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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如下(表略):
从上表不难看出,我市外商投资经济结构以制造业为主导,房地产、交通运输、电力、农林牧水渔业等行业并存。在我市已开业的1496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制造业占94%,制造业的税负情况如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负构成直接的影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税负情况见下表:
二、税收负担率情况分析
1.增值税税负分析
2003年全国增值税税负为4.30%,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增值税整体税负为4.3%。从表面上看,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与全国税负水平相当,但从行业情况来看,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制造业的税负率为2.8%,低于总体税负率,主要原因是工业制造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不高,这和我市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大家都知道,我市主要以纺织、服装加工制造业为主,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嫁接型企业,管理机构仍是原班人马,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附加值低,产品质量、品种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基本常年处于零税负和负税负状态,靠重点大企业拖动。从税收上看,部分重点骨干企业高速增长,掩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缓慢效益低下的问题。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年入库增值税11649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8.9%,而年收入达到9767万元的永芳油脂有限公司,税负率为0.2%.
即便是同行业中,税负率也大相径庭.如我市增值税重点税源大户南通华能电厂,2003年入库增值税25765万元,增值税税负达到11.97%,而同属电力行业的天生港电厂年纳税额为7454万元,税负率为10.04%,就其原因,一方面,南通华能近几年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改造革新技术,降低能耗和成本费用,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从而培植了税源.尽管最近由于原材料的涨价因素使得其税负率下降,但总体税负仍高于同行业其他厂家.而天生港电厂是原国有企业嫁接合作的老厂,设备老化,效能相对较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效益的重要指标,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总体负税为9.63%,低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税负率。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3%,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0.5%。造成我市外资企业税负率较低的具体原因从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和电力企业实纳税额35191.8万元,占总额的97.02%,其税负率分别为8.9%和11.8%,制造业的盈利企业最多,利润占比最大,盈利面也较高,这与我市的产业结构有关,我市主要以纺织、服装加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盈利企业中大约有60%的企业属于纺织、服装制造业,这类企业已成为我市三资企业的中坚力量。此外,电力行业的盈利水平较高,8户电力企业的利润占比16.87%。这两个行业的的税负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造成影响:
一是由于部分处于免税期制造业的免税额比重大,全市251户免税企业免征所得税27602.6万元,占全部减免所得税的52.89%。特别是部分投资规模大的制造业企业进入投资回报期,处于免税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较大。如南通中远川崎公司、宝钢新日制钢公司、永兴多媒体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高达53037万元,免征所得税14320万元。二是我市最大的税源户醋纤(制造业)和华能公司(电力)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减免所得税5259万元;三是新办盈利企业多,且大部分属于制造企业,当年投产当年获利的86户企业中有78户企业处于免税期。而在制造业和电力企业中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醋纤、华能、天电和中集特种箱四大重点税源户,实纳税额20700万元,占总额的56.74%,其税负的增减变化,对我市所得税税负变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上述企业要么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如醋纤、华能),要么享受减率优惠(如天电、华能),要么处于减半征收期(如中集特种箱),正因为他们的税负下降,使得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较全省乃至全国的税负低。但他们的税负相对而言是较为合理的。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已开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批发零售业、住宿饮食业、交通运输业所得税负担率很低,餐饮业的亏损面最高,主要由于此类行业普遍不景气,加上同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等原因所致,仅南通三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亏损额就达420万元。交通运输业的销售亏损率最高,主要是由于长江三峡大坝的建成,三峡旅客运输业受冲击,南通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亏损高达5271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觉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负相对合理,说明前阶段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初见成效。但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由于受我市涉外企业产业结构影响,使得行业与行业之间、各行业内部税负差异较大,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一些行业如外商投资交通运输、餐饮业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国地税两个税务部门征管,其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水平,有可能存在税收征管的盲区,有待于国地税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为此,为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进一步管好税源,作为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坚持以发展开放型经济为生命线,加速培植丰厚的税源
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市外向型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改变现状的主要手段。就我市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只有国家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从税源结构分析,尽管我市涉外税收的逐年增加使2003年南通市财政收入突破100亿元,但我市的涉外税收收入也只相当于江南县区涉外税收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我市涉外经济总量的基数低,税源少,要想在较短时间内做大做强经济,提供充足丰裕的税源,最快捷最重要的发展战略选择是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是要集中力量加快引进项目的开工投产。要使招商项目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集中力量加大协调搞好服务,争取项目早日开工投产,只有项目投产见效了,才能带来增值税、所得税的提速。二是要全力以赴提升招商引资的水平。要着力引进工业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产业项目,突出引进一批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链式型等税源丰厚的项目。作为税务部门,要保证各项鼓励经济结构、项目的税收优惠及时落实到位。
2.坚持以做强做大工业为核心,增强壮大主导税源
当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点,结合省局数据大集中工程的实施,通过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但由于农村受地理、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数据大集中工程实施后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点多、面广、难度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现结合本职工作对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地认识。
一、农村税收征管现状
(一)税源零星分散,纳税户难以控管。双湾税务所总计129户固定个体纳税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纳税人分散在村队进行生产经营,各村队还分布有近40户零散户,税源较为分散。在村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大都是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大多利用农闲及早晚时间经营,窗口经营、流动经营较多,由于经营的季节性和经营情况的好坏,纳税户经常变换经营范围,发生停业、歇业、转让等行为,很少有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和停歇业手续,使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户籍变动情况,难以发现,难以控管。
(二)季节性税源多,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在管辖的纳税户中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较多。这些经营户场所基本在农户自己家里,生产经营集中在几个月,加上纳税意识较差,主观上不情愿纳税,极少主动上门申报缴纳。如果税务人员找上门,就把门关上,甚至恶语伤人,将税务人员拒之门外,因为店面在家里,税务人员也不好强行进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变成了自由申报纳税,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亟待提高。
