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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廉政履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工作上勤,率身垂范,剪挑重担致力发展。xx镇是xx县的南大门,一个边远的较贫困的边贸重镇。由于区位因素,地理条件,在这个负债重,基础设施较差的乡镇主政,我深感责任重大。为了这方热土的人民致富,为了给我成长和成熟的培养地的回报,我没有丝毫的怠慢,只有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做到脑勤、手勤、脚勤、眼勤,勇担这副大家庭“家长”的重任。我经常下乡调研,为村干部、群众排忧解难。对特困群众送衣送物,掌握第一手乡情民网资料。并且在冬修水利,防洪渡汛,森林防火,支援双抢等活动中身心士率,亲自参与。对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亲临一线,坐阵指挥给予解决。通过调研,运用所学知识,形成富民强镇的计谋,提交党政人大领导集体研究,形成党委、政府的决策,使全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们安居乐业,经济逐步发展。
二、生活上严,艰苦奋斗,勤俭持家改善环境。乡镇是基层,基层就是基础,乡镇与机关相比要清贫得多,而对于xx来说又格外突出。我在xx近七年了,从镇长到书记,我深知xx财政的尴尬和xx机关的辛酸。我们没有大手笔去消费的资本,也没有打肿脸充胖子的豪言。我是一名农家子弟,我深深懂得农村的艰辛,我始终把艰苦奋斗作为“护身”“健身”的法宝。因此,我要当好这个大家长,只有与党委、政府一班子人带着全镇镇、村干部艰苦奋斗,勤俭持家。就连带领村支书和养大户代表到xx、xx等地参观学习,也是省吃俭用,决不超标。外出招商引资选最便宜的宾馆住,不进营业性的娱乐场所。为了节约,在“车子、杯子、机子、面子”上依章办事,履行节约,我从未报过一分差旅费和出车补助,来客原则上在政府机关食堂招待,电话手机话费不超标,所住房子做到简朴整洁干净。家庭生活夫妻和睦,夫妻俩都是外地人,爱人在教育战线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小孩在一小读书,家教严格,妻子要被县纪委、县妇联评为“廉内助”。
三、作风上硬,公正清明团结同志取信于民。“打铁还需自身硬”、“其身正,不令而行”。我是外地来xx工作的,深知“五湖四海皆兄弟”的滋味,我团结党班一班人,当好班长,慎权慎利,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同志,通过交心、谈心解决心里疙瘩,民主生活会解决相互矛盾,从不行贿受贿,不跑官要官。在今年5月至7月党委党校学习期间,遵守学员规则,利用学习期间到省有关部门为政府争取资金和项目,成功引进xx市xx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镇带家村落户。我不赌博,不酗酒,不抽烟,与女同胞交往讲究分寸,从不越雷池一步,在全镇干群中取信于民,受到良好的评价。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主动强化干部教育管理,自觉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职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成立了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奖惩。
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反腐倡廉工作做到了“常长”两字: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时时讲,处处讲,事事讲,逢会必讲,建立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了干部的整体素质。年初制定了《柠檬产业局内部管理制度》之《学习制度》,规定每周一下午为例行学习时间,组织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对《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党的作风建设和科学发展观集中开展业余自学,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干部职工党性修养和政治素质,营造了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打造了一支一生正气、两袖清风、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4、凝聚人心,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加强班子队伍责任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体系,以制度激励人和约束人,严格督查督办,成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既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层次分明,网络健全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形成整体合力,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作贡献。
1、严格管理,真抓实干。狠抓建章立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安排私人旅游。自开展建章立制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机关干部职工工作行为,增强了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
2、召开民主生活会。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之间相互交心谈心,班子及成员认真查摆问题和书写对照检查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县委第九督导组、县纪委参加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全面深刻,剖析到位;班子之间相互批评既辛辣又坦诚,互评到位。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书写自查报告,进一步沟通了班子成员和干部之间的感情,深化了认识,增强了相互协作能力。
3、建章制度,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了《柠檬产业局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了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用人唯贤机制。
三、正风肃纪,杜腐防变
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反腐倡廉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治理腐败滋生,从“权、钱、人”入手,抓好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干部任用和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行为紧密联系领域的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减少滋生腐败的条件。
我国于1994年就已经开始全面实行增值税,并依据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主要是依账簿记载进行扣税的计算应纳税。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完整性。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在该条规定标准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标准主要是以销售额为一条界限,简单概括为工业100万元以下,商业18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又于2009年下调为工业50万元以下、商业80万元以下。
而对一般纳税人,则无明确的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用一个括号对这一类纳税人进行了解释,原文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按人们平常语言习惯来讲,一般的情况,应该是最普遍的情况,因而所谓的一般纳税人,应该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反之,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纳税人特殊情况。这也应该是新的增值税条例设计的原始动机。但实行情况却相反,一般纳税人只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约8%,成了“特殊的”纳税人,而占增值税纳税人九成以上的“一般的”纳税人,却成了特殊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
之所以产生这情况实际与设计相反的原因,就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却又难于管理,为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不减少了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是实际的管理环境导致了现行的管理状况。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负担率
增值税负担率,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负担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00%
增值税负担率在理论上分为名义负担率和实际负担率。名义负担率就是《条例》规定的征收率,称为法定征收率,也称为法定负担率,法定税负。实际负担率是税收征管实践中国税部门实际征收上来的税款与纳税人实际的销售额相比得出的负担水平,也称为实际税负,或实际负担率。也即:
毛利率=不含税毛利额÷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率÷17%
如果纳税人的毛利率为10%,则其增值税负担率为1.7%;反之,如果知道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为1%,则可推知其毛利率为5.88%。
