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2 16: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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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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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积极推进不动产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落实当前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产权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这项技术的推进至关重要。本文首先阐述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其次,分析了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希望可以为这一技术的推进提供相关的思路与建议。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它是指由权利人申请,并由国家专属部门将不动产物权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目前,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是一个系统性而又分散化的过程,其包括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如国土、海洋、农业、林业和住建等。因此,为了更好地对这些不动产登记进行管理,可以利用信息化方式实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即时性、整合性特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进行整合,有助于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档案建设的有效性。

3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缺乏集中化、统一化的档案管理路径

不动产档案管理设计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海洋、森林、国土、住建等,这些内容都归属于不同的国家部门,管理内容与管理方式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给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尤其是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提升了信息化建设的难度。因此,在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完善标准的管理体系,实现信息的有效汇总与梳理。

3.2档案数据与业务系统无法进行有效对接

目前,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档案数据与业务系统不能实现有效对接是一项十分严重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的登记档案需要与具体的业务之间有较高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不动产的档案数据与其相对应的业务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关联性较小,进而使档案信息与正常的管理业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档案信息发生更改时,不能实现有效的更新,大大降低了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3.3档案信息化管理意识有待加强

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一些企事业单位也存在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但是,有些管理部门的思想过于滞后,能力相对不足,且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不注意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供人随意查阅的现象较多,不利于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3.4档案共享受阻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过程中,虽然工作效率较低,但是在档案信息的共享方面十分便捷,信息查阅也十分人性化。但是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信息共享变得有些困难,虽然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以互联网媒体为载体,但是如果信息平台没有共享的功能,那么这一环节会受到阻碍,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工作。

3.5档案信息化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目前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正在逐步开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兴信息管理模式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与认可,法律界限比较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意外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1]。

4不动产档案登记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4.1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标准化建设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需要对其进行整合,开展标准化管理。首先,需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将这一工作涉及的所有产权问题都做出明确、真实、详细、具体的记录。其次,需要开展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在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将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融入整体的建设规划当中。在平台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多媒体的相关技术等。

4.2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数字化管理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最常使用的管理方法就是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但是由于纸质档案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因外部环境的影响而破坏其完整性,不利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在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开展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减少档案丢失与损坏的情况。

4.3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创新服务方式

首先,可以采用“互联网+”的服务方式,利用信息化的相关技术贯彻落实国家的惠民政策与相关要求,实现数据的即时查询让人们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少跑腿,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互联网+服务方式”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进行档案查阅的申请人在利用网络来递交查血是申请,工作人员在获取申请的相关信息之后为其开具不动产的登记查询证明,再利用物流技术将查询证明寄送给申请人。其次,可以提供自助式的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或图书馆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相关的自助查询机器,查询者可以利用这一终端机器实现自助查询,这一技术可以帮助档案管理部门降低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程度上为产权所有人提高最完善的服务。

4.4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专业人才培养

在档案工作的管理工程中,最基础的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档案管理的工作水平。因此,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坚实基础。这其中,综合素质包括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养、科学素质以及经济素质等。工作人员入职时,要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学习工作,选择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员工进入档案管理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计算机技术的相关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带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与发展。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服务系统,提高使用者的使用体验,针对不同的用户进行相关的推送[2]。

4.5强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要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仅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还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管理部门应重视对员工的选拔与培训。首先,在招聘环节应提高门槛,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考察应聘者的基本素质与工作能力。其次,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不断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坚决抵制错误的财务管理方式。

5结语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也是当前的发展趋势。这一技术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并对人们有很大的益处。虽然目前我国的信息化档案管理技术还存在这一些不足,但是只要依照本文阐述的相关措施进行改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深化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管理,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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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主要问题分析

2.1登记信息共享率不高,工作效率较低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普遍存在任务繁重、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不断增加的城市用地、房屋交易导致档案管理的强度和难度日益增强。另外,在不动产的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诸多业务部门的整合、业务分工调整、登记交易量,工作强度加大这些因素促使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大。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也给不动产登记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影响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

2.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软件差异性较大

由于各部门管理人员水平、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软件设计、硬件功能、管理流程和管理模式都有所不同,他们对档案数字化管理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和软件开发的程度不同。通过对一些不动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际状况的了解,软件在数据采集、系统功能等方面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一些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没有即时更新软件动态,一些虚假无效的信息,对基础地形图的管理不规范,在信息数据的接收和交换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部门为了应对统一不动产档案管理软件,防止“倒库”中的信息数据丢失,将旧软件抛弃,重新开发新的档案数字化管理软件,造成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2.3抗风险打击能力不足

房地产登记档案作为重要的产权资料,抗风险能力的提升应该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大量数字化信息都储存在硬件设备中,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具有一定的保存年限,需要不断进行拷贝和更新,以维护数据安全。如果保管不当,可能发生损坏或老化等现象,导致数据损失损毁。网络、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基础,但同时也是信息安全风险存在的地方。黑客攻击、病毒蔓延、技术落后、治理不及时等是产生不安全因素的根源。

3.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正确的意识可以对行为进行科学指导,所以,为了不断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功能,为了使不动产档案管理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不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认识到档案管理关乎到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档案信息是其开展后期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档案信息可以为建设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3.2加强档案数据库建设

