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6:03:0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个人档案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还比较落后,档案管理意识不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档案意识淡薄的情况。企业把精力和资金主要投向生产经营、产品销售、树立企业形象上,而对档案基础工作的投入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没必要把太多的精力用在人事档案管理上。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先进性,利用率低,且仍有很多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还停留在经营管理和手工阶段,制约着人事档案功能的发挥,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内容陈旧、简单。目前,有不少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材料仅记录了员工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档案记载的个人历史材料较多,现实材料不全。这种人事档案不能为选人、用人提供参考,会影响到国企员工的正常晋升与轮换。人事组织部门主要掌握个人履历、政治面貌、学历、职务评聘、工资等方面的材料,而反映员工工作业绩的材料却没有收集进来,使人事档案在使用中缺少员工工作能力评估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这种状况不但造成管理成本增加,而且破坏了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统一,使之不能全方位地反映员工的真实面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人才市场的完善,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更加灵活,短期招聘、劳务用工的情况纷纷出现,国有企业往往忽视这些人员的档案材料管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共享的社会中,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手段明显落后,不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一是手工操作使档案不易于检索利用,易被人为破坏,使档案材料丧失了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导致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及未来人力资源的供求缺乏有效依据。二是有的档案转递不及时,操作程序不规范。例如,有的人早已跳槽,但其人事档案还未按规定转递到新单位。有的企业违反规定,把人事档案当成普通邮件寄送,不通过机要交通转递,容易造成档案丢失。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个人工作的发展,也不利于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和发展
(一)对国有企业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缺乏信息化管理的理念,提供快速、高效、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有企业人事档案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信息管理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的开发,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将国有企业的职工的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分类管理,建立人力资源的电子网络以及优秀人才库,利用计算机对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储存,对于正式职工、短期聘用人员、劳务人员等分别进行编号并且管理,从而方便查找。
(二)对国有企业人事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在人事档案的收集上要及时、完整;在人事档案的鉴别上必须遵循“去伪存真”的原则;人事档案的整理归档要严谨、科学;人事档案的借阅应注意人事档案的安全;人事档案的更新应及时、准确、全面,尤其应注意对人事档案的新内容进行及时、主动的补充收集。建立企业的优秀人才库,对于各类具有专业技能证书及资质的职工,分类录入到优秀人才库中,这样使国有企业在选拔和任用员工的时候,更高效便捷,从而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
(三)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做好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是提供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需要。电子文件的出现,特别是企业信息网络的应用,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影响不仅仅是信息载体的变化,更是一次观念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变革,也是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信息效用的极好机遇。电子文件的运用,将冲破档案工作与文件处理工作的界限,使文档一体化管理进程加快。文件从形成到归档均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大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1-0127-02
