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6:47: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部署,严格落实《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1﹞3号),以及我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等工作要求,为全省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做出积极贡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继续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县级以上主城区内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或未密闭)搅拌混凝土、砂浆和灰土拌合;严控拆除过程中扬尘污染。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网。
(二)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根据《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标准》要求,排查和解决标准落实不高、措施不严等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搅拌站布点规划和取缔无资质搅拌站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绿色搅拌站建设;实现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全覆盖。
(三)持续推进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各地要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持续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推进力度,提高城市建成区和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1.压实监管部门职责。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17〕27号)(简称27号文)要求,各市要落实市政道路(含轨道交通)、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部门及层级监管责任。建立扬尘防治“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清单管理。同时,市级监管部门要落实辖区内县(区、开发区)监管部门“三单制台账”全覆盖,按月更新“三单制台账”。
2.强化各方主体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情况。严格检查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和扬尘防治费支付情况,确保经费按时拨付,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新开工项目要暂缓开工。
(二)强化扬尘防治薄弱环节监管全覆盖
加强对各类园区(含自贸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加大对市政道路(含轨道交通)、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含未批先建)和拆除工程(含未批先拆)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督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和拆除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实际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单位扬尘防治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
(三)推进扬尘防治差别化管控
要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在属地大气办统一指挥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严禁“一刀切”。注重奖优罚劣,差异化管理,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优先推荐申报文明示范工地、省市优质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信息水平
积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监管水平。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市本级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施工现场降尘设施联动自动降尘。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冲洗情况可进行核查,视频监控资料需保留1个月,供监管部门核查和倒查。
(五)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
一是对照《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单制台账”,对照台账问题,按期整改。解决好已建料场大棚规模不能满足产能需求,铲车作业区无抑尘措施,筒仓和搅拌主机收尘不符合强制性脉冲除尘设施要求,废水废渣管控不严等问题;指导企业健全内部各项环境管控制度。二是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全覆盖,并与属地有关部门联网。三是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新建、迁建搅拌站鼓励按照绿色搅拌站要求建设,扶持有条件搅拌站改建为绿色搅拌站。各市应出台绿色搅拌站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扶持绿色搅拌站健康发展。四是配合属地政府取缔无资质搅拌站,按照省大气办27号文要求,做好无资质搅拌站摸底排查上报工作。
(六)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持续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推进力度,提高城市建成区和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湿扫、吸扫作业,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洒水降尘或者冲洗,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严格渣土运输处置监管执法,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加强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
(七)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城市、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工作要求
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的速度十分迅速,工业发展的现状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的作用就是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持续稳定的增长,而消极的作用则表现在对环境方面,特别是对大气造成了较大的污染。所以我国在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的时候,其防治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开始越来越多,但是分析目前在大气防治工作当中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大气污染的治理,这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进行不断的深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形势和问题分析
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存在有一些特别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是资金方面存在不足情况、能源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情况和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首先是资金不足的情况。大气的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所以它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以此来作为防治的根本保证依据。而当前环境下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表现出的问题就是投入资金的明显不足。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是没有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相关规范制度加以构建,它会导致这项工作无据可依。另外,在进行环境保护的时候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也无法使其购置这项工作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的作用产生了弱化;
其次,从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性来看。当前环境下我国工业的能源消费结构所表现的不合理的问题和发达国家比起来,因为能源利用率方面不足我国的平均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对于煤炭消费方面存在有极度浪费的情况,因为煤炭消费的不合理情况较为严重,使得煤炭消费量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样会导致大气污染程度进一步加大,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产生一定的困难和影响。
再者,就是经管管理力度不足。为了保证大气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强化,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现在情况下,我国大气防治工作却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就是监督管理手段十分单一,相关技术无法做到与时俱进,没有形成有效的监测实例,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在处理的时候也会表现出一定的薄弱情况,对于相关的决策也无法做到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处理。
二、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分析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其发源地主要是工业生产。基于此,为了有效地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要做好对于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做到较好的节能减排,合理的对煤炭的工业的所需品的排放量进行控制,才能较好地实现这一工作。在这种背景之下,需要做好清洁的相关工作增强清洁工人的环保意识,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作业条件,除清洁生产的工作效益。
(一)从主观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
要在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当中,投入较为充足的资金进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相关防治工作的设施和设备,满足上述条件之后进行相关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投入资金支持,保证大机房这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还需要重点对工业污染进行防治,需要做好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工作,尽量能够做到节能减排合理的对于煤炭等工业所需品的排放量进行控制。与此同时进行相关清洁的管理工作,强化清洁工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有效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并且进一步的发挥出清洁生产工作的模式做。不断地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质量。所以需要针对城市的现状和特点,有效开展区域性的污染防治工作,并且不断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指标进行规范,制定相关的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保证大型企业的排放量实现最大的限度的降低。在此基础之上,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的建设工作,要保证我国大气环境的质量。
(二)从客观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
