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7:43:5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期货投资的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作为期货投资大军的一员,你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将如何划转到期货公司资金账户?而期货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又将如何划转到你银行结算账户呢?你可以通过工行“银期转账”来实现期货保证金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这和银证转账的原理是一样的,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的是交易账户,在银行开设的是资金账户,在进行期货的投资中,“银期转账”这个平台为两个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提供了便利。
股指期货的到期日影响主要是由套利交易、市场操纵等交易者市场行为和现金结算制度所造成的,具体如下:
(一)套利交易
由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一旦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间出现价格失衡的现象.且偏离程度超过交易成本,就产生了套利机会,套利者可同时买进低估的一方,卖出高估的一方,当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反向交易.从中套取价差收益。stoll和whaley(1987)认为到期日效应产生的原因是套利者在收盘时利用程序交易(programmmg tradeing)同时出清期货、现货部位,产生的买卖不平衡而造成了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
(二)市场操纵
投机者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期货市场也因投机者的参与.市场流动性显著增加,小额投机者并没有市场操纵的能力,但一些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就有可能在到期日通过市场操纵来获利。jarrow(1994)认为是由于投机者的市场操作产生了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向,而且越接近到期日,通过期货与现货市场的搭配操作越有可能产生较高的利润。当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是多头时,会在现货市场拉抬指数,使其在期货市场上获利;反之,则采取相反操作。虽然投资者有时在现货市场上可能会有所损失,但在期货市场上的收益会远远超过在现货市场上的亏损。吴镇宏(2004)以台湾指数期货为标的,实证结果发现到期日的价格波动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量正相关,显示机构投资者在到期日当天会特意拉抬或打压现货市场的价格,当最后结算价决定后,机构投资者便停止对现货价格的影n向,现货价格又恢复到应有水平,因此产生了价格反转。
(三)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合约通常采取现金结算制度,现金结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联系,投机者通过操纵现货、期货市场后,账面收益直接转化为现金收益而不必交割错误定价的基础资产,因此现金结算制度下,市场操纵产生到期日影响更显著。
二、最后结算价格确定的方式及其到期日影响
(一)最后结算价格确定方式
最后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会影响到期日效应的大小。如果最后结算价格易被投机者通过现货、期货市场的买卖而操纵,则期货合约的到期日效应就越强烈;如果投机者操纵最后结算价的成本较高,则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响就会有所缓解。目前,世界上各交易所对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式大体上可归纳为单一价和平均价,其中单一价又可分为开盘价和收盘价。一是开盘价,以最后交易日第二天的开盘报价确定,开盘价大多以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期交所(nyfe)、日本大阪期交所(ose)等采用这种办法。二是收盘价,以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结算价,可通过集合竞价或连续交易两种方式产生。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勘萨斯商品交易所、多伦多期货交易所和韩国期货交易所(kse)等采用这种方式,其中韩国期货交易所是以最后交易日2:50—3:00间的集合竞价,作为最后结算价。三是平均价,在最后交易日取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来确定。如香港交易所的恒生指数期货以全日每5分钟成交价的平均价结算;英国ftsel00指数期货,以开盘后20分钟内(10:10—10:30)的平均价进行结算;法国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巴黎指数期货(cac40),以收盘前最后20分钟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台湾股指期货在2001年11月22日将结算价由开盘价,改为开盘后15分钟内的平均价结算。
结算价采用单一价格或平均价格,各有优缺点:单一价格对于投资者来讲简单、明确,在收盘前或开盘后进行套利、对冲等操作时,当前价就是最后结算价,易于投资者计算自己头寸的盈亏情况并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操作;缺点是单一价格,尤其是以连续交易方式确定的最后结算价,易被一些资金雄厚的投资者操纵。平均价方式,尤其是较长时间段的平均价被机构投资者操纵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因为最后结算价的不确定性及与当前价不一致性,给投资者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如当前指数为1200点,但按平均法计算的结算价可能是1190或1210,投资者计算和调整投资组合需按结算价,但操作却是以当前价;并且随着交易时间的延续,最终结算价格还会不断变化,因此投资者对操作的把握就非常困难。
(二)不同确定方式的到期日影响研究
由于许多学者都证实市场上确实存在到期日现象,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等为减轻期货合约的这种到期日影n向,曾在1987年6月对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修改,把最后结算价由周五收盘价改为周五开盘价确定。这样修改是因为交易所认为采用收盘价结算时,由于当天所剩的交易时间很短,投资者集中进行头寸调整容易造成价格波动性和交易量的异常增加;改为开盘价后,交易者有宽松的交易时间来调整自己的头寸,这样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影响就可能减小。但herbst和maberly(1990)、stoli和whaley(1991),hancock(1993)研究发现,第二天开盘半小时内,交易量和价格波动仍然较非到期日有显著的增加(见表2)。在1987年6月前,周五收盘前半小时的交易量占近两天交易量的比例,到期日为20.8%、非到期日为8.5%;价格波动的均值分别为到期日0.366、非到期日0.124,在周五收盘前的到期日影响非常显著。最后结算价的确定由周五收盘改为周五开盘后,周五开盘后半小时内的交易量和波动性在到期日比非到期日同样有显著的增加,如到期日开盘后半小时内的交易量占比为26.3%、非到期日为8.5%,波动性分别为0.281和0.012。因此,他们认为结算价由收盘价改为开盘价,只不过是把到期日效应由收盘前半小时转为开盘后半小时,并没有减缓到期日影响。
chang-gyun park和kyung-mook lim(2003)对韩国期交所的kospl200股指期货,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即最后结算价的方式,也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现货市场在收盘阶段的半个或一个小时内也存在显著的到期日影响。
此外,其他一些学者通过检验也发现不管是开盘价还是收盘价,到期日效应都存在,只是时间点不同。如林荣裕(2005)对以收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新加坡摩根台指期货,和2001年11月以前以开盘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台湾股指期货进行了分析比较,发现两者都存在到期日影响。而且采用收盘价结算的摩根台指期货的现货价格波动性较台湾股指期货的现货还要小一些,表明开盘结算制度并不能降低到期日效应的波动性。另外他还发现,台湾期货交易所把台指期货最后结算价由开盘价改为开盘后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后,结算日价格的波动性虽然与非结算日相比仍较明显,但比修改前确实降低了,说明以平均价作为结算价相对与单一价格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他认为以15分钟的平均价作为最后的结算价尚嫌不足,大型投资者仍然有足够的能力去操纵最后结算价。
