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6: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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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149-03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虽然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优化、背景知识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前沿发展上对学生进行了引导、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续的改进,但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决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本课程性质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来源于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又推动着渔业政策法规的完善,因此,在渔业生产与管理中应用的政策、法规等都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的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解渔业政策法规与渔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学生的意愿。笔者曾对14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39名学生认为该课程应采用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占总人数的98.6%,另外有92.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可见,能力的培养也是学生渴望的。因此,通过具体的案例,引领学生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符合学生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教学效果明显。案例教学法对管理类课程有明显的教学效果,因为管理类课程本身就是从案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得出结论。(4)应用效果良好。学生在课堂上已经接触到实践中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学会了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转换角色,深入一线进行渔政执法。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且较合理。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实践
(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学时数从原先的64学时缩减到现在的32学时,课堂教学学时明显减少,而要实施案例教学,则首先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研究确定哪一些内容有必要设置案例教学,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等资源及课外自学与实践环节,合理设计案例,使理论讲课、案例教学等的学时分配科学合理。通过改革,《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学时应占课程总时数的50%左右。
(二)设计案例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实践中发生的事例都作为课堂上的案例题材,这样肯定不行,而且会适得其反,混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广泛收集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虑案例的难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系统设计,同时须恰当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过程、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等提示清楚,因为在案例设计过程中追求案例的实际教学价值。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遵循上述原则设计了系列教学案例,设计的案例类型可分为描述引导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三类。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学生理解国内外渔业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技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对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的理解。在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这一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的案例,如较早出现的公海渔业冲突的案例“英国与法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冲突”、第一个多边渔业协定案例“北海渔业争端与《北海渔业公约》”、“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案例、国际淡水渔业协定案例“美国与加拿大的五大湖渔业协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的相关案例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使学生掌握渔业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背景,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规等的内涵,有利于在渔政执法中,将渔业政策正确地应用于渔业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把握国内外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特点。在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案例和问题讨论性案例。引导性案例主要设计了日本、韩国、美国、挪威、新西兰等国家有关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方面的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国家之间相关知识点的比较研究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教学,使学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3.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有日本和韩国的渔业权制度、中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关案例、不同国家之间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我国渔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案例等,如韩国和中国的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区别和共同点。通过对比分析,使学生能进一步掌握国内的渔业政策、法规等的相关内容,从而更有助于渔政执法。
4.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和综合提高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违反禁渔区线、无证捕捞、违反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涉外渔业违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设计了一批调研专题,由学生选题,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在渔政执法部门完成,对于这一举措,用人单位比较赞同,认为相当于让学生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有利于学生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扮演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的角色。引导性案例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提问相结合的方式;问题讨论性案例采取学生讲解、其他学生提问、教师引导评判的方式;综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学生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论文报告并参加答辩,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讨论,教师学术讲评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还可邀请渔业生产主管、渔业管理专家等参与,开展专题讲座和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几点建议
1.转变教学观念。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培养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转变,由注重结果向注重教学过程转变,由单向信息传递向综合讨论互动转变。要改革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敢于创新,不断开发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热情,使课堂不再是教师一个人的课堂,而是广大学生的课堂。
2.提升案例教学能力。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不仅要求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更要求教师不断研究学习,在课前教师须精心策划、设计案例,做好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在课中要引导学生思维,控制课堂的氛围和秩序,把握案例讨论评析学术方向;在课后要调研小结,及时改进案例教学效果。教师应加强案例教学研讨,积极参与校际经验交流,吸取案例教学成功经验,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3.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设计,关键是实施方案,因此,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十分必要。案例库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课程的教学案例要有历史案例、现实案例,国际案例、国内案例,同时由于海洋争端加剧,国际渔业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因此要求教师关注国内外渔业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收集更新教学案例。同时,在案例设计上应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内容,注重案例的针对性、代表性、实用性和层次性,力求案例教学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课程成绩应能较好反映学生学习所取得的业绩,本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以后,原来的课程成绩考核方法需要改进,应从结果考核为主向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并重转变。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本课程教学各主要环节,因此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增加过程考核在课程成绩的比重,建议过程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提高到50%。通过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能一定程度地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案例教学法在本课程中的应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湘玲.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行政管理课程教学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12):148-149.
