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类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1 15:52: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工程施工类合同

篇(1)

1.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建设工程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我国从2003年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经过十来年的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贯穿到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管理、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索赔、竣工结算、计价争议和处理等。工程计价方式的改革,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根据工程存在的风险选择相适应的合同类型,对于作好造价控制,正确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和索赔,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来说,都是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2.工程量清单计价

2.1工程量清单计价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其他技术资料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这里提到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工程量清单计价重要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工程项目具体是使用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由项目业主自己来决定,但随着清单计价模式的不断推广,以后的趋势是鼓励逐步走向清单计价模式,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保留定额计价模式只不过是一种过渡性安排而已。

2.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企业自主定价,有利于反映和促进企业的有序竞争,也有利于促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的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价格组成要素清晰,能够直观和全面反映企业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实际价格,便于合同履行中发承包双方测算核定与变更工程合同价款,便于计量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量价分离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应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行确定各组成要素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承担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约定范围的风险。企业在拿到所有的招标资料后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的优化,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标准对工程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此时的综合单价组成完全能够与企业的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紧密结合,企业所报商务标和技术标能够相互支持、配合,既能从技术和商务两方面反映和衡量投标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合理性,又能反映投标人的综合竞争能力。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的作用

在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后,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实体性消耗、施工组织及技术措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报价并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由此可见,招投标阶段最终的结果就是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签订的合同是明确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最根本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建设工程合同在对建设工程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合同类型的选择

4.1合同的类型

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双方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不同,当然承担的风险也不同。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一般来说,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尽可能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围绕这个主题,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合同形式,发承包双方也就面临着合同类型的选择的问题。按照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是前两种形式,即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与可调单价合同。

4.2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的风险因素

合同类型的选择权一般掌握在发包人手中,在招投标阶段,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如项目的规模和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及外部环境等.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

4.3合同类型的选择

4.3.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在合同计价范围内,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发包人应能提供详细的图纸、技术资料及各项说明,以便承包人能够准确计算并复核清单工程量。此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有约束力。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在合同计价范围内,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此时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均不具有约束力。只有当合同内容、设计变更或发生了约定外风险时才能变更合同价款。此时,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一年以内),承包人在投标核算工程价款时已经具备了详细的设计及技术文件的工程项目中。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可调总价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按照基准日期的物价水平确定合同计价范围内全部工程任务的暂定价格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及其他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选择这种合同类型时,由于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不利于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比较大。这种合同类型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工程项目。

4.3.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分项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确定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据此核定合同总价,实际支付时则根据每一个分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该分项的合同单价计算该分项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风险双方可以合理分担(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数量的风险),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但是如果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相差较大时,施工投资不宜控制,且承包人在核定单价时会采用策略报价的手段便于合同履行阶段获得更多的利润或在施工阶段得到更高的现值。

4.3.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计算,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由于没有利益的制约,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并不注重方案的优化和成本的节约。此种合同类型适用范围比较窄,一般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5.结语

通常情况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还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风险以及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类型。当工程规模不大、工艺技术相对成熟、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时,建议发包人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当工程工期较短时选用固定价格合同,而当工期较长时选用可调价格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篇(2)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76-02

引言

电力企业是关系到我国民生的关键和基础性的产业与公用事业,伴随电力体制的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电网的架设进一步完善,每年基建工程量大,涉及工程类合同种类和数量也相当的多,所以其所面临的风险也就不断增多。工程类合同中法律风险假如不能进行完善的控制和防范,就会给该企业带来很多经济类风险,继而伤害到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怎样强化其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的依法经营工作,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经营和风险的化解,维护好企业的既得利益也是该电力企业目前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但是在合同管理中,这将是电力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因此其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表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电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是一定要建立一在个比较完善的工程类合同管理机构上的,如此才能够将合同管理作为其核心的枢纽进一步建设,建立好相应健全的法律风险的管理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才能够确保电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工程类合同的管理的内容

所谓工程类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合同,承包方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物资、施工、监理、设计等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工程类合同贯穿于整个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的,然而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或者发生损失的概率也将是贯穿于整体工程的过程。“利益发生了损害、损失的概率”被统称为合同中的“风险”,而不把其称之为“危险”。这是因为“风险”包括的范围要比“危险”包括的范围更广,它不仅包括了损失可能发生的概率,还包括了收益可能发生的概率。因此,将风险限定为电力企业中发生潜在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损害变动的程度。这样一来,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合同的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损害变动程度。

