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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纵观各地所建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不难发现,有些地方往往根据职业特点对农民工进行不同的分类,并将从事特定职业的农民工排除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型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显然,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农民工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农民工除职业不同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区别,他们在务工期间与其他农民工一样面临各种疾病风险。也许将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工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务工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排除在外是因为家政服务具有临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但是,如果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工不能或没有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从事家政的农民工将提供家政服务作为他们的长期职业,那么,将上述两类农民工排除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之外,就是对他们的一种歧视和不公。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随着劳动者阶层的壮大,社会保险的规模、范围日益壮大,在各国都成为重要的保险保障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形成竞争的局面。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共性、竞争性同时还存在很多互补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性质,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围。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客户多层次、特殊的保险需求,而且商业保险具有较成体系的保险原理和技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现融合,便可吸取对方的长处,满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使保险保障不仅具有高覆盖、平民性的特色,还可提供全面的系统的保障,并运行机制、精算技术、投资渠道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国际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且日益发展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医疗保险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发展的时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业务,并据此推出了公开招标业务 。
一、宜春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保险业务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障公司承担的采购招标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投标报价为:
1.参保保费:城镇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20 元;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15 元。
2.理赔限额: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 6 万。
3.理赔比例: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费用赔付比例 75 % 。
参保基本情况: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参保人数为48.33万人,其中成年人25.24万人;未成年人23.09万人,总保费约850万元,目标参保人数约76万人。
参保范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按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三大目录执行。
二、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优越性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补偿支付方式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维护公共医疗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加强了效率性。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盈亏分担协议,双方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分享经营结果,有利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专业化优势,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科学化管理提供技术平台。
同时,政府方面,有利于转变职能,降低成本。政府通过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职能委托专业保险公司落实,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经办工作,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降班相分离,政府得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集中精力专攻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此外,对整个市场而言,有助于的抗风险能力。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则中社会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风险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在此情况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决政府职能所不能覆盖的层面,把社保意外的风险,给予保障,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其相互之间义务关系的合理确定,同时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其次,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仍缺乏经验和动力。保险公司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较少,如何管理日益庞大的保费收入无疑是个严峻的问题,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
显然,社会保障对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采取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以减轻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欠缺广度和深度,在运行机制和效率方面还相当不到位。于此同时,我国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所以怎样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走出旧模式,开始进行新的探索。
越来越多的地区尝试着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进行地比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产生的一个典型。但是,在这种探索发展的过程当中,必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会保险的管理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重要职责是天然具有的。尽管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的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将自己的管理权力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全数转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经营目的就是盈利,而社会保险是以促进社会公平、增加社会福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将管理权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极可能使社会保险功能弱化,社会保险被商业化趋同于商业保险。
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合同制定时,双方的管理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双方管理权限交叉,最后导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导致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因此,双方信息应当是一致透明的,这是提高社会保险运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将社会保险委托商保公司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但如果双方沟通信息不充分,反而会降低效率。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沟通协调,那么一旦遇到需要报销医药费,被保险人可能面临医院、社保部门、保险公司三头跑的境况,大大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这也是有些人反对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在共同管理下,双方应当构建一个共有的信息平台,保证社保部门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够的信息,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
参考文献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般文科称为毕业论文,理科称为毕业设计。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毕业论文任务,撰写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具体地说,在知识要求方面,应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使得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在能力培养方面,学生应学会依据课题的任务,进行资料的调研、收集、加工与整理,正确使用工具书,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撰写技术文件的能力,掌握实验及测试的基本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综合素质要求方面,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工程观点、生产观点、经济观点和全局观点。
完成毕业论文,普遍的流程: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在学生做毕业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肩负起指导查阅资料、筛选资料、修改论文等作用。
近年来,学生高质量的毕业论文总是不多,平时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论文固然难以令人满意,有些成绩好的学生的毕业论文也不尽如人意。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视不够。学生不重视毕业论文,以应付心态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完成毕业论文之时,正值毕业之际,学生面对就业。由于就业形势亦不乐观,因此,学生都承受着一定的就业压力,他们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求职、面试,甚至到用人单位应聘实习。而在完成毕业论文期间,学生不用上课,更无需考勤,对毕业论文只好匆忙应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投入时间少,精力也不够,论文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二、质量欠佳。毕业论文普遍存在抄袭现象,应付式完成论文,导致论文质量不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大学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本校2004、2005、2006三个年级本科生的论文写作现状进行调查。实际发出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75份,有效问卷265份。69.1%的同学认为身边存在较多或很多抄袭现象,然而在发现抄袭现象后,却有47.7%的学生觉得正常,13.7%的同学甚至当作没有发现,这说明大学生论文抄袭现象比较严重。职业院校的学生普遍成绩偏差,论文质量不容乐观。
如何防止毕业论抄袭呢?
