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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2
一、现阶段合同管理介绍和现状述评
1.合同管理介绍
现代企业之间的合作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合同管理成为企业之间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管理对于企业之间顺利的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因此合同管理不仅有着重要的实际应用,而且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企业之间的合作产生问题,企业贪污受贿严重,企业倒闭,运营产生问题都应该从合同管理上找到相关起因。无论是表现良好的企业还是绩效很差的企业都应该时时刻刻注意合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企业的良好发展。合同管理工作应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合同管理强调的是一种行为结果,其过程大体包括以下因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这五个方面构成了合同管理的全部主体。例如,内部环境是合同管理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单位文化等。风险评估则包括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信息与沟通是合同管理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实现企业之间的有效合作和运行。
2.合同管理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状况
现阶段理论界对合同管理的研究还刻意追求西方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很多制度规范的实施仅仅刻意的去模仿西方的合同管理的行为准则制定和实施,因此其结果总是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西方合同管理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没有深层次的研究合同管理在西方的使用范围和产生起源。合同管理涉及到很深层次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合同管理,应该从其法律文化因素追求。其次,中国情境也具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国情和特点,所以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
二、合同管理的重点以及我国现阶段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的重点
提及合同管理的重点,可以从合同管理进展的三个阶段分别来讨论合同管理的重点,由于合同管理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合同管理阶段,那么在事前阶段,通过合同的准备,了解签订合作对方的信息、资料是合同管理的重点所在,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合同管理的有序进行。对于事中的合同管理阶段,其重点必须侧重于汇报登记制度。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需求部门、财务部门和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合同管理员则将合同的有关内容登记到相关的台账上,以便监督检查。最后事后的合同管理阶段,其重点是统计报表制度。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项情况以报表的形式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分析和上报。
2.我国现阶段合同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很多企业产生很多违反法律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暴露了合同管理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揭示了合同管理在不同的进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严重问题。
首先,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合同管理顾名思义,既是对企业自身进行监督管理,也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履行义务,因此这个合同管理过程存在很多的阻力,没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倾向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也不愿意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即使采取了某种措施监督和管理,很多时候这些行为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很少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不愿意制定一系列的合同管理控制制度,来约束自身和员工的行为。另一方面,员工也淡漠合同管理的因素,认为合同管理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是为了企业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可或缺。
其次,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独立性较差。合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独立性。很多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受影响对象,因此让这些管理人员或者领导自己监督自己,很显然这个过程本身存在很多矛盾和阻力。很多情况下,合同管理的实施过程本质上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才实行的。例如,对于一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很多时候领导执行决策,及时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遵守者。而对于大型组织,大型企业也是如此,因此为了实现独立性,可以寻求外部监督评价人员进行合同管理。
最后,合同管理过程缺乏具体的制度流程指引和和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表现为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方向不清楚,相关部门互相扯皮现象。
三、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1.现代企业合同管理模式
选择合适的合同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工作,对于现时代和新环境的企业来讲,点多面广的特点尤为突出,合同管理的模式宜采取企业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分口管理的模式。
2.完善合同管理的管理机制
良好的合同管理规范制度是一个企业有序运营的根本保证。不仅对于企业如此,对于任何社会单位的有序运行也是如此。如果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那么合同管理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结果。合同管理的规范制度包括两个方面:“软”因素和“硬”因素。软的方面强调合同管理必须以人为中心,在合同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硬的方面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有严明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单单的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必须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无论是员工还是领导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罚,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合同管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3.加强合同管理的人才培训
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具有专业合同管理背景的人才不可或缺,因此制定积极的合同管理人员培养方案,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训练。通过给予合同管理的员工更多的培训机会以增加其技能。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理论功底,只有如此,才能够熟知企业合同管理的相关理论。另一方面,加强员工对合同管理的了解,给予员工更多的机会调查合作企业的特点,发现一些行业机遇,详细了解合同双方的环境和信息资料。加强对合同管理新技术的使用人员安全意识低。人是企业核心的资源,没有相应的人才,任何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只能是流于形式,企业合同管理也只能是空谈。人才是根本,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既善于经营管理、又懂现代信息技术,还具有先进合同管理理念的复合型人才。
4.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
加强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投资,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同时也能减少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合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需求,减轻了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压力。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的安全系数。
四、总结
通过对合同管理过程的详细描述,发现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合同管理监管人员观念落后和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独立性较差,合同管理过程缺乏具体的制度流程规范。为了提高合同管理,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很多改进措施,例如,选择合适的合同管理模式,完善合同管理的管理机制,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只有切实制定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用现代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现代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在EPC总承包合同的模式里,业主只需要从整体上、原则上、目标上对项目进行管控;而总承包商需要做的事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组织与全过程的控制。在一般状况下,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是EPC总承包合同普遍采用的模式。在EPC合同模式下,业主将工程项目存在的经济风险和工期风险全部都转移到了总承包商身上。这了以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就承担了总承包商转过来的在经济和工期风险。如同“高风险才有高收益”,承包商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掌握了更多的收益机会。总之,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那些具有技术、人员、资金、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一旦在招投标中获胜就能够将自己的所有优势应用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在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最佳收益。
二、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管理重点及措施
(一)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
燃气热力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决定对某个项目投标之前,一定要对该项目进行彻底的了解,了解的内容大致包括业主资质、项目资金、项目立项、业主需求、资金给付等等。对于这些重要信息,一是通过获取业主方的信息并分析获得,二是承包商的相关工作人员自己进行实地考察获得。在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并决定投标后,为了获得更高的中标率,造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所需当地主要材料、劳动力供应数量及价格、社会化协作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等做到准确了解、掌握,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投标书的编制。其次造价人员还应当实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文化、法规等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读,因为招标文件中包含业主针对合同总价风险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及保修服务条款等等内容分,总承包方掌握这些内容后,就可以从业主的要求出发,编著投标书、确定工程预算,只有这些符合业主的要求才能中标,签下合同。这一步是合同管理的源头也是重中之重,这一步无法实现,后续工作也就无需进行了,因此,合同管理者一定重视本阶段的合同管理,为合同签订打好基础。
(二)合同谈判与鉴定阶段的审核
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直接影响双方的效益,因为EPC合同规定了项目的各个方面,也确立了将来纠纷解决的依据。如果在这个阶段总承包商出现失误的,就会为将来埋下隐患。为消除隐患合同风险,总承包方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仔细复核合同文件