[2]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通过扩招、重组、合并和重新定位等方式,出现了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的高等院校。新建本科院校就是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一类,新建本科院校是指由过去的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的院校,这类本科院校是我国本科教育的新生力量,其发展受到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本文就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的激励需求因素进行了调查,进行实证分析。
二、调查和研究设计
(一)调查对象与取样方法
本文调查研究范围在安徽省新建本科院校中的铜陵学院、黄山学院和皖西学院三个新建本科院校内进行。研究对象为新建本科院校中具有不同学历、职称、年龄等的教师。
取样时,我们采取整群抽样的办法,即抽取某院校的一个系级单位为样本,因为高校教师群体组织中,职称、学历、年龄等方面的结构.在一个系中体现最充分.采用整群抽样的办法可以得到比较全面的数据。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找出对新建本科院校教师能产生激励的主要因素,再利用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构建教师激励因素的层次体系和判断矩阵,最后通过对各判断矩阵进行计算和一致性检验,得到满意的激励因素排序结果。
(三)调研的实施程序
第一步通过制定开放式问卷,对三所新建本科院校不同类型的教师进行问卷调查,收集教师目前最重要的激励需求因素,然后将所收集到的各种激励因素进行归类合并.确定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因素的主要类型。
第二步按照从上一步中获得的教师激励因素的主要类型,再制成封闭式问卷,发放到三个新建本科院校中进行调查。
第三步对回收的封闭式问卷,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激励因素进行计算、分析和排序,由此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因素调查分析
(一)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因素开放式问卷调查分析制定开放式调查问卷的目的就是弄清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的主要决定因素,我们对三所新建本科院校共120名不同类型的教师发放问卷进行了调查.收集教师目前最重要的激励因素,共回收有效问卷102份。此次调查共收集到有30种激励因素,我们对30种激励因素作了归类合并,分为四大类,即:物质激励因素、社会激励因素、精神激励因素、环境激励因素。
(二)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因素封闭式问卷调查及分析
1、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因素体系及模型
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因素封闭式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新建本科院校教师对各激励因素的需求强度,而不是某一激励冈素具体需求量有多大,为此,引入激励需求强度的概念激励需求强度是指教师对某一激励闪素需求的相对强烈程度,是新建本科院校教师对激励因素需求期望值的程度。从激励需求强度的角度,本文将影响因素分为三个层次.四个指标,l5个分指标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2、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冈素封闭式问卷调查及其结果的层次分析
我们按照上面所设计的指标体系制定了封闭式调查问卷,包括两个量表,即B层的基本激励因素量表和C层的激励因素量表,要求凋查对象对每个层次的激励因素各自
按总分为100进行打分。发出封闭式问卷180份以后,回收有效问卷111份,样本中有教授10人,副教授39人,讲师38人,助教24人,他们的年龄从20多岁到60岁,其中30岁以下31人,30到40岁45人,40岁到50岁20人,50岁以上15人。
在回收了封闭式问卷以后,我们对各因素求了平均值(如表1)
根据以上统计数据构造判断矩阵(如表2),通过求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经归一化处理,并通过一致性检验,最终确定B层4个激励因素相对于“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闪素”A而言的相对重要性顺序:物质激励冈素B(0.5l7)、精神激励因素B(0.274)、环境激励冈素B (0.158)、社会激励闪素B2(0.05)。新建本
科院校教师认为影响其激励需求强度最重要冈素的是物质激励冈素Bf0.5l7),表明教师对物质激励期望最大,最想得到这方面的激励。
同样根据调查对象对B层指标下各次级指标相对B层指标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构造C层各素相对B层各对应因素的重要性判断矩阵.得到C层各因素相对B层及目标层A的重要性权重(如表3)。
从表3可见,相对于8层各素,物质激励因素中工资待遇(C。)最为重要,其次是住房条件(C);精神激励因素中职称职务晋升(C,)最熏要,其次为得到赏识(C);环境激励因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学校发展前途(C),第二位是制度与管理(c);会激励冈素中居苗’位的是社会支持(C,其次是令人羡慕(Cz)。
通过面的层次分析法.我们可以看到,B层指标相对于A层的权重值最大的为0.5l7,与之相对应的是物质激励因素,这个权值远远大于其它三个激励冈素的权值,所以,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把改善物质条件作为对其至关重要的激励因素。再从C层指标来看,居前五位的闵素是:工资待遇、职称职务晋升、住房条件、学校发展前途和得到赏识。这当中有两个属物质激励因素,两个是精神激励素,一个为环境激励因素。
通过层次分析法的科学计算.得到的结果与均值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即新建本科院校教师需求以物质需要为主,其次是精神需求,然后是环境因素。最后是社会因素。
四、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对策
考虑到新建本科院校的特点,并根据以上调查和分析的结论,我们重点探讨新建本科院校教师激励方面的四个问题。
(一)新建本科院校教师薪酬激励对策
新建本科院校教师薪酬激励机制应考虑如下三个问题:
1、确定教师业绩评价指标。毫无疑问,教师的业绩评价指标应该与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标准相一致。科研业绩指标指学校科研工作的实力和水平,包括科研进校经费及项目性质、论文数量及刊物级别和科研获奖数量及等级等,这些指标易于量化;教学业绩指标用易于量化的授课对象人数、课时等客观指标以及由教学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和学生几方面的主观评价指标组成。业绩评价指标要量化,并能客观、公正反映教师教学、科研能力以及投人的时间和精力。
2、激励强度的选择。新建本科院校薪酬机制的激励强度应与人才市场价格保持相对一致,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过分强调校内报酬的公平性,按照相同的激励强度设计校内薪酬机制,这种看似公平的薪酬机制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这种薪酬机制必将造成某些专业人才严重流失。
3、等报酬问题。由于教学和科研对新建本科院校具有同等重要作用,不同于以前的专科学校以教学为主。一个合理的薪酬机制应该诱导教师将精力和时间分配到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让教师预期在教学方面投人所获得的报酬与在科研方面同等投人所获得的期望收益相差无几,否则,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应会向激励强度大的方面倾斜,造成“一边强,一边弱”,长期下去将不利于学校的发展。
(二)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精神激励对策
1、营造良好的个人成长和专业成就条件
玛汉·坦姆仆说:“专业的和个人的成就被视为激发器”。所以高校教师对职称和职务的晋升的追求欲望很强烈。个人成长与业务成就是激励高校教师的两个重要因素,学校在寻求发展的同时,应该努力为教师的发展创造优越的条件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该在充分认识和了解教师需求后,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构筑舞台让教师去发挥发展他们的才能。
2、制定明确的奋斗目标,构造个人成长的阶梯环境
新建本科院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应根据知识型员工个人成长的追求特征,建立多级的晋升制度,采用定期的阶梯评选、考评机制,如人才机制、人才评价机制、竞争上岗机制等,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勇于争先的良好竞争氛围。这无疑是激励广大教师的一条措施。在新建本科院校中,我们可以通过树立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等方式推出一些具有感召力、影响力的榜样,并施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加强舆论宣传,让他们成为广大教师心中向往的目标。
3、为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由于原有的低层次,更需要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管理者应该把使用和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支持教师不断进取,不断学习。学校应创造条件对教师进行在职培训、自学进修、脱产轮训以及进修等。
4、建立和谐向上的团队文化
新建本科院校由几个学校合并而来,其学校文化的建立和融合尤为重要。在操作中可以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使教师们明确学校的远期、近期发展目标;积极听取教师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增强学校凝聚力的同时创造一种全校教职员工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三)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环境激励对策
1、让教师对学校发展充满信心
