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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世界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30%,与之相比相差甚远,加之当前税收流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因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探究治理方法,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用和经济效应。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用税率加以征收。这种模式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计算方法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影响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同时加大征管成本;此外,这种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采取不用手段来避税,现今社会,很多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法减少应税所得或者降低税率来实现避税,这就直接削减税基,缩小了税源,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流失。
分类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实的体现出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价格以及纳税人自然状况等因素,可能会使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程度的超额负担,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分类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综合征收模式转化。
(二)税率和税基设计不合理
我国推行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与美国相比我国边际税率明显偏高。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很多人士都认为这对工薪阶层有利,但是,华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点扩大了贫富差距,最彻底有效地方法应该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保持45%最高边际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即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的架构。
(三)税收征管水平低,税收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和惩罚力度不够
税收征管实质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即税收征纳双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征纳活动,依法刑事纳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切实保障。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尚不够严密,税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对收入监管薄弱,不能及时与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政策配套跟进,导致纳税人偷逃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个人所得税流失。
(四)纳税评估定位模糊有误
发达国家(地区)以税收遵从理论为支撑,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界限明确,职责清晰,而我国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于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混淆,纳税评估在实际推行中也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并没有有效地监管税源,这就容易导致纳税人偷税、避税。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角度
我国是世界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和宽泛的国家,税收优惠的方式多、内容丰富、范围广,很多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收入转入到税收优惠的空间,争取减少纳税甚至偷税避税,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由分类征收模式转为混合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就我国目前来看,金融市场不发达,收入来源多种多样,完全摒弃分类所得税制推行综合所得税制是不合国情的,因此,应该对各种收入进行分类整合,将个人所得中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进行综合征收,其他所得分类管理。
(二)合理制定税率,简化税级
莫里斯和维克里提出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并与1996年被授予诺贝尔奖经济学奖,最优税制理论要求减少税率这也是发达国家边际税率低的理论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仍需继续降低税率级次,同时压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贫富差距,稳定税收收入。
(三)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强化代扣代缴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执法细则,加强税务稽查,特别是对纳税信用不良、偷税金额庞大等纳税人,应予以惩罚,对于诚信纳税、主动纳税、对税收收入做出巨大贡献的纳税人应予以表扬,奖惩有度。
(四)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系统研发
现代个人所得税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条件和配套设施,例如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为了打击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场,发展非现金等转账方式,建立普及范围较广的信息系统,研发更科学的计算机系统来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组成部分,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经济手段,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对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为思想基础,同时汲取国际经验,研发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网络软件,与时俱进,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奖金分次领取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
王珊是知名的花艺设计师,不少大型活动的主办方都喜欢把现场花艺设计交给她做。如果将所得收入一次申报纳税,其应纳税所得额非常高,以她为某公司组织大型会议所得6万元为例,如果一次申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王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60000×20%=48000元,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改为全年分次申报,分次纳税,这样她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5000×20%)×20%=8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00×12=9600(元),王珊可以节税4800元。
理财提示 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税的,针对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的不同,税法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税标准。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学会划分“次”,就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妙用福利支出
除此之外,对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企业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总开支没有增加,对纳税人而言,这些日常开支并不能扣减缴税额度。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相应降低。
理财提示 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纳税人可以在政策范围内与企业多沟通,让企业帮助自己合理避税。
公积金尽量多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王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缴纳146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净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王先生的朋友张先生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张先生推荐王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交纳补充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000元,则王先生可自己缴存补充公积金3000元,这样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865元,节省了600元。
利用个人交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所在单位必须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该问题需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解决;其次,每月交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3种方案:
1、将公积金存放在账户中不支取。由于该部分资金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已获得20%的收益,同时资金存放在公积金账户中可享受存款利息,整体算来,收益不菲。