构成EPC合同的合同文件众多,涉及的内容包括质量、工期、造价等等各个方面,然而业主往往所给出了并没有那么细致,有些甚至只是给出了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没有详细陈列。所以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不同的问题就会产生。因此,在一般的EPC合同中,对合同进行复核不仅仅是承包商的义务,更是一种权利。承包商要掌控好这种权利,在详细设计中对一些数据、参数等进行详细的复核,当发现合同中存在某些错误、疏漏以及不一致问题时,承包商一定要及时的反应,并要求更改。
2、仔细审核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在合同价款方面,承包商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仔细审核。在审核时要特别重视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其中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是审核的重中之重。对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时,要做到无论是合同的生效还是开工令的生效都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承包商的风险。
3、注意合同文件的缺陷
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的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当对业主提供的资料与数据负责,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合同中出现问题,并由于此问题引发了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延后的状况发生,业主也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承包商一定要请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仔细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力求要求业主方给出合理解释,并出示书面证据,或将其在报价中进行折合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在编著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在在数量、质量等方面对业主方作出笼统承诺。
A公司在承接H市市政燃气热力工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准备了针对该项目的一些建议,让建设方理解存在的风险和对策,比如进口设备的工期风险、燃烧器采用国产设备的风险,材料涨价的风险等,实践证明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这些风险的责任和处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的谈判中,虽然建设方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目的很明确,但对项目具体专业技术并不十分清楚,为此A公司团队在技术合同中尽量明确各项技术要求,和建设方达到理解一致,以免具体实施时由于理解的不同产生纠纷。
(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变更管理
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变更管理,下面以某热力总承包包成为例分析:
根据业主前期初步设计的成果,施工管线的长度为1540公里,在承包商的详细设计过程中,对业主选择的线路走向进行了优化,将原长度减少了40公里,并报业主进行了批准。等工程结算时,业主通知将这40公里管线施工费用从合同中扣除,承包商不同意,争端产生。业主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是为1540公里报的价,而实际施工长度减少,当然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承包商认为,该合同为EPC固定总价合同,只要承包商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情况下完成该合同,就应该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在国际工程中,对此类承包商优化设计带来的收益应归属的问题,有的合同没有规定,有的则规定的比较清楚。但这一类问题应属于变更。本合同的规定是,除非工程变更,否则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不可以调整。但上述工作实际上已经构成对原工作范围的变更,合同价格应该调整,但业主在批准承包商改变管线长度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这是变更命令。因此导致争执。从合同管理角度来说,双方的做法都有不妥的地方(恰当的做法?)。即使这样,业主扣款似乎是有依据的(扣多少?)。
从上述案例我们得到的启示是:承包商在提出优化或变更建议前,应确定此类变更是否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相对于自己工作量是否值得。变更建议对业主是否有很大的吸引力。争取在变更前双方确定优化带来的利益分配方案。不要误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合同价格都不变。另外,技术部门在更新方案前应咨询合同部门的意见。
(四)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管理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阶段,还应当对合同管理进行评估,通过对合同管理的评估,我们可以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准备阶段--执行阶段-收尾阶段进行分析,对其中好的管理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从而为下次管理提供优势,对不好的管理工作进行改进。在评估工作中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合同签订情况的评估:(1)合同目标同实际完成情况的比较;(2)投标报价同实际工程价款的比较;(3)测定的成本目标同实际成本的比较。
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估:(1)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应对是否合理(2)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无法根据合同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要特别注意,并要防治其发生。
三、结束语
在燃气热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文所述方法积极主动的施行合同管理并不断积累经验,能够有效提高EPC项目的管理水平与效果。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9-019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9.094
1 施工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1.1 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就是工程承包合同,它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项目,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合同。从发包人角度来看,合同管理就是为了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保证合同内容顺利实现,并在发生纠纷时为解决纠纷采取的一些措施,合同管理一般贯穿于项目的整个过程。
1.2 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工程项目具有建设时间长、投资费用高、跨越地域广、施工技术难度大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和合同管理方案与一般的合同管理具有较大的区别。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特点有:(1)工程耗时长,合同管理具有制定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2)工程建设投资费用高,也就意味着施工合同管理中涉及到的金额庞大,费用管理也更加复杂;(3)工程施工技术级别高是建筑工程最显著的特点,也就意味着施工合同在制定和管理的过程中要进行反复的调查和研究,保证工程施工合同能够保质保量完成。
1.3 施工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施工合同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涵括了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对于施工双方都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施工合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3.1 加强合同管理可以降低风险。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来说,其中必然隐藏着许多风险,如成本风险、工期风险乃至施工双方发生纠纷而引发的风险等。而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后,就将双方的责任关系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其中一方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另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对其进行索赔。在这种约束力的限制下,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程序走,这就相应降低了工程建设的风险,保证了施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3.2 提高效率。工程合同建立的一大优点就是对施工双方都形成了一种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工程合同严格规定了工程的进度和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施工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否则必然因工程延期而发生违约,造成违约方的损失。同时,如果施工企业发生违约,也必然会相应造成人工费、租赁费用的增多,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成本,对企业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然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来完成,这就提高了工程施工的效率,避免了工程拖沓、延期的发生。
1.3.3 提高质量。合同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作用,同时也对工程建设起到了严格的监督作用。当双方制定了合同规范后,一旦施工企业违背合同中的规定,降低技术标准或偷工减料,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必然会面临巨额的赔偿,对于施工企业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施工企业就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材料进行施工。在工程合同的约束下,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工程建设有着重要的
意义。
2 施工合同在项目管理中的管理要点
2.1 重视前期的合同管理,打好合同管理基础
由于施工合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极为重要,建设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合同管理,而合同的管理应该开始于合同设计阶段,这对于整个合同管理过程极为重要。
2.2 招标时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资格
在合同管理中,制度建设是保障工程合同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在进行合同签订时,还应完善合同审查制度,对对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正常状况下,合同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了企业资格审查、项目资格审查、合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审查、工程条款审查、工程等级等细节审查等内容,企业资格审查主要是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在进行合同审查时,还应对合同签订手续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合同签订程序和手续符合国家规范。
2.3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
2.3.1 合同通过台账管理。在施工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台账管理来确保施工合同的有效实施。而对于合同总账的管理,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主要功能:(1)在合同管理内容中,要严格按照合同中流水号记录的日期、金额以及详细的合同内容制定相应的账目管理,其中施工工程所涉及到的款项金额、付款方式及相关税款等都需要明示并确定其正确性;(2)在对合同中的账目进行管理时,应对账目明细进行全面的登记和管理,根据日常合同执行进度,流水记录每期支付的合同进度款,保障合同管理各项账目能够及时跟进;(3)为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还应简化合同账目处理程序,为此应加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利用计算机自动生成账目记录,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而且能够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提高合同管理的准确性。
2.3.2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归档制度。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还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施工合同的制度化管理。(1)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制度,对各项合同按照其编号、类别、对方的规格和数量、交付期限等因素进行归纳整理,进而促进施工合同的规范化;(2)在施工企业的合同进行归档的过程中,还要建立相关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签订的合同和已经生效的合同都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并交予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从而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