幼儿个人成长档案是记录幼儿个体在园期间各方面发展的一个过程性资料,也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幼儿某一时期或某方面实际情况的一份历史见证。设计并做好幼儿个人成长档案就能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幼儿的生活和成长轨迹,以帮助教师做出准确、客观的分析和判断,从而真正实施差异性的指导。现今,设计各异、制作精美的“幼儿成长记录”在各大教育网站上都能买到,可是这些记录本无论在版面设置上还是在栏目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设计不周、缺乏个性等不足,因而不能真正全面、合理地反映出幼儿发展的轨迹。因此,从幼儿园的实际出发,科学地建立幼儿个人成长档案,就成为一项既十分必要又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我园地处苏州古城的中心城区,由于近年来本社区大量接纳新苏州人的落户,因此至今本园幼儿的三分之二已是他们的孩子——新苏州幼儿。由于受不同家庭文化、教育背景的影响,这些新苏州幼儿在言语举止、生性习俗、行为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与本地幼儿的不同之处,尤其是与《纲要》精神、幼儿园教育要求不相符合。显然,我们必须根据我园生源结构的特殊性,科学地建立起能体现我园特点的幼儿个人成长档案,才能为帮助教师对幼儿的发展状况进行即时性或动态性评价提供必要的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必须从我园幼儿的实际状况出发,注重科学完善档案栏目,充分认同幼儿的个体差异,激励幼儿的不断进取,努力形成家园的教育合力,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建立幼儿个人成长档案,正确发挥档案的积极作用。
一、立足幼儿发展需要,科学完善档案栏目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总则部分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与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这就告诉我们,教师必须根据不同幼儿个体的不同发展需要来实施教育,以促进每个幼儿实现最适宜自己的方式去发展,而幼儿个人档案恰恰能给教师提供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对于我们这样一所新苏州幼儿占绝大多数的幼儿园,市场上印制的那些“幼儿成长记录”已远远不能满足教育的实际需要,只有针对本园幼儿的实际状况去设置档案栏目,才能大大增强所收集信息资料的实用价值。
1.按照不同年龄特点,档案栏目有所区别。不同年龄段幼儿的身心发展成熟度差异较大,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和心理特征,档案栏目的设置理所当然应该体现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如小班的孩子刚从婴儿期进入幼儿期,认知的直觉性特点十分突出,思维须借助事物的具体形象或表象来进行;情绪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波动性较大;他们特别好动、爱模仿。我园在小班幼儿的档案中就设置了“边做边说(唱)”(鼓励幼儿用口头和肢体语言一同来表达想法)、“快乐天使”(鼓励幼儿来园不哭闹、游戏中尽量保持积极的情绪)等栏目;中班的孩子较小班的孩子注意力集中了,已具有初步的情绪控制和交往能力,规则意识逐步增强以及能用身体感官去探索事物等特征。我们就设置了“小帮手”(鼓励幼儿在幼儿园争做值日生、在家帮助家人收拾碗筷、折叠衣服等)、“友好之星”(鼓励幼儿同伴交往中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争吵)等栏目。而大班孩子的个性特征较为明显,如他们在活动中的自主性、主动性、目的性、计划性、自控性逐渐显现,他们喜欢有挑战性的学习内容,表现出好学、好问等。我们在档案中也相应地制定了“我是小主人”(教师、家长在放手、放权的情况下幼儿的生活、学习能力)、“我的计划我做主”(培养幼儿制定计划并按计划行动的能力)等栏目。这些栏目的设置让孩子们有了张扬自己的充足空间。
2.根据群体结构变化,档案内容相应调整。随着新苏州幼儿的大量入园,我园的生源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新招收的小班幼儿中有三分之二是来自五湖四海的外地孩子,这些孩子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在老家由爷爷奶奶带大的,不仅行为习惯较差,而且最大的困难是各说各的方言,给老师、同伴与他们的交流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在发现了这些情况后,我园教师及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教学重点,同时也对档案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例如把“边说边做(唱)”这个栏目改成了“会说普通话”,鼓励幼儿到园要说普通话;在“学习不走样”这个栏目里又增设了小专栏“好习惯大家学”,鼓励他们仿效好的榜样,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如此等等。根据孩子群体结构的变化,相应地调整档案的栏目,有利于促进幼儿按照教育要求去努力,群体的教育成效体现得较为及时和明显。
3.认同幼儿个体差异,全面反映成长痕迹。幼儿的个性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幼儿成长档案不仅应体现年龄层次的差异和群体结构的特征,更应体现个性化的特点,以利他们的健康成长。①关注幼儿生活习性,引导幼儿逐步适应。我园的幼儿因为来自不同地域,所以他们初入园时在生活习性上总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现象。我们在保持档案栏目的设置与《纲要》要求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还根据各班孩子的特殊情况,为每个幼儿自身的发展需要“度身定做”了档案的专栏。如:有个小女孩叫兰兰,她来自新疆,全家都信奉伊斯兰教,所以凡是和猪肉有关的食物她一概不吃,再加上许多蔬菜她也不爱吃,因此营养严重不良,长得又瘦又小。为此,教师在和家长协商后,每到幼儿园吃猪肉的时候就请家长送午饭。教师在兰兰的档案栏目里特设了“营养均衡身体棒”的小专栏,既体现了对他们民族习俗的尊重,又注重帮助她改正挑食的坏习惯。②针对幼儿发展偏差,栏目设置呵护进步。由于家庭教育观念和行为的问题,难免有的孩子在发展上也会存在一些必须纠正的偏差。此时教师多指责孩子,无异于在责怪家长,也就难以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了。针对孩子存在的问题,在栏目的设置上有所针对,多多反映孩子的进步,既能唤起家长的重视,又能激励孩子继续努力。例如:涵涵的父母都是外地来苏的“高知”,孩子非常聪明,语言能力又强,在班里小朋友都叫他“小博士”(父亲是博士),但由于家长比较忽视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涵涵有比较任性、骄横的缺点。