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3 17: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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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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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基础设施包括了公路、铁路、桥梁等,是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表现。基础设施越完善,经济活动成效就越显著。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等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模式主要有:BOT、BT、BOO、PPP、TOT 等,结合建筑企业的实际状况,对基础设施类投资建设项目主要采取 BT、BOT、BT + EPC、BOT + EPC 的模式。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就是对投资建设项目所做的所有工作,即对项目成立、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资金回收等一系列过程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结评价,以达到保证项目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建设速度、控制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效益的目的,是投资主体为实现投资目标,利用项目管理的科学理论,对投资项目发展周期中的全部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按活动的过程划分,包括项目决策管理、项目规划设计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后评价管理等; 按投入资源要素角度划分,包括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人事劳动管理、项目材料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信息管理等; 按目标和约束角度划分,包括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和投资成本管理等

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1、投资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

(1)决策程序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巨大,如何选准一个项目将是重中之重,因此项目决策尤为重要,对于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效益起着决定性作用。项目决策主要流程包括: 获取项目信息及立项,咨询与评估,集团公司决策,股份公司决策,招标与投标,合同谈判评审及签订。其中咨询与评估,又是关键之所在,尤其是对边界条件的设定、财务指标的计算,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对项目的决策起决定性作用。

(2)决策原则

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对于超出集团公司决策权限范围的项目,必须报股份公司批准,按照“批准的项目可以不实施,没有批准的项目一定不能实施”的原则去实施项目。

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可变因素较多,对项目的咨询评估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为干活而上项目,对于财务指标的计算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

2、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质量、安全、进度即是项目管理的目标,又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要以目标管理为抓手,紧紧围绕项目的各项目标,树立各项管理标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管理体系,优化各项保证措施,明确项目各参与方的目标责任和义务,形成目标明确、制度完善、体系流畅、工作高效、收益明显的建设项目管控体系。

(1)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质量是建设项目的根本。只有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才能保证建设项目投资取得良好效益。而质量形成阶段主要集中在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所以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又是质量管理的关键期。

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勘察设计阶段是影响建设项目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没有高质量的设计就没有高质量的项目。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应针对项目特点,根据决策阶段已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使其具体化。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施工阶段是项目形成的重要阶段,是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是一个从输入转化到输出的系统过程,所形成的项目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把控工作,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查等工作,确保从源头控制质量。

(2)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人、物、环境等都处于危险状态,则建设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安全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客观要求,建设项目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地进行,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人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管理是每个行业、每个项目、每个阶段都重点关注的对象,关于安全管理也有许多的理论阐述,本文就不在重点论述。

(3)投资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能否在预定的投资期限内竣工并交付使用,对投资建设的整体利益关系重大。按期建成投产,是早日收回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就设计或施工承包单位而言,能否按期完工,也是衡量其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进度管理涉及的范围。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涉及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和各参与单位,其目的是通过对进度的计划与管理,实现对项目总进度目标的控制,使建设项目按预定的时间竣工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大致可分为工程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投产阶段等,这几个阶段尽管工作内容不同,但又密切相关,任何一个阶段的失误或延误,都会影响后续阶段的进度。因此建设单位必须以总进度计划为目标或者以总进度计划下的里程碑进度为目标,全面控制项目各阶段的进度。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在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中均负有责任,每一方都必须为自己范围内的工作制定进度计划,并且三方的进度计划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影响。

四、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在过去的5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相跄甚远。例如:教育设施的投资,近五年来,虽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中国的大多数地区尚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占GDP4%的水平。以卜就如何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提出三点建议和对策。

1、统一规划,合理配置

基础设施项目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限长,同时又具有宏观性和外部性,因此,大多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较大区域乃至全国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形成网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和作用。

从长远看,未来的国内竞争将小再局限于城市之间,而是地区间的竞争。未来的区域经济发展将突破目前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的单一模式,转向以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城市组合体系为主导模式的新格局,从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转变,将是必然的趋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必须顺应区域化经济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对资源合理配置,才能加速经济的发展。

2、投资主体多元化

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主体般由政府充当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和量入为出,是经济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近几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是在特定情况下实行的特殊政策—国际环境严峻,特别是亚洲金融风暴,和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困难局面。这5年,我国始终坚持经常性预算不打赤字,建设性预算赤宇不突破年初确定的规模由此可见,基础设施的投资光靠政府是不够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既要吸引外资,又要吸收国内民营经济的资金,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补充。尤其是对小水电、公交、自来水、煤气、道路、桥梁和资历教育等等,可率先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投资卞体多元化,以加快中国基础设施的建设。

3、做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评估工作

基础设施的效益以社会效益为主,因此除了遵循一般工业项目评估的原则和基本方法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目标的宏观性。由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同时又受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此,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必须以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评估为主。以此作为项目取舍的主要依据。

(2)经济效益的多重性与兼顾性。计算经济效益应使近期与远期效益相结合,本部门的效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相结合。在国民经济评估的基础上,还应兼顾进行企业财务评估,按企业或集团承担的投资额分析和计算项目的则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

(3)应重视配套项目。例如:修建海港等项目应考虑其集疏条件和设施,是否有与港口有关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设施相配套,否则,新的投资很难发挥其经济效应。

五、结束语

在进行基础设施施工管理的时候,要通过科学的管理理论和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多管齐下,优质高效的完成每一个项目。

篇(2)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一、新时期投资体制改革要点阐释

国务院于2004年7月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二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是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等。

在这一改革背景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转变政府实物供给方式,尝试PPP/PFI项目融资模式。以少量政府性资金投入为纽带,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公私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带动私人资本投入。建立公私合营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对于一般性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对于涉及政府资金的准经营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则尝试建立公私合营的融资建设模式,如BOT、TOT、PPP/PFI以及捆绑融资等。