二、工程类合同管理中常见法律风险和对策

(一)合同准备阶段环节的风险与对策

1.因为项目的标的情况不明确,并未进行可行性的研究,而边想边干,同时边干边改,也没有进行相对系统的策划工作,就大大地增加该项目的投资风险。相应的对策:在合同的立项阶段,工程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立项可行性的研究和审查,并且需要做好该项的目的资金筹划。

2.合同项目可能存在着合作的主体不适合、并无履约能力的情况。相应对策就是,尽可能的了解相关对方当事人的有用信息,如对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的状况和履约能力、商业的信誉等,并且还应该重点考察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重点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是法人,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过往业绩是否合法并且有效,是否存在着超越权限与经营范围的情况。在履约能力的审查环节中,一定要做好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审查、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能力的审查、历史履约情况的审查工作。

3.审查是否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并未签订合同之前,就因为一方当事人过错而给对方造成了相应的损害,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问题的解决措施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会议纪要、往来的函件包括了传真、电子的邮件等均可作为直接或者补充的证明材料,一旦发生了纠纷,就可以利用这些材料作为对企业有利的证据。

(二)合同起草环节的风险和对策

1.合同的条款不完整或者不明确

合同的条款显失公平或者存在着违法情况,合同的条款不符合有关的标准等。相关对策为,要尽力做到合同的用词准确,以确保表达清楚,相关条款一定要约定明确,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歧义,对涉及金额较大合同还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审查。

2.合同中格式合同的风险

使用格式合同的优势就是便捷并且交易的成本低,然而这同时也产生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情况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相反会减轻了己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的对应措施就是,应该严格地审查合同格式的基本内容,防止其格式合同的问题。对交易对方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应该利用补充条款或深入磋商、变更的方式以达到摆脱对方所限定和拘束的目的,并且应该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确保公平原则,适当地修改合同的格式。

3.合理分担工程合同中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经理应该通过购买保险分散与转移风险的手段,在合同的使用环节中尽可能加入保险的条款,以便用小钱获得大的保障。无数事实可以证明,减少自己损失为最小的手段就是风险的转移,而工程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最好途径和办法。

(三)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和对策

合同签订不严谨,相关具体细则不规范。电力工程类合同涉及范围较广且投资金额巨大。合同作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正常开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必须保证合同各项条款的细致严密,具体细则的完善规范,各个程序的严格执行,这样才能为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项经济问题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然而,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合同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例如,施工项目受征地工作推进缓慢因素的影响,出现严重的阻工现象。而合同文件中仅对暂停施工56天以内的窝工有明确的规定和计算依据,对超过56天的窝工补偿标准无约定,从而引发承发包双方的补偿纠纷。合同应该全面规范,要大力推广使用电力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合同范本条款的严密性比较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采用合同范本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益,可以防止出现合同条款的欠缺和不平等,有助于施工合同的管理。

三、不断加强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才培养

(一)构筑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电力企业应该根据本身的经营规模和组织机构的不同,选择相应合适和有效的合同管理手段,采取了一个部门统一归为管理,其相关的部门一同进行协办的形式,配置一定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确保对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和制度的“三落实”,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的网络组织。

(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管理风险的有效保证

希望保证合同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律化,构筑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系统,就要从完善制度这一环节入手,建立好规章制度,制定其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规范,让管理的工作有章可循。依据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的根本情况,制定好企业的章程,建立一套健全的企业法律层次的规章制度,于合同管理的体系上配备好相应的修订相关制度。

(三)重视培养合同的管理人才

现阶段的电力企业间的竞争根本是人才竞争,人才就是该电力企业的第一生产力,一定要吸纳优秀人才,才能够获得工作中竞争的主动权。在合同的管理工作中,人才的管理一样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合同中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关注该合同的管理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工作。选调出一批素质高、学习能力较强、知识面更广、责任心更强的人员,充实到合同的管理队伍中去。加强人员的理论学习,组织其在职培训,不断地做到学法、懂法并且依法办事。鼓励合同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项法律与项目管理层面的执业资格考试。创造出一个有效的同业交流途径,开设相应的法律顾问论坛、网络在线交流平台,确保有效地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结束语

电力企业中的工程类合同管理工作是目前市场经济背景下电力企业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核心与关键性内容,工程全过程管理在各个方面都应该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工作。在合同的准备、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与合同的后期处理等经济的活动中,构筑成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制定好电力企业的管理流程,细化相关合同的管理内容与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很好的预防风险的发生,才能够确保将经济纠纷的起因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只有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培养与培训,才能够不断增强其合同风险意识,并且使之学会科学防范与控制的方法,才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维护好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与减少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全面地提高了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电网的构建获得了持续、稳健的发展。

篇(3)

