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档案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5 16:26: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档案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档案管理

篇(1)

长期以来,病历的管理与利用多停留在经验和习惯要求的层面上,其实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除了要受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 所以病历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它必须依法管理。

1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1]: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

2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

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2]。

2.1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病人接受医务入员病情询问、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等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涉及人身伤害、健康保险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特别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病历更是医院或医务人员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主要和重要的证据材料。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的书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并符合相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医师每天要诊治许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诊治后及时记录,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万一有医疗纠纷发生或诉讼发生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因此,病历及时完成是保证病历公证性的前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情况下病历书写时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等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除时限问题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病历的涂改、修改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②体现在病历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这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3]。

3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医患纠纷[3]

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行医是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准则。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等等,针对医务人员所立的各项法律、法规。用各种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4]。例如,从对车祸肇事类病历的书写就可以反映出个别医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遇到车祸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诊断为“车祸”。是司机酒后驾车撞伤病人还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车,应从病历记载中有所反映。应考虑病历记载对肇事双方负责,对医生本人负责,更应对医院负责。以便为交警,司法部门调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当事的双方争得法律上的主动。

参考文献

[1]刘宁,孙素玲.关于病案书写中潜在性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1,21(3):45-46

篇(2)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 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篇(3)

1 企业档案存在的问题

随着目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兼并或转制,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个体工商户等新的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工就业的主题。然而在国有企业转制、破产和兼并重组等过程中,企业身份转变和档案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经过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疏于管理,有的职工档案去向不明或存在随意涂改等现象。更有甚是,一些新的经济组织不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和保管,不能及时更新、补充新产生的职工的个人材料,导致职工的档案不准确、不完善。二是企业职工档案被分散保管。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被分流,但是职工档案没有被带走,一些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只保存本单位职工录用以后形成的档案,职工录用之前的档案有的在原企业保管,有的随破产企业档案一起交由综合企业管理部门或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保管。总之,职工的档案被分割,形成了不完整的职工个人档案,导致职工个人履历断档,不能完整反映职工个人工作经历。三是部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保管存在安全隐患。有些企业职工档案被装在破旧木柜中或麻袋中堆放在仓库角落,既没有防火、防潮措施更没有防盗设备,档案丢失、损坏现象严重。四是借阅和传递手续不规范。部分单位和企业在职工档案的借阅和传递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有的职工可以随意带走档案,借阅无借条,调转无手续和回执,有些企业因不同意职工调转或其他理由随意扣押或涂改职工档案,致使职工档案形成“弃档”或“死档”。企业档案管理的缺失或错误,直接导致职工在办理退休、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事宜时无法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致使职工或企业利益受损,或有甚是导致企业和职工对簿公堂。

2 档案是企业法律举证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经济运作之中总要发生各种纠纷,且以经济债务纠纷与侵权纠纷居多,做好企业档案管理它将为企业各项综合业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对规避和抵御各种风险起到一定的必备作用。企业要想顺利发展减少经济运作中的麻烦与损失,要想胜券在握,就必须在平时的企业管理中谨慎、细致的保存好,既有时效性又有真实性,较为翔实完整的企业档案,才能在各种经济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可以概述为“告诉制”,即民不告官不究,且是“谁主张,谁举证”。然对经济纠纷而言,从民法审判角度,原被告都可以举证、质证,对证据的确认,采信,直接关系到审判的结果。所以原被告方在审理过程中,谁能完成举证责任是致关一环。对原告来说是维权的重要手段,对被告来说是有力的抗争,对法官来说是寻求公正判决的合理支点,一经采信证据,就会依据法判决。所以,企业在应对各种有关经济和其他纠纷司法案件中,如能寻找出有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有关文件、物证、人证、影像资料、录音带等等,既可以还原事实真面目,又能给法院断案依法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判决,维护权益、讨回公道。因此,从某方面来说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对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是法律举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用法制意识搞好企业档案管理

3.1 企业档案管理融入法制意识的重要性和方法

既然企业档案是企业处理各种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就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做好企业档案管理,在形成档案之初就要树立法制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证据的角度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企业档案。但企业管理千头万绪怎么从法律证据的角度管理企业档案呢?这就要求企业档案管理人员要弄清楚证据存在的基本要素。企业管理虽然表面非常发杂,但万变不离其宗,不论业务经营、技术研究、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资金,企业文化、企地关系等等,都离不开企业档案、文印收发、签章盖印、信函交寄等等这些事务性的工作。所以取证、索证无时不有,就看从领导到普通职工有没有法制意识与觉悟。所以企业机关文秘人员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要对身边的小事、碎事留个心眼,事事都要考虑周详,做事特别是重要事项要留下痕迹,要有原始凭证 、文件记录保存的习惯;要有程序制度逐级办理的手续履行;要有回执、查询的记录原始材料,特别是保留好原始件的孤本作为;要有当事人的墨迹、影像、声音、照片、字据等等这些都是证据的基本要素,一句话:证据要的是原汁原味,这是最关键要素。

