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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9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169-1
水对于我们的生命意味着源泉,对生产企业意味这动力,对城市的发展意味着生命。
世界现有人口与日俱增,人口对水的需要逐渐的增高,而城市企业中污水的排放不断的提升,污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在对污水的处理中国内外都采用了众多的人力与物力,通过人力与物力的结合让污水的处理得到妥善的缓解。
1对于城市的发展污水的处理水资源的保护
在国外许国的国家中早已经开始注重对污水的处理事项,同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成立污水的处理厂家,对排放污水的要求比较严格,在美国、德国、日本等这些相对发达的国家中,对污水的处理都有着将近百年的历史,这些国家中对污水的处理提供的方案比较完善与先进,能使污水更好的排放与处理,国家的环境有着相应的提高,对人口的生活有着保障的作用,大大的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我国污水处理的时间较短,在较短的时间里我国有着明显的提升,但在处理方面存在着相对显著的问题,不平的地域是最为突出的问题,污水的处理在我国的东部遥遥领先,中部的处理相对平稳,而在西部地区比较落后,对污水处理的设备与建设是不容小视的。
在我国污水处理厂家技术不够完善,设施的工作效率较低,使我国的污水处理不能及时、彻底的改善,导致了人们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相对降低,在近几年中我国对污水的处理以有高度的重视,针对污水处理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提高与改善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8年中就污水处理建设的方面投入资金高达500多亿元,污水处理的厂家一般有两个组成部分,分为基本的建设费用和实际应用费用,由于在基本的建设费用中支出比较庞大,污水处理厂家会逐渐的降低实际应用所需要的费用,而运行中所需要的成本即被忽视。
污水处理中能源的费用不断的上升,对正在发展中的污水处理厂家有着重要的影响,部分的污水处理厂家由于能源的消耗导致了排污的正常运行,严重的更是处于不能正常生产的现象,我国应对污水处理能源消耗的问题加以更改,可以改善我国污水处理排放艰难的问题,能源消耗的问题得以解决会使我国污水处理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同时会节俭出更多的人力与资金,在能源消耗的问题上,我国可以采用更耐用、持久的相应设备,加强对设备的保护及爱惜,使设备更长久的发挥出本身的作用与价值,把更过的设备运用到污水处理的厂家中,不但节省了寻找能源的时间,降低了大量了投入,把资金运用到实际应用中,这样避免了建设费用的大量支出,使得污水处理的两个方面得到平衡,投入更多的人学习设备的基本常识,在设备出现故障时会有相应的人员进行维修,不以设备损坏而更换崭新的设备,这样更能突出的体现降低费用的关键。
2我国能耗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能耗主要分为科学、系统、可操作、使用四个方面。
科学方面主要是能耗的整体方面要有科学性,根据事实情况证明自我的价值,对能源的评价要有一定的数据性,体现数据与价值的结合。系统性是根据事实的情况来展现不同技术的差异,通过污水处理厂家的规模来制定多需耗材的数据,操作性只要是通过对设备的控制完成污水处理的实践,可以大量的减少人力,通过简单的技术达到更好的效果,实用性对所有的操作设备进行评价达到可利用的价值,较少我国在污水处理方面不必要的投入,在降低投入的同时达到更加完善的效果。污水处理能源消耗主要分为对污水的处理、处理的环境、以及地域条件,不同地域的体能条件展现出能源消耗的差别,在建立不同的体系当中展示出污水处理对耗材的影响,更好的利用到污水处理的方案中,才降低对污水处理厂家的相应影响,体现能源系统的重要性,不同规模的企业消耗的电量也是有所差别的,污水处理厂家直接影响到对人们、社会、自然,在我国大量的投入金钱的前提下,污水的处理方面仍然得不到鲜明的提高,是污水厂家应注意与解决的重要问题,怎么样提高设备的持久性,降低污水处理的耗电是我国应重视的事项。
3总结
大量的文字可以体现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各中指标的研究,多方面的对比,确定出对污水处理显著有效的方法,同过指出的相应设施能有效的提高我国在污水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更加的耐用设施,降低我国在人力以及财力的同时,污水处理方面有这明显的效果,缓解人们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外国先进成熟的研究方案,运用在我过的污水处理中,会使我国污水处理方面日益增近。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工艺特点
CAST工艺(Cylic Activated Sludge Technology)即循环式活性污泥法是SBR工艺的一种变型,由美国的Goronszy教授开发而成的CAST工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反应池的进水处设置一生物选择器,它是一容积较小的污水污泥接触区,进入反应器的污水和从主反应区内回流的活性污泥(回流量约为日平均流量的20%)在此相互混合接触。生物选择器的设置严格遵循活性污泥种群组成动力学的有关规律,创造合适的微生物生长条件并选择出絮凝性细菌。在生物选择区内,通过主反应区污泥的回流并与进水混合,不仅充分利用了活性污泥的快速吸附作用而加速对溶解性底物的去除并对难降解有机物起到良好的水解作用,同时可使污泥中的磷在厌氧条件下得到有效的释放;生物选择器的设置还可有效地抑制丝状菌的大量繁殖,克服污泥膨胀,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生物反应器中,回流污泥中存在的少量砂酸盐氮可得到反硝化。主反应区是进行生物降解和泥水分离的主要区域,在曝气过程中完成有机物的降解、同步硝化反硝化以及生物除磷,最后泥水分离的上清液通过主反应区末端的滗水装置排出池外。
CAST工艺每一操作循环通常由四个阶段组成,即进水/曝气、沉淀、滗水、闲置(视运行条件而定)。在曝气/进水阶段,池子中的水位由最低开始上升,同时进行曝气,完成生物降解过程;在沉淀阶段,停止进水和曝气,在无进水水力干扰、静止环境中进行泥水分离;滗水阶段,由移动式撇水装置排除池中上清液,使池中水位下降至设定的最低水位。[1]
保定市蠡县污水处理厂的设计中采用本工艺,水厂于2008年8月正式投产运行以来,至今运行效果良好,出水全部达标排放至月明河。
2 工艺设计
2.1 设计规模及水质
蠡县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以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为主,根据2007年9月份环境监测站的有关数据:蠡县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为为生活污水1.8万吨/天,工业污水为1.1万吨/天,确定设计规模3万吨/天。厂址位于蠡县县城北环路南侧,工业大街西侧。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及发改部门的批复,最终确定进出水水质,并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A的标准”,因此蠡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一级标准A的标准,详见下表:
表1 蠡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出水水质单位:mg/L
2.2 污水处理工艺设计
根据国家有关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要求及保定市蠡县县城的实际情况,本工程污水处理设计选用CAST工艺,具体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蠡县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2.3 各个构筑物设计参数
(1)粗格栅1座,平面尺寸为9.4m×3.4m,地下部分深8.0m,地上部分高2.0m,设置2台回转式机械格栅,格栅渠道宽度1000mm,栅条间隙20mm,安装倾角75°。
(2)进水提升泵房 1座,平面尺寸为9.8m×9.25m,深9.4m,设置潜污泵4台,3用1备。
(3)细格栅 1座,平面尺寸为12.8m×5.5m,设置2台回转式机械格栅,格栅渠道宽度1100mm,栅条间隙6mm,安装倾角60°。
(4)旋流沉砂池2座,单池直径为3650mm,池内有效水深为1.85m,进水渠宽度为400mm,出水渠宽度为800mm,采用砂水分离器进行排砂。
(5)CAST反应池 1座,分4组,每组单池平面尺寸尺寸为50m×24m,池深5.5m,有效水深3.5m~5.0m,单池有效容积6000m3;设计污泥负荷:0.09kgBOD5/kgMLSS.d,MLSS浓度(最高水位)为3500mg/l,MLSS浓度(最低水位)为5000mg/l,污泥龄为21d;每组反应池分为主反应区和预反应区,污泥回流比为20%;运行周期为4h,其中曝气2.0h,沉淀1.0h,滗水0.5h,延时0.5h。
(6)鼓风机房 1座,平面尺寸为17.0m×9.0m,高为6.0m,内设3台罗茨鼓风机,2用1备,变频控制。
(7)絮凝反应沉淀池 1座,平面尺寸为17.82m×20.5m,地下部分深1.5m,地上部分高2.8m,内设潜水排污泵3台,2用1备。
(8) V型滤池 1座,分3格,平面尺寸为24.5m×25.2m,地下部分深1.5m,地上部分高3.2米,内设3台反冲洗水泵,2用1备,池内填有均质石英砂滤料,粒径为0.95mm-1.35mm。
