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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取得了喜人的效果后,“营改增”的使用范围也随着扩大。事实上,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作为经济税收的主要政策是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的,也是促进和完善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重要手段。在此,建筑设计行业作为现代服务行业主要部分,也属于“营改增”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内。在实施“营改增”税改政策两年后,笔者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接下来,本文就将存在的问题作为线索,进行“营改增”税收管理的探讨。
一、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在我国的税收结构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重要的流转税在运行,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是以营业税作为主体,以增值税作为附加进行税收征收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阶段,第三产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产业链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延长。因此,实行营业税的弊端也随之暴露了出来,重复征收的问题在近几年不断地发酵,极大地增加了建筑设计企业的税收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因此,国税局在2011年里连续颁发了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印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知》和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两个政策文件都为“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政策的试点奠定了理论基础,由此为代表正式地拉开了我国的税制体制改革的帷幕,成为了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
二、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其企业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也随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与之前的营业税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工期基本较长从而使收入的确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财务管理中,纳税这一块的操作工作开展十分艰难,也就不利于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2.税务管理效率偏低
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实施的载体就是“票控税”。票控税,顾名思义就是以票据来实行税额的抵扣。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由于纳税的主体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据严格地符合规范,导致了票据种类的多样化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管理人员在进行抵扣项目核对的工作时设置了障碍,所以使得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效率偏低的现象。
3.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
当前,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三年多的时间,但是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是以脑力劳动作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现行的税收体制恰好是排除了这一抵扣项目,导致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代表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牵头制定并完善“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 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3]。
2.加强税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针对税务管理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培训和进修,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高其实际的税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为企业为社会进行服务。
3.优化税制设计结构,优化增值税抵扣环节
针对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机制,对税制设计结构进行优化和改革,通过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通过其覆盖率的不断扩大来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且将人力、脑力劳动也作为主要的抵扣项目列入税制体制中,使得能够最大限度内杜绝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4.减少企业税率级次
理想中的增值税税率是排除摒弃多种档次的,这也是我国当下急需要实现的一个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将会是一个潮流。增值税需要单一征收,因为单税制有很大优点,统一进行征收,就会排除差别待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意而无害的。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实行了增值税的政策,并且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税值,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档次要求。从经济发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策制定上来看,在服务类行业实行单一增值税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税值的统一对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够有效促进服务业经济的发展,在适应市场的同时,还兼顾到了公平的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业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应当合理安排企业业务运作模式,在购进商品及劳务时,尽量获取合法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项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并且建筑设计企业还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对企业自身的影响,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财务管理中尽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而给企业带来损失。从而使企业能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争取将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通过对“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义等进行了科学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得知,“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政策作为当前主要贯彻的国家政策,在上海试点取得了优异成绩后,如何优化覆盖范围内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眼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结语
因此,笔者通过不断地摸索和总结,发表了几点切实可行,并且十分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够为改革和完善建筑设计行业营改增中税收管理贡献一份力量。对政府来说,如何将“营改增”贯彻落实到实处,并且还要实行良好是一项非常巨大挑战。所以,政府必须要在“营改增”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优化现行的税制体制的改革,以便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情况。与此同时,笔者还期待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营改增”政策落实、出现的问题的重视程度,用以促进和实现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良好监督,为实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负担和增加国民经济的活力提供保障。对建筑设计行业来说,在“营改增”政策试行中由于抵扣认证环节尚不完善,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为自身创造出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的税收管理的现状