3.2 做好企业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应严格执行《档案法》的各项规定,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地为职工记录、整理、保管好档案材料,定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职工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和真实。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定期参加地方档案行政部门组织知识培训,加强档案人员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教育,使档案人员在执行政策、规范操作上适应企业需求,从而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3 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职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企业职工档案规范化的管理,笔者建议地方档案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保障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是否联合制定一个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或实施意见,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都必须建立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职工档案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档案信息化的管理。每年要定期对辖属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职工档案执法抽查,对职工档案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档案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必须做到不手软,不走过场,以法办事。

4 案例分析说明

劳动争议案。安阳市某煤炭企业始建于1969年,李某自建矿初被招进该企业工作,并任该企业工会副主席职务。该企业规定领导干部到达53岁期退居二线,正职降为副职、副职降为管理人员。由于该单位职工档案管理不严,为了拖延退居二线日期,李某托关系借出自己的档案并私自涂改了招工日期和自己的真实年龄。按照身份证真实年龄2011年李某该退居二线,但是李某说自己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拒绝退居二线。结果,该煤炭企业按照李某身份证年龄给予了退居二线降低了李某工资待遇处理,为此李某依据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为由将该煤炭企业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一审认为:该员工省份证年龄到达该煤炭企业规定的退居二线的年龄但招工表和档案年龄不到退居二线年龄,判令公司收回让李某退居二线降低工资待遇的决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上诉审理时,该公司从档案中找到李某涂改招工表和档案的认证和物证,请求法庭支持。二审认定举证事实有效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令退居二线降低工资待遇决定有效,赢得了官司的胜诉。

5 结束语

企业档案管理关系到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所以用科学积极的态度去搞好企业档案管理,并将法制意识融入到企业档案管理中,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和根本举措。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3.086

1当前农村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如今社会逐渐向着信息化的社会转变,及时、准确并快捷地得到信息是完善各项工作的最终目标。档案资源的使用者对于档案资源信息的基本要求也是一样。若农村国土资源的档案管理相关部门一直使用效率极低而且原始的手动记录与管理模式,这将会造成资源管理部门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整体面前无法稳步发展甚至难以立足。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渐普及,技术也不断的成熟,电子形式的档案已经成为档案记录的普遍模式。电子档案是有着信息和载体能够相互分离、能够进行信息传递的载体,有着大容量存储和易修改内容等较方便的优势与特点。因此,农村国土资源档案的管理部门应紧跟时代步伐,充分的适应当今档案记录工作的形势与前进方向。

由于档案方面工作的法律法规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依法进行档案管理的工作环境逐渐变好,因此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将面临较为难能可贵的发展机遇。农村国土资源档案对按照法律治理土地、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在土地问题纠纷上进行调节、农村的土地承包的问题、对于土地利用的规划以及土地租金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款的缴纳等多种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最近颁布了新的土地管理法案,农村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制度与方式都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对农田的保护、土地利用的方向、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工作方向、在矿产方面的管理等工作都得到了提升,农田的保护、农田的开发与利用、土地的审批、实施征用土地等各种方面的工作都颁布了新的条例以及规章制度,从而形成的农村国土资源方面的文件档案数目日益增长。要如何开发与利用这些内容繁杂而又丰富的农村国土资源档案已成为档案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工作中的一个大问题。

新时期对于农村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新兴的技术推进了产业的发展,但是管理人员的技术问题决定了本项工作的进展。现代化的国土资源档案的技术层面逐渐提高,对于管理者的要求也相对变高,学历与技术的要求随之得以提高,因此工作节奏应与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同时岗上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周期性的组织专业培训,以便熟练掌握现如今的工作操作系统。

2加强农村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业务的措施

2.1业务基础建设亟需加强

针对当今农村土地资源档案的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目标,将基础业务建设扎实的建设好。一方面,在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之中,要形成规范化的档案、档案的整理需要系统化、档案的保护需要科学化、档案的管理方式需要现代化。另一方面,要积极对电子档案管理的新办法进行探索,在电子档案的档案管理的范围中添加、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各环节,并进一步纳入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工作中。

