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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收政策与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资金汇回方式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回顾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24号)批准中国工商银行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办教育储蓄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教育储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以外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教育储蓄业务。
二、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为了支持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教育储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为了加强对该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对教育储蓄规定了严格而明确的政策界限。根据《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储户特定,是指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2 存期灵活,是指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总额控制,是指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4 利率优惠,是指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5 利息免税,是指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三、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账户开立、储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教育储蓄在开立账户、储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1 在开户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办理教育储蓄时,金融机构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登录相关信息。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专账和《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2)金融机构在季度终了10日内将《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以磁盘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3)储蓄机构按季将储户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加以编号,以备查核。
2 在储蓄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规定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并按规定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2)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储蓄在支取时,金融机构应设立专账,同时建立《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专账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具免税证明单位、免税证明编号、储蓄金额、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凭证号等。
4 在异地托收上,《教育储蓄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四、对代扣代缴单位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季将教育储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与金融机构约谈,存在偷税问题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报送《教育储蓄开户信息明细表》和《教育储蓄免税信息表》等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前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储蓄因其具有存期灵活、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等优点,近年来,在各家银行的强力营销下,不仅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而且正逐步成为银行储蓄存款增长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的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同业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影响,一部分金融企业网点和经办人员为争夺教育储蓄资源,忽视教育储蓄准入条件,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使教育储蓄变了“味”。在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专项稽查和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目前该项优惠政策本身及其在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方面的重视。
(一)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达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六年,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存款期限则为三年、六年两种,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期限较长,且每笔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而按目前大学的正常收费标准,2万元至多也只能够交两年的学费,这还不包括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达不到该政策最初促进非义务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优惠幅度较小,办理手续复杂,在当前利率低,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对储户的吸引力减小。如安阳市2002年教育储蓄存款余额为17774.42万元,比2001年增长16260.31万元,增幅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888.34万元,增幅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长14621.19万元,增幅为44.8%,增幅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在现行政策下,教育储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造成税款流失。2003年在安阳市所属的林州市国税局组织的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稽查中,通过金融企业自查,因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共查补税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组织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一人多户,一户多存。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无法自动甄别储户多头设立教育储蓄户头,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网点、在同一银行的不同网点或不同银行不同网点开立二户以上教育储蓄存款户头,最终导致突破账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2万元的政策限制,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实。按照规定,储户在存款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属人代存的还应出具人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存款,在开户时对教育储蓄的准入把关不严,存在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现象。
3 储户信息登记不规范。按规定《教育储蓄开户信细表》应登记储户姓名、开户证件及号码、就读学校、储蓄金额、储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关内容,在登录证件号码时,对开办证件为户口簿的,应登录户口簿号+储户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为证件号码。但一些银行在以户口簿登记时只以户口簿号作为证件号码,而不登记储户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难以辨认储户是否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储蓄对象。
4 改变存款方式。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和金额。显然农业银行的规定放宽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人员改变零存整取属性,一性存入2万元,违反了教育储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学校“证明”管理、使用混乱。一是学校提供的“证明”格式不统一,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为手写证明;二是“证明”的开具部门不统一,有的是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学校财务印章,有的加盖学校印章;三是学校对开具的“证明”没有按规定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难以检查核实。有的储户通过学校熟人托关系就可轻易开具一份或多份证明,甚至有的学校把空白证明提供给金融机构随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对学校证明把关不严。有的未按要求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字样印章,未将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利息清单后作为免税依据,致使一份证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储户根本未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就按教育储蓄计息方法为客户计息。
六、对策及建议
1 对教育储蓄税优惠政策必须从开立账户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证明”的来源渠道、格式、种类等。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领用存各环节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以后检查核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定期对学校提供的“证明”进行抽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滥开、滥用“证明”。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
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
[1]蒋建军,技术创新与税收激励[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7:25-31.
陈琳,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39.
陈海霞,郭宏宝,企业创新特征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09,(11).
赵岚,试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7,(2).
