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3 05:48:3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五四征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青春美好,但也短暂,让我们用短暂的青春担负起历史的使命,让我们快乐的工作在矿山。
可曾记得1919年5月4日这个历史性的日子?可曾记得在北京天安门前聚会的3000多学生?又可曾记得那“火烧赵家楼,痛打章宗祥”的一幕?
是的,这就是伟大的。
86年前的今天,3000多北京学生高呼“外争国权,内惩国贼”、“取消卖国的二十一条”、“誓死收回青岛”、“拒绝合约签字”等口号,游行示威、激慨万分的学生们火烧赵家楼,痛打章宗祥。
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伟大的爱国运动,思想解放的运动和,它标志着中国发展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标志着中国青年成为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先锋队。“”所体现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精神,正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生动写照。
翻开历史的史册,每一页光辉的史迹无不透视着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古有屈原、伍子胥为了祖国的安危悲痛欲绝,毅然以死殉国;王昭君、文成公主为了祖国的安定,远嫁他乡,和异族人生活在一起;张衡、祖冲之刻苦学习,矢志不渝、坚忍不拔、孜孜不倦地开拓进取,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业绩……
“”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精神与时代相结合的一个交汇点。在“”精神的感染下,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不屈不挠地奋斗,历尽艰辛地求索,创造了令人赞叹的光辉业绩。
在时期,无数热血青年报着对革命必胜的信念翻雪山,走草地。在的烽火中,中华儿女住窑洞,吃粗饭,把荒芜的南泥湾建成“陕北的好江南”。舍生炸碉堡,以死堵枪眼……
在新的21世纪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不畏艰险、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非典”;勤于探索、善于借鉴、勇于创造、超越,瞄准当今世界航天科技发展的最前端,“神州五号”载人飞船第一次翱翔在太空。
人生从梦想开始 青春正起航
马克思有名言“一个时代的精神,是青年代表的精神;一个时代的性格,是青春代表的性格。”平凡普通的我出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是的,在众多九零后,零零后的那一拨人群中,我是八零的尾巴,也是逐渐撑起社会的中坚力量的一份子。
小时候,我们都曾戴着鲜艳的红领巾,稚气地在老师同学面前演讲过自己的梦想,收获的是老师赞扬的微笑、同学鼓励的掌声,现在回想起来小时候的梦想依旧明亮。回首我的成长过程,梦想一次次被现实击倒,而我继续在成长,属于自己的梦想又重新点亮。
青春的美丽与珍贵,就在于它的无邪和无暇,在于它的可遇而不可求,在于它的永不重回。现在的八零后正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力量,时代给予我们的是使命,也是机遇。成长让我明白,把梦想摆在眼前,是最快乐的生活方式。我曾是一名xxxx的工作人员,看到xxxx得到认可,心里无比欢喜;也曾是一名图书管理员,每天嗅着报纸的墨香,整理着一排排书架,翻阅着各类书籍,心里也是无限愉悦;如今,我是一名xx工作者,… …实现小我的价值时,内心也是各种澎湃的。把梦想变成现实,就是一个奋斗实现的过程,我学会了把梦想摆在眼前,把梦想缩小,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放大它、美化它。请原谅我,就是这么喜欢挑战。青春被誉为生活赋予我们一种巨大的和无限高贵的礼品,就是因为它充满着力量,充满着期待、志愿,充满着求知和斗争的志向,充满着希望和信心。所以我接受大家给我年轻人的眼光,当然也接受脸上随机冒出的青春痘,年轻的时光都是美好的,生活给了我什么,那我就享受并感恩它。
哲学家塞涅卡不是这样说吗,青春不是人生的一段时期,而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是的,浏览着大大小小的活动赛事照片,总会有一群心态永远二十岁的叔叔阿姨活跃在最耀眼的地方,这样的笑脸又岂是二十岁的年轻人能呈现的。现在的我二十六岁,正值青年,十年二十年后,我是否依旧怀揣着美好的梦想努力工作呢,我想我是可以的,有梦想,谁说不可以呢。我会带着现有的青春冲动前进,也会装着年轮给的智慧沉淀思考,人生的梦想之船,正起航!
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的硬度》
茫茫大漠,一棵树站不起来,展现出来的是一座丰碑的形象.
巍巍青山,千万棵树站起来,连成的是一条长城的宏伟.