从客观方面来讲,需要不断地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到有据可依的支持。在当前环境之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力度方面还不够充足。所以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大气污染的防治监督检查工作,要全方面的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得相关管理人员能够从整体上认识到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的重要性,并且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大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当中。对于全过程进行相关的控制,做好对大气污染的检测,这样能够使区域的大气环境的总量得以有效的平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简单针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形式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探究,并且提到了一些策略和建议。笔者认为,对于现如今的大气污染情况该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进行解决,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为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帮助。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农业、林业、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防护林带和城市市区绿化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沼气、风能、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核定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未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第十五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大气环境质量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第三章 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无燃煤区并予以公告。无燃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在划定和扩大无燃煤区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无燃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具备条件的县(市)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锅炉、茶(浴)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含十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当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并对产生的氮氧化物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地机动车船转入本市办理入户登记前,应当到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检测合格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行年度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合格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检测合格标志,并将检测合格标志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营运的机动车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车型。
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鼓励推广使用车用清洁燃料。
拥有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采取使用燃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等措施,使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废气、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办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对城市旱厕应当进行改造,对流经城市市区的河流应当进行治理,防止产生恶臭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爆破施工等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透视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露天堆放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或者物料,应当采取遮盖、设置围挡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施工车辆进入城市市区建成区、驶出施工现场,以及运输车辆进入城市市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车身及车辆轮胎携带的泥土。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 除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外,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以及罚没物、违禁物、废弃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逾期不改正的,对锅炉使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茶(浴)炉使用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和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抽测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殊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他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市区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发放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在农作物桔秆禁止焚烧工作中措施不力,对大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船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的;
(五)利用职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非法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
(七)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八)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工业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等为重点领域,构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综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纺织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通过对各类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建立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联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严格标准,完善政策。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征因子的排放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构建实施蓝天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努力控制灰霾污染;着眼大气环境污染发展趋势,全面抓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管和碳减排工作。
(三)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l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
主要任务:组织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制定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完善规章制度,构建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初步形成区域大气监控预警能力;推进工业废气、城市扬尘、机动车排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综合防治,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制定统一的产业准入、优化、调整、提升政策,在“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中考虑大气污染物削减需求,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技术、工艺的更新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防止污染转移。严格控制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纺织等污染企业,对建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管,鼓励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新型能源。年起,全面启动火电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十二五”期间,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在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基础上逐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加强钢铁、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线,被保留的企业要安装高效脱硫和除尘设备,钢铁生产企业要在2012年前全面开展脱硫改造,2014年前完成脱硫工程。对在用的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要求。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防治工作,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
对石油化工及涂料、油墨、粘胶剂、喷涂等生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一律执行简易稳态工况法,停止使用怠速法。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签章手续。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市、县二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年底前,按照《市政府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场布点方案的批复》(政复〔〕47号)要求,各地建成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全市实现环保检测全覆盖。
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实施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运在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现象的整治力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提倡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年起实施国Ⅳ车用汽油供应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同时,严格执行省级车用燃油质量标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三)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设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
(四)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对高速公路、机场及其他重点敏感区域,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5—秸秆。落实夏熟、秋熟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进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到2012年底,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6%以上。
