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6:18:3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房产投资价值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RMB升值、流动性泛滥和新会计准则三驾马车必将驱动行业估值走高,多项证据表明需要把往年12倍动态PE行业估值标准提高到15倍。因调控政策和行业自身调整要求,聚焦于土地、资金和品牌的行业竞争正在加剧,强势大中型企业的成长性变得越来越清晰。他们将不仅取代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还将更多地享受到未来的行业景气延长。
紧缩地根、地价款纳入预算内管理和工业地价必须招拍挂的政策变更,土地供应数量吃紧,人民币升值和流动性泛滥必将促进地价上涨。
07年主流上市公司业绩可以保持25%一40%的高速增长,同时房地产行业存在大股东资产注入、RMB升值、管理层激励、环渤海等区域市场景气、地价上涨和商业地产等丰富的主题投资机会。因此,建议投资者标配和超配房地产行业,且超配者超强。
报告在业内率先界定了强势大中型企业的度量标准,成长动力、暴增的预售房款、加快开发的规模效应、业绩持续高增长趋势、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着强势大中型企业必须享受更高的成长溢价。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是按公允价值对其期末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及确认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专门的定义,而将其包括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1]。
2.成本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3)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分别以下情况确定: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的基础。②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并加减相关补价后的金额确定其成本。(5)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照所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6)企业合并所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分别以下情况处理:①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确定其成本。②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购买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涉及投资性房地产,其相关成本的确定按照固定资产成本确定方法确定[2]。
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的条件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场所;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取得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似、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似的建筑物。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企业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予以确定[3]。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和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计量取得时的成本和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按照初始取得的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自行建造取得或开发完成的投资性房地产
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且企业管理当局正式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行建造或开发产品用于经营出租、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企业管理当局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企业自行建造取得或开发完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科目[4]。
3.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将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5]。
4.由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当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时,按照转换日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原已经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原来确认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的损益,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期末,应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四、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
1.后续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选择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1)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按照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2)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获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于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涉及投资性房地产,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于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即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减;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增[6]。
2.减值的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所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增。
3.应用案例
2011年8月20日,G银行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权,购买价款为18000000元,支付相关手续费300000元,款项全部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支付。企业购买后用于对外出租。G银行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2011年取得租金收入为800000元,已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经复核,该投资性房地产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9000000元。2012年2月,G银行出售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取得价款22000000元。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五、结论
“投资性房地产”账户也可以用以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和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记入借方;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和处置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结存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参考文献:
[1]李俚.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08(22).
[2]徐琼,高云朝.试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08).
[3]王艳,张晗.我国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现状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1(02).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002 -02
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计量方式在会计发展环境的变迁过程中已经无法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为经济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不能对经济前景进行有效的预测,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开始被广泛应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做出了多次的修改,其最后一次修改发生在2006年9月,此次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含义为:“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时在计量日支付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定义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交易的当事人在对交易的情况充分熟悉的情况下自愿以资产进行交换或对负债进行清偿的金额(前提是这一交易是公平的)”。2006年2月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公允价值的本质就在于其公允性——即对交易的情况充分熟悉的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形成的,必须能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允的价格,同时还要兼具可靠性、相关性的信息质量特征。利用公允价值这种计量方式有利于确定企业资产的质量、管理潜在的企业的财务风险、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的状况,进而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参考价值更高的决策依据。
1 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对一些企业来说,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使企业的资产价值更加真实地反映出来,使企业实际获得的现金流得到更加准确的披露,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承担的财务风险得到更加准确的反映,因而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以有效的提高,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及债权人等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对该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对已经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而是应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做出合理的调整,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中。因此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公司的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是对公司有重大利好的计量方式。
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国内只有相当小部分的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采用该计量方法,这说明公允价值这种新兴的计量方式在给公司带来巨大利好的同时,也对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大多数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看到了这一点才未敢触及这种能够为公司带来绝对利好的计量方式。我们认为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相关利润波动幅度不可控
很多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只是逐年计提折旧或摊销,它的价值不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也不会将其市场价值发生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无法反映出资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资产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如果企业对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变更后续计量模式,由原先的历史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例如,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之后,将对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而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将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最终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本年利润。因此,公司的利润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化的直接影响,而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的这部分利润与市场价值变化的方向一致,即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那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就会因此而上升,从而公司利润也会因此而上升;反之,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那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就会因此而下降,从而公司利润也会因此而下降。因此公允价值的变化会加大净利润的变动幅度,这种利润的不稳定容易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盈利能力与经营成果稳定性的质疑,误导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由此可见,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完善措施正在跟进,房地产市场价值升值固然会对公司产生利好影响,但是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并不是没有。因此,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加大利润波动幅度从而误导众多利益相关者。
1.2 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
虽然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价值持续走高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也有可能因为受全球经济及其他诸多因素所影响出现市场价值下跌的情况,但是这种公允价值的下跌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给公司利润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小的,相对于因房地产价格的提升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给公司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且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又不需要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因此这将对以后年度公司的利润产生巨大的提升作用。如果企业对未出售出去的商品房或公建暂时出租后作为固定资产处理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这种计量方式需要在其初始成本的基础上逐年提取折旧或摊销,账面价值只能逐年降低,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账面价值将与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情况下的公允价值反应不一致。因为如果房地产价格上升的趋势持续,运用公允价值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不但账面价值会有所提升,而且还不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这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只是解释本期新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并且用途的披露也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他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用途,投资者等无法从报表中得到确切的信息,在报表中所列示的其他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是否存在将未出售出去的商品房或公建暂时出租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无法把握。
