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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或称之判例)的分析,并非将其视为既定的结论并作为论证的依据,而是通过展示司法界对经营者范畴的研究努力,作为理论界把握、认识与研究中国问题的基本素材。此外,本文所提出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视野,虽然其理论前提是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但无意涉及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争论,而只是为了从相关的法律视野去分析本文主题的方便而援用相关学者的观点与结论。
一、判例整理: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该公报对于案件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严格标准,更由于前期此类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照、指导作用,因此可以视为判例,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能够反映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与解释,因此本文也将根据这些判例进行整理与分析。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经营者则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问题,也是众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一条较常见的抗辩意见。对此,从相关判例情况来看,争议或者分歧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个人或者组织:
1、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则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就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正如审理该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本案“首先应当解决作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对此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
2、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其重要的内涵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因此如果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并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则能否成为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必然是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1)高等学校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强调学校的设立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学校的宗旨还是其活动的性质,都决定了学校不可能成为营利性组织。那么,学校能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并要求以该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以擅自使用其名称、从事虚假宣传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则以“原告是一个教育事业法人,不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资格;况且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等理由抗辩。审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一问题作为该案的第一争议焦点,并认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法人,其虽然不在市场上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其研制开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推向市场,并且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间接从市场上获利。事实上,附属企业的上缴,已经成为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因此,中国药科大学的市场经营者资格应予确认。” 在该案中,法院在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时,以从事商品经营为基本的核心要素,但在解释时将其扩大至附属企业的行为,即由于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使其本身具有了经营者的资格。
(2)医院
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先决问题。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理由包括: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患者因病而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因此不是消费者;而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是经营者。 这些观点也受到一些判例的支持。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于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解释,却较为宽松。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或营利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
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判断,不同法院在不同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理解。
(3)律师事务所
在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从事虚假宣传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经营单位,其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等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经营单位,目前将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争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尚无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该案表明,法院持律师事务所不是经营者的立场。但是,也有其他法院并不持这一立场。在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该所和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以及原告伍和家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律师在市场中实际从事法律服务,但是其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上述服务。因此,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伍和家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同理,被告向阳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理由可以发现,其隐含的结论是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也正因如此,在论述裁定理由时,法院有意略去了其对律师事务所可否成为被告的表述,只是指出律师个人不属于经营者。
(4)行业协会
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针对被告关于“摩擦协会为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者,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涉案声明也不是广告。摩擦协会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该案表明,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但是也有相关判例却不认同行业协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机构,专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营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3、初步的结论
初步整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与公布的判例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司法实践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外延判断尚未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与解释。但是,正如各地法院所认识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直接决定着该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该问题无法回避,也需要理论界对此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
二、学说梳理:症结与解决思路
1、学说梳理
从总体而言,法学界对经营者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这一阶段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不久,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所暴露与反映的问题,或者尚不普遍,或者尚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在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基本上停留在对经营者一般内涵与外延的研究,尚未对经营者进行深入的类型化研究。例如,有的仅仅是分析政府部门是否属于经营者; 有的则是简单地列举予以排除的主体; 有的则是绝对化地提出该法不调整非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的则主要探讨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第二阶段则是1997年以后,随着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直接影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效果,理论界开始了对经营者的内涵以及外延的类型化研究。一方面是针对经营者的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而进行的争论,尽管尚有部分学者坚持主体标准,即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主流的观点基本上达成了行为标准的共识,即:“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他人实施经营行为的人、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推销活动的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归入此类经营者,而不再是经营者的例外。”
另一方面,学者们开始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竞争法主体资格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非企业法人,虽然不是营利性组织,但如果其业务范围中含有营利性业务,亦即依法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如有的事业法人,也属于竞争主体。应当明确的是,依法不得兼有营利性业务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具有竞争主体资格。” 有的学者则将行为标准的理论同样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领域,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只要行为人对外从事了市场交易,不管赚取的利润是否分配给其成员,都具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可能性,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更何况,只要行为人参与或者影响了市场竞争,不管其本身是否谋取利润,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不得以其为非营利组织而开脱责任。” 有的学者则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观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将营利性作为经营者的要件,但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一些如学校或医院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有学者批评将营利性作为要件不恰当地限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范围。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法规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范围,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延伸到了‘经营者以外的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问题的症结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学者们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便是从解释论的立场去理解、分析与运用该法的规定。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实践却向制定于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初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各种挑战。这种挑战的基本表现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主体是经营者,按照一般的理解,经营是指一种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合法的市场行为,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固守着对于经营、经营者的传统理解和严格解释,则只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才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与主体;但是,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实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全方位的体制与观念变革,传统意义上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逐渐具备了营利性的特征,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组织、公益单位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逐渐加入了市场竞争的行列,并因部分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产生争议。这些行为与争议,无论就其行为性质、手段还是后果,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相同。但是,对于这些行为,相关的法律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调整,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也不可能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调整。于是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当事人便提出了运用该法加以保护的现实诉求。因此,这一挑战的实质或者说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法律界如何面对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3、既有的解决思路
总结法律界几年来的应对实践,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三条思路。第一,从立法的角度,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予以突破与扩大,从而将传统理解上不属于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纳入相应的法律调整之中。这既包括有些地方性法规将相关主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不扩大经营者外延的做法,如《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进行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也包括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规章对本系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这一主体严格把握,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主体不适用该法,而是通过其他法律的适用加以调整,或者直接在个案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前文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行业协会的案件。第三,对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传统上不视为经营者的主体解释成经营者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该法加以处理。在前述王跃文一案中,法院从目的解释入手,通过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解释为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并将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新兴的文化市场商品,进而将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经营者;在中国药科大学一案中,法院通过分析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上缴,认定大学间接从市场中获利,因而构成经营者;在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则认为由于其会员属于经营者且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隐含结论也就是认定协会属于经营者。
第一种思路属于立法论的解决方式,但即使如此,其低位阶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高位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解决的方法是否基于坚实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第二种思路固然严守法条的文意,但此种文意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第三种思路固然可以适应时展、市场变化对于法律调整的新需求,但有关解释与论证的逻辑似乎过于牵强,需要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说明。
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者内涵与外延问题的认识,应当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局限,从法律主体的理论和部门法的不同视野加以把握。
三、主体理论:不同部门法的视野
笔者曾经并且继续坚持认为: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而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 就理想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其所保护的是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只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至于该行为是由何种主体作出,则在所不问。当然,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实践中,由于法律技术本身的需要,这样的主体需要进行类型化,以更为准确地、典型地反映可能实施破坏竞争秩序行为以及受到此种行为损害的所有各种主体。“经营者”这一概念就是类型化技术的产物,因为只有经营者才可能为了市场利益而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只有经营者才可能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而遭受市场利益的损害。问题在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于经营者这一范畴是如何认识的呢?而从司法判例所反映的争议来看,营利性是否属于经营者的构成要件与特征是困惑与分歧的关键。
那么,在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视野中,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相同呢?
