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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5年1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1](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一开始就提到“财务和预算管理是公立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然后提到了加强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接着详细列出加强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最后要求各省市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提交具体的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比较多,侧面反应了国家政府对于全国大部分的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现状并不满意。而《指导意见》中明确列出的任务和措施的具体程度,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改革的重大决心。
二、文件解读
(一)该指导意见的对象是公立医院,而非全部医院
我们都知道的事实是我国的医疗机构,是分成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的。这次《指导意见》的对象是公立医院,而非全部医院,是有以下几个原因的。
1.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体部分,它承担着我国大部分的医疗任务,同时也享受着国家大部分的医疗补助。因此公立医院的财务和预算管理是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管控的。而非公立医院,大部分都是基于市场经济,自负盈亏,因此它们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并没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过多法规上的管控。
2.公立医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部门,它所面对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病人和患者,而公立医院的一举一动,实际上就是国家政府部门运作的缩影。它所代表的,不是一个医生,也不是一座普通的医疗机构,而是代表着国家行政部门。这意味着,哪怕是医院稍有不当的操作,最终受影响的是国家政府!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的财政和预算管理进行深化改革和严格管控。
3.这次《指导意见》的,不是第一次,也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次。国家政府部门的目标必然不会仅仅满足于公立医院,而是将目标定为所有的医疗机构。这次的《指导意见》,起到的最大作用是杀鸡儆猴。国家既然要求公立医院进行改革,那么其他非公立医院的改革还会远吗?它最大的意义是通过借助这次关于公立医院的加强管理,继续推行医疗体制的改革,将改革的要求从大方向的指导转移到详细要求和任务,解决部分制度上或者操作上的问题,为以后继续推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指导意见》明确多项总体要求,而非单一要求
《指导意见》中提及“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总体要求之多,在过往所的文件中,实属罕见。要求之多,也间接表明了国家相关的部门对于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现状很不满意。政府也意识到,如果任由这种情况自由发展,那将是对国家政府执政的一场毁灭性灾害。因此要求多,也是相关部门的挽救自身形象的对策。
总体要求看上去很多,但实际上也就解决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比较松散。“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表明了之前公立医院并没有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约束的作用性不太奏效;第二,公立医院的财务运行有较大问题。“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表明了公立医院在成本问题上,在收支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第三,公立医院的财务的监管问题。“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这部分提到了公立医院财务不够透明,同时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外部监督没有落实到位。以上种种问题,也促使国家向公立医院提出如此多的“要求”。
(三)《指б饧》列出多项主要任务和措施,而非改革大方向
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各地医疗状况存在差异,因此过往多次的指导意见也是给予相关的改革大方向或者是比较简单的任务。而这次《指导意见》详细列出五项主要任务,并明确多项改革措施,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改革指明了具体的改革方向,提供了足够多的改革意见,甚至还制定了相当高的改革标准。这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相关部门如此详细的条文呢?
1.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难度大。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医疗状况更是千差万别。每个地方的医疗改革必然存在不一样的问题。而这次《指导意见》详细列出主要任务,必然是进行了多方面和长时间的考察调研,得出的务必首要完成的任务。只要解决了这些主要任务,找到了问题的突破口,那就会为以后的改革扫清了障碍。而列出多项的措施,是为了地方政府和公立医院进行改革时碰到难题时给予的具体的帮助。如果让地方政府或者公立医院自己构思执行,可能还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查,浪费时间和资源。因此列出多项主要任务和措施,意义深远。
2.杜绝了推迟改革的借口。列出多项的主要任务,那就是必须要认真解决问题,不能马虎对待或者以其他的借口推迟改革时间。列出多项的措施,实际上是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问题的改革制定了标准,必须按质按量的完成任务,达到标准。于此同时,多项的措施,也杜绝了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立医院的由于改革难度大而推迟执行的借口,减少源于乱改革和不改革而出现的问题。
三、结论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部署,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四)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五)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六)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
(七)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八)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煤炭、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主管部门配合)
(十一)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十二)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十三)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十五)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a监管主管部门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工业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132-01
近5年来湖南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招生、就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全省共约80所高校开设有工商管理专业,但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在75%以下,而且对口就业流失率也在65%以上,这就是说,工商管理专业的大学生毕业三年后留在工商企业工作的不到10%。主要通病是缺乏职业意识、专业能力,眼高手低,不愿意从基层做起,而学生到企业去实习,时间长达半年,但多数学生只能在个别部门从事临时工作,对这个行业缺乏全面的实践把握,这种情况也降低了毕业生就业的热情。因此,培养新型的专业人才是高校面临的共同问题。为此,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和湖南工学院与企业联姻,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培养新模式。。
一、构建以职业经理人为目标导向的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
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构建的核心内容是以职业经理人为目标导向,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载体,兼顾理论教育有先进性和产业实践的创新性,培养符合现代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人文精神、具有必备的管理意识、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毕业后能直接进入管理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它区别于中职的技能型定位,也不同于本科的知识型定位,也就是说在应用型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育层次上,将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从“理论型”学者变成“实用型”专家,通过我们的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的运行机制,把在校学生“催熟”成为一个“具有责任心、专业性,具有管理能力及职业精神”的“准职业经理人”。这些内容的最终落着点是培养现代企业的职业经理人。