与林荣裕(2005)的观点相同,对采用以到期日内全日平均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其实证检验的情况较好一些。郑汉桀、郑子云(1999)对1994年1月3日-1999年11月30日,香港恒生指数在期货合约到期日与非到期日的单日波幅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恒生指数的波幅在期货非到期日与到期日基本上是没有区别(见表3)。在到期日与非到期日,恒生指数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比值的对数值分别为1.84%和1.88%,没有显著性差别,并且隔日的指数波动(标准偏差)的t检验也拒绝了两者有显著性差异的假设。
作者黄圣根通过自己真实的交易经历和感受,帮助大家诠释了期货市场的真是本质,经历了期货市场又胜到衰,从低谷回到健康发展之路,作为见证者和亲历者,从客观层面帮我们还原了中国期货市场的本来面目,同时也为参与期货市场提供了正确的方向。
《期货投资的艺术》书中提到了牛皮市的突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盘整突破,以往这是个看起来很主观的交易策略,但是作者通过量化的方式帮助我们诠释了这一在技术分析领域运用最为广泛的交易策略,特别是在我的交易头脑中使这一策略获得了新生,解决了我对主观交易策略多年来存在的困惑。
时间是要付出很多精力和成本的,精力包括时间和体力,而对于期货投资,成本就意味着大量的金钱的投入。这就引入了止损的问题,初涉市场的人多半会理解为简单的亏损离场,而作者让大家更明晰了止损的真谛,止损是个体系,有时候是以退为进,正如《潜伏》里的一句经典台词有一种胜利叫“撤退”。止损的目的是保存实力,通过有效的保护自己的资金,等待机会的出现,应该跟兵法不谋而合吧。期货市场即战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所以期货投资也是生死存亡事,止损是期货生存之王道。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条、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对此,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原告到被告处开设交易账号。交易中,被告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等种种欺诈手段诱导原告频繁交易、不断追加保证金,导致亏损。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九汇公司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判令返还原告合同款并支付利息;判决被告乐安建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九汇公司辩称,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从业资格,系现货白银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不参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仅收取交易佣金,客户之间交易的盈亏与其无关,仅与原告所属会员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被告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行为,应由各地证监局负有认定。被告乐安建行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存在与九汇公司恶意串通坑害原告的行为,并非原告与九汇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从九汇公司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涉案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九汇公司辩称涉案交易行为属于现货交易,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原告在九汇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手为被告九汇公司,且交易资金也受到被告九汇公司的管控,至于在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单位,仅是为了区分客户的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被告与原告的交易行为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乐安建设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案情详参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乐民初字第116号)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下面就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客户与交易公司及其会员单位的关系、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期货交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现货交易,即通常我们所称的货物买卖,是指买方通过支付价款,获得卖方转移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按照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和远期现货交易。现货市场是以满足生产、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商品货物交换的场所,其参与者一般是具有现货背景的机构。现货市场不允许采用基于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是涉及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同及选择权合同买卖。期货交易的基本要素有期货交易所设计、未来交割、标准化合约。2012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据此,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内实践和境外经验,期货交易有四个主要特征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可以反向对冲了结持仓义务。关于集中交易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期货市场区别现货市场的本质差别之一。现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平台成为主要交易平台,投资者可以散出各地,对集中交易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场所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三是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的交易机制。期货市场是建立在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期货交易允许投资者在没有实物(或不需要实物)的情况下买多和卖空远期交货合同。四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者承担中央对手方的职能,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因此,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上应具备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对冲交易等期货交易规则,实质上应不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凡符合上述特征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书中,也认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变相期货的基本特征。” 而非法期货交易,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假借现货交易或其他交易形式的名义实际采用期货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交易规则、方式,是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对期货的定义,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非法期货交易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非法商业行为。