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市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9 16:41:2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互联网金融市场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互联网金融市场

篇(1)

1、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1.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

其中第一个特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201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较2012年增长0.7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提升2%。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存在客观基础,且该基础将不断稳固、发展。

第二个特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服务更加人性化,更贴近客户,更能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个特点,是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自从他们出生的哪一天起,就是通过不断创新、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而不断向前推进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只有时刻记住客户的需求,才能使他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

2、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1、美国的案例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自然受到不小的冲击,那么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呢。我们可以先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了解。

根据相关的研究著作,我们得到这么一条结论,从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来看,并没有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很大挑战。“从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看,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在冲击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也是在巩固传统金融的地位。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等发展较为快速,2012年增速分别达到24%和20%,但是这没有弱化信用卡、银行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传统业务的信息化水平。”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络的支持下变得更加便捷,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

2.2、我国商行的案例分析

那么对于我国是不是影响也是一样呢?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各大商行的年报中窥探互联网金融对其业务发展状况的影响。

2.2.1、工商银行

在这里我们选取工商银行A股市场2013年年报进行摘录。

“电子银行渠道建设:以信息化银行建设为重点,紧跟移动化、个性化、智能化发展潮流,加强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加快构建综合性、开放性的电子银行平台。2013年,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6亿户,移动银行、个人电话银行客户相继突破1亿户。开电子银行交易额比上年增长14.8%,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笔数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至80.2%。”

从财报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80.2%”,超过五分之四的业务是基于网络进行,且这一数字还在逐年上升。可以发现工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向上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银行信息化建设在工商银行企业战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2.2、建设银行

同样选取建设银行在A股市场2013年年报进行解读:

“2013年,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易量占比达85.40%,较上年提高3.68个百分点。”同样的,建设银行也把网上业务放在重点位置。

与此同时,建设银行的网络业务也有他自己的特点,“本行个人网银推出跨行资金归集、家庭现金管理、快捷转账、百易安、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等功能;新增欢迎页及精准营销栏位;整合对公电子渠道,推出新企业网银;完成海外版企业网银二期优化和纽约、新加坡、法兰克福等5家海外分行上线推广;在支付宝、银联、铁路客运等领域的电子支付份额同业领先。”完成了海外市场业务的上线管理运营。

所以我们不难得到结论,我国商行从没有停止进军互联网金融,在重视程度上也没有像一些研究文章中说的“不足够重视”。

在各大商行进军互联网金融的前提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户无疑问的提高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同时也提高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但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潮从没有把任何一家银行拒之门外,商业银行又有着顶尖的人力、智力资源,至于能不能拿到互联网中的一张门票,则要看各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面对挑战,可能最大的风险就是墨守成规。”

3、建议与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其带来的新挑战,并由此重新调整自身的业务结构,加快渠道转型,并且取得了不菲的成效,商业银行已经在理念创新、业务创新等方面积极的面对新变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样的,也使得两者的合作成为重大可能。

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中,拥有者最广泛的资源,拥有者优势的政策地位,最重要的是拥有者极为广泛的智力资源,这一切,在互联网日趋重要的今天,都给予了传统银行极大的先发优势,商业银行面对冲击和机遇,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利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先发优势,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也将朝着更深层次、更紧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郑联盛.美国互联网金融为什么没有产生“颠覆性”[N].证券日报,pp.1-2,2712014.

[2]香曲尖措.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对比及启示[J].时代金融,2013.

[3]郭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产业与经济论坛,2013.

篇(2)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篇(3)

一、 贵州农村金融市场概述

(一)贵州农村金融市场特点鲜明

农村金融一直以来都是金融市场的弱势板块,发展不是特别良好,究其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就农村自身特点而言,一是农村地区大多地广而人稀,从而使得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相当分散;二是农村的基础建设相对城市而言又比较落后,从而使得农村中参与到金融市场的人群相对比较少、金融市场的规模小;三是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全,多数农民缺乏信用记录和凭证,从而使得农村的金融市场收集交易信息的成本高、征信难度大。

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从需求方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多为农户和一些村镇小微企业。就农户而言,其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普遍较低,他们缺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了解,但他们存在较大贷款需求;他们的贷款需求多源于农业产品的生产,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和周期性,故使得他们的贷款具有贷款频次较高的周期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因素的限制,农户可用的有效抵押物品较少。就村镇小微企业而言,一般多属于农业产品行业,而该行业有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风险高的特点;该类型企业一般资产和规模均较小,同时效益也较为一般甚至较低,从而使得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品;但该类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较大的贷款金额。就供给方而言,传统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的国有性质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二是传统的民间借贷组织。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国有性质银行的网点相对城市较少,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也不多,同时由于考虑到避免坏账的因素,这些银行或多或少表现出“慎贷、惜贷、怕贷”的特点。另外,民间借贷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其保障性相对较低,容易出现问题。

(二)政策扶持力度较大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用以改善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问题,意见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九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性建议。但当前的贵州农村金融市场依然发展得一般,针对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一系列问题,贵州省内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整个省份金融市场的发展。2015年期间,贵州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金融扶贫实施方案》、《贵州省金融业发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中国投资协会农业和农村投资专业委员会农村金融贵州促进中心,以此来进一步地推进贵州省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仍然是传统金融力量为主,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发力

