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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同时,由于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以及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建筑工程分包成了业内必不可少的工序和事项。而在分包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正确操作,合法分包呢?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从理论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细分为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2、责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3、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
4、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二)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等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必须指出,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这里按照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一)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 2、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3、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 4、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确定1、2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它们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3、4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
(二)责任要件缺陷
1、转包。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
2、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质量条例》第25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此外,一般认为,分发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如果分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认定为转包。(三)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
3、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
4、挂靠。 对于第1种情况,《建筑法》第29条规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于2、3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5、有欺诈和胁迫情形。尽管挂靠并不必然地发生在分包活动中,但是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了非关键性工程的分包。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企业新特级资质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础设施领域除了在投资领域和传统业务领域能够正常推进外,在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路、市政行业参与传统竞标的成功率也没有明显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设形势影响,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自身的市场开拓潜力尚未充分发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本身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缺陷并未因新资质的成功就位而弥补,市场参与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业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索。
2、企业进行资格结构优化的前提:
首先,企业近年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投资能力、资金实力、科研成果、业绩积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初步具备了母、子公司基础设施资质全面升级的基本条件。
其次,新特级资质的成功就位,巩固了企业在国内基本建设市场的一流地位,但主项资质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对于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行业而言,主要解决了政策层面的行业准入资格,用以参与铁路、水利等新行业传统市场竞标(投资除外),仍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资质、人员、业绩等暂时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企业通过资质结构升级与优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业基础设施类总承包资质目前仅有1个公路壹级、3个市政壹级,与行业优势企业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专业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决胜的基础设施传统招投标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从企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布局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资质升级与优化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领域资质优化目标:
首先,局争取双特级,“房建特级+公路特级”(“市政特级”不宜作为重点,多余业绩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级),保证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投标的参与资格:
局重点升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超过5个的限制条件下,可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础设施行业资质全面升级为壹级,完善专业承包资质结构,作为局资质的重要补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础设施资质全部升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专业匹配需求,逐步规划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参与投资水利水电项目的机会,重点发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
保证局公路特级申报成功的前提下,尽快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申报,避免部分业绩过期作废,保证局在基础设施领域资质结构最优化、综合竞争力最大化。
4、资质优化准备工作:
第一,在局范围内分专业、有计划、有组织地汇总、疏理与资质升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理论准备;
第二,结合局区域布局和专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明确各法人子公司资质升级优化的时间节点和费用预算,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方案和费用准备;
第三,根据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制定关联区域(专业)公司法人结构的改制或重组、人员结构优化、专业设备与技术资源配备计划等,为资质升级做好制度与技术准备;
第四,由局统一协调,各法人子公司分头负责,确保各项新资质尽早就位,为局资质整体升级做好组织准备。
第五,资质升级可结合正常升级、业绩平移、内部重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运行。
5、资质优化的关键要素分析:
第一,资信能力:
局注册资本金12.9亿元,净资产25.83亿元,近三年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达10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以上条件均达到“双特级资质”标准。
第二,从业人员:
局层面已注册一级建造师255名,其中基础设施领域86名,包括公路专业41名(满足“特级+壹级”)和市政公用专业30名(满足“特级+壹级”),注册人员和专业人员均已满足资质升级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要求具备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有针对性的疏理,基本具备特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三,科技实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申报时,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关键工程业绩:
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桥梁8座,累计完成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个。
——满足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各1个资质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90公里以上,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完成一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
——基本满足2个公路路基壹级资质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完成高级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满足2个公路路面壹级资质要求(考虑部分业绩交叉,可当年申报1个,一年后申报1个)。
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特大型桥梁10座,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满足2个桥梁壹级资质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长度12.8公里(单洞)。
——满足2个隧道贰级资质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个土石方壹级的标准)。
——满足至少3个以上土石方壹级资质要求。
⑻爆破与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爆破工程师人员数量满足后即可申报1个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⑼交通安全设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长度暂不满足,1年后可以满足一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满足三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⑾体育场地设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单项工程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尔夫球场,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田径锦标赛主体育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万人以上体育场田径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00人以上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冬季项目体育馆)体育场地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单项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四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⑿水利水电总承包和河湖整治专业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虑。
第五,机械设备:
申报特级资质已取消设备要求;但申报壹级及以下资质有专门的设备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设备配备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各项主要资质申报条件,但需进行认真的疏理与调配工作。
企业资质现状与优化目标分析
略...