(三)办理停歇业的意识较差,停歇业后又难以跟踪管理。农村很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于受知识、观念等原因的影响都不能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又受农忙的影响不能连续经营,又不前来主动办理停歇业审批手续,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和处罚时经常引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另外纳税人只是将经营作为副业,很难形成规模,农忙则停,农闲则营,即使办理了停歇业,停歇业也很频繁,由于距离较远税务人员跟踪检查难度较大,也增加了税收成本。
(四)起征点的调整,使征纳双方矛盾变得突出。自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双湾镇辖区所有国地税共管个体纳税户(101户)都免征了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有些业户国税实行随时调整定额的办法管理,即隔一两个月征一次税,但地税不掌握情况,等待情况摸清楚后追征地方税款时,由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对地税的抵触情绪加大,无形间使地税征管的难度加大。
(五)现有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今年,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双湾税务所办公地点搬迁至市区办公,但由于人员只有两人,又要在办公室接待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又要进户进行日常检查,经常出现顾头不顾尾的现象。另外现在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数将大为减少,双湾税务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纳税户达90%,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数达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简并征期。虽然纳税户数减少,但管理工作一点也没有减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完成,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的提高。
二、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总的原则是:规范镇区个体纳税户,抓住乡镇重点纳税户,清理村队经营隐蔽户;在申报纳税方式方面,积极推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功能,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一)扩大巡回征收和简并征期,减少停歇业次数。农村纳税人大都以农业为主,以经营为辅,农忙种地,农闲开店,流动性较大。因此建议对于村队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简并征期,采取一次性巡回征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个月征收税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办理停歇业,这样就会减少纳税人停歇业的次数,降低管理的难度。重点是做好征收台帐的登记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税源的普查工作。因为农民新开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铺很少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开业登记和纳税申报,所以存在漏征漏管现象。为此建议应做好源头控管,每年税务人员要分几次深入乡村全面开展一次税源调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户征管台账,对新增个体户按税法规定给查补税款,而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
(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
(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
(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
(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
(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
(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县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十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及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04号)(XX年7月13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十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
(十四)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情况;
(十五)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十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二、调查研究方式
本次调研,我们主要采取抽阅历史征管资料、组织管理、征税人员座谈、现场上机演练或查询、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调研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有:征收管理类、流转税管理类、所得税管理类、干部队伍素质类等问题,暴露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务执法风险隐患。
(一)征收管理类问题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不齐全,存在缺自产负债表等申报资料的企业申请资料;
(2)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企业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无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情形;
(3)调查核实工作不到位。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没有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或对申请缓缴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缺货币资金余额调查核实报告;
(4)对企业申请资料案头审查不仔细,甚至未进行审查。如:未对可疑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作进一步的关联审查等。
(5)未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余额时间与申请日期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纳税人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普遍存在个体双定户(包括达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无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问题;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
3.存在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月度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错位、无纳税人签字等不规范问题;
4.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县局征管资料的完整度、归集的方式方法、装订的整洁美观度等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征管资料未及时按照要求整理归档的问题。
5.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力度不够、方法简单,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实时预警机制;
6.普遍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问题;
7.普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的问题。
(二)流转税管理类问题
1.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税负偏低,农副产品跨省收购普遍,收购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收购业务管理难度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审核不规范。部分县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未遵循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表现为: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地审查未形成核查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个别县局存在超额审批现象: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贸企业和销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县以下供销社减免增值税资格,存在政策性减免税已到期限未及时恢复征税的情形;
4.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存在安全隐患。地震后,部分企业只能将专票存放在板房内,不具备“三铁”保管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类问题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方面。季度申报多体现在企业未申报时进行催报。但受理申报时部分管理人员不注重细节,如存档的申报表显示:申报表有ctais直接打印无企业和税务签章的,有企业提交但企业或税务签章不全的,这种情况下申报表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汇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县局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汇算审核,即使审核也仅是对ctais录入时出现错误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通过汇算审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少。
(2)政策的宣传方面。对企业集中的宣传和培训较少,基本体现在下户调查时宣传政策(形成调查日志)、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政策提示。
2.所得税管理人员少,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其中部分县局缺少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内部培训和在岗培训未有效开展。
3.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财产损失审批无县局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2)已取消审批的项目或者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部分县局仍然进行审批,并下正式文件予以批复;