1、民法视野
基于平等性的基本假设,民法所设定的自然人、法人两类主体(姑且不论合伙等第三类主体)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平等。尽管对于法人,还存在着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不同分类,但其区别主要在于依据法律或章程而确立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划分,其意义在于“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不同” 。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除了特定领域的限制与要求外,此种法人的具体分类,对于各类法人在外部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换言之,尽管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千差万别,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他们具有共同的特征,享有基本上平等与相同的权利、承担着相同的义务。自然人、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对其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并不产生本质性的区别。而这正是民法的特殊调整对象、调整任务与调整方法所决定的。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无论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从事普通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作为民法的主体,均统一适用民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是否严格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性的意义与必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前对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一案的处理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在这里,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甚至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关键因素在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利益,因此应当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商法视野
但是,站在商法的立场上,以商法的视野去观察与分析上述民法主体时,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一般认为,商法(或商事法)以商事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商法学者们的各种表述中,商主体、商事活动、商行为、商号等一切重要概念,都是塑造商法视野与商法立场的关键因素,其核心的内容则是营利性。“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 因此,进入商法视野的主体即商事主体,必然是以营利性作为其重要特征。而所谓的营利性,是指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股东作为根本目的,或者是指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 相应地,如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纳入商法的视野,则其所规定的“经营者”以及所界定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中的几个关键概念———经营、营利,均应理解为“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以此为标准,则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才是经营者,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适用的主体。因此,“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事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如科技研究机构)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商法人并从事经营活动;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成为商法人” 。更有学者直接将商事主体界定为企业,提出:“将我国商法之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即可,……具体表述为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表述为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26〕依此则企业以外的所有主体均非商法视野下的经营者。本文前引的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案、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案中,相关法院之所以认定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主要依据与理由便是这些机构不是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实质是以商法视野认识与判断经营者。
3、经济法的视野
依照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看法,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视野的特色在于其着眼于经济活动对市场交易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其活动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这种影响是其他主体依照民商法调整方法所无法纠正与克服的,而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加以干预、协调或调节。如果某些主体或者某些经济因素,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安全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加以自我调节与解决,则同样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如可持续发展及宏观经济安全)进行干预、协调与调节。当然,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家的干预、协调与调节活动,也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由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确定某一主体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接受经济法的调整,是根据其行为对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影响,而非先验地以营利性作为确定主体属性的判断标准:某一主体的活动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则纳入经济法的调整,无论其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如果并不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即使其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但足以依据民商法的规范加以自我调整,则不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于这些进入经济法视野的主体,现行法律冠之以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或者还包括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经济法主体名称。因此,经济法主体依托市场,可谓生于市场、终于市场,一旦进入市场即成为经济法主体,而一旦退出市场即不再是经济法主体:政府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经营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从事着各种经营活动;消费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济法的视野要求对经营者的判断不再着眼于其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而着眼于其经济活动对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这时的经营者及其关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性质界定,已经不再强调其利润是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而是强调在与交易对象的交易活动中是否以获得对价为条件。简言之,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强调的是第一个层面的营利性即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而不再强调第二层面的营利性即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近年来相关法院将企业以外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的各种理论努力与实践探索,正是剔除营利性第二层面含义的过程。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界定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营者主体身份时,不再强调其第二层面的营利性,而是强调其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而获得经费来源,即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市场对价。在宜昌妇幼保健院诉工商局一案中,法院在将医院理解为经营者时所指出的“只要从事了商业经营或者营利”,其实质是将医院活动的对价性理解为营利性,同样不再强调医院的此种对价及盈利是否分配给医院的投资者。而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公司诉中国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对于行业协会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基于行业协会的声明已经介入了市场竞争这一理由,即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市场竞争。
4、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如何界定与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用主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采取何种部门法视野去思考与观察。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用何种视野,换言之应当如何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
四、应当以何种视野认识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正如前文所述,认识部门法主体,应当依据该部门法的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事实上,认识某一法律文件特别是其核心法律制度的属性,也同样应当依据其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黄茂荣教授在分析地下经济业者是否属于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调整主体时指出的:“(其)虽未为其从事地下经济而向经济主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以取得法律上之形式的主体地位,但在像公平交易法及税法这种法律,在其意义下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适当与公司在公司法下之权利能力的取得问题同视。盖在公平交易法及税法,如以设立登记为必要,将不能达到规范竞争秩序或稽征税捐的目的,而法律用语之定义或解释必须取向于其规范目的,亦即从实现规范目的之功能的观点解释之,以探求其真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在市场竞争这一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规则,因此在性质上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属于同一领域,而且通过其一般条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等范畴,成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竞争领域的具体运用。而经营者从事竞争活动的目的、结果与典型形态,是通过竞争获胜而实现盈利并将该盈利分配给投资者,因此也极易被商法学者纳入自己的视野之中。从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也确实是在民法的框架内进行的。法国的法院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侵权行为规范为出发点,将不正当竞争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制裁;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源地的德国,虽然人们普遍寄希望于立法机关确立一条一般的、制止一切非诚实商业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加以调整,但是即使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的单行法律之后,由于该法并未规定一般条款,无法调整该法所列举行为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仍然通过适用《德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加以应对。因此,德国竞争法学者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属于私法的范畴,即使有学者认为其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缘地带,但同样认为其核心依然是私法。
