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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不足
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起步比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为了缩小这种差距,促进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我们必须认清自身的不足,以便对症下药,这是刻不容缓的事情。经济全球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交流频繁而受益匪浅,我们只有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吸收国外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学以致用,才能真正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
(一)管理理念与认识存在偏差。目前,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还没有形成比较彻底的“客户理念”,这是根深蒂固的文化所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存在诸多误解,理念上有待转变。比如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大企业的认定偏重于定量分析,忽视定性分析;有的则认为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以往分税种分行业管理的延伸,未能真正理解专业化管理的内涵。
(二)管理职责不明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职责定位不够清晰,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二是与同级征管、稽查、税政、纳税服务等部门的关系;三是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自身的职责履行问题。
(三)信息化管理不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征管方式的技术化方向,信息化的建设对于提高征管效率有着巨大作用。目前,征、管、查各环节都有众多的应用系统,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而言,这些系统在信息采集、运用分析等方面都远远不足。国家税务总局虽开发建设了大企业简易信息平台,但该系统属过渡期平台,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各应用系统都没有对接纳税人财务管理系统,无法直接获取企业的财务数据,也无法充分运用企业的海量信息。这些因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真实地掌握大企业的相关信息。
(四)管理模式有待调整、深化。由于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大企业税收征管办法,影响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向深层次、多角度、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现代化要求与我国现阶段的落后管理存在着矛盾与冲突。
(五)管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以应对专业化管理。我国目前的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仍以基层税收管理员为主,由于职责任务所限,其会花大量的精力在催报催缴、日常巡查、调查核实、资料整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只有少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前置性风险排查工作,导致精细化管理与服务难以到位。更谈不上去学习研究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新方法与新路径。
对应于我国现阶段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加强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构想。
(一)形成正确的管理理念。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是顺应时展的潮流,为了满足大企业的特殊性需求,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的管理,税务机关要树立“客户理念”。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应提升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认识,对大企业的认定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要形成以大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的管理理念。
(二)明确职责定位。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是实施专业化管理的机构,有其自身独有的管理职责,为了提高绩效,务必明确职责定位,正确处理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的关系,各司其职,既不越权,也不缺位。应严格界定专业化管理事项与日常性管理事项,凡专业化管理事项,由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日常管理事项,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政策法规事项,由相关税政部门负责解释,大企业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应不断完善各环节的税收应用软件,使其能自然相互衔接,使其各自收集的数据信息能相互共享,真正搭建起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深化信息管税。要建立大型数据库,从而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测算税收风险,建立税收分析预警指标库,完成大企业税收分析模型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四)调整方式,提升税源管理质量。大企业税收管理要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应将管理重心前移,由事后管理转向于事前管理,事中监督,由发现性控制转变为预防性控制。由此,应建立纳税评估,构建大企业税收分析模型,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整体性、集中性与属地管理的局部性、分散性的矛盾,我们应建立集中受理、税收分享的模式,即由大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然后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功能、资产、风险、利润所占比例进行税收收入的分配。
(五)创新机制,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强化大企业税收管理,必须创新机制,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创建企业分级管理机制;二是创建税企沟通互动机制;三是创建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四是建立个性化服务机制;五是构建风险内控体系。
(六)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以应对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税收政策需有人来执行,因此,针对大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化,经营业务多元化、信息技术通用化等特点,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人员专业化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比较复杂的财务会计知识、信息技术知识,使其能读懂各项业务合同,把握交易实质,从而更好地应对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所有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顶梁柱柱、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税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已成为我国财政和税收增收的重要支柱。企业的组织形势和经营方式多样化,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税收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降低企业税收管理系统性风险,研究探索企业税收管理新模式,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笔者从企业加强税收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拟对此作粗浅探讨,希望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一、针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特点的分析
(一)企业的特征
税收管理中所指的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在销售收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或其他因素方面达到了量的既定标准,而且有质的要求。这种质的要求是,就是必须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分散但总部控制力强,涉税事项相对复杂,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有合规遵从的主观意愿,系统风险大。
(二)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存在风险
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贡献税收收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的系统性风险,并且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不可控的税收风险。当前税收集中度越来越高,而且这种集中的趋势有增无减,少数企业集中很大比重的税收,特别是增量税收,一旦这些企业出现了问题,税收形势可控性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税务干部素质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影响
