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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途径
2.1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与产权主体,它的主要职责是不断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增值,并避免发生集体资产的流失。因为长时期以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所以在组织建设上是相对落后的。很多地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由村委会代行,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政企不分的问题,这也正是集体资产管理薄弱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起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组织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将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理顺,使该组织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收益权与处置权。
2.2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程序
与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相结合,对保全措施进行强化,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建立起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资产流转制度等。在现阶段,尤其要将资产评估工作和产权登记工作做好,因为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是防止出现集体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规范集体资产的重要基础,在集体资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对集体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公证、科学评估可以避免集体资产发生外流,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借鉴国有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纳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中。
2.3完善集体资产的内部管理与监督
集体资产内部监督与管理应该从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着手,使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还可以在农村建立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度,使资产管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透明度得到提升。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针对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全体集体经济成员大会中成员公开。在管理集体资产的过程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对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进行切实维护,充分调动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4探索集体资产增值保值的途径
一切可以反映出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组织形式都可以借鉴,比方说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只要是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的,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都可以对其进行利用。在经营管理中努力使资产的营运效益与效率得到提高,及时更新观念,摒弃不适宜社会发展的传统观念和传统思想,将资产增值纳入到管理内容之中,将资产增值作为最终目的,将农村集体经济引到市场中带动集体资产的重组。与各种资产的特点相结合,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落实责任制,做到物尽其用。对于山林等资产,应该使这些资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对其使用权进行拍卖,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当下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症结
农村财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和农民们极度关心的问题,财务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存与发展,良性的财务问题可以促进新农村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反之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与财务管理水平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
为了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我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各地机关部门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因忽视制度的严格性和严肃性,出现了工作不严谨的情况。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财务产权不明,集体资产使用不规范,缺乏监督与管理,资产去向不明,资产管理系统不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等。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同时其自身素质不够高,缺乏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甚至有出于自身利益谎报、挪用集体财务的现象;
2.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使不法者利用制度缺陷“钻空子”;
3.民主监督力度不够,集体财务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4.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缺乏对财会人员的考核办法,使他们对待工作不够严肃认真。
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方法
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小则影响农民的日常生活,大则引起社会混乱。因此,解决该问题成为了政府改善农民生活状态的一项重要任务。
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积极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性,为农村发展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1.提高农村管理层素质。农村管理层对农村资产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缺乏重视程度,是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时,在管理层面存在的挪用公款及资产浪费等等问题也不容小觊。若农村管理层缺乏责任心,觉悟低,私心重,那么建设一个良好的农村资产财务管理系统便成为天方夜谭。所以,在选择管理层的时候就要严把质量关,在以后执政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只有管理层的素质提高了,解决农村财务问题才不是一个空乏的梦。
2.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农村财务预决算机制,规范集体资产使用明细。对全村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和登记工作,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在制度的限制下使财务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同时,各级地方政府需每年拟定该年的各项活动建设经费收入和支出,并经民众代表和管理层共同商议决定后批准实施。各项支出以节约为本,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每一笔收入与支出要有详细的记录,以电子稿和报表的形式一式两份存案。
3.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小组,实行民主公开制。由财务组人员负责财务的管理与监督,财务小组人员有检查、审核集体资产的权利。同时,要向村民们公开财务收支明细,包括财务预算,集体资产使用额度,资产来源与去向等等,让全体村民参与到财务监督与管理中来,使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透明化。
4.提高财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会小组。要严格会计人员选拔机制,任人唯贤,选拔具有高素质和高业务能力的人员激活会计队伍,不随意调配会计人员,确保工作的稳定性。会计人员要严肃对待工作,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报乱支现象。同时,对会计队伍进行一定的考核制度,定时检查其业务水平,并进行一定的奖惩,以达到会计队伍的良性循环。
5.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金钱往往能吸引人犯罪,所以在治理经济犯罪的问题上,农村干部也不可忽视。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要以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为己任,时刻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工作放在心上,为人民排忧解难。如若有干部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走向犯罪,那么对于这些人,绝对不能心慈手软,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严肃处理。同时,要针对此问题查漏补缺,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孙长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7).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当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同时是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诱发干群关系紧张的焦点问题。本文拟结合我镇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工作实际,就规范和完善村集体财务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一、加强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完整
