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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热作为一种商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既然热是商品,其价值就要由价格来体现。目前在我国,热价不仅仅是个技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诸多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能否确定合理的热价和实用的收费方法,是制约供热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现行的供暖热价大多按面积制定热价,没有把热价成本中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分离开来。用户用热多少,用不同热都缴纳同样的热费,极大地挫伤了用户的用热积极性,也不利于用户的节能行为。同时成本中核算固定费用与可变费用不分离开来,也不利于热量计量收费的实现。
二、国内外热价制定
国外的热价管理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固定热价管理,指政府向某一供热企业发放售热特许权时,将热价固定下来。这种管理方式主要用于商业性项目,虽然不鼓励用户节能,且以盈利为目的,但其保证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率;其二为成本热价法,指热价中只包括必要的成本,如果非必要的成本进入热价后,用户有权向政府投拆。此时供热企业的生产目的主要不是盈利,而是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向用户供热;欧洲国家认为,不存在制定热价的单一和正确的数学公式,而是应该兼顾热用户、供热企业、国家三者利益并有利于建筑节能的推广。发达国家曾经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热价制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1.单量热价法该法主要包括面积热价法、固定流量法、变动热量法三种。由于这几种方法本身特点所决定,目前已很少采用(尤其是住宅建筑)。
2.二部制热价法其热价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固定容量热价(单位元/m2),其计算方法为热力公司的固定成本总额除以该公司的总供热面积,其中的固定成本是指与热用户的用热量多少无关的部分,如管理费、日常维修费等;其二为可变热价(单位为元/GJ、元/KWh),其计算方法为热力公司的可变成本除以该公司本年度提供给热用户的总热量,其中可变成本是指购买燃料或外购能源、水、电和药剂的费用,它随热力公司产热量的多少而变化。
目前我国仍实现面积热价,即按房间面积收费,尚无热量热价,计量收费难以真正实施,而且制定热价时,一般由各地物价部门和热力公司共同完成,但并未充分听取广大用户的意见。该热价有保护热力公司处于供热行业垄断地位之嫌。其次,由于热负荷自身特点,决定了采暖耗热不同于电、水、煤气,可以完全按各用户的实际数值乘以其单位收费;各用户热表的数值不仅取决于用户本身为这到一定的舒适度所消耗的热量,它还受建筑体形系数、护结构的保温状况、楼梯间是否采暖、各用户在建筑物中的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结合我国现行供暖状况,为使分户计量的供暖收费能够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参考国外的二部制热价法制定一种实用的收费办法和合理的热价。
三、模拟建筑物概况
笔者采用和某小区的住宅试验楼作为分析的模拟建筑物。该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下:该建筑物为小区住宅楼,全楼共六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两户,其位置朝向详见图3-1。由于山墙单元的传热耗热量要远大于标准单元,所以模拟主要集中在一单元(有一面西南山墙)的十二个用户,其中二层到六层的各01用户为二室一厅,02用户为三室一厅的山墙用户。一楼因为有楼梯间的缘故,101、102两用户均为二室一厅,且格局完全相同,各户户型详见图3-2。
另外该住宅楼外墙为37砖墙,双面抹灰,表面用25mm的保温砂浆保温:窗户除卫生间为木窗外,其余全部为单框双玻塑钢窗。
四、热表读数修正公式及热费计算公式的确立
模拟建筑中,位于楼寓中不同位置的房间,尽管室内采暖温度相同,热负荷却不同,位于顶层与底层的房间耗热量要比位于中间层的房间大,有山墙的房间要比没有山墙的房间耗热量大。而像屋顶、地面、山墙这些围护结构的供热量是为整个楼服务的,这部分耗热量在包含这些围护结构的用户热表中记录下来,对于这些边角用户来说,如果实地按照热表的数值来收费,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把屋顶、地面、山墙这些围护结构定义为公共围护结构,其耗热量定义为公共耗热量。另外,我国目前的采暖系统室内管道多为明装,而且不采取任何保温措施,供回水干管、立管散热量很大,这部分热量包含在单元楼的热表中,但却没有体现在各用户的热表中。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房屋售价没有考虑供暖费用差距条件下,新建筑的热费分摊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在同一栋单体多层住宅建筑中,户型相同且建筑面积、体积均相同的热用户在仅通过采暖系统而获得相同室温所缴纳的热费应相同。这时公共耗热量和采暖管道热损失必须由该楼寓中的各用户共同分摊。众所周知,所有冬季采暖的楼房,都会存在公共耗热量和采暖管道损失,中间的用户虽然没有公共围护结构这部分散热,但其室内温度的取得也收益于这部分散热。因此,中间用户必须承担由边角不利用户的部分耗热量和管道的热损失。由于管道热损失只包含在中单元楼的热量表中没有包含在用户热表中,也就是说,单元楼热量读数值与各户热表读数值有一个差值。这部分差值热费可按面积分摊到各户。公共耗热量包含在边角用户的热表读数中,我们需要把它从这些用户的热表中提取出来,然后对各户热表的数值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数值才应是我们收费所依据的数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如何将包含中用户热表中的公共耗热量从热表中提出取出来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由于不同楼层的冷风渗透耗热量不同,我们把这部分热量一起合并在公共耗热量中。通过实际耗热量的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联系。表4-1表4-2是模拟建筑一组实测数值和理论计算数据,包括了各房间的实际耗热量、公共耗热量以及公共耗热量所占房间总耗热量的比例。
从上面两表的对比可知,实际公共耗热量占房间耗热量的比例与计算公共耗热量占房间耗热量的比例大致相同。有了这个规律,我们可以在设计时算出公共耗热量占房间热负荷的比例,把公共耗热量从边角用户的热表读数中提出出来,分摊到各户。为此我们引入一个基准耗热量的概念,把扣除公共耗热量后的房间耗热量称为基准耗热量。公共耗热量的分摊必须在每个用户的基准耗热量基础下进行,也就是说在每个用户的热表读数中扣去该房间公共耗热量部分,然后进行公共耗热量的分摊。于是可得出下面热表修正后读数的公式:
(4-1)
式中:Qbi--每户热表读数值,GJ;
Qxi--每户热表修正后的数值,GJ;
Qgi--每户公共耗热量,GJ;
Fi--每户采暖使用面积,m2;
其中Qgi=BiQbi(4-2)
式中Bi--公共耗热量占该用户耗热量的比例:
所以式(4-1)可写成下面形式:
(4-3)
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设计时确定各个用户的公共耗热量占用户热负荷的比例,再代入上式,求得每户修正后得热表读数。
每户所缴热费可用下式计算:
(4-4)
式中:RFi--每户每年所交纳的热费,元;
RFg--固定热费热价,元/m2;
RFb--可变以热费热价,元/GJ;
RFi--单元热表读数,GJ;
式中每三项是考虑了未保温的采暖系统的供回水干管及立管的热损失而引入的一项。
五、修正后的理论热费
为了验证热费分摊模型的正确性,本文把理论耗热量的计算结果按照模型进行了分摊,利用公式4-3对热表读数进行了修正,并将修正后的热表读数以及各用户的修正后的理论热费列于表5-1。
为了得出公共耗热量和建筑物体形系数的关系,笔者又计算了在不同单元下各个用户热表修正后的读数及所应交纳的热费。列于表5-2:为了进一步说明所缴热费与建筑物体形系数的关系,将不同单元下各个用户的理论热费绘成图5-1、图5-2: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
1.随着单元数的增加,各个用户所缴纳的热费相应减少。这是因为多单元楼公共耗热量小于独立单元楼公共耗热量的简单累加,而且分担公共耗热量的用户增加,每户所分担的份额也就相应减少。
2.随单元数的增加,相同户型而不同楼层用户缴费差异也逐渐减少。
3.不同单元下,处于中间层的各用户热费基本相同,顶层和底层的热费和同一户型的中间层相比差别不大。可见,按照本文提出的热费分摊模型进行分摊后,各户应交的热费基本趋于一致,曲线的变化规律也近乎一致。
六、结论和建议
1.供热系统实行热计量后,应采取二部制方式制定热价,对旧有建筑改造应在单元楼入口加装热表,按单元楼热表读数计算热费,再按面积分摊到各户;对于每户安装热表的新建筑来说,应按热计量表读数依公式(4-4)收费。
2.根据模拟建筑物各户热表的实测读数和理论数据,按照本文提出的热费分摊模型,进行了计费的分摊计算,结果证明实际热费和理论热费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大致验证了分摊模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世界能源资源中,煤炭储量丰富,石油天然气相对不足,而我国更是一个富煤国家。其中1998年中国能源生产中原煤产量占72%,原油18.5%,天然气2.4%。我国现有住宅的采暖年耗量指标是28kg/m·an,例如北京冬季建筑物采暖能耗大约为全市各种生产总能耗的40%,在东北地区所占比例甚至更大。其中仅仅1997年,全国供热用煤就达3876万吨。因此每年消耗在冬季供暖方面的能源非常庞大,只有煤炭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同时,燃油、燃煤气比燃煤的费用分别高出35%和175%左右。因此,我国供热的基本能源以煤为主是必然的选择。
2.集中供热是现在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
1990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为2.1亿平方,而到了1998年就已经达到8.6亿平方米。
在八年的时间内集中供热面积增加为原来的4倍多,并且还从三北地区向南方发展,见图1。1999年我国688个城市中,具有集中供热城市已经达到286个。集中供热普及率为29.1%。
图1我国集中供热发展情况
现阶段,国内全部供热锅炉的整体热效率在60%左右。其中供热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散锅炉房占国内全部锅炉房总数量的64%,但是只占总供热面积的16%,因此,集中供热占绝对地位,是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
3.热价及家庭采暖费用
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3平方米,若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每年15左右的供暖费,则人均年供暖费支出应该在190元以上。若每户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则每年需交纳900元。当然,热价的高低与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有关。
4供暖费分摊的方式
现在供暖收费是按照面积收费,收缴来源主要以下四种方式。
*单位全部负担,分为明补和暗补两种方式;
*个人负担小部分,单位负担大部分,目前各个城市在逐渐增加个人交费的比例。
*个人负担全部。不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供暖费自己全部负担。例如,个体户、私营业主及其自由职业者等。
*政府负担费用。对于生活极其困难的用户,有的地方政府实行供暖专项调节基金为其全额交纳供暖费。
5收费率
现在我国供热企业不仅整体上收费率偏低,而且还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除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供暖费收费率都从90年代初的90%逐渐减少到现在的60%左右。其中,东北和西北地区的供暖费收费率问题最多。
从表面上看,供暖费收费率过低与我国现在经济转制有关。但是从深层次看,实际上是我国供热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没把供热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来运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福利制的供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只有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供热行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二、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必要性和意义
1.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必要性
1)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原动力之一
至1995年底,全国按节能标准建成的节能建筑共4000多万m2。但大多数数据显示,建成的节能建筑边30%的节能标准都没有实现。其主要原因就是按面积收费的供暖收费制度不合理造成的,因为按面积收费,无法调动人们的供暖节能意识,同时也没有供暖节能的技术手段。在北方大部分地区每年供暖费一般要占到个人收入的15~30%,是生活消费不小的一笔开支。如果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用户自己购买所用热量,那么买房时,用户才会考虑选择保温好、调温方便的节能住宅。房地产商也才愿意开发节能住宅。所以说,只有实现了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才能使现在建成的9880多万m2节能建筑真正产生节能的效果,才能推动节能建筑的普及和发展。
2)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大量节约能源
实现计量按热量收费后,可以从四个途径节能:
a、调动用户节能意识,实现节能。
b、公用和商业建筑无人时实现值班采暖、
c、低负荷时采用质量并调、降低循环水泵能耗。
d、利用湿控阀,充分利用室内自然得热。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能20~30%。然而,从我国能源消耗过高的低起点来看,随着热量计量收费带动行业的整体进步、管理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相信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省更多能源。