中图分类号:F406.5

1.传统接地装置的材料与新型材料的比较

1.1近几年,随着电网建设项目和城乡电网改造工程的逐渐展开。接地装置的质量对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性逐渐显露出来,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电网容量不断增加、故障短路电流相应增大,接地装置存在的问题越加突出,近年来由于系统短路故障烧断接地装置而扩大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变电站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经常由于雷击过电压,操作过电压造成设备损坏,这种设备损坏是直观的,但对于接地装置来讲,过电压对地网的损伤不是直观的,因此这种损坏往往被忽视。

1.2如有时过电压故障时间较长,故障电流使地网多处烧损,地网内出现的高电位对二次回路构成威胁、对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严重时会造成变电站部分或全部停电,主要设备损坏等后果。

2.接地装置原理与分析

2.1电力系统的接地问题是一个看是简单,而实际上却非常复杂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别是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电网规模不断扩大,接地短路电流越来越大,各种微机监控设备的普遍应用,对接地的要求越来越高。

2.2接地装置不仅对工频接地电阻而且对冲击接地电阻、热稳定、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地电位干扰等技术指标均有一定的要求。在电力系统中由于接地装置的问题而引起的主设备损坏、变电所及发电厂停运等事故已发生多起、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因而电力系统的接地问题必须受到充分重视,对于工程设计人员和管理者均面临一个观念的转变和知识的更新问题。

2.3.电力系统的接地问题应注重以下原则:

2.3.1.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和下述要求:

2.3.1.1.接地系统的结构型式必须科学合理;

2.3.1.2.接地电阻值要作到尽量低;

2.3.1.3.接地电阻值必须保持长期稳定;

2.3.1.4.要有良好的热稳定性;

2.3.1.5.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地电位干扰要满足技术要求;

2.3.1.6.要保证使用寿命30年以上。

2.4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2.4.1地域环境:许多场所受建筑物或地形制约,可施工地域狭小不能形成大面积地网,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地网的结构型式,尽量形成立体三维地网。

2.4.2.土壤条件:

2.4.2.1.土壤湿度:土壤湿度的大小决定土壤电阻率的高低,在山区和降雨变化较大的地区,必须考虑土壤湿度的变化问题,力争使接地极达到地下水线下或湿度较大的层面。土壤电阻率直接影响接地电阻值的大小,接地体的埋设要尽量找到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域,对与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段,应视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降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小降阻材料产生的负作用。

3.连铸铜包钢特点:

3.1.制造工艺独特:采用水平连铸生产工艺,该工艺为国内首创。连铸工艺采用的是将电解铜加热至1200oc熔化液态后,再次结晶在钢芯上,在1200oc时铜钢结合面形成合金化过度层,双金属界面完全牢固结合,从而实现铜于钢之间可延性冶金熔接,成为单一复合体,可像拉拔单一金属一样任意拉拔,不出现脱节、翘皮、开裂现象。

3.2.防腐特性更优:双金属内部无残留物,耐腐蚀性更优。连铸工艺采用高温熔化,残留物被烧后溢出铜面,不会残留在铜包钢棒内,因而内部不会出现腐蚀现象。而电解法无法克服电解液残留内部问题,套管法更难解决此问题,时间一长,金属内部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腐蚀,影响使用寿命。

4.连铸铜包钢质量指标

4.1.铜层平均厚度(常规) 〉≥0.4mm;铜层厚度可根据客户要求订做。

4.2.抗拉强度≥600N/mm2。

4.3.平直度误差≤1mm。

4.4.铜层可塑性:接地棒弯曲30o时,折角内、外无裂缝。

4.5.铜层结合度:把待测的接地棒、夹在虎口钳之间,钳口之间的距离等于棒的直径减去1.2mm,棒被挤压时,虎口钳会切下与之接触的铜层,而表面其余部分铜层不会剥落,铜包钢棒可任意搓、车制螺纹。套管法如挤压或者剥开,钢层可全部剥离。

5.适用领域

5.1本接地装置适用于一般环境和潮湿、盐碱、酸性土壤及产生化学腐蚀介质的特殊环境、电力、铁路、电信、石油化工等高要求部门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防雷装置。

6.结束语

6.1.目前,铜包钢双金属复合导体作为优良的接地防雷材料已在石油化工、电子通信、铁路、电力等领域推广使用,但大部分接地防雷装置还未采用铜包钢复合材料,为了提高我国接地防雷装置的整体水平,加大维修周期,减少维护费用,与国际接轨,为社会、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6.2.2005年我们辽阳供电公司首次在220KV灯首线线路采用了铜包钢双金属复合导体作为优良的接地防雷材料。

篇(4)