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实施过程中达到一个目标:即实现学校、学生、企业三赢的目标。通过校企合作,能进一步扩大并加强地方高校与各地企业的合作,真正做到“双需、双赢、互动”,共同发展。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训条件,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实训结束后,全面评估考核每个学生的实践技能及工作表现,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提出期望目标。学校结合实训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学生的自我评估调整培养方案,做到因材施教。对在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则通过调整教学内容、改革教学计划来解决。同时学校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聘请产业和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现代企业的管理专家对教学改革与建设提出意见并直接参与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及专业教学改革。学校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管理咨询,帮助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共同开发新产品等。此外,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有计划地向地方高校提出研究课题,这些研究课题可以包括不同的层次:一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是企业根据对市场的分析提出的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三是为了保持产业可持续发展而需要的前沿性研究课题。
二、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构建所解决的主要问题
(1)提高了工商管理专业定位的准确性。(2)促进了工商管理专业教学内容的改革。工商企业既有属于生产型行业的企业,也有属于服务型行业的企业,从业人员跟一般的公务员、教师、医生等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的行业素质要求不一样,从业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行业基本技能,而且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预测、交际、表达等能力,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因此,高职工商管理实践教学内容应立足市场和社会,要根据市场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来调整实践教学内容。(3)促进了工商管理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改革。工商管理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实践教学理念和模式将直接影响学生的专业素质,进而影响就业情况。目前用人单位对地方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主要仍是专科层次,大多数国有单位对本科教育的有效需求不足,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很多都不能立即适应职业的需求,往往需要经过半年以上的适应和摸索以后才能慢慢进入状态,因此,高职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应充分考虑到其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计划的调整。(4)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战场。建设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和企业架起了一座共同发展的桥梁。学生在实习单位挂牌顶岗。一方面,学生精力充沛,敢想敢干,给他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场所;另一方面,学生的到来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解决路线开发、生产管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条件,同时企业也能从中发现和选拔人才。
三、以职业经理人为目标导向的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建立的思路和对策
1.在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内容上围绕职业经理人培养这一条主线,成立由专业教师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业高级行政管理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2.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紧扣职业经理人培养目标,以“合作共建”思路创新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基地的优势,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所要追求的目标。因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水平高,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形成专业优势和特色,为此,湖南工学院以“合作共建”基地的形式建设了衡阳地球村文化咨询策划公司、好运来旅行社等控股型基地;桂竹景区(省级现代生态农业示范点)、耒阳市蔡伦竹海风景区和耒阳大皮江生态山庄等合作共建基地;深圳康佳、联想等多家大型企业等实践教学基地。如桂竹生态山庄是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和桂竹旅游有限公司共建的基地,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和桂竹旅游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桂竹生态山庄,公司将负责山庄的硬件设施开发、建设等方面,院校将参与规划、管理、营销、服务培训等软件建设。这种“合作共建”基地的形式在湖南尚属首例。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才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在审理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两份合同书,即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和买受人、担保权人及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在后一份合同书中,一般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以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担保权人之间以保证或回购等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保证合同关系。
5、在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借款合同不因此而无效。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因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或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发生的纠纷,一般不应通知担保权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买受人以逾期付款是因为担保权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担保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卖人或买受人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担保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担保权人就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该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将买受人所欠担保权人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担保权人,其余款项支付给买受人。
若担保权人不参加诉讼的,法院仅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和向担保权人所借款项)本息返还买受人,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代替买受人清偿其所欠担保权人全部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买受人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买受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担保权人以执行回购条款为由请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买受人所欠贷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为骗取借款而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担保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合同行使撤销权。