(五)其他大气污染源防治。年底前,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调整和整治工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切实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对城区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
三、保障措施
(一)改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促进电厂建设脱硝工程;加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开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二)加强监测预警。年起,开展灰霾污染监测,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常规指标基础上,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黑炭等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构建包含农村、乡镇和主要城市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空气污染监测预警和预报平台。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精神,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治理扬尘、燃烧污染、机动车尾气、油烟等问题为重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努力建设洁净城区,美丽。
组织领导
调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邹犇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区城管局局长刘文舫同志、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同志、区环保局局长彭跃辉同志、区环卫局局长李文同志任副组长。经开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办),由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正科级督办员聂荣华同志、区环保局副局长刘佩良同志、区环卫局副局长赖庆龙同志、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季正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其中从环保、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抽调的同志长期驻点办公,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联防联控办设在区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内。
目标任务
2013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
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逐步将暂未验收的市政道路纳入环卫日常作业;继续实行石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推广空心砖块砌筑围墙,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杜绝带泥上路现象;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并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加强对未硬化社会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对未硬化的社会路口进行动态摸底并及时硬化;对的土堆进行覆盖、种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渣土的车辆要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继续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禁止外来渣土车辆进出该路段;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进一步加大油烟污染防治力度
重点整治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餐饮门店、单位食堂的油烟和燃煤污染;规范管理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取缔违法违规的餐饮经营门店。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喷涂废气的治理,重点实施三环以内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土灶清洁能源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焚烧污染整治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建立区街联动、街道为主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和奖惩机制,成立联防联控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确保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协助淘汰黄标车3004辆;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强香樟路与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环桔园立交桥、劳动东路树木岭段、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香樟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拥堵的疏导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分工
1.区联防联控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渣土扬尘、餐饮油烟、燃煤(柴)炉灶、机动车尾气、垃圾污染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巡查、督查、考核、讲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督查巡查通报和空气质量月报等。
2.经开区:严把项目引进关,不引进废气难以治理、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督促园区内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现有涉气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要求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
3.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和场内扬尘控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覆盖、种草等措施控制场内渣土的扬尘污染,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行为,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协调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特别是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7.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子站及全区各降尘点的检测、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气、粉尘及燃煤(柴)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区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执行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负责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尾气治理和标志发放;牵头开展监测子站核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的治理。
8.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整治、社区环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爱国卫生运动,控制扬尘、垃圾乱倾乱倒及社区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
9.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尾气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按要求淘汰管辖行业内的黄标车。
10.区工务局:负责重点工程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工地的围档、道路硬化、降尘、洗车及渣土处置措施,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进行全覆盖。
11.区环卫局:负责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开展渣土日常联合执法行动,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渣土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强化道路的日常保洁,特别对监测子站及降尘监测点周边的芙蓉路、劳动东路、万家丽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环路、井塘路的冲洗降尘,要视情况加密作业次数,确保降尘效果;管理好渣土禁运区,切实控制核心区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2.区园林局:对负责的园林工程项目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增加吸废降尘树(苗)木品种,强化对日常作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管辖区域的干净整洁,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渣土、垃圾丢弃到道路或水体内;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3.区市政局:负责对破损道路特别是渗黄泥道路进行及时修补;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4.区公安分局:协助万家丽路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开展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大气污染整治行动。
16.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协助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强监测子站周边5个交通拥堵点的交通疏导,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行为;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业的油烟、燃煤炉(灶)进行日常整治,重点开展三环线内餐饮行业的清洁能源改烧和规范整治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加大对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的查处力度,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18.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安全与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卸土场的管理,制止辖区内非法填土行为,减少渣土车辆进出和倾倒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辖区内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的硬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裸土进行覆盖或种草;督促社区(社区筹委会)加强对村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园做好场内硬化和日常洒水降尘;协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的禁烧工作,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及时跟踪,加强调度
当空气质量连续超标两天时,区联防联控办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持续超标。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落实责任,竭尽全力攻坚克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ir pollution situation in China is very serious, which not only to people's lives, learning bring inconvenience, affect people's normal life, but also a serious threat to people'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air pollution,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were analyzed.
