元至本人六个月收入的罚款,必要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不听从劝止,强行施工抢建的;或经罚款处理后,一再重犯的。
2、在清查登记期间,继续非法占地违章私建的;或隐瞒不报,煽动群众对抗清查处理工作的。
3、用非法占地或违章建筑物转手倒卖图利的。
4、因非法占地或违章私建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5、干部带头侵占耕地、园林绿地、风景区土地建房,在群众中引起恶劣影响的。
6、策划侵占耕地、园林绿地、风景区土地搞违章建筑,砍伐树木,破坏绿化,破坏历史文物和市政设施的;或有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行为的。
第六条 有关几个方面的处理
1?占用河道、岸线的违章建筑,由港务监督参照本规定和港章,并会同市“清理办”作出限期处理。
2?个体摊挡占用道路、人行道违章建筑,由市或区公安局会同城建、市政部门,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3?部队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先由政治部群众工作部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清理办”审定后执行。
4?社地企业和社员的非法占地及违章建筑,由郊区、黄埔区“清理办”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1〕95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执行。
5?抗拒、瞒报或逾期不报的,除按第五条有关规定处罚外,另由市、区、港监“清理办”分别情况,该罚款的加重罚款,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不补办用地和产权登记手续。国家建设征用时不予补偿。
6?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要通知违章单位(个人),必要时可通知其上级机关(包括租赁买卖土地的双方负责施工单位或违章人所在单位)协助监督其执行。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区城建部门和港监应停止违章单位(个人)的一切用地报建业务,建设银行不予支付基建开支,水电部门停止供应水、电,公安部门不给予办理入户手续,直至处理结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