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6: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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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个月来的主要工作
1.《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工作
①制定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技术方案
②协助刘工,参与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研工作
③设计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④在郭德记和字明春同事的帮助下,完成红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专题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专题研究四红古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分析及保护研究、专题研究五红古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及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郭德记同事共同完成了专题研究二红古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用地规模预测、专题研究五红古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及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目前部分专题仍在修改中。
⑤目前正在编写《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大纲》。
①在院长、刘钢组长的领导下、协助胡明霞同事完成了皋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文本、说明。
②参与了皋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调研工作。
3.参与的其他工作
①在院长、刘钢组长的领导下、联系了西北师范大学暑期未回家的同学作为二调工作临时工作人员。
②协助院长联系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的领导,促成了我院与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院业务及研究生本科生实习合作。
三、工作体会
1.单兵作战能力已经不适合院里发展的需要
规划项目对编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大型规划项目编制需要有良好的大局观、合理的编制思路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和以及建立能够相互协作配合的团队。作为规划项目组的成员,我认识到除了能独立完成子项目,在规划项目编制过程中还要能够做到对项目整体的把握和对任务的有效分解,跟委托甲方及合作单位积极对接和联系、与院内其他同事有效沟通和衔接,对项目组的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要熟悉,此外,对领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沟通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实现与领导的有效沟通,及时推进项目进行。
2.项目完成不只以完成任务为目标,注重增加项目的研究深度和广度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从城乡分割的现实出发,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要求着重发展小城镇,把大城市的工业向县城或者小城市扩散,以从根本上改变工业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分布。
2012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文件。为此,山东省开展了“百镇建设示范行动”,首先在全省范围内选取100个具有代表性的小城镇进行规划编制。本文从山东省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体系与主体内容演变过程出发,剖析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阐述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创新探索,以期对未来小城镇编制的方向与路径提出有益技术支持。
2、案例与数据
2.1 案例概况
桃村镇地理位置是胶东半岛中部、栖霞市域的东南部、牙山山脉东麓。桃村镇东临牟平区,南靠海阳市,北接福山区,西与栖霞市的庙后、唐家泊两镇接壤,该地属三县(市)交界处(图2-1)。
桃村镇域东西长23公里,南北宽15公里,镇域面积276.22平方公里,辖113个行政村,2012年总人口11.5万人,是烟台市区域面积最大、辖村数量和人口数量第二的中心镇。
2012年全镇社会生产总值32亿元,财政收入673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000元。
2.2 案例综合发展条件分析
对桃村镇发展条件,采取SWOT分析(表2-1)。在规划编制中,考虑抓住政策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其区位交通、产业发展及资源禀赋优势,改善并提升其产业现状弱点,迎接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的挑战。
表2-1 桃村镇SWOT分析
优势(S) 劣势(W) 机遇(O) 挑战(T)
区位条件优越 企业规模小,
抗风险能力差 区域发展环境改善 城市发展与土地供给矛盾大
交通条件便利 产品科技含量低 “百镇示范行动”政策机遇 生态环境压力大
多元化产业集群出具雏形 产业链条不完善 区域产业流转机遇 行政空间管理制约
资源禀赋良好 -- -- --
政策优势 -- -- --
3、山东省小城镇规划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3.1 山东省小城镇规划发展历程及编制特点
山东省一直持续对小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探索和实践,随着上位法的变更,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内涵、侧重点发生了一定变化。原有的小城镇总体规划是基于城镇用地布局、空间形态和设施配置等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是一种偏向于物质空间形态、缺乏人文关怀的“碎片式”规划编制。而新一轮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呈现出以城乡统筹来带动城镇化的“体系式、全覆盖”的编制特征。相比之前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其规划内容呈现出由“单一式”的物质空间规划转向“多元化”规划的特征。
3.2 山东省原有小城镇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以往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上,通过分析若干小城镇总体规划实例,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总体规划的落地实施问题
小城镇总体规划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与上位规划(主要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脱节的情况,出现了规划“落地难”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缺乏城镇总体规划实施“落地”的统筹机构和实施机制。这一机制包括统筹资金、政策和管理等方面。
(2)总体规划的用地集约问题
小城镇总体规划与用地集约节约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普遍存在用地指标超标、用地指标缺口大等问题,且缺乏鼓励小城镇土地整理、集约节约利用的配套政策、周转地块机制等。原有规划普遍已不能适应集约化经营发展战略对城镇用地空间布局整体性的要求。
(3)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问题
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机制,从而导致民众意愿与政府规划不能够协调统一。小城镇规划的组织主体为政府,编制主体为设计单位,而是实施主体为民众,与民众切身利益关系不紧密。以往小城镇规划通常是设计单位按照规范编制,未能充分考虑民众意愿,使得规划实施缺乏动力,造成发展诉求超出规划预期。
(4)总体规划的经济发展问题
传统小城镇总体规划往往是对上位规划政策的落实或者是被动解决问题,关注的问题集中在设施、环境等方面问题,缺乏对经济发展项目的有效引导。虽然对城镇环境改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发展模式来看,缺乏对“内生型”经济发展项目的挖掘。
(5)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问题
通常来说,在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近远期建设规划中,远期规划内容较全,近期规划相对粗线条,而实际工作中受到政府任期制度的制约,近期规划不能很好的指导当前建设,甚至产生了近期建设与总体规划相违背的现象。这一情况已成为当前小城镇总体规划实施中的冲突问题。
4、山东省“百镇示范建设行动”规划编制的创新探索
4.1 规划落地问题――以“三规合一”统筹小城镇总体规划
“规划落地难”是传统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一大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小城镇自身发展远远超出了规划预期。城镇总体规划通过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可以解决传统城镇规划的“落地难”问题。
(1)城镇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
