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3 17:01: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应急照明设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应急照明设计

篇(1)

一、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摘要: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出台,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功能。《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平安或继续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和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和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办法。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摘要: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必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无非凡要求时,就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平安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非凡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平安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和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和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和审查都应注重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摘要:

1.审查中常见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隐患。“高规”对9.1.2条的介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备用照明,“民规”11.8.7.2条规定,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组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母干线上)。上海市2002年颁发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中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隔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民规”第24.9.9,24.9.10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强条”GBJ16-87第10.2.7条要求消防设备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就是强调了其电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设备是同等的。审查中常发现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新问题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半规定连续供电为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有的设计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改为连续工作120分钟,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和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箱内增设一小空开供电即可。应注重,应急灯具(自带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低规”10.1.3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非”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泵房的动力和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电,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试想,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忽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非凡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民规”6.1.9.5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和敷设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和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比较强调“防火保护办法”。笔者认为穿管暗敷确实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所以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办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

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达不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所以笔者以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对于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和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是应考虑到火灾时若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和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难保能点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四、有关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摘要:

1、应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忽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楚度,和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和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和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和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规定。经查泵房为20Lx,配电室30Lx,控制室75Lx,柴电机房参照“民规”6.1.9.5条为35~40Lx,连续1小时。“低规”本无规定,即将出台的“新低规”已规定为“不应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或布置几盏工厂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如高度为3~4米,面积30~50㎡的机房,若选择配照型工厂灯,其单位面积标准为10~12W/㎡,带反射罩的荧光灯为3W/㎡左右,节能灯另当别论。

五、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摘要: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经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功能,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功能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四周,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

4、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楼,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92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动的决定,所以将层号指示和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积大、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有的设计人员没有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平安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一旦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的诱导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因为四周都是柜台,只好悬吊,此时高度也不能太随意,应控制在2.20~2.50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而影响可见度。

6、对于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设计难度较大,因为战时的出口和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经常是平时的平安出口,战时要封堵,而战时口部出口有的平时要关闭,战时和平时诱导灯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设计混合表达在一张图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没有加“注”,所以应提倡战时、平时照明分别出图,在吃透建筑专业分区图前提下,明确表示人防、单元、防火分区的区界线,这样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减少差错,也便于临战时的转换安装。当然比较简单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图例、图注表达清楚也可不分图。

另外,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有一点必须十分清醒,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但可以纳入备用照明。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应人车混流。还有相邻的人防单元,设有一个双向开启的密闭门互为疏散出口,门两侧均应设战时出口标志灯,但应急供电电源应分别引自各单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关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假如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徒然。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控制可能有多种方式,关键是设计者必须有清楚的设计思路。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并应将设计意图用控制接线图表达并和配电系统回路对应表示。审查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做到这一点,且平面图中配线芯数标注混乱,以致审查师或消防审核看图如坠入云里雾里,无法读懂图纸,难以准确判定其正确和否,更谈不上施工安装人员如何正确接线,管理人员如何正确操作,在有火情时如何及时点亮就更是新问题。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接线,近年来不少论文介绍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鳌述。以下仅提示一些常被忽视的新问题。

1、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答应的,所以设计应注明哪个是充电线开关,并注明“不得拉闸”。配电箱标志框也应明确标明。

2、充电线或接触器的回路都应有线路保护开关。

3、装设低于2.4米的应急灯具应配给PE线,这3点是任何控制接线方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规”附录C.3.2条规定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笔者理解平安出口灯,疏散诱导灯,在外部光线不足以识别时应点亮或称为“常亮,”所谓“常亮”并不排除在无人活动的夜间、节假日或有足够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闸。所以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对于在配电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带有蓄电池灯具的,应采用三线(即配出充电线)二开关(充电线独立开关保护),有低位灯再加PE线,以确保任何情况下,关断电源开关时充电线路不被拉闸。

在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是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开关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和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摘要:一是在配电箱和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和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和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审查中就发现不少类似这样的原则错误,例如某舞台上方的应急照明灯,由于舞台非凡功能,不能让其常亮,而设计却将其接入带疏散诱导灯、出口标志灯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须常亮,就产生矛盾,无法控制。又如某图书馆阅览室内用双头应急灯作为应急照明灯,此灯具不可能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灾时强制点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灯的回路上,也就会出现同样的失误。

对于用声光控制面板开关作为接通应急照明的开关,是有争议的做法。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懂的用声响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轻易自点亮。而公共场所就不适合,如某中级法院,各层走道全部用此种开关,显然会时亮时暗,根本不合适,所以应十分谨慎,不能滥用。

有关用“切非”来实现强制接通的控制,也颇有争议,笔者有时也感到难以定夺,下面有几点想法提请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强制接通在时间上不一定能保证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确认火灾后,视现场需要才实施“切非”操作。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员到场后,在开关箱处切除。

2、要用“切非”的办法点亮应急照明,则所有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造价较高,且灯具应是常暗状态。

3、灯具电源不是引自应急照明箱,而必须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内。

篇(2)

应急照明分为火灾应急照明及非火灾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安全保障的关键设施之一,平时电源被迫切断或电网停电及发生火灾断电等特殊情况时,对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迅速撤离和开展救援工作十分重要。

1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8.1 中说明“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由此可见,火灾应急照明在从功能上可以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有的设计中统一把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都定为不小于 30 min,这是不正确的,在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不同场所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所须保证的供电时间:其中要求疏散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30 min;而备用照明除了避难层和救灾直升机停机坪为不小于 60 min,其余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均为不小于 180 min。这主要是由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在火灾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因而所需的供电时间也是不同的。

2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在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中第 6.3.1.8 条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但是,在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灯具的做法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其充电电源接自消防电源箱,在火灾确认后的状态下,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切除应急照明的市政电源,使处于浮充电状态的应急灯具失去外电,灯具内蓄电池放电以达到自动点亮的目的。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 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如果消防负荷属于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切断市政电启用蓄电池供电这种做法就明显不适合了,因为在火灾发生时,蓄电池供电只能算是单电源供电,可靠性根本达不到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所以,应急照明即便自带蓄电池,也还是要保证市政电源供电,并且在照明的配电回路上配置相应的接触器,通过火警联动来完成消防时强制点亮的目的。