学校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中,首先要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科研水平等目标规划,向广大教师展示具有感召力的学校发展前景;其次还要保证教师尤其是教学科研骨干、资深教授,参加学校改革目标的民主讨论和决策,为学校的发展定位。这样可使他们产生或强化和学校休戚相关的感情,从而激发其献身精神,为目标的实现而奋斗。
2、创造教师民主参与的制度环境
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方面的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不仅是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组织土地勘测事业机构和社会各有关测绘力量共同参加的工作。为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发《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勘测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
二、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勘测单位向当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时,要提交《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审批单位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发土地勘测许可证。
1、土地勘测成果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的标准。
2、具备从事土地勘测工作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
3、具备必要的勘测仪器和勘测手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具有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注销其许可证。
五、审批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系统内外,一视同仁,一个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做好土地勘测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六、《土地勘测许可证》和《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二、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国家政策方面,第一,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起步较晚,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国家对于科研的财政支持、信贷支持、风险基金、税收优惠、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大多仅限于原则性规定而无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尚无配套政策。特别是亟需发展的中医药科技中介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发展十分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第二,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相关政策缺乏系统性。科技成果从产出到转化涉及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衔接欠严密,存在政策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在科研立项时对成果的要求不具体,不能根据研究的周期、方向等提出不同的成果标准,对成果的现实实用性缺乏考核。②科技项目没有设立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致使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成果的可转化性关注度不够,结题后经费马上全部回收,成果产出的后续工作无资金支持。③只对研究项目的验收明确了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成果登记是否要鉴定、验收,是否需要建立鉴定、验收的程序、规范,鉴定的主体是谁,权威性如何体现等均缺少政策规定[1]。④如何规范成果登记、成果奖励、及成果推广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⑤对于公益性的科技成果(如中医药适宜技术、疾病预防产品等)的推广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⑥卫生技术产品推广中的风险归责如何界定,如何规范,也缺少政策依据。
2.在法律法规方面,由于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对科技中介服务业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多头管理、政企政事不分,致使我国的科技中介市场的运行极度不规范。国家科技部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结构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大多数类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得到明确。”特别是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法律中空现象严重,由此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缺位、资本市场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从而导致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完善。2002年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经贸委等三部门联合了《医药科学技术政策》。这是现行唯一的医药行业专门性的科技政策文件。这个文件主要是为医药产业发展的两大重点———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提供相关政策保障。虽然其中有促进医药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政策要求,但并没有涵盖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问题,并且这个文件只是提出相应的政策要点,并没有具体的配套政策文件[2]。
3.在行业管理方面,仅有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实施了行业管理措施,其他大部分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包括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则基本没有类似的制度在实施。技术市场中科技成果转化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转让政策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此外,科技中介机构准入制度的缺失,至使中介机构的交易撮合能力较差。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科技中介服务业中的行业管理十分混乱,直接影响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由于缺乏前例,大部分科技中介机构只好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没有建立起真正适合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特点的机构组织。政策管理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良性运行机制的确立和发展。
三、促进中医药科技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的建议
加快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建设是加速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律法规环境。制定与出台《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指导意见》,从制度与规范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保证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有效管理。
2.要加紧制定对于中医药科技中介的相应扶持政策。要善于以制度的创新消除影响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障碍,使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切实成为中医药技术成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增进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研究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的政策框架,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的顺利发展。完善、规范技术市场,落实科技成果转让法。建立科技中介机构和职业技术经纪人的准入制度、评估制度,促进中医药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建立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推广、转化的信息交流平台,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制度[3]。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依托项目目标,以科技成果的研发带动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将科技成果的管理纳入项目过程管理,更新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观念,对科技成果实行科学化的管理。二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科技活动,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推动中医药科技中介作用的最大化发挥,拓展中医药科技成果市场,以积极的态度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管理。三是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应对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规范化的命名;另一方面,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程度进行科学、严格的界定。四是对中医药科技产业给予积极地政策扶持,采取合理有效的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医药科技中介的作用,引导、帮助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使中医药科技成果能够惠及卫生机构、惠及百姓。五是对不同类别的研究按不同标准立项、管理。六是将传统的、民间的、没立项的中医药成果的登记、认定、转化、奖励、评价纳入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范围。