具体来说,保证桃村镇总体规划与上位规划(主要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确定的重点问题(道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功能区规划)相协调。而针对部分上位规划与现实矛盾突出的问题,本轮规划建议近期做相应整治规划,并予以远期微调,实现城镇总体规划与上位规划协调。
(2)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
通常来说,城镇总体规划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来进行编制。但这一常规做法,不能满足城镇总体规划的长远发展要求。本次桃村镇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变且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灵活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斑块,以期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同时,适时调整近远期用地规划,即近期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而远期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变且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用地斑块和用地指标方式,实现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和谐统一。
4.2 集约用地问题――逐步实现“三个集中”
小城镇总体规划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推动“三个集中”,即产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镇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努力把城镇培育成为县城成长的新载体,创业发展的新平台、人才聚集的新高地。以桃村镇总体规划为例,“三个集中”具体表现为:一是产业向园区集中,将桃村较为突出的优势产业(包括机械制造业、生物医药业、食品加工业、针织服装业)集中在六个特色业园区中(图4-1);二是人口向镇区集中,由人口稀疏的山地丘陵地居民点向镇区平原地区集中(图4-2);三是居住向社区集中,即加大旧村改造和合村并点力度(图4-3),全面推进住房质量的提升和住宅产业化,同时住宅开发建设集约化,在规划期内城镇建设鼓励以二类居住用地成片开发、集中建设,在社区内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4.3 公众参与问题――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小城镇总体规划应先强调“以人为本”、“民主参与”,满足人的需求、生存的需求、发展的需求。基于以上认知,本轮小城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建立起了包括问卷调查、入户走访、民众座谈的“三位一体”的公众参与机制,力图大力拓展民众参与广度、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最广泛地听取意见和建议。
(1)前期问卷调查和入户走访。在这一过程中,重点听取桃村镇民众代表对于本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桃村的产业发展、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空间、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等现状以及使用情况、使用评价等,充分感受通过本次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征询民众对于本次规划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规划需求和意愿。
(2)编制过程中的民众座谈及意见征询。在编制过程中,民众座谈分为规划解读、规划讨论、规划答疑三个环节。规划解读环节,主要由编制单位的规划技术人员针对总体规划的初步成果,向民众代表进行介绍;规划讨论环节,由民众代表分组讨论,规划技术人员详细记录民众意见;规划答疑环节,由技术人员对民众问题进行汇总,集中答疑。
4.4 小城镇发展问题――经济发展项目实现由“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
原有小城镇总体规划大多需要依靠政府“输血”,即将规划侧重点放在经济发展项目引进、完善设施、美化环境等方面,需要依靠政府的大量资金投入。“百镇示范建设行动”根据小城镇的区域发展基础和资源优势条件,提出了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经济发展模式,并通过制定小城镇近期建设项目库,实现小城镇的“造血式”发展。
(1)利用小城镇独特资源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如桃村镇可发挥独特的区位、交通和产业基础优势,以烟台港口、青荣城际铁路的建设为契机,以产业升级和产业聚集为着力点,以招商引资和自主创业为新动力,完善产业发展环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体现桃村镇的产业特色,体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整体思想,达到“高效、环保、节能、新型”的发展目标。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桃村镇可依托现有资源以及产业基础,发展以汽车配件为主的制造业,并延长产业链条;二是依托交通优势,发展现代物流业;三是依托现有产业品牌,打造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2)通过土地流转大力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小城镇将部分农户手中的土地集中出租给农业企业,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果蔬、渔业、畜牧业等特色农业,推进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转变。如在桃村镇大力发展以大樱桃、无公害苹果、香椿种植以及特色畜禽养殖为主的城郊型特色农业,使农民既能得到收入,又有就业机会,收入大幅提高。
(3)依托镇驻地设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如桃村镇依托现有镇驻地设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支持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桃村镇区开展产业开发、信息咨询、金融保险、商业连锁物资配送、农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提高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约占总产值的30%左右,其中商贸物流占总产值的20%),促进城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快农用物资交易中心、商贸中心、建材装饰材料市场和百佳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和整合步伐;二是利用烟凤疏港公路优势,着力培育五大物流企业,强化引导扶持,使其膨胀规模、滚动发展。
4.5 近期建设规划问题――建立近期建设项目库
以桃村镇总体规划为例,针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本轮规划制定了近期建设项目库(图4-4),内容涵盖居住片区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业和仓储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绿地与广场设施项目七大类34项。同时,按照规划战略性、空间聚集性、问题导向性、实施带动性原则,确定了各类近期建设项目分别对规模、建设方式、投资估算、投资方式和实施时间,以引领近期建设实施。
5、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建议
(1)实施分类引导的差别化规划方法
在规划方法上,根据各类小城镇在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下的发展目标,科学构建发展路径,引导分类规划建设,实施差别化小城镇规划技术模式。改变传统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一刀切”模式,综合考虑重点功能区发展、产业发展规划、镇村体系发展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公用设施及专项规划、城市建设控制标准等因素,从而形成多样化、适应性的城镇格局。
(2)出台编制技术等技术标准
在规划技术上,针对现有国内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方法、方式及技术标准不完善的情况,应尽快出台有关系列补充文件。同时,针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城镇总体规划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在编制方法和技术标准上给予相应的指导性文件。
(3)实施村庄规划的创新机制
在公众参与上,建议逐步建立镇政府、规划设计单位与民众的沟通桥梁,保证规划编制的现状调研、规划编制、征询意见、方案审议等环节有效衔接。建议实施“四位一体”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问卷调查和民众访谈、规划工作征询、规划公示、民众审议四个环节。通过加强各群体的沟通协调,实现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黄淑琳. 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特色塑造――以烟台、菏泽城市总体规划为例. 理想空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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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健. 城乡统筹背景下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方法探析――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为例. 城市规划. 2011(9).