(9)接触消毒池 1座,平面尺寸为18.9m×18.0m,高为6.0m,地下部分深1.0m,地上部分高3.0m,有效水深为3.5米。
(10)加药间 1座,平面尺寸为7.5m×16.2m,高为3.5m,内设2台二氧化氯加氯机和1套一体化溶解加药机。
(11)污泥脱水机房 1座,平面尺寸为18m×25.2m,净高为7.0m,内设污泥浓缩脱水系统、絮凝剂制备系统和冲洗水系统。
(12)储泥池 1座,平面尺寸7m×14.0m,池子深3.3m,有效容积为260m3。
3 运行效果
3.1 生化池运行参数
污水厂自投产以来平均运行水量为3.5×104吨/天,生化池污泥浓度一般在3500-4000mg/L,高于其他活性污泥法,有利于保证低温生化效果,污泥沉降比为20%-30%,DO控制在2-3mg/L,水力停留时间16h,污泥内回流比20%,无外回流。
3.2 提高水量运行措施
由于夏季降雨及冬季地暖水流入市政管网,为提高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水量,对水厂原有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在进水泵房处增加一台扬程15米,流量605m3/L,功率37kw进水泵, 在絮凝沉淀池增加两台扬程7米,流量210m3/L,功率7.5kw的潜水排污泵,生化池中滗水器的滗水高度提生20cm,通过以上措施,蠡县污水厂平均处理水量4万吨/天。
3.3 运行水质
通过每日监测数据表明,蠡县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指标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处理后出水全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主要监测数据如下表2所示。
表2 蠡县污水处理厂运行水质单位:mg/L
4 结语
中图分类号:TQ46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4-0063-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4.031
片剂是目前品种最多、产量最大、使用最广泛的剂型之一,片剂的制备分为直接压片法和制粒压片法,后者根据生产工艺又分为湿法制粒工艺和干法制粒工艺,而传统的湿法制粒工艺仍然是药品生产中的主流工艺。湿法制粒工艺是在将原辅料加工成药物粉末,再加入黏合剂,靠黏合剂的桥架或黏结作用使粉末聚结在一起而制备颗粒的方法,具有生产工艺成熟,颗粒质量好,生产效率高、压缩成型性好等优点,在医药工业中应用最为广泛。片剂的制造过程一般可分为原辅料处理,称量,制粒,干燥,混合,压片,包衣等过程,行业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制粒是龙头,压片是核心,包装是凤尾,可见其中制粒过程在整个片剂生产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何做好软材,获得颗粒,至今教科书上只有一段含义极深的“握之成团、触之即散”,未曾详述。针对压片时易出现的诸如裂片、粘冲、重量差异大、溶出度不合格等情况,如果在制粒过程中控制好原辅料粉碎、湿颗粒制备、筛网的目数、干燥水分,获得更适宜的颗粒,可能对压片有一定的帮助,减少或避免压片出现上述问题。
1 原辅料的预处理
原辅料在湿法混合制粒生产前,一般均需经过粉碎过筛处理。压片过程中常出现的一些不合格现象,如混合不均匀、裂片、粘冲或溶出度不合格等情况,都与原辅料在预处理时的粉碎细度不够密切相关。若原辅料为鳞片状或针状结晶,出现上述偏差的可能性会更为明显。传统工艺预处理粉碎过筛时的筛网一般选用80目或100目的筛网,但随着设备及原料工艺的进步,传统工艺上选择粉碎过80目筛网的原料现在大部分都能过100目筛网,而粉碎过100目筛网后的细粉出现上述现象几率大为减少,因此原辅料的细度通过100目筛正逐步取代采用80目过筛的工艺。
2 称量
因为每料重量增加或减少都会造成后续其他工艺条件的改变,从而造成颗粒质量的不稳定,可能造成药片裂片、脆碎度超标,崩解迟缓或溶出度降低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每次投料量不能够随意调整,若遇特殊情况下因根据工艺验证来确认称量重量。
3 制备颗粒
现在高速湿法混合制粒机是制粒生产中大多采用的设备,这种制粒机相对于传统意义上混合机加整粒机,但实际上很多厂家因为品种处方问题或对于高质量的追求,并未因此而淘汰整粒机,而高速湿法混合制粒机只被当作传统的混合机在使用,而后通过整粒获得更加均匀的颗粒。影响湿颗粒质量的工艺条件主要有黏合剂的温度、用量、加入方法、制粒机的搅拌切碎转速、搅拌切碎时间等众多因素。
3.1 黏合剂的温度
黏合剂的温度是放大生产中最难以控制的指标参数,想要精确掌握每一次加入黏合剂前都控制温度的一致性几乎不可能。因此大部分品种不会将温度作为控制指标,但在实际生产中发现,淀粉浆温度对某些特殊品种确有较大影响,对这些品种而言,温度就需要明确要求,正常情况下温度越低黏合性越大,药片的脆碎度越低;淀粉浆温度越高黏合性越小,药片的溶出度越高。因此,在某些使用淀粉浆做黏合剂的工艺中,应对黏合剂的温度有一定的控制。
3.2 黏合剂的用量
黏合剂的用量对湿颗粒的影响是最明显的,因此其用量也作为重要的控制参数,一般黏合剂用量越大,颗粒密度和硬度越高,但是黏合剂用量往往随着原辅料批次之间的差异也会有轻微的变化,这需要根据不同品种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对于调整软材松紧度,在合理的范围内,通过增加黏合剂用量的方法优于增加搅拌时间的方法。
3.3 黏合剂的浓度
一般黏合剂浓度越大,黏性越大,与其用量关系密不可分,大部分厂家在通过验证后获得黏合剂浓度时不会选择调整浓度,而是通过调节黏合剂用量来控制软材,通常黏合剂浓度会作为固定值写入工艺规程中,不会用其来调整湿颗粒质量,在此不多加赘述。
3.4 黏合剂的加入方式
使用高速湿法混合制粒机制粒,黏合剂的加入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停机状态,打开制粒机机盖,将黏合剂直接倒入,这种方法黏合剂不易分散,制粒时易造成局部浓度偏高,颗粒松紧不均,产生的后果是压出的片子崩解或溶出差异较大;另一种是不停机状态,利用黏合剂加料斗,打开加料阀,在搅拌运行过程中加入,这种加料方法可避免局部不均匀的情况,能够使颗粒更均匀,但由于对黏合剂种类要求,设备设计或操作习惯等原因,限制了第二种加浆方式在生产中的使用。
3.5 搅拌转速与切碎转速的选择
制粒时软材的成型性与高速混合制粒机的搅拌与切碎转速的选择直接相关,其对颗粒质量影响较大,更是直接的影响压出的片子的质量。目前,高速湿法混合制粒机的搅拌电机有双速和变频调速两种,其中双速分为低速和高速,变频调速是使用手动调速,但手动调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颗粒质量,所以变频调速的高速混合制粒机一般是设定搅拌转速和运行时间,启动自动运行程序,以降低人为差异。对于品种个体来说,实际上变频仍被作为双速使用,但对某些特殊品种而言,运行相同时间,可以通过调高转速来获得适中的软材,从而避免长时间搅拌造成软材过紧。
3.6 搅拌切碎时间的选择
影响软材质量至关重要的一项工艺参数就是搅拌切碎的时间,其参数的设定直接决定制粒工艺的成败,搅拌转速和切碎转速虽然可以变频调速,但是大部分工艺选择定值以减少差异,为了获得更为合适的软材,选择通过调整时间来获得适宜的软材。通常情况下,搅拌切碎时间短,会造成颗粒的密度、硬度、均匀度降低,压片时会出现裂片、均匀度不合格等情况;搅拌切碎时间过长,则造成颗粒的密度、硬度加大,压片时可能出现软材失败,片剂崩解时间延长、溶出度不合格等问题。
4 整粒设备及整粒技巧
目前湿法制粒选择的整粒设备分为多功能整粒机和摇摆式整粒机,多功能整粒机优点是效率高,操作使用方便,缺点是由于人工加料对加料量及加料速度的差异,颗粒的均匀性稍微差一些;摇摆式整粒机的优点是整出的颗粒相对均匀,对于人工加料量及加料速度的差异性相对小一些,缺点是效率较低及使用一次性筛网拆装均较为不便。颗粒大小不匀,易导致差异超限,可控制整粒筛网目数及转速得以改善,通常情况下,若湿颗粒较紧,可以考虑提高转速、选择较大筛网、减少每次加料量,若颗粒较松,可以考虑降低转速、选择较小筛网、增加每次加料量等。此外,在筛网的选择上,往往有不锈钢筛网和尼龙材质的筛网可供选择,根据生产经验及软材性质,黏性软材选择不锈钢筛网较宜,而干性软材则选择尼龙筛网更为适宜,摇摆式颗粒机还可以考虑筛网安装的松紧来调节以获得适宜的颗粒。
5 干燥
干燥效果的直观体现是颗粒水分,颗粒水分作为颗粒质量的一项重要的评价因素,该参数的合理控制与否直接影响压片时片剂的外观、脆碎度等质量指标。一般情况下,压片时出现裂片情况可以考虑是否颗粒水分偏低造成的,而压片时若发生粘冲则需考虑是否因为颗粒水分偏高造成。颗粒水分的控制指标一般通过工艺验证初步确定,但水分往往难以重现,需要收集数据后制定水分控制范围。传统的干燥方式大多采用沸腾干燥,其影响因素包括蒸汽压力、干燥温度、干燥时间、干燥颗粒的重量等工艺参数,颗粒水分的控制多采用快速水分测定仪,一位熟练的操作人员可以经过长期生产实践,将每一次干燥的物料水分控制在理想的范围内,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其能够较好的控制水分除了长期的经验以外,最核心的数据来源与干燥时间和干燥的物料温度。
6 干燥颗粒的整粒
与湿颗粒整粒相同的是影响干颗粒质量的工艺参数一般是整粒筛网目数和转速,为保证压片时生产的顺利进行,获得最适宜的颗粒粒度分布这是最后一次调整的机会,通过选用不同的筛网目数和转速,会对干燥后的颗粒产生明显的影响。一般情况下,颗粒较紧时,选择筛网较小,颗粒较松时,选择筛网较大。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不会作为一个成熟工艺的选择,想获得较好的颗粒仍是通过制备软材的工序上多研究改善。
7 混合
影响颗粒质量的混合工艺参数一般是混合物料量、混合机转速和混合时间,混合物料量通过工艺验证确认后为定值,混合机的转速可能因为设备的磨损造成混合机转速的漂移,而影响混合均匀程度,需要生产前的设备点检及设备的周期性确认,为最大程度的保证颗粒的混合均匀程度,获得质量均一的产品,需要通过工艺验证获得混合时间。充分的混合时间是保证剂在干颗粒中的分散程度的有效保障,否则剂会在干颗粒混合过程中形成静电吸附团,从而影响颗粒质量。