3)供热服务公司摆脱困境成为现代企业的根本要求
按热量计量收费能提供"热"这种商品公平交易的手段,做到按消费量付款。而供热公司从用户手中直接获得供暖费,商品买卖的双方直接见面,可以使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用户掏钱买"热";并且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后,逼迫供热企业要进行的成本核算,减少能耗,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用户和供热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转变。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供热企业的老板,用户是福利的享有者,而供热企业则是福利制度的执行者,按面积收费的制度成为协调各方面利益的一个合理选择。而市场经济下,用户是"热"的消费者,供热企业是"热"的供应商,政府则是监督管理的协调机构。旧的福利制收费制度成为制约各方面发展的最大障碍。只有实现个人付费的供暖系统按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后,才能理顺政府、用户和供热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2.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重要意义
1)极大促进环境保护
我国是一个燃煤国家,污染源主要是每年的燃煤锅炉。作为一个煤炭能源消耗大国,如果北方冬季供热节省30%的煤炭消耗,那么仅北京一个城市一年就可以节约90万吨左右的标煤,这意味着每年可以减少排放粉尘8970吨、二氧化碳21528吨、二氧化硫12558吨、氮氧化物3588吨。所以说我国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对世界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推动供热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要求能方便的查看和管理单一用户的用热量,同时方便用户调节。这样,旧有的系统既适合计量也不适合调节,所以就要研究对旧系统如何进行改造以适应按热量计量收费。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充分分析各种系统的经济性以及实际运行的特点,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和解决方案。这些工作将极大的提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新形式,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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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情况
1.北京市热力公司会城门小区节能示范工程
1993年,北京热力公司在会城门小区,选择了两栋高层和四座多层进行实验。在建筑物的入口安平衡阀,对双管系统直接加温控阀,单管系统加跨越管,热力站实行变频泵运行。该实验是国内最早的按热量计量收费项目,对后面的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2.天津热力公司滨水里和寿圆里的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实验
1995年,天津热力公司在滨水果和寿圆里进行了按热量计量收费试验。该试验对象为二栋6层楼。室内的原设计单管系统基础上加装散热器恒湿阀。热入口处装热表,散热器上装热分配器,计量每组散热器的耗热量,此外该项研究还做了与实验楼建筑完全相同的对比楼的耗热量测试。结果表明"双管试验系统与对比楼相比节能率25.2%,单管试验系统与对比楼相比节能率为15.6%"。该实验主要实验了热分配表,属于早期的热计量实验。
3.烟台市民生小区按热量计量收费示范项目
1997年,烟台民生供暖公司在民生小区建筑热量计量收费示范点。单管实验选择了8栋楼。在用户入口安装热表,散热器安温控阀和热分配器,并且实验了压差调节器的使用位置。双管系统选择了4栋楼,用户入口安装热表,散热器安装温控阀和热水表,根据通过的水量分摊热量。测试表明:
1)室内系统加装温控阀,改善了原单、双管存在的竖向失调,节约了建筑用热。全采暖季,在没有恒温阀主动调节的情况下,单管控制楼比对比楼节能11.1%,双管系统楼比对比楼节能9.4%。
2)小区近端加装温控阀及入口控制阀,增加系统的稳定性。
3)温控阀适用于单管系统的改造。
该实验较详细的分析了各种系统的水力和热力工况,为以后实验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4.天津南开凯立花园的供暖收费示范项目
1997年,天津市南开供热办公室在凯立花园5万多平米建筑内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阀和热分配表。采用单管加跨越管,并对其中100多组散热器进行了热量分析。测试报告显示,经常根据室内需求调节温度的节能效果为30%,常温保持在16℃的节能效果为24%,常温保持在20℃,室温的节能效果为10%。该项目宣传力度比较大,对于推广按热量计量收费的观念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5.长春市热力公司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改造
1998年开始,长春热力公司对150栋欠供暖费比较多的住宅楼进行了分户控制改造,将原来的上供下回的垂直系统改为上供下回的并联分户系统,加装调控阀和阀门锁以控制单户的供回水。通过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热力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收陈欠款比前一年同期提高32%,本期回收率提高了30%。虽然这项改造实质上是为了清理旧欠提高收费率,不能算实际意义上的按热量计量收费,但是它为按热量计量收费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并且改造范围广,基本上触及到了实施按热量计量收费很多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被国内新闻单位广泛宣传,给供热行业的其它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以很大的震动和鼓舞。
6.北京市西三旗新康小区节能供热系统示范工程
1998年,北京建筑设计院在西三旗新康小区4栋楼中实施了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该项目中一些用户安装了户用热表,计量单户热耗。一些采用传统双管系统,热入口安热表,散热器安热分配器热量分摊。其测试报告显示,其中安装热表的方式节能36%,回收期为1年。这个项目所有的楼房单独使用一个独立的供热系统,可以从整体上分析按热量计量收费系统的运行和节能情况。由于工期过紧,1999年实验数据部分数据不是直接测定,而是通过间接手段得出。
7.总结
综合上面六个示范小区,所有研究人员都从单双管系统的特点出发研究了实现计量供暖收费后,系统改造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且针对按热量计量收费变流量特性提出了一些运行和调节方案。
上述有些项目是为检验温控阀的节能效果及国外的仪表在我国的实用性,对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所要解决的许多实质性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到现在为止所有试点小区按热量计量收费系统分别都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为今年集中供热系统的按热量计量收费改革奠定了基础。当然,试点工作肯定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
1.要在一个完整的供热系统进行试点
上述各个示范小区只是对几栋楼进行系统改造和实验,没有在整体热网规模上进行实验,无法体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变流量系统调节、控制的特点以及整体节能的效益。
2.按热量计量收费体系还没有实施
试点小区的收费制度仍然还是按面积进行,没有真正按热量计量收费。进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实验的小区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只能试两个样板间,没有大面积实行。因此,在真正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后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充分的暴露出来。
四、国内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研究现状
目前,除西欧发达国家已经采用这一措施外,东欧和原苏联地区的国家也纷纷采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方法
1.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
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前提条件就是用户可以灵活的调节室内温度,这就需要了解室内系统水力和热力工况的相互关系。这一方面要评估各种系统的可调性,可一方面对于各种调节阀门和设备的调节特性也要有一个比较要求。
单管系统在安装旁通后,对于室内温度的影响,已经研究的非常深入。有关流量和散热量的研究表明,"加装跨越管后,实际室内温度下降1.5℃"。还有人认为安装后流过散热器的水量只要不低于原流量的30%,就可以保证加跨越管后散热器的散热为原设计散热的90%左右。认为"最重要的是即使水量减少了70%,散热量也只降低了8%"。但是,在跨越管管径大小以及各种室内系统中,单个散热器的流量调节对整体立管所控制的室内温度的影响,甚至对于整个室内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2.室内单双管系统的比较和改造
目前大家基本形成共识,双管系统应为新系统的首选。反复强调"所有新设计的供暖系统都应该采用双管系统"。而对于旧系统的改造,如何减少投资把不能计量的系统改造成为可以计量和调节的系统,还没有开统一的定论。
新建筑住宅应采用设户型热表的室内双管系统。这样可以一次到位做到每户按热量收费。"双管系统安装了温控阀,加大了系统的水力稳定性"。在单管系统中,应选用流通能力大的恒温阀,提高立管的设计压差和不要对恒温阀作过低调节。还有的提出"新双管系统"。还分析了每种系统应用的优缺点,并且给出了一般性的水力分析。改造系统中,在资金困难的地区,应采用具有调节功能的上下贯通的系统。在收费困难的地方,改成适合设户型热表的系统形式,户内散热器采用简单的水平串联式。在资金好的地方一步到位,采用带有温控阀的双管系统或者改成可以实现分户调节的适合设户型热表的系统形式。
综观整个研究情况,在单管和双管系统的优点和缺点已经分析比较透彻。但是各种系统的模拟运行进行的比较少。
3.调节控制设备的研究
在按热量计量收费中,调节设备如何匹配、设计和使用,对系统的运行有很大的影响。
1)三通温控阀和二通温控阀及其特性
有人建筑对于单管系统安两能阀。原因是,三通阀价格高,而且安装困难,易漏水。
而国内的很多人认为应该安装三通调节阀,认为"三通调节阀,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垂直失调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方法"。
2)压差调节器的使用位置
在国外的设计要求中,不但热力站、热入户口、甚至于各个立管上也需要安装压差调节器。可是压差调节器的价格比较贵,为了保证按热量计量收费能够开展,对于它的使用范围可以进行研究。有的学者根据详细的室内系统的水力分析提出,对于室内供暖系统,除对温控阀进行预设外,每一个立管无需另行安装压力调节器。另外,采用新的水力设计方法,在设计阶段就消除各个立管之间的不平衡,可以减少在运行时的压力波动。
4.计量仪表和收费方法的研究
1)热量计、热量分配表的研究
现在按热量计量收费主要使用的计量仪表是热量计和热分配表。这些设备的造价不同使得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方法也不一样。其中,按户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热表,国外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但产品价格高,国内已有一些单位在研制生产热量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水质不太好的供热系统中长期使用后热量计测量精度会发生多大变化,还有待于在实际系统中考察。相比较而言,热分配表造价要低一点,但受其自身测量原理的制约,其测量精度的提高有较大限制。
从相对角度来看,一般国内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占到银行整个收入的比例不高,容易被忽视;
由于手续费业务单笔的收入金额相对较小而同时又是经常发生的常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往往会认为其营运风险和控制风险度较低;
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往往是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或者通过现金的方式直接取得,会计处理较简单,许多人会因而觉得其出差错的可能性较小。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在加强利息收入的会计管理程序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手续费收入的管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绝对值的角度来看,国内商业银行每年的手续费收入仍然十分可观。尤其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国内金融业务产品的不断拓展,很多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的手续费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不适当的会计处理及不严密的管理监控依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手续费收入中来源于个人客户的比例日益增加。随着个人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各个银行之间的跨行ATM手续费有迅猛的上升。同时,与个人储蓄业务相关的手续费业务也有大幅度的扩展。手续费收入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在广大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于中间业务来讲,手续费收入往往会和其他业务有着紧密的关系,如贸易融资,国债发行等。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可以对这些相关业务的财务分析以及银行的战略规划起到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而加强对手续费收入业务的监控也可以用来复核相关业务处理的适当性。