2、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这样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同时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但是要注意,利用公积金贷款尽可能让每月还款额同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对应,如每月还款额低于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则公积金账户中剩余的资金是无法取出的。
3、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虽然比公积金贷款利息高,但进行商业按揭贷款后,可随时支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这样便盘活了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尤其像王先生这样的高收入白领人士,每月所缴公积金的金额较大,通过按揭贷款将每月还款额以外的资金盘活后,可以进行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得其它的投资收益。
稿酬节税有窍门
按照规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800元,若超过4000元的,折抵20%,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连载作品应合并其因连载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以上计算方法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节税的窍门有下面4种:
如果是连载形式,可以采取系列丛书的形式,争取单独计税。
若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节税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写,这种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再版节税,若该作品预计发行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分期印发,以减少发行量,达到合理避税。
费用转移法,与出版社协商,让出版社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让自己减少费用支出,使自己的稿酬相当于收到了两次费用的折抵,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张先生应出版社的邀请写了一本书,获稿酬7000元,如果只算他一个人的作品,那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70%=784元,如果署上其夫人的名字,那么,他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500-800)×20%×70%=378元,两人共缴纳756元。
家庭财产巧投资
除了尽可能合理安排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国债、教育储蓄和保险产品等。
国债不纳税。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不仅是各种投资品中最安全的产品,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减弱,但对于那些偏好稳健的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值得考虑。
在银行不断调高存贷款利率、股市起伏不定、房价节节攀升、车价步步下跌的背景下,老百姓手上的钱,怎么打理,才能生出更多的利来,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收入就像一条河流,财富好比是一座水库,花出去的钱就如流出去的水,所谓理财就是管好自家的水库,开源节流。要想让水库中的水量不断增多,开源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节流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合理避税是家庭节流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律框架内,家庭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合理避税在家庭理财中的意义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艰难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国政府一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各国经济发展逐步回升,金融危机最危急的时期基本过去,由此进入相对平衡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但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产生经济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或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这种大环境下,家庭犹如经济浪潮中的一叶扁舟,随时面临各种风险,轻则对家庭财产造成冲击,重则有覆舟之虞。因此,注重家庭理财、善于合理避税,对于每个家庭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广州的一家报纸请税务专家按照虚拟的案例估算出:作为城市里的工薪阶层,我们每个人这一辈子都可能要交100万元的税。
该案例假设一个人年薪15万,从25岁工作到60岁,这35年间缴纳个人所得税52万元左右(已扣除社会保险等)。根据中国的习惯,这一生通常至少会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假设是150万,至少需要缴纳2万多元契税和其他一些税。在建造这套房子时,按10%的税率保守计算,开发商要向国家交税15万。如果买一辆国产的20万元左右的车,其中含税至少七八万元。倘若是进口车,还要交得更多。如果给孩子买奶粉,购护肤品,有时在外请客吃饭,偶尔还买个iPad3什么的,平均每个月花费3 000元左右,则要缴纳的税为600元以上,到60岁时,为此交纳的税为25万元以上。以上各项税收加起来一共是10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约为52万元。这还不算在25岁之前和60岁之后的所有花费。
该例中,每个月约1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居然得出如此惊人的数字,看来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合理避税的含义和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含义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更多的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一种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也可以看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家庭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最大化的税后价值。
2.价值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其获得最大化税后价值或税后收益。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家庭税务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3.效益原则
家庭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家庭税负和谋求家庭的税后最大效益。因此,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要充分考虑,选择总体税后收益最大的方案。
4.风险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尽管可以为家庭提高税后收益,但也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进行家庭税收筹划时,要尽力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以减少损失。
三、家庭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误认为避税和理财是有钱人的事
很多人说,“我手里没啥钱,何须避税?”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财富积累,没有条件也无从谈起避税和理财。但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这一生中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税收是生活中每天都要发生的事,取得工资薪金时可能要纳税,投资获得收益时也要纳税。如果现在的收入并不多,每个月的个税也就百十块钱,似乎对自己的生活没什么影响。但是,我们必须重视所缴纳的这百十块钱的个税,如果忽视了它,损失的不仅仅是这百十块钱,更失去了理财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依法理财要趁早,合理避税要抓紧,这是每个家庭的理财箴言。
(二)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避税
家庭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具有根本的不同。家庭税收筹划是在合理的方式下减少税务支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和滞后的涉税行为;而逃税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法律的相对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误以为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虽然从短期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推进国家税收制度与法律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优化家庭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有利于家庭整体盈利能力的不断增长;推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从长远来看,将会增加国家税收的整体收入,推动我国税务和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家庭避税策略
常言道“野蛮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事实上,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安排和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在此,笔者主要梳理了家庭理财常用的五大合理避税策略:
(一)收入巧安排,节税也光荣
李凯是一名导游,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我们都知道导游业务分淡旺季,所以李凯的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李凯2011年9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 500元、10月份3 500元、11月份9 500元、12月份9 500元。如何进行筹划才能降低税负呢?