(1)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比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资质方面欠缺,其等级较低,这其中包括一些个体建筑户、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等,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例如分包、转包、挂靠等,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向一些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任其对工程实施管理,且这些人员纳税观念淡薄,不利于企业税收的管理。(2)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征收不协调,存在以票控税的管理问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税,但在征管运行中存在着不协调性,而实际中,大多数施工队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门先垫资,且一些施工单位税金没有按规定及时入库,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开票时很繁琐,开票时需要管理部门的核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以致税务管理的不协调。(3)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挂靠许多的单位,以致企业本身的诚信度较低,这样就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在报送材料时,很容易出现误差,建筑施工企业对资产负债的核算不规范,企业成本核算混乱,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的企业提供的发票单据与实际的施工情况不相符合,企业没有按照规范申报所得税,导致部分工程结算不及时,因此,税款的也不能按时申报。(4)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少纳税的意识,对于税法的认识较清。目前,建筑企业存在欠税的问题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以致企业没有能力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归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比较浅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经营环节不够透明。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流动性较大,施工项目的分布面广,野外作业的情况较多,在流动的过程中,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够透明,施工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注册的是地税务机关,这些机关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状态,往往在事后追讨方面不够重视。(2)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管理方面,企业的综合控税力度不够,一些税务部门与相关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根据标准和财务制度才能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可以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业要改革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以信息化管理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专业化分工体制,通过宣传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熟悉税收政策,以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规范,工程项目的各项支出要得到严格的控制,加强质量监督。(3)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实行项目的细则划分,明细项目的申报制度。纳税人要对项目进行明细申报,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进度,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条例实施申报。同时,施工企业要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业人员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教育,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4)对外来施工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于外来的施工企业要进行登记,根据外来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外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规范。一些外来企业缺少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因此,这些企业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就会带来很多的不便,导致税务机关对外来企业的经营情况很难掌握。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要进行仔细的审核,在施工期间,外来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认真的监控和审核,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的对外承接施工任务,从而提供劳务作业,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创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业都开始自行开发建筑产品,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变化也增加了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负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问题的管理,以促进建筑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建筑行业现行的税收制度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等。
1.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项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取得的建筑营业收入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2.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法规范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事建筑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按所在地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外资企业不征收)。
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挂靠项目偷逃税难以杜绝。实行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 其主要业务收入是社会上的工程承包者挂靠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而挂靠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减少了营业税。另外一些单位没有向承建单位挂靠人依法索取发票,承建单位挂靠人借此机会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故意隐瞒、减少收入数额,偷、逃应纳的税款。
2.企业申报的营业税计税金额不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建筑行业内管理不规范
(1)由于建筑企业大多数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往往是承包者个人说了算,加之财会人员未经过专业化培训,所以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况,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的准确性较差。
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改革方案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建安税收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无论在规范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管理环节,还是在推广税控管理系统、网络报税系统、发票查验系统等配套支持系统方面,都对税务机关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5. 一是以白条代替发票入账。建设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时,没有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而是凭白条付款;二是基建单位的财务人员财经法规意识不强,工程竣工后,直接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结转固定资产;三是个别单位与工程项目承包人签定合同时,不把税收列入工程造价,承诺税款由建设单位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收。
6.账务处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如对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近年的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检查中发现,账表、帐帐、帐证数据不符问题严重,“工程施工”科目所附的票据中存在着大量的假发票、列支大量的差旅费发票、汽油票、餐饮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以及部分工资表由一人签字等诸多问题。
7.建筑资质存在虚假情况。目前我市建筑行业的一级资质标准是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个别未达标的企业采取购买假发票的办法,虚购假资产、假材料,虚增注册资本,以达到企业资质升级的目的。此外,一些企业通过大量使用假发票来达到虚增资产、多列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
8.股东侵占企业资产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的股东利用假发票报销,虚列支出,从企业抽逃资金,严重侵占企业资产,偷逃个人所得税。
9.国地税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建筑企业为营业税单位,日常管理中,地税人员往往认为货物销售发票是国税管理,即使对发票真假产生怀疑,一般也没能积极向国税反映;国税人员则认为这些企业由地税征管,而疏于对该类企业的监管,职能和监管上的交叉造成征管上的真空。
三、加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对策
针对建筑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通过依法采取积极、务实的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实现堵漏增收,同时充分考量可能发生的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财政风险等“三个风险”,在征管政策取舍上进行把握、平衡,针对企业风险,实现核定率与预征率的统一。针对税收风险,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信誉等级,规模大小,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加以区别。针对财政风险,调低本地建筑企业的预征率,这可能导致行业税收的下降,必须实现本地和外来建筑企业税收负担的统一,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将预征比例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收入资料真实与否掌握核查的主动权,防止发生企业以丢失账簿等借口拒不提供资料,最多受到1万元以下的处罚,税务机关又无可奈何的情况。
