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2 15:13:3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篇(1)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突破口,也是高能耗企业降低能耗费用、开源节流的必要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传统模式下,无论节能项目是否成功,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耗能企业承担。节能项目本身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让众多高耗能企业裹足不前,也制约了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新型金融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文以秦岭水泥为例,在介绍该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解决节能项目资金需求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秦岭水泥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

陕西秦岭水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秦岭水泥)筹建于1956年,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迄今,公司已是国家多年的水泥重点骨干企业,也是全国重点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国家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秦岭水泥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增加投入、加强管理,以提高生产运行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其2007年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最为典型。

2007年,秦岭水泥的经营形势非常十分严峻。公司不仅连续两年巨额亏损,并被证交所列为有退市风险的“*ST”公司,而且面临着淘汰传统旧工艺、引进新工艺的市场趋势,需要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投资。水泥价格的波动、经营成本的压力也迫切要求企业节能降耗,尤其需要对公司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此种背景下,如果按照传统思路进行节能改造,不仅前期一次性投入大(300多万元资金),而且短期回报率低,企业资金存量难以满足。在强大的资金需要与现实的有限资金存量面前,公司管理层一度焦虑不安,不知如何融资以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无米之炊。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就像及时雨,让困顿中的秦岭水泥看到了希望,并解决了公司节能项目所需的资金问题。

在对6号窑的窑尾高温风机进行节能改造之前,秦岭水泥并没有接触过合同能源管理,更不清楚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正是在此项目的改造初期,由于设备投资价值不菲,企业资金有困难,公司在西门子的推介下,在陕西省发改委、铜川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缜密的技术论证和工艺测算以及可行性论证,最终与第三方西安某节能服务公司正式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根据合同,西安市的这家节能公司投资购置一台PH-6型1250千瓦的西门子-罗宾康完美无谐波高压变频器,然后租赁给秦岭水泥用于启动调节高温风机电机运行,秦岭水泥仅需投入30万元用于变频器室建造及高低压电缆铺设。通过对项目实施前后窑尾高温风机电机的电耗对比,以严谨的方法计算节能效率和节能收益。节约的电费一部分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剩下的是秦岭水泥的收益。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这台变频器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属秦岭水泥。2008年7月,在土建、电气、自动化等部门的紧密协作下,秦岭水泥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的变频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前后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项目完成投入运行后,秦岭水泥节每年节电l70多万度,节约电费折合人民币80多万元,节能效果相当显著。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原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在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所需全部资金的节能投融资方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节能服务公司与具有节能改造需求的能耗企业(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改造成本投入比例、利益风险比例等。根据合同规定,节能项目改造初期,节能服务公司为能耗企业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等服务;改造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服务;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推销的不是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有两种最基本的合同模式: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和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 Contract),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借贷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能耗企业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合同中承诺的数字,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能耗企业。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则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合同中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在这一模式下,能耗企业是节能改造金融贷款风险的承担者。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能源管理合同中商定,工程初期进行工程改造的款项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融资或者与能耗企业分担融资,项目运行后所得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节能收益足以偿还其进行节能改造的贷款以及保证其合理利润率。在这一模式下,借贷风险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耗企业不承担风险,或仅仅承担小部分的风险。

与节能量保证型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能耗企业“零投入”;二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其投资的收回或利润的赚取全部来自能源节约所带来的项目效益,能耗企业“零风险”;三是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能耗企业“高回报”。也因为如此,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能耗企业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为偏爱。秦岭水泥2007年的节能改造项目使用的就是此种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对高能耗企业而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十分明显。

1、资金投入少,风险低。按照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能耗企业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引入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专业化服务,而无需承担节能项目上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不仅资金投入量小,而且风险水平低。这可能也是2007年身处困境中的秦岭水泥敢于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对其6号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尾高温风机进行变频节能改造的主要原因。

2、节能有保证且效率高。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向能耗企业提供的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而且有国内外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能够保证项目的成功运行。单从节能效率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节能率一般为10%-40%,最高可达50%。以秦岭水泥为例,其2007年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率就远远超过当初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25%。

3、改善现金流,提升企业竞争力。能耗企业借助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减排,不仅可以节约节能改造初期所需的资金投入,而且可以将有限资金投入到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进而改善企业现金流动状况。同时,能耗企业还可以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环境品质、建立绿色企业形象,并从节能服务公司处获得专业的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三、思考与启示

综上,合同能源管理既能减轻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融资压力,又能克服传统模式下节能项目的大部分风险由能耗企业独自承担的问题,并能帮助能耗企业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但合同能源管理毕竟是一种新型机制,也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其成功运行需要政府、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扶持与保驾护航。对此,笔者建议:

(一)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是能耗企业,尤其是中小能耗企业在进行节能减排时需要首要面对的问题和难题。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其所在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奖励、税收减免,并鼓励银行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二)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个长效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但如果能耗企业停产、转产或破产,合同能源管理就面临失败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也会因此而承受巨大的损失,进而影响其他能耗企业乃至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予以预防。具体来说,能源管理合同签署前,能耗企业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增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信心。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能耗企业的帮助下,弄清节能改造项目的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的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技术与配套设备。此外,节能量的具体计算方法、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等因素对节能量的影响等细节,都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定义清楚,以防范于未然。

(三)营造有助于合同能源管理成功运行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合同能源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应加快培育发展节能技术服务市场,为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创新机制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可通过电视、报纸等舆论媒体以及节能减排的专项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尤其是高能耗企业及其职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培育和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的科技水平;建立环境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效果纳入能耗企业及其领导的业绩评估系统,并与企业领导、职工的薪酬挂钩;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能耗企业予以奖励,对未有效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向建军.合同能源管理助推企业节能增效[J].广西电业,2010(12).

2、温瑶,张有峰.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问题[J].经济导刊,2010(11).

3、高三良.节能市场合同能源管理之我见[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8).