以笔者从事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角度来看,目前一些国内商业银行在手续费收入的管理上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
国内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内外的结算业务,如信用证的开证、通知,票据托收等;个人银行业务,如跨行ATM取款手续费,异地汇款,信用卡消费所带来的商户佣金等;其他业务,如代中央银行承销国债发行的手续费等。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手续费收入科目中子科目的设置较为随意且不够细分。对于一些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业务没有单独设置子科目来反映,造成内部管理层在进行相应财务分析时的针对性有所下降。各个下属机构对于同一种业务产生的手续费究竟记录在哪一个子科目没有统一的理解,从而使得汇总数字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有所背离。
二、会计处理不当
一般而言,手续费收入的入账较为简单。多数情况下银行会直接从所服务的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账户中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如果该客户在该行未有账户,则会以收取现金的方式来确认收入。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这样的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对于收取的手续费通常是一次确认为手续费收入。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保函,其开立生效的时间往往较长,经常会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较好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分期确立收入,即将收到的一部分非当期收入记入递延收入。而目前这些商业银行的做法会造成在本年度多确认收入,从而承担额外的税项负担。
三、缺乏业务监控的必要程序
由于手续费收入较琐碎,且发生次数频繁,对于这些业务的控制其实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国内商业银行都会建立自己的会计处理手册和内部营运监控手册。银行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会参照这些手册来进行。但在实际操作时往往会和这些手册规定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一些商业银行由于受到业务数量、人员配备等因素的影响,会大量简化其操作流程中必要的监控程序,如缺少必要的复核、检查,没有做好一定的权责分工,使得有些业务从产生、制做凭证、到入账往往会由一个人完成。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业务处理出错的可能性和不规范性。另外,就这些银行自身的会计处理手段而言,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尤其在目前银行的手续费收入的来源面日益扩大。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在对手续费收入入账时所做的会计分录一般均为单独的一笔记录,并不会和产生手续费收入所对应的该笔业务和汇出汇款、票据托收等在同一笔会计记录中反映。从而加大漏记手续费收入而未被发觉的可能性。
四、事后监督的力度不够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有专门的业务监督机构和内部稽核部门,但这些机构和部门在对手续费收入的事后监督时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限制。对于事后监督部门的设置,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往往是在各个支行设立附属于支行的事后监督中心,用于对支行前些日发生的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跟进措施。但由于事后监督中心的成员是隶属于支行的职工,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其执行监督工作的时候,会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银行其他部门的限制。事后监督人员往往会对一些看似不太有风险的业务处理放松要求。首先,因为手续收入作为一种常规业务,因而会被事后监督人员忽视。从而可能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对手续费收入的监督而发现的一些非正常业务被掩盖。其次,因为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各个支行在对具体业务处理的判断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各个事后监督中心对于相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再次,从人员管理上来看也不利于优化人员配备,提高工作效率。而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对于银行内部的审计工作多被人员数量和时间规定所限制,对于银行业务的稽核只能停留在重点性的抽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手续费收入的监控常常会变成“盲点”。这一点在一些较大的国内商业银行中反映的尤其明显。
五、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重视
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够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一些数据统计。这一点与许多外资银行形成了极其明显的反差。以某国内商业银行为例,其国际业务部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会统计全行每年国际结算业务中不同服务产品的业务量和相应的手续费收入,从而可以帮助本行调整以后制定的国际业务组合的战略。但对这些不同服务产品的分类只停留在较粗的阶段,如只分进口结算、出口结算、汇出汇款、汇入汇款,而不进一步再细分。从而会造成银行管理当局在分析具体业务分析时会缺乏必要的财务资料。而该银行对于国内结算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以及近年来迅速增长的与个人储蓄消费有关的手续费收入则没有任何的业务量的统计。
笔者对该银行近几年的财务情况的分析中了解到,该银行在近年大力推广其发行的某种功能十分健全的个人信用卡,然而该银行在对此个人信用卡的业务分析中只是简单的统计信用卡的发卡数和该信用卡带来的储蓄存款,并不对客户使用该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手续费收入进行系统的分析。众所周知,任何银行业务的推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银行的利润,而某项业务的业务量的上升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银行利润的增加。仍以此银行为例,笔者发现由于该行对此信用卡的推广上有着硬性的指标,造成银行的个人银行部门的市场推广人员在推广信用卡时并不是针对潜在客户,而是一味地追求发卡数量的增长和所带来的储蓄存款的增加,从而造成信用卡数量每年的大幅度上升,而相关的手续费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前者的增幅。而缺乏对信用卡业务带来的手续费收入的详尽分析,比如信用卡跨行取款的手续费收入,客户用该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而给银行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异地信用卡汇款带来的手续费收入各自在整个手续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各自增长的趋势,各种收入与相应业务的配比关系等等。对手续费收入的财务分析不重视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对未来业务结构设立的适当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可以改进的建议:
一、及时更新、完善银行内部的会计操作手册和业务监督程序
任何一个健全的会计系统和内控系统都离不开制定一套标准的操作规范。这一步骤在一些外资的商业银行中早已得到广泛的应用。而对许多国内商业银行来讲这一点却做的十分不够。一方面有关的操作规范制度不够具体细致,另一方面,对一些业务的变化和新业务的产生没有及时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此外,对实际业务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设法从操作规范的角度来加以改进。例如,对某些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入账如设法采用手续费与其相关业务在同一笔会计分录中反映就可以大大降低漏计手续费收入情况的发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漏计手续费收入会导致一笔会计分录不平,业务人员自身可以很容易地发现错误。
二、建立集中的事后监督中心
建立独立机制的统一事后监督中心是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复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点对手续费收入来讲尤其重要。通常集中的事后监督中心会根据发生的各种业务来检查相应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入账,根据标准的收费标准来计算手续费的合理性,审阅手续费收入入账相应凭证制作的准确性,是否有正当的授权和复核等。通过统一的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可以大幅度减少手续费记录的差错并提高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三、加强对手续费收入必要的财务分析
对于研究生的培养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招生、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方式。2007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10所高校率先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试点改革,由国家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双轨制并行改为资助制,即取消国家计划,所有研究生都要交费。研究生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实施研究生收费制度的理论探析
首先,I.M.布坎南认为:“任何教育的直接受益者都是那些得到教育的儿童及其家庭。在这一方面,教育是可以分割的,而且类似于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的普通服务。”美国学者E.S.萨瓦斯根据排他性和消费方式的差别将物品和服务分为个人物品、可收费物品、集体物品和公用资源四类,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物品,而被认为是混合物品,或称为准公共物品。与基础教育相比,高等教育更接近于私人物品。一般地,一个私人家庭只有在资金的预期利益等于或超过其私人利益时才愿意付费。其不会考虑给社会带来的溢出利益。高等教育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是个人消费,同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工作,预期的利益更高,所以对高等教育收费更加容易被享受着接受。基于此,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学生家长及社会共同分担。但是基础教育比高等教育具有更多的外部利益,更符合混合物品的特征,因此基础教育应当由政府举办并分担全部费用,其他各阶段的教育则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实行收费制度符合教育成本分担原则。
其次,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是教育公平的体现。一方面,研究生在社会上获得就业的机会要比同专业的本、专科生多,同等情况下其薪金前者也要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受过研究生教育的人,其私人收益率一般高于只受过本、专科生教育的人。我国面向普通本科生、大专生推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的改革已进行了多年。根据经济公平原则,面向研究生推行收费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更好地体现了教育机会公平原则。中高收入阶层在全面收费的情况下是有经济实力支付一定培养费的,低收入阶层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则可通过增大覆盖面的有奖学金、贷学金等配套措施,获得奖学金或部分依靠贷学金来维持学业。
二、推行研究生全面收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我国从1999年高校连续扩招以来,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以年均25%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到2006年研究生招生人数从2000年的12万人增长到了39.8万人,在校生数超过110万人。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经费不足,研究生规模的快速增大与国家财力投入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体制之一。要想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实施研究生的有偿培养制度改革是一条重要的举措,