但是,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此种特殊的关系,在认识该法的部门法属性和确定核心概念的范畴时,仍应确立经济法的视野与分析方法。第一,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产物,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运动的结果,因而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是公私合一的法律部门,并不排斥与拒绝其调整对象中的私法因素。相反,其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基本原则中诸种元素都深深地渗透着私法的影响,只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公私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协调而已。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一方面是因为民法本身无法具体列举与调整种类繁多、日益复杂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需要单行的法律予以具体的类型化;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的除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民事权益外,还包括民法本身难以有效调整的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质的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为此,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必要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介入,动用国家权力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以维护竞争秩序。基于意思自治、个体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民法,对此已经无力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保护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依赖的正当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其法益已经从纯粹的个体利益走向包含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内的综合性利益,必然也需要引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
第三,鉴于商事法“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保证商事主体以合法手段实现其营利目的”这一旨趣,而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不应纳入商事法的视野。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追求的是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与保障公平的竞争秩序,因而并不刻意地关注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主体(商人)。换言之,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并不改变其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也不改变其行为在竞争法意义上的性质。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于民商法的宗旨与调整方法,它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因此,在认识其适用主体与制度性质时,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在界定“经营者”这一竞争主体的内涵与外延时,应关注其行为对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不应关注其是否具有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
五、境外法的借鉴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建立和运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是短暂的,因此在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制度构建时,借鉴与参考境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尽管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水平存在着差异,但是境外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其反映的一般规律,可以为我国的制度完善与法律应对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经营者主体的界定方面,境外法的实践也同样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条在规定适用主体时指出:“本法所称事业如左: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同业公会;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人或团体。”对于第4种主体即“其他人或团体”的内涵与外延,台湾学者依据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放弃了获取收入的要件,即包括营利及非营利事业,而且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将政府机关、地下经济业者、非营利社团、财团法人均纳入事业者范围,从而成为竞争法的适用主体,“以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规范目的——维护市场之竞争机能” 。可见,无论是对于营利性要件的放弃,还是对主体范围的扩大理解,均区别于商法的理解,而是依据竞争法本身的法益与调整方法而得出的结论。在法国的竞争法中,其近似商业行为的规定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对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法国《公平交易法》第37条规定:“任何人违法使用国家、地方团体及其公共机构之公有财产,为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要约者,应予禁止。企业或行政之非营利社团或合作社不得经常性地为出售产品之要约、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但上述活动规定于章程者,不在此限。”第53条规定:“本命令之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销及劳务活动,公法人之行为亦包括在内。”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近似商业行为通常系指非商业性组织或个人,从事商业行为而言。就该商业行为之本质探讨,不论为产品出售或劳务提供,与正常之交易行为无异。……此等违规营业,不仅违反有关的交通、卫生法规,逃避税赋,同时亦对正常商店构成不公平的竞争。” 此种主体范围的扩大而不仅仅限于企业,其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其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与影响,而并不关注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营利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反映了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与导向,对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在其第1条概念的规定中隐含了有关主体的内容:“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其注释中指出:“工商业活动一词应当在广义上理解,即不仅适用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特别是此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卖,而且包括职业活动,如律师、医生,不管是私人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因此,就示范法的目的而言,个人或者企业的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关紧要。在整个示范中,该术语的含义是一致的。” 据此,示范条款及解释明确地指出了竞争法的主体界定原则,即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营业、事业者的界定也同样值得关注。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对此,其“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条作了具体的解释:“本法第2条第2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学者们认为,“商业行为,不必限定仅以有商号而狭义地在商业市场进行谋利行为,而系指以产品或服务抽象地引入交易、流通之情形。事业者只要有将其产品或服务经由流通管道,提供予消费者即足该当,至于其是否以此为营利之事业,皆在非所讨论之列。” 虽然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的旨趣与法益有所区别,但其对于经营者的界定同样是从法益与法律目的出发,以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样反映出经济法视野的特色。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既不能纳入民法的视野,运用无差别的自然人、法人概念加以分析与把握,而需要符合其竞争主体的特殊要求;也不能纳入商法的视野,以商法上的营利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而需要以其行为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去界定竞争法的适用前提。因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因此,该法所称的经营者,不应当以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为构成要件。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本文所引判例中有关作家、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只要介入市场竞争并以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或者其合法利益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受到影响,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有关判例应得到肯定与支持。而从立法论的角度,在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这些努力与成果予以确认,以明确的立法语言表达对经营者营利性要件的放弃,从而彻底解决该法适用主体上所存在的可能分歧。如果上述分析思路与结论能够成立,则以经济法的视野分析其他法律中的主体范围时,也当能解决目前存在的分歧。例如,以经济法视野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时,不应拘泥于经营者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而着眼于交易关系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交易的对价性;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我国《广告法》中的广告主体时,不应拘泥于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应关注该行为人是否影响了广告秩序,是否对广告信息接受者产生了利益损害等等。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
[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8-14·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23.
[7]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29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663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12月版,第27页;邵建东:《中国竞争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事实上,由于该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了一部分属于反垄断法性质的行政性限制行为,其主体当然只能是政府部门。当《反垄断法》制定以后,该问题自然也就顺利解决。
[11]陈立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6.
[12]陈有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66.
[13]参见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张玉瑞:《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认识》,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卷),北京: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14]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
[15] 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
[16]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4.
[17]王全兴.竞争法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48-51.
[18]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5-88.
[19]宋红松.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1.
[20]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
[21]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2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0-70
[24]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
[25]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1
[2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5
[27]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9
[28]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
[29]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24
[30]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3-74.