借款合同被撤销后,由买受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担保权人与买受人、出卖人签订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未办理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或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关系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11、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时和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请求时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抵押房产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12、对于因建设工程“烂尾”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担保权人要求买受人返还款项时,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而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担保权人同时是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人民法院应对买受人的主张一并审理;如果担保权人不是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买受人另行起诉。
13、对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买受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出租、转让的条款,人民法院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
14、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出租的,可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但担保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全省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基地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开办的培训中心,都要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转业转岗训练实行减半收费或免费。
二、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可按分流人数,将安置补助费或等量价值的资产由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也可将等量价值资产租赁给劳动服务企业,3-5年内免收租赁费;如愿意一次性购买的,经评估确认可给予优惠。
三、国有企业对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两年,并承担原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其余50%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期满后,可续签留职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企业对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留职协议,并承担原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其余50%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国有企业对解除劳动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当地劳动部门一次性支付失业救济金。本人199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992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这部分下岗职工,今后再到国有企业就业,不再重复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按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要监察纠正,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
国有企业不得因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而收回原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下岗职工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现在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原定优惠政策购买;不愿购买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非国有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非国有企业每安置一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且签订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给予2000元安置费。
七、各级政府要为下岗职工提供经营场地,兴办“新岗”连锁店,统一商品价格、统一商品质量、统一店名标识。三年内除税收外,免交其它各种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给予2000元安置金;
(二)下岗职工从事小餐饮、小修理、小商品和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以及开发“四荒”的,可向原企业开户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小额贷款,政府从同级解困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三)愿意购买闲置的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给予优惠;
(四)凡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集贸市场经营的,凭《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在半年内免交摊位费和管理费;
(五)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存档手续。
八、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劳动密集型项目,要划出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集体承包劳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搜集用工信息,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省和六个省辖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市、县职业介绍机构,每月18日要统一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交流洽谈会”,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提供中介服务。所有地区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免费经劳动部门核准的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和再就业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 TV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0-89-1
1 农村河道存在的一些问题
水域面积逐年减少。在旧村改造等一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缺乏必要的水域保护和治理规划,不少村中的小河沟、小渠塘,被人为的缩窄、废弃甚至填埋,造成农村水域面积不断减少,使美丽乡村缺少“水”的灵气,严重的还直接破坏了水系构成,造成水系连通不畅,一遇雨水天气就受涝成灾。
水环境逐年变差。受上游水土流失影响,农村河道普遍存在泥沙淤塞,河道萎缩等现象,加之农田生产、乡镇企业、畜禽养殖业等生产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扩大的影响,使农村河道水体污染进一步加重,造成生态退化、水环境变差,使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下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管理薄弱,管护责任划分不清。农村河道分布广,上下游涉河各村难以协调,多数处于“无管护主体、无管护制度、无管护人员、无管护经费”的“四无”状态。一些群众管护意识不强,将生活垃圾直接丢弃在河道之中,类似塑料袋等一些无法降解的垃圾直接悬浮在河面上,情形触目惊心。
专业人才缺少,治理手段单一。随着河道治理中生态、植物措施以及水景观工程的融入,河道治理已成为集水利、环境、生物、园林等多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而县内相关专业设计、施工、管理的机构和人才相对缺少。在以往的河道治理过程中,更多河道被人为的渠化、硬化,使河道失去了原有的蜿蜒、柔美、生态的特性。
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农村地广村稀,加之历史原因很多地方都要改善,用于农村河道整治的资金投入十分有限,一些村仅有的一点资金,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防洪防冲问题,无力顾及河道的管理,很难在水景观、生态等方面进一步提升。
2 农村河道整治的一些成功经验
近年来,从事河道治理工作的人们开始逐步转变观念,在实践中总结出很多宝贵的经验,可以借鉴参考。
2.1 河道形态的治理
河道的开挖、清淤治理要尽量保留河道的原始走向、原始地形、地貌,对河道中原有滩地、沙洲都要加以保护,以营造受人类影响极小的生态“孤岛”。切不可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追求防洪的安全,去“改造自然”,甚至“截弯取直”、将河道人为线性化、渠道化。
2.2 河道断面的治理
提倡缓坡,对直立的钢筋水泥防护,一般只在有特殊要求的河段构筑,尽可能的采用缓坡,为此河床原有内外连通的质地。也就要求在河岸护坡材料的选择上,尽量选择多孔的生态材料,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干砌块石、卵石的做法。
2.3 生态植物措施的应用
随着建设生态河道理念的兴起,生态、植物措施河道工程得到应用。出现了不少如生态砼、格槟挡墙、生态植物袋等新型的建筑材料,也有采用纯植物护坡的设计和实践,在一些区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4 亲水及景观建筑物融入