篇(2)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通过企业将节能改造工作交付到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改造工作的模式。在煤矿中,企业也可将节能改造工作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要想了解这种做法的优点,首先需要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以及其基本模式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

(一)改造成本低

企业将节能改造工作交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并开始产生效益后,企业才会支付服务公司费用,企业通过节能改造节省下来的资金大都可以满足其支付给服务公司费用的需求,企业不需花费大量的费用即可获得节能改造成果。

(二)改造风险小

企业对于节能改造工作不熟悉,可将节能改造项目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来进行改造工作,企业只需对改造结果进行验收,在节能改造工作产生效益后才会给服务公司支付费用,企业的节能改造风险大大降低。

(三)改造效果好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拥有相关技术及改造经验优势,节能服务公司有能力全盘接受节能改造工作的风险,其优势也可保证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通常节能服务公司的工作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其节能效果一般要优于企业自身进行改造得到的结果。

二、基本模式类型

(一)共享节能效益型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在节能改造工作中投入资金的方式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投资,而改造企业不需投入额外的改造资金,在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后,根据合同内容,企业将节能改造工作产生的节能效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二)节能效益支付型

在节能改造工作前期,企业需预先投入一定的资金。在节能服务公司完成改造工作后,企业完成成果验收工作后再支付剩下的费用,而企业也可通过节能项目产生的能源节省来收回其资金投资。

(三)节能量目标型

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资金的投资,在工作完成后对其进行管理运行工作,当项目达到双方定下的节能目标时,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交付给企业,企业按照合同上定下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四)运行服务支付型

企业将节能改造项目交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在完成节能改造工作后,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成果进行管理,企业只需要支付其管理费用而不需支付改造费用。在合同规定时间到期后,企业才能收回节能改造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实例

(一)某煤矿企业计划进行节能改造,其节能改造项目的主要有输煤皮带改造、电厂变频改造、风机变频改造。其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最后成果基本数据统计如下图1:

由于节能改造工作进行顺利,其成果也好于预期,实际节能效果大于预期效果,其投资回收期也短于预期,总的来说,此次节能改造工作进行的令人满意。

(二)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

改造前后用电率对比分析,如图2:

可以看出风机变频节能改造结果令人满意,一次风机用电率下降3个百分点,二次风机用电率下降4个百分点,引风机用电率下降3个百分点,节能效果明显。根据最后统计结果,风机变频改造项目中,企业每年可节省约150万,其经济效益亦显著。

(三)合同能源管理实例总结

结论

1.合同能源管理成果

在输煤皮带改造中,通过节能设备的投入,能够在满足节能目标的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可以不影响整体运转状态的条件下实现节能的目的。

在电厂变频改造工作中,由于电站在往常运转过程中,其耗电量达到3000万千瓦时,通过技术创新及运用的过程,电厂变频一项就达到节电1180万千瓦时,节电率高达40%,可以看出节电效果显著。

风机变频改造中,由于风机用电率下降了大约3个百分点,更是为企业节省下了一大笔费用,其每年剩下的150万即可投入其他项目的投资中,为该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合同能源管理在其的作用

由于该煤矿企业在节能方面技术和经验都不成熟,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将节能改造项目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解决了该企业的燃眉之急,而该企业管理层也能将精力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中去,其节能改造成果也是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而节能服务公司在这次节能改造工作中,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是对其改造技术及经验的积累,为其往后的项目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加上这次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产生的效益,合同能源管理在这次项目中实现的不仅仅是双赢而是多赢局面了。

3.成果评估

对于这次项目成果,该企业需要进行进一步运行观察,验证器是否符合其往后的发展,在下次改造工作中,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选择及合同能源管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对设备技术的需求,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方案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这次项目成果的也需要进行总结,为以后的项目积累经验。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及时对技术进行更新,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节能标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才能立于竞争而不倒。

四、总结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有着高效、低风险的特点,在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中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投入及改造风险,在获得节能效果的同时还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也有着促进作用。而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高效节能改造方案,在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得到在节能环保方面巨大的社会效益。而合同能源管理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是不可缺少的,注重合同能源管理的运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便利,而作为急需节能改造的煤矿企业,更是要注重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运用。

参考文献:

[1]谢庆.合同能源管理在低碳建筑中的应用研究[D].重庆大学,2011.

[2]于峰,王强,毕卫平.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工业节能减排中的应用[A].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煤炭工业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论文集[C].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2012:6.

篇(3)

我国是源消费大国,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已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关键。每一个高耗能用电企业,能源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开源节流,已成为各企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的节能管理模式,正日渐成为供电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电企业进行节能合作与沟通的纽带。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见图1)。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SCO)”。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效审计、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在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在国外,公用事业电力公司以开办能源服务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等多种模式进行节电,不仅能够弥补因节电而引起的销售收入减少,还可以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在电力供应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1、供电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1 必要性分析

(1)从社会价值看,供电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深入、专业的节能服务,从而提高终端电能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将形成每年至少2500万tce的节能能力和1600万tCO2的减排能力。

(2)从企业价值看,供电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目前供电企业缺乏需求侧管理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补偿供电企业节能服务的成本,降低售电量减少产生的经济损失,并创造一定的利润,甚至可能成为供电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1.2 可行性分析

相比一般的ESCo/EMCo,供电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1)营销网络优势。供电企业营销网络遍布各行政区域,拥有一大批营销网点和营销队伍,并且与客户关系紧密,有利于减少节能技术的推广成本。

(2)在能源供给中的地位优势。供电企业处于发、输、配、售的中间环节,在整个电力供应价值链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通过提供多种多样的节能服务,能够有效引导终端客户提高能效。

(3)技术人员优势。供电企业拥有与配、用电设备研究、制造、设计相关的一大批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变压器经济运行、无功自动补偿、电力系统经济运行、负荷管理等领域拥有扎实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

(4)资金优势。供电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融资能力强。此外,供电企业主要以电费方式获得现金流,也使得供电企业能够较好地了解客户的信用和经营状况,有助于规避节能推广中的效益回收风险。

