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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250-01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企业与职工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落到实处, 让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到真正的作用, 是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 可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 从而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 促进企业深化改革,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1 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概念有以下几方面: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是一种法律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 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管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 用人单位, 特别是国有单位, 不能简单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只视为一项手续来履行, 而是应该对职工进行认真考核, 视考核情况再定续签与否。劳动合同续签就职工本人而言, 是一个自我反思、自我总结、自由抉择的机会。如我单位一职工在2005年合同到期后, 他经过认真考虑, 认为自己已经不适合从事本单位的设计工作, 更适合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去从事自己喜欢的项目管理工作; 对其他职工而言, 有一个监督、评议的机会; 对用人单位而言, 有一个对所需人才进行重新选择的机会。因此, 对平时表现差、出勤不出力、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应予以终止劳动关系, 不能因某些原因予以续签。特别是实际用人的部门, 不应在提出与职工续签合同后, 又以各种理由将该职工推向单位人事部门, 让其待岗, 这样做老好人的事, 在国有企业并不少见, 或许他们并不知道, 这样做将会给单位造成诸多隐患,且影响其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 单位用工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严禁单位下属各部门私自聘用未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 企业用工制度应规范化, 以避免形成无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有的部门认为聘用临时工, 一方面是好用, 另外, 还可以避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录用手续, 双方就工资问题谈妥后, 则万事大吉, 非常简单! 在实践当中, 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给双方的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很多麻烦。一旦发生纠纷, 单位往往是得不偿失, 要投入很多不必要的精力来处理这些事情。
4 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 企业应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
4.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宣传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 营造一个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 认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转变思想观念, 增强法制意识, 使各级管理人员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用工管理方式, 使广大职工增强依据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4.2 把好一关, 抓好三环节
把好一个关, 就是要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即对拟定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抓好三个环节:①拟定劳动合同环节。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 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 且便于操作;②合同期管理环节。应着重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根据劳动者情况的不同和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及其对职工需求情况的不同, 有区别地签订期限不同的劳动合同, 既能增强职工的紧迫感和竞争意识, 调动职工积极性, 又能使企业得以保留需要的骨干, 提高和改善职工队伍素质;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环节。劳动合同到期后, 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4.3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企业劳动合同主管部门, 要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4.4 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并且要落实责任, 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4.5 加强培训和交流
企业之间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 应加强相互交流与信息沟通, 及时总结和相互借鉴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经验, 取长补短, 相互促进。在培训方面,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使他们能适应当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
5 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对立法者而言,《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近3年的新生法律,它的临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轻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将是一个过程的结束,而对于法律的施行而言,对广大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而言,它才刚刚开始。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同任何一项管理工作一样, 是一项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保障企业的劳动关系朝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创造一个安宁、祥和的社会。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16(s1):22-24.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管理 和谐 签订 对策
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的挑战,企业必须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与劳动者共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和稳定地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保障争议及侵权案件的发生。
3.促进企业严格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签订合同是对劳动者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的一种表现。稳定的劳动者队伍有利于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足三分之一。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5%,而城镇私营企业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中,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仅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55%左右。现在有很多企业把员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临时工不仅不签订劳动合同,更别说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了。在雇佣人员时很多企业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工作任务和工资报酬。
(2)企业滥用“试用期”的规定较为普遍
第一,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发生,而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不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些企业正好趁火打劫,精心设置“试用期”陷阱,既逃避了劳动合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又能使用廉价劳动力。
第二,有的企业规定的试用期的时间突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很多企业习惯于这种做法,劳动者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企业这样做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是相当不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报酬。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是,有些企业把调岗调薪作为一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或者作为一种变相裁员的方式,经常随意应用调岗调薪的方式。
(3)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或武断的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有的私营企业老板甚至根据个人的喜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 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中国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一直以来,工会被误解为可有可无的,甚至以改革为名把工会工作机构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目前,一些工会组织建设中存在下列问题:
(1) 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会的组织基础薄弱。
(2)会员人数偏少,工会的群众基础薄弱。调查统计显示,约有28%左右的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有的企业仅在工会成立时发展了一些会员,工会成立后受一些因素制约,职工人会率一直没有提高。
(3)干部队伍建设滞后,工会的工作职能单一。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缺乏专业知识,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工会业务还不熟练。而许多工会工作职能较为简单,很难成为职工维权的依赖。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策略
1.政府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欠缺,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开启了我们国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
《劳动合同法》能否得到实施,关键在于政府。政府首先应加强宣传《劳动合同法》,采取措施贯彻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惩处力度。