非法期货交易也常被称之为变相期货交易,2007年《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20%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12年《条例》修改时,规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是”(1)打着“现货交易”的合法外衣诱骗客户签约操作。这些非法期货公司(交易平台)往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注册和批准从事现货交易,以此为合法外衣,假借现货交易、电子商务或其他某种交易形式的名义,并不自称或也不承认其为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其会员单位也多经过工商注册,内部职能分工明确,有专门的分析师团队和服务团队。聘请年轻女子通过炒股QQ群、微信群等招揽客户,通过精心设计的流程,以投资黄金、白银、原油等现货市场“门槛更低、手续简便和高额收益”为饵,刻意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率等方式吸引客户加入。会员单位内部多设有讲师,定期以“分析师”的身份为投资者讲解所谓操作技巧,在让投资人短暂盈利后接着让投资人经历亏损,之后再强烈鼓动投资人为挽回前期损失而追加投资,就此步入圈套、越陷越深。(2)采用高倍率杠杆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标准化合约、未来交易等期货交易基本规则。(3)做市商制度。交易公司(交易平台)做“市商”,根据国际货物价格涨跌与客户对赌,同时交易公司收取交易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费用,会员单位按客户的交易量获得交易公司返还的佣金。因此,为了更多赚取客户资金,会出现暗箱操作,更改交易价格等。
(二)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1)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让渡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或者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实物交割,交易期货合约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目的不同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这决定了相关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2)交易功能不同。现货交易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的流转,而期货交易中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3)交易性质不同。现货交易的性质是传统的商品交换,期货交易性质是金融投资工具。(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分散、不公开、一对一地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属于场外交易。期货交易的形式是在特定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集中买卖,实行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等制度。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公开进行并完成,属于场内交易。(5)是否需要严管不同。期货行业是个特许行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设立,期货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等各项业务制度和活动,均需要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和监管。现货交易通常不需要严格监管。
二、交易行为的定性——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
结合现货和期货的本质区别及前文对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得出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是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二是在组织交易和交易过程中是采用期货交易规则和途径。三是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而以投机交易为主的交易行为。
1.“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是认定其违法性的基本依据。合法的期货交易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非经批准不得进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些规定都充分表明,只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和个人才有期货从业资格。目前,经国务院同意并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开展期货交易的场所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冬凌合同纠纷案”(2014)高民申字第27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恒泰大通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是区别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实质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便是实物交割率。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不是目的,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小麦期货实物交收量基本上在0.5%以下。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实物和价值的交换,即使远期合约交易,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量也很大,实物交收应该在99%以上,只有少数无法履约的,采用放弃保证金的形式。非法期货交易虽然刻意规避“期货”二字,突出强调其为现货市场或远期现货市场,但实际上并无现货交割。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价值的转移,同时不具备转移风险的目的,惟一的目的是在不规范的运作环境下,为少数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主要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是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有关机关开展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历次专项活动中,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所确定六条清理整顿的标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归纳来看,就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交易平台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的基本方式进行交易。
非法期货交易采取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但为了为了逃避整顿,会有所调整或改变,但本质上还是期货交易的方式。在联泰公司黄金期货一案中,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指出联泰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有四点: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中国证监会认为,这些特征与期货交易特征基本相符,故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检察机关在公诉时也指出,联泰公司买卖的直接对象不是黄金实物本身,而是期货的合约;交易的目的不是黄金实物,而是投机获利;结算的方式不是货到款清,而是每日结算盈亏的期货交易结算方式;这些形式以及从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场所、交易的保障制度、交易的商品范围等方面,都符合期货交易的一般规定。因此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仅个别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期货交易,依法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潮流看,股指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股指期货推出作为中国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利用其低交易成本和低保证金的特点,运用套保避险和投机的功能,吸引广大投资者进入市场, 增加现货市场的市场深度和流动性,扩大股市规模,不断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增强经济系统承受外界冲击的能力,促进中国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定与和谐。