在教务处的指导下,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经管系率先将毕业论文这一教学环节以毕业实习报告的形式替代。学生根据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和工作职责,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写下来,形成毕业实习报告。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毕业论文过度抄袭。
以下是经管系营销0901班某学生的毕业实习报告纲要。
实习报告题目:论电话营销———深圳阳光保险公司实习体会
摘要
关键词
1.实习单位简介(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1公司简介
1.2主营业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儿童保险,意外保险,教育金保险,大病保险,理财保险等多类保险业务)
1.3运作模式
2.实习岗位简介
2.1部门简介(电子商务部)
2.2工作流程
2.3岗位职责(跟踪服务、维系CRM、开拓渠道)
3.实习所感
3.1实习困惑(团队协作/人际关系的处理、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付出与收获的比例)
3.2实习心得(抗压力增强、看待问题多元化、脾气性格有所收敛)
3.3未来计划(潜心学习电话销售技巧及客户关系维系、尝试不同岗位)
用毕业实习报告代替毕业论文,能在实际教学中,起到以下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及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
(一)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
医疗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所谓“公益”,泛指公众的、公共的利益。公益事业是一种行业性质的界限划分。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共同需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现广大人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福利性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属性,体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承担一定社会分配职能的特性。
(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
本文所指的医疗卫生资源是开展医疗卫生保健活动所使用的社会资源,即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
1、实现全体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目标。
2、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NI标(MDGs)中的人口和卫生健康发展目标
3、实现与小康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目标。
4、普及医疗卫生教育,实现全民健身和建立高效、灵活、接近患者的医疗卫生体系。
二、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划分
(一)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划分
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进行划分,即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界定医疗卫生产品的性质,原则上可将其划分为: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有些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等监督监测。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如私人保健。
(二)对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划分及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需求组合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和义务规范,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可以划分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与非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政府应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而居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由个人负担。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城镇和农村医疗体制
(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医疗体制的建立
1、从医疗服务的供给来看,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二是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方来看,要建立完善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二)区分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因地制宜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对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举办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第一,各级政府应将卫生工作放在与发展经济和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多方筹资,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水平和目标人群。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举办合作医疗,筹资是一大难题。正常年景下,农民个人筹资1.5%一2%,各级政府用1%一1.5%的财政收入支持合作医疗是可以承受的。在多方筹资中,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水平不仅是合作医疗筹资的稳定来源,而且是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三,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主要理由是,如何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的健康保障制度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不宜过早的进行合作医疗立法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第四,建立合作医疗“筹资风险基金”使合作医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建议由乡(镇)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加上历年合作医疗结余资金的部分或全部,逐年累计,形成合作医疗“筹资风险基金”。第五,扩大合作医疗筹资统筹面,增强互助供给和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合作医疗应尽可能做到乡办乡管。在全面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可以逐步向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与以乡为单位的互助供给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抗大病风险的能力。
2、对农村发达地区举办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
合作医疗保险是合作医疗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和抗大病风险是其主要特征。这一制度适合农村发达地区采用。
第一,加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立法。