(二)对建安公司和挂靠户进行区分。针对目前建安工程大多实行项目管理或者接受挂靠形式,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时,往往是事后追究,很难从项目经理追缴税款的情况,建议由建安公司收取工程款后,缴纳所有的税金,余款(工程款-税金-挂靠费用)付给挂靠的项目经理时,让项目经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门票(建安公司提供营业税已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在开具门票的同时,项目经理缴纳门票2%的个人所得税,建安公司根据门票的金额进行成本核算,对“管理费”利润的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既规范了建安公司普遍存在的成本随意列支的现象,又使项目经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各管理分局在日管中要对建筑企业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使企业明白预征不等于核定,核定征收不等于企业不建账,在调低预征率的情况下,加强对建筑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
(四)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的管理。在我市经营超过180天的外来建安和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同本地建筑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税负一致。
(五)各管理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辨别假发票的能力,避免事后难以追缴税款。争取财政的支持,政府按照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六)加强发票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假发票的专项治理是税收征管的长期性工作,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突击检查中,由于国、地税联合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通过发票查询组辨别真伪,极大提高了工作效能。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具体可行的发票领购及使用信息共享制度;二是建立国、地税共享的发票查询系统;三是建立联合办事制度,对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可实行联合查处,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建筑市场运行环境。建筑市场管理混乱是导致使用假发票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大整治建筑市场力度刻不容缓。同时对建筑造价进行认真测算,及时本地工程造价指导价,避免建筑市场低价无序竞争。
(八)严格被挂靠单位核算的管理。被挂靠单位偷税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核算对象进行收入计算,为此,要求被挂靠单位严格划分本单位收入及挂靠单位收入,一旦发现“以料抵工”及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严格处理,并就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九)加强发票管理。对于发票仍须在源头上加以管理。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十)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将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规范。不仅要按“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规定执行外,还应明确所有的工程应从工程开工后的次月起,根据工程的进度(依权责发生制),申报交纳有关的税收,其已按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缴税的部分允许抵扣。
(十一)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税务局应按照税收管理专业化的原则及要求,以设立专职税务所或管理组为基础实施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的统一监控,促进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举措落实到位。同时应加强对专业所专业管理人员对建筑行业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便提高稽查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关键词 分税制 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影响
引言: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度,实施分税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之间的问题,分税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税制也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抑制了地方经济发展,从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收集资金,这不仅对我国税收制度带来影响,而且对建筑业的税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一、分税制的实施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以及分管,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从而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从而形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几十年,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带来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权、事权与地方不对等,并且在分税制实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收入,从而形成财权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的同时,地方财政的支出而没有下降,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区域内基础设施的呢过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还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强地方经济的建设,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相等的现象,比如在2004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是全国财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业中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却支出3146.30亿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将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财政支出的7倍。这种状况导致地方财政非常困难[1]。
二、分税制对建筑业的税收的影响
(一)税源控制范围狭窄
目前在建筑业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项目管理控制不到位,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并且在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对承包和建设项目没有精细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建筑业税务部门仅仅依靠企业项目和通过和企业纳税申报表获得相关的税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业税收部门出现模糊掌握其中的费用、税金、收入、成本以及资金流动等。而对于建筑企业具体的施工项目、绿化工程等项目监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税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一些纳税人只将人工费收入纳税,而对建筑项目完工以及工程奖金等应税项目出现故意隐瞒的现象。
(二)税源控制深度不够
分税制在我国实行已经十几年,但是由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项目及流程不规范,很多征收单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税”的手段,税收只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单位因为资金困难等原因而选择采用车辆、材料物资等采用房产所有权进行抵制一些工程价款,而对于这部分以实物作为工程价款建筑企业并没有计入到收入中,从而形成资金帐外循环的现象[2]。
(三)建筑组织形式复杂
目前在建筑企业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并且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挂靠和分、转包等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业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施工资质,转包工程以及层层分包工程项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资质等级较低或者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转包以及挂名等经济方式进行挂靠一些施工资质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资质借用,施工的企业对这些挂靠队以及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任何管理控制,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很难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推进建筑业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实施分税制后,对我国经济效益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解决问题的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财政问题,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的地方财税体系,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作为重要的财产税改革,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财政的收入,从而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增加。为了能够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加,可以开征房地产税、实行物业税征收模式,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对减少房地产建筑业流通环节税负和税种,增加房地产的课税,使房地产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获得收入来源,推进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实施双向申报,严密控制税源