二、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学者将城市基础设施定义为既为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又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城市基础设施最根本的性质是公共物品性和成本积聚性。这两个属性直接导致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和产权约束失灵,这也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依赖政府投资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时期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明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由政府单一投资转向民间投资,在发展特许经营模式基础上,尝试PPP/PFI项目融资新模式。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组建项目公司,建立公私合营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选择

在国际上,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和实践的巨大变化而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其结果是基础设施逐步走向商业化。最显著的案例是PPP融资模式在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应用取得新的进展。

(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简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源自英国(简写为PPP),它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Fl)中。当时。PFI的提出旨在增加私营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参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BOT、TOT、DBFO等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而PFI与狭义的PPP概念非常类似,只不过PFI更强调私人机构的资本投入,因而PFI也是一个概念范畴,它包括 BOT、TOT、BROT、BOOT、BOO、DBFO等多种模式。不少学者将PPP/PFI与BOT模式直接进行比较,这样做在概念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应当明确的是PPP/PFI是指一个大的概念范畴,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而不是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模式有两种极端的发展形式,即完全政府投资的传统采购模式和完全私人投资的商业化模式,其问题的本质在于基础设施国有化与私有化之争。事实上,PPP的本质就在于公共部门不再是直接提供或购买一项资产,而是按规定条款购买一整套服务,实现用户资金价值最大化。更多的证据表明,PPP的方法在基础设施领域比传统采购方式更有利于实现资金使用价值(VFM)。根据当前一些国际组织分类方式,PPP模式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作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之一的BOT项目融资模式,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于1984年开始组织BOT方式的试点工作,1995年的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是国家首批BOT试点项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上海、南京、重庆、宁波、青岛等多个地方实施了BOT项目融资,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特别是2008年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中,BOT、PPP等项目融资方式又大放异彩,并呈现出许多“中国特色”。

(二)捆绑式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首次使用了PPP项目融资,并创新使用了捆绑式BOT模式。所谓捆绑式项目融资,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参与者利益捆绑,即项目干系人之间,主要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建立长久的合作伙伴关系:二是项目之间的横向捆绑,即为了使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对私人资本具有吸引力,将这些风险较大的项目与盈利能力较强的经营性项目捆绑在一起进行招标,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三是项目纵向捆绑,即在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内采用设施建设和服务供应的“捆绑式”合同(政府与建造商和运营商联合体订立一次性合同,与之对应的是分类交易合同)。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保证用户获得更好的服务质量,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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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业务政策法规环境

2014年以来,相关部委先后下发近200份PPP相关政策文件,但无相关立法。2017年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及其条例止步于征求意见阶段。法律法规层面缺少顶层设计。在PPP项目实践中存在无政策和法律支撑的问题。例如,我国对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仅针对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和招标,并不涉及融资及长期运营管理等采购内容。由于PPP项目涉及长达几十年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在评选出最具竞争力的候选投资人名单后,依优先顺序进行竞争性谈判。但与《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有一定冲突。相关管理缺少国家层级的PPP招投标法律法规。此外,各部委出台的PPP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相互矛盾的状况。例如,财金10号文规定:“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国资委192号文规定:“PPP项目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在实践中,政府方若通过直接参股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在此情况下,股东担保问题将陷入僵局。

2PPP项目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2.1PPP项目实施前期政策与审批风险

对于传统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管理程序进行。从前期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待立项后:首先要进行初步设计,有了生产规模、条件、工程量、单价、审查批准的总概算等;其次才进入建设准备阶段,组织施工招标投标,签订合同时会明确工程量和单价。因此,招标前期准备不但需初步设计批准,还需报建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到位等。而对于PPP项目,尤其是综合开发类PPP项目,由于项目投资额度大,相应的设计、勘探、征拆费用较高,政府方一般希望将相关前期费用纳入总投资。且综合开发类项目包含工程子项目较多,涉及领域广、工程复杂度高,不宜过早开展设计。因此,项目大多处于可研阶段即进行招标。由于项目边界尚不清晰,存在前期用地手续、开工手续、融资手续不齐全、拆迁超标、造价不清晰进而超概等风险。

2.2资本金筹集及投入不足风险

虽然市政、公路等项目资本金要求为20%,但PPP项目投资额度大,社会资本方出资压力较大。PPP项目的投资总额构成中只有工程费用以及部分预备费用构成总包单位主要收入来源。为实现小额投资带动大额工程承包项目的目标,对于工程企业。一方面期望投资总额中有更高的工程费用占比;另一方面尽可能降低项目资本金中我方出资比例。因此,总包单位作为社会资本牵头方,需要引入财务投资人、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在实践中,因财务投资人内部决策及合作单位工程量匹配等诸多原因,项目资本金募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进而影响银行贷款及时到位,给项目顺利推进带来风险。

2.3关于项目融资风险及责任划分银行贷款是影响

PPP项目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PPP项目融资与常规企业融资条件不同。PPP项目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因特定目的而设,本身不具备原始信用、财务积累等融资要素,贷款人只能根据项目公司未来收益能力作为融资条件。此外,因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存在诸多限制,一般不能通过抵押土地使用权为融资增信。在部分PPP合同中,还会明确不得使用项目已建成设施进行抵押融资。因此,项目公司自身缺乏足够的增信措施。鉴于项目获取融资的不确定性,在PPP合同中若相关落实责任明确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则会给社会资本方带来融资履约风险。

