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的特点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7 15:45:1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民间文学的特点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民间文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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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8-0013-03

如何让民间文学在当代散发出诱人的美,这是一个现实而又艰难的问题。“民间文学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它与静态的历史文物不同,是一种‘活’着的、始终保持着新鲜生命力的文化现象。”但是,当今社会的城市化与国际传媒使民间文学从其赖以生存的民俗场中失落。对于人口庞大的汉民族而言,这种变化已然成为难以挽回的趋势,而对于小聚居大分散的少数民族而言更是如此。由于“民间文学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使得学者们对其追踪不已并对其艺术特色进行各种自我认识的分析。畲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亦逃不过学者的追踪。

一 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传统研究分析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我们难以看到对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进行全面分析的文章。通观学者们对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的分析不难看出,大家仅十分着重于民歌研究,这不免让人遗憾。但我们依然能于模糊间看出学者意识界中的畲族民间文学特色。对于畲族民歌艺术特色的分析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1.畲族民歌的形式与内容分析

在以往的民间文学的分析中,学者们无不侧重于文学文本的搜集。而正是文本的结集形成了著名的“三套集成”。因此学者们的分析也大多从文本出发,按照文艺学的手法进行。就畲族民间文学——民歌而言,一类主要是以各类民歌为整体的全面描述性分析。例如,蓝国运在《畲族民歌的分类及其艺术特点》中从民歌的词、韵、修辞、情感、唱法等方面进行了整体性描述;陈元煦在《畲族的口头文学——山歌的特色》中对民歌进行了分类式的特色分析;另一类是以民歌的某一方面进行的特色研究,以曹沁芳、汤光华的《福安畲歌的音乐特色及文化内涵解析》为代表,其对民歌内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歌词上。

2.畲族民歌的演唱与旋律分析

随着学者对民歌认识的加深,人们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文本文字的琢磨,而更注重于表演过程及其音乐形式的分析。表演理论认为,“口头艺术是一种表演”,它包括“艺术行为即民俗的实践和艺术事件即表演的情境,包括表演者、艺术形式、听众和场景等。”因此,在畲族民歌艺术特色的研究中也免不了对其演唱和旋律的分析。这类分析同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畲歌的整体性着手进行的分析。此类以雷桂荣的硕士论文《畲歌演唱的特色探索》最为代表,此文从畲歌起源谈起,论述了畲歌本身及歌手的演唱特色,最后落实到畲歌的保护上。此类文章还有《畲族民歌的种类、特点及演唱形式》《福安畲歌的音乐特色及文化内涵解析》等。另一类则是对畲歌某一演唱方式进行的特色分析。如陈庭星在《初探浙江畲族民歌的旋法特征》中论述了畲歌演唱中的“旋法”特色。与此相似的则有牟学农的《浙江畲族民歌的旋法特征及其调式属性》等,而像吴碧玲的《福建畲族民歌“双条落”的艺术特点》和郭俊义的《浙江丽水畲族山歌的调式分布特点及内在联系》等皆是对畲歌演唱旋律中的特殊调式进行的艺术分析。

此外,在对畲族民间文学尤其是民歌特色的分析中,依然存在综合性分析的例子,如傅丽的《畲族民歌的人文背景及其形式特点》,从功能、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对畲歌的艺术特色进行了描述;郭义江的《畲族山歌的形式特征与本质》则是对畲歌内容形式、演唱调式的综合性论述。另外,我们还发现了对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地域性分析的文章,这就是萧坚的《景宁畲族民间文学特点初探》,这篇文章虽存在地域性,但其也可算,畲族民间文学地域性全面分析的代表。作者于此文中认为景宁畲族民间文学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景宁畲族民间文学的中继性和源头性;二是自成体系别具风采——景宁畲族民间文学的完整性和地方性。从此分析中,我们认为此两点的适用面要远超于景宁。

二 畲族民间文学艺术特色的内因新探

以上综述不难发现,这些艺术特色的分析,往往局限于民间文学的外在形态,流于表面形式,只认识到民间文学作为口述艺术的传统性分析,却无法洞察民间文学在民众生活中的内在力量,而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绝非外在形式所能完成。一般认为,民间文学的各个门类都具有相应的固定形式,这是长久以来的历史传承,而其发生的变异多在于内容。“民间口头文学是民众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阶级社会里,民间口头文学流行于广大人民之中,反映他们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也许我们会发现,在对畲族民间文学进行分析时,诸如表现了人民爱憎分明的心性,展现了民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表达了民众不畏、敢于奋斗的精神等,皆是套路式分析,而作为民族特有的口头表达方式,民间文学的诸门类都应具有自身的艺术特色,但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民间文学,除了口头性、传承性、变异性、集体性等外,它的发生、发展、成熟和继承必然联系着民族生存的内在动力才会得以长久流传,因此除了我们已述之外在形态的特色,它依然具有属于本民族的内质特征,而这种由民族自身发展的内质元素形成的艺术特色,笔者称之为“族内元”特色,而这正是民族认同与被认同的基础。

三 畲族民间文学的族内元特色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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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语言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园老师都能清楚地认识到活动前应该了解各年龄幼儿的“最近发展区”,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选择不同的民间文学作品,即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来考虑适合性。

小班幼儿“逐步摆脱以自我为中心”、“自理能力增强”,“认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动”,因此小班民间文学作品教学选择的内容应该易于幼儿通过动作或具体的行为表达。选材多以简短、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方便用肢体表达的内容,如:“两只老虎、对答歌、点点虫、小老鼠上灯台”,这类童谣符合小班幼儿年龄特点,幼儿非常喜欢,易于接受;中班幼儿就要选择一些具有挑战性的且能运用丰富形式展现的民间文学作品。所以在童谣的基础上,加入一些谜语,民间传说故事、神话故事、寓言、绕口令的内容;大班幼儿“情感的稳定性和有意性增长”,因此大班活动的内容应该能让幼儿多方位感知生活的美,如:“三个和尚、盲人摸象、老鼠嫁女”的故事表演,有利于让幼儿用唱歌舞蹈、戏剧表演、角色游戏等形式去表现自己对文学作品的理解。