2.2加强系统建设

处于办公自动化的时代,想要加快土地资源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就必须充分地利用计算机保存、计算、互联网的多种功能,加速档案信息系统的建立。建设电子影像形式的档案数据库,意在对于电子影像档案的维护与管理,与此同时将其具有地籍管理信息的土地进行登记,将提出申请的材料文件进行扫描记录,完成申请登记之后,便可以直接生成地籍电子影像档案,同时形成纸质与电子两份数据进行存档。

2.3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方位提升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整体素质

不仅要着重于档案管理部门的基础工作,更要重点提升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准与科技含量。农村国土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研发或引进较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与装备配置,不断更新对档案现代化管理所必须的扫描仪、功能刻录机、电脑等具有科技含量的办公设备,运用现代设备去探索对农村国土资源档案进行转录、存档与管理。在办公楼的建设方面需要合理规划,实用与科技结合,着重规划农村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相关的工作环境,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运用库房自动化监控以保证安全系统、保证库房的温度与湿度适应资料保存,以免其受到伤害。

2.4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开展

在宣传形式上可以有多种多样,对《档案法》可以加大力度进行宣传与教育工作。领导与干部职工的参与性要高,并且要做到具有主人翁意识,这样才能让下属受到鼓舞;依法治档要在每一个工作流程中提及,牢记规章制度,依法治档要落实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篇(5)

一、办公室档案管理原则及要求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服从、严谨、高效以及合作的相关原则,才能够准确客观和及时地完成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档案管理工作职能,为办公室的其他业务及管理打好基础。

(一)准确,客观地记录办公室相关内容。档案管理工作是办公室经营管理作业链中的纽带,档案管理如果不能够准确地收集、整理办公室关键信息,也就无法为单位领导等提供决策帮助,则档案管理工作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纽带作用。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则档案管理必须具备全局观念,具备责任心并正确地理解办公室的经营战略与发展策略,不偏不倚地对资料进行整理、对会议内容等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才能够合理地协调下级部门及人员工作,进而促进办公室管理的更好实现。

(二)严谨,一丝不苟精准服务。现代办公室管理强调效率,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对多元化的信息进行记录、传达,并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谨认真,遵循严谨性原则,一丝不苟地完成相关工作,才能够更好地服务办公室管理。要想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原则,就必须关注细节。办公室管理关注精细化或精准化管理,档案管理工作同样如此。合格的档案管理,必须关注细节,并且及时准确地根据管理层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辅助、协调,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职能得到合理发挥。现代办公室档案管理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警惕,对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充分地记录与分析,见微知著,并在动态环境中寻找规律,才能够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的胜任力。此外,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谨的原则,对办公室的内部信息及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对文件进行保密管理,不对任何人泄露文件信息,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严格地按照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与办公室要求从事相关工作,不可以越权行事,也不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信息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在办公室档案管理追求信息化与高效率的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高效率,才能够满足办公室档案管理者与其他业务的需求。由此可见,高效原则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想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原则,档案管理需要较好地掌握现代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巧,灵活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及其他管理工具,进而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促进其职能的发挥。这就需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持续保持学习意识,对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与技能进行不断地积累与运用。全面了解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性与具体要求,并正确恰当地运用相关技术,更高效的完成档案管理岗位工作。

(四)合作,正确传递合理协调。档案管理不是被动地接受文档并保存,而是需要与其它科室进行沟通、文件收集并最终完成归档。在这个过程中,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与其它科室的人员进行沟通与合作,确保档案管理能够了解内外部信息,并协调相关工作顺利地进行。要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合作原则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合作意识,并加强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以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处理。

二、 办公室档案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归档不及时。办公室档案归档不及时,与办公室及其他科室的相关业务进度等脱节比较严重。甚至在部分业务完全结束后,办公室(档案室)才会收录全部的医疗服务信息,而没有在进行中不断地更新档案。特别是一些急救档案存在信息缺损或不完全等情况,后续也很难补齐,则出现医疗纠纷等很难提供完整、准确的有效文档。在这个阶段已经无法找到完整的文档资料,这不仅影响档案管理的效率,还会影响信息的完整性。建立在档案管理基础上的一些办公室研究、分析等也就会因此出现一定问题。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质量不高,包括资料不全、资料内容混乱。甚至,非常多的办公室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任,他们往往只是简单地对文档进行整理、编号后保存,而不具备对资料进行分类的档案管理能力。例如,在某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中,档案室并不上锁,单位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都可以自由进入。这就使得档案混乱不堪,并且经常出现编号错乱、丢失等情况,严重影响档案管理效果。