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过程中,各类不动产档案主要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而计算机网络则是为此类数据信息的传递与处理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了实现对信息时代不动产档案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数据库,数据库可以对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储存,也可以方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及时调用,进而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具体而言,所建立的数据库要包含城市不动产档案信息的全部内容,所建立的数据库要进行严格分类,当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之后,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专门的部门对数据库进行定期的维护,如果有新增加的不动产档案信息,要将其在数据库中进行及时地分类并建立索引,对各类档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以此确保档案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为了有效推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工作的开展,首先必须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在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主要进行理论知识传递和实践操作培训,通过此类培训,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维护不动产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可以引进高素质的计算机管理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提供帮助和支持。

3.4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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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真实记录。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组成包括: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簿和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称之为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备的基础材料,它是体现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标志,也是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

(5)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还是在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等管理等领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特点

2.1凭证性。

(1)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

(2)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时,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

2.2多样性。 构成多样,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形式复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信息多样,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可称得上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

2.3连续性。 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不动产登记档案体现了房产全部: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反映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产权转移频繁更替,甚至存在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存在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2.4增量性。 由于交易频繁,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不断扩容。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要永久保存又必须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几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专业性,复杂多样性,管理模式要适应于连续性,保障高质量永久保存的管理。

3. 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展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可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也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包括两个方面: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

3.1虚拟管理模式,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虚拟管理必须符合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孤立信息;推动建立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3.2物理管理模式: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如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规模、人员状况等诸多情况,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因地制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使用。专业性程度较高,分为高度集中式和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要求高标准的档案库房。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库房压力不小。要丰富馆藏,也要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比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寻找其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4. 措施

两种管理模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从而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篇(4)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同时,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表明,职责调整的仅是登记职责,而不是将与登记相关的管理职责甚至房地产等行业管理一并调整。二是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既重申了交易和登记可以不在一个部门,也强调了交易和登记的信息一定要共享,要消除“信息孤岛”。三是要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开展职责整合的根本目的,必须在工作中坚持和体现。同时,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各部门为此也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提出了要求。

二、落实中央编办职责调整的要求

中央编办《方案》已经明确,房屋交易、房屋产权管理是住建部的职责,房屋登记是住建部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这就对业界十分关心的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和房屋登记三者的边界有了明确的划分。

1.关于房屋交易管理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以及中介行业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建设资格、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房屋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等。涉及交易监管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目前已经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购房资格核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抵押管理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房屋产权管理

产权是衡量房屋能否进入流通环节的重要依据,产权管理是指利用必要的政策手段对产权实施的有限制性的管理,是从产权形成到产权注销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房产面积测绘管理、产权归属管理、房产档案管理等,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前,房屋登记也是其中的一项管理内容。实施房屋产权管理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受政策因素,对销售对象、销售价格进行限制,购买后五年才能入市交易,这都是产权管理的典型内容。

3.关于房屋登记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登记机构主要是查验申请人资料、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等。登记本身并无不动产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的职能,以前我们在进行行业管理时,登记常常成为抓手,被赋予更多职能。这次整合应回归其根本属性,即登记只是记载物权和公示。

三、以方便群众办事为整合原则

根据中央编办《方案》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有关部局组成,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关键问题在地方,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地方要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但没有明确具体到哪个部门,而是强调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进行整合。国务院和地方是两个不同的整合层面,工作压力在地方,与群众利益最为直接。因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保障交易安全,方便群众办事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根本目的是要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不能因整合反而不便于群众办事,更不能因为职责整合,部门间信息不共享而产生交易安全等问题。对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还要实现一个服务窗口受理,在办件流转环节,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清晰,做到权责明确,不因整合而给群众带来麻烦。

2.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整合模式

不动产统一登记比较理想的是推进部门体制改革,将涉及老百姓最为直接的切身利益的登记主管部门整合到一个部门。如果房管、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仍然分设、仅是对登记职责进行调整,不外乎有三种调整模式:一是整合到房管部门,二是整合到国土部门,三是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部门,这些模式各有利弊,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多部门积极参与、认真研究分析职责整合对相关工作的影响,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模式建议。

3.要利用资源优势,充分反映行业特点

民生三件大事吃、住、行,住是重点,房管工作与群众利益密不可分。近些年来房屋登记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建国以来长期积累的资源优势,一旦登记职责与房管分离将会给相关工作带来影响。要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政府主管和主要领导汇报,切实反映房屋登记不但有其资源优势而且具有房管行业的特点,是做好其他房管工作的核心。

4.要保证整合工作,依法有序平稳推进

不动产登记的整合重在有法制体系作保障,《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前,一定要保持业务正常开展,保持队伍的稳定性,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制度开展工作。整合推进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及时沟通,分步实施、逐步到位,避免朝令夕改,积极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使整合工作依法有序平稳推进。

四、不动产登记职责实现方式

当前比较理想且可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模式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将登记机构职责与其派生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登记机构只负责纯粹的登记工作,依据统一的登记办法、登记信息平台和登记簿册等实施登记业务。各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保留在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登记机构的登记业务进行行业指导。二是独立的登记机构隶属于政府,受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又相对独立地履行登记职责,不受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干预,有利于行政行为独立地开展。