随着高等 教育 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规模显著扩大,到2007年,全国在校大学生已达到2300万人,其中包括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高职高专学生等。而同时,近年来大学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原来的公费医疗及学生平安险远远不能满足 治疗 的需要。我们在网上或身边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许多贫困的大学生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发出求助,学校师生、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发起爱心捐助活动。大学生作为国家 发展 的栋梁,其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也正是基于此,今年两会后,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 经济 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继《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实施细则。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9月1号起实施。具体措施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每年只需缴纳30元钱(学生个人每年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住院生大病的医疗费就能报销,报销比例在70%一80%,且没有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严重疾病,即便住院医药费花了l5万元或更多,统筹基金始终是他们的坚强依靠,费用至少能报销80%以上。这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杭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
北京和沈阳两地对大学生医保t作也发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区将把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 的全日制非在职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当中,标准与京籍学生相同。沈阳地区规定2009年级大学新生要100%参保,2008年级以前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率不能低于4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医保基金对每位参保大学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l0万元,且该地区的参保学生在放假和实习期间都能享受医保。
经济 相对滞后的西北一带如陕西,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规定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且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 计算 。同时指出,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问异地就医和转诊 治疗 ,按照高校所在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总结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和改善农民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本。由于新农合补偿模式规定了如何补偿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决定着基金的支出方式、水平及使用方向,直接影响到参合农民的受益率,因此,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模式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函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新农合的补偿模式
(一)文献综述
由于新农合的筹资额度有限,扩大受益面与最大限度增加抗风险能力的矛盾始终是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难以解决的矛盾。如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既保住院又保门诊,则合作医疗基金面临的压力较大。如何在有限的筹资额度与扩大受益面之间进行权衡,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从文献分析来看,补偿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大病”与“保小病”的探讨,赞同“以保大病为主,兼顾保小病”。胡善联认为如果基金仅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会导致受益面小,影响未受益的农户继续参加的积极性;如果不兼顾保小病,农民可能会因小病延误治疗而拖成大病;如果只保大病,会导致资金向医疗倾斜,预防保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地位降低并影响资源配置。纪爱卿认为如果只补偿住院医药费,会导致大量的造假住院材料及引发农民小病大治,增加监管难度,浪费卫生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保大病”,“保大病又保小病”不可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大病统筹为主,大病冲击对于农户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应重点保障大病风险,保小病影响统筹基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应改变参保者“人人受益”的传统观念。谭湘渝、樊国昌认为由于小病和门诊发生概率极高,是住院率的几十倍,有限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监控数以万计的门诊报销病例,并且基层卫生所、乡卫生院管理缺乏规范,只能对卫生院和农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谋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造假等行为放任自流。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补偿模式
1.风险型补偿模式
风险型补偿模式在实践中分为单纯大病补偿和住院与门诊大病补偿两种模式(统称大病补偿模式)。单纯大病住院补偿模式将新农合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补偿住院大病。其优点是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对防止“因病致贫”具有一定的作用,管理也比较简单;其缺点是人群受益面窄,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住院与门诊大病补偿模式除了补偿大病住院的病人外,还将部分慢性门诊病人纳人补偿范畴。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鼓励慢性病人平时的保健治疗,尽量减少这部分病人的并发症发生率,从而减少其可能因为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该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慢性病种、病人的诊断的界定要严格监控,以免带来新农合资金透支风险。
2.福利风险型补偿模式
福利风险型模式在甘肃省实践中分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和“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两种。“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意味着将补偿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补偿住院,另一部分用于补偿门诊小病。对于门诊补偿资金也按照住院资金一样实行统筹,门诊补偿制度也参照住院补偿制度设立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对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偿而言,门诊统筹模式扩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参合率,鼓励及时就医,提高门诊利用率;缺点是在按比例报销时手续较麻烦,管理成本相对较高,门诊基金有透支的风险。在“住院统筹十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中,门诊家庭账户是将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集中起来,以户为单位建立起一个家庭成员共享的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该账户可用于该家庭任何家庭成员的门诊消费,账户当年的节余可以积累起来用于下一年度的门诊消费,但不能作为次年的参合费用,超出账户的门诊费用则由农户个人支付。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易于动员农民参加,能控制门诊费用的支出,建立农民健康储蓄的观念;缺点是带来合作医疗门诊资金的沉淀,不能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