3.要加紧建设健全的法制环境,营造稳定、繁荣的竞争氛围。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起步较晚,而且是在一个不健全的法制环境和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成长壮大的。纵观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服务业,其发展大都有着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发达国家政府普遍注重通过建立法制规范化的发展环境,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提供稳定的保障,为行业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注重加快优化外部环境来推动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美国与日本,这两个国家在这方面堪称杰出的代表,仅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先后制订了六、七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法制化管理方式,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从根本上优化了科技中介服务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而确保了科技中介服务业在法制的约束下健康快速发展。为了发挥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的最大的功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法规体系,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 科技人才 管理影响因素 促进机制
在三次工业革命的影响下,各国逐渐认识到科技人才的重要性,所以,各国都将科技人才培养与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并推出各种政策为科技人才管理奠定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关键期,对于科技人才的需求也在增多,但影响科技人才管理的因素也很多,因此,有必要联系影响因素做好科技人才管理促进机制构建工作。
一、科技人才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一)内部因素
第一,激励结构。对于科技人才管理来说,其激励结构由激励水平与激励方式构成,科技人才对激励水平的要求较高,激励水平越好,留住科技人才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才流失率也越小。一般来讲,可以采用的激励方式有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两种,其中精神激励有职位晋升与表彰等,物质激励有奖金、提供住房等。但一些地方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导致科技人才大量流失。
第二,发展前景。科技人才不仅注重眼前利益,更关注未来发展,并认为发展前景对自己的吸引力更大,而这种发展前景既包括组织发展前景,也包括科技人才自身发展。很多科技人才在进入组织前都会对组织与自己发展空间做必要的评估,如果组织与自身发展空间较大,他们就会留下来,如果发展空间受限或不具发展前景则不会选择该组织,这些都是科技人才管理中相对重要的影响因素。
第三,工作环境。工作环境对科技人才能力的发挥有很大影响,工作环境越和谐,对科技人才的帮助越大,科技人才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也会受到更多人的认可,相反则会影响科技人才工作信心,科技人才也会流失。
(二)外部因素
第一,经济支持。一般来讲,经济支持对科技人才管理影响很大,其原因在与科技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缺少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不仅科技活动会受到限制,也会让科技人才失去信心。由于经济支持与地区经济发展有关,只有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才能为科技人才研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如我国东部地区经济明显强于西部地区,所以,东部地区的科技人才相对于西部地区多很多,这样逐步拉大了东西部差距。
第二,政策导向。国家政策对科技人才管理的影响也很大,通常受国家政策影响越大的地区,往往越能成为科技人才聚集地。如美国在二战后推出了很多与科技人才相关的优惠政策,使得世界各地科技人才大量涌入美国,促进了美国经济与科技发展。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我国,经济越发达地区,科技人才就越多,而科技人才越多的地区,政策也越好,进而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三,文化氛围。文化氛围对科技人才的影响较大,文化氛围越浓重的地方,越能成为科技人才聚集地。如北京中关村、中科院、清华大学等,这些都是科技人才集中场所。文化氛围越好,科技人才留下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科技人才管理促进机制构建
要做好科技人才管理,就要联系实际情况构建合适的促进机制,也就是做好内部促进机制与外部促进机制,如下图1所示:
图1 科技人才内外部促进机制构建示意图
(一)内部机制
首先,激励机制。要留住科技人才,做好科技人才管理,就要构建完善的激励机制,联系科技人才实际情况建设,注重公平性与公正性的融入,减少人为干扰因素的影响,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将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用到科技人才评定中,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信心[3]。同时,及时更新评价标准与体系,应用多种激励方式,不仅要采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还要注意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应用。
其次,发展机制。科技人才发展离不开科技人才管理,由于科技人才十分关注未来发展,这就需要联系实际情况,做好科技人才未来发展规划,组织应帮助科技人才完成评估,同时构建合适的发展机制。如经常为科技人才组织培训活动,增强组织科技人才与外部的交流,优化科技资源,给予青年科技人才更多发展空间,促进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最后,工作机制。要做好科技人才管理,还要有良好的工作机制为基础。为科技人才打造高素质科研团队,做好科研分工与规划,增强科研团队的积极性与工作效率。同时,注重文化机制创设,坚持人本理念,给予科技人才足够多的认可,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
(二)外部机制
首先,引进机制。科技人才管理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人才引进机制,这就需要组织积极引进外部人才,保证组织科技人才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符,避免形象化的存在,同时,不仅要引进国内各地人才,还要加大对国外科技人才的吸引,逐步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实力。
其次,投入机制。科研既不能缺少人才也不能缺少资金投入,所以,在科技人才促进机制构建中还要注重投入机制,采用多元化手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构建多元化投资渠道,注意与社会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外部机制构建工作[4]。同时,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从政府获得一定的科研资金,如果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质,就要完全由政府控制,尽量减少商业化因素的融入,保护研究成果不外泄。
最后,政策机制。政策要以协调为主,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导致科技人才分布严重不均,这就需要国家出台援助西部科技的政策,让更多科技人才深入到西部地区,做好西部人才教育工作[5]。同时,注重制度化的融入,政府要做好科技人才管理,提出一系列留住科技人才的政策,如必要的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培养与奖励政策等,并将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让科技人才看到国家对他们的重视。
三、结语
科技人才是国家发展不竭的动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这就要求组织做好科技人才的管理,推出合适的政策留住人才,增强人才工作的信心,让科技人才感受到国家重视,这样不仅有利于早日实现“中国梦”,还能吸引各国科技人才进入我国,使我国始终占据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柳冰.影响高校科技人才流动的因素与激励机制构建[J].中国高校科技,2014.11.
