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6: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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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工作方针,以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为中心,把握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狠抓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体系、责任体系和领导体系不断健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两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近年来。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是好的基本上是安全的也是放心的但我必须清醒的看到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总体来看。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从全国形势看,刚刚闭幕的两会上,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最强烈、提案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全国质量万里行去年统计的一万多件消费者投诉中,食品药品投诉占1277件,排第一位。特别是安徽“阜阳奶粉”辽宁“海城豆奶”河北“红心鸭蛋”黑龙江“欣弗”劣药等事件震惊全国,教训十分深刻。从我县情况看,种植养殖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不当使用化肥和饲料添加剂等问题比较普遍,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污染还未得到根本治理;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非法行医经营药品、餐饮卫生不达标及虚假食品、药品、保健品广告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不法分子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屡查不绝;一些乡镇和部门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不平衡;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广大群众识辨假劣食品药品、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如此等等,都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需要下大力气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攻坚破难,奋发有为,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监管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按照“保安全、强监管、促发展”总体思路,年。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以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着力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加大专项整治力度,1突出源头治理。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一要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药品行为。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以赠药为名非法销售药品、用保健品冒充药品、非法虚假广告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二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禁药物滥用的整治,不断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管,有效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切实加大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的监管,严格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有效改善食品卫生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三要着力解决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问题。近年来,县内外有关媒体上的食品药品广告过多过滥,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工商、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刊播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的行为。
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2抓住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消除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盲区和死角为目标,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和创建“无假劣食品药品乡镇”活动,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要围绕“一纵一横”两条主线,构建规范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纵线抓创建,着重发展零售连锁和配送中心的经营模式,畅通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横线抓规范,着重对乡村小卖部、餐馆、诊所进行整顿规范,有效净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终端。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切实把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实在效果。
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3严格履行职责。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实行经常性、主动性、动态性的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切实做到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属职责范围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查处的要依法查处,该规范的要彻底规范,确保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特别是列入“一票否决项”工作,更要高度重视,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乡镇或单位,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食药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人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改进检验检测设备和手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及时总结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4积极引导帮促。努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扶持我县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完成“大黄”核桃”品牌认证,加快核桃、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步伐,建成东华、西华、安口、策底4个蔬菜基地和黎明川千亩优质蔬菜示范园,启动宏源肉牛屠宰加工、安丰核桃精包装生产线及中药材深加工等项目,不断延伸特色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品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全县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要积极保护合法经营,有效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按标准筛选质量有保证、诚实守信、服务良好、经营规模较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示范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提升经营层次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真正让人民放心、群众满意。
三、强化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行业领域广,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经营范围宽,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一要强化宣传。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用药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四进”活动,大力普及科学饮食用药习惯,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切实加强正面引导,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大力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立党为公,二要加强领导。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制定可行方案,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力求工作取得实效。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断提高全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责任明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和源头管控工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各类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良好局面。
具体目标: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2、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3、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规划局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交通处,汪路兼办公室主任,常文军、袁亚东任副主任。
四、工作措施
(一)各直属单位,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处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三)加快推进编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四)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五)积极配合交警支队做好智能交通系统总体规划,以及各类智能交通设施的布点规划。
(六)积极出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争取在规划阶段就能预见未来的交通影响,从而就能有效地避免建设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正面的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促进城市与交通协调发展。。
五、工作制度
(一)联系会议制度
1、全体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2、定期通报各单位的排查和整治情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工作。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治情况。
2、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各单位要及时报告交办、督办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4、各单位认为需要向局领导小组报告的其它情况应一并报告。
(三)考核奖惩制度
局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落实责任,兑现奖惩。由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单位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系统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抓紧、抓好、抓落实。
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区、市、镇三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努力杜绝一切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消除学校的安全隐患,使教师有一个祥和的工作环境,学生有一个安全文明的学习环境。
二、工作要点
1、教育教学安全
(1)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校长安全报告制,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做到落实到人,工作职责、宣传、计划三落实,学校要设立安全管理宣传专(兼)职教师,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形式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各学校要进行至少两次安全避险预防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2)各科任课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学生,积极研究学生的心理,生理变化,加强心理辅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由中心小学组织的大型活动,各校都要周密考虑,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各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不能有丝毫的大意。
(4)各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学生平时到校,两放学、两操、两自习、三活动(课间、大课间、课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力求做到领导检查要求到位,教师跟班管理护到位,学生自律,预防到位,家长配合接送到位。