(三)权责不明。办公室档案管理中,权责不明确。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科室人员都可以随意借调办公室相关文档,其后的归还等也并不及时,这就影响了办公室档案完整性,同时也可能造成文档信息外泄,这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甚至出现档案中机密信息泄露的情况,然而部分医疗机构内部并不具备调用档案的医护人员,患者等可以拍摄或者影印档案,这是严重违反档案管理保密性原则的。而由于档案管理责任不明确,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就会出现新的问题。

三、改善办公室档案管理效率的方法建议

(一)改善档案管理组织设置。办公室档案管理应该设置专门的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与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档案信息的收集、归档、录入、核对、更新、修改等工作,提升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同时,还需要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于借调档案资料等具体情况,进行授权约束,避免档案管理中的机密信息外流等。

督促建立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档案收集工作网络体系,明确主管领导、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档案收集工作层层有人管。明确将档案收集工作纳人办公室责任人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中,让负责人支持和理解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准时地移交档案部门。

(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者业务素养。档案管理者可以通过职业培训班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对档案管理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认知的同时,为更好地做到两者统一创造内在条件。档案管理者需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和职业胜任力,更灵活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档案管理者真正做到正确认识岗位工作及职业要求,针对自身素质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的改进,确保档案管理者能够在较好的胜任力基础上从事本职工作。同时,档案管理者需要因时而动,灵活应变,在动态环境下,更好地尊重职业道德,运用工作技巧,恰当地处理相关工作,发挥岗位职能。档案管理者工作胜任力的培养,还应该兼顾档案管理职业道德与档案管理业务处理、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建设。

(三)增加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针对当前办公室建设的档案管理效率差并且有效性不突出的问题,本文认为符合办公室立体化、动态化的特点,办公室档案管理中也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改进。在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中,可以在原始档案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数字档案编号制度,将档案关键信息或者关键词录入其中,方便后续管理。在档案归档中,如果发现手工记录的档案信息不完整、字迹不清等,则需要及时核查,在档案库中对信息进行补充登记,确保信息完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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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档案管理原则及要求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服从、严谨、高效以及合作的相关原则,才能够准确客观和及时地完成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档案管理工作职能,为办公室的其他业务及管理打好基础。

(一)准确,客观地记录办公室相关内容。档案管理工作是办公室经营管理作业链中的纽带,档案管理如果不能够准确地收集、整理办公室关键信息,也就无法为单位领导等提供决策帮助,则档案管理工作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纽带作用。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则档案管理必须具备全局观念,具备责任心并正确地理解办公室的经营战略与发展策略,不偏不倚地对资料进行整理、对会议内容等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才能够合理地协调下级部门及人员工作,进而促进办公室管理的更好实现。

(二)严谨,一丝不苟精准服务。现代办公室管理强调效率,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对多元化的信息进行记录、传达,并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谨认真,遵循严谨性原则,一丝不苟地完成相关工作,才能够更好地服务办公室管理。要想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原则,就必须关注细节。办公室管理关注精细化或精准化管理,档案管理工作同样如此。合格的档案管理,必须关注细节,并且及时准确地根据管理层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辅助、协调,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职能得到合理发挥。现代办公室档案管理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警惕,对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充分地记录与分析,见微知著,并在动态环境中寻找规律,才能够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的胜任力。此外,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谨的原则,对办公室的内部信息及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对文件进行保密管理,不对任何人泄露文件信息,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严格地按照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与办公室要求从事相关工作,不可以越权行事,也不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信息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在办公室档案管理追求信息化与高效率的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高效率,才能够满足办公室档案管理者与其他业务的需求。由此可见,高效原则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想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原则,档案管理需要较好地掌握现代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巧,灵活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及其他管理工具,进而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促进其职能的发挥。这就需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持续保持学习意识,对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与技能进行不断地积累与运用。全面了解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性与具体要求,并正确恰当地运用相关技术,更高效的完成档案管理岗位工作。

(四)合作,正确传递合理协调。档案管理不是被动地接受文档并保存,而是需要与其它科室进行沟通、文件收集并最终完成归档。在这个过程中,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与其它科室的人员进行沟通与合作,确保档案管理能够了解内外部信息,并协调相关工作顺利地进行。要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合作原则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合作意识,并加强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以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处理。