[2] 杜文岭,齐钦,仇琛.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4.22.
在新时代下,财务管理离不开税收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使财务管理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个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收筹划影响着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盘活资金,更好的投入到研发和生产中,这也是国家鼓励的。但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并不能很好的运用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发展,甚至不知道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减轻税负,或者是不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本文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开始说明,然后引出税收筹划的应用,指出其风险及防控措施。税务师考试用教材《税务实务》中解释了税收筹划的概念: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对财务管理的各项活动,如:经营、投资、融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国家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并从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就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其根本目的是为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或延长纳税期限,但必须充分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在相应的法规制度下开展相关工作。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为财务管理的最高目标服务,在财务管理的四大重要板块中: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每个板块中都存在着不小的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融合在财务管理的各板块中,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税收筹划会促使企业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同样,财务控制为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风险,企业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使用的有效措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方案的实施与改进产生作用,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是融合互动的。
一、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路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都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目前,国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很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也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自身的优势、进行研发创新的同时,要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及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体而言,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路径如下:
(一)税收筹划在筹资方面的应用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企业自我积累和企业内部集资等,不同融资方式的税法待遇不同,这样为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以上各种融资渠道大致可分为债权和资本两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资本融资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税问题,相对来说债权融资优于资本融资,所以可以适当提高债权融资的比例,但需要把握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避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而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当然股权融资具有不需要归还的特点,且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所以对于投资人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可以融资的金额会更大,更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所以应权衡两者的结构比例。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联合经营来进行纳税筹划;融资租赁也是一种不错的税收筹划方式;同时可以在融资的时间上做纳税筹划。
(二)税收筹划在投资方面的应用投资决策需要考虑到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往往从投资一开始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筹划。首先,在投资产业选择上应偏向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公共基础建设产业等。其次,投资国家扶持的区域,目前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另外,可以考虑投资国家扶持的项目,例如:节能环保、前沿科技等等。并且还需要合理选择投资方式,是用个人投资还是企业投资?这中间也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三)税收筹划在运营资金管理方面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研发成本高、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需要更多的资金来保障生产及研发,迫切需要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增加可用资金,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为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为10%的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创立初期或规模不大的情况应首先考虑小微企业的政策,在高新和小微政策中选择对于企业更为有利的方案。2.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延缓纳税期限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有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企业应建立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固定资产台账,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以延缓纳税期限。3.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的财税〔2017〕34号文件中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据实扣除之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加计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在税前扣除。2018年又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占比往往是非常高的,更应该充分享受国家的这一鼓励政策,在财务管理上做到准确核算研发支出明细,建立研发费用台账,做好研发立项到测试结案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积极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来降低应纳税所得税额。4.利用软件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减免在新时代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其研发人员的工资占比非常高,且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可是如果研发成功,产品的售价也因含先进技术而比旧产品售价高出许多倍,相对而言材料成本的占比会比较低,但这样就势必造成增值税税负率非常高的情况。因此可以从产品特性方面来筹划,对于产品中含有软件技术的企业,例如:自动化、计算机软件、机器人等,此类企业可以利用“软件或嵌入式软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对于税负率超过3%的增值税额申请退税,以此来降低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率。5.利用双软企业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销售的产品中含有软件的售价占比达到具体标准时,还可以申请为双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税收筹划在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方面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收入和利润分配方面同样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运用母子公司盈亏互抵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利用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政策。
二、税收筹划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及其防控
(一)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应用的风险1.政策变更造成的风险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一直在变,原来适用的税收方案,可能因为政策的变更而变得不再适用,但企业未能及时调整方案,造成税务风险。2.会计核算不当造成的风险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造成税务申报错误,财务核算错误,例如:收入确认时间不合适、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票据不规范等等,带来税务稽查风险。3.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的风险许多优惠政策的享受都要求财务上进行详细的独立核算,并严格要求票据流、现金流、货物流的统一,但限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在这些方面存在漏洞,或有不规范的操作,这样在后期税务核查时就会出现问题,让企业补缴大额税金。
前言
“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给企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变化。从“十”的会议精神及的系列重要精神讲话中,均体现出我国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还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无不彰显出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而科技创新,除了靠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发挥的智慧以外,还要靠科技管理人员对科技活动中所涉及的到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管理,两者共同努力之下可以把智慧的结晶更好地得以展现与应用,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本人根据自身的科技管理工作经验,浅谈本人对科技管理的认识,提出本人认为企业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科技管理的认识