误区二:在一些大开间的办公区域或者商铺中,布置了一些应急照明灯具,考虑到商铺等以后要出租,为防止偷电,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充电电源取自租户自用的配电箱内。

其实这也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规范中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而这专用供电回路在条文说明中解释为“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所以,笔者认为,这些应急照明灯具电源还是要引自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以采用如下做法:这些灯具不自带蓄电池,平时无电,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相应的配电回路上加装接触器,火灾确认时,再由火警系统联动接触器闭合以通电点亮灯具。

这样,就可以既保证了消防照明用电,又防止了用电纠纷,但此种做法也有不足之处在于:此类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能正常工作是需要物业管理人员专门进行定期操作检查的。

3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

JGJ16- 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及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按消防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同时 JGJ16- 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把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也划分为一级负荷。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走廊照明设计中对于同一层的走廊照明分为了两类一级负荷:普通走廊灯和应急照明灯。按照规定走廊照明为一级负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层的三级负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与应急照明混用,势必需设置专为走廊照明配电的一级负荷照明箱;而应急照明按分区设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种类多,数量多的缺点。对此笔者了解了大致有以下几种配电方案:

a)对于小面积走廊区域将所有走廊灯均设置为应急照明灯具,此种方案节省了一级负荷照明箱且对于配电设计者来讲变得简单,但缺点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面积走廊这种小型区域,比如像住宅楼类型的建筑物;

b)每层均设置应急照明箱及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设置的配电箱数量多,较为浪费;c) 每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隔层设置一级负荷照明箱,走廊照明所用的一级负荷照明箱在合适的地方设置双电源互投即可,笔者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做法。

4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篇(3)

中图分类号: TU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of modern architecture is an important safety facilities, with the personal safety and securi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uilding.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he code of emergency lighting, power supply,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 cable set, lamps and lanterns chooses and layout, lamps and lanterns control mode, and evacuation instructions and so on each link is analyz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cable, emergency lighting lamps and lanterns, control

0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完善,功能越来越齐全,所用设备和材料越来越新,水平交通、垂直交通的内部流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工程设计中,应急照明已成为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在设计、审查、施工等各个环节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 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

应急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失效后启用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正常照明电源失效, 包括平时故障停电和火灾事故停电, 两种情况要确保继续正常工作或进行活动, 从供电上有着本质的不同。火灾事故停电应属火灾应急照明, 平时故障停电应属事故照明(非火灾应急照明)。本文主要从供电电源可靠性、线缆选择与敷设、灯具选择、布置及控制等对火灾应急照明进行探讨。

2 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靠性

火灾应急照明属于消防用电,因此,其负荷等级应与本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按规范要求一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转换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在重要场所或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应设置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集中蓄电池供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防灾专用配电盘。

3 火灾应急照明线缆的选择与敷设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规范主要强调的是“防火保护措施”,对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穿管暗敷是一种经济可靠的选择,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

不过,由于照明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也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火灾应急照明线路的安全,仅靠对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措施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对于自带蓄电池的灯具,从理论上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不过,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与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难保能点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4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对于一个完善的应急照明系统,应急光源的选择也是不可或缺的,下面就谈谈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a.火灾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对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不能为了追求灯具视觉效果的协调就考虑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统一选择金属卤化物灯具作为光源,这是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

b.“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属于强制性条文,因此,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切忌为追求装修效果而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

5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

笔者结合设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对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做如下归纳:

a.应急照明灯具应沿疏散走道均匀布置,走道拐弯处、交叉处、地面高度变化处和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附近,应有必要的照度;应急照明灯具间距不宜太大,并选用沿走道纵向具有宽配光的灯具,以提高均匀度。

b.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除设诱导灯、出口灯外,还要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作用,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作用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

c.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d.大型公建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应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安全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另外,如果有的场所的诱导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只好悬吊,此时高度也不能太随意,应控制在2.20~2.50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而影响可见度)。

e.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有一点必须十分清醒,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但可以纳入备用照明。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允许人车混流;还有相邻的人防单元,设有一个双向开启的密闭门互为疏散出口,门两侧均应设战时出口标志灯,但应急供电电源应分别引自各单元的照明回路。

6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

具备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若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也是徒然。因此,设计时必须有清晰的设计思路,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是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开关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与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一是在配电箱与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与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与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

7 结束语

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是一项 “细活”,必须认真思考,细致作图。一个小小的疏忽,在火灾时也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无数惨痛的事实和教训已经警示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每个工程设计。我们也期盼着能尽早有一部专门规范来更好指导火灾应急照明设计。

参考文献

[1]唐海. 《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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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急照明供电线路敷设灯具控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新世纪的到来,各行各业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行业的崛起和变化更是迅猛、内容纷繁,现代化的建筑千姿百态、造型各异,并逐步呈现出高、大、全、新的特点。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齐全,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则越来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灵活性、舒适性等方面的水准也越来越高。建筑电气毫无疑问是衡量建筑水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作为建筑电气的一个分支,应急照明也必然成为现代建筑中的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理或维持工作继续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仅将应急照明谈谈自己在设计工作和工程实践中的一些体会与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1、备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医院的手术室,电梯内,以及在黑暗中可能造成挫伤、灼伤或摔伤的危险场所例如冶金车间等。

3、疏散照明:当正常照明因电源故障熄灭后,在事故情况下为确保人员安全地从室内撤离而设置的照明。从使用功能角度看,它可分为诱导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诱导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则使人们能够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碍物,并能安全通过。使人们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线设置的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

二、应急照明灯的控制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但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枉然。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可能有多种控制方式。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各场所中灯具的一般情况,其次是控制地点,有的在现场分散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防控制室的还应由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设计时采用控制原理图表示,并与配电系统图相对照。1、配电箱集中控制,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可考虑设现场开关,此时电源开关必须常闭,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导线应引自现场开关,防止充电导线被现场开关关断。