(二)结合幼儿园活动组织的特点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皮亚杰认为良好的师幼互动和幼儿互动,才能调动幼儿的主体参与性和积极性,发挥活动的最大效益。因此幼儿园民间文学作品活动应该结合作品的具体形式来发挥活动的效果。如:我园大班组教学当中的民间故事《三个和尚》。开始部分一个和尚悠闲自得的生活场景及三个和尚的内心变化到寺庙的大火,老师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语言绘声绘色,语气时而悠缓时而急促,孩子们仿佛被带到故事中。在反馈记录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孩子能够正确的运用语汇,完整复述这个故事,体会到故事告诉我们的道理是“与同伴友好合作、友好相处,既方便自己也方便大家”。民间故事《老鼠嫁女》中,故事内容有趣,以对话较多,于是我们进行了分角色表演,幼儿能很快融入到角色中来,能准确、大胆的说出对话内容。教学证明,这种表演类的民间故事在中大班幼儿中深受欢迎,活动效果显著。

(三)结合内容承载的思想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作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以前,在这漫长的阶段,民间文学作品在每个时期都保留着其独自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民间文学作品时要考虑到民间文学作品的思想是否是积极向上、健康育人的,是否促进幼儿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如:在民间故事《孔融让梨》让幼儿知道了谦让,以此培养幼儿谦让的良好道德品质。在《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中,幼儿知道了遇事要动脑筋,要乐于帮助别人。在《守株待兔》中懂得了要爱劳动,不偷懒。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品德的教育如涓涓溪流,悄悄流入幼儿的心田

(四)结合民间文学的特质来选择幼儿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作为幼儿喜欢的一种文学体裁,有着自身优越的特质,如童谣的语言简洁明快,节奏感强,琅琅上口,易于传唱,富于趣味性;谜语、民间故事源自生活,通俗易懂;神话、传说人物生动,情节奇妙。我们的民间文学活动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特质,以增强活动效果。

篇(3)

无产阶级时代,很多导师就对民间文学具有浓厚的兴趣,也充分的肯定了其哲学价值。他们通过借用民间文学的哲理性神话、谚语等来论证自己的哲学观点。就曾经运用“愚公移山”的寓言证明主观能动性在改造客观世界的重要性。用“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来说明人多力量大的道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哲学家都承认民间文学中包含哲学的思想。然而,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还是有别于理论化的哲学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文学是在用比喻说明问题,通过感情表象和主观思想表现的。而哲学是以理论思维为基础,运用概念、推理的形式表述。二是自然界是民间文学崇拜、默念和祈祷的对象,民间文学包含着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主要业绩,包含着人类知识的主要成果。而哲学主要是研究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主要是说明世界和改造世界,总结各种知识和经验。三是民间文学具有集体性和人民性的主要特点,可以通过集中大家的智慧达到极高的境地。然而这样却不能显示出个人的才华和成果。而哲学则是是个别人的成果,是个别哲学家研究和的成果。四是民间文学中表现的哲学思想是简单的,比较朴素。没有逻辑性,也缺乏科学论证和理论分析,然而哲学则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和独特的风格。

在论述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时,不仅需要承认民间文学具有文学性,而且还要清楚民间文学和理论哲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如果否热二者之间的区别,把他们看成是一致的,则是错误的。而如果完全否认民间文学的哲学性,也是不符合实际。因此,应高实事求是的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民间文学中哲学思想的作用。

一、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一方面指民间文学中含有的哲学思想

另一方面指运用哲学的观点对民间文学的研究。民间文学是否含有哲学性是研究民间文学哲学价值的重要保证。在历史上,劳动人民是创造一切物质的重要力量,也创造了伟大的精神财富。因此,有人把称人民为社会上的第一个哲学家和诗人,他们的口头创作中含有丰富和深刻的哲学思想,然而,他们却不能把这些口头创作形成系统的哲学创作。

二、在评价民间文学的哲学价值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不能纳入到哲学著作中,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形式,是内容上升为思想的形式。哲学家黑格尔就支持这一观点,比如,民间的宗教和神话,他们都是理性的产物,即使表面上简单和笨拙,但他们仍旧包含有思想、普遍的原则。但哲学史研究的目的出发,神话就必须从哲学史中排除出去。一种观点是的经典作家们,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反对人民群众在创造物质财富方面的谬论。他们认为劳动人民创作的民间文学是是他们生活经验的总结。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列宁也非常肯定了民间文学在哲学史中的地位,在十月革命后,列宁无意间看到了一本无名作者的手抄作品,看完后,列宁写了下自己的感悟:我们的很多研究者只会研究一些哲学小册子,研究一些冒牌的文章,然而这篇手抄作品才是真正的创作。可是竟然受到人们的忽视,在哲学家中竟然找不到一个研究这一切的学者。每个研究者都需要知道人民的创作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的世界观。

三、一个民族的哲学思想有多种表现形式,不仅有哲学专著

还有宗教和民间文学等。因此,哲学思想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其中民间文学是哲学思想的原始资料。社会实践是哲学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奋斗使自然科学的知识不断得到丰富和提高。又通过新的生产方式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丰富社会的科学知识。这些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人们的视野,也改善了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从而推动了哲学思想的快速发展。在实践过程中,人们认识到客观世界不能离开人的精神和意志而单独存在,人们的想法和行动也必须符合实际才能成功。这种思想是朴实的,不系统的,但他们是正确的,就是这些丰富发思想和经验为哲学思想提供了原始的思想资料。但是劳动人民总结出来的这些丰富的经验,都记载在了民间文学中。因此,研究民间文学可以提炼出哲学思想的原始资料,哲W家们并将这些内容形成了理论体系。