由于企业规模大,机构复杂,业务量大,专业化信息化程度高,有自己培养的大量的高职称高学历专业人才。而与之相比,税务机关缺乏精通税收、财会、法律、信息自动化、外语等既全又专的税务员,在对企业管理上显得力不从心,缺少底气。如果税务管理人员个人思想不重视,政策业务钻研不足,想当然办事,极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二、当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一)纳税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内容不具备针对性;二是涉税诉求受理与解决渠道不畅;三是企业的税收自我遵从能力和意愿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税收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不适应
一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总部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以及由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所有涉税事项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现象。
(三)需要营建一支高素质的税收风险管理干部队伍
在对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同时,也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专家型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的团队。现有的人力资源配置特点是,非专家型的干部为主,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由此在业务能力上难以形成骨干力量,对企业内部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有限,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了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发展。
三、我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思考
建立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企业本部及所属各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问题,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的税收风险全过程管控,全面了解与评估企业承担税收风险的能力,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改革创新。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改革与创新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体制、内容、方法和手段。二是统筹协调。企业税收工作由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归口统筹,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管理层级之间、国地税之间和地区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统一规范。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必须按统一的工作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执行,实施专业化管理。
(二)实现四个转变
这些都是需要与税务管理部门达成共识的。一是从以税务机关为中心转变为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理解和了解纳税人的商务环境、商业行为、遵从特征,实施业务创新,提供形式多样、更有针对性的业务“套餐”,充分满足其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有效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意愿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及时解决企业诉求,重点解决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中的统一性问题;签署和执行税企纳税遵从协议;处理企业报告的重大涉税事项,解决确定性问题。二是从不区分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差异、遵从态度的一刀切式管理转变为考虑个性差异的分规模管理、分行业管理和风险差异管理,真正实现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三是从事后攻关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和相结合、相并重的全过程税收风险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风险的发生,最快速度地发现已存在的风险,最大程度地解决遵从问题,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开展税收风险调查和评估,企业纳税遵从自查,实施针对性检查。四是从过去的多层级管理转变为跨层级的扁平化管理,从以往的分散管理转变为集约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快速响应,高效运转。
(三)理顺工作关系
目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尚处于不断的改革和调整之中,还没有一个稳定和成熟的模式可以照搬。就我国而言,这项工作更是处于初步的探索之中,加之我国的税制建设、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等影响企业机构设置的外在重大因素还没有到位和稳定,决定了现在设计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构的方案必然带有过渡性的色彩和折中性的痕迹。一是要明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日常税收基础管理,税收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等复杂事项由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形成业务上相互渗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理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与同级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关系,明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操作过程。
(四)企业应建设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平台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本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环节、全过程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各管理层级的信息共享,传递企业诉求,统一工作部署。该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是建立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二是建立企业内部资料库,实现总部数据与其所属单位数据的汇总分析;三是具有与企业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便于从财务软件中提取数据;四是建立外部信息资料库,如从相关税收管理部门获取有关信息等;五是建立企业分业务的分析预警指标库;六是建立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同时,通过全系统信息高度共享,实现管理的扁平化。
(五)整合管理资源,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效率
在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借助企业总部管理资源优势,在必要时要把这些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形成联动机制,提前掌握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让企业风险管理的各环节做到水到渠成。
四、总结
对企业税收风险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是我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升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也符合我国现代税制改革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针对企业不同的经济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上收复杂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来达到加强在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减少税收风险的目的,这是企业专业化管理基本出发点。开发一套着眼于企业风险超前预防、及时发现、实时解决、税企共赢的操作方案。
参考文献
[1] 李光谷.财务管理概论[J].西南政法,2006(11).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一、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企业税收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不准确性,其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少交了税,存在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惩戒或者处罚的风险;一是企业未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有了指导性的管理性文件。2011年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下发《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味着我国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开始全面铺开。根据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解释,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为避免其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二、企业税收风险存在的原因和现状