2.4流动性风险社会资本方参与

PPP项目获取回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投资项目公司获取投资回报。PPP项目一般涉及公共领域,政府方会控制项目公司的收益率水平。社会资本方从项目公司层面获取的投资收益较低。此外,项目公司分红水平低,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只有到项目运营期最后几年开始减资时,累计现金流方能回正。其二,通过工程承包设计业务获取收益。该项收益是社会资本方获取回报的主要方式。以上两部分共同构成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收益总额。若不能在建设期通过工程承包或设计费用等收益覆盖资本金投入,则社会资本方将面临中长期累计现金流为负的状况。当社会资本方参与或筹备参与多个PPP项目时,可能会对社会资本方公司整体现金流带来压力。

2.5政府还款能力及信用风险

对政府承担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运营补贴支出的PPP项目,政府未来财政承受能力将直接关系项目回款风险高低。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通过PPP项目超前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真实的财政承受能力把关不严、审核流于形式。因此,社会资本方应谨慎把握政府方财政承受能力,防范项目回款风险。

2.6项目运营风险

近年来的政策导向说明,政府在不断推动PPP项目“做真运营、做实绩效”。由于PPP项目自身的回报率较低,社会资本牵头方若是建筑工程企业,其主营业务或专业特长不在运营,运营工作及责任需转包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而对于使用者付费占比较高的PPP项目,高质量运营是提升项目回款的重要保障。因此,运营风险和责任是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前期包装及投标阶段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2.7PPP项目及时退出问题

目前社会资本实现退出的途径选项不多。减资、资产证券化和公开上市对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要求较高,实践中采用较少,到期移交不能满足工程企业的实际需求。政府方出于社会资本资信和能力稳定的考虑,往往设置较长的股权锁定期及严苛的股权转让或变更条件,限制社会资本方的股权退出。此外,寻找合格的股权受让方也较困难。

3社会资本方应对策略

3.1做好项目摸底工作,应对前期政策审批风险

在项目前期筛选阶段,选择较发达地区的优质项目,优先选择省市资源可以重点调配的项目。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深耕前期服务,做好项目摸底工作,设置合理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涉及政策风险、拆迁风险、前期手续的风险原则上由政府方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体协议框架下进行精细化管理,按照单个子项目分别立项、设计、批复概算、申请贷款,对于前期手续不完善、概算发生变化的子项目及时调整,保证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3.2优化投融资结构,提高投资带动工程比

作为设计或工程承包企业,投资带动工程比是评判PPP项目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在项目策划阶段:一方面,协商政府方优化项目投资结构,提高工程费用占比;另一方面,针对总投资资本金部分,寻求合作伙伴或协调政府方参与出资,以优化投融资结构,提高社会资本方投资带动工程比。

3.3合理划分融资责任,避免承担额外风险

银行贷款是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除使用者付费外,第一还款来源主要是政府付费或可行性补助,也是银行授信审批关注的重点。因此,项目所在地应优先选择政府信用较高、政府方支付能力强、国家战略投资区域,以提升金融机构参与项目融资的积极性。此外,在与政府方和金融机构协商谈判中,应注意划清融资责任,原则上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提供增信担保。尽力避免在PPP合同中,把相关融资责任从项目公司转嫁至社会资本方,避免社会资本方作为股东而承担额外的债务风险。但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以推进项目落地。

3.4动态评估政府财政能力,化解政府付费风险

大部分PPP项目依靠政府付费,针对政府还款能力及信用风险,在合同签署阶段,确保政府付费义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法要求报同级或以上人大批准并按规定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量协助政府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项目专项资金。在项目进入运营付费期后,提前规划上报,项目需要获得当年的人大预算批复。同时动态评估政府履约付费能力,根据上一年或近几年政府财政收入情况、负债情况及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支出的金额及比例情况,提前评估当年政府付费能力及风险。

3.5科学做实运营内容,有效转移运营风险

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科学、谨慎做实运营内容、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寻找拥有专业运营资质和能力的合作方参与PPP项目投资。在联合体协议中,将相关运营权责划分给合作方,在项目建成后,由该合作方获取运营回报,承担运营责任。在PPP合同签署阶段,设置调价机制,明确运营项目使用量不足或政府定价偏离过大,启动调价机制;在合同中设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的条款。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虽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对政府方的运营责任,但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将相关运营责任与风险转移至第三方机构。

3.6研究股权退出路径,规避项目长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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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城市建设是一项周期长、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人为、自然等因素,这些因素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这也是工程技术以及经济人员关心的问题。我们在下文分别从不同的阶段对如何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探索。

2 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的决策阶段就是一个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对工程的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是项目资金筹措及制订建设贷款计划的依据。对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来说,由于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都是市政府为城市的整体规划发展而反复进行论证后确定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的工程。此阶段是在尚未对项目作出投资的决策之前对项目的相关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拟定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综合评价此项目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益,来决定是否投资此项目,并编制相应的投资估算。

3 项目设计阶段

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城市工程基本不作投资估算,那么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就成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中的图纸及说明,各项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的文件。由于设计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又是签订项目贷款合同的依据,故准确、全面地编制设计概算就成为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一般的工程项目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的准确性要求不高,但是城市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多样,其是由多个项目组成,涉及多个部门,因此为了保证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就必须对概算进行审核。否则的话就可能导致重复预算造成资金的浪费,或者是漏项不能对投资的金额做出正确的反映,会影响政府的决策。因此,在城市建设的项目中必须专设一个部门,对整体的工程了若指掌,在此基础上对设计概算进行科学的审核。这一方面可以在扩初设计的评审中树立经济意识,在遵守设计的前提下选用适用而又经济的方案与材料,在有效的投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另外在审核的过程中能够对设计概算进行科学的查漏补缺,检测出漏项与重复计算,能够较为科学的对概算的工程量、价格和费用进行审核。只有这样,概算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投资的最高额度。

