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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消费金融行业市场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的基本定义
1.1汽车金融的定义
汽车金融是为汽车产业链中各个重要环节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举措,主要为汽车行业中汽车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的研发;销售模式改进以及多方发掘销售渠道等环节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因为时代影响与国情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汽车金融行业起步比较滞后,相较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汽车金融市场才初具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群众固有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相对传统。大部分人依然青睐全款消费方式,当人们购买力无法满足商品标价时,人们宁愿选择放弃,也不愿意尝试贷款与分期等新兴消费方式。据有关部门统计: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市场覆盖超过80%,远远高于我国40%的市场份额。即使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努力追赶过去漫长岁月中落后的市场发展步伐,汽车金融市场仍然有很长一段前行道路。因此,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迎来最合适的市场氛围与巨大的发展空间。
1.2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崛起的金融服务方式,为金融服务提供优质、全面、便捷的交易平台,丰富金融服务手段;特别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兴起,一时之间将此种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方式推向大众,掀起一番。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资金融通、资产管理与线上交易支付等金融服务重新定义,使用一种令大众更容易接受的服务方法取代过去繁琐、复杂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自2013年开始打开互联网金融行业局面,经过数年不断摸索与壮大,国家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已成为新型主流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时代这股强劲东风,在原有服务项目基础上,添加网络信贷与投资信贷等高级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颇为壮大。
1.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的定义
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尚有巨大的开拓空间,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当下最炙手可热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中占据重要地位。汽车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机结合,势必会碰撞出绚烂的火花,为汽车金融市场打开新世界的大门。“互联网+”是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型经济形态,同时是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互联网+”核心发展理念是汽车金融行业不断进步的保障,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意,是行业可持续发展重要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服务能够实现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使服务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增多。汽车金融行业借鉴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管理模式,深化改进自身管理系统各环节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汲取丰富的管理技巧与营销手段,为汽车金融行业取得长足进步打好坚实基础。
2“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发展机遇
2.1实现实时线上操作
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服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服务周期长,完后一项服务需要的资料与手续繁杂,致使汽车金融市场流失大量潜在客户。过去汽车金融服务手法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人工搜集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核实客户实际信用情况。在服务周期内,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源。汽车金融项目服务效率不高,客户满意率低下。“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将繁琐且复杂的相关审批流程通过互联网技术变得简单高效。互联网无视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只要客户身边拥有能够上网的设备,就能够随意挑选适合自己的金融服务,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审批工作。互联网技术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帮助汽车金融行业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汽车金融市场的办事周期。
2.2主流消费群体转变
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受限又一大因素在于主流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落后,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消费观念的滞后,无法带动汽车金融市场扩大服务规模、吸收大量客户的趋势。随着时展与进步,80、90后渐渐成长为社会新生的社会消费主力军。面对80、90后购买力不断扩大,“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进退得宜,是难得一遇的大好发展机遇。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起步较晚,80、90后作为最早一代接触信息技术并熟练使用的人群,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消费观念新颖,是最符合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超前消费本身对年轻一代有着深远影响,我们不能完全屏蔽超前消费为一大部分年轻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无法完全阻止超前消费在年轻人群中迅速蔓延的趋势。只有顺应局势,合理把握好“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风向,引导社会年轻大众正确的超前消费方式。既满足一大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同时又避免因超前消费问题为80、90后带来众多困扰。
2.3风控能力增强
信息技术强悍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数据信息的超强分析能力,以及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超大计算量。市场风险评估是组成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传统汽车金融行业无法妥善完成市场风险评估预测工作,根本原因在于客户基数较市场规模相比过少,反馈的信息数据量不足以支撑风险预估分析。即使强行进行预测,也需消耗大量的人力,最终结果参考价值偏低。现代化“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市场,能够实时、准确记录大量客户数据,无需消耗大量额外资源记录,但远比传统记录方式储存信息量多。通过不同功能的数据分析模型,依靠信息技术中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汽车金融市场进行风险预估。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无误,帮助汽车金融市场及时规避风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4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的关键,笼统且单一的服务方式很难使客户满意。限制汽车金融市场服务多样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汽车行业金融市场尚未系统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满足大量客户需求,例如:汽车租赁与购买的市场不尽相同,导致汽车金融行业所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截然不同。互联网技术创造的线上交易平台规模,可以完美弥补实体公司的不足,只需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法的交易平台就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客户获得使自己满意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打造属于自己的良好口碑,在汽车金融市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发现市场之下隐藏的潜在客户,加大汽车金融市场开拓力度。
3“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3.1汽车金融行业残酷的竞争限制市场发展
残酷的金融行业竞争是限制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汽车金融行业需要面对多方面竞争带来的冲击。首先,拥有专业线上汽车金融服务技术的公司数不胜数,没有影响力的企业几乎无法在行业领域内存活,导致公司在发展前期被扼杀在摇篮里;并且汽车金融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为了达到独占一块区域内汽车金融市场份额,使用不良手段排挤其他公司,没有完全将公司全部精力致力于改良自身服务水平,致使在残酷竞争中存活下来的公司服务水平过低。上升到整体金融市场层面,汽车金融市场仍需面对来自银行等老牌金融机构的冲击。银行资金来源丰富,自身资金储备雄厚。多年来的发展探索,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系统化程度,是仅起步数年的、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汽车金融行业所无法比拟的;银行等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市场风险预估水平更高。
3.2新型汽车金融市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资金来源单一
当下,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受制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市场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投资股东原始资金投入、银行借贷、吸纳归并同行公司以及小量债券融资。资金匮乏使行业发展几乎寸步难行,经过其他金融机构挤压的市场份额所剩无几,缺乏资金的市场开拓无异于纸上谈兵。
3.3我国征信体系的不足影响汽车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有征信手段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绝对指标,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用分析手段为辅的方式,对相关客户进行金融征信。我国征信体系存在诸多不足,较为突出就是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不够宽泛,存在无法受理一些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客户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易造成有关工作人员错误判定的情况;无法准确征集客户信用实际情况,基于此类信息的风险预估同样会产生偏差,使汽车金融服务能力低下,对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起负面影响。
4“互联网+”背景下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建议
4.1增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客户良好的信用是金融行业开展相关服务的基础,也是评定此次金融服务风险的重要依据。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国家征信系统健全。面对客户人群多样化,客户基数增多,高效、准确、详实的信用评定系统是保证高质量、低风险金融服务的关键。汽车金融行业尚不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进行评定,同时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可靠数据挖掘信用度高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考虑合理开放自身征信系统,为其他金融企业提供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短期内无法真正实现开放,是否可以启用第三方征信平台,将客户在该平台的信用度作为评判依据。诸如“芝麻信用”等评定客户信用的支付平台,国家能否进行大力推广,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无法开放的尴尬,也为汽车金融服务行业提供真实数据。
4.2努力发掘汽车金融市场资金来源渠道
金融市场的主体毫无疑问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相对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反映出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多数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均出台了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措施,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数量逊于美国,但是保护效果和保护力度并不落后于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每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完全独善其身,脱离于世界,如何保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金融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金融市场。
一 “金融消费者”概念
1.“金融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目前,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无非是消费者的一种,仅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金融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业,金融相对人接受金融服务。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但是金融消费者赖以交易的市场和接受特殊的服务导致产生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特性:一是交易对象的特定性。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对象较明确,通常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在金融创新大行其道的今天,可以贷款预支未来资金,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可以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形成未来的现金流入等。三是金融消费的不确定性。这是与普通消费者最大的区别。金融市场的产品基本上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与这些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息是隐蔽的,需要消费者去判断。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现实所需。
2.金融消费者主体范畴的界定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等于“金融客户”。根据消费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Consumer)”和“金融客户(Customer)”相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目的是为了消费;“金融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对象,可以是企业投机家。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不等于金融客户。金融消费者包括现在与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解除了相关金融业务,但是在金融机构留有个人基本信息和曾经相关业务资料的个体。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部分人是真实存在的,仍然应当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而不能将他们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边缘人。