二、办公室档案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归档不及时。办公室档案归档不及时,与办公室及其他科室的相关业务进度等脱节比较严重。甚至在部分业务完全结束后,办公室(档案室)才会收录全部的医疗服务信息,而没有在进行中不断地更新档案。特别是一些急救档案存在信息缺损或不完全等情况,后续也很难补齐,则出现医疗纠纷等很难提供完整、准确的有效文档。在这个阶段已经无法找到完整的文档资料,这不仅影响档案管理的效率,还会影响信息的完整性。建立在档案管理基础上的一些办公室研究、分析等也就会因此出现一定问题。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质量不高,包括资料不全、资料内容混乱。甚至,非常多的办公室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任,他们往往只是简单地对文档进行整理、编号后保存,而不具备对资料进行分类的档案管理能力。例如,在某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中,档案室并不上锁,单位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都可以自由进入。这就使得档案混乱不堪,并且经常出现编号错乱、丢失等情况,严重影响档案管理效果。

(三)权责不明。办公室档案管理中,权责不明确。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科室人员都可以随意借调办公室相关文档,其后的归还等也并不及时,这就影响了办公室档案完整性,同时也可能造成文档信息外泄,这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甚至出现档案中机密信息泄露的情况,然而部分医疗机构内部并不具备调用档案的医护人员,患者等可以拍摄或者影印档案,这是严重违反档案管理保密性原则的。而由于档案管理责任不明确,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就会出现新的问题。

三、改善办公室档案管理效率的方法建议

(一)改善档案管理组织设置。办公室档案管理应该设置专门的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与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档案信息的收集、归档、录入、核对、更新、修改等工作,提升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同时,还需要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于借调档案资料等具体情况,进行授权约束,避免档案管理中的机密信息外流等。督促建立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档案收集工作网络体系,明确主管领导、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档案收集工作层层有人管。明确将档案收集工作纳人办公室责任人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中,让负责人支持和理解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准时地移交档案部门。

(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者业务素养。档案管理者可以通过职业培训班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对档案管理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认知的同时,为更好地做到两者统一创造内在条件。档案管理者需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和职业胜任力,更灵活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档案管理者真正做到正确认识岗位工作及职业要求,针对自身素质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的改进,确保档案管理者能够在较好的胜任力基础上从事本职工作。同时,档案管理者需要因时而动,灵活应变,在动态环境下,更好地尊重职业道德,运用工作技巧,恰当地处理相关工作,发挥岗位职能。档案管理者工作胜任力的培养,还应该兼顾档案管理职业道德与档案管理业务处理、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建设。

(三)增加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针对当前办公室建设的档案管理效率差并且有效性不突出的问题,本文认为符合办公室立体化、动态化的特点,办公室档案管理中也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改进。在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中,可以在原始档案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数字档案编号制度,将档案关键信息或者关键词录入其中,方便后续管理。在档案归档中,如果发现手工记录的档案信息不完整、字迹不清等,则需要及时核查,在档案库中对信息进行补充登记,确保信息完整。

【参考文献】

[1]刘淑仙.关于如何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考[J].人力资源开发,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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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3.64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03-01

医院档案管理历来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医院病历档案资料是提高医疗技术,开展科研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是奠定医院长远发展的宝贵历史资料。随着新的医疗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相关医疗纠纷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也意识也在提高。医院档案管理中的病历档案管理已成为处理医疗纠纷、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和维权依据。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医药档案管理工作,既符合医院诊疗法规的要求、又为医疗纠纷提供客观的病案法律证据,同时为医院档案工作做到更加完善[1]。本文就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探讨分析如下。

1 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机选取本院自2005年2月至2011年10月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事件15例,分析归来原因,以此探讨档案管理工作在应对医院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其中经鉴定为手术医疗事故隐患5例,包括骨科手术中应用钢板、固定螺丝断裂后查询医疗器械许可证、有效期及合格证等记录档案不全或缺失4例;手术后患者出现并发症死亡,但病历记录中抢救记录和死亡时间记录错误引发纠纷1例;另外10例医疗纠纷查看病历档案显示:病案管理中病历患者名字入院前后不一致,出现姓氏或名字错误及张冠李戴现象3例;医生病程记录与护理病历记录不一致,出现自相矛盾现象2例;病案中辅助检查单丢失或记录不全,给病案管理留下隐患2例;病案中出现病历记录不完整,包括临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患者病情轻重记录出现前后不一,并且与上次病情记录相差巨大,埋下医疗纠纷隐患2例;病案内容中出现私自修改及涂改现象,引发医疗纠纷1例。由此,在病案管理中,任何一点差错记录、缺失均会引起医疗纠纷,并且不能提供合格地病案作为法律依据均会引起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医改深化的新形势下广大医务人员及病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做好病历档案管理工作起到关键,尤其在面临医疗纠纷时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