教师加强了与家长的沟通,以引起家庭教育的重视,并在涵涵的档案的“好习惯大家学”这一栏目里特辟了一个小专栏“聪明的孩子不任性”。由于家长能不时看到孩子的转变和进步,也逐步认识到了以往教育中的不足。③鼓励家长积极参与,丰富幼儿档案素材。陈鹤琴先生曾经指出:“幼稚教育是一种很复杂的事情,必定要家园两方面共同合作方能得到充分的功效。”因此,幼儿成长档案除了幼儿园提供以外,还应该包括在家的甚至在社会群体中的素材。这一部分能帮助教师看到幼儿其他方面的发展状况,看到孩子成长的家庭氛围和家长与自己协同合作所付出的努力,这就需要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为了鼓励家长的积极参与,我园利用家长会、班级博客以及调查表上的附言等,以不同的方式向家长宣传为孩子建立成长档案的目的和意义,并以“金点子招募”的形式邀请家长参与到幼儿成长档案版面、栏目和内容的设计中来,既让家长知晓了幼儿园在教育上正在进行的工作,也让他们懂得了建立幼儿个人成长档案的重要意义。在建立的过程中,每个月我园教师都会通过博客或短信向家集幼儿离园后的一些素材,对于能提供音像等过程性材料的家长,我们也会在幼儿个人档案里的“星爸、星妈”栏目里给他们贴上一颗五角星。由于家长的积极参与,幼儿成长档案中的素材更加丰富多彩,档案也成为了密切家园关系的无形纽带。
二、珍视幼儿点滴成就,发挥档案积极作用
《纲要》在教育评价部分明确指出:“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幼儿成长档案就记录了孩子成长、发展过程中的点点滴滴,这些幼儿生活和成长的轨迹就是教师进行教育评价时的重要依据。因此,教师不仅要建好还要用好幼儿成长档案,以充分发挥档案辅助教育的功能。
1.注重幼儿成长过程,彰显亮点及时更新。《指南》在实施原则中强调了应“支持和引导每个幼儿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指南》呈现的发展‘阶梯’”。这就告诉我们,应多多关注幼儿的成长过程,张扬他们各自的亮点。如:在整理晨晨的档案时,教师发现他的画从胡乱涂鸦一步步地到眼前的涂色均匀、画面整洁,这对于一个小班幼儿来说是十分可贵的。发现这个变化后,教师把他的个人档案展示在班级门口的公共栏里,让更多的孩子和家长看到他的进步,同时鼓励他把在家里自己画的、比较喜欢的作品也拿到幼儿园来,及时更新档案里的内容。这一做法,让他对绘画兴趣大增的同时,也激励了他争取其他方面进步的积极性。每个幼儿都有他自己独特的成长和发展方式,他们不时会给成人带来一个个惊喜。也许这种惊喜很不起眼,但对于具体的幼儿来说,可能已是一个不小的突破。我们成人应该多多留意,为他们留下各自美好的记忆。
2.重视积累正确评价,激励幼儿不断进取。幼儿各方面的发展状态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生阶段性的变化,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发现这一过程中他们新的亮点,注重积累相应的素材,再用这些材料去激励孩子继续努力。如:珍珍在小班、中班时就是个比较优秀的“学习型”孩子,在她的档案里有许多令人夸奖的内容,但也总能看见她哭鼻子的照片:摔跤哭了;没拿第一哭了;饭吃不下也会哭……可自从进入大班后,这样的照片就越来越少了。原来,珍珍参观小学后,萌发了她做小学生的愿望,她想做一个勇敢、坚强的孩子。教师充分肯定了她的想法和决心,并把她一个个进步的镜头都拍了下来:手不小心被小朋友挤痛了,她憋着硬是没让眼泪流下来;在看到班里其他小朋友的手工作品比自己做得更牢固,更美观时,她还能微笑着;她大口大口地吃着自己不是太爱吃的馒头……细心的老师将这一张张照片配上简短的文字,放进了她的成长档案里。每当一次次翻开她档案时,这无声的记录总能给大家讲述出一个孩子为了目标不断进取的故事,她也更感到自信了。事实说明,教师注重发挥档案的辅助功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评价,能收到激励孩子不断进取的教育效果。
档案犯罪是指侵犯国家档案及档案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调整档案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档案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九项17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档案犯罪在运用刑法时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自实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一批危害档案管理工作、损害档案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确立档案管理工作的威信、确保档案的安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都起到了比较显著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档案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
一是对于侵犯集体档案、个人档案等行为找不到量刑论据;二是刑法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严重危害档案及档案管理的行为还无法有力的加以惩处,如曾经在档案界引起很大反响的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的涂改档案案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档案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很恶劣,不但触犯了《档案法》,且构成了犯罪,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却又找不到适用的刑法条例,最后只能按照刑法中的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对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作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刑法》与《档案法》的衔接不严密,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刑法》和《档案法》在对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国有档案。而对于集体档案、个人档案、档案复制件等在刑法中没有提及。而《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我国《档案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国有档案,还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档案、个人档案。同时,档案复制件在档案法中也明确规定在保护之列:如《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复制件出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档案法》中关于档案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衔接不紧密