依笔者多年从事税收管理中的经验,除了个别经营新产品、专卖产品、高科技产品或相对垄断产品外,批发行业的毛利率大多在1%-10%之间,更多地集中在1%-5%。目前河南省全省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情况见表1:
表1显示,三年来,河南省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增值税税负为1.09%、1.2%、1.45%,可依此推算出河南省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为6.41%、7%、8.53%。
从郑州市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可以推算出郑州市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只有4.65%、5.3%、5.64%。个别纳税人的负担率更低,1997年平均为0.24%,可倒算出批发毛利率不过1.41%(见表2)。
对批发经营来说,同一种类商品的进货渠道虽有不同,但经过竞争,进货价是趋同的。在同一个市场中,同类同质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可能差别太大。因此,在经营上,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各家进销货差率也应该是逐渐趋向不相上下的。既然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全省平均不过6.4%,郑州市平均更是只有4.6%,最低的甚至仅为1.4%,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也应是与此接近或一样。这样,其3%的法定征收率就远超其行业平均毛利率。表3显示,3%法定征收率占毛利率的比重较高,少的也是47%,多则达214%。
如果按这样的负担率征收的话,可以想见,那必是征一户死一户,征一片死一片,征一市死一市。而现在有那么多的批发市场依然存在,市场中九成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说明批发市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按法定征收率纳税。从税法的角度说,这些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在“偷税”。
(三)现实税收征管情况
就全国来说,有1400多万户增值税纳税人,只有120万户一般纳税人,换言之,就是有近93%的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在全国各地批发市场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或小型私营企业。为了调查的方便与节约时间,本人在郑州市选择了一个较小的市场进行了一番调查。表4是此市场2007年到2009年三年的增值税负担情况调查计算表。经调查,这个市场是以批发为主,也兼零售,所有的门店,无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有两种兼营的行为,区别仅是有的以批发为主,有的以零售为主。表中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是按照征收时税票所显示的销售额与实际征税额统计出来的,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上都有记录,都能够自动计算并合计。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率是法定的,其纳税额是实际入库额,销售额是税票上显示的销售额,也是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上显示的销售额与合计额。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就是应纳税额,在逻辑关系上是正确的,与条例规定是一致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的区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必须建账,税务部门按账征收税款,叫“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一般无账,实行定期定额征税。
三年来,这个市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全市场纳税人总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95%,与全国的这个比重基本一致。表4中,有账簿的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在4%左右,无账簿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非常高,最高近达24%,两者相差六倍之多,低的也有16%,相差4倍多,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市场中,作为个别商品,存在初上市与将退市之分,或利润率极高,或亏损出售。但各家店铺之间,经营的商品是一大类,毛利率应该是趋向一致。一般纳税人的毛利是可自由调节的,如果他们的价格能够如此低,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洼地效应,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相对而言,有账簿的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相对具有一定可参考性,具有对所在市场整体销售毛利率的代表性。如果将几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作为行业平均负担率的话,从表4中可以看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会高过行业实际负担率的几倍,甚至比毛利率还要高。可以想见,如果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没有哪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生存下去,而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一个:不能按规 定纳税。
河南省的专业批发市场数量众多,仅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就有138个,经营业户少的一般为100户多一点儿,大的市场经营者高达5000多户,如郑州银基商贸城,已成为全国营业面积最大、从业人员最多、品种最齐全的服装专业批发市场,每年交易额达150亿元,其销售面覆盖河南全省及邻近的河北省、陕西省、山西省。如果严格按条例规定征税的话,这数以万计的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倒闭,连带的所雇佣人员和周边的货运、客运服务人员也会成千上万地失业,所造成的混乱状况是难以想像的,不要说国税部门一家,就是地方政府也难以承担如此的“重担”。同时,这上百家市场和数万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兴旺发达,也说明了没有贯彻条例的现象不是在一家市场,也不是国税部门对个别纳税人的放纵、宽容与恩赐。
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对商业批发征收营业税。当时,对有账簿的,按进销商品差价的10%征税;没有账簿的,多按其相应的经营品种、面积、人数等指标核定其经营额,再依情况相近的有账簿经营者的毛利率作为平均毛利率,计算应计税差额,再依法定税率核定税额,其负担率与有账簿业户大致一样。对被核定业户的销售数额不可能是完全真实的,但其依据的经营品种、面积、人数、相关企业毛利率等各项指标却是真实的,计算方法、使用税率、参考使用记账企业的数据都是真实的。但税制改革后,如果按所有真实的资料和指标来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再按法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负担不起,不能经营下去。2009年,征收率降低为3%,按照调查所得到的情况,仍然是不可能据实征收。国税局在实际工作中对批发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其负担率只能是按以前的负担情况延续下来,或比照同市场、同经营内容一般纳税人的负担情况征税。实际负担率约等于或略高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在1%左右,纳税户的负担率基本上与改革前征收的批发行业营业税负担差不多。
曾有定税操作的税收管理员在私下讲,在对大部分无账的小规模纳税人业户定税时,通过对市场中需要定税户左邻右舍的询问,对同一个市场中有账簿户的检查,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调查,也能把各个销售商的销售情况大致掌握。在定税时,一般都要先把销售额折半,再与纳税户谈,通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一个大多数业户都能接受的税额。这样的操作结果,折合实际征收率约在1%到2%之间。当然,由于增值税法规没有1%或2%这个征收率,也不允许对无账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灵活征收率,也没有允许对小规模纳税人按进销货额的差价征税的规定,国税部门也不敢承担有税不征或多税少征的“不依法征税”的责任。为了不授人以柄,就在税票上显示的税额是按与纳税人协商确定的实际征税数,再除以法定征收率,倒算出计税销售额在税票上显示。也就是一切有据可查的资料是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务人员以这种方法操作,在对上级说话时,在税收文书的书面上,是“依法”计税,暗中通过协商对纳税人进行照顾,形成了事实上的“协商税制”。
有账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账面如实记录,国税部门也必须按“实际数额”征税,即按其账面记载的销售额按法定征收率计算税额,那么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如实记账、如实交税(如表5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结果也是难以生存下去。表4中所示市场中实际毛利率尚不到法定征收率,不可能按法定征收率纳税,所以国税部门也不敢按“实际情况”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让小规模纳税人继续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这些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去“领悟”,其按自己的负担能力交税、并按法定征收率换算出的销售情况“记账”(表4中的销售额),国税部门也只有默认这种现象。
(四)个别地方的实际负担率反而过轻