第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而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刘晓星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出发,是为保障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容易掉入金融市场陷阱的个体。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各种法人投机家,他们在金融市场中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只要他们不盲目贪婪地追逐利益,凭他们的实力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捍卫自身的利益,所以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列。
通过上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消费目的或者个人投资,而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附加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又称资本市场。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新兴借贷方式风靡,各种理财产品问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频繁发生,金融领域的矛盾一触即发。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原因的出现,暗示着金融消费者紧迫需要附加特别保护:一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太高。金融市场不像普通实体市场,产品和服务可见,大部分的不可见市场对于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瞎子走迷宫”。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奥巴马政府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匮乏,无法识别形形金融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一般理性的投资家能够区别适当时机,赚取差价,将亏损转嫁给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消费者“救济无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金融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面对格式条款,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最可悲的是中国连一个明确承担和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的监管机构都没有。四是金融市场又可以成为信用市场,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信用和规则的崩溃。
三 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1.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早,相对来说法律体系发展得较其他国家完善。20世纪6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监管体系。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提交国会的咨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69年开始,美国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立法,如《城市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房地产披露法》等。总的来说,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多数金融领域的服务活动,包括贷款、收费、房屋抵押、信用卡、按揭以及无担保信贷等。
目前,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组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美国联邦监管体系,其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此完善的金融体制下,次贷危机还是发生了,这是因为监管漏洞不到位,因为实践中往往以金融稳定、秩序和创新为监管目标,而导致消费者保护沦为形式。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保护消费者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欧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欧盟作为国家群,并没有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却历史悠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共体就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目前,欧盟基本上形成了以条约为基础法律、各业务领域的指令为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首次正式统一了欧盟国家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欧盟派生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例主要是《并购条例》和《对冲基金条例》,为落实到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指令,更加细化、全面。在次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开始采取并实施《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DGS)的最新修改意见,简化存款保护程序、快速赔付程序和改善担保计划融资,目的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之,欧盟建立了宏观和微观层面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形成了宏观层面监管,欧洲银行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局(ESMA)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管局形成了微观层面监管。通过一系列改革使得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切实的保障。
3.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日本一直非常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1996年便开始研究制定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在2000年5月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一部分的法人主体。2008年次贷危机后,日本无论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都强调披露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标准,增加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此外,在一些事项中,日本政府采取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
四 立足国际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探讨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许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在这次危机中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G20峰会上各国达成共识:建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正面临落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案件屡发不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制又匮乏,所以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1.法律规范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俗话说“特别情况特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一般机构,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无口厚非是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法律的核心理念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某些方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范围等,通过这些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可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普通领域的消费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有必要延伸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修订和完善各类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其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银行消费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目标往往只注重保护银行业的稳定,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监管目标中。
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全面的监管格局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虽然我国存在一行三会,但是从来都没有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任务授予给某个特定的机构。笔者设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一般的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或者理解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当出现纠纷时,也无法辨别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权授予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扩大“一行三会”的职责。在我国,一行三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一行三会应当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置于监管目标中,对违反该监管原则的机构处以相应的惩罚。实践中,当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目标相冲突时,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从银行业协会的工作章程、协会的各类文件以及银行业协会近些年的运作情况来看,都是偏重于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没有过多规定和关注。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其职责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所以其职责不仅仅限于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还要重视行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行业经营者和行业消费者和谐相处,促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第一,构建新型、便利的诉讼救济模式。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诉讼成为了最具信服力、最有保护力度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能仅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诉讼,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要求很高,而且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适格原告等制度。但是我的金融机构就像铜墙铁壁一样坚不可摧,令人畏惧,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在某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制度,使得弱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强大的金融机构。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方式注重于追求社会效益,方便民众是其重要意图之一,所以其必须廉价便捷,易于双方协商,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又具有专业性。诉讼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程序复杂,取证艰难,所以没必要事无巨细都采取诉讼方式,只要能够解决纠纷,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我国的非诉讼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免费投诉方式,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难题,最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201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
[4]唐友伟.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金融,2011(5)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1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分析
1.1产品安全因素
消费者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问题尤其关注,购买理财产品其收益是第二位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理财产品安全问题。互联网自身的安全问题就非常的多,消费者对于网络产品的信任程度明显低于实物产品,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的安全因素成为了影响消费者购买网络金融产品的重要因素。
1.2企业营销效果因素
随着金融理财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在日趋激烈,想要更好的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出售,需要加强市场营销管理,通过营销加强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认识,在了解产品特征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理财需求才能购买到需要的理财产品,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使用受企业自身营销效果的影响。
1.3产品特征因素
消费者在选购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期限、收益、投资方式的理财产品。为了能够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金融理财企业需要设置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被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与接收。
1.4政府因素
政府的政策倾向以及法律的完善性是消费者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拥有更多的优惠政策,能够激发消费者更好的购买相关的产品,实现金融行业的全面发展。另外,政府法律方面的完善性能够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营与发展,对于消费者更好的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积极的影响。
1.5行业自律因素
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行业内的自律情况直接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规范的行业规范能够有效地约束金融企业的行为,提升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对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2如何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使用
2.1注重产品安全防范,降低用户风险感知