悠悠河岸,所有的树站起来,缀成的是一条蛟龙的雄风.
丰碑挺且直,长城绵延不绝,蛟龙凌架空中.那是它们的风骨,那是他们的形象.而我们作为新时代的弄潮儿,我们的形象,我们的象征又是什么
我们象征着太多,又演绎着太多.但我相信,我的形象,绝不是"手若柔荑,肤如凝脂"的林黛玉,也绝不是"蓬头垢面,衣衫褴褛"的现代"苏乞儿".我们象征着希望,朝气.所以我们展现在别人面前的就应该是衣无褶,脸无垢,礼貌谦和的举手投足间散发着一股英气,朝气和活力的现代新青年的形象,一个融入了大自然的精灵的化身.
有人曾说,生命有一种硬度,气节和尊严是撑起生命硬度的骨骼."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这是历来中国的传统美德.李白的"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
在证券公司的内部财务部门中设立营业部核算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和日常会计信息进行核算分析,在具体的运作上按照公司内部的管理标准,对具体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的划分,实行线条式管理,使各个岗位的分工更为科学优化,贯彻了岗位责权制,这样既保证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精简优化,又促进了管理的实效性提高,使财务工作更为高效,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成本费用支出。
1.2核算工作的集中
集中管理模式下,证券公司的财务部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财务管理配套的系统建设为核算的集中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于日常的费用会计计算形成了形式上的独立、本质上的集中,保证了各项资金核算的条理清晰。集中交易和集中清算体系的建立,为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减少了时间及时性的束缚;三方存管的实现,为客户的资金集中核算创造了条件;集团化财务管理系统的实现,确保了公司内部营业部可以在不同的所处地对各自营业部的数据信息进行及时的查询;报账系统的实施,对凭证传递的距离问题造成的财务核算和资金支付不及时、财务档案传递的成本较高以及档案的丢失风险等问题都可以有效的解决,而且报账系统逐渐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使整个工程自动化、电子化的进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集中管理模式的实施必然会有健全的核算制度,这样在严格的制度要求下,证券公司可以规范化会计工作的一系列内容,对各种费用的支出有详细的报销规定,使一系列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为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
1.3资金的集中
资金的集中使用,由总的资金调度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安排调拨,简化了工作流程,保障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各部门资金的需求有科学的定额,实行严格的控制。另外,也可以把公司的其他闲散资金进行归纳整合,激活企业的全盘资金,取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这样就可以对资金在使用中出现的缺陷进行及时的资金灵活调配,进行修正。
1.4财务管理职能的集中
公司所有的财务管理职能都集中到公司的财务部,这样可以有效地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公司的预决算制定工作更为精确。
2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的实施要点
2.1独立核算和纳税方面
独立核算工作和纳税工作对于公司核算工作的效率以及税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着一定的阻碍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还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从工商和税务的角度来讲却属于独立的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目前,随着证券公司的活跃发展,在营业网点的设置上逐渐增多,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如果还是按照独立方式来开展核算和纳税工作,则必然会导致工作量的加大,也使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2专业化、线条化的人员分工造成工作量的失衡
在集中管理模式下,财务管理人员基本上采用的管理模式是专业化、线条化的方式,对各种的专业性要求很高,精简了员工结构,在任务量急剧增加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工作的失误,会计核算出现差错。
3证券公司财务管理集中模式的实施
3.1创新财务管理职能,提高专业化水平
现代证券公司中,很多企业缺乏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知,财务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一方面要从思想意识入手,提高对财务管理的深刻认识,强化其在公司内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对财务管理的职能进行多样化的创新,运用IT技术,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加大对管理的重视,构建以投资资金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资金管理、预决算资金管理等为核心职能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3.2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协调配合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开展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财务部门的配合,财务管理部门要对各项业务的开展有详细的了解,这样可以充分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精确完整,使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达到对称,实现对会计监督的有效控制,达到财务与业务的协调发展。
3.3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财务管理工作关系着证券公司的良好健康发展,在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进行专业化的考核,选取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的人才,同时在后期的工作中,还要加强定期培训工作,不断完善提高。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KeyWord:Listedcompany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
随着经济一体化,经营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作为企业改革先锋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潜在的危机。一旦财务危机无法化解,就会被戴上“ST”的帽子,以失败告终。为了有效化解财务危机,亟待建立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1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财务危机是企业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正是为化解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还没有公认的定义,笔者在分析预警系统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企业专门组织根据财务管理学、风险管理和统计学的相关理论,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相关经营资料以及所收集的外部资料为依据,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将企业所面临的经营波动情况和危险情况预先告知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分析企业发生经营非正常波动或财务危机的原因,挖掘企业财务运营体系中所隐藏的问题,以督促企业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防范或预防措施,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和风险控制依据的组织手段和分析系统。简单的说,它是企业专门组织预警-报警-排警的有机管理过程体系。