在《档案法》关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列出的九项17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的规定,这其中只有第二十四条中第(4)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余的行为都不能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有专家认为可把第(1)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第(2)种行为对应刑法中的第398条和111条,笔者认为这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又如,把第(8)种犯罪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的“罪”,但刑法中的“罪”,又有特殊主体的要求,即必须是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才构成该罪,对一般的人员构不成此罪,说明这也是不妥的。
3完善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的建议
同志指出:“档案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忆和信息开发的依据,其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知。今天,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两个体系建设,档案工作迎来了发展又一大好机遇,怎样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档案犯罪,确保档案安全和档案管理秩序,为我国的档案工作护驾保航?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司法实践,找出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档案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增强对档案法制的运用能力,完善我国对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应植根于《档案法》这一基本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
第一,扩充刑法对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把现行刑法第329条规定的档案犯罪对象的范围加以扩充,规定除了国有档案外,对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保存意义的档案列入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对以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实施犯罪的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适当地扩充档案犯罪的罪名,构筑一张全面打击涉档犯罪活动的严密法网。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条款:一是增加选择性罪名: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罪;二是增设档案利用者涂改、伪造档案罪;三是增设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境罪;四是增设非法持有国有档案罪;五是增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罪,并且综合考虑这些不法行为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其犯罪特征及其对应的刑罚梯度,以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专门的档案犯罪和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会计犯罪等的规定相结合,就能较全面的打击危害档案的犯罪活动,使我国依法治档切实可行。
第三,与时俱进,加强对新事物、新问题的研究与立法规范。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一些档案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如档案中介机构等。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何与时俱进,适时有效地规范这些新事物的运行,对确定国家档案工作秩序和档案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增加对资格刑的应用,因为对这些机构来说,资格是它们存在的必要条件,丧失了资格就失去了营业的可能,开办这些机构的人也就是失去了谋生的基础,因此资格刑的设置就能较好地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机构档案犯罪发生的可能。
当然,对档案犯罪活动的打击,除了完善对《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外,我们还要加强对《档案法》立法技术的研究与提升,力求档案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大力宣传这些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实现知法守法,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彦收.档案犯罪的罪名和刑罚[J].中国档案,2000(8).