2、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强制点亮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系统及灯具接线方式应与其配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配电箱与消防控制室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现场开关与消防控制室强制点亮。两种控制方式下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中。

3、对于采用声光控开关接通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做法,笔者认为在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知道用声音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容易点亮。目前各规范对此有不同规定,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不到位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作用,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作用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地下车库中,用于引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在图例及选型上应有别于引导人员所用的灯具。火灾时,主要用以解决人员的疏散逃生,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车混流。

4、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笔者建议规范对疏散通道或楼梯间及前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应提高。

5、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数,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2008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所以将层号指示与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意做到。

四、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确定,应考虑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其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这种方式供电的容量与时间余量极大,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但是在重大灾害时,其供电可靠性可能遭到破坏,失去应急照明供电的作用,因此,对于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别重要的建筑仅采用此种方式作应急照明电源是不够的。一般来说,这种电源不是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往往是结合当地电网实际情况及工程实际情况(如有大量的一级负荷)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电力设备的应急电源。 2、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其特点是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启动时间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这种电源在高层建筑中常常为满足消防用电要求才设置的,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是不经济的。 3、采用蓄电池电源。当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较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与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 国目前内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在选择应急照明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一般来说,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在建设过程中统一布线,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对于小型场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应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 4、由于上述几种电源的结构,可靠程度都不同,对系统的要求和应用范围也不同,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只选择某一种电源形式是很难满足要求的,也很难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因此供电方式的确定要结合消防动力负荷综合考虑,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的建筑物选用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电网独立电源供电,配以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或者采用由发电机组与自带蓄电池相结合用的供电方式。

O$ru5H-^}-\5pID0五、线路敷设和保护:照明工程师社区nsj`Y5p1o1f

o:L&R:j8sl3b01、 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独立式除外)。

照明工程师社区7k7XF_*lo a[ ~7g7amm0独立式:在每个应急灯具内都带有备用电源(蓄电池),所以对供电线路可以没有特殊的要求,在灾害发生时,供电线路故障并不会影响到备用电源发生作用。

gr fKWL0集中式:与上述恰恰相反,由于每个应急灯具内没有备用电源(蓄电池),若灾害发生时,供电线路故障,则会直接影响到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我们要对其供电线路在敷设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防火措施有以下几种:

U Cc5y;uV!Q0(1)、6I(r'lV@E0((导线或电缆穿钢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照明工程师社区Nr%LRZ0[ ] l

(2)、Pd%y` d'^0 在需要明敷的场所,导线或电缆穿钢管保护,并在钢管外皮上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

3Bga1Gc G@;BRb3O p0 +[;N.O9U(LF#n'x(3)、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照明工程师社区.u%}4c7NnuL6v[,y

%V)L'd}d k\)K/|}02、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避免穿过易燃场所。照明工程师社区.X/gF oG)ND#a0EQ

照明工程师社区uNt@ m:X-mP u 3、 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导线,不宜用耐火型导线,以节约投资。

]&{!rj S6U&j rd0 照明工程师社区.P6gH!V5YLL)q$A 4、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照明工程师社区 pw/s/Rq*~6hJ

照明工程师社区Kc%r,d \3o)]9e~W0ia 5、 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0aHq;V6P0Q@T#i,V-b0 照明工程师社区u,AR.v,gQL)i#P6、 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照明工程师社区 Q0V3hS,A}x|6c

Y!]!f%m|No07、 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照明工程师社区P |3dm1J~

%T5o0}+{@dO,V08、 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

\l*\\LRv0 照明工程师社区J3m,t:h/Q7Q (1)、 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可不考虑附加保护;照明工程师社区#?DK*?&E$uw!m!^

(o0V ]Z c5h!p02)、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宜考虑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

mtE @8sM;W0 六、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随意性过大

1、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与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晰度,与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经查风机房、泵房为100Lx,配电室、控制室为200Lx,连续180分钟。”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

七、结束语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应急照明因其特有的重要性和政策性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如何使应急照明设计严格地执行好国家的标准和规范,还需要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篇(5)

Abstract: the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from the function is divided into standb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two types, this paper on the above two kinds of lighting use place and installation, power supply mode, the conversion time and routes for laying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building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ojec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choose the type of emergency lighting.

Keywords: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use place, the conversion time, the line installation, the choice

中图分类号:S77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火灾应急照明的分类

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照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表13.8.6规定: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水泵房、风机房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连续供电时间≥180min;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连续供电时间≥60min;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的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0.5lx(人防≥5lx),走道疏散间距应≤20m(人防≤15m),一般连续供电时间≥30min。《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3.8.4条规定:疏散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设置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的墙面、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 m。过低对安全不利,也不便远处看清;过高则在火灾时烟雾可能避光线而看不见。因为在火灾初期,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等部位烟雾比较少或没有,而疏散人员较为集中拥挤,地面上或墙壁1.0 m以下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挡,疏散指示作用很小,而顶棚上的疏散照明作用显著;火灾中后期,产生大量的烟雾上升,顶棚上的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挡而失去作用,这时疏散人员较少,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照明开始发挥主要作用。因此设计疏散照明时,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疏散照明和顶棚上的疏散照明要兼顾考虑,不能只设置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疏散照明,而不设置顶棚上的疏散照明,也不能只设置顶棚上的疏散照明,而不设置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疏散照明。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超过300㎡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个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2 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

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电源

由两路独立电源引来的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继续工作,这种形式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所以设计时,应统一安排电力设备和应急照明的电源和应急电源,以求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来自柴油发电机组的电源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为15s,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3.8.5条柴油发电机组的电源不能满足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供电转换时间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和蓄电池组合作为火灾应急照明。

来自蓄电池组的电源

蓄电池可分为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灯内蓄电池为传统应急照明方式,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小,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投资大、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寿命短、维护量大管理不便,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馆,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EPS是一种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应急切换时间0.1~0.25s,应急供电时间一般为60、90、120min三种规格。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与自带蓄电池方式比较,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方便;存在的问题是线路需要防火处理及集中蓄电池组需要考虑安装空间及防火隔离。