纳税分析: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李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10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11、12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9 500-3 500)×20%-555=645(元);李凯合计纳税=645+645=1 29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将李凯这几个月的工资改为每月发放6 500元,即总收入不变,只是将工资在四个月内平均发放,那么李凯在9—12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6 500-3 500)×10%-105]×4=360(元)。
可见筹划后,李凯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1 290-360
=930(元)。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行业的职工会出现一年内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均衡,且总体上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时,企业可根据对个人年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在企业旺季少发一些工资、奖金,然后在业务淡季再适当补充发放。这样使各月工资收入相对均衡,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二)年终奖细分析,巧发放个税减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女士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5 500元,当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24 000元。
纳税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4 000×10%-105 =2 29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95+2 295=2 390(元)。2011年9、10、11月份假设工资还是5 5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95×3=28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王女士9—12四个月共应纳税:2 390+285=2 675(元)。
如果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王女士的年终奖金分四次发放,即9—12月每月平均发放6 000元,12月的6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9、10、11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发放,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6 000×20%-555=645(元);9、10、11月每月应纳税额为:(5 500
+6 000-3 500)×20%-555=1 045(元),则四个月共应纳税95+645+1 045×3=3 875(元)。
通过对年终奖金税务筹划前后的比较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使纳税人多缴纳税款1 200(3 875 -2 675)元。
许多人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有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年终奖金不应一次性发放,而应该分解到几个月中去发放,以期达到避税的效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年终奖金发放方法,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巧用个税优惠政策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几十种情况作出免税或减税优惠,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保险赔款;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例如,王先生是天津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则王先生每月要缴纳7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流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 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245元,节省了5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四)妙用福利支出避税
公司员工的一些个人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这样公司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公司总开支没有增加,且公司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那些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也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五)劳务报酬的纳税策划
张女士是西部某城市知名的设计师,每月收入不菲。2011年10月张女士的收入如下: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 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0 000元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张女士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15 000+30 000)× (1-20%)=52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 000×40%-7 000=13 80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张女士分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节省大量税款:设计费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总计应纳税:3 200+2 400+5 200 =10 800(元)。
可见,稍加筹划即可少缴3 000元税款。
所以说,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理财的避税策略远远不止这五种,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这五种策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结合使用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税收筹划的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每个家庭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减轻家庭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说,合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也光荣!
【参考文献】
[1] 张颖.个人理财基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 苏陌.图解经济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 刘伟.个人理财[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 曾志尧.35岁前要上的33堂理财课[M].中信出版社,2009.
[5] 孙飞,赵文锴.金融风暴启示录[M].新世界出版社,2009.
1. 综合效益原则。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综合考虑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则。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3. 合理灵活原则。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这是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 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员工所获得的其它项目奖金,像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
比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
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
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
这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来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该调减到临界值,使适用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二)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它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该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也可以帮员工实现避税目的。
(三)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达到避税效果
企业若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
2. 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了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3. 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地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规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时相应地降低员工的月薪。
(四)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因此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
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以及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林珊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J].中国商论,2016(10).
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对自主创业的人士而言,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用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刘小姐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的税法,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她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理财专家建议: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投资避税
个人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股票、基金、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
投资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国债作为“金边债券”,不仅是各种投资理财手段中最稳妥安全的方式,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力有所减弱,但对于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老年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也是值得考虑的。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是可以避税的。随着央行两次升息,目前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水涨船高。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来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来源,若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国籍、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等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应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时间,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时间满一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免征额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资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纳税。超过3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2011年9月1日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合理避税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纳税力度。
2.通过合理的途径及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的税收开支,达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负担,增进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能将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过高造成的适用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举例说明,张三1月工资为40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为3%,该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95元,2月工资为20000元, 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二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3120元,两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15元。若将两月的工资平均化,则每月工资为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则可以节税475元。 由此可见,在工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此法可以合理避税,增加个人财富。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得税越多。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综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将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缴纳,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税。举例说明若某项劳务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纳税,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三)通过安排工资和劳务报酬归类界定来避税
一个人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通过这种筹划来避税的关键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每月收入为10000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0000×(1-20%)×20%=1600元,两种算法的差额为855元。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些是投资项目是免税的,投资这些领域一方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净收益和家庭能力来适当权衡以下几种投资方法:
(1)教育基金储蓄。我国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是家庭开支的重要方向,国家为促进公民各项素质的提高也致力于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励。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有所体现。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国债投资。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虽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但是具有风险小,流动性强,国债投资是我国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除税收。
