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26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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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篇(1)

二、各项目部须将士建工程造价款的0.5%~2.5%作为专项资金,安装、装饰工程按造价0.5%~1.0%作为专项资金,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安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各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安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含租赁设备费用)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新增新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1999]第24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冒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其发生的费用列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峰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四、项目部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五、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各项目部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核准。

六,公司财务与项目部每季度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

1、公司财务部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汇总表》;

2、项目部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明细表》;

七、公司对则务与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帐、报表等;

2、实物与帐册是否相符;

3、推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舌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凡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若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计到下一个承接工程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篇(2)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也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将农村社会保障定义为: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或政府对农民在疾病、伤残、年老、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和社会一起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与内容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四方面的内容。农村社会保险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三、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杜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我党执政合法性的现实需要。

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缺乏法律支持,不具备可持续性;保险金筹集缺乏社会性;基金管理和运营混乱,缺乏安全保证。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建设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和管理不足,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资金投入:一方面,政府在资金紧张的条件下用于社会保障的资源比较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财力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同时,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监督机制仍然不健全,在资金筹集和补偿机制上缺乏科学预算,广大农民无法对合作医疗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总体欠缺科学性。

(三)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统一立法缺失与地方立法较成熟并存。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门统一立法。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规章方面也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这无疑大大阻碍了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四)我国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福利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制度改革十分滞后。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养老、医疗、救助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大,相较而言,农村社会福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五)我国农村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优抚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落后于国家其他制度改革。在农村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过去的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安置退役军人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了。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农村优抚对象根本无法自行购买住房。这些问题都表现出如何有效地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十分实现而紧迫的课题。

五、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立法,就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障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3)

【关键词】

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

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体现了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社会保障最新改革趋势的需求。在中国目前的社保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出现问题绝对会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保障公平的程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研究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社保制度的有效果有效率的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社会保障和和谐社会

自古以来的中国,始终追求政治和谐和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完整提出的,国家也将此正式列为我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的文件中有:也提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二O二O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代表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障碍

根据已有的文献综述可知以往的专家学者们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利于现在的和谐社会建设。曹春燕从社会保障的大体面、国家政策管理制度和百姓的意识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也有学者从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平衡和立法工作滞后的角度分析了目前社保制度建设中的障碍。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有如下几点。

(1)由于目前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导致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出现不太适应情况,甚至在某些模块出现漏洞和空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而旧的制度还没有完全摆脱,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流动性差、管理不健全、人们的观念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等,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目前的社保制度存在一些不公平,其中具有历史原因,也是由我国的制度体系原因产生的,其中有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3)在实际的立法执行过程中,社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执法力度不太到位。

3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法

为了能使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更加有效和健全,需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全力实现全面覆盖并坚持实现公平为本的目标,让更多普通老百姓享有社会保障。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并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建议设计有层次统一的多元城乡整合模式,按照和谐理念下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社会统筹,设立大病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所有的这些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出现有人钻漏洞导致社保项目形同虚设的情况出现。董克用指出政府的信誉和强制力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承担责任的依据,政府的责任是为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中的财政投入以及制度设计与管理,强调了政府在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强调集体安全的同时并不忽视个体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还体现为明确界定社会保险个体参与方的责任。米红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表面到实质的“三步走”战略思想与理论,建立可持续有层次和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核心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个阶段是统筹兼顾、动态衔接,主要是为了建立大区域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步是最终建立和谐社会保障体系,从大区域衔接发展到全国范围内的衔接。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如下。

3.1建立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系统建立与社保财产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该体系应该是刚性的。资金流入渠道是开放式的,但是流出是封闭的。也就是说养老金只能用于养老金的发放,以此防止某些不自觉的管理者挪此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社会保险资金是国家老百姓的晚年养老钱,对其安全性必然要求很高,并且是绝对安全,所以它的安全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性。社保基金完全不适合投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即使拥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大量信息的券商,在证券市场上也有许多以失败而被终结。如果满足各项要求后,社保基金可适当投入收益良好的基础建设项目中,在保证万无一失的情况下酌情投入。但是一个项目投资比例不能很大,不宜介入管理。