建筑项目应该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的轨道,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应该向建筑项目单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实施纳税申报,并且建筑单位还应该将 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而对于建筑项目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材料供给情况、付款情况以及代征税款等情况。还应该建立代征税款的台账,然后按月进行解报税款。建筑企业除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之外,还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向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这样不仅能够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还能够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4]。
(三)科学定位,明确职责
在建筑业税收管控中,首先应该根据双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业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并且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分局不仅应该负责建筑单位的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以及保证建筑单位代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还应该负责贷款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开工和竣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建筑项目的注销清算并向征税分局递交相关的税收信息等职责。而税收分局主要是负责监督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纳税申报,监督控制税款缴纳和财务核算、从而协助好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税款清算以及项目注销等责任, 从而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同步,保证建筑业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四、总结
分税制是改革开发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税制的改革实施不仅增加了财政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划分和规范了地方和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分税制实施的过程中合理确定土地的供应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并且不断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才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从而才能缓解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建筑业的依赖性,促进房地产建筑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平新乔.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123—124.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其中,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在纳税管理等方面都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一)建筑企业税制发生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国家对税收模式进行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制也因此发生很大的调整和变化。企业原有的税率为3%,在税收方案调整之后,企业现有的增值税税率将增长到11%。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调整也会对企业原有的计税方式产生影响。现有的“营改增”调整方案规定的建筑企业进项税率分四个档。在计算企业建筑企业税收额度时,一般应当首先确定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得到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其中,企业的销售情况决定了建筑企业销项税务的大小,而企业成本又直接影响着进项税额的大小,所以,如果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扩大,在缴纳税款时,建筑企业能够抵消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缴税。
(二)进项税额较难取得、税率相对提高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在企业整体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资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资源的成本投入属于进项税额的范畴。只有增加进项税额的比例,才能减小建筑企业整体纳税金融。但就目前来看,人力资源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的发票,这就减小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纳税额度。另外,当建筑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率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到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的11%。这一调整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形成较大影响。
(三)购买税控设备、增设增值税专管员改变企业税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纳税政策做出调整之后,基于“营改增”税收模式下的纳税政策,将会对我国建筑企业原有的税务管理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会波及到整个建筑行业。新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也将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和要求,配套新的税务管理体系。新的税务管理体系需要建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本,这些资本投入都会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增值税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与此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庞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来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这笔开销将大大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给企业的运作造成负担。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垫资纳税,增大资金压力
在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往往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税收缴纳活动。但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依照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拿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后,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建筑工程计量工作时就要进行纳税申报。可是往往在这个时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进账,要缴纳这笔税金,企业就必须进行提前垫付。因此,建筑企业的日常资金流转活动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优化措施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就必须首先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优化措施,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灵活制定税收规划
原有的营业税税收,建筑企业往往更侧重于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而忽略了较少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使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增值税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业务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为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涉及新的税收管理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业当中负责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还要努力打通与地方税收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增进彼此互信,加强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业务沟通,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二)重视人员素质提高,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相关纳税筹划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有的纳税筹划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模式依照新的“营改增”税收模式做出科学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作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学的增值税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目前建筑前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对未来即将执行的增值税税收管理体系进行预先的成本投入,为新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岗位和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根据新的税收管理需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