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国债额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6.34%,比五年教育储蓄的利率4.2%略2.14个百分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3)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利息税。一方面对个人人身,家庭财产是一个保障,当出现意外时保费可以免除纳税义务。
(4)基金投资。基金投资积少成多,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注重投资组合,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是居民投资比较理想的一个投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不管我们是自己筹划还是找专门的理财师筹划,最关键的是,当我们的个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时,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理念或者意识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开支,增加家庭财富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税收法律的正确理解,对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个人财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费,对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周佩.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税务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
关键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 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
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 元,离3500 元/ 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 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 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 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 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 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
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 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 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成才能发放奖金等,再结合个人月份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构成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无法预见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情况下,必定难以对每名或部分员工的收入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但对于合理避税问题,还应总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资会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理论与筹划技巧的学习,对于日常性工资可以由各单位会计进行把握,让其结合日常工资和内部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避税。
(二)通常情况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尽量避免多月的奖金或补贴放在某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
(三)统筹好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四)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指的是在此范围内的一次性奖金的金额,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他多发放的奖金金额,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员工的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可将其中的1000 元错月发放,这样就可以避免税率由3%提高到10%。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每月所得距离起征点差额较大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指年净收入在4.2 万元以下的员工),将年终奖平均在每月发放,以用够3500 元/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避免交税。
(2)对于收入在起征点边缘(年净收入在4.2 万元-6 万元)的员工,将每月收入平均化,尽量用够3500 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其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最高限额为18000 元(税率3%);也可将年终奖在平时平均发放,每月扣除允许的减项后,所得不超过5000 元(税率3%)。
(3)年净收入在6-12.6 万元的员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纳税,超过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纳税。
(4)年净收入在2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54000 元(税率10%),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纳税。
(5)年净收入在3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108000 元,(税率20%),以用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科学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尽量接近最适用的低税率,同时,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税负。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指净收入,以下同)在6 万元以下的职工群体是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的,而应尽可能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工资奖金的均衡发放;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 万元以上的群体,应预先谋划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降低其个人税负,科学组合一次性奖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通过这次改革,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人和扩大,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必然引发的经济格局和收人格局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无论在法规上还是征管上都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应税所得的确定和税率结构的调整这三个问题人手,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
1.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选择分为三大类:
①分类所得税模式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适用税率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要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方式课征。因此,一般情况下工薪所得是依靠劳动取得的收人,其税率相应较轻,而利息、股息、红利和租金等则是资本性投资理财所得,其税率相应较高。
它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公平负担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典范,当今纯粹采用这种课征模式的国家不多。
2逗踪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指属于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从何处取得,也不论其是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汇总为一个整体,并按汇总后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其理论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课征的收益税,其应纳税所得应当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收人在内。
这种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综合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征税人有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③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人汇总征收并清缴。
其理论依据主要考虑兼有分类所得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模式各自之所长,但这种模式在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这一类型。
1.2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缺陷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为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将全部收人分解十一大类,采用十项不同税率分别单独课征。其缺陷表现在:
①相同数量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
月所得在4001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次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人上升到20 000元以上,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
②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
现实中,纳税人各月获得收人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纳税人收人渠道比较单一,有的则可能从多个渠道取得收人;有的人每月的收人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人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收人渠道单一的人征税容易,月.税负高;对每月收人平均的人征税轻,对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征税重。
③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
1.3中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型所得税模式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型所得税模式,更多的则发展为混合型所得税模式。
综合型所得税模式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美国是采用彻底的综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人能实行有效监控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收人难以全面监控,涉税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高效的计算机支持系统,不具备实施综合型所得税模式的条件。
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体做法是:对纳税人经常性的收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采取综合征收。对非经常性的收人,如利息、股息等,可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属于综合征收的项目也只就这一部分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
推行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所得税模式,还应当实行严格的源泉扣缴制度,凡是能扣缴的都要实行扣缴,先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同时要实行有限度的申报制度。年收人在6万元以下的,即使实行综合征税,也可以不申报,只进行年末调整,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又体现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2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征收范围和扣除项目。
①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列举11个征税项目,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货币化、帐面化程度比较低,还有直接或间接的实物分配等,各种收人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人座,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同时,随着分配方式增加、分配体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来源及项目逐渐增多,以原来的11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来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列人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将在经济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时纳人征税的范围,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管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均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以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为税收公平和反映纳税能力起见,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和消费水平提高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免税项目,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以避免解释不清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压缩现行的减免税范围。现行减免税的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减免。过多的减免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人的功能,还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执行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又造成执法随意性。
②扣除项目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区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对收人较低的地区规定较低的起征点,实际上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调节高收人的原则。
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它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至于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所得,则难以有效地累进征收,只能适用比例税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