尽管出台的《贵州省金融业发展六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应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并力争在在2017年实现2个初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及成立贵州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但在当前的贵州金融市场,传统的国有性质银行仍然是整个市场的主要的中坚力量,另外传统的民间借贷公司也大量存在,而金融服务中介公司以及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正在逐步发展。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淘宝农村”计划已经在贵州省实现了一定的覆盖率,2015年10月,贵州首家农村淘宝县级运营服务中心运行。对互联网行业而言,城市市场几乎已经饱和成熟,而农村地区则是一片广阔的土壤,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涌入贵州农村地区。正由于互联网的带动,互联网金融也正在贵州的农村地区发展起来。但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发挥出其巨大的作用力,其对整个贵州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仍待挖掘。

二、 互联网金融概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行业以互联网为交易工具和媒介来改善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的渗透,也包括互联网行业向金融行业的渗透。后者就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它强调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和思维去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所提品和服务,它更像是一种新的服务方式。谢平将互联网金融定义成不同于间接融资模式和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实现直接交易,交易十分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有效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主要的理论基础:长尾理论。与一般的企业或行业所遵照的二八原则不同,互联网金融遵循的最基本思想就是长尾理论。长尾理论是由美国人克里斯・安德森提出,与一般的企业或行业所遵循的二八理论不同的是,长尾理论关注利基市场,它关注分散较小的市场需求,并通过将这些极小的需求汇聚成一个特别的市场,这个市场的总额并不低,并且十分可观。

篇(4)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的市场准入门槛及相关行业规则,因此其市场竞争较为自由,同时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市场准入规则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缺乏对此环节的有力监控,将极易导致金融市场动荡,为后续的有效监管增加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围绕互联网金融市场建立多角度的市场准入机制迫在眉睫。

1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主要包括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大数据金融等6种发展模式[1]。本文将主要以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作为对象展开相关研究。十四中全会提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兼重形式与实质的法治国家。自此,法治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网络及报端。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指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组织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的运行应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人民应普遍尊重并且服从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基础;其次,民众普遍服从法律[2]。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极为理想的社会状态,有助于充分保障国家及公民的利益。我国建立P2P网贷平台的要求较低且手续简单,成立P2P网贷平台,仅需成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登记,再去工信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将经营范围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类,最后换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网贷业务。随着新版公司法的出台,成立公司的条件随之降低,仅需一元钱便可简单注册一个开展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尽管成立P2P网贷平台公司与成立普通公司的操作类似,但仍具有独特性与新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必接受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接受的严格监管。因此,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与集体的利益,e租宝便为典型案例之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银行为主要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政策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就P2P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与约束。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并快速在我国金融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且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满足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安全的需求,且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显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可见,应尽快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尽快对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准入进行规制已极为必要。

2当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足

2.1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1.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就P2P网贷平台行业尚未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P2P网贷行业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但此前该行业长期处于欠缺相应市场准入规则的状态。申请建立P2P网贷平台的标准较低、且注册程序简单、资金成本低等因素均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稳定性不断累积。此外,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我国对于进入P2P网贷平台资金的管理较为宽松,导致P2P网贷行业各大网贷平台质量良莠不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极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2.1.2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全部信息数据及运行情况皆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其中,审计报告由P2P网贷平台自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获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在该披露制度下,对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严格的监管,导致P2P网贷平台所披露的数据及信息指标极易产生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引发道德风险[3]。因此,该披露制度并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此外,部分平台为获得较好的评级而进行信息伪造,甚至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欺瞒欺诈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该平台的市场准入资格的评估并不准确。

2.1.3监管主体的身份有待明确P2P网贷平台行业尚处于兴起阶段,其经营主体及性质尚不明确,P2P网贷平台在作为普通工商企业的基础上,由于其经营货币资产业务,因此具备部分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其经营性质尚未明确,导致P2P网贷平台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我国已于2017年将P2P网贷平台明确规定为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并明确规定其监管主体为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但由于P2P网贷平台在区域及市场发展背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该行业的监管标准仍需进一步修改。

2.2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法治缺陷

2.2.1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尽管我国已针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先前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效用,且逐渐不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仅对非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最低注册资金进行了划分,且仅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简单分为两个等级,上述区分方式并不具有科学性。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可选择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三种,申请机构可依据自身的实力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业务种类同时开展。由于不同形式的业务种类所需要的经营成本以及发展方向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业务种类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例如,预付卡业务本身可自行形成一个封闭的资金循环系统,而网络支付涉及多个主体,其中包括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显然,网络支付相对于预付卡业务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更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因此,在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类型纳入考量标准。

2.2.2公众守法意识较薄弱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存在缺陷以及相关主体守法意识的缺失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且其业务形式更加多样化。因此,出现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业务超出原本市场准入规则所规定的范围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首先,用户备付金的数额巨大,普通人难以抵制其诱惑,外加市场监管的缺失,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我国关于守法方面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谋取利益等行为,甚至存在利用法规漏洞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在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守法意识的宣传,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守法意识的宣传。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体制的完善仍需长时间的努力。