非国有档案数量庞大,并非都需要国家予以监管。只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于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才必须得到国家的监管。1999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档案局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只有具体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才能得到实际履行。需要指出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其范围,这一行为实际上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这虽然获得行政法规授权并征得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档案局的同意,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规章,更不是行政法规,显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难以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事务的过硬依据。
依法行政强调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得到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支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才能赋予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以法律约束力。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家大力倡导保障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当前政府主管部门纷纷淡化对非国有单位和个人自干预的大趋势下,指望有关部门认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的意见,通过地方立法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事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近十年来,除天津市等个别地方报请国家档案局同意,制发了非国有档案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外,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因。
为了切实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非国有档案的法定监管职责,笔者认为,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范围。在《档案法》修正案中,确定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要立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档案的长远历史价值为评判依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判断:一是着眼于档案形成时间,根据“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原则,把1949年10月1日作为档案的禁毁时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严禁销毁。二是着眼于档案形成者的社会地位、作用和影响,确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三是着眼于档案所记载信息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普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变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
尊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所有权和管理自,对其管理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提供必要支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尊重和明晰产权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重视对非国有档案作为私有财产的尊重,明确和保护私人档案所有权是大多数国家档案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档案形成者的性质决定档案所有权的归属,以档案形成者为标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把档案划分为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包括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两大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单位之间统一划拨的计划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人们的产权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受这种观念的制约,《档案法》没有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由于产权明晰是尊重和保障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建议《档案法》修改时对国有和非国有档案所涵盖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可以考虑规定以国家投资为主或者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上述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非国有单位形成的档案属于该单位所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属于本人所有。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所有权,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其档案的自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对其形成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从宏观上进行引导,把档案管理的技术标准推荐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予以参考和借鉴,切忌简单沿袭监督指导国有单位档案工作的传统模式过深、过细地介入其档案管理的具体运作过程。在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的前提下,诸如非国有单位和个人采用的档案管理模式、档案管理标准、档案保管场所等方面的具体事宜,都应由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过多干涉。
为了较好地解决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对其形成档案的妥善管理需要,与其自身保管空间小、保管费用高的矛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有序发展,鼓励档案中介机构为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业务咨询、代整及代管等社会化服务,逐步培养壮大档案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需要强调的是,为保障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档案中介机构不得代为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国有档案。对于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非国有档案所记载的信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机构负有为非国有档案所有者保密的义务。对于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管理应提供无偿指导、咨询和服务,必要时还应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倡导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把其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和出卖。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措施中应增加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将其形成的对国家
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委托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的,国家档案馆应提供无偿的寄存服务。
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档案意识的现状