前言

目前,随着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力度的强化发展,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的环节都要求经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建筑单位在进行一项工程时,需要跟建筑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在这合同内容里面包含了施工单位在这项工程中包含的施工项目以及施工款项,这两方面都要做出严格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开展此项工程的首要任务,他严格控制着施工单位在建筑此项目时的质量问题,也严格控制它的工期。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环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签订的规范性及签约双方的各约定,都会对工程竣工结算产生影响。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制约性作用,是为了在现有施工技术的条件下,进一步确保建筑工程结算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无论是施工进度方面还是建筑施工质量方面都会有严重的制约作用,令施工单位有效施工。不断的社会实践调查表明,预见性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约作用,对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常情况下,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中,施工合同的合理制约主要表现在施工质量、价款及工期的结算方式[1]。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部分企业在建筑工程前面开工前,建筑单位为了节省一定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仅仅标注为合格。而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将其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的质量等级,再按照相关文件的所传达的精神以及优质的评价原则,按建筑工程人工费用的百分之五对施工单位进行一定的资金奖励。但是在此环节中,常常有建筑单位由于本身是出于节省费用而只选择合格的施工质量评价,优良的质量标准是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到了最后的环节却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约,而使自身付出了高于预算的部分资金,也会因此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甚至发生严重的争议[2]。在施工项目质量问题以及施工成本控制问题拥有建筑施工合同非常重要,它能制约此种问题的发生,令建筑工程项目有效的开展下去。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于合同内容里面的一些语句描述以及条款措辞方面都要做到仔细阅读,这也是对工程项目开展顺利的基本。针对施工单位重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一些问题描述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施工单位签约此合同,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改变,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反复的推敲与思考,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中出现歧义导致后期工程竣工结算出现争议问题[3]。

同时,在避免合同中出现词语歧义问题的基础上,对合同的表达内容进行分析,也是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之一。为了能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作顺利的进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施工合同内的条款词语措辞要仔细辨认,双方要沟通准确,以防出现分歧,令项目工程进度在预期之内并且施工的质量也有所保证。所以,对于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与描述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明白,不出现问题,才能不断的积累解决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对于这些问题,发挥施工合同对工程后期竣工结算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发展并不完善,在很多合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建筑项目施工前需要对施工合同有一个严格的规范。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可以有效的令项目工程开展。根据我国各地区建筑行业发展来说,很多建筑施工单位都要根据国家建设部门以及工商管理局联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对大部分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发挥规范与约束的作用。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附有三个具体施工质量、材料以及承揽工程项目的附件,这三个附件都是用来规范项目施工合同的。针对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内容就是用来制约施工单位工程施工项目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些规范要符合建筑施工实际条件,不能盲目采用,要选择科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用以避免签订不规范的施工合同给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造成严重的困扰问题[4]。并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资料的过程中,重视合同中对施工工程竣工日期、付款方式、施工进度问题的规定与描述,谨慎的确认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于建筑施工后期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时出现的问题可以有效避免,不能影响施工单位结款资金。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对于解决建筑工程项目后期的竣工结算审计,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与国外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国外所采用的合同价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而我国的合同划分就只是定价不变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定价可调合同[5]。例如,通常情况下,固定定价合同主要是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风险,并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可预见因素可能会产生的结果负责,其报价也因此较高。对于工程总量以及对施工技术要求较少,并且工期时间也比较短的一些建筑工程来说,采用定价合同相对适合。而可调合同的相对要求要比较多首先要业主像施工单位支付一些费用,同时为了能让合同有效实施,业主也可以对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酬金。这类合同不同于固定定价合同,它需要业主承担全部的工程风险,相对的承包人不需要承担风险。因此,在选择施工合同类型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最终做出选择。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一旦开展进行,无论是建设商(业主)还是施工方都需要履行所签约的合同,同时为了能让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设计的顺利进行,双方在签订合同方面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签署。同时,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双方必须重视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具体环节,全面、认真的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在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时不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作用,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参考文献

[1]陶学明.李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4).

[2]唐晖.建设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探讨[J].中国住宅设施,2010(01).