科技管理是指通过对管理科学的运用,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管理行为(引用百度百科解释)。从本人经验而谈,科技管理工作是一个科技活动的“路径追踪者”,它从科技活动的筹划开始,到科技活动结束后的反馈,对科技活动开展期间涉及到的有形的、无形的资产,以及与外界的对接、企业内部研发和生产等多个领域、多个方面进行一个综合管理,根据所处的不同阶段开展不同的管理工作,如科技项目的立项/跟踪/验收、研发费用的归集、科技统计、研发机构建设、专利的申请与维护等工作,充分理解与执行不同时期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制定的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利好政策及规范规定,是一项综合性强、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它要求科技管理人员具备相对高的经验和综合素质。
1.1 科技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作
科技管理工作与外界、研发、生产等环节息息相关,涉及的范围相对比较广泛、涉及到的层面及领域都比较丰富,因此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科技管理人员与外界人士及科技人员要紧密互动,多做沟通,它要求科技管理人员既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用以归集整理各项与科技活动相关的要素,同时要求科技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用以和外界及科技人T的沟通交流,还要及时掌握最新的第一手政策信息及科技人员的项目开展情况,加之科技活动基本上涉及人事管理、设备管理、费用管理等方面,综合性强,要求科技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1.2 科技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新的技术不断地涌现,创新的路在不断延伸,技术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等创新的号角愈发响亮。面对这瞬息万变的创新,科技管理工作必须紧跟步伐,科技管理人员此时充当着一个重要的桥梁工作,既连接着企业与外界,又连接着科技人员与科技活动本身。然而,科技管理工作是一份为企业量身定做的专业性较强的服务类工作,并没有一套比较固定的管理模式,可能会出现较多难以掌握和无法预知的状况,加之科技管理人员与科技人员的工作内容和专业技术背景都不尽相同,要充分发挥好这个桥梁工作,这就要求科技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丰富的经验及敏锐的洞察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外界、企业、科技活动、科技人员的动态进行一个较为精准的分析与把控,要注意到各个要素相互渗透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1.3 科技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
近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各市、各区都分别制定了许多有利于扶持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利好政策,如《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广州市海珠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等政策,而且这些政策既具备统一性又存在差异性,还具备时效性的特点。统一性是指各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都会仅仅围绕一条主线去制定系列的政策,差异性是指每个层面、不同领域、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都会制定出不同的政策,时效性是指相关政策基本上有一个执行年限,且即使在执行期内也有可能会做出一些修正。科技管理工作的本质是管理科技活动,除了简单的材料归集整理工作以外,还要对科技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有形的、无形的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即充分发挥科技管理人员的智慧及充分利用各项瞬息万变的有效的政策,从系列的政策中筛选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进而对科技活动施加影响,为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2 企业开展科技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在开展科技管理工作时也不例外。本人通过与其他企业科技管理人员的交流,总结出企业在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科技管理协调工作进展难
由于企业在开展科技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等,涉及到的部门主要包括研发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生产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等部门,各个人及各部门之间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所学的专业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各部门自身也有其本职工作需开展,技术人员普遍专注于技术研发及生产作业,不太擅长沟通与表达,管理人员相对活跃,但一般无专业技术背景,因此沟通协调起来会相对困难,而科技管理工作又必须协调好各方面的资源,待资源都统筹好后方可顺利地开展工作,因此企业科技管理工作开展时会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
2.2 科技管理人员价值无法充分彰显
科技人员在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中,能够形成一些如样机等有形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攻关解决企业的产品技术问题,价值得以很大的体现。然而,对于在其幕后做统筹、跟踪、管理、彰显科技成果价值的科技管理人员而言,价值却无法充分彰显。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十分重视生产,大力支持技术创新与生产环节成本降低的工作,而往往会忽视了管理模式的创新,这对于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科技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对政策的把控与使用,规范企业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杂乱现象,通过向各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各类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项目,获取一定的资金支持与权威性鉴定成果,对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但其价值却无法体现。
3 科技管理工作之我见
面对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科技管理方面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本人建议如下:
3.1 用“计划”推动协调发展
协调工作进展难,制定计划来帮忙。各企业可以在每年年初制定一份年度工作计划,里面列明本年度科技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需要各部门配合的内容及日期、预计会出现的问题,然后再与各部门领导开会,共同探讨本年度的科技管理事宜,定期开展实施监督活动,逐步推动科技管理工作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1-11 -02
引言
股权激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通过使管理者拥有一定的股份,能够参与分红或通过出售股份获利,使其与企业的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从而解决委托理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2006年正式颁布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就开始了积极进行股权激励探索活动。 特别是在我国的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高新区及上海张江高新区,都开始积极进行股权激励试点。在它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下,各地政府、各类企业也对股权激励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试点。而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激励机制,对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2012年初,南京人民政府《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 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简称“南京九条”),明确指出“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可见,研究对科技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的问题,排除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的障碍,提升企业的创新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权激励理论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对股权激励作了明确界定: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企业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股权激励,就是企业为了使经营者与股东的价值目标一致,有条件的给予管理者或技术骨干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与工资、奖金、提成等传统的激励措施相比,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优秀的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在企业中尽心尽力的工作,创造更多的股东财富。
由委托理论可知,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受董事会委托,股东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的技术骨干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为使经营管理团队更好地完成委托,留住管理和技术精英,在支付薪酬的同时,可以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股权激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使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而且享受公司的部分股权,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的利益直接挂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已经被广泛的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肯定,日渐成熟和完善。但是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制度,除在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鼓励高科技企业广泛开展对科技骨干进行股权激励的探索和试点外,国内其他地区和企业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在不断摸索,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需深入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分析