2.企业管理层应提高注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的认识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之势,企业管理层要积极转变态度,努力提高认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优化劳动管理体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履行应尽的义务。要用战略眼光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改善管理的重要任务,并且纳入组织发展战略。
3.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
政府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 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 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 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 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4.企业应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建设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有权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组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工伤死亡等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必须有工会方面的代表,等等。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角色和作用,这就要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存在,并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未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行为;安全事故调查组没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其结论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规定,企业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解除之前需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有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企业重新审定,企业应将审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企业应合理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期满终止,一是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在期满日之前30日,以书面方式并要求员工签收通知该员工终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停工待料日期超过XX日,且不可能立即恢复生产的,本合同终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的过失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3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但应注意,企业因非劳动者过失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有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补偿金的规定,否则会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
6.企业应建立健全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企业在制订和修正管理制度时,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例如,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要考虑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推行结构工资制度时,要考虑工资含量定额与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福利待遇之间关联性;在人事管理方面,要考虑国家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还要考虑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国家鼓励职业培训制度等等。通过有效引用过错辞退条款,预防和解决辞退补偿金纠纷。
参考文献:
[1]徐景龙.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北京市通州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的调查[J].工会博览,2002,(8).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幸福城区为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区依法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促使全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1、签订劳动合同对象和范围。全区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签订范围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续签。
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聘的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新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意愿,合理商定合同期限,原则上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从未签订或到期未续订的聘用人员,本次签订的起始时间统一为2012年元月1日。
3、明确签订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人员所在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规范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规范文本,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另行协商的条款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把关。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二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和人事档案存档用。
5、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聘用人员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必须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形式违规发放给职工个人。聘用人员参保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参保险种不全的,2012年元月1日开始一律由用人单位按上述险种参保。对于属于协保身份的聘用人员,缺缴的险种予以补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聘用人员不再参保缴费。
6、完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聘用人员的工作变动、辞职解聘、到龄退休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转移、续接或停止社会保险关系。聘用人员在区内流动,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原则上不予借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解除或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
7、妥善处理遗留问题。2012年元月1日之前应签未签或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签。涉及多个用工主体的,分别由原用工单位分段补签,保证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连续性。聘用人员在我区聘用期内尚未参保、参保断档或参保险种缺项的,由现用人单位予以足额补缴。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1、落实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劳动用工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2、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名册,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台帐,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3、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将《山区聘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2012年元月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档用。
三、实施步骤
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业务流程复杂,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11月):制定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以及保障措施等,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组织实施。
1、调查摸底。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聘用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应签未签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管理及参保情况等)开展一次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
2、全面实施。根据工作部署,分两步实施:各用人单位于2012年元月1日前完成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新签、五险参保和人事档案建档工作;2012年3月底前完成劳动合同补签和社会保险补缴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4月):督查验收。
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全区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执法监察,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依法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是建设法制政府、诚信政府的根本要求,是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幸福城区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对广大聘用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遵章守法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2、明确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和业务指导。区内各用人单位应切实担当起用工主体的责任,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落实,积极做好与市人社、区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与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教育与培训;