通过筑堰抬水,形成湖面,增设亲水设施,同时在堤防建设中景观建筑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它可以进一步拓展堤防功能,使用防洪工程由单一防洪的功能向休闲、旅游等综合功能转变。
3 河道综合整治的建议
3.1 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建议
要成立统一的机构。整合水利、农办、国土、建设、环保等涉及农村水利、农村环境各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截污治污、环境卫生以及河道治理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形成的资金、技术合力,综合治理;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建立农村河道长效保洁工作的新机制和新举措,强化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并加大河道保洁的监管力度,达到河面无杂草、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河岸无垃圾的保洁目标;加大宣传。加大宣传项目建设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提高环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为未来项目建成巩固成果先打好基础。
3.2 具体整治措施方面的建议
3.2.1 要清淤疏浚保证河道畅通 通过清淤疏浚不仅加大河道行洪能力,也可清理淤泥、垃圾,从而改善河道水环境。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像疏浚渠道,一味追求河流通畅。要尽量保留河道原有的蜿蜒性,对河道中原有滩地、沙洲要加以保护,以营造生态小岛。
3.2.2 岸坡整治工程 在整治岸坡进行护岸设计的时候,要根据不同河段的特点,因地制宜的选择合理的断面设计。主要可以用以下几种备选的断面:
斜坡式浆砌石生态护岸。主要用于山溪性河道,坡降大,流速快,同时有一定建设空间的河段;斜坡式鹅卵石生态护岸。下部结构采用当地鹅卵石砌筑,上部结构进行植物防护,主要分布河道流速相对较缓,与当地的旅游业相结合;直立式浆砌石护岸。主要适用防洪、防冲要求相对较高,受地形限制;自然植被护岸。主要分布在农田等生产区以及对护岸要求不高的河段,遵循“故道治河”原则,以河岸整坡为主,保持河道弯曲、平顺、生态、自然形态。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推动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在发展的同时,工业经济对河道的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同时自然灾害对河道的冲刷,也造成了河道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因此,不断提高河道施工技术,加强河道治理以及施工质量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在进行河道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河道施工的管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创新技术思路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找出具体的措施,才能够不断推进河道施工技术的改善,提高河道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河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防涝能力低
在我国河道建设中,很多河道都是修一次管很长时间,这样导致河道总体防洪能力低。很多河道水利工程都遭受到不同程度损毁,整体防洪防灾能力比较差,一旦出现险情,就威胁到城市居民的人身安全。所以在河道施工与治理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地段进行不同的施工与治理。
(二)砂石开采管理不到位
河道治理不仅要加强施工技术的提高,而且要不断加强非法开采河道里面的砂石。因为河道中的砂石本来是可以对防洪有一定的效果,保持河势的稳定,也可以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过渡的开采就会影响到河道的安全,由于一些非法份子在利益的诱惑下,不管国家的法律法规,过渡开采砂石,严重影响了河道的安全运行。加强我国水利过程管理人员本身就比较少,使河道管理力不从心。
(三)河道堵塞严重
首先,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倾倒在河道中的现象非常严重,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紧张,很多单位或者个人挤占河道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如果出现连续的降水,就严重影响河道泄洪的能力,而且随着河道长期没有维护与修理,也导致了河床变浅,严重影响到河道的泄洪。
(四)河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生态环境的治理在河道治理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开采砂石的情况越来越多,使原有的河床遭到了破坏,而且城市工业污水也相继流入河道,导致河道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要注重河道的生态环境建设,把生态文明与河道治理相互结合起来,达到工程质量与美化环境的双重效果。
二、加强河道施工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开挖土方
河道施工就必须要进行堤体填筑工程,这是河道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要先开采一定的土方,要按照施工技术和要求进行施工,而且要按照不同的地段进行不同的施工,而且在施工的过程中对混凝土的质量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和检验,比如含水量、压缩系数、天然容量等。同时,要根据地形和施工的性质,采取平面开挖还是立体开挖,这样能够为施工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在开挖的过程中对河道周围的杂物进行彻底的清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土方开挖的顺利进行,这是提高河道施工效率的前提。
(二)加强土方填筑技术
河道施工的过程还要加强土方的填筑工作,这是加强河道施工或者维修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进行填筑施工之前要铺设一层50cm的细石料层,而且数量和质量都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参数,每层填筑都要把上面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样,层层之间就能够紧密的结合。而且,在填筑的过程中要采取大面积填筑,这样就不会产生缝隙,能够保证良好的结构。在填筑的过程中,要维护整体建筑物的完整性,避免对其它部分造成损害,这也是河道施工过程中重要原则。而且对施工中的填料水分以及质量要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河道施工的要求。在填筑土方之前,要把河道的泄洪管道或者排污管道铺设好,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管道一般选择水泥管道与聚乙烯排水管,加设PE排水管道基础设施。在埋设河底管线时,五级以上航道,在规划河底标高2m以下处埋设河底管线,六级以下航道,河底管线埋设位置在河底标高1m以下位置。
(三)加强河道疏通
河道疏通技术在河道维修以及泄洪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要认真对河道的深度进行探测,对浅滩部分要进行开挖,这样能够提高河道的泄洪和防洪能力。目前,在我国的河道疏通中有很多成熟的技术,如挖深疏通、爆破疏通等多种疏通方式。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疏通技术在河道疏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也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在疏通之前,要认真估算河道的水流速度以及过水能力,小于设计断面70%的河道深度被定为淤积河道,河道的淤积量必须在疏通前进行计算。加强河道的疏通主要是因为人为或者自然沉积使河道变小或变浅,影响河道正常功能的发挥,所以要加强河道的疏通,确保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在河道施工过程中,技术虽然比较重要,但是加强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通航的河道建设过程中,更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做好检测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必要时,要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参与河道的监督管理,这样既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提高,也能够加强河道的管理。在加强施工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河道水土的监督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因为河道的水土流失也会对河道的治理与监管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要对水土流失的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测,对情况及时的分析。
结语:
河道施工管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因此,在加强河道治理与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提高施工水平,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施工,不断加强施工过程在技术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标准的建设,使施工过程不断规范化、合理化以及标准化,而且加强河道的管理和建设可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以及我国水利事业的进步,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同战.关于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思考[J].现代农业,2011(8).