8 结语
本文从片剂湿法制粒工艺稳定性几种常见影响因素及其控制措施考虑,对各个步骤在放大生产中易出现的问题做一浅析,对于预防压片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保证药片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药企业在生产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使生产的药品质量合格稳定,充分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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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齐岩,王建英,谢敬东,王强,金继斌.枸橼酸他莫昔芬千法与湿法制粒制备片剂的溶出度比较[J].沈阳医学,2002,(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生态环境也有了全新的要求。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传统固定源废弃当中颗粒物现场采样工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必须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方式对其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固定源废气颗粒物现场采样工作质量,下文也将从采样位置的选择、现场采样前的调查、现场采样等方面,详细阐述如何提升固定源废气颗粒物现场采样工作质量。
1 如何选择采样位置
对于采样位置的选择,优先设置在垂直位置并且尽可能的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分,并尽量遵循上三下六的原则(针对圆形烟道)。对于现场空间有限,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可选择相对来说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的距离最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对于监测测点的数量及采样频次都要进一步增加。对于采样断面的烟气流速要满足在5m/s以上。采样平台至少应同时容纳两人对仪器进行操作,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2 现场采样前的调查
(1)调查废气处置采用的是什么除尘设施,是布袋收尘,还是电收尘,如果是采用的电收尘,采样前仪器要接地,防止静电将采样仪器打坏及对采样人员的损伤。
(2)调查生产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的排放规律:间断排放还是连续排放,已确定采样的频次、及时间。
(3)现场勘察开孔位置横截面的直径、烟囱的高度,必要时查阅烟道的设计图纸。
(4)调查采样期间的生产工况,如果是监督性日常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当与平时的正常状况下的运行工况接近。对于监测目的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项目,其工况应稳定运行、生产负荷需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对于无法暂时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a.经过调整工况可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验收监测应当在75%以上负荷或者在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b.对于确实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项目,验收监测的开展应当在主体工程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并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对实际监测时的工况进行注明。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 现场采样
(1)将采样系统连接,开机自检后,要对整个系统进行检漏防止系统漏气,有的仪器自带检漏程序,有的仪器需要手动完成。监测前还应注意对系统动压进行调零。
(2)对烟道的含湿量进行测量,目前我们通常采用的是干湿球法,其原理是使气体在一定的流速下经干、湿温度计,根据干、湿球温度计的读数和测点处的排气压力,计算出排气中的水份含量,测量含湿量时,加入的最大水量要在刻度线以下,枪要水平进入,监测完毕后,要先将枪下部储水罐的水倒掉,注意千万不能倒置。
(3)输入含湿量、大气压、烟道尺寸等参数,装入滤筒,使采样嘴置于测点并正对气流,按颗粒物等速采样的原理,抽取一定的含尘气体。根据采样管滤筒上所捕集的颗粒物和同时抽取的气体量,计算出排气筒中的颗粒物浓度,采样的体积要满足相关的监测要求。
(4)采样结束后,应通电让仪器继续运行一段时间,排出残留废气,防止残留废气中的一些腐蚀性成分对仪器的损坏。这一过程对采样整体工作质量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而且还会影响到被采样机构经济效益,减少对仪器的损坏,提升采样的科学性。
4 现场采样的注意事项
(1)对于稳定排放的固定源当采样前后流速变化(即同一断面当天所采三个样品流速之间的变化)大于20%时,样品无效,应重新采样。等速采样时要求颗粒物采样的跟踪率为1±0.1之间。
(2)采样时间应根据废气中颗粒物的含量确定,原则上每断面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不少于1立方米。
(3)防尘、防毒面具。部分带正压的、高浓度的进口监测时的人员现场保护。
(4)其他现场人员安全、防中暑、防治烫伤等物品措施。
(5)脱硫出口可能会遇到烟气湿度大、滤筒破裂、受到冷凝水倒流及采样孔套管内脱硫石膏浆液沾污等问题。适当缩短采样时间,及时清理沾污的嘴子。对于采样嘴中一些狭窄地方清理不到的,可以选择在采样前用实验室超声波清洗仪超声清洗。
(6)长期开展工作的监测断面,测试风量出现异常偏大或者偏小时,检查其是否等负荷情况是否波动,也可以查阅排放口风量日常历史记录(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历史数据表格,随身携带备查),与以往进行比照,以追溯检查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代表性。
5 结束语
环境科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人与环境之间在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定性、定量化的是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环境监测是确立研究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人类活动一方面影响了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来说自然环境反过来又作用于人类。为了追求美好的生存环境,人类应加强对环境的调手,通过环境监测的不断开展和长期积累,取得大量的监测数据,查出污染的来源,对于污染物在传输过程中的分布和变化的规律性要进一步掌握;通过大量数据建立的模型,对环境污染的趋势作出预测预报并且能准确地评价环境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或确定控制环境污染的对策。在这样的不断往复中进行,逐步地改善环境。这一切构成了一个科学的研究体系,环境监测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环境监测是一项繁重、严谨的工作,也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复杂工程,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在实践和操作中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最大限度提升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更好的为环境管理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强,周刚,钟琪,等.固定源废气VOCs排放在线监测技术现状与需求研究[J].环境科学,2013,12:4764-4770.
Abstract: “Brake contactor latching ", is the cra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to prevent the motor operation mode switching between appear transiently will be commonly used design method. But this design has great deficiencies, prone to heavy free fall, causing a serious acciden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sign of line defects and put forward the solution, for the rational design of crane circuit provides reference.