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收额度。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与企业的成本有直接关系。所以,建筑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必须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作为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对象,首先应当进行规范,为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劳动力,以及服务的供应商,要认真核实其纳税人身份,并确定其所能提供的发票种类,同时根据以上信息筛选出适合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供应商。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当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这个信息库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最大的抵扣程度。通过金融企业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现状及税收风险
当前,建筑行业施工单位注册地与施工地不一致,全国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防止税收流失,同意由业主单位代征税款,这样即确保了税款的直接入库,又防止了施工企业纳税过程中使用假票的现象。但在税款代扣过程中,业主仅代扣基建营业税及附加税,其他税种管理难度大,需要税务人员素质高,当地税务机不能实施有效管理,但注册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由于账和凭证在施工地,也不能进行精细化管理,故造成其他税种管理的漏洞,建筑企业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地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职责就结束了,这给建筑企业留下了很高的税收风险。
二、建筑行业涉税风险分析
(一)营业税方面
1.少记收入偷逃税款。一是建设方不按工程完工进度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建造成本不相匹配,二是在甲方不付建设款的条件下,由施工方代垫建设款项后直接记入费用支出,实现少记收入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2.建筑材料由甲方直接供应(甲供材)。甲乙双方在签定建设合同时未包含甲方供应的材料供应款项,乙方只对建设款项进行申报缴税,而甲方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建筑营业税未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营业税。
3.建设过程中的水电费由甲方保障提供后直接扣除以抵工程款,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4.甲方在支付项目工程款时,按照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替施工单位缴纳的规费,乙方无票入账,收入减少。
5.建造过程中乙方直接把设备费用进行列支,增大扣除成本,减少营业税额。
6.在发票的使用上做手脚,建筑企业项目部经常会出现使用白条、假票、虚开发票的现象,实现少缴税的目的。
(二)所得税方面
1.工程收入记账不及时。建筑工程建设周期上,建筑单位往往为了中标,经常垫付工程资金,或将部分实收工程款计入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为了不按期缴纳税款,企业申报营业收入与实际已经实现的工程量收入有很大出入,通过推迟开票时间或开假票等达到来少缴企业所得税。
2.采用虚假建筑工程成本票据冲抵企业所得税税基。一是虚列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单位中标项目,常规建筑工程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建筑工程所用支出,均有项目经理全权支配。
小的建筑单位项目经理采用白条直接领款,致使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对部分工程采用分包、转包的,工程成本混入整个成本账务之中,并没有工程收入配比,达到虚增工程成本,套取现金,以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大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为了满足内部财务管理和外部监管等要求,项目部采用虚开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在工程成本、费用入账时,到处找票列支,虚开、买假票情况很多,由于建筑工地往往远离公司,项目部往往自行采购的工程所需材料,一般只有钢材、商混有发票,其他地材都没有发票,这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土壤。对实际是专门的劳务开票公司,一般按照需票方的开票额加上开票费的金额直接开具发票,虚构工程成本。
二是虚增工地施工人员,冒领工资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地项目部人员很少,一般采用劳务外包,本来项目部人员工资在建筑成本中占比例不大,但项目经理指使别人签字冒领工资,达到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对管理层人员工资只计入管理费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尤其以个人承包形式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对承包人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二次核算。
3.虚列机械工程费,达到少缴工程所得税的目的。建筑工地机械很多,项目部一般采用租赁,工程机械大都是个人或私人小公司所有,为了揽工程机械租赁的活,一般愿意配合项目部多列机械费,将套取的租赁费返还给项目部,成为项目经理的小金库。
(三)印花税方面
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会按照建筑合同的金额和账簿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在购买材料等方面,管理较为规范的国营、集体性企业很少出现材料不入账的现象,而民营企业在购买材料、委托加工等方面,常会出现不及时入账,漏缴印花税的现象。
(四)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方面
在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中,建设单位常常在未签定土地合同,未取得土地开发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建设,税务机关常常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管理,对其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法即时进行征税。
若施工企业与建筑公司存在有承包或挂靠的形式,地税机关常常难以及时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直接将临建房归还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因没有房产原值无法记入固定资产,使房产税不能按时申报。
三、采取的主要对策
1.强化对建筑单位的税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给出建筑子单位成本预警值,要求建筑单位报明细收入、成本到子单位工程,从逻辑关系上规避建筑公司的涉税风险。赋予工程所在地更大税务管理权限,让真正能管理的税务机关履行好职责,合理分配所得税分成比例。
2.加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根据建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准确确定查账、定额、定率的征收模式。定期审核建筑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首先着重查大额成本费用的票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否有假票、虚列、虚构行为。再次查看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是否与账务记载匹配,是否分项目和年度归集收入、成本、费用。最后根据工地实际核实工资,是否有虚开发票,虚列人员工资的情况。
3.充分利用数据管理平台,及时收集和利用好第三方信息。通过多渠道采集建筑单位的营业税和开具发票的信息比对、并利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与加征的所得税数据比对;公路、铁路、建设等相关有关部门取得第三方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应用等。
4.加大建筑企业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对大型建筑企业,应着重查看挂靠、转包现象,如存在就要关注假票报账、虚列成本费用,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建筑企业,应着重查看白条入账、账务不健全,挂靠别的企业施工,对在项目施工地开票的收入,有无不列或少列账。
四、管理建议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此为背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保证税收筹划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在实践中,建筑行业还存在着许多涉税风险点,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保障自身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意义
