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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用于确保劳动者个人利益及企业的运营安全。劳动合同应综合考虑企业需求与员工发展需求,明确企业与员工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忽视劳动合同管理,一些企业甚至缺乏劳动合同管理经验,频繁的员工离职导致企业运营受损,并且无法为企业留住人才。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现行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现劳动合同管理改革和创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执行力度,以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劳动合同执行力度低
近年来,企业重视劳动合同的制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员工职责以及其享受的权利。但受到经济效益以及长期传统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较低。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存放不合理,造成部分合同缺失,面对劳动纠纷,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出台解决策略,企业缺乏合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造成员工随意借阅、不按流程操作现象明显。与企业合同法不符的个人行为在企业中大量出现,企业合同的缺失造成其约束力不强,影响企业合同的执行。
2.合同管理的手段单一
目前,企业劳动合同依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管理方式并未广泛应用。不可否认,传统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现代企业业务面广、面临的生产、管理、决策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使得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管理效率低下是目前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表现。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管理效率的提高产生消极的影响,但长期的利益发展体系使企业缺乏对员工的管理,员工无法更好的认识劳动合同对自身的保护作用。
3.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我国企业缺乏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这使得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传统的合同管理以纸质文档的管理为主,程序并不复杂。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管理包含了多种知识,无论是从职业操守上、还是管理能力上均存在缺失,这造成其对合同的解读能力不强。无法第一时间区分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内容。一些行为造成公司的私密信息流失,给其带来经济损失。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对策
1.加大合同执行力度
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首要问题是规范劳动合同流程,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并加大执行力度。针对目前的合同进步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行为规定,其中包括如何正确进行合同存放、如何借阅以及如何杜绝不合理操作行为等。企业培训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关键。在劳动合同日常管理中,还要督促管理人员了解基本岗位行为,细化管理内容并将管理下发到个人,执行明确的奖惩制度,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其它制度的约束和辅助作用,使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实施,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合理化与高效化。
2.革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方式
传统的合同以人工管理为主,大量的合同整理、保存使工作人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且管理效率低下。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使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应将纸质合同进行电子备份后进行留存,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管理时间,还能够确保管理的安全性。现代合同管理技术包括代码读取和扫描、设备管理等。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增强对员工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养,以确保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现。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由专人进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管理乱的问题。上层管理者还应对合同管理执行者的效果进行抽查,实现电子劳务合同的有效管理。
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应根据需求,建立员工培训体系。引进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经验丰富人员对合同管理者进行培训,使其明确管理流程,并加大执行力度。企业合同涉及员工个人信息,也包含了大量的企业私密信息。因此,培训过程还应重点强调员工的职业操守,加大其对合同安全性的重视。简单的培训并不足以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企业应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员工管理奖惩制度的建立来确保其在管理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做好本职工作,时刻以企业利益为前提,做到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个人发展同时进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具有品德意识,在招聘中不但能要注重应聘者的管理经验、学历等信息,还要管理其在以往管理中的具体案例,是否存在道德缺失现象。将这些基本素质列入管理范围之内,严格把关,以确保企业的发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用于保障员工自身利益的凭证。随着劳动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于企业个人利益的保障、企业安全都具有直接影响。为此,企业应加大管理力度和执行力度,减少劳动纠纷,以确保企业的发展。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还应制定合同管理流程,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联系,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高效性。从现代企业发展来说,劳动合同多以电子合同为主,企业管理者还应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以满足企业合同管理需求,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企业经营的运营安全。
作者:孙二明 单位: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即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他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第87号令)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计发办法,应按照其本人当年的月标准工资计发,标准工资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确认。
发给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自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在国务院第87号令实施之日前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执行该规定。
二、关于退休养老金问题。应按《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年京政发127号)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发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1991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自1986年京政发127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
(一)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须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用工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
(一)接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单位须到农转工人员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接收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持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文件;
2.《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花名册》;
建筑工程部、建筑工会全国委员会:
六月十日「63建字第141号、「63建会和第294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建筑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和专业烟囱工列为高空作业工种:露天矿山人力推车工、火车船舶装卸原料、燃料、成品的专业人力装卸搬运工、地质勘探工地的人力运输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的时候,如果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关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折算,可以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复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的精神处理。即: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另三个月计算。上述职工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办理。其提前退休的条件,属于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属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二项执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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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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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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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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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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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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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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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储蓄形式发放,离退休人员持邮政储蓄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在就近的邮政储蓄网点和ATM上取款,还可持邮政储蓄绿卡在本市其他银行贴有“卡”标志的ATM上取款;
(二)对于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邮寄的方式发放;
(三)对于居住在本市的,患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且到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采取委托邮局送款上门的方式发放。
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邮政储汇局、各区(县)邮局取得联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基本养老金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邮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局提供的帐号。邮局应免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储蓄存折、绿卡,发放使用手册,并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费标准减半收费;实行送款上门服务的不收取手续费。
四、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连接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基本养老金业务,减少离退休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同时邮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反馈信息,减少“吃空缺”现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问题分析;思考对策
市场经济加剧了企业的竞争,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管理,这样劳动者的行为得以约束,企业的经营安全也能够得以保障,因而,建立和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大部分企业都迫切需要完善的。
一、关于企业劳动合同的概述
第一: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第二:签订企业劳动合同的双方都必须要达到签订的要求,例如,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按照法律设立的企业或者公司。劳动者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年龄和能力都要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否则企业也不可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一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任何一方都有自身的责任、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总之,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凭证,为后期的续订、更改和解除等提供了依据。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现状
1.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不重视
企业因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不够重视,吸取了不少教训。更何况,随着现代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了,例如:有些劳动过期了没有续签,甚至是已经构成实际的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这些情况就会带来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而且其劳动合同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这让很多企业都吸取了教训。
2.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不健全
关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大多数的企业都比较混乱,没有专门的职务和特岗来负责这一块,更没有劳动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来进行管理,一般来说,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兼职了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如果出现了问题,没有明确的负责人,更不会第一时间进行问题的解决。在企业的制度上,基本上也不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管理,这样就会使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三、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考
针对目前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本文从两点进行思考:第一是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准备是否充分;第二是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的方式方法是否与时俱进。
1.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
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影响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后续进行。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的检测,检测报告的结果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等等。劳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2.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的方法问题
一直以为企业的劳动合同都是人员在负责,甚至在现代企业中还有很多都在实施中,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人为管理模式的不足就愈加明显。人为管理说到底还是依靠管理人员,如果管理人员自身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因而,形成规范的有效的管理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有效策略
1.设立劳动合同管理的特岗,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设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特岗,必须把劳动合同管理与人力资源部分离出来,建立专门的管理体系。此外,加强管理者的职业技能的培训,重点学习所涉及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让管理人员熟记在心,遇到企业有关劳动合同的纠纷时,能够第一时间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最小限度的减少企业的亏损,达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2.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改善和健全管理模式
无论是企业自身意识到了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需要引起重视,还是受到过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历史教训,总之,现代大小型企业都特别关注这一方面。重视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是必要条件,但仅仅是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与时俱进,改善和健全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的模式。首先是要知法懂法,对于任何有关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忽视,尊法守法,依据法律法规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是合理地规避用人风险,避免劳动纠纷。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预测要签订合同的风险并有意识地进行规避,以免后期的不良影响。最后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在当今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无论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还是模式,都要采用最新的科学技术和有效的管理方法,进而改善和健全管理模式,更好地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五、结语
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的稳步进行是企业能够飞速向前发展的基础,当然,企业的劳动合同在管理过程中肯定会有问题存在,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健全,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发展也能够得以可持续进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