关键词:大气污染 监察 治理
Keywords: atmospheric pollution monitor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Q958.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我们的生存环境中,大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和我们的生活、生产、学习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身心健康。面对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情况不断加剧,我们相关工作者要时刻关注大气污染情况,对其进行严格的监察,并提出解决治理方案。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指一些危害人体健康及周边环境的物质对大气层所造成的污染。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是自然界中向大气排放一些污染物,当污染超过环境承受能力时,大气质量就会恶化,进而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大气污染可分为天然污染和人为污染。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天然污染指的是自然界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这种污染的危害较小。人为污染是人们按照社会活动,产生的生活、工作污染源对大气的污染。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来自这种人为的污染,它对人们的影响与危害,是非常大的。
大气污染的危害
2.1 大气污染对生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大气污染主要是通过三条途径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的:一是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二是减缓生物的正常发育,三是降低生物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大气污染致使动物体质变弱,以致死亡。尤其对呼吸道的感染,更大机率地促使动物在大气污染中受到伤害。植物期接触大气的污染,损伤了叶面,减弱了光合作用使植物枯萎,直至死亡。同时,也改变了土壤的成分,对农作物和绿化植物产生的严重的危害。
2.2 大气污染对人类寿命的危害
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类的寿命。由于大气的污染,人们每天都生活在被污染过的大气层下,这样导致了人们的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命安全。由于大气的污染,人们患呼吸道感染的机率较大,但是,即使及时地通过治疗可以缓解病情,但是常期生活在这种被污染的大气下,这种感染会周而复使,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
2.3 大气污染有致癌作用
由于污染物常期在体内、肌肤内存在,不能得以完全的释放,就会引起基因突变,从而引发癌症的发生,这是大气污染长期影响的结果。
与此同时,大气污染对人们的皮肤、眼睛、喉咙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直接危害着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监察
近年来,大气污染的危害越来越多的已经危害到我们周围的人和物,迫使人们不得不提高警惕,想办法来治理对大气的污染。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就要求我们相关部门加强监察力度。
3.1 加强对居住区内局部的监察。
在居住区内,堆放的垃圾、公共场所的烟囱等,都会排放对大气有害的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要加强对生活区内的监察,有不合理的地方随时清理,减少大气污染源。
3.2 加强对建筑施工场所的监察。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兴起,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大气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使大气污染速度加快。在建筑施工现场,有大量的粉尘、颗粒物存在大气中,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建筑施工企业对大气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源,因此,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察,运用一切办法,降低污染,减少伤害。
3.3 加强对交通工具的监察。
随着经济发展,现在人们的生平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导致车辆数量逐年增加,这无疑给大气的污染雪上加霜。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工具的监察。对排污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车辆要坚决取缔,进行严格监察。
3.4 对冬季取暖的监察。
进入冬季,供暖期的到来,区域燃煤量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为环境监察工作的重点。要把对取暖工作的监察,做为一项大事来做。相关部门在大力加强环境监察,确保冬季空气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可以成立空气污染防治监察小组,不定期的对取暖锅炉进行普查和抽查,严格控制高硫煤使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3.5为确保大气污染监察效果,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如可以设置专门的环境监察员12小时一班,24小时监管,检查大气污染情况,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和日常管控转变,由“多处罚”向“多整改”调整,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为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不断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重点污染源采取明查暗查、突击检查、驻厂监管和24小时跟班作业等多种方式,提升监察强度和频次,严查大气重点污染源;同时,建立环境监察责任制度,将监管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切实将现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推进。
3.6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大气环境监察工作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监察工作责任制。各监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实把大气污染监察工作做到位。
4.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确保大气污染监察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
4.1 加强对生活区内的管理。
对于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并采取统一环保的方式消除生活垃圾,能二次利用的,一定要及时分类,避免对大气的污染和对能源的浪费。
4.2 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治理。
对于建筑施工现场及其附近,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空气中的粉尘和颗粒物。可以在施工期内,采取不间断地喷水,使有害物质不能飘散在大气上层,在其主要街道也可以采用此类方法降低大气中粉尘的存在。在建筑施工时,要结合实际进行功能分区,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的合理布局。
4.3 绿化环境,植树造林。
在防治大气污染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植树造林,这种方法既经济又实用有效。植物除美化环境外,还具有调节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灰尘,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等功能。植物在大气环境中是一个天然的过虑器。这些植物可以吸附空气中的粉尘,通过光合作用释放更多的氧气。因此,植树造林在大气环境中起到了非常好的调节作用。
4.4 采取集中供暖。
要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采暖以及燃煤炉灶,产生了大量的有害烟尘,直接影响了大气环境的恶化。因此,在冬季供暖期间,尽量采取集中供暖。集中供暖,大大降低了燃料的消耗,可以很好利用热能,极大的降低了粉尘的排放量。
4.5 大力加强预防大气污染的宣传。