引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仅是一个资源的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质上它还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2008年,由中国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经济管理工作。而预算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要求各单位必须要正视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措施加以完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制度。
1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内涵及重要性
预算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等在一定期间内所做的收支预计过程。企业预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面预算,包含了营业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等所有预算种类。而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指应用预算对国土资源的各项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来实现其生产工作目标的过程。它主要包括针对国土资源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节余及其分配的资金运动做出预计。为响应财政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管理,这样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正朝着实现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行政府采购,完善国库支取支付,推行收支两条线,优化政府收支分类等内容展开。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来讲,行政管理内容包括有对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而财政预算管理正好能为这些管理过程提供了资金支持。完善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部门有利于合情合理的使用资金,并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性,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
2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常见问题
现今中国国土资源各单位进行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本章节从预算流程、预算考核、预算批准和预算认识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常见问题。
2.1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
完备的预算管理流程是由财务部门制定预算章程,以会计核算为保障,通过数字形式展现预计情况并进行控制管理。预算管理过程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的,但在实际情况中,预算管理严重缺乏“全员”意识,税收部门、国土勘测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纪检、工会等部门的财务不参与甚至是抵制预算的编制过程。再加上有一些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的原因,导致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导致预算管理工作严重缺乏实际性和科学性。
2.2预算考核过于重视费用节约额
目前大部分国土资源各单位都是采取预算控制的方法来管理费用的支出。这种严格的控制费用的方法,导致管理部门为了节约费用而消减必要的活动和减少工作的情况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违背了预算管理施行的真正目的,也阻碍了国土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发展的脚步。
2.3预算批准受制于管理层的预算满意度
在实际的情况中,预算草案一般都由管理层进行审批,而他们在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意识,经常以自己对草案的满意度作为审批依据,很大的程度上无法推动预算工作的合理开展进行。如果要真正的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那么在审批预算上应该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的发展战略决策,预算编制是否完备,预算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制度规定的规则这三个方面来考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细化战略管理目标,才能够真正的达到实行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
2.4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度不足
就我国部分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存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开小差”“马虎大意”的现象。归根结底,这就是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们不仅对自身的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也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管。在预算编制工作中,体现为编制手法不科学、编制时间具有明显的仓促性以及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较低。这样的情况使得部分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有效的对财务预算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也造成了预算管理工作失去真正的价值。
3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策略
针对上述传统的国土资源预算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方案。本章节将从预算流程、预算执行、预算机制、预算人员和资金预算五个方面来分析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政策。
3.1完善预算管理
完善预算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对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从根本上提高财政税收预算管理水平。立足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时代,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应该引用和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工具,并利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国土资源的相关数据能够实现可视化和动态监控。积极响应新《预算法》准则,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编制管理,使预算数据更科学、更合理、更可靠;强化国土资源局上执行管理,防止项目超预算、无预算拨款;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监督管理,加强整个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稳定、有效、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能力。
3.2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为了杜绝对日常工作进行擅自调整或者将资金转移他用的情况出现,有必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动态的监控和跟踪问效,强化单位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如果在国土资源预算执行管理中,不严格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和支出标准,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就会遭到削弱,预算管理工作也会失去本该具有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国土资源在绩效考评方面的价值也失去应有的意义。我们在预算执行中要强调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要严格遵守预算指标和预算原则,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不得随意频繁更改或调整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坚持将经审批过的预算草案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3.3积极建立管理机制
预算管理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处理工作,它是由预算的决策层,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和预算的责任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预算管理工作。所以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开展预算工作就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且各部门都要切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的决策层,主要是由国土资源的领导班子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各负责人组成。它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各部门制定计划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的流程以确保预算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要设立预算职能部门,当然因为国土资源部门的特殊性和规模性,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来承担。当然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预算岗位的切实设置,选拔预算工作人员的时候不仅需要考核其专业素质以及对相关专业法律政策了解程度,还需要其能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运作规律,掌握国土资源方面的预算工作任务。为了保证预算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就要求预算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预算的责任部门其实就是指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在其设立专业的预算员监督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能在根本上保证预算在合理合情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3.4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关键,通过预算控制,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渐被拓宽,这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能拥有综合高素质。他们不仅需要拥有足够的业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标准和对业务工作认识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目前的财务人员,可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商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和利润作为工作指导方向,建立新形式的运用数字思维能清晰的表达意图。在新进人才的招聘上,可以在各大高校招聘经过专业财务培训的人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的业务经验和业务水平的高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水平。
3.5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
以资金管理作为切入点,保证成本预算和资金预算紧密结合,并对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做有效的了解和控制,保证资本预算进行严格的编制和审核功能,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预算管理发挥其最大功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情况的时候,要根据预算年度收支的增长因素测算,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在预算编制中,不得随意更改,要保持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当然预算制定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预算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服务收费价格被调整的时候,价格调低的收入指标要调低,而价格调高的收入指标就要进行调高。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才能够保证能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开源节流,挖掘内部的潜力,努力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以保证预算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4结语
总而言之,完善预算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财政资金管理具有不可比拟的意义。针对目前的国土资源各部门财政预算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各部门应该立足于自己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切实地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争取能让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完全可行的预算管理通道中。当然,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有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管理经验,才能够确保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能够在高效、科学、精准的环境下为国土资源各部门效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礼斌.浅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7):91-92.