(1)对档案的实质性缺乏了解。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大学生对档案缺乏实质性的了解,有许多学生没有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知道档案为何物,档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公民对档案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2)对档案管理部门不了解。多数高职院校大学生认为档案馆是党政机关的机要部门,档案的利用者应是党政机关干部和历史研究人员,对档案馆存在着浓厚的神秘感,不知道我国的档案开放政策。(3)对档案的基本属性理解不准确。多数学生对档案的真实性原则理解的尚可,但是对于档案的原始性、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却不理解,甚至会把档案的隐私性和保密性混淆。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档案意识薄弱产生的原因
(1)传统档案管理与利用体制的影响。由于传统上传袭下来的档案神秘感、保密论使大学生无从涉及这个领域,接触档案。高职院校档案一般为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或行政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学生档案由学生管理部门管理,科研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严格的管理体制给档案蒙上了神秘的面纱,使大学生对事关自己未来发展的个人档案认识非常模糊,对综合档案更加不可能有理性的了解。所以,现在的大学生习惯去图书馆检索信息,却没有丝毫去档案管理机构利用第一手原生信息的意识。(2)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发挥档案教育功能。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课程基本上是面向档案专业的学生开设的,非档案专业的学生接受档案教育的机会很小。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部门的传统角色偏重于档案基础业务,教育基本上仅面向利用者,面向大学生的档案教育实际没有充分开展。(3)社会、用人单位存在大学生档案无用论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招聘面试时并不注重学生的档案,有些单位在收到学生档案后并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及时将档案回执返回学校。(4)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部门缺乏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档案知识培训。大学生缺乏主动浏览、阅读档案信息的意识,只有极少数人学生来浏览过档案馆网站、阅读过档案管理文章、书籍,或是从媒体上见过档案馆和档案管理信息。这些都表明大学生总体上不了解档案的基本性质功能,不清楚大学生档案材料范围和大学期间所形成的档案管理的内容。
三、提高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档案意识的举措
(1)高职院校要利用新生入校,大力增强宣传教育,多举措并举。高职院校要利用新生入校教育这一时机,结合本校实际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档案培训,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采取参观档案馆、档案知识讲座和开设公选课、举办专门的档案知识培训等形式,传授档案基础知识,提高档案意识,并引导和鼓励大学生走进档案馆查阅和利用档案,或利用档案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科学研究活动,从而提高师生总体的档案意识,提高档案的采用力度,使档案真正地充分利用。(2)高职院校要注重对毕业生进行档案知识的教育。高职院校要针对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指导计划,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宣传教育,使毕业生以发展的眼光对待个人档案,不要以一时的懒惰或失误给自己以后的发展带来损失。(3)高职院校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大学提高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至关重要。(4)高职院校要注重档案知识培训的基础与实践并行,实施档案利用。要求在校大学生在实践中能够加强学习,掌握与档案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要求教师在课堂上授予档案的相关知识,使学生们认真了解档案的产生、档案的价值及档案的利用价值。(5)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档案知识宣传教育经验,提高大学生人文素质。许多发达国家都将档案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并且取得了成效。我们也应在学校教育中加入档案知识教育内容,在大学开设档案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
参 考 文 献
一、活动主题
北外记忆——让档案活起来
二、活动时间
5月18日—6月9日
三、活动目的
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档案宣传活动,提升师生甚至是公众重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档案的意识和能力。
四、活动安排
(一)文化交流——档案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
活动期间,组织档案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全国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以提高师生重视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具体时间,以国家档案局该项活动安排为准。
(二)文化服务——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演示
6月7日下午14点30,档案馆工作人员在馆内进行有关毕业生档案转递流程的演练活动。以实体化操作的形式使同学们近距离地了解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个人档案的转递方法。
(三)文化传承——展品走进“校史馆”
5月18日,“‘一带一路’上的校际友谊之光——校史馆馆藏我校受赠礼品展”(三)开展,继上两期展览之后,再次推出一批新的展品,充分展示实物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
(四)文化宣传——张贴海报
我馆将在馆内展示国际博物馆日和国际档案日官方主题海报,以个性化的方式表达活动主题,传递档案、校史所具备的文化内涵。海报主题分别为:“之北外,之档案,之记忆”、“校史馆 和谐家 免费进 惠大家”、“兼容并蓄,博学笃行——让历史醒过来”、“以史为鉴,面向未来——让档案活起来”和“档案梦——必经之路 强档之梦”。
(五)文化记忆——新媒体传播
Abstract: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Archives Law” made in the planned economy meets many problems. As the full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Democracy, the information rights equalization becomes the focus, and from this angl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Archives Law”. In addi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Archives Law”.
Keywords: Information Right;Equalization;Archives Law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背后折射的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已滞后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知情和获取利用的诉求,阻碍了档案信息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以信息权利均衡为旨归,理应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和社会民主进程中《档案法》修订的重要角度。
1 信息权利均衡对《档案法》修订的意义
信息权利是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合理地生产、组织、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是信息伦理权和信息法律权利的统一,由信息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构成。信息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在《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子权利具体包括档案信息自由权、档案信息隐私权、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获取权和档案信息知情权等。在多元价值语境中,信息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权,而信息权利均衡就是要实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和谐互动。在数字时代,信息权利的均衡已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档案法》的修订中实现信息权利的均衡是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1]