对税收筹划的内涵进行分析,主要是企业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施经营活动前制定出科学的纳税方案,从整体层面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税收筹划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税负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等,不能单纯地将其看作是税负减轻。1.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工人员有着很强的流动性,要想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对应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比较多。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借助精细化管理,可以适应建筑施工和建筑主体的发展变化,有效缩减企业的纳税项目,降低企业税负。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部门为了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这带动了建筑行业纳税项目及纳税金额的变动[1]。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项目包括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收的适用范围不同,纳税对象不同,纳税内容各异,纳税时间和纳税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对所有的纳税项目进行筹划。2.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税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且具备多样性,加上人员变动较大,成本核算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税收筹划工作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筹划,其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税收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税收筹划能够推动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核心目的,是降低自身税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2]。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包含的环节众多,无论是规划设计还是物资采购,还是施工建设,都需要实施相应的计税处理,而建筑项目本身十分复杂,存在很多特殊需求,例如转包、分包、劳务分配等,使得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依托科学的税收筹划,确保纳税的规范性,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实现税收筹划工作的系统性,必须在实施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做好相关事项的预处理,以此来实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推动经济业务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及合法化,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措施
1.及时转变税收筹划观念当前,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运营中存在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观念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不敢触碰[3]。实际上,税收筹划具备合法、合规的特点,在税收筹划中实施的所有工作,都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够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及手段,实现合法避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效益。基于此,要想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必须及时转变自身的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保证企业在经营中能够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资金为支撑,体现出自身在业务拓展和项目承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本身采用的是集团制,在赋予子分公司独立运营管理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单独设置税收筹划岗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2.优化施工合同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施工合同进行签订时,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可以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方面的业务,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和交流,确定的设计价位应该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税率,加强对于采购、施工等较高税率业务的价格管控,以此从整体层面降低税负[4]。3.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对于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应该合理地选择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供应商身份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价格及票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材料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应该从现金流量、利润情况、税务影响等多个方面,做好综合考量,并以此为基础搭建起相应的数据分析模型,筛选出税率低且净利率较高的供应商。二是应该做好施工设备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需要使用到各种各样的机械设备,如搅拌机、塔吊、挖掘机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购买或者租赁设备,看哪一种方式的资金压力更小,税负更低。三是应该重视劳务成本选取。建筑项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很多施工企业会选择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甚至会聘用临时工,通过工资单的方式纳入成本中[5],但是,这样无法实现有效抵扣,会导致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大。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与劳务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看临时工问题,获取能够用于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在对劳务公司进行选择时,同样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备劳务资质的纳税个体,从企业的角度,需要关注其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报价是否合理,以此为依据,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4.完善税收管理体系为了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到:一是切实做好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制定出科学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确定税收筹划目标方案,实现对于税务风险的有效防控。二是应该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从系统中查询税务信息,获取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税收筹划,实现经营效率的提高。三是应该构建相应的税务风险控制系统[6]。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应建立起风险预警系统,定期输入纳税信息,对税收风险进行预测,做好不合理纳税情况的分析和预防,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及防范策略分析
1.涉税风险点(1)业务承接环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对自身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拓展时,存在着盲目性的问题,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缺乏对税务情况的深入了解,也没有对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了解各种类型税种的税负情况,这样很容易影响其对于税务政策的选择,导致在业务承接阶段,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2)合同签订环节合同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利益提供保障,对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性质比较特殊,在合同签订环节,会涉及许多方面的专业条款,这也使得合同签订环节同样容易出现税收风险。具体来讲,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没有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性质、发票类型等进行明确,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税制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7],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工作越发重视,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三流一致”,而很多施工企业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合同签订中并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3)会计核算环节会计核算是税收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处于偏远地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而发票又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凭据,在缺失发票的情况下,会出现会计核算原始单据违规的情况。同时,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税收意识,在实施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很容易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大。另外,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收力度进一步增大,带动了会计核算内容的拓展,也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会计核算结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样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2.风险防范策略(1)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实现对于涉税风险点的有效规避,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一是管理层应该树立起科学的纳税观念[8],做到主动依法纳税,充分认识到涉税风险点规避的重要性,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管理目标,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确保其能够顺利实施;二是应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做好税收筹划重要性以及涉税风险点的宣传,使得企业员工能够形成对税收风险类型及成因的准确认知,开展全过程风险防控工作,降低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2)完善风险规避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的规避涉及的管理内容较多,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完善。