很多情况下,审计者无法针对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清晰的确认,在房地产企业中,该项目下的会计舞弊时有发生。
1.3 计量的客观性不足
很多企业年报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的披露在内容上有失公允,难以让人信服。例如,很多房地产企业制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司决定采用可比项目成交价格类比法:实地综合调研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城市或所在城市的主要城区项目;自权威机构和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可类比房产项目;依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型、房产境况、房产附近的环境、交易的时间和形式等方面来调整并最终认定调整因素的区间,编写出调整因素的比照表格;然后再对能够进行类比的房产项目根据以上确定的调整因素比对表格对房产的成交价格进行修正,并对修正后的数值求出其算术平均值,进而取得标的物的预估价格,从中减掉预计的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及附加,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从表面上看,这种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比较严谨与周密,但经过仔细分析后会发现其实是比较粗糙和模糊的,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因为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具体计量过程的披露中只有文字的说明,没有披露相配套的数据作为支撑,无法进行实际操作,很难让报表使用者信服,企业财务人员据此估价进行会计处理进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就着实令报表使用者担忧,因为采用可比项目成交价格类比法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是比较强的。
另外,很多企业缺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价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企业市场部门人员仅凭上述过程评估出来的结果是否客观、公允,是否会存在公司高管因道德观的缺失而指使、强迫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因自身利益的原因故意通过调整公允价值从而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等问题,企业没有相关的内部控制部门及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范。另外,由于公允价值确定的专业性较强,企业外部监管部门又不能直接参与其中进行干预,企业管理者可能会利用这种看似合理但是经过推敲后却是漏洞百出的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信息披露达到某种其想要达到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牢牢把握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原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 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2.1 加强企业利润管理
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波动所带来的利润企业自身不可控,企业不可能通过经营去管理,这种波动受市场环境中外在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与宏观调控因素等。为了不使这种利润波动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进而损坏公司的良好形象,企业应该强化自身的利润管理,充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润波动所受到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波动幅度和对整体利润的影响。只有加强企业利润管理,强化自身披露,才会使众多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公司年报时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是否具有稳定性,投资者才会有清晰的思路判断利润波动是由哪些原因所导致的,这种利润波动对自己的投资策略是否会构成较大的威胁以及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
2.2 严格披露投资性房地产
明示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目的用途是企业会计准则对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上市公司的最起码的要求,而且也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将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从而进行利润操纵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准则对这方面的规定,否则准则只会变成一纸空文,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毫无约束力。因此,建议企业在年度报告披露中按照准则的规定及时、中立地明示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目的用途,其中包括原有的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新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用途。只有这样做,才可以在源头上防范并遏制住公司经营者利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用途的模糊披露来进行利润操纵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可能性。这样一来,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账面价值和对利润产生的影响才会令报表使用者信服。因此,明示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目的用途是防止公司经营者虚增公司利润的最佳途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尽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将公允价值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非常少。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的必要性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这将对于有助于实现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真实、可靠和及时的报告数据,也将推动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
一、公允价值引入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中是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中引入公允价值不仅是国际会计的发展所需,也在我国房地产价格暴涨背景下切实可行的计量模式。一方面,从国际市场上看,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有利于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国际投资者对我国会计报表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的信任;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来看,投资性房地产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具有传统计量无可比拟的优势:能迅速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情况,使财务会计收益更加真实完备;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有助于缓解经营者短期行为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对立;可以使企业财会部门增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等条目的注意等等。所以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不能排斥,但是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也不能追求一步到位,需要根据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的具体市场情况逐步推进。
二、当前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尚未处于主导地位
尽管新准则允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通过对2010年财务报告进行抽样发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较成本模式尚未处于主导地位。如万科、陆家嘴和保利地产等大地产公司仍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咎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新准则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转回成本模式,而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却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
(二)公允价值的理论体系和可操作的具体方案欠缺
一方面,公允价值缺乏框架性的理论系统,如由于价格确定的方法不统一,从而造成价格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准则缺乏统一的规定,如由于特定个体对于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和风险的估算和预计通常各异,难免导致计量方法不明确,从而公允价值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困难加大。可见,在实际运用中往往由于公允价值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从而阻碍了公允价值的普及应用。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
就目前投资性房地产披露程度来看,以实际交易为基础的历史成本具有客观和可验证的特点,而即便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中可以提供一些更为相关的资料和数据,但是通常由于特有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导致无法满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如,财务报表的阅读者无法了解到投资性房地产的具置和面积大小信息,或者房产市场价格等资讯,从而很难判断该企业公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合适。
(四)财会人员素质不一
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鉴于公允价值获取上的难度和获取结果难以量化和验证,比如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和具体参数的选择方面,从而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由于长期传统地以规范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导致他们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职业判断意识薄弱阻碍了诸多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三、若干建议
(一)提升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地位
从计量属性上来看,公允价值计量代表了国际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为了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这也是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努力的方向。因此不管是政策制定部门还是房地产监管部门,都应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后续计量。在从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相应指南。
(二)制定和完备具备可操作性的公允价值行业准则
公允价值模式的广泛推广,需要准则制定机构制定和完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具体指南,细化公允价值规范,使得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问题具备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如必须以公开的交易信息为基本依据;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需要制定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可比系数,并且按照该系数获取持有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信息披露更为规范透明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较少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条款,而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与否和披露多少及详细程度都由企业决定,这要求我国政府应逐步降低人为操纵性和主观性,明确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证据来源、估计假设等相关问题,防止公司在重大会计政策披露中照搬准则的原则性条款,使其披露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有利于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四)加强企业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准则,需要企业加强培训力度,采用多种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会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完善企业会计人员的理论素质和知识技能;提高财会人员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科学判断和处理的能力,以便减少公允价值判断的偏差;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特别是要强化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的落实;运用过硬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判断经验,在合法的范围内对业务进行灵活处理,这样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允价值。
小结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学术界和实业界对其研究和应用都十分欠缺,但是公允价值模式应用于我国投资性房地产是国际财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鉴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于其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需要我国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国家政策背景要求科学地进行选择。(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吉;133000)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陈兆芳.公允价值运用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财会月刊(综合),2008(1).