2、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企业内部对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电服务达成共识,优化组织机构、建章立制,奠定基础,促成节能服务公司为用电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目前,已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工作流程示意图见图2),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节电宣传;

(2)市场分析,筛选技术可行、有经济效益的目标项目;

(3)选择有资质的独立节能服务公司,促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4)协调项目的运作过程;

(5)建立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第二阶段(提升阶段):随着配套政策和节能服务市场进一步完善、江门局节能服务资金、人力、技术资源得到发展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考虑采用总承包再分包的项目实施模式,或参股、并购节能公司开展节能服务工作。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各种相关配套政策趋于完善,江门局在经营能力、服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全面提升的基础上,结合营销战略,逐步扩大供电企业能源服务的业务范围,成立涵盖能源销售中介业务、能源风险管理、能源信息管理、能源设备维修运行等业务的综合性能源服务公司。

3、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分析

3.1 案例背景

恩平市新锦成陶瓷有限公司位于沙湖镇蒲桥工业园区内,主要是生产、销售陶瓷产品,该厂现由两条线专线供电,两个中心电房,两个窑炉电房、一个煤气炉电房,合计容量为17,245kVA(其中8,230kVA为八月份增容)。八月用电量达300多万度,预计九月起月用电量将达600多万度,是恩平目前用电量最大的企业,公司有意向厂区的厨房进行节能项目改造。

该公司目前使用2台柴油汤炉及2台柴油炒炉,建议投资20kW电磁大型汤炉2台及6kW电磁小型汤炉1台取代现有的汤炉;20kW单头电磁大炒炉2台及15kW单头电磁炒炉连后水1台取代现有的炒炉。

3.2 使用电磁炉具替换柴油炉具的节能经济分析

每个企业都希望使用安全、清洁的能源,更希望使用低成本的能源,愿意借助专业的能源审计改进方案,结合有效的能源管理手段节省、精简能源使用开支,提高企业效益。以下从经济成本的角度分析使用电磁汤炉及电磁炒炉带来的经济价值。

通过对电磁汤炉及柴油汤炉有效热量消耗的能源计算,全年柴油使用量和全年燃料费为:人民币96,000元左右;燃料每单位价:5,950元/吨。96,000/5,950*1,000=16,134kg;电磁汤炉全年所需要的能源费用为:59,295/0.85*0.72=50,226元

通过计算显示:电磁汤炉所需要的能源费用为50,226元。根据客户提供的数据,以现时汤炉每年使用350天;供应1,500人,全年柴油能源费用为96,000元左右。每年节省能源费用为96,000-50,226=45,774元。

通过对电磁炒炉及柴油炒炉有效热量消耗的能源计算,全年柴油使用量和全年燃料费为:人民币108,000元左右;燃料每单位价:5,950元/吨。108,000/5950*1000=18,151kg;电磁炒炉全年所需要的能源费用为:32,343/0.8*0.72=29,109元。

通过计算显示,电磁炒炉所需要的能源费用为29,109元。根据客户提供的数据,以现时炒炉每年使用350天;供应1,500人,全年柴油能源费用为108,000元左右。每年节省能源费用为108,000×29,109=78,891元。

3.3 使用电磁炉具替换柴油炉具投资回报周期分析

建议投资20kW电磁大型汤炉2台及6kW电磁小型汤炉1台取代现有的汤炉;20kW单头电磁大炒炉2台及15kW单头电磁炒炉连后水1台取代现有的炒炉,总数6台电磁炉具总价为人民币150,000元至200,000元。

综合投资费用和节省能源费用比较得出该项目投资回报周期为:

150,000元/(45,774+78,891)元=1.2年≈14个月;至200,000元/(45,774+78,891)元=1.6年≈19个月。

3.4 节能成效评估总结

根据新锦成陶瓷公司提供的資料,2台20kW电磁炒炉每天的使用时间为约为5个小时,2个20kW的汤炉每天约煲350升的汤,使用时间大约5小时,大部分时间使用1台。通过对现场仪表測量数据的计算,从而得岀更接近实际情况的能源节省量及投资回报周期。

根据对於节能成效的量测与验证计算,通过对节能措施实施前後的能耗比较,预计投资回报周期为1.9年,与当初能源审核节能建议书所计算的数据相当接近。预计每年可节省约10万元能源费用,节能效果显著,可见这是一个值得投资的工程项目。

4、供电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存在的问题

(1)一些用电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度低、推广积极性不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自身力量薄弱,难以发展壮大。

(3)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正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较为麻烦。

(4)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如节能量的核定、合同的履行、现行税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

(5)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涉及客户自身利益,急需政府方面引导和宣传,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节能减排要求,加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系列配套政策,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市场培育步伐。

5、结语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已尝试10年,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节能事业的巨大推动力,节能改造技术将有很大的市场推广空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对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节能政策的贯彻,新能源、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电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篇(4)

由于技术创新对基础理论研究的分工与依赖,很多企业在节能技术的研发上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对多数企业而言,能源及其管理并非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得不偿失。引入外部技术力量,通过合同约定开展节能减排成为发达国家降低能耗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市场化途径。

一、合同能源管理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和利润是从客户的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支付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受到广大高能耗客户的欢迎。基于双方的非零和博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得以迅速发展。欧美经验表明,能源服务业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具有显著作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市场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繁荣发展,在带动和促进了美国、加拿大、欧洲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加速和普遍实施的同时促进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节能服务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高增长和高利润行业。

二、北京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紧迫性

(一)能源资源和环境制约北京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超大型都市,能源资源的瓶颈制约和环境压力比其他城市更加尖锐和突出。北京能源对外依存度高。作为超大型消费都市,北京不仅能源消耗量巨大,同时也是能源极度依赖外部供应的城市。多年来,巨大的原油贸易进口量是北京区别于其他中国城市贸易的显著特点,占地区进口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四成以上。剧烈波动的国际原油价格威胁着北京的能源安全、制约着北京的经济发展。北京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尤其是严重的雾霾不仅成为北京社会各界的重要关注点,而且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最近耶鲁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引用了NASA卫星获得的数据,指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北京的PM2.5平均值是每立方米400微克,而同期,伦敦只有20微克。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北京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更重要的是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甚至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重要因素。