四、哲学是以理论思维的方式来把握世界的

而民间文学的哲学思想有利于总结思想发展规律。因此,总结人类的思维经验教训,发现思维发展规律,使人们的思维更加科学化,这是研究哲学史的目的。然而,人类的智力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而民间文学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劳动人民的成果。因此,我们可以从民间文学中了解到人类智慧的发展情况,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集体创作,具有不可逾越性。但是要研究这些规律离不开哲学家的哲学创作。在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中,研究的领域是多方面的,仅有哲学著作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利用其他科学著作和民间文学,在民间文学中,如谚语格言等都是各民族具有的共同形式,他们不仅反映了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相互影响和彼此之间相互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反映人们集体思维的完整性。对于同一个问题,真理只有一个,而探究真理的过程是辩证的思维过程。

参考文献:

[1]万建中 . 民间文学的再认识 [J]. 民俗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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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

要时刻把挖掘民间文学资料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主要采取以下一个步骤:

1.听。从所接触的人的聊天中甚至于从正式谈话中获得对方是否会讲故事的信息。

2.诱。也就是我们说的抛砖引玉。在日常聊天和谈话中,主动讲一些民间故事,这样就让人产生相似联想,会诱导对方讲出更多的民间故事。比如说讲个笑话什么的,既增强语言中的幽默感,又会引导更多的笑话出现。比如,见到山讲山的传说,看到水讲水的来历,这样加上大家的拼凑,就会使我们所了解的民间文学资料更加丰富和完善。大家在一块闲侃,说不定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东西。

3.问。询问身边的同事,哪个村有会讲故事的人啊?问亲戚朋友谁会讲故事,谁肯讲故事,谁喜欢讲故事等。这样就会让我们在挖掘传承人的时候节省大量的时间。这要比单纯的调查采访更加容易和方便些,是一个捷径。

4.访。通过听、诱、问等工作方法了解到的传承人,我们最终得走到他们身边去。面对面地坐下来,把他们的民间故事挖掘出来,保护起来,进而传承下去,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2 民间文学挖掘中存在的问题

1.些民间艺人太在意自己脑子中的东西,不愿意轻易拿出来送人。近些年,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力宣传,一些民间文学传承人认为自己头脑中的民间文学作品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他们把这笔“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混为一谈了,认为自己的东西应该产生经济效益,至于多少价值,那是无价之宝。正因为这样,民间文学传承人不愿意义务地把自己的东西讲出来奉献给社会,或者说不愿意提供出来,让人保护起来,说得难听一点,他们宁可带到棺材里去,也不愿意让人搜集了去。这种观念给民间文学的挖掘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障碍。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转变民间文学传承人在民间文学的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和他们在观念上的偏差。让广大群众明白民间文学是文化、是精神、是非卖品;让广大群众明白口头文学目前的状况,抢救、搜集整理它的原因所在等,使民间文学传承人心甘情愿地积极配合,把自己的东西贡献给社会,让文化部门把他们的作品保留起来,宣传出去。对于一些重点传承人,尽快兑现对民间文学传承人的保护经费,保护民间文学传承人的健康。鼓励更多的民间文学传承人讲述民间文学的积极性,同时,调动更多的民间文学传承人参加到民间文学的传承行列中来,使散落、流失在民间的优秀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

2.有些民间艺人太忽视自己脑子里的东西,认为它不足挂齿,羞于讲述。另外还有一些传承人认为自己会的那点儿嗑,不能登大雅之堂,看到你很认真、很严肃的样子,让他讲,他直摆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是采用上述“诱”的方法,自己给他讲述一些民间故事、歌谣让他们听或拿出我们已经整理出书的民间故事来给他们看,让他们明白,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东西。到时候,他们或许会恍然大悟:原来就是这些东西啊,我也会。我会讲的东西,可比书上的还好,还完善呢,那样他们就会兴致大发。我们就会有所收获。

3 挖掘民间文学的方法

1.我们做民间文学保护工作的人必须是有亲和力的人。民间文学存在与老百姓的头脑中,靠的是口耳相传得来。他们没有义务为我们讲述民间故事。我们要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乐意为我们讲才好。民间文学的挖掘是一种面对面与人交流和沟通的工作,搜集整理者面对的大多数是老人,老人本身就是一种弱势群体。俗话说老小孩、小小孩,老人多数没有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而且做事认真,因此,要做好民间文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就需要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老人的工作。我们要尊重他们,放下架子,拉近和他们之间的距离。把他们当作亲人长者来对待。绝不能有“厌老”情绪。谁家都有老人,换句话说就是每个人都会老。我们必须要做到尊老、敬老、爱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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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文学的艺术的定义

民族文学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是民俗学最早研究的领域。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WIPO和UNESCO《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界定了四种最典型的民间文艺表达形式,包括:(1)言语表达,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2)音乐表达,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现的民间音乐;(3)动作表达,包括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包括绘画、雕刻、陶土艺术、玛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框篮编、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

在各国的法律中,对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都会有各种的差异,那么传统文化遗产资源必须具备什么实质标准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应具备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首先,传统性和动态性。所谓传统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经过世代传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鲜明特点。传统的民间文学世代相传,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传承性。

其次,群体创作性和个人传承性。民间文学既是属于集体创作的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有可能是某个人完成民间文学艺术的,然后广为传唱,成为民间的艺术。

再次,载体的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民间文学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当然最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两者间的区分其实并不一定区分的那么明确,有形的载体是民间文学表达的载体,无形的是表现了民间文学的灵魂。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目前国际上各国以及各组织对于传统民间文学的保护也给与的更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也运用而生。