3.2兼顾效率公平在社保制度中公平和效率是同等重要,将公平和效率两大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重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普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拿农民工为例子,他们长期生活在城乡之间,既是工人身份又是农民身份,但是暂时我国的社保制度异地不能很好的续交,因为这样的不便利就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实际劳动权益。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层次和使用模式,选择最恰当的税费设计与给付方式等途径,逐步实现公平和效率。

3.3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社保基金的政府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保证资金有人管受人控。政府要不断的逐步提高社保资金收益,增大社会福利创造好的机制。同时也要创新社会保障的方法,必须强化政府在社保制度建立中的责任,防止出现漏保和重保等模棱两可的现象。政府要在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制定统一的规划管理方案,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认识,根本上转变人们旧的社会保障观念与意识,为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思想环境。

4结语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个大的环境系统中,对权衡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整体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发展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公平效率,事物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只要我们尽全力去制定实施,就可以不断的完善和保证社保制度。

参考文献

[1]胡涛.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保障公平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7.

[2]曹春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国际学术动态,2008.

[3]邹东涛.发展和改革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篇(4)

社会保障的功能不是一种单一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伦理的局部调节功能,而是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经济结构变化导致社会结构变化中形成的一种复合型社会功能系统。

首先,社会保障具有“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如前所述,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收入补偿、支出补偿以及互助互济,使受到创伤的社会机体得以恢复并重新投入运行;通过社会保险费的统筹调剂作用,以及通过救济、扶贫、扶持经济开发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调节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过分悬殊,减少社会贫困现象,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通过各种扶持和转移支付提高全社会的就业水平和福利水平,调节市场竞争机制、效率机制、动力机制与社会公平机制、均衡机制、稳定机制之间的矛盾。

其次,社会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层的间接的影响力。诚然,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改善劳动力质量,减少了工人家庭生活波动,通过转移支付制造市场需求等方式刺激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刺激作用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是有限的。并且,从政府的角度看,所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被付出的代价所抵消,其主要效用还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以及造就一支驯服的劳动力队伍。即使仅从经济意义来说,“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创造的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生产条件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同社会保障开支刺激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相比,也不知道要大多少倍。1978年联邦德国总理施密特在答复美国《商业周刊》记者提问时,明确承认,联邦德国利用“社会费用”换来了劳资之间长期存在的“妥协气氛”,而且这种“妥协气氛”同联邦德国战后出现的“经济奇迹”是密不可分的。这一语道出了问题的真谛。

二、社会保障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途径和内涵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并由政府主导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就像市场机制天然地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化解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风险与矛盾,它满足着人的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维系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维护着发展中的过程公平,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社会保障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以及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符合并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篇(5)

关键词:和谐社会;林区社会保障;制度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forest are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00-01

1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的社会,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不会因为他的地位、职业、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我林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林区生产特点上,存在正式、合同制、大集体、知青和季节性用工等五十余万人。这些用工制度导致职工身份的不同,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同。特别是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障工程以来,随着木材大量减产,导致大量企业和各种不同身份的职工被剥离或下岗。这部分人大部分被排挤在保障体制以外,没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需要落实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上。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极不公平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也格格不入。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只有公平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能到来,否则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一句空话。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认识和谐社会的一个视角,只有当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候,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会到来。

2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2.1 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公平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2.2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加快建立健全林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障林区最低的生活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林区社会保障的缺失,不仅严重影响到林区的社会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3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建立林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3.1 加强立法工作要公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区社会保障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以法律形式规定林区社会保障的原则、性质和组织结构;规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办法;规定政府扶持林区社会保障的责任方式等等,使林区社会保障事业有法可依。

3.2 做好宣传和规划工作要根据林区的特点,制定出适合林区的宣传教育规划,按照“舆论先行”的原则,在林区进行广泛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社会保障优越性宣传;要建立社会保障宣传日,确立宣传主题,扩大宣传效果,让林区了解社会保障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增强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保障的意识。要加强政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将建立林区社会保障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须把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配置社会保障资源。一方面,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3.3 目前林区主要责任是保护森林维护生态,是为全社会公益事业做奉献所以加大对林区社会保障的投入。切实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推进由财政支撑的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在资金筹集上,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如何筹措林区社会保障资金是林区社会保障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要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中,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在财政支出中公平地划出林区社会保障基金,才能确保林区社会保障资金的足额到位。另一方面,可以接受社会对保障事业的捐助、部分罚没收入、土地的转让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都可以吸收充实到社会保障资金中来。国家还要可以通过开征新税源或完善有关的税收制度,以保障林区社保资金的来源。建议财政部发行社会保障特种高利率国债,提供适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种建设项目。