2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2.1 法律意识淡薄,医院档案管理未得到重视 在当前医疗改革的深化新形势下,医务人员不再是单纯地诊疗、救死扶伤的工作,而是既要规范诊疗措施,同时还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行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件中提到的“医疗事故争议诉讼无过错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行判决。明确表明所有医疗机构具有在相关医疗事故争议中提供自己的诊疗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全部医疗活动中的合法化、合理化[2]。而现实具体临床工作中部分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为自己的治疗措施提供切实的证据,尤其是医院档案管理未得到重视,在病案记录及保存中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按照医院档案管理相关法律去建立保存制度,不能为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给医院或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2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普遍存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足,尤其在医院的病案管理人才更加匮乏。目前多数医院尤其基层医院的档案管理人员基本都是医护人员兼职或其他非医疗专业人员在进行病案管理工作。这些人员相对缺乏医疗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对病历等档案管理的基本整理、录入及保存等工作专业素质欠缺,知识老化及学历层次普遍较低。同时在医院领导层在人才培养中忽视档案管理人才培养,导致档案管理审核、归档及保存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病案管理质量的提高和档案管理工作长远发展。在面临医疗纠纷时提供出不规范的病案档案,出现对医疗机构不利的法律证据。

2.3 档案管理制度缺失,病案质量偏低 由于缺乏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病案管理经验,尤其是医师及护士忙于诊疗措施,缺乏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病案书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医嘱记录不详细等问题,同时档案管理者保密性不强,病案资料随意让患者复印使用,尤其目前还没统一的病案管理模式归属于统一、规范的档案管理模式,出现对病历档案管理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容易给医院档案管理带来医疗纠纷法律依据。

3 做好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依法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病案管理中的病历档案是医疗纠纷中唯一的提供真实、有效及合法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法制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且依照相关法律及条例依法对病历等档案进行管理。其管理内容包括病历中各种医嘱、记录、辅助检查依据及患者病情分析等完整地病案。尤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于2010年3月颁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全面、系统、具体的就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基本格式、基本内容;各级医师应记录的内容查房记录和责任;完成各项记录的时限规定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临床医师及领导阶层应在档案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就无法举证以证明自己有无过失。

3.2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档案馆者法律意识 档案管理着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与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随着《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颁布,在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形成健全地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约束广大医务人员及档案管理者,增强保密性[4]。所以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措施。

3.3 强化医务人员病案书写规范及防范医疗纠纷的法律意识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健全病案管理机构和三级质控体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措施,对病历档案书写、保管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密监控,核查管理制度,并防患于未然。同时,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的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骨干作用,经常指导下级医师,不断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和技术水平,使每位患者的病历书写更规范,记录更完整,能体现本单位的诊疗水平及档案管理水平[5]。杜绝因书写漏洞或管理不善导致医疗纠纷隐患。

4 小 结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依法保护就诊者的病历资料,并且具有长期保管的法律义务。因此,在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双重性,即是一种科研资料,又是患者病情就诊的详细录的书面材料,尤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为法庭提供举证倒置的法律依据。而且这类法律文书不像普通文件一样,到期了就销毁。对医院档案管理类文件,也均应长期保存,以对医务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及科研总结,也有利于医院医疗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解俊霞.医院病历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中医,2010,13(7):1.

[2] 刘宇娟.病案管理如何适应医疗纠纷的新形势[J].中国病案,2005,6(12):20.

篇(8)

(二)各民生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从各民生部门的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来看,主要是做一些文书档案的整理工作,并且各部门之间没有具体的管理民生档案配套管理制度,而实际民生档案的单位比较多,工作内容丰富,造成了部分民生档案分散保存,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部分部门不能及时整理出档案,不利于档案的集中管理工作。

(三)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从各个单位的民生管理人员来看,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少及民生档案部门的复杂性,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档案人员的成分复杂,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民生档案意识,不能做好及时的工作管理与监督。

二、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问题

(一)民生档案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从我国民生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现状来看,我国的档案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全民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公民和社会群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档案管理秩序的意识。严重缺少民生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的规定,没有比较完备的专门的民生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并且社会民生工作越来越复杂,相关法规不能有效地实现与实际情况相同步,造成我国现有法规比较落后。