[3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7
[32] 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
二、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够完整。原始性和真实性是电子文件档案的固有属性。纸质档案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容易就可对其原始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而电子文件档案在其形成和处理过程中,信息的可变性是非常大的,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删除或者修改了原始文件,是不易被识破的。同时,在电子档案的处理过程中还具有与信息载体相互分离的属性,因此,电子档案很容易在形成的过程中被人修改,对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可靠性都造成了影响。
(二)档案难以长久储存。硬件、软件以及环境等因素都会在电子档案的生成、传输、应用等阶段产生影响。在储存过程中,电子档案对载体的性能以及环境的要求非常严格,加上其使用寿命并不长,储存载体无法对自然灾害或者病毒的侵蚀进行有效抵御,操作失误或者电压不稳都会严重损坏或者丢失信息内容。因此,档案信息难以进行长时间的储存。
(三)档案的安全性、稳定性不高。随着信息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们都能享受到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便捷,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较强,覆盖于世界的各个地区,因此每个人都可自由进入因特网实现资源共享。在电子政务环境下,重要文件的传输大部分是通过因特网来实施的,在传输过程中,电子文件极易遭遇黑客攻击,导致文件内容被伪造或者泄露出来。电子档案在保存、管理和接收过程中极易受到病毒的影响,目前熟悉计算机技术的黑客较多,就算电脑中安装了防火墙,简易防火墙系统也易被其攻破。所以,电子档案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安全性和稳定性均不高。
三、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管理策略分析
(一)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源数据库。健全的档案资源数据可为政府提供更可靠、更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其查询与利用。确保档案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建立健全档案资源数据库的前提与基础,因为这样才能使档案资源数据系统与电子政务的需求相符。健全的档案资源数据库不仅能深度挖掘信息数据,还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为政府决策。
(二)实施“前端控制”。档案管理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特点是整体性、连续性和现实性,要想使其作用得到良好发挥,就不能长时间地停留于“后端控制”的服务阶段,必须将这种传统落后的策略进行转换,实施“前端控制”策略。档案管理部门主动地提前接入对信息资源的整理、收集和利用工作中的方法就是“前端控制”,这种方法可实现自身管理工作和电子政务系统的同步发展。“前端控制”不仅是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系统管理原理、档案即时归档和长期利用的要求,也是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性的需要。
(三)加强信息安全与标准规范。档案信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管理在电子政务环境下产生了很多问题,档案信息的安全和标准规范问题可保障档案管理顺利进行。由于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导致档案信息要面临的问题较多,为了加强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对电子政务中内部网络的建设进行加强,这也是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网络安全的保证对电子政务下的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从根本上说,政府部门对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也体现出国家对档案信息的建设。所以,政府中的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所制定的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框架实施对档案信息的安全建设工作,从更深层次上解决信息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信用档案模式。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对信用档案模式的建立可将某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反映以及证明。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信用档案建设可为政府机构的联合监管提供更好的服务,不管是对政府档案信息所实施的公开决策,还是对档案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以使其服务能力扩展于社会中,都是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档案信息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建设使科学、合理地管理信息资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在电子政务环境下,信用档案的建立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五)政务档案信息实施公开服务。对国家机关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就是政务档案信息公开服务,公开国家所运行的行政权利,因为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档案信息是政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公开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政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社会群众的利益来公开、公示政务档案信息是实施政务公开的前提,这样可有效改善政务档案信息的质量。
科研项目档案使企业在进行项目的实施中对初期申请、研发、实践等过程的信息保存,是企业档案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鉴于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与企业竞争能力日趋密切的现状,有必要通过对档案深化管理,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1 建立牢固的企业档案工作基础,打造一流的项目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环境
1、完善领导与规划,优化宏观档案工作环境及土壤
企业在进行项目档案的管理中,不仅应完善业务与技术水平,还应该做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调整。在进行档案的管理中要进行档案的分管,设立专门的领导进行管理;然后积极制定企业档案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确保资金、人才、资金能够满足相关工作的开展,从而为企业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优化环境及土壤。
2、完善企业软硬件建设,优化项目档案围观发展环境
企业在进行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中应该完善库房、办公室场所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对各个工作场所进行合理的物理隔离,保证档案库房等场地能够适应企业科研生产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要积极的在企业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将档案信息化与企业整体信息化进行整合、优化的方式,打造科研档案信息文件交流枢纽,从而满足企业对答案信息内部交流、使用、管理、控制的目的。
3、加大人才引进及培训力度,改善企业档案工作人文环境
第一,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者要热衷于这份工作,树立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为科研人员服务的工作理念,本着“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态度,改进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流程。针对科研项目档案专业性强、内容复杂、载体类型多样等特点,加强学习,了解多学科的知识,全面掌握并学会运用档案的现代业务操作技能与管理方式,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荷企业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进行档案工作的开展中要经常的思考、分析、总结、归纳,通过分析企业及项目的特点发掘规律与心得管理方式,正确的理解档案使用者的使用意图,从而实现企业档案管理能力、效果等的提升,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第二,企业要改善当前的档案工作人文环境,并积极的向其中注入文化与感情要素,上级领导要充分理解、尊重档案员工,坚持以人为本。在日常工作中还要为员工提供进修、学习、培训的机会,从而优化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综合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完成改善企业档案工作人文环境的目的,实现企业的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4、通过科学的管控实现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转
企业在进行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中,要完善运转系统的优化工作,坚持推进“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针,强化对文件资料与信息传递过程的管理控制,并积极的优化自身的管理运转系统及结构,从而让档案信息资源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2 通过对企业档案工作流程的规范,实现项目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1、建立健全现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助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企业档案部门要基于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及档案管理状况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在进行制度建设中要将管理办法、赏罚制度、操作流程等详细的进行设计,确保其符合档案工作的所有步骤。另外,要提高各项制度要求之间的关联性与互补性,从而保证他们能够有效的解决在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中发生的问题。
