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协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9 16: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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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协议

篇(1)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Z05LJ03),教育部省属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重点资助课题。

摘 要:本文在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89-2005年宏观经济数据,对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结果表明,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短期均衡关系显著,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出口贸易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0.7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073.91亿美元,年均增长31.2%,高出全国同期年均增长速度14.2个百分点。尽管浙江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在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迅速增长,对外直接投资额从1989年的499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7000万美元,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可见,浙江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为了衡量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在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实证研究尤其是具体到某一省份的实证研究就更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时间较短,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少,占GDP和进出口的比重都不大,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尚不显著。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尤其是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会进一步凸现,研究这一经济现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迄今为止,虽然对各国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为数众多,但众多的理论分析所得出的代表性结论只有二个:一是以芒德尔为代表的相互替代关系理论(Mundell,1957);二是以小岛清 (1987)为代表的相互补充关系理论。芒德尔于1957年提出了著名的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芒德尔认为,由于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常常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有效地避开贸易壁垒,成为对外贸易的替代物,从而也就出现了“贸易替代型对外直接投资”。而小岛清的互补模型则认为,国际直接投资并不是对国际贸易的简单替代,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互补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也可以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小岛清模型的基本含义是:在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生产函数不同的条件下,一国对另一国的直接投资可以扩大对方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改变双方的比较优劣势的态势,从而直接创造了对外贸易。无论是芒德尔的替代模型,还是小岛清的互补模型,都是从传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上衍生出来的,并没有经过实证的检验。这既有统计数据残缺不全的限制,也有统计方法与工具上的瓶颈。

从总体上看,对外直接投资与投资国对外贸易之间的互补性要大于替代性,为数不少的经验统计显示,贸易与直接投资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Lipsey、Ramstetter 和 Blomstrom(2000)依据日本、美国、瑞士的统计数据,研究了这些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同行业的国际贸易更多地显示的是正面的积极影响。Markuson(1983) 和Svensson (1984) 对要素流动和商品贸易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指出它们之间表现为替代性还是互补性, 依赖于贸易和非贸易要素之间是“合作的”还是“非合作的”,如果两者是合作的, 那么,贸易和投资表现为互补关系,如果两者是非合作的, 那么,贸易和投资表现为替代关系。以上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理论分析,而对于有其自身特点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分析,最具代表性的是Agarwal(1986)对印度进行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贸易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上述结论的差异表明,在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替代或互补关系,且这些研究大多数是针对发达国家,对于处在转型经济的中国来说意义甚微。由于国内对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甚少,而具体到某一省份对两者关系的研究更鲜有人为之,本文试图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本文基于浙江省的历年统计数据,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两者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研究两者之间的短期均衡关系。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

由于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加之统计数据并不完善,样本仅设定在1989-2005年之间。本文选取浙江年鉴和200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对外直接投资额(CFDI)衡量对外直接投资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FDI)衡量外商对浙江省直接投资量,以出口额(EX)、进口额(IM)来衡量对外贸易。蔡锐和刘泉(2004)认为, FFDI 在中国发挥作用时,中国的吸收能力存在时滞问题,同理,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也可能存在时滞问题。所以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到上一年度为止累计的浙江省内外向对外直接投资值总和(ACFDI、AFFDI )。同时浙江省经济增长较快,其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引入变量“浙江省生产总值指数(GDP)”来度量浙江省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

(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在对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分析之前,首先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别序列的平稳性。只有平稳的时间序列才能进行回归分析。在此对序列采用ADF检验,其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LnGDP、LnCFDI、lnACFDI分别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平稳性检验,表明这些变量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即零阶单整。LnEX和LnIM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没有通过平稳性检验,而其差分后的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这两个变量是一阶差分平稳的,即一阶单整。同理可知,LnAFFDI差分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该变量也是一阶单整。对LnFFDI进行二阶差分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平稳性检验,即二阶单整。