(5)加强对各校的用电管理,不准乱拉电线,乱接开关,对因破损老化的电路要及时更换,教师宿舍均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6)体育课及其它室外游戏,教师应全程监督学生的活动。活动量较大的要向学生讲清要求,问清学生能否参加,不得勉强。
(7)要切实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特别是上下楼管理,楼道护栏,大型户外设施的检查等措施到位。
2、交通安全
(1)公路沿线各小学要不断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在校门要悬挂交通宣传横幅,刷写永久性标语或警示语,设置交通警示牌,教育学生养成遵守交通法则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2)加强对学校租用车辆以及师生员工驾、乘摩车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教育师生拒乘超载车辆,农用车辆,无证无牌车辆,教职工的摩托车要办理入户、办证手续,乘骑摩托车一定要戴安全头盔。
(3)各校要充分发挥已配发的安全警示标志,“让”字牌、值勤袖章、交通安全指挥旗、学生小黄帽的作用,严格实行放学路队制、教师护送制、路队长负责制。各校领导亲自抓、亲自管,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每位教师,把任务分解到每位组织者,从严从实把此项工作抓出实效来,严防交通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小学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活动,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主题讲座和“三个一”活动,即组织学生观看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展板或交通安全宣传主题片;举办一次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或交通安全宣传主题作文比赛;编发一期交通安全专刊或办一期交通安全宣传主题黑板报,以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5)加强门卫的工作责任,校门口不得乱停车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
3、饮食饮水卫生
(1)各校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办好食堂,做到证照齐全。制定好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种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严禁购买不洁、变质食品。
(3)切实做好食堂的保洁工作,除灭“四害”,创建文明食堂。
(4)要教育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做好学前入各年级的晨检记录,发现有异常反应和病例及时向学校报告,预防传染病发生。
4、防冬季煤气中毒
做好宣传,提高认识使学生掌握防火煤气的一般知识,开窗通风,勤检查炉具是否漏烟,并及时补救,做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
5、校产校舍安全
(1)各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舍安全检查,一学期不少于两次,特殊天气随时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汇报排除。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增添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也被称为“无休止的交通战争”。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各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新思路和新技术。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国家法律明确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从而为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四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该条文不仅为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职责,并且从法律的高度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重要性。
2 规划的层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及规划范围和规划侧重点的不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一般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应服从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应服从于更高层次的两类规划。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编制某个层次的规划,或者将各个层次的规划融合在一起(即根据不同的规划期着重对应不同层次的规划需求)。
2.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必要的实地勘测和科学的定量定性分析,在剖析、评价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管理现状、揭示其内在矛盾及预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规划区域规划期的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及相应的实施行动。
2.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和存在问题,预测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的内容,列出分期实施优先顺序,提出在具体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编制原则与路线
3.1 编制原则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3.1.1 依法规划。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必须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相匹配。
3.1.2 以人为本。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任何环节中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
3.2 工作路线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遵循相应的原则,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编制,并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集思广益,避免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出台的盲目性、随意性。规划编成后需通过评审,经补充修改后报批,此后方可组织实施。为增加规划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建设等有关情况及规划的实践和反馈,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修订规划,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如图1所示。
4 规划的主要内容
鉴于道路交通系统和交通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需要全面掌握规划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系统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症结,深刻认识交通安全问题演变的内在规律,科学预测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趋势,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目标,从而去设计、评价和优化为实现该目标而制定的具体规划方案,用以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4.1 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调查及分析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概述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状况;统计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的分布特征与变化特点,揭示造成规划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客观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等)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特点;综合评价规划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注意研究的重大变化。
4.2 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安全发展预测
科学分析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预测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发展水平;全面分析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发展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考虑国家现有或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对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多种方法(包括专家法和模型法等)科学地预测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趋势。
4.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设计
在全面掌握规划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科学预测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明确近中远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目标之后,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环节综合入手,根据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手段“软硬兼施”,安全隐患“标本兼治”的原则,集成法规、行政、技术和工程手段,设计兼备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并细化为分期实施行动和专项整治计划,安排近期实施重点和实施顺序,概算所需资金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划方案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4.3.1 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政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公告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等。
4.3.2 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规范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事故黑点判断能力;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库;开发交通事故决策支持系统等。
4.3.3 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和机动车辆管理;增强车辆的安全性能。
4.3.4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部署,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可能改善和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等。
4.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评价
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技术、经济评价以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评价,提出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反馈于方案制定环节。
4.5 实施规划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有关规划实施管理体制、资金和人才的政策问题,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
5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在城市交通层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本文详细说明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对于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0)10-2337-03
Planning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ISO27001
LIU Xia
(Depar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1804, China)
Abstract: As the increasing dependence on urban rail transport system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grated information network, we must take into account the destruction of man-made impact on the system. Now, heterogeneous transport information network composed of various information systems will be pared with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issues of the past closed system, large-scale heterogeneous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become more important. So,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il transport information systems as soon as possible. Based on the standards ISO27001, this thesis gives a primary planning for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rail transport information systems.