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重点关注的话题,为了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使用,企业在开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产品安全的重视,从设计方面加大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在设计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产品安全防范,在互联网上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消费者购买相关的理财产品后,其资金安全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为了提升产品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需要加大其他金融企业的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
2.2加大市场营销力度
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获得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需要加大市场营销力度,让消费者加大对于理财产品的了解。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为了加大市场营销力度,企业需要加强对于互联网的重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于消费者的理财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更好的了解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效果的不同,选择适合的理财销售渠道,提升企业市场营销的力度,通过精准销售提升销售效果。另外,为了提升市场营销力度,需要利用网络的传播途径,设置新颖的事务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
2.3优化理财产品
想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实现金融理财行业的全面发展,企业应该优化自身的理财产品,建立有效的理财产品才是提升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为了优化理财产品,企业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管理。首先,企业应该降低理财产品的门槛,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比较高,很多的消费者无法达到银行理财产品的条件,因此无法购买自己需要的理财产品。金融企业想要提升竞争力,需要降低理财产品的购入门槛,这对于提升产品的竞争能力,帮助金融企业更好的发展具有积极地影响。其次,企业应该进一步优化产品流程,简化金融产品的购买流程,方便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理财。再次,应该进一步加强理财产品存取的灵活性,降低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后顾之忧,通过理财产品实现各种费用的缴纳,提升理财产品的便捷性、流动性以及收益性,保证金融理财产品能够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最后,为了能够更好的优化理财产品,保证金融理财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应该充分挖掘原有的客户的价值,为客户提供网络服务,通过网络服务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对于客户的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计理财产品能够形成更强的吸引力,对于提高消费者欲望,保证理财产品能够尽快实现销售,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2.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想要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信赖,需要我国政府加大管理,从宏观的角度为金融理财产品提供可靠的保证。政府机构应该从法律与监督两个方面加强管理,这能够充分的提升消费者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信任,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本文就从法律与政府监督管理两个角度对于如何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应用提出意见与建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问题以及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金融行业的发展。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法律的约束性作用是非常强的,想要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实用,帮助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的。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与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针对产品销售与管理中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效的规范相关行为,提升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联系,提升法律规范的约束性作用。再次,为了能够更好的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全面的规范,细化法律规范,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效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主要是通过政府规章来规范相关行为,但是规章的执行力度不足,规范效果不明显,因此把细节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约束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约束性效力,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发展。从监督管理方面分析,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管理与控制,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业的运营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监督约束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行为来规范该行业的运营与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成本控制效果,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招聘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聘请专业的监督人员,对于金融产品以及如何实施监管都具有专长。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监督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证独立性的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的效用,为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保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为了提升监督管理的效用,政府监督结构应该加大惩处力度,提升企业对于监管机构的重视,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另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合的监督管理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特征出具适合的监督管理方案,这对于提升监督管理效果具有积极的作用。
2.5实行行业自律,加强内部约束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方向。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能够成立?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所面对的一个提前问题,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当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之内,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也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所具备的特征应包括:(1)主体须是自然人;(2)行为构成上属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我国消费者主体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自然人当无异议;其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实质是消费者购买金融类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过程。现代社会,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重要转变,倾向于以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进行交易。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除了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要办理商业保险或者抵押等业务。最后,从目的来看,自然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社会公众进行存款、购买保险、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为在金融市场消费的一部分, “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综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个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属于金融消费者。
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个体势力的单薄而处于弱者地位,应同样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各国规定看,扩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侵权。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入世的特定承诺,允许国外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行业。在我国对金融业规定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从法律健全的国家进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国,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金融服务的时候不排除双重标准的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源于现代社会产生的消费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企业,大财团等经济组织,控制着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在生产链条中阶段完全不同的两个主题,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天然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从金融消费的特点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买卖关系,金融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感观来判断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以及专业化的业务术语,也使得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难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发生的风险。另外,由于金融领域内的信用依赖性,金融服务关系持续很久,当消费者发现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期间。
(二)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
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及时性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他们散落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缺乏信息来源渠道。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更难具备准确判断市场行情变化及预测金融风险的能力。为避免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有意隐瞒或过于简略地公开,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信息并做详细阐述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分业监管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权壁垒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照金融业市场理念,在市场领域内,尽管具体的金融业务类别存在差异,但存在应遵守普遍认可的一些交易规则。在我国由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每个行业都制定了自身领域内的交易规则。这样不仅会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复、冲突,而且会模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市场主体意识
从中国金融业特殊性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民营金融企业很难进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这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必然导致现有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单一,竞争观念缺乏,服务水平不高,更难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服务理念中受损似乎不可避免。虽然改革开放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市场,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立足于市场,但在定位上和服务理念上还残存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费者服务的基本市场意识。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路径还在于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口号宣传或者零散出台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须将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明确制约。为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实金融领域保护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权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转轨期,这一时期极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被打上了明显 “国家主义”的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属于公有制经济控制的范围之内,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初始条件使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中央政府许多政治功能赋予金融系统,国家也就特别偏重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甚至牺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转变角色定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经营的局面,不断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端口,使金融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让金融机构在不断争取客户、争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增强和改进自身的服务意识,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的信息具有真实性、权威性、查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统的建设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务机构定期核查并如实记录该企业的征信信息,不仅能够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服务产品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提高、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监管领域的协调