(二)降低能耗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和供求矛盾日趋尖锐的条件下,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价格不断攀升。第一次石油危机导致石油价格上涨和能耗高的汽车的滞销,使轻便省油的日本汽车备受青睐,由此开启日系车大举进军欧美市场的新时代。特别是在国际航运、发电、冶炼等行业,能源成本占整个生产成本的50%以上。不言而喻,降低能耗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国家,节能市场潜力巨大。尽管北京万元GPD能耗已经降到0.459吨标准煤,但北京节能减排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虽然北京经济结构轻型化使北京万元GPD能耗得以大幅降低,但北京是我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能源的大量消耗为北京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作为中国科技资源密集度最高的城市,北京对对降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能耗水平责无旁贷。北京必须通过节能技术的输出,帮助其他省市自治区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年青海、宁夏的万元GPD能耗是北京的4倍以上,贵州、甘肃、新疆、山西、内蒙古则是北京的3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低、符合减排条件的项目多、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利润空间较大。北京在通过能源合同管理帮助其他地区降低能耗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三)应对新的低碳贸易挑战

在全球温室效应不断加强的条件下,节能减排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能耗水平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在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高能耗导致中国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屡屡受阻。

在国际社会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企业通过率先采取环境规制所要求的环境友好技术可以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目前,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尚未意识到悄悄来临的包括碳关税、碳足迹等国际碳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威胁,大多企业还未开展相应的应对措施。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非常严峻。中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是中小企业,靠自身实力无法在短期内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也无法提高能效并减低温室气体排放。

三、推进北京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北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更大有用武之地。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和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发展和推动能源合同管理业务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北京市相关产业和重要企业的能耗水平,还可以通过对外服务,降低整个中国的能耗水平。北京企业通过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可以把北京相对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运用到生产实际,帮助降低其他地区的能耗水平。同时,北京的节能服务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市场。

(一)通过技术攻关降低重点企业的能耗水平

在全球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为了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业务,北京市曾经与在京的10大能耗大户签订了节能协议。毫无疑问,这些举措对推动北京的节能减排事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可以肯定,这些在京的大企业仍然存在巨大的节能减排潜力和空间。北京可以通过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方式,对在京能耗大户的节能措施开展攻坚战。由于北京高校云集,高端技术人员荟萃,应该可以比较顺利地获得降低能耗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不仅是降低这些能耗大户能源消耗的保障,更可以为北京市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一定数量的能源管理公司,向其地区输出能源管理技术

北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大都市。相对于全国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北京在成本方面毫无优势可言。北京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竞争性优势,获得高端利益。通过输出包括节能减排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寻找经济转型的发展方向并发挥自己的优势。

北京和中国相对落后地区的能源合作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很多城市的万元GDP能耗高出北京3~4倍。这些地区的高能耗企业,是北京开展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重点和主攻方向。通过节能技术研发的强弱联合,使北京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优势互补,达到相得益彰的目的。通过向能耗较高的省区提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的能源技术服务,提升落后地区产品和产业竞争力。

(三)支持能源管理企业做强做大

以服务为主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融资、专业管理、节能方案、综合审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全面的节能效果保障服务,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高端服务,具有高利润回报的特点,是北京服务业的新增长点。

通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把北京节能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北京与外地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能效合作项目。正如前文所述,北京同青海、宁夏、山西、内蒙古、甘肃、新疆和他能耗水平较高的省区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但是,发挥北京的技术创新优势、促进中国整体能耗水平的降低不能依靠个别专业人员和少数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必须发展数量相对较多的专业化能源合同管理的公司。北京市应该通过提供融资、维持政府间接洽及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政策优惠等措施促进北京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发展。

(四)对外投资新能源项目,优化北京能源结构

目前,我国大型对外投资项目过于单一,大多数投资集中于传统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现在应该对此走出去战略进行调整。北京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参与国内外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新能源项目开发,提高能源供给的多样性和来源地的多元化,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优化能源结构。例如,投资于美国的清洁煤炭项目、页岩气项目;投资欧洲风电、核电项目;投资非洲的太阳能项目等。从投资合作项目中,建立新能源的供应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北京企业可以接触和学习国际前沿的清洁能源技术、先进的能源管理经验,这对于推动北京企业在国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高效地利用中西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清洁地利用中国丰富的煤炭资源的具有重要意义。

(五)鼓励北京高科技企业投身合同能源管理

随着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许多跨国企业都开始承担与其地位相当的社会责任,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以谷歌为列,据统计,到目前为止Google已经在能源行业(包括再生、清洁能源)投入了近10亿美元。

在国内,人们往往忽视了大型信息技术企业实际上是用能大户这一事实,其庞大的数据中心运行耗费巨大的电能。北京是中国信息技术企业高度汇集之地,中关村更被称为“中国的硅谷”。这些高技术企业应该承当自己的社会责任,发挥其信息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投身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绿色能源。例如,可以将其高耗能的数据中心建在中国西部,利用当地风能,不仅自身应该在节能减排、绿色运行、能效提升和资源优化上身体力行,还应该尽力为政府、企业和家庭提供节能解决方案。此外,北京云集了中国众多大型央企和国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条件得天独厚,有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较大力度的绿色能源投资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这对于北京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排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共同应对区域环境治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合作、推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有用武之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之前将大城市的PM2.5浓度降低15%以下。北京市的目标是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大气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是一个局部地区可以独立完成的任务,必须从区域治理上想办法。以雾霾高发的京津冀为例,北京的大气污染不完全是本地燃煤、工业、机动车污染产生,区域污染物输送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周边的高能耗产业,尤其是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领域的大规模发展,导致了空前严重的环境危机。以往,中国政府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区域环境合作往往面临地方利益的巨大障碍,效果不佳或不可持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最大优势在于各利益主体建立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拥有先进节能技术实力的企业和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运用节能降耗技术,从源头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企业、地方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多赢局面。