2.4 做好反索赔工作,维护建设单位自身利益
现阶段,建筑行业已趋于饱和,施工企业在市场发展中必然会遇到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获益的目的,施工企业一般都依靠“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样不合理的方式。施工企业“索赔”之风的盛行直接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发展成本,对建设单位的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鉴于此,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索赔预警机制,采取合理的策略,在必要的时候应积极地开展反索赔。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要对合同的订立流程、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同时也不能忽视合同中的一些细节,特别是款项等重要数字和违约后处理机制一定要核对清楚,此外,建设单位还应要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建筑施工的第一手材料,在合同出现变更的时候也要及时进行审核、对照,保证工程合同的准确性。
2.5 合同履行中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合同支付管理是合同管理中的重点,因为它涉及到了双方的款项问题。一旦建设方延迟付款,很有可能会成为施工企业进行索赔的借口,这样必然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成本,使建设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时,一定要对工程款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管理。在合同准备初期,建设单位应联系相关部门,跟踪资金统筹工作;在合同建立后,合同支付管理人员应及时建立工程款支付机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建设的相关款项。
关键词: 供电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控制。近几年来,供电企业利用合同这一管理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供电企业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还有不尽如人意地方,在供用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设备购销、运维检修、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瑕疵,合同履约过程监督控制不力等。合同管理既是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对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风险,本文作如下浅析:
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管理制度。
1、设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目前,供电企业一般都设有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专门部门。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应由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并合同示范文本;依规定审核合同;与或组织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对合同授权及合同用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负责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合同管理培训。
2、指定专职人员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应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知识。在供电企业所属各部门或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该《合同管理办法》应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审核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印章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都应作出具体规定。配套制度可制定具体的合同审核细则及合同文本使用管理细则。
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把好审核关。
1.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质、证明文件等符合规定或要求。法人组织需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需核实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件;受组织或个人委托签订合同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合同标的应当符合合同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或法律法规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有效许可、资质(等级) 证书;合同对方应具有相应履约能力,即具有给付能力或生产能力及运输能力,合同对方应具有履约信用,以往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履约记录;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纠纷、犯罪案件、司法判决、裁定、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况。
2、审核合同内容约定应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应明确;价格条款应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应明确;履行地点应具体;履行方式应清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等。 要积极争取由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
3、审核合同条款中的语言应严谨准确。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产生纠纷。 如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如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容易误解。这里可准确用具体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无“处罚”权,只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三、对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全面履行我方合同应尽各项义务。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首要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其他部门如财务、物资、生技等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产生,最大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新情况出现。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订补充条款 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约定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度的改变、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补充条款”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行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结算和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如果合同没有结算,合同价款没有支付,那么合同的履行仍呈开放状态,合同管理流程未能闭环。无论是哪一方造成的,均要高度重视。不能按约定进行合同结算,有可能产生合同诉讼纠纷,因此要积极做好或应诉准备。这些准备应包括全面地搜集证据材料,认真地查阅法律、法规,有效地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法和技巧。合同索赔的依据是签订的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承办部门从合同履行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以后诉讼(或仲裁)提供支撑。
四总结
作为国有供电企业每年对外签订合同数千份,涉及金额数亿元,因此必须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章立制,建立一套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再到合同纠纷处理的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使各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终结始终处于可控状态,通过合同管理、防患于未然, 能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水利水电的施工作业中,监理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它能够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当中,通常只关注质量、进度和投资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这样就埋下了管理漏洞,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管理的作用、特殊性以及必要性
1、合同管理的作用
(1)确保施工合同的双方是以平等、诚信为基础而依法进行有效、可行的合同签订。
(2)便于让合同的双方在执行合同内容的过程中互相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能够在限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3)在合同中明确地、详细地规定了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管理就是用于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这样能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4)通过进行合同管理,能够增强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履行合同的意识,提高各方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性,让合同双方公正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自觉遵守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2、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因为施工合同是一份具有有效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施工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完全依照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如果一个工程没有签订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后续的生产建设活动也就不能正常的实施、监管。一旦施工合同成功签订就意味着施工企业相应的所有生产计划、操作以及各项经济技术的指标都一并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管理范围内。一些施工企业习惯采用将整个工程用总包、分包以及内部承包等方式来完成,而这些正是按照施工方同建设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表明的、需要承担的一些权利义务还有经济责任等内容来进行划分认定的,可以认为所有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一个施工企业对自己承包的项目中所包含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分解、落实。这也意味着对于内外的合同关系在标准、权责上高度一致且一脉相承的。因此,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不论形式、内容,还是管理的范围等都与其他的企业有一定区别,是一个格局十分完整并且自成体系的管理方式。
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事业设计单位,当时没有独立的监理企业,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是在政府的统一指令下完成的。由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经济落后,水利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形成了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建成、当年投入运行的效益低下的工程项目。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到位,造成前期的咨询工作日益削弱,工程建设有的违背经济规律,甚至无经济效益,达不到或削弱投资人立项初期的经济增值的目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以后,水利工程的分工不断细化,在项目管理上逐渐引进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形成了从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一直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阶段的建设程序。水利工程监理隶属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个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又隶属于咨询工程师的项目管理范围,由于水利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比较单一,只是对水利工程进行监理,水利工程又是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所以具有相对性、临时性、目标性、约束性、周期性的因素,导致了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唯一性、知识密集性、监理因素复杂性、监理视野的前瞻性、监理产品的非物质性等特点。