第二,在传统模式下,研究生的学习动力不足。目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研究生。其培养经费和生活费全部由国家承担。一般情况下,计划内、自筹经费录取类别的确定都是在录取时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的,所以对研究生而言是“一考定3年”。且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本科生、公费研究生是享受公费医疗的,唯独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一旦发生病痛或意外事故,全部费用都得自己负担。“这也就导致了计划内的研究生高枕无忧。学习的动力不足,科学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难以激发;而计划外的研究生迫于学费和生活费的压力,存在着不安心学习的现象。”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后,如果研究生个人不努力,就得不到奖学金,就要分担部分教育成本。这就使研究生的学习和经济利益就有了直接的联系,从而调动研究生们学习、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培养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第三。教育经济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研究生收费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断提升。关于人力资本和教育投资的观念正在逐步形成。对研究生教育进行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将产生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人力资本的拥有者、使用者、受益者应当分担相应份额教育投资的见解,逐步被人们所认同。这就使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具有内在的可行性。
根据十所高校的试点情况,随着改革的实行,试点高校纷纷提升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额度,以使受资助的研究生不低于以前公费生的比例。很多学校采用了以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岗位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这些配套措施使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推行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三、当前实施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学校、地域的差别使奖学金的设立存在很大差异。一流高校可以靠自身优势拥有一定数目的奖学金来满足研究生的需要,而其他一些二类院校没有足够的途径获取这样的巨额经费。据统计,中国人民大学共有奖学金种类33种,奖学金总额约115万元,获奖学生比例15%。而中国农业大学共有奖学金种类2种,奖学金总额约25万元,获奖学生比例5%。据调查,北京大学66种研究生奖学金都是“社会捐助”,其中包括企业捐助、个人捐助、学校捐助和事业单位捐助。而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则是一半来自国家,另一半来自两家企业的捐助。地方学校中,除了当地重点院校外,其他学校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社会捐助。由于一流学校毕竟是少数,如果推行全面收费制度,学生读研成本很可能会由于改革而大幅度提高,产生新的教育不公。
其次,研究生收费改革给导师带来的很大压力。2006年,教育部明确推出了以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资助制为核心、以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进行了试点,计划于2009年在全国全面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各高校在落实导师负责制时,认为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导师有责任资助研究生学习和进行科研的责任,并对导师资助提出了几种方式。例如,有的高校根据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设定了具体的导师资助标准,有的高校明确规定导师对助研的研究生必须提供助研津贴。这将让导师面临更现实的“财力与生源”问题。导师有足够的能力申请到大课题,就能让自己的研究生做科研,就能让自己的研究生获取足够养活自己的科研劳务费。突然的转变使大部分导师难以接受,尤其是受学科性质的限制。一些科研经费相对较少的导师更是难以接受。
再者,对维持研究生日常消费来说,奖学金只是杯水车薪。目前我国实行的奖学金制度数额小。覆盖面低。对一般学校的研究生而言,即使是获奖学金的大户,集多奖于一身,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优秀奖等。奖学金总额也只有几千元。且能拿到多项奖学金的研究生是非常少的,一般来说,一个院系一年有50%~60%获奖比例就已经是很高的了,有的院系只是5%左右。而且一般来说,每个学生获奖都是1000元之内。很多研究生在就读期间未获得任何奖学金。这样收费制度会对研究生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对研究生教育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福利性的教育政策,其中计划内统招生占了绝大比例。计划内统招生免缴学费,国家每月还提供一定数额的助学金或生活补助金。若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社会、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可能在观念上都一时难以转变。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而言,不少学生认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高层次人才,因此,读研究生是为了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家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所有教育成本。还有研究生认为,以前读研究生都是“免费”的,而实行收费制度后。对学生不公平等。这些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四、推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配套措施
首先,按地域、分学校、分专业收取不同费用。从地域情况看,北京、上海等地的生源远大于其他地区,尤其对于西部地区来说,考生热情不高。从学校层次上看。名牌大学和著名科研院所的生源持续增长,报考人数明显多于一般的培养单位,很多一般学校招生不足,只能通过调剂满足需要。从近几年研究生的报考情况来看,考生对学科专业的选择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性。金融、外语、计算机、通信、法律、经贸等应用学科专业生源充足。报考人数较多,录取分数较高,而农、林、地质、石油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的学科专业,生源严重不足。且如上所述,与大城市的一流高校相比,很多地方的一般学校无力筹集足够的社会捐助以满足收费制度的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实行收费改革,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的作用。对经济发达地区、名牌大学及热门专业,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一般培养单位及冷门专业,可降低收费标准。
其次。建立规范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奖学金是研究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国外高校提供的奖学金额度都很高,而国内目前奖学金的额度和覆盖面都很小。因此。实行收费制度改革以后,应当加大奖学金力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尚未实行全面收费的学校,可以参照暨南大学的做法:硕士研究生“计划内”、“计划外”资格将不再实行“一考定三年”的制度,而实行硕士生计划内资格逐年评审制度,从入学后第二年开始按学习成绩和表现一年一评,重新排定公费、自费名单。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对于贷学金贷学金制度,我国现时提供给学生的贷学金数量偏少,而且要求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太短,从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求学问题。目前每位研究生每年的贷款总额一般在6000元以下,在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之后,这些贷款额度可能仅够学生半年的学费,而他们的其他所有学费及生活费仍将无从着落。对此,我国的贷学金额度最少应当提高到全额学费水平。当然在贷款的制度和手续上需要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提倡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对于获得贷款。但未按期还款的学生,可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收入的管理,有必要对收入进行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类别收入的特点加强其管理。非营利组织收入可进行如下几种分类:
(一)货币性收入与非货币性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性收入,最终以货币或广义的现金收取。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情况则不相同,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的资财,相当部分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为了管理上规划现金收支的需要,可将非营利组织收入区分为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二)自创收入与非自创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自创收入,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取得,主要用于补偿业务支出。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对于这类收入,非营利组织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或者采取措施争取。
(三)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不同可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例如,接受一笔捐款,若捐款人未予规定其使用方向或者期限,可由非营利组织自主调配使用,则属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捐款人规定这笔捐款本身的用途或期限,则列为限定性收入;进而如果捐款人还规定由于运用这笔捐款所产生的收入的用途,则这种配生的收入也属于限定性收入。对于限定性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捐款人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获取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捐赠,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一)寻找企业合作伙伴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界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益。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资金与财物的援助,从事良好的活动。而企业则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它将被视为“优良公民”,而非仅是赚钱机器。
企业优良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的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以前,社会认为企业的责任仅是增加股东的利益。而在今天,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由。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为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的收入,使企业从捐赠中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认同和更好的形象,非营利组织应当为企业特别是大公司的公益捐赠定出一个统一的而且往往与企业的营业需要有关的主题,并且尤为注重与企业结成合作伙伴,使企业能作出一个长期的支持承诺。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形式,可以是捐献资金、产品、公司的专门技术和智识、也可以是公司员工的义务服务。由于非营利组织与公司成为伙伴,为社区及公司的将来进行投资,不仅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源,改善营业的环境,而且往往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运作更有效益,公司所在的社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面向社会公众募捐
面向社会公众募捐是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捐赠的重要途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募捐时,应当为捐赠者提供足够的、至少能使其用来进行抉择的真实准确和没有故意误导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提供,可以根据公布信息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公布信息的多少。比如,通过电视广告信息时,其信息量可少一些;而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信息量应该多一些。