3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

3.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网贷办法》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制度而设立的。而P2P网贷机构的成立可参照《公司法》以及《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网贷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界定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监控机制、注册资金以及人员比例等方面的标准。而地方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定相关的网贷平台监管制度,并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既满足中央要求又适应当地情况的监管标准。其次,应加强P2P网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意识,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定,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实现P2P网贷平台设立的规范化,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而实现整个P2P网贷行业质量的提高。完善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规定在保护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为P2P网贷行业的规范监管奠定基础。完善P2P网贷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第一,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且其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针对传统金融业的法律体系中。为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为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依据,政府应结合互联网金融特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可根据《公司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进行明确划分,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第二,应在刑法中设立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监管惩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市场准入规则漏洞进行投机犯罪的行为。P2P网贷平台时常出现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因此,应将上述行为列入刑法监控范围,在刑法中明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或单独对此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在我国实现大规模发展,因此不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过程中将其扼杀,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应降低对P2P网贷平台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影响互联网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可帮助降低因互联网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投资主体只有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才可帮助投资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及正确的投资行为。因此,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未能如实作出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惩罚。此外,可充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有关风险的提示。同时,P2P网贷平台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应立足于真实准确的数据,充分体现平台的真实交易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以及财产安全。最后,应强制P2P网贷平台定期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对于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应对其加强监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便为大众披露准确、真实的P2P网贷平台交易数据及财务指标,实现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之外,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线上虚假交易以及诈骗现象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危机愈发严重,若不加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将难以实现长远健康的发展。因此,应及时建立互联网信用体系。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结合云计算技术快速高效地整合数据资源以及信用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深层次的数据解析,推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得以完善,帮助互联网金融业提高信用服务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在规定时期内及时公布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评级报告,有助于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与P2P网贷平台协会的合作,共同建立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各个平台的发展现状。

3.3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层面监管主体

由最新的网贷办法可以发现,今后应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中央部门层面,应主要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地方层面则应由银监会派出的机构及地方财政司法部门进行监管。此前,在网贷办法中并未对市场准入监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进行监管时可根据监管主体进行变通。此外,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保证网贷平台的高质量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3.4设置科学的第三方支付分级注册资本标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混淆了注册资本与运营资本,但实际上维持一个机构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为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资本。因此,可适当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在设定资本额度时,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类型以及地区因素纳入综合考虑。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成立主要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确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金同样可参照此标准实施。例如,经营单一的预付卡业务的机构可降低准入金额,而对于经营多种业务或经营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适当调高准入资金门槛。此外,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要求始终处于静态层面,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以及经营范围将随着整个行业的变化而变化。对此,国家应及时建立一个动态的资金要求机制,如保险金制度。建立保证金机制,有助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可向相关机构索取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建立行之有效的保证金制度,需引进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种类及范围进行调整。

3.5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守法宣传力度

篇(5)

国外互联网金融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产生了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P2P信贷[ 注:.P2P信贷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带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众筹融资等多种模式。我国由于互联网普及应用较晚,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才开始发展,但发展步伐很快,出现了如支付宝、余额宝、供应链贷款等创新产品。传统电商从支付宝开始进入金融领域,直接与银行和基金公司的核心业务展开竞争。面对竞争,传统金融融入互联网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产品、改变业务模式,金融与互联网多方位融合(见图1),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时代。

图1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从竞争到合作,创新层出不穷

(编辑注:上版后,此图需改几个细节,见纸稿)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互联网货币经济: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扩大货币乘数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货币流通速度提高

之所以关注货币流通速度,是因为通货膨胀不仅与货币供给相关,也与货币流通速度相关。较长时间以来,我国货币流通速度都呈下行趋势。近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了金融资产流动性,培养了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吸收小额闲散资金,推动货币流通速度上行。货币流通速度提高可能增强通胀对货币供给的敏感度。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增大货币乘数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货币供需也会产生影响,从货币供给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会通过推动货币乘数上升,促进货币内生性增长。

1.电子货币具有高度流动性,商业银行能快捷且低成本地在头寸不足时进行融资,这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使货币乘数增大。

2.电子货币主要对流通中的现金产生替代并使其部分转化为活期存款,这使现金漏损率减小,使货币乘数增大。

3.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使得资金支付结算效率提高,于是现金和活期存款所占的比重下降,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定期存款所占比重上升,货币乘数增大。

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乘数也有负向影响,如P2P信贷平台发展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缩短银行体系内通过存贷业务实现的信用创造链条;虚拟货币发展可能促进现有货币体系外的信用创造,分流体系内信用创造。但是目前P2P和虚拟货币刚刚发展,对货币乘数的负向影响还较小。

(三)互联网金融会降低货币需求

1.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资产收益率提高,货币持币成本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变现成本降低。例如,余额宝类产品的推出使人们可以将为消费留存的存款也转化为投资,降低交易性货币需求(见图2)。

2.金融产品创新正朝着高流动性方向发展,如T+0 货币基金、开放式理财产品、余额宝等。未来互联网将成为金融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金融产品之间的转移也会更加便捷,投机性货币需求降低。

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货币市场流动性将提高,货币的利率敏感性也会提高。

图2 互联网金融发展降低交易性货币需求和投机性货币需求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四)虚拟货币发展增大货币供给,削弱货币监管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经济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虚拟货币的产生,比较典型的是比特币。比特币是由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

由于虚拟货币的发展会增大现有货币体系外的货币供给,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并且虚拟货币平台可能为洗黑钱等非法交易提供不受监管的平台,会逐步削弱现有货币监管对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因此目前美国和德国已经率先将比特币纳入现有货币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未来可能也将被纳入现有货币监管体系。比如制定发行人准入机制,如由银行统一发行;要求发行人计提货币准备金,以控制发行规模;监控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和流通情况等。