4 施工招投标阶段

城市的工程施工的投招标是投资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投标竞争,业主通过对比优选承包商,这样不仅能够缩短工期、确保质量还能够降低投资。投资管理人员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编制标底,并使标底控制在概算或预算之内。合理的标底投资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高价承包会使业主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低于成本价承包则会造成承包商采购劣质建材、不规范施工、不提供安全保障、延误工期,以及不讲求施工质量等行为。

5 项目的施工阶段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的造价已经基本确定,但是这一阶段也是项目资金投入最多的阶段,同时也是极易浪费资金的阶段。因此在此阶段要加强合同的管理。施工合同是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的合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施工本身就具有周期长、工程量大的特点,在施工中干扰因素较多,合同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核心,也是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关键。因此,作为工程师要充分的了解合同中的条款,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一旦发生施工单位索赔的现象,就能从合同中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能够抓住反索赔的机会,将业主的损失降至最低。

6 工程项目的审计阶段

工程的项目审计就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程项目的审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仅要注意项目的事后审计还要重视项目的事前和事中审计。由于项目的施工中牵扯的因素过多,难免会有一些意外的情况发生,影响着施工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施工材料、质量和工程量的确认收到影响。实践证明,如果只注重结算审计将难以实现对工程投资的真实控制。事前审计可使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更趋合理,并帮助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提前把关,有效地防止或避免可以预见的失误。事中审计,即对施工阶段中若干个过程所作的审计,对于施工后阶段来讲,属事前审计,不过这种事前审计更有针对性、效益性,把它做好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 结语

总之,工程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这对于工程的投入资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基本的建设程序,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掌握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的主动权,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实现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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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O、TOT、Privatization 等。而狭义PPP 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 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 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

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

PPP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对不具有竞争性的准经营性PPP项目,政府的政策性补偿或贴息贷款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将贷款或政策性补助资金,直接委托给政府代建中心进行运作,政府代建中心及SPV公司共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根据SPV协议分别对项目的子项目进行建设,私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代建中心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待工程建设完毕,根据转让协议,代建公司将建设好的子项目或完整的项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交由SPV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减少了政府对私营融资公司的担保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难的问题,这种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优点在于:对项目的补贴可以在项目协议的转让金额中实现;有效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商对建设资金的虚报、建设过程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代建制的实施,既可保证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私营投资商在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等投机的行为,减少了政府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见图1)。

结论

PPP项目融资及管理机制的创新,可以减少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减少政府对在建项目担保风险,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PPP融资机制的改进,避免了以往私营投资者在建设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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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BT模式相关概念分析

BT由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而来,也就是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模式。BT的前身是BOT模式,在项目的完成过程中,由项目公司承包起来,然后进行融资、建设,这一系列的过程完成之后,交给业主,业主需要给予投资方一定的回报。BT模式,是现阶段建设项目筹集资金的一种新手段和新模式,对于现阶段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意义。

二、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BT模式投资人项目投资分析涉及的内容

(一) BT运作过程分析

BT的运作过程,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政府立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需要,制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和项目建议书,并将筹划和报批等前项工作顺利完成。政府和投资方根据相关协议,签订BT投资合同,进而移交给投资方。投资方具有建设和融资的特权,并且在建设过程中,享有业主的职能,对项目的整个融资、建设和开展全权负责,并且承担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第二、根据BT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投资方对工程进行融资和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相关内容,将已经被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并且政府根据相关合同的要求,分期偿还约定的所有费用。第三、政府在整个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都享有监督的权利,并且对于整个过程是否能顺利开展,投资方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是决定该BT项目模式是否能顺利展开的前提。

(二) BT运作注意事项

在政府选择BT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之前,都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和选标的方式来进行BT投资人的选择。BT投资人在进行投标之前,一般都会对政府的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该分析报告作为是否进行投资的依据,同时也是竞标过程中的谈判支撑。在政府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政府已经完成了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且已经将可行性报告经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合格。有的甚至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设计思路,已经被合法确认。换句话说,在招商阶段,该项目的技术措施、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方向都已经被确定,并且已经有了初步的建设构想。

BT模式建设的重点,应该是融资建设方案的确定。融资建设方案应该关注以下内容:融资建设的内容、数量以及范围;投资人的总成本分析、融资费用分析;回购过程中的相关条款分析,资金来源分析;项目资金的担保条件分析;风险调控与降低分析;移交与回购过程这的支付计划条例分析等。

三、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投资人项目财务分析关键部分

(一) 评价内容与方法部分

由于BT项目的投标人是企业性质,在整个过程中,投融资的主体一般是由比较具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总承包,所以属于经济中的企业投资行为,在这整个过程中,企业的最终目标是盈利。所以,对于BT模式的投资人而言,进行经济效益的分析相当重要。需要进行财务效益分析以及成本分析与估算,在这些财务费用估算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动态分析的模式,对整个项目进行动态评价,以确保财务分析指标比较贴近实际需要,为投资者做出实际的贡献。

(二) 财务估算部分

1、 财务效益预算

财务效益,跟项目目标是相互关联的,项目目标设定不同,那么财务效益相关的内容也会有很大不同。对于市场化要求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盈利一般是通过提供服务或者是销售某些产品而来获得经济盈利的,这里的财务收益,就是指获得的营业收益或者是收入。对于BT模式中的投资方而言,自己在承接到项目到完成项目,到最后的移交项目,这整个过程中,是没有经营活动或者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的,所以不存在经济上的收益。只有在进行移交过程中,财务效益通过回购价款才显示出来,也就是政府部门对投资方给予的回购总价部分,财务效益是这个总价与投资方所投入的各方面资金、人力、物力之间的差值。