与以上情况相反的也有,在飞机场以及其他一些高消费的场所,商品的毛利率则是出奇的高。据我们对其直观观察,他们销售的商品价格比市内商铺最少要高一倍,按市内商品零售毛利率一般为20%计,此地零售毛利率可能会达到60%,如按标准税率计算,其负担率应该达到10.2%之高。就是按以前年度的4%的法定征收率,也是负担极轻,改按目前降低后的征收率,则负担率只有依法定税率计算的负担率的1/3或1/4了。在对一家机场的调查中,发现有一家一般纳税人,按其2009年实际纳税额计算,他的税收负担率达4.7%,这比今年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高出近60%。但按调查及经验判断,机场零售大量地收取现金,而且发票使用率一般低于30%,只要收取现金,一般纳税人往往就有调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余地。也即,这个负担率应该低于企业的实际负担率。
二、高征收率的负作用
1.处在这种高征收率执法环境中的纳税人,“依法”可能难以生存,允许其生存,国税部门则要放纵他们“违法”。这种执法环境,无端地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造成的结果是,这种法律“多多少少成为无用之物而没落了”,不可能树立对法律的尊敬与信仰,更不可能培养起应有的法治精神,与税务机关大肆宣传的“依法治税”的说法大相径庭。形成对更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种误解,认为法律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都是可以通过搞好与税务人员的关系而少纳许多税,形成了对税务工作人员强大的贿赂压力。如果遇上道德自我约束力较差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可能会利用这种隐性的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施加压力,可能会迫使纳税人送礼送物,增大了纳税人在税收之外的额外负担。
2.在与基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大家一致感到民众的纳税意识在变差。从八十年代利改税开始,到1994年以前,虽然没有税收征管法,虽然全体民众对税收的认识没有多高的水平,虽然税收宣传不像现在这样年年有,民众对税收的心理仍然是躲,对税收的敌意并没有减少,但社会纳税秩序是在逐渐好转。自税制改革后,税法宣传年年办,已经搞了十几年,而且每次都是一搞一个月,民众对税收的了解增加了,但税收秩序却越来越乱。大家认为,与这种“协商税制”有极大的关系。
3.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得不到落实。2009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了25%,但河南省纳税额却增长了18%,同期纳税户数仅增长15%。如果说两者还算略成正比的话,销售收入增长达 63%则是不可能了。唯一的解释就是,原来的销售额被人为地大幅度地压缩了,通过这次调整,只能说是被压缩的幅度有所减少罢了。这把政府应对经济危机而给全社会的优惠变成了纸上的优惠,严重损害了政府威信与法律尊严。由于国税部门是具体的操作者,广大纳税人并不知其中的具体情况,会把得不到税收优惠认为是国税部门在截留国家的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与国税部门情绪的对立,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
由上可见,现行的增值税政策是不适当的,它明显地损害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权利,又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都变成了违法行为。使小规模纳税人时刻提心吊胆,不但不敢公开自己的经营情况,甚至就是想公开也不能公开,明显地影响了经济发展。
三、改革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均衡小规模纳税人负担
税收来源于经济,来源于纳税人创造的财富,因此,国税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应该为纳税人创造进一步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以利于他们专心致志地搞好经营,尽其专业能力和尽可能多的时间为社会创造更多地财富。纳税应该按能力原则,也是税收公平的一个内涵。邓子基教授讲,“税收四原则之一就是‘实现公平’,这个公平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公平,二是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就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而市场的公平竞争,‘要求税收对所有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一视同仁,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性质的企业按同一标准课税。’”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的纳税能力尚不能达到其销售额的1%,却按3%征税,当然是不公平的,也是纳税人最不可容忍的。
笔者建议,取消现行的设定全国统一征收率的做法,改为按法定税率征税,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平均毛利率区间,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产品间有一定的区别,在工业、商业的零售与批发有区别。同时,给各省级税务部门一定的权力,使其可对本地区的特殊行业或特定区域设定平均毛利率。平均毛利率一经设定,如果不调整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不轻易变动。这样的操作可以带来如下七个方面的好处。
1.可以进一步降低绝大部分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率。除个别垄断行业或垄断产品外,绝大部分批发行业的毛利率一般不到10%,如果设定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是10%的话,以毛利率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的负担率为1.7%,较之目前3%的法定征收率下降43%,可以大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发展。也与周围国家和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大致相近。
2.可以做到在不同性质纳税人之间负担大致公平,不至于畸轻畸重。平均毛利率可以按社会实际毛利率设定,也可略高一点儿,但只要合理设置,就可以保证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也大致相符,或是接近。如将一般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设为10%的话,虽说是在社会平均毛利率的较高点,但计算出来的负担率仅为1.7%,与一般纳税人1%-2%的负担率基本一致,这样有利于社会公平。
3.能够实现区别对待。对负担能力极低的绝大部分批发行业纳税人,毛利率可以从低。对一般的零售商业纳税人,其毛利率历来就是高于批发行业的。对处于高利润区域的纳税人可以让其达到与当地一般纳税人差不多的负担率,不至于因不建账还要少交税这样的悖论发生。从而可以方便地调节个别时期、个别行业、个别产品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因其毛利率较低而需要税务人员在“暗中”照顾,也不因其有较高的毛利率而税收负担比一般纳税人轻得太多。
4.可以使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便于进行定税等方面的操作。不会由此而陷入“或因实事求是而违法,或因追求合法而难以开展工作”的两难境地,使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地开展执法工作。
5.不会增加财政负担。有人撰文提出继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这样就有可能减少财政收入。如果改按以设定毛利率的方式取代征收率,实际上是以其应有的负担能力纳税,与其现行的实际负担率不会因此而有变化,不会造成税收额的减少。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属于典型的重规制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起到了管制作用。但是我国的网民规模大、素质良莠不齐,使得互联网环境呈现出比较复杂、混乱的局面,政府的力量始终有限,政策的滞后也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新形式,需要建立新的管理模式来应对。从我国的现状出发,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那种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轻规制模式,但可以在现有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做一些渐进式的微调,从权威管理走向共同治理。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应当追求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力求动员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多元互动的综合治理模式。
一方面,政府要对社会可以解决的问题逐步放权,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治理;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社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配置充分资源予以解决。在向共同治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还应该建立符合产业特性的互联网治理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各参与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鼓励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互联网信誉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让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参与到互联网管理中来,这与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治理”理念不谋而合。面对互联网上逐渐凸显的各种问题,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治理”理念,其含义是“最低限度的国家干预、企业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社会控制体制以及自组织网络”。