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需要对所有的税务环节进行管理,完善税收风险规避管理制度,对制度内容进行细化,积极学习行业内先进企业的经验,在加强税收风险规避防控事后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将风险防控理念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9],并对问题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税收风险评估及规避流程进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发展情况着眼,做好税收调研,对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制定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办法,做好核心税种税收风险的防控工作。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监督机制,对各个岗位在税收管理中的责任进行明确,配合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参与风险防控的积极性。(3)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就税收征管对象和税率进行明确,以此为基础,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应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管理,提高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营造出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氛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与业务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劳务队伍及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确保合作对象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4)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对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推动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营改增实施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而增值税可以通过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本身的特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托,规避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点[10],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水平。(5)防控发票开具风险增值税的税收征管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形式,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企业应该构建起完善的发票审批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是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实现,避免出现虚开发票的情况。在审批环节,可以由项目经办人员发起,经项目主管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相继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正式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杜绝任何违规违法行为[11]。
二、具体内容
(一)区与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的划分范围
1、区本级固定收入范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契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车船使用税收入、其他收入及自行组织部分的财政收入。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范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上均为区与市按税种比例分成的区留部分)及自行组织的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基数的确定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基数的确定:以20*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为基础,结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在财政收入基数中包含单独计算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收入基数,以后每年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收入基数将按照区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以后年度的财政收入基数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预算增幅比例,环比递增。
2、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在完成财政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以20*年年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财政供养人口为依据,按人均固定支出2.5万元(以后年度执行区政府规定)计算确定。以后年度财政供养人口的确定均以年末决算数为准。
3、按税种保基数的确定:为确保上划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任务的完成,以20*年实际测算数为基数下达计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如未完成以上四个税种年度基数计划,区将相应扣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
4、上解补助基数:新财政体制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定额上解区;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由区定额补助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区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办法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财政收入超过每年区政府下达收入基数的部分,在扣除税收成本后(暂按实际完成财政收入的6%比例计算,具体执行以区政府规定为准)参与分成。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实现的税收超过的其自身收入基数部分,在扣除税收成本后全部按照2:8比例分成,即区得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2。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他分成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1)当年实现的财政收入数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如下:
当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以内时,其超过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4:6分成,即区得6;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4。
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间的财政收入部分,按5:5分成,即区得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5。
(2)当年实现的财政收入数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如下:
当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以内时,其超过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2:8分成,即区得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2。
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间的财政收入部分,按3:7分成,即区得7;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3。
(3)所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财政收入全部按照4:6分成,即区得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6。
(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超收分成所得财力应主要用于补充经费不足和本地区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指标的下达
1、当年完成当年财政收入计划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加上区政府的计划增幅下达。
2、当年未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按照当年计划数加上区政府的计划增幅下达。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基数中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收入基数按照区政府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年度财政收入计划也相应进行调整。
4、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下达,原则上应确保区人大每年批准的全区预算增幅比例。
三、相关问题
(一)新办企业税收的划分和确定
新办企业经招商确认后,本着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其税收归属。招商引资企业的奖励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分成中自行列支。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税收的划分和确定
