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社会化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30 14: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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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社会化管理

篇(1)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 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篇(2)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工作,是当前各级税务部门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企业服务外包的思路,对税务管理中的一些非涉税事物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推向社会,通过社会化协作,整合内外资源来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门形象。基于此,本文就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做一探讨。

一、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范围广,管理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税源管理与监控难度与日俱增,相对于基层税务部门而言,现有征管力量明显不足。

(二)工作事务杂,人员压力大。当前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思想压力大。税源管理、税收执法、业务学习、行风评比、维稳等各项工作纷繁复杂,应接不暇,且纳入考核与奖惩挂钩,使基层人员的思想始终处于紧张状态。

(三)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紧缺。目前,基层税务人员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各类专业人才奇缺,尤其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计算机技术、文秘宣传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四)经费来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普遍存在经费吃紧的问题,上级拨付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外已所剩无几,随着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补助逐渐减少,经费开支面临很大困难。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如何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服务外包的概念及意义

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的核心优势,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业务外包具有两大显著优势:第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核心业务上。根据自身特点,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某一专门业务,从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第二,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实施业务外包,企业将集中资源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专业公司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更经济地完成某项业务的技术和知识。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强化了组织的柔性和敏捷性,有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看,税务部门在服务和管理社会化上还存在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形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助和市场资源,将税务系统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项目,委托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专业机构管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通过把一些不涉及执法责任的服务性工作推向社会,可以大大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工作负担,吸引社会力量协税护税,同时也直接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是他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日常巡查、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专业性工作。

(三)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由于社会机构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更具客观公正性,让他们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纳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有利于缓和内部矛盾。扩大税收服务外包,可以将一部分税务管理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通过以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协助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节约资金,大大减少系统内部的资源耗费,降低管理成本,确保税务部门将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上。

四、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广、事情繁琐、工作量大,但离开哪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机关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推进,对后勤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对而言,国税部门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知识跟不上,节能意识、成本意识、效能意识欠强,管理盲目性大,服务成本高,专业化程度低,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对此,可以尝试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扩大外包范围,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后勤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逐步推进信息运维社会化。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已经形成了覆盖全系统的硬件网络架构。拒不完全统计,目前国税部门正在使用的系统软件多达28个,涵盖了税源管理、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个应用系统都需要定期优化升级、权限设置、信息同步、数据备份等日常管理,众多的应用系统加大了信息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实际工作中,我们因专业人员少、后续培训少等种种原因,导致我们系统内部信息人员队伍不稳定、技术落后等,一些深层次的技术问题只能聘请专业人士来解决。因此,我们除了在计算机设备采购、网络服务等传统领域与专业公司加强合作外,还应把系统软件支持、应用软件及设备维护等全部纳入外包管理范围。进一步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降低运维成本。

(三)逐步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一是办税受理社会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在优化办税服务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加强办税厅建设,并将一大批业务骨干充实到办税服务岗位,好费力想打的行政和财力资源,为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办税服务上普遍还存在着质量低下、成本过高、形象不佳的问题。随着办税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推广,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落实,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办证、咨询、申请、购票、抄税、报税”等涉税事项已经程式化、标准化,其实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全可以从社会上聘任一些年纪较轻,文化水平较高的大学生,经系统培训后从事前台服务受理工作,既能改善服务形象,又能置换出部分税务干部,加强税源管理力量,拓展个性化服务,而我们只需配备少数人员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二是服务评价社会化。充分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目前,我们在纳税满意度调查上通行的做法是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纳税人、召开座谈会等,从反馈情况看,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国税工作评价良好,反映问题寥寥无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处于被管理者的角色导致纳税人不敢讲真话。税务部门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组织和实施满意度调查,只有这样才能真实了解税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服务指明方向。

(四)逐步推进税收管理社会化。一是依托社会力量强化涉税签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纳税事项的参与,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的签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所和财产损失的签证方面发挥作用,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二是依托社会力量深化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运行中也日渐显露出各种矛盾与不足。为了避免业务尺度把握不一,内部监督不足等问题,必须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外部检查。三是依托社会力量加强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税收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是很难做出公正的评估判断,所以风险管理评估必须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

总之,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实现并全面推行,但这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从现在起有所准备,并积极探索,达到减负增效统筹兼顾的目的,推动税务工作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峭羽.完善我国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3(07).