“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合作与自律,虽然在治理理念中,国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这一概念也超越了国家权力中心论,强调必须和其他管理主体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的互动机制。治理中的权力运行包括上下互动、合作和协商等,其方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自律、教育。因此治理方式弥补了政府规制那样的树状或金字塔形的自上而下管理方式的缺陷,互联网具有开放的网状结构,需要多元主体形成一个具有多重责任体系的自主网络来治理。
在我国,新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形成:政府的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加强;互联网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正在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关键环节,在屏蔽不良信息、引导舆论、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量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涌现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民也开始发挥积极作用,进行社会监督、管理论坛、举报不良信息、提高媒介素养等,各管理主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互联网共同治理体系。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待完善之处
行业自律是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方式,是采用轻规制模式的发达国家治理互联网的主要手段,我国互联网共同治理方式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方面。行业自律给予业界更多的灵活性来应对迅速发展变化的网络环境,强调各管理主体的自觉性,其主要含义有: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以及自发举报不良信息。互联网用户和业界都是行业自律的主体,他们有两种任务:一方面,代表本行业的整体权益,向政府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断推动本行业实施自律,迫使违法、违规者改正错误。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律规范、自律组织、自律技术和热线等元素的比较成体系的自律机制。
然而由于媒体行业自律规范本身是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道德行为准则,自律组织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互联网自律措施的执行并不十分容易。我国的行业自律机制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还处于萌芽阶段,存在的问题也更多,比如:
组织体系角色冲突。行业自律组织应属于具有“公共责任和监督机制”的非营利组织,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这些组织受政府控制比较多,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准政府组织,其自身具有官方性质和民间性质并存的二重性特征,产生了明显的“角色冲突”,无法真正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参与和分权合作。
各组织沟通不畅,各自为政。目前国家、地方层面的网络媒体行业自律组织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上的衔接关系,而且在地方自律组织中受到的处罚也没有可以继续上诉到全国性自律组织的正常渠道,组织间各自运行,导致各类自律行为的重复操作。
规范体系适用性差。虽然我国近年来各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规范比较多,看似包罗万象,但没有一个系统的、有延续性的框架。规范出台程序简单,缺乏足够的讨论研究,数量多而滥,新旧规范之间内容雷同、相互交织,这导致每一则规范的分量下降,难以深入人心。
移动互联网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智能终端?面对移动互联网大潮,中低端手机有市场吗?互联网公司进军千元智能手机市场是搅局还是主流趋势?《计算机世界》报独家专访了联发科技中国区总经理吕向正。他认为,两大因素阻碍着中国移动互联网向前发展:其一,手机用户上网资费偏高;其二,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续电时间太短。
终端须普及
此前,美国市场研究公司Canalys预计,到2015年,售价低于200美元的智能机将占据中国智能机市场40%的份额。目前,这个份额约为25%。
中国约有2.5亿智能手机用户,约占手机用户总数的1/4。由于价格较高,运营商补贴范围小,消费者较难接受预付费模式等问题,多数人不愿选购中高端智能机。
“此前,智能手机的主要购买力来自中等以上收入人群。自去年联发科技推出MT6573后,便掀起了千元智能手机风潮。现在1500元以下的智能手机约占中国智能机市场半数以上。”吕向正表示,中国市场对移动互联网的需求刚起步,中国2012年Q1成为全世界最大智能手机市场,但是,除了3G智能手机,还有一些是EDGE(一种从GSM到3G的过渡技术)智能手机。
吕向正表示联发科技的愿景是“提升及丰富大众生活”。而以苹果公司为代表的智能终端厂商,推出的iPad、iPhone等产品价格昂贵,国内一些工薪族要花好几个月的薪水才能买到。
“联发科技利用量产规模,降低科技产品价格,让大部分人都可以买得起智能手机,渐渐影响品牌手机,使它们越来越便宜,从而让中国变成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每人拥有很多部手机。”吕向正说,今后运营商的大多数补贴政策会偏向高端手机,试图提高ARPU(即每用户平均收入,目前用于衡量电信运营商业务收入的指标)值。
资费要降低
“美国和日韩已经进入移动互联时代。”吕向正说,在这些国家运营商推行4G网络,没有多少阻力。因为消费者已经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了,应用种类多了之后,3G网络的带宽自然不够用,所以用户对4G的需求很强烈,运营商在推广上就会很方便迅速。三星、宏达电推出的带LTE和4G功能的手机,在美国卖得都很好。
“而还有很多国家连3G网络都没有,怎么上移动互联网呢?最多在家上Wi-Fi或者接个一般网络。我认为内地或台湾省的情况介于上述两种之间。”吕向正称,中国市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仍然面临两大难题。
一、廉政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廉政”即“廉洁政治”。即被赋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使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时需要秉持“官德”,廉洁地行使自己手上的公权力,真正的将公权力运用于为人民谋取公共福利的事业上,而不是通过滥用公权力为自己获取私利。[1]廉政制度则是指为了实现“廉政“,而由国家或者组织制定的规范享有公权力的人员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廉政制度的建设是的终极目的是防止权力腐败。通过廉政制度的制定,廉政制度的执行,廉政制度的监督三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环节共同形成廉政制度体系。由此廉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廉政制度的制定者是国家,参与者包含被约束的公权力人员以及社会大众;廉政制度的建设目标是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最终为人民谋取福利。
二、社会监督对于廉政制度建设的意义
在廉政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多重因素共同努力。比如说制度的建设;比如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公务员任用和选拔机制;比如完善廉政制度的保障机制和惩处机制的完善;比如对于廉政制度制定、执行和完善的监督机制的实际适用……[2]如此之多的因素中,监督机制是促进廉政制度建设、执行的重要保障,而社会监督对于廉政制度的监督的意义又相对更为突出。社会监督不同于司法监督、公权力单位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内部人员对人员的监督。相对于司法监督它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即在违反廉政制度的事件出现之时,还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可以介入监督。甚至在没有出现违反廉政制度的事件出现时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隐形监督。相对于上级对下级、人员对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具有更为明显的广泛性。即社会监督所监督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所有的公权力享有者,而不单独对某一单位或者某一个单位内的公职人员,只要社会目光所及之处就有廉政制度的监督的眼睛。社会监督根据监督的人员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两种。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作为监督者发现社会上的非廉政行为,获取社会公众和相关机关的关注和重视,进而对此项行为予以规制;群众监督主要是指普通公众作为监督者对公权力享有者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予以监督。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是不可分割的社会监督,一般来说媒体监督既有媒体自身发现的事件,更多的是来自于群众提供的线索,群众监督是媒体监督的基础,媒体监督是群众监督的扩张。媒体监督相比于群众监督具有更广泛的被认知性和被关注度,其社会效应更强;而群众监督相对于媒体监督则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土壤,发现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全面迅速。所以有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组建的社会监督体系对于廉政制度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作用。