2、 回购价款分析

回购价款是BT模式进行展开前,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范和约定的一项内容。回购价款包括融资财务费、建筑安装费用、投资回报费用以及建设工程的过程中的消耗总价等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项目,其回购价款的内容不一定相同,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双方的协商下,共同制定回购价款内容,并分析出估算表,以便进行合同的制定。

3、 回购款项流程

回购款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回购方式,二是回购款支付计划。回购方式又分为两种,一是分期回购,二是一次性回购。一次性回购,是政府按照合约的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进行一次付回购款总额方式的回购。分期回购需要约定分期时间、金额,支付回购款的比例等等。分期回购可以降低政府资金支付的压力,但是一次性回购可以减少投资者的风险,便于利用资金可以再投资建设。

4、 效益对比分析

最终效益,需要进行项目财务效益估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中,BT投资人进行项目财务效益估算,首先确定回购价款的所有组成,并且估算出建设期间内需要回购的价款总金额,之后,根据回购合同和计划,计算出回购期间内的每个时期的每个阶段的回购款项。编制出回购方案中价款支付计划表,作为财务分析辅助报表。

(三) 项目费用估算部分

1、 项目成本部分

项目建设成本部分,可以简单的说,也就是项目展开建设和实施过程,一直到完成验收合格的之后,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咨询设计服务费用等等,以及工程开展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其他费用。在BT模式进行项目寻找投资人之前,项目的相关施工设计或者思路,已经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所以,在进行双方合同的约定和签订的过程中,关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双方协商制定收取的依据以及收费的相关标准,进行合理、清晰的项目成本预算,并编制出预算表。

2、 融资费用部分

BT模式中,除了业主、投资人这两个方面的主体之外,还有第三方,也就是被融资方(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项目融资费用部分,包括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的融资费用部分。在财务分析中,应该制定出相关的融资意向、融资金额、融资利率以及还款方法和措施等,这些数据或者内容都是财务分析中进行融资费用估算的依据。

(四) 税务估算部分

投资人是企业性质的,也是盈利性质的,纳税费用是必须进入财务分析中进行预算和研究的一项费用。纳税部分包括企业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财务分析中,应该把这些费用的条例、税率以及计算税收的相关依据都列出来,制作成表。

(五) 财务分析部分

投资人是企业性质的盈利单位,一切以盈利为目标。进行财务分析,也是有效维护企业利用,使得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手段。财务分析部分包括项目的盈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财务的生存能力等等。BT投资人的项目决策,都需要建立在财务分析的基础之上,根据财务分析的结果,制定出财务分析报表,分析出该项目财务实施的可行性,并做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定。

四、 总结与归纳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投资人项目财务分析是一项巨大而有负责的工程,其分析过程比较繁琐,也需要更多的细心,结合市场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每一项分析过程,并制定出总的财务分析报表。在财务分析可靠性的基础之上,进行项目的投资决策,以确保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作者单位:四川川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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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9.24;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245-01

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能够帮助政府起到不可忽视的调控作用,还可以增强小城镇和发达区域两者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最终有效拉近地区之间的发展进度。虽然该基础设施相关投资项目有利于经济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对小城地区还具有一定的挤出效益。在该设施投资项目实际进行过程中还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对当地信息设施加强建设、对当地基础设施投资进行市场化变革、科学协调当地产业结构与投资结构两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1 目前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小城镇有关基础设施投资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有三大环节,如在相关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无法有效确保当地基础设施投资质量。或者在相关投资项目后期没有监督机制,存在着很多染污腐败情况。在项目实施前期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对小城镇的耕田、房屋等生态环境带来了破坏等等。

1.1 其投资项目后期监督不足且质量低下

其投资项目后期监督不足,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当地的交通投资项目,大部分公路的施工质量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标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致使最终质量偏低,给之后的维修带来高昂的成本、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导致其投资项目质量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缺乏对应的监督机构,人才不够致使项目实施之初就存在设计规划缺陷;二是项目进行过程中没有对应的监督机构,催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

1.2 其投资项目规划不合理且经济效应差

在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中,许多投资项目规划不合理,缺乏良好经济效应。首先,在有关项目实际规划环节没有对其经济效益以及施工成本加以重视,从而导致出现资源浪费现象,也给之后的改造带来了昂贵的成本。其次,经济效益的缺乏也损害了小城镇原有的生态环境以及农地、耕地等。

1.3 其投资项目市场竞争不足且主体太过单一

很多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并不是市场而是政府,因此导致其相关投资项目长期投资的动力不足,也给之后的维修管理环节造成不便,其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要素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因此我们可以在其项目的后期环节中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有效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可以引入对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2 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2.1 该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经济产生的的乘数效应

政府投资具有很多重要的理论支持,乘数效应便是其宏观理论主要基础之一,对小城镇来说政府投资起到的效果并不是一比一,而是乘数比例。因为其还能够对当地上下游企业的经济增长起到良好的效果,由此可知,乘数效应是实现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本质是指政府对某一领域的投资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会远远超过这个领域的投资成本,举例来讲,当政府对该城市的某个企业进行投资,该企业又会给内部员工发放薪水,这些员工领走薪水就会去进行消费从而引发原材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该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经济的成本效应

基础设施的发展对小城镇来说具有累积资源的作用,其能够提升相关单位的集聚效应,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如物品运输、信息传递等等。同时因为相关单位公司的资本累积又会间接带动该城镇人民的可支配财产的提升,然后经过成本效应又会促进内生性增长。例如,当政府对小城镇的公路项目进行投资后,就能够促使当地企业的运输成本减少,从而使得其在相关领域市场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卖出更多的商品,从而进一步促进小城镇的经济发展。