篇(3)

一、高职学院后勤实体社会化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征收1.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2.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3. 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士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

1.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2.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3. 向其他社会人士提高快餐的外销收入,则应该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的征收对在高校后勤实体改革过程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二、高职学院后勤实体社会化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高职学院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法律不明确。这直接影响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的征税,现行的对高职学院后勤实体规定的税收政策并不符合高职学院的现状,也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征税工作。有的当地有关税收部门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了恶性循环。

(二)高职学院后勤实体自身的管理模式散乱,规模不一对于高职学院的征税政策涉及到了很多的免征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对后期实体规模以及模式做出一定的规定,使得大多数的高职学院后期实体管理模式混乱,表面上看起来是独立的经营机构,但是很大程度上还受到高职学院管理层的牵制。这样就为单纯地向高职学院后勤实体征税带来了阻力。

(三)漏税偷税现象时有发生

规定是为了预防错误,但错误总是在发生。这在高职学院后勤实体的征税过程中并不少见。高职学院的管理层对于后勤实体的经营状况并不做更多的关心,因为社会上所关心的大多数是这个学校的科研成果和学生素质等,因此,管理层也就放松了管理,使得后期实体的缴税意识并不主动,而且还容易引发后勤管理部门偷税漏税。

三、对上述问题提出的一些针对性改进措施(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防,事先都要制定大家都要遵守的一个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不少对于高职学院后期实体征税的政策和通知文件,但是并没有具体而且实际地规范着征税和缴税工作,这些给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要完善高职学院的税收政策法律,规范化管理高职学院后勤实体税收,在此基础上要明确两点,第一就是要保证并且促进我国高校事业的长远稳定发展,第二就是要严肃公正法律的强制性和统一性。

(二)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

国家和各级税收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税收宣传,在高职学院后勤实体部门人员中形成一个主动的缴税意识,增强职工的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开展讲座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税收理念的灌输,也可以对高职学院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工作,此外,也可以对社会人士和高职学院学生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使得税收知识深入民心。

(三)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完善税收征管手段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已经涉及并且影响了很多领域,高职学院也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建设税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税收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此外,还要对于当前的税收征管手段,要进一步改进,提高税收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征税过程的合法安全以及规范科学,不仅要保证高职学院后勤实体的正常运行,还要保证税收要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高职学院的后勤实体社会化税收管理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对于后勤实体部门的征税工作,而且还关系到税收对于国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技术的提高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等,高职学院后期实体税收的管理一定会走上规范科学的道路,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又能促进高职学院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双赢的理想效果。

篇(4)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篇(5)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篇(6)

税收源于经济,服务于经济。税收管理融于全社会,几乎涉及每个人。因此,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依赖于整个经济社会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密切配合。美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与高效率,是与其重视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密不可分的,是与发达的信用体系、社会化服务、部门间紧密协作为基础的严密、系统的监控体系密不可分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使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金融体系监控私人部门的收支情况,使税务管理的触角延及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有力地保障了税收体制的良性运转;发达的税务业为社会提供了广泛的税务服务,并在客观上使税收监控扩展至申报环节;税务部门与工矿企业、金融、海关、审计和保险等部门的协作,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源。在这一社会化监控体系下,税务管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不发达,银行结算体系比较落后;税务还未真正形成一个产业,部门间协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或必要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原动力和积极性。因此在我国,需要树立大税收管理理念,由国家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明确政府各部门、金融、中介机构等在整个税收管理社会化监控体系中的责任与义务, 加强部门协作联系,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社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由社会从道德层面强化约束,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把诚实纳税与社会信用联系起来,崇尚诚实守信,让诚实信用成为市场经济行为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让不诚信者无容身之地;由政府积极引导,规范税务中介服务业务,鼓励并支持税收社会化服务,从而逐步建立起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独立的社会化服务和紧密的部门间协作为基础的社会化监控体系,形成系统严密的社会化监控互动机制,构建社会化的协税护税网络,为税收现代化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启示之二:强化依法治税思想,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严格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中,税收是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杠杆,引导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税收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在美国,社会高度法治化,依法办事基本成为个人的社会行为准则。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民事法律虽然条款非常复杂,但操作性很强;税收刑事法律对故意违反税收民事法律者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法律措施,促使了公众自觉遵守税收民事法律;税收法院制度为维护纳税人权利提供了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已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但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许多单行税法和大部分税收管理依据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受到很大影响;税收法制环境还不够严格,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有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够,税务部门税收执法还有不规范之处,地方政府影响税收执法行为仍有存在,这些都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加快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实现依法治税,对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常重要,对于强化税收管理意义重大。借鉴美国经验,一是应尽快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启示之三: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优化税收管理流程,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是服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用美国国内收入局马克・艾沃森局长的话来说,就是服务加执法等于纳税人遵从。对于守法的纳税人,优质的服务能够更好地促进其守法;对于不守法的纳税人,严格的执法能够更好地敦促其守法;这其中,都是以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基础、以客户为导向而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务。