参考文献:

[1]袁海臻,高小钧,杨春权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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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7-0060-04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先行垫资开展节能技改,并从企业节能的成本中获取利润。它是一种节能减排的市场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我国也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的英文缩写),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单位节能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一、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特点

EMC对能源系统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服务,克服了我国目前在节能工作上面临的诸如企业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投资资金不足,节能项目“头痛医头”,系统效率不高。以及节能投资服务跟不上等一系列障碍,以促进全社会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项目能普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项目零风险、客户零投入和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等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可通过供需双方得以具体体现。

(一)耗能企业方面的主要体现

1 企业零投资、零风险;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

2 企业可用节约的耗能费用来偿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或节能项目使用费),并获得自身经济效益。

3 可在不投资甚至不需要维护管理的情况下,确保企业实现节能效益和效果。

综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于接受服务企业来说,可谓天上掉“馅饼”。

(二)节能服务企业方面的体现

1 节能服务企业的投资收回。合同能源管理,即由专业节能企业掏腰包,为企业节能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包括节能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并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回报的机制。因此,节能服务企业应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

2 节能服务企业的项目资金。实施EMC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是通过世行节能环保贷款及其它融资来源进行项目的全部投人,并承担较大的风险。

3 EMC模式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来实施节能项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先投资后回收”的做法,其节能项目投资需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所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5 实施EMC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较新的概念及经营理念,在国内还不是广为人知。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企业面临着一些不可愈越的难题,其主要集中在诚信、人才和融资等方面。

(一)企业的诚信度低下

节能服务企业的客户一般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诚信度难以保障。我国企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加上节能合同一般至少签约1-3年,有的甚至5~8年,无形中加大了节能服务企业的风险。

(二)专业技术人员难寻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技术和控制资金风险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然而,由于节能服务企业刚刚起步,要找到既懂全面技术,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困难。目前,国内也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为此,人才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三)资金短缺,融资艰难

节能服务企业目前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难题,

资金短缺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多数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的节能服务企业经济实力较小,而国家投融资政策对项目融资有很多限制,金融行业目前也仅是在探索,特别是实力较强的四大国有银行不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另外,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的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所有投入,也就是说其投入要在项目投运后产生效益的若干年内分次回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加剧问题。

融资难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企业缺乏资金和经验是普遍现象,单个项目多数投资额在50-150万元之间,对于节能服务企业,特别是潜在的能源服务公司,要想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是难上加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识、商业信誉未建立、无良好业绩作支撑,因此,较难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商业贷款。

(四)制度滞后处理两难

目前,采用的“先投资后回收”模式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节能市场混乱,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的界定存在问题等,企业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多为变通处理。如:将一台节能设备放在接受服务的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而耗能企业支付的节能使用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对节能设备计提折旧。再如:节能服务公司的优势在于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所以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而在我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设备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即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目前,我国服务费的适用税率为6%,而增值税税率高达17%。);同时,因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投入,而我国的税收制度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

此外,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还会经常遇到诸如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不完善;针对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三、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破解上述难题,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服务企业

在我国能够生存、发展、壮大,政府须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一)改革、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那样,制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扶持节能产业,或单独制定节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先试点示范,再逐渐推广;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财税制度,以支持节能产业发展壮大。

其次,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节能行业认证制度。设立节能服务认定机构,对企业是否能成为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认证(认证的重要标准为: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以节能效益分享来支付公司的服务费用),以防止某些企业(如出售节能设备的公司)混水摸鱼,借口节能服务偷税漏税:也可以防止税务部门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的盛行。

最后,在严格界定节能服务企业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修订会计相关法规,对节能服务企业取得(或分享)的节能效益――服务费收入,变“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确认,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节能服务企业收入实现的全过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双方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以便促进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首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发展平台,营造诚信的环境,并有针对性地帮助节能服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其次,针对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大的节能项目。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的作法,即对正在参与的现有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服务企业与跨国银行的合作,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同时,建议各级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信用再担保,以确保节能服务企业的顺利融资。

最后,建议政府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建立节能减排基金,支持耗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如贴息、担保等:也可考虑安排专项贷款或国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建立节能服务平台

建议政府用补贴资金建立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为企业提供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即建立一支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首先,建议尽快建立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的部门或机构。目前,国内企业节能的积极性很高,节能的需求旺盛,但面对还不规范的节能市场,特别是面对纷杂混乱的节能信息,企业无从下手。这就需要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不仅要提供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信息,更重要的是组织一批节能专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节能诊断。同时,政府还要给予用能单位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通过其深入耗能企业单位,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单位,对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节能问题,经过可行性研究,加以归类汇总形成可靠的节能信息,最终提供给节能服务企业。

其次,建议确立和扶持一些能“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企业,适时满足节能产业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需要。目前,我国从事节能事业的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技术缺乏已成困扰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政府应从各方面给节能服务公司以政策上和财政上的帮助。

在资金方面,各级政府应发挥政府信用引导市场资源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促进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特别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信用再担保或短缺补贴;出台优惠、倾斜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使其克服初创时期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的困难。

在技术方面,政府应积极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节能技术专业队伍。一是通过大力开展专业培训来造就人才;二是建立节能检测机构为政府对能源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三是可以吸引外资公司进入,带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

最后,建议政府培育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涉及耗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单位)、节能设备供应商和实施节能服务措施单位等多家企业。其中以提供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单位尤其重要。究其原因有三:一是节能设备供应商仅专于某个或某些节能技术,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节能潜力分析:二是在为企业采购节能设备时理所当然的选用自己生产的产品,而非面向全社会优选,这样其产品在耗能企业是否适用,节能的效率是否最优就大打折扣:三是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许多技术和设备配合使用,而再大的设备供应商也不可能生产出某企业所需的全部节能设备:由不同的设备供应商分头给一个用(耗)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就会存在综合性差的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在严格而准确地界定节能服务公司的基础上,集中各类节能技术专门人才,成立以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各方面给其以政策上和税收上的优惠,使其快速、稳步地发展壮大,成为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更好地服务于节能减排事业,