1.职责整合思路建议

按照这一思路,建议考虑以下两种方案。

一是单独组建隶属政府直接管理。以房屋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土地、林地、滩涂、海域等其他不动产登记职责,快速、稳妥地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议将现有的房屋、土地、林地、滩涂、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能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加以合并,单独组建隶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如名称为市不动产登记局),由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具体实施各类不动产登记,实现机构、职责整合零成本,社会效益与办事效率将大大提高。

二是外延协调统一内涵归口管理。在中央的指导监督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土部门牵头组织,以房屋登记系统为基础,协调房管、农林、海域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部门,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进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各部门。对外形成一个统一的登记部门,由一个窗口受理收件,不重复收件,将收件后的材料进行内部传递、根据统一的登记依据进行审核、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制证、一个窗口发证、归档,实现登记信息统一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中央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的信息平台)“四统一”要求,另一方面原部门隶属关系、人员关系、劳资关系三不变,不但没有造成多部门人员的流动,还加快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速度,实现机构改革零成本,极大地提高改革效力。

2.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主要理由

一是房屋登记问题多、压力大。房屋登记相对于其他不动产登记其家庭关系问题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工作责任重、压力大,一平方米房屋多则几万元,少则几千元,一幢房屋可能达上亿元,如此大的价值量,不能有一点点工作疏忽,一旦发生错登记其经济赔偿是巨大的。而且依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房屋登记信息查询也是一个可诉的行为,再加上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较高,所以房屋登记是行政诉讼的高发部门,对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胜任度要求极高。

二是落实物权的所有权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本质属性是物权公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目的是要更好地落实 《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任何他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只有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才能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动产交易的重要部分是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内容,解决了房地产的统一登记问题也就解决了不动产登记的核心问题。多年来,房屋登记机构积累了丰富翔实的所有权登记的实务和理论知识。

三是尊重自然和历史的选择。上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建立,我国停止了土地登记,但房屋仍然是所有权制,所以保留了房屋登记,由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直到1986年才重新确立土地登记制度,进入不动产分别登记时期。因此,房屋登记先于土地登记建立且一直实施从未间断,房屋登记部门保存了大量的房屋历史档案和原始记录,以南京房屋登记机构为例,其历史档案可追溯到明末清初时期,有数百份之多,这些房屋登记档案已经成为珍贵的历史文物。因此,继续由房屋登记部门主导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尊重自然历史延续,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快速建立且没有负面影响。

四是社会稳定和现实的需要。房屋登记业务远比土地登记业务量多且复杂,房屋登记从预告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等,记录房屋的动态变化过程,涉及交易、继承、赠予、抵押贷款等多种重要的民事活动,而土地登记记录的是相对静止状态,涉及到老百姓的仅是土地使用权登记,且是无形、虚拟的,如住宅小区中一幢30层高的住宅,其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按照土地登记规定,其土地登记只有3平方米左右。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扩展延伸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选择。

五是整合需要全面扎实基础。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目前,我国大部城市在房屋登记业务中已经将土地信息纳入了其中,登记簿信息已经涵盖房地产登记的信息,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档案已全部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了电子档案,对档案的利用和登记信息的查询已经全部采用网络化和电子化。如不以房屋登记业务系统为基础进行整合,一个城市数千万条(无锡6198万条)的房屋登记信息数据迁移至新系统,需要花几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时间去组织迁移,势必影响登记业务的正常开展。另外,房屋登记与土地登记关联性大,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多年来培养了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已经建立了房屋登记官制度,从事房屋登记受理、审核岗位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获得登记官证书才具有从业资格,这些登记官熟悉房屋与土地登记特点,具备一定的业务基础。

六是群众利益安全有保证。各市、县房屋登记部门具有现成的服务大厅、从业人员最多、基础工作最为扎实等资源优势,而且其房屋登记业务量大,如江苏省2012年的各类房屋登记发证量达348.3万起。以无锡市为例,2012年全市各类房屋登记发证457884起,面积16859.94万平方米。而土地出让登记仅有214宗,面积837.37万平米。因此,不动产的交易对于老百姓来讲更多关注的是房屋,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其交易性质、权利归属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十分复杂,且品种繁多。现阶段房产不仅是多数公众最大的财富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最重要的交易物品和衡量指标。只有明确房屋的归属,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保护,群众利益其安全性才能有保证,市场交易秩序和效率才能充分体现,社会稳定的基础才有保障。

五、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配套制度

1.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标准规范

在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基本制度和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后,应尽快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收件标准、业务办理规程,促进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有序地开展登记工作,确保新旧登记制度的顺利过渡。

2.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保障

不动产登记工作本身并非行政管理行为或行政管理措施,通过此次整合,应更好地淡化以至消除行政管理色彩而保持职能相对的独立,增强登记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规格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格持平。另外,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难免发生无责过错,且不动产价值量巨大,一旦发生无责错登记其赔偿也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赔偿保障机制,以确保正常的不动产登记秩序。

3.统一登记簿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利用既要满足对外使用的要求,也要符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需要。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册,基于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扩展其他不动产类型的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以图管理不动产信息,按照登记信息数据标准,摸清社会总资产与私产的状况,区分不动产登记公众信息与私密信息的界限,理顺房地产市场信息总量与存量关系,推进开征房产税收工作,科学把握、改善调控政策。