篇(5)

关键词 工程签证 法律性质 操作实务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载和证实,也是工程项目建设方、施工方在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合同约定以外变化的实际记录,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以往所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工程价款纠纷,或是工程质量纠纷,或是工程工期违约纠纷,大多都涉及工程签证问题,可以说工程签证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重要成因,同时,工程签证也是相关权利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工程签证,从法律定性上来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变更,从工程签证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它几乎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各阶段。工程签证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工程签证可能涉及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新增内容,新增加的内容又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存在某种联系,需要由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来完成此项内容才更为方便,从而在施工中通过签证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来完成该项工作,此为增加式工程签证。二是工程签证也可能涉及到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双方需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方法、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的某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变化做出变更记载,从而在施工中通过签证方式确定施工方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此为变更式工程签证。

由于工程签证所具有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原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变更的性质,确定了其所具有的合同变更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我们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进行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元论是增加式的签证,或是变更式的签证,都是法律允许实施的行为,但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需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先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其变更效力有待于原批准、登记机关的再次批准、登记并确认,才具有效力。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的条款规定,合同变更的内容需要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特征,否则将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也视此变更实为未变更,其变更的事实会被法律推定为未发生。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法律要求主张变更方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变更事实的存在,这一点决定了工程变更应当办理书面工程签证手续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签证的作用在于确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法律意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该司法解释规定可见,工程签证是工程量争议确定的极其重要的依据,如工程量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工程签证加以证明,主张的权利要求都将失去凭据,诉讼中将失去判定事实存在与否和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客观证据,除非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证据”的收集与证明,在诉讼角度,显然要比工程签证困难很多,诉讼风险由此将会增加。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工程签证不是工程事实的简单记载,而是具有书面记录建设工程现场所发生实际变化的特殊作用,关系到建设工程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工程造价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某些固定造价合同中,其更是索赔的依据。总而言之,如果解决好工程签证问题,将为有效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二、工程签证操作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不及时签证。工程签证的含义即在于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项,由双方代表在工程现场进行测定、描述、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由于工程施工的流程,不及时办理签证,将可能导致变更项目失去现场评定基础,产生工程签证不能补签或补签不真实的情况出现,形成纷争。

2、不合法签证。工程签证是由双方负责的代表签署,而有权签署签证的代表人必须是经过正式合法授权,在授权存在的基础上,在授权的范围内签署,且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而在我们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签证,或是非授权代表签署,或是超出授权范围签署,这类情况都将可能形成工程签证的合法性争议。还有一些签证,其内容的不规范(如监理文书格式先用不当),也将会形成结算的异议,从而失去工程签证的实际意义。

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篇(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耐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1507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

1702临时设施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2123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二、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4104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合同成本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二)合同毛利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三、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

四、合同完工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4110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四、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

(一)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在月份终了时,一般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

二、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后的余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一)“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三)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临时设施的摊余价值、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根据“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篇(8)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urbanization advancement rapid development, the botanical garde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ppears in the urbanized construction advancement statu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ly.The gener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has the investment huge, the involving construction many, each kind of relations complex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cycle long and so on the characteristics.But each kind of relational determination mainly is carries on through the contract form,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takes one of modern business management system important contents.Therefore, whether implements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good contract pass, is presently melt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success or failure an important attribute.Below, unifies many year working practice, makes the simple elaboration in view of the gardening project turn-key contract management.

Key words: Gardening project turn-key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成本)、工期和质量(功能)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已成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投资)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广义地说,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是一个工程项目整个运行周期内的合同管理核心,在如何加强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的基础上,我们首先就要对合同管理作全面的理解与认知。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1.1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以及作用

1.1.1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为了完成商定的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确定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完成一定的种植、建筑和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以及支付工程价款。

1.1.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是园林工程的主要合同,更是园林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市场而确立的。因此,加强对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具有以下独特特点:

1.2.1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多样性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施工、不可抗力、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的运输、供应、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关系十分复杂,除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合同关系外,还涉及到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买卖关系以及与运输企业的运输关系等。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2.2园林工程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在园林工程建设中植物、建筑物的施工,由于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施工工期都较长。首先,由于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工期顺延;其次,由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才开始,并且需加上合同签订后到正式开工前的一个较长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特别是对植物产品的管护工作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综合上述这些情况,这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1.2.3园林工程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由于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对人民的工作、生活和生存环境等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是十分严格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合同主体监督的严格性、对合同履行监督的严格性、对合同订立监督的严格性。

二、园林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

2.1签订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在签订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时,首先满足的条件就是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其次,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最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的及任务

2.2.1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的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首先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园林工程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经济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经济活动。因此,加强对园林工程建设合同的法律调整和管理,认真做好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其次,加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对于发展我国园林工程业,努力提高其在国际工程市场中的份额,十分有利于发挥我国园林工程的技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推动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快了我国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国际园林工程施工惯例接轨的步伐。

2.2.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工程合同管理是园林工程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园林工程施工市场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对园林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的科学管理,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园林工程项目“三大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任务要求,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3园林工程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2.3.1合同实施管理