(四)给予节能政策优惠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方式来支持节能产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不仅对参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中介单位和服务中心等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鼓励:还要对使用省级以上权威单位认可的“节能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进而实现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共赢。

(五)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首先,建议政府积极鼓励有资金、技术实力的国内企业组建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促使我国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其次,要大胆地引进国外的一些大的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这样,既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融资风险管理模式,借鉴国外银行对节能服务企业节能项目的评估经验和方法,同时又可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银行系统的节能融资风险控制、管理工具等,进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快速、稳步发展。

最后。针对当前中小企业承担我国节能服务主要任务的现实,建议政府应对其进行及时正确地引导,使其能将有限的资金或技术真正用于节能事业上:同时,还应制定节能服务考核标准(如:核定每年应完成的节能减排量指标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做到优胜劣汰,进而使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六)制定标准,完善监督

结合现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出台鼓励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管理办法”,尽快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更多指导性、强制性的各行业的具体能耗标准,建立并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节能服务企业实施、能耗监控、多方监督”的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应把“节能降耗”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发展,提高此类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

引进市场机制是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在实施“十一五”规划中,一系列鼓励节能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并实施,已说明我国在节能降耗上拥有巨大潜力,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只要政府有所作为,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节能新机制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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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耗,是指建筑物内各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照明、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热水供应、炊事、电梯、通风等能耗。从能源消耗领域看,主要包括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中各种用能设备的运行能耗。在发达国家,建筑能耗一般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40%。在全国能源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建筑领域的节能减碳日益重要。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为建筑领域尤其是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2、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2.1 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为EMC)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基于市场的、新型的节能项目投资方式,是节能技改、扩建等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它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新型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即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为EMCo)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企业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截至目前,通过审批并取得资质的节能服务企业已达3000家。通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可以克服目前众多业主在实施节能项目是所遇到的障碍,诸如技术和方案选择、项目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

2.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务运作模式有很多种,通常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全国政策重点支持的运作模式。不同的合作类型,在业务环节上具有以下区别:

类型

内容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量保证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

资金来源 ESCo提供项目的全部资金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ESCo为客户管理或投资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服务内容 ES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ES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特别承诺节能量(率) 合同约定能源服务标准及确认方法,不达标时,ESCo按合同给予补偿

运营管理 一般由用户运营管理 一般由用户运营管理 一般由ESCo运营管理

节能量检测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一般不对项目本身进行节能量检测

利润来源 合同期内ESCo与客户按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客户现金流始终是正确的。 客户向ESCo支付服务: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ESCo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ES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3、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经济分析

3.1 技术经济优势

用能单位和EMCo按照EMC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可带来的技术经济优势十分明显,归纳起来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投资回收期短。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EMC项目的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平均只有3~6年。

(3)节能更专业、节能更有保证。由于EMCo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

(4)对EMCo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5)可获财政补贴力度大。按照中央财政每吨煤补贴240元,地方财政补贴60元的标准。补贴力度相当于标准煤煤价的30%,补贴力度大。

(6)可获财政补贴范围广。按照要求,工业节能在500~10000t/a即可以获得补贴,而其他节能形势下线可以放宽到100t/a,补贴范围非常广。

可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现了参与各方的多赢格局,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投资新机制、新模式。

3.2 合同能源管理经济回收期分析

按改造前年采暖能耗为30kgce/m2计算,改造成本:围护结构改造成本约为200元/m2(门窗50元/m2,外墙100元/m2,屋顶50元/m2);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成本约为50元/m2(温控计量20元/m2,二次网及可能的热源30元/m2)。节能改造效果:仅改造围护结构可降低30%采暖负荷,节约采暖能耗9 kgce/m2;仅供热系统,可直接降低30%采暖负荷,节约采暖能耗9 kgce/m2(含通过温控装置减少房间温度过热形成的节能量);如果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都改造,可降低约50%采暖能耗,节约采暖能耗约15 kgce/m2。

节能改造形成1吨标准煤节能能力的成本:围护结构、供热结构和围护结构+供热系统分别为28000元、5500元和17000元。直接节能效益:围护结构、供热结构和围护结构+供热系统改造带来的直接节能效益分别为7.2元/ m2、7.2元/ m2和12元/ m2。按照煤炭价格800元/tce计算节能效益和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围护结构、供热结构和围护结构+供热系统改造分别为35年、7年和21.3年。

3.3 合同能源改造工程——威海汇泉服装公司节能改造

威海汇泉服装公司用“LED绿色照明”取代传统的高能耗日光灯照明,通过提高照明效率来减少用电量。项目初期的改造费用由专业节能公司承担,通过项目实施后节约的电费折算来逐步收回投资。威海汇泉服装有限公司不仅零投入进行照明装置升级,而且还从节能费用中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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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篇(8)

本刊记者请北京市政府参事、原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柴晓钟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会出台这个《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柴晓钟认为,合同能源管理近几年来在北京也得到较快发展。节能服务企业的数量初具规模,据初步统计已有近200家;节能服务企业的实力也逐步增强,相当部分的企业已具备了良好的技术力量和资信等级,多数企业可以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直至运行管理等“一条龙”的服务;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领域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00多个,投资10亿多元,年节能350万吨标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50万吨以上。

柴晓钟强调,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柴晓钟认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台一些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是完全有必要的。

明确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大方向

《意见》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柴晓钟认为,这个指导思想强调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引导的作用;强调了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从而达到“两个促进”的目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能源利用效率提高。

《意见》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这两条原则把市场的作用与政府的作用,企业的积极性和政府的意图,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很好地结合了起来。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柴晓钟说。

《意见》提出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柴晓钟认为,这个目标从时间安排上基本是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内,是实事求是的,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是完全可以达到的。