因此,我们应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一是以纳税人为导向,优化税收管理流程。二是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三是以纳税人为中心,完善服务体系。

篇(7)

随着高校“ 教育 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 发展 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 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 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 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 法律 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 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 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 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 、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 法律 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 经济 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 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 发展 ,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8)

(一)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镇(街道)、开放园区下达个体工商税收收入等协税护税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协税办下发协税护税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机制。

(三)建立协税护税工作平台。完善个体税收社会化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开发建设全市联网的个体及零星税收社会化征收的信息处理系统,及时采集、传递、处理涉税信息,形成个体及零星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和征收管理平台,全面管控税源。

二、优化配置协税办人员

坚持事权和财权相匹配、人员配置与税收总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各地个体税源情况,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有重点、有步骤地对现有协税员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优化组合。

(一)对现有协税人员进行优化配置。从税收征管实际需要出发,统一整合现有协税护税员队伍;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镇(街道)、开放园区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计划地招聘合同制协税员,择优录用,配强征管力量;其人员为镇管聘用人员,企业性质,工资报酬由所在镇(街道)、开放园区承担。

(二)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合同制协税员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制订《招聘实施办法》,明确招聘对象要求及招聘步骤、人数、工资待遇、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内容。

三、提高社会化征管质效

认真履行好综合治税职责,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征管质效,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一)密切财税协作。市国地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进一步梳理、整合个体税收业务,做到无缝对接。市财税部门要不断完善综合治税方案,做好综合治税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

(二)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社会化征收工作,拓展个体税源管理深度,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力度,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监管机制。

1.完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依托信息化支撑,强化税源管理。

2.构建镇(街道)、开放园区协护税网络。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下,建立镇村社区一体的协税护税联动机制,完善协护税工作网络,整合部门资源,发挥联动作用。

3.加强专业市场税源管理。对新办市场实行“先进笼后规范”的原则,逐步管理到位;对已实行代征的个体零星税收要尽快纳入社会化征收系统。

(三)加强税收业务管理。市国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管理职能,抓好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大户评估检查、税收分析等重点业务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时跟踪基层协税办申报、征收、发票、票证等管理情况,防止个体征管信息体外循环。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协税护税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牵头组织考核督查,确保协税办工作安全规范运行,并配合市国地税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协税护税人员综合素质。

四、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一)以2011年个体及零星税收为基数,确定2012年工作目标。协税护税工作目标列入市对镇年度考核目标,对考核结果按照市有关办法给予奖励。对各镇(街道)、开放园区通过协税护税新增的个体及零星税收,地方留成财力全额返还镇(街道)、开放园区。

(二)市国地税部门根据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结算代征手续费,作为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协税办工作考核业务经费来源。

(三)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根据各地个体工商税收征收总量,核定业务经费结算比率。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对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协税办及协税员征管工作质量,按年度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拨付协税护税工作业务经费。

(四)对基层协税办不缴已代征税款,或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制协税员、以及包庇、纵容、协助纳税人偷、逃、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所在镇(街道)、开放园区及时解聘,并依法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分管市长任组长,发改、经信、教育、财政、公安、国土、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审计、规划、统计、住保房管、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市级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定期召开协护税工作会议,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分析研判收入形势,查找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我市财源建设,吸引企业入驻及防止企业税源外流的具体措施。

篇(9)

1、纳税服务滞后于税收征管。目前,基层国税征管水平历经多次税收征管改革后,已经初步走上信息化、网络化、集约化道路,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互动协作机制已经形成。但纳税服务发展较迟,服务手段还停留在传统改变服务环境和服务态度上,服务手段主要是咨询、培训、讲座、宣传等方式,税收征管的超前性与纳税服务的滞后性产生矛盾。