引 言
在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黄河下游花园口站百年一遇洪水为15700m3/s。即使发生1958年型22300m3/s的洪水,经小浪底水库调节后花园口站洪峰流量也会小于10000m3/s[1]。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不仅削减了洪峰,同时也使进入下游的水沙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在运用初期3~5年内水库将下泄清水[2][3],高村以上河段将产生大量冲刷,河道的泄洪能力将逐渐增大。在以后的相机排沙运用期,平、枯水年水库仍将蓄水拦沙运用,只有在中游产生大洪水时才有排沙机会。因此小水挟沙过多对下游河槽造成严重淤积问题在这一时期基本上不会出现。洪峰流量的减小和水沙搭配条件的变化,为游荡性河道整治创造了新的条件,水库的调水调沙运用需要游荡性河道整治配合,从而充分发挥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的作用,进一步把高村以上河段治理好。
游荡性河槽的整治宽度受多方面控制,即泄洪输沙的需求与控导河势的要求。其中输沙的需求与控导河势要求大体上是一致的。过宽虽然利于排洪,但输沙与控导河势的能力较差,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泄洪、排沙与控导河势不同需求,确定合理的整治宽度。
一、不同历史时期对游荡性河槽整治宽度的建议
早在1922年美国水利工程师费礼门[4]认为黄河下游堤距过宽是治理困难的主要原因,他根据京杭运河与黄河汇口石洼、位山、姜沟三处洪水期,洪峰流量8000~10000m3/s,最大含沙量9%~10%,实测河道断面自行刷深的情况,提出整治河宽为1/3英里(约为538m)的设想。
1946年在严恺院士主持下制定了黄河下游治理初步规划[5],下游河道整治宽度定为500m,其主要理由是,黄河山东河道虽然比降小,河宽小,但水深大。认为比降1的窄河段的过洪宽度,在比降2 的游荡性河道足够用,建议采用对口丁坝为主的工程措施缩窄游荡性河段,并作了全下游河道整治规划图。
葛罗同、萨丹奇、雷巴特[4]对上述治理黄河下游河道初步报告中提出的整治河宽500m表示赞同,认为河宽500m,深5m,尽可能取直的河道具有能输送含沙量达20%河水的能力。
50年代后期[6],认为三门峡水库建成后下游防洪问题基本解决,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兴利,是在下游梯级开发修建拦河枢纽控制纵向的冲刷和整治河道,以利于引水航运。设计流量为6000m3/s,位山以上河道的整治槽宽定为600m,位山以下定为400~450m。由于三门峡水库改建和下游拦河枢纽破坝,河道整治工程未能实现。
1966年张瑞瑾先生提出把黄河下游河道治理成“宽滩窄槽”的设想,并详细的论述这个方针的合理性、实用性。利用窄槽输水输沙,利用宽滩滞洪滞沙,久而久之形成高滩深槽。
以上建议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当时无法实现,现在小浪底水库建成后,为实施这些建议提供了可能。
二、对现行河道整治宽度的评价及窄深河槽过洪能力
1. 现行设计整治槽宽数值偏大
现行黄河下游河道整治规划[8],系根据洪水期主槽平均单宽流量为10m3/s-m,泄量22000m3/s确定的,过洪宽度为2.5~3km
若采用实测平均值,则计算出的B也为实测平均值,在游荡性河段,同一流量的水面宽变化很大,反映河床的不稳定。由于游荡性河道的比降陡,河槽极不稳定,不同来水来沙条件塑造了不同的水面宽,且经常处于变化中,如高含沙洪水塑造的河宽窄,低含沙洪水形成的河宽大,随着水沙条件的变化,河槽宽度经常变化。其二,由于河槽极为宽浅,水深在断面上分布极不均匀,漫滩后水面宽会迅速增加。因此形成游荡性河段,流量与水面宽关系散乱是必然的,不作具体分析采用平均值,确定的整治河宽不尽合理。游荡性河道整治的目的是缩窄河宽、规顺河势,故其宽度应小于自然条件形成的平均水面宽,应是主槽宽度。东坝头以上1200m,东坝头至高村1000m明显偏大。
2. 窄深河槽具有极大的过洪能力
从公式可知,Q与R高次方有关,在B、n、J不变的情况下,水深增大对河道的过洪能力影响最大。
表1给出艾山站、泺口站1958年、1976年、1982年实测窄槽的过流能力表明,艾山站在1958年7月21日、22日,在河宽476m、468m,平均水深8.9m和10.6m的条件下,分别宣泄12300m3/s和12500m3/s洪水;泺口水文站在1958年7月22日、23日主槽宽295m,平均水深10.6m和13.1m的条件下,通过的洪峰流分别为10100m3/s和11100m3/s。
3. 游荡性河道的洪水主要通过主槽排泄
同样由可知,在河宽、水深,n值相同的条件下,比降由1增加到2,河槽的过流能力增加40%;若泄量控制不变,则水深可减少23%。但由于比降陡的游荡性河道,同流量水面宽远大于窄河道,因此窄深河槽的过洪能力常不引人注意。在宽达几公里的水面中主流带的宽度常只有几百米。表2给出花园口站1958年,主槽宽600m、1000m过流量可达到10000m3/s以上,最大达15022m3/s。占过流总量的70~90%,甚至达到98%。
江恩惠等对游荡性河道主槽进行详细研究,认为目前所用河宽偏大[9]。文献[9]给出的流量与水面宽的关系图1表明,平均水面宽随流量的增加而增宽,但水面宽的下限值,随着流量的增大几乎不变,均为500~600m。这表明主槽的宽度不随流量变化。
从图2给出的单宽流量沿河宽的变化情况可知,主槽的单宽流量可达20m3/s-m以上,滩地虽很宽但过流能力很小,单宽流量一般不足1m3/s-m。水流在宽浅河道上总是在一定宽度的主槽内集中输送(详见图3)。尤其是高含沙洪水通过后,滩地大量淤积,主槽强烈冲刷,塑造出的窄深河槽同样具有极强的输水能力,表3为花园口站实测主槽的过流能力[10],表明,在1977年经过7月和8月两场高含沙洪水塑造,在8月8日花园口站实测的主槽宽467、483m,相应水深为5.4、5.3m,平均流速3.85、3.73m/s。过流量达到8980m3/s和9540m3/s,由此可见,主槽的过流能力很大。只要能保持较大的水深,泄洪要求的河宽并不是很大。
4. 窄深河槽泄洪机理
从图4给出的花园口、泺口两站洪水期,水沙过程与河床平均河底高程与最低点高程的变化可知,黄河窄深河槽在洪水期的输水能力大的主要原因,是在涨水过程中主河槽不断冲刷,最大洪峰稍后河床高程到达最低,水深达最大。1958年花园口站水位流量关系(见图5-1)表明,流量从5000m3/s涨到15000m3/s,水位只升1m,而平均水深却由1.99m增加到4.82m,增长2.81m(详见表2),水深增长的幅度远大于水位的增幅。由于,泄量与水深的1.67次成正比,因此使得河槽的泄流能力迅速增大。洪峰前后5000m3/s水位下降2m(见图5-1),主槽河底高程下降近3m(见图5-3)。
从图5-2和表1可知,洛口水文站的流量与河床高程的变化,随着洪峰流量的增大,平均和最低点高程不断降低,最大洪峰后达到最低。流量从5000m3/s增长10000m3/s,水位升高2.95m,但平均水深由6.70m增加到13.1m,增加了6.4m,也远大于水位的升高值。最大水深由8.9m增至18.1m,增加了9.2m。水深增大幅度远大于水位升幅。水深迅速增加是河槽过流能力增大的主要原因。