我国目前实行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制度,分业监管适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以分开,并且在领域上不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品种,每一种产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领域,每个领域内对金融消者权利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规定。在目前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的现行制度下,应加强领域内不同行业间的政策协调,逐步实现对不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应负担起的共同责任。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不可缺少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
1.消费者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
现代经济学对银行监管的原因、必要性及其应达到的目标的解释,主要建立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之上,特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银行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运行过程中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为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和信息不完备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做的制度安排。从理论分析的逻辑看,主要有两个基本分析视角:一是基于银行系统的宏观视角,主要着眼于银行系统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外部性效应,认为银行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等特殊商品外,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对整个经济体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从而使得银行体系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银行业是高风险聚集的行业,同时银行风险会引起系统风险,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破坏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介入,通过外部监管来限制银行倒闭的不利影响,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另一种视角则是基于银行合约参与者——存款人的微观视角,主要着眼于保护一般存款人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Kareken,1986)。认为在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银行而言,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人的资金发放贷款时过于冒险、损害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因此,银行监管对中小存款者而言具有公共品性质,供给严重不足,需要政府承担这一公共品的供给。
作为这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和关注视角,尽管在最终监管要求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是基本统一的,两者异曲同工,都要求被监管行尽可能稳健经营,避免其过度涉险,进而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监管,常常可以获得对维护系统稳定有用的信息,而以维护系统稳定为目标的监管,也照样可以甚至必须对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王君,2001)。然而,基于两种不同的目标和关注视角,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两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冲突,如基于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考虑,在银行业出现一定问题时,出于担心整个市场崩溃的角度考虑,监管者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但从存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讲,显然具有一定的“欺诈”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利于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为了避免目标冲突,相当一批经济学家主张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Wallman,1977;Taylor,1995;Goodhart,1998)。但在具体方案的设计方面,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较为普遍的一种模糊分类方案认为,各类金融机构由于性质的不同,对维护系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并且与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密切,因而应当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而保险业与证券业的消费者保护特征比较明显,可以由相应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但在这一框架下,对于某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常常难以同时兼顾不同的目标,只能有所侧重。如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只以维护系统稳定为重点,有时不可避免地难以顾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证券业的监管,则主要顾及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为避免这种主次的冲突,泰勒(Taylor,1995)提出了一种“双峰”论(Twin Peaks)的观点,认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两个相应的监管机构。两者的监管对象都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只是前者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商业营运监察”性的行为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欺诈或机会主义行为,保护知情较少者(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机构应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对象,而负责稳定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应以支付系统为对象。
二、银行业监管目标体系的确定:中国的选择
监管目标的确定与划分,既应当遵循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具体金融机构的体制安排、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环境等国情实际,从既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长远发展的战略发展需要,又有利于保证体制改革平稳推进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具体设计、安排。
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来看,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根据最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央银行除了在传统的货币政策职能之外,还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而在目前正在讨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就把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利益能得到切实保证。
从理论上讲,银行经营中对存款人或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一方面是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高负债率和有限责任制而导致的经营者过度涉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在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取得经营资金并实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对于其股东与经营者发放贷款或从事某项投资而言,如放贷或投资成功可以取得几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放贷或投资失败则只需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等。另一方面可能的损害基本与一般企业类似,商业银行可能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产出,侵犯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监管目标定位,就是要通过对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各项经营业务的检查和监控等各项审慎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它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垄断定价的损害,促进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稳健经营,加强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消费者得到诚实、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此外,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消费者行为之间也具有相互模仿和影响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监管者还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通过增加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同时,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最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发展滞后,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汽车产业是技术与资金双向密集型的产业,从汽车产业的整个生产链条上看,它与金融服务是密切相关的。汽车金融服务就是把汽车产业与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了整合,如何让汽车金融服务中的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合作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1 关于汽车金融服务业
汽车金融服务业最原始的概念是消费者在进行购车需要贷款时,可以向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申请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汽车金融是新的购车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汽车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也相对的拓宽了,现在汽车金融服务业的经营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及相关联的服务组织,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汽车的生产企业、消费者以及汽车经销商,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提供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服务业由最初的提供贷款职能转向了现在多种职能并存的服务方式。现在完整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具备三种职能:第一种是为消费者提供贷款、维修融资、保险等业务;第二种是为厂商提供市场信息,维护销售体系以及整合销售渠道;第三种是为经销商提供相关融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汽车金融服务行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涉及的行业也会越来越多,金融业与大众消费商品的同体系经营将是金融行业发展的新途径。
在以前,汽车金融服务业是归国家的商业银行独享的,这种模式没有遵循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而是听从计划指标的安排,在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在现如今的汽车金融服务业中,不同主体的不同诉求也阻碍着其向前发展的步伐,消费者是为汽车消费来的,厂商是为生产销售获取利润来的,保险公司自然是为收取保费来的,多种诉求使得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比较缓慢。如何利用市场主体中的有效合作来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其在未来发展中要进行探索的。
2 市场主体的合作
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合作是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在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资金与产品形成的活动链条对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的产品可以看作汽车的生产、销售、消费的过程,资金可以看作金融服务的过程,这两个重要的部分在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是交叉并行的,二者进行顺利的交叉循环是市场进行良性运作的重要保证。这种合作式的服务方式最终的目的是要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并且相关的参与者能够从这一过程中获得期待的价值。其中,服务的品质是循环的核心内容。
汽车金融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必须要进行沟通与合作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众多的主体中,银行是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消费者、生产商和经销商是资金的需求方,他们作为银行的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服务。作为资金的使用者,要在各个环节享受到良好的服务,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其中的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势必会影响下一环节的进行,如此进行下去必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长此以往,汽车行业的发展会受到阻碍,相应的各个市场主体的价值也无法实现。市场的良性运作能够让各参与主体在整个市场的运作中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银行在汽车金融服务行业中属于发展的源头,它能够满足汽车生产企业在金融方面的需求。银行在对其进行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润,在此过程中还能够获得优质的客户。而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二者间的合作是互利共赢的。
3 合作形式
在汽车金融服务行业中,各主体间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特点进行合作。现如今的汽车市场正处于发育的阶段,各地市场所呈现的特点各有不同,因此在主体间的合作方式上必然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主体会在不断的交流与磨合中找出最佳的合作方式,最终达到"双赢"的合作效果。
在众多的合作主体中,汽车信贷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被重视,它是市场分工专业化的需要,它通过建立属于自己的管理流程,给汽车金融服务业提供有力地支持与协助。在信用体制还不太完善的市场中,由于缺失有效的信息管理手段,使得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对于资信的调查以及贷款后的相关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加大,汽车信贷中介服务机构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与银行的合作,汽车信贷中介服务机构降低了信贷的风险,银行也解决了业务人员工作量大的问题,在双方的合作中同样体现了"双赢"。
4 结语
在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合作主体中还有许多文章中未涉及到的,无论有多少市场主体,合作都是主体间要选择的方式,各主体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交流,要及时关注市场中的变化,积极创新合作的方式,紧密协作,寻求共同发展的道路,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建立健康的合作模式,在共同的努力下,为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许会斌.汽车金融服务中市场主体的合作[J].中国金融,2003(10).
[2]栾航乾.汽车金融产业发展与创新研究[D].山东大学,2007.