四、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对策
1、要制定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涉及面比较广,实施起来比较繁琐,管理环节又多,从合同前期的洽谈、拟定到后期的执行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中止、终止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也保证了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实施有章可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要全方位的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包括合同的授权、审查、监督、纠纷处理等等,以保证有序的进行预防、控制和后期维护等工作,促进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维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2、对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也就是对合同的变更和履行阶段进行实时的跟踪和评价。由于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常因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而需要不断更改和补充合同内容,导致合同发生变更。这时合同管理人员要跟踪检查合同的实施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合同内容,同时要对合同变更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对发生与合同不符的地方及时找出原因,进行改正,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另外,在合同履行阶段,作为合同的管理者要实时的了解合同的履行状况,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建立一个可靠的档案,制定相应的报表,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的质量。
3、提高水利工程参与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认识
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应该强化对监理工作的认识,意识到工程监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保证,加强监理工作对施工方、业主都是非常有利的。从业主角度来分析,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都是政府,所以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建设一个高质量、高标准的水利工程是一项目利国利民的工程,能够给人民带来极大的优惠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的要求,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监理工程。对于施工方来说,如果不按照监理工程的相应要求出现工程问题不仅得不到工程款还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和施工方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从思想上确实重视工程监理,自觉按照工程监理的要求组织施工活动。
4、提高施工监理队伍的素质
首先,工程监理人员应该根据工程监理的相应要求主动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和能力。在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综合型、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监理工程师确实负起相应的责任,解决目前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高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问题。对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组织好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进各种高素质的人才来补充监理队伍的人才缺口。其次,建立监理检查监督制度,督促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应的监理工作要求来开展监理工作,从而来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规范监理行为。
5、做好施工阶段投资的控制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是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控制的关键,在投资控制中要做好工程量的支付、工程量考核和工程索赔工作,尽量把水利工程投资控制在施工合同所要求的范围之内。监理人员需要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好工程设计中的问题,以免延误工期同时要计量好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计量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中的变更项目等。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还要负责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凭证。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水利水电的施工过程中,要提高对监理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水电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求相关工程的参建方负起各自的责任,不仅要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明白了解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合同的动态管理,达到预期的制订合同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的产物,也是法制化的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集中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是通过法律法规来管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其经济活动的首要手段,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1 合法性
水利工程的合同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规的约束,还受到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定额的限制,在进行合同的拟定、谈判、签约以及履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首先要做好自身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预算定额的准备工作,依照法律办事。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按照有关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的承包人需要有法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还要是合法的,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一律不允许,最重要的一点是形式要具备合法性,满足《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
1.2 目的性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或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工程建设,最终的目标是完成施工工程的建设项目。因此,相关工程的法人、设计施工以及监管等各方面的人员才具备组织实行合同管理的权利,以实现各部分的合同目标,水电工程最终的总体目标才能够实现。
1.3 真实性
只有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才是可行的,真实的。当事人双方才能够自愿的履行合同的内容,按照约定完成合同目标。
1.4 严肃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要相互制约,严肃对待合同内的每一项条款,在订立合同前严格履行合同的审查制度,不能单纯的将合同当作信任的凭证,由专人管理及解释合同内容,确保在双方在全面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促进合同的全面实现与履行。
1.5 预见性
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均能够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并且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施工的难度就会更大,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就要尽可能的预见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情况,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表示出来,一旦真正发生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灾害时,能够有据可依,不至于处于被动的局面。
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中,从计划的立项、再到计划的可行性研究,直至实际勘察、施工管理以及运行,每一个环节都与经济息息相关,需要通过合同这种形式进行制约,所以合同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始终。近些年来,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合同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招标阶段的问题
施工合同主要是招标阶段的重点问题,由于招标的不规范,对合同管理造成了麻烦。施工合同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必然是互异的个体,具体体现在经济利益上产生的矛盾,形式上则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一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借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刻意向承包人增加一些苛刻的条件,使承包人不得不压低价格,为承包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甚至是直接将中标价格压低,让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
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2.2 签约阶段的问题
2.2.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某大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项目法人未经招标与某丙级资质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丙级仅可以承担Ⅲ等以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监理合同因此出现主体不合格问题。
2.2.2 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例如某水电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三通一平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属性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的项目,合同条款也未给予明确,仅在计价方式中写道“本工程项目总价暂定xx万元。其合同价款按某省九二定额执行”。这一条款的缺陷较大:首先是适合工程的该省九二定额有市政与建筑之分;其次是合同未对工程的类别和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注明。到底该按何种定额、何种取费标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就严重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2.2.3 合同出现违法条款。合同违法条款无效;若违法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有一条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建设方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款显然违反《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责任事故、劳动保护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束语
合同实施监督是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监督和检查考核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通过正规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防止因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叶阳,何建新,刘建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中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2006(7).