(3)未建立重大涉税事项(如减免税、财产损失审批)集体审议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县局未按年度要求企业上报减免税申请。
(四)干部队伍素质类问题
县局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税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综合业务素质较低,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税收管理员难以胜任管户工作,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拟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州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具体措施有:
(一)结合我州实际,突出重点税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业分类管理,着力于行业精细化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管理,由流转税科、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县局的管理指导,择重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剖析。核心和重点是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环节减少纳税人“舞弊”的空间。另外就是要在重点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州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评估“定额”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通过强化纳税评估,发现纳税遵从的疑点和线索。
(二)各县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报批的缓缴税款资料进行逐户资料清理和问题补正。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仔细做好企业缓缴税款申请资料的案头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缓缴税款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对缓缴税款报批资料要按户完整归集,按年集中装订归档。考虑企业申请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中增报《纳税人全部存款账户》书面报告的复印件。
(三)各县局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个体双定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严格履行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义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个体双定户月度、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审查、催报工作,个体双定户纳税申报必须有本人的签字,严禁代办、包办申报情形的发生;
(四)在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前,州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先暂制定全州国税系统统一的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的标准;
(五)规范税收日管活动。包括:
1.清理、自查和补正填写不规范、报送不齐全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物管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物管行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为了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不少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究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逃税。由于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致使税收管理员无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从而偷逃税款。
2、故意混淆收入类型进行偷逃税。如:有的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同一法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扶植物业公司将部分未销售房产的租赁收入划归物业公司收取。而物管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套用低税率或只申报部分税收,从而少缴税。
3、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逃税。企业采取收入不入帐或以成本抵收入等方式隐瞒收入和利润。如: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业主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收取现金或业主以其他方式支付物管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直接将本公司开支取得的发票给业主入帐;直接将在业主处消费的费用与物管费互抵,互不开具发票等。
4、利用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偷逃税。一是非法代开发票。一些小规模物管业主为了隐瞒收入规模,便委托具有领票资格的较大物业公司为自己代开发票;二是使用收款收据或国税部门的商业销售发票来收取物业管理费;三是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金额填写栏大,裁剪金额小);四是使用虚假发票收取物业管理费。
5、虚列开支增加成本进行偷逃税。如:物业公司制造虚假的考勤名单,多列工资支出;虚列小区绿化、道路、路灯等维修成本;列支与本公司无关的费用等。
(二)税务机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物管行业普遍存在偷逃税的现象,也暴露了税务机关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少数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观念滞后。在当前税源管理过程中,陈旧、机械、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为标准,笼统地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重点税源重点管理,从而将更多的征管力量和注意力都放在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税源管理;其次是税收管理员思想上存在“不好管就懒得管”的想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巡查巡管”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大都是“挂在口上,停在纸上”。从而对物管企业管得不深、查得不细,就账查账,没有深入翔实了解物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再次是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税务部门在查处物管企业偷逃税违法行为时,常常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2、发票管理不到位。物管行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一是发票日常稽核的力度不够,纳税评估和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不能有机结合;二发票处罚缺乏一定的公开透明性,不能对用票单位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3、税收征管方式不一,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率征收、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由于征收方式不同,从而造成同行业纳税人税费负担率相差较大。
4、税收征管手段不科学,导致税款流失。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核定的税额不是建立在广泛开展税源调查的基础上,而只是以简单的评估来确定,使得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差悬殊;对查帐征收方式的物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是流于形式,应税所得额远远小于企业的正常利润。
5、部门之间协调不力,信息掌握不全。管理部门缺乏与工商、公安、房管、房地产公司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不能及时掌握物管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导致对物管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清楚,税收鉴定不准确。
二、加强物管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税收意识。针对物管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活动,强化物管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国家税收政策,以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意识和索票意识。
2、加强税源调查,实现精细化管理。税收管理员应认真进行税源调查,摸清税源情况,详细了解物管企业经营的楼盘名称、地点、小区建筑面积、业主数量、企业从业人数、管理期限、物管费收取标准以及是否有房屋出租等等,从而全面掌握物管企业的经营信息,并分户建立健全企业征收台账。
3、加强巡查巡管,督促建账立簿。在巡查巡管中,要根据物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督促、辅导物管企业设置帐簿,规范其纳税行为。对于有建帐能力的企业要求其尽快建帐;对于没有建帐能力的企业,要辅导其建立收支粘贴簿。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一是要求物管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并按经营项目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二是加强发票稽核,对物业公司兼营房屋租赁业务的,随时抽查物业公司发票使用情况,切实落实对企业在领购、换购发票时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真正发挥发票稽核在发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发票各联次的核对检查力度,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减少物管行业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现*庄白灰生产企业共有21家,其中一般纳税人7家,小规模纳税人4家,个体纳税人10家。一般纳税人按17%征税的5家,按6%简易征收的2家,他们全部自己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是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
(二)税源构成情况
*庄白灰行业税收分两块:一是经销,二是生产。销售对象也是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对铁厂,一是对唐山的经销商。