组合电源

同时由以上两种以至三种以上的电源组合供电方式,由于以上几种电源可靠性程度、转换时间、持续时间、供电能力各有所长,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只选择一种应急电源有时难以满足要求。这就有必要选择组合电源来满足可靠性高、转换快、持续时间长、供电容量大的要求。当然可靠性更高,投资就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中采用。一般说,设置几种电源是根据该建筑的生产和消防电力设施要求确定的,专为应急照明设置并不太多。

3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

1 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2 疏散照明≤5s。

4 火灾应急照明线路敷设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应急照明线路:包括配电干线和支线,与正常照明线路不得共管共槽敷设。自带蓄电池灯具的支线除外。

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与正常照明配电箱分开设置,自带蓄电池灯具的配电箱除外,并设在无火灾危险场所。

3 特级与一级建筑的应急照明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及阻燃耐火型电缆,应急照明支线宜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线和电缆。

4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保护层大于30mm的非燃烧体内,明敷时在保护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金属管上涂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5 应急照明应按防火分区划分,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5 结束语

由以上讨论和例子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浅见:

1明确建筑类型,以便确定应急照明类型、安装方式、备用电源选择、主备电源之间转换时间等。

2 注意选用合理、经济、高效、可靠的主备电源组合。

3 应急照明线路敷设根据不同的场所,应该满足哪些要求,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各种建筑越来越多。应急照明给建筑物以生命力,它是建筑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们越来越注重应急照明的设置,其安全性已成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或其他灾害的紧急情况时,应急照明可以保证人员疏散、保障人身安全,利于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抢救。所以,应急照明的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设计中,我们要正确理解应急照明的概念,遵循设计标准,正确制定可靠的供电方案,保证照明设计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急照明是指正常电源无法使用后启动的照明电源,主要的应急照明有: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在应急照明的设计中,主要应对照明的供电方式及其控制方式进行设计分析。应急照明供电方式还应根据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来确定,确保电源的安全可靠、方便耐用。

1 应急照明的概念与分类

应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不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的照明。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术语解释.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1.1疏散照明

当正常照明因电源故障熄灭后,为保证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安全地撤离建筑物而设置的照明。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疏散通道地面上提供的照度不得小于0.5I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照度不应低于1.Olx,楼梯间内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1x。从使用功能方面,又可以分为诱导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诱导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和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使人们能够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碍物,并能安全通过。

1.2安全照明

正常照明因电源故障突然熄灭时,为了确保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手术间、电梯内)的人员人身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提供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的5%,而且需要在正常照明电源消失后0.5s以内就能提供安全照明电源。

1.3备用照明

当正常照明发生事故时,为了确保正常工作继续进行的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备用照明由一部分或全部由正常照明灯具提供,它的应急电源主要应来自两个级别的电源:电网电源和白备电源(发电机或集中蓄电池),照度一般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

2应急照明的具体设计

2.1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

现代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散供电式系统,每个应急灯上都有自备的独立电源,即蓄电池。当正常电源被切断,备用应急电源立即自动启用。这种系统是将备用电源直接接入正常照明电源中,方便正常电源对其备用电源充电。二是集中供电式系统,应急灯本身没有电源,当正常照明电源无法使用,既有专门的供电电源启动应急灯。该系统需设置独立的供电线路和配电设备。专用的应急照明电源主要有两种类型:采取集中或分区的方式设置电源组,或者利用电网独立电源供电或柴油发电机组。

由于受到应急电源转换时间和持续性的影响,一般在设计中会采用两种或三种电源的组合供电方式,这样不仅能增加电源的稳定性,还是应急设备更加可靠。

(1)采用分散式的供电系统,所有的应急灯需要自备独立的蓄电电源,其优点是转换速度方便,对线路无影响。

(2)使用集中或分区设置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有点事转换速度快、稳定性和可靠性高,同时资金投入较自备电源烧,管理及维护较方便。但是电池一旦出现故障,影响面积波及广,供电容量受到制约。

(3)如果采取电网独立供电,就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当一路电源出现故障,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这种方式不受供电量和供电时间的限制,转换时间也能满足应急要求,但如遇重大灾害,其可靠性会大打折扣,严重时还会失去应急照明供电的作用。

(4)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时,需要发电机具备自动启动功能,启动加上投入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5 s,保证应急照片设备可以自成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的优点是,它不受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的限制,但由于转换时间过长,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

(5)应急照明的设计不仅需要满足火灾发生时的应急要求,还需要满足所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要求,而正常照明能持续的时间始终都是个未知数,因此,应急照明持续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这对于分散供电方式和集中或分区设置蓄电池组供电方式的系统来说,蓄电池的容量就受到了约束,通常很难或无法提供(30min-60min以上)长时间的应急照明。

因此,对于应急照片不多和规模较小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分散供电式系统,如果是高层建筑宜,最好是采用自启动柴油发电机组,并以此作为应急照明的主要供电方式或后备供电方式。如果只对疏散指示照明,安全照明及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等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可以使用分散供电式的应急照明灯具作为过渡照明,以便满足应急要求。

2.2应急照明的线路埋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急照明的配电应使用专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要根据防火分区划分。线路敷设还要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果进行暗敷设,应穿管并敷设在不会燃烧的结构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也应大于3c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如果使用不燃烧的绝缘电源,可直接敷设。

2.3灯具的选择

应急照明首先要选择可以瞬间照亮的光源,只有当应急照明属于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且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会同时出现断电,应急照明才可以用其它光源,因为选用无法瞬间照明的光源,当其不在正常照明运作中一同使用,一旦建筑内发生事故,其应急照明就不能立刻发挥作用,对建筑安全和住户安全是种威胁。此外,应急灯应符合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技术要求。例如,疏散应急灯就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外部必须安装玻璃或者不燃烧的保护罩。