[2]王二侠.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4(14):266.
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非税收入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笔数量庞大的资金管理项目,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对非税收入进行科学的收缴管理对于优化当地资源的配置具有重要意义[1]。从宏观上来看,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基础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经过了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到非税收入资金范围的划分,再到非税收入划归预算管理的过程,在这一演变过程中,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日渐严格,而这对于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上来看,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提高内部管理中资金运行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分析,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对于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非税收入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政府为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增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等[2],以推动我国非税收入逐渐透明化、公开化,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收缴责任,防范、乱收费等现象。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问题依旧突出,例如违规收入屡禁不止,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打着行政管理的旗号,巧立名目进行费用收缴,或者依据国家的收缴项目,肆意抬高收缴标准;票据使用的不合理,在收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记录和凭据,从而导致收缴费用难以进行有效核算,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财务收支管理不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票款分离中缺乏严格细化的规定,从而影响了非税收入使用效率。针对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只有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才能够在制度的约束下提高管理效率,进而营造和谐的市场氛围。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法律保障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在政府宏观管理中,法律手段是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推进对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针对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乱收费、肆意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法律上制约[3],以有效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此外各地地方还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定符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落实,以优化当地非税收入的法律环境。
2.重视预算,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推动非税收入进入预算管理,已经成为提高其收缴管理水平的必然趋势,在预算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对常见的收缴项目进行合理规划,以保证预算收入,其次,简化基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过程,化繁为简,整合预算管理内容;再次,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的管理水平,提高对国有资产收入的配置效率;最后,做好债券管理,利用国家信誉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到公共建设中来,以扩大非税收入规模。
3.落实严格的票据管理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中,首先要集中权力,将票据的管理纳入到财务部门,以保证票据的统一性,规范票据使用;其次要细化票据管理部门的职责,消除商业影响,保证票据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出现票据造假的情况;最后,制定票据核算、核销的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规则,建立系统的管理模式,以保证票据对非税收入的有效记录与核算,提高收缴管理效率。
4.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
监督是避免非税收入收缴随意性的重要手段,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法律监督,即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征收办法,将收缴项目、收缴标准进行明确,理顺收缴过程,使非税收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重视外界监督,即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利用官方网站、宣传张贴等形式,对非税收入收缴办法进行详细的解释,以保证公众、媒体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最后,做好内部监督,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该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对非税收入的核查,以保证收缴管理的公平、有效。
5.加强内部检查,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事I单位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利用系统的财会报告,规范监督体系和管理体系的法律责任;其次,规范检查办法,逐渐形成以财务部门为主,以价格、监督、审计部门为辅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再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检查情况;最后,完善收缴责任制,利用系统的量化考核,保证收缴效率。
三、结语
近年来,行政事业部门为提高自身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的协调程度,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制度均有待完善,基于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中,应该对非税收入的项目进行科学的核算、申报、审查,提高非税收入的应用效率,从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玲.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01:271.