其实, 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股指期货的各项筹备工作稳步推进,至此已基本就绪。首先,在政策法规上,国务院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金融期货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亦对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结算细则、会员管理、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套期保值管理、违法违规处理等几个方面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其次,在技术准备上,中金所和期货公司进行了全面的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由于股指期货投资者的数量可能会出现“井喷式”增长,加上期货保证金交易本身的高风险性, 为保证未来股指期货交易的正常运行, 从客户开户、交易通道、凝眸呼之欲出的股指期货文/李喜生 杨洋 Text by Li Xisheng, Yang Yang资金划拨、结算,到风险控制等各个运行环节,完成电脑软硬件技术升级。最后,在投资者教育培训上,一方面针对广大投资者,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各种形式的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报告会,通过编写、印制教育读物,媒体参与合作的方式,普及了基础知识、交易规则,加强了风险管理意识。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内部也对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岗位人员展开专业的、多层次的培训,提升了期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能力与素质。可以说,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从金融史分析,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德国等是在新一轮经济起飞阶段推出股指期货,日本却在经济泡沫最高峰推出股指期货,而中国台湾和韩国在经济调整时期推出股指期货。虽然各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时机略有差异,但它的推出并没有改变各主要证券市场的趋势性走势。
在美国, 股指期货作为动态交易工具,首先通过动态套期保值技术,实现投资组合保险,即利用股指期货来保护股票投资组合的跌价风险;其次根据期货市场所具有的流动性高、交易成本低、市场效率高的特征,进行策略性资产分配。股指期货推出后,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往往呈现长时间的同步增长,股指期货不仅增强了现货市场流动性,更对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改善定价机制、培育机构投资者等起到重要的作用。
股指期货在上市之初,可能会吸引部分风险偏好者由现货市场转向股指期货市场,引起股市资金流向股指期货,但这只是局部和短期现象。从整体和长期看,股市和股指期货市场能够实现长期平衡的协同发展。
同时,股指期货的推出在短期内可能会引起股市的波动,但从长远看,会减少现货市场的股价指数的波动,并有利于中国股市走向成熟和完善。
当然,全球主要股指期货推出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股指期货左右股票市场走势的情况。因为两者的核心是股市决定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只是对指数带来扰动影响。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长期来看也不会影响中国股市的走势。
总之,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扩大股市的资金规模、加大其流动性和交易量,有力地推动成份股尤其是大盘蓝筹股的市值,优化股市结构,会长期促进股市的健康和繁荣发展。但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存在着巨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也蕴含着高级别的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对投资者的影响据中金所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规定: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合约乘数为300元。其交易基本交易制度采取“T+0”交易制度,即当日建仓当日平仓。而且实行做空机制,也就是说在股指期货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采取先卖出,后买入的交易策略,提供在熊市中获利的机会。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只要缴付相当于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持有期货合约的全部价值,具有以节约资金成本的优势。但此种以小博大交易方式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为此,引入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具体来讲,期货交易所根据合约每日的结算价,计算其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对当日新开仓位,则计算结算价与开仓价位的差额) ; 每日结算后,盈利和亏损余额将立即划入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中。对于客户权益不足以支付持仓保证金的账户,期货公司有权为其强行平仓。另外,股指期货还有到期日、现金交割以及持仓限额的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熟知其交易制度规定。
至于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首先是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头寸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由于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变动近乎一致,投资者构建两个相反头寸的结果就是,总可以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弥补另外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通过这种策略,投资者可以达到止损/止赢、避免踏空行情的目的。
例如, 对于手中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由于担心市场今后的下跌会减小前期收益或者带来更大亏损,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做空股指期货。这样当大盘转入熊市时,股票现货价值缩水造成的损失就可以用期货市场的空头盈利来弥补。
对于持币者来说,由于担心市场未来的上涨将提高建仓成本,可以使用较少的保证金在期货市场做多股指。后市若大盘果然走强,投资者在高位建仓的增加成本可用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填补。其次是套利交易。套利交易分为多种形式,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等形式。其中,期现套利和跨期套利应用最为广泛。期现套利, 是指在同一品种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建立反向头寸,以期在二者价差向预期的方向变动时,获得“无风险”收益。通常情况下,现货与期货的价差( 称为“ 基差” , 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若价格波动剧烈导致基差异常缩小,投资者预期未来基差上升,即可做多股票现货组合,做空股指期货,在基差的回归过程中获利。反之,若基差异常扩大,投资者可以做空现货股票组合,同时做多股指期货以获得收益。跨期套利,是指同时买卖不同交割月份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认为,不同交割月份合约间的价差应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若价格波动剧烈导致价差异常扩大或缩小,投资者预期价差将向合理区间回归,可择机进场建仓。