要使募捐取得好的效果,公益项目的选择以及社会公信度非重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募捐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比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采取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系列化募捐方式:万人上街募捐、慈善长跑、慈善义赛、慈善义拍、慈善义卖、慈善一日捐等等。
三、扩大自创收入
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入,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外部援助,民间捐赠应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社会观念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美国萨拉蒙(Salamon)教授主持的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主要是由私人慈善支持的。国外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扩大自创收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一)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主要是顾客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对其顾客提供服务时的收取一定的费用所形成的收入,如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医院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除了慈善型非营利组织,公众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同样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比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一直是免费对读者开放的,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为读者服务,每年向读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完全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运作,因此,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
(二)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为了筹款支持其非营利活动,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活跃的经济活动。对许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而言,从事经济活动的获利,是一极重要的资金来源。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收入的管理,有必要对收入进行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类别收入的特点加强其管理。非营利组织收入可进行如下几种分类:
(一)货币性收入与非货币性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性收入,最终以货币或广义的现金收取。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情况则不相同,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的资财,相当部分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为了管理上规划现金收支的需要,可将非营利组织收入区分为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二)自创收入与非自创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自创收入,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取得,主要用于补偿业务支出。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对于这类收入,非营利组织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或者采取措施争取。
(三)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不同可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例如,接受一笔捐款,若捐款人未予规定其使用方向或者期限,可由非营利组织自主调配使用,则属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捐款人规定这笔捐款本身的用途或期限,则列为限定性收入;进而如果捐款人还规定由于运用这笔捐款所产生的收入的用途,则这种配生的收入也属于限定性收入。对于限定性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捐款人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获取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捐赠,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一)寻找企业合作伙伴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界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益。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资金与财物的援助,从事良好的活动。而企业则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它将被视为“优良公民”,而非仅是赚钱机器。
企业优良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的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以前,社会认为企业的责任仅是增加股东的利益。而在今天,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由。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为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的收入,使企业从捐赠中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认同和更好的形象,非营利组织应当为企业特别是大公司的公益捐赠定出一个统一的而且往往与企业的营业需要有关的主题,并且尤为注重与企业结成合作伙伴,使企业能作出一个长期的支持承诺。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形式,可以是捐献资金、产品、公司的专门技术和智识、也可以是公司员工的义务服务。由于非营利组织与公司成为伙伴,为社区及公司的将来进行投资,不仅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源,改善营业的环境,而且往往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运作更有效益,公司所在的社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面向社会公众募捐
面向社会公众募捐是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捐赠的重要途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募捐时,应当为捐赠者提供足够的、至少能使其用来进行抉择的真实准确和没有故意误导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提供,可以根据公布信息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公布信息的多少。比如,通过电视广告信息时,其信息量可少一些;而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信息量应该多一些。
要使募捐取得好的效果,公益项目的选择以及社会公信度非重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募捐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比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采取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系列化募捐方式:万人上街募捐、慈善长跑、慈善义赛、慈善义拍、慈善义卖、慈善一日捐等等。
三、扩大自创收入
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入,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外部援助,民间捐赠应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社会观念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美国萨拉蒙(Salamon)教授主持的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主要是由私人慈善支持的。国外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扩大自创收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一)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主要是顾客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对其顾客提供服务时的收取一定的费用所形成的收入,如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医院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除了慈善型非营利组织,公众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同样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比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一直是免费对读者开放的,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为读者服务,每年向读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完全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运作,因此,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
(二)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为了筹款支持其非营利活动,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活跃的经济活动。对许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而言,从事经济活动的获利,是一极重要的资金来源。
②世界银行报告《中国非自愿移民》(1994)和亚洲开发银行区域性技术援助项目781《中国移民政策与实践》(施国庆、陈绍军、荀厚平,1999)。
一、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非自愿移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产品收入
农产品收入是中国农村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产品收入主要由粮食产品收入、经济作物收入、畜牧产品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果产品收入及其农产品加工收入所组成。
2.工业品收入
在中国非自愿移民过程中,曾经有不少非城市移民利用补偿资金投资于工业品生产,兴办了不少移民企业。但从总体上看,移民兴办的企业一般是生产规模小,形成不了规模经济,生产的产品多为技术含量低的初级产品,产品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成功率极小。因而,工业品收入占移民收入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3.庭院经济收入
农村移民大多数可以发展庭院经济,如种植蔬莱、水果等,既可以丰富自身的生活,减轻自己的生活支出,其富余部分又可以销售,获得一定的经济收人,庭院经济对农村移民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庭院经济的发展与移民居住环境和地点密切相关。
4.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移民从事相对稳定的职业而获得的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报酬,例如,移民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等。在农村移民中,具有工资性收入的移民是非常少的。
5.资本性收入
移民在其搬迁过程中常伴随物质财富损失和精神压力,特别是农村移民自身不可能具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移民的资本性收入主要是少量的储蓄存款利息与债券利息所得,资本性收入占移民总收入的比例很小。
6.捐赠性收入
捐赠性收入是指从某些捐赠人无偿赠与中得到的收入。一般来讲,捐赠性收入是偶然的,暂时的,不可能是经常性的、长期的,而且是少量的。捐赠性收入对移民的长期收入构成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这种捐赠性收入常常发生于少量的非常贫困的移民身上不具有普遍性。
二、影响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因素
1.制度性因素