[3] 汪祥耀.投资性房地产:一种新颖投资方式及其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J].经济经纬,2001(3).
[4] 任秀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探讨[J].商业经济,2011(17).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持有目的等方面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有显著区别,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单独计量,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据《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4月30日,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833家上市公司中,27家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占比3.24%。说明新准则实行五年来,我国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仍然保持谨慎态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成本模式相比有怎样的差异,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处于怎样的运行环境,企业应采取什么对策做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工作,本文应用SWOT方法对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望对准则制定者、监管机构和企业完善会计政策有所裨益。
SWOT分析方法是一种发展战略分析方法,它最初用于企业战略分析,包括分析企业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然后用系统的思想将这些似乎独立的因素相互匹配起来进行综合评价,使得企业战略计划的制定更加科学全面。SWOT方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平衡系统分析体系,它自形成以来,被广泛应用于企业战略研究与竞争分析,成为战略管理和竞争情报的重要分析工具。现在,SWOT分析以其显著的结构化和系统性的特征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本文选用SWOT分析法分析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优劣势分析主要着眼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自身的特点及其与成本模式的比较,而机会和威胁分析将注意力放在外部环境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带来的影响上,最后将内部分析和外部分析结合起来,提出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优势S(Strengths)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客观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现时资产状况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它直接面向需求市场,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和投资风险大的特点。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以及时反映其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指标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照资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前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予以转销。一方面,由于我国房价总体趋势为在波动中上涨,多数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和企业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不确认业务成本,即使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当期利润总额也会增加;若是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上涨,由于公允价值上升,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使利润总额上涨幅度扩大。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能够改善企业经营业绩,润色财务报表。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劣势W(Weaknesses)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条件严格并存在一定的执行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准则还规定,同一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因此,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才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同,并非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达到准则要求;又由于企业财会部门的资源有限,一般需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公允价值评估,这就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负担。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计处理过程相对复杂
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折旧可以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财会人员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整利润总额,确认递延所得税,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加剧企业利润总额的波动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两者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对利润总额产生影响。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频繁,变化幅度较大,那么企业利润总额将随之波动,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甚至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不利的投资决策。
(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发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
净利润是基于企业权责发生制会计处理基础产生的,而权责发生制导致了净利润与现金流的相互背离。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引起利润总额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前仅仅反映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变动,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加剧了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增加了利润分配的难度。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前的发展机会O(Opportunities)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国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已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正是借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的是提高我国会计信息与国外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加我国财务报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认可度。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公允价值可靠性有待提高,为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出现,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制定了与我国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后续计量模式,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发展做了正确的引导。
(二)目前我国经济形势良好,多数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价值实现了保值增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通胀压力日益增强,土地资源稀缺性使得房地产不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而是成为企业的一种投资项目,也成为了企业贮藏财富的一种手段。当前物价水平稳步上涨,货币购买力有所下降,多数投资性房地产通过收取租金或高价出售实现了资本保值增值,增强了扩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面临的环境威胁T(Threats)
(一)为挤出房地产泡沫,政府出台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十条),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0年国十条开始执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希望能够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挤出房地产泡沫。政府的宏观调控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波动的担忧。为了防止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下跌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谨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遏制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大多数企业依然选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可根据其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自行选择后续计量模式,而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同选择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截至2011年4月30日,96.76%的上市公司依然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没有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为了维持与同行业同地区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成本计量模式占主导地位的环境制约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发展。
(三)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通常在确定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需要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仍处于自发状态,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这就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造成了困难,也降低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阻碍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普遍应用。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SWOT分析结论详见表1。
五、完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SO策略——加强监督和指导
会计政策选择给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也不例外。目前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试图依靠公允价值的优势抓住外部机会,一方面出于企业长足发展的考虑,另一方面可能立足于企业当前的盈余管理动机。为了促进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监管层应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践的监督和指导。首先,要结合理论和实践研究,从准则层面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虽然我国在引入公允价值时保持了谨慎态度,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制定了严谨的操作规范,但是政策漏洞依然存在,例如投资性房地产与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转换条件较为宽松,企业可通过资产项目的转换实现计量模式的转换,违背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的规定,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准则。其次,要强制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包括介绍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状况,论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合理性,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信息来源和估值技术等相关信息,增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的可信度。最后,要加强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审计。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公允价值审计也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审计人员需要特别注重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增加审计资源的投入,加强与各个相关方面的沟通,搜集充分证据后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作出客观评价。
(二)ST策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优势和它面临的环境威胁来看,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自身的优势难以发挥,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尽快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要建立一个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平台,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管理,改变当前的混乱秩序,增加房地产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构建房地产价值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充分披露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动态发展,为企业获取准确有效的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提供有利条件。
(三)WO策略——提高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
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应用环境,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克服其应用障碍,也就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首先,要帮助会计人员从思想上树立公允价值观念。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间尚短,企业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还很陌生,存在一定畏难情绪,因此,要提高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认知和认可,树立正确的公允价值计量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的技术指导,出台技术规范条例,增加相关技术培训,帮助会计人员克服评估技术难题。再次,要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会计人员职业行为,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WT策略——披露两种模式的计量结果
要想弱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劣势和避免外部环境的威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同时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成本计量模式的计量结果。披露两种财务报表,方便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自身对公允价值的判断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只能选用一种后续计量模式计量企业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并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而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较多,实现准则要求难度较大。虽然披露两种计量结果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可以突破准则限制,也可以弱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本身的缺陷。
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公允价值,也给我国实现双轨披露提供了借鉴。因此,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发展的初期,采用双轨披露制度,或许能够有效推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应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方面要从公允价值模式本身出发,完善会计准则规范;另一方面要从公允价值模式应用外部环境出发,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同时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水平。只有这样,才可趋利避害、扬长避短。随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在实践中的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相信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在相关各方的努力下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并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1-135.