而对普通投资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投机交易上。投机是股票市场上多数中
小投资者都习惯采用的方式――凭借信息和经验,投资者作出对价格未来走势的判断。在期货市场上,投机的表现形式为在某一合约上单边持仓。期货交易由于采用保证金方式,从而产生杠杆效应。10%的保证金比例,意味着同样的投资本金,期货市场获利将是现货市场的10倍。但投机的成功需要投资者具备敏锐的目光和准确的判断。况且保证金交易在将收益放大的同时,也将风险放大了。因此对多数人来说,遵守严格的风险管理准则、制定详尽的个人投资计划才能经受住期货市场的风险考验。
其次是指导现货价格。一般而言,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其价格是由避险者、投机者和套利者根据自己对未来股价的预期而决定的,因而均衡价格足以反映当时市场预期股指在将来的价格,故其变动隐含众多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整,可以作为现货市场未来股价的指标。目前普通投资者在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制度设计限制下,即使不参与股指期货,也需要重视股指期货带来的客观影响。一方面,利用股指期货价格指导股票市场价格的功能,调节中小投资者投资组合结构,寻求最佳的买卖时机,防范股票单边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关注股指期货在转移股市系统风险的同时,可能会增加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原因在于股指期货推出后,机构投资者调节风险的方法更倾向于在组合中加入指数期货,那么机构持有的股票头寸就不需要频繁调整,导致一些指数成分股、蓝筹股存在被严重高估的风险,也就是股指期货增加指数价格发现同时,往往扭曲了个股的定价。国外的统计数据显示,指数期货的权重股的涨幅往往是非指数成分股的几倍,表面上显示出了这些股票的投资价值,但实际上显著增加了这些股票的风险。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进, 机构投资策略也将发生深刻变化,普通投资者急需了解股指期货,转换观念,以保护自己。
股指期货对证券公司的影响股指期货推出将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将改变现有证券公司的业务主体和发展方向,新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形成。
【关键词】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投资方式
1.引言
2012年5月7日、8日,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为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监管层已经拟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证券业下一个阶段发展的规划出一张“路径图”,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从11个方面支持行业创新。“11大类措施”中的第三条就是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具体包括: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从国外投行的业务实践来看,国外投行自营业务可以贯穿货币、利率、外汇、商品、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运用包括现货、期货以及相关衍生工具实现投资风险的控制,从而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能力。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著名投行,自营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固定收益(结构化产品)、外汇和大宗商品的交易,俗称FICC(Fix Income,Currency and Commodity)。投资范围的宽泛与多种衍生工具的应用不仅实现自营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而且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投资能力,促进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放开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不仅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渐形成国外投资银行那种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减小自营业务业绩的波动,而且有利于三板做市商、国际板等与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的开展。由于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扩大,许多复杂的自营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很高,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对新放宽的投资领域的进入必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对于那些自营业务模式转变迅速、积极布局新开放领域、大力储备相关专业人才的券商来说,未来其自营业务将获得较好的比较优势。
2.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变迁
2.1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的最初规定
1996年10月25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指出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等证监会认定的权益类证券,并且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2 股指期货套保纳入券商自营
2010年4月16日,国内首张股指期货合约正式推出,当周并不允许基金公司及券商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帐户。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一周后,2010年4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只能以自营交易业务的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指引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尽管券商自营在股指期货上面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还不能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但是,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一种金融衍生品正式进入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国内券商自营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模式,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同时,可以减少方向性投资,避免单边持仓的波动性风险,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仓位风险,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盈利。
2.3 柜台交易证券纳入自营,自营投资可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方式进行
期货投资最主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帮助企业转移、规避价格风险,它是一种预防措施,它通过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同时做方向相反而数量相同的交易,如果现货市场上由于价格波动给交易者造成了损失,可以被期货市场的交易盈余抵补,因此,也起到了价格风险对冲的效果。但是期货投资业务本身是高收入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由于风险控制不当,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如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中航油巨额亏损事件。那么,企业如何去规避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面对的风险,如何将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从而获取高额回报?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是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