[5]曾德水. 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山西建筑. 2010(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至实施以来,在引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统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在简述当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预审工作的建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面临的问题
1.1经营性与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不规范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等环节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同时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还对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查。通常情况下,建设项目的预审应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对于非经营性用地而言用地主体以及审查内容比较清晰,因此,按照预审相关程序审批即可。但是经营性用地大部分处在城镇发展区内,在招标拍卖前主体并不清楚;部分工作人员对经营性用地的预审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没有预审的必要;另外,就全国来看对于经营性与工业项目的用地预审程序并未统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分地区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代替土地预审,使一些经营性与工业项目用地绕过预审环节。
1.2土地规划弹性管理增加预审难度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各个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完成,并通过了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并要求在2020年之前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划内容实施。和之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此次的土地规划弹性管理内容有所增加,加大了用地预审工作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将列入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单以及在规划中进行特别说明的项目,均当做符合整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处理。这种处理办法导致在判断土地利用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内容时存在较大的弹性,往往导致增加土地利用规模的情况发生。
其次,各级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会结合实际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均预留一些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且未将用地规模和选择不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重大项目规划表中。当这些建设项目实际落实时,仍需要进行预审,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并未制定相关的政策,因此很难判断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提高用地预审的工作难度。
对于《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中“已经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需进一步细化。对于已经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线性工程,预审阶段项目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阶段有区别,偏移不超过1公里的,可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状交通项目,预审阶段,项目形状有微调,总用地规模不超过规划编制阶段项目总用地规模2%的,也可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规划重点项目表的民生、环保类项目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在项目总规模不突破预留建设用地规模的情况下,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此规定范围外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预审阶段编制土地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听证和论证;对于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需根据相关规定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上报用地预审。预审是审批建设用地的第一环,起着控制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作用,通过对预审阶段项目规划符合性政策的制定,从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两方面加以控制,引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3土地使用标准不够完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管理办法》对不同建设项目的预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建设项目种类复杂,涵盖的行业非常之广,因此,用地预审时很难找到与每个建设项目对应的规定,而且按照预审标准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一定满足实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需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议
2.1制定针对性强的预审审查内容
首先,针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和处在其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时均应先明确建设单位,然后再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即建设单位根据实际用地情况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土地利用的各项事宜进行预审。
其次,针对处在城镇发展区内的土地,在挂牌拍卖前建设单位并不确定,这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针对该种类型的土地预审时,除了按照土地管理办法预审外,还应着重考虑城市规划的整体目标,加强其投资内容、投资强度以及投资对环境影响方面的预审。
2.2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预审研究
土地利用审批是项目立项以及用地审批的关键环节,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决定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通过预审,因此针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较大的特点,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预审研究,为土地利用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进一步细分项目清单;针对建设项目中的线性工程,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有所区别,允许其出现1公里内的误差;另外,针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预审时应适当进行微调,如果其总用地规模未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则可认为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3加强预审用地标准研究