2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构建是我国企业管理与控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本文所构建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理论和经济技术特点上的,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警兆的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从而建立一套发现警兆-确认警情-排警对策(预警-报警-排警)的逻辑机理,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一种危机预警管理新模式,在预防和化解危机,提高企业危机预警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从实践上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借助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发现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造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从而能够及时地、有针对性的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扭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势头,以避免沦为“ST”“PT”的行列。另外公司越早获得危机信号,越可以减少其在会计、审计、律师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同时,有利于证监部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
3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可行性
3.1理论依据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有了经济预警的概念,承认经济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企业预警理论主要包括危机管理理论、策略震撼理论、企业逆境管理理论以及企业诊断理论。这就为财务预警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全过程,不断成熟的财务管理学理论则成为其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是对大量原始信息和数据的处理,日益发展完善的信息传递理论和统计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中的危机管理不仅是对危机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而且是对风险的处理,那么现代经济周期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则为其提供了依据。另外,证监部门于2001年11月《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表明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引导证券市场朝良性方向发展。
3.2经济基础
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在危机前建立的,这个时候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完全可以满足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所有资金需求。同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建立起来以后,为公司解决财务危机提供了有效分析手段和控制对策,使上市公司不至于破产,更甚是能及时发现风险,保证了公司经济效益的实现,可以弥补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全部支出,实现风险收益,即危机管理支出小于危机管理所带来的收益。3.3技术支撑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相对容易搜集,财务数据趋于规范财务预警系统以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为依据,在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和进行预警分析时,要运用大量的财务资料。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进入市场,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科学,财务披露制度较为健全。同时,又处于公开的市场监管之下,各种操作行为较为规范。同时,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将进一步抑制会计造假者的造假动机,提高财务数据质量,从而更加有利于财务预警系统的顺利运行。
4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新思路
财务危机有潜伏、发作、恶化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应该有相应的管理对策,这一系列的对策就构成了本文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基本框架。
财务危机的潜伏时期,上市公司处在一个多变的环境之中,公司的市场状况、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关联企业的供货和资金偿付能力、竞争对手的价格政策变动、金融市场的波动、利率和外汇市场的变化、银行信用和利率政策的改变等等,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资金调度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及时准确的识别财务危机,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组织对企业内外的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有效传递,为预警分析机制提供信息数据基础,这就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信息处理机制。
财务危机的发作时期,在证监部门的财务监督下,上市公司为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就必须对收集的内外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选择能够明显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特征的指标体系,不仅要有财务指标,而且要引入非财务指标,如行业、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以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然后用收集的数据和选定的指标,通过现代建模方法(如主成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构建预警分析模型,以准确判断财务危机是否已经产生,将此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者,便于其迅速采取对策。指标分析和模型分析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机制。
财务危机的恶化时期,财务危机已经存在,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境地。为了化解危机,公司管理层就要立即启动财务危机处理小组,迅速分析财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财务危机有突发性,要求公司管理层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
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管理者,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管理也不例外,要有一个专门组织为预警管理服务。构建了以财务危机发展阶段为基础的预警-报警-排警的财务危机预警过程机理,还需要有实施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组织机制,它包含了组织体系和组织过程。组织体系就是构建一个专门为危机预警管理服务的组织;组织过程则是在危机预警系统实施中的预警-报警-排警逻辑过程。