1.明晰产权、摸清家底,做好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首先成立以县、乡、村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级资产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对现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与价值评估,对账存实亡的资产要按规定程序核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了解整个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并进行产权登记。其次,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建立资产台账,做好集体资产的登记工作,作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其变动情况,防止资产的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建立集体资产年检和报告制度,以利于切实掌握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了解集体资产增减变化和保值状况,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村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并要按照国家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把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量化,纳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在指导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履行和调解承包合同纠纷等方面要形成工作规范,按照原则办事。时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现阶段,村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资金等。首先,加强新农村专项资金的管理。新农村建设资金是国家支持农村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成败。对新农村专项资金要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款支出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镇相关部门审核,防止挤占挪用。其次,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征地补偿费的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本着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出发,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村内重大事项都必须向群众进行公开。如: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机动地、荒山、池塘等资产的发包、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变卖、房屋出租、粮食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土地征占用补偿费、退耕还林补助、计生奖励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等都必须进行张榜公布。财务公开应当及时,并做到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财务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公开的内容要存档备案。每次公开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党员会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时给予答复;对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力度
农村财务审计是村级财务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项有效的事后监督制度,对于预防腐败、震慑违法乱纪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力度,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年度制定审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同时加强审计机关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力度,扩大审计面。同时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有一名专职审计人员,依法配合县级农经部门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对村办公经费、新农村专项资金、土地资源发包及上缴款、土地补偿款以及“一事一议”筹资款等,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查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杜绝非法立项、层层加码、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发生。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为相应2006年诸暨市对全市各乡镇行政村撤并的要求,大唐镇将原有38个行政村,撤并为10个行政村和三个社区。在新的形式与情况下,撤并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集体资产的管理成为了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针对如何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问题,谈了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不明,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在农村集体资产存量的统计标准与统计口径方面,均没有较规范的要求,以致有的村级组织说不清有多少集体资产,因而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不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在农村经济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造成的产权不明晰
在实行时,原有的资产没有划清所有权。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集体与农民权利边界模糊。在缺乏民主和监督的情况下,有的村轻易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或重新分配、或另行承包给他人、或中饱私囊等等。改革开放后,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的产权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产权主体缺位和产权边界模糊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置,产权边界不明晰,产权制度滞后、效率偏低的弊端逐渐显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产权不明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产权主体如何体现。或者说,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实现产权主体的人格化。二是如何将模糊的集体资产产权明确到每个农民的头上。经过艰苦探索,股份合作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基本原则,吸收了股份制的适用规定,是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它类似于合作制,但它明确了资金的联合,明确了农民个人产权,明确了按资分配,使农民真正拥有自己的产权分额。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反而造成了投资主体不明,无法划分所有权的集体资产很多。
(4)其他资产的产权不清的情况
有的集体资产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无偿占有、使用;有的集体资产被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平调,形成了大量产权不清的集体资产。有些国家扶持,乡村集体投资、群众集资,或占用集体设施兴建的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和镇企业没有明确各自的产权。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落后
一些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合资时,本应当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权威机构对企业资产存量进行正规的资产评估,并建立起正常的验资审计和资信评定制度,而一些村下属企业在改制时,是由村委班子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同时一些改制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经营层与普通职工之间股权分配比例失调,实际中仍存在法人股比例过高的现象,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也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因而这几年的集体资本金没有产生相应的增值,造成了有些村民的上访、集访。
3.村级财务管理水平落后,缺乏必要的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关系到组织内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集体财务会计不仅反映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分配关系,更反映了集体经济的实力和干部的作风。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但长期以来,由于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财经观念不强、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财务公开不规范和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等原因,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
(1)费用审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批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有些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开支不经理财小组讨论,个别人说了算,或者说理财小组只是走过场。第二,审批手续不全,有的有经办人无审批人、有的有审批人无经办人、有的甚至无经办人也无审批人、有的自用自批。第三,报销凭证不规范,收据、自制单据、白条入账的现象大量存在。
(2)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账务处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账簿尤其是明细账设置不全。在调查中,有的村应收款和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设置了明细账,其它科目都只是在摘要栏中作了记录,时间长了,业务多了,不易核对,容易发生错误。第二,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有的科目,总账和明细账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都堂而皇之的进行账务处理并每月进行结账。第三,账务处理错误。村级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经常是以收抵支,差额入账,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第四,会计出纳对账不及时,相互监督不力,凭证传递不规范,有的村会计和出纳甚至长期不对账,出了问题相互推诱指责。第五,工作不认真,有少记、多记、漏记及随意调账等现象发生。
(3)会计档案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现在农村由于办公条件的限制,办公在许多仓库或者是危房中,没有特别的档案室来摆放各种档案资料,出现了许多村会计档案出现霉烂、鼠啃、虫蛀、遗失等情况。有些村是过了许多年才发现情况的,造成了部分资料的缺失、不连续。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法律制度完善、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不明确、《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只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属于何种形态的组织,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其产权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较高效地开展商品经营活动,集体经济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同时,对集体资产的处置、评估等也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因而随意性较大。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素质低下