三、利用对口丁坝整治游荡性河道
目前黄河下游整治是采用单岸修建工程的弯曲性河道整治方案,取得了很多的成就。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下游水沙条件将发生很大变化,河道整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在目前已建整治工程的基础上,在某些河段采用对口丁坝方案整治,效果可能更好[11][12][13]。其依据就在于该方法在利用窄深河槽满足泄洪输沙要求的情况下,还能更充分有效地控导河势,这是其它方案所难以做到的。
在无小浪底水库的条件下,由于小水挟沙过多,河槽严重淤积,游荡性河段若按几百米进行整治。主槽将迅速淤高,形成槽高滩低的不利局面,如目前的二级悬河。河道无法长期稳定。但在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来水来沙条件发生很大变化,初期下泄清水河床发生冲刷,水库若是造峰冲刷下游河道,塌滩会更严重。根据三门峡水库1960年9月~1964年10月下泄清水期高村以上断面实测资料分析,游荡性河道在主槽不断的摆动中下切,造成滩地的塌滩、河道展宽。目前只在单岸修建工程,主流仍有一定的摆动范围,有些工程常不能适应,尤其是中水整治、小水运行,矛盾突出,河势会有较大变化,滩地坍塌不可避免。采用对口丁坝双岸同时控制,无论大中小水主槽都能限制在较窄范围,河势会更稳定,可防止塌滩,使冲刷向纵深方面发展。在相机排沙运用期,平水、枯水年下泄清水与初期一样,河槽也会发生冲刷,不会淤积抬高。水库排沙期的流量均大于3000m3/s,整治后的河槽不应产生淤积,甚至还应发生些冲刷,对于漫滩洪水造成滩地淤积,则有利于高滩深槽的形成。
四、卡口槽宽为600、800、1000m时对洪水位的影响
实测资料分析表明,在洪峰上涨的过程中河床不断冲深,在最大洪峰流量出现时间稍后河床高程达到最低,河槽的过洪能力达到最大。河宽的缩窄会影响过流范围引起水位抬高,但主流的集中则使河槽冲刷加剧,两者综合作用,引起洪水位抬升。根据1958年花园口站实测资料,600、1000m河宽水位,泄量变化规律(详见图6),推求河宽整治成600、800、1000m时,流量由5000m3/s涨到10000、15000m3/s时的水位壅高值,并与1999年防洪预报值进行了比较[15]。
从表4给出的计算结果表明,随着河槽整治宽度减小,流量由5000m3/s升至10000,15000m3/s的水位壅高值DH,在相同流量变幅的情况下,逐渐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整治河宽由1000m减少至600m,DH值仅增0.1~0.2m左右。由5000m3/s涨至10000m3/s,与由5000m3/s涨至15000m3/s相比,DH值只相差0.5m至0.6m。由此可见河槽整治宽度在600~1000m变化时,对水位升高的影响并不突出。
由表4给出的DH值还表明,河槽缩窄后对洪水位的影响与天然情况下相比,在流量由5000m3/s涨至10000m3/s时,各级整治槽宽的DH值与1999年相应流量变幅的预报值的河段平均仅差0.2~0.3m。相应流量由5000m3/s涨至15000m3/s时,整治与不整治的水位壅高值DH仅差0.3~0.4m。由此可见,河槽整治宽度缩窄到600~1000m时,对洪水位影响有限,不会对防洪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于对口丁坝的布置形式
据阿姆河下游游荡性河道整治经验[13],和我们对黄河游荡性河道按微弯布置整治工程的分析,采用对口丁坝进一步整治河槽可能更有效。关于整治工程的高度,从有利于排洪考虑,以目前黄河下游河道整治工程超高标准为依据,修建对口丁坝后对泄洪影响不大,河道保持天然河道泄洪特性,工程的兴建只起护滩作用,随着河槽的冲刷,槽深的增加,河槽的过洪能力增加,深槽会自然形成。从施工防守方便上考虑,筑坝基较为有利。
若两岸对口丁坝口门较宽,水流不经常靠坝头,抢险只能以陆上为主,为了使河道在洪水期仍能漫滩,滞洪滞沙,丁坝间不修联坝,坝间的交通只用道路联结,路面可与当地二滩高出0.5m,若为防止大洪水河势出现较大摆动,工程的高程可按10000m3/s洪水位齐平设计,若考虑百年一遇洪水,应按15000m3/s洪水位齐平设计坝顶高程。当平滩流量为5000m3/s时,堤高为1.3~1.4m。随着平滩流量的增大,同样的设防标准,堤高会逐渐减小。从以上分析可知,河槽缩窄后对排洪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应根据不同河段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布置形式,以满足防洪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关于河槽的整治宽度在顺直河段可以按600~800m设计,从有利于泄洪考虑,对弯曲段可按800~1000m槽宽整治河道。关于对口丁坝的间距,根据阿姆河实践经验,为800~2150m,合1.3~3.6倍的卡口宽度。
阿姆河年径流量190~770亿m3,年沙量2.46亿t,Qmax=8000~9000m3/s,洪水期S=16~20kg/m3,4~8月洪水期沙量2.12亿t,常见洪水流量3000~4000 m3/s,枯水流量为400~900m3/s,河道比降为0.00016~0.00026,最大流速3~4m/s,河槽在3~5km范围内摆动。按照土雅姆水利枢纽下游200km河段整治规划,需要填筑255道横堤,总长度250km,河道整治宽度600m,对口丁坝间距800~2150m,规划的255道横堤中在1986年报道中已建成130道,总长度达105km,在30道横堤上完成了抛石。120km的河段已部分地得到了整治,整治工程修建后,在大洪水期间仍可漫滩。详见图7。
应根据黄河下游不同河段河势可能的变化情况,紧密结合现有的河道整治工程,因地制宜的确定对口丁坝工程的间距和护岸的长度。
六 关于选择试验河段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大江大河治理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小河流防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由于防洪基础设施不足、规划滞后、河道管理缺位,近些年,其洪灾损失已超过大江大河,成为主要表现形式,对此,中央高度关注,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开展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水利部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了当年的重要工作内容。2008年9月9日,规计司会同水规总院在长沙召开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布置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石柱县纳入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县规划治理中小河流项目共12条,规划治理河道长度43公里,已实施完工4条。