1.1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社会和谐总体目标的实现。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现代社会,信息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保持档案信息资源获取和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平衡与对等状态,是避免产生“信息鸿沟”、保障公众信息权利公平拥有和实现的前提。而信息权利的均衡将有利于社会总体公平与稳定。
1.2 信息权利均衡有利于保障信息资源的有序流动。数字时代,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信息资源成为人们竞相争夺的战略性资源,而其中的垄断、独占等恶性竞争打乱了原有社会信息流通秩序,并因此产生了种种社会矛盾。在《档案法》的修订中注重信息权利均衡可以缓解由信息资源的稀缺性引发的信息冲突,有助于档案信息资源公平分配、有序流通。
2 《档案法》中信息权利的失衡分析
2.1 档案信息知情权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档案法》的颁布和施行,对推动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档案的知情权。但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加快,公众知情权意识提升的同时,其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诉求高涨。
现行《档案法》中虽已规定公民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但个人档案是否属于开放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2]
2.2 档案信息获取密级确定工作薄弱。对档案进行密级确定,缘于档案的特性和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密级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档案文件形成领域广泛,其内容不仅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但当前档案密级确定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如定密法规不完善,管理不科学,政策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定密责权不清,监管不力,使定密工作难以落实;密级划分不统一,标识不规范,对密与非密的界限把握不准;文件保密等级“一次定终身”,缺乏动态管理机制等。
2.3 档案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有限。现行《档案法》规定了对国有、集体和私有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但缺乏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甚至没有提到档案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隐私权侵犯。尽管《档案法》所建立的公共档案利用与公布的二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弥补隐私权保护规则缺失所留下的法律漏洞,但《档案法》所能给予的保护途径极为有限:首先,公共档案公开制度仅限于禁止利用人首次公开,而不限制公共档案保存机构公开,且未提及利用人在档案已经公开后再次、重新、扩大公开等行为,给隐私权侵犯留下了可乘空间;其次,公共档案的利用与公开制度的区分,未提供给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积极控制权(获得权、更正权、知情权);最后,对隐私权的法律限制和权利救济也没有相关规定。
2.4 档案部门对档案开放时间的自由裁量权僵化。《档案法》的颁布首次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以法的形式加以保护,规定依法利用档案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有档案的公布权作出规定,“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这样档案馆就拥有了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惯于保守操作和怯于承担泄密责任的档案部门,常以此作为“挡箭牌”,对原本到期应公开的档案迟迟不公开。“国家一方面积极扩大开放范围,鼓励公众利用档案;另一方面又在制度上牢牢把持着档案的公布权,既违反了法律制定的同一性、协调性原则,也使得利用者进退维谷、无所适从。”[3]
3 基于信息权利均衡的《档案法》修订策略
3.1 充分实现知情权,保障档案信息获取权。之所以关注档案信息公开,关注档案信息获取,是因为:首先,信息获取权和知情权是信息权利中重要的权利类型,两者相辅相成,是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立民主政府的核心,是现论的要求,是民主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政府档案信息究其实质是公有的,具有公共性。政府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利由全体公民所赋予,在政府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政府档案信息理应属于公众。既然公众是政府档案信息的真正所有者和合法使用者,其获取政府档案信息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而保障公众获取政府档案信息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是公民广泛参加国家事务的前提,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处理政务。[4]
3.2 完善政府档案信息法律体系。信息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并没有载入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就具有三个典型的特点:第一,所有政府档案信息向公众开放,法律法规明确免予公开的档案不在此列。第二,没必要说明个人要求提供档案信息的原因。第三,可强制实施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信息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实现信息权利全面均衡,让公众真正享有完整的信息权利,我国必须加快立法脚步,及早制定位阶较高、可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法》,并建立健全与之相衔接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3.3 构建信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格局。档案信息权利主体涉及政府、组织、公众、档案部门等多个层面,只有相关主体之间相互制衡,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权利的实现。构建信息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格局:第一,要在《档案法》中把信息权利进行合理分割,分别授予不同主体,且各信息权利主体权力的范围与大小应适中且相互制约;第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信息权利运行机制,确保信息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5]
3.4 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信息权力主体在没有信息政策(这里的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其他组织为规范信息活动,发展信息事业而制定的方针、措施和办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维护信息秩序的需要,根据信息政策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结合信息权力客体的情况,在处理具体信息事务的过程中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信息社会,档案部门愈来愈多借助自由裁量权解决档案信息公开与利用等裁决问题。为了保证信息政策得到快速有效执行,客观上需要为信息权利的均衡实现设置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以避免信息权利主体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前束手无策。然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正当行使能产生积极效应,不当行使则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适当地规制自由裁量权,施行弹性行使制度。
参考文献:
[1]冯仿娅. 数字时代的信息权利期待[J].图书馆论坛,2007(12):82~85.
[2]杨智勇,白原.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谈《档案法》的修订[J].档案与建设,2007(9):14~16.
[3]胡明伟等.从开放与利用角度谈《档案法》的修订与完善[J].档案天地,2008(3):52~54.