Key words: asset; risk;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大型异构网的建立带来了许多新的安全需求和安全问题,例如Nawa[1]提出了许多数字安全化信息领域的潜在安全问题,Connell[2]等人也提出了许多安全需求,并且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网络的薄弱环节受到攻击的可能性会增加,安全管理问题也变得更加重要。组成轨道交通综合信息网的系统的复杂性使得网络面临更严重的安全威胁 [3]。本文立足于现有的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
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划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是组织在整体或特定范围内建立的信息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完成这些目标所用的方法和体系,它是直接管理活动的结果,表示为方针、原则、方法、计划、活动、程序、过程和资源的集合[4]。目前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有基于BS-7799[5]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于SSE-CMM[6]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基于等级保护[7]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
其中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共有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物理与环境安全、通信和操作管理、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的获取、开发与维护、信息安全事故管理、业务持续性管理和法律符合性11个要项组成,考虑到了信息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但也只是给出了大概的规则,本文参照ISO27001标准将资产管理、通信和操作管理、访问控制三个要项做了细化。
1.1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主要是对资产进行分类和采取保护措施。对于信息系统中的重要资产,应进行分类管理,为了更加快捷的定位于资产,建立了一个资产索引,命名为:Asset+”_”+序号。采用这种方法建立了一个资产清单。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资产管理,首先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不仅要考虑到资产的安全特性(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还要考虑资产对业务的重要程度。
1)安全特性的衡量:通过保障安全特性,就能实现资产安全的保障,这也是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之一。
2)业务价值的衡量:资产的重要程度的量化主要体现在业务量上。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经验得出各资产的重要性等级,为了与安全特性统一起见,也采用1-5五个等级来划分,资产的重要性用P表示。
在对资产安全特性和重要性进行量化的基础上,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假设某信息资源管理系统S由硬件设备管理系统S1、软件设备管理系统S2和信息管理系统S3组成(n=3)。
3)风险发生概率的计算:鉴于计算中的指标要求,相关人员参考表1中各资产赋值情况,本风险发生概率受威胁、脆弱性、保护手段有效性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参照表1,转化为所需要的属性赋值,如表2所示。
由5位专家(q=5)对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总工作站等资产(u=3)就威胁、脆弱性、保护手段有效性评估因素(v=3)进行评判,结果如表2所示。以下是子系统S1的风险发生概率的计算[8]:
根据专家的相关经验评估的数据得到模糊评判矩阵:
,
去模糊化的矩阵为:,
将其归一化后,得到矩阵:。
得到各资产的熵系数向量M2=(e1,e2,e3)=(0.964,0.973,0.973)。
归一化后得w2=(0.33,0.34,0.33)。
最后得评估矩阵H2=?A2.R"2=(0.28,0.35,0.37)。
子系统S1的风险发生概率R=1-(1-0.28)(1-0.35)(1-0.37)=0.7。
同理可得,子系统S2和S3的风险发生概率分别为0.4和0.55。
结合专家对三个子系统的重要性、系统间相互作用和系统复杂性对风险发生概率的影响的估计,可得系统S的风险发生概率R=0.65。
4) 风险产生影响的计算:改进后的风险影响的计算方法中包括资产综合值、资产损失、能力损失、修复费用等影响因素。改进后的计算方法对影响区间进行了更细的划分,表3是专家对各资产的影响主观评估情况。
对某种类型的影响,基本参数是在各个区间上的取值的概率,对marginal和critical两种情况来说,附加参数是选择某个取值区间的概率。
对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总工作站风险影响的计算采用表3和表4中的数据得到影响值0.68。
A-F表示对风险影响严重程度划分的连续区间:minor->A:[0,0.15),marginal->B:[0.15,0.3) C:[0.3,0.5),critical->D:[0.5,0.7) E:[0.7,0.85),catastrophic->F:[0.85,1.0),表3中的数据表示每个区间所取的基准值。
将以上计算得到的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影响值相乘,可以获得系统的风险严重程度R?0.44。因此,这是一个中等风险的信息系统。
2.2 通信和操作管理
2.2.1 设备操作
1) 普通设备:对信息处理设备严格按照文件化设备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对不同的操作人员限制不同的权限,并定期工作人员进行培;提供主要网络设备(核心路由器、核心服务器)、通信线路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硬件冗余,骨干线路也应该有冗余线路;提供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全数据备份至少每天一次,备份介质场外存放,提供异地数据备份。
2) 介质:介质应存放在介质库或申通各部门指定的地方,由专人妥善保存在安全环境中,保证有较少的人接触,对介质的使用必须遵循各介质的使用权限,并适时的做必要的备份;对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中的人员选择、打包、交付等情况进行控制,对介质归档和查询等进行登记记录,并根据存档介质的目录清单定期盘点。
2.2.2 通信
1) 通信线路:通信线路是实现数据传输的物理线路,包括网线、光纤等。应符合以下要求:通信线路采用铺设或租用专线方式建设;远离强电磁场辐射源,埋于地下或采用金属套管;定期测试信号强度,以确定是否有非法装置接入线路。
2) 网络和基础支持结构:条件许可时,将网络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的责任分离,建立对远程设备的管理责任,采用防火墙技术增强申通内网和外网通信的安全性,建立认证、跟踪、日志记录和用户监控机制,以满足网络事件的监控管理要求,如可在数据中心安装接入认证(LDAP、AAA、Radius)服务器等。
2.3 访问控制
1) 对信息的访问:对信息的访问控制主要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破坏为;在一些公用段的应用服务器机房,采用备份或冗余设备对重要信息进行及时的备份;对进出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实现对应用层HTTP、FTP、TELNET、SMTP、POP3等协议命令级的控制。
2) 对系统和设备的访问:在关键的物理设备处,应采用接地方式防止外界电磁干扰;根据安全策略对操作系统、数据库和文件等根据访问人员角色的不同分配不同的访问权限,对普通用户访问权限建议半年检查一次,对特殊访问权建议3个月检查一次。
3 结论
本文对ISO27001安全管理体系的几个要项有针对性做了一些细化,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其中在对资产的管理要项中以对资产的风险评估为根据对资产进行管理,但所建立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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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8-0000-01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Design and Planning