(2)为了提高辨识度和清晰度,CIE推荐图形文字的亮度要大于15 cd/m2,小于300 cd/m2,并要求标志面最低和最高亮度比以1∶10为宜(最低∶最高)。

3应急照明的控制

(1)应急照明灯要采用长明的方式,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灾害,光源必须是种保持光亮,这样才不会影响人员疏散,也不必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该方式的缺陷就是耗电,对灯的使用寿命也有不良的影响。实践中,这种方式一般是设置在车库等场所。

(2)应急照明等全部安装自备的蓄电池,平时由现场的跷板开关就地控制开闭,但火灾发生时,可以效消防控制中心切断其外部的供电电源,光源可以通过自备的蓄电池供电启用,保证灯具的点亮。这是这种方式投资大,主要花费是用在蓄电池上,灯具维护工作量也很大。

(3)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使用,当正常照明断电无法使用,不管应急照明处在哪种状态(开/闭),都会自动启动点亮。到目前为止,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应急照明设计方式。当采取就地开关控制时,应选用双控开关。如果照明采取的是自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应急照明出线回路应加装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的接触器。

4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越来越被人重视,安全生产不仅在高危行业中受到重视,在现代民用建筑中月越来越被关注,应急照明的设计真是保护建筑物使用安全和住户人生安全的重要方面,它的设计科学与否也之间关系到安全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科学的设计,并完善其安装,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应急照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会不断提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篇(7)

Abstract: the emergency lighting public lighting is the indispensable part in,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security personnel. Combin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architecture of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content simple discussion.

Key words: the emergency lighting; Spare lighting; Safet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中图分类号:TB8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应急照明是公共照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特别是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使得供电中断时,应急照明对人员安全疏散,保证人身安全,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的继续进行,以防止导致再生事故,都占有特殊及重要的地位。

一、应急照明的内容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应急照明灯具》标准将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我国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将应急照明分为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有关其应急照明的内容是一致的,区别在于是否将安全照明独立对待,IEC标准将安全照明归于备用照明,但在实际使用中,安全照明与备用照明在设置场所及处理方式上有不同,因此,将两者区分开来较适宜 。

许多设计工程师在观念上,一提到应急照明就认为是火灾状态下的应急照明。实际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对应急照明作了如下分类: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所指应急照明的外延比火灾应急照明要大,因为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应包括正常供电停电或发生火灾、地震、防空等紧急情况下,正常电源的失能。所以,工程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或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二、应急照明的设计

实践中应急照明系统作法比较普遍的有四种:

(1)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2)采用双电源切换箱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

(3)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

(4)组合电源:即以上任意两种或三种电源组合供电方式。

下面结合笔者设计的工程,初步阐述一下建筑电气设计中关于应急照明设计的一些心得:

工程一:御麓湾40#楼项目。此建筑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办公建筑。此建筑在设计时分为四个用户,并且其中两户含有建筑面积大约350的地下活动室。由于此建筑分为四户使用,所以每一个用户的用电量也要单独计量。反复斟酌之后,笔者在御麓湾40#楼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了自带蓄电池型应急灯。此种方法其优点是使用比较灵活,自带蓄电池灯之间相对独立,互不干扰,可以不用双电源供电,设计、施工容易。对于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实现不间断照明,甚至可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定疏散通道走向。其缺点是价格较高,维护成本高,使用寿命相对较短。

工程二:平谷9#楼项目。此建筑为地上十六层居住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要求:此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的第3.0.7条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综上所述,笔者在平谷9#楼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的是双电源切换箱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此种方法要求其供电应为独立的回路,双电源应在末端切换。优点是性能比较可靠,成本较低,寿命较长,单箱控制面积较大,如果供电电源和线路能保证,供电时间可以足够长。缺点是对供电电源和线路的可靠性要求较高;双电源切换的间隙应急照明出现间断,如果两路电源均出现问题就不能保证疏散要求。

工程三:平谷地下停车库项目。此地下停车库,车位数量大于300个。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要求:此车库为一类汽车库。并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1.1条和第9.0.4条规定:一类汽车库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的第3.0.3条又要求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伤。所以综上所述,笔者在平谷地下停车库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的是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照明箱,供电电源采用双电源切换。此种方法要求其供电应为独立的回路,双电源应在末端切换。优点是性能非常可靠,即使两路电源均出现问题时,仍可由蓄电池组供电,实现不间断照明,能保证疏散要求。供电时间可根据实际负荷量来改变电池组的容量,使用灵活。

三、应急照明的照度

应急照明设计照度值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中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

对于应急照明布线系统,根据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应采用专用供电系统配线。因要考虑在火灾情况下,投入应急照明,所以,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另外,还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这些措施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可靠的敷设方法,对保证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可靠、安全供电是必要的。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应急照明配线设计时,设计师不要过分追求高性能、高可靠性而大量使用耐火型电线和电缆,提高建筑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应根据各规范及标准要求选择电线和电缆。

四、应急照明灯具的选用

应急照明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和荧光灯,对于疏散指示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因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应急照明必须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即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应急照明要在几秒钟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其他灯具不能满足此要求。此外,应急灯应符合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为诱导指示标志灯具,还应满足: 1、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规定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2 、标志的图案、字体尺寸、颜色应根据公安部GA-54-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标术条件》和国家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作。3、为提高辨认效果和清晰度,CIE推荐图形文字的亮度要大于 15cd/m2,小于300cd/m2,并要求标志面最低和最高亮度比为1:10 (最低:最高) 为宜。标志面的背景应使用绿色,图形、文字使用白色。

五、结束语

总之,应急照明在现代公共建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设计时应仔细分析建筑物的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严格遵守相关设计规范,进行合理的应急照明设计。

参考文献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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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企业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建筑呈现出新的特点,单体建筑越来越庞大,多层工业建筑层出不穷,建筑形式也不再是以前的“方块式”,取而代之的出现了许多弧形,球形等更加复杂的建筑。这就给我们的设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建筑应急照明的设计日趋复杂,本文仅对工业建筑应急照明设计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应急照明分类