同时,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相对较晚,这些公司对于互联网的接受程度高,普遍开设网站,有网络获客的渠道,所以传统汽车金融公司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的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发达,线上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很快,促进了汽车金融零售信贷的互联网化。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消费金融、P2P 网贷、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四种。
如果以汽车产业链作为划分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场景,可以看出,目前在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覆盖较多,而在上游汽车生产环节还鲜有涉及,但是存在业务开展的可能性。
首先,在汽车销售环节,对于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经销商的流动资金周转和扩建融资、进口车融资等多个方面,都有互联网金融业态切入,如P2P网贷、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次,在汽车售后环节,互联网保险大放异彩。2013年11月,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随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获批成立。目前,众安保险和平安保险已经联合了国内首款专业互联网车险品牌――“保T车险”。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UBI(根据使用付费)、“一人一车一价”的先进保险理念得以成型,反过来也提高了人们对信用的价值认同,促进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另外,在车商贷款、二手车众筹等诸多汽车售后市场领域,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最后,在汽车生产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的业务不多。一方面是汽车生产需要大量资金,一般会从传统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来借款,如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面,现阶段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客户。
不过,以P2P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在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上有了尝试,其发展更多的是对传统汽车金融的补充。但是,正如先进生产力将引导行业的变革,所谓的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也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的价值,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下,汽车金融服务有望在更广阔的场景下得到应用。
多方参与竞争格局
汽车与P2P网贷
目前,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汽车金融产品,主要面向车主(企业或个人)和车商,包含新车和二手车的金融服务,借款用途包括资金周转、购车垫资款、购车分期贷款等等,多数以车辆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作为风控措施。可以说汽车金融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同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盈灿咨询数据统计发现,车贷业务在大多数平台的业务发展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这主要由于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以车辆抵押贷款为首的抵押贷款发展更为容易、风控把握相对简单,占据着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地位。
汽车与消费金融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中,为方便消费者提前购车提供贷款服务。除了银行传统车贷业务和新型信用卡分期之外,在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层面,包括了汽车金融公司线上分期贷款、互联网金融公司汽车消费分期贷款、二手车电商金融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这种互联网分期模式具有速度快,手续办理简单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当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也加入了其中,促进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多样化。
此外,汽车后市场争夺战日趋激烈,靠免费洗车、上门保养、发红包等引流方式已经不再吸引用户,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逐渐开始融合金融产品,让车主在生活场景中享受消费折扣、理财、增值等金融服务,达到优化车主资金安排,让车主享受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汽车与众筹
目前,汽车众筹市场份额95%以上为二手车众筹,在开展业务方面所实施的经营模式:众筹平台会与二手车商合作,二手车商在平台发起众筹,由平台审核车辆信息,再由投资人自行判断项目车辆的价值,并据此决定是否出资,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的资金后,二手车的所有权由平台代为持有,接着平台会根据意向客户的报价由所有投资人投票通过后将其销售出去,赚取到的差价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的投资人也兼有合伙人的角色。最后再将本金和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汽车众筹平台已累计成功筹资30.32亿元;汽车众筹行业累计投资人数达19.54万人,人均投资额达1.55万元。
风险和投资是相随相生的,针对二手车众筹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道德风险、二手车筛选及销售风险,以及由于监管方面没有对众筹行业的信息披露有具体规定,因此可能存在的平台信息披露风险。
汽车与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的快速便捷性、自由开放性和以APP为主的应用服务的互动共享性大大提升了保险的无纸化和智能化运作,突破了营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效的加快了受理速度和理赔过程。因此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辟了保险的移动互联渠道,通过借助第三方平台或自身开发线上直销、移动APP应用等多途径试水移动互联网保险,这就推动了汽车与互联网保险的结合,在汽车市场上的玩家们开始从各个切入口尝试进入传统车险行业。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超过60家,有以下几种业务类型:1、车险智能推荐、比价;2、协助理赔服务;3、自主定制类车险服务; 4、UBI 车险服务;5、其他业务服务,如交强险比价和车险消费分期、保养美容、理赔、违章、年审上门代办等增值服务。
现实中的不完美
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迅速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不断的涌现,但互联网汽车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仍然处于摸索的阶段,在发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汽车产业链金融服务开拓不足,服务模式单一。我国汽车产业链较长,因此汽车金融领域也比较广泛。从汽车生产阶段开始,到汽车的流通销售、消费和使用、维修养护、二手车交易和租赁等环节,都有大量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对汽车零售市场以及汽车后市场的金融服务拓展速度较慢。虽然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日益丰富多样,但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围绕汽车销售环节开展,如汽车消费借款、汽车分期消费、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模式较为单一。有些业务模式仅仅是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但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拓展领域以及业务模式的雷同,也导致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其次,监管不完善,存在政策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于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项监管办法也并没有涉及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目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仅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参与者,P2P 网贷、互联网保险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监管细则,但是众筹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没有出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再次,我国征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征信机构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较多,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较少,并且服务机构的规模偏小,提供的信用服务也比较单一。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多以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银行房贷、车贷等信息为主,对于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尚没有达成,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采用垄断保护,个人征信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困难。同国外相比,中国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尚未完善,可能导致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的真正信用水平,贷款用途以及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判断,从而导致信贷坏账率的提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信用消费业务的开展。
最后,行业面临来自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相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行业,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本身不但面临汽车金融领域的风险,还面临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互联网相关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等技术都直接关系到用户资金的安全,互联网开放式的特点更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互联网汽车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因此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服机构还要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例如,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者是无力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汽车抵押业务来说,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竞争与成长相伴相生
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增速放缓,市场参与者纷纷布局二手车金融市场、融资租赁市场、汽车金融保险市场等利润较高的汽车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和汽车金融的不断融合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生态将日益丰富,竞争也会更加的激烈。