根据20*年开始实施的《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本区内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税收收入进行如下确定和划分:
1、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中已确认归属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企业,其在建及新建的所有项目税收仍计入其原归属单位。
2、20*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本区立项开工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项目尚未确认其归属的,其项目税收计入区本级。
3、20*年1月1日之后地域内新立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项目税收,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认其税收归属。如属于由区政府直接引进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税收,计入区本级收入。
(三)外埠引进一次性税源税收的确认和划分
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外埠引进的一次性税源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认定。引进外埠一次性税源应提前提供属于外埠税源的证明材料,说明其应纳税项目来源,内容及引进过程。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每月全部上缴区国库,支出由区财政按进度拨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各种专项补助,按项目由区财政拨付,年终结算。
2、在新体制运行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如有级次混库情况,区将相应扣减相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
3、财政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外收入全部按10%的比例进行统筹。
四、新体制执行时间
(一)新体制从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暂定三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目前,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越来越规范,办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越来越严格,一些施工企业为收取管理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企业。施工企业向这些施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挂靠方则提供发票交施工企业入账。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管理。
2.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
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建设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税款的现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业工程款回笼迟缓
造成企业欠税严重建筑企业为了承接施工项目,往往会压低报价,且需垫付大量的资金,而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却迟迟不清算,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问题
(1)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而建设单位经常是先预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要求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就将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而不及时确认“工程结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实,迟缴税款。(2)不据实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业单项工程施工环节众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长,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通常会虚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账面亏损,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3)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近几年,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不断上涨,个别工种的人员工资已超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他们个人又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施工企业会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达到减少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4)实物抵账不入账。工程项目竣工后,有的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车、货物或房屋抵顶工程款,而建筑企业对这部分抵顶工程款的实物却不作账务处理,从而偷逃税款。(5)以施工劳务名义将工程转包,转移利润。目前,许多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有建筑劳务公司,有的建筑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将利润转移。如: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其劳务分包部分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建筑施工单位一是在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况下,避免税务机关对其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转移利润,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税负,又达到转移消化企业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5.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不转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账凭证,虚增工程成本,造成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6.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未纳入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活跃在城乡承接工程。在建设和承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很少,大部分只有口头协议,基本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处理。上述情况表明,对建筑企业税收的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二、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径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法宣讲大会,并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将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2.实行行业管理,细化工程监督,抽调专门的税务专管员进行管理,不定期下户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挂靠和个人承包行为、取得工程收入不开票行为,对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偷税、抗税行为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以点带面,堵塞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严格执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制度。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内必须到税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严格执行。有的纳税人经常是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到税局登记,拖延到要工程款时才到税局登记,造成迟缴税款。
4.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细化开票流程。目前,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控制发票的领购并实行项目登记,就是说即使纳税人有发票但没有登记项目也没法开具发票,实现了“以票管税”从而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堵住了建筑业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从源头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流失。设立转(分)包工程开票流程、预收工程款开票工作流程,外来经营户开票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台账,实现开票流程公开、透明、细化,大大方便纳税人办理开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开票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检查力度,扫除建筑业专用发票的推广使用死角,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结算用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及时、有效的掌握项目信息,建委、统计局等部门都要求建筑业报送报表,税务部门可建立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部门配合、职能协作、资源共享,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业工程招标、施工进度、竣工结算等税源信息,从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
6.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抓住建筑业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认真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达到管控税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