篇(6)

    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城镇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服务较为完善;而在农村这方面的情况则恰恰相反,二者之间有较大的保障差异。在财力来源、保障内容和范围等方面二者均自成体系、互不影响。如果要从水平较低的农村养老保障进入水平较高城镇养老保障,必须要跨越“农转非”等一系列制度障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之间的差距将会慢慢缩小,最终达到发展水平协调一致。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居民,60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可是我国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其中一亿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而且由于生活条件的进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岁,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加,面临老龄化、高龄化、空巢期的同时发生,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城乡二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与长期存在是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相联系的。可以说,二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是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客观要求。最初形成的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包含农民,除农民可凭借土地取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样的设计是为了保证为推进工业化提供稳定的原料、农产品与资金来源。二元养老保障体系在特定的时期内,使国家以极低的成本维持了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辅之以其他社会经济政策,农业积累被源源不断地转化成为推动工业化的资金和原料,从而保证了我国的工业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系列城乡分割的政策安排却导致二元社会格局的凝固化,使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大大延长,并由此导致了养老保障二元化的长期存在。这与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新形势极不相符,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

    2. 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以国家法律保证强制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必然以国家立法为保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

    法律是农村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都使得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和强制化轨道。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之所以进展不力,法律责任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首先,缺乏正式的家庭养老保障法。长期以来,家庭养老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道德约束行为,对于家庭养老的良好表现可以得到赞扬但缺少法律的认同,这样就难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宣传和普及。相反,对于家庭养老的反面行为也只能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减少这种不良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缺乏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工作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进行了十几年的探索,但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比较缓慢,中央立法机关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来规范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社会保险法(草案)》仅仅是提出了国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性法规,而不是由立法机 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已出台了几部相关法律法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户供养工程条例》等,但由于其针对的调整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特定性,及较低的层次性,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3. 政府财力投入不足 近年来,城镇

    职工养老金的政府投入和国家财政补助总额近三千亿,但占人口总数60%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投入力度及其有限,只有城市的10%左右,人均保障额差距非常大。即使按现在较低的水平,每人每年660块钱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覆盖到全国,也要支付将近700亿的资金,而且老年人口是不断增长的。

    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财力偏向,养老保障资金的投入分配不均,存在重城市而轻农村的现象。第二,虽然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增加了,但其增长速度滞后于当前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对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块钱的基本养老金确实太低,其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此外,未纳入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所以农村的养老金水平总体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国家在城镇养老保障方面负担沉重,但不能因此忽略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和国家财力有限都影响了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国家财力的快速增长表明政府承受能力在增强,循序渐进的推进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放在重要位置。只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金是不够的,政府对于农村老年人生活服务的需求未加以足够重视,没有考虑到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如何更好的满足老年人保障的需求。只有通过政府投入的加大和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来使农民年老以后有可靠的经济保障,加上基本均等的老年服务,农村

    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才能得以解决。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过分强调个人责任,个人交纳是主要部分,但是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宽裕,国家资金投入的减少势必会造成资金来源的不足。政府作为推动农村养老保障的责任者,必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提供资金。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农民因为交不起资金而无法参加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养老保障制度,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使当地政府为之建立了一些保障模式,也由于没有持久的资金支持,大部分最终以农民“退保”而终结,政府无力顾及规模如此巨大的农民群体。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在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金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首先,每年中央政府由于受到财力所限和城乡二元体制局限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难以保证均等性,因此往往忽略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设。其次,我国的财政体制仅仅明确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省和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县以及县以下的乡镇政府作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障的直接责任者,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普遍不足。

