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8 23: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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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申请书

篇(1)

集体和个人在管理林业资源时,通常会因为森林的分类标准不明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生态效益,导致森林资源被破坏,因此,要加强保护林业资源,就需将森林的分类标准明确下来,如哪些是商品林,哪些是公益林,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应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机制。针对商品林,应改变以往单纯的砍伐—买卖式的经营,应遵循市场机制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应实施全面的经营管理,认真对比分析投入与产出,选择一条良性发展的路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针对公益林,应强化组织管理并需重新建立监督机制,以形成新型的林业资源经营管理机制。在经营管理公益林时,应牢牢把握兼顾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原则,以国家为经营管理的主体,对其进行区别对待,采取单独管理和核算的方式,以保障生态与社会效益得到最大的发挥。

1.2调整优化林业的经济结构

经济是保护林业资源的物质基础,但当前金平县的林业经济结构仍较为单一,主要以第一与第二产业为主,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与优化,以提高经济能力。针对第一产业,应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经济活动,如可发展周期短的原料林,或是建设其他的原料林,名、特、优、新的经济林,速生丰产林与竹林等。针对第二产业,应增加研发新产品的投入,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同时应积极改变低层次的原料加工模式,应走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的发展模式。针对第三产业,可发展花卉业、旅游业。应以“以二促一带三”为工作的指导原则,对生产力的布局进行调整。将落后产业淘汰,传统产业加以改造,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的重组,切实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此外,需对林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可进行产品的精深加工,形成金平县自己的优势产品,并积极开发木材林产品的新市场,将产业链拓展,使产品的附加值增加,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3加强建设与管理护林员队伍

在林业资源的保护工作中,护林员所承担的职责非常重大,其发挥着无法代替的作用,但在实际中,由于护林员在分散的地点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且整体素质不高,所以应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建设一支有责任、素质较高的护林员队伍。例如,林业站可通过公开选聘、教育培训、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等措施来提高护林员的素质与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在公开招聘方面,应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范选聘程序,首先是应聘者提交申请书,接着是审批,由村民委员会组成的小组同意后,再统一选拔,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在当地进行公示聘用人员,最后是批准聘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进行教育培训时,应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向护林员宣教《森林法》、林业管护的工作要求与内容、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性等知识,提高护林员对工作的认识,并增强其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此外,应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护林员的职责范围,要求其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方便上级的管理,同时便于群众进行监督。

2森林防火管理的有效策略

2.1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教育与宣传

森林发生火灾很大的原因是由于人们的防火意识不强,所以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教育与宣传是重点工作。森林防火的教育需要反反复复进行,在进行防火知识宣教过程中,应坚持普及化、专业化、公众化、基本性、针对性、创新性、难易结合等宣教原则,同时,应向群众宣讲森林防火的相关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可进行警示教育,如可采取标语宣传的方式,或者举行防火知识宣传月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或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向群众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与防火的知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切实将森林防火的知识普及到家家户户。同时,在森林栈道旁应树立写明每日森林火险等级的牌子,并设置回收火源的箱子,以提醒野外生产用火的群众,使防火观念深入人心。

2.2完善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

金平县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仍处于较为薄弱的环节,所以应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如建立生物防护林带、建设灭火物资的储备仓库、购置灭火运输的车辆和灭火器具等。同时应及时维护与修理火险消防通道,避免年久失修情况的发生。此外,应将信息化技术运用到防火工作中。如建立收集防火信息的移动平台,将森林火险等级、防火护林的管理信息快速发送至护林员手中;或是利用手机定位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2.3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位

领导在防火工作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所以在落实防火责任时,首先应增强领导的防火认识,加强组织工作,明确领导的职责范畴,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疏忽。要求落实每一级领导的责任,并签订防火工作的责任状,使得责任贯穿于整个防火工作中,保证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具体的防火任务上。规定防火工作的硬性指标,集中精力做好防火工作,领导要得力、措施要落实、预防要到位、扑救要及时。按照考核奖惩制度,奖励表彰工作突出的个人;存在隐瞒火灾不上报、不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处理等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与个人的责任。

2.4依法治火,深究森林纵火人的责任

森林公安机关在日常的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处理森林火灾的事故,加大对森林纵火事件的打击与查处力度,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切实将依法治火落实到位。若是发现森林纵火人,应查清原因,并从实际的火情出发,决定处理的方式。一方面要对肇事者进行防火知识的教育,纠正其错误的观点意识;另一方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纵火者严厉的处分。