1、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规定应急照明分为:

a.备用照明 b.安全照明 c.疏散照明

2、规范对应急照明有如下定义: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照明。

二、消防应急照明与非消防应急照明的区别

消防应急照明是上面谈到的广义的应急照明范畴内的一个门类,它是指因发生火灾事故时,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与正常电源无关。也就是说尽管火灾时切断非消防电源,但作为应急照明的主供电源(一般为市电)是不会被切断的。即火灾应急照明的开启条件是火警信号而不是断电事故信号。

消防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非消防备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因事故熄灭后,需保证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的备用照明,这个场所可以生产房间,会议室,营业厅,体育场等。这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他们虽然可以共用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备用电源,但应是两个独立的配电系统,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

三、工业建筑消防应急照明设置

在现代工业建筑中因火灾事故对人身及财产危害大,后果严重,工业厂房应急照明的设计首先应该满足火灾事故时的要求,也就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所指的“消防应急照明”。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3条对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部位做了详细的给定,在此只提出几点特别需要重视的:

1)规范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2)设置安全照明主要是考虑到工业厂房内当正常照明熄灭后,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存在潜在危险,如从事机械加工,焊接工作或从事有毒有害,当火灾断电后如果照明灯全部熄灭,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一定危险,需要设置安全照明,方便工作人员关停设备,整理好试验器具,安全撤离。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4规定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另外根据一些消防审查意见,笔者建议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疏散楼梯内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楼层显示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员(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做出行动决定。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指示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疏散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灯只用于标识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位置,不能用来实现照度的保证作用。

3、照明灯具和光源的选择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的有关规定。普通照明灯多为开敞式灯具,不适合作为应急照明灯具使用,故设计时建议采用专用的应急照明灯具。

2)疏散走道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应具有火灾时可强制开启的功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高大厂房正常照明一般采用金卤灯光源,但其不能快速重复点亮,因此对于高大厂房应考虑单独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3)对于安全出口指示灯和疏散方向指示灯,一般情况下为“常明灯”,为节约能源,宜采用LED光源。

4、电缆、导线及敷设方式的选择

消防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 各个规范中比较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穿管暗敷是一种既经济有可靠的敷设方式,可广泛采用。但由于一般工业建筑层高比较高,一些厂房要在楼板上吊装很多东西,如风管、水管、电缆槽、吊顶板等,这就需要在顶板上打很多膨胀螺栓,许多暗敷管线很容易被打坏,这种情况下,穿保护管或金属槽盒明敷是比较可行的方法,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槽盒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这里要特别提出一点值得注意,就是消防应急照明的干线亦应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这里不单指备用电源线路,还包括主供电源线路。因在火灾时为保证应急照明供电的连续性,主供电源也应尽量保证。

四、消防应急照明控制

应急照明的控制根据不同的分类和安装场所可分为:常明,火警时可自动点亮、普通开关控制。

1、一般情况下,走廊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为常明,接线见附图一D3灯

2、位于疏散走廊的应急照明灯,楼梯间照明灯火警时应能自动强制点亮,此时可利用双控开关可实现此功能,接线见附图一D2灯。

3、消防值班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火警时仍需继续工作的房间,全部灯具均为应急照明,有人工作时全部点亮,由于灯具均接自应急电源,故此时发生事故灯具也不会断电熄灭,无人工作时灯具可熄灭,可设置普通开关控制,接线见附图一D1灯。

4、对于没有外窗的一些工艺房间,实验室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一般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3。如人员在该房间从事没有任何危险的工作,应急照明可设置普通开关控制;如人员在该房间从事有人身危险的工作或当照明灯具突然熄灭时有可能产生危险时,应利用双控开关实现自动强制点亮。

附图一

五、消防应急照明供电

1、应急照明电源的有关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7.2.3规定: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能保证其可靠性。安全照明要求转换时间快,应采用电力网线路或蓄电池供电,接自电力网时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通常需要较长的持续工作时间,其电源接自电力网并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或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2、应急照明配电

1)各规范对于应急照明的配电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给出一些建议

a、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b、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相关规范对于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没有明确要求,设计中一般采用双电源自动转换器(ATS),其转换时间一般为几十毫秒,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如采用集中设置EPS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其转换时间一般为十几毫秒,同样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由于柴油机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几十秒,其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建议配置一定时间的EPS,以保证应急照明的供电连续性。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5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六、小结

近年来工业建筑应急照明设计日趋复杂,也逐渐成为图纸审核的重点,作为电气工程师,应给与足够的重视。本文简单的分析了工业建筑应急照明的设计要点,简述了相关规范对应急照明的规定,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总结了应急照明设计中的重点,难点。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中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给与指正,我将不盛感激!

参考文献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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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火灾应急照明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公共建筑的安全保障必须谨慎设计,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应及时解决,公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优化势在必行。

1公建火灾应急照明中存在的不足

1.1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不恰当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极高,灯具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火灾发生时照明效果及人员声明财产安全,不能马虎。有些公共建筑由于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在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上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在火灾发生时,达到应急照明效果,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安全隐患。

1.2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不合理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不仅体现了整个火灾应急系统的精确度,也是能让应急照明灯具发挥最大作用的关键。很多建筑只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常常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挡盖了诱导灯及出口灯,使得被困人员难以发现光源,难以找到安全通道,后果十分严重。同时在很多大型公共建筑中,防火分区多,出口较多,而且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容易诱导人们前往另一个出口,耽误人员逃生时间,一旦出现意外,人员被困便难以找到正确的出口,难以安全逃生。此外,许多大型公共建筑都设有地下停车场,很多地下应车场的应急照明灯具设置不合理或者不到位,地下停车场是及其容易忽略的地方,但是停车场内汽车车内油箱中的油一旦着火,火势将难以控制,必须加强地下停车场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建设。