(五)互联网金融影响货币政策

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是以货币供给作为中介目标以实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等最终目标,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货币政策将产生影响:

1.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货币乘数增大,未来央行为控制货币增长速度,可能会将基础货币投放控制在更低水平。

2.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货币流通速度,同样的货币增速可能引发更高的通货膨胀,未来为了实现同样的通货膨胀目标,可能会将货币供应量增速控制在更低水平。

3.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直接融资比重提高,银行体系外的信用创造增加,导致货币停留在金融体系内,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减弱,通过货币供给目标来实现经济增长的效果减弱;虚拟货币的发展增大体系外货币供给,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力度减弱。货币政策未来可能逐步从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主的数量型货币政策转化为以调节利率为主的价格型货币政策。

互联网金融产品:增强支付流动性,推进利率市场化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近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见图3)。本文将各种创新总结为四类,分别为支付方式创新、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金融机构形式创新。

1.支付方式创新有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网络第三方的产生和发展。随着互联网发展,传统银行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互联网完成,目前我国主要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电子替代率达70%以上,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的电子替代率超过90%。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出现解决了网络支付中的信用问题,2012年第三方支付规模达3.65亿元,同比增长66%。其中支付宝占比42%,财付通占比20%。未来,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普及度逐步提高,移动支付发展空间广大。截至 2013 年 6 月底,手机在线支付网民规模达到 7911 万,使用率提升至 17.1%。国外的主要第三方支付有ebay的paypal和Amazon的Amazon Payment。

2.渠道创新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从而扩宽市场和销售渠道。美国余额宝同类产品有Paypal共同基金。

3.投融资方式创新有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基于网络数据的信贷公司,国外的Amanzon Lending 也刚刚发展起来;还有直接以互联网替代金融中介机构的P2P信贷平台,如我国的人人贷、拍拍贷等,美国最主要的两家P2P平台为Lengding Club和Prosper。

另外,国外目前还有股权众筹融资,如2012年成立的Foundersclub,主要为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股权众筹融资,但国内已经出现股权众筹融资的雏形,如点名时间和追梦网。这些平台为有创意的项目融资,如小发明、创意小店等,投资者没有报酬或者是获得会员资格等非现金性报酬。

4.在金融机构形式创新方面,美国1995年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第一安全银行”。网络银行即没有线下机构,完全依靠网络处理银行业务,能够大大节省业务成本,并且提供有相对优势的存款利率。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网络银行,未来民生银行和阿里巴巴合作推出的电子直销银行以及苏宁银行等互联网公司即将成立的民营银行可能会成为我国的网络银行。

图3 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编辑注:上版后,此图需改几个细节,见纸稿)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二)渠道创新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利率市场化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集中于以互联网作为传统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创新,余额宝是典型代表。余额宝是支付宝推出的理财产品,支付宝客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便自动投资于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可以随时赎回并用于支付宝消费或取现。余额宝自2013年6月推出后,3个月吸收了500亿元资金,引起广泛关注。

余额宝实质是可随时申购赎回的T+0型货币基金。T+0型货币基金从2012年10月审批通过以来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重要原因之一是T+0型货币基金只能通过官网直销,而传统基金70%通过银行代销,销售渠道限制了T+0型货币基金发展。

余额宝以支付宝这个全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大大扩展了传统货币型基金的销售渠道。而且余额宝投资门槛低至1元,依托于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成功地将消费性资金转化为了投资性资金(见图4)。公开资料显示余额宝户均余额2500元,远低于传统投资型资金账户。

余额宝的产生对传统金融产品造成压力。货币基金开始积极开发附加功能,如还贷、信用卡还款、消费等。银行也不断推出可在工作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理财产品,与余额宝相比,开放式理财产品收益率较低,普遍集中在2%-2.5%。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将推动理财产品收益率上升以应对竞争,如目前浦发银行“天赢一号”收益率达到4.5%。

除拓宽基金销售渠道外,余额宝的发展还能培养消费者的投资习惯,使一般消费者将目光从银行转向金融市场。但是余额宝的劣势在于投资标的单一,对投资性资金吸引力较小。其他同类产品,如汇添富基金的现金宝和天天基金网的货币通可以连接多种基金,丰富投资标的,对投资性资金更有吸引力。

图4 余额宝与其他理财产品比较

(编辑注:上版后,此图需改几个细节,见纸稿)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余额宝只是互联网作为传统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一个案例。随着互联网普及,互联网用户大规模增加。互联网渠道的营销范围和效果远远好于传统渠道。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都开始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金融产品(见图5)。例如,光大银行在支付宝推出定存宝,销售定期存款;招商银行在微信推出微银行;基金公司在淘宝开设基金超市;等等。

互联网平台除拓宽销售渠道外,还有一个重要优势是降低产品信息不对称。平台上的产品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可以比较挑选各类金融产品,从而增大固定收益类产品竞争压力,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随着更多的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将这些产品整合起来就会产生金融超市。目前已经有“新浪e路通”金融超市,销售基金、保险和银行理财产品,未来余额宝也可能发展为金融超市。

图5 互联网金融下的新渠道

(编辑注:上版后,此图需改几个细节,见纸稿)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三)P2P信贷丰富金融产品,分流理财资金