二、甘肃省新农合补偿模式比较分析
(一)甘肃省实施新农合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
甘肃省从2003年在5个县开展新农合试点以来,到2008年全省87个县(市、区)都开展了新农合,参加人口达到1869.12万人,参合率达到93. 2%,比全国高1.7个百分点。筹资标准由2003年的人均30元增加到2008年的人均90元,2008年共筹资16. 84亿元,比2007年增加7. 37亿元,增长78.1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 26亿元,省财政补助5. 61亿元,市(州)财政补助0. 72亿元,县(区)财政补助1.15亿元,农民个人缴费2亿元。
甘肃省在实施新农合制度过程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逐步规范统筹模式和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受益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147804.94万元,基金使用率为88%,其中住院补偿131150.66万元(其中二次补偿4497. 61万元),门诊补偿11857.58万元,住院正常分娩补偿2503. 7万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1275.02万元,体检补偿1017. 98万元。从受益情况看,全年累计补助1033.5万人次,受益面55.3%,比2007年增加176. 46万人次,增长21%。其中,住院补偿101. 25万人次,门诊补偿812.46万人次,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偿8. 72万人次,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5.15万人次,体检补偿105.92万人次。
从2008年甘肃省开展新农合的87个县市区来看,有76个县市区实行福利风险型的补偿模式,其中74个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占开展县市区数的85.1%,2个实行“住院统筹十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11个县市区没有设家庭账户,实行的是风险型的补偿模式,占开展县市区数的12.6%,其中,有5个县市区实行的是“住院统筹+门诊大病补偿”模式,6个县市区实行的是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见表1)
(二)甘肃省不同补偿模式的比较分析
1.福利风险型模式的分析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福利风险型即“补大又补小”模式是甘肃省实行的主要补偿模式,在实践中又分为“住院+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两种。这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够刺激和鼓励农民及时就医,提高门诊的利用率,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将小病拖成大病的风险。由于甘肃省实行这种补偿模式的只有两个县区(永靖县和金川区),并且目前只是试点,因此这一优势还没有体现出来。二是减少了农民就医过程中的逆向选择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住院率,控制住院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三是受益面较大,更加体现了互助共济的保险意识。
实行“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主要优点有:一是相比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能够更好地控制门诊费用,降低门诊基金透支的风险。以甘肃省为例(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住院统筹基金的结余比较低,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率较高。二是能满足农民的既得利益,使农民觉得自己出的钱还是花在了自己身上,更容易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三是可以形成积累,保证住院补偿的水平。
从以上可以看出,福利风险型补偿模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以保大病为主,兼顾对小病的补偿,但是实践中难以完全实现保大又保小目标的实现。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目前的筹资水平较低,尤其是在甘肃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有限的资金根本不足以解决农民所有就医需求。其次,仅就保大病而言,农民因小病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低、补偿比例高、自付费用少,而因大病在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高、补偿比例低、自付费用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农合对小病的保障力度大,对大病的保障力度差(见表3)。再次,强调“补小”模式会导致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相对而言,大病和住院发生概率很小,而且住院门槛较高,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难度相对较大。但如果将小病和门诊也纳人报销范围,势必加大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监管难度,有可能出现卫生院和农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谋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情况。最后,新农合基金结余水平不平衡,增加了基金运行的风险。这种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县市区之间的结余水平不平衡,从而整体上不能有效地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作用。二是住院统筹基金的结余与家庭账户基金的结余水平不平衡,家庭账户基金大量结余,不仅影响了农民就医状况的改善,也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2.风险型大病补偿模式的分析
(1)风险型大病补偿优势分析
①大病补偿模式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传统合作医疗的目的是解决小病,而新农合是为了解决“大病”,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缓解农民看病贵问题。大病对于甘肃省农户的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病治疗直接对农户形成较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大病对于农户的人力资本造成影响,对于农户的长期收人与消费甚至于家庭会产生影响。因此,住院或大病是造成农户贫困的主要原因,解决了大病问题,也就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农户的贫困问题。
②大病补偿模式符合新农合初始阶段的适度保障原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长期性和不平衡性,特别像甘肃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推进新农合就要选择合适的发展规划和合适的补偿模式,从而循序渐进地推进,以保持保障适度的程度。当前新农合的补偿目标确定为补大为主的模式,这比较符合当前甘肃省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民的收人水平对于一般的头痛发烧等小病有能力自己应付。保障原则要求在设定补偿政策时应力求科学合理,尤其是对最低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
③与补小相比,补大的工作量小,易于管理和监控。大病补偿不需要专门人员去管理家庭账户,并且住院人数比门诊要少得多,因此更易于管理。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紧张,大病补偿更容易集中管理,成本更低。
(2)大病补偿劣势分析