2、做好流程规范
首先要建立归档范围表与签署规定。企业项目在立项前期,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基于项目研发领域及要求制定项目归档范围与签署规定,并对其中设计的研制形式、过程、要求进行详细阐述。签署规定一般由拟制、校对、审核等步骤组成,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要基于程序要求确定签署角色与职责范围。确保签署流程符合签署规定,保证签署文件的法律效力。其次要先做好档案归档后在进行使用。企业科研项目档案归档的第一种形式是由科研部门组建专门机构,进行项目档案的采集、归纳、整理、制作,带项目完工后,整卷交付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处理。第二种形式就是聘请专业档案员,由他们进行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等工作,科研部门则负责实时跟踪、归档。若相关档案没有在档案部门归档、备案,则没有任何效力。通常第二中方法存在三项优点:①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避免科研成果被私自存留;②有效地确保该项目档案归档的及时性、完整性,从资料审查的角度,为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和结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③档案员通过全程实时跟踪项目进度的方式,更加了解研究的效果,有助于为项目部提供有价值、实效性高的信息。
3、提高监督效果
受到先进管理理念的影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已经由被动服务方式转向主动服务方式、由后端保管方式转向全程管控。因此,档案工作应与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相融合,要积极的主动的介入到文件生产源头、流转过程、归档管理的工作中,通过全程实时跟踪监控的方式,在源头上对档案质量进行管控,从而保证归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3 通过对企业科研项目档案潜在价值的发掘,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1、基于信息化手段,使档案工作科研保障职能得以发挥
通过完善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企业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能力。企业要根据“档案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等政府提出的档案信息化要求进行建设。要基于企业宏观发展状况,切实的结合科研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有助于企业档案工作可持续开展的政策,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可靠、实效性高的信息服务,从而使档案工作的科研保障职能得以发挥。
2、建设知识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知识资源是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元素之一。档案信息资源是企业知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以科研为主的企业,科研项目档案更是企业的智力资本。这些智力资本,作为信息流的主体,同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一起,构成企业竞争和发展的三大推动力。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门,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因此企业要深度发掘档案信息资源,做好资源的管理、利用,实现科研项目投入的节约、加快研发速度、强化企业竞争实力。
3、通过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发展引擎提供动力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而档案管理与档案信息化建设则是企业文化不可分割的以部门,它属于管理和服务并重,历史和科技共同存在的多元企业文化。而企业科研项目档案恰巧反应了企业科技。文化、管理思路的发展、变革的历史。通过对科研项目档案的深化管理,将正确的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从而增加企业文化资源储量,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与员工对企业发展的认同感、文化的归属感、责任的使命感。因此,企业要基于历史、技术、管理层面出发,完善企业科研项目档案的深化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文化改革发展,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从而为企业发展的引擎提供强劲动力。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企业自身现状及项目要求完善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将有助于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因此,在未来发展中要积极的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流程规范等,从而完善科研项目档案的深化管理工作,促M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医院 中医名医档案 中医药文化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07.061
广东省中医院始建于1933年,是我国近代史上最早的中医医院之一,被誉为“南粤杏林第一家”。在医院80年的发展历程中,涌现出一代又一代德艺双馨的名老中医,在近当代中医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是将中医药学基本理论、前人经验与当今实践相结合,解决临床疑难问题的典范,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是中医药学术特点、理论特质的集中体现,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经验传承研究对于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百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广东省中医院开始启动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涵括了医案、临床经验总结、研究成果、著作、发明等,全方位地系统记录名老中医的学术成就、专题讲座、示范性诊疗活动和中医临床带教的全过程,为医院深度挖掘、系统整理、研究开发名老中医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梳理了清晰的思路。本文将从明确建档对象和收集范围,创新收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名老中医档案管理制度和开发利用名老中医档案等方面进行概述。
1界定建档对象,明确收集范围
名老中医档案是指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在学科领域内有重要影响力、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医药学家,在医疗、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这一概念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关系到“名老中医”的贡献作为和名誉,二是关系医院档案的质量。因此,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明确界定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是尤为重要的一环节,为此,我院充分借鉴广东省名中医评审条件,确定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
顾名思义,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要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具备深厚的中医药理论造诣,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技术精湛,年诊治人数在当地领先,临床疗效突出、经验丰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在全省及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德艺双馨,为中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名老中医档案的归档范围决定了档案建设的方向,结合综合性中医院的特性,明确档案收集范围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反映名老中医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村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二是反映名老中医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信函等;三是反映名老中医成就的材料,如个人发表的著作、评著、译著、论文、研究成果、书画等;如出版的专著、及其各种创作手稿、研究成果、诗词、书画、奖状、奖牌、奖杯、奖章等;四是社会对名老中医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有关个人事迹的报导等;五是与名老中医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职务任免书、聘书、谱牒、贺卡等;六是反映名老中医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七是名老中医的口述历史材料等[5]。
2改变收集模式,创新收集办法
2.1依托名医工作室,系统收集名老中医档案
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仅靠一纸行政公文和“等、靠、要”守株待兔的收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改变传统档案收集的工作模式[1]。我院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声像、光电等技术优势,建立了“名医工作室”,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名老中医的学术成就、专题讲座、示范性诊疗活动和中医临床带教的全过程,并及时编辑、整理、归纳为情景资料和数据库文件,为中医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形象的情景教学材料。医院综合档案室依托名医工作室,以年度为单位,全面收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科研成果等材料,建立人物档案,按照档案类别,将由名医工作室征集到名老中医材料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统一录入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2.2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畅通名老中医档案收集渠道