2、纳税服务观念落后。基层税务干部普遍对优化纳税服务在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热情不高,工作缺乏主动性;一部分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淡薄,缺乏大局观念,认为纳税服务仅仅是办税服务厅及其工作人员的事,与本部门、本人无关,“全员服务”、“大服务”的理念尚未形成;还有少数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视纳税人为管理监督的对象,认为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执法、管理、监督,而纳税人是被执法、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存在对立关系。强调纳税服务,就会导致“猫不抓老鼠”,影响正常的执法。

3、纳税服务不规范。目前,办税服务平台有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税收热线等,但普遍存在不规范、不系统、不兼容的问题。一是办税服务厅软硬件不统一,没有电子显示屏,没有导税员;窗口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咨询服务窗口。二是资料报送不规范,同一种涉税资料,虽然规定由大厅统一受理,有的还是通过税源管理部门传递。三是业务处理不规范,有的要找科室领导或局领导签字,有的要到税政科、业务科领资料,有的要信息中心修改微机信息等,随意性比较强。四是税务网站(页)建设不规范,安乡县国税局的税务网站建设刚起步,只是简单的一些政策规定,信息更新慢,公布事项少。五是12366税收热线,是国税、地税业务也没有整合,不能集中受理,一次性答复。

4、纳税人满意度不高。目前,纳税人对基层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并不高。以安乡县国税局为例,2010年10月,该局随机选取了72户纳税人进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办税环境、政务公开、便民设施、税容风纪、规范服务等18大类、59小项。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纳税人对每个问题的评价分为五档:“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和“不了解”,每一项按25%计分。根据调查结果统计显示,纳税人满意度较高是对办税服务厅提供服务的评价,满意率为85.2%。网站总体运行情况、网上办税、国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区国税局依法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国地税工作联动协作国税局涉税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报送的资料合理合法程度、国税局领购发票情况中票种核定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比较中的服务态度、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等行为,这些项目的满意率均在65%分以下。12366等咨询电话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对纳税人的投诉(举报)回复处理工作,这两项的满意率不到50%,调查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回答是对上述两项服务举措“不了解”。

5、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难推广。目前,基层国税部门以网上办税服务厅为中心,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办税、远程操报税、税控机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但还存在后续服务跟不上,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服务硬件提升快,但软环境不尽人意等问题,以及受纳税人文化水平限制,不会使用电脑和收款机等设备,造成电子申报推广难度加大。

二、优化基层国税纳税服务工作的对策

当前,全社会正在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活动,税务部门如何正确定位,牢固树立优化纳税服务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来说,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效,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

(一)简并流程,不断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把便利作为赋税四原则之一,便利包含便捷、经济、高效等多重含义。考察美国联邦纳税服务,其改组机构设置、改进和拓宽纳税人教育和知情权渠道、优化合作伙伴服务、提升自助服务选择空间、增强援助服务等,都是从便利纳税人角度出发,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建设,同样需要把便利纳税作为重要内容。

1、在机构职责设计上体现便利性。适当压缩管理层次,简并管理环节,形成“扁平化”的组织结构。进一步下放和前移管理权限,设立全职能窗口,集中办理审批涉税事项。设置对地处边远的税务分局,可适当将原集中在县一级机关的发票发售、认证报税、申报征收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等权限下放,减少纳税人往返奔波之苦。

2、在改进办税流程体现便利性。根据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税收业务流程应按一个中心四大系统来整合。一个中心就是以办税服务厅为中心,四个系统是指征收管理系统(负责一线征管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税源管理科)、办税服务系统(即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负责税收政策管理和税收业务审批的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稽查监控系统(稽查局)。处于枢纽地位的办税服务厅则是整个流程再造的重点。基层区县级国税局办事服务厅设“综合服务”和“发票管理”两个窗口,实行流程化管理、一条龙服务。