1.引言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建立与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2006年初构建起了一套包含39项会计准则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同时鼓励其他形式企业执行。在此次准则体系修改中,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允许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对部分资产选择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中《第三号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行被认为将对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理由是由于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因而过去形成的由成本计价而被低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可实现价值的快速回归,从而可实现企业业绩大幅攀升[1-3] 。
此次准则体系修改中,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允许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对部分资产选择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中《第三号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行被认为将对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理由是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会迅速将其过去采用的成本计价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这样可以对因使用成本计价而被低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实现价值的快速回归,从而实现企业业绩大幅攀升[1-3] 。
但直到2009年10月,上市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显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企业数量仍很少,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计价的准则变动对上市企业的整体影响很小[4, 5] 。针对此现象学者们展开了积极地探讨,主要从客观角度总结了许多影响企业选择公允价 值计价的因素[6, 7] 。
本文认为客观因素制约影响了小部分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选择,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上市企业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了不变更计价模式的选择。后文将对此观点进行论证,并对管理层如何进行计价变更决策展开具体分析自利,对为何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数量很少的现象给出解释。
2.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特点及公允价值计价效应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并规定为如下范围: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在新准则中被认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单独划分投资性房地产是基于房地产实务对固定资产区分的需要而提出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的披露,提高会计的相关性。旧准则里投资性房地产被当作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的资产看待,也采用相应的估计使用年限对其提取折旧。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发现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而采用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此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基于此,业界和学术界认为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处理不合适。因此,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原有的固定资产中划分出来,作为单独一类确定会计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由此应运而生。
2.1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特点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上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1)归入的资产性质变化
在旧的会计准则中,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内容分散在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三个部分,由于各个部分的资产性质不同,因而会计处理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作为企业存货,按存货准则规范处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和企业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一样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准则规范处理;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持有并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准则的规范来进行处理。而在新准则中,这些不同用途的房地产统一归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同样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2.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变化
旧准则中,归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价的房地产主要以成本模式计价,归入存货资产的房地产则以成本与市价熟低法原则计价,在房地产市场价格节节攀升的情况下,成本价格要远低于市场价格,由此会计账目价值与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额。而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公允价值(fair value)意指“公平合理之价值”。
3.后续计量变化
在旧会计准则中,归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房地产分别按照该类资产的后续计价规定进行计量。
新会计准则下的房地产后续计量则规定:原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但是一旦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允许再变更为成本模式计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自利,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公允价值计价效应
我国上市企业已普遍设立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在已实施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变更决策为实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1)极大地提升企业利润,改善企业以往较差的经营业绩,甚至力挽狂澜帮助企业避免被退市。2)改善企业报表中如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等会计指标,增强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信心,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融资以获得发展。例如ST百花通过计价模式的变更获得了巨大的价值。作为一家以餐饮为主的上市企业,ST百花2004、2005连续两年亏损,而且2006年也了预亏的报告,但最后在年报中公司通过对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实现了净利润,从而避免了被退市的厄运。
虽然具有可观的公允价值计价效应,然而直到2009年10月,上市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显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企业数量仍很少。表1是我国设有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上市企业有关计量模式的统计表,说明了上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积极性不高,可看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数量呈现出逐渐增多趋势。上市企业仍较普遍地实施成本计价模式,与新会计准则推出前预测上市企业将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大相径庭。
表1 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计量模式情况表
年 度
2006
2007
2008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上市公司
619家
657家
690家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上市公司
10家
18家
23家
3.制约公允价值计价模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为何大部分上市企业不愿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有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因素的制约,限制了部分企业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其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计价;二是管理层主观选择的影响,即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偏好影响了其在计价模式上的选择决策。本文第四部分将讨论管理层如何基于自身考虑做出计价模式选择。
制约上市企业公允价值计价模式选择的客观因素有:
1.公允价值计量的严格准则限制。基于对我国国情的考虑,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受到了严格的准则限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相对来说,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可采用三种方式获得:活跃交易市场的报价;类似资产可观察到的市价;运用估值技术所确定的价值。而我国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不允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这样的选择限制制约了部分企业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相关计量。
2.成本因素制约。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采用将增大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成本。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要求在每个会计期末企业需外聘专业人员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将增加企业会计核算与审计工作成本,而且相关准则还要求企业应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相对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这将使企业花费更多的代价,由此也将抑制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积极性。
3.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的价值比重影响。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价值比重较小时,将使得企业变更计价模式的意义不大,也将制约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采用。在上市企业中,虽然房地产企业拥有大量的房地产,但是其拥有的大部分物业资产目的在于出售,而非经营或出租,故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筑物,是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的,其计价基础仍采用成本模式,并不受公允价值升值影响。该类企业即使为了适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自利,而将其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改售为租,在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其公允价值超过账面成本的部分也只能调整期初的股东权益,而不会影响当年的利润。
结合我国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认为因受上述因素制约而使得不能实施公允价值计价的企业数量很少。原因在于:首先,存在大量上市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市场交易活跃地区,但仍然采用原成本计价模式。例如北京、上海、广东共有240余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虽然这些地方房地产交易活跃,却也仅只有不到4%的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其次,虽然计价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后,会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但这项支出一般不大,应该在公司可接受的范围内。由此可以得出,客观因素的制约不是上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没变更为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主要原因。