Key words: Contactor fault; Brake; Circuit breaker; Self locking
中图分类号:U226.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GB/T3811-2007《起重机设计规范》7.4.6 规定:起重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对这一规定,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谈谈自己对这一条规定的理解,和全国起重机行业的广大技术人员探讨。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某企业重大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PQR6402)设计上有“重大事故隐患” 做出的。该企业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的“重大事故隐患”为“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接触器自锁”。“制动器接触器的自锁”,是起重机制造行业上防止电动机运行方式之间转换时出现瞬间抢闸的常用的设计方法。但这种设计方法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当部分档位在切换时,正在运行的电动机的方向接触器断路,电动机的动力电源会失电,此时一旦有电气故障发生,制动器就不能制动,发生重物自由坠落。具体过程如下:
①起重机启动运行后,上升或下降运行的方向驱动接触器控制线圈的控制回路断电时:
a.上升方向1~6挡:上升方向运行时, 上升方向接触器断电时,电动机失电,制动器不能下闸;
b.下降方向2~3挡:反接制动挡,下降方向运行时,上升方向接触器断电,电动机失电时,制动器不能自动制动;
c.下降方向4~6挡:下降方向运行时,下降方向接触器断电,电动机失电时,制动器不能自动制动。
②起重机停止在空中后,重物下降方向接触器线圈断路,上升方向接触器完好,往下降方向(下降4、5、6挡)启动运行时,经过下降2、3挡开闸后,转为下降4、5、6挡,下降方向接触器断路,电动机不能得电,制动器不能下闸,重物发生自由坠落。
出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采用图1的控制线路。下降方向接触器FC控制线圈的控制回路断路,起重机停止在空中后,直接打下降方向第6挡,经过下降2、3挡开闸后,转为下降6挡,下降方向接触器控制线圈的控制回路断路,电动机动力回路不能得电,制动器不能下闸,重物发生自由坠落。为了避免同类事故的再发生,标准中就出现了“起重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的要求。
图1“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某企业出事故的起重机控制屏的电气控制原理图
然而,单从字面上分析,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还是有不全面的地方,因为在起重机的实际应用中,还有一些其它的电路故障同样也会引起起重机不能及时抱闸,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在起重机的电路设计时,还应做到更深入的考虑。下面来分析一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
1.规定只提到了“电动机定子电源的“每个驱动接触器”和“制动器接触器”之间的控制关系,没提到它们之间的保护关系
这一条规定是规定“接通电动机定子电源(三相交流、能耗制动的直流电源、单相制动等)的“每个驱动接触器”和接通制动器开闸电源的“制动器接触器”两者之间的控制关系”,不存在“正反向接触器”的“故障保护”功能,即不存在“正反向接触器”保护“制动器接触器”的问题,不是“故障保护”关系。也不是“正反向接触器”之间的“故障保护”功能,而是电动机的“每个驱动接触器”和“制动器接触器”两者之间的“开闸、下闸”控制关系。这个控制关系是:驱动接触器得电,制动器接触器同时得电,制动器“开闸”;驱动接触器失电,制动器接触器同时失电,制动器“下闸”。而事故起重机正是因为“起升控制屏的制动器接触器自锁”导致驱动接触器失电,而制动器接触器不能同时失电,而这两者之间又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导致制动器不能“下闸”,重物坠落,造成事故。因此在设计时还应该考虑“每个驱动接触器”和“制动器接触器”之间的保护关系。
2.只规定“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未规定“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线圈的控制电源回路故障”是不全面的
在起重机的使用过程中,控制回路故障是很常见的,原因也是比较多的。这些故障同样也会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把控制回路的故障考虑在内。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控制回路的故障形式:
1)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有不能得电,或得电后失电两种情况;其原因有:①电动机的驱动接触器的本身故障;②电动机的驱动接触器的本身没有故障,驱动接触器的线圈回路控制电源故障断路。③电动机动力回路或绕组断相。
2)“电动机的驱动接触器” 的本身故障有:①得电后,衔铁故障不吸合;②得电后,衔铁吸合,传动系统故障,如卡住,常闭触点不断开,常开触点不闭合。③失电后,常闭触点不闭合,常开触点不断开。④ 控制线圈绕组断路;
3)接触器线圈控制电源回路故障造成断路,使接触器不能得电或失电的原因有:①控制回路电源的导线折断;②接线端子的接头松脱掉落;③回路中的其他接触器(或自己)的触点,因烧蚀、变形等原因,造成常闭触点断开。线圈控制电源回路故障造成接触器失电的还有:导线对地短路;
上述这些故障都有可能使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不能得电,或得电后失电);我们以图1为例来分析。①如上升运行1-6或下降2、3档运行时,ZC线圈回路断路,ZC失电,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② 正在运行时,突然转换到上升或下降或调速的驱动接触器线圈控制回路断路的档位上,造成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如FC线圈回路断路,上升运行1-6或下降2、3档运行时,突然转换到下降4、5、6档运行时, FC不能得电,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③如停在空中,FC线圈回路断路,突然由零位转换到下降4、5、6档运行时, FC不能得电,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上述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都会发生重物的自由坠落事故。
3.这一规定不包括“电动机动力回路或绕组断相”,造成的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
当电动机的定子动力导线折断,接点松脱等,或者电动机绕组断路时,就会导致“电动机动力回路或绕组断相”。这种情况也同样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考虑在内。然而这种情况是很好处理的,在电动机另设缺断相保护就可以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以图一的电路图为基础,结合考虑到的各种情况,对电路图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实现“起重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以下是三种经过修改的电路:
⑴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
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同时还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见图2。
图2制动器接触器自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
⑵ 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制动器制动的控制环节,同时也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见图3。
图3 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制动器制动的控制环节
⑶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保留防止瞬间抢闸的控制环节),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解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见图4。
图4 不删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保留防止瞬间抢闸,另外设置所有方向接触器全部断电时,强迫解除制动器接触器自锁的控制环节
斯蒂格利茨对风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与罗斯柴尔德(M.Rothschild)在70年代早期合作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在与罗斯柴尔德合作的论文《递增风险:定义》(1970)中,首先对风险的传统定义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新的定义方法。他们认为,人们通常用四种定义来说明一个随机变量(Y)较另一个随机变量(X)具有更大的风险(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1)随机变量Y等于随机变量X加干扰项Z(均值为零的噪音);(2)每一个风险规避者更偏好X,即对一个凹效用函数而言,EU(X)≥EU(Y);(3)与随机变量X相比,随机变量Y的概率密度函数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权数;(4)随机变量Y的方差大于X。通过对随机变量的偏序进行检验,他们指出前三种定义是等价的,而第四种定义则与之不同。为了更准确地把握风险的含义,他们还对“更高的风险”给出了一个正规的定义,即如果一个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是另一个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加上一个“保持均值不变的差”(Mean Preserving Spreads),则该随机变量具有更高的风险。其中,“保持均值不变的差”是一个均值为零的分段函数。斯蒂格利茨与罗斯柴尔德的这一定义,成为大多数论述风险问题文献的分析基础。
斯蒂格利茨在与罗斯柴尔德合作的《递增风险:经济影响》(1971)论文中,进一步对递增风险的经济影响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不确定性对储蓄收益率的影响、资产组合选择问题、厂商的生产问题和厂商多期计划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结论包括:(1)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会导致错误的结论、相关函数的凹行或凸性条件可以用阿罗-普拉特的相对和绝对风险规避概念进行表述;(2)厂商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产出总是低于确定性条件下的产出,厂商对递增风险的最优反应是削减产量而非价格(这是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基石之一)。
这些发表于70年代早期的论文,奠定了斯蒂格利茨的学术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风格。有人曾经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学术生涯,就是他关于风险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个经济学领域不断传播的过程。
二、委托-和道德风险、信息甄别、不完全竞争等理论
斯蒂格利茨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研究,直接导致了他对委托-及道德风险、信息甄别、不完全竞争等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是它对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论应用,又构成了他对各种具体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的立足点。