3、在改进服务方式上体现便利性。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在办税高峰期实行服务窗口的弹性调整,实现窗口资源的动态配置,积极探索开通全能型窗口,全面提高办税效率。提供电话、网站、短信、信函、传真以及面对面等多种宣传咨询服务。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为办税不便利的纳税人提供流动服务和上门服务。探索研究并试行综合申报,实现多个税种一次申报、同时完税。推广涉税中介服务,依法拓展执业领域和服务空间,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4、在信息手段运用上体现便利性。坚持一体化要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快“金税三期”建设,完善涉税争议和诉求的处理、12366远程座席等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纳税服务。

(二)加强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纳税服务队伍。

一方面要提高全体干部的服务意识。树立“全员、全程、全心”服务理念,提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服务的活动,自觉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淡化权力意识,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去赢得纳税人的信任。同时,在提高纳税服务技能上下功夫。要通过办班培训、在岗培训和以老带新等途径,从税收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培养税务干部综合执法和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和纳税服务科工作人员的培训。一是坚持“每日一学”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前15分钟为大厅集中学习时间,组织操作人员学习交流,主要是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商讨,找出解决方法,对大厅无法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处理,并做好学习记录。二是实行换岗学习。加大干部轮岗力度,培养“一岗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规定操作人员每月换岗1次,由操作员相互讲授软件操作技能和操作方法,让干部在岗位上相互学习,保证每个人都能胜任所有业务。三是更新税收热点知识。组织干部不间断学习《12366热点问题汇编》,提高每位工作人员处理纳税人提出的各项涉税事宜的能力,及时解答和处理各种涉税问题。四是开展礼仪培训。经常组织的服务礼仪学习,采取请专家上门指导、纳税人挑刺等方式规范干部言行举止,做到热情服务。五是严格考试考核。每周从干部学习记录本中选出一题集中考试,将办税服务厅岗位与考试成绩挂钩,按月兑现,并将考试成绩作为每周服务之星评比活动的重要依据。六是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创建评比活动。通过开展评选“服务明星”、“办税标兵”等活动进一步激励干部学习的积极性。

(三)创新形式,搭建高效的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对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实施科技兴税战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了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信息化手段充分应用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方面,信息化的广泛应用,为建立快速、畅通、高效的纳税服务提供了支撑和平台。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等相继上线运行,极大地简化了纳税人的办税流程,降低了纳税成本;大力推行多元电子申报方式、网上办税厅自主办税,使纳税人足不出户,轻松纳税;建设税务网站,开通手机短信平台,推进“12366”服务热线建设,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搭建起多元化、多样化的互动交流平台。即将启用的金税工程(三期)描绘了一幅美妙的图景:将通过信息网络为全国所有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纳税咨询、纳税申报、涉税申请、涉税查询等,并依法为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另一方面,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拓展和延伸了纳税监督网络,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类网络平台进行纳税和服务咨询、、举报,增强了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透明度。可以预期,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税收信息化将会在改进纳税服务,满足国家、纳税人和社会对税务工作不断提高的要求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以“网上办税服务厅”为平台,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让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税务机关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让纳税人能够自主选择查询、税法辅导或者其他税法信息。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切实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网络实时在线、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通过设置专门的QQ聊天室,E-MALL电子信箱等,实现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在网上交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具体涉税问题的咨询和解答。创新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顺畅的办税渠道。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现有办税服务软件系统的整合力度,以网上办税服务厅为中心,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办税, 满足纳税人高效、快捷的办税要求;以此为依托,建立纳税服务网站,通过网站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的实时税政法规查询、办税流程咨询、办税表单下载、涉税业务办理等服务,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涉税事项。同时在办税服务厅搭建立体式、全方位的服务平台,通过设立专门“咨询导税台”,“咨询导税台”的职责包括纳税咨询、表、证、单书的发放、纳税辅导、“一站式”服务需流转事项的文书出件,直接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协调服务。

(四)注重实效,不断改进创新纳税服务方法和手段。

首先,坚持依法治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满足纳税人对执法公平公正的期望。坚持依法治税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广泛、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培育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就业、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税收政策,尤其是深入研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可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支持经济发展。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加快税银库联网步伐,形成整体合力,不断提高税收法制水平。