4.影响公允价值计价模式选择的主观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没有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更多地是源于公司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做出的决策。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在代表所有者行使公司经营权时,公司管理层常常面临着众多的决策选择,为此作为人的公司管理者的决策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本部分即以管理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心理分析其在计价模式选择中的决策行为。
设企业已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考虑的决策时点是新准则颁布之后的两年内,公司是否将投资性房地产由原采用的成本计价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实质是一个采纳与否(是否采纳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决策问题。以此变更决策是否对公司有利和对管理层有利考虑,则选择变更计价模式后公司和管理层的收益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是否变更为公允价值计价决策收益表
决策收益
管理层收益
公司收益
类型1:正,正
类型2:正,无
类型3:正,负
类型4:无,正
类型5:无,无
类型6:无,负
类型7:负,正
类型8:负,无
类型9:负,负
在表2的各收益结果中,当收益为类型1和类型4时,由于收益结果对管理层有利,对公司至少无不利影响,故管理层选择变更计价模式的可能性会很高;当收益为类型6、类型8、类型9时,管理层会放弃变更计价模式,因为变更计价模式不能为公司和管理层带来正收益;当收益为类型5时,一般管理层也会选择放弃变更计价模式,因为他们可将变更计价模式的选择权留到未来有利的情形执行;当收益为类型3时,虽然收益结果对公司为正,但基于管理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决策动机自利,可能选择不变更计价模式;当收益为类型7时,此时的收益情况正好与类型3相反,管理层可能会选择变更计价模式;当收益为类型2时,管理层可能选择变更计价模式,也可能选择不变更计价模式(以作为延期期权留待对自己最有利时执行)。可见,各上市公司是否变更计价模式取决于变更计价模式的收益结果类型。
变更决策后收益结果的判断思路是:1)对公司来说,若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加上由于变更计价模式获得的变更会计利润,结果会对公司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则称为变更决策对公司的收益为正;若变更后对公司为负面影响,则称为变更决策对公司的收益为负;若变更决策后对公司的影响很小,则称为变更决策对公司的收益无。2)对管理层来说,若变更决策对管理层的利益有重大积极影响,则称为有正收益;反之为负收益;若无影响,则称收益无。
虽然已实施变更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出现了积极的公允价值计价效应,但并不是所有企业实施变更都会具有这种效应,也即仅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积极的影响。其中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决策当期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一般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有两种可能:正收益,或负收益。下文分别以此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公司经营业绩为负时变更决策的收益结果
当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价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价,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有:1)由于近年物业升值迅速,基于会计计量原则,计价变更必将极大地提高公司净资产价值和扭转业绩不佳的局面。2)可改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甚至可避免当期会计利润为负,利于后续年度公司实行增配股。3)当企业陷入连续多年亏损境地时,采取此变更措施可一举扭转亏损局面,甚至会因此而保住珍贵的上市资格。从计价变更后对公司的收益影响来看,当公司连续多年亏损面临退市时,此时变更计价模式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收益(保住上市资格);当公司需采用增配股方式继续融资,而实际经营业绩不佳时,计若价模式变更可以改良公司财务指标实现符合增配股相关条件要求,则变更计价模式具有巨大价值;当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贷款银行的放贷指标要求时,若变更计价模式可实现改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达到贷款银行融资标准,则变更计价模式具有正向收益;当企业既没有后续融资需要,也没有退市风险,计价模式变更则对企业来说实质上无影响或为负影响(由于将失去未来有利时的变更机会)。
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价,对于管理层来说,变更获得的收益与公司是同方向的。上市公司若因业绩糟糕而退市,会给管理层带来声誉损失,这是管理层不乐意看到的,所以若变更计价模式能保留上市资格对于管理层来说此时变更收益巨大。若上市公司因变更计价模式保住业绩指标而实现后续融资,由于融资后会增大管理层所控制的资产数量,因此对管理层来说变更的收益也是正向的、巨大的。同样,当变更计价模式能为企业实现贷款融资时自利,由于增加了管理层的控制资产,对于管理者来说变更计价模式的收益也是正向的。除此之外,变更计价模式对管理层的影响很有限,可以视作无影响。
2.公司经营业绩为正时变更决策的收益结果
此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价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价,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有:1)可在原来正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更高地提升公司的会计利润。2)可在原相关财务指标不利的情况下,改善公司财务指标,有利于保持公司贷款融资,或保住公司增、配股融资资格。3)由于原经营业绩为正,变更计价模式将进一步增长当期会计利润,导致当期所得税支出增加。4)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之后的各会计年度将失去成本法下折旧对所得税抵扣的好处,则后续年度税负增加,导致企业现金等实际利益的流出。从计价变更后对公司的收益影响来看,当公司需要进行融资而达不到融资条件,通过变更计价模式可以实现顺利融资或通过变更计价模式来实现后续增配股融资,此时的变更计价模式就具有正收益;除此之外,虽然变更计价模式能够提高会计净利润,但它仅是对原本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资源价值的再确认,本质上并没有给企业增加资产,反而会因此而导致资产流出(税负增加),可以认为在公司经营业绩为正的情形下计价模式变更给企业带来的是负收益或者近似无影响(当增加的税负不多时)。
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价,对管理者的积极影响是:1)可能的更高业绩奖励。从我国上市企业的现实情况看,一方面我国上市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奖励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较弱,另一方面由于这样的业绩提升并不是经营管理层努力的结果,公司董事会往往不会对这样的业绩提升给予奖励,由此可以认为更高业绩奖励发生的可能性很低。2)由于变更计价模式可实现融资目标,管理层能够掌控更多资产,此时变更计价模式带来的收益为正。对于管理者不利的方面是:1)失去在未来变更计价模式的机会。这是因为准则规定使得计价模式不可逆向转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管理层未来利益不确定,甚至可能因经营业绩不善而遭辞退。若管理层早期实施了变更计价模式则会丧失在未来通过这一筹码来实现关键时期改善业绩的机会。2)计价模式的变更获得的会计利润提升并不为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但税收的交纳却将导致企业现金流出,这将削弱经营管理层能够控制和利用的资产数量。显然对于管理层来说,这种结果是不乐意接受的,所以变更计价模式的收益为负或者近似无影响。
3.收益结果类型
综上所述,在经营业绩为负的情形下,变更计价模式能帮助避免因连续多年亏损退市或帮助实现增配股融资和贷款融资时,则变更计价模式能够为公司和管理层带来正向收益,即属于表2中的收益结果类型1,管理层会选择变更计价模式;除此之外,变更计价模式对公司和管理层的收益无影响或为负影响,属于类型5或类型8自利,此时管理层不会选择变更计价模式。在经营业绩为正的情形下,当变更计价模式能有利于公司增配股融资或贷款融资,则变更计价模式能够给公司和管理层都带来正向收益,属于类型1,此时管理层会选择变更计价模式;除此之外,变更计价模式给公司和管理层带来的收益属于类型6、类型8和类型9,管理层不会选择变更计价模式。
结合我国的实际来看,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拥有投资性房地产而实际经营出现亏损的比例很低,拥有投资性房地产并因业绩不佳面临退市压力的公司数量则更少;在经营没有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中,因为财务指标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或实际某期业绩不佳需要改善以保留增配股资格的数量也很少,也即符合类型1而变更计价模式的上市公司很少,更多公司符合类型5、类型6、类型8和类型9,即不变更计价模式对其更为有利。由此对我国上市企业很少变更计价模式的现象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由上述分析还可得出此结论,即客观因素原因仅制约了很少数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不能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更多数量的上市企业主要是由于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考而没有实行变更决策,他们选择的是延期变更计价模式。
5.结论
实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以成本价格计价的房地产已不能有效揭示企业拥有的房地产实际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能够很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有助于企业管理层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做出与企业相关的决策判断。
虽然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积极效应,但上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的总体数量仍很有限。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上市企业管理层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偏向于仍采用原成本计价模式。随着新会计准则的继续推行,相信随着企业融资要求的出现(如企业需股权再融资或进行债务融资)或经营情况的变化(如面临退市压力),将会有更多的上市企业陆续将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计价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这也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侯立玉.会计公允价值问题探讨[J]. 华东经济管理.2009(10).
[2]刘思淼.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展与监管启示[J]. 会计研究. 2009(08).
[3]于金梅.浅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模式[J]. 生产力研究.2008(10).
[4]王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实际应用情形分析[J].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9(01).
一、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能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其会计处理可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税法是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待。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还就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扣除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处理。
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如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不再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没有用于经营活动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该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按其计税基础扣除。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
1、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在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1)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以下示例说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支付价款100万元。当月动工修建厂房,至6月底完工,发生建造支出400万元。甲公司在厂房完工前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2008年7月1日起租赁给乙公司,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土地使用权按50年摊销,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和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每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发生建造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4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4000000