4.整合测绘登记和档案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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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安达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并立足全市实际,深入研究探索,多措并举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使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安达市不动广:登记局于2015年6月正式成立,为国土局内设股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承担初审、复审和核定工作。安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5年8月正式成立,做为全市统一登记经办机构,为隶属于国土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8个股室,领导职数一正两副,人员编制60人。主要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受理和发证、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以及档案管理和使用等项工作。目前,安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分散在国土、房产、农业、畜牧和林业等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已整合到中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承担。

信息平台建设已经完成。安达市被正式确定为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后,通过综合比较,聘请南京国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达市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支撑单位,帮助安达市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软件开发和数据更新整合、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等项工作,同时制定完成了《安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市政府拨付专项经费97万元用于购置服务器、排队机和电子屏等硬件设备。目前,按照平台建设时间和任务安排,各类登记数据、软件系统及资源整合、城市地籍调查成果更新、地籍编码和房产登记数据分析匹配等项工作基本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网络再造已经成形,12月中旬实现了与国土部联网上线运行。

档案资料移交稳步推进、登记服务模式初步形成。为保证房产、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原有不动产档案顺利移交,安达市在新成立的人民办事中心一楼设置了500平方米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室,制定下发了《安达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与整合方案》和《安达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清理和移交的通知》,明确先行移交经过扫描的档案电子版和电子登记数据,各类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仍然由原单位暂时保存,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开展后,按涉及的具体不动产单元进行了档案移交。

按照省政府“统筹兼顾、便民利民”要求,安达市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大厅设在新成立的人民办事中心三楼,大厅使用面积700平方米,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10个,房屋、林权和草原审批窗口7个,缴费和缴税窗口2个,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初步达到了一站式办公标准,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

保障措施有力 打造一流服务平台

由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所以在工作开展之初,安达市就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等推进”的工作思路,有力保障了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安达市成立了由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由国土、财政、房产、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达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2015年4月以来,领导小组共召开联席会议4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7次,就职责整合、机构设立、人员划转、平台建设等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决。

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训练提升人员素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2015年8月中旬,安达市选派国土、房产、政府法制办等相关人员到四川泸州,就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学习。11月20日,再次选派国土局一名业务局长和几名业务骨干到四川成都和重庆等地学习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

为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理论和系统操作水平。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业务正式开展前,聘请南京国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系统操作技术培训,并由国土局统一组织系统学习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安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指南》,使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窗口工作人员不仅熟悉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流程,还提高了职业道德,了解了应该遵守的具体规定,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夯实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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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一)业务办理顺利,实现良好衔接

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全面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以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实现了与区房屋交易部门业务的良好衔接,各项登记业务(预告、首登、转移、抵押、变更等)均能够正常办理,顺利的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截至2017年底,中心共核发不动产权证书5845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1906份。(其中首次登记证书4705本,转移登记证书1140本,预告登记证明8086份,预告抵押登记证明2584份,抵押登记证明1236份)共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89.98万元。

(二)按时完成数据整合汇交

数据整合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数据库、发挥信息平台功能、提升登记工作效率、保障登记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项工作也是我中心2017年的工作重点。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技术协作单位进行存量房地挂接以及相关数据整合工作。一年来,技术协作单位通过补录土地、房屋的产权及历史登记信息等系统功能,持续推进该项工作。于11月14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顺利导出了需要整合汇交的数据,成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平台并通过验收,完成了我区的数据整合汇交工作。

(三)人员落实到位,培训扎实开展

去年以来,按照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要求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根据“职能划转,调剂解决”的总体思路,在管委领导、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心通过划转、选调工作人员5名,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17名,调剂派遣制工作人员2名,加上原有的7名工作人员,目前共有在岗人员31名。

为了使工作人员快速扎实的掌握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中心一直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和市举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让我们多方面了解了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历史背景、政策法规、办理程序、法律依据等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必备的知识,使我们的工作能力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平时的业务会中,我们都能够积极研究政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政策、办法,中心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业务会审、疑难问题共商、登记卷宗“回头看”等方式,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登记水平和效率,有力的保证了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质量。

(四)服务意识增强,便民力度加大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花时间、少走弯路,中心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尽力简化流程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再增速提效。一是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54项确认事项进行了再梳理,结合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情况重新制定办事流程,将原来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集中在一个大厅完成,实现了“一套”资料,“一窗口”受理,“一站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四个一”模式。二是将原先的“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四级审核全部变为“受理(初审)、复审核定”两级审核。三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取消“确认单”等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

为给办事群众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形象,加大便民服务力度,中心进行了软硬件升级改造。一是在原有的8个业务办理窗口基础上又增设4个,加快了业务办理速度。二是实行对公业务预约制,对办理面签业务比较集中的小区,与交易部门实现了联合面签、预约受理;个人业务实行即来即办制。三是对大厅环境进行升级改造,为服务对象创造舒适、便利的办事环境。四是积极推行文明服务用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制度。将“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融入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截至目前,中心收到企业和群众送来的感谢信10余封,锦旗5面。

(五)明确规章制度,搭建信息平台

为了便于规范和开展工作,我们制定了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重大问题会审制度、档案管理和借阅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收费等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在省厅文件的指导下,在房管、社会事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整合建立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分析、查询和管理等功能,做好信息平台的建设,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六)完成资料移交和数据平台加密