Abstract: Hydropower st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engineering measurement, price adjustment, new changes, claims and other disput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struction point of view, combining the gorg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practice, to the tender document review, engineering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price contract etc. a more detailed discussion, to remind the construction side, the special term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bidding documents and related contract negotiation process, as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methods, to engineering risk, contract execution can be shaped, project management is operable in advance to give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Key words: Hydropower sta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各行各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正在快速地、全方位地与国际进行接轨。受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的影响,在进行有关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执行时,有关合同约定的法律作用也越来越引起我国当事人双方的重视。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可的一份协议,具体规定了在进行相关工程变更或者终止时,承发包双方应承担的相关民事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合同谈判纪要、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关的图纸等等这些文件都是施工合同的主要组成要素。这个施工合同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工程造价它不仅可以起到合理控制作用,对于承发包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它还可以进行有效的调节,并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有效促使承发包双方实现履约。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核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就是合同管理。因为众多的工程建设实践表明,有关工程造价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到合同管理状况的影响。所以进行合同管理,特别是对施工合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管理合同,对于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圆满竣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就以峡山水电站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合同管理实践为例,对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2、重视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2.1 要重视对招标文件的编写
进行合同管理首先要编写好招标文件,合同管理得好坏,首先就取决于这个招标文件的编写合理、规范与否。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招标文件,它通常由三个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技术条款等)组成的,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承发包双方来说,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其最有效的依据就是根据招标文件编写的具体内容来操作。因此在编写招标文件具体内容时,一定要让招标文件内的那些重要条款,在叙述上不仅要保证逻辑严密、概念清楚以及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而且在编写时还要力求整个招标文件前后一致。发包人在这个阶段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要以极其负责任的态度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写。此外,在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编写时,还要注意对以下四方面进行完善。
2.1.1有关水电站中土石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的划分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界定。在水电站建筑过程中,各部分的混凝土施工难易不同,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也存在较大价差,若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相邻部位混凝土的分界面,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计量纠纷,进而影响工程的造价控制。为了在今后进行工程建设中尽量避免出现这类界定不明的纠纷,实践表明,对土建标中的土石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等各部位不同价,其有关界面(空间界面、时间界面以及技术界面),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标注明确,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
2.1.2 有关临建工程的各项费用,要进行逐一分解。对临建工程的每一项费用,不仅仅要达到心中有数,而且对于投标单位按总价承包的那些临建工程项目,还要要求把它们逐一分解在有关招标文件里面,这不仅可以方便监理工程师在有关工程建设中进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还可以有效解决有关合同纠纷引起的各种问题。
2.1.3 有关变更(含合同外项目及设计漏项)的估价原则。在水电站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各个电站的独有特性,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容易遗漏或定义不明,只有在施工过程中才暴露出来,所以新增变更项目在水电项目的施工中非常常见,也是很正常的,有关变更(含合同外项目及设计漏项)的估价原则在合同中的约定就很关键。在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明确规定:“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按通用条款规定处理,对合同双方都是较公平合理的,但有时在招标文件制定时,业主方为规避风险,利用已方优势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进行更改,直接将有利于业主方的估价原则加入招标文件,违背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按专用条款估价新增变更项目施工中无利润可赚甚至亏损,损害施工单位利益,至使施工单位拒绝或拖延施工,反而给现场工程管理带来束缚,影响工程顺利进行。故而在专项条款的制定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否则在工程的后序管理过程中将带来大量不必要的麻烦。
2.1.4 有关于风险的控制。在合同签订之初业主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控制风险,往往将一些苛刻条款加入到合同之中。如:将《通用合同条款》16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全文删除并代之以:“由承包人自行采备的砂、卵石、块石等当地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其他材料不予调差。”;将《通用合同条款》第15.4.3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删除并代之以:“按某定额及经评标确认投标单价分析中的基础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工程单价。”工程的现场管理实践证明,此种方式对工程并无好处,因其有违公平原则,在合同谈判时将已方意愿强加给施工单位,当原材料价格上涨比例过大、新增变更项目通过定额组价无利润或亏损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抵触极大,虽有合同约定但施工单位作为盈利单位,在无利润或亏损时消极怠工至使工程停滞,给业主和施工方带来许多经济纠纷,而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和最终完成整个工程建设所付出的代价将更高。故在风险的控制上,一定要以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
2.2 对于工程中的那些疑难、棘手问题,可充分利用合同来解决
承发包双方在进行有关合同签订前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就是进行合同谈判,这可以有效让发包人合理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索赔。最大限度地运用合同谈判,这是有关水电站业主解决很多难以解决问题的一个有力工具。
2.2.1 关于保险。虽然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对施工设备险和自身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两种保险,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必须进行投保。但实际情况是这样,在工程建设期间,发包人经常不参与保险,这无形之中就给工程带来极大的风险,一旦因之而出现问题,发包人往往是束手无策,缺乏有效手段来抑制这种现象。所以要最大限度降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发包人首先要充分调查市场,以这种方式来了解承包人在这方面的各种保险费用,然后通过合同谈判这种方式,来促使承包人承诺要进行投保这些保险。通过这种合同谈判方式,会让承包人觉得发包人的这些要求合情合理,所以正常情况下,都会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做出让人满意的承诺。