1.前言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也不断增加,这就给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也对此加强了重视程度。只有有效的进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针对地方征收工作制定管理政策与制度,采用多种丰富的征收方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才能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顺畅运行的同时,促使城市功能优化,水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提升,进而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然而,征收数额表明其各地的征收工作不成熟,状况不甚良好,急需发展探究。鉴于此,为了促进征收工作进行,要对征收工作所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优化征收工作的途径方式。
2.当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如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所提升,但在其征收工作中所产生的问题仍是需要解决的,其整体形并不乐观。
2.1征收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涉及到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法律依据很少,2008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仅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管理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只是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和许可,缺乏具体性征收依据,国务院对此也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2.2征收可操作性不强
2.2.1对取水户没有进行分类征收。现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计征方式只是单一的按照用户取用水量来进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分类措施。这种方式下,对取用水用户造成很大压力,有一种观点表示:污水处理费针对的方面应该是污水排放量。更有人表示:耗水率加大的地方如:地温空调,绿化用水等的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存在较大差距。2.2.2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如何核减。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处理核减问题时遇到阻碍,其一,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的用户,难以有效评判其污水排放量达标与否。而现今的大部分水行政部门,其污水排放检测设施建立还不完善。这一设施虽在环保部门有较多的设立,但不同部门间的职能和利益有冲突,这就使得数据共享无法做到持续性,及时性。其二,难以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用户核减量大小。现今大部分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然而由于其所排放的污水有不同多样的形式,种类,污染物,其核减标准,大小就难以确定。这也并不是水利部门一方便能解决的问题。
2.3征收中与环保部门有冲突
现如今,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由于用户超标排放污水的产生的罚款形式)就在其中,征收工作中,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对重点企业单位进行征收,可见征收力度甚强,从而使得多数用水单位对排污费的重视度极高,而忽视污水处理费。除此以外,多数企业单位觉得,对于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方面,环保部门已对其征收了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就不应再重复缴纳,从而不配合也不支持水利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这种费种混乱问题,也阻碍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3.对策和建议
只有尽快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3.1加快立法步伐
现如今,污水处理费征收形势要求其工作务必不断增强。鉴于此,为了确保征收工作实施更顺利有效,层面更高,就要对其征收工作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完善优化,通过更加权威的法律法规来辅助工作,从而使其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允许其在高层次的法律轨道下执行。同时,为提升社会各界的关注度,重视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对其相关措施进行优化,对征收加强管理刚性。
3.2明确征收范围
在征收范围的认定上,重要的一点就是分清哪些设施属于城市排水设施,其具体范围是多大,具体设施有哪些,划分出哪些区域内的取用水户应该缴纳,哪些不用缴纳,这样征收人员与取用水户就会明明白白。当然,这一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地方政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的界定,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3.3实行分类征收
在分类征收工作中,取用水用户自备水源成为主要问题,尤其是集中在取用水大户上。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自备水取用水户的征收工作,都可以通过正常统一的标准方式进行。而特殊情况的用户,则通过:一,地温空调用户,征收方式就要选择上下水管计量差的手段,这种方法就要求其取水口总管处和注水管道处都要安装计量设施,污水处理费就可以通过注水表和取水表的数目差核算出来。二,污水处理设施自建用户,要严格遵循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在用户提出相关申请后,地方政府要切实分析评估其处理规模,污水排放实际量和取用水实际量等,该过程要结合水利,财政,环保等多方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提出建议来制定核减标准,在取得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从而使核减比例标准合理有效,方便执行。
上述分类征收标准不是靠一朝一夕的数据就能准确制定出来的,其对比较核还要反复验证的同时,上级权威部门也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与完善。
3.4政府应对涉及环保部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解决途径
通过再建排放检测设施来解决检查取用水户污水排放量达标与否的问题是不科学的,这种浪费资金,复建重建的措施也是财力和时间不允许的。针对此类问题,地方政府要对其采取有效的分析部署,通过地方政府接收环保部门按月上报的信息,再将其转输于水利部门,同时该上报制度也要经由专人负责,并完善其监督机制。由此,水利部门不仅掌握了用户排放污水量达标与否,还可以向用户合理清晰的阐述重复收费问题是否发生。同时,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主要指因超标排放污水而进行的罚款),政府要结合月报的情况,严格要求其在缴费时,将检测结果报告交于缴费单位后进行。污水超标排放费,一定要在其法律检测认定后进行收取,严格避免通过估算形式随意征收的现象,这样才能谨遵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互制约与监督,保证征收工作开展。
3.5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企业投资与企业决策、运营策略有很大的关系,而决策和运营的合理性则主要取决于企业对于经济形势的认知。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从微视角来看,可以将企业投资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内投资,二是对外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典型的对内投资,在企业资本累计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起决定性作用。在良好的固定资产积累中,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得以提高。从这个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变动将影响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发展,而我国财务税收政策不断完善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因此,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以与国家税收政策相适应。