我区的不动产登记技术平台能够实现与房管部门数据的相互推送和共享查询,能够顺利办理各项登记业务;局地籍(不动产)档案室已建设完毕,具备了存放、查阅档案条件。去年11月,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不动产登记专项督察会议关于移交房管登记档案的精神,我们积极与区房管部门及新郑、中牟房管部门沟通对接,顺利完成了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约2万余件)的整体复制移交,目前,复制档案已全部入库。为更好加密登记系统,我们随郑州市本级对登记平台运行环境进行VPN加密处理。同时,我们在郑州市局对我区不动产存储设备进行扩容,保证了登记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推动合署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本着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我中心主动与区房管部门对接,向房屋交易服务大厅派驻两名工作人员,增设了两个服务窗口,与房管部门共同受理房屋交易及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了“一站式”办理,防止服务对象两边“跑腿”的现象发生。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要求,最大力度压缩承诺办结时限。我们克服了机构编制批准晚、工作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实现了一般登记发证业务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抵押类业务压缩至5个工作日办结,查封解封业务当天办结,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截至目前,我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没有出现群众排长队、多跑路现象,受到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八)权籍调查工作成果丰硕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能否顺利办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权籍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能否按技术规程顺利入库,房地数据能否顺利挂接是我们登记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中心遴选的6家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作为权籍调查工作技术协作单位,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我区约5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内有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调查,形成存量权籍调查数据并入库,为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权籍调查,使我们掌握了全区范围内已有权属的国有土地和每个不动产单元,同时也发现了一部分宗地或楼幢存在压占、越界及跨宗等问题,为日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截至年底,共完成权籍调查488宗,面积28.11平方公里。

二、盯紧目标、聚焦发力,确保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

2017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对比先进地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差距还很大,2018年我们仍面临着非常艰巨的工作任务,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中,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有新的突破。

(一)优化程序,进一步加大便民服务力度

2018年,我们将以创建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简化工作程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对登记系统设定的繁冗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简化,加快各项业务流程的办理。大力推行短信提醒、自助查询、证书邮寄等便民服务措施,使服务对象能够通过手机、自助查询机等多种媒体随时掌握案卷的办理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待我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后,中心将与房管、税务部门一道进驻,实现交易、完税、登记一体化,最终实现群众办证“只跑一次”的目标。

(二)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2018年我们要继续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除分批次安排人员参加上级不动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之外,我们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安排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拓展培训,努力使工作人员掌握最现势的政策规定和棘手问题的处理办法,将我区不动产登记人员打造成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服务意识浓、协作意识强的精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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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

引言

不动产测绘成果是对不动产自然状况的真实反映,包括不动产的数据、图件、信息、成果表和测绘质量检查报告、验收报告、技术设计与总结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此外,不动产测绘成果依据测绘对象可分为地籍测绘成果、不动产测绘成果、海籍测绘成果三大类。其中与百姓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主要是地籍测绘成果和房产测绘成果。因此,本文研究如何加强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影响测绘质量的三大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影响测绘质量的原因非常广泛,但是对测绘质量产生的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个因素,即规范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规范标准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不动产测绘工作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比较高,但是不动产测绘领域的规范标准还不够完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缺失,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性不动产测算技术规程比较具有局限性,不能够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测算标准。现有的有关不动产测绘的法律法规对规范不动产测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建筑形态多样化设计以及对艺术造型的追求,许多问题根据现有的规范无法充分判定,不动产测绘从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同行间的技术交流和以往的惯例进行判断,这些都给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规范性、适用性带来一定的争议。

(二)质量控制体系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不动产测绘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不规范、不健全,容易导致测绘成果的可追溯性不强,责任分担难以实现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比如对房产进行测绘时,在功能单一、造型简单的普通住宅、一般商住楼等建筑的测算中,质量体系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精度的影响较小,但是商业综合体等比较复杂的建筑,测绘数据量大,内业制图成果计算以及功能区划分等方面判断难度大,在测绘时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1]。

(三)从业人员素质对测绘质量的影响

不动产测绘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有较高的要求。此外,从业人员还应具有足够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技能,在测算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专业素质与技术水平落后,有可能客观造成测绘成果的质量问题;责任意识和工作不到位,则会导致严重的人为错误;不能在测算过程中按照规范和法律规定操作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都会产生持久的不良影响。

二、完善质量管控体系

不动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在各种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可能会出现测算成果失实、引发纠纷。因此,应根据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有效提高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

首先,加快完善标准规范。标准规程的滞后,对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影响是持续深远的。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加快有关规范标准的修订进程,将各种规则以及名词术语等尽快在规范中予以说明;在行业内,应由各地行政管理部门选择长期从事不动产测绘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成立专家会审认定小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具有争议的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协调解决纠纷,研究出现的新情况、统一业务处理原则,不断完善更新适合本地的不动产面积计算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从而避免质量争议。

其次,全程严把质量关。一般而言,不动产测绘过程是指对工程概况和现场情况进行分析设计、针对大型综合项目组织具体实施人员进行设计书学习、外业实施数据采集、内业数据校核制图计算、质检人员检查验收的过程。作业过程中方法分析设计、外业实施数据采集、检查验收尤为重要,其完成的情况直接对不动产测绘成果产生重大影响[2]。一般而言,分析设计过程计算中应注意按照相应批文的要求,来确定测绘的类型、采用的规范条文、计算方法以及分摊方案。分析设计完成后,再核实现场施工情况。