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里提出的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柴晓钟认为,这条政策只是指出了一个方向,第一明确了资金来源;第二明确了支持方式:资金补助或奖励,资金补助应该是对项目投资而言,奖励应该是对节能服务企业而言;第三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拿出专门的资金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估计这条政策还要制定具体的细则去落实。这方面北京市走在了前面。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与北京市财政局已经联合出台了有关政策,根据不同情况,最多可以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者节能服务企业200万元的奖励。

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意见》提出,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

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人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四条政策含金量很高,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都涉及到了,而且允许用能企业用于节能改造的支出进入成本。这些政策会有效地调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这些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都会陆续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柴晓钟说。

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该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柴晓钟指出,以上规定,从会计制度上解决了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问题,特别是解决了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费用的来源问题,即:由财政按能源消耗费用进行列支。

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意见》提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柴晓钟认为,合同能源管理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节能改造资金先由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然后节能服务企业再以分享节能效益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因此,项目的融资就成为了限制合同能源管理推行的一个重要问题。政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要求,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途径,对解决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会有帮助,但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意见》提出了如下措施:

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意见》提出,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柴晓钟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开展得好坏关键在节能服务企业的能力和好坏。也就是说,节能服务企业决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因此,政策特别对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要求,鼓励他们从各个方面人手做大做强。

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意见》提出,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柴晓钟指出,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过程中,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可以组织培训,协调甲乙双方的关系,客观公正地核定节能量,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规范等等。这方面,北京市做得比较好,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篇(9)

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举措的逐步实施及新型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有粗放式、高耗能的生产和生活模式将逐步被集约式、节能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所替代。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成为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EPC)机制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第一个应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个概念的是蒸汽机的发明者詹姆斯·瓦特,当时他为了推销他的蒸汽机,给客户以下承诺:“我们免费提供你蒸汽机并安装和调试,同时给你提供5年的服务。我们向你保证,蒸汽机可以替代马匹作同样的工作,机器中燃煤的费用,比你用马匹和及其饲料更加节省。我们唯一想得到的报酬就是:节省下来的金额的三分之一。”很快他的机器得到了推广。同时,“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概念也产生了,它是技术革新的产物。

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中文名为节能服务公司,又称能源管理公司,在中国又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在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当时由于第二次能源危机的发生,有些能源供应公用事业公司为降低兴建电厂的压力,提出需量管理概念,并配合种种诱因,希望用户能采用较高效率的设备。同时能源服务公司也利用这些诱因推展业务,本身投资或成立能源服务公司来服务他们自己的用户,并在业务中逐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西方国家,特别在工业领域及其能源供给领域应用非常广泛,有非常多的专业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最主要的是附属于能源供给公司(例如供电公司,供热公司等)的节能服务公司,其次是专业能源承包公司(这些公司往往在一些方面的技术很强,主要在工业供热,供冷,高压蒸汽等方面提供服务)。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合同能源管理起步效果明显

1998年,国家经贸委和世界银行及全球环境基金开始在中国合作开展节能促进项目,选择了北京、辽宁、山东等三个省市进行节能服务试点,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探索在中国将节能减排引入市场化的长效机制。自此,拉开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的序幕。该项目的目标是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以达到以下目的:第一,克服市场障碍,促使各类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提高中国的能源效率,减少C02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全球及地区的环境;第二,推广节能新机制,组建各种类型的新的节能服务公司,形成中国的节能产业;第三,吸引各类投资者,向节能项目进行商业性投资,促使节能产业的迅速发展。该项目的内容:一期支持成立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国家级的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二期在一期示范成功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的、各种类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并为他们的组建、运营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使中国节能产业的形成。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3家示范ESCO资产从组建时的7,440万元增至7.3亿元,增长了近10倍;节能投资逐年稳步增长,3家ESCO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亿元,获得净收益4.8亿元,而客户的净收益则为ESCO的8~10倍。

(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猛

为延续项目I期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应用,建立可持续发展、适应市场要求的ESCO项目运作体系,给予新ESCO公司技术援助并增强其市场融资能力,WB/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Ⅱ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至2009年底结束。项目Ⅱ期的起动,标志着中国ESCO产业进入了发展阶段。项目Ⅱ期的主要内容:开展ESCO服务;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中国ESCO进行节能技术援助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培训和节能信息传播;实施ESCO融资担保计划:增加ESCO从国内银行获得商业贷款机会,使ESCO的能效项目投资最大化。

在此背景下,节能服务产业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统计,自2003年以来,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03年的17.6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587.6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79.33%。其中工业、建筑和交通对节能服务的需求分别约为63%、33%和4%,而工业领域的节能需求主要集中在冶金、建材、火电和石化等领域,其中电机系统是最主要的节能环节。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额从2003年的8.51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16.70亿元和2008年的195.32亿元及2009年的195.32亿元。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07年底的229家增长到2009年底的502家。2008-2009年,节能服务产业为国家节约实现年节能1235.12万吨标准煤和1757.9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96.85万吨和1,133.85万吨。

(三)合同能源管理前景大好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由原来的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缓慢推动推广阶段发展到现在的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快速发展阶段。合同能源管理涉及的行业已经由传统的工业和建筑领域向港口运营、多媒体教育等新兴市场延伸。如2010年签订合同的天津空港经济区的江森自控节能服务公司,属于多媒体行业的博大伟业的电脑系统节能项目,宁波阳光集团的阳光海湾低碳旅游项目等。

“十一五”早期,我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还只有76家,到“十一五”末,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达到了782家。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困境与对策

从EMC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可以部分看出我国节能减排力度欠缺的原因。该模式上世纪末引入国内,至今在我国并未实现大规模的应用,归结起来,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制约:

(一)融资困难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但是,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一次性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不能形成有效的可抵押资产;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为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自身财务数据尚有欠缺,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