此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以专门组织为保证,依次执行预警-报警-排警三项活动,与前面的研究相比,克服了将组织机制、信息处理机制、预警分析机制、危机管理机制并列的不足,使预警系统结构更为合理,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实施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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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ephenARoss.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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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友棠.财务预警系统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原件”是一经生成,无论是载体还是附着其上的信息内容及各种标记都是未曾改变的原始的文件。原始性使得文件在现行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凭证、依据作用,最可靠、最具权威性,是公认的法律证据。然而,电子文件已不再有“原件”的概念。这是因为:电子文件必须要机器来识读,致使“眼见为实”失效。电子文件增删容易且不留痕迹“,原价”状态很难保留。
电子文件可脱机保存在其它磁盘、光盘等载体上,或发送到网络上“,原件”已不具备实际意义。由于系统不断升级,读取设备不断更新,即使保存原件也是徒劳的;网络平台上电子文件的生成与传输实际上是数码的逻辑组合,可以说电子文件在产生一开始和传输过程中,本来就不是什么原件。如电子邮件的传输就是先将信息拆散打包经由不同的路径传送,然后在另一端重组整合。因此,实体文件的“原件”概念,事实上载电子文件中是不存在的。
但是,这不等于说电子文件不具备原始性。对电子文件而言,重要的不是它的原件形态,而是对复制件内容原始性的认证。这就是认识电子文件证据性的出发点,也是电子文件管理保护的切入点。显然,对电子文件的制作过程、生效程序和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目前,虽然也有了通过对产生电子文件的计算机做出规定、通过认证信息提供者与记录制作者的可靠性等方法判定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但这毕竟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谨慎临时应对措施。电子政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围绕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法规。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简要思考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英美普通法律追求自然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然公正原则要求给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听证制度和回避制度是构成自然公正原则的两个基本要件[1].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听证制度是法治国家遵循正当程序,力行程序法治的产物。较早确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是1946年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个法律的制定,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确立的“行政效率优先”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以后,很多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同时,都规定了听证制度。
为了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完备我国的行政法体系,《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听证程序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利于税务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有利于税法宣传和税收法制教育,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当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还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笔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思考。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大小,实际是公民权利在行政处罚上受保障程度和行政权力受限制程度的反映。听证范围广,说明《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充分和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较充分。反之亦然。听证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原则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2]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各国界定听证范围的标准有两大类,一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我们称之为行为标准;二是根据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围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我们称之为利益标准。”[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可见,我国将听证范围仅限于个别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采用的是行为标准。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听证范围的“等”是“等外等”还是“等内等”,目前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争论很大,有人认为,既然《行政处罚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听证范围,则行政处罚法适用听证范围仅限于列举的三种,“等”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虚词,有些地方在制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时已经把“等”字去掉了。[4]也有人认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是难以一一列举的,为防止挂一漏万,这里的“等”字表明还有其他行政处罚可纳入听证范围。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为了探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首先要明晰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17日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税务行政处罚有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种。但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三种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外,就目前税务实践而论,还应包括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三种(参见拙文《浅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为了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务听证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仅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笔者认为,就税务实践来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存在以下问题:
(一)听证范围太窄,不符合设立听证程序的立法初衷