大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大气而生存。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舆论监督,防止破坏大气环境的事件发生。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我们每个公民息息相关,与我们切身利益相联,做好此项工作不能离开全民的参与,要为我们拥有一个好的生活、生存环境而努力。
总结:
总之,随着污染的进一步加重,对大气污染的监察与治理成为我们生存的当务之急。相关要加强对大气质量环境污染的监察以及防治,公民也要从自身做起,真正做到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注重经济的同时,也要降低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与文献:
我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管局、省能源局等厅局,在各市政府的协助下,数易其稿,编制完成了《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讨论,报省委常委会研究,认真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最终稿。这一方案对到2017年底淘汰落后产能、削减钢铁产能、压减燃煤量、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汽车尾气、限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机动车油品升级、城市建设扬尘和矿山扬尘治理、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等都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对各级政府实施严格的考核和严厉的问责。
记 者:《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对我省各地有哪些指标性的要求?
杨智明: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全省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同时,要求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记 者:我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担子重、责任重、欠债多,针对我省的特殊情况,《实施方案》具体制定了哪些措施?
杨智明:我省《实施方案》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分行业、分类别污染源调查情况,立足自身实际,强化和增加了一些具有我省特色且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作用的新要求、新做法。《实施方案》共四部分,50条,概括为“1485”行动计划,即:实现一个目标,突出四个重点,实施八项举措,构筑五大支撑。
一个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五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特别是根据我省各市所处的区位、环境容量、污染程度、产业结构等方面因素,分区域、分城市下达了细颗粒物下降比例: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定州、辛集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以此确保完成国家对我省提出的“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5%以上”的目标要求。
2015年5月底前,县城建成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宾馆、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全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步骤
1、调查阶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业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业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3、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务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1、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3、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5、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停业。
6、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依法实施取缔。
7、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8、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9、餐饮业单位全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治标准
11、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12、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13、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新、改、扩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负责对已办理环评手续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令停止排污,并予以处罚。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八条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并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检测后,应当明示检测结果。
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第十三条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第*条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被抽检人明示抽检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8-0100-02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和第三大汽车制造基地,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增加,据淄博市公安局车管所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山东省淄博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94万辆,其中汽车数量30万辆,人均每万人拥有汽车数量达760辆左右,机动车增长速度比2005年增加16.3%,预计到2010年,淄博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30万辆。
机动车大量应用给人民群众出行和交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机动车尾气大量排放,据测算,平均每辆汽车年排污量4吨,给城市空气质量造成严重的污染。从淄博市2007年环境状况公报可以看出,全市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一季度最高,季报值为0.100mg/m3,日均值超标率为9.55%,二、三、四季度的浓度季均值依次为0.087mg/m3、0.074mg/m3、0.092mg/m3,日均值超标率分别为2.4%、0.5%、7.4%;全市二氧化硫年均值为0.050g/m3。2008年首要污染物仍为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针对淄博市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偏高的原因,在淄博市中心城区同一纬度道路上分别选取车流量大和车流量小两个点进行了监测,检测数据如下:
由此表看出,城区内车辆流量大,SO2和PM10偏高,并且SO2和PM10浓度都超过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成因分析
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比较晚,前些年防治的重点主要偏重工业污染治理,就淄博市而言,2000年4月份,市政府才颁布实施了《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市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该办法的要求,通过机动车年检、路检、复检等手段,逐步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工作成效并不十分明显,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深度及标准执行等方面明显落后于青岛、济南、南京、南昌、沈阳、广州等城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多年来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市委、市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效果明显,淄博的天更蓝了、水更清了、草更绿了。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大,与之相伴的尾气污染日益严重,没有引起全市上下应有的重视,还没有像关注治理工业污染那样,关注并治理机动车尾气的污染。