名老中医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档案,它是名老中医人生经历的记录,伴随着名老中医的生活轨迹,档案形成的周期与其生命周期是同步的,且档案时间跨度比较大;其次名老中医档案内容丰富,载体形式多样,大部分珍贵的档案实物都由名老中医本人或其家属亲自保管。它的特殊性无疑增加了收集工作的难度,涉及到档案实物所有权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畅通档案收集渠道,保护档案实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名老中医的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益不受侵犯[1]。基于此,针对名老中医档案的特殊性,在依托名医工作室的基础上,改变传统档案收集方式,积极主动,突出重点开展收集工作。
3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开发利用
3.1引入现代知识管理理念,深入挖掘名老中医经验
建立名老中医档案的价值在于深入挖掘、系统整理和开发研究蕴涵其中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为了充分挖掘名老中医经验瑰宝,我院借助现代知识管理的手段,通过现代信息编码技术、知识库、专家地图以及实践社区等的建立,充分挖掘与整理各名老中医的思想和经验,建立了中医知识管理信息库,为名医学术创新传承提供支持,促进名医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转移,也为进一步明确各流派的学术思想整理与临床应用,促进各派学术观点在我院的繁荣提供依据与支撑。譬如医院通过播放中医名医档案中各中医流派的讲课视频,搭建学术流派融会的学习平台;借助名老中医档案的真实记录及中医知识管理信息库,组织编写《广东省中医院中医学术流派》一书,书中介绍了岭南邓氏内科流派、岭南岑氏杂病流派等14个流派的历史渊源、传承脉络等具体内容。
建立中医名医档案关键是对医院名医、名专家中的个人知识经验进行收集、整理、开发、编研,将个人的思想经验转化成集体知识,逐步形成和完善中医药文化资源知识数据库,把名老中医的显性知识更加系统、清晰地呈现在档案利用者面前,从而实现档案的蕴藏价值。例如医院通过对名医的示范诊疗过程及手法示教进行全程录像;临床资料收集摘取成册;将名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及发表著作收集编研成书,如名医《论文汇编》、《专科专病中医临床诊治丛书》、《专病专科中医古今证治通览丛书》等。
3.2借助多种宣传渠道,全方位开发名老中医档案
名老中医档案不仅记载了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独门绝活、科研成果等历史材料,也反映了我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历史轨迹。名老中医作为医院的先进典型人物,是医院文化的一种象征,他们的一言一行体现了医院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2],他们的成长历程同时也记录了中医院文化理念、核心价值观和服务宗旨的发展过程。在对名老中医所获荣誉实物进行归档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名老中医档案展览,借助医院长廊、官方网站、院刊等平台开展名老中医医德教育,宣扬大医精神,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使名老中医档案走出档案室,融入医院,走进社会[3]。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大医精神在院内年轻一代中扎根,还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文化在院外传播。
名老中医档案在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建设和管理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因此,档案工作者在名老中医档案收集工作中做好“打长期战”的准备,将之纳入档案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在整理工作中做好“打创新战”的准备,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整理方法;在开发工作中做好“打协作战”的准备,发挥多部门优势共同开发档案价值,从而充分挖掘隐藏于名老中医档案中的中医药文化精髓,为传承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百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许平安,葛桂珍.高校名人档案收集工作的实践与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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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春华,王临江,张予.名人档案征集、管理和效应[J].中国医学研究与临床,2004,2(8):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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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医生》杂志征订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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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3)10-0049-02
一、正确定位,提高对学校体育档案价值的认识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健全的体育档案,是开展学校体育工作强有力的保障。现在还有少数学校和体育教师,存在对体育档案认知或片面理解的误区,现从以下方面剖析其内涵及价值。
1.体育档案是学校体育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或积累的,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它不仅是学校进行各项体育活动的历史记录,体育教师从事教学工作、课外活动、体育训练、科研等工作的见证,更是为学校体育工作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条件。所以,对一所追求规范卓越、不断发展的学校,绝对是不可或缺的。
2.建立健全完备的体育档案,既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石”,又是今后体育工作的“催化剂”。有助于学校全面汇总,宏观调控体育工作,推动本校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助于将零散的资料完整化、系统化,将实践的经验理论化[1];同时,也有利于体育教师对以前工作进行还原分析、反思,从中获得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不断扩大知识领域,阅读收集教学参考资料,促进体育教师能力的提升。
3.体育档案在上级检查中(督导评估、各种荣誉称号验收等)起到关键的作用。完善的体育档案管理不仅体现了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水平,也能真实地还原一所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情况[2]。通过上级检查、指导,能充分体现上级部门对本校以前工作的肯定,同时也能了解自身的一些不足,更有利于今后开展体育工作。
二、注意“六性”,提高整理和保存的方法
1.整理的科学性、有序性
档案应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号、编制目录、建立全宗等,组成有序体系的过程,整理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以笔者学校为例:档案分类为政策法规文件、体育节、跳绳比赛、体操队列比赛、健康体质、体育器材设施资产账目等,有的分类板块涉及档案材料太多时,再进行细分,如体育节各档案盒的标签,大标题为体育节,小标题依次为:(1)计划总结;(2)秩序册;(3)总成绩记录。整理时,根据材料形成性质进行细致筛检,准备归档时,装订整齐,进行编号,文件名称添入档案盒的目录索引,按索引顺序完成材料入盒归档。在整理体育电子档案时,在单独设立体育文件夹基础上,分别建立与纸质档案同样内容的小文件夹,文件形成的时间、性质在标题上填写清楚,一些先需要形成电子文档的材料,尽量在相应文件夹中建立撰写,为今后查找、使用和保存打下基础。
2.保存的长期性、完整性
在现在高科技信息化时代,采用纸质、电子(如硬盘、U盘等)和网络(如快盘、网盘等)保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电子档案更具简洁化和快速化,能长久保存材料,在对文件修改和查找上更有优势。此外,一定要有防止档案材料的缺失,保持档案完整的实施策略:(1)建立纸质、电子、网络三重保险保存,做好备份。(2)对借阅的教研活动记录等资料要做好登记,及时收回。(3)根据学校需求,体育档案中的部分材料要与学校档案其它内容进行整合汇编时,或向上级部门提供材料时,尽量不要在体育档案原材料中提取,以保持体育档案的完整性。
3.注意档案的规范性、创新性
在材料精心分类的基础上,内容相关的材料可汇编成本。如2012年跳绳比赛的活动计划、活动措施、活动方案、活动记录、活动图片、总结等,整理成书册,再封上彩色书皮,既实用又美观,给人以独特、赏心悦目的感觉。在收集整理有关档案材料时,做到纸张、字体、装订方法一致。这样整理出来的档案材料,整齐一致,样式规范。另外,根据实地条件和材料性质在电子档案上逐步实现区域共享,以达到相互交流、相互借鉴。还可把档案材料制做成多媒体课件、光盘等,用于学校各类活动展示,形成档案管理的特色。
三、体现价值,提高对档案材料的分析运用
体育档案的最终价值体现是利用[3]。如在教师教研、准备公开课、撰写论文时,通过查找有关刊物、书籍等资料,寻求共享、借鉴和查找理论依据;组织竞赛等各种活动时,通过查找以前资料,总结存在的不足和经验,探索今后的改进、创新和突破;在检测体育工作开展实效时,全面汇总以往的体质健康成绩等统计数据,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以此来评定近阶段的体育工作是否开展的扎实有效。
在体育档案运用过程中,要及时、经常性地把收集、整理的材料进行科学分析。体育教师要利用积累的资料、总结、反思的经验、科学的统计数据,不断回顾、翻阅学习,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思路及方法。从而使自己的专业能力、业务素质不断成长,全面深入地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四、与时俱进,提高体育档案管理人员素养
学校体育档案管理者和体育教师必须在思想上重视档案。在档案管理实践中,立足于发展的角度,高瞻远瞩,不断总结经验,寻求创新发展。同时,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知识,使自己具备宽广、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强烈的求知感[4] 。
现阶段,学校体育档案管理工作,普遍还是有体育教师担当,基层学校表现尤为突出,而档案材料的生成和管理必须要有较高的文字综合处理能力和掌握高速发展信息管理模式,这是大部分体育教师所不具备的特长。因此,从事体育档案管理工作的体育教师,应不断修炼自己的文笔、学习计算机应用和掌握网络技术,以适应档案的现代化管理要求。
参考文献:
[1]侯伟,万红秀.学校体育档案管理工作之我见[J].山东档案,2008(3).