笔者所在单位南充市国税系统共辖十个县级税务局,按《税务听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听证标准和范围,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近8年以来,共举行了6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平均1年还不到1次,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是很少的。所以,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并不会降低税务行政效率。此外,听证是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行为标准”按理应当将最严厉的处罚行为全部纳入听证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失去听证制度设立的意义。具体到税务行政处罚来说,“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行政处罚要比单纯3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对大中型出口企业来说,停止其几个月的出口退税权,可能意味着上百万、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甚至会使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去商品销路导致关门歇业。由此可见,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依据,将“停止出口退税权”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纳入听证范围是完全行得通的。
(二)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外延存在误解
《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并未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纳入听证范围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围。理由是这个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发的,是允许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种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意味着享有了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可以凭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反之,如果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将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最终影响到纳税人经济效益。但是否所有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都应当进行税务听证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对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都进行税务听证,又会影响到税务行政效率。如果是对纳税人利益无影响的纳税人自身行为,例如,纳税人分立、合并、终止、注销而主动提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申请的(实际上这已不是一种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税务管理行为),就不必举行税务听证,如果是纳税人违反了有关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凭职权单方面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应当举行听证。
(三)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出口退税权如出一辙,也应将其纳入听证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本着兼顾
行政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除较大数额罚款外,还应当包括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和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四种处罚种类。
二、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主持人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如果听证主持人人选不当,势必影响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所以,听证主持人人选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所说,“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员主持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作出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作出。如果审讯官或者行政机关受到法律的偏见和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表明我国《行政处罚法》在听证主持人人选上确定了二项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和回避原则。基于《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税务听证实施办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范围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窄,《行政处罚法》强调的是“非本案调查人员”,与调查人员同一机构的其他人员可以作听证主持人;而税务听证主持人强调的是“非本案调查机构人员”。税务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往往由法制机构负责,而当调查人员是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这就有违法之嫌。姑且不管上述区别,《行政处罚法》和《税务听证实施办法》都确定了这样的制度,即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所在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担任,换言之,《行政处罚法》与《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在主持人人选上实行的均不是彻底的完全职能分离,而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不同人员和不同工作部门的局部职能分离。由于实行局部职能分离,税务听证主持人与所属行政机关具有从属关系,他们的任命、提升和工作业绩完全由税务机关决定,没有独立地位,完全在税务机关长官指挥下行动,因此,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实践上很难真正地独立自主,更不能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超脱”地步。这样,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其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听证报告》完全可能是税务机关长官意图,从而使税务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其结果是听证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长官的法学修养和法治意识的高低。此外,税务听证主持人一般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他们与案件调查人员同属于一个税务机关,势必会造成在听证会举行前,与调查人员单方面接触,就案件进行反复磋商,形成先入为主,影响后来听证会的公正性。为了解决听证主持人有关问题,很多人认为,我国的听证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即行政机关无权自由任命听证审理官(我国称为听证主持人),只能根据需要,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立合格人员名单中选择任命若干听证审查官。文官事务委员会只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某种行政工作经验的人选中,通过竞争考试认为合格后才录用为听证审理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法官制度固然很好,但其成本太高,加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尚待改革,故不适应我国国情。