三、增强我国廉政制度建设中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
群众与腐败是天生的死敌,因为所有的腐败最终伤害的利益都是群众的利益。若要发挥社会监督在建设廉政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拓宽群众的参与渠道,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需要及时公开,促进信息对称。唯有信息对称才能够真正的保证群众能够及时的参与到廉政制度建设的监督工作中来。其二,对于民众的监督及时予以反馈。[3]现阶段多有群众监督被置之高阁的情形出现,群众的意见在向有关部门反馈后长久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群众方会寻求媒体的帮助。如此,长久以往会打消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并会加深群众对于公权力的不信任。是故,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等时需要及时调查、及时反馈。其三,要对群众的监督举报具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现阶段很多群众不愿意进行监督,就是因为监督之时逞一时之快,等到回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后往往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民众在对后期自己处境进行合理的预期后,就会在监督与不监督之间选择后者。所以,接受群众举报的单位必须具有严格的保密措施,让群众无后顾之忧的进行监督。其四,对于比较特别的媒体监督,必须要有效的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同时在现阶段网络如此发达的年代,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当然也需要规范其传播途径。
四、结语
廉政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宏大的课题,诸多因素缺一不可。社会监督作为促进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国家从多个角度予以保障,最终目的是让所有的群众敢说话、能说话,让所有的媒体能够在符合职业道德的情形下有效的对权力运行予以监督,以社会的力量促进权力运行的清明。
作者:颜颖颖 单位: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
参考文献:
[第一作者简介] 胡国柳(1968-),Hu Guo-liu男,湖南邵阳人,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Hainan University)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与公司理财。海南省海口市海南大学社科群楼B-313 570228 0898-66291393
周遂(1989-),Zhou Sui男,湖南邵阳人,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Hainan University),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海南省海口市海南大学12-120 570228 13518034550
一 引言
Malmendier 和Tate(2005)[1]的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对投资决策影响的研究,Ben-David,et al.(2007)[2]的关于企业CFO过度自信对企业负债融资和股利政策决策的影响研究,以及Malmendier和Tate(2008)[3]的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对企业并购决策影响的研究,表明在现代企业中,管理者不仅较为普遍的存在过度自信心理,并且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各项决策特别是投资决策出现异化。对于管理者而言,当其处在极其复杂且不确定的决策状态下,很难对企业内外部环境有一个完全彻底的审视。管理者更多是依据相关行为因素来做出最后的判断,而非是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考量。Cyert和March(1963)[4]认为,既然企业战略的制定存在着较大的行为成分,那么这些决策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管理者价值观的一种反映。Hambrick和Mason(1984)[5]在将管理者的认知背景及价值观导入企业战略决策理论研究框架中所提出来的高阶理论,为我们对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的诱因研究提供了方向。
由于我国数千年来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承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延续,加之我国经济改革目前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的特殊阶段,企业高层管理者有着强烈的建立政治关联的愿望与冲动,从而在寻租活动中取得更为有利的地位,获得更多对企业有价值的优势资源,如更易获得在融资市场的便利与通行证(胡旭阳,2006)[6]、政府特别补贴(潘越,2009)[7]以及管制行业的低门槛(罗党论和黄琼,2008)[8]。这些优势资源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企业高管将这些“成功”归功于其自身的“关系能力”,从而导致其心理上产生过度自信,从而导致公司相关决策尤其是投资决策的偏误,造成企业非效率投资现象的出现。
本文以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管理者政治关联形式的不同进行了分类,同时对比分析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政治关联程度对过度自信心理的影响,对政治关联所引发的过度自信心理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试图探测政治关联是否是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产生的重要原因,以及在不同产权性质下,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对企业投资造成的影响存在何种差异。
二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Hambrick和Mason(1984)[5]提出的高阶理论(Upper Echelon Perspective)认为,企业家在决策时所依赖的认知基础及价值观念,与其自身年龄、组织任期,职业背景等存在很高程度上的联系。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企业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普遍地同政府存在着形式各异的关联。对企业尤其是企业管理者而言,一方面,由于存在着政治联系,数千年来儒家文化传承所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对于管理者的判断思维影响更为显著。官本位思想造成了企业家的决策时更具有政治热情的冲动性,对于企业投资经营不是完全基于理性的经济判断,而是更多的受到政治考量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在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法制建设并未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管理者自身的“关系”网建设、特别是与政府的“关系”建设,对于公司管理者及所任职的企业而言,存在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利用自身的政治背景优势,管理者可以借此给公司经营以及自身利益带来更多的所谓“寻租”空间(胡旭阳,2006)[6]。因此,Krueger(1974)[9]认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企业家会耗费相当一部分精力来寻求建立与政府机构以及相应官员的良好关系。一般而言,企业能够通过政治关系的建立来获得远超其投入的收益。Faccio(2006)[10]通过对东南亚等国家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度研究发现,尽管存在政治关联的公司不一定会在业绩上显著强于非政治关联公司,但有政治关联的公司能更易获得借款,也更可能在经济萧条时获得政府援助。胡旭阳(2006)[6]认为,民营企业家凭借政治背景能够更易于跨过金融业壁垒,增强其资本运作能力,有利于企业发展。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11]发现,当公司的总经理或是董事长之类的高管存在政治关联时,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融资量。
过度自信是指人们倾向于认可自己成功的可能性,同时相对忽视了自己可能失败的风险(Langer,1975)[12]。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不同于传统理性经济人假设,人们在做决策以及偏好选择时容易发生系统性偏差。特别是在判断过程中,往往认为其自身能力会显著高于平均的水平,产生过度自信的心理状态(Larwood 和Whittaker,1997)[13]。这种心理状态会导致人们对于因果归因的判断偏差,对于自己成功的预期过高,从而将成功的结果归咎于自身的能力,而将失败的结果归咎于坏的运气,这种自我归因认知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过度自信心理(Miller和Ross,1975)[14]。Hoge(1970)[15]也发现,人们在做决策时的自信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资源及信息量水平,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与信息,能够相应地提升人们的自信程度,从而增加过度自信心理产生的可能性。由此可知晓,当管理者运用其政治关联的背景使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与利益之时,管理者更多的会将这些成功归功于自身的能力,从而产生并强化自身的过度自信心理。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H1:管理者存在政治关联会引发其过度自信心理。