综上所述,序列lnEX、lnIM、lnCFDI、lnACFDI、lnFFDI、lnAFFDI、lnGDP均为二阶单整序列。依据协整理论,对于通过平稳性检验且为同阶单整序列来说,可以进行协整检验,分析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近年来,不少国内外研究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文献均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拉动作用,着重分析两者直接的相互影响关系,得到出口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有长期均衡关系而进口与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长期稳定关系(张如庆,2005)。其研究的重点只放在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的作用上,低估甚至忽视了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口贸易的滞后推动作用。因此,本文为避免忽视进口的作用,首先单独分析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及其滞后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及其滞后因素与出口、进口之间的关系,建立如下模型:

lnEXt=a0+a1lnCFDIt+a2lnACFDIt+a3lnFFDIt+a4lnAFFDIt+a5lnGDPt+ε1t (1)

lnIMt=b0+b1lnCFDIt+b2lnACFDIt+b3lnFFDIt+b4lnAFFDIt+b5lnGDPt+ε2t (2)

综合考察这些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依据DW值与t值,运用向后回归法进一步筛选可以被替代的变量,删除t值不显著变量,同时消除模型中的多重共线性和自相关。

对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解释变量)与出口额、进口额(被解释变量)做OLS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其残差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回归方程(1)表示LnEX与LnCFDI、LnFFDI、LnAFFDI、LnGDP之间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2)表示LnIM与LnCFDI、LnAFFDI、LnGDP之间的线性关系。根据表3与表4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额对出口总额、进口总额的作用较显著,模型拟合优度较高,且不存在序列相关与异方差。模型估计式(1)、(2)的残差序列为平稳性,变量lnEX、lnIM与lnCFDI、lnFFDI、Ln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由回归方程(1)可知,CFDI每增长1%,EX将增长0.0709%;FFDI每增长1%,EX将增长2.5622%;AFFDI每增长1%,EX将减少0.312821%;GDP每增长1%,EX将增长2.2407%。原因在于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CFDI)起步较晚,相对于外商直接投资(FFDI)来说总量较少,所以对出口的贡献程度没有外商直接投资来得明显,但由回归结果可知,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对出口贸易产生了正向影响,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带动了浙江省出口贸易的发展;从短期来看,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产生正向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却对浙江省出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与一般看法和直接统计结果相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赚取垄断利润的动机越来越明显,市场导向型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的替代作用将逐步显现。

由回归方程(2)可知, CFDI每增长1%,IM将增长0.054923%;AFFDI每增长1%,IM将减少0.241292%;GDP每增长1%,IM将增长2.333%。同理,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CFDI)对进口的贡献程度也没有外商直接投资来得明显,但由回归方程可知,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导致了进口的增长,说明对外直接投资中为了获得自然资源、技术与管理经验的投资对浙江省进口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相对缺乏、原材料稀少的实情,从而带动了浙江省进口贸易的发展;而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进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说明更多的外商在浙江省实现了生产和销售的本土化,需要进口的原料更多地来自本土,从国外的进口减少了。

(四)误差修正模型

误差修正模型(Error Correction Model)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计量经济模型,成为协整分析的一个延伸。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而这种稳定的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短期出现了偏离均衡的现象,必然会通过对误差的修正使变量重返均衡状态,误差修正模型将短期的波动和长期均衡结合在一个模型中。

由协整检验可以知道浙江对外直接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额、浙江省生产总指数与进、出口贸易之间存在着惟一的协整关系,因此可对各模型分别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lnEXt=0.027ΔlnCFDIt+0.099ΔlnFFDIt-0.346ΔlnAFFDIt+2.412ΔlnGDPt-1.062ECMt-1

t :(0.839666)(1.154311)(-2.395444)(5.941397) (-3.837613)(3)

lnIMt=0.042ΔlnCFDIt-0.313ΔlnAFFDIt+2.425ΔlnGDPt-1.115ECMt-1

t : (1.332574)(-2.847501)(6.042488)(-3.679680)(4)

在误差修正模型(3)中,协整关系对EX的增长起到了反向修正作用,当超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均衡约束(ECMt-1)时,则误差修正作用降低了当期EX(弹性系数为-1.062),EX的动态调整过程具有一定稳定性,而且误差修正模型ECM项对应t值较高,说明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短期比较稳定。