1 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理论是随着企业内控实践经验的丰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理论阶段。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内部控制的专题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内部控制框架。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并认为内部控制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等5个方面。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正确地管理和控制风险,而非减少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梳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对关键控制流程进行风险分析,找出风险点和控制缺口,通过强化相关部门控制职责,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测试方法和标准,保证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2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及其风险管理
期货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期货投资收益的可能值偏离期望值的可能性和幅度。对于期货投资活动而言,风险伴随于整个期货投资活动。也就是说,控制期货投资风险,应确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进而找出流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是有效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关键所在。
2.1 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及基本特征
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是指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全部线路和环节,即产品从开始接收操作直到最后完工所经历的全部业务手续,包括业务流程所涉及的全部人工工艺、计算机操作工艺、管理工艺、监护工艺过程。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的流程: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前,要与所选定的经纪人结合定期制定投资计划。当决定从事期货交易时,首先要向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开立帐户,同时建立印鉴卡,签妥合约书,此后投资者资金进出全凭印鉴。交易投资者通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给经纪人交易订单,订单上包括买或卖商品种类、契约数量、提运月份及价格等。当经纪人应下订单时,即以口头复诵一遍,或以书面邮寄方式确认订单。该交易订单立即被送到经纪商办公室的电讯室,登记、打戳时间,然后立即由电讯室以电话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厅内该公司的电话员,电话员记下订单传给柜台的交易经纪人,在交易厅内进行交易。成交后,经纪人即在该订单的价格上背书,如果该订单没有价格限制,则经纪人填上成交价格以后,再由电话员传回公司电讯室。客户经纪人立即以电话口头方式通知客户交易已经完成,随后再以书面确认完成。每天交易结束时,会员经纪商再将当日所有交易,报给结算单位,由结算单位进行当天的结算工作。
2.2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风险
从期货投资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不是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它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经纪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表现出直观性、人际性、流程具有严格的流程方向和步骤秩序的特征、流程没有完全封闭的时间界限及隐含着路线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本特征。经过对企业期货投资流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及分析后,得出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面对如下几种重要风险:
(1)期货投资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指企业期货投资部门编写的期货投资方案(期货投资建议、可研报告),未得到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内相关部门、专业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的有效审批的风险。投资计划是对未来投资行动的一种说明,是对投资活动的指引,它告诉管理者以后的目标是什么,为管理者提供了管理的依据,计划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个投资活动的结果。对于企业期货投资计划,首先应严格按照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月份和持仓部位,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或财务支持等内容。例如在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说了算,相关部门未对期货投资进行有效审批,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最终导致中航油在新加坡折戟沉沙。
(2)合作机构选择不当,造成损失。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参与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因此选择一个服务规范、运作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若选择了管理不规范、信誉不好、业务素质不高的经纪公司,会对企业的投资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应注意经纪公司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办公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必须提供给客户的基本交易服务等等。
投资人状况决定市场
是否可持续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证券和期货有很多相同之处,其中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其发展状况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人状况决定着一个市场是否可持续发展,因此投资人的治理结构与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我们要推出股指期货、期权,这些产品准备卖给谁?他能否正当使用?我们要服务实体经济,到底是服务谁?中国投资人是否成熟、专业、理性、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这些都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也恰恰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长期的工程,它不光涉及到投资人的制度建设,还涉及到投资人的产品认知能力,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文化。