(二)民生档案工作管理分散。由于民生档案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民生档案管理部门也很复杂,加之缺少统一的管理规定与工作制度,民生档案工作形成了各自管理、多种工作制度的情形,有的部门甚至脱离组织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三)民生档案信息整合资源不合格。主要原因一是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不能按照专业规定顺利完成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二是大部分部门只重视档案的形式,而忽视档案的具体内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建档阶段,而忽略信息资源的质量。三是各个部门缺少严格的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体系,没有统一的给你工作章程遵循及相关的监督核查制度。

三、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方案

(一)建立健全民生档案法律制度体系。(1)健全民生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主要是对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的规定,由于民生档案种类较多,内容丰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探讨,增加各个部门的交流,联合制发与实际相符的民生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集中管理相结合修订早期的关于社区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的法律规定,从各个角度完善民生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从而使得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2)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争取政府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以此来切实解决民生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员匮乏、资金短缺、库房紧张等实际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构建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监督体系,保障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通过专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的的学习及宣传,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做到人民的事情人民自己监督,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民生档案法规制度,共同推进依法管理民生档案工作的进程,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与实施。

篇(9)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198-0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多、施工工期长、涉及面广,工程档案从现实材料到立卷归档有一个漫长的周期,档案工作成效和质量难于保证,也拉长了建筑企业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的经济周期,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收益。如何有效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工作,促进建筑企业合情合理合法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是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难题之一。结合在建筑企业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争取企业经济效益,必须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及时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严格执行”三个方面。

一、及时学习领会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信息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加之建设工地分散、点多面广,给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增加了困难,企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小,给企业争取经济效益增加了难度。

建设项目的报建、开工、施工、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结算的确认、建设项目的创优申报都离不开工程资料。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经济纠纷的处理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同样离不开工程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积累,形成了建筑企业的工程档案。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工程档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全过程,都起到至关重要的凭证和证据作用。如果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例如,档案收集不及时、归档不完整等等,势必造成工作重复,影响工期,增加工程成本。

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是政府和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制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指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可以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常规化。因此,学习好、领会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档案工作的关键。对于每一个档案管理文件或行业规范的出台,我们都要认真研读,加强理解,准确领会把握规范、制度和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要点。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只有正确领会、透彻理解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实质,才有可能正常开展工作。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知悉档案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行业规范的实施,及时开展工作。其次,企业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过程中,要结合企业的实际,落实贯彻文件的具体部署。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报送的资料必须及时报送,应该备案的资料必须及时备案。由我司总承包施工建设的广东电信广场,在多年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的变更。每一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变更后,项目部都及时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和理解新标准,并根据新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档案的编制、备案和归档,确保了三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变更的顺利过渡和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中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工作,为企业节省了不少的人工成本,争取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政策保证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学习领会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还必须抓紧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要把握好重点,了解档案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或规范的目的和要求,认真做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传达贯彻和落实工作。在工程资料收集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人员要以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在施工现场的具体工作实践中,要使档案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或规范的目的和要求真正体现、落实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力争工程资料收集和归档一次成功,为顺利推进下一阶段的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减少误工、延期等不利因素造成的工程成本,为企业争取时间、创造效益。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还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管理这一中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要克服工作中的困难,严格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打折扣,保证工程资料和档案工作的质量。要力争施工现场工程资料一次合格,减少重复工作,为工程竣工后的项目创优、工法申报、企业资质申请等工作打好基础,为企业创造间接利润,获取经济效益。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仅要依靠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积极性,还要有档案组织机构的推进和监督。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是比较符合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做法。一方面,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基本上在施工现场进行,90%以上的工作量可以在施工现场完成。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有其便利条件,就是按照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要求及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的工作需要,施工现场都配备了专职的资料员。按照一人两职责的要求,将专职资料员设置为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求资料员在做好施工资料的同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国有大型建筑企业,我司设立了专门的综合档案室,负责工程资料及工程档案工作的开展、推进和监督工作。在人员设置上,综合档案室只设专职档案工作管理人员一名,其他全部均为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即在施工现场的资料员)。这也是我司结合企业具体实际,贯彻国家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模式,它符合建筑企业业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减少了档案归档过程中的重复工作。实践证明,我司的做法,较好地促进了施工现场的资料收集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人工成本,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

三、切实严格执行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工程资料的准确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及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资料特别是工程档案上的错误,对于施工企业将会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及时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切实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也只有这样,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威力及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起着推动和监督作用的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工程资料严格把关,做好审核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采取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加以解决。

切实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一是要注意处理好生产管理与档案工作的关系。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与企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是异途同归的两个方面,两者相得益彰、互为促进。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工作依据,做好、管好施工现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管理与档案工作管理的关系,不仅不会削弱企业生产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向管理要效益”。