大病统筹保障模式的设计初衷应当说是符合农民医疗保障实际需求的,但这种制度设计在甘肃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补大病”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身体较差以至于有病的人急于参加,而健康的人则不愿参加,即使参加了也可能会由于没有受益而选择退出,从而会导致留在新农合系统里面的都是疾病风险较高的人群,而较高的疾病风险必然带来更高额的保险赔付,最终将使并不多的新农合基金人不敷出,农民的受益面窄,只有少数大病或住院患者受益。
②经济条件越差的农民受益面反而越窄。因为甘肃省经济条件较差,住院费用对他们的影响更大,一般农牧民不愿住院,即使住院也由于无力支付较高的费用而提早出院,从而报销金额也更小。
③大病补偿的做法还会降低医疗效率,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如果只保大病,农民的行为就会变成小病不看,拖成大病再去治疗,一方面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的医疗费支出,另一方面也由于忽视预防措施而不利于真正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与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
④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人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甘肃省河西地区是高血压的高发区,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卫生投人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目前河西地区一些县市建立健康档案,并且对生活方式进行干预,效果显著。
⑤易导致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在大病为主的补偿模式下,一方面预防保健人员、预防保健机构运行费用政府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额承担,预防保健工作虽能带来较大的社会效益,但是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可能忽视预防保健工作,导致防保机构地位下降。另一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本着保大病的宗旨,把大部分的卫生资源投入到已经发生的大病重病、大医院里,而在卫生保健和公共卫生上,则投人相比之下很少。这种相差悬殊的投人比例使大多数人确信大病为主就是“治疗为主、预防和小病为辅”,结果是偏离农村卫生工作的总方向。
三、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选择适宜的补偿模式类型
模式类型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地的经济状况,政策规定,农民的意愿,对减轻因病致贫和照顾受益面的优先考虑等等。从前面分析看,“大病统筹”补偿面太窄,影响参合农民的长期积极性。从甘肃省大部分县市区实行的“住院统筹+家庭账户”模式来看,家庭账户在设计思路上是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促进农民参合,但总体上补偿的水平还是比较低,尤其现在新农合已经进人全面开展阶段,家庭账户不过是停留在新农合初级阶段吸引农民参合的权宜之计。鉴于此,应进一步完善“大病统筹十门诊统筹”模式,因为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比“住院统筹+家庭账户”模式更有利于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完善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好“大病”界定、村卫生室的生存、基层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的确定等问题。
(二)突出补偿方案设计的重点环节
首先是合理划分基金,将尽可能多的资金划入“基本医疗补偿金”。随着筹资水平增加,应提高住院补偿的水平,尤其是提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其次是科学地设定起付线、补偿比及封顶线。起付线、补偿比的作用主要是调节病人的过度医疗行为,用经济杠杆调节病人尽可能首先在基层就医。一般来说不宜采用零起付的方式,否则可能会出现门诊转移为住院的现象。最好采用梯级起付的方式,即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线越高。其次应使起付线尽可能地低,即尽量使住院者都能有机会得到补偿。封顶线的设定要避免过多的超大额费用占用新农合基金的太大比例。三是补偿方案测算应向精细的模型化方式转变。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采用计算机来收集和分析信息,各地都记录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这样就有条件改变目前的简单测算方式,转而采用模型化的精算方法来测算补偿方案。
(三)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
目前,慢性病已成为农村居民最常见疾病,慢性病的危害和疾病经济负担也已成为新农合方案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实中,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民通常的就医特点是:一般不需要住院治疗,一次的门诊费用也不会太高,但是慢性病的累计门诊费用却很高,最终有可能成为农民重要的疾病经济负担。新农合制度重点关注大病保险的原则,在各地方具体运作过程中,往往把住院治疗确定为大病,实际上应该包括长期在门诊或家庭中治疗的慢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人大病统筹基金管理,首先要明确纳人的程序和方法,通过测算慢性病基金分摊比例和基金额度,确定门诊费用人均累计起付线和封顶线。其次是建立规范、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人大病统筹后,最明显的特点是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科学性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基线测算的科学性,提高操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三是加强并完善相关制度。慢性病门诊费用的管理需要服务机构的密切配合。慢性病门诊费用一般由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金管理部门要制定一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以有效控制费用和质量。
(四)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
调整新农合补偿模式可以提高公平性,但无法解决低收人群体的全部医疗保障问题,毕竟现阶段的新农合是共付医疗保险,其规则是针对全部参合农民的。解决低收人群体医疗保障问题,要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实践表明,虽然贫困人口名义上参加了新农合,但还是无力承担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按比例补偿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享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助。因此,除了利用救助资金为困难群体代缴参合费用,还应当由政府直接为贫困农民购买一定的医疗服务,保证他们真正得到最基本的卫生服务。患大病住院的农民由于住院总费用高,导致个人负担加重,因病致贫的可能性很大,对这一部分特殊群体要加大救助力度。在充分掌握救助对象信息基础上,改变事后救助的方式,先用救助资金垫付部分医药费,缓解因大病致贫的现象。
(五)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目前,乡镇卫生院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有着最高的补偿比和最低的平均住院费用,因此加强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引导农村病人到基层卫生机构看病不失为一种双赢措施。病人就医的目的是为了治好疾病,在选择就诊地点时,大多首先会考虑什么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好这种疾病,再接着考虑所需花费和方便程度。选择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一方面由于医疗费用降低、报销比例较高,使得患病农民可以得到较大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药费用较低,可以缓解新农合统筹基金的压力。因此,完善新农合制度,必须同步建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使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具有提供适应农村居民就医需求的能力。
(六)强化对基金的监管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