当前,无论是证券交易所还是期货交易所,都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要进一步推动中国机构投资者更好、更快地发展。为此,交易所应当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抓投资人的培育与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投资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强调对投资人的严格监管;对投资人恰当的服务。只有当我国的投资人更加专业、成熟、理性、具有更加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内在机制之时,才能为新产品的推出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宋丽萍:
中介机构应做市场
的助推器
深圳证交易所总经理
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资本市场,都将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包括产品的多元化和投资者队伍的多元化。而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决定着市场的深度和发展水平。中介机构应该明确服务对象,即服务于企业和投资者。如果中介机构的质量控制、产品挖掘、创新能力、产品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相应的,市场整体水平也将大大提高。简言之,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将对市场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否则,它就会成为市场发展的瓶颈。
杨迈军:
用产品创新、制度完善
和投资者教育服务实体经济
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
服务国民经济是期货交易所的宗旨,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服务是其本质。期货交易所需要从产品创新、制度完善和投资者教育三个方面服务实体经济。
产品创新方面,期货交易所应深入研究和开发,适时推出新产品。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在研究条件比较成熟的品种,比如铅、白银、原油期货,以及有色金属指数和有色金属期货期权等合约。新产品的推出将更好地为国民经济、能源安全、经济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制度完善方面,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既要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还要保证市场运行的平稳、可测、可评估、可监控、可化解。交易所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更好的条件。
投资者教育方面,要深入到千万企业当中去,将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期货工具的市场基本知识和规律普及到实体经济的参与者中去,使运用风险管理市场来规避风险的意识和技能,能够在实体经济中得到强化和提升。
王献力:
探索期货市场服务三农
的基本模式
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长
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基本模式上,郑州商品交易所从5个方面进行了探索。第一,对于临近交割月份、保证金的降低问题,交易所已经降低了一定的幅度,下一步将研究如何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降低保证金水平。第二,对客户最低持仓限制,原来300、500、800手,现在已经放宽限制。放宽后仍然满足不了企业需求,交易所将进行第二轮满足企业需求的改进措施。第三,简化套保程序,经过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相对来说目前企业套保程序已经有所简化,交易所设想下一步将经营资料直接作为套保依据,以使企业套保更加简便,但这还需要经过证监会同意。第四,优化、创新交割方式,方便交割。针对交割仓位布局,交易所根据行业企业意见进行了一定程度调整,进一步对其进行优化。交割方式方面,对于期限交割等方式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最后,加强期权交易方式准备工作。在模拟基础上,对于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制度,特别是如何控制风险,交易所内部将进一步完善。同时,交易所对内部员工进行期权培训,以便更好地控制风险。
刘兴强:
期货产品开发
要以产业做基础
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
期货市场跟证券市场不一样,证券市场属于微观经济范畴,一个企业上市能为自己带来现金流,使企业发展,提高发展力;而一个品种在期货市场上市,将影响一个产业,覆盖一个地区。对于当前期货业发展较弱的西部、西南部、中部地区,发展期货交易必须以其产业为基础,开发具有中西部特点的期货品种。通过开发一些新品种,把市场经济的理念引进来,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带动这些企业去发展。按照这个思路,主要可在能源方面,包括焦炭、畜产品、农林产品等进行产品开发。
朱玉辰:
股指期货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58-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4
为抵御美国次贷危机,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非常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了2009年货币量远超过经济速度的巨幅增长。2010年,根据货币政策要有延续性的原则,货币供应量仍然持续增加。超过经济增长的货币供应注定是要引起通货膨胀,即新增货币将带来总体物价的上涨①。但就短期来看,货币增加更容易导致部分物价的先动②。2011年,货币增加带来的影响是否已经长期化?实物商品是否可以抵御通胀?如果可以,什么渠道购买、实施什么样的策略?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学界和决策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货币流动现状
本文把货币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发行视为超发。2006年至2010年,我国货币超发状况如表1。不难看出,2008至2010年间出现严重的货币超发。2008年的货币超发集中在12月,这一点从M2的环比增长率可以看出(见表2)。广义货币的环比增长速度在2008年的其他月份都在1%左右,但到了12月达到了3.6%。货币超发在2009年更加严重,高达19.2%。
从我国现在所统计的各种价格指数看,主要有P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CGPI(企业商品交易价格指数)、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这四个指数基本涵盖了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类型商品的价格走势。PPI指示着与企业生产成本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CPI表征着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物价水平,CGPI反映了企业间在最初批发环节的集中交易价格,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则补充了所有指数所未能覆盖的商品――房屋的价格变动。这四种价格指数在2006-2010年的走势如图1所示。2006-2008年期间,这四种价格都呈现出相同的走势。2009年,四种价格指数出现了分歧,只有房屋价格指数还在增长其他指数都有下跌。2010年,CPI、PPI和CGPI三种价格指数恢复了2008年的价格水平,房屋价格指数则有巨幅的增长。结合2008年末到2010年的货币超额发行,不难发现,大量的超额货币积聚到了房屋这种商品上面,而其他的商品则停留在2008年的物价水平上。这种货币流动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对物价差异,会引起人们对处于高位商品的投机行为。
二、抵御通胀预期下的商品投资策略分析
货币超发必然会引起物价的持续上涨。在实物货币(如黄金本位)条件下,货币数量多寡难于被国家控制。但在法定货币下,货币数量成了决策者进行经济管理的常用工具。长期实际利率为负的背景下,怎样才能让自己的财产保值就是大部分人在货币超发下的重要诉求。从理论上讲,虽然通胀过程在凯恩斯经济理论和理性预期理论中有所差异,但由于通胀的本质就是物价上涨,因此只要持有正确的商品就必然能够抵御通胀。
根据凯恩斯经济理论,由于人们的认知有限并且只会根据以往发生的情况做出适应性改变,因此,人们会产生货币错觉。当某些厂商发现自己商品价格升高时,错误认为产品由于生产率或消费者偏好而更有价值,更愿意扩大生产规模。同样,在某些消费者发现名义货币收入增多时,简单认为是自己的劳动更有价值了,更愿意扩大消费。因此,不管是生产的扩大信号还是消费的增加信号,都会促使经济的总产出量增加,从而带来经济增长。据此,货币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通胀来刺激经济(这个过程可用图2来表示)。当货币增发时,物价从P增加到P',产出从Y扩大到Y'。这种错觉隐含着总体物价的结构性变化,即有些行业或企业的产品和收入水平的先行提升。该理论被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较好地描述了短期的宏观经济。在该理论条件下,捕捉相对物价的变化就可以抵御通胀。