制度变革是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政策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再适用,移民政策对移民收入的保护功能弱化。而且,由于移民相对于全社会人口而言毕竟是少数,在经济制度转轨过程中很少会专门考虑移民群体的利益,因而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对移民收入的影响一般要大于非移民。
(1)商品价格决定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国家决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没有对移民群体制定专门的计划价格,但移民往往比非移民更多的享有价格的优惠与保护。商品价格决定机制的变化,从两个方面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移民无优价或平价的国家计划物资可以购买,移民生产成本受市场影响;另一方面,移民生产的产品的卖出价格不再是计划价格,而由市场决定。
(2)就业制度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与“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用工制度,因而在农村非自愿移民中,常常基于我国特殊的城乡户籍制度,采取“农转非”的移民安置方式,有不少移民由政府安置进入企业。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正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与人力资源结构存量的调整,被安置在企业工作的移民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竞争能力差,随时都可能面临失业,面临着失去经济收入的风险。
(3)土地制度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是村、组集体所有,并且在项目开发中土地资源的补偿价格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确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因而非自愿移民一旦丧失土地资源,或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可能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主要依赖土地资源或地理区位优势的移民,搬迁后的经济收入水平必然下降。
2.社会性因素
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移民原有社会体系的瓦解,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社会体系。
(1)文化、教育、卫生
由于移民而使原有的文化教育体系打乱,虽然在移民过程中会重建文化教育卫生系统,但由于重建新系统可能在设备、技术水平、人员配备方面存在问题,会使移民在文化、教育、卫生各方面受到影响,影响移民的生产知识、技能以及健康,进而可能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与支出。这种影响是渐渐产生的,不易为人们所觉察,然而影响却是深远的。
(2)社会关系网络
移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恢复,移民获得信息变得困难,融洽社会关系,建立相互信任机制需花费许多精力与时间。例如,农村人口外出打工,主要是依靠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相互传递信息与相互结伙而形成的。而移民被动迁移后,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必然会减少移民从原有社会关系网络中获益的机会,延缓移民观念革新的速度,影响到移民劳务收入,生产技术使用等各个方面。
(3)生态环境
由于人口迁移,区域性人口密度骤增,必然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在移民过程中虽然强调环境建设,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移民短期收入的需要,往往过度开发或不适当地开发自然资源,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长期的结果是移民需付出高昂的治理投资,影响移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经济性因素
中国非自愿移民中贫困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村移民。由于中国农村经济还主要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且农村移民常常是农村经济较落后的人口,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决定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被动移民的发展结果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了其经济发展,而且其他的经济资源对其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非常突出。
(1)土地资源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土地资源本来就极为有限,特别在东部平原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非常低,移民一旦失去土地资源,很难重新获得。土地资源的损失,绝对地减少移民从土地上获取收入的机会。
(2)人口密度
由于移民的安置,使一定区域内的人口密度骤增,人口对区域内资源需求的压力增加,各种利益相关群体的矛盾冲突可能加剧,从而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
(3)生产技能
由于搬迁,移民一般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就业形式,新的就业形式就意味着移民要具有新的技能。当移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时,移民从事新的就业方式,需要学习新的技能,移民若不能掌握新的生产技能,移民就无法适应生产,也就无法获得经济收入。
(4)人力资本积累能力
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是经济发展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互为补充,人力资本投资的效果往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在移民过程中,常常非常重视短期见效的物质资本的投资,而忽略人力资本投资,使得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受到限制。特别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移民的人力资本积累能力减弱,会影响移民的经济发展,从而导致移民的长期收入受到影响。
(5)空间位置变换
移民生存的空间位置发生变换,移民从原有公共设施与公共物品中获益的机会、途径与大小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移民收入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且往往由于移民空间位置的变换使得移民参与市场交易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移民收入水平。
三、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风险规避的可能途径
1984年,中国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移民规避收入风险,减少贫困,尽快恢复到搬迁前的收入水平。开发性移民这一思路是基于以下想法:移民问题不能靠一次性补偿来解决,不能靠生活救济来解决,移民安居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把补偿投资与水库移民的人力资源结合起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活,使移民安置与安置区建设结合起来,把被动移民转化为主动移民,从而实现移民安置的长治久安。所谓开发性移民,即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安置移民,也即充分利用安置区的各种资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移民资金,有计划的组织移民开发资源、发展生产、建设库区、重建家园。通过经济发展,实现移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妥善安置,达到恢复与超过移民不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使移民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1.开发性移民的原则
(1)恢复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利用补偿投资帮助移民进行生产和安置区建设。故补偿是基础,是开发性移民的条件,没有补偿就谈不上开发、发展。补偿的费用的计算应以移民区恢复至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仅以财产损失的实物量为标准来计算补偿费用。
(2)发展原则
开发性移民的目标是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逐步有所提高。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移民安置过段中,就必须将补偿和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移民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走开发性移民之路。
(3)系统性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能独立地就移民安置论移民安置,在进行开发性移民安置时,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不仅要将移民开发和安置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很好地结合起来,将移民的经济系统恢复与社会文化系统恢复有机的统筹考虑,将移民安置区与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移民安置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4)参与原则
开发性移民安置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活动。征地拆迁给成千上万的人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对移民进行补偿安置时,移民有权对实物指标的调查统计、补偿标准的确定、安置方案的选择、各类资源的分配、开发性生产项目的选择与抉择及决策等涉及移民个人或集体切身利益的工作发表意见,充分参与,并尽可能将属于移民与村组的权利还给他们。当移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诉。充分的公众参与是确保开发性移民顺利进行,移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2.开发性移民的特点
(1)整合性
由于水库淹没,水库移民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园,移民区的原有社会经济系统结构被打破。开发性移民使移民重建家园,形成新的社区和社会网络,建立新的经济系统和经济结构,从而达到移民区社会经济系统的重新整合。
(2)开发性
开发性移民的关键在于开发,充分发挥库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合理的投入和有效的开发活动,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促进库区的发展。开发性移民是移民安置的根本出路。开发性移民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做法相比,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库区资源;有利于合理利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果;有利于安定团结,实现移民妥善安置。
(3)可持续性
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是通过开发创业,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和发展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使库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可见,保持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开发性移民始终遵循和追求的根本目标。
(4)机遇性
水库淹没是对原有的移民系统的破坏,但在破坏的同时,也孕育着恢复和重建的大好机遇。开发性移民实现了移民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在复建过程中可以去弊存利,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的思路去规划和建设移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系统。因此,水库建设给移民带来了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建设库区机遇。
3.开发性移民收入恢复途径
(1)开发移民的生产技能
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个人的收入主要是由个人的知识,技能所决定。我国非自愿移民中收入低下者,除了物质资源缺乏外,移民的生产技能普遍低下是其主要原因。例如,我国水库工程移民大多是位于交通不发达的贫困山区,移民的生产技术与技能十分落后,而且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其农业生产技术、模式、产品品种常常是多年一贯制。“治穷先治愚”,当移民具有多种生产技能时,移民可以规避单一生产技能下的潜在风险。这也是中国许多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长期经验总结。
(2)制度变革与管理创新