从1992年以来国家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非常严格,并制定了多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并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标准汇编》进行重新修改,对煤炭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以及电力工程等项目的土地利用审批制定了预审审查参考标准。另外,对于国家颁布土地利用标准未涉及的部分,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用地标准,并将其作为土地利用预审的重要参考进行落实,进而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3.总结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保证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一环,需要从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置两方面,寻找用地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严格遵守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定,加强用地预审问题方面的研究,争取提高建设项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断增加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是战略性规划,重点在于中长期的发展控制,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具体依据,但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建设项目在物质空间上的定位和落实为手段,偏重于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理想状态的描绘,是终极蓝图式的规划[1],规划实施的指导性差,在规划实施中面临着或被违反或需反复修编的境况。
1现有规划体系的缺陷
总体规划的蓝图不可能与城市发展道路完全相符,首先在于城市未来的不可确定性;其次在于总体规划对于城市发展的终极性定位和静态思维,忽略了实施过程和实施机制;最后,在于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的特殊性,如近年来城市与产业发展突飞猛进、市场推动机制还不健全、受政治因素影响大等。根据总体规划而来的详细规划依然无法摆脱这种缺陷。为了突出规划指导作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强化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但近期建设规划更多还是作为总体规划基础上的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的罗列,实施的指导作用仍有不足。
2海盐开展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践
2.1工作组织与运作程序
《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是2004年3月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通过的,在第一轮近期规划完成后的2009年,由海盐县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调研工作,力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把3-5年内城市建设任务在开发重点、方向、时序、空间上进一步落实与明确,并确定重要建设项目的重要举措,提出2009~2011年建设规划及后两年的延续考虑。该调研报告最后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审议,并以县委、县政府文件《海盐县实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形式确定为全县性的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2.2重点几项工作
2.2.1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通过对过去5年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客观评价,认为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海盐县城市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总体规划目标实现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公共投入不足且不集中,影响城市发展的道路框架、土地使用、城中村、城市特色等问题依然没有很好解决。
2.2.2确定城市发展策略
基于海盐县在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定位,及交通区位进一步改善、填海围垦工程的实施等,同时正逢国家四万亿刺激政策出台形成宽松的货币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抓住城市开发建设的有利机遇,力求加大投入和拆迁、建设力度,实现城市框架形成、功能提升、特色显现的目标,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两路两区”为中心引领城市开发建设新局面,以外接高铁内畅路网提升区位价值,以二、三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城市功能,以地域文化与城市建设充分融合彰显城市特色、品位。
2.2.3确定重点发展地区与重大建设项目
到2011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城区的主要道路框架基本建成,建成主干道路约38.7公里,形成五横四纵的交通格局;交通联系启动建设;在25KM2建成区范围内形成设施齐全、建设节约集约的城市功能区;重要区块、路段城中村问题基本解决,完成农房拆迁约3700户 ;通过整理可腾出约1万亩建设用地,力争3年内3000亩经营性用地推出,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少于1500亩。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三年实现100亿的建设投资规模。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连续性,2012-2013年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滨海新城中央水系景观建设,为区域开发营造环境;城北功能区围绕客运中心项目建设商贸、物流等产业综合区;研究启动东西大道改城市道路。
2.2.4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和政策保障措施
将城市规划从法律文件上升为全县性的城市建设行动指南,确保了共同推进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以城市竞争力为导向的、动态、连续和各方参与的规划体系,不断提高规划、经营、管理城市的水平。积极引导推动各种资源要素投入城市发展和建设,加大征迁与安置房建设力度,以“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相结合加快改造城中村,确保各类项目的实施。
2.3实施效果
通过首个三年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完成城市建设投资101亿投资,156个重点项目顺利完成,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些薄弱环节得以加强,提升城市功能,带动老区提升、新区开发的旗舰项目纷纷建成,海盐成为浙北海岸线上的璀璨明珠。
3对于行动规划的思考
3.1行动规划的概念
行动规划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被定义为“在地方层次上解决问题的、实施导向的规划过程”,并体现了“规划和行动走到一起并相互融合”[2]。行动规划具有短期性和直接性特点,与传统规划侧重终极蓝图、体现静态思维相比,更注重规划实施过程的动态控制和把握,特别为当前我国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规划实施所需要,成为城乡规划体系中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3.2行动规划的意义
海盐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它符合了当前城市发展的现实情况,首先,它维护和促进了总体规划的实施;其次,它的多元化目标促成多赢的局面,对于政府来说,实现了培育和发展城市竞争力、吸引投资、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等政治目标,对于市场来说,给予更加清晰的市场预期(城市发展重点、每年推出土地等信息公开明确),对于市民来说给予更可感知和把握的家园近期建设计划,居住环境和配套功能得到迅速改善;最后,它将平面蓝图增加了时间维度,对于时间节点的把握可以更好地发挥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3.3行动规划改进方向
回顾海盐县首轮(2009-2011年)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应该加强公众参与,特别在计划决策和制订阶段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增加实现目标多样性;加强实施机制的研究,保障措施和方式的多元化。在第二轮(2012-2014)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有所改进。
4 结语
加强动态规划研究和编制,有助于快速城镇化时期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同时辨证解决城市规划的“变”与“不变”,不变的是战略性、原则性内容,在总体规划中体现;变的是战术性、具体性内容,以不断适应现实环境,最终还是服从于战略规划所确定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张晔华,闫旭东,赵旭花.从终极蓝图到滚动规划[J].山西建筑,2007(10).