土地使用权2008年上半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累计摊销10000
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4000000
贷:在建工程4000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土地)990000
累计摊销 1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000
收取2008年下半年租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0
例2:按例1,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厂房的公允价值为430万元。甲公司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土地)210000
――公允价值变动(厂房)3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10000
税务上计提折旧11万元,不确认房价上涨产生的所得,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62万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2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34.5万元[(1000-62)×25%]。
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5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88万元。第18号的规定,二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为62,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34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55000
例3:接例2,2009年12月31日该土地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厂房的公允价值为410万元。甲公司处理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土地)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厂房)200000
2009年税务上计提折旧22万元,不确认资产跌价产生的损失,会计处理比税务多计损失8万元(30-22)。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2万元[(1000+8)?鄢25%]。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20万元,计税基础为466万元,二者之间的差额54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9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13.5万元,该科目年初余额为15.5万元,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20000
例4:接例3,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厂房和土地出售,取得收入550万元。甲公司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2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土地)990000
――公允价值变动(土地) 110000
――成本(厂房) 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厂房) 1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10000
2010年税务上计提折旧22万元,确认转让收入550万元、计税成本444万元,即确认转让所得106万元,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所得54万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0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3.5万元。此时,该厂房及土地的账面价值为零,计税基础也为零,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3.5万元应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35000
从上述处理过程来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虽然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处理的方法不同,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产生了应纳税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但总的来说,在整个持有期间,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总额是相等的,最终随着该资产的处置差异归于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一、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特点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涉足房地产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2006年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全面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之际,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要求对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单独确认。该准则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很多地方体现中国特色,特别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方面表现得十分谨慎。
首先是有条件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优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同,我国准则侧重于采用成本模式。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具备两个条件:a.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确定后,不能再变更为成本模式。
其次涉及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相关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差额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准则的特点是对同一资产价值发生增减不同方向变化产生的差额区别对待。规定如果转换当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大于账面价值,应当将差额在己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此方法处理,而存货及自建投资性房地产则无论价值增加或减少其差额都计入当期损益。
最后在披露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成本模式下仍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我国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要披露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与方法,而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并不要求披露公允价值。
二、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现状
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所具有的谨慎特点不仅在准则制定时表露无遗,而且还能得到上市公司准则应用时统计数据的充分证明。总体上看,07、08、09三年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分别为630家、690家和772家,分别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0%、42%、45%。其中绝大部分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极少,笔者结合有关统计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公开资料查阅相关上市公司报表,确认三年分别为17家、20家和25家(见附表),分别约占2.70%、2.90%、3.24%,可见企业对公允价值模式的运用普遍相当谨慎,远低于此前市场普遍预期。2010年由于房价继续高涨,物业税呼之欲出,很多企业由此担心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负担,没有新增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因此2010年仍然保持为25家。下面就其具体应用情况作些描述:
(一)从涉及行业来看,以房地产类公司居多
25家中,房地产公司9家,占36%,它们分别是:津滨发展、卧龙地产、正和股份、金融街、金宇车城、中航地产、泛海建设、世茂股份、武汉控股(该公司2010年房地产行业收入超过60%,实现向房地产行业转型)。另外银行业4家,占16%,分别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及宁波银行。其他12家分别涉及商业零售业、纺织业、化工业、酿酒业、航空业等等。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类公司资产中投资性房地产相对其他行业来说较多,特别是一些拥有商业地产的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发挥其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的优势,对公司和投资者而言更有意义。这种现象在2007年刚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时并不明显,在近两年,特别是2009年随着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公允价值计量受到更多房地产公司青睐。
(二)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对公司影响看,多数公司影响不大
这可从两个比重进行分析。一是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比例。25家公司中12家的占比只有1%左右,应该说投资性房地产少的公司,无论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对公司影响都不大。与之相对的是10家比重接近或超过10%,有1家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比重甚至快达到90%。但总的来看,并没有象通常所料想的那样,表现出投资性房地产较多的公司偏好公允价值计量的现象。二是房地产租金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根据2010年财务报表分析,有14家公司在营业收入中没有单独列出房地产租金收入,可见比例相当低,有单独列出的9家超过1%,1家不足1%,另外1家房地产公司没有单列租金收入,全部包括在房地产行业收入中披露。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与方法各异,大多数公司有披露
根据2010年年报,有10家根据独立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但有2家并未列出具体评估公司名称,10家参考同市场同类房地产价格由公司自行确定,有3家根据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另外有2家没有说明确定依据。无论是评估给出还是自行确定,大多数只是较笼统地说明按市场法确定公允价值,具体方法不明。
(四)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大多数公司还是空白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是为保证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合法有效取得及其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而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25家公司中,只有昆百大、金融街、中航地产、世茂股份4家公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办法,其他21家公司虽然按照证监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运行效果由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鉴证,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很多方面与投资性房地产有一定关联,但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方法、原则等方面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内部管理制度。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应用现状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公司选用公允价值是以反映公司资产真实价值,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为目的的,他们为公允价值计量作了十分有益的尝试。但由此也可发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
与成本模式相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用计提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可以降低当期费用,提高公司利润,同时在近两年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还可以提高资产总额,降低资产负债率,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利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存在使公司业绩不稳定、降低折旧税盾作用、增加资产评估成本等因素,但两相比较,公允价值计量的种种优势为避免上市公司“披星戴帽”或做到账面扭亏为盈或粉饰财务状况以满足融资要求等等还是具有显而易见的良好效果,因而为一些公司所利用。以ST华侨(600759)为例,其2007年年报显示,2007年度新增13.181亿元投资性房地产,当年因公允价值上升增加资产580万元,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收益580万元相比,因无需计提折旧而增加的利润5270万元(按取得成本13.181亿元和折旧年限25年估计)更为可观。再如,深方大(000055)2007年度非经常性收益总额是利润总额的2倍多,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为4232万元,占非经常性收益5701万元的74.23%,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62万元。可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该公司当年实现账面盈利的主要因素。