一、目前我县中小河流普遍存在的问题1、河流规划和前期工作不足
多数中小河流规划阶段基本情况不明,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治理目标和任务不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增加,社会财富日益聚集,都对防洪保安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前期规划治理目标和任务已不能满足河流现实治理和管理的需要。
2、防洪基础设施薄弱, 河道萎缩严重中小河流的特点是源短流急, 洪水暴涨暴落。由于多处中小河流, 特别是河流沿岸的县城、重要集镇和粮食生产基地的防洪设施少、标准低, 甚至很多处于不设防状态, 遇到常遇洪水就可能造成较大洪涝灾害。一些中小河流流域水土流失严重, 加之不合理的采砂以及拦河设障、向河道倾倒垃圾、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等侵占河道的现象日渐增多, 淤积严重,多年又未实施清淤, 致使河道萎缩严重, 行洪能力逐步降低, 对所在地区城乡的防洪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3、分布比较偏远,地质条件复杂中小河流大多分布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山区、城镇,交通不便利,对中小河流的治理工作得不到充分的开展。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治理中小河流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再加上一些中小河流流域地质条件复杂,如泥石流、山体滑坡、喀什特地貌等都严重制约了我县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4、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河流人为污染严重由于现阶段民众受到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限制,使得整体环保意识不强,民众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水、生活和生产垃圾、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都是对中小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从已实施完工的乡镇场镇段,特别是集镇范围内河段,采用格宾网护脚护坡,一旦洪水过后,整个河段出现“五彩斑斓”的现象,沿河的塑料垃圾口袋全部挂在格宾网上,一片狼藉。5、技术力量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制落后长期以来, 中小河流治理缺乏投资机制和渠道, 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特别是石柱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财力拮据,配套资金县财政不能足额到位。后期管护经费和管护人员落实不到位。许多的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还是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水利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高水平的水利技术队伍严重不足。
6、干支流综合防洪能力亟待提高中小河流众多, 控制面积较大。受局部地形气候条件的影响, 部分地区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机率很高,干支流洪水遭遇概率较大。目前流域防洪体系的建设存在重干流轻支流、重骨干轻配套的问题, 骨干防洪工程若得不到有效保护, 长期受到中小支流的冲刷, 影响其防洪能力。只有在治理好中小河流, 通过控槽固滩, 控制河道主槽的摆动, 才能保证骨干防洪体系安全, 发挥其防洪能力。因此, 通过中小河流的治理, 对其洪水进行有效的控制, 使河流顺畅,这不仅能够起到滞洪、蓄洪的作用, 而且对干流洪水的不利遭遇起到部分减缓作用。7、建管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石柱县属典型山区县,河床比降变化大,洪水陡涨陡落,大部分项目主要落在人口密集的集镇,集镇可用建设用地很少。结合生态功能,占地面积较大。从项目实施情况看,一是大部分项目征地拆迁赔青工作难度大、推进慢,严重影响中小河流治理进展。二是在加上拆迁培青费用需地方资金配套,该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财政拮据,项目配套资金压力大。三是治河理念有待进一步创新。工程设计中护岸标准不够高,综合防护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建设管理不够规范。水利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管理能力薄弱,项目资金使用、质量与安全、档案管理等还不够规范。五是建后运行管理薄弱,中小河流日常管理严重滞后。同时,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权划界难度大。
二、中小河流的治理建议
针对我县中小河流项目存在的问题,建议:一要继续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搞好河道治理与生态建设、城乡建设、人文景观等规划的统筹衔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切实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的综合效益。二要积极筹措资金。在加大对上争引力度的同时,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并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三要强化建设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节点控制、督导检查、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切实强化节点管理,强化调度督导,强化整改落实,推动全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和规划项目如期实现。