首先,互联网汽车金融将成为未来汽车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较低,相比成熟的汽车金融市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上升空间很大。目前80后、90后已经成为新的汽车消费主体,他们更能接受汽车金融的消费理念,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更高,汽车金融的互联网化不但迎合了他们的消费习惯,对加快汽车产业转型以及刺激汽车消费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盈灿咨询测算,到2018年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85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高达1.2万亿元,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消费增速仍然以中高速增长,未来后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对汽车维修、美容,二手车金融等需求将增多,后市场服务提供商也将增多,为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金融服务,包括为二手车金融、融资租赁、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及零配件、汽车装潢美容、汽车运动等产业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并不高,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二手车市场以及融资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市场集中度比较分散,但整体发展速度较快。
此外,随着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现显著的提高。2015年以来,财政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在银监会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我国农村汽车金融市场比较广阔,未来可能是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占领的新高地。农村市场汽车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最大蓝海。
消费习惯与消费观念上的错觉
在我国加入WTO前,银行业相对封闭、未与国际接轨,针对居民的存、贷、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基本上都是廉价的,甚至是免费的,引导广大居民形成了免费、廉价的金融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成熟的金融消费与服务收费的观念和意识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国际上通行的银行服务收费模式引入我国,对我国广大储户和企业的传统观念形成巨大冲击。最为典型的是2002年3月花旗银行的储户因为花旗银行开户收费而花旗银行。这一诉讼事件引发广泛而深入的舆论讨论,直接促成国内居民形成了金融消费要付费这一金融消费观念,付费消费成为国内金融消费的常态。始于2002年的第一次社会舆论讨论,仅仅解决了消费观念、消费习惯与国际不接轨的问题,老百姓基本接受了付费消费的金融消费观念。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拥有决定优势的市场地位
然而,2010年以来银行“乱收费”的社会舆论,显著不同于2002年开始的舆论讨论。新一轮的舆论矛头直指金融服务不透明、质量不高,存在过多的“霸王”服务条款。事实上,银行收费项目繁多且不透明的“乱收费”现象,并不是我国独有,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直至现在的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来自美国官方和民间的两份调查报告均显示,即使在法规相对健全、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由于银行和储户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以优势的市场地位向消费者提供不透明、质量不高的金融服务,导致大量的消费投诉。而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相对不完善的我国,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自2010年初以来,大量的新闻报道反映银行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不透明、任意提高收费价格。对此,中国银监会俗称为“七不准、四公开”的通知,要求银行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及其价格。
银行的企业化与外部监管驱动银行收入收益结构的多元化
如果以2005年10月27日建设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为分水岭,在此之后,我国银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银行成为竞争性企业,银行的商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到2010年7月15日农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五大国有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部实现股票上市。居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银行,一方面,它们作为上市公司,市场化的盈利动机得到彰显。另一方面,它们必然面临着资本市场的估值压力,驱动银行获取持续增长的更高收益。内部的盈利动机和外部的估值压力,都驱使银行管理层朝向边际收益最高的方向配置资源。因此,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银行,通过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服务质量、增加非利息收入,是银行管理层的必然选择。
与此同时,自2002年初开始,我国部分银行开始试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到2010年,大中型股份制银行全面实施了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Ⅱ”要求为目标的发展转型,建立了以节约资本耗费为导向的经营模式,驱动银行积极发展低资本耗费的业务。在当前国内银行的各类业务中,由于传统的信贷业务资本耗费高,但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费用却是低资本耗费的业务。因此,随着银行业转型发展的深入,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加快,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能力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与此同时,银行的服务收费范围也不断扩大、收费标准也有所提高,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也进一步加剧;而且,银行的规模越大、收费相对较高的发展趋势也日益明显。根据银行的信息披露,大中型股份制银行收费目录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普遍的超过小型银行。实际上,我国银行业出现的这种“大银行、高收费(big banks, bigger fees)”的现象在美国也广泛存在,根据U.S. PIRG的2011年度报告,花旗、大通、汇丰等大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高于小型、区域性银行。
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导向的服务收费制度
确立居民的金融消费者主体地位
自2002年以来,我国住户存款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8.69万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35.20万亿元;同期的非金融企业存款从6万亿元增长到31.40万亿元。住户存款持续增长并超过企业存款,预示着我国老百姓拥有的财富总量超过企业,成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户存款总量持续超过企业存款总量,充分预示这拥有庞大存款财富的我国老百姓,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可开发利用的金融消费资源。面对这个现实,我国应该在政策法律层面上,把老百姓的金融消费和汽车、家电等耐用品消费,餐饮、食品药品等服务消费同等对待,在当前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把老百姓作为独立的、合格的金融消费主体,把金融消费作为一类独立的消费行为,纳入国家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
将金融服务分类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实行差异收费
金融服务,如同电信服务一样,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服务,具有较强的大众性和普遍性,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不仅是反映国家发展水平的标志,而且反映作为企业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大国,存在大量的中低收入家庭。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电信领域实施普遍服务的方式,将金融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两类,其中基本服务专指面向居民和企业提供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如存取款服务、电器与住房等消费贷款服务、汇兑服务等;增值服务专指面向部分居民和企业群体以增加财富为目标的金融服务,如投资理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对于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应该实施差异定价。对于基本服务,银行业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没有地域差异、质量差别、收费歧视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要提供低收入居民和小微企业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收费。对于增值服务的收费价格,由银行和金融消费者自由议定。
当前我国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中,将服务分为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类;其中政府指导定价的服务,基本上属于基本服务的范畴,市场定价的服务属于增值服务范畴。而且,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在2011年3月9日联合发文,要求国内银行业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部分服务收费。这些被免除收费的11项服务,均属于反映强烈的基本服务内容。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1月20日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离收费业务和信贷业务,禁止收费业务与信贷业务挂钩,并引入媒体监督,目的在于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我国的金融消费资源,防止涸泽而渔。事实上,我国监管部门从2003年首次对银行收费立规、到2012年再立新规,都显示国家的监管导向是非常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银行业社会责任,并且通过分类处理、差别对待的方法,引导促进银行业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服务,提高增值服务能力。
推广普及作业成本法,建立公允的定价机制
最近20多年来,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d costing, ABC)是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金融服务定价方法。作业成本法的核心观念是“作业消耗资源、资源必有成本”,其基本方法就是按照作业所耗费资源的成本,分摊到各个服务活动上形成服务活动的成本,以该成本对金融产品与服务定价。比如ATM机存取款服务的作业成本,就需要计量ATM设备的硬件与软件购置费用和寿命期内的维护费用、ATM使用期内(年计)的人工费用与现钞管理费用等,将这些成本项目汇集并分摊到每笔存取款服务上,形成每笔存取款的作业成本,以该成本就可以确定存取款服务的价格。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作业成本法是银行业服务成本管理的标准方法。各大银行都建有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成本会计系统,并能在价格听证会上向政府、监管部门及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该法的成本会计数据。在我国,作业成本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用还不普及,使得国内银行对外披露收费价格时缺乏科学合理的数据依据,难以以理服人。因此,国内银行业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广普及作业成本法,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的公允性数据,制订金融服务收费价格,引导金融消费者形成服务收费价格的社会共识,减轻金融消费者和媒体对银行业的舆论压力,为银行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风险属性的突出特征,特定情况下会影响金融消费者的财富水平,这是餐饮娱乐、电信等服务业所不具有的。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等重要事项,都有别于有形产品、并与其他消费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然而,我国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其立法背景主要是家用电器、餐饮食宿等传统产品消费的大量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是有形产品消费、餐饮娱乐等服务消费,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具有风险属性的金融服务。自2002年以来,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上主要消费类型之一,金融消费者成为重要的消费主体,而现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需求的不断提升。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援引的法律是《商业银行法》、《价格法》,并没有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主要是从价格监管的角度来规范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范围和收费价格。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发的银监发[2011]22号文、银监发[2012]3号文显示,政府的监管导向出现了明显的转型,从价格监管转向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然而,监管部门虽然利用现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了有效的市场监管,有效地促进了消费权益的保护;但从长远来看,不断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解决金融消费与服务收费的矛盾。