目前我国公司高管的政治关联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高管曾经在政府或军队任职,可称之为官员型政治联系;一类是曾经担任人大或政协代表,可称之为代表型政治联系(文芳,2011)[16]。而之前的研究表明,管理者的过度自信行为会受到性别,工作经验及教育背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Lundeberg,Fox和Puncochar,1994)[17]。在政府或军队中,下级对上级的决策必须是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这种情况增进了管理者的自以为是的心理。同时,拥有政府部门工作背景的管理者能够更有效的通过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网”获得相应便利资源。而作为代表型政治联系的管理者,尽管各类代表资格的政治身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便利(金融壁垒,融资便利等方面(胡旭阳,2006;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6,11]。但相比那些具有政府官员背景的管理者而言,他们实际上对于政府内部运作规则,以及处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逊色不少,因而管理者及其公司从政府获得的便利资源也相对较少(卢峰,2004)[18]。这样也影响了他们对于“关系能力”的自我归因认知程度,从而影响了过度自信心理的形成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具有官员型政治联系的管理者比代表型政治联系的管理者更易于产生过度自信心理。
刘建成(2003)[19]研究表明,现实情况中国有企业高管并未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的制约和监督。同时,由于国有企业高管一般都是国家直接任命或聘用,政府官员转职为企业高管的事例较为普遍。在企业决策尤其是投资决策时,管理者的思考方式同民营企业管理者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同非国有企业相比,一方面国有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经营上的优势,国有企业在面临着行业及市场准入门槛时都能获得更多的优惠空间。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更容易从国家获得资金的补贴(卢峰,2004)[18],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也更愿意向国有企业提供资金。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高管能够掌控的自由现金流更加充裕。同时对于国有企业高管而言,他们更多的重视其在政治上的“功绩”而非企业实际经营的业绩。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高管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考虑更多的是追求规模等社会因素而非投资回报率等业绩因素,从而容易造成投资过度的情况发生。而对于民营企业,由于企业管理者普遍具有丰富的市场经营经验,加之管理者凭借自身的政治关联背景,能够在投资时获得更多的融资方面的便利,从而获得银行在借款上的支持(罗党论等,2008)[8]。这将有利于扩大民营企业的投资渠道,降低自身在同政府关系协调上的成本,增强投资信心,有效提高投资效率,缓解企业的投资不足情况。由此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H3: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管理者的政治关联所引发的过度自信更可能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程度。
H4:对非国有企业而言,管理者的政治关联所引发的过度自信心理更能够缓解企业的投资不足。
三 研究数据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选择
本文研究的样本来自2006-2010年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在样本公司中剔除了金融类、ST、PT类公司,同时考虑到本文需要使用到盈利预测数据以及公司高管个人政治关联的数据,还剔除了未能对准确报告盈利预测变动的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个人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另外本文还剔除了相关财务数据缺失以及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司,最终得到1635个样本观测值。有关盈利预测数据及其他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公司高管政治关联及其他背景相关数据来自手工收集。同时,对于投资模型的相关变量在1%和99%分位数处做了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
1.管理者过度自信指标的定义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对过度自信指标的度量方式主要是:(1)CEO持股及行权情况(Malmendier和Tate,2005;郝颖等,2005)[1,20];(2)企业盈利预测偏误(姜付秀等,2009)[21];(3)CEO的薪酬比例(hayward和Hambrick,1997)[22];(4)企业并购频率(Doukas和Petmezas,2006)[23];(5)对CEO的前景预测调查样本(Ben-David et al,2007)[24];(6)其他指标,如企业景气指数(余明桂等,2006)[25]。从样本数据选择可操作性以及逻辑性出发,本文选取企业盈利预测偏误作为过度自信的衡量指标,认为当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实际增长率低于预测的净利润增长率的情况下,企业高管存在过度自信心理。
2.管理者政治关联指标的定义
对于政治关联指标的衡量,过去的文献大多仅仅是简单的判定企业的高管如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是否是前任的政府官员、人大或政协代表(Li等,2008;潘红波等,2008)[26,11]。而这种判定一方面没有考虑到担任政府官员和人大政协代表这两种政治关联形式对于高管个人的认知判断能力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没有考虑到不同政治层级的经历对于个人经历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在借鉴梁莱歆和冯延超(2010)[27]以及文芳(2011)[16]对于政治关联指标的度量方式,本文对于管理者政治关联的度量分为官员型政治关联(Political-gy)和代表型政治关联(Political-db)。其中,官员型政治关联按照公司高管所工作的单位行政级别划分为省部级、地市级、县级及县级以下,相应的分别赋值4、3、2、1。同时考虑到管理者曾担任的领导岗位的不同,将其划分为正职、副职及工作人员,相应赋值为3、2、1。最终将两项指标相乘即为相应的官员型政治关联的变量值。代表型政治关联则按照其所担任的人大或政协代表层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相应的赋值为4、3、2、1。同时考虑到其是否在相应的人大或政协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分别赋值为2、1。将这两项指标相乘即为相应的代表型政治关联的变量值。
3.投资效率
本文借鉴Richardson(2006)[28]的预期投资模型来估计公司的投资效率,通过模型〖 Caie〗_t = β_0+β_1 Grow_(t-1)+β_2 Caie_(t-1)+β_3 Debt_(t-1)+β_4 Cash_(t-1)+β_5 Return_(t-1)+β_6 LnAge_(t-1)+∑_(t=2006)^2010?〖Year+∑_(t=2006)^2010?〖Industry+〗 γ_t 〗
其中Caie为因变量,本文定义为企业投资支出同期初资产比。本回归模型的拟合值即为期望投资规模(exinvest)。通过对计算出来的残差项进行分组,我们从大到小排序分为四组,其中最大值为投资过度组(inv_dum=1),最小值为投资不足组(inv_dum=-1)。这两组即是我们研究所要考虑的非效率投资样本。
4.控制变量
本文对于相关可能会影响管理者视野判断能力的相关因素,如年龄,学历以及是否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等指标进行了控制。同时对于可能影响企业投资规模的相关因素也同样进行了控制。相关变量详情见表1。
(三)模型的建立
1.管理者政治关联同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模型
本文对于假说1和假说2的检验,构建如下的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logit(〖Over-con〗_t )=γ+δ_1 〖(Political-gy)〗_t+δ_2 (〖Political-db)〗_t+Controls_t+ε_t
由于过度自信变量为二元哑变量,采取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政治关联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的影响。考虑到政治关联是过度自信心理产生的重要因素,预期政治关联指标与过度自信显著正相关。同时,由于考虑到对于具有官员型政治关联的公司高管更易于产生过度自信心理,预期δ_1>δ_2>0。
2.基于产权性质下,政治关联,过度自信与非效率投资的检验模型
本文对于假说3和假说4的检验,构建如下的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Caie_t=μ_0+μ_1 〖(Political)〗_(t-1)+μ_2^abs 〖(〖inv_dum〗_(t-1) )*(Own-dum)*(Over-con)〗_(t-1)+μ_3 〖inv_dum〗_(t-1)+Controls_(t-1)+σ_(t-1)