2.2.2 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指定分包。指定分包是由施工的具体情况而产生的,它主要规定被指定的那些分包商应缴纳给总包方的管理费额度。关于指定分包这种要求,可以以具体形式明确编写在招标文件里,但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在进行有关合同谈判时,直接指定给分包商,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途径,
2.2.3 有关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问题。正常情况下,有关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都应该要被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按照规定,对于招标文件某些地方没有被投标文件实施实质性响应,那么这份投标文件可以被招标单位所拒绝。但实际情况是这样,在那么短的几天评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没有被实质性响应的地方往往很难被发包人所发现。所以在进行有关合同谈判纪要中一定要加上“对于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地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一律按招标文件为准”这样一条,由于这是正当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不履行,从而给业主减少因评标的疏忽而带来的那些损失。
2.3 有关总价承包的合同问题
包括调价问题在内的有关总价承包合同,往往存在着不明确的规定或者根本未进行规定,这是当前我国水电工程建设的范本对总价承包合同中基本条款存在的一种现状;导致总价承包合同存在着不规范、不完整这种现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总价承包合同所牵涉到的工程往往都是工期比较短、金额比较少的小工程;再者受到总价承包的表面意思所迷惑,往往会使得当事人误以为所谓总价合同就是总价不变,不会再进行相关的调价,因此有关调价原则就往往没有出现在合同条款中。但在水电站实际施工过程中,受天气情况、原材料价格、地质变化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出现有关变更工程,这是很常见的,也是很正常的,所以这就非常容易出现有关合同的纠纷问题。在总价承包合同里,有关合同的调价原则以及哪种情况允许调价、哪种情况不允许调价,所有这些都明确规定在合同里面。万一这项内容因考虑不周到没有在合同条款里体现,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应明确提出来,并且以一种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方式规定下来,这样就可以在最大限度避免因这种情况而出现合同纠纷,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3、结束语
在进行水电站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应该值得注意并且在实践中必须要加以比较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除了上述的几个问题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有关工程的变更问题、有关索赔费用的计算问题等等。不管是哪个问题,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都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这对于促进我国水电站这项工程的持续发展,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工程变更最终通常表现为设计变更,我国严格要求按图施工,如果变更影响原有设计,则应当变更原来的设计,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与其他变更大类。
设计质量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所在,在相同条件下,业主有经验、承包商重视设计管理,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和施工管理,提前预测分析工程的变更索赔风险,提出防范对策,可使其降低至最小,变更、索赔是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1、变更和索赔
变更,不是针对合同使之发生实质性变化,而是在合同条件与水利水电合同范本范围: 增加、减少合同中工作内容;增加、减少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取消合同中一项工作;改变合同中工作的标准不愉快性质;改变工程中建筑物的基线、形式、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合同中工程的完工日期或已批准施工程序;追加完成工程额外工作。
工程索赔依据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按合同索赔依据,工程索赔分合同明示索赔和合同默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事件性质分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的索赔,意外风险与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及其他索赔。
2、合同管理各阶段中的变更、索赔风险分析
一般情况,合同管理的分为6个阶段:准备、招评标、决标及合同签署、合同实施、完工验收决算和缺陷责任期与合同终结等六个阶段。在各阶段因工作质量或其他情况都可能产生变更和索赔。
(1)准备阶段作为合同管理的根本,如果招标文件的精度不足,编制合同文件粗糙,则这个合同管理产生时就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变更和索赔。
(2)招评标阶段作为合同管理效果的主要阶段,如果预审潜在投标人资格不认真和不严格,不合格者中标,则工程质量、进度、投资难以控制,招评标补遗、答疑材料均是合同组成,若合同文件不严密,在实施时可能出现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引起索赔。
(3)决标、合同签订是合同双方承诺阶段,是合同管理进行的依据。在保障招标文件的实质意愿的条件下,针对评标中提出、发现潜在问题,在谈判中要以书面形式澄清,减少变更、索赔。
(4)合同实施是合同管理的关键,在合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前面阶段的隐含问题会全部显露出来,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出现不必要的变更与索赔。
(5)完工、验收与决算阶段会总结合同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在完工决算时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决算申请书,经审核和审计,据合同条款核实完成工程量、费用,变更索赔是审核的重点。
3、合同各方的变更、索赔责任
工程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约,甲为发包方,乙为承包方,甲方除了业主外还包括设计方、监理方,乙方是独营、自营、联营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两方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合同实施效果、发生变更索赔事件多数与此有关。
3.1 设计方设计精度不够
投标设计因精度不足,产生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技术要求与施工图出入大等问题,造成合同实施中出现大量变更和索赔,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编制招标文件不细糙,条款不规范,缺项漏项,文字不简练,引起解释异议进而留下变更、索赔隐患;合同实施过程中,设计方对设计问题处理不恰当,造成损失,引至索赔。
3.2 发包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签发或实施中,未按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三通一平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水电;未按规定提供合格的机电、主材、设备等;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的违约;审查施工图不严,把有错漏的图签给承包方造成变更、索赔;现场不协调,处理问题不及时,引发索赔、补偿;更改经批准的施工工序,要求提前某项完工时间;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图;对索赔申请未按规定时间签发,引起损失;承担规定的不可抗力经济损失补偿。
3.3 承包方未履行义务
使用不合格材料与设备;未按合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因承包方责任未如期完工;损坏业主设备和设施;
4、减少水利水电工程变更索赔的对策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合同各方在合同管理各阶段都存在产生变更、索赔的风险,为尽量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应作用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4.1 提高工程的设计质量,杜绝变更、索赔产生
合同管理中变更量大小反映着设计的质量高低,要把好工程设计关,有效控制变更量。减少因时间紧迫,勘察质量不高而产生的设计质量问题也就是减少了变更、索赔的发生:设计进行招标,和中标者签署设计合同;给察勘设计预留合理的工作时间;业主与设计方签订设计协议,优化设计管理;业主和设计方签定供图协议;制定合理的奖励办法。
4.2 精细编制招标文件,控制变更、索赔产生
招标文件由业主多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和中介机构编制或者自行编制,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部分,是业主针对于投标人就此合同产生邀约,也是投标人与业主对应与承诺的凭证,招标文件同样是选取中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的具体化。
4.3 参加保险,转嫁变更、索赔损失
虽然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中规定了甲乙两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彼此的责任和风险,但在合同实施中还可能会发生意外,如不可抗力、飓风、暴雨、洪水、地震等造成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预先估计的而又确实存在的,因此要根据合同相关的规定,由业主投工程保险和财产保险,通过投保,将上述不可抗力产生的意外而发生的变更与索赔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减少自身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李冰心,朱天志,杨晓静,张明,邢妍.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分析及防范[J].建筑经济,2007(08).