(一)企业税收风险意识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纳税申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大部分企业仍没有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是处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之下,对于纳税申报是应付和不得已为之。被动的态度可能使企业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各项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纳税金额不准确或者适用政策依据错误,没有尽到依法纳税的义务导致逃税,或者无意识的多缴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或没有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另外,税收风险意识不强导致企业对于自身权益不明,可能由于对于税务机关的迎合,导致企业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维权意识,相关权益未能享受,产生税收风险。
纳税意识缺乏和风险意识不科学,使企业没有把税收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各个环节中缺乏对税收风险的通盘考虑,企业对于税收风险的防范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又缺乏统筹成体系的税收风险监控,没有相应的风险预防配合,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符
1.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客观差异造成。企业进行各项交易的核算,由于交易本身的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可能受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本身的特点影响,造成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计税不同,影响纳税准确性,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企业税务部门没有参与企业重要交易的过程,仅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税务核算,同时企业并没有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可能造成税收风险。例如:企业在对外捐赠货物、原材料时,通常按货物或原材料成本计支出,漏计销项税,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应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交换生产资料,可能按产品成本直接出库,未计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未按公允价值计销项税;企业对外采购办公用品、汽油仅取得普通发票,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来,部分交易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距已经不复存在,但是部分企业仍未能完全杜绝交易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讲,偶尔发生的交易和复杂程度较高的交易,例如:兼并、资产重组等,越容易发生税收风险;经常发生的日常交易行为,如: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越不容易出现差异。
2.税收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文件的界定模糊。现阶段,我国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明细的、应对任何实际情况税收基本法和操作指南,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文件、通知众多,企业面临国税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完成纳税义务,国地税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或者界定模糊、矛盾也偶有发生,因此纳税人员无法正确划分业务种类或采用正确的税收方法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缺乏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税收部门,更没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导致税收风险。要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对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时期、风险来源进行系统的梳理,才能找准风险控制关键点。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对生产经营各流程进行监控,对各环节无法有效的参与控制,对于风险和认定和评估准确性不高,影响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
三、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
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健全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各项交易和经济活动真实、完整、及时的进行核算和反映,准确计算、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在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和合同签订时,要重点关注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对方纳税资信情况,了解对方税收信用等级,防止对方转嫁税务风险,认真推敲合同条款,防止税收漏洞,额外负担税额,尽量化解税收风险。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加强财务会计人员、企业业务人员的业务、税收法律法规、各类税收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财务、涉税人员意识到提高税收风险意识的重要性,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强化企业对纳税风险的规避意识与防范能力,同时也促进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二)增加税收政策熟悉程度
增加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涉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树立法治观念,避免由于政策不熟或者政策变化引起税收风险。要熟悉税收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特别是与自身经营项目相关的内容要重点掌握,在进行核算、涉税筹划时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即要符合企业利益又要遵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既不偷逃税款,也不放弃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1.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与财务部门平行,配备专门的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完善自身内控制度,降低税务风险。从职能上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信息和沟通这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规范企业风险,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采用委托和分包的形式,将这部分工作职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形成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要结合企业特定的管理构架、业务特点进行,不能照搬照用或沿袭他人制度,形成系统的税收风险机制。在制定制度之前,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在机制试行中,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结合辅导制度,将税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中,而且需要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尽量使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制度化。
四、结论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进行交易核算时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税收风险,使企业遭受现实或者未来利益损失。企业要不断预防和防范税收风险,需要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增加相关人员税收政策熟悉程度,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化解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忠华,贾心明.预防和化解我国税收风险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11(04).