唐山是*庄白灰的主要销售地,而且铁厂购销合同多数是直接对矿山,业务上全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白灰产销流程图可以分解为:矿山生产---经销商采购---运输到厂-----结算货款-----再到继续生产。
(三)白灰的价格构成(截止2008年11月15日对9家业主调查加权平均数据)
1吨白灰成本:1/4吨煤135元左右,石头15元(主要是人工运输);分摊费用:炸药费用5元,开采费用10元;加上各项收费分摊5元,吨灰成本共计170元;
1吨白灰出矿价格190元,只生产不销售的业主每吨毛利20元;
1吨白灰运输费用(均价)为60元左右;
1吨白灰入厂价在350元左右;税金30元(增值税及附加23元左右,资源税2元,个人所得税5元)左右;
对只负责经销的业主的毛利润是350-30-60-190=70元,此外,入厂费用有:验质、去水费用扣除10元,铁厂未按期付款付息5元,以及其他杂费在5元左右,即每吨白灰毛利在50元左右;
1吨白灰从采购、生产、运输、直至最终入厂消费,其毛利一直在60-90元之间徘徊。
(四)税收征管现状:
1.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自行网上申报,业务上自行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网上申报,业务上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3.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上门申报,业务上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加强税源控管的思考
在税源管理工作实际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深入思考:
一是如何避免虚开发票的问题。虚开发票有两个动因:其一,由于白灰和铁精粉是钢铁生产的主要原料,*庄生产白灰的业主都有正常的开采手续,属于合法生产,而非法生产的白灰及铁精粉有可能通过虚开发票的途径加入到铁的成本中来。其二,通过虚开发票加大铁的成本减少铁厂的本年利润,造成少缴所得税。
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偷税的发生。如何促使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是税务机关以及每位税收管理员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由于*庄白灰矿的生产者大多数是农民,纳税意识不高,外来的经销者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不可避免的要在偷税上做“文章”。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虚开发票,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应收尽收,通过几年来对*庄灰矿的接触与研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围堵:
(一)总量控制
*庄毕竟是一个自然村,白灰的年生产能力是一个定数,我们可以直接测算出每座窑日最大产能。具体因数包括:雇工人数、采石场的大小、日出石料情况等。也就是通过测算出的企业日生产数,构成*庄所有灰矿生产能力的上限。因为不可避免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白灰交易,我们要控制的是运出*庄的白灰真实的数量,最大限度的避免虚开。
(二)登记《日产销台帐》,保证巡查次数和质量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截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中仅2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的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还有大部分经营业户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砂石料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税务人员基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
2、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烧砖行业、预制件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税收法规,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加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落实二、三产业剥离管理的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钢结构产品由于其造价较低、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逐渐取代砖石结构成为当前新建企业厂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加强钢结构产品销售中的应税劳务的税收控管,有利于二、三产业剥离,堵塞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漏洞,壮大地方财力。
(三)落实重大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__市控管的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26个,其中24个企业厂房建设采用钢结构形式,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14家,其中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4家,没有资质的企业10家。通过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实现重大项目的源头控管和应税劳务的合理分离,有利于通过项目管理强化对安装企业的联动管理,实现重大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地方税收贡献率。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管理不到位。从目前从事钢结构产品销售和安装的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来看,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化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在具体税收管理中,除个别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将原有一个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外,其他企业多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一般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直接影响到营业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算管理不规范。在实际核算管理中,由于受到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控税”等因素影响,钢结构企业一般在账务核算中不区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实行“一揽子”核算销项税额,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安装等业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增值税税负总体较高、行业利润率偏低。钢结构企业核算介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统一,钢结构产品由于是非标准产品,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安装劳务费在整个销售额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毛利率偏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于原材料以钢材为主,材料成本占总成本85%的企业来讲,行业平均3%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企业经营比较困难,通过销售额与劳务费分离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抽取四户企业作为样本指标,调查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企业
项
目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力建材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收入
17299080
25988488
9220534
9820545
8553722
4557814
10404970
8060354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利润
31999
34323
-455554
-123184
369195
172178
524660
467155
增值税
533777
766087
239921
296531
223000
140000
304199
335891
增值税税负率
3.08%
2.95%
2.6%
3.02%
2.6%
3.07%
2.92%
4.17%
销售毛 利率
6.6%
6.4%
4.1%
4.4%
8.5%
6.9%
9.2%
16.25%
(四)劳务费占成本比重相对稳定、不同工程材料成本比重差异明显。经过调查,德通钢结构和开建安装公司是销售钢结构附带安装业务,新力建材和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单纯销售钢结构。调查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企 业
项
目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市新力建材
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
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材料
13739871
21575764
7077570
8042965
6926000
3430000
9011387
6702069
加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1311852
1312280
949325
362342
530000
420__0
322176
362628
电费
106220
175103
45000
55000
98538
140000
59528
53163
折旧
97549
395787
149045
244683
276000
253000
50430
57430
运输费
108280
86560
40335
62335
吊装费
92614
80230
75294
85005
安装人工费及附加费用
696188
706400
513177
533289
劳务费占成本比重
4.88%
3.23%
6.65%
6.59%
通过以上指标分析测算,安装劳务费主要包括安装人工费与吊装劳务装,二者占销售成本比例大约6%。通过对成本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以上企业都没有按规定提取或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时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提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销售产品成本和提供报务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归集分配,造成人工费比例相对偏低。