2.3 该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经济的空间效应

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归属自然资源禀赋,例如公路等是信息资源沟通联系的重要载体,是两个空间位置彼此之间有效联系的重要路径,其能够科学促进两个空间区域彼此之间劳动力与资源的相互流动。投资项目对小城镇区域有着巨大的空间效应,是该地实现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不但能够进一步提升小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还能够对当地市场配置进行合理优化、大幅度减少其交易成本。

3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小城镇经济增长的对策

3.1 完善小城镇的信息系统

通常而言,政府对小部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道路建设与水电改善等,而信息系统作为小镇城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部分,平常不太受政府的重视,甚至被有关人员有意忽略。但当今社会已经迈入信息时代,所以小城镇的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只有完善小城镇的信息系统,创建方便快速的信息传递方式才能让小城镇真正与外界社会接轨,才能更方便地了解外界社会的各类产品、各种信息、各种思潮,从而真正融入到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中来。同时完善的信息系统还可以提高小城镇的教育水平与科学技术,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3.2 对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进行市场化改革

所谓对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进行市场化改革就是指把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推入市场大潮中,扩大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范围,摆脱政府作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单一投资主体的不良现状。因为如果单纯地将政府作为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唯一投资主体,很多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责任不清,后期维护不力。只有把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彻底置入市场经济中,形成有效的投资市场机制,才能在投资竞争中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质量与激发小城镇的发展动力。同时小城镇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还可以面向全社会进行融资,并实施收益共享,从而吸引众多的金融企业、大型集团进行投资,创建完善成熟的良性投资机制。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小城镇基础设施方面投资方面存在着投资项目质量低、投资规划不合理、投资主体太单一等问题。而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可以通过乘数效应、成本效应等方式极大地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政府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对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加以科学的调控与适当的引导,不断加大小镇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从而切实推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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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政府机构代建制投资

中图分类号:TU99市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无疑成了公共品需求最多的领域。城市公共品是否能妥善提供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公共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立和谐社会,保障民权民生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的标尺,也是城市化的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有妙语:“看一个城市有没有底蕴,只要看这个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发展怎么样就知道了”。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我国广推的由国家投资、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建设的传统模式,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近年来,一种国际先进的投资管理模式:代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实施,虽然各地认识和操作方式不同,但代建制已获相当程度的官方及市场认可。

一、基础设施投资代建制的发展及徐州地区推广现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开启了国内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制的时代,之后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出台。2005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也正在研究有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代建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等,对代建制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化的促进作用。

国内先进地区如北京、宁波、深圳、重庆等地率先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或机构代建,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代表性的项目有上海沪青平高速西段、深圳南坪快速路、中国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等项目。

与传统的投资管理模式相比,代建制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其独有的优势,经过几年的发展与实践,已经形成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的业务分类,代建制逐渐成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广为采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笔者所在的徐州地区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主要是由政府筹建临时项目指挥部来实施管理,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灵活配置资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实施和职能均受到了限制。自2002年始,徐州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断解放思想,经过多年摸索与积累,尤其是近年来,市政府投资采用代建制项目已占到投资总额的80%以上。徐州市政府成立了独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作为政府常设的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并整合了当地高等学府中国矿业大学建工学院、工程学院、建筑学院等专家教授,建设、市政、水电、房管、通讯、规划、财政审计等系统的专家资源,代建制有了推行基础;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除明确投资和管理单位外,还明确代建单位的职能定位,对应到每项工程;社会化利用招投标管理、财政审计和专业事务所等外部资源优势,共同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出谋化策。在行政新区行政中心工程、美术馆、音乐厅、开放式云龙公园改扩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中,代建制均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无论是专业化管理还是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都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二、代建制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代建制的一个重大创新在于引进了市场化管理,把原来建设项目管理的行政隶属和管理关系,变成了基于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承建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从而可以围绕这一新的思路建立完整的管理模式,其独特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建制的投、建、管、用分离有利于实现对项目投资预算的硬性约束。从机制上约束代建单位不享受项目使用的利益,在控制建设规模方面比使用单位更有积极性;从法律委托关系上约束代建单位必须依据合同行使代建管理职能,超过委托或投资范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市场化选择代建单位利于代建行业的专业管理水平受到市场评价,激励代建单位努力控制投资和提升管理质量。

2.代建制保证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成本控制。承担代建任务的单位是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有长期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利用这样的机构对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集中管理,比政府成立指挥部更能保证项目设计、质量和成本造价控制。极利于控制隐性成本、设计变更、工序质量、规范要求的落实,抑制“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3.能够促使项目使用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对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合理使用的监督,把政府职能部门从建设管理角色转变为对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4.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原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兼业务管理方式转变为由专业化单位实施,减轻了由政府另设机构对自投的项目进行管理所付出的人员及资金成本,政府也能够精减机构、充分利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务职能的转变,避免了工程建设管理政企职责不分,同时有助于缓解拖欠工程款现象。

5.有效的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从机制上保证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的清正廉洁,代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通过法律委托关系转交给代建机构执行,代建机构对政府的投资负责,各建设承包企业对代建机构负责,均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的责权利,这就从机制上杜绝了职能部门行政权力寻租的机会,既保证政府职能部门公平公正,也保证国家工作人员有个清正廉洁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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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系关于在越进行投资活动和越对外进行投资活动的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律适用于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投资商和组织、个人。

第五条 投资政策

1. 投资商可以在本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商可根据本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进行投资,可根据法律规定接触和使用信贷资金、扶持基金,使用土地和其他资源。

3. 国家承认和保护投资商的财产所有权、投资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权益。

4.国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商,制定鼓励政策,为投资商开展投资活动、行业经济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5. 国家尊重和履行越南作为成员的与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

第六条 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

1. 禁止进行以下投资活动:

(1)根据本法律附录一中规定的。

(2)根据本法附录二中规定的化学品、矿物质。

(3)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规定的野生动植物标本;根据本法律附录三中规定的自然濒危野生、一类稀缺动植物标本。

(4)经营活动。

(5)贩卖和购买人口、人体标本、肢体。

(6)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

2. 在分析、检验、科学研究、医疗、药物生产、调查罪犯、保卫国防安全工作中生产、使用本条第1款(1)、(2)和(3)点中规定的产品按照越南政府规定实施。

第七条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

1.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是指在该行业、领域进行投资必须满足国防、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等条件。

2. 本法附录四中规定的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目录。

3. 对于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投资准入条件,各类法律、法令、议定及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中已做明确规定,各部委、部级机关、各级人民会议、各级人民委员会、单位、组织、其他个人不得颁布关于投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

4. 投资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目标,并必须保证公开、透明、客观,减少投资商的时间、遵守成本。

5.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和对于该行业、领域投资准入条件必须在国家企业信息登记网站上。

6. 越南政府具体规定和审查投资准入条件。

第二章 投资保障

第九条 财产所有权保障

1. 投资商的合法财产不被国有化或者不以行政手段没收。

2. 由于国防安全或国家利益、紧急状态、预防及对抗自然灾害的理由征购、征用财产时,国家将按征购、征用财产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结算、赔偿。

第十条 开展投资活动保障

1. 国家不强迫投资商必须履行以下要求:

(1)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服务或必须购买、使用国内生产者、服务供应商的商品、服务。

(2)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或在国内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3)商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以自己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的外汇。

(4)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

(5)国内研究开发要达到一定的水平或价值。

(6)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

(7)按越南国家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某一具体地点设立总部。

2. 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定向、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平衡能力,越南政府决定保障属于国会、政府总理职权范围的投资项目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展投资项目的外汇需求供应。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商向国外转移财产保障

外国投资商在完全履行了对越南国家财政义务后,可以将以下财产转移往国外:

1. 投资资金、投资结算款项。

2. 从投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3. 投资商的合法金钱和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越南政府对部分重要项目的担保

1. 政府总理决定参与实施属于国会、政府总理权限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展投资项目的国家职能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执行合同的义务。

2. 越南政府对本条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改变时的投资保障

1. 如新颁布法律文件的优惠比投资商已享有的优惠更大时,则投资商可从新颁布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享有该优惠。

2. 如新颁布法律文件的优惠小于投资商正在享受的优惠时,投资商在项目剩余时间内继续享受之前所颁布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

3. 本条第2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而改变法律文件有关规定的场合。

4. 如投资商无法按本条第3款中的规定继续享受投资优惠,则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某项或某些措施进行考虑解决:

(1)在投资商的应税收入中扣除损失。

(2)调整投资项目的活动目标。

(3)扶持投资商克服损失。

5. 对于本条第4款中规定的投资保障措施,投资商必须在新法生效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投资扶持

第十五条 适用投资优惠政策的形式及对象

1. 适用投资优惠政策的形式

(1)在实施投资项目的某个期限或全部期限内实行低于普通税率水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用于建设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为实施投资项目所进口的原料、物资、零件免除进口税。

(3)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

2. 享受投资优惠的对象

(1)本法律第十六条第1款中规定的属于优先投资行业、领域的投资项目;

(2)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2款中规定的属于优先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

(3)投资规模在6万亿越南盾以上的,从获得投资登记确认书或投资主张决定之日始3年内最少到位资金在6万亿越南盾的投资项目。

(4)位于农村地区且使用500名劳动力以上的投资项目;

(5)高技术企业、科学技术企业、科学技术组织。

3. 投资优惠适用于新投资项目和扩大投资项目。对于不同类别的投资优惠的具体优惠程度按税收、土地方面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

4. 对于本条第2款第(2)、(3)、(4)点中规定的对象的投资优惠不适用于开采矿产的投资项目。除汽车生产行业之外,不适用于特别消费税法中规定的属于须缴纳特别消费税对象的生产、商品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和投资地区

1. 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领域:

(1)高技术生产、高技术辅助工业产品;研究和发展活动。

(2)生产新材料、新能源、清洁能源、再生能源;生产附加值在价值的30%以上的产品;生产节能产品。

(3)生产电子产品、重点机械产品、农业机械、汽车、汽车零配件;造船。

(4)生产纺织、制鞋行业所需的辅助工业产品以及本款第(3)点规定的各类产品。

(5)生产科学通讯、软件、数据内容等产品。

(6)养殖、加工农林水产品;种植和保护森林;制盐;捕捞海产品及渔业后勤服务;生产植物种子、动物种苗、生物科技产品。

(7)回收、处理、再生产或再使用废弃物。

(8)投资发展和运行、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运输公共旅客。

(9)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

(10)诊疗:生产药品、制药原料、主要药品、关键药品、社会病防治药、疫苗、医疗生物、原料药、中药;研究炮制科学技术、生物技术以生产各类新药。

(11)投资集训基地、残疾人或者专业选手体育场馆;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价值。

(12)投资老人中心、精神中心、橙化剂皮肤病调治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照料中心。

(13)民间信贷基金;微型金融机构。

2. 投资优惠地区

(1)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2)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区;经济区。

3.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关于享受投资优惠行业、地区的规定,越南政府颁布、修改、补充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领域目录和优惠投资地区目录。

第十九条 扶持投资的形式

1. 扶持投资的形式:

(1)扶持发展在项目围墙内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2)扶持培训、发展人力资源。

(3)扶持贷款。

(4)扶持接近生产、经营平台;扶持生产基地从市区转移出去。

(5)扶持科学、技术、转移工艺。

(6)扶持发展市场,提供信息。

(7)扶持研究和发展。

2. 越南政府具体规定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关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组织、投资农业和农村的企业、投资教育和普法的企业和符合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定向的其他对象的投资扶持形式。