一、税收政策变动的内容与必要性
1.税收政策的内容“营改增”大环境下,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应指的是增值税转型,也就是企业的部分固定设备可以抵扣税额,从而合理降低企业的总缴税金额。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工业、制造业等行业,固定资产来源多、金额大,可以为企业获得较多的抵扣税。对新时期的税收变动而言,目前认为企业固定资产可以进行税额抵扣,但具有一定条件,比如,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非经营用设备。增值税的本质是降低企业压力,促进生产,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变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营改增”试用阶段到全面实施,固定资产实现了全额抵扣,我国税收内容逐渐趋于完善、细化,这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税收政策变动的必要性税改之前,税收政策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于企业投资、决策和发展具有制约作用。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持国有企业发展,采取适合国有企业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国家关注的目标。近年来,税收实现增值税抵扣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能够切实降低企业购入成本,为企业带来效益,并促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以往固定资产中所产生的增值税不进行抵扣,使企业营销成本增加,对企业生产、营销和投资决策都具有一定影响。税收政策改革后,增值税抵扣项目促进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企业有吸引力的优惠税率,对发展快速的企业更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说,税收政策变动是必要的,也具有必然性。
二、税收政策变动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对国有企业税收额度、经济效益和成本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可以肯定的是,新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最明显的方面就在于企业的缴税额降低,企业设备能够有效地抵扣增值税,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这一政策也提高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使资本成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1.降低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目前,国家实施企业“营改增”政策,其突出表现就是税收政策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抵扣来降低成本,降低纳税额,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发展。国有大型企业项目投资资金大,以全营业额作为税收点使其投资成本明显增加。而采用“营改增”新的政策之后,固定资产投资更合理,消费型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投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来制定营销政策,与新时期的税收政策相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下,企业决策者对于企业投资效益的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有助于关注市场变化,做出正确决策,降低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使国有企业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2.推动国有企业技术革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革新是其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进行技术研发,只有始终处于技术的前沿,才能获得长远发展的机会。随着税收政策的优化调整,对制造业等大型企业的影响较大。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政策,利用设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购入成本,从而促进其增加投资,为企业的发展积累内部资金。以往财政政策造成企业负债率的增加,而新税制政策则完全消除了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使企业税收上缴额度更加合理,进而鼓励企业更新技术,朝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另外,着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还能转变企业管理者以往不敢投资的心理,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正确把握未来技术发展的方向,谋划向高新技术方向前进的战略目标,带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3.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税制变动之前,我国国有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偏高,主要是需要考虑到税费问题。而随着国家对于税收政策的改革,新的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这也促进了企业的出口。新的税收政策下,实现了对外贸出口企业的退税,这样企业顾虑减少,降低了成本,进而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也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质量和技术革新上。这样,企业在国际上的受欢迎程度提高,贸易出口路径拓宽,产品的成本和税负降低,自然竞争压力减小,企业会发展得更好。
三、税收政策变动下的国有企业投资策略分析
1.提高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效率企业税收政策改革后,固定资产的盘点影响企业的缴税额。因此,要以国家政策相适应,正确盘查固定资产。首先,设备管理人员尽量统一,对在不同区域内的设备管理要进行统一上报,要求管理人员及时上报设备使用情况,分析其是否可以折旧。制定新的、合理的规定资产清查原则,并严格执行;制定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制度,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缺失或者上报不及时,要及时查找原因。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还应认真解读固定资产抵扣税率的政策,与企业管理决策人员进行沟通,及时将可以折旧的设备进行折旧。其次,要将各项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核查,实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强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此外,还应适当提高企业设备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使其管理积极性提高,进而保证企业的设备管理高效化,正确了解设备的特点,及时进行折旧,降低缴税额。
2.完善国有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以国家税收和管理政策为前提,对企业自身而言,与国家整体发展形势保持一致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当前,国有企业的税收应对制度还需要完善,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税制管理体系,企业设备的创新与更换,生产资料的投资增加,调整企业产业结构,降低原始材料生产成本,增加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要采用不同的财务管理政策,使企业能够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纳税额,积极纳税,保证企业的信誉,获得更多与其他企业合作及共同发展的机会,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