二是要注重发挥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凭证的作用。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依据,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准确数据,及时有效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工程档案资料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对工程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启迪助推作用。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工程量产生意见分歧或发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工程档案还可作为原始凭证,为建筑企业“作证”,作为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三是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环境下档案信息的安全工作。要抓紧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学习和贯彻落实,抓好档案工作队伍的教育管理和档案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军事、银行等保密工程,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人员责任意识,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特殊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密工作。避免因工程泄密或工程档案资料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成本,间接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四是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做好与质监、安全、建协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各专项工程的要求,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标准及依据,分类做好消防、城建等分项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为工程项目的分步分项验收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减少因分步验收紧急做资料赶任务而发生的加班工资,减少人工费用。

在现行的建筑企业运作机制下,企业档案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不能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必须在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高效执行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深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推进管理工作逐步发展完善,一定会扭转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建筑企业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一定会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作明.档案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浙江档案,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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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331-01

【前言】我国不动产的所属权需要建立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只有在经过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建立、变更、转让和注销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的不动产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将不动产归属权进行登记,形成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档案不仅包括不动产登记本,还有各种与之相关的文件、图表和网上登记信息等内容,包括文字信息,图表信息,声像影像等,记录载体包括纸张、光盘等。因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复杂繁琐,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工作并不轻松。

一、我国当前不动产的特点

1.不动产在固定机构进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顾名思义,就是指自然性质上或者法律规定上不可移动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的位置不可随意改变,不动产的登记体现出唯一性的原则,所以在一个区域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只由固定的机构进行登记。不动产的统一固定登记更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

2.具备法律效力

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登记都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一般都是在政府机构进行注册,改正等。由行政机构所认证的登记,登记信息作为原始凭证被登记部门保存,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受到法律保护,具备法律公信力。

3.档案格式要求严格规范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可变的。随着不动产政策的调整改变,不动产登记流程会改变,不动产登记档案也会随着改变。不动产登记主要采取文本形式,对不动产登记格式有着严格要求,档案的记录必须严谨、规范、准确、详细。不动产登记档案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登档案的格式必须严谨规范,避免因为内容模糊而造成纠纷。

4.档案保存时效长

随着不动产所属人的变动,不动产登记档案也会随之改变,但是登记档案的法律效力是不会改变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时效期非常长,有效地保证了不动产的物权保护,使不动产的权属问题得到稳妥的保障。

二、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

1.档案的准确性欠缺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登记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登记档案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登记者的法律权益。登记档案准确性的欠缺也会导致行政部门的诚信危机,对行政部门的执法过程造成阻碍。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仍存在不动产档案登记管理不严谨的现象,档案信息缺失,资料数据模糊等现象。

2.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资料数据库不完善

由于技术问题,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资料数据库经常会出现连接错误,比如一栋别墅完成变更所属权后,所属权在数据库上仍然显示不动产的所属人是变更前的所属人。这些错误对不动产登记的后续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阻碍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开展。

3.档案管理技术落后,没有实行现代化

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对档案的管理工作来说是个提高管理准确性和便捷性的新方式,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能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现在部分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过于依赖纸质文件,信息化水平低,管理技术落后。

4.档案的存放杂乱

国家规定不动产的登记要合法规范,最重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人民。规范的不动产登记会为群众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但是,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存放杂乱,多处存放,群众在查询时非常不方便。

三、改变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方面缺陷的策略

1.不动产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化、标准化

对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整合统一,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文件的书写,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行政部门工作的严谨性,提高行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2.完善档案管理资料数据库,应用现代化技术

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紧随现代科技发展,运用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进行优化,整合。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变成一张条理清晰的信息网。在各部门之间实现便捷交流,为不动产登记的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对资源进行优化整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高效管理

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不动产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划,进行高效管理,减少在管理过程中耗费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三、对当前新常态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的反思

建立起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使不动产登记成为更加高效且规范的机构,这是一个革故鼎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制定目标,逐步地进行实施,将行动落实到实处,规范管理机制,形成规范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流程,不仅为群众提供便利,更为行政机构提高了社会公信力。当前我国提出的政策,正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提供了创新的平台,这是一个机遇,要把握得当才能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高效化提供强劲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2] 李艳.浅议不动产登记档案整合管理[J].浙江国土资源,2016,(2):38-39.

[3] 张锐:《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档案信息服务》,《档案学研究》2005年第6期.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三题[J].档案学研究,2006,90(4):25-28.

[4] 彭诚信:《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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