1、《伯尔尼公约》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其第15条第4款规定:“(1)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所有其他成员国。”这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公约第15条之规定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全面足够的保护。

2、区域性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为了对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却没有给与任何报酬给发源国的不公平现象,一些不发达国家通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比较突出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前者是一部全面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地区性公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区域性国际条约。该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立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奋斗目标。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开了政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该法专门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该条款是防止人们对民间文学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获得通过。《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而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在该法律中避免使用与著作权法有关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词。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际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墨西哥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科技中的全球方位知识产权 ( 英文版) [M]. 美国:Nat ional Academy Pres s 出版社,1993.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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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陆民间文学的收集整理大约是从的前后开始算起.大抵是当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八十年入民间文学收集整理工作才逐渐积极起来.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处于什么样子的社会制度之下,都同样对本民族或是其他民族的民间文学持有着纯净的认真的严肃的的研究态度.同样,我国的民间文学研究也在如火如荼的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进行着,并在全民普查的基础上编纂了三套集成:,,.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万的民众和文学工作者在为了民间文学的传播与传承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民间文学因为创作和流传都具有口头性,无处不散发着集体性群体性的通俗文学的独特灵性.民间文学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的变换,但是在变换的同时渗透着历史沉淀的传承魅力.民间文学即是一种口头的艺术,见证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全民性的精神活动艺术创造.民间文学的研究和传承,具有丰碑性的意义.当然,我们在传承民间文学的同时,民间文学也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展示着它所带给我们的多功能性影响.

一.产于并参与社会劳动的实用功能

论起民间文学的使用功能,那就不得不从民间歌谣来着手了.我来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二十四节气歌是在民间最为广为流传的了,很多老人还以二十四节气歌来判定季节更替,今日,大家也在靠着二十四节气歌来进行农业生产.按着二十四节气歌而编撰的七言诗,更加体现了它的实用性:地球绕着太阳转,绕完一圈是一年。一年分成十二月,二十四节紧相连。按照公历来推算,每月两气不改变。上半年六、甘一,下半年逢八、甘三。这些就是交节日,有差不过一两天。二十四节有先后,下列口诀记心间:一月小寒接大寒,二月立春雨水连;惊蛰春分在三月,清明谷雨四月天;五月立夏和小满,六月芒种夏至连;七月大暑和小暑,立秋处暑八月间;九月白露接秋分,寒露霜降十月全;立冬小雪十一月,大雪冬至迎新年。抓紧季节忙生产,种收及时保丰年。二十四节气歌很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作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除了农业生产,民间文学作用于其他的生产劳动也不可小觑.民间流传着很多的”拉船歌””打夯歌”.例如:”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一担挑来一船拉,为了生活为了家;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不怕烈日晒,不怕风雨打;拉滩齐用力,积钱养娃娃”,字调朗朗上口,在应和劳动强度,协调集体劳动动作的同时,也起到振奋人心减轻疲劳的功效.

二.在追寻中探索答疑解惑的认识功能

在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逐渐可以解释在我们身边存在和发生着的种种疑问,而在民间文学发源的原始社会,或是科技发展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其他社会历史阶段.民众对身边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乃至人类起源等问题都无法给予判定和答案.于是就有了民间文学的参与和影响.我们都听说过开天辟地的故事,我们汉民族伟大的造物主生于天地一片混沌之中,于是用一把板斧劈开了混沌,轻而清的东西变成了天,而重而浊的东西就变成了地.立于天地之间苦苦支撑,死后他的左眼为日,右眼为月,身为大地四极五方名山,血为江河发为繁星...开天辟地的传说就解释了这个世界全部那时候人们还无法理解的世间万物是从何而来.人们从神话故事中认真的审视着这个世界,逐渐的探索研究,强化着对世界的认知和认识.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人们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的启蒙启蒙阶段.而各个民族也不乏流传着各类的创世神话,英雄史诗如:哈萨克族的汉族的等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世界的认知和探索的体现.

三.具有民族特征集体活动的礼俗功能

民间礼俗世代传承,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点.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都有不一样的风土人情,中国的各种传统节日更是繁花似锦异彩纷呈.我小时候最喜欢的节日就是乞巧节.乞巧节的来历和传说更是吸引我的重点.天上为什么会有牵牛星和织女星呢?那是因为朴素老实的牛郎在受了老黄牛的指导后,逃脱了恶毒嫂嫂的加害,新建了家园后,和仙女成亲并育有一双儿女.好景不长恩爱的夫妻被王母拆散,只得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鹊桥上一见.这样带有神话色彩的情节波澜的故事,不但承载了普通民众美好的爱情向往,更加因为它的广泛流传,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每年的乞巧节.这个中国的情人节,我们都要坐看牵牛星和织女星,妇女们穿针乞巧,陈列花果女红,或在瓜果架下可偷听两人在天上相会时的脉脉情话。除了这些节日之外,民间还流传着很多的礼俗,婚嫁时要唱的”开脸歌”,寿辰时要唱的”祝寿歌”更是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四.口耳相传喜闻乐见的娱乐功能

民间文学是人们创作的口头漫画.以民间笑话最为体现民间文学的娱乐性.民间笑话通过呛辣的讽刺和机智的逗趣调侃,充分的体现了民众的智慧和才能.与此同时,也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人们带来笑料和谈资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民间笑话由来已久,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有这样一则笑话,短小精悍,却又使人发自内心的想笑.”孝武帝未尝见驴,谢太傅问曰:陛下想其形,当何所似?孝武帝掩口笑曰:正当似猪.”晋孝武帝因为没进过驴,而猜测驴长得像猪,作为一代君主,懵懂无知,还不懂装懂,在讽刺的同时着实令人捧腹.民间文学中还存在很多喜闻乐见的民间笑话民间故事,民间寓言中也不乏笑料.俏媳妇和呆女婿的故事就多种多样广为流传,多数都是以呆女婿的呆使得笑料百出.