2012年8~9月,我们对南京市的科技企业关于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实施现状、效果及对企业创新动力影响,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通过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共向南京各类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发放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92份。通过对问卷的整理分析,我们发现,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在企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范围有限
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有67%的企业未制定或刚刚开始制定股权激励政策, 52%的企业未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技术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主要为岗位技能工资,占比67%。可见,在南京市的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已经开始成为大家都比较接受的一种激励手段,但是各科技企业在实施时还是比较谨慎,只有小部分企业对科技人员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政策,大多数企业对于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还未实施或正在制定中。大多数科技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工资性质的收入,只有31%的人员选择有技术入股的收益。针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在企业中实施的范围十分有限。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科技企业充分使用各种激励手段,包括股权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科技人才,使得科技人才能够安心、尽心的长期在企业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二)激励幅度较小,且激励内容不确定
我们所调查的科技企业均非上市公司,规模不大。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多,实施激励的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在持股的技术人员中,只有23%的人员持股比例在10%以上,科技人员持股比例主要集中在5%以下,激励幅度较小。科技人员对于股权激励的政策满意度也不高,在“股权激励政策实施是否满意”的问题上,仅有13%的人员表示非常满意。在原因的追查中,激励的内容难以确定成为选择比例最高的选项,达到38%,是排名第二的“缺乏结构合理的资本市场”比例(13%)的几乎三倍。可见,科技企业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的政策制定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激励内容,如指标的设计、价格的设定、行权时间的限制等,需要结合科技人员的特点与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应有所区别,更具有针对性,才能更好的刺激和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监督约束缺乏,会产生一定风险
调查结果中,54%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对股权激励政策进行法律监督约束,同时48%的调查对象认为还应当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但是可以看到,股权激励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事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的健全,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都是理论和实务界诟病的焦点,所以从这两个方面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和无效。调查中,有56%的调查对象认为股权激励会拉大了科技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造成对立情绪,影响工作,48%的调查对象认为企业利润可能被高估,25%的调查对象认为股票期权有奖无罚,可能导致科技人员向企业股东转移风险。而以上的风险,均是股权激励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约束造成的后果。可见,对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的研究和实践还应加强,特别是政府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应加快步伐,紧密结合现实,能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发挥有效的法律监督作用。各科技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设,理清产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中缺乏内部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政府科技政策落实困难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特意设计了有关南京市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激励政策的问题。从整理的结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希望得到政府对科技人员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比例都在75%以上。但是科技人员对南京市有关科技激励扶持政策的了解却很欠缺,在我们所列示的南京市近期的8项有关科技激励扶持文件里,请调查对象对其所知晓的政策进行选择。除“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外(达到69%),其他政策没有一项有超过40%的人选择,就连南京市在今年初大力宣传的”南京九条”也只有37%的对象选择,甚至还有4%的对象对所列8项政策都一无所知,没有勾选任何一项。这一方面可能是和科技人员一心只埋头做研发,两耳不闻窗外事有一定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的有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向企业进行宣传落实。在宣传落实中还需要进一步做细工作,在调查对象中有21%的人知道政策却不够了解,不知道是否能够享受政策,还有27%的调查对象认为符合条件但操作困难,有45%的对象认为政府政策无明显作用或无作用。可见,我们政府出台了许多科技鼓励政策,大力发展科技创新,但落实到企业中,让科技人员享受到政策的优惠还需要做更多更细的工作,才能达到政策目标。
三、结语
稳定核心技术骨干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的技术发明都在科技人员的脑子里,一旦他们离开,连人带项目就都没有了。但是很多科研人员在研发时激情不断,一旦研发成功之后,从科研成果到产业化仍存有一段距离,但科研人员对此积极性明显减弱,所以在科技企业中对科技人事实施长期的股权激励就显得特别重要。在欧美等国家实施中长期的股权激励是多数高薪技术企业的必然选择,在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设计出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抓住政府目前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的契机,加快企业的发展,是每个科技企业都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华、郑军.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17):96-101.
[2]陈艳艳.股权激励的研究评述与未来展望[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03):102-108.
[3]马施、李娜、于雳.管理层持股激励效应研究[J].财会月刊,2010,(7下旬):14-15.
(一)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
1.政策性科技金融机构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非常完善,主要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等,由美国农业部直接管理,资金都来源于政府提供,是美国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政府资金、预算拨款与借款等手段为农业提供市场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服务。农民家计局主要对农场主发放水利和土地等贷款;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为电力和其他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贷款;商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提供支持与补贴;小企业管理局专门为融资困难的农业小企业提供贷款帮助。
2.农村合作性科技金融机构
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在20世纪初经济大萧条时期由政府倡导建立的,主要由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等构成。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吸收城市资金贷给农民合作社等农民经济组织进行融资。合作社银行通过贷款为合作社添置设备、补充营运资金、购入商品等提供贷款,帮助农村合作社扩大农产品的销售与出口农业有关的活动。联邦土地银行主要通过向农场主、农业生产业及与生产有关的借款人提供长期不动产贷款来支持农业发展。
3.商业性科技金融机构
美国的商业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个人和经销商开展的农业信贷服务。商业性农业科技金融机构作为政策性与合作性农业科技金融机构的补充,共同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金融支持与服务。美国联邦储备局规定,农业贷款占总贷款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享受税收优惠,这极大地增强了商业银行参与农业科技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二)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经验
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特点是以资本市场为中心,同时辅之以政府政策引导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独特优势。
1.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
美国风险资本热衷投资于新领域的科技创新,并将资金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研究和项目开发,被誉为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美国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规定SBICS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到风险投资项目中,便可从小企业管理局(SBA)得到4美元的利率仅为2%的低息贷款,同时还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20世纪80年代后期,又对税制进行改革,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大幅降到20%。通过这种手段增强了市场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支持力度。