在误差修正模型(4)中,协整关系对IM的增长也起到了反向修正作用,当IM超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均衡约束(ECMt-1)时,修正作用也降低了当期IM(弹性系数为-1.115)。IM的动态调整过程具有稳定性,这体现着短期内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口贸易的稳定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浙江对外直接投资额CFDI、外商直接投资额FFDI、生产总指数GDP与进口贸易额、出口贸易额之间的协整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口增长、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可得出以下结论:

(1)从长期关系看, CFDI、FFDI、GDP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惟一的协整关系。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产生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究其原因,在浙江省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若干年内,对外直接投资在浙江省已经逐渐转型,从追求人力资源优势的生产型投资逐步转向追求市场的市场型投资。这样的转变从长期的趋势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无疑明显影响到了浙江省出口的增长规模。同时,对外直接投资也能产生出口引致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等出口的增加。

从前文实证分析来看,CFDI、FFDI、GDP与进口贸易之间也存在惟一的协整关系,即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表现为对进口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母国原材料的进口(邱立成,1999)。浙江省经济实力虽位于全国前列,但资源极其匮乏,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许多重要的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几乎完全依赖外省或是从国外进口。因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能在国外获取自然资源、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它们对进口贸易无疑有强劲的促进作用。其次,随着浙江省国际贸易地位的提高,已经或者将要遭受到越来越多的外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所设置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为规避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能缓和双边经济关系,化解贸易(张如庆,2005),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纵观全局,现阶段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额与贸易额相比,比重还很小,2005年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比例为1∶0.00158(注:根据2005年浙江省统计年鉴相关指标计算得出。),而世界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比例为1∶0.5634(注:根据2004年《世界数据报告》相关指标计算得出。)。表明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2)从短期关系看,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CFDI与出口贸易短期均衡关系显著。从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其中CFDI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存在着一个由短期向长期均衡调整的机制,且t值显著,证明了对外直接投资能促进母国出口贸易(邱立成,1999)。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限制到鼓励的发展历程(齐晓华,2004)。由于其规模太小,对进出口的影响还不及外商直接投资FFDI来得大。但据权威研究报告预测(王亚平,2004),“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进一步扩大。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强省也首当其冲,必然大幅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额。随着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的进一步增大,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将逐渐增强。

本文实证表明,浙江省CFDI与进口贸易也存在短期均衡关系显著,CFDI与进口贸易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个由短期向长期均衡调整的机制。相比之下,CFDI对进口贸易的短期调整作用更强。

从浙江省当前贸易战略出发, 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充分重视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对能产生进出口贸易互补、创造效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给予各种政策优惠,从而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往政府有关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大多涉及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而并不直接制定与贸易有关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我们必须跳出这种思维模式,直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使浙江省企业步入国际化发展阶段,逐步建立自己的跨国公司,提升产业结构。

对企业界而言,加入WT0 后,国内市场上国内外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只是固守本地市场而放弃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其国内市场份额势必逐渐被吞食。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浙江省企业必须增强国际竞争意识,积极“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进一步拓宽企业的生存空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投资促进贸易,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参考文献:

蔡锐,刘泉.2004.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是互补的吗? ――基于小岛清“边际产业理论”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8).

齐晓华.2004.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现状与趋势分析[J].投资研究(3).

邱立成.1999.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J].南开经济研究(6).

小岛清.1987.对外贸易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437-442.

王亚平.2004.“十一五”期间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趋势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49).

张如庆.2005.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3).

AGARWAL J P.1986.Third world multionals and balance of payments effects on home countries: a case study of India[M]//KHUSHI M K.Multinationals from the Sowth.London:Maemillan.

MUNDELL R A.1957.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actor mobilit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321-335.

MARKUSON J R,JAMES R M.1983.Factor movements and commodity trade as complemen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4:341-356.