2.5建立森林防火的预案与应急机制

做好森林防火管理工作,还应建立完善相关的预案与应急制度,以形成严密监控、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反应迅捷的森林防火应急机制。另外大力推行疏堵结合的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在春耕备耕等野外农事用火高峰期,组织群众有计划、有防范地烧除。杜绝田边、田埂上的可燃物,做到堵疏结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引导和支持林农群众本着民办、自律、互助、互利的原则,形成以群众为主体的联防护林新机制。

篇(2)

在全面完成各项正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1000分):

(一)营林生产(200分)

1、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100分),经检查:(1)申请书、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作业设计(含已进行调整的报告和设计)及历年验收图、表、卡、册等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得30分,缺一项扣5分;(2)全面完成补种任务,造林成活率≥85%,造林保存率≥80%得20分(参照自查成果),未达到标准按合格率得分;(3)全面完成退耕还林抚育任务得10分,未完成按抚育率得分;(4)按时足额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粮款得30分,无发放表册的扣5分,在补助款发放中有错发、漏发、多发、少发现象的扣15分,产生不稳定因素现象的扣10分;(5)全面完成林权发证工作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另:项目通过上级(国家或省级设计院)年度核检合格加30分,不合格的工作站,年终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2、完成全民义务植树建设任务(50分):(1)按时申报义务植树作业设计得10分,不按时申报设计扣5分,无设计不得分;(2)按时全额征收上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得15分,未按时或未全额征收的扣5分,没有征收的不得分;(3)建设一块义务树基地面积50亩以上或较集中四旁植树造林500株以上基地,造林成活率、保存率≥80%的得25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合格保存率得分。

3、完成主要树种优良种质资源调查任务(45分)。

(1)优良林分(10分)

(2)优良单株(5分)

(3)珍稀濒危树种及古树(10分)

(4)四旁散生优树、单株特征植株(5分)

(5)及时完成调查表及其数据库、有关代码库、成果统计表、图像和图片等资料得15分,缺一项扣5分。

另:有引进树种及良种项目调查的单位完成合格后加5分。

4、按时上报营林生产报表及进度得5分,迟报、漏报一次扣1分。

(二)林政资源管理(200分)

1、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50分):(1)有专职护林员、护林协议、封禁标牌得10分,无专职护林员的此项不得分;(2)及时、足额发放补偿资金和护林员工资,并张榜公示得15分,无公示的扣5分,扣、欠补偿资金和护林员工资的此项不得分;没有出现破坏公益林的人和事,林草完好率达95%以上得25分,林草完好率未达到95%以上的扣10分,每发现一次破坏公益林的人和事扣5分。凡在重点公益林区内发现有非法侵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现象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50分全部扣除。对出现未经批准侵占生态公益林面积20亩以上的,将追究站长责任。(没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单位,此项得分分解为2、3、4项考核分)

2、抓好伐区源头管理工作(40分):(1)做好林木采伐各项服务工作,搞好伐区作业设计,严格执行伐区拨交制度得10分,伐区没有进行拨交的不得分;(2)规范木材堆楞场地,严格木材发运管理得10分,无指定堆楞场所的扣5分;(3)强化伐区日常监督管理,配备伐区专职管理人员,每发运一车木材必须要有检尺员签字得15分,未经检尺员签字的木材每发现一车扣5分;(4)有设计、有方案、有检查管理记录得5分,缺一项扣3分。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单位,并追究站长及具体责任人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3、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30分):(1)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有方案、有管理记录、有总结得15分,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扣2分,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扣5分,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火灾受害率超出控制范围的本项不得分,并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单位;(2)搞好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有方案,有管理记录,有总结,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4‰以内得15分,超过控制范围的本项不得分。

4、抓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25分):(1)严格把好木(竹)加工单位的办证申报、监督、管理关得15分,发生无证加工行为的不得分;(2)规范木材加工市场秩序,按月填报木(竹)加工单位消耗表得5分;(3)强化县内外木(竹)运输流通管理,有档案、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的得5分。

5、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25分):(1)做好征占用林地申报、监督工作得15分;(2)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有总结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5亩以上现象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25分全部扣除。

6、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档案资料、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发生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案件此项不得分,情况严重的追究站长责任。

7、继续抓好公路沿线2公里范围内的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应有规划设计、有公约、有标牌、有专人管护,保证林草完好率达95%以上得10分,缺一项扣3分,林草完好率未到95%以上的不得分。

8、继续抓好圩镇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饮食服务行业改燃节能工作,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记录的得5分,缺一项扣3分。

9、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林政报表得5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三)经济管理(100分)

1、做好林业基金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征收,做到不漏收、不乱收得20分,发现漏收、乱收、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票等现象的不得分,并且倒扣20分。

2、票据管理规范,领用有登记的得20分,无登记的扣10分,票据遗失、虚开票据的不得分并且倒扣20分。

3、强化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月清月结,及时、足额缴交各项票据收入得20分,迟交一次扣5分。