1.委托-和道德风险。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对委托-及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与阿诺特合著的《对道德风险的基本分析》(1998)、《道德风险与非市场制度》(1991)等论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等认为,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会引起委托-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为动机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对称信息,因此,人的行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们指出,即使发生这种情况(对委托人而言,人的行动并非最优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人参与其中的结果、而非没人参与时的情形。例如在刑事审讯中,杀人嫌疑犯可能更偏爱雇用一个人(律师)所产生的结果(定罪为过失杀人)、而不是没有人时的结果(判处死刑)。当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结果(无罪释放)可能通过人的其它行动(例如向法官行贿、做伪证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完全推断人的真实行为,因而他对人的能力、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的程度等无法获得准确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将委托-关系的特征描述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风险的情形。
将努力函数引入分析模型,使得双方签订的合约对双方的偏好集和机会集产生了间接的影响、并使得市场活动更趋复杂。据此,阿诺特和斯蒂格利茨(1988)针对意外保险指出:“即使预期效用函数、努力程度与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关系等基本函数是相当良好的,无差异曲线和可行集却也未必:无差异曲线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价格-消费线和收入-消费线可能是不连续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险政策或商品价格等参数的单调函数或连续函数”。显然,不连续性将削弱人们对市场机制的自信。此外,他们认为非市场因素会使得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为此,阿诺特和斯蒂格利茨(1991)所得出的结论是:“当发生明显的市场失灵时,非市场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场缺陷的强烈动机”。
2.信息甄别模型。阿克洛夫的“旧车市场模型”和斯彭斯-的“劳动力市场模型”,分别对逆向选择的机理和信号传递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斯蒂格利茨则提出了信息甄别模型和保险市场模型,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界对逆向选择和信号理论的研究。
斯蒂格利茨在其所发表的《“信息甄别”理论、教育与收入分配》(1975)论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为市场信号,对信息甄别的内在机制进行了研究。而在《质量依赖于价格的原因和后果》(1987)论文中,则考察了价格水平充当市场信号、并具有信息甄别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对信息甄别问题给出了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认为,价格水平除了传统经济理论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还具有充当市场信号的功能-它传递信息并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存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价格的变化具有两方面的效应:在信息不变的条件下沿着需求曲线的移动以及信息的变化引起的需求曲线本身的移动。例如,在保险市场上,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可根据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将投保人甄别开来、并使不同类型的投保人选择不同的保险合同。
斯蒂格利茨的这类模型,具有四个突出的特点:(1)许多结论依赖于规模收益递增的假定;(2)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种信息不对称;(3)当存在信息甄别时,某一市场价格上的供给和需求可能不会相等;(4)即使对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会出现多种市场价格,即市场价格是一个分布、而非单一值。在信息甄别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可能使得市场失灵,使得市场均衡偏离最优水平。它们在劳动市场、信贷市场和保险市场上的应用,则为新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质疑态度提供了微观基础。
3.不完全竞争。对不完全竞争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项重要学术贡献。他在一系列相关论文中均将厂商模型化为面对风险(产出依赖于随机变量)、市场结构(行业中的厂商数量)内生地决定及采用博弈论思想(进入战略和退出战略等)的生产单位。
斯蒂格利茨在其与迪克西特合著的《垄断竞争与最优产品多样性》(1977)论文中指出,外部效应、规模经济和分配公正,是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主要原因。为此,他们提出了一个针对规模经济的垄断竞争模型,对不同假设条件下的市场均衡与社会最优的关系进行了对比。他们首先将规模经济问题巧妙地转换为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通过减少产品种类、增加每种产品的产出数量,能够降低企业成本、节省社会经济资源;与此同时,产品种类的减少将使得消费者产品消费种类的减少,从而引起社会福利损失(消费者更偏爱消费的多样性)。由此,他们将规模经济问题变为产品种类和产品数量问题,且其社会福利性质依赖于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形式(因为效用函数反映了消费者对产品种类多样化的偏好状况)。
为了反映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在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的作用,并体现产品替代对消费者效用、从而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构造了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数”(后被人们引申为D-S生产函数,在现代内生增长理论、尤其是品种增加型或质量改进型的经济增长模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分别对固定替代弹性、可变替代弹性和非对称情形下的效用函数及其市场均衡同社会最优的对比进行了讨论。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弹性的情形下,垄断竞争市场的市场均衡和约束最优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业数目、同样多的产品种类和产量;无约束最优拥有比市场均衡和约束最优更多的企业和更多的产品种类,但仍没有企业达到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因此,社会最优并不是将产出扩大到穷尽全部规模经济的情形。此外,他们还在固定替代弹性情形下,第一次严密地推导出了人们熟悉的张伯伦dd曲线和DD曲线。
二、经济法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如前所述,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的不同,特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也不同,所以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只能就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分别表述。在这里,我们仅就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做一个阐述。在我国,正式提出经济法概念是在党的之后,我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概括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及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了不同的理解,给经济法的概念作出多种不同的定义。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经济战略转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逐渐替代了政府计划成为对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传统的直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根植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上。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定义电是对古代经济法、近代经济法的彻底否定。因为古代、近代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土壤,当然不可能孕育现代经济法。
2.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目标相区别。民法奉行个体权利本位,行政法奉行国家权利本位。而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权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3.经济法的职能是修正市场运行缺陷。这里所称的市场运行缺陷既包括市场缺陷又包括政府缺陷。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制化和市场秩序优先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用一个图表来展示经济法修正市场经济的过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失灵——约束和规范政府干预。在“双重失灵”和“双重干预”的基础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4.经济法律关系在这个定义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国家作为一方主体与其它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导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履行。