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单个工程成本差异性很大。通过了解企业预算人员,普通厂房建设按国家标准划分为三类,跨度30米以上的为一类,跨度18 -30米的为二类,跨度18米以下的为三类。对于二层以上大型钢结构建造,由于对建筑资质、大型安装设备、安装人员技能专业要求比较高,__目前尚没有此类钢结构企业,本次调查没有将此类钢结构企业包括在内。普通钢结构的成本差异主要区别在不同跨度上,另外带吊车梁和不带吊车梁二种结构对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通过对相关企业四个招标工程预算的调查发现,不同的施工跨度其劳务费占工程预算收入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工 程
项 目
工程甲
工程乙
工程丙
工程丁
钢柱梁(含人工)
708534
57182
142029
604224
檩条
84708
32608
41427
149211
锚栓及预埋件
4552
2024
1791
662
螺栓
9055
1931
1772
11384
拉条
9029
3280
16162
57556
屋面板
378868
87912
167270
565081
门窗
19968
54758
焊条及油漆附材
23116
5066
7386
18901
运费
23700
1951
5124
23607
吊装费
23700
2391
4724
23647
人工费
80010
14476
29544
113411
管理费
13652
5271
12516
47030
利润
55155
16133
12516
64589
税金
81740
9717
15081
57264
合计
1515787
294700
457342
1736567
单位造价
284
407
186
551
劳务费占总额比例
6.84%
5.72%
7.50%
7.89%
营业税占工程收入比例
0.21%
0.17%
0.23%
0.24%
备注
跨度25米
跨度40米
跨度10米
跨度30米
局部二层
综合以上因素,通过调查测算,我们认为劳务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在6%-8%区间范围内较为适宜。
20__年__市钢结构生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3%,而通过销售货物营业额与安装劳务分离后,可以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提高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比重。通过调查测算,在维持现有生产销售能力基础上,实施分离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将降为2.2%,预计可直接增加营业税3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三、加强税收控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要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辖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并结合营业税政策调整,完善合同、
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的自我管理,既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又为营业税征收提供准确依据。(二)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申报。由于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都必须签订合同,因此应要求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格式化文本与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格式化文本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分别标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报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起钢结构企业安装工程劳务费税源控管台账,作为应税劳务申报纳税的依据。要以工业建设类重大项目为控管重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应税资料,特别是对于外来施工钢结构企业,要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加强代扣代缴。对于安装企业申报中不标明安装劳务费或安装劳务费比例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依法核定征收。
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原则构建的征管体制,经过多年的深化和实践,取得全面成功,从运行成效看,较为科学和严密。不仅促进了征管科技含量和征管质量逐步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税务部门勤政、廉洁、高效的形象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一是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税务执法明显优化。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三是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在ctais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后,计算机作为现代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已广泛运用于征管的全过程,基本实现了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格局。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基础管理,使税收征管踏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五是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二、当前基层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税收征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面临新形势,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税源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税务系统要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多管齐下,把税源管理抓紧、抓实、抓好。由此可见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基层国税机关面临新形势,在税源管理方面还存在几个薄弱环节:一是在外部,国地税之间的税源管理关系不够协调。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力和管理权限方面的矛盾,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是非常必要的。但国地分设,在税源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管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__〕8号)文件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部分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对于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在税收收入任务的压力之下,充分“挖掘”税源的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税、地税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争抢税源的现状。结果导致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中,对于好管的,税收效益明显的双方争着管,而对于效益不明显甚至亏损的企业,就双方都少管甚至不管,无形中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二是在系统与系统之间,税源管理标准有待统一。具体表现在双定户定额标准方面,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推行了电脑核定定额,由于局与局之间掌握的定税标准不一致,造成某些交叉管理地段的行业相同、规模相近业户的核定税额差距较大。特别是对于地处市、县、区的双定户,核定定额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极易引起争议。三是在系统内部,税源管理力量不协调。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分析、监控、评估和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查之间信息不通畅、力量不协调,制约了税源管理质量的提高,成为对税源进行深度分析、对税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的瓶颈。
(二)信息化的依托作用不明显
近年来,国税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成功推行应用了如ctais征管信息系统,并相继配套完善了辅助系统和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等,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的税收实践与信息化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信息化系统的程序设计,是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和要求设计的,特别是涉及执法程序的执行,是非常严谨的,这是严格依法治税的体现,无可厚非。但从整个国家的国情、法制化的进程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方面,却跟不上信息系统的步伐。基层面临的实际操作困难较多。二是系统功能存在缺陷,影响了征管效率。在计算机运用上,其科技含量没有充分挖掘,计算机功能远远没有发挥,不少计算机只停留在用于开票、打字等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和文件处理、信息收集等较低层面上,其信息处理、管理监督等功能大量被闲置,税收征管的基本手段仍然靠传统的“人海战术”,还远没有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如应用系统缺乏税收收入统计分析、征管行为的统计分析及自动预警功能等,部分系统数据均需要通过导出数据结合手工操作完成,增加了税收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三是仅在系统内实现了网络化,且数据综合利用率不高。工商、 公安、财政、银行、劳动、统计等经济部门的信息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对政府和部门支持税收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缺乏硬性的法律责任约束和具体的工作机制,这些要求往往很难落实到位。即便税务部门能够取得数据,但在数据的准确度上和时效性上也往往不能满足管理的要求。同时,内外信息不兼容。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内容和要求的差异,在数据的统计口径、分类方法、信息化应用平台上都各具特色,致使内外信息互不兼容,税务部门难以将外部信息直接应用于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不突出
税务稽查作为依法治税、保证征收的重要手段和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税收征管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作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稽查独立性欠缺,办案干扰因素多,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平衡。