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资产面宽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认识也不够统一,导致集体资产管理相当混乱,常常出现有好处时哪个部门都管,无好处时谁都不管的现象,管理机构的不明确,使得管理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任务与目标模糊。农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不少管理人员认为,集体资产管理就是看管好“分”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已为较少的集体资产,没有认识到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保值增值。
3.集体债权催缴困难或催缴不力
农村集体债权既有历史上积存下来的,又有承包以来新形成的,都存在催缴困难问题:主要是债务人长年出走下落不明(外出打工经商);债务人经济确有困难无力偿还、历史欠账不好理清;有的在合同中没有清楚的规定权利和义务,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己经过了规定的时间,胜诉权消失等。“催缴不力”主要是对部分无故拖欠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不力,或有些欠款属于村组干部关系户欠款而给予包庇或放任等。债权越多,拖欠时间越长,出现坏账的概率就越大,时间长了,就不了了之。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
1.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国家层面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基本法律体系和具体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体系,是构建有效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的重要前提,是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也是分清不同主体、层面、部门之间职责的法定依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制度,至少要确立五个方面的规章: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界清政府部门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权能和职责;明确农村集体企业受托的农村集体资产数量、法人财产权对应的责、权、利,明确政府部门与农村集体企业之间的责任、权能界限,并成为农村集体企业拒绝行政干预的法规依据;明确年度农村集体企业经营者的责任目标,奖惩的数额,奖惩的形式,奖惩的范围等;关于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方面的规章,向农村集体企业派出不同身份的监督人员。并按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对监督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对监督报告及时处理等;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集体股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查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规章,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服务农村集体企业改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
2.避免出现过度集权的问题
在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体制过程中,由于强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所有者代表,因而很容易走向过于集权。过于集权,一是容易导致对农村集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度干涉,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二是面对大量的农村集体资产,过于集权容易造成管理幅度过宽,影响管理效率。
所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实现责任与权利的统一,行使作为出资人应有的全部权利,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l)管资产。应通过立法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管理委员会与农村集体企业的关系是资产管理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资者职能;要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明确第二层次运营对象是资本,而不是资产;要逐步实现从前置性审批管理向后置性监督管理转变,管理委员会主要监督运营主体是否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科学决策,而不是事事都要事先报经审核和批准,出资人的利益将来主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来维护。
(2)管人。应实现从管班子向推荐或委派产权代表转变:从按劳分配为主向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并重转变;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现代农村集体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党务工作特别是党管干部方式的转变。一是对全资农村集体企业,仍实行现行的干部管理方式;二是对非独资或全资农村集体企业,采取国际通行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办法;三是对非独资或全资农村集体企业,总经理人选完全由董事会依法定程序确定。要注意实施人力资本管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做到既要按出资者份额分配,又要按人力资本的份额分配,实践上可通过年薪制与期股制相结合等形式使农村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把自己的利益与农村集体企业的利益真正紧紧地捆在一起。
(3)管事。要逐步实现从对农村集体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重视微观管理向注重中观管理和宏观管理转变。主要是通过立法、政策、授权、委托、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流动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等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中观和宏观管理。立法和政策上:一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畴是经营性农村集体资产;二要明确如何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主体及其权责;三要尽快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等有关产权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保值增值奖惩考核、收益收缴、资产评估等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融合,并加速培养一批懂资本运营的干部队伍。
3.进行“分类”监管
农村集体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目标也多种多样,分类监管十分必要和重要。迄今为止,人们在论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体制时,过多的强调“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所有者代表职能,忽视了农村集体企业的目标和行业的差别问题,很少提及分类管理问题。一般认为,农村集体企业的症结在于经营效率低下。其实准确地说,由于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双重存在,农村集体企业牺牲了根本的经济目标却获得了有限的社会目标。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经验表明,必须进行分类管理。要提高监管效率,就必须进行分类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菊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思考.中国农业会计.2008/09
一、农村集体资产概述
农村集体资产定义为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的资产。属于组或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这是山东省近期颁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明确界定,但其实农村集体资产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当做明确界定的资产来管理和使用,上一次我国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是在1998年。与当年相比,如今的人们更关注清查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因此农村集体资产的改革实为当务之急。自2009年颁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促进山东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起,截止到2012年初已经基本完成了乡镇机构的改革任务,但是农村集体资产还有好长的路要走,如何更好的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我们值得讨论。
二 、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多年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一直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大部分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我们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起步较晚,管理滞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没有一定的追究责任惩罚措施使得我们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存在许多先天性的难题。
1.农村集体资产定义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清晰。
农村集体资产定义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清晰是农村集体资产存在众多问题中的基础问题。总结起来可大体概括如下:第一,一些集体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被登记为国有资产,有些本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同时出资建立的基础设施往往使集体的产权得到侵蚀,第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产权关系不清。这些问题都是由于资产定义不明确,产权信息不清晰所造成过的。
2.农村集体资产的资产以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
农村集体资产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在制度和定义不清晰的基础上存在管理的难题,资产管理方面比如家底不清,好多地方的的账簿上都没有非常清楚的反应出机子资产的详细登记;集体资产的发包和出租不规范;专项资产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有些债权无法收回以及收支失衡等问题。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支出签批不规范、账务处理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以及工作交接不规范等问题。