[2]蔡定国.水电工程土建合同变更索赔的风险分析及对策[J].中国三峡建设,2003(03)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1.在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中做好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意义
对于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而言,劳务分包合同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十分关键作用。该合同对承包方、分包方进行了明确的权责划分,为合同所涉及的诸多活动提供了实施依据。仅有严谨的劳务分包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其展开科学的管理,如此一来,才能督促分包双方重视该合同,并全面而严格地履行己方的义务,这对于工程建设目标(一、质量目标;二、造价目标;三、进度目标[1])的实现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在水利水电建设施工活动中,该合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劳务纠纷问题屡见报端,给分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现阶段,在诸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工程是一个关键而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施工方应意识到这一点,既要重视,又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科学管理。这将会此类工程的正常建设、高效建设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2.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项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合同范围;三、承包方式;四、合同价格;五、双方权利与义务;六、施工辅助设施;七、材料供应;八、施工设备;九、质量要求;十、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等[2]。对该合同的实施进行管理时,不仅要做好工期控制,而且要做好质量控制,还应做好造价控制,另外,还应做好安全控制。
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诸多方面和内容,因而极为复杂,这一性决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特殊性。现阶段,我国建设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完善,所以,相关交易行为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合理或者不规范现象。在此背景下,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也不能独善其身,其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3.1队伍选择存在局限性
在长期的水利水电建设活动中,某些协作队伍始终跟着同一个施工企业流转作业,时间一长,便产生一种相互信任、彼此依赖的共生关系[3]。在选择队伍的过程中,工程项目部通常会优先选择那些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伙伴,这样做,既接受了该队伍优势,也承担了该队伍的劣势。对那些合作不多的分包队伍,往往存在不够充分信任的问题。受此影响,在选择队伍的过程中,施工企业的选择面并不宽,因而很难有机会寻求到真正优秀的合作队伍。部分分包队伍本身不具备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但为了顺利拿下承包工程,往往打起了“价格战”,以低价格来加大被选择的机会[4]。如此一来,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环节,往往刻意压低投入,甚至克扣工人工资,造成工程项目进度缓慢,甚至存有主观拖延等不良现象。当这些情况发生时,而项目管理却恰恰缺乏相应的管理与控制,那么将会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2分包队伍内部缺乏稳定性
分包队伍内部缺乏稳定性,将会对分包项目的持续进行、稳定进行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外协队伍而言,承包工程是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工作,然而队伍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老板”先通过一定的手段承包到工程,然后再通过东拼西凑的方式聚集人手,组建成一个临时的施工队伍。这样一支队伍,其纪律性以及约束性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工程施工环节,受季节因素或者农忙因素的影响,部分人员频繁“离队”,对分包工程的持续进行,还有稳定进行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5]。
3.3特殊关系队伍问题
在诸多协作分包队伍中,往往存在个别队伍通过一定的特殊关系参与到工程的施工中去。此类队伍自认为背景深厚,在施工过程中常常暴露出各种问题,如对技术人员或者现场管理的指导或者命令充耳不闻,甚至不服从项目部班子的指挥调动,如此一来,在一个特定的小环境制造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继而引发了一系列本可避免的纠纷事件。
4.分包合同的实施对策
在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中,为实现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科学管理、有效管理,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4.1对分包队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合同签定关
在选择分包协作队伍的过程中,应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分包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规模大小进行有效控制,从而解决现阶段所面临的过度竞争问题,同时维持供求关系的平衡,从而彻底地将资质不全的队伍拒之门外。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前来投标的分包队伍进行严格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资质、实力以及信誉等软硬性条件,并从中择优录用。
在签订合同的之前,作为施工单位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并以相关合同范本为参考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从而保证合同起草及审查等工作环节的效率与质量,同时有效规避那些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现阶段,绝大部分的劳务分包合同采用了制式化的合同样板,所以,在拟定环节及签订环节,合同双方都有可能出现考虑不周,过于草率的问题,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工程未来发展走向没有给出合理的预判;二、没有保证合同的严密性;三、违约部分的条款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四、分包方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受上述不良因素的影响,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双方往往会各持已见、互相推诿,却又无法从合同中找出明确的处理依据,无法判定违约方,也无法判定违约责任的大小。为解决上述问题,合同双方应对劳务分包合同给予绝对的重视,并严格履行所应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力,如此一来,才能保证合同中一系列内容得以有效落实,最终保证水利水电建设施工得以保质保量的完成[6]。
4.2对已经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展开严格的、定期的监督与管理
总承包商应关注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实施情况,并安排人员对其进行全天候的监督及控制,以此确保各劳务分包合同得到了有效落实,最终保证总承包合同得以有效实施。在此环节,工作重点在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展开必要的跟踪与分析,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诊断。合同诊断工作涉及诸多内容,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对合同执行差异的具体原因展开细致而深入地分析,二是对合同差异责任展开认真的研究与划分,三是对合同实施的未来走势进行大致的推测。在合同诊断工作中,一旦发现偏差,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组织措施;二、技术措施;三、经济措施;四、合同措施等。针对合同展开相应的跟踪工作时,应重点查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进度有无变化,是否需要调整,另外,还应对水利水电建设的整体施工秩序进行严格控制。
与此同时,项目部应重视并落实对分包队伍的监督工作及管理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指出,并要求其改正,从而营造一个健康的、安全的、积极的工程建设环境,如此一来,不仅有助于施工质量的提高,而且有助于施工成本的下降,还有助于施工安全系数的提高。
4.3按合同落实结算及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按合同落实结算及支付工作,这样有助于和分包单位之间建立起一种良好的信任关系。对于总包单位而言,一方面要做到严格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到诚信守约。所谓严格管理指的是,项目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不仅要明确指出分包单位的工作职责,而且要列出详细的结算程序,以保证结款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不可对分包单位采取超量结算、超价结算或者超前结算的做法。所谓诚信守约指的是,以合同为依据来办事,客观、公正、真实地做好工程款结算工作。结算过程中,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上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足额支付[7]。