五.发扬传承中的成长性教育功能

“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我们在小学的时候的故事就出现在我们的课本里.故事中有一个宋国的农夫因为担心自己的禾苗长得不够快就把它们每一棵都拔得高了些,结果他的禾苗全部都干枯了.揠苗助长的故事是孟子在告诉大家,要培养浩然之气,获得收获,一定要通过不断的努力,但是不要急于求成不择手段的通过违背常理的方法来达道目的,不然只会前功尽弃.同样的还有,同时跟弈秋学下棋的两个人,一个人专心致志的学习,另一个人却贪玩分心,结果两个人的技艺就远远不同了.这个故事也是在告诫我们,学习只有专心致志刻苦努力才是不二法门.像是这样的寓言故事频繁的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本之中,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之栋梁,树立孩子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世哲学.可见民间文学的教育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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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已然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在此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取得新的文化话语权。“截止到2018年4月,国家已公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民间文学类项目共有175项,占总数的9.5%。”[1]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研究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其中不乏有部分是出于功利性目的加入进来的,为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新的问题。

一、“非遗”视域下民间文学多元化发展特征

(一)“口传心授”的交互模式文字创造之后,大部分劳动者未能获得读书写字的机会,一段时间内,大众的交流、互动、创作和表演主要依靠口头语言。“群体中彼此间的知识经验的总结、反思、交流以及传播,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交互模式。”[2]在过去封建王朝统治制度的影响下,劳动人民内心情感的宣泄以及观念意见的表达往往没有适当的出口,于是在一些非正式的场合创作出歌谣、笑话、俗语等口头文学来调侃俗世,评论时政。但这类表达也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流传的时间不长久;二是传播范围受限。

(二)来源于集体的创作成果与作家文学存在显著差异的集体性特征,是民间文学的根本属性。作家文学是一个人创作出的,而民间文学所呈现的创作源泉则是一群人,一个集体性场合的劳动成果。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和传播者是同为一体的。一个文本的产生流传是依靠集体的力量,一段原始的歌谣最初可能只有那么两三句话,但在一代一代的传诵中,不同的传播者依据自己的理解不断丰富其内容,构造更为完整的故事情节,久而久之,流传下来的就是一则长篇叙事文。

(三)应时而变的文本信息变异性是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受不同价值观念、知识经验的影响,个体在发出文本信息时,作出的选择不同,接收文本信息的反应也会有所不同,民间文学的奇妙之处就在于你永远想象不到手中的文本到底存在多少种变化。“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个人在不同场景中讲述的文本会发生变异。”[1]讲述人在农忙、祭祀时的文本讲述,也是与其他时间段的讲述存在一些差别的。简言之,选择最恰当的时机去搜集相关素材,是学者们进行田野调查普遍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二、当下民间文学的生存境遇

(一)生存机制发生转变1.传承场域由全民参与转变为内部传承。人是维系民间文学作品生存命脉最为重要的元素,民间文学时刻秉持“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现实情况却是,在很多传统文化村落,多以老年人为主要常驻人口,青壮年外出务工,少儿群体都走进课堂接收学校系统化、正规化传统教育,故事讲述的既定场域因此发生改变,甚至缺失了。“这与传统社会中民间文学全民性质的创作与参与状况形成鲜明对比。”[3]2.传承情境由任性而发转变为摆拍式讲述。虽然目前民间文学仍以口头传播为主,但受到时间、地点、人际交往以及受众场所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民间文学的传承情境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一些原本任性而发、任情而唱的民间文学讲述变成了应时而述、应景而讲的摆拍式讲述。”[3]在一些民间文学作品素材采集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讲述人或传承人要面对镜头机械地重复着故事的讲述。为了塑造故事的真实性,还会找当地的一些群众来扮演听众,而讲述人则是在这种“被塑造”的环境下进行讲述。3.传承方式由口头传播转变为多维互动。随着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多媒体影音设备,甚至人人拥有的手机,都可以成为民间文学采录的工具,口口相传不再是民间文学仅有的传承方式。作为体验者来说,从口口相传转变为视听多维互动的感知体验,能够有选择地享受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学,不失为一件好事,但也或多或少扼杀了一部分口述传承的生机与活力。4.研究范畴由文本分析转变为田野作业。民间文学从本质上看属于文学一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文学创作。如今民间文学的研究重视田野、远离文本,并希望“由田野作业获得人类文化的普遍性知识或特别地区的地方性知识。”[4]总体来看,文学研究应该是立足于作品文本进行分析,“田野作业和语境分析,只能是一种服务于民间文学作品的科学记录、合理阐释手段,而不能成为民间文学研究的本体。”[5]

(二)保护机制面临挑战1.传承人老龄化问题严重。必须承认,现阶段各民族民间文学都面临失传的危险。过去羌族地区流传着一句谚语“会说话就会唱歌”,但如今北川6万多羌族人口当中会用羌语进行自由交谈的已不到20人,会唱多声部民歌的就只有3个人了。2.保护传承目的存在功利性。“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5]在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一些现象尤为引人注意。如盲目争抢其历史故事溯源地,用商业化手段去打造所谓的名人效应,甚至将GDP的增长与当地的“非遗”项目申报挂钩,并且在记录传承人讲述时,还出现故意杜撰部分传承内容、夸大传承影响等现象,这种局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意在传承文化独特性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3.呈现两极分化保护不均的态势。在现阶段“非遗”项目申报过程中,项目关注的保护对象呈现两极分化状态,“神话、传说在申报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大,甚至还出现多地互抢发源地、竞争申报权及联合申报的白热化现象。”[3]这是由于神话传说中“非物质”抽象形式亟待通过名胜古迹、地方史实等实物形态的“物质”来表现,因此通过这类“非遗”项目在打造区域品牌文化、提升区域名人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就显得更为高效。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在工业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民间文学不得不一步步淡出老百姓的生活,仅存活于学者们的研究领域和历史记忆当中。4.静态化、非活态性的保护。当下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大多是静态的、“非活态”性的,大都是将民间文学文本搜集整理、出版成册后储存在图书馆或博物馆内供世人阅览。这虽然是将这些珍贵文本保护起来了,却阻断了其在流传中的应时而变和不断革新,使得部分类型的民间文学只能仅存于民众的记忆中,这种脱离真实讲述场合而进行的非活态传承,对当今民间文学的生存以及持续发展并无多大功效。