3.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农村集体资产效益退化。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尽管说集体资产的流失是不可避免的持续存在的现象,但是流失的不合理性使得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总体来看,既有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的因素;既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有现实中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瓶颈。侵占、纠纷、圈占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农村集体资产生态的不稳定性。
4.部分地区现象严重,侵蚀农村集体经济良态。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模糊,农民对于集体资产,尤其是农村资源状况大都一头雾水,有的也不会去了解争取自己的权益。农村集体资产腐败现象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上滋生出来的,有些地方政府消极执行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了部分地区政府现象严重。近几年在网络上提出申诉的农民“冤情”,大都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上访,也一直是各级部门处理的要务之一。虽然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但是好多制度不一定能落实到位,比如在我们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中,大小的贪污案件屡见不鲜,有的数额甚至到达数千万之巨。
5.缺乏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发展很难完善。
农村集体资产不及时民主公开,公开内容及形式也欠缺完整及规范,造成了部分集体的“暗箱操作”缺乏民主管理。另外审计监管不力,审计监督力度薄弱工作开展难度很大,知识一些问题流于形式。
三、 农村集体资产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健全产权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首先确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中坚持农村的增值保值以及集体经济优先的原则,其次要界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出现的各种情况能做出最正确的解决方案,最后要在各方面有所保障制度的实施以及维护,建立合同机制,做到及时入账,及时公开。
2.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最重要的一点要是必须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确保两方面协调运行。另外要健全集体资产的行政监督体系。实行公民参与监管,公民参与决策的村民监事会制度。
3.坚持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管理制度。
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首先要做到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要做到全面。民主要做到决策,监督要做到正式。另外要建立高效的业务流程,建立功能完善的财务决策支持系统,还要建立跨部门跨组织的信息系统,切实努力做到农村集体资产的良态发展。
4.消灭干部牟利空间,严防腐败现象发生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6-0103-02
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劳动积累或入股所创造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资产,是广大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保证。能否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将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前,一些侵害农村集体资产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表明我国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为此,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
1.1 资产流失严重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的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集体资产的管理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无偿占用;低价承包、变卖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村企业通过成立经济实体成为独立法人,农经部门无法像对待其他村集体经济资产一样进行审计监管。因此这些身份特殊的村企业掌握着数量可观的集体资产,财务往来比较多,却成了监管不到的盲区和事故高发地带,造成村集体资产的流失。
1.2 资产产权不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农民的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农村中产权纠纷也不断发生。引发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郊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土地原有附属集体资产处理不当,造成权属不清;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村和企业之间土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③原始投资凭据不足,使其产权份额无法认定;④不少村集体资产承包时没有按规定填写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对资产详细标明,久而久之便造成了资产的产权不清。
1.3 资产收益收支失衡
大多数村在资金使用上主要包括干部工资、管理费用、福利费用以及一些其他支出,生产性支出所占的比重很小,甚至有的村根本没有生产性开支。费用开支上无计划,挥霍浪费严重。有些村为了达到村级财务“零招待”目的,把招待费用转移到村企业的帐目中隐藏消化。这些现象在农村影响很恶劣,群众意见很大。有的村承包费收入没有及时存入银行,坐支现金,以收抵支,以“白条”冲抵现金,收支不及时入账。部分村干部不按财务规章制度办事,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就可以了,自律意识淡薄,造成财务管理问题不断。
2 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策
2.1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控体系
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多、类型杂、经营形式多样,在管理上宜实行“所有权不变,分级监管”。分级监管的形式应根据资产的类型有所区别:凡是集体骨干企业、企业集团和非经营性资产,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源性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按照权属不变、分户立账的原则,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并建立各种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经体系和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制度,以市、县、乡三级农经站为基础成立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管理委员会,强化其审计监督职能,定期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2.2 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避免过度集权
通过对村组集体资产开展全面的清查、核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产权登记和界定,建立年检制度和产权档案,保证集体资产账实相符、完整安全。另外,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组织,积极稳妥、逐步分批在市、县建立资产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并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程度,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制度。凡集体资产的租赁、拍卖、承包、入股等产权流动,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有产权流转的必须通过交易所的正规渠道进行交易,逐步建立起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流转体系。在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体制过程中,由于强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所有者代表,为此很容易走向过于集权。面对大量的农村集体资产,过于集权易造成管理幅度较宽,降低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对农村集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度干涉,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实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行使作为出资人应有的全部权利,实现管资产和管事、管人相结合。
2.3 开展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是以村民小组或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如经济活动、集体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等开展公开,公开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随时公开与定期公开相结合,上墙公开与口头公开相结合,入户公开与定点公开相结合。村务公开的内容应主要包含:村组财务管理使用情况;村组固定资产变更和基本建设情况;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集资摊派及“两工”使用情况;村组集体企业承包经营与收益情况;荒地、水面的承包、流转情况;村组与农户、单位债务偿还回收情况等。通过开展村务公开,达到集体事务公开化和资产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的目标。
3 结束语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事关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所以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努力强化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这能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发挥重要作用。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1.016
Challenge and Policy Sugges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WANG Jing,QIU Dao-chi,ZHAO Zi-yan,CAI Jin