最后,检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动产测绘产品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一级检查是在测绘人员全面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由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对产品质量实行的过程检查。主要是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规程、技术设计书和其他的有关资料,对测绘成果的图形、数据、文字资料以及测绘成果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作业程序规定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自查是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整个作业过程中,第一测绘人员必须在下一环节开始前检查自己前一环节的各项作业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对完成的任务要百分之百地进行自我检查,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改正,把遗漏、错误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自查完成后,由另一组测绘人员进行检查、确认。二级检查是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质检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实行的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应重点检查测绘成果生产的依据和过程,对图形、数据、文字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各级检查之间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同时,下一级检查应结合上一级检查的完成情况,对其忽略的问题重点检查。产品的验收工作一般由委托方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当委托方不具备以上验收条件时,可由测绘单位总工程师以对测绘成果的审批代替验收。

上述过程控制,在以ISO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立的、具有不动产测绘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中,都有规范的记录和控制,可以形成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有效地提高了作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实现了责任有序分担、质量有效追溯。

此外,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也是提高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的一个必要前提。不动产测绘从业人员包括外业测绘人员、内业计算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认真、有效、细致的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认证。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测量规范》《不动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等以及业道德、廉政教育等相关内容,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结束语

不动产测绘是一项持久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建立具有不动产测绘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与专家的交流,可以有效提高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推进不动产测绘行业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避免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纠纷,创建和谐的外部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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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物法的一般理论,所谓的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2]。公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民法上关于财产的分类诸如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都有适用的余地。公物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划分为:1、公共用财产(公共用物或公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包括道路、桥梁、市场、公厕等。公众可以对此类公物进行一般使用或者特许使用;2、公务用公物(行政用物或公务公产),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公物,包括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交通工具等等;3、事业用公物,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营造物用物,是指供国有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物,包括公立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学校、医院等所使用的国有财产。[3]根据公物是经由人力加工后提供于公共使用,还是保持自然的形态而被利用,可以区分为人工公物和自然公物。前者如河川、海岸等,后者如道路、桥梁等。根据公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区分为公有公物和私有公物。在我国,公有公物包括国家所有公物和集体所有公物。宗教财产也属于公物,西方国家通常将之归属于公法团体的财产。在我国由于不承认宗教组织为公法团体,而只是作为私法法人,因此,宗教财产应当归入私有公物。此外,还有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产,但预定将成为公产,对其管理处分适用公物的规则予以规制的财产。如为了国有道路、高速公路或铁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在保留土地禁止进行建筑。在我国以铁路留用土地最具代表性,铁路留用土地可以出租、耕种,进行农业利用[4],但是禁止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铁路用地属于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国有土地。[5]因此,公物具有所有权主体公共性(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供用目的公共性和公物形态有体性的特点。

国有档案符合公物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有档案是国家通过各级档案机构提供给公众使用的物品。国有档案的所有权主体是明确的、一元的,即国家,在管理主体上是多元的,即中央级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设区的市级档案机构、县级档案机构。档案所有者正是通过诸多档案管理者向公众提高档案利用的。

第二,国有档案是国家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在公物法中,公共目的包括四种情形,即政府公务目的、事业公务目的、企业[6]公务目的和公众使用目的[7]。而国有档案被提供利用的目的主要是公众使用目的,即由不特定的公众根据档案的利用规则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档案的公众利用性目的不仅适用于已经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而且也适用于处于未开放状态的档案,所不同的是这类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即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以公共规制的物,如公园预留地、道路预留地等都属于此类公物。对处在未开放状态中的档案而言,根据档案的解密和公布制度,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第19条),决定了即使是未开放状态的档案仍然是预定要向公众开放和提供使用的。

第三,国有档案属于有体物。国有档案在财产形态上属于有体物,要明白这一点必须与国有档案所载内容的无形性区分开来,毫无疑问,国有档案所承载的信息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及使用制度并不是以其中所记载的信息作为出发点,而是着眼于国有档案本身的查阅、复制和摘录,可以说是以国有档案的物的属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的。

因此,可以说,国有档案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公物法理论上的公众用公物(公众用国有财产)、动产公物,还有部分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对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此为出发点建构其静态的法律归属控制机制和动态的公物利用管理机制。

二、国有档案所有权的规范现状与公物法规制前景

公物具有其被利用提供于公共之用的特点,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与私法上的交易秩序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公众用公物,已经或者预定要提供于公共之用的,从维持公物的效用的角度看,要求公物尽量独立于交易秩序(有的公物根本就难以成为私法上交易的对象)。由此呈现出公物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

以公物在法律地位上的一般特征为背景,结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国有档案作为公众用公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所谓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得被私有化。《档案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禁止任何人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准档案”)据为己有(《档案法》第10条);另一方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第17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而且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也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档案法》第18条)。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档案法》提出了“档案所有权”的概念,但是档案所有权并不能等同于私人所有权,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档案所有人和档案管理人并无对档案进行处分的自由,尤其是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也不允许有档案交易的自由。因此,档案所有权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权能的规定(第39条),更应着眼于对所有权人或者其管理人的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的限制甚或禁止(所有权的社会性)[8]。