1.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已通过部审查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符合规划是指规划文本中包含其项目名称,或规划图件中可标识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
3.项目占用地类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取得的地块现状图件审核真实。
二、进一步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各地要加快市级及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市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核通过的,各市应抓紧修改完善,尽快上报审核,争取在9月底完成大纲阶段任务。市、县级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的地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和《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的要求,加快市、县、乡级规划方案的编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快各乡镇规划基数转换与确认、乡(镇)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明确具体项目名称,优先予以保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
三、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的报批程序和上报材料
(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应报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有关县(市、区)可按照省厅规定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用地报件上报审批,其中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中增加一节内容以说明是否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新一轮省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及规划大纲批准时间和批准部门、“二调”地块现状图件审核情况等。
(二)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对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
1.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实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填写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应于9月15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至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发扩大内需项目的批准文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有关资料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2.对于部审查通过的扩大内需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31号)要求,依法组织上报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二、核查依据
(一)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以区政府第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区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府办〔〕303号)下达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为控制。
(二)本辖区城镇总体规划。
(三)新农村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四)旅游、交通、水利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五)辖区内确定拟建重点项目或独立选址项目情况。
(六)各镇乡街道“”建设用地情况及“十二五”、“十三五”发展构想,重点是“十二五”。
三、核查时间
1.10月8日~10月9日,请各镇乡街道派专人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五楼规划科)领取各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的图件。
2.10月10日~10月17日,各镇乡街道组织专门班子全面核查其行政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10月18日~10月24日,规划修编工作组分片区全面落实各镇乡街道就本辖区提出的规划核查意见。请各镇乡街道按时间安排(见附件1),务必带上规划文本和图件到区国土资源局六楼会议室与规划修编工作组对接,面对面、线对线、点对点、图斑对图斑一次性准确落实核查结果。
4.10月25日~10月30日,规划修编工作组抽查各镇乡街道(重点抽查市区级中心镇乡及重点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是否图数一致、是否图文一致,是否准确上图。
5.10月31日~11月20日,根据核查意见和抽查结果修改完善各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汇总、分析、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审定。
6.11月20日~11月25日,上报审批。
四、核查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按照上述“核查依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的同时在规划图件上注明需要修改的位置范围。具体核查的内容如下:
(一)文本核查(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及数据分配表)
1.核查规划的指标
是否与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一致;文本、规划说明、数据分配表中数据是否一致。
2.核查文本中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章节
(1)是否保障镇乡街道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布局是否考虑了镇乡街道的发展建设,是否科学合理(在基本农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在各村内进行布局调整)。
(2)涉及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镇乡街道,要注意核查规划文本中的相关章节,核查后备耕地资源开发潜力分析是否合理,确定的重点整理区域和规模是否符合实际。
3.核查文本中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情况
(1)核查城镇总体规划范围是否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规划规模(即允许建设区)与规划增减挂钩的规模(即有条件建设区)布局是否切实可行,增减挂钩潜力分析及方案等是否合理。
(2)核查辖区内重点项目。各镇乡街道要与各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将上级确定在本辖区内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民计民生工程以及满足本辖区的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卫生、旅游、公墓、垃圾污水收运站及其他独立工矿重点项目列入重点项目表,并注明位置、开展年限、范围等。
(3)核查农民新村、村级服务中心等其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相关内容。
4.核查文本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发展思路
(1)核查本镇乡街道概况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年到2020年GDP、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城镇化率、森林覆盖率等预测指标是否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如有出入应及时更正。
(2)核查本镇乡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重点、途径和方法等是否与本地的发展规划一致且切实可行。
(二)图件核查
1.核查基本农田的布局。要与正在开展的基本农田永久划定一一对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务必与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的地块一致;在规划期间,城镇规划区域、农民新村建设点、其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拟规划建设用地的地块不应布局基本农田。
2.核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落实的具置及范围是否与本辖区开展的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范围区一致,若需调整,在图上注明,做到图数一致。
3.核查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区域。拟复垦的村民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在图上落实具置等。
4.核点项目落地上图情况。核查上级确定在本辖区内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民计民生工程以及满足本辖区的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卫生、旅游、公墓、垃圾污水收运站及其他独立工矿重点项目是否落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能明确具置的务必在图上准确标注出,若暂不能标注重点项目具置的,必须在文本中与能准确上图的重点项目一并列入重点项目表中。
5.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完全覆盖城镇总体规划。对照城镇总体规划底图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是否一致,土规扩展边界可适当大于城镇总规范围边界,但不能超出控制指标。
6.核查农民新村建设点区域。核查区委区政府已经批准建设的208个农民新村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为农村居民点;根据农民新村规划,未来拟建的农民新村有1992个,为保障今后拟建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各镇乡街道务必认真对待,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合理规划未来几年拟新建的农民新村点(每个行政村合理分配、适当考虑个数),并规划为农村居民点,落地上图。
7.核查其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集镇社区服务站、村级服务中心、卫生医疗设施、人畜饮水工程、水利灌溉工程、道路改扩建工程、公墓等一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图分类号:P208;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增强土地与使用群体的关联性,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的服务群体就是土地规划本身,因而其发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规划基础上,反之它也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研究,就能实现对总规划项目的优化调整,因此,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价也可以看成是推进土地规划实施项目的前提条件。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能够对规划环节的各项数据进行精准衡量,进而实现对总体规划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推进流程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采取相应有效的方法,对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细化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形成对全局的数据分析及质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对规划流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理论性工作。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其应用主体主要是实施结果评价、效益评价及效力评价。土地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就是对其推进项目中的细化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判定。