除了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销售渠道,互联网也开始逐步替代传统金融机构发挥中介作用,作为投融资的直接渠道,如P2P信贷平台。

P2P信贷(见图6)主要针对消费信贷、小微企业融资;主要贷款模式包括债权转移、资产贷款、信用贷款等。典型的P2P平台运作模式是由借款者向P2P平台申请借款并提供相关信息,P2P平台进行评级和定价,再由投资者对该借款项目进行投标,投标完成后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借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P2P平台起监督作用。

作为融资平台,P2P平台填补了我国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空白。作为投资渠道,P2P平台的项目利率平均在15%左右(见图7),高于传统固定收益类产品,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标的。P2P信贷的风险也高于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有两类风险:(1)借款人违约风险。目前已经产生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提供本金保障、引入担保机构等方式降低违约风险。(2)平台自身信用风险。我国P2P信贷平台数量已超2000家,质量参差不齐,而且除了行业自律外并没有被纳入监管,平台自身风险高,频频爆出破产、卷款潜逃等风险事件。根据国外经验,这两类风险将随着平台竞争和监管加强而降低,届时P2P信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将进一步提高。

目前P2P信贷平台开始推出标准化产品,如宜人贷推出的“宜定盈”产品,通过“智能投标”和“循环出借”的系统功能,让出借在3万元及以上,出借时间12个月以上的出借人,借款给宜人贷平台上的精英客户,在扣除平台管理费后可以达到预期年收益率10%。标准化产品风险更低,不需要投资者判断每个借款项目的风险,可能分流传统的理财资金。

图6 P2P平台主要运作方式 图7 P2P信贷与其他投资方式比较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资料来源:Wind资讯,申万研究

(四)第三方支付衍生金融创新

第三类重要的创新方式是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由第三方支付衍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信息和交易数据,可以解决金融核心问题,即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依据交易数据提供贷款,坏账率低于一般银行贷款,从而衍生出了供应链贷款和消费者信用支付。阿里巴巴的调研结果显示,有90%的小微企业都有融资需求,同时小额贷款收益高,阿里小贷利率超过18%,供应链贷款潜力巨大。但是小贷公司资本金和融资受到限制,即从银行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浙江和重庆不超过100%。

为了突破融资约束,阿里小贷选择了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通过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目前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阿里巴巴1号”和“阿里巴巴2号”已于今年9月18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流通,优先级收益率达6.5%。

从2005年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则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可能不足以解决互联网公司的融资矛盾。于是互联网公司开始将目光转向银行,目前苏宁云商已获得银行准入资格。虽然我国居民对国有银行高度信赖,民营银行短期内可能难以对现有银行体系造成冲击,但是资产端的高收益率给民营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竞争存款提供了空间。民营银行加入竞争后可能推动存款利率上行。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体系及债券市场的影响

(一)对银行体系的影响:改变银行负债结构,竞争加剧抬升利率

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发展后资金仍留在银行体系内。各种创新的理财产品和方式主要针对个人投资者,分流个人投资者的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然后通过各种理财产品流向其他投资者、同业资产以及企业,最终仍在银行体系内。但未来银行通过互联网销售理财产品,各家银行的产品可比性提高,会加剧银行间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会改变银行的负债结构。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银行的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增加(见图8)。银行间竞争加剧和负债结构改变增加银行融资成本。

图8 互联网金融改变银行负债结构

资料来源:申万研究

篇(6)

对当今社会而言,90后大学生是全新的一代中国人,他们修业多年,对新事物有良好的接受能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消费观念新颖,好奇心旺盛。而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貌似也不想错过这些“粉嫩的小鲜肉”。今年9月随着打开的校门一同涌进校园的还有先花花、分期乐、潮ㄍ等新兴互联网企业。这么多的企业把手伸进校园,那么这个市场的前景到底如何呢?

一、大学生庞大的数目,带来巨大的市场潜力

据国家统计局2013的数据,我国在校大学生人数为24680726、毕业生人数为6387210,2014年我国毕业大学生人数大约为724万人(包括成人教育),而我国大学招生又一直处于一个扩张的状态,所以如今我国的在校大学生人数保守估计有近2500万人。我们对400名大学生的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在湖北省有近71%的大学生一个月的生活费在800-1200之间,16%的大学生生活费在800以下,9%的大学生生活费在1200-1600之间、4%的大学生生活费在1600以上。当然这仅能代表湖北地区大学生的收入特点,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学生生活费水平可能会更高。而且大学生的分布特点是东部地区多于中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这说明其实际平均收入(包括生活费和兼职所得)可能比我们数据估计的还要多,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全国大学生全年的消费潜力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当然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办法吃到这块蛋糕,毕竟目前并没有对大学生实行“众筹”的良好方案和成功范例。

二、企业最看重大学生旺盛的消费欲望

互联网金融企业最看重的是大学生这个群体庞大的数目和其旺盛的消费欲望,当然这种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背商业伦理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不小的吸引力,因此以分期乐为代表的7家分期购物企业大步挺进校园。而“先花花”团队则直接为大学生提供类似于信用卡的服务。具我们了解以上两家我所提到的公司均被风险投资人(分期乐有源码资本、Golden Summit、蓝驰创投三家共注重资)所看好,在两轮的融资中分期乐融资金额达到10亿。看来天使投资人对这个市场是极为期待的,这也从侧面佐证了大学生市场的巨大潜力。

三、大学生是互联网的良好受体,学籍成为信贷的最好保证

当代大学生大多数出生与上世纪90年代初,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正好见证了互联网终端的崛起,他们对这类电子科技产品的接受能使是极强的,而这类终端又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这使得二者必然相遇。那如何保证大学生的信用?