    4. 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组织引导不到位

    4.1 管理监督机制不规范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各级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障部门既是管理机构也是其监督机构,既要负责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又要对自身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监管不分的情况下,不仅会使部门成本较高,效率低下,而且也不利于监督,从而管理和监督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地方的民政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会出现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或有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后期又不能及时补充到位。在这样征收状况和管理条件下根本无法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监督管理是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各个环节才能效衔接,在错误刚开始阶段就及时得到纠正,从而保证下面环节的正常运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的收益。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立法滞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得农村养老工作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在开展工作时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普遍存在随意性。检查监督力度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国家投入资金的有限导致资金短缺,阻碍了基金的增值保值。此外,在基金的投放中还存在着经费被挪用和非法占用等现象,基金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 4.2 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 我国城镇养老保障

    制度借鉴了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其发展日趋完善。政府在财政拨款后只是给予监督和指导,进行宏观控制,而诸多运营管理上的细节工作,都是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完成的。但农村相关制度的发展因其经济基础薄弱等限制,没有能力建立相关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也没有在相关方面进行引导,使之建立相关团体来帮助农村居民在缺乏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农村居民自身限制和政府责任上的缺失可以说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受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政府能帮助建立专门的以组织来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去疏通政府和农民间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做到农村居民养老利益和要求有保障,那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一定会有较大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晓庆,黄大薪,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责研究[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9(01).

    [2]杨长福,刘志慧,农村老人“老有所养”之挑战与抉择[J],农村经济,2006(10).

篇(7)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之后的劳动者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来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导致农民家庭生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现阶段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使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必然会使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不再因生计问题而去破坏森林植被,围湖造田,从而会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筹措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投资于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纯农户逐渐减少,农民分化加剧,人口流动增强,新型劳动力就业市场逐步形成。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接纳进城农民工,而且也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随时接纳返乡农民工的转保。因此,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持续实施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就迫使他们通过多生孩子来强化家庭保障。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我国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2004年已达3.2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打破传统农村集体、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间,使得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发展缺乏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只进行适当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投入,土地作为稳定性高的一种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者,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开始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量外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向,土地相对收入不断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趋于下降。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农村的养老保障任务。

(三)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监督体系。从管理机构上看,突出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等。

四、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精心策划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以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与城镇医疗保险接轨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然而,由于筹集资金总量有限以及政府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设置了起付线、共付水平和封顶线。当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更难支付现金部分,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其次,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步政府应尽可能加强投资力度和宣传,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寻求科学的缴费方式,同时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与此同时,适应城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

(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

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没有参保或参保了但无法享受的,而这些人群往往却是最需要救助的单位。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确实有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共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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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从改革开发至今,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各项具体的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日益健全。而随着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与保障水平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有五种主要的形式,这表示社会保障制度从不同角度上对我国农村居民的社会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以社会包厢为基本主体,同时包含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优抚安置、以及社会慈善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在这一框架之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运行已经趋于平稳,随着保障制度覆盖面积的扩大以及人民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种社会化的保障管理及服务体系也基本建立。然而,就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保证的水平普遍性地偏低,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依然存在部分丞待改善与解决的不足之处。

2.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2.1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限

在我国人口组成当中,超过9亿人口都是农民,但能够切实享受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农民却相对有限。在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除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有超过7亿的农民加入以外,其他四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的范围都局限于部分农民群体。与此同时,因家庭收入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也相对不平衡,这直接造成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远远小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2.2农村社会保障对资源的分配不均

所谓资源分配不均主要是指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相对有限。在我国,农村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80%,但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费用中,仅有20%投入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资金主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发挥辅助作用,而国家则是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但多数集体根本无力或者不愿承担,国家的政策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而终也只能依靠农民的个人力量缴纳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然而农民有限的收入往往无法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无法切实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2.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管理不到位

当前,在各部门的努力之下,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及服务体系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随着社会保证体系的不断发展、保障制度覆盖面积的不断扩大以及我国在保障基金投入规模上的增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管理不管是从服务效率上来看,还是基于对管理的便捷性与缜密性的考虑,都达不到保准要求。

2.4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保障存在地域范围方卖弄的不均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通常是以行政的县乡与村为基本单位,其中国家针对社会保障而开展的扶贫与救灾也仅限于部分贫困区域,政府部门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也相对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村社会的基本需求。