5.在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处理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关系时,我们用的是“管理”一词,舍弃了协调、讽和干预几种提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的理由:(1)“协调”、“调节”和“干预”的任一提法不利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对杨紫垣教授、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等的经济法定义进行剖析。不难发现,这些动词的动作发生主体是国家,动作受体却是经济关系并非市场主体。我们知道“市场”或“经济”是指一种关系或过程,没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现代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与管理手段相当庞杂,而且往往针对不同的经济管理领域采取不同的调整方法。所以经济法概念的这一提法的内涵必须最大限度的包容这些不同的调整方法,但是很显然所谓的“协调”、“调节”和“干预”都不能胜任这一要件,比如在微观规制领域中,国家对垄断的调整手段是较为强硬的,其行政意志明显凌驾于违规的市场主体之上。这时候两者之问的关系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协调”和“调节”,再比如在宏观调控领域中,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调控方法往往是间接的、引导性的,这时使用干预这种直接性调整色彩较为强烈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这时期,对经济法定义的论争则更加激烈,占主导地位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的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二)国家干预论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指经济法应当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亦指经济法律关系效力所及的范围。笼统地讲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具体的讲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国家调节论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事实上,有些投资人在提出这些质疑时,可能自己也不清楚在说什么。我们根据几个常见的状况来讨论一下创业公司产品的市场大小,以及创业者和投资人常发生的误解。
1.利基市场并非问题。
通常当投资人或者创业者讲出“市场不够大”或“产品太利基”时,他们本质上是在否定自己的产业。风险投资产业最终存在的意义是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全新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创业公司瞄准的市场在早期看起来都会很有限,推出的产品或服务看起来都很利基。
当GoPro的创始人想要设计一台能够拍摄自己冲浪影片的相机时,大多数投资人应该都会认为这个市场太小。结果GoPro因此避过所有相机大厂的雷达,创造出今天我们所熟悉的“运动相机”产品类别,并以强大的品牌维持将近一半的市场占有率。
2. 看得到的市场不是市场。
反过来说,一个看得到的庞大市场其实不是创业公司该追求的市场。因为每个人都看得到,一定会有包含大厂和创业公司在内的大量竞争者。
3. 错误定义导致错误期待。
我常常看到创业者在BP里提到,“物联网的市场到2020年将会达到2 000亿元”,这是一个典型错误的市场定义。创业者的物联网产品虽然可能属于物联网市场的一部分,但物联网总市场到底会有多大,跟消费者要不要购买这个物联网产品一点关系都没有。
4. 三句话不离大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5-0016-06
一、引言
对市场进入条件的理解是研究市场竞争机制的关键所在。所谓完全竞争理论只是市场进入条件的一种极端情况和一种理想状态。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上,进入和退出市场都是无摩擦的,不存在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市场价格必然等于边际成本。由于在现实中很难满足这种要求,虽然完全竞争理论被视为经济理论的基本范式,但是完全可竞争市场只能作为研究现实经济效率的参照系。在完全竞争理论中,对竞争的理解通常只限于产业中在位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而完全忽略了潜在进入者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因而,完全竞争理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分析必然是片面的。
贝恩指出,进入壁垒是市场的重要结构特征,开创了从市场进入条件角度审视市场竞争机制的先河。[1]3在经济理论中存在着对于市场进入条件的多种不同观点。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观点是贝恩和施蒂格勒。贝恩认为,潜在竞争的有效性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因素,如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等,进入壁垒的存在有其结构基础。[1]11施蒂格勒则认为,市场结构不能表明进入壁垒的高低,而是对在位企业之间效率差异的反映,绝大多数进入壁垒都是由政府对市场的限制引起的。[2]69此外,处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研究还有弗格森、费雪、魏茨赛克、吉尔伯特、卡尔顿和佩罗夫、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等,他们的研究不仅建立在贝恩和施蒂格勒的基础上,而且对进入壁垒本身的含义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对进入壁垒的不当理解会直接影响竞争机制的效率,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一方面,如果对进入壁垒界定过宽,将正常的企业行为界定为进入壁垒,则会直接干预和不当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如果对进入壁垒的界定过窄,对限制市场竞争的因素视而不见,又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中国市场经济日臻成熟的今天,清楚理解进入壁垒的含义对于制定适合中国经济实际的产业政策并指导经济实践、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厘清这些不同定义的含义和区别,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规模经济和绝对成本优势能否作为进入壁垒。
二、关于进入壁垒的七种定义
贝恩认为,进入壁垒是产业中在位厂商对于潜在进入者的优势,这种优势反映了在位厂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持其价格高于竞争性水平而不会引起新的企业进入该产业。因而,贝恩定义以在位厂商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作为判别进入壁垒的标准。由此,贝恩提出了几类进入壁垒:规模经济、资本要求、产品差异化和绝对成本优势。[1]4而且,贝恩的实证研究表明,这几类进入壁垒似乎与高利润水平正相关。贝恩定义的隐含逻辑是,进入壁垒和超额利润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施蒂格勒认为,进入壁垒是寻求进入一个产业的企业必须承担而产业中的在位企业(在某一或每一产出水平上)现在不用承担的生产成本。[2]69因而,施蒂格勒定义将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之间的成本差异作为进入壁垒的判别标准。施蒂格勒的定义比贝恩的定义要窄,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不一定是施蒂格勒意义上的进入壁垒,但施蒂格勒意义上的进入壁垒都是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根据施蒂格勒的定义,只要进入者和在位厂商能够得到同样的技术,规模经济就不是进入壁垒;而且,在规模经济的极端形式——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很难说进入壁垒是规模经济还是需求不足。同样,资本要求也不是进入壁垒,除非在位企业不需要为此支付成本。产品差异化和绝对成本优势能否成为进入壁垒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弗格森追随贝恩,将进入壁垒定义为使进入无利可图但又允许在位企业超过边际成本定价并持续获得垄断收益的因素。[3]7与贝恩相比,弗格森的定义增加了一个要求,即在位厂商持续得到垄断利润。也就是说,在位厂商要持续获得超过一般水平的利润,单纯定价超出边际成本的条件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在位厂商的边际成本很可能低于其平均成本。这时,即便像贝恩所说的那样在位厂商的价格超过边际成本,也并不能保证其得到垄断收益,只有在价格超过平均成本时才能得到超额利润。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月第28卷 第5期 刘广生,等:进入壁垒的七种基本定义及其意蕴比较费雪认为,进入壁垒是当进入对社会有益时阻止进入的任何因素。具体而言,当市场上存在不必要的高额利润,而且如果这些利润通过竞争消失,社会福利就会得到改善,但是企业却不能进入竞争时,就会存在进入壁垒。此时,潜在进入企业的成本—收益计算并不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对成本—收益的计算。[4]8在从利润角度定义进入壁垒的意义上,费雪的定义是追随贝恩和弗格森的。但是,与贝恩和弗格森定义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费雪的定义更强调社会福利和进入壁垒的规范意义,这导致很多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都不再构成进入壁垒。
魏茨赛克认为,进入壁垒是一种寻求进入一个产业的企业必须承担而已经处于该产业的企业不必承担的生产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5]10显然,魏茨赛克的定义是对施蒂格勒定义的一种修正,认为只有在进入者和在位者之间的成本差异减少社会福利时才构成进入壁垒,因而突出强调进入壁垒的社会福利含义。从某种意义上讲,魏茨赛克对施蒂格勒定义的修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经济学家通常隐含地假定进入壁垒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意味着无效率,而魏茨赛克的分析表明,某些进入壁垒的存在对资源配置是有益的。根据魏茨赛克的定义,不仅需要重新审视贝恩意义上的进入壁垒,而且施蒂格勒对进入壁垒的定义也存在问题。比如,考虑某个存在正外部性的产业,即便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不存在任何成本差异,从社会的角度看,对于该产业的进入也是不充分的。这时正的外部性就是进入壁垒,而施蒂格勒对进入壁垒的定义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吉尔伯特认为,进入壁垒是由于已经在位而得到的租金。①这种定义集中关注在位厂商的优势而不是进入者的劣势。由此,进入壁垒是在位企业仅仅由于已经处于某一产业而得到的额外利润。这种定义的令人费解之处在于,在一般的意义上,利润的存在是潜在进入者进入某一产业的动力而不是障碍,因而利润本身并不是一种壁垒,而是壁垒存在的一种结果。从利润的角度定义进入壁垒,可以将吉尔伯特的定义视为是对贝恩定义的发展。
卡尔顿和佩罗夫认为,进入壁垒是任何阻止企业家随时在市场上创造一个新企业的因素,长期的进入壁垒是新进入者必须发生而在位企业不必(或曾经不必)承担的成本。②这种定义追随施蒂格勒,同时对施蒂格勒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修正。卡尔顿和佩罗夫第一次明确从时间的角度提出了关于进入壁垒的定义,因而他们的定义可以分为短期和长期两个定义。实际上,他们从短期角度对进入壁垒进行的定义并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任何资本要求都是进入壁垒,而且意味着任何需要进入时间的产业都存在进入壁垒③。同时,他们的定义澄清了施蒂格勒定义中在时间上存在的问题。施蒂格勒定义使用的是现在时态,这意味着只要进入者现在需要承担而在位厂商现在不需要承担的成本就是进入壁垒,哪怕这种成本是在位厂商在过去进入市场时也是必须承担的。卡尔顿和佩罗夫的定义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不再将这种成本视为进入壁垒。