1.3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不到位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方式多种多样,不过要根据建筑自身的特点,设计出适合建筑的控制方式,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现在很多建筑采用的应急照明灯具控制方式趋于模式化,根本没有结合建筑自身的特点,轻则使得很多应急照明灯具控制方式并不能使应急灯具发挥自己最好最大的效能,重则可能导致整个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建筑为了图方便,甚至使应急照明灯具与普通灯具共用一个控制点,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方式不能与普通灯具的控制混为一谈,普通灯具的照明电路较为简单,但是安全系数较低,很难满足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1.4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敷设不合理

应急照明灯具线路问题是火灾来临时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关键部分,不可有一丝一毫的马虎。许多建筑为求建筑施工方便,节省成本,对于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敷设的合理性要求很低,甚至将应急照明灯具线路与普通电路混在一起,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所以对于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敷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谨慎设计,严格施工,保证应急照明灯具线路的正常运行。

2公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优化

2.1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最优化

火灾照明系统中最重要的照明任务由灯具完成,也就是说公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优化最重要的部分在于灯具的选择。近几年来,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越来越受欢迎。它以其多功能、自查自报、提高应急疏散效能等特点赢得了使用者的一致好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除实现一般疏散指示灯具的功能外,还具备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接口,发生火灾时根据联动信息调整疏散指示灯具指示方向及语音、频闪、灭灯等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型公共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要求。除了应急灯具之外,还有标志灯的选择,标志灯的光源技术趋于多采用场致发光器件和LED光源和少采用焚光灯、白炽灯光源。其中LED类光源标志灯具具有节能、美观、表面亮度和勻光度都易控制等优点成为灯具界的新宠。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该设置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防止出现灯具被火情毁坏而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

2.2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无死角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也是一门学问,灯具布置不仅需要美观大方,最重要的是实际应用性极强,能在火灾发生时发挥最大的作用,提高疏散效能,保障公共建筑内人员安全。首先应该在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其他消防设施的附近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便于火灾发生时,建筑内人员及时找到消防设施,减少伤亡。还有要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除设置诱导灯、出口指示灯和疏散照明灯具,防止出现“有人无灯”的情况出现。

2.3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

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及布置已经分析完,接下来便是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怎样对应急照明灯具进行有效控制,在火灾面前可以最大限度照明,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程。应急照明灯具中自带蓄电池应急灯具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一旦充电电源出现问题,应急灯具转换为蓄电池供电,这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电量,一旦发生火灾,应急灯具无法照明,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还应该注意应急照明灯具的检修,定期进行检修,及时更换有故障的灯具,保证灯具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4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敷设

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敷设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与此同时还应选择成本较低的线路敷设方式。其中有点颇多的穿管暗敷这种深受欢迎,既经济又可靠。这种敷设方式采用有机阻燃或耐火电缆穿金属管或穿封闭式金属线槽;明敷设时,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还有一种由EPS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回路,这种线路系统因为应急灯具自身不带蓄电池而受到很多建筑设计者的青睐。

2.5应急照明电源的设置

在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系统需要应急电源供电,而且对于应急照明电源也有要求。应急电源的负荷级别要与建筑的消防设备相同,这样才能与建筑的消防系统步调一致,应急照明对疏散照明与备用照明切换时间也有要求,要求时间均不超过5秒,有些特殊金融交易场合不得超过1.5秒,由此可见,应急照明系统要求很是严格,所以应急照明电源设置必须精准,才能满足应急照明系统的各项要求。

2.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自动检验系统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系统可以自动工作,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自动检验工程就囊括其中。手动检验费时费力,而且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很容易出现检查不到位的情况。而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自动检验系统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些问题,而且可以及时反应出现问题,及时检修,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系统可谓是“百利而无一害”。而且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自动检验系统在检查应急照明电源的蓄电池充、放电情况、灯管性能等项目的同时还可通过网络系统与建筑管理系统相接,及时反应情况,而且检查数据可以存档,有利于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管理。

3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建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也在不断完善,公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优化是公建火灾应急照系统优化的重点。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公建火灾应急照明系统定会越来越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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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 832000

摘 要 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为保证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而完善、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分别从概念、光源选择、电源选择、控制、回路组织、线路敷设及保护几个方面对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应急照明;民用建筑;应急电源装置;可靠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新建的各类建筑在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而其中安全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这是与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

为保证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需要采取许多措施,而应急照明系统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安全设施。当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的情况下,只有具备良好完善的应急照明系统,才能保证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和及时疏散,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的伤亡、降低财产的损失。大量的实例证明,当灾害发生时,建筑物内有无良好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有很重要的关系的。下面以火灾为例加以说明:在火灾发生时,为防止触电及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我们需要切断相关区域内的非消防电源,若此时没有应急照明,人们在黑暗中势必会更加惊慌,同时加上烟气的作用,如身处险境的人们无法及时找到疏散出口,则会引起更大的不必要的伤亡。由此可见,良好、完备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整个建筑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设施。

1.应急照明的概念

应急照明概念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2.0.18中的解释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作用是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照明和疏散引导,使人们能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或建筑物,并且在火灾发生的过程中替代停止工作的正常照明而提供照度保证,以确保重要场所的工作能够继续进行。大型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高层建筑等都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系统,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减少损失。

1.1 应急照明按照用途可分为三类:

(1)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以保证人员在事故时能快速而安全地离开建筑物所设立的照明。疏散照明在疏散通道地面上提供的照度应不得小于0.5lx。此外,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还应设置标志指示灯;

(2)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场所(如手术室)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在工作面上提供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系统提供照度的5%;

(3)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如消防控制室)而设置的照明。备用照明往往由一部分或全部由正常照明灯具提供,其应急电源主要应来自两个级别的电源:电网电源和自备电源(发电机或集中蓄电池),照度一般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10%。

1.2 应急照明转换时间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疏散照明、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安全照明≤0.5s。

1.3 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

疏散照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应急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应急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30min。

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其应急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该场所的工作或生产操作的具体需要确定。

1.4 应急照明的设置

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消防规范的约束是强制性的,所有工程设计都必须按规范的要求执行,本文不再赘述。