三、“非遗”视域下民间文学传承与保护路径研究

(一)强化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政府应该强化主导地位,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提供帮助,文化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民间文化监督管理部门,为民间文化研究与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即是由相关群体通过集体的努力而不断发展形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过短的保护期可能起不到保护的作用,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的特点来规定其保护期限。”[6]这就更需要从顶层设计方面来统筹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期能够维护创作人或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设民间文学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口传艺术,是一种“活着且流动的”文化。“文化部已公布民间文学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77名,仅占总数的3.88%。有31个项目只有一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面对传承人匮乏的困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传承人保护工作和传承机制的建设。摸清传承人家底,做好“非遗”传承人的摸底登记,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主动吸纳和培养新一代“非遗”传承人。

(三)健全保护传承的“非遗”数字化体系传统的“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是通过纸质的载体进行保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还可以借助现代影像和数字化手段。“截止到2012年,在‘中国记忆——民族民间文艺基础资源数据库’中以数字化方式保存的民间故事(包括神话、传说)44万则,谚语36万条,歌谣10万余首。”[8]数字化储存具有永久性、海量性、便捷性和快速性等优势,健全保护传承的“非遗”数字化体系,有助于“非遗”项目通过各种新颖的数字化手段被社会各界所认知。

篇(8)

一、培养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帮助幼儿从中获得愉快的情感体验

我国民间故事以它神奇的想象和引人入胜的情节吸引着每一个孩子,幼儿对文学作品表现出的兴趣和态度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切审美心理活动的开端,如何将幼儿引入对民间文学学习的意境,使之产生学习的愿望呢?

1.根据作品所表达的内容、情感,设计引导语及不同的情境,激发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

例如,学习民间故事――《兔子三瓣嘴》时,我们设计的指导语是:“老师请来了一位小客人,这位小客人是谁呢?请小朋友闭上眼睛,客人马上出来了。”出示标本小兔子,可爱的小兔子一下子吸引了幼儿,自然也产生了想认识和了解它的愿望。接着利用观察感知法、讲述学习法,讲故事,丰富词汇,理解故事内容。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积极的态度,情绪高涨,听得非常认真。设计引导语,要注意结合幼儿年龄特点,语言生动形象,简单明了,努力做到为幼儿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语言氛围,激发幼儿对民间文学的兴趣,这样能收到好的效果。

2.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及实际情况,设计适合幼儿的民间文学教育活动,让幼儿始终保持兴奋的状态。

根据幼儿活泼好动、注意力不易集中的年龄特点,在民间文学教学活动中,我们利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引导、实物引导、图画引入法等引出主题,利用不同的电化教学手段、教具的辅助讲述故事,最后在游戏中巩固练习、进行品德教育等几部分教学构成,在欣赏故事时,让幼儿感受故事的形式美、结构美,培养幼儿对故事的节奏、音韵及表现手法的敏感性。这种教学方法使幼儿在民间文学的学习过程中始终保持兴奋的状态。

二、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游戏活动,帮助幼儿体验不同的情感

游戏作为幼儿的主导活动,不仅是智力、创造力、交往能力和活泼开朗性格的发展,同事也为审美感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游戏活动是开展民间文学教育活动的关键。结合民间文学内容设计不同形式的教学游戏活动,帮助幼儿产生与作品情感一致的情绪体验或在游戏中宣泄自己的情感,可以满足幼儿不同情感的需要。以民间传说故事《聪明的阿凡提》一课为例,作品表现的是幽默、聪明、善良的情感。这个民间传说故事适合表演。我们组织幼儿玩“故事表演游戏”,边讲述故事内容边表演,调动了幼儿多种感官去体验幽默、聪明、善良。当幼儿听到故事中,皇帝要杀阿凡提时,孩子们都非常恨皇帝,同时也为阿凡提捏了一把汗。当皇帝对阿凡提说:“你千万别死啊!你顶好再活一万年……我给你许许多多金银财宝。”孩子们高兴得大笑起来。他们已完全沉浸在作品的意境之中,产生了身临其境的感受。

审美情感经常是在联想和想象中向两方面转移,情感由客体向主体转移,称为情感移入;主体情感情绪投射倾注于客体,使审美对象具有自己相通的情感,称之为情感移出。“移情”现象说明幼儿在审美活动中可以被主体情感所感化,同时也使自己情感得到宣泄。我们结合教材,组织多种形式的教学游戏活动,均注意在游戏中渗透情感教育。如在学习民间童话――《花边姐姐》故事后,我们设计了一个智力游戏:“看谁说得对”,将童话中的公鸡、小龙等画在白纸上,贴在活动室里。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激励幼儿参与游戏,请幼儿讲述公鸡、小龙等是怎样变活的。孩子们完全沉浸在游戏的情景之中,忘记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约束,完全按自己的意境、自由发挥、宣泄扩张自己的情感,从而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满足。