预期μ_1>0,表明管理者的政治关联背景会引起企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同时,当企业过度投资时(〖inv_dum〗_(t-1)=1),对国有企业(Own-dum=1)而言,预期μ_2>0,而对非国有企业(Own-dum=-1),预期μ_2
四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2提供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我们发现,我国官员型政治关联也是显著存在的,但根据平均数3.4701和中位数6来看,高级别官员从政府转向企业的并不多,这说明在我国,手握重权的官员被派往企业任职或是下海经商情况并不普遍。但代表型政治关联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上市企业高管很热衷于花费精力去获得更高层次的人大或政协代表职务。对他们而言,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其社会交往网络,同时也可获得所谓的“政治护身符”。
(二)政治关联同过度自信相关性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3是本文对政治关联与过度自信的回归模型所得出的结果。其中,LogitA是单独考察官员型政治关联同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相关性影响;LogitB是单独考察代表型政治关联同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相关性影响;LogitC是考察官员型政治关联同代表型政治关联共同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影响。结果表明,无论是官员型政治关联还是代表型政治关联,都将显著地影响到过度自信心理的形成,logitA和LogitB中政治关联同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相关性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在同时考虑两种政治关联形式对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LogitC中,结果也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管理者的政治关联背景带来的所谓“关系能力”的提升,将较大程度上影响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的形成。同时,通过对比两种政治关联形式同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的相关性水平,我们发现,相比较那些仅仅是担任人大或政协代表的管理者而言,那些具有从政经历等政治关联的背景,特别是曾经担任政府官员领导的经历的管理者,由于自身具有从政经验以及熟悉政府各方面运作规则,在其担任企业高管之时,更容易同政府建立良好关系,获得来自政府对企业更多的扶持便利。在自我归因心态的影响下,更能促进了其过度自信的心态形成。实证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3个Logit回归中,官员型政治关联对于过度自信的相关性影响水平都显著高于代表型政治关联对过度自信的相关性影响水平,这一结果也支持了本文的假设二。
(三)基于产权性质下,管理者过度自信与非效率投资的检验结果与分析
无效投资的估计方法与结果
通过借鉴Richardson(2006)的研究,我们通过计算预期投资模型的估计残差项,以此作为衡量企业无效投资的指标。表4是对于无效投资变量的回归结果报告,表5是对无效投资额估计值的描述性统计。
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6和表7的回归结果分别报告了基于不同的产权性质,在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这两种非效率投资发生情况下,管理者的政治关联背景,以及由于政治关联背景引起的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对于投资效率的影响作用。从表6和表7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管理者的政治关联背景同投资规模(Caie)都呈现了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一方面,政治关联背景给企业带来了更多投资的便利环境,增强了管理者的信心,从而促使企业更有动机与条件进行更多的投资。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了政治关联背景,企业管理者在考虑到投资决策时更注重政治考量因素,从而造成无效投资的发生。同时,我们从表6的分样本检验情况可以发现,在企业过度投资的情况下,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会显著的加剧企业过度投资规模,同时,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所产生的过度自信心理对于企业投资规模的影响更大(0.0516
五 结论
相较于不具有政治关联背景的管理者而言,具有政治关联背景的管理者所能获得的资源更多,在投资时面临的相关门槛约束也越小,从而更容易引发其过度自信心理,同时在政治目标与利益的驱使下,扩大企业投资规模,从而影响到企业投资的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政治关联背景对于过度自信心理确实有促进作用,同时,有过政府工作经验等的管理者比担任人大代表等的管理者更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心理。研究结果还表明,政治关联背景所引发的过度自信心理对于企业投资呈正向促进的作用。
本文的启示与建议在于,证明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治关联背景是诱发管理者过度自信心理,从而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重要因素。解释了为何在企业通过管理者政治关联背景获得经营便利资源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公司绩效低下的问题。尽管在目前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条件下,政治关联能够缓解一部分由于制度约束所造成对企业经营上的困境。但政治关联背景使公司及公司管理者更易受到政府干预以及管理者政治需求的影响,盲目扩张企业投资,导致企业投资效率低下,降低企业绩效。同时政治关联导致企业管理者更为注重“关系能力”建设,而忽视了对于企业长远的核心能力的研发,不利于企业在建设愈发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取得长久的发展。文章意义在于,在未来的政企关系改革中,政府以及企业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应当对政治关联采取更为全面理性的认识,从而建立起可供企业健康发展的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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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认真查找问题主要有几点:
⑴工作作风不扎实,业务上不钻研
对于已教过的初三知识,从不深挖有哪些问题和不足,授课过程中对于一些解决不太好的问题就放过去了,也不主动与老教师讨论交流,不能把工作做实、细.经常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是想只要完成应付了就算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态度.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⑵满足于现状,学习不够积极主动
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我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于取得的一点成绩,沾沾自喜,且不知自己乃井底之蛙,更是不知深浅的觉得自己现有知识和业务能力足以应付学生.对于业务学习,政治学习不够而且经常拖沓,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对于一些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也是一知半解,在新型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论知识学习不够,钻研不深.尤其是学习笔记上字迹潦草,质量和数量都不能保证.
⑶工作上缺乏耐心和技巧,方法单一
学习不够加之性格急噪常常在处理学生问题、整顿班风纪律、鼓动激励学生,与家长沟通上缺乏耐心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教育效果不好,经常事倍功半。
⑷创新意识不够,固步自封
工作上满足现状,热情不很浓,创造性的思路不宽、不多,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常是"穿新鞋走老路"尤其体现在备课和教法上,常是老一套对待新学生。
二、分析原因
(1)思想态度上
思想上松懈导致态度上不端正,上进心不是很强,得过且过.
(2)行为习惯上
我平时工作习惯和纪律上较为散漫,不能及时完成作业和任务是我常年形成的一个坏习惯,爱拖拖拉拉,丢三落四.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
无论是业务还是政治方面都要认真学习,用理论来指导实践.更应在学识方面提高素养,作为一名语文老师需要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不能满足现状,不断充电,与时俱进以求适应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
(2)改变习惯
多年形成的坏习惯意识到就要下决心改正以后对工作绝不拖拉,绝不应付,认真及时,保质保量
为什么传统企业会如此焦虑?
这一批的焦虑症人群主要是来自传统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批受益者或者说是既得利者。他们的年龄横跨40~60岁期间,在这一期间他们的整个心智模式已经非常成熟稳定,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要低于更年轻的族群,当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远远超过他们的认知水平时体现出来的就是无助感上升,而比外部环境更令他们痛苦不堪的是内部组织架构的僵化和流程产生的羁绊。
焦虑症并不是什么坏事,在《一等一的疯狂》里,精神学教授认为,抑郁、焦虑事实上能提高患者素质,让他们更富有创造力、现实感和韧性。实验中,焦虑者更清楚自己控制局面的节奏。对传统企业老板来说,最可悲的不是患上了互联网焦虑症,而是患上了夜盲症,面对互联网一片茫然这才是最可怕的。
如何治疗互联网焦虑症?