在合同签订之前,首先要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以及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相关问题,及时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与解决权责划分的缺陷,处理和协调存在的争议和摩擦,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后,这就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因此,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另外,要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2.3.2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在施工阶段,首先要对现场中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单位工作的监督,并给它们以合同方面的帮助,如落实计划、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同方面的解释;其次,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监督、协调与他们的关系,例如督促他们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对方合同责任情况,合同纠纷等;再次,要及时的依据合同进行各种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应的报告;最后,对各种来往信件、签字指令、请示、会议纪要以及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审查与控制,并记录在案,并要经常性地解释合同,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合同扩展分析。

2.3.3要依据施工合同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满足施工合同要求,首先应从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人手。

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质、量将采购的设备与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首先,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同时,承包人应在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其次,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3.4要依据施工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

工程施工的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园林工程施工质量合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的加强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及时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并接受发包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比如对发包人而言,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包人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对承包人而言,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2.3.5要依据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变更的发生具有随机性。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在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增加新的条款。例如,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标底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作出变更。因此,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取得一致意见时方为有效。合同法、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必须依据其规定办理。因此,当事人要变更有关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之变更不发生效力。

2.3.5要依据施工合同对施工进度进行管理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是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人为条件、外界环境条件或者现场情况等的限制,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结果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此时的合同管理就显得特别重要,对工期延误与暂停施工的有关责任应准确把握,并做好修改进度计划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

首先,对于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以及自然条件、人为情况或者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会经常发生,这样就很可能会导致不能按时竣工,这时承包人应依据合同责任来判定是否应要求合理的延长工期。其次,对于暂停施工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则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则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最后,对于提前竣工。提前竣工时,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对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3.6其他措施

首先,及时做好合同跟踪。要:1.对合同文件以及各种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者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直接了解得到反应工程实施状况的信息2.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异以及差异程度。比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以及成本超支、质量不合要求等;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

其次,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要: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和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2.大力贯彻全面合同管理观念,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以及分析合同文件,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说明,使大家对合同概况、主要精神以及合同总目标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念,避免施工中的违法行为;3.将合同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做出问题的说明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结语:

当然,在施工过程中同时还要注意到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环境管理应做到遵守法规对环境的要求,保持现场的整洁,重视施工安全。总之,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由于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不仅要讲求方式、方法,更要讲求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并归纳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

[2]孙洋.刘汉云.浅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时代经贸.2011.7.

[3] 成虎,虞华.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5.

[4] 王亚平.工程索赔管理.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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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建施工管理的特点及内容

(一)城建工程施工的特点

在我国城建工程施工管理复杂程度很高,一般城建工程造价都很高,参与人数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项目施工受外部环境影响大,例如环境条件,原材料价格等。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政府的管理机构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多,项目自身建设不确定程度过高。

另外城建公用工程施工目标高,要求严,政治性强,城建工程项目质量标准要求高,施工工期紧、项目的管理方式从以往旧模式向现代的管理模式转变,在城建工程项目中,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要求施工队伍要自己组织完成,由于素质不稳定,造成项目管理等方面出现不确定的问题。

(二)城建工程施工管理内容分析

(1)城建工程的施工造价管理

城建工程施工造价管理,就是在施工过程中针对所有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进行监督与调节,从而将工程造价总额控制在合理的目标范围以内。城建工程造价管理内容包含人力、材料与机械设备使用等费用。根据施工合同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以合理管理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租赁等费用。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并优化城建工程施工工序,积极采用提高效率与降低造价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新工艺等,减少因返工而导致的人工与材料等浪费。

(2)城建工程施工的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要按照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进度与工期要求来实现工程施工预期目标。工程进度管理应当贯穿于全部施工环节中,尤其是施工进度的计划制定与实施环节中。其次,在城建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工期控制要求,并设立专门进度管理机构与人员,完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同时要明确工程进度管理各环节责任,编制科学的进度管理流程表,以充分确保工程进度管理工作开展。

(3)城建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在城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施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隐患进行识别和控制,以期降低不确定性因素或隐患引发事故的概率,从而有效降低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首先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计划的安全培训,让施工人员既增强安全意识,同时也学会自我防护和安全隐患识别及排除。其次,明确施工安全管理的目标,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应当坚持安全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同步,并将安全管理的理念不断融入到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以此为城建工程施工活动提供切实的保障。

(4)城建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

城建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工程今后的使用效果与使用寿命,并且关系着工程使用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因此,城建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成为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从工程的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与系统,明确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同时,应当完善施工材料的采购与内部质量检测工作,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偏差,确保工程质量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加强城建工程施工管理的对策

(一)落实质量责任制

落实质量责任制是切实提高城建工程质量的基础,无论城建工程是大是小,政府的相关部门都要能够安排特定人员,做好城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工作人员要能够针对各项施工环节,做好分工,要能够将各施工环节的质量责任具体落实到位,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及施工管理水平。