5.结束语
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不仅有助于施工质量的提高,而且有助于施工进度的加快,还有助于施工成本的降低,所以,在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中,应将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优质工程的打造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娟,,伏洲.浅谈水利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J].江苏水利.2010(10).
[2]陈芬平,何永昌.工程劳务分包管理[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08(04).
[3]张鹏,张兴红.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科技信息.2009(17).
[4]杨帆,王少兵,田新闻,胡东海.浅析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成本控制及管理技术[J].科技与企业.2013(14).
电力营销一直是我国电力发展的重要部分,在电力行业的改革中,电力营销管理一直备受关注。电力营销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广大民众对于电价的制定和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关注,就充分表现出了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供电企业与用户两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供用电合同中得以集中体现,供用电合同是联系供用双方的纽带,作为供电企业营销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供用合同含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供用电合同约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供用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
2 电力营销管理含义
电力营销是指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经济的电力商品,并得到周到、满意的服务。通过对电力营销的分析与管理,使用户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这就是电力营销管理。
3 电力供用合同帮助电力营销管理规避风险
3.1 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3.1.1 电量认定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中,窃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电力行业《供电营销规则》中规定如不能查明窃电时间则按照180天计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窃电时间以及电量的认定是极为困难的,通过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快速的实现窃电时间和电量的认定。
3.1.2 窃电用户供电问题
在窃电用户的供电问题上我国电力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用户不按照约定追缴电费和违约金,在这一问题上,利用供用电合同对窃电用户的供电和停电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3.2 电价定比问题变更
3.2.1 比例失当
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2]。
3.2.2 比例中间变更
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救或赔偿。
3.3 利用供用电合同促进电费回收
供用电关系是一种商业关系,在电费的回收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电力供用中实行预购电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降底电费回收的风险,预购电的方式就是采用先交费后供电的电力营销方式,在供用电的实际操作中,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有些常常以各种理由拖欠电费甚至是拒缴。针对这种情况供用电合同就可以发挥其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凭借电力供用合同依法提讼,这样的方式更能够有效的减少恶意拒缴电费时间的发生。供电合同的合理利用能够帮助供电企业规避电力营销风险,减少各种意外情况导致的损失。
3.4 缺点形势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电网管理中,由于缺电而引起的供电企业非计划的拉闸限电的行为,往往引发供电矛盾,如果限电行为没有在供用电合同中被明确,那么供企业将面临违约甚至被的风险,不能严格按照供用电合同处理问题,将会使供电企业面临违约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如果供电企业不能说服用户,将会损失惨重,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在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中,供电企业可把限电措施列为免责事项,在因缺电而采取限电措施时能够有效的避免因违约带来的风险[4]。对于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需要采取协商的方法与用户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3.5 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用户将收取三倍的费用作为违约使用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规范,并明确违规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描述[3]。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3.6 谐波的治理
电能质量的指标之一就是谐波,谐波在大型用电设备中较为常见,谐波智力问题也是当前我们多面临的重要问题,谐波治理措施的缺乏会导致产生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超标,因而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电质量,严重时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企业对于用户谐波的治理问题力不从心,谐波的治理,缺少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电力供应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权力,针对这一些列问题,供用电合同能够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治理谐波问题,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将谐波问题纳入其内容,明确针对谐波超标等问题的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合同的法律效用来实现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谐波问题的治理。
3.7 电价的类别错误
在定比例的电价类别中本身存在错误。在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不在其内,如果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经签有协议,双方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3.8 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用电工作的检查中,供用电合同是重要的书面依据,供用电合同使得电力供用关系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用电检查也不仅仅是针对用户用电的单一方面,围绕供用电合同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规避营销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也是为用户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电力公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供电企业必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有效的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多发矛盾。
4 结束语
电力工程一直是我国基础工程建设的重点,电力工程的建设关系到全国人们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营销管理需要更加规范化的运行。电力营销管理是一门新的学问,电力营销进行有效和规范的管理是我国电力营销发展的重要任务,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理论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往的电力营销总是受到诸多问题的困扰。当今社会是契约型社会,合同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使用的契约之一,在电力行业的发展中供用电合同的使用是规范电力营销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未来的电力营销管理中,供用电合同的使用必将更加广泛,其内容也会得到不断补充。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