(二)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的可操纵空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规定有确凿证据公允价值可持续可靠取得条件下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并要求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依据予以披露,但究竟具体使用什么方法与依据仍由公司自主确定,这无疑给上市公司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运用关键在其确定依据与方法上,然而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与依据的分析可知,实际上很多公司是参照市场价自行确定计算公允价值的,也没有说明计算方法与程序,有的虽然说明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但并没有披露具体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报告书,还有的根本没披露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确定方法与程序的说明也较笼统,有的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幅度远远超过当年同类市场正常增长幅度,这不能不使报表使用者对其价值真实性客观性产生怀疑。另外,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司很少,有的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多数公司仍缺乏这种自我约束机制,使公允价值确定更加主观随意。
(三)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披露较少。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三部分。近些年很多公司因地址搬迁或扩建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较普遍。但从25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司报表分析,投资性房地产涉及范围几乎都是房屋建筑物,很少涉及土地使用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似乎全部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了,还在每年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年限摊销成本,这种做法显然无法反映一些上市公司囤地的投资目的与实际收益,没有让报表使用者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完整信息。新华社2010年10月的报道曾披露,泛海建设(000046)在北京繁华地带购置的4块土地闲置6年,其间5次调整建设规划。据估算,在这6年期间开发商仅靠坐收土地和房地产自然升值的利润就超过200亿元。可是在公司报表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附注中却找不到有关这些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信息。第二,25家公司中有13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具体项目名称,只有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变动分类数据资料,报表阅读者无法了解公司主要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单位价格,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根据会计报告判断上市公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
四、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范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大背景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符合财务会计未来发展方向。针对上市公司在应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建议从以下四方面进一步予以规范:
(一)完善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相关会计准则,加强政府监管
第一是加快制定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11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共同了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最新规定,以实现公允价值项目趋同。制定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显得更加紧迫。以此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导性文件,保证公允价值取得、评估和变动的准确性。第二是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与公允价值确定的一些相关因素,如具体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等。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估价作法,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独立评估,并要求披露评估报告,不能企业自己评估或聘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非专业评估机构,避免人为操纵企业利润。第三是规范土地使用权归类标准,以确保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土地归入投资性房地产,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二)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公允价值计量创造条件
第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活跃的市场是公允价值运用的基本前提,但是我国目前房地产缺乏完善的市场,价格及相关信息不健全。为了增强公允价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建立良好的交易环境、推行适当的优惠政策等,培育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加快推行包括《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在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与公信力。
(三)建立健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步伐加快,公司面临的的风险越来越大,为此我国监管部门不断提高对上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与内部控制整体要求相一致,有必要要求上市公司就公允价值订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审议程序,用以明确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计量依据、计量程序与计量原则,并严格、有效地将其执行,有助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操作,降低随意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教育与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的引入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内容,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鼓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有关公允价值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国会计人员整体职业判断水平。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中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为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主观上消除利润操纵的动机。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3]相关上市公司2007年――2011年公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156-02
一、公允价值的基础理论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对于公允价值,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9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98段指出:“在公允价值定义中隐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会大幅度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易、非自愿清算或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IASC,1999)。”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2月颁布的第7号概念公告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当前的非强迫交易或非清算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FASB2000)。”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比以上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本文认为这个定义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二)目前我国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在新准则中部分地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是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中也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目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另外,在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中,也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利润操纵。
二、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应用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制定的背景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交易日趋活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日趋凸显,适时分析新的会计准则对该行业的影响显得十分必要与重要。投资性房地产只是房地产业的一个部分,主要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从而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排除在本准则之外。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看待并提取折旧,其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一方面,对房地产的投资一般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差,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将它们按照流动资产以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原则来处理,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应该给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一个专门的准则。截至2005年,世界上只有IASB、英国(SSAP19: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中国香港地区(SSAP13:投资物业会计)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有相关的会计准则。
(二)新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意味着地产公司可以对两种模式进行选择。而且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从原有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准则还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之所以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了,主要是折旧的部分已经通过公允价值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相应地得到了补偿。
上述规定可能产生下列影响:第一,原先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的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这必将引导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第二,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尤其在新会计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既然选择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强劲的今天,势必大大提高企业的净资产,也会提高当期的净利润,那么是不是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就会不加思考地优先选择公允价值来计价呢?