(二)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对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

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施工管理工作需要常抓不懈

一是严格现场安全管理。通过各项制度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秩序正常运行;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提高各级人员责任心;三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野蛮生产,违章作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控制和降低事故危害后果,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管理核心,为了避免或减少事故和灾害的损失,应该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才能确保事故和灾害发生的紧急关头反应迅速、措施正确。

(三)加强合同管理

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间是合同关系。在城建工程施工管理中,与业主相关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买卖合同等。此外,城建工程在施工过程时,业主为协调各方矛盾,经常需要和相关单位签订各类协议,这些应当也划分到合同管理范畴中。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城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寻找相关法律与合同来进行,如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招标法等。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违反合同法与招标法等问题,严重影响城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对此,业主在对城建工程施工的合同进行管理时应当做到:

第一、依法办事。要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合同管理法规,不仅业主自身要严格进行管理,监督施工的单位及监理机构也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并严格执行城建工程施工的强制标准。

第二、要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因此,应当设立合同管理相关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城建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合同类型种类很多,而每年新开工的工程数量比较多,导致合同管理工作的复杂繁重化,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设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以加强城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三,完善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由于施工合同涉及的面较宽、内容复杂,因此,为避免城建工程施工合同编制者出现某些重要条款的遗漏现象以及条款责任约定等内容不够公平等问题,建设部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应当设立完善的监理合同与设计勘察合同等文本示范。

三、关于城建工程施工管理的改革与应用解析

(1)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完成,需要提升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其工作实践能力,同时相关管理阶层的技术人员要及时掌握所用施工图纸的详细内容,明确基本的专业术语以及相关原则性法规,结和施工现场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施工计划布置,以实现施工过程的综合发展。

(2)需要与后期施工管理相互协调。城建施工工程的基本环节完成后,并不是整个施工工程的作业完毕。城建工程后期管理具有补充性与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施工作业总体的规划。

(3)施工管理要不断更新,积极汲取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与经验,并且要适合本国国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体,提高整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人才资源的储蓄,确保施工管理的优化,适应不断提升的市场需求,应对不断增长的市场竞争力。

(4)在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中,实现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结合,在后期的施工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阶层可以采用一系列经济措施促进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以促进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与积极创造性。从而实现施工工作的各环节和谐优化的目的。

结束语

总的来说,对城建工程施工问题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任务,城建工程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要对城建工程施工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有效的完成对城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而且,要高度重视城建工程施工问题,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解决城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严格对待、仔细分析以及小心谨慎,保障城建工程施工有新的发展,切实有效的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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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而且工程项目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然而,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对工程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综合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实现,一直都倍受关注。

《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项目管理进入了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阶段。目前,人们都已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但总体来说,合同管理水平不高仍是建筑市场上的普遍现象。因此,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进行物理-事理-人理分析,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更透彻地理解和把握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本质,对于提高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WSR系统方法论分析的适用性

物理-事理-人理(WSR)系统方法论是由顾基发和朱志昌博士提出的一种分析系统问题的方法论,是一个包含了许多方法的总体方法,是众多方法的统合统一,它主要从事实、事物之间的联系及人在事物运动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三个方面来分析问题,强调了系统实践活动是物质世界、系统组织和人的动态的统一[1]。

2.1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管理期长、对经济效益影响大、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综合性强等特点,因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应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整体性、开放性、动态性、层次性、自学习性等方面[2]。

2.1.1整体性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整体性主要体现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等三个方面[3]。第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包含合同策划、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合同履行、合同索赔等方面,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并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相关管理,如工程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等;第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的过程要体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包括社会的共同利益、业主的利益、承包商的利益等,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面利益得到保证的重要手段。

2.1.2开放性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不仅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局部行为之间的相互竞争所推动,同时也受到其外部环境强有力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呈现出更为完整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行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处在一个开放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中,并与这些周边的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交换、信息交换、能量交换。

2.1.3动态性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必然导致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也是不断变化的,即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动态性。第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如自然灾害、水文条件、施工环境、政策法规、技术能力与水平、人工费用、材料和机械价格、利率、汇率等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因素的变化会引起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发生转变,从而导致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发生变化,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工程变更工作和合同索赔工作。第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各参与方通过信息技术组建一个动态的战略联盟,及时应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不同阶段呈现出的动态实时变化,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采取动态的控制措施,实现各参与方之间的共同整体利益[4]。