在我们调查到的8家企业中,他们都和教育部直接挂钩,可以从教育部调取学生的部分讯息,而其中有6家和银行信用信息库直接挂钩,一旦”坏账”,将影响使用者的信用,危害未来的贷款业务(房贷,创业贷款),这些足以促使大学生维护社会信用,即使有个别坏账的情况,由于额度较小(0-3000)也不至于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传统金融企业无法插足,互联网企业可以大展拳脚

经营传统的金融业务,需要建立营业网点,雇佣服务人员这些都需要巨额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从学生身上得到的利润,所以对于传统金融公司而言从大学生群体盈利是很难的。但这些顾虑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则不存在,他们只需要建立少量的网点,雇佣适量的客服人员就可以营业,因为他们服务的平台是互联网,这使得服务的成本大为降低,而盈利成为可能。

五、这些金融企业搭建自己的p2p购物平台,收拢资金、营销商品两不误

据我们调查包括分期乐,潮ㄍ等6家企业其实都搭载p2p购物平台他们一边自己买东西,一边借钱给学生卖东西,增加自己的销售额,再从借款中收取少额的利息。它利润来自作为p2p电商的销售额和作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这种方式新颖实用,双重盈利。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这些商家提高了部分商品的价格。以一部小米手机为例,在小米商城,小米4手机售价仅为1999,而在分期乐的售价为2399。从中不难看出猫腻。但从企业的角度讲,这种经营模式确实能快速的盈利。

六、掌握大学生市场就是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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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至人们生活、工作当中,尤其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延伸,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网络支付、信息处理等服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事物两面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由于开放程度高,使得金融业务隐藏着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积极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用风险产生原因

(一)市场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倾向于传统金融市场,尚未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P2P、微信支付等金融业务处于无监管环境当中。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难以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解决。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等处于分散状态当中,没有形成整合效应。如余额宝作为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产品,相比较传统银行,信用水平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我们依旧无法保证余额宝会出现信用违约的情况。

(二)应对预设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一切交易都在网络环境中开展,受到网络自身开放性等特点的影响,极易受到黑客、病毒等方面的恶意攻击。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善的身份验证、识别等保障,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如果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问题,市场中各种客户信息都将遭到泄露。受到当前我国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影响,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软件都是进口的,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信用风险。

(三)缺少交易监督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参与主体识别、信用记录等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体参与风险。而缺少完善的交易监督制度,使得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等风险频发。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的资金具有复杂性,资金流向不够清晰,风险已经出现,参与主体才能够获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升互联网金融可信度,需要对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约束。而制度作为一种高效的外部保障手段,积极完善相关制度非常必要。如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设置好准入机制等。同时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滞留资金的监控,及时遏制风险的产生。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严厉打击互联网诈骗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和谐的金融市场秩序。目前,传统金融向互联网的延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其风险更多的体现在金融业务方面。而互联网企业将业务转移到网络当中,使得其风险更加集中在业务层面上。对此我们应进行分开监督,以此来强化监督针对性。

(二)构建预警方案

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来看,构建高效、及时意外事件处理方案非常必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外部因素产生的消极影响。当出现问题时,预警体系能够在短时间做出响应,以此来降低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还需要加大对数据加密技术的研究力度,为金融市场交易全过程保驾护航,以此来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可靠性。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作为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只有真正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金融安全。

(三)创新风险管理方法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还无法依靠“无形的手”进行自我调节,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因此相关部门要构建与之配套征信系统,广泛收集平台重要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数据库当中,进行统一管理。对于互联网企业信息要做到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情况,形成内部与外部双重监督格局。创建投诉平台,接受客户的投诉,实时掌握市场信用状况。采取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风险。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甄选,整合数据库信息,通过上述创新性管理方法,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的同时,还能够向参与主体普及信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思想与行动两个层面完善。

三、结束语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缺少完善、且具体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隐藏着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将会对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市场现状,坚持合理原则,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更多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金融企业信息透明度,拓展投诉渠道,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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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划时代的金融变革

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最早出现,是由于阿里巴巴网推出的余额宝,人们渐渐认识了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来说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与金融活动。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给传统金融业务沉痛的打击,很多业务依靠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成为当代的热门业务得到人们的追捧。

二、互联网金融业态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主要内容之一,简单来说第三方支付就是指买方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而第三方则负责通知卖方将货物尽快发出,当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后告知第三方,那么第三方才会将货款转给卖方,从而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结算,其中其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无偿使用客户留存的备付金,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这笔预付金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运转,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将十分有利。

(二)P2P互联网借贷

我国P2P互联网借贷模式仍处于起步期,对于P2P的评论也是褒奖不一。一些人认为P2P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其在运作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P2P是一种新的借贷方式,为个人直接筹集款项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国在P2P模式的开发上也出现了两类情况,一类是较为乐观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由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借贷大受欢迎,这些企业具有大数据客户来帮助其信用评级,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风险问题的处理上也解决的很好;而另一类则是单纯开展P2P业务的小型企业,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处理不当,导致违约现象以及公司破产问题的屡见不鲜。