三、引导幼儿从对作品情节及人物的情感意识中,学会做人的哲理,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情感教育是做人的基础,也是人的社会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民间文学无论是诗的意境,故事的主题和寓言的寓意,都是向真、善、美的方向引导和影响幼儿。我们注重通过民间文学教育,引导幼儿从对作品情节及人物的情感意识中,学会做人的哲理。

篇(9)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增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篇(10)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 苗族古歌 民族精神 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I106.7文献标识码:A

一 民族民间文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民间文学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人民群众自己创作,并在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作品。它是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门类和领域之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文学”都列在第一位。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中,民族民间文学作为不可缺少的文化组成部分,始终成为传承接续本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以口耳相传或口传心授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民族民间文学,随着有说唱特长的歌师或艺人的相继逝去,没有传承人相接续,濒临“人亡歌息”的边缘。

为了抢救和保护包括民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自2003年起,正式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文件),这些纲领性文件,对民间文学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仅2006年,就有31项民间文学遗产,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又有5项列入第一批扩展项目名录,53项列入第二批名录,共计89项受到保护。如何从民间文学遗产中汲取合理思想内核,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具有现代意义,如何探索它的发展路向,为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精神资源,实现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间文学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苗族人民的“百科全书”。本文以古歌为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去研究它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路向,为民间文学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二 《苗族古歌》是苗族民间文学遗产,亟待保护与传承

古歌是一系列流传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的创世神话叙事诗的总称,由4组共13首神话叙事诗组成,总计8000多行。第1组关于开天辟地内容的古歌,包括《开天辟地》、《运金运银》、《打柱撑天》、《铸日造月》等4首,讲述了带有神性的巨人和巨兽,共同创造世间万物的故事;第2组关于人类起源内容的古歌,包括《枫香树种》、《犁东耙西》、《栽枫香树》、《砍枫香树》等4首,讲述了苗族的始祖本是古老枫树的故事;第3组关于洪水遗民内容的古歌,包括《洪水滔天》、《兄妹结婚》2首,讲述了洪水过后人类再造的故事;第4组关于苗族历史性迁徙内容的古歌只有1首,即《跋山涉水》,讲述苗族先民在巨人神的帮助下,度过迁徙途中道道难关的故事。这四组歌的内容既独立成章,又相互连贯,比较系统完整地反映了古代苗族人民的社会生活,歌颂苗族先民的创世艰辛。

古歌的形成,大约是在苗族原始社会的母系制末期,到阶级社会形成以前的整个历史时期,即苗族迁徙到黔东南定居之后。它主要流传在清水江流域一带的台江县、黄平县及周边的雷山、榕江、剑河、凯里、施秉、镇远、三穗等县市。古歌大多在苗族鼓社祭、婚表活动、亲友聚会、节日等场合演唱。演唱者多为老年人、巫师、歌手等,调子雄壮而苍凉。演唱时一般由二名男歌手和二名女歌手,宾主各为一方,以盘歌形式一问一答,互相对唱。每一章节结束时,则大家齐声相和“哟―吟―”,然后宾主频频劝酒,就这样边唱边饮直到唱完,可以持续几天几夜。人们在倾听中,忘却了恶劣的生存环境带来的一切艰难、烦恼和忧患,伴着歌声、笑声、泪水和回忆,精神压力获得释放,心灵变得舒畅自由,坚定了对生命、自然的热爱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古歌是苗族古代社会的“经典”,内容包罗万象,从宇宙的诞生、初民时期的滔天洪水,到苗族的迁徙、苗族古代社会的制度和日常生活等,承载着丰富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是苗族文化延续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载体。古歌凝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态度、感情和言行,维系了民族的内聚、团结和权益,实现了民族文化的认同,增强了民族凝聚力,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在苗族民间文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古歌只能口口相传。在现代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濒临失传。以台江为例,在全县13万苗族同胞中,能唱完整部古歌的已寥寥无几,目前只有二百余人能唱一些不完整的古歌,而且都是中老年人。传承古歌较多的老人年事已高,如不抓紧抢救保护,苗族古歌将在世间消失。

三 《苗族古歌》的现代意义与先进文化

先进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而民间文学作为人类精神生产的伟大成果,总是植根于民族文化土壤的深层,它是民族的精神生活和心灵表现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也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凝聚起来的草根阶层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的人民性、口头性、集体性、传承性等特点,使得民间文学在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上,具有更突出、更直接的意义。蕴藏其中的自强不息、团结互助、勤劳勇敢、艰苦奋斗等精神,都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可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精神资源和动力。

1 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

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之源,是中华民族历经磨难生存下来并不断强盛的动力。从古歌中可以看到,苗族先民在不断迁徙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多居住在人迹罕至的大山深处。迁到黔东南定居后,在荒山野岭、荆棘丛中开荒种地。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他们既不企盼神的恩赐,也不等待奇迹的偶然出现,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克服重重困难,顽强地生活。他们这种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在今天尤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价值,给人无穷的精神动力,激励人们变革创新、不懈奋斗,勇往直前。

2 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

团结互助是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直接源泉。“运金运银”歌中记载,开天辟地虽已完成,但“天是常常垮,地是时时崩,人人都愁焦,个个不安心”。这时候出现了四个祖先:宝公、雄公、且公和当公,一起商量寻找金银,用“金柱撑着天”,银柱支住地”。发现金银后,水獭、螃蟹都来帮忙把金银打捞上岸。然后又“一同来锯树”造船,运送时明确分工“养优划船头,雄天划中间,有恭划船尾,府拉把纤牵”,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成功地把金银运到了西方,最终得以“打柱撑天”。古歌吟唱的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是当今时期应该大力弘扬的道德精神。只有万众一心、团结互助,才能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3 以“劳动”为荣的勤劳勇敢精神