国际先进经验已经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国家金融稳定息息相关,严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自2011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对国际金融危机、金融稳定的深刻认识与把握。因此,我国应该在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把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单独的消费主体,在立法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引导监管部门依法建立完善的行政规章,建立健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行政规章为配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三道防线”
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的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的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独立、庞大的消费主体。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消费者自身的需要,也是稳定金融体系的关键。因此,我国应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服务管理体系,引导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科学开发利用国内庞大的金融服务消费资源,既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又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持续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004-05
一、消费金融发展状况
当前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以及传统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我国三驾马车中投资与出口都呈现出疲软之态,而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并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消费金融机构较快发展
消费金融,从广义上来讲,主要包括四大领域:房贷、汽车金融、信用卡和消费贷款。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已形成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参与的多元化消费金融业态。消费金融机构在融资的便利性、及时性上更加优越和快捷,一方面扩展了贷款的投放范围,另一方面有效刺激需求,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2015年末,我国共有25家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强化公司治理能力建设,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发挥促进汽车生产和销售、满足居民购车和升级换代需求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业务稳健发展。2015年,汽车金融公司累计发放经销商批发贷款6210.25亿元,对应车辆超365万台;累计发放零售贷款2572.87亿元,对应车辆近293万台;累计发放新能源汽车贷款21.21亿元,同比增长94.94%,对应车辆11592台。
2015年末,我国共有12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消费领域提供融资。消费金融公司充分发挥差异化金融服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将业务拓展至三四线城市,重点满足消费者在耐用消费品、旅游、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信贷需求,提高了消费信贷产品的普惠性和可获得性。2015年,消费金融公司累计服务客户超过710万人,累计发放贷款598.71亿元。其中,5万元以下的989万笔,占全部贷款的94.05%。
(二)房地产信贷、网贷、信用卡快速增长
当前房地产信贷的金额最大,远远超出汽车金融、信用卡和消费贷款。这与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高企,房屋总价要远高于汽车、旅游、教育以及日常支出有关。截至2015年末,房地产人民币贷款余额达到21.01万亿元,同比增长21%,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为14.18万亿元,同比增长23.2%。
随着我国网贷行业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逐步落实,网贷行业不断整合,行业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业务总体呈现扩张趋势。截至2016年6月末,运营平台2943家,贷款余额5957亿元,比一季度末增加843亿元,上半年累计发放贷款7393亿元;运营平台累计参与人数2833万人,比一季度末增加474万人。
2015年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4.42亿张,同比增长10.25%;受理市场环境持续完善,全年银行卡渗透率47.96%,比上年上升0.26个百分点。信用卡信贷规模继续增长,授信总额7.08万亿,同比增长26.43% ;期末偿信贷余额3.09万亿元,同比增长32.05%。
二、消费金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消费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传统观念还是主导着国人的行为。消费金融这种提前消费的观念在中国还并不能被大众群体接受。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认为,观念的东西都有很大的 “刚性”,短期内可以视为一个不变的量。从消费习惯上来看,中国人依然对“透支未来”持谨慎心理。
例如,我国信用卡的参与率高,这说明信用卡在城市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日益普及,有相当一部分人群选择信用卡作为日常支付的手段。但统计显示,信用卡信贷负债额度比较低,占家庭每月平均支出总额的 13.5%,这一方面说明在日常消费中,信用卡的支付功能受到了渠道的限制,另一方面说明信用卡的信贷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更多地是承担支付的功能,其信贷功能仍有深度挖掘的空间。
汽车金融的参与率最低,仅有2.3%,金额也远远低于房贷,这可能是由于汽车本身价值相对较低,而且保值功能远远低于住房,多数家庭购买汽车仅仅为了消费,而不会像购买住房时具有投资的动机,所以在购买汽车时会倾向于选择全额购买或者不购买。
(二)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加快创新步伐
目前,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法律法规障碍。虽然有关法规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行做了相关规定,但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在短期内还难以完成。由于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无担保、无抵押消费贷款模式在我国实践的时间较短,因此缺乏相关的例如借款人违约处理、客户信用状况查询等体系和制度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是信用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落后的市场往往存在道德风险,由于消费金融涉及的贷款量大、贷款人群的层次不高,收入相对较低,所以道德风险就显得尤为突出。面对道德风险,金融系统往往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方法降低损失,但这样会引起另外一种风险――逆向选择,从而吸引了更多有信用瑕疵的群体,最终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市场变成了“柠檬市场”。
三是消费金融公司面临融资渠道窄、融资难等问题。消费金融公司按有关规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除了自己的资本金之外,可以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但这依然无法消除消费金融公司自身融资渠道窄、融资难的困境。
四是自身信贷体系不完善。一个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同时还要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办法。在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下,专业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很难与传统银行进行竞争。
五是产品定位有一定局限性。相对于其他金融信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小额、短期、无担保和抵押,这决定了其业务范围不能包含汽车和房屋等金额高、风险大的大宗商品,而只面向家电、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目前中国消费信贷市场80%以上是房贷和汽车贷款,其他消费信贷,如教育、旅游、婚庆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提供相关服务,所以从产品覆盖范围上看,消费金融公司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消费金融发展前景
(一)消费金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1.经济增长和转型促使消费金融发展。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2010年起,中国经济总量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消费担当了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动力,作为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头架马车,消费升级的步伐一直在加快。数据显示,当一国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消费就将进入快速增长期。2015我国人均GDP约合8016美元,与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3.7万美元以上的水平仍有很大差距。随着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化、消费观念加快转变,消费金融市场未来有巨大的释放空间。
2.政策利好促进消费金融发展。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及消费金融: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2016年3月17日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到,“健全以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以及“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3月3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从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费领域的细化政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的货币环境。央行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合理的流动性,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同时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成长。通过“精准滴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8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51.10万亿元,同比增长11.4%;狭义货币(M1)余额45.45万亿元,同比增长25.3%。