根据有关规定,档案和人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重建档案的前提就是个人档案丢失或者损毁。一些省市为不能档随人走的人才打开“绿色通道”,出现一些“重建档案”的政策,是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其可靠性、真实性无法保障,致使假资历、假文凭、假学术成果等事件频繁发生。针对此种情况,一定要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重建档案。对于档案造假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作为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具有高水平的政治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增强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执行,保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效果。
(二)合理解决留人及放人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和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着平等的契约关系,具有自主选择以及自由流动的权利。大部分流动人员在选择一个发展空间的时候,主要就是想充分发挥自身价值,体验生命的最高质量。也许新单位具有更好的薪资待遇,而这个薪资待遇本身就是体现个人价值的重要指标,可以带来一定的满意度,让应聘人员感受到同事、领导的重视与尊重。根据马洛斯需求层次理论而言,人的需求主要分为五层,由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每个人都希望被尊重,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如果无法和单位实现协调发展,必然会出现跳槽现象,单位不应扣留人员,应给予尊重,进行人性化的处理,保证留人及放人问题的合理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人事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
随着用人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灵活性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事人员档案数量。在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时候,必须加强用人单位和人事机构的交流与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沟通机制,强化彼此合作。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高档案意识,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及时收集被人的档案,并且进行有效的整理,之后将档案材料移交给机构,监督机构对档案材料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连续性,同时保证档案管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除此之外,有关主管部门一定要强化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保证其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促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环境保护问题,是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1]随着社会发展,它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文化等领域。档案部门承担着保存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任,加强档案工作管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档案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高校档案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全国档案事业和高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档案局的27号令的解释,高等学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高等学校档案的可持续发展即是指高等学校中的档案资源既可为当代人所利用,同时也不能损害后人利用档案资料的权利。高等学校档案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资源、管理、人员等几个方面。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是指高等学校档案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指高等学校档案资源应当保证文本和电子双轨制,做好档案的归档、立卷及长久保存等工作。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完善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及制度,依法管理档案。人员的可持续发展指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档案干部素质。
二、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特点
1.可持续性。可持续性是高校档案事业发展的精髓和本质。把未来发展作为当前发展的前提,这就意味着高校档案并非是在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增加,而是其社会功能改善和提高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一味地重视扩大规模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而是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档案事业发展方向,确定适应社会发展的档案事业规模。
2.公平性。即每个人档案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而不是只满足部分人的需求。公平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二是代际间的纵向公平。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既要重视当代人的档案信息需求,也重视后代人对档案信息的需求。[2]因此,档案事业的发展不仅立足于现代,更应着眼于未来,使所有人群都能公平地利用档案信息。高校档案公平性就是对在校生和毕业生负责,使其都享有利用档案信息的权利。
3.发展性。发展是档案事业进步的根本动力,发展是前提,是基础,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必要去讨论是否可持续了。档案的发展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量的发展,一个是质的提高。量的发展至少应当含有档案资源的增长,因此,经费投入是发展的基础。质的提高体现在资源、管理和人员几个方面的全面提升,做到档案资源丰富、档案管理严格、档案队伍高素质。
三、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1.完善高校档案事业的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高校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制定档案收集、利用制度,实现与后代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档案法》颁布20多年来,相关档案法规也相继出台,但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仍比较淡薄,对档案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重视不够,档案相关法律实际上可以称为“软法”。因此,加强档案法规、法理研究,制定档案法律法规相关细则和实施标准,使全国档案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水平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首先,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归档、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环节都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保证全校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其次,要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特别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技术,促进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高校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资源建设是事关档案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性工程。从目前我省各高校档案馆的馆藏情况看,仍然存在总量偏少、内容不丰富、数字资源落后等情况。因此,要达到档案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使传统的纸质资源与现代的电子资源同步发展,防止档案的失窃、火烧和水浸霉变,对珍贵的孤本档案进行复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长久共享。另外,要注意收集对本馆有价值的档案,不要盲目滥收,范围过宽,要征集名、优、特等体现本单位特色的档案,增强档案信息开发后劲。
4.加强高校档案队伍建设
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队伍素质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档案队伍庞大,但真正从事信息科学、档案学等方面专业学习的人太少,半路出家的较多,总体素质偏低。因此,必须充分开发档案从业人员的潜力,创建学习型队伍,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学习能力,增强档案队伍的学习意识,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档案业务知识。[3]
总之,要充分认识当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找破解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推动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王立新.略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