(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八)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一般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其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由于员工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对劳动合同的责权利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在企业已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只是履行一个手续罢了,未能真正理解劳动合同的含义,未能真正认识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分布不合理。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不同期限的分布决定着不同的管理办法。签订的中长期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过高,大中专及年轻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
其三,管理不到位,水平待提高。1995年《劳动法》实施,由于国家的有关配套文件还未完善,因此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件依据不是很全面,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企业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此外,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停留在依靠手工台帐管理的水平,管理内容仅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常规管理,未能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强化员工的合同意识。劳动合同签订后,要适时对员工进行政策宣传,使员工理解劳动合同制的真正含义,从根本上扭转员工的意识观念,通过员工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说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增强员工维权的意识。
克服思维定势的影响。长期的固定工制度对员工的要求是:要做用人单位一块砖,东西南北任挑选;要做企业的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拧,由此形成企业管理者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调动的思维定势。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后,对于员工的流动,不再是被动服从,员工的流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操作,以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效率,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劳动合同管理作为目前劳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期限短期化,控制增量,提高员工素质。通过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产生心理压力,可促进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选择劳动合同限期类型主动性。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趋势,劳动合同短期化后为企业和员工的双向选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新招聘的员工,如果是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简单劳动岗位,企业初次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只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来确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也可把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行劳务派遣,让大众化的员工能进能出,控制增量,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合同期限长期化,增强企业凝聚力。虽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趋势,但也不能片面追求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大多数劳动者都1995年固定工转制时的员工,这些员工大部分是企业成立时的元老,企业工作年限长达十余年,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为这些员工正式退休时间。再者从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具体期限上看,反映出劳动合同期限与员工文化程度成反比,员工文化程度的高低基本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素质水平,因此在劳动合同的管理应根据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未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过去固定工的延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与以前的固定工概念混淆,通过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的约定,实现动态管理,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之一者,企业就可以终止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其劳动合同。由于大多数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较长,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对这些员工的管理事关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员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重塑主人翁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为员工发挥主人翁作用创造良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骨干,必须与他们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初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中寻找企业所需的核心人才,并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素质较好的员工,也可考虑与其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
有了长期劳动合同做基础,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强化激励约束条件,用量化的经济指标来衡量员工不同的能力和价值,在企业内部建立能力优先机制,提高员工对工作、生活的幸福感,只有提高员工幸福感,让员工快乐地工作,才能更有效地激励员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8-0071-0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施工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全员合同制的推行,为职工和企业的“双向选择”从制度上提供了保证,但在新旧用工制度交替时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思想观念和认识程度上存在差距,客观环境与新制度之间衔接还有一定距离,如在固定用工制向合同制转换过程中,有少数人才想借机“跳槽”,有的企业则想将个别表现不佳的人员“合同”掉。因此,在推行合同制的情况下,如何稳定骨干队伍,留住人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主体缺位或离位
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要约方和劳动力使用者,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只是将劳动合同管理当作一项事务性工作,而没有当作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有些施工企业没有落实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劳动合同管理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认真管理,使得劳动合同管理处于离位状态。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一是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三是有些用人单位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部分施工企业和职工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少数职工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我行我素,擅自离职,损害企业利益等。
(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劳动合同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该是一个严密而规范的系统,应该形成一套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业务流程体系等在内的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建立这样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上述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劳动合同管理不重视,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法规政策尚不健全;三是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习惯于行政命令、行政干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四是施工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不足;五是部分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确有一些困难。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路
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涉及企业外部和内部两个环境的四个方面的工作。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讲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需制定相应的法律,2007 年6 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正是顺应了这方面的需求;第二,须有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第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办法及其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给予的指导。就企业内部环境来说,即第四方面,企业自身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办法。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层次和效力。与此同时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地区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企业贯彻执行。