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提出了一种划分进入壁垒的不同方法。④他们将新进入者必须发生而在位企业不必(或曾经不必)承担的成本——经卡尔顿和佩罗夫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义——称为进入的经济壁垒;将延迟进入并因此降低了与不存在成本差异的立即进入相比的社会福利的成本——经魏茨赛克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义——称为进入的反托拉斯壁垒。反托拉斯壁垒比经济壁垒的范围更广,所有的经济壁垒都是反托拉斯壁垒,但是反托拉斯壁垒不一定是经济壁垒。此外,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还可以将进入壁垒分为基本的进入壁垒和辅助的进入壁垒。基本的进入壁垒指的是本身能够构成进入壁垒的成本;辅助的进入壁垒指的是,尽管某种成本本身不能构成进入壁垒,但是,如果这种成本存在会加强其他的进入壁垒。④
三、规模经济、资本要求与进入壁垒
如上所述,贝恩认为规模经济是一种重要的进入壁垒。规模经济有两个重要来源:专业化经济和货币经济。前者指的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允许要素在更大程度上进行专业化而带来的分工经济;后者指的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可以以更低的货币价格获得其所购买或使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说,这种经济不是来源于实际成本的下降,而是源于进行大规模的采购而使得企业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样,贝恩认为规模经济对进入条件存在两种影响:一是规模经济的百分比效应,即最小最有规模产出占据产业总产出的百分比越大,对该产业的进入越难;二是绝对资本要求效应,即企业规模小于最小最有规模时,单位成本上升越快,对该产业的进入越难。
为什么规模经济的存在会阻止进入呢?贝恩认为,如果进入者以一个足够小的规模进入,以至于这种进入对于在位厂商的价格和产出不会产生任何能感觉到的影响,这时,不会引起在位企业的报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者的规模不是最优的,同时成本也比最优规模的成本更高。如果进入者以一个较大的规模(以最优或接近最优的规模)进入,以至于影响到了产业的价格或者产量,假定在位企业决定降低价格而不是减少产量,直到进入者能够在新的价格下获得一个市场分额,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实际上降低了产业价格,使得进入后的在位者和进入者的价格都比进入之前要低。同样,如果进入者以一个较大的规模(以最优或接近最优的规模)进入,假定在位企业不是以降低价格而是限制产出的方式以使得进入者获得一定的市场分额,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只能是进入者和在位者共同处于次优规模,并使得它们的成本高于可达到的最小成本。同样,假定进入者以一个较大的规模(以最优或接近最优的规模)进入,在位者可通过降低价格进行报复以阻止其进入。总之,进入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产业,或者会导致较高的成本,或者会导致较低的价格,或者两者同时出现。这样,在位企业一般可以使价格高于可达到的最小平均成本而不引起进入。[1]55根据贝恩的定义,这就意味着存在进入壁垒。
弗格森认为,规模经济是进入壁垒,而如果资本要求不是规模经济的一个来源的话,就不是进入壁垒。[3]10费雪认为,规模经济本身不能构成进入壁垒,但是,却可能为进入壁垒的存在提供条件。[4]14如果有效生产的最小规模比整个需求更大时,在位企业就可能得到垄断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者会根据进入后而不是进入前的情况计算利润,并发现市场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最小规模企业对产出的增加导致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的程度。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在最小规模之前成本曲线急剧下降,并且当所有的企业都处于最小规模时市场不能再容纳另外一个企业,社会的成本收益计算与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是相同的,此时规模经济就不是进入壁垒。不过,当成本在达到最小规模之前的下降比较平缓时,决定进入者是否进入的是进入者关于进入对在位厂商产量影响的预期。这时,就会存在进入对社会有利而进入者因为不相信有足够的市场空间而不进入的情况。此时,与规模经济相关的进入者预期不正确就构成了进入壁垒。
费雪认为,在进入需要进行大量投资的情况下,在位企业可能获得超过一般水平的利润,而且通过进入可以使这种利润消失,这似乎意味着存在进入壁垒。但是,经过适当的分析可以表明,这里实际上并不必然存在社会不希望的高利润。原因在于,在一个只有企业付出大量资本费用才能进入的产业中,如果从长期看企业的预期利润不能充分弥补最初的资本投资,企业就不会进入。这时,企业选择进入的结果是得到比其他地方更低的回报。如果不能保证资本的回报率超过在其他地方的回报率,从社会的角度看,所产生的资本费用就是浪费性的。由此可见,潜在进入者所进行的计算与社会希望它所进行的计算是完全一样的,选择不进入正是社会希望潜在进入者所得到的计算结果。因而,资本要求不是一种进入壁垒。[4]26
需要指出的是,费雪的分析忽略了消费者剩余,而消费者剩余只会进入社会计算而不会进入潜在进入者的计算。也就是说,不能排除两者的计算不一致的可能性。这样,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从进入者的角度看,进入是不值得的,但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只要消费者从进入中得到的好处大于进入企业的损失,进入就是值得的。这时,根据费雪的定义,就会存在进入壁垒。
根据维茨塞克的定义,资本要求和规模经济并不能在一般意义上构成进入壁垒。[5]10为了证明这一点,魏茨塞克模型化了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并表明在古诺均衡下,自由进入时均衡的企业数量超过了社会最优时的企业数量,同时,总产量小于社会最优时的产量。[5]25也就是说,自由进入时的均衡企业数量过多,每一个企业的产量又过小,这时,由企业规模经济所节约的成本比由于企业减少而带来的损失更大。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壁垒”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福利。
贝恩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且在位企业已经达到有效规模时,如果进入者在有效规模水平上进入后的产出超出了产业需求,价格就可能会低于进入者的单位成本,这样,进入就会无利可图。这实际上是假定进入者预期,即便进入之后在位厂商也会维持进入之前的产出水平,但是,一旦进入者进入,在位厂商就会希望通过减少自己的产出阻止利润的消失。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者的利润也不会完全消失,进入者就会预期进入且是有利可图的。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只有一部分消费者由在位厂商转移到进入者的情况下,在位厂商产出的减少才会阻止进入者利润的消失。但是,由于连续购买比尝试新产品的风险更低,消费者会忠诚于已经存在的品牌。这样,只有在消费者对在位厂商的品牌足够忠诚的情况下,规模经济才会阻止进入。因此,规模经济不是基本的进入壁垒,而是可以增强基本壁垒(如品牌忠诚度)的辅助壁垒。④
在规模经济存在的情况下,贝恩认为,由于产业的剩余容量只能够容纳有效规模产能的一部分,进入就会被阻止。但是,考虑到现存工厂的被更替,以及那些处于增长期的产业,产业容量对进入的限制一般只是一种相当短期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规模经济是进入的反托拉斯壁垒,但不是进入的经济壁垒。④
根据吉尔伯特的定义,资本要求是进入壁垒,特别是,当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没成本时。①沉没成本本身是退出壁垒而不是进入壁垒。退出壁垒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影响进入决策。一方面,退出壁垒可以通过影响在位厂商的激励对进入产生间接影响,如果在位厂商不能在不遭受很大损失的情况下退出,那么,他们在进入之后采取攻击行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这会阻止进入的发生。这样,在位厂商的退出壁垒产生了进入壁垒。另一方面,退出壁垒还可以对进入产生直接影响。在进入失败的情况下,沉没成本会增加进入者的损失,这使得进入后在位厂商的攻击行为更为可怕。因此,进入者的退出壁垒也造成了进入壁垒。根据吉尔伯特的定义,沉没成本就是进入壁垒。
施蒂格勒显然并不将规模经济和资本要求看成是一种进入壁垒。类似地,卡尔顿和佩罗夫认为,如果进入者和在位厂商能够同样地得到规模经济的好处,在位厂商就不能得到过高的利润。他们还认为,进入者难以筹集大额资本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②原因在于,只要资本市场运转良好,一个同样有利可图的大项目就不会比小项目更难以筹集资金。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并不是项目的大小,而是项目的好坏。同样地,根据施蒂格勒式的定义,沉没成本不是壁垒,因为所有的进入者都同样要承担这些沉没成本。从长期看来,并不存在沉没成本,卡尔顿和佩罗夫并不将沉没成本看成是进入壁垒。
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资本市场的不完全并不能使资本要求成为基本的进入壁垒,④即便资本市场存在无效率。但是,由于对产业前景信息不对称,大规模的项目比小规模的项目融资不一定难度更大。当然,资本市场的不完全对财富更多和更有经验的企业比对没有这种记录的企业家更有利,但是,前者并不必然是在位厂商。实际上,很多进入某一新领域的企业都是多样化的大型企业。微软进入网景浏览器业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既然资金的筹集成本和难度一般与企业的大小而不是其某一具体业务的大小相关[4]29,那么,在那些主要的潜在进入者都是大型多样化企业的产业中,大量的资本成本就不是进入壁垒。
尽管如此,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认为,资本成本可以间接地阻止进入。④原因在于,资本成本经常能够以放大风险的方式增强其他的进入壁垒。如果进入需要支出大量的沉没成本,这种情况下,进入一旦失败就会给进入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此时,在位厂商的攻击行为可以阻止进入。潜在的损失越大,攻击行为的威胁就越有威慑力。资本要求就是一种辅助的进入壁垒,特别是当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没成本时。
在位厂商过去必须承担进入者现在必须承担的资本成本。根据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的定义,资本成本不是进入的经济壁垒。④当资本成本中的一部分是沉没成本时,这部分成本在进入前是可以进行选择的。但是,一旦进入就不能再进行选择。当市场条件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这种选择权是有价值的。这样,在市场条件是动态变化的时候,这些成本会延迟进入。根据迈克夫、麦阿龙和威廉姆斯的定义,资本成本可以是反托拉斯进入壁垒。④
四、绝对成本优势与进入壁垒
贝恩认为,如果潜在进入者的预期单位生产成本在任何规模水平上都比在位厂商的高,换句话说,潜在进入者的长期平均成本或者规模曲线(表示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大部为成本关系的曲线)处于一种比在位厂商更高的水平,在位厂商就会存在绝对成本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在位企业和进入者都处于自己的最优规模或者最小成本规模,进入者的单位成本仍然比在位厂商的高。如果在位厂商拥有绝对成本优势,它们就可以在其最小平均成本水平之上定价,同时并不会导致进入者的进入。也就是说,绝对成本优势构成了进入壁垒。
贝恩指出了绝对成本优势的四种来源:(1)在位企业控制更好的生产技术,如专利和商业秘密,并能够拒绝进入者使用或者通过收取使用费来提高进入者的成本。(2)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全使得在位企业能够以比潜在进入者更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3)战略要素供应,特别是自然资源,为在位企业所有或者控制。这样,由于得不到这些资源,导致进入者使用较差的资源因而成本更高,或者以一个较高的价格从在位企业那里购买优质资源。(4)投资基金市场或许会对进入者要求比在位企业更高的实际利率。这里,以对自然资源的垄断权、专利、更优的效率为例进行说明。[1]148