(二)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制约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目前,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支持,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门责任不够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需要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多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另一方面对超标车辆整改缺乏法规强制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一一明确。虽然2000年4月市政府了《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但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因没有相配套、较全面、操作性强、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行政手段相结合防治机动车污染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导致一些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成为制约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三)机动车排气检测和防治的基础能力薄弱,影响了工作的全面开展
淄博市是山东省批准的在用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模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瞬态工况或稳态工况)检测的示范市,全市范围内要实行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制度。市政府2006年也明确提出在全市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而目前全市10条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只有一条线具备检测条件,简易工况法检测率还不到10%。另一方面,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执法人员偏少,区县一级还没有成立尾气监管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四)缺乏有效联动机制
对道路上行驶的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只有环保、公安交通管理两部门联合上路执法,对机动车进行尾气路检,才能有效控制道路超标车辆违法排放。但是,实际操作中,“联手”并不容易。交警的管理职能偏重安全管理,没有更多精力去配合环保做路检;而对机动车尾气最忧虑的环保部门却没有上路拦车的执法权。因此,联手执法难以做到“日常化”。
(五)信息不能共享
新增车辆注册登记、二手车转入、交易时,环保、工商及公安交警等部门信息不能共享,对新增车辆注册登记、二手车转入、交易车辆不能及时开展排气检测工作。致使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三、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对策
要治理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应该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
(一)尽快颁布实施《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借鉴本省青岛市以及南京、长沙、沈阳、深圳等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尽快由市人大立法出台《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强化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监督管理措施,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协调相关部门,明确机动车检测规范和标准
协调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明确机动车检测规范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全部建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并推行社会化运营模式,完善监管机构,增加执法人员,尽快在全市开展简易工况法检测。
(三)全力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源头控制工作
加强对新车和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一是在新车的监督管理上,我市应严格推行国Ⅲ排放标准,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新车和政府采购车辆以及新增、更新的公交、中巴、出租、客运等营运车辆全部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二是在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上,我市应对油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强制性抽测,每年要对所有油站、油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查检测,对不合格油站(库)依法加大处罚,保证市场销售的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协调解决好配套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燃油供应问题。三是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指导与配合全市清洁燃油的推广工作。
(四)推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绿标、黄标分类管理制度,并结合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队高排放车辆实行限行,是许多城市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随着今年10月全运会即将在我省举行,省政府要求全运会期间实行环保“黄”、“绿”标标志化管理,凡没有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这样做有利于降低城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升机动车年检上线率,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因此,我市应尽快推行此项管理制度。
(五)严格实施二手车交易车辆排气检测制度
二手交易车辆多属污染重、带病上路行驶的老旧车辆,这部分车辆已成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高比例群体。为控制二手交易车辆的排气污染,我市应加强对二手交易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进行维修治理合格后再进行交易。
(六)继续加大对在用机动车路(抽)检执法检查力度
环保部门作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对冒黑烟车辆、高排放、高污染车辆,公交、出租、中巴、客运等营运车辆以及邮政车、环卫车、拉土车等特种车辆的查处,对发现超标车辆(含公交及营运客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罚款并暂扣车辆。同时,借鉴一些发达城市的做法,在城市的每个城郊交界处,和城市中的主要路口设立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如有超标,将禁止进入主城区。
(七)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民生工程是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德政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如果纳入民生工程,则体现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问题的决心,将有力推动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四川省攀枝花市高度重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2008年民生工程,取得很好成效。
(八)采取双网联动、机制,专项治理黑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