(三)企业是否会优先选择公允价值计价问题分析
对于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做选择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新准则给了企业选择的空间,但是并不见得所有的公司都会青睐公允价值。首先,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否合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供其交易,且该房地产交易市场能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则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即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给企业以及审计师提出了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了,怎么样来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呢?本文认为,“能够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即使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个人对每个项目所给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那样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在这里我们看一下香港的做法。在香港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中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的,每年度公司均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行评估,并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内地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如果采用公允价值,也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这将成为企业的一项很重的负担。
其次,公允价值增大了公司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拥有较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的业绩将更多地受该物业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这增加了公司业绩的不稳定性,有可能掩盖了管理层的经营不利或优秀管理能力。从以上的分析中,本文认为,此次新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虽然意义重大,也会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是否会选用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还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公允价值的影响可能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N].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谢诗芬.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前沿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6. 005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6- 0009- 0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持有的房地产按照持有意图可划分为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三类,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经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以及持有准备赚取资本增值的土地使用权。从取得途径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既可以由原准备对外出售的存货或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使用用途转换而来,也可以直接自建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获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使投资性房地产同企业其他类别的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出现了较大不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信息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 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1日将一套自建完工原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出租给乙公司。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为1 000万元,甲企业对其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如果出租日,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00,借:存货跌价准备200;贷:开发产品1 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如果出租日,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700万元,则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700,借:存货跌价准备20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贷:开发产品1 0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后,如果造成存货价值下跌的原因消失,企业可以将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但从以上会计处理对比中可以看出,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存货转换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是不允许通过损益转回的,但是如果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则要计入当期损益。这种不对称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调节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有不利影响。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按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类似的会计处理方式,按期计提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也无需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接上例,如果2010年1月31日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上涨10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2010年1月31日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下跌10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下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类似于存货出售价格下跌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但当商品房价格上升超过其原开发成本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这一部分上升的价值体现在利润表之中,从而增加当期会计利润。
接上例,假设2010年12月31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乙公司,出售价款为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出售时,该商品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20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7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100万元。甲企业会计分录为:①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借:银行存款800,贷:其他业务收入800。②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③借:其他业务成本600,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700。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直接对外出售相比,甲企业的出售收益和成本分别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但由于利润表并不单独列示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而是合并列示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因此不会对会计信息造成分类上的影响。从营业利润金额的角度来说,从以上分解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甲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就是甲企业收到的销售款,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就是甲企业对商品房的原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仅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会对营业利润造成任何影响。
2 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分析
(1)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加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由于相对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做了严格的限制。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的房地产不存在活跃的市价时,企业需要参照同类或类似,例如分布在同一市区、位置相似、环境相似、建筑结构相似、使用用途相同等,有活跃市价的房地产价格进行调整、评估确认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如果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能力和评估资质,企业还需要聘请外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这会加大企业会计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2)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加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利润波动性。虽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资产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自愿进行资产交付的价格。但事实上由市场交易而产生的公允价值会受交易双方的投资心理、对市场走向的预期、谈判能力、世界经济形势等不可预期甚至非理性的因素影响。作为存货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一年内予以出售,而且我国的政策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囤房不售的做法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管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长期持有,并且在每个会计期末将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以持有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形式反映在利润表中。这会使企业的会计利润丧失历史成本计量下的稳定、连续和规律性而变得波动。对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政策调控前,房价一直处于连续上涨阶段,将对外出售的商品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方面可以达到间接囤房以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公允价值的上升反应为企业的当期会计利润,对于上市公司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作用。但目前政策调控后,房地产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趋势,这种情况下,以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企业的会计利润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
3 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1)按照我国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房地产对外出租而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有两种征收办法:第一种是直接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第二种则是按照出租房地产账面原值的70%再乘以1.2%计算。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计算时,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会对出租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今后税法采用重估资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那么在房地产价值上涨时公允价值计量会加大企业的税负。
(2)我国计算缴纳所得税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虽然会影响企业当期会计利润,但由于企业并未实际处置房地产,因此经济利益并没有流入或流出企业。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但是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后,将不再计提累计折旧,而累计折旧是可以税前扣除,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会加大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主要参考文献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