1、综合治理, 统一规划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必须科学论证, 全面规划。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 按照相应规范标准, 给洪水足够的通道,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治理最终根治洪涝灾害。规划要针对河流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按照统一规划, 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 提出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任务、治理目标和规划方案, 选定治理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布局和实施程序。规划过程中, 需要注意整体与局部, 上下游, 左右岸, 各地区、各部门的关系; 需要协调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 河流治理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必须加强实事求是, 强调重视河流的基本情况的搜集、整理、分析, 充分利用以往规划治理的成功经验,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分批次、分重点地进行有序、有效的规划治理。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结合中小河流防洪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好理顺河势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 找准需要治理河流的重点河段、关键环节与薄弱部位, 采取经济、适用、有效的措施, 优先解决最突出的问题, 讲求治理效益。
3、因地制宜,生态结合
石柱县属典型山区县,河床比降变化大,洪水陡涨陡落,集镇可用建设用地不是很多。工程设计时考虑了生态功能,但占地面积较大,工程建设地点主要在县城及重点集镇,沿河已成建筑较多,征地、拆迁难度大,费用高,工程建设施工难度较大。建议设计单位因根据工程实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防洪达标的基础之上,结合规划适当增加生态景观。
4、防洪生态,标本兼治
(1)、河堤整修为治标,兴建控制性工程为治本,要标本兼治。如我县的龙河、马武河、官渡河这样的山区河流,洪水具有突发性,来去较快。由于两岸堤防多由砂土筑成,受流速较大洪水冲刷,堤脚极不稳定,堤身易失稳。如我县刚完成的沙子场镇河段治理工程中,堤脚设计全埋入设计河床内,护坡脚就被洪水冲毁,对于山区河流,建议堤脚应至少高于设计河床0.5-1.0米范围内。
(2)、河道工程实行分类治理。拟分城镇、乡村两类按不同模式的进行治理:a、城镇类,注重人水和谐,以突出生态、亲水、景观为主,工程以植物和适当硬化相结合;b、乡村类,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以生态、实用、亲水为主,工程以适当硬化和植物护坡相结合;特别是集镇范围内河段,采用格宾网护脚护坡,一旦洪水过后,整个河段出现“五彩斑斓”的现象,沿河的塑料垃圾口袋全部挂在格宾网上,一片狼藉。建议对集镇段采用浆砌石护脚,砼框格生态护坡对山区河流较为实用,既达到美观效果,又达到防洪作用。
(3)、努力实现生态河道建设与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有机结合。要把河道工程作为城镇、农村优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建设,要在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注重生态问题,用科学的态度去实施生态河道建设,真正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5、加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建立高水平的水利技术队伍积极主动的建立能吸引人才的用人机制,为水利科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同时,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行业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加大水利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水利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技术精湛的水利职工队伍,以适应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6、广泛发动群众,广开投资渠道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组织群众,遵循“谁受益,谁治理,谁投资”的原则,动员沿河单位和群众按照统一规划,对相关河段实施科学治理。广开投资渠道,增加河道治理资金来源。
7、认真贯彻水利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力度,提升基建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中小河流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中小河流的治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中小河流的防洪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 以保护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沿岸城镇和基础设施、大中型灌区的防洪安全为目标, 要统筹衔接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山洪灾害防治的关系, 统筹兼顾中小河流治理与河道管理,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排涝, 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既有效防御洪水, 又安排好洪水出路, 要统筹处理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 统筹协调好中小河流治理河段与河流下游防洪标准的关系。要因地制宜, 区分轻重缓急, 分期分段开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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