3.人口结构和消费观念改变促进消费金融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带来消费增长的机会。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2.22亿,占比达到16.2%。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将会有4亿老年人口;同时,保障基金的抚养比例将由当前的3:1变为1.3:1。老龄化社会需要养老、住房、医疗,以及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消费,同时由于中国养老准备不足,今后一个很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推出对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的支持和激励政策,鼓励更多人在税收激励下为未来养老做准备。各项政策措施将会促进中国养老基金的快速增长,也会释放出消费金融的巨大空间。
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促使消费升级。在政策与消费需求的双重刺激下,消费金融正迎来大发展时期。高中低端各层次客户人群的消费习惯更加开放,也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方式,讲究效率。随着消费观念的升级和消费习惯的转变,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在多样化,消费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涌现,正好使得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空白得到弥补。
4.金融市场化改革推进消费金融发展。金融的市场化改革推进速度非常快,牌照的管制越来越放松,将会促进消费金融创新和运营模式多样化。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资产总额为199.2万亿元,2016年第一季度末达到208.6万亿元。2015年末,保险业总资产12.4万亿元。2015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迈入15万亿时代;全国3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近1.5万亿元;各类消费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贷款规模也迅速增加。消费金融市场上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各种产品也越来越多,促进消费金融多样化发展。
(二)消费金融加快创新发展
2015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6%,最终消费支出对GDP增长贡献率达58.4%,这一比例在近10年来首超50%。2016年8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6%,环比增速提高0.4个百分点;电子商务1-8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7%。消费市场的扩张带动消费金融行业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客户群体增长迅速,消费贷款正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以中国的人口基数和增长的消费需求,我国消费信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是一个几十万亿级的市场;国内消费金融渗透率可以在未来十年从目前的10%提高至30%甚至更高。
1.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我国经济转型和消费升级过程中,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逐步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一是银行加快创新和发展。随着消费市场的发展,个人消费金融将成为银行业务增长的下一个蓝海。个人贷款在银行信贷业务的占比逐步提升,客户需求挖掘和风险管控能力成为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我国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余额将超过1万亿,以汽车消费贷款为主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将能稳固占据超过一半的市场份额。
二是消费金融公司谋求深度发展。消费市场的欣欣向荣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广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截至2015年末,包括北银、中银、捷信、海尔和苏宁等20家以上消费金融公司已获得银监会颁发的消费金融牌照,其中由银行主导或者银行参股的占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为商业银行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三是小额信贷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加快发展。小额信贷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有先发的优势,尤其是拥有大数据信用审核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的互联网公司,如开辟了国内网络借贷行业的超小额、超短期细分市场的手机贷等。
四是消费企业在消费金融市场将占据重要市场地位。目前中国的消费市场由于受到了国家宏观政策的刺激开始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居民的消费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尤其是现在的农村市场,表现出了较以往较强的消费趋势,很多的大型消费品企业开展了一轮又一轮针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攻势,并且都收到了良好效果。综合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京东、天猫的研究案例,以及海外的消费金融企业美国运通、日本乐天的发展状况,消费流通企业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市场地位将逐步提升,并成为未来该领域的核心增长力量。而这种产业链地位的提升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自主开发消费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来自于消费金融公司与消费流通企业之间合作的愈加紧密。
2.业务模式呈现多样化。随着我国各种不同领域企业参与消费金融市场,消费金融从业者的业务模式也开始呈现出多样化。消费金融企业的垂直化发展将是未来的一个重要趋势。垂直化包括两个维度的垂直化,行业垂直化和用户层级垂直化。一方面来自于行业的垂直化,了解行业。消费金融领域横跨众多产业,如汽车、旅行、教育、数码、家电、家具、房产等等,各细分领域之间的生产经营模式、产业链格局均有不同发展特征,这对消费金融企业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单一细分领域的垂直化耕耘也更加适合于中小型消费金融企业的发展之路。另一方面则来自于用户层级的垂直化,了解用户。将用户进行分层,分为高中低收入群体,以便明确自身的目标市场定位,了解不同用户的综合性需求。垂直化发展在专业化、需求把握以及风险管理方面均有一定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会面临所处产业整体衰退或高消费经济下滑等细分领域的市场风险的影响。
银行主要通过信用卡和消费贷款两大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银行为适应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纷纷加紧推出线上信贷产品,其中比较活跃的有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等。
消费金融公司在深化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进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的完善,而且需要同其他金融工具相结合进行金融创新来谋求深度发展,其竞争优势在于围绕特定消费产品,不断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全能化的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分支机构网点营业不同,它广泛依托零售商渠道直接对接客户,与商户合作发挥协同效应,能够迅速扩大业务的涵盖范围,并且也为商户留住了那些本来无力一次性付款消费的客户,形成了良性互利共赢关系。例如,它可以与商户合作,将消费金融的申请、使用环节嵌入到消费环境中,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商户,也可以由消费者直接向其申请贷款,审核通过后贷款资金直接打入消费者的银行账户。
消费流通企业在产业链上的优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用户。用户的日常行为更多发生在消费流通企业中,因此消费流通企业更容易把控用户的消费行为,包括品类的偏好、价格的偏好以及其他数字化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消费流通企业可以快速发现用户的消费金融需求、了解用户的消费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其还款能力。二是掌控交易。无论资金来自于哪里,交易环节一定是发生在消费流通企业的势能范围内的。一方面是对于产品、物流等信息的掌握,另外一方面掌控交易则进一步明确了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因此,消费流通企业在产业链上依然有明确的发展优势,并将逐步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
小额信贷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模式以互联网消费金融为主,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通过互联网分期购物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取现、O2O商户交易、充值等服务,也有部分公司选择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如手机贷已经与网购、租房、招聘、教育、社交等各种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合作,为它们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后者则依托自身平台而推出类信用卡产品。
3.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程度逐步加深。消费金融产业的互联网化将成为必然趋势。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产品的互联网化、风险管理模式的互联网化以及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化。
一是互联网经济对于传统经济的渗透逐步增强,互联网生态本身存在大量的尚未开发的金融需求,覆盖保险、基金、证券、银行等诸多传统金融领域,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要求在迅速提升。
二是互联网企业全面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也是互联网化程度加深的重要表现。互联网企业将对现有的消费金融体系产生正向的刺激作用。包括对于用户的教育和使用行为习惯的培养、在产品和服务模式上的创新等等。
三是互联网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包括支付的方式、消费的场景都在发生巨大变化。因此,传统金融必须在服务模式和渠道方面有所创新,才能满足用户对于服务体验的需求,与此同时,互联网也将拓宽企业的服务能力、服务广度和宽度,提升服务效率。
四是伴随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于线下经济的渗透,未来所有的数据都将是可数据化、可被记录的,而数据资产则成为在金融商业模式下可变现的重要资产,数据模型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工具。
4.加强风控管理和提高效率。互联网在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快速渗透也带来了新的技术形式和风险管理模式。消费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金额小、应用场景比较分散,风险管控难度大,一些盲目跟风的从业者,因为对风险控制的理解和准备不足,以致很快就被过高的逾期率和坏账率拖垮。因此,消费金融从业者的风控管理能力很重要。如果对每一个消费者都做到贷前贷后线下审查,可能这个过程需要十几天才能完成,这就与传统贷款无异。然而,小额、快速、便捷才是消费金融产品的精髓所在及生存之道。因此,消费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以后将会更多依赖于大数据的分析运用,以达到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高效风控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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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Prospect of China’s Consumer Finance
LI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