(三)众筹

众筹指的就是面向社会大众的一种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较好,而在我国仍出现起步阶段,因此加大对众筹的研究是互联网金融问题研究的一大重点。从全球的层面来看众筹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团购加预购的模式,因而这种模式更多来说是一种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第二类是股权投资,这种筹资模式是投资者购买筹资者的股权;第三类指的是债权投资,在模式上其与P2P最为接近。但是其是分散的投资者向单一的筹资企业进行投资,这是与P2P不同的一点。

(四)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是P2P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另一个主要内容,互联网理财的出现给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效益,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则是一个较大的威胁。目前我国的很多金融机构都为理财工具的出售搭建了互联网平台,因此互联网理财的运用相当广泛。举例来说互联网理财中最受欢迎的就是余额宝,这种理财方式大大超越了银行传统存款业务的功能,人们将资金放入余额宝中不仅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正常使用,同时也可以获得与银行定期存款甚至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现在分散在不同行业和机构的理财产品,是互联网理财的下一个目标,将其进行科学的整合,将会实现更好的收益和成功。

三、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来说,其在很多层面所造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我们不能预测未来互联网金融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是就现状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一)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说是一场时代性的金融变革,这场变革产生了许多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互联网金融充分运用的互联网技术以及先进的智能设备,对成就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正朝着快捷、便利、安全的方向发展,不仅如此大数据的出现和发展,更加促进了高效率的资金配置。更为重要的一个突破点是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出现,使得资金需求者与投资者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交易,在程序上大大简化。

(二)影响传统金融业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传统业务来说则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原本的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传统业务的作用在一点点的削弱,尤其是在业务和资金量上传统金融业也大不如从前。但是也有一种观点持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成为传统金融业务的绊脚石,也可以促进传统金融业务的更新,两者可以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三)促进金融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的市场化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产生商业银行资金分流的现象,而商业银行为了留住存款,利率管制就会提高银行的存款利率从而提高银行存款的吸纳;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其不会再受到地域的限制;三是分业管理体制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被打破,而逐渐占用主导地位的是混业管理。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四)促进金融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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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众多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被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所倒逼,面对存贷款持续的“脱媒”状态,众多商业银行都加快了经营模式转型的进程,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大力开展表外业务、积极推进混业经营,使其资产负债表得以重构。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恰恰为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契机,其产生的“鲶鱼效应”所引发的金融机构自发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相比监管部门自上而下地推动更加有效。

二、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不断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与此同时,也使传统金融行业的版图被悄然改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行业以外的新兴主体能够以另一种方式不断进入金融这一壁垒相对较高的行业,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不断加剧。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其则有着极其严格的监管规定。然而,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除了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基金销售需要申请牌照之外,目前为止,亟待完善的法律监管导致其市场准入门槛极低,资金的供求双方只需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等,借助互联网平台就能够完成一系列的支付、结算、贷款需求。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行业竞争要素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数量不再是竞争的重要砝码。与其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不如说互联网为金融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渠道,在“渠道为王”的时代,互联网就具有了极强的竞争能力。

三、利率市场化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初始于1996年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放开。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利率市场化进程也逐步向前推进。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以前,我国逐渐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2004年10月,伴随着浮动范围扩大的银行存贷款定价政策,国内银行在定价方面拥有更多的自;2006年至今,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扩大;2012年6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范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2013年7月19日,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大幅推进。

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打破绵延数百年的金融垄断体制,使市场能够决定价格,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对利率市场化的认可度与日俱增,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全新阶段。

四、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产生,也是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领域之外的机构提供了进入金融行业的便捷道路,使体制内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逐渐被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所取代。

(一)互联网金融负债业务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特殊的服务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以信息资源做媒介,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开放、信息共享的金融产品投资平台,从而帮助用户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各类金融产品的信息并在其中权衡收益和风险,进行自由选择。想在传统金融版图跑马圈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及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兼顾客户个性化需求和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虽然,这些面向广大受众的创新类金融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投资者和企业,但最终很大一部分资金会回流银行体系。但毫无疑问,由于需要支付投资者较之前大幅增长的投资收益,长期看来,会使银行长期负债获取成本大幅提高;与此同时,短期内也使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活期宝等渠道直接接触客户,使得货币基金这一高流动性资产的理财属性和普通百姓的消费支付需求得以有机的结合,通过高效的互联网传播,造成了银行负债中个人储蓄分流;P2P模式为投资人提供了能够获取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和投资产品,更有如陆金所这样高收益、低风险、强保障的平台,使得客户的闲散资金不断涌入小贷市场,也造成银行个人储蓄的分流。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渠道的巨大优势,具有了积聚小散受众闲散资金的特殊属性,使得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个人存款通过投资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的方式汇集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体系内个人存款额减少,企业同业存款额增加。根据央行公布的《2014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4年4月份,住户存款较3月减少1.23万亿元。这种负债结构的改变会进一步加剧银行间对于个人存款的争夺和对市场份额的竞争,进而提升银行负债的获取成本。

不论客户有何种风险偏好和需求,互联网金融都能提供比存款乃至理财产品更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从而其以负债端的取得成本和负债提供方用脚投票的方式逼迫银行向着进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