第二十条 扶持发展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的基础设施系统

1. 根据已批准的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各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投资发展计划和组织在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工业区、具备经济区功能的工业区围墙之外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2.国家从财政、优惠信用贷款资金里提供部分投资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社会经济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特别困难地区的工业区围墙内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3.国家从财政、优惠信用贷款资金里提供部分投资发展扶持资金和采取各种其他融资形式用于建设经济区、高科技工业区内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为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内劳动者建设住宅和公共服务、便利设施

1.根据已获得各级职能部门批准的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省级人民委员制定规划和安排土地用于为在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内工作的劳动者建设住宅和公共服务、便利设施。

2.对于在为在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内工作的劳动者建设住宅和公共便利、服务设施安排土地时遇到困难的地方政府,国家有权决定调整工业区规划以安排一定面积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公共服务和便利设施。

第四十二条 实施投资项目保障

1.投资商须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实施项目获得国家移交土地、出租土地、获准变更土地使用目的。

2.根据不同具体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实施进度,用来保障项目实施的保证金额度占项目投资资金的1%-3%不等。

3.按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保障项目实施的保证金将归还投资商,不允许归还的场合除外。

4. 越南政府对本条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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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进化与变革

私募股权基金目前正面临进化还是变革的两难问题。这些普通合伙人最终明白了,为了目前和未来的资本扩张需要,他们应回到原来的轨道上继续前行。管理一个高效、有影响的组织,他们就应该回到一线岗位上,掌握所有管理、交易和其他财政事务。最终,与所有者分享投资回报是对管理者事必躬亲的努力的最好报答。往往这些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不会为20%的回报比例而斤斤计较,除非这是他只能拿到的收入,换言之,这就要看他的工作是否全部达到了约定要求。

而变革,则是指有限合伙人隐忍多年,最终以强硬姿态迫使普通合伙人放低身份,回到其本来的行业地位上。最近由诸如ILPA的机构发起实施,旨在解决这些基础问题的举措就受到了欢迎。但应避免“一刀切”,毕竟机构众多,立场不同。只是单纯地以一整套标准化制度解决所有问题的方法不可取。深度了解、适度调整,才是最佳指导方针。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既典型又广泛适用结构与风格则具有合理普遍性。且其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签立的目标奖励措施条款,也因其行业适用性而近乎成为标准化措施。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相较而言,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则不同于私募股权基金,且复杂得多。好像农场里的新奇物种层出不穷,每种基金都有其独特之处。有些基金偏重短期效益,短期是相对于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周期而言。而有些基金则看好长期效益,其周期甚至比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周期还要长,我也强烈推荐此类基金!

此类基金项目独特,多为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据合理的推算,多数基础设施可以带来长期的丰厚回报。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回报多是为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收入,但这种收入单纯受经济环境因素影响很大。而同属基础设施投资范畴的对企业投资则会带来可预见的、长期稳定的丰厚回报。但是,不同类型的投资其风险与回报也是成正比的。

真正的伙伴关系应该是基金管理者与融资企业间心意相通、合作密切。但在这一点上,私募股权基金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同。基础设施投资是机构投资者组合投资项目中高风险的项目,其回报率与私募股权投资相仿且可用于长期准备金。通常情况下,基础设施投资的收益也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所以将其纳入通胀准备金或养老金储备的做法是更好的选择。另外,为防止房地产萎缩、流动资金大幅减少的情况发生,基础设施投资可以有效的提供保证。

多长的周期和哪种基金结构符合私募基础设施投资的标准呢?至今为止,这个标准远比私募股权的标准要复杂得多。近年来我们投入了大量的工作,就基础设施投资机构的标准问题与众多的专业人士,如坎贝尔鲁坦斯的投资总监、各信托基金的总裁、储备基金管理和投资组合方面的主管进行了大量深入的探讨。许多机构都在其组合投资项目中寻求建立各种形式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但那些基础项目的运营方,如多数养老金管理机构、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他专项于长期项目的投资者都倾向于购进和长期持有该类项目的资产,以期获得长期丰厚的回报,而无意出售。

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一览

放眼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我们发现有许多基金机构已运营了25年甚至更长时间,也有长期专项机构和短期机构参与其中。而更多私募股权类型的机构更倾向类似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短期投资项目。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过探索可以真正平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利益分配的投资结构和投资周期的进展。举一典型事例:通常,有限合伙人会接受基础债券式的灵活、明确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不会青睐此类事先加以时间、状况和差额等限制条件的基础投资回报。无论依据约定回报率还是受通胀影响后的实际回报率,这种可预先计算收益的基础投资方式只会受到有限合伙人的爱戴。由于可以事先确定运营中的障碍所在,所以许多基金机构还是可以完成预期效益的,但长期投资基金则会预先降低基础回报率,而放弃首期收益率的目标。

有趣的是,若发挥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有限合伙人的顽强实力,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交易相关费用完全不是问题。在许多案例中,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通常是控制在那些从事基本资产运作的专门机构手中。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负责发起交易,而财团的专门机构负责资金问题。如果,普通合伙人为从项目交易中收益,那么他们则会劝阻投资方。

通常,项目的价值需与私募股权基金机构长期运作的基础资产投资收益作比较后低价的评估,用以冲抵从毛收益到净收益的机构收益损失。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享有较少合伙人分红,但相比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合伙关系而言,这种合伙人分红会持续更长时间。分析的最终结果,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比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合伙人短期收益更高。

基础设施投资的初期管理

为实现25年以上的长期经营目标,则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措施,而这些管理措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投资的资产被变卖,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就必须由第三方机构出面评估,以便其掌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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