2.完善的信贷担保体系
美国目前形成了3个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小企业管理局及其在各地的96个办公室直接操作。小企业管理局为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90%的担保;为15.5万~75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5%的担保。通过政府贷款担保计划,商业银行可对小企业提供最长达25年的贷款,并且利率优惠。二是区域性的专业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操作,因各州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三是社区性的担保体系,为社区性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服务于基层农业科技创新组织。通过完善的信贷担保体系的担保,农业科技创新组织能够顺利地进行融资,实现农业科技创新研究,促进农业发展。
3.灵活的债券发行市场
美国政府对农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规定较为宽松。农业企业与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债券发行总额、发行条件协商一致,即可作出发行决定。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等级低或无等级债券。活跃的“垃圾债券”包销市场为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此外,美国政府所属的小企业管理局还对农业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和技术、管理支持。
4.发达的科技金融资本市场
国外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除了财政和信贷之外,方式十分多样。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当美国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到成长阶段的后期或者处于成熟阶段的时候可以进入交易市场通过发行股票来进行融资。美国还专门成立了纳斯达克市场(NASDAQ),为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服务。
二、美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政策经验借鉴
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美国具有丰富的科技金融手段,主要是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商业金融、资本市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与其他投资主体为辅助的综合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发展。
(一)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1.金融支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这类工程投资量大、涉及面广、工期长,工程的建设资金尤其是前期投入资金一般以国家投入为主。在前期投入基本完成时,金融机构也会以收益权质押或国家担保为条件介入对这些项目的支持。金融支持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建立信托基金、发行建设债券和股票等。以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为例,在开发田纳西河流域时,美国建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政府拨款不足的情况下管理局通过向银行贷款、发行公债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建立了“开发基金”,以保障项目对资金的需求。
2.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美国的农田基本建设如平整土地、建设水利工程等采用成本共享政策,所需资金由农场主和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共同负担,农场主所负担的部分可由农民家计局提供低息贷款或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农民家计局可以为这部分贷款提供担保。农业电气化管理局主要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用于建设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以促进农业电气化水平的提高,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3.分阶段地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美国专门对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是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不能从私人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将该局的贷款范围扩展到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发放农场经营贷款。小企业管理局对小农场的贷款是与农民家计局分工协作,借款人经济状况不好且贷款额度小,由农民家计局提供资金支持;当借款人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后,更多的贷款需求则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美国金融集团根据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量身定制各种金融产品,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将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分为3个阶段,并分别成立独立的业务小组为它们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一是加速器(Accelerator)阶段,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处于初创期或早期发展阶段,农业产品或技术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没有销售收入或销售规模很小,不足500万美元,在此阶段主要提供中长期创业贷款,与企业吸收的创投资金进行配比,以支撑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完成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实现对外销售。二是成长期(Growth)阶段,此时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销售收入日益增长,规模在500万~7500万美元,主要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业务发展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产品。三是公司金融(CorporateFinance)阶段,此时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销售规模已经超过7500万美元,向企业主要提供现金管理和全球财务管理解决方案。
4.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生产活动对农业生产活动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既有农民家计局、联邦信贷系统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例如,联邦土地银行主要提供长期不动产贷款,用于购买土地、修建房舍、改进生产设施等。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主要提供中短期贷款,用于农民购买种子、饲料、生产设备等;中央合作社银行为区合作社银行提供资金并独立办理跨地区的大额贷款,还可以买卖商业票据,办理清算;区合作社银行主要是对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和咨询服务。
(二)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丰富手段
1.健全的政策性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科技研发具有风险性高、收益不确定等鲜明特征,因此市场融资环境恶劣,政策性金融就成为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基础力量。美国农业金融以政策为导向,为农业机械化、科技化、土地改良、育种等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专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现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为其进行融资服务。
2.完善的商业性农业科技金融商业金融因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只能作为农业科技金融的辅助项目,主要服务于能够创造利润的农业技术的研发融资。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发达的商业金融服务体系,能够为农业生产者、企业、农业科研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科技开发融资。在尽量保证投资盈利的前提下,支持农业科技开发。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辅相成,共同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农业发展。
3.先进的农业科技金融保险由于农业科技研发风险大、成本高,美国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农业发展。美国主导着全球农业保险,它提供了两个非常庞大的农作物保险计划,一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FCIP),它提供有补贴的多险种农作物保险(MPCI)。二是私营企业、商业化运作、无政府补贴的农作物雹灾保险方案,以及一些规模较小的牲畜保险计划。农业科技保险能够分散农业科技开发的巨大风险,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
4.农业科技财政支持美国经过70多年的不断调整和充实,目前已形成一整套完整而又复杂的补贴政策体系。美国通过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通过直接财政补贴、专项补贴等手段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通过税收优惠等间接手段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保险业务。
5.其他投资主体除了金融、财政、保险等传统科技金融手段之外,美国还采用了灵活多变的手段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美国私人企业通过基金委员会农业科技研发进行融资;农业科研院校的研究经费通过联邦政府和国家科学基金进行拨款,企业、个人也可以进行资助。并且通过补贴的手段鼓励民间资金投资于农业科技研究。这些投资手段都极大地丰富了农业科技经费的增长。
三、对中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启示
1.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成功的案例显示,发达国家具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财政,保险等全方位支持农业技术发展,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促进了农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村科技发展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并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方式进行辅助,为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同时,美国政府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市场金融与农业科技进行结合,让商业性金融在农村科技融资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