2.合理选择光源及灯具

在进行应急照明设计时,常采取“应急照明兼作正常照明并与此同时使用”的这一形式,这就要求在选择光源时除考虑消防使用外,还要有良好的光环境――照度和显色性能适宜,亮度分布合理,视野舒适。同时,应考虑到合理使用资金和节约能源,全面考虑到经济、美观、安全、方便实用、便于维护等因素。

根据CIE及相关标准,我国设计标准GB17945-200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5.16中规定:使用荧光灯作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要求灯具及光源应具备“快速启动”和“宽电压启动”的特性,因此,适合于应急照明的光源主要有白炽灯、碘钨灯、电子镇流器荧光灯、LED及场致发光光源等。高强气体放电灯及电感镇流器荧光灯由于启动不可靠,不应作为应急疏散照明灯使用;白炽灯因其寿命短、能效低,建议只用在点燃时间短,开关频繁的场所使用;荧光灯及新型的LED灯作为显色指数高、寿命长、节能、高效的光源,应作为首选光源。

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3.选择供电电源

目前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 自电网引来两路独立电源

这种供电方式要求从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的电源,以确保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仍能可靠的继续工作。这种方式对供电容量、时间不受限制。然而,由于电力资源紧张等多种原因,绝大多数建筑物要想从市政获得两路可靠的独立电源有一定困难。

3.2 发电机组

这种供电方式要求发电机组具有自启动功能,启动时间应小于15S,它对供电容量、时间不受限制,但是电源转换时间相对较长(10S左右),不能用于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应急照明。

3.3 蓄电池组

这种供电方式可靠性高、转换迅速(0.02~0.5S)、适用性强、线路及系统简单,而且使用灵活,投资较小,因此在很多建筑物中,都选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但供电容量、时间相对受到限制。

目前蓄电池供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式供电,即每个应急灯自带备用蓄电池装置,市电正常时蓄电池处于浮充电状态,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应急灯自动点亮。这种方式一次性投资较少,但整个应急照明系统中的电子元器件的数量多,故障率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备用蓄电池放置分散,维护工作量及难度大,同时,系统工作的可靠性也难以保证。另一种是集中式蓄电池(EPS)供电,它是用一套集中的整流器、充电器、逆变器、蓄电池组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电源装置,作为供电系统的备用应急电源,应急灯具本身不带蓄电池与普通照明灯具无异。这种供电方式虽然一次性投资相对较高,但却大大降低了维护费用和工作量,同时也保证了系统工作的可靠性。

根据应急照明的概念及应急照明应设置的场所,我们发现:应急照明既要满足作为照明的一般要求,又要满足应急作用的特殊要求,既要在紧急状态下照明,同时又要保证常年安全、可靠地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这除了选择合适的光源外,选择安全、可靠、耐用的应急电源是至关重要的。

4.应急照明控制方式

在非正常状态下,当正常照明切断时,应同时使相关应急照明投入强迫点亮状态,并能可靠地实现内电源间的联锁转换。最终使建筑物中持续式灯具保持常亮状态,非持续式灯具及可控方式灯具直接点亮,且控制灯开关处于失控状态,从而达到完全自动应急照明的目的。

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比较多,不同工作形式下的应急灯具控制方式如下:

下图中L和L+分别为主母线和消防强切母线。市电正常情况下,电池处于浮充电状态,所有负荷由市电供电,此时L母线有输出,L+母线无输出;市电故障但非火灾情况下,所有负荷由备用蓄电池组集中供电,此时,母线电源情况与市电正常情况下相同;在发生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受消防联动控制,KM闭合,L+母线带电,所有疏散照明自动点亮。

4.1 持续式(常亮式)

这种方式一般不需要控制,接线简单,但浪费能源,缩短光源使用寿命,适用于小功率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无自然采光且经常有人停留或经过的场所,以及应急照明兼作值班照明的场所。上图中WE3回路属于常明控制方式。

4.2 应急半可控方式

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公共建筑内走廊等火灾疏散通道照明多采用这种控制方式。这种应急照明一般由正常照明兼作,非消防情况下由就地安装的跷板开关分散控制,一旦发生火灾则由消防联动控制强制点亮,且就地控制开关处于失控状态,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上图中WE1回路属于这种控制方式。

实现这种控制要求的面板开关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极双控跷板开关:两个相线端子分别接L线和L+线,平时L+线不带电,此时双控开关作用同普通的单极单控跷板开关;火灾时L线和L+线均有输出,双控跷板开关失控,受控应急回路强制点亮。平时使用时正常照明需要持续点亮的场所(如大空间商场、公共建筑内走廊等)常选择使用这种开关。

(2)带应急端电子延时开关:触发方式有按钮式、触摸式、声光控及红外控制等,这种开关都带有一个消防端口,接消防系统L+线。火灾时L+线带电,受控应急回路强制点亮。平时使用时正常照明不需要持续点亮的场所(如楼梯间和不经常有人走动的走廊等)常选择使用这种开关。

4.3 应急可控方式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与消防相关的场所火灾时要保证正常工作,因此,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情况下,全部作为应急照明使用。由于这些场所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们对房间的环境、开关位置都熟悉,因此,这些场所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可以采用普通跷板开关就地控制,上图中WE2回路属于这种控制方式。

4..4 应急自身控制方式

上述应急可控和应急半可控方式都属于消防联动控制。在一些中小型工程中,由于不设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故不能联动集中式应急电源装置(EPS),这时则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

以上几种控制方式在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用户要求等合理选择,使之在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控制方便,节能、经济等目的。

5.回路组织

5.1 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专用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设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5.2 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在配电箱处实现双电源的自动切换。

5.3 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5.4 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该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5.5 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应急照明电源。

6.线路敷设和保护

为保证应急照明正常使用,对应急照明供电线路在敷设时要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通常采用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6.1 线路采用防火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线。

6.2 导线或电缆穿钢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6.3 在明敷的场所,穿线钢管或金属线槽刷防火涂料。

6.4 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跨越防火分区。

6.5 应急照明采用专用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7.结论

在实际工程中,应急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设计方案,使得建筑中的应急照明系统能在灾害发生时,为减少人员的伤亡降低财产的损失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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