第二,公物原则上不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公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依法强制执行时,公物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如在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上,强调金钱请求权之强制执行,债务人为中央或地方机关或依法为公法人者,债务人管有之公用财产,为其推行公务所必需或其移转违反公共利益者,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关于前项情形,执行法院有疑问时,应询问债务人之意见或为其他必要之调查(第122-3条)。在理论上,公法学也是承认政府债务享有不受普通法执行手段约束的优先权。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原因在于公共行政部门中事务的运作不能操纵在债权人手里;在保证公务运行和维护国家信用之间,应以前者为重。[9]原则上国家公产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不得成为承担政府债务的财产基础。具体到国有档案而言,即在国有档案馆负有重大债务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国有档案。但是我国《档案法》或《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

第三,公物原则上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物既然供公共使用,则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方法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公物就会导致公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移转,会危及到国有公物所负担的公共使命,危害公共利益,使得国有公物可以通过私法方法逃避为公共使用的目的限制。[10]但也有观点认为,公物既然可能是私有,而且公物的公共用途也可以被废止,从宪法财产权之“价值保障”观点而言,[11]财产权之保护应当包括对公物的时效取得所带来之交易价值。不过公物所有权时效取得以后,如未废止公用,仍须受公用之限制。这一点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时效制度,因此,虽不需要言明,但是,在观念上需要明确,无论是任何人占有国有档案,也无论占有的期限有多久远,均不能取得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第四,公物原则上不得公用征收。对于公用公物除先废止其公用外,不得进行征收。“没有必要对那些不用征收即已处在全社会公用中的物适用征收”。[12]这一点与私人档案形成了鲜明对比,私人所有的档案负担了公共征收的义务。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私人所有的档案所有者,一方面负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妥善保管义务,另一方面,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时,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甚至收购或者征购。尽管这里使用的是“征购”,但其含义与“征收”相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均未言明如何确定征购的价格,亦即对私人档案所有者的征收补偿问题。在档案立法上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理念和规定,将“征购”修改为“征收”,并增加关于对征收私人档案的补偿规范。

第五,对与公物毗邻的私人不动产的限制。民法上规定相邻关系制度是对于相邻各所有权人于一定范围内课以协力义务,以便调和相互间利害,以期达到共存共荣目的。[13]不动产公物与与之相毗邻的私人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为了达成国有公物所负担公益目的,或多或少地排除私法的使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物的相邻关系适用民法只是极少部分,绝大多数公物相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役权(administrative servitutes)或公共役权(публичный сервитут)调整的。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公物而言的,对于作为动产公物的国有档案而言,并无适用的余地。

三、公物法视角下 “国有档案所有权”的《档案法》规制建议

在公物法的视角下,国有档案的法律性质应当明确为公众用国有财产(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在性质上属于预定公众用国有财产)。

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静态归属机制设计上,《档案法》除应继续维持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不可流通性,要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市场途径移转,即任何人不得出卖国有档案之外,而且还应当明确即使任何人购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国有档案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即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同时,还要明确国有档案也不能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宜在《档案法》修改中或在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上明确国有档案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以此全面维持国有档案的不可流通性,防止国有档案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还是应当在观念上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另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动态利用机制设计上,《档案法》应当根据公众用国有财产的法律本质建构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在作为国有档案所有权人的国家、作为档案管理人的国有档案馆、作为档案利用人的不特定公众和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之间建立有效的使用机制。首先,要维持和监督国有档案的公共目的性用途的持续实现。这里的公共目的性用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利益性,即国有档案的存在本身是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国家建立和维持国有档案制度最终是为了服务于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二是公众使用性,即国有档案是供全体不特定的公众按照档案利用制度进行使用的,必须贯彻方便和照顾公众利用的一般政策。其次,要检讨和修正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有必要将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定性为权利,从而在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受阻时,享有权利的救济,即最终可能获得司法救济。

注 释:

[1]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国有档案和集体档案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不拟专门研究集体档案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本文中有关国有档案相关问题的结论,可以适用于集体档案。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42.

[3]林腾鹞.公物概念之研究.东海大学法学研究(台湾),第16期:4.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42.

[5]祝铭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96-97.

[6] 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基础意义和战略意义的狭义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国家设立的一般性工商业企业。

[7] 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157.

[9][法]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1098.

[10]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46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7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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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体现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公证档案对公证工作的总结、研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公证机关的证明效力。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家的公证观念也明显增强,因此对公证档案的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热爱公证档案工作。

二、档案的立卷归档、接收和整理

公证事项办结后,首先应当对公证文书进行整理。公证档案立卷的原则是按年度一证一卷、一卷一号。对于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多项公证可以合并成一卷,办证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公证文书整理完毕并移交给档案室,并办理好必要的交接手续。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检查案卷质量,对于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办理好档案移交手续。公证档案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并按公证档案的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等编写归档顺序号,并逐一录入微机进行归档。对以密卷保存的档案,应当单独编号进行归档。

三、档案的借调与查阅、保管和防护

在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制一定的借阅期限,在限期内因某些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公证档案的,在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延期借阅手续。对于需要借出的公证档案,借出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及借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归还档案。还回时如发现文件材料有缺损、案卷被拆封、涂改、增删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追查。