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对土地规划的研究仍旧处于发展及进步阶段,这就使得研究主体相对较少,并且在领域内的研究重点都大多停留在了发展问题上,而土地规划研究的频率及涉及范围却相对弱化、缩小。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国所开展的土地规划研究中对缺少对制度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技术的研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且,我国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并不多,虽然研究项目不断开展及开发,但是中间环节却没有相对独立的内容限制。在研究主体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与过程中的量化关系为核心,这就使得整体性评价相对缺失,系统评价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对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进行评价,通常采用的评价方法有四种,其中包括:德尔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在实际评价中,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是不能实现权重评定,达不到评价标准。而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当年的评价,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过程性。在对规划执行过程中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与前期目标的吻合性进行评价,而规划执行结果的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目前的利用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评价,是一种宏观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变化地类的数量和空间变化进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总量和空间位置上都符合规划目标,才能属于空间吻合。该种评价标准对规划实施的速度不进行评价,只考察实施结果的总体用地状况是否满足规划方案。但是,由于评价角度不同,最终的土地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的评价结果也不相同。如在规划方案中曾将一块地规划作耕地,但是实际实施时,这块地被用作园地,那么这块用地在评价时就不符合空间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虑,两种用地模式都属于农业用地,从这个层面考虑又属于空间吻合,因此,在进行实际空间吻合评价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类图斑、功能区、区域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进行土地规划空间性评价时,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将土地的空间状况勘测出来,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间叠加技术。此技术可以将现实土地状况与规划中的土地状况进行叠加对比,实现对比效果,进而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性评价。GIS空间叠加技术可以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范围是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吻合情况,实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度评价。
3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应用探究
以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为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该地区属于城市发展中阶段,城市启动了很多土地施工项目,防止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资源大量被破坏,建筑用地面积扩充过快的现象发生,对土地规划执行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该地区的土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数量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种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较分散,利用分散化较严重。将土地根据农用地和建筑用地进行整体的数量统计发现,农用地面积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积为41235.14hm2,土地总面积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应用方式,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5.36%,而在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92.36%。对当前该地区的用地状况与前一年的土地状况通过软件进行对比,比较中发现在地类出现的变化主要是农用地改变成其他用地,从斑块层面上看是将耕地转为村民居住点的面积最多,其次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
对空间吻合度小于1的地类图斑进行分析,产生此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进行的临时用地调整,这种情况在进行整体用地空间吻合性评价时,评价结果与规划方案中的结果是吻合的。第二个原因,可能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土地利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如有发现应严肃处理,要求对已用地进行整改调理,实现土地现状与规划目标统一。对执行结果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评价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的空间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大,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小,数值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初步阶段,实施效果与规划目标差距很大,特别是林地、农民居住点等,在后期的土地规划实施中应加强规划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规划的空间吻合程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0-0161-02
一、主题描述
对于隶属于工科的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三个规划设计类专业,其间专业分工的区别与理论背景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并存的。对专业知识整体框架的明确、对每一门专业课的理论或应用目标的明确是学生“明白地学,学得明白”的重要前提。帮助学生构建“专业知识框架体系”和抓住“每一门专业课任务”的重要性,源于笔者多年的学习经历和教学工作实践中的教学反馈。笔者在大学二年级开始大量的“园林”专业课程的学习,但苦于缺乏对“园林”专业整体知识框架以及全面的工作任务的认识,便片面地认为“园林”是“认识植物和种植植物”或是“公园设计”等。直到大学三年级,经过不断摸索,不断求证与不断思考后,才得以形成较为全面和整体的认识。而在后来的教学反馈中,绝大多数的大三学生竟然将城市学院所开设的“城市规划”、“园林”、“环境艺术”、“园艺”等专业混淆,不能区分,也不能把学生自己所学专业的“那棵大树”看清楚,以至于其毕业之际也不能很好地定位工作目标,甚至不知道要找什么类型的工作。著名的景观设计大师彼得・沃克在《看不见的花园》[1]一书写道:献给我们学科,始于兴趣,终于崇拜与热爱。各领域的大师对他们的专业的热爱毋庸置疑,那么大学教师要思考的是:如何帮助学生找到专业兴趣?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从哪开始?如果学生对所学专业没有整体认识,那么兴趣又从何而来?“专业知识框架的构建”要从专业课涉足之处就要认识,要从每一门专业课第一次课堂内容开始明确。“课程导入”不仅是总结前堂课的内容,引出当堂课主要内容,更重要的是该门课开课之初就有“专业知识框架的构建”这样的“整体课程导入”。
二、案例描述
城乡规划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城市总体规划”共分为8个专题,本次教学案例为专题一“从城市规划到景观设计概述”,4课时共180分钟,使用的教材是《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课程指导》[2],学生对象是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城市学院城市规划专业2010级AB班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1)了解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等专业分工;(2)掌握城市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各自任务;(3)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教材仅对上述第2点的局部和第3点做了文字讲述,这对于需要以规划设计图纸为重要成果的专业学习还相距甚远。基于此,开展三个教学内容和目的均需补充大量的规划设计案例。通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规划设计现实案例,让学生直观地认识到“从城市规划到景观设计”属于不同专业不同分工,促使专业课学习的“知己知彼”;更让学生直观地认识到“城市规划”的框架及其成果,明确“框架”就能“明白地学”,用目标成果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
教学过程如下:教师用一组工程项目图纸进行课程导入:对项目基地区位分析、现状分析、规划、设计,甚至施工工艺及流程,竣工状况等都是用图纸表达出来的,可见“图纸”是规划设计师最为重要的表达成果。“城市总体规划”的第一次课,请同学们基于已学过的相关知识,辨认所浏览的所有图纸,这些图纸的内容及其图名是什么?其中哪些可能是“城市总体规划”所含图纸?在5分钟左右图纸浏览的过程中,学生们说得最多的是“总平面图”以及更多的不确定。教师此时就可以给出本次课主要解决的问题:(1)了解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等专业分工;(2)掌握城市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各自任务;(3)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通过对浏览的几十张图纸一一分类和确定图纸名称,进而解释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的专业分工和专业知识体系之间的差异与联系。接下来,教师就可以引入三套完整的工程实践案例,详细讲解方案之后,分别总结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内容与图纸文本要求,并提出问题:这些规划项目应该由哪些单位承接?经过短暂思考后,有学生回答是“规划局”。教师随之讲解了“规划局”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立项和审批,进而扩充“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各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市级城市设计研究院”等单位是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被委托单位,建O单位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承担者,以及各种规划设计工作现行的收益标准。教师留下三个问题,给学生10分钟时间阅读教材第一章,之后与学生一起对问题展开讨论。以“曲靖市总体规划”案例的讲解使学生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以“昆明总体规划用地类型布局”为案例,凸显总体规划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最后,教师带着学生回顾并总结本次课的三项主要内容及扩展,布置了一套规划临摹作业,并给出了该门课所有作业要求和完成时间,并对作业训练的目的给以明确的说明。
三、案例分析
1.案例贴切且丰富。贯穿该课程的案例主要有昆明市总体规划、曲靖市总体规划、济南长清大学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用地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温州市泊岙山庄建筑与景观设计等,这些案例覆盖了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能比较清楚地说明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等专业分工,能让学生直观地理解自己专业的目标,理解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应用目标。