2.1.4层次性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具有一个多层次的系统结构,系统结构中每一层次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助于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的过程来看,合同策划、施工招投标管理、合同履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控制、索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完成才能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完整实施;从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保证体系来看,人员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信息管理等方面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2.1.5自学习性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有着预定的目标,在系统中所展开的控制、反馈、调节都是为实现这一预定目标而做出的努力[5]。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处在一个动态的外部环境里面,系统目标会发生改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系统目标,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结构中各层次的工作会不断地调整,并且不断进行相互作用,使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具有自主学习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系统结构中如实施过程、保证体系、参与方等各个层次会主动做出反应,积极试图将所发生的变化转化为对实现系统目标有利的因素,不断完善自身工作,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自学习性正是该系统发展的动力,这种动力使得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更有自发性、无序性,更加活跃。

2.2应用WSR系统方法论分析的可行性

作为解决系统问题的方法论,WSR应面向复杂性的问题[6]。因此,要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这个复杂系统的实践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合理配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财力、物力以及协调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需要运用WSR方法论作为指导。根据WSR方法论的内容,首先,弄清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工作的规律,理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机理,即考虑其“物”的一面;其次,弄清楚如何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解决如何运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机理的问题,即考虑其“事”的一面;最后,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人的参与,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实践活动中要做好各有关方面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即考虑其“人”的一面。运用WSR方法论的工作过程指导展开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按照其具体的实施步骤,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到“知物理、晓事理、通人理”。

3.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WSR分析

3.1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WSR因素分析

“物理”、“事理”、“人理”是分析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问题的整体构成,三者缺一不可,且三者之间密切联系,相互影响,体现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本质。

3.1.1物理因素分析

在整个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合同策划工作,主要是明确承发包方式、合同类型、招投标方式、重要的合同条款和合同条件等方面的内容[7]。第二,进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也是施工合同形成的过程,旨在从建筑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建筑企业中择优,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出去。第三,要落实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风险跟踪管理、监督承包商履行合同、做好合同变更工作、解决合同争议以及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事务等。

3.1.2事理因素分析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构成了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合同确定了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到控制和保证的作用,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事理分析,是解决如何通过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成本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应该围绕着达成工程项目成本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进行展开,体现为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3.1.3人理因素分析

要想达到工程项目建设实践活动的目标,则在能够保证工程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得以实现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中,就必须要有人的参与。在理解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物理因素和事理因素的基础上,应着重考虑如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以更有成效地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人理分析,是通过研究和理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中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以促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

3.2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WSR运作模式

按照WSR系统方法论的工作过程,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特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运作模式可分为6个阶段进行。

3.2.1明确合同管理功能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预期目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尽量做到成本最低、进度最快、质量最高、风险最小。然而,合同管理是实现工程项目管理预期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其工作内容要体现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工作。

3.2.2调查分析

调查了解业主自身的情况、项目特征、项目范围以及外部环境条件等,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的条件和相关知识,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分析合同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以及各参与方需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3.2.3形成目标

经过调查分析之后,确立合同管理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应与工程项目管理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并分析实现这些目标的约束条件。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过程中,需确定各阶段工作目标的优先顺序和权重以及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也需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系统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3.2.4构造策略

确立了合同管理各阶段的工作目标之后,根据调查分析过程中了解的实际情况,将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的客观条件转化为现实条件。让合同管理各组织部门和系统各参与方参与制定、修改各阶段工作模型或方案,旨在选择合同管理各阶段合适的工作模型或方案。

3.2.5协调关系

协调关系主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是技术上的协调,即将工程项目的生产要素、合同管理知识跟合同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模型或方案进行协调;第二是协调合同管理各组织部门之间、系统各参与方之间以及组织部门与参与方之间的工作和利益。

3.2.6实施与完善

审批和实施合同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模型或方案,对实施取得的成果进行检验、总结,及时纠正工作模型或方案出现的偏差。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与系统各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综合以上步骤,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WSR运作模式见表1。

4.结语

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应充分认识到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WSR系统方法论作为面向复杂性问题的系统方法论,应用其分析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具有很好的适用性。通过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进行WSR因素分析与WSR运作模式分析,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有了更加全面地认识和深刻地理解,强调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要围绕着实现工程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目标进行展开,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注重全面协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中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这有利于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水平,也提供了另一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的分析方法和手段,丰富了WSR系统方法论的应用和内涵。(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国杰,吴连玉,安丽.基于WSR方法建构管理体系的尝试[J].现代管理科学,2009(03):24-25.

[2] 成思危.复杂科学与管理[J].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3):1-6.

[3] 佘立中,乐新军.大型集群工程造价的复杂性与管理机制研究[J].建筑经济,2010(04):107-109.

[4] 晏永刚,任宏,范刚.大型工程项目系统复杂性分析与复杂性管理[J].科技管理研究,2009(06):3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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