为保障听证结果的公正性。笔者大胆认为,我国的仲裁制度已十分成熟,且仲裁员的法律素养普遍比较高,建议听证主持人可从仲裁员中选用,为此可以修改我国仲裁法,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税务行政权的特殊性,仲裁员在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主持后,不能形成最终裁决,只能向行政机关提交《听证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该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例如,奥地利《普通程序法》第15第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美国联邦程序法》第556条规定,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这就是所谓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美国正式听证制度的核心。由于美国在世界上的广泛影响,“案卷排他性原则”已成为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唯一依据的代名词。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据本法第38条规定作出决定。可见《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笔录的地位和作用并无明确规定。《税务听证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但对于听证笔录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作用,也没有明确,这就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听证笔录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还是主要依据或者仅作参考?税务机关在听证之外又获得了新的有利证据该怎么办?如果说,听证笔录不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的依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的材料作出裁决的话,那么,听证程序也就成为税务机关实行法治的装饰品罢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谈不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此外,听证程序一般是在税务机关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相关规定,将拟予以处罚的通知告知纳税人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才正式启动的,如果税务机关在听证后根据新证据作出裁决,那么由于该新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的意见可能未得到充分听取,将会根本上有悖于听证是“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内涵,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就可能失去公正、公平。同时也会变相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导致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欣喜的是,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基本上确立了听证笔录排他性规则。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完全应在现行的税务听证程序中加入“听证笔录排他性规则”。即在《税务听证实施办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税务机关不得以未经听证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6]只有强调听证笔录的排他性规则,才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防止税务机关“暗箱操作”,从而做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
对于听证申请人范围的界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24条、27条、30条和31条规定进行推论,听证申请人仅指当事人,而当事人是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行政机关作出听证适用程序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有权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立法中已有规章采取了这种推论观点,例如,《四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就对当事人按上述推论进行了明确界定。伴着现代行政进程,行政关系中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角色是不固定、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相互转换的趋势。[7]听证申请人仅限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是否过于狭窄?在听证制度出现最早
的美国,个人或者组织只要实质利益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利的影响的发生和行政决定的关系不是过分间接,就应允许受害人参加听证程序。所谓影响不以经济利益为限,包括非经济利益在内,有权参加行政裁决正式听证程序的人,不限于对行政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明显的当事人,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人,例如竞争者和消费者在内。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0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因程序之进行将影响第三人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机关得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知其参加听证为第三人。[8]具体到税务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同样是广泛存在的。根据笔者税务实践,税务行政处罚上的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几种情形而存在:
(一)基于听证申请权的移转
例如,自然人甲是纳税人,因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依法可以申请听证,但甲在听证申请期内死亡,甲的儿子乙是否有权利申请听证?对此,《税务听证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甲乙二人具有利害关系(继承关系),根据听证的精神意蕴,甲的听证申请权可以移转至乙,乙完全可以成为听证申请人。
(二)基于民法上的利益关联
例如,丙和丁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丙将付货款给丁,但由于丙税务违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这时,丙如果缴纳罚款将会不能支付货款从而影响到丁的合法权益,再设丙放弃听证申请权,是否丁可以代位丙行使听证申请权呢?笔者认为,虽然丁和税务机关没有直接构成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但由于税务机关对丙的处罚结果将会使丁的民事利益受到实际损失,换言之,丁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丁的正当利益,丁应当有权代位丙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三)基于受害人的原因