(Schoo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is the foundation of rural economy development because the largest stocking assets in rural is rural land. This paper is to explain the necessity of the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based on peasants, little village official and assets appraisal professionals employing the methods of empirical study and normative research. And then find out the existing four problem of rural-land assets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first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land assets is not completed,second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rural-land assets is not under control,third the management platform of rural-land assets does not work well,fourth the management benefit of rural-land assets is in a low level. And fiv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develop rural-land assets management:first the management subjects of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enhanced,second the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liquidated and checked,third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established,fourth the assessment service system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established,fifth the market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cultivated.
Key words: rural land;assets management;challenge;policy suggestions
收稿日期:2013-05-21;修订日期:2013-06-17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2BAJ22B00)
作者简介:王静(1988—),女,河南信阳人,在读硕士生,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国土规划方面研究。
通讯作者简介:邱道持(1947—),男,重庆巴南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管理与区域开发方面研究。
为了解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状况和需求,笔者于2012年以重庆市忠县、开县、江津区等地的农民、大学生村官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士三个群体为调查对象,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594份(其中农民316份、大学生村官180份和资产评估协会98份)(表1)。本研究在分析调研数据的基础上,阐述了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揭示了当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1]。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2]。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3-4]。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4]。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5]。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6]。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7]。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8],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10]。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12]。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13]。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14]。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15]。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16]?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3.5 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市场是活化资产的平台,培育发展农村土地资产市场,是深化农村土地、林权等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道路,活化、显化、实化农村土地资产。建议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抵押和涉农保险试点质押。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强化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发展权。有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拥有同样的用益物权,使农民的土地资产与城市居民的土地资产具有同等市场价值和平等市场地位,释放沉睡多年的农村土地资产融资功能[18],允许农民以土地资产作为财产抵押。农村土地资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建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推进地方立法,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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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 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1]。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2]。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3-4]。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4]。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5]。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产权”(CollectiveProperty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6]。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7]。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8],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10]。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11]。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12]。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2.4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13]。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14]。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m2增加到218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15]。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16]?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1.做好集体林资产的清查
集体林资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资源。包括林木以及依附森林生存的经济动物和经济植物,如人参、中草药材、林蛙等;还包括灌木林、灌丛林、荒山、荒坡等宜林地及被开荒耕种的林业用地。做好集体林资产清查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今后林资产管理的基础。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期,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应积极参与并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彻底清查所拥有的集体林资产,对林地面积、林木株数、森林蓄积量、林副产品数量、宜林地面积、开荒地面积等都应清查登记,分类汇总,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及村委会分别归档管理,为进一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资产管理提供详实的资料。
2.做好承包合同管理
做好承包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要对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要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这项工作,集体林资产承包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包经营的标底、承包期限、承包林地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合同条款要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完善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完善。
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合同鉴证是合同鉴证机关依法审查、鉴定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管理制度。所以林改合同签订后,乡(镇)农经站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完整性、条款的公正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甄别,对完整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合同履行鉴证手续;对违法、虚假的承包合同要予以否定;对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承包合同要提出修改意见。
抓好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是长期的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形成的承包合同、文本资料和影音资料等都是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有些要保管50~70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是加强管理、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及时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集存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借阅、移交等档案管理岗位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林地承包资料完整连续,有案可查。
3.依法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