在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发生变革时,与移民有关的政策理所当然要及时调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的变革给移民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在移民管理上要加强创新,如在项目开发中为老龄移民提供养老保险,建立移民参与机制等。
(3)转移移民劳动力
由于失去土地资源,劳动力大量富余。如果不能转移富余劳动力,巨大的就业压力可能导致移民经济发展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区域产业结构转换慢,产业结构升级阻力大,经济增长放慢,从而使移民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在发展经济中要及时地将富余的移民劳动力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移,从安置区向安置区外进行转移,建立移民集镇,以乡镇经济带动移民发展。
(4)建立健全保护移民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移民已经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其自身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要从根源上消除移民贫困等突出问题,加强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实际上,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多样的:
第一,开发商没有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业主将之归咎于物业管理者。在现行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有以下两种:第一,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开发商出售房屋并将小区移交给物业管理者后,随即解散。由于房产市场供不应求,开发商任意违反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极为反感,但通过控告或诉讼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基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业主们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第二,业主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为手段,要求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而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但这种全面服务并非意味小区内一切服务。比如,业主的自行车在车棚中失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安职责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者认为失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由自己承担失窃责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门承担失窃责任一样,是荒谬的。业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全国各地现状来说,新建小区一般都聘有物业管理者,并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别业主无权拒绝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的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具有公益性,业主无权通过放弃对公益的享有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然而新建小区中有一部分业主属于市政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其中的许多业主本身属于低保户或接近低保的状态,失业、疾病已经使他们穷困潦倒,日常饮食、衣物、水电开支以及家庭成员就读、就医等费用已经使他们负债累累,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从实务角度来讲不具操作性。我们知道,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而综合上述三类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保障是不够完善的。为了实现物业管理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对物业管理费收取权进行保障。
2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实体法机制
我国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们下面将具体研究现行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者收费权的影响。
(1)现行法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为母子公司,势必产生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者的后果,应当立法设置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我们提出这种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①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利于业主群体利益的保障。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属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且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多是重合的,这很容易掩盖母公司在房屋开发或销售方面的违约行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间责任独立,业主无法向物业管理者追究房屋开发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②复杂的母子公司关系,会带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业主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比较肤浅,往往停留于字面含义。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复杂的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和总分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离的关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因此,我们建议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准入规则,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2)现行法律对开发商解散项目公司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项目公司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势必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拒绝缴费,因此应当立法设置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规则,严格限制项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往往设立一个子公司,章程里约定,由该子公司专门开发某个项目,待项目结束后,该子公司清算终止。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由于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开发商作为母公司,可以从子公司赢利中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又已经清算终止,失去主体资格,业主无法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也不会有股利上的间接损失。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如此运作,在于法律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们建议立法应当确立项目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项目公司所开发的小区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起已达两年。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为起算时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①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但是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小区只有在入住面积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满1-2年,才可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毫无疑问,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明小区被销售出去了,有真正意义上的业主。②规定两年,主要是为了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假使项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可以在诉讼时效时及时追究。其次,项目公司清算时,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于一定年限届满后,才可动用。这是为了保障另外50%业主的利益。
(3)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程度不够深入,贫困业主无力承担物业管理费,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住房救济与福利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我们知道,贫困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不是不愿意,而是无能力,因此从现有物业管理法律机制内部无法解决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政府对于低保户业主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来说,政府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低保户数,减轻地方税收或直接对物业管理者进行拨款。
3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程序法机制
物业管理者无法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现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额程序解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从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看,绝大部分每年只有几百元,对于中等收入的业主来说,这笔费用不高。但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住户人数多,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总额则非常巨大,故物业管理公司必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有一定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可以避免无谓的时间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承认;另一方面仲裁的费用过高,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虽可追讨到部分物业管理费,但支出的仲裁费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不利。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来说是小额的,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二审终审,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有可能提起上诉,这不但损害双方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谚——“司法不理琐事”。试想,为了几百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要经受二级法院的审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两次审前程序及两次庭审程序,做笔录、写判决,这对于社会来说太过浪费了。
第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支付令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只是形式审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小额程序来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从国外小额程序的运行来看,其对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解决卓有成效。
首先,小额程序对诉讼标的有法律关系性质或金额的限制。就法律关系性质来说,仅限于几种简单明了的关系,比如简单的借贷关系等;就金额来说,争议金额不能超过特定数额。物业管理费纠纷是十分简单的合同纠纷,且金额很小。