其次,改进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内涵。服务内涵是一个较为广义的载体,它包括服务的基本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手段等。不能简单地将服务内涵理解为服务态度、文明用语、限时承诺等,而要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让纳税人感觉到服务无处不在。一方面,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不仅要有热情真诚的态度服务,更要在办税服务、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行政处罚等涉税事宜上体现服务。同时,还要走出去为纳税人服好务,如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上门送税法、上门辅导纳税、上门促产增收活动等,在服务中融洽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节省的服务。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纳税服务领域的各个层面,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步伐,运用当前先进的视频、语音、短信、电子邮件、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开发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专业型纳税服务呼叫平台,实现与纳税人的交流互动和实时服务。

再次,推行个性化服务,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方面服务需求,应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便捷办税。对于纳税人最为关心、最想知道的新的政策法规、纳税定额的调整和征收等情况,应不拘泥于形式,采取定期举办税收课堂、公布税务人员个人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设立纳税服务QQ群、办税自助机、信息短信台、申报入库信息反馈台,不拘一格地为纳税人服务。要力所能及地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和改进对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及时发现和研究大型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扶持和帮助大型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协作,营造纳税服务社会化环境。

1、提高对社会化纳税服务的认识。社会化纳税服务是专业化纳税服务的有益补充,中介机构承担起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后,税务机关集中更多精力承担税法宣传、告知涉税事项责任等无偿服务,从而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能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社会化纳税服务是一条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家税收制度不断深入改革,税制结构趋于优化,征管改革不断深入,征管服务更趋精细化,更多的涉税事务应交由市场和社会来办理,决定了社会化服务具有广阔而美好的发展前景。因此,税务机关应提高对社会化纳税服务的认识,大力支持其健康发展。

2、规范对社会化纳税服务的监管。社会化纳税服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由于涉及税收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政府必须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服务方式、服务范围、服务报酬等加以规制,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是税务机构等社会化纳税服务的监管机关,应承担起对税务机构等社会化纳税服务的日常监管责任。要监督指导税务等机构依法涉税业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健康发展。

篇(10)

广开公开、公示渠道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办税的系列制度放大上墙,办税服务窗口公开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顺序、服务规范、办税时限、违章处分、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八项制度。显耀位置安放税法宣传栏、告示栏等,个体户税额、纳税户完税情况一览表、欠税情况一览表等征管资料均对外公示。充分利用国税信息网站和《税务》期刊以及电视台、报刊等媒体通报工作情况,宣传税收法规。宣传对象上坚持面向社会各阶层,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领导。宣传形式上以税法宣传月活动为基础,进行经常化的宣传活动,做到大型活动定期搞,小型活动不间断。宣传内容上加大对纳税人权益保证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明白并享受到自己的纳税权益;更多地宣传了税收职能和作用,使群众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还把公开办税列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局涉税服务和税法宣传不到位、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工作中态度不端正的给予处分。同时把报刊、内部信息期刊上发表涉税稿件的数量也列入综合考核的计分范围。

完善社会评议方法

内部管理中也实行了调查、考核、拟定税额分离制度,税额评定。双定”户的评定中严格遵循“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分局核定、县局审批、三榜定案、社会监督”顺序。使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充沛的保证。个体工商户税额评定工作中,争取到工商、地税、财政、个协、党政、人大、政协等方面的力量,直至有关个体工商户的亲友,共同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矛盾化解到最低水平。三榜定案过程中,不只纸质张榜,黑板报公布,还在有线电视台上公布。每次公布留十天申诉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变化五次才最终定案。其结果,不只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满意,还对一批原定税额偏低的个体户调高了税额。如个体户黄向宁,过去定税每月120元,自己还不断提出“定高了要求调低的请求,实行“以票管税”多家对其评税和定期定额相结合的方法后,月均纳税1300元左右,自己心服口服。

局在地方行风评议活动中变主动接受为主动积极参与。终年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16名,行风评议。社会化评税理念的影响下。聘请范围主要集中在人大、政协、纠风办以及社会各界名流,有威望,处事公道,评议能力强,很有说服力。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他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还采取同样的方法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对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耐心解释,依法释疑,以理释疑。

与干部家属签定了家庭廉洁许诺书,评议监督。与每位干部签定了廉洁从政、老实守信责任书。并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政规定印成小册发给每位税干家属,明确了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的责任。通过明察暗访、问卷调查、使用廉政监督回复卡、执法监督卡和稽查回访等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征求和采用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对每个国税干部的意见。对所征求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有针对性地下茬一一整改,对于违纪问题随发现随处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常鸣。