例如,某纳税人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另一纳税人,另一纳税人不知道发票的真伪,属于善意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某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处后不申请听证,则另一纳税人则基于爱害人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也许有人说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起民事诉讼,但我们知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的原因是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而非民事行为,为此,为利害关系人寻求行政法上的保护更能体现行政法治精神,符合听证程序“广泛听取意见”的精神意蕴。由于听证程序是“舶来品”,所以,笔者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对西方的法治文明成果应充分吸收,不要只吸收其法治的形式,而失去法治的精神。
注释:
[1]宋世杰主编:《中国行政法律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页。
[2][3]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年第2期,第88页和第89页。
[4]参见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25条,该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在列举听证范围时,没有“等”字。
[5]杨惠基:《试论听证主持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4页。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投资者的日渐成熟,二级市场年交易总量出现了萎缩的态势,藉此,国内众多券商纷纷报亏。究其原因,无外乎对经纪业务依赖过重使然,一旦行情不好,交投冷淡,券商的收入就会出现大幅下降。加入WTO后,随着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和交易佣金制度的国际接轨,券商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由于经经业务是券商最基础的业务,谁也不会轻言放弃,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只有通过塑造经纪业务品牌,才能在将来激烈的竞争中胜出。
当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业集中度低,竞争激烈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结构的主要指标,它反映一个产业内厂商分布的状况以及显示产业内市场垄断或竞争的程度。一般用行业集中率指数(CRn)表示,公式如下:
nN
CRn=∑Xi/∑Xi
i=1i=1
式中:CRn—某行业前n家最大厂商的有关数值(销售额、总资产等)占全行业的比重,n的取指取决于计算的需要。
根据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1995年-2002年我国证券二级市场上经纪业务的集中度。
从表1可以看出,较低的市场集中度,折射出目前国内券商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相当激烈,这和当前的市场状况完全吻合。虽然1995年以来我国券商经纪业务集中度不断提高,但其增长速度较为缓慢,预示着激烈的竞争在短期内将不会有大的改观。
业务趋同率高,缺乏创新我国证券公司业务雷同,同质化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在经纪业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众多券商对经纪业务过度依赖,证券交易佣金收入构成了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整体疲软,券商之间在经纪业务竞争中更是采取佣金回扣、挖墙角等恶性竞争手段,而在服务质量的提高尤其是经纪业务创新方面乏善可陈。这种局面长期持续,必将导致全行业经营行为的扭曲。
我国证券公司塑造经纪业务品牌的举措
证券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知识服务行业,其品牌效应非常显著。品牌是一个证券公司的标识,这个标识提供了与其他证券公司相区别的特征,是证券公司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性契约。在经纪业务中建立各具特色的品牌,才能实现细分市场,锁定客户群,增强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度,并以此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在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度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品牌游离于产品和服务之外而独立存在,取得持续的品牌效应。
经纪业务的品牌塑造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塑造品牌的实际价值,使客户能享受到满意的、有别与其他品牌的服务;二是塑造品牌的吸引力,通过品牌的吸引力的不断增强,提高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打造经纪业务品牌,可以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形成独一无二、与众不同和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以此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保持长盛不衰。
不断拓展业务广度,通过规模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资本规模本身就是一种品牌,较小的资本规模必然会导致业务面狭窄和业务能力不足。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交通便利的证券交易设施、先进的交易设备和高素质的研发管理人才,无不需要雄厚的资本作后盾。而遍布全国的证券分支机构,既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也是公司品牌的最好宣传。所以,资本规模是品牌塑造的前提条件。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规模小,总资产不过3000多亿元,平均资产仅为20多亿元,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差距十分明显。
从表2中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是我国券商的20多倍,总资产平均是我们的100多倍。因此,我国证券公司要塑造经纪业务品牌必须首先解决资本规模小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要解决资本规模偏小的问题,必须通过有效途径扩展资本规模。资本规模扩张的模式主要有增资扩股、收购兼并、与外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发行上市、组建证券控股集团等。证券公司应根据各自的优势与特点,抓住机遇,迅速扩张规模以应付即将到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而实现品牌塑造战略。证券公司在规模扩张中,应当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对资本的支配能力,然后决定适当的规模扩张速度和程度,也可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分步实施资本扩张的长远目标。
致力挖掘业务深度,通过业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从本质上讲,证券经纪业务是为满足客户需要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活动,其服务的内容分为基本服务、咨询服务和附加服务三个方面。基本服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提供基本信息及资料的服务活动,是整个证券经纪业务的基础,也是目前证券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务。咨询业务是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证券投资的需要,而提供的各种分析资料、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的服务。附加服务是基本服务和咨询服务的一种延伸,是证券公司为追求经纪服务产品的差异化而提供的特殊服务,是适应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需求多样化的一种需要。
要塑造经纪业务品牌,创造特色化的服务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目标市场不同,合理选择服务产品。证券公司应按照区域位置、投资偏好、职业特点等标准细分市场,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有差别的服务项目。