(四)基层征管队伍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是队伍现代管理意识不强。还没有真正确立现代管理意识,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手段认识不足。特别是计算机操作不够熟练的人员,仍习惯于长期的传统管理方式,即使“人手一机”的条件已经具备,却缺乏熟悉应用信息系统处理日常税收业务的能力。二是队伍有老化趋势,复合型人才缺乏。以梅江区局为例,国税人员中40岁以上的占50%以上,30岁以下的不到20%,队伍年龄结构呈倒金字塔形。队伍年龄偏大,对推行以高科技为依托的现代税收管理形成了制约。缺乏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电脑的复合型人才。部分税务人员技术应用水平低,造成信息的时效差、传递不及时和数据不准确或过时现象,从而,工作效率不能得到明显改观。三是考核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考核评价机制虽然推行了计算机管理,但是依然没有摆脱“做多错多”的局面,使重要岗位和业务骨干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缺乏激励机制使得人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对策
(一)强化税源管理。一是探索委托代征制度。两税合并后,内外资所得税管理机构在管理职能上需要在国地税内部进行衔接和重新调整。在国地税机关之间,重新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照主体税种的归属来划分征管范围,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交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如果出现既征收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以比照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或者兼营业务来处理。这样,既避免征收范围交叉重复征收管理,也避免国地税务机关争税源的问题,同时,主体税种全部由一个税务部门管理,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便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二是建立市县区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相互之间的征管标准。三是实施专业化管理。在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和检查职能基础上,增强征管查的协作性,重点是加强信息流的传递、交换和共享。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定期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相互传递,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建立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机制。
自二十世纪80年代起,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一是推行“三分离”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从1988年实行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检查二分离到分税制前税务机关实行征、管、查内部三分离,初步实现了计划经济时代税收征管“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细型”管理模式的转变;二是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的变革。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了这一新模式,它历史地实现了由传统的“管户制”向“管事制”征管模式的转型;三是目前仍在进行中的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改革。以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为重要标志,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全国各地以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积极开展了新一轮以信息化加专业化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实现信息化为基础,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流程化、标准化、分工合理、联系紧密、相互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目前,新一轮征管改革在有些地方已经初步到位,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十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在不断探索、逐步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征管改革和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前行,互相促进
我国的征管改革不但实现了与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前行,而且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实现了收入高速增长,尤其是在1994-1998年间,我国工商税收每年平均增收近1000亿元,年均增长27.53%,年均递增18.91%。收入的持续增长又为征管改革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使之能不断地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同收入增长之间互相促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税收征管方式实现了根本性转变。
主要表现在:变专管员管户制为管事制,变“保姆式”上门征税为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变全职能的粗放式管理为专业化的集约式管理,变传统手工操作为计算机处理,税收征管在信息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就。
(三)税收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
伴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已有10多个年头。计算机在征收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冲击了传统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形成了一个崭新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目前全国已有60%以上的县级税务机关、75%以上的纳税人、75%的税款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金税工程进展顺利,整个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开通,增值税交叉稽核、发票协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正常运转。税收征管手段质的变化,使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税收工作的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四)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得到了加强。
税务稽查机构普遍建立,稽查人员素质不断增强,各项稽查制度日臻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五)征管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集中征收的格局初步形成,多元化申报方式逐步推广,税收政策更加透明公开,纳税服务进一步规范优化。全国税务系统逐步建立起了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初步实现了从单纯考核收入任务向收入任务与征管质量双重考核的转变。
二、当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由于受到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的管理水平还不够高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再加上有些地方急于求成,对税收征管改革缺乏有力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或者过分强调征管改革的模式化,或者片面理解新税收征管模式的涵义等主观原因,新建立的税收征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在某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应是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各地的信息化建设虽然步子大、速度快,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各地使用的应用软件不统一,如我省虽使用全省统一的征管软件,但网上申报应用软件却由各省辖市局自行开发,不符合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造成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二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以纸质传输为主,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三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
(二)税收征管的业务组合衔接不畅。机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管理权被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分配环节多,无增值的管理环节多,造成信息传导不畅,信息衰减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之间界限明显,信息相对封闭,协调配合能力弱,衔接不畅。
(三)税源监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据信息化要求,采取现代化的税源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税收信息来源渠道窄,且对有限的税源信息利用不够,致使税务部门对纳税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及变化趋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税收征管基础。
(四)税收的服务功效有所削弱。现行税收征管机制运行中既有缺乏管理力度、税源不清的问题,也存在对纳税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表面的微笑迎送上,没有从实质上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要多头跑、多次跑,重复报送资料,呈单点对多点的状态;税务部门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要多头找、多次找,呈多点对单点的状态。
(五)税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约化管理。现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未能有效地对征管流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层分局虽已把征收和稽查分离出来,但仍然是综合管理,专业化分工深度不够;对管理环节的制约仍然靠层级审批,没有形成过程控制。