局实施了优质服务明星”优质办税窗口”等评比竞赛活动。对涉及提高服务质量,优质服务竞赛。两年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是否着装挂牌上岗,举止、仪容端庄,有无制服混穿现象;工作是否热情周到有礼貌,文明用语是否规范,有无存在讲粗话、文明忌语和同纳税人争吵现象;否推行“首问负责制”视其工作顺序和工作时限,提倡“马上就办”对纳税人来访或来电,第一接待或受话人是否作为第一责任人并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否积极主动联系具体经办人,有无相互推诿、搪塞了事现象;对纳税人的咨询或来访,否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有无方法简单粗暴,不耐心,怕麻烦现象;否按时上、下班,有无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上班时间闲聊、溜岗、串岗、擅离职守现象;工作是否积极主动,否创造性、开拓性地完成了本职工作,有无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效率低等六类。各专业局、分局,按月评选出一名“优质服务明星”和一名相对后进人员,对连续三次评选出的优质服务明星”县局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并作为公务员评先树优的依据;对评选出的相对后进人员,作为年终公务员考评和公务员末位待岗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评。同时还在办税服务大厅开展了纳税人评选优质服务明星活动,每月由考评办负责收集选票,对当选者予以通报惩处。今年还将采取每季度末,由监察室、人教科随机抽选纳税人代表若干名,实行面对面地对办税人员进行评议打分,使其评议结果更具真实性。

对先进纳税户进行惩处。近期,评议纳税人。税企互动评议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税法宣传月期间召开诚信纳税户惩办大会。还依照上级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与地税局一起,已评出第一批A级诚信纳税户。对当选的A级诚信纳税户,县局规定每年实施一次检查,对连续两年检查无偷税等问题的纳税户,实施2年或3年检查一次。随着评议纳税人活动的逐步展开,诚信纳税被社会视为企业的金字招牌,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打造优化服务品牌

对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来说是鼓励,社会化评税活动的开展。鞭笞,挑战,更是机遇。局今年将以社会化评税活动为载体,打造优化服务品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深层次的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实行政策咨询服务、效率服务、执法服务和科技服务”并为此推出了限时服务、上门服务、朝九晚五工作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初步搭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服务体系。

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临时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增强服务观念。深刻认识到要转变服务观念,必需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纳税人,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申报纳税。因此,积极推行“一窗式”申报等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了办税顺序和有关审批手续;突出税源监管和纳税人合理需求,强调税收公共服务功能,营造优良的办税环境,使执法和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征管效率和质量不时提高;由主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浅层次的服务向深层次的服务转变,由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的服务向公正执法的服务转变。纳税人既需要办税人员热情的态度,也需要办税效率,更需要执法公正,不收人情税、关系税。淡化权力意识,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实惠的服务。

创建一个便当服务场所。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建立了征前稽核、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税款入库等功能较全的办税服务厅,拓宽服务体系。这是目前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场所。有了较好硬件”基础上,更注重加强“软件”建设,使之功能齐全、服务便利,可以集中、高效地提供所有的纳税服务,既包括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票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批)等征管前沿性工作,又包括税务公开、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受理申诉等征管基础性工作。办税服务厅里,纳税服务的有关制度,如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都能直接得到体现;县局及时开通了一条电话服务热线。建立纳税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基本法规和办税指南咨询;提供纳税申报、预约服务等;建立了一个税收服务网站。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国税网站,同时向所有纳税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纳税服务,包括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进行税收执法公示,公布税务案件,收集纳税人意见等;开辟一份纳税服务指南。通过编发纳税服务指南,及时进行税法宣传,普及税收知识,报道税收工作动态,进一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与联系。

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完善服务手段。普遍服务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纳税人的需求。因此,局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开通流动服务车、征纳双向互动服务等,及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纳税服务是一种提出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其关键在于征纳双方及时准确传送信息,使征纳双方实现双赢。因此,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如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建立固定的收集纳税人意见和进行反馈的渠道,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征纳双方的解沟通和双向互动。许多纳税人纷纷反映:现在国税局执法公正了办税透明了服务水平也提高了虽然我有的个体户税款比以前交的还多,但我心服口复。2003年底,县城关镇黎胜秀等十余纳税户为我局赠送的执法公正,服务一流”牌匾,证明了社会化评税活动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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