专项工作的档案是在社会大发展中衍生出来的新种类档案,因为社会进步快了,每天发生发展的事物也随之增多,这些事情的发生并不是无用之谈,有些政府举行的重要活动,不可能只办一次,每次进行中的记录档案整合,就对下一次的活动有着部分经验的作用,所以专项工作的档案整理工作存在着必要性。
1 专项工作档案整理的必要性
应时代的新发展,社会中的各项工作进展也如日中天,同时开展的一些特殊会议、活动也不断增加,其中一些活动中的记录,召开会议时下发的文件,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于突发的疾病和社会事件进行详细记载,归入档案,如果以后发生同样的情况,调出相关档案进行整合即可,专项档案要做到,分门别类的将专项工作档案做到条理清楚,借调查找方便,档案归类一目了然,方便在资料中吸取经验,在问题之初得出最优的处理办法,为了今后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
2 专项档案整理存在的问题
2.1 专项工作由突发事件转为正常工作后的档案整理归档问题
在某一些专项工作整理成为档案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发展,人们进步,已经不是比较特别的案例,或者已经被冲破,成为日常可以解决的范围,比如曾经爆发的禽流感,已经国家编辑传染病的档案进行管理,那么这一类型的档案该如何整理,是否应该从专项档案中转移到医学中的传染病档案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2.2 专项档案有名无实
在档案的整理过程中,专项档案的整理还属于不成熟的阶段,它不像其他档案类别已经有了规范化的管理,档案整理人员的不熟练,对专项档案范围的不熟悉,造成了专项档案整理的有名无实,往往只整理记录了,各项会议中的文件,领导的讲话,一些普通的会议计划总结,而忽略了一写与社会相关事件的,影音文件、实况记录、和与事件相关的重要文件,这样专项档案文件的整理,就存在价值来说与普通档案毫无区别。不能给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帮助。
2.3 管理人员工作懈怠
正因为档案管理工作的与众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环境与工作一直在不变的状态,所以档案管理人员对及其容易懈怠,对档案整理工作的懈怠,会导致档案的不完整,整理时,众多有用的档案资源被弃用,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档案的整理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员工一直保持着老旧的整理,不去积极学习新的方式方法,技能跟不上时代的脚步,这会给我国的档案带来档案资源滞后的危机。
3 专项档案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适当的压力激励
目前,许多人都认为高校档案馆是一个比较清闲的地方,没有什么压力的,甚至有的馆员也有这样的看法,工作机会竞争的激烈和就业的压力对其构不成多大威胁,在档案馆岗位设置上也极其不合理,忙闲不均,致使有些人工作中无事闲聊,不思进取,这样就会极大地挫伤爱岗敬业、踏实肯干馆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压力才会产生动力,适当的压力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应该让其领悟到工作懈怠就会而临可能被淘汰的后果,让其改善工作不思进取的局而,同时,也要加大对工作中的积极肯干、爱岗敬业的馆员的奖励,营造出一种积极进取的、和谐的工作氛围,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工作的价值,产生一种成就感和对树立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3.2 环境激励
由于档案馆工作的特殊性,有的馆员职业懈怠随之而生。因此有计划地安排档案馆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培训或轮流在不同的岗位或不同地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变换,可使档案馆员保持好奇心和新鲜感,并且岗位的变换,有利于让员工全而系统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档案馆职业和员工是一种双赢的安排。遇阻代庖的现象,这样长久下去对整个档案事业是不利的。
3.3 建立情感激励机制
碛幸恢О岗敬业的档案人员队伍是高校发展的根本保证,学校管理者应该注重情感上的投入,通过尊重、信任、关心档案人员,并与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彼此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信任、关心、互相支持融洽的氛围,以激发档案人员的工作热情,使他们愉快地为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积极主动地工作。
3.4 为专项工作档案单独设置全宗
站在综合档案馆的立场上,也可以认为有不少活动过程是由多个主体单位合作进行的,实际上可以将客体看作是这种活动过程的中心,而不是主体。“如果文件数量庞大、独立性强,就可以专门设立时机构的主体全宗,将该项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档案文件都组织进去,就是说,即使可以把不少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的核心看成是客体,在综合档案馆中也仍然可以按主体全宗的形式去组织它们。”进而,笔者认为不妨直接为专项工作设置客体全宗,如“某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档案”、“某市既往有偿供血人员普查档案”等。
3.5 确档案收集的范围和重占,每种形式的档案分别整理归档
一是必须以本级文件为主,同时兼顾上下级文件;二要特别注重原始调查表、登记表、统计表的收集归档,其中文书档案的整理,原则上可一律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执行。
3.6 文件的分类
在整理专项工作档案时,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则上按文件的形成时间划分年度。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实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档案,就可按“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分类;第二,专项工作一般不要按组织机构进行分类,一是因为专项工作机构不固定,即使分工明确,后来人利用档案时也会因不清楚其职责分工而带来诸多不便;二是因为在专项工作中有的机构因分工不同,干了很多工作却很少形成档案。所以应尽量按问题进行分类,甚至可以直接按活动自身的阶段来划分整理档案。
结束语
专项档案的产生是顺应时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可以结合社会的需求,帮助社会更好的发展,从多方面整理出的档案,为今后的相关活动开展提供了经验。同时也因为专项档案的系统性管理为档案管理的整体带来更加系统性的升级,在社会发展中,专项档案的整理与群众息息相关,做好专项档案的整理,提高档案整理人员的素质与工作劲头,认真的对待每一件专项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才能让社会发展更加和谐,更加有条理,为国家的发展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 符合扩大档案资料的收藏和管理范围的需求。随着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档案馆(室)不仅要接收和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资料,而且还要接收和管理电子形式的档案以及多种新型载体的档案,这种发展趋势势在必行。
2. 符合利用档案信息的需求。现今提供利用的档案,不仅有文书档案,也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以及从档案原件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档案信息。要求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档案信息需求的大潮,已经开始并正在冲击档案传统的服务方式。
3. 从服务方式上看,除要求提供档案原件进行摘抄外,还要求提供不同载体档案的修复、保护、复制服务。而且这种需求已形成较高的呼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知识经济社会淘汰。
二、档案工作创新需要坚持的原则
1. 坚持推动档案整理原则。档案工作创新是档案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档案整理工作则是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方面,档案创新能够反映档案整理状况,人们通过具体地利用档案的活动集中反映出档案创新工作和档案整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档案创新要以档案整理有序为基础,把便于检索方便利用作为确保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前提与条件。档案工作创新,客观上要求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创新。因而档案工作创新与档案整理有着密切相关的内在联系,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2. 坚持推动档案利用原则。档案利用是档案创新的基本立足点,档案创新与档案利用的目的是,满足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需求的客观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将档案信息开发并传递给利用者,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活化和共享。即档案创新工作要为档案利用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发展档案事业。可见,档案创新是为档案利用服务的。
三、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 思想观念上要创新。任何工作的跨越和创新,都必须有一个崭新的有创意的思想观念作前导。要充分认识创新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动力,档案工作的建立、发展、壮大离不开创新。在当今社会,档案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唯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试,大胆闯,才能在探索中前进,创新中发展。