(六)重点稽查达不到预期效果。新的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由于管理缺位,征、管、查协调不力,至使对纳税人情况不能全面掌握,税务稽查部门仅靠报表的表面数据和举报提供的情况,很难抓住重点,查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相对降低。二是目前各种管理措施不到位,纳税人违法风险成本低,再加上纳税人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还较低,造成偷税面很广,稽查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处于被动局面,达不到稽查的威慑作用。三是稽查体系内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存在相互扯皮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的工作效率。
(七)征管质量考核还不能真实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标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基层征管部门在考核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对列入考核的工作内容较为重视,没有列入考核的则不问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税收任务压力大等原因的影响,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征管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的情况下,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我们只有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尊重税收征管的客观规律,才能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才能尽早实现改革的目标。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进一步实现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集中征收是征收场所相对集中和信息高度集中的有机统一,而信息的集中处理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所在。只有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才能把分散、孤立的各类信息变成网络化信息资源,拓展信息数据应用广度和深度,满足管理、决策层的需要;只有税收征管的信息高度集中,征收与检查的职能才会从分局或所调整、集中到县局或市局,基层单位才会不再承担征收与稽查的职能,而是专司管理。这样,职能和责任也才会更为明确。当前,要把握好两个重点:一方面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传输,加快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跨区域的纳税申报,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多次跑、重复跑的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征管软件应用准确度,在以县(市)为单位实现征管数据集中处理的基础上,努力向横向拓展,逐步过渡到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处理,实现征管信息的上下畅通。
2、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一是要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涉税信息失去真实性和时效性。要提高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采集、处理、传递、应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系统网络遭受计算机病毒、黑客的侵犯和机密信息的泄露;二是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
3、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随着金税工程与CTAIS征管软件的整合,国际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信息化、政府公众信息网进程的加快,税收信息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因此,软件的开发应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的步伐,最终达到全国使用统一标准的,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集征收、监控、考核、决策于一体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软件功能的全面、规范和兼容。各地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自行开发特殊软件的,也要与全国统一软件匹配、共享。只有逐步统一和整合各个税收信息处理系统,才能发挥出税收信息化管理的综合效益。
(二)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税收征管组织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是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没有税收征管组织的现代化,信息化的优势就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应在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支撑的条件下,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建立起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研究表明,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减少税收管理的纵向层次,加大管理的横向宽度,拉近管理的距离,实现平面的专业化分工,从而增强税务机关的应变能力,使税务机关对外界的反应时间缩短至最小,对纳税人的反应效果最大化。建立新型征管组织机构,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讲,就是要增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面,减少接触点,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的事宜均在一个大厅办结,凡是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皆由一个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确定新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组织结构”的思路,重新整合现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类机构,调整职能分工。
1、虚拟化征收机构。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与联网,纳税人不上办税服务厅同样可以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这是税收征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以电子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全面推行及环境条件的逐渐成熟,将给予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的时间和空间上最大的灵活度,传统的办税服务厅的征收功能将逐步弱化。因此,应按照专业化分工的思路虚拟化征收机构的职能,将征收权从征管分局剥离出来集中到市、县级局,建立市、县级局数据处理中心,由其对数据信息进行集中处理,统一进行计、会、统分析。
2、理顺管理职能。为适应信息化建设和集中征收的需要,应加快调整多层级征管机构并存的格局,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地域间纳税人规模和数量分布还很不均匀的客观现状,地级局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属地管辖、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并辅以管理责任区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等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行征纳紧密型管理,摒弃“管事”就是不要“管户”的片面认识,在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缩、减少管理层次的同时,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分为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三大块内容,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单独的纳税评估机构。
3、完善一级稽查。对稽查机构进行重组,在地级市设立一个专业稽查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一级稽查和对所属各县范围内的稽查管理和重点稽查;在县级局设立一个专业稽查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一级稽查。随着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逐步过渡到一个市(含县)只设立一个稽查局,实行全市范围内的统一稽查,在大环境下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形成专业化的大稽查格局,从机制上形成稽查活力。同时,明确稽查局专司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以及抗税案件的查处,使稽查职能实现由“收入堵漏型”向“执法保障型”的转变,对纳税人有重点地实施稽查,不断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发挥稽查部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的征管质量控制体系、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税收征管流程得以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作为税收征管主体的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只有在制度的框架下从事征管活动,行为才能得到规范,工作才能更有效率,现代征管模式才能得以协调高效的运行。
1、建立严密的征管过程监控体系。对内,一是通过流程环节的自我控制,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业务活动,通过部门分权形成横向制约;二是上级通过计算机对各环节执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通过执法检查进行柔性控制,形成纵向制约;三是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流程自动记录、超时自动催办,减少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实现计算机对过程自动控制。对外,一方面通过对流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控,发挥巡查调查、纳税评估、检查的功能,形成流程的关联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实时跟踪、筛选、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科学评估涉税指标,防止偷、逃纳税行为的发生,形成信息化的防范机制。