要促进服务的有形化,形成难以替代的市场品牌。为了保持特色化服务优势,证券公司可将特色化服务附在业务品牌上,使其在市场上具有鲜明的形象标志,并通过大力宣传品牌的特色和内涵,使品牌形象更加鲜明和丰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在充分研究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导入“CRM”战略,对基本服务包括设施环境实行标准化管理,树立统一的企业品牌。
要充分运用附加服务手段,进一步创造特色服务优势。咨询服务的优势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逐步体现出来,而采用附加服务手段来创造特色化服务优势则成本较低,形势灵活,见效较快。目前,部分国内证券公司已开始运用这一手段,如推出“商务套间”、“客户俱乐部”、“银证一卡通”等形式。
要不断对创造出的特色化服务进行创新。证券公司必须在交易技术和业务方式两个方面根据市场新需求,积极探索新的适应市场需要的服务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始终走在市场的前列。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危机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品牌塑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树立公司的经纪业务品牌,打造核心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容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谋取健康长远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良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杨彩林,《内忧外患:我国证券商如何应对》[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6
1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4]18号)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遗文献化就是对非遗开展田野调查,运用文字、口述访谈、录音、录像、数字技术等手段手集,通过学术分类,加以整理、分析、存储,保存文献、图片、声音、影像及历史资料。
非遗文献化给学术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非文字、非实体的活态文化知识的采集与收藏。文献化过程中对传承人的保护,非遗原生态空间和模拟生态空间的转换、数字化的技术开发与研究,文献化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使用层面的管理及服务模式,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应用哲学方法对非遗概念中“非物质”与“物质”、非遗的生存时空、载体及文献化实践活动的目的进行分析,认识和把握文献化的本质和规律。理清这几组关系对开展实践工作具有普遍指导的意义。
2 非遗文献化的几组辩证关系
2.1 非遗概念的哲学理解:“非物质”“物质”之辩
首先,非遗属于物质观的“物质”范畴。物质观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存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据此,客观存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在哲学里人类实践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被列人物质的范畴。非遗的“非物质”概念是针对载体形态而言,非遗作为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人类实践的结果,属于物质观的“物质”范畴,同其他一切物质一样处在运动之中,时间和空间是其存在形式。
其次,非遗概念中的“非物质”依托“物质”来表达和呈现。“物质形态”是促使非物质文化得以流传、使之成为遗产的不可缺少的因素,离开了物质的成分,非物质也就无从展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单一的超物质的非遗,非遗依附于物质遗产上,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相依相存,相靠相生。甚至可以说,没有物质文化的层面就没有非遗,脱离物质层面来谈非遗的保护显然不科学,不合乎实际。
2.2 非遗传承的时序:“古”“今”之辩
对非遗,它的存在形式、生存空间以及发生过程都是需要保护和传承的内容。在非遗文献化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强调其某一阶段的价值内涵而否定或忽视其整体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和族群的人对非遗的理解和认知不同。随着人类历史的纵向推进,受到不同主流文化思潮和政治的影响,一些非遗发生蜕变、甚至消亡,时间成了传承非遗要经受的最大考验。以昆曲为例。昆曲始于元代末年的江苏昆山一带,它兴盛和称霸剧坛的时间长达约二百三十年之久(1570—1800),即从明代隆庆、万历之交开始,到清代嘉庆初年。从晚明开始,昆曲经常在封建贵族及宫廷中演出,日益脱离群众、脱离现实,形式主义的倾向日趋严重,到清代中叶便转入衰落时期。由于后人大多不能理解它的唱腔,只偏重于曲词的欣赏,导致其题材范围日益狭小,限制了它的发展和改进。到了十八世纪后期,剧坛上出现了“花部”与“雅部”之争,直接导致了昆剧消衰。为了经受时间的考验,人们尝试将三维虚拟世界应用于昆曲表演与保护,演员们在一个三维影像捕捉和投影的环境中演出,屏幕是一个随着演员的动作、演唱以及伴奏乐器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虚拟场景。昆曲与交互式三维立体影像技术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昆曲的“古”貌,经受住了时间对非遗的考验,让“时间”停留,对“古”“今”之辩作了解答。昆曲的这一尝试也为解决其他非遗的“古”“今”之疑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2.3 非遗的生存环境:“自在世界”“人为世界”之辩
如果将非遗原始生存环境看作是“自在世界”,将信息交流频繁、对其原始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外界看作是“人为世界”,不难发现,“自在世界”和“人为世界”在当前人类交流频繁的社会大环境下正在相互影响,“自在世界”不断转化为“人为世界”,“人为世界”不断影响和改变着“自在世界”。非遗产生于特殊的区域和族群中,通过口传身授得以延续传承,相对封闭的地形保证了它的原汁原味,在这种环境中,非遗的原生形态与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但同时也局限了它的发展,使之不得不面对诸如传承中断等问题。随着社会进步,信息交流频繁、经济社会开放、商业化开发等新形势促使非遗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非遗在新环境中与“人为世界”产生冲突。通过环境构建,将“人为世界”转化成适于非遗生存的“自在世界”,形成拟原生环境,使其与人和自然重归于和谐。反之,如果不重新构建新环境,非遗在全新的环境下不再良性生存,假以时日,就面临着损坏、甚至消亡。认真思考非遗在新社会环境下的生存问题和价值问题,提高人们的遗产价值观和保护意识,是解决“自在世界”和“人为世界”矛盾的首要条件。“人为世界”提供的文献化手段更有利于保护与传承非遗,力争使其在保留原始属性的同时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2.4 非遗的传统栽体与文献化后的载体:“言”“意”之辩
庄子对文艺创作客体的审美风格这样论述:“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庄子·知北游》),“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庄子·天道》)。指出文艺创作应该顺合、恪守自然本性,寻求自然的最高境界之美;文艺创作的手段是为了取得素朴的效果,素朴的美超过天下任何一种美的类型。非遗出自民间,是最为素朴的天地之大美,在悠远的岁月之河中固执地保留着它的“顺物自然”之美。将非遗文献化,即是将这种自然之美“既雕既琢”,能否“复归于朴”,也是对非遗文献化工作的一个挑战。更何况,将非遗由活态性转化成静态性,由活态的人转化成文字、影像,或是录音等等,又会遇到另一个问题一“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周易·系辞上》)。固化的文献载体无法将非遗活态的“意”尽善尽美地表现出来,只有通过活态的人才能完美地演绎它的自然之美。
非遗的存在和传承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人的智能及其表现形式为主体来实现的,其文化内涵必须要由技艺拥有者个性化的表演或操作才能展现出来,如果作为传承和载体的人不复存在,那么,这种以人的活动(不管是脑力活动还是体力活动)为主要体现形式的非遗就不可能存在。要解决“言”“意”之间的矛盾,在非遗原生环境发生改变和信息载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重构非遗的信息特征,使其适应现代信息环境,促进非遗的信息化生存与发展。
2.5 非遗文献化的目的:“藏”“用”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