面对互联网的滚滚大潮,传统企业老板们如何才能治愈好焦虑症乘风破浪前行呢?老兵给这位老板开出了三剂药方供他参考,也希望给到其他的传统企业老板一些启发。
1.建造小船。
当你的电商部门需要请一笔上万元的营销费用却需要盖N个章,走N个流程,十天半个月才能拿到款时,当你的销售团队在抱怨互联网客户如何质量低下时,当你遍布全国的经销商渠道集体抵制互联网客户时,当你想要改进一项产品专门特供给互联网用户却发现现有产品线根本无力调整时.......当你碰到这些问题时,能不焦虑吗?你的企业太需要一场自我的革命了。
在互联网时代,原本看起来高效的传统业务流程设计都变得极其低效,原本看起来是最大优势的渠道资源反而成为束缚你变革的绊脚石。所谓船大难掉头,这个时候,老板们最需要做的是建造可以快速突击的舰艇,这只小船一定是脱离母体独立生存的,不依附于原有的渠道和业务体系,只有脱离母体存在,它所受到的阻力才是最小的。这只小船的掌舵人也应该是老板个人,它的最大使命应该就是以互联网作为最底层的应用工具去干掉原来的渠道、原来的业务流程。
2.找到风口。
雷军说,“只要站在风口,猪也能飞起来”。但是他没告诉你的是,猪是站在逆风口好还是顺风口好?玩过风筝的人都知道,只有逆风飞行的风筝才能飞起来,顺风是永远飞不起来的。那么,对传统企业来说,什么才是你的互联网风口呢?
老兵一直认为,未来能颠覆传统行业的有两类人,一类是没有行业经验的门外汉,因为没有经验,无知者无畏,所以也就没有了原有行业条条框框的束缚,这一类最典型的莫过于小米、从互联网跨界到了手机业;另一类是产业链内部的规则破坏者,破坏了旧秩序,同时建造了新世界,而它们也往往能实现弯道超车,这一类最典型的当属尚品宅配、通过提供免费量尺设计服务打破了定制家具行业的收定金模式,并通过电商业务在短短几年便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导者。对传统企业来说,最好的风口围绕用户痛点,去挖掘用户的核心刚需需求,去破坏自己及这个行业的规则,要做一只逆风飞翔的风筝。
3.紧随大潮。
【正文】
20世纪后期,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有关实证分析表明,非政府组织已在各国形成一个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部门相并立的“第三部门”,美国学者塞拉蒙甚至把非政府组织的崛起视为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并认为,“‘全球社团革命’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也许正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①]
诚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以其广泛的影响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新生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弊病。事实上,由于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具有高度的团体性、自治性和组织性,政府对其的控制力量较弱,致使它极容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方面的例子并不在少数。众所周知的各种组织、恐怖活动等,就是这种恶果的极端表现形式。
因此我们认为,研究非政府组织,不仅要从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进行探讨,还要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研究;不仅要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及单行法的规定来分析,更要从宪法、行政法乃至国际法的层面来探究。本文拟以俄罗斯联邦为例,探讨其联邦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包括:非政府组织登记和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定,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的规定,非政府组织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等等。应当指出的是,自“非政府组织法”生效以来,俄罗斯联邦明显加强了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研究并分析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将为我国在非政府组织问题上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一)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
非政府组织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实施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产物[②]。苏联解体前后乃至格鲁吉亚等国爆发“”以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就存在着数量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并以其所代表的利益和作为团体的影响力,影响着俄罗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相适应,1993年底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3条宣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30条宣布,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组成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组成工会组织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③]依据其制定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把多党制的宪法原则予以具体化了。例如,其第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并且无须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事先批准,成立社会联合组织。俄罗斯联邦公民也有权在遵守其章程规定的基础上加入社会联合组织。第7条指出,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可以是社会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基金会、社会机构、社会自治机关。而其中的社会组织又包括政党、工会、妇女、青年组织等,社会运动包括具有政党性质的社会政治运动。[④]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公民结社权的内容及其基本国家保障,各种社会联合组织的地位及其成立、活动、改组和取缔的程序,均由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予以规定”。“与某些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政党、工会联合会、慈善组织等社会联合组织)成立、活动、改组和取缔相关的特点,可以由依照本法通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在专门法律通过之前,上述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以及专门法律不予以调整的那些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均由本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依照《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上述规定,国家杜马于1995年12月8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⑤]该法第2条规定,不以追求利润为其活动的基本目的,其成员之间也不分配利润的那些组织为非商业组织。为了达到社会、慈善、文化、教育、科学和管理的目的,为了保护公民健康,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民需求和其他非物质需求的目的,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冲突,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了旨在获得社会福利的其他目的,可以成立非商业组织。
同样,依照《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时任俄罗斯总统职务的普京又于2001年7月11日签署联邦法律第95号令,批准了《政党法》。[⑥]
除上述三部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与活动做出详尽规定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等部门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等单行法律以及《秘密行政区域单位法》等其他法律,也含有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它们构成了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
(二)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政党法》以及其他的联邦法律文件,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下述三个方面的规定:
1、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调整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根据公民动议成立的一切社会联合组织”,还“适用于外国非商业、非政府性社会联合组织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成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分社或代表处)的活动”。“但是,宗教组织、商业组织以及由宗教组织、商业组织成立的非商业性联合会(协会)除外。”
《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该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或正式成立的一切非商业组织。但是,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该法还规定,它“不适用于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消费合作社法、其他的法律和法律文件予以调整”。该法的某些条款还“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1997年颁布的《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⑦]和2001年颁布的《政党法》,是俄罗斯联邦专门调整慈善组织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组织与活动的联邦法律。
可见,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多用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实行分类调整,从而形成了主要依靠单行法律统一调整,而其他的相关法律予以配合调整的态势。这样既便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也便于确定其法律责任。
2、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
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规范了非政府组织成立、运行和取缔的全过程,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组成,非政府组织登记、成立、改组和(或)取缔的程序,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原则、活动限制及其活动范围,非政府组织的国际联系,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违反各种非政府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总之,俄罗斯联邦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是相当系统、详尽和缜密的。而这些无疑又都是保障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从事活动的必要前提,也是俄罗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3、对违反非政府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可以《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为例加以说明。该法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用四个条款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各种社会联合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第39条规定了平等责任原则,即国家及其机关、社会联合组织和每个公民应当对该法及其他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法的遵守情况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该法及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而给社会联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41条规定,社会联合组织在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时,应当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特别规定了在不享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时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由这些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了中止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二、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一)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新发展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