Chen Guo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Business Information,Chongqing 400054,China)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in particular,to do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which is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facing, must be scientific analysis and layout,to safeguard the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systems.In this paper,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ecurity-related issues that exist in the effectiv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and to mak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Information security;Security management;System;Planning and design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较为复杂管理系统,在它的日常管理过程中,特别是保证其安全运行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的。计算机的管理是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不仅包括硬件和软件上的管理,与此同时在运行环境以及计算机病毒防止、计算机的安全响应上都要进行有效的维护,包括通讯故障或者是病毒干扰和感染上都需要采取一些列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而科学而有效的保障计算机的信息技术安全。我们知道,信息安全技术已经发展了长达二十多年,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在不断的完善,逐渐的形成了一个多学科的综合性管理问题,在保障信息技术安全的进程中我们一定要注重综合全局考虑。而针对于计算机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我们一定要一个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从涉及安全威胁的方方面面出发进行布局和规划,进而建立起安全的保障体系。笔者将结合相关的问题在如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探讨。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计算机信息安全维护过程中,保证网络协议的安全性是其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计算机的一些协议中,例如TCP/IP协议,这些协议和构架一般也都是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的,这样一来其中就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这是当前计算机信息安全威胁的一个重要的来源,他对于计算机系统的破坏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开展计算机的信息系统维护一定要注意对其的防止,加强网络上不明信息以及协议的安全管理,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始终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为出发点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
(二)在计算机工作和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也就是工作环境中所存在的安全漏洞。在现有的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系统等典型的企业用户工作环境中,其自身一般都会存在许多的安全漏洞,这是计算机安全的隐患之一,其主要包括了自身体系结构的建设问题,以及系统错误和混乱所带来的漏洞,而这些底层的安全漏洞往往是不确定的,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造成整个信息系统的崩溃。
(三)计算机系统产品自身的安全问题。一般来说网络用户大多已经采用了网络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其安全漏洞或错误,那么就会导致用户内部网络安全防范机制的失效。与此同时,计算机的安全隐患也不仅仅是安全产品自身的问题,即使安全产品自身不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和漏洞,但计算机用户在对产品进行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会由于用户的配置或使用不当从而造成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破坏,使其自身性能大大的降低或者是丧失。
二、进行计算机信息安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一)加强信息管理,设计加密系统进行保护。在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收集以及处理也越来越多,由此也会出现相关的信息安全问题,如果不多加防护,就会造成信息的泄露或者是文件的破坏等。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开展计算机的信息安全维护和系统建设一定要注意最基础的信息加密体系建设。而信息的加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网内的数据、文件以及相关口令和控制信息。这样一来,在网上进行数据的传输也就更加的具有针对性。而在加密管理的过程中一般有链路加密、端点加密和节点加密三种。一个加密网络,不仅可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搭线窃听和入网,而且也是对付恶意软件的有效方法。
(二)计算机信息安全审计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我们知道,计算机系统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长期有效的检查和维护的话,潜在的安全威胁就会趁虚而入。所以,加强计算机的信息安全维护一定要注意加强安全审计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主要内容就是针对系统中的所有资源和行为进行审计,其中包括数据库、主机等。通过有效的审计,并对审计结果所作的记录、得出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进而能更好的开展网络安全防范和维护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及时有效、快速的找出原因进行妥善的解决。
(三)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系统软件系统建设。通常来说计算机所使用的各种版本的操作系统都存在一定不安全的因素,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系统的管理,对其中的数据库软件以及操作系统进行很好的维护。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就要从系统终端的操作系统上进行相应的准备,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采用统一的、相匹配的版本,这样一来也可以从软件系统的角度更好的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计算机的物理环境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这一体系建设主要的就是针对于计算机所处的外部环境,也就是物理环境,包括对机房的监控系统维护、计算机所处的温度等,甚至是漏水和电源情况等时刻进行监控。同时还需要考虑服务器的管理问题,保证外部的电源以及环境的温湿度。
参考文献:
[1]李涛.网络安全概论[M].网络安全,2004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它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它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规划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完整、全面的总体计划。分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规划,就是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计划、规范、控制的一系列方法。,工程建设。。
项目安全管理系统涵盖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消防保卫等诸多方面,具有整体性、目的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把工程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社会系统相结合,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考量,制定并积极落实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基础,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安全工作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预防性和技术经济性的特点,重点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措施,合理调配安全资源投入,协调安全与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目标关系,它是为适应现阶段安全工作重要地位和面临的困境而提出的,以安全目标为主线,为项目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的实施性规划。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先进项目部安全工作的调研结果,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应包括:(1)项目安全工作概况和难点、重点;(2)项目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组织;(3)项目安全工作准备;(4)安全技术措施;(5)过程安全监控;(6)安全应急响应与准备预案;(7)项目控制目标的协调;(8)实施效果评价
2、工程项目管理中危险源辨识的实际意义
目前安全规划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工程造价偏低、安全投入不足与日益提高的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之间的矛盾。为低造价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契合点是每一个施工企业必须破解的难题。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危险源,是指建设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及物质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及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以及这些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鉴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及影响因素诸多,危险源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复杂,传统的经验控制型及过程控制型方式已不适应现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
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源的研究工作,有利于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环境、健康管理水平,有利于改善建筑企业的形象,提高综合效益,为政府提供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宏观控制手段,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施工的管理方法,对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3、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处理措施
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多处于经验型管理阶段,安全工作水平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基于系统的理念,立足于事前、事中控制,综合防范,考量项目安全工作所面对的各种不同因素,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控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1关注过程控制
过程安全监控的对象包括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目标、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相关文件控制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安全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在项目管理规划中必须高度重视对于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工程建设。。体系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需要来在项目外部的力量,但项目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于项目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起着外部力量不能替代的主导作用。项目经理必须肩负起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监管的重要责任,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利于安全工作实施的部分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保证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为安全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其实施的结果是形成项目的安全防护、临水临电设施、深基坑防护等安全工作外在的实体形象,并直接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本着安全规划强调事中控制的原则,必须对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全面落实,避免因瑕疵履行而形成安全隐患,或因瑕疵履行而重复拆改,造成成本浪费和工期拖延。安全技术措施监管工作应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联合实施,技术负责人积极配合。
3、2协调各方关系
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在关注安全工作的同时,注重协调安全工作与进度、成本、质量之间的关系。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与安全工作的关系相当密切。项目安全工作耗费的工时多在非关键线路上,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度的影响不明显,但在工期紧、多单位同时开工、多工种穿插作业时,因安全防护、临水临电进度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冲突,将会对工期造成不良影响,并进而造成成本增加,对于必须连续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安全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必须关注进度、成本、质量等相关方面,协调安全与项目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为项目综合控制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3、3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