大企业不仅功能较为齐全,而且还是当地税收的主要支柱。由于大企业自身具有较多的特点,生产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多样,这就使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和税收政策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则需要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同时在大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可以有效地确保大企业健康、经济地发展,有利于共建和谐税收的实现。而且通过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可以更好地对大企业税收和定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弥补,有效的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另外,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也是更好的顺应税收管理趋势的需要,对于加快推动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需要在强化税务机关职能的同时,还要加强大企业对大企业涉税方面自我遵从能力。由于大企业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与一般企业相比,税务风险更多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内部控制及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等方面。同时大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作为行业中的主导者,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影响度也较高。所以大企业决策层需要对税收管理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财务人员要正确地对税收风险进行认识,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严格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同时税务企业还要加大大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成本,为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大企业税收收入较为集中,税收事务较为复杂,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较强,目前税务机关在征管力度和业务水平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大企业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而且税收管理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尽管大企业税收管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大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更好的推动大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2.1税收管理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需求
在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技术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税收信息化建设速度较慢,不能与大企业税收和定量的实际需求相符合。目前很大一部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功能较为单一,而且具有复杂性,这给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2.2大企业缺乏专门的税收管理人才
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大企业内部组织较为复杂,部分大企业中存在着跨国和跨区域的分公司,这就使其在税收方面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给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再加之税务机关一些复合型专业人才较为缺乏,同时大企业内部专门的税收管理人才也较为缺乏,这就导致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2.3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政策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部分政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再加之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这就导致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大企业还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这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3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策略
3.1积极地完善税收管理手段,创新税收管理模式
在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需要在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手段下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依托,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以纳税评估和防范税收风险作为主要的税收管理手段,从而对企业的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加强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更好的提升大企业纳税的质量,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税收的风险。
3.2加大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培养
针对于大企业复杂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税务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的缺失,大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加大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企业配备全方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同时还应该针对大企业的特点,重点培训财务分析和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内容,培养税收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效性。企业可以聘请专员来对现有的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能够有效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应该定期对其进行考核,保证企业税收管理人员能够适应税收管理工作的需求。
3.3完善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管理机制
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制定的税收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确保税收管理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实处。企业管理层也需要充分地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强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交税,努力提高大企业纳税的遵从度。
3.4建立税源管理平台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快税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实现。对于所构建的税源管理平台,需要具备较强的信息化功能。不仅需要应用信息化技术,同时还要建立基础资料库和外部信息资料库,为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信息支持,确保大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3.5引入税收风险管理
在大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地引入税收风险管理,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总体构架来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构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等级的管理制度,而且能够与管理层进行良好的衔接,有效的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专业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专业素质较高的专业型管理团队,更好的展开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专业评估工作,降低大企业税收的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175-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增大,人们越来越推崇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由于火电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经营日显艰难,当前火电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收管理对提高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火电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低碳经济下越来越多的火电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管理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涉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不足
目前我国部分火电企业的涉税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简单的将税收管理等同于税收筹划,没有从战略性角度对税收管理进行全局规划,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无法精准地预测涉税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作出反应,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究其原因,还是企业内部控制力不足,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对弱化,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完成。
(二)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缺乏合理的纳税筹划
加强税收的日常管理是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水平的基础,但目前大部分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对于税务的日常管理也仅限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税务部门要求的基础性业务,企业本身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机制。在纳税筹划方面,事先没有充分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合理的纳税评估,税务筹划手段落后,不利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税收管理观念陈旧,涉税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现在很多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观念比较陈旧,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为企业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给企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通过培训指导提升涉税人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职业素养,从而为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低碳经济下加强火电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针对火电企业当前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加以完善:
(一)合理设计内控,做好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
企业的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合理设计内控,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对提高火电企业经济效益至关重要。一方面企业要强化税收管理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从经营筹资、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多方面多层次进行控制防范,做到从源头上遏制税务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定期对企业内部进行自查活动,及时识别税务风险,并做好风险应急预案,一旦风险触发,力争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科学选择纳税方案
低碳经济下,针对火电企业的税收政策实时都在更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常常因为政策把握不准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尤为重要。一方面企业要通过积极的与税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动态,进而根据大环境的变化做好企业税收内控;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运作流程,促进纳税行为能够合法、规范、顺利地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在透彻地理解有关税务政策和规范办法之后,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科学的选择纳税方案,以发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倾斜政策,实现在合法纳税的同时缓解企业纳税压力。
(三)完善企业税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综合素质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火电企业经营各个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务管理体系是做好税务工作的基础。一方面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税务管理机制,包括税务日常管理办法、税务筹划流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税务管理控制机制以及反馈机制等等,确保火电企业的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企业税务管理提供优良的人力资源保障,一是设立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专职人员,专门承担税收有关工作,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进行统一的纳税筹划和管理;二是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和政策理论掌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养,为企业税务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风险分析,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新形势下,随着企业的涉税项目越来越多,受专业限制,火电企业自身在税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因此可以加强同中介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借助第三方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优势,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估和筹划,强化风险分析,并结合实际选择合理的风险解决方案,达到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企业做好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火电企业要做好前期纳税评估工作,以风险内控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充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后,选择最优税务筹划措施,提高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三、总结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火电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合理高效的税收管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税务管理对火电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可通过规范机制、合理设计内控、加强风险预控等多方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相信未来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改革创新的基础上,火电企业在税收管理问题上一定会取得更多成效。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18-02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了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据国家发改委资料显示.“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而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8%左右。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已经占据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综观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国家税收收人的足额入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 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中小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行业种类复杂繁冗,加之开业停业比较频繁.因而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及时反馈到税收管理部门,造成税收管理中欠税、逃税、漏税现象严重。
(2)中小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不健全。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普遍都是手工记账.部分企业甚至不能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关会计核算账簿;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目不全、账目混乱。反映在企业内部成本核算缺少必要的手续.导致随意分摊成本.伪造单据,虚构业务,造成产品成本核算不真实,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项目不全.发票造假,缺乏真实性和合理性;滥用会计科目.如为了调节利润多摊多提“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为了隐瞒收入,将“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不予转销等。会计核算的种种不良行为掩盖了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3)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上缺少科学、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税务稽查检查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机制上虽然引进了税收砰估管理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但这种管理方式上只局限于查对企业相关的财务报表,计算相关的经营数据,这种静态的监督形式无从考查企业的动态运营情况,难以考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之我国税收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繁多,尚无有效的渠道和精力去获取中小企业庞杂的信息,难免出现评估效率低下、税收管理欠缺。
2 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7年l2月1日出席在深圳举行的第六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时指出,要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并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发展中小企业板。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扶持和发展的角度保证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从切实可行的角度出发,加强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中小企业的综合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纳税者的综合素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性政府更加受到了大家的欢迎。作为征税机关,不应该割裂征税者和纳税者之间的芙系,应该立足于政策引导,培养和提高纳税者的纳税意识。具体来说.一是应当定期组织所有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税收辅导。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兼职会计居多.而且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会计人员虽然懂得相关的税务知识,但是南于各地实际执行的差异、加之政策的不断更新.使他们较难以掌握全面系统的税收管理流程。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税务管理常识。二是不断对中小企业管理者进行风险意识教育。比如定期与企业法人和会计人员举行座谈.宣传普及税收的法律性.定期公示和曝光对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相关企业的处罚规定等,使纳税意识成为一种自觉意识.建立协税、护税、诚信纳税的公平竞争环境。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各种税收管理制度.提高其可应用性。
首先.对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实行上岗制和档案微机管理。会计人员素质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优劣,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也应当遵循会计法的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同时也应避免与管理者的亲属关系。对于入网的会计人员进行跟踪考查.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给予表扬;对于那些弄虚作假、偷逃抗骗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并通报,使其不得从事其他中小企业会计工作。通过对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可以进一步提高相关会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