篇(2)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背景下,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深刻的改革,对外投资在事业单位资产核算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随着改革的不算深化,经济环境与制度制定时时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变,在现在看来对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事业单位材料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一、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现行《事业单位制度》第117号科目“对外投资”使用说明中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走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针对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一是应明确“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是含税价还是非含税价。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据此,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时在对外投资的计价中应包含增值税。因此,上述/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中若已含增值税,则可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若上述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为不含税价值,则应以此价值与应交增值税之,借记“对外投资”科目。

二是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不含税的合同协议价,而不是材料的账面价值或含税的合同协议价。对外投出材料视同销售行为,应按销售的一般会计处理计算增值税。

三是“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金额应与“对外投资”金额相等。按材料账面价值调整事业基金明细账是不合适的。在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时,增值税也就形成了单位的实际支出,成为事业单位在投资业务上所占用的资金,应同材料的账面价值一起调整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中去。这样也就使“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金额应与“对外投资”金额相等。

针对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中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在核算中应明确合同协议价的内容,以不含税的合同协议价为基础来计算相关增值税,并将此增值税调整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中去。

三、关于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惜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却没有设置与“固定基金“相对应的”无形资产基金“科目。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差别太大,不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另外,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提取折旧的问题,账面价值始终是原值,因此对该资产的实际现值无法估计。这样对企业的资产估计不利,会高估资产价值。在意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关税费。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对外投资(协议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协议价值)

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无形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下面以例子来进行具体说明。

例1:甲事业单位(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将一项专利权投资于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账面余额为80 000元,已摊销20 000元,该专利经双方确定的价值为100 000元。

借:对外投资105 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 000

借:无形资产基金60 000

无形资产摊销20 000

贷:无形资产80 000

随着近几年事业单位利用资金形式的多样化,对外投资成为了事业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必须加强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现行的1996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1997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十几年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环境和对外投资的意识与规则、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现行的制度逐渐显示出其弊端,因而十分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现行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更加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准则改良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反映真实的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给信息使用者以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篇(3)

 

一、事业单位:

是指主要通过生产精神产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接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的单位。如,工业、商业、交通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文化、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事业单位等。

二、事业单位会计

是指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资金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是指事业单位利用闲置的货币资金、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投资对象分为:

1、债券投资

是指事业单位购入其他单位发行的各种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2、经营投资(相当于企业的其他投资)

是指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组成合资(或者联营)实体的对外投资。

需要指出的是,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没有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按期限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是因为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主要从事的是非盈利性活动。

四、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科目设置

1、设置“对外投资”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论文提纲格式。借方登记对外投资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对外投资的减少额;余额在借方财务管理论文,表示对外投资的期末结存额。

2、设置“事业基金”科目

这个科目的设置体现了事业单位会计在处理投资业务时的自身特点。

该科目属于净资产类科目。事业基金是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由事业单位自行支配的给余资金。它起着蓄水池的作用,以后年度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则继续转入增加事业基金;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则用以前年度的事业基金弥补其差额。

该科目贷方登记事业基金的增加额,借方登记事业基金的减少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事业基金净结余额。

“事业基金”科目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接受捐赠等。

我个人在工作中的体会是:事业单位在动用资产类的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投资时,也要同时动用净资产类的“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2)“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我个人在工作的体会是: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这项资产,所占用的是“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3、设置“固定基金”科目

该科目属于净资产类,核算事业单位掌管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贷方登记因固定资产增加所形成的固定基金增加额;借方登记因固定资产减少所引起的固定基金减少额;余额在贷方,反映事业单位掌管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所以“固定基金”余额反应的不是固定资产的净值,而是固定资产原

五、事业单位投资业务账务处理

(一)债权性投资

【例1】 2007年3月1日,G大学开出转账支票203 000元,购入利隆公司发行的3年期债券,债券面值为200 000,年利率为9%,每年年末付息1次。2008年4月1日,将持有利隆公司的债券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财务管理论文,实际取得价款为205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论文提纲格式。

⑴C大学购入债券时:

借:对外投资——白云公司债券203 000

贷:银行存款203 00

同时,调整事业基金明细账: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203 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3 000

⑵2007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时:

利息额=200000×(9%÷12)×10个月=15 000(元)