其次,小额程序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简单化。我们知道,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实际上许多理由是由物业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引起的,当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引起的,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还担负许多社会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在物业管理费收取纠纷中禁止业主反诉比较妥当,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对物业管理者追究责任,则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纠纷涉及金额小以一审终审方式解决是相当合适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承认小额程序,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的推进,小额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因此在未来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中适用小额程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4结语
二、把住关口
严格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的;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加强内控
企业业务招待费内控制度大体包括:预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报销制度、监督制度(国企还有职代会监督、纪委监督)等等。财务人员一是要把好预算关,根据往年经验和当期企业实际,核定发生基数,把招待费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要严把票据关,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的大小要符合要求,并做到单据齐全,将开会的餐费直接包含在会议费中开票,培训中的用餐直接开成培训费,业务宣传的有关费用开成业务宣传费,这样才能计入不同的费用科目;三是要把好统计关,及时统计已发生数额,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加强控制,确保不超预算。这样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控制,既加强了财务监督,又便于税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用外购或者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如果金额较大,为了避免纳税风险,要做好税务处理,下面我分别说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说税务处理问题。1、增值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若用外购的货物赠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按“其他所得”由送礼企业代扣代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先将礼品的金额作为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计算个税额,应代扣代缴个税=[礼品的金额/(1-20%)]×20%。
五、规避风险
业务招待费如果使用和处理不当,能给企业带来形象风险、税务风险、违纪风险甚至法律风险。下面我结合一些现实例予以说明。1、企业形象风险方面,去年河南一家电厂在春节给有关人员送土特产的礼单在网上曝光,不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企业办事困难,也给接受土特产的人员造成尴尬,企业应加强对礼单和重要接待者的保密管理及有关办事人员忠诚度和素质培训。2、党纪政纪风险方面,去年12月4日,中央出台了八条规定,核心内容就是严禁用公款送礼和超标准接待,海南一县财政局局长因为三顿饭吃喝了1.5万元被免职。3、法律风险方面,去年曝光的跨国公司葛兰素史克变通账目行贿受贿案,给医院和相关官员送礼,重学术的开专家交流会,重财的送钱,重色的送小姐,想玩的搞旅游,业务量呈几何级数增加,虽然在营销上是成功的,但触犯了法律,被查处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区高管层和很多区域经理、医药代表被抓,轻者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重者导致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单笔礼金超过5000元接受者就达到了受贿立案的标准,有可能会引起检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曾有一些企业,单笔或单个礼品超过5000元,在查账或审计中被发现,最后导致收礼者被调查。
1单管跨越系统的设计
室内单管采暖系统改造方案是指在现有的单管顺流式系统的基础上,在各层散热器的供回水间增加跨越管,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安装温控阀,由此构成新的垂直串连单管跨越式系统。这种安装跨越管和温控阀的办法同样适用于单管形式的新建系统。其中,跨越管分流系数对于系统整体特性的影响较大,是问题的核心。
1.1分流系数的选择对系统调节特性的影响
分流系统的大小直接影响流入散热器流量的大小、进出口温差,进而影响散热器的调节特性。图1显示了随分流系数变化,散热器相对流量和相对热量之间的关系。(横轴为相对流量)
图1分流系数对系统调节性能的影响
表1在不同的分流系数下6个房间所需的散热器片数
分流系数90%80%70%50%30%10%
散热器片数1208981767474
从图中可以看出,分流系数对调节性能的影响是非线性的。随着分流系数的增加,散热器调节特性逐渐向线性逼近。但是,为了使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温度,室内设计散热器片数要随分流系数增加而增多。如表1所示某一建筑6个房间在不同分流系数下所需散热器的片数。
1.2单管顺流改造成跨越管系统的设计
最有代表性的单管系统改造是加分流系数为70%的跨越管。如图2所示一实例,五层住宅的立管上有五组散热器,原来为单管顺流系统,现在改造为单管跨越系统。各个参数如表2、3所示。我们根据加跨越管后系统流量的变化、散热器散热量的变化情况等性质分别讨论单管跨越系统的系统改造设计问题。
表2各个房间热负荷
楼层12345
围护传热系数W/℃55.2953.0453.8553.8559.12
房间热负荷W1492.831432.081453.951453.951596.24
1.2.1加跨越管后系统阻力的变化
表3改造系统设计参数
室外设计温度室内计算温度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分流系数
-9℃18℃95℃70℃0.31
如图3加跨越管后,管路的总阻力系数发生了变化,设为S。设S1为散热器一侧阻力数,S2为旁通管一侧的阻力数。则有:
表4旁通前后阻力变化
管段号流量Kg/h长度m管径mm总压降Pa阻力数Pa/(m3/h)2总阻力数Pa/(m3/h)2温降℃
1194.1312076.622033.081117320.9
261.4322076.5920296.48
1255.56220323.44952.00949525.02
表4为计算所得的数值。其中,1’为原单管顺流系统的管段。1和2是单管跨越系统中的散热器管段和旁通管段。2管段的长度为2m,1管段的长度为1m。可以看出加跨越管后,阻力数和压降都减少到原来的23.69%。从一个计算单元推广到整个系统,系统阻力减少到原来的25%左右。
1.2.2加跨越管后散热器散热量的变化
加跨越管后,散热器流量减少,出口温度降低,导致散热量降低。但是散热器的供回水温差加大,抵消了部分流量减少所带来的散热量减少。从图4中各楼层散热量的变化可以看出:在设计工况下,加设跨越管,散热器的水流量减少了70%,可是散热量最多也只降低了8%。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进出口水温的大温差弥补了因为水流量的大量减少而降低的热量散失。
1.2.3加跨越管后室内温度的变化
根据散热量的变化来计算各层室内温度。原设计室内温度为18℃,计算结果发现,改造后各层温度都在16.5℃左右,全都不符合标准,偏离室内设计温度近2℃。
表5改造后室内温度(在改造前散热面积和流量富余量不同的条件下)
1.001.021.041.061.081.101.12
1.0016.3416.5917.0817.3117.5017.8518.20
1.5017.0317.4117.7818.1518.5118.8719.22
2.0017.4617.8318.2018.5718.9419.2019.45
目前实际在系统设计时都偏于保守,设计散热面积偏大,而且运行单位也一般采用大流量运行,因此现在较为保守的散热器设计可以弥补散热量的轻微减少而保证室温达到设计要求。由表5表示了在大于设计流量和设计面积的条件下,增加分流系数70%的跨越管后,室内温度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当实际散热面积超过理论设计面积的10%以上,即使系统循环水量不变,改造后的室内温度也可以满足要求。
1.2.4加跨越管后同程系统的稳定性
单管顺流加跨越管后,系统的流通面积大大提高。根据实际系统的水力计算,跨越安装前后立管阻力会减少80%以上。立管阻力过小,会造成严重的水平失调现象。在设计时,需要对系统进行认真的校核计算。
1.3单管跨越管系统的新建设计
实现计量收费之后,系统必须具备可调节性,双管系统调节性优于单管系统。但是单管系统占用空间少,管道简单,适用性较广。如图5,左边系统入户干管布置在天花板下,各组散热器顺次连接,可以避免系统管道过门。右面系统管道可以布置在下一层天花板上,或埋入用户水泥垫层内,管道布置简单美观。从经济上分析,虽然散热器片数比双管系统要多,但是少使用了一根管道,所以总体造价少。
图5单管跨越系统室内布置图
1.3.1跨越管管径的选择
对跨越管管径的选择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该比散热器支路管径小一号,一种认为两者的管径应该保持一致。使用不等温降进行分析计算,观察这两种方案下的散热器温降。
表7调整管径满足不同负荷
房间编号12345
20(同号)19.4518.737.8818.9520.8
调整后的温降19.4518.722.1518.9520.8
表6负荷如表2时不同方案下散热器温降
跨越管管径12345
15(小一号)13.613.0513.2513.2514.55
20(同号)21.620.7212123.1
通过计算,如表6,可以看出小一号选择的温降小,这会使散热器流量变大(与其他分流系数情况比较),热调节特性不好。而选择同管径,其温降合适,调节特性改善。负荷同时增加或减少时,各散热器的温降不变,仍然使用同号管径最合适。
当部分散热器负荷改变(如第三组热负荷增加一倍),若仍按同管径设计,各个散热器温降如表7第一列所示,第三组散热器温降过大。所以,对于第三组散热器必须选择小一号的旁通管。调整后,温降如下表第二行所示。
因此,对于实际设计而言,选择什么样的跨越管管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3.2温控阀选择
目前温控阀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通的高阻力阀门,一种是新兴的低阻力单管用温控阀。选择的标准是看是否满足阻力和温降的要求。
表8使用高阻力温控阀散热器温降
房间编号12345
负荷一致25.824.725.125.127.5
负荷不一致21.5520.7422123
当负荷不一致,即同一立管上各组散热器热负荷相差很大,如表7中负荷大于其他散热器一倍的散热器3选择同号管径的温降为37.88℃。而如表8,选择温控阀系统无法实现。因此,对于单管系统,尽量使用低阻力单管用温控阀是必要的。
2室内设计温度的选择
实现计量收费后,供热系统要满足用户的各种调节需要,对于室内设计温度的选择,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应该提高室内设计温度,以满足用户的调节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需改变,不同用热量的要求可以通过流量的变化来弥补调节。
从满足用热要求的角度来考虑,作为大多数的乙类住宅,供热系统保证的室内温度为18℃,最高时可达21℃,这是所有供热用户都在使用时的情况。实际上,还存在大量和用户作息时间相反的公共建筑,例如学校以及一些社区服务机构。同时,计量收费后,用户自己控制热量消耗,为了节省费用,常常只打开部分房间的散热器。而且即使用户打开自己房间内所有的散热器,也不一定就要求每个房间室内温度都在18℃以上(例如厨房、卫生间和储藏室等)。这样不需要正常供热的用户的流量会向其他需要正常供热的用户分配,而分配的数量和外网和用户的水力特性有关。假若散热器流量能增加2倍,室内温度可以提高3℃左右。采用增大系统循环流量和这种用户之间的流量互补现象,可以满足用户的部分需要。但是为了系统安全设计考虑,可以根据热网热用户的用热时间特征,提高设计室内设计温度1-2℃,
从恢复室内温度的时间来考虑。当在不同时间段内设定不同室内温度时,例如上班时家中温度设定为10℃,下班后希望升到18℃,此时必须考虑室内温度的恢复时间。在不同的室内设计温度情况下(周围房间的温度为18℃,墙体为普通内墙),30分钟内室内空气温度都能恢复到15-16℃左右,并且恢复时间相差不大。这主要由于室内空气的热容较小,升温速度比较快,而家具墙壁等固态密实物体的升温比较慢。所以完全恢复到室内设计温度可能需要2-3个小时,而恢复到15-16℃的只需要半个小时。当然原室内设计温度选取的越高,恢复到18℃室内温度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所以适当提高室内设计温度可以加快室内温度的恢复到18℃左右的速度。
以上提到可以适当提高室内设计温度以满足计量收费的新情况。但是如果一味的提高室内设计温度必将造成系统初投资的大量增加,所以应该按照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室内设计温度。
3供回水参数的选择
供热系统沿用供回水温度95/70℃的设计模式多年,但实际运行时供水温度一般不超过80℃。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认为设计温度不应选择95/70℃,不仅浪费能源,而且造成输配系统的热损失增加,应该选择75/50℃左右的温度作为热媒设计参数。另外,还有人认为应该降低回水温度以提高经济效益。
3.1供水温度的降低对系统的影响
表9和图6显示了供回水温度降低对散热器片数和系统调节能力的影响。可以看出,降低供回水温度,对散热器的调节特性改善很有限,并且是以增加系统初投资即散热器片数为代价的。同时,对于现在的低温运行情况,是由于系统设计不合理、过分保守的设计造成的,和设计参数无关。至于输送热消耗的问题,完全和系统管理以及维护水平有关。所以,降低供回水温度没有必要。
3.2降低回水温度对系统的影响
如果系统采取大流量运行会使运行效率低下。因此,为了使系统高效运行,增大供回水设计温度,采用小流量运行比较可行。
表9不同供回水温度时散热器片数(热负荷1500W)
供水温度(℃)95857565
回水温度(℃)70605040
四柱散热器片数911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