4、配合林业局机关搞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得10分。

5、搞好增收节支工作,减少不合理支出,支出票据合理、合规,做到站务公开得15分。

6、及时、准确上报报表、资料得15分,其中缺报统计年报扣5分,迟交、缺交生态公益林工资册一次扣5分。

(四)站务建设(100分)

1、全站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合作,凝聚力强,站容好,面貌新,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得20分。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扣10分,有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分。

2、完善工作考勤制度,每月做到记实考勤并及时上报。有制度、有记录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3、每月及时书面上报工作动态得10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4、站务公开,管理规范,每月收支公示得10分,缺一次公示扣2分。

5、积极参加学习(开会),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6、当年上级来文有落实纪载,各种报表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并建档的得10分,无档案的不得分,迟报、漏报一次扣2分。

7、坚持依法行政,挂牌上岗,执法程序到位的得15分,违反执法程序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不得分。

8、搞好林业宣传工作,每月上报林业信息2篇以上,每年在县级以上报刊发表6篇信息以上得1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400分)

1、村组林改实施方案质量(100分)

(1)、村组林改方案对集体山林确定具体的明晰产权,明确落实经营主体的形式,明确利益分配的对象、方式的得60分,缺一项扣10分。

(2)、通过村组林改方案有会议记录、签到册、表决票的得40分,缺一项扣10分。

2、内业表格及图册资料质量(120分)

(1)、完善合同:对已流转的山林,按照省市的林改政策,组织双方完善流转合同;对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在进一步核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的得50分,缺一项扣2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转、拼图,求算面积:内、外业图纸勾绘准确,外业宗地号与内表的宗地号一致,面积求算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得3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申请表填写质量:内表中各项因子填写准确,四至接界人签字无误,联户勾图的地形图、示意图、内表和委托书等材料完整的得4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乡镇内山林纠纷调处情况(80分)

(1)、成立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有正式文件)的得10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建立群众来访登记接待制度,认真做好来访登记的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3)、山林纠纷调处必须有记录、调处后达成的协议书或处理决定书的得20分,缺一项扣5分。

(4)、实行所辖村、组纠纷调处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调处率达到80%以上的得40分,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

4、争取当地党政支持林改工作(50分)

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政对林改的大力支持,结合本乡镇林改工作实际,当好当地党政领导的参谋的得50分。

5、输机发证完成情况(50分)

按时保质完成林改输机发证任务的得50分,未按时保质完成的不得分。

6、参加省林改检查验收工作组抽检验收,经检查验收达到基本合格的乡镇加30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年终目标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二、考评办法

年终县局相关股室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各项考评,累计得分900分以上为达标,899分以下为不达标,县局再从达标单位中综合各方面情况评出一、二、三名各一名。

三、奖罚

县局对评为一、二、三名的先进单位分别奖给站长奖金××*元、××*元、××××元,对其它达标单位奖给站长奖金××*元,对未达标单位县局对站长处罚××*元,并通报批评。

发状单位:

篇(3)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期,划定林木防火区。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在发生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立林木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植树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农村、学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六条宜林地范围包括:散闲地及废弃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窑厂废弃地、坑塘、墓地、乡级两侧的路间路沟,农田林网等。要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企业主、境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县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并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条参与国家、省级项目工程植树造林的营林者,应当严格按项目工程的标准造林、管林、护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补植。拒绝补植或补植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下列林木:

1、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林木;

2、个人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两侧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经济林,以及闲散废弃地、坑塘、场院、墓地、村庄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不申请采伐证。

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需采伐所辖林木时,要与县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按有关法规办理。采伐林木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所辖村庄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规划,进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庄绿化。

第六章林木经营、加工、运输

第二十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必须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营业。

第二十四条我省列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有原木、锯木、竹木、小杆、木片;半成品有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和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家具等。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经营、加工者作出的承诺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条运输木材必须依法申办木材运输证。起运地在本县区域内的,必须向本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对出入县域未办理运输证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列入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小杆、木片;半成品是指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及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符合前款条件的,县林业部门应当当场发给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向外省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运输证由起运地的省级林业部门委托单位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一车一证,证货相符,全程有效;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过期使用。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1、集体组织未办采伐证或虽办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2、农民个人应办采伐证而未办采伐证或虽办理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体、个人未办理采伐证而将林木出售,购买方又未办采伐证而砍伐林木的,买卖双方均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证的林木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按盗伐林木追究责任:

1、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据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国家和集体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参于盗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条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和故意毁坏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对不经县林业部门审批,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组织、策划、煽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非法收购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为非法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林业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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