借:银行存款15 000

贷:其他收入——债券利息15 000

⑶2008年4月1日将债券转让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205 000

贷:对外投资——白云公司债券203 000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2 000

(二)经营性投资

事业单位的经营投资(即其他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期末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按投资时的原始成本反映。

对外投资时,应区分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

借:对外投资 (按评估、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按评估、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同时,

借:固定基金(按账面原价)

贷: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

【例2】D大学像秀华联营公司投入1台旧设备,账面原价值20 000元(未提折旧)经投资各方协议确认的价值19 000元。

借:对外投资19 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9 000

同时,

借:固定基金20000

贷:固定资产 20 000

3、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

⑴借:对外投资(评估、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值)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评估、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账面原价值)的差额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值)

⑵借:对外投资(评估、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评估、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账面原价值)的差额

贷: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值)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值)

【例3】E大学以场地使用权向宏利联营公司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各方协议确认的价值为90000元。

借:对外投资90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0 0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 000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80 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80 000

4、以材料对外投资时,应区分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来处理:

⑴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的材料时:

1)借: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材料的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材料的账面价值)

2)借: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

贷: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材料的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材料的账面价值)

【例4】F大学向金利联营公司投入一批多余的经营用材料财务管理论文,账面成本10 000元,原已入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700元。协议确认价值15 000元,增值税销项2 179.49元[15 000÷(1+17%)×17%]。该大学为一般纳税人。

借:对外投资 15000

贷:材料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179.49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 820.51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 10 000

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 10 000

⑵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已含增值税)时:

借: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价值)

2)借: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合同、评估、协议确认的价值)<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

贷: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材料含增值税的账面价值)

【例5】G中学(为小规模纳税人)向金鑫联营公司投入一批多余的经营用材料,账面成本10 300元(含增值税)。协议确认价值15 000元。

借:对外投资 15000

贷:材料10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37 [15 000÷(1+3%)×3%]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4695.63

同时,

借: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 10 3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 300

(三)投资期内收到分派来的红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四)收回投资的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回额)

贷:对外投资(账面投资成本)

其他收入(实际收回额>账面投资成本)的差额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面投资成本)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面投资成本)

2、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回额)

其他收入(实际收回额<账面投资成本)的差额

贷:对外投资(账面投资成本)

同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面投资成本)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面投资成本)

限于篇幅,举例从略。

参考文献:

篇(4)

(一)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弊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即按投资额将事业基金内的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作投资核算时,固定资产除外,下同),只有当一般基金有结余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这并不合理。因为“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是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其不是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反映,很多资产如有价证券、材料、无形资产等甚至负债(债转股),应付账款等都可以投资,其金额远大于一般基金结余数。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投资基金”的金额应小于“一般基金”,否则,“事业基金”不够结转或者出现负数。因此,事业单位“投资基金”的核算限制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模,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限额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价或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按其相应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材料(产成品)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由此产生“对外投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贷方余额不相等的结果。其原因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材料(产成品)投资时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这与对应账户余额应该相等的对应关系相矛盾。

(三)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定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增值税法规定对外投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现行制度中未对应缴增值税进行核算,使得会计核算的结果难以完整反映单位资金活动的全貌。

(四)对外投资科目设置的弊端对外投资只规定了成本法核算,而没有规定权益法核算内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仅单设置“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两个科目,无法提供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相互关系、投资损益等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许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已占到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资本或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投资单位财务状况有很大影响。

(五)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对事业单位投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没有对投资期满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做相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的改进

(一)取消净资产类“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因为“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的核算不仅限制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规模,且该科目设置出现了对应账户之间金额的不相等情况。从资产属性来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一样,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从资产的运动过程来看,“无形资产”或“材料”的增减不一定同单位的净资产产生联系,更无法做到一一对应。

(二)增加净资产类“投资收益”科目对于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收益与亏损是财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事业单位都不愿主动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由于其会计核算均是按成本计价,所以对外投资项目的亏损大多数不反映在账表中,账表上仍然是原始的投资价值,由于不提减值准备,事业单位的投资状况无法真实地体现在账面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办法严重影响了会计决算报告质量,所以建议用“投资收益”来评价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盈亏。

篇(5)