2.巧妙设问激发学生探知兴趣。在学生模棱两可、似懂非懂之处进行提问,可以使学生增强注意力;对实践工作相关事宜提问,激发学生对专业工作的好奇和向往,如做昆明呈贡新区总体规划如何收费、做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新校区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做高档居住小区景观设计收费等;或是各种项目承接单位是哪些等。从教学反馈看,这些问题能有效激发学生对专业工作的向往,从而能大大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教师的这些提问和解答也有利于学生了解本行业,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方向。
3.善用教材又不拘泥于教材。教材是教学的辅助工具,是学生对该门专业课入门的一个工具。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基于教材且高于教材。教师通过设问,让学生阅读教材,再通过引入丰富的案例,让学生在教材的基础上得以更好地拓展知识面,课堂不仅凸显了教材的辅助作用,而且也可以引导学生活学活用。
4.重视实践经历融入教学。工科的大学教师应该是理论的研究者和传道者,更应该是实践的践行者。该课的教学中,教师穿引的例子还有昆明新机场规划与景观设计、住区规划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是教师的实践之作,其真实的感受和专业思考逻辑是很有感染力的。
5.重视严明课堂纪律和作业梯度。教师在课堂时间即将结束之际,提出了课堂纪律要求,如考勤纪律为:每次上课铃响起不点名,而是清点上课人数,缺席的学生由班长在下课之前提交名单;课堂提问:每次上课对上一次课的内容进行提问,促使学生经常温故知新,培养好的学习习惯。考勤和课堂提问占综合成绩评定的20%,方案实践作业占40%,理论考试占40%。给出了方案实践作业要求,包括规划套图临摹、用地类型规划、某城市某新区总体规划共三次规划实践作业,难度与培养的专业能力均呈梯度上升,教师针对每次作业的训练目的也给出了明确说明。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仍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就来讲,我县是农业大县,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的急速增加,发展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破解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难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国情、县情出发,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土地政策的重要基础。党的全会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年10月23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年)》。《规划》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其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指标这六项为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这些指标再次传递给我们两个重要的信号: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这两大信号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土地“闸门”将进一步关紧。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这些指标,关键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只有科学修编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管制措施,才能真正把国家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三)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就我县实际情况看,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工业、民生、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渐暴露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我们必须通过规划修编,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必须通过规划修编,加强区域调控和管制,统筹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新格局。特别是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工作的重点,这些都必须要有充足的土地指标作为保障。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从发展的角度、战略的眼光去认识,去谋划,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去做,绝不能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给今后发展留下后遗症。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高水平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期年是年,一直要延续编制到年,时间跨度大,规划期限长,既要重新确定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方针,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分配。我们必须理清思路,抓住关键,科学统筹,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修编任务。
第一,要扎实开展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工作。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也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年开始修编,年批准实施。由于上轮规划没有预期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部崛起和我县“工业强县”、“项目立县”战略的实施,逐渐暴露出发展战略定位不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无法适应县域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尤其是一般农田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为了吸取经验和教训,我们对上一轮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价,提出改进规划修编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增强新一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要认真研究有关重要问题。要从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要求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重要问题,为规划修编工作提供支撑。一是充分论证土地资源的承载力,科学分析经济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提出统筹经济建设与土地利用的措施。二是对城镇化进程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进行研究,提出规划期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数量和空间布局,并研究实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的新机制和保障措施。三是分析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土地的集约利用潜力,研究建立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四是研究我县社会经济活动对土地利用的方式、结构、布局的影响,分析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的互动关系,提出符合未来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第三,要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保护基本农田是必须坚守的一条红线,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我县经济及城镇建设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潜力不断释放。虽然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速度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总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所以我们必须要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摸清土地资源“家底”,为今后城市拓展、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留足空间,确保长远发展。
第四,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规划修编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一项主要原则。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作用,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要对毁坏农田、旧宅基地、空心村和废弃的工矿企业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对能够利用的低洼地、荒坡、荒沟进行开发,最大限度挖掘我县土地潜力,增加耕地总量。二是要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新上的工业项目能不占耕地的尽量不占耕地,城镇建设、农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尽量少占地。三是要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盘活土地存量,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利用的现状。要继续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增加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容积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要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联系,密不可分。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各专项规划的制定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土地持续利用水平作为重要内容,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搞好上下级规划的衔接,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的需要,科学预测未来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协调,留足空间,使规划真正起到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特别是要围绕“一城五区、几个重点镇、八个重点产业、一项重点工程”的发展思路,搞好用地规划,留足发展空间;对近期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要一宗一宗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加上9月底前必须提交全部成果,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必须采取过硬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切实把每个环节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县里成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相关编制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我在这里进一步明确:这项工作各乡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书记、乡镇长要亲自抓,及时解决修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凡是规划修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亲自过问,由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规划修编不吃“夹生饭”,一次成功。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二章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对港口资源丰富、港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第七条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