对公证档案的管理应当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污染、防高温、防盗、防光,档案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并经常通风。档案室应由公证机关专门设立使用,不应存放与公证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禁止在档案室及周围存放易燃物。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证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出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采取修补和复制等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的公证档案,一般是与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及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方面有关系的公证档案,如收养、继承、出生遗嘱等需要长时间利用的公证档案;长期保管的档案一般是涉及一些关于履行期取限在十六年以上的合同、协议等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的档案一般是履行期限在十六年以下的合同、健康证明等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在对公证档案划分保管期限时应严格按照《公证管理办法》进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而言之,公证文书档案是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对整个公证活动进行的真实记录,因此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公证效力的保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对公证工作的发展,对公证活动的实施、监督具有重要的查考和利用价值。对公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都是为了日后更好地利用,因此在公证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和档案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管理档案的观念,实现公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公证档案管理的每一环节都要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管理好公证档案,利用好公证档案,使公证档案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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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成本。进行档案信息化的建设有助于为单位节省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在计算机信息化档案管理没有成为主要的工作模式之前,档案人员需要花费许多的时间和纸张去进行档案资料的编写,在这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漏写或是漏记的部分,而最后查找需要从头到尾的查询,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资料的管理可以快速查询到所需的资料,在保存上相对简单,不易丢失和缺损。2)提高工作效率。运用现代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的电脑技术进行现代化档案的管理工作,以此作为从原有的纸质信息档案管理到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一个过渡。运用成熟的电脑技术为档案管理部门节约人力成本。比如说起初档案管理整理纸质文件需要二至四个人来完成这份工作,运用电脑技术就只需要一个人很好的完成这份工作。这就为整个管理节约了人力成本,在此基础之上也提高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二、信息化档案管理的现状

1)缺乏重视。对档案信息化管理缺乏重视,不仅仅体现在管理部门当中,还包括信息管理人员自身。主要体现在管理部门的管理者遵循陈旧的管理模式,不与时俱进,在快速发展的电脑信息技术面前,管理者还没有跟上信息管理的步伐。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长期以往的工作环境中,已经养成了一种工作习惯,要在让他们重新接受另一种工作方法,一时之间心理上难以接受,甚至是抵触不愿意做出改变。2)管理标准化不足。在进行档案管理上,没有完整齐全的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系统。比如,房产信息档案的管理,它应该是拥有专门收集房产资料的人员,分化各级职责,如资料的收集整理人员,其次是立卷检查人员以及档案保管人员。而如今大多数还保持着两三个人员管理信息档案的工作模式,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到位。也没有设置专门监督的责任机构和人员,造成档案信息管理总体的不足。3)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档案信息人员的素质较低表现在工作责任感不强,具体表现在有的档案信息管理者道德素养不够高,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甚至是私自存放或是拒绝归档保管。档案信息人员素质低下还表现在服务水平不够高。以房产档案信息管理为例,房产所有者需要调动存档的资料进行复印或是作为他用时,管理人员不给予调档,甚至态度恶劣,给他人造成事务办理上的诸多不便。

三、加强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措施

1)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信息化档案管理的先决条件是完善应有的基础设施,没有这些必要的设备就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意义。建立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首先所需要的设备,计算机是最主要的,其次是复印机,专业的软件设备,打印机、扫描仪等等。而建立档案信息系统是最关键和最主要的部分,拥有一项完整的系统可以更加快速的进行档案的录入,以及档案的分类和档案的查询以及保管。2)重视档案信息化的建设与传统保管。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固然很重要,是往现代化信息档案保管的一个重要过渡,它使得档案信息形成一项完整的保管系统,也是现代电脑技术运用在档案管理上的一次飞越。它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的工作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以及工作的效益。但是传统的档案保管也不能完全的放弃,比如说房产资料文件的原件是作为房产拥有者所有权的一个证明文件,这些文件都是要作为纸质文件资料长期保存的。3)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在建设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步伐之上,还必须得加强信息档案的安全性管理。在电脑科技发展的同时,一些人利用网络的便利性以及网络的漏洞,使用病毒或是黑客软件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攻击,造成信息档案管理资料的流失与损坏。在没有备份的情况下,这些流失与损坏的文件资料不能够还原,给拥有者以及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增加损失。因此,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的预防与应对。4)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这里所说的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不仅仅包括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更加重要的是道德责任水平。首先是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需要他们明确的知道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保管措施以及自身职责的具体要求。其次是管理业务水平,我们知道一些档案管理需要我们妥善的保管一些纸质资料,随着时间的延长,纸质资料容易损坏或是陈旧,看不清楚具体内容,这就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修复能力。道德素养具体体现在自身的责任意识,强烈的职责使命感以及对自身的约束力。

四、结语

在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时代,印证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把这种发达的电脑信息技术运用到档案信息管理当中,完成从传统的纸质管理信息系统到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过渡。在本文中研究了运用现代的信息化档案管理模式,突出了它的作用,以及它在档案管理当中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在此同时提出在建立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怎样建立新型的现代化档案管理模式提供了可供大家参考的建议。

作者:刘洋 单位: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参考文献:

[1]陆贝贝.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探索[J].环球市场,2016,(20).

[2]戴永成.推进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卷宗,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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