(一)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弊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即按投资额将事业基金内的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作投资核算时,固定资产除外,下同),只有当一般基金有结余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这并不合理。因为“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是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其不是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反映,很多资产如有价证券、材料、无形资产等甚至负债(债转股),应付账款等都可以投资,其金额远大于一般基金结余数。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投资基金”的金额应小于“一般基金”,否则,“事业基金”不够结转或者出现负数。因此,事业单位“投资基金”的核算限制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模,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限额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价或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按其相应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材料(产成品)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由此产生“对外投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贷方余额不相等的结果。其原因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材料(产成品)投资时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这与对应账户余额应该相等的对应关系相矛盾。

(三)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定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增值税法规定对外投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现行制度中未对应缴增值税进行核算,使得会计核算的结果难以完整反映单位资金活动的全貌。

(四)对外投资科目设置的弊端

对外投资只规定了成本法核算,而没有规定权益法核算内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仅单设置“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两个科目,无法提供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相互关系、投资损益等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许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已占到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资本或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投资单位财务状况有很大影响。

(五)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对事业单位投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没有对投资期满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做相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的改进

(一)取消净资产类“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因为“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的核算不仅限制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规模,且该科目设置出现了对应账户之间金额的不相等情况。从资产属性来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一样,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从资产的运动过程来看,“无形资产”或“材料”的增减不一定同单位的净资产产生联系,更无法做到一一对应。

(二)增加净资产类“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收益与亏损是财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事业单位都不愿主动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由于其会计核算均是按成本计价,所以对外投资项目的亏损大多数不反映在账表中,账表上仍然是原始的投资价值,由于不提减值准备,事业单位的投资状况无法真实地体现在账面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办法严重影响了会计决算报告质量,所以建议用“投资收益”来评价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盈亏。新晨

(三)改进对外投资核算

对于事业单位用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情况,不管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本单位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增值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库存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产成品)”,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及应缴增值税之差,借或贷记“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时,按双方确定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四)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外投资核算方法

篇(6)

借:对外投资 500

贷:材料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1+17%)]*17% 72.65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00-400-72.65)27.35

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00

对此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不妥:

第一,未明确说明协议价格是否已含增值税,那么协议价格就应有含税与不含税两种可能。由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借记“对外投资”科目。

第二,调整明细账的分录不应按材料的账面价值来确认,由上例可知,“对外投资”余额500万元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余额427.35万元(400+27.35)不相等,这是由于计交的增值税计入“对外投资”账户却并未计人“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使得“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无法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另外,因为交易双方考虑次投资的价值时已考虑计交的增值税,所以笔者认为确认的投资基金应为账面价值与增值税的合计数。这样才能使“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金额。

经过改进的会计处理如下:

承上例:

将第二个分录更改为: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27.35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400+27.35] 427.35

若上例中协议价款500万为未含税价格,则处理分录如下:

借:对外投资[500*(1+17%)] 585

贷:材料 4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7%)85

篇(7)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现举例如下:

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甲材料向A公司投资。甲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协议确定的价值为25万元。

按《中级会计实务(一)》所讲的,其账务处理为:借:对外投资28.4万元(25+20×17%);贷:材料2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万元。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23.4万元(20+20×17%);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3.4万元。这样处理是错误的,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篇(8)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以来,随着社会投资意识的进步,事业单位投资规模和形式扩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经济环境和人们对对外投资的认识都比事业单位规则、制度制定时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现行规定进行评述并寻求改革措施。

一、现行制度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会计核算处理

(一)事业单位购入债券的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中规定了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末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若当年售出此类债券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记入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材料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二、现行制度的问题及建议处理方法

(一)事业单位购入债券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事业单位进行债券投资应属于经营活动,本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就上述提及的规定将购买债券的收益(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在转让债券或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这就意味着如果债券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话,那么若干年的利息所得就全部计人了债券转让或还本付息当年的收入当中。这种处理方法明显还采取的收付实现制。