第八条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编制港口布局规划,仅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第九条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港口总体规划中的港区规划的深化方案。
第十一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二条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编制。
主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保护和节约使用港口资源,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
(二)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促进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枢纽作用;
(四)统筹不同层次港口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群体的综合竞争力;
(五)依靠科技进步,适应国际国内航运、现代物流等发展的要求,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
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省、自治区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港口布局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涉及新港区开发或者对现有港区功能有重大调整的,应当进行新港区选址论证或者有关专题论证。其口总体规划论证完成后应当编制港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港区、作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优化港区水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市规划的相关设施协调、衔接。
第十七条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在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铁路、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以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的意见。港口管理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交通部统一制定的港口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二十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工程相关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并统筹考虑航道、通航安全与港口规划布置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港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港口布局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包括相应的专项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应当委托持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水运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水运行业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前款所称地区性重要港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确定的本地区的重要港口。
第三章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交通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交通部同意或者提出的修改意见被采纳或者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公布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五条主要港口所在城市是直辖市的,其港口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要港口所在城市不是直辖市的,其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因特殊原因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港口总体规划上报前,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协调一致。
交通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港口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交通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布实施的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港口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书面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在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前,应当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主要港口所在城市是直辖市的,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征得交通部同意后,报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布实施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交通部备案。
主要港口所在城市不是直辖市的,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人民政府书面征得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并征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前,应当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条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前,应当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批部门在审查港口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送审材料可以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三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报批港口规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批的文件;
(二)报批的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政府信息渠道上公布规划文本。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组织编制港口规划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和港口发展的需要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
港口规划的修订是指对规划范围、港口性质及功能、岸线利用、港口布局及水陆域布置等进行重大变更。
港口规划的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第三十八条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应当通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对港口规划进行修订的专项规划,按照相应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对港口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的专项规划,按照相应港口布局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对港口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专项规划,由原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港口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
需要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的区域建设港口设施或者在港口总体规划中新开发的港区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首先按港口总体规划修订程序编制新港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港口设施的规划依据。
第四十一条拟建设港口项目的功能及选址与港口总体规划有较大差异,经专题论证认为确需改变港口总体规划按所选方案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修订或者调整港口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符合港口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建设码头(包括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船坞、船台、滑道等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时,应当提交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出具的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出具的港口岸线审批文件。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上述港口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办理了港口建设项目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的相关手续。未依法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施工许可。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任何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其是否符合港口规划及是否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线及港区水陆域、通航水域、航道、锚地等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从而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交通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项目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手续,并公布检查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主要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违法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港口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对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检查、督促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认为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回复书面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
第四十七条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接受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港口规划审批部门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规划,或者在审批中、或者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规划职权导致破坏港口规划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
(二)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的;
(三)对违反项目审批、岸线使用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