2、设计完备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根据再造后的流程设计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手段,建立新的考核体系,实现由部门考核向流程考核转变,由集中考核向日常考核转变,由手工考核向计算机考核转变,由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转变;提高考核频率,实行动态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征管质量和征管全过程进行考核、监控,通过考核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随时暴露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建立征管质量考核网络,形成市局--县(区)局--基层分局(科、股、所)的三级征管质量考核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执法过程的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能级联系,与收入分配、评先创优、干部使用等方面利益挂钩,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四)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构建税收服务体系
1、行政事业单位的概念。行政事业单位是我们国家多年来沿袭下来的习惯提法,是指国家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合称。因为事业单位有一种是财政不全额拨款的或不拨款的,故分出叫行政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一般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与公益服务职能。事业单位中有种特殊情况,就是该单位虽然是事业性质,但有政府职能,也就是说可以在社会上进行处罚,如卫生防疫站等,这样的单位属于政府全额拨款的具有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2、加强管理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就是执法机构,其行为社会影响巨大。二是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需要,有利于规范税收管理秩序,保证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同一经济行为在社会上各经济组织之间有充分的公平公正竞争。三是有利于构建社会护税协税网络,打破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的局限,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票据也是社会协税护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营造出良好的护税协税环境。因此,加强管理对推进和谐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3、主要政策依据。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是各单项税种法和各单项税种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规章,五是各地自行制定的通知文件等补充。
二、当前主要涉及地方税收的行政事业单位
1、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现状。一是统一实行报账制,由财政局会计中心统一记账,各单位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向会计中心报本单位费用票据。二是有些单位将相关职能归口科室,有些成立下属机构进行管理,但几乎收费项目均以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开具收取,实行由财政部门统一调控的财务管理制度,上缴市级财政预算后,再按比例部分返回。三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中既有应税项目又有非应税项目,没有实行分别核算。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有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时,均未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地方税收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收费包括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当前各县级区域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收费项目主要有:一是在近几年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建、土管、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如拆迁、规划、监理、评估、测绘、交易过户等项目收取的费用。二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环保、矿产、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咨询的收费项目。三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用于教育医疗方面支出大幅增加,文教卫生部门收取的培训费、借读费等。四是执行城市管理职能的市场管理、城管、城市绿化收取的管理费,广告位租赁费等。五是随着相关功能收取的各项基金。六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原来偏僻的房产现在价值体现出来,单位将其出租取得的收入。
三、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淡薄,财务帐制不健全。一是以地方政府调控收入为借口,将政府调控的收入与非应税项目划等号,认为纳入地方政府调控的收入就是非应税项目,可以自由支配,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缴税款,而是直接作为经费使用。二是没有税收法制意识,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管理公共职能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有很多法定减免税,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法制意识薄弱,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以自己是行政管理部门心态对待税收问题。有些单位将相关职能归口科室,有些成立下属机构进行管理,收取费用,名目繁多,标准不一。最为规范的则是政企分离,成立相应的企业进行运转。三是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业务知识所知甚少,分不清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更别说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要分别核算,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四是毫无企业所得税意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的片面地认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事情,与自己风马牛不相及;有的开支随意、多列甚至虚列开支,从而达到少缴甚至不缴所得税款的目的。五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近几年来,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经过几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超过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有些直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另一方面混淆单位性质,将实现的应税收入发放行政人员的福利补助,造成一人多饷,漏缴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不重视不支持,未形成社会协税护税机制。地方政府习惯将行政事业单位视作自己的后花园,大包大揽统筹收支,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不支持税务部门对应税项目进行征税,以避免因征税造成地方利益受损,因此对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协税护税机制和体系毫无兴趣,只有税务机关单兵作战,势单力薄,力不从心。
3、税务部门管理缺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一是税务机关的思想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自身未履行相关职责,由于很多部门与税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税务部门碍于情面,没有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深入管理,没有要求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应税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对违规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甚至是自制收据的行为没有进行查处,助长了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二是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和责任心所限,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是否应税的认定确实要求很高,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能够准确把握的少,加上有些人员责任心不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遇到有争议的就撒手不管,就更加不能管理到位。
四、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对策。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亟待摆上地税管理分局的工作日程,国家要对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减少规费。
1、理顺纳税服务与规范税收管理秩序的关系。良好的纳税服务与规范税收管理秩序并不矛盾,是一对特别需要处理好的关系,不能因为诸如政风行风评议之类的活动而弱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不能因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有行风评议投票权而姑息迁就甚至纵容其违反税法的行为,这样往往只能适得其反,得不到尊重,在他们的内心里只会留下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的不良印象,从长期来说得不偿失。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秩序就是最好的纳税服务。
2、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让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由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所有单位均必须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规范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可委托各地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