2. 基础管理工作上要创新。基础管理工作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利用,都有一整套紧密相联的工作流程,每个程序的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载体已呈现出多样性的趋势。如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电子档案,同纸质档案相比,具有更方便、准确、高效的优势,但在收集、鉴定、使用、保管、保密和安全等诸多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值得探索研究的新课题。如从我国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这个规则的贯彻实施,改变了机关传统的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方式,兼顾了计算机和手工管理两种方式,这实际上也是档案管理手段的一种创新。
3. 服务机制和手段要创新。在服务机制和手段上的创新,主要是服务的观念要更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创新,服务方式要创新,并且要有一定的机制作保证。
四、档案工作创新推进措施
1. 在工作重点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围绕重点工作,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寻找工作的突破口,找准主攻方向,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工作重点的创新,带动、提高其他工作的创新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为了更好的对技术档案进行管理及便于查阅,根据塞罕坝林业生产的作业项目特点主要分为4大类:育苗技术档案、工程造林技术档案、营林技术档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档案。
育苗技术档案。对育苗材料整理归档可以提高育苗管理水平,积累育苗技术经验,掌握各树种苗木生长规律、合理制定育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重点工程造林项目提供优质壮苗。其档案归档范围:各林场苗圃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全场年度计划、完成面积及产成苗量、存苗量统计表、施工卡片。
工程造林技术档案。工程造林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造林(生态防护林工程、“再造三个塞罕坝林场”项目)是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要求高标准、高质量。为确保工程造林出精品,充分发挥塞罕坝在工程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必须加强工程造林技术档案的管理。其归档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对工程有指导性的文件。主要包括:领导讲话、会议材料、项目规划、实施计划、上级下达的文件等。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典型材料、简报、进度报表等。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书、项目批复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卡片、承包合同、成活率调查报告、竣工报告、管护措施、工程规划图、竣工图、声像、照片等资料。项目申请书、科技成果、成果鉴定等。世行贷造林、迹地更新、首都绿化工程造林档案整理分年度进行装订,包括年度施工设计方案、竣工报告、施工验收卡片等。
营林技术档案。营林档案的建立健全目的是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土地变更的动态数据依据,监测、控制消耗蓄积,掌握间伐次数、亩次、产材量、产材率等,以便更好地为森林经营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归档范围:按年度、作业类别(间伐、次改(抚)、经采、修枝)进行整理。主要包括上级批复的年度施工设计方案、竣工报告、林权证等。
病虫害防治档案。森林病虫害是一种严重危害森林的无烟火灾,严重地危害着林木生长。近些年由于自然气候因素的影响,虫种逐年增加,不仅危害成林,而且也危害幼林地。因此近几年来林场对各虫种的发生发展规律及防治方法、防治效果进行了搜集整理,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防治体系。这些经验和材料的积累在指导病虫害防治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归档范围包括年度防治施工设计方案、竣工报告、防治效果、“四率”评比材料、上级来文以及年度预测预报资料。同时将防治规划图、虫种种类、形态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图及主要虫种发生面积分布图制成图板上墙,做到清晰、完整,一目了然。
林业技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一是加强人员学习培训。挑选认真负责、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职负责档案整理,并派人多次到县档案局请教学习,就档案收集、整理、期限划分、装订、目录录入、保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规范的培训。
1.审核档案资料是医院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等级评定小组在对医院进行考核时,除了到医院进行调查走访之外,还会调阅医院的各种档案资料,这样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医院过去、当前的发展、建设情况,有助于对医院作出客观、公正的等级评定。
2.对医院的档案进行综合管理,将推动医院各个科室对自有资料的整理、总结工作。
由于本医院具有综合性质的特点,使得医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文件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大。各个科室对自有资料进行整理归纳之后交由综合档案室归档,综合档案室再将各个科室上交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等,使得医院的全部档案材料形成一个集合。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集合还将不断的扩展和完善,为医院各个环节的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3.在医院的管理体系中,档案综合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医药卫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说明: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整理、管理工作。综合档案室是医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承担部门之一,是医院进行重大决策的数据支持部门。档案室档案的数量、种类、利用率等都能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出医院的发展情况、对档案的重视程度等等。
4.医院的医疗水平也能通过档案综合管理体现出来。
医疗工作是一项实践性质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医院而言就是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基层医务工作者集体智慧的写照。对第一手临床医疗资料的搜集整理,再由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就形成了医疗档案。医疗档案能够全面的反映出一个医院的实际业务水平,是医院等级评定工作的参考要素之一。
二、以档案综合管理来促进医院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
(一)对当前的馆藏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医院的具体实际为前提,建立与医院规模、功能、管理水平相配套的档案管理结构体系,确保医院的各类资料能够被及时的搜集、整理、归档。对于医院档案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材料属于重点管理的范畴,即医疗管理档案、医院管理档案。涉及到医院管理的档案类型主要有医院人事档案、医院文书档案、医院组织管理档案。涉及到医疗管理方面的档案有医疗经营管理档案、诊疗设备档案、医疗质量档案、教学任务档案、科研档案等等。
(二)不断增强基础工作的管理力度
第一,对于基础性的工作要加强管理,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第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档案,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档案资料的快速检索、查询等。第三,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做好档案的分类、编号工作,使医院的档案始终处于一个有序状态。第四,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的搜集范围、搜集时间、搜集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将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有效的责任溯源机制;针对档案的管理、使用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资料大多以纸质形式保存,所以在选择保管场地时一定要远离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远离火源、水源等等,确保保存地点的干燥。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还应注意档案防盗、防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