就施工企业来讲,应把工作重点和着眼点放在企业内部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上。同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经常性工作出发,相应建立一套制度体系诸如劳动合同签订审核制度、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制度、解除或终止预通知制度、劳动合同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劳动合同档案制度等。根据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可以自上而下地建立纵向、横向、总体、个体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层负责、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形成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职工所在部门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从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入手,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协商议定等一整套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手续业务流程体系,将劳动合同管理的各环节落到实处。通过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起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运行机制,从而使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三、关于改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开展劳动关系清查,摸清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企业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续签或终止而未履行续签或终止手续、不辞而别、擅自离岗、长期离岗等不规范劳动关系形态依然存在;长期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未及时进行劳动能鉴定或1995年以前部分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职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无法依据鉴定结果规范其劳动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未完善的情况下,离退休职工暂时无法移交社区(社会)管理等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极大地干扰了公司正常的人事管理。因此,公司应组织人员对这些情况进行一次较彻底的调查,摸清人员情况,妥善处理各类人员劳动关系,为保持企业稳定打下基础。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企业的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员工的奖惩办法,还包括劳动合同实施的方案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清查、处理在册不在岗、挂名、挂靠、擅自离岗、变相停薪留职等人员。为避免在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中出现劳动纠纷,还应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并便于操作的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具体化,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在工种约定上,如果公司招收的是技术安装工人,在岗位设置上注明安装工的同时,应增加“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同档次岗位”的约定。对于双方可协商约定的条款,在签订时也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四)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应用技术,建立公司电子档案查询室,进一步增加公司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五)完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在办理劳动用工的操作上,应注意程序上的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对适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条件的约定,对法律规定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应支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注意法律条款的运用。
(六)注重用工资料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因订立、变更、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医疗等发生的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负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对这些企业行为的作出所生成的资料应注意保全,而且至少保全5年以上或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用于确保劳动者个人利益及企业的运营安全。劳动合同应综合考虑企业需求与员工发展需求,明确企业与员工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忽视劳动合同管理,一些企业甚至缺乏劳动合同管理经验,频繁的员工离职导致企业运营受损,并且无法为企业留住人才。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现行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现劳动合同管理改革和创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执行力度,以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劳动合同执行力度低
近年来,企业重视劳动合同的制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员工职责以及其享受的权利。但受到经济效益以及长期传统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较低。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存放不合理,造成部分合同缺失,面对劳动纠纷,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出台解决策略,企业缺乏合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造成员工随意借阅、不按流程操作现象明显。与企业合同法不符的个人行为在企业中大量出现,企业合同的缺失造成其约束力不强,影响企业合同的执行。
2.合同管理的手段单一
目前,企业劳动合同依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管理方式并未广泛应用。不可否认,传统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现代企业业务面广、面临的生产、管理、决策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使得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管理效率低下是目前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表现。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对管理效率的提高产生消极的影响,但长期的利益发展体系使企业缺乏对员工的管理,员工无法更好的认识劳动合同对自身的保护作用。
3.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我国企业缺乏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这使得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传统的合同管理以纸质文档的管理为主,程序并不复杂。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管理包含了多种知识,无论是从职业操守上、还是管理能力上均存在缺失,这造成其对合同的解读能力不强。无法第一时间区分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内容。一些行为造成公司的私密信息流失,给其带来经济损失。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对策
1.加大合同执行力度
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首要问题是规范劳动合同流程,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并加大执行力度。针对目前的合同进步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行为规定,其中包括如何正确进行合同存放、如何借阅以及如何杜绝不合理操作行为等。企业培训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关键。在劳动合同日常管理中,还要督促管理人员了解基本岗位行为,细化管理内容并将管理下发到个人,执行明确的奖惩制度,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其它制度的约束和辅助作用,使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实施,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合理化与高效化。
2.革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方式
传统的合同以人工管理为主,大量的合同整理、保存使工作人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且管理效率低下。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使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应将纸质合同进行电子备份后进行留存,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管理时间,还能够确保管理的安全性。现代合同管理技术包括代码读取和扫描、设备管理等。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增强对员工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养,以确保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现。建立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由专人进行管理,从根本上杜绝管理乱的问题。上层管理者还应对合同管理执行者的效果进行抽查,实现电子劳务合同的有效管理。
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应根据需求,建立员工培训体系。引进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经验丰富人员对合同管理者进行培训,使其明确管理流程,并加大执行力度。企业合同涉及员工个人信息,也包含了大量的企业私密信息。因此,培训过程还应重点强调员工的职业操守,加大其对合同安全性的重视。简单的培训并不足以确保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企业应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员工管理奖惩制度的建立来确保其在管理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做好本职工作,时刻以企业利益为前提,做到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个人发展同时进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具有品德意识,在招聘中不但能要注重应聘者的管理经验、学历等信息,还要管理其在以往管理中的具体案例,是否存在道德缺失现象。将这些基本素质列入管理范围之内,严格把关,以确保企业的发展。
三、总结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用于保障员工自身利益的凭证。随着劳动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于企业个人利益的保障、企业安全都具有直接影响。为此,企业应加大管理力度和执行力度,减少劳动纠纷,以确保企业的发展。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还应制定合同管理流程,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联系,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高效性。从现代企业发展来说,劳动合同多以电子合同为主,企业管理者还应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以满足企业合同管理需求,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企业经营的运营安全。
作者:孙二明 单位: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