不难看出,尽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展、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也不断提升。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依然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3.1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要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相关部门应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现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以及我国不同地区所处的发展阶段,分层次、分阶段地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的网络体系,在全国范围之内建立起农村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为基础,在省级与地方建立起与区域发展相协调的基本保障制度,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发达地区可选择商业保险,而贫困区域则应依靠集体或政府的扶助。依此实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的逐步接轨。

3.2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基金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所以,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必须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建立起专门的保障金筹集机制,通过农民、集体、社会及国家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比例筹集社会保障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比例的设置应依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进行,以便于在全面顾及到农民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作用。

3.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旨在使每一位农民都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进而实现富国安民的目标。所以,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现状,我国必须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利用法律手段的强制性对各级社会保障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依法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有效落实,在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的同时,切实对农村居民的利益加以保护。

3.4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

在现有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要在城乡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所以相关部门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农村与城镇发展的基本现状,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统筹改革,尽量推动农村的城镇化发展,鼓励农民进城就业,以便于推动农村的小城镇化发展。与此同时,应尽量对我国农村的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增加财政力量对农业的保护与投入,推动我国农业及农村的整体发展,通过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方式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

4.结论:

总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依然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仅仅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服务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下,要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与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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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除农民城镇化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人口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提高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内需不足的新途径。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城市社会保障改革获得较快推进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滞后问题日益严重,已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在新农村建设新格局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新型保障体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保制度建设政策缺位,制度难以推进。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缺乏,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表现为体制单一,而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则残缺不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大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广大农村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管理混乱、政出多门,民政部门、寿险公司、计生委、基金会等机构均涉及了该领域,难免出现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几不管的现象。农保事业发展现状与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适应,成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1.2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问题

目前,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的问题,少数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制度建设,但范围仍很小。多数地区仍以传统方式对农村贫困群体进行救助,大多数农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比如针对特定灾害的救济、对困难群体的不定期救济、对鳃寡孤独的“五保”等。这些不规范的保障制度很难起到确保所有人基本生活的功效。

1.3农保制度本身需要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完全储蓄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度,缺乏待遇调节机制;缺乏政府资金引导的机制缴费的标准低,难以达到养老的基本需求,需要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农保与城保的衔接机制还未建立,不符合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

1.4管理手段不适应改革的要求

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农保个人账户系统管理在县级,目前是单机操作,财务管理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迫切需要开发新的个人账户管理系统、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农保队伍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队伍需要稳定。

2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过二十多年扶贫和努力发展,相当部分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摆脱了贫困,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4007万人。但事实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在城市社会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愈来愈大,部分农村已呈现经济社会衰败迹象,伴随城市化进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占用,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城市化进程与农村人口就业水平脱节,从事农业的市场风险增大,农民收入不稳定。更值得忧虑的是,在生产生活条件落后的农村社会两极分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村居民未被纳入基本保障体系,经济基础脆弱的贫困人群有所扩大,导致矛盾加剧。

根据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状,构筑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需要和基本保障,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帮助消除、缓解和应付这些威胁及其对贫困农民基本生计安全的影响,要包括正规的制度安排和非正规的制度安排。我国的社会安全网则外延为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社会安全网。除了强调给贫困群体以有形的保障-如各类保险、救助、补贴等外,更强调应给贫困群体以无形的教育(技术、就业培训及子女义务教育)和服务,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将有形供给与无形服务相搭配、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

3新农村建设下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对策

3.1大力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筹措是关键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建议在保留城乡差别的前提下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税,择机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并逐步完善,使国家的财政能力能够接受。

3.2从农民最为急需的医疗保障入手,加快推广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新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切实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同时,应抓紧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解决农村地区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难题。在医疗制度改革过程中,才提供比较低廉的费同时要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要求。

3.3切实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推进由财政支撑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农村低保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大力加以完善,既防止漏保错保,又防止盲目扩张。要以农村特困群众“应保尽保”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范围。如针对家庭收入核定难的问题,要以县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家庭结构,抽取不同类型家庭进行模拟计算研究,统一计算口径,使农村家庭收入办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4建立“项目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现阶段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同时,进一步探索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比如,应尽快制定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镇企业后如何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等。

3.5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工参保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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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保障;医疗改革;服务体系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 000~2 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 200—7 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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