因此,对持有期限超过一年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事业单位应将利息收入分别记人持有债券期间各年的收入当中。为此,应在设“应收债券投资收益”账户,将每年应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在年终结账之前借记该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待债券到期兑付本息或将所持有的债券予以转让时,再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金额贷记“应收债券投资收益”科目。按借贷双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以上建议仅适用于平价发行的债券。

例1、某事业单位2001年1月1日购入123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0%,债券面值1000元,公司按1060元的价格购入50张。

该事业单位购入债券时:

借: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3000 贷:银行存款 530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3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3000

若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则该事业单位在前4年中每年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收入 5000

最后一年收到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3000 其他收入 2000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3000 贷:事业基金——般基金 53000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材料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1、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

原因是企业以材料对外投资入账价值包含协议价和税金。

例:某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以一批材料对外投资,该批材料的账面价值10000元,负担的增值税1700元,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2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对外投资12000

贷: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7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3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17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1700

企业会计中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投资方视同销售处理,即投资的价值中应包括该投资货物的增值税。而作为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

用购买的货物进行进行投资,投资额也应包括此部分增值税。

例:账务改做如下处理更为合理:

借:对外投资13700

贷: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17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1700

从两者处理方法比较中可知前者对外投资额比后者少增值税额,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也相应减少一个差额使资产相应减少,而后者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做法一致,正常体现了资产增减情况。

2、与增值税税制相矛盾

篇(9)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258-02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既要符合产业和经济政策,又要有利于单位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不得进行境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其他投资。

一、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即按投资额将事业基金内的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作投资核算时,固定资产除外,下同),只有当一般基金有结余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这并不合理。因为“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是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其不是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反映,很多资产如有价证券、材料、无形资产等甚至负债(债转股),应付账款等都可以投资,其金额远大于一般基金结余数。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投资基金”的金额应小于“一般基金”,否则,“事业基金”不够结转或者出现负数。因此,事业单位“投资基金”的核算限制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模,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限额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收益与亏损是财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事业单位都不愿主动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由于其会计核算均是按成本计价,所以,对外投资项目的亏损大多数不反映在账表中,账表上仍然是原始的投资价值,由于不提减值准备,事业单位的投资状况无法真实地体现在账面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办法严重影响了会计决算报告质量,所以建议用“投资收益”来评价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盈亏。对于事业单位用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情况,不管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本单位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增值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库存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产成品)”,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及应缴增值税之差,借或贷记“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时,按双方确定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二、事业单位购入债券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事业单位进行债券投资应属于经营活动,本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就上述提及的规定将购买债券的收益(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在转让债券或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记人“其他收入”科目,这就意味着如果债券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话,那么若干年的利息所得就全部计入了债券转让或还本付息当年的收入当中。这种处理方法明显还采取的收付实现制。

因此,对持有期限超过一年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事业单位应将利息收入分别记入持有债券期间各年的收入当中。为此,应在设“应收债券投资收益”账户,将每年应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在年终结账之前借记该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待债券到期兑付本息或将所持有的债券予以转让时,再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金额贷记“应收债券投资收益”科目。按借贷双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以上建议仅适用于平价发行的债券。

三、一般纳税人单位用库存材料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弊端与对策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确认价或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按其相应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材料(产成品)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由此产生“对外投资”借方余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贷方余额不相等的结果。其原因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材料(产成品)投资时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这与对应账户余额应该相等的对应关系相矛盾。

对于事业单位用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情况,不管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本单位库存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时,按增值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库存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产成品)”,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材料(产成品)的库存成本及应缴增值税之差。借或贷记“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时,按双方确定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按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四、加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

篇(10)

二、事业单位购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事业单位购人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购人的非自用材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按不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购进的材料,很难划分清楚是自用的还是非自用的;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与《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容易产生误解。笔者建议,既然事业单位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购买材料的入账价值就只能是包括增值税的含税价格。事业单位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不需要划分购进的材料是自用的,还是非自用的,从而可以简化核算工作。同时,借鉴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这样,既可以避免误解,又能够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以及应交增值税的实际情况。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上述核算方法存在以下问题:(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没有核算缴纳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以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容易引起误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设置“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的目的是为了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与“对外投资”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上占用的基金。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作如下处理:

(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也应核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也不例外,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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