为了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难问题,首先,银行业应从业务创新的角度,加大力度参与合同管理融资业务,如2011年底,宝钢集团旗下两大新兴业务板块宝钢能源、宝钢建筑与浦发银行合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业务模式进行融资,浦发银行基于宝钢节能减排提供一系列金融产品,包括与宝钢合作了EPC买断保理业务,即针对宝钢未来收益权提供保理业务,买断企业的应收账款。银行可根据节能单位的具体情况,将重大耗能企业的应收账款,即远期收益变现融资就是一种创新举措。此外,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之间资金合作也能够在企业间形成互补优势。一些传统的融资方式,像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客户融资、融资租赁也可以组合使用,从而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税负过重

合同能源管理免税政策衔接不当,是“营改增”带来的首要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收入应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改征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节能服务公司仍可就该服务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即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的客户会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类前后政策的衔接不当导致企业难以取舍,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税赋给合同能源管理带来的障碍,2010年4月2日国发办[2010]25号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专门对税收出台了优惠政策,但鉴于保护环境,节能减排项目应该有更多大力度的税收优惠。

(三)信用缺失

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耗能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节能服务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是项目已经实施了,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同时,节能服务公司面对的往往是一些需要通过节能改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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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23-05

合同能源管理(国外简称EPC,国内则简称EMC)是一种以节能改造为目的,以市场推广为手段的新型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达成节能减排合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用能单位提供其所需要的节能服务,而用能单位不需承担节能改造和服务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過降低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使得用能单位在享受节能改造成果带来的效益时,用节省下来的能耗资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改造费用及合理利润。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风险降到最低,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推广。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其发展态势迅猛,但是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法律法规侧重于政策支持,且对其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法律关系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与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节能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居民、商业、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需要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专业性强且周期长。签订合同后,用能单位将需要改造的项目移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能够专注于生产和服务。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项目的改造设计、安装和实施以及正式的运营和维护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由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解决,而相关知识的复杂性、科学性不是非专业人士所能理解的,这也是用能单位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全面服务和管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很长,一般为三到五年,有些甚至长达二十几年,这加大了潜在的风险性,也凸显了双方友好合作对推进节能项目进程的重要性,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必将依赖双方完善的合同条款和应对节能改造過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以及一些不确定风险的具体措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尤其重要。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具有双务且有偿的特征。所谓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所谓有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偿付相应代价。合同能源管理中,虽然在项目改造直至完成期间的各项工作和费用支出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但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直至其收回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中占有和权属不同时转移,这是能源管理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在进行建设和投入使用阶段,节能服务公司只是移交了设施的使用权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需要用节省的能源利润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待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利润得到满足后,合同履行完毕,节能设施的所有权才能归用能单位所有,权属转移才能完成。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分期付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名合同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独特之处在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双方无约定时,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对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之前对自己投入的全部节能设备设施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施只是其履行节能服务义务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的标的,只有在对方履约、服务方取得全部收益的情况下才会将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接受服务的一方。此外,用能单位依合同所支付的价款也并非是设施购买款,而是作为接受节能服务的对价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它涉及设备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商业运作模式上看,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较为接近,都是由合同的相对方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由出租人或节能服务提供方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是,这两类合同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就连标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一直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管理。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虽为出租人所有,但在合同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虽然在使用节能设施但通常不占有这些设施,因此,不会对设施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对设备承担维修义务。再次,在融资租赁中,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张。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的选择,则因用能单位的托付而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要求自行决定。最后,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只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此时便可取得报酬,至于租赁物的质量、品质瑕疵在所不问。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对节能设备、技术的选择权,因此,需要对设备、技术的节能质量负责,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将无法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个方面。能源管理合同与技术合同之间有很多类似之处,它兼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它区别于普通的技术合同之处在于:合同的客体仅指向节能服务的提供;合同结构上更加复杂,对技术服务之外的能源审计、节能测量、工程施工等工作也要负责;提供节能服务能否取得合同价款与节能效果相挂钩。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虽然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又有本质区别,无法归为其中之一,应当归为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包括单一型、混合型、复合型三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混合型无名合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将来会有大量的、复杂的能源管理合同出现,仅定位为无名合同难以满足这一新兴制度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定性与规范,从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盈利的目的。

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此外,有些特殊的节能项目除需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外,还需其他机构进行辅助工作,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相应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详言之,节能服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并通過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实现盈利和滚动发展。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的节能服务具有高技术、专业化特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既需要具备相应的能源管理水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需要拥有一批高技术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以确保节能服务的质量。此外,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撑也是节能服务公司生存的基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资质,节能服务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提高自身开发多重项目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有收取资本和报酬的权利。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能单位将需节能的项目交由节能服务公司后,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本,并赚取相应报酬。其次,根据能源管理合同的特征,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在尚未完全收回成本和利润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负担项目改造的全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但可通過融资等途径向金融机构筹集;需要在节能项目完成后及时交由用能单位运营,并在合理取得相应收益后,转移所有权;需要保证节能项目完成后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否则,节能服务公司要自担风险;需要对投入使用的节能设施负有维修和保养义务,使其能够安全使用并达到理想的节能水平。

用能单位普遍存在,只要其有节能减排的意愿,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企业资质,均可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改造。在我国相关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有节能需求的单位会不断涌现。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对完成的节能设备进行验收;其次,在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收益后,取得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一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除了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提供专业服务外,用能单位还必须承担辅义务。在节能设备改造前,用能单位需充分说明本单位能源利用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设备信息。如果项目有需要,用能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等条件。设备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应在规范合理的条件下使用,若因用能单位操作不当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时,用能单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节能服务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取节能报酬。

四、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特殊事项

合同能源管理运行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過法律关系的调整予以解决。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合同文本设计。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短,签订合同可借鉴的资源比较少,再加上经验不足且考虑不周,往往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缺乏严密性。用能单位也会因为对节能改造工程中過于复杂且专业的技术信息无法完全理解,信息知晓度的偏差使得用能单位在签约過程中会面临谈判困难,这势必为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发展造成阻碍。为使合同双方能够破除这些障碍,应设计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合同文本,使双方的合同更加规范和严密。标准合同文本应当推广标准化的能源合同语言,并在合同文本上加入专业术语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核心条款注明适用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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