根据理性预期经济理论,个人的消费决策和企业的生产行为都会根据相应的信息做出精准的判断。由于人们能够理性判断出收入增加和局部商品价格上涨是货币增发的结果,因此,即使会产生物品价格的相对变动,也不会改变就业和产出水平。经济将会调整到所有产出和就业等实际变量不变,仅仅是总体物价等名义变量升高的新位置(如图3)。理性预期理论隐含着总体物价的快速同步调整。该理论被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较好地描述了长期的宏观经济。所以,抵御通胀在开始发生之前十分简单,持有任何商品就可以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当前货币流动现状下,虽然房屋价格已经高涨,但短期中宏观经济的物价结构性的调整最终要被长期中总体物价的同步调整所替代,即长期中其他商品物价的上涨则是趋势所在。图1中,CPI、PPI和CGPI指数在2010年还仅仅回到2008年的水平,就表明大部分商品上面还没有被超发货币所覆盖。其中,房地产之外的商品将成为抵御通胀的投资方向。商品投资对通胀的抵御能力不但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证中也得到了很好的检验。在对中国的实证检验中,如部慧、汪寿阳(2010)通过对商品的衍生产品――商品期货和相关商品行业的股票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商品期货可以对冲通货膨胀风险,尤其是未被预期到的通货膨胀风险,但是股票甚至行业股票都不具备这种性质[1]。同时,基于对构建商品期货投资组合的检验,发现投资组合也具有抵御通胀的能力。因此,其建议指数化投资,并认为商品指数基金是能够很好地抵御通货膨胀的金融产品。在此之前,学者的实证研究已经发现了商品对投资效率的改善,王永峰(2008)选择国内大豆、糖、铜和橡胶四个品种,发现即使在只能做多的情况下,投资者也能够通过对不同商品期货进行组合,从而提高收益并降低风险[2]。左宏亮(2009)直接采用基准的商品指数(第一财经・南华期货中国商品指数)来检验商品的加入是否有助于由股票和债券组成的投资组合效率的改善,发现股市处于熊市阶段,商品投资对改善有效前沿具有正面作用[3]。
三、商品投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对商品进行投资本质上就是在一段时间内持有商品的所有权,并在未来商品价格上涨时抛出。在实际中,掌握商品所有权并取得收益的方式很多。如果按照商品市场的发展阶段可以将商品投资的方式分为四种大类,即现货、中远期、期货、商品市场指数,其中后面的投资方式是依托于前面而存在的。但由于现货投资的交易和储存等成本较大,现货投资较少被投资者考虑,在下文中主要讨论中远期、期货和商品市场指数这三种投资方式。
1.中远期市场。我国的中远期市场是在20世纪末伴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目前,我国中远期市场的品种(表3)已有一百种商品,涵盖了多种门类。市场几乎覆盖了全国的各个省份和直辖市。从市场设立背景分析,主要集中在产地和集散地。在产地设立市场的有黑龙江和河南的粮食,吉林的玉米和淀粉,河北的蔬菜和枣,山东的辣椒、大蒜、南瓜、花生、瓜子、生姜、马铃薯等,浙江的丝和亚麻,陕西和山西的煤和焦炭,宁夏的枸杞和甘草,四川的花椒,上海的不锈钢,广西的糖,湖南和重庆的生猪,以及海南的橡胶等。在集散地设立市场的,如上海的罗汉果、普洱茶,北京的棉花,上海和天津的贵金属,江苏徐州的大蒜、苹果和马铃薯等。
在中远期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监督也在不断完善。2010年,商务部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通过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规范了资金的安全保障;通过禁止自然人、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以及禁止来降低市场的可投机度;通过限制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来控制市场操控行为的产生。该指导意见一方面反映了前期中远期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为未来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2.期货市场。我国有三个商品期货交易所,分别是大连、郑州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分别有9种、7种和9种。这25种商品共涵盖了粮油、贵金属、工业用金属、能源和其它工业原材料。与国际商品期货比较,我国期货市场品种较少,甚至还没有很多国际商品指数所含的一大类商品期货――畜产品,以及原油。
与中远期市场相比,我国的期货市场管理相对比较规范和成熟。1999年,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办法,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对期货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规定。2007年,我国建立了期货市场的三项基本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提高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进行投资者利益补偿的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这些监管使得期货市场要比中远期的发展更规范。
3.商品市场指数。商品市场的指数化可以使得单个商品的个体风险得以分散,从而获得市场的收益率,即风险更小收益更稳定。最常见的指数化方式是商品指数基金和商品指数期货。在20世纪80年代,纽约交易所上市了商品研究局(CRB)指数期货合约。20世纪末,商品指数基金开始建立并蓬勃发展起来。这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商品市场的指数化投资。但目前,我国针对国内期货商品的这两种投资方式还都没有产生。投资主体只能通过自己对期货组合的复制来实现商品市场投资的指数化。
四、通胀预期下我国商品投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虽然中远期、期货和商品市场指数等商品投资方式都是可行的。但在实际选择中要考虑货币超发是否持续,以及在开放的商品贸易环境中,国内市场的商品的定价努力。同时,还要考虑各个市场的产品种类特征、市场完善程度和市场准入限制等因素(见表5)。
第一,国内市场对价格的控制能力。与中远期市场相比,期货市场更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品种的定价权多在外国同类期货市场。外国同类商品由于交易量大和历史路径依赖等原因掌握了实际的定价权。因此,期货交易品种的涨跌主要取决于世界性供求和汇率等因素。建立在商品期货基础上的商品市场指数投资也主要受国际市场左右。而中远期市场很多品种都是主要在中国生产并在消费,其价格走势主要受到国内供求以及国内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二,各个市场的产品种类。市场的产品种类越多其相应的内部组合选择也就越多。在三个市场中,中远期市场的产品品种是最多的(在各个网站中查询到的品种就有一百多)。其次是期货市场,我国商品期货大约有25种。最后是商品市场指数,在期货市场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公开的指数投资方式现阶段还没有。
第三,市场的完善程度。在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督背景下,我国中远期市场市场制度较为不完善,管理混乱,甚至出现由于卖方完全垄断产生的“独特”价格走势。相比较而言,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个交易机制设置的较为全面,整体风险可控,对投资者有较好的保障。虽然,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商品市场指数,但是投资者可以在资金支持下自行构建。显然,这个市场在分散商品期货风险的条件下更加完善。
第四,市场的准入限制。最方便购买的是商品期货,自然人和机构都可以购买。通过期货公司开户就可以交易。其次是商品市场指数化投资,虽然我国还没有推出商品指数基金和商品指数期货产品,但是个人和机构都可以通过商品资产组合的指数构建实现指数化投资。最难进入的属中远期市场,2010年后,新的监管要求自然人、无行业背景的企业都不能入市交易,并且禁止其他公司的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主体特征来选择最合适自己的商品投资方式。虽然,随着各个市场因素的变化,但就现阶段而言:购买中远期商品是最为妥当的抵御现阶段货币超发和通货膨胀的投资方式,虽然进入该市场会有严格的限制;而商品期货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的指数商品投资都会部分的受到国际供求和汇率变化的影响,并承担更多的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