(二)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对利率市场化影响

互联网金融涉足贷款业务竞争,加速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网络贷款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按照不同的出资人进行划分,网络贷款平台可分为个人平台(以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和机构平台(以阿里金融为代表)两类,分别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从所面向的客户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所面向的客户截然不同:网贷平台的客户主要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个体业主;而银行的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主要面向的客户则是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优质个人。受此影响,二者利差很大,个人进行网络贷款的平均利率为15%~24%,而银行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的平均利率仅为6.5%~9.5%,故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一般不会选择在网贷平台进行贷款。

从与银行的关系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与银行有着互补、合作的关系。自有资金放贷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代表),其利率水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户群体与银行基本没有交集,属互补关系;银行资金放贷模式(以生意宝为代表),其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一般也由银行承担,网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收取少量进行尽调、审核及管理工作的费用,其与银行为合作关系。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压力,银行也对高利润率的业务进行积极开拓,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都将目光聚焦在了毛利率较高的小微贷款业务上。当前,我国已逐步放开了贷款利率限制,这为银行参与贷款业务的竞争提供了政策保障,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风险特征制定更加适应新状况的市场化利率。

(三)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定价模型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都受官方管制,没有对市场资金价格进行真实反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利率定价模型带来全新变化。

以交易对手作为切入点,互联网金融所面向的群体是小微经济体,其能够真实反映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风险定价情况。在贷款业务方面,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专注于对机构客户、大型企业的服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而互联网金融则为小微经济体提供了获取贷款的平台,从而使这些小微经济体对资金的需求成为了市场化利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利率定价因子的重要程度为切入点,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担保变得极为重要,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选择也是造成影响的关键因素。互联网金融平台将传统金融模式下的担保方式(如陆金所平台引入平安担保)和信用风险共担的机制(如“本金保障计划”)相结合,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互联网金融平台给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可以进行自主匹配的机会,使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获取丰厚收益,实现双赢。

作为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并未受到过多的监管约束,其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有力的背景环境。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自身强大的积累客户的能力、强大的影响力以及信息推送及传播能力,不断推进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互联网金融主体对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空前发展,大量传统互联网企业纷纷投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传统互联网企业运作模式探索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发展道路。传统互联网企业通过对海量用户信息资源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适应不同需求客户的投融资偏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得传统金融版图被重新划分,传统金融机构对市场利率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弱,而市场对利率的影响则逐步加强化。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新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加入所导致的金融体系使得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速。

五、结语

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互联网金融在负债业务、贷款业务以及从业主体等多个方面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率定价方式,极大地影响力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金融在日后仍会焕发蓬勃生机,不断改变金融行业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篇(10)

一、农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需求性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10年来,农村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金融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传统金融解决缓慢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恰好以其“快速”的特点予以弥补。因此农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需求性。

(一)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在农村成本高、覆盖率低,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

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的网点大都在县级地区。农民存钱、取钱、汇款,还要专程跑到县城,十分不便。而互联网金融天生具备普惠属性和跨越地理鸿沟的能力,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金融下乡将极大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提高对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农村存在三难现象:借款贷款难、买好东西难、赚钱难,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改变这一现状

多年以来,农村都有相当一部分涉农贷款需求未被满足,关键原因在于大部分农户信息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缺失。同时,农户也缺乏传统金融机构放贷所必需的可抵押资产,导致银行很难把钱放心借给农民。但农民在农业生产、添置房产、婚丧嫁娶时,又有借款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信贷模式以及P2P贷款模式可以帮助农民缓解贷款难这一困境。

农村不缺资源、项目,也不缺市场,但是缺乏供、需的有效衔接,因而出现了买难、卖难的现象。物联网、电商平台、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及销售成本,拓宽销售渠道,解决市场供、需信息的不对称。

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农村电商交易额达1800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支付支撑。只有具备成熟、稳定、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才能在农村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从而真正解决农村买难、卖难的困境。

(三)在农村,依旧是以农信社为主体垄断性的竞争局面,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打破此格局

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竞争仍不充分,以农信社为主体垄断性的竞争局面并没有被打破。此外,服务空白也非常突出,很多中低收入者、贫困群体还未能平等享用到金融服务。如今,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大互联网金融巨头切入农村市场后,必将带来农村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从而打破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垄断性竞争局面,提升农村市场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在农村市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有利条件

(一)新时代的农民思想新潮,乐于接受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事物

新一代的农民大多为80后,接受过比较良好的教育,思想新潮,乐于尝试、接触新兴事物,对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蚂蚁金服日前的数据显示,过去一年,新增的农村余额宝用户就超过2000万,并因此增收7亿元。可见,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市场已经具备了广大而良好的客户基础。

(二)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宽带下乡”、“信息下乡”、“三网融合”等工程加速了互联网、无线通讯网络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27.5%。

随着技术的进步及信息基础设施在农村地区的逐步健全,广大农村居民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逐步提高。而互联网技术在农村扎根,对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普惠程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释放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又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普惠金融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前期影响。

(三)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日益互联网化,农村网民众多,益于互联网金融的推进

如今,网络已成为农户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大潮正加速渗透进传统的农业生产、营销、服务、金融和生活领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28.6%,规模达1.77亿。2013年,农村网民规模的增长速度为13.5%,城镇网民规模的增长速度仅为8.0%,城乡网民规模的差距继续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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