中华民族是一个以劳动为荣,崇尚劳动、刻苦耐劳、勤劳勇敢的民族。古歌认为自然界是可以被认识和改造的,人们有智慧和力量战胜自然界。“运金运银”歌、“跋山涉水”歌中,都有很多劳动场面,如“休纽拉犁走呼呼,香两犁山种树木”;姜央“搓成了一双耙索,套牛去犁田”;“犁完了大地,耙完了山坡”,“爹妈开荒作田园,挖成旱地一片片,开成水田一湾湾”。休纽、香两是巨人神,他们外形高大、神力无边,但是,却同以姜央为代表的人类一样,参与征服自然的创造性劳动,显示了劳动创造世界的伟大力量。他们身上的勤劳勇敢精神,至今仍是民族精神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4 艰苦奋斗的精神

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从古歌中可以看到,苗族先民进行了大规模的迁徙,从北到南,由东到西,向更僻远的山区迁徙。“汉家占街头,壮家占水头,苗家占山头”是他们生存环境恶劣的写照。但他们不畏艰难,勇于拼搏,在崇山峻岭中开垦出层层农田、耕地,发展生产。如“整好上方土,修好下方河,填好坪子地,砌好斜土坡,才有土开田,才有地做活,才有山种树,庄稼满绿坡?”(《开天辟地》歌)。他们那种为了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顽强地与自然作艰苦卓绝斗争的精神,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激励整个民族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昂扬向上,奋力攀登。

四 苗族古歌的发展路向

民间文学对中国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作用,是任何一种文学形式都无法替代的。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探索民间文学的发展路向,建构起使之得以继续生存发展的合理机制。

1 政府主导 政策保障 经济支撑

在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发展过程中,政府居主导地位,民间文学遗产从搜集、整理到编辑出版,都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只有政府积极地发挥在“法律制度、政策规划、资源整合、经济扶持及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苗族古歌能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政府起了主导作用。台江县为了将“苗族古歌及古歌文化”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于2001年成立了“台江县苗族文化保护委员会暨申报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几年的努力,台江县已收集到的苗族古歌有5大组,近6万行,近30万字,编写、出版了以苗族古歌为主的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苗人的灵魂――台江苗族文化空间》一书。2006年5月20日,苗族古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才使得正在消失的苗族古歌以书面的形式,完整、系统、集中地记录下来,古歌才得以世代传唱。

2 构建民族民间文学数据库

随着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完全可以运用最新的网络技术,搭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电子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使用数据库保护民族民间文学遗产,具有“易传输、易检索、易复制、保存永久,一次输入、多次输出”等特点,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 带薪传承 培养新人

民间文学是以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为纽带直接传承延续下来的,对传承人的保护,是民间文学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对传承人实行带薪传承,落实传承经费,对传习活动给予支持,使得他们得以继续有效地开展传艺授徒活动,培养出新人,推动民间文学继续发展。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的王安江,是国家级苗族古歌的传承人之一,为了搜集苗族古歌,一度家破人亡,而他本人也在2005年病重住进县医院治疗。台江县委、县政府知道后,垫付了医疗费,挽回了他的生命。随后台江县委宣传部牵头,组建“王安江古歌出版筹备改稿小组”,协助他对其手稿进行修改和整理。黔东南自治州委、州政府拨款20万元资助出书,2008年7月《王安江版苗族古歌》顺利出版发行。正是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政策扶持下,他不但成为古歌的传承人,而且实现了带薪传承。解决了后顾之忧的他,现在正专注于古歌的传授。

4 多媒介宣传 唤醒文化自觉

在日益全球化的文化进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要与外来文化、文学发生广泛的联系,但我们更应有民族自身文化的自觉。这种自觉是对民族既有文化传统的重新理解和审视,发现文化传统精神的当代价值,并自觉地坚守其民族精神和核心价值。古歌是苗族人民的心灵史,是苗族赖以生存的亘古不变的精神支柱。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加上娱乐方式的多元化,少有人唱古歌,出现了民族文化自卑的现象。我们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介,宣传古歌,展演古歌,以加深对民族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唤醒公众的文化自觉,激发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为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5 发展文化产业 实现创新发展

发展文化产业被看作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保护,或者说是“活保护”。在文化的形式、内涵和功能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适度的资本化运作和开发利用,不仅是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促使人们形成自觉的保护和传承意识,推动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创新。如苗族古歌文化产业的开发,可把苗族古歌所反映的文化内容和苗族史籍记载的一些历史和文化事象进行有机整合,在不违背历史真实的前提下,可以建设成苗族文化生态主题公园;将古歌改编制作成影视、动漫和网络游戏系列产品。用现代形式生动地展演传统的文化事象,让传统文化获得当今的发展形式和人们乐意接受的方式,古歌将赢得强大的生命力,其伴生的苗族传统文化,也将得以鲜活的延续和发展。

总之,民族民间文学发展至今,仍具有其现代意义。我们在探索民族民间文学的抢救保护、继承发展的过程中,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工作,以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并在经济上给予有力支撑,构建民族民间文学数据库,传承人带薪传承,培养新人、多媒介宣传,唤醒文化自觉,发展文化产业等一系列措施,将保护工作从单一保护,转向全面立体的保护,从静态保护转向“活态”保护,尽快建立起科学保护机制,才能够真正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先进文化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同时实现民族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

注:本文为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教育人类学视野下苗族古歌教育功能的研究》(082YSK08)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高见远:《试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遗产的抢救与保护》,《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年第3期。

[2] 周俊:《苗族的古歌文化与社会》,《民族文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 杨殿斛:《古歌口述史:民族认同的塑型渠道――以贵州少数民族古歌为例》,《时代文学》(下半月),2008年第10期。

[4] 贵州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苗族古歌》,贵州文化官方网站。

[5] 於贤德:《对民间文学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思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6] 区宁:《论民族民间文学中的中华民族精神》,《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7] 吴卫华:《文化自觉: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光明日报》,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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