费雪认为,当某种稀缺资源被在位企业全部拥有时,就会存在进入壁垒。原因在于,在位企业可能不会在最大程度上需要使用这种资源,而是储存这种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入能够发生并扩大产出就会改善社会福利。[3]11吉尔伯特认为,贝恩的分析中忽略了机会成本的作用。①对稀缺生产要素的使用必然存在机会成本,企业是自己使用这种资源还是将其转让给竞争者使用,必须考虑使用该资源的机会成本。如果恰当地计算这种机会成本,则由此带来的表面上的绝对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
假如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效率水平,在位企业之间的回报水平就会不一样:边际在位厂商只能得到一般的投资回报率,而更有效率的在位企业则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类似地,如果在位企业比进入者的效率高,在位企业就会得到比进入者更高的回报率。更有效率的在位企业得到更高的收入可以解释为一种效率租金或企业家要素收入。在位企业是那些企业家密集型企业(拥有更多稀缺投入要素——企业家能力的企业),因此,这些企业需要更少的劳动和其他投入,正如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对劳动的投入更少一样,因而表现出会计利润与企业家密集度的正相关关系。更优的效率是进入壁垒吗?由于更有效率的企业在位并不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考察,更有效率的在位企业不会导致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出现不一致,魏茨赛克认为更优的效率不是进入壁垒。
专利是进入壁垒吗?要与拥有专利的在位厂商竞争,潜在竞争者或者绕过这个专利进行发明,或者得到在位厂商的许可。如果支付专利使用费,这种成本是在位企业不必承担而潜在进入者必须承担的。如果潜在进入者选择自己发明,即便潜在进入者能够以同样的成本得到的同样的研发结果,由于该发明已被申请专利,潜在进入者也必须付出比在位企业更大的成本才能使用得到的同样的研究成果。根据卡尔顿和佩罗夫的定义,专利就是一种长期进入壁垒。②
由于创新属于公共产品,对其使用的任何限制似乎都是无效率的。在一项创新产生之后,从短期来看,如果其他企业能够立即得到这项创新并通过模仿进行生产,社会的福利会得到改善。那种认为专利妨碍了社会从中受益因而构成进入壁垒的观点是十分短视的。创新者通过专利得到的利润代表了其对创新进行投资的一种回报,而对创新进行投资是社会所希望的。假定在创新产生后立即进行模仿,创新者的利润就会消失。但是,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导致对创新进行投资变得无利可图,因而使得创新不再有吸引力。所以,关键问题不是对创新的使用是否存在进入壁垒,而是进行创新本身是否存在进入壁垒。如果取消专利,在消除对创新使用的进入壁垒的同时,却为创新本身设置了进入壁垒,如果专利保护对创新是一种必要的前提,让人们免费使用这种创新对社会实际上是不利的。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专利不构成进入壁垒。[4]31,[5]5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创新也会发生创新,那么,专利保护就构成进入壁垒。[5]5
五、结论
在贝恩的开创性研究之后,人们已经认识到进入条件是决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一个重要决定维度,进入壁垒已经成为研究市场定义和市场势力的核心概念。但是,上面的分析表明,经济学家对进入壁垒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利润还是成本的角度定义进入壁垒?以贝恩为代表的研究将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之间利润的不对称性作为识别进入壁垒的条件,而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观点则强调在位厂商和进入者之间成本的不对称性。首先,通过资本利润率作为利润指标通常会导致对利润的高估。一方面,产生利润的生产要素并不仅仅是资本一种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就资本本身而言,也存在没有被资本化的资产,如与广告、研发和声誉相关的资产。其次,高利润往往与高效率相联系:由于效率更高而得到更高的利润并不等于进入壁垒的存在。最后,排斥竞争的进入壁垒往往并不会导致高的利润,而是会导致无效率和低生产率。在这些情况下,进入壁垒和高利润水平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因而,即便进入壁垒和超额利润存在统计上的正相关关系,也不能因此推断每一种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形都意味着进入壁垒的存在,贝恩的定义必然会扩大进入壁垒的范围。
第二,正如费雪和魏茨赛克所指出的那样,对进入壁垒的定义并没有认真考虑进入壁垒的福利含义。经济学家在提到进入壁垒时,通常隐含假定进入壁垒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因而,降低进入壁垒就成为竞争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经济学家并不能证明一般意义上的(不管是贝恩还是施蒂格勒所定义的)进入壁垒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会导致无效率。这样,单纯降低进入壁垒的政策就是不恰当的。人们在得出进入壁垒会限制竞争的结论时,必须仔细考察具体的经济环境。这样,在大量的反垄断诉讼中,是否存在进入壁垒往往成为辩论的中心问题。
注释:
① 见Gilbert,1989, Mobility Barriers and the Value of Incumbency, in Schmalensee and Willig(eds), Handbook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 North Holland, New York。
② 见Carlton and Perloff, Moder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A: AddisonWesley,1994。
③ 实际上,在经济学中,短期本身就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新的进入。
④ 见MaAfee, Mialon and Williams,2004,What is a Barrier to Ent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94,P461465。
[参考文献]
[1] BAIN. 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 [M].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2] 施蒂格勒.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M]. 潘振民,译. 上海三联书店,1996.
关键词: 交换领域/交易公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
交易不公平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在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会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的价值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能力方面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又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虚报所销商品的价值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那么法律便会要求恢复一种合理的平等。[1]这里实质上谈到了交易领域中的强者对弱者造成外部性的问题,经济法作为追求实质公平的法律,旨在保证交易中合理的平等,解决交易不公平所致外部性问题应是其基本的任务之一。
一、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有关市场经济“利他性”的论述。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制度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奥尔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经济学家。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从现有资料文献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2]: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3]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4]
从法律的视角即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界定,我认为,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 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5]正如有学者认为,“不同经济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6]本文主要探讨负外部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诸多因素会造成交易中外部性的产生,以致于损害弱者的利益。(注: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利益一般是指经济利益,我们还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交易不公平带来的外部性。博登海默认为,“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了侵损的感觉。”(E·博登海默 .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1. )其实,仔细分析,这种引起心理上的外部性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领域中均有体现,与精神利益损害相似。)换言之,交易不公平的实质是交易强势主体对交易弱势主体产生了外部性。(注:按照周林军博士的说法,这里的外部性是市场内部强制交易产生的。(参见周林军 . 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则[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3.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交易双方地位失衡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里的地位失衡是指交易双方的地位、实力存在差异,具体有两种情况:
1.垄断者与消费者地位的失衡。这里的地位的失衡主要体现为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的失衡。钟瑞庆认为市场力量是交易者影响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能力。因为,完全竞争市场的存在需要许多严格的条件。在实际中由于技术、管理以及法律上的原因,生产集中导致了垄断竞争、寡头、独占垄断等非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从垄断竞争、寡头到独占垄断,生产者具有程度不同的市场力量。特别是在独占垄断情形,整个市场只有一个生产者,使生产者具有强大的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消费者或购买者只剩下“要么接受,要么就走”(take it or leave)的权利。显然,如果垄断者所生产的物品为消费者或购买者所必需,那么消费者就只能接受垄断者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7]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直接导致交易不公平而产生外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