7、企业资质结构优化后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将具备直接参与铁路市场投标资格。铁路建设投资逐年常态化(年均4000~5000万亿左右),适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之一;铁路项目评标规则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前抽签确定),取消了综合评估法和抽签中标法,对于铁路行业新进企业而言,参与投标并获取中标的机率相对提升,行业突破机会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在公路行业有望实现“特级+壹级”资质格局。公路市场竞争力大大加强,中标机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备了参与超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竞争资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资质全面升级,全局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壹级资质数量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市场参与度、覆盖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设市场占有率及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企业实现“双特级”资质,将与“投融资带动总承包”发展战略双轨并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快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拓展步伐;同时,对标国内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分布现状,企业资质级别将会排名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列第二位,顺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国81家特一级企业,仅中建股份为“三特级”,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建工、中铁航空港、中铁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宝冶、中国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双特级”),企业品牌将真正挤身于国内建筑业超一流行列,资质结构更加完善,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转型更具实效,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8、结束语:
在城镇化全面快速发展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以建筑为主业的总承包企业,在做强做大本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基础设施资质结构整体升级,不仅是企业基础设施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升级、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project management, more should pay high attention to it, global grasp.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bidding phase of the cost management, then discusses the list and the base price establishment quality control, and further studies at the audit and negotiations, and we hope that this paper on the project managers to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has certain directive significa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为了保证咨询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目标的实现,造价咨询者应严格按照全过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服务工作内容,在完成正常招标和造价咨询工作,并提供有效、快捷、周到服务的同时,应为投资人人提供全过程服务。咨询人应积极沟通、协调、保持与投资人、“标办”等主管部门等相关方面良好的业务关系,以快速办理招投标相关的手续,保证各项工作节点有序顺利进行。
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咨询人应利用拥有的专家支持系统和丰富的文件信息数据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业务的专家,必要时依托这些专家为投资人提供技术咨询,解决技术难点。造价咨询者应协助投资人将造价咨询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科学分类地整理归档,为投资人今后相类似项目的运作提供良好的数据和经验的支持。
2招标阶段的造价管理
2.1招标操作方面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对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作为招标人希望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资质条件,以便达到寻求最佳承包商的目的。
通过资格预审这一重要环节的审查和初选,将投标申请人去莠存良,在保证入围投标人数量和质量的同时,还能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保证了下一阶段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率。确定资质的方法和原则并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精确地找准法律依据,当没有明确的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依据时,可遵循相关行业规范甚至行业惯例。结合工程具体规模和内容,从而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而有些服务类别招标时,可能国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资质要求,此时主要应参考行业及地方的规定或标准,同时结合招标人的管理思想和项目的具体需求情况来确定相关的评审标准或条件。
作为招标服务人,咨询者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正确提出投标资质条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招标人的实际管理思想,综合考虑并确定合适的资质要求,将投标人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是保障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废标分析与处理
技术废标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某些对技术部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工程招标中,当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些重大缺陷,而该类缺陷又是招标文件中明确强调必须满足并作为废标条件规定的,此时,该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
另外,在设备招标中,投标人报价的设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规格、标准存在重大的偏离,而该类偏离也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属于废标条件时,其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一般来讲,对于技术的废标条件,招标文件中都会做非常明确的规定。招标机构可在出售招标文件时,以及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时向各投标人着重强调提醒,以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投资人做好前期各项招标工作,在投标人较少(小于5家)的情况下,尽量防止废标的出现,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3清单和标底编制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对应编制完成的清单或标底进行分解,根据咨询机构自身内部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工程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对超常规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如计算有误给予修正,如计算无误,分析超常原因,向委托方反映。编制过程中个别、特殊问题处理方法,在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叙述。每个专业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由各专业人员互相抽查,以核对工程量的准确度。
各专业清单编制完成互相抽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汇总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发给委托方。招标文件发出后要求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一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疑问提出书面置疑,造价咨询者应针对各投标单位书面置疑问题再审核工程量清单,如有误差,编制修正、补充工程量清单发给各投标单位。至此,在没有后续变更洽商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相应施工图的工程量。
4合同价审核和谈判
造价咨询者应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报价对照标底逐项分析,分析每项单价的人、材、机及费率构成,以验证其合理性;对不合理的项目书面提出,避免施工单位出现不平衡报价。对措施项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分析施工方案是否合理经济。与施工单位的谈判以事实书面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事先与委托方商量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造价咨询者须保证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服从于委托方的安排。为项目各专业组设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各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对于工程咨询项目(包括招标、工程造价监控、工程结算审查、工程决算审查等内容的项目)通常实行包括项目负责人复核(第一级控制)、专业工程师审核(第二级控制)、总工程师审定(第三级控制)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其中,项目负责人的第一级控制,主要涉及到:复核是否完成了客户委托的全部内容;复核工作过程是否按程序进行,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复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充分;对造价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是否有说明,判断和结果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5总结
对于建筑工程,尤其是大型、超大型的建筑工程,工程前期的策划、评估、论证和成本造价估算等各个方面是不可缺失同时又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在建筑工程管理的整个体系中重要作用尤显突出。
总之,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管理是关系到基本国计民生的大事情,而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核心,更应在高度上重视,全局上把握。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式下,寻找有效可行、易操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造价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1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特点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需要较多的施工人员、较大投资、管理复杂、存在多个利益主体,环境对其有着重要影响。第二,项目中不同利益主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外部诸多因素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已经推行了较长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逐步实现了现代项目管理,但还不能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2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基本方式
不同建筑项目有着不同的特点,国际上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承包有着不同模式,但通常包括下面七种模式:第一,全程承包:承包方负责自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验收等全部环节。第二,一体化承包: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出资,承包商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全程,交付使用后还继续管理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再交给业主管理;第三,总承包:承包商垫付建设项目的支出资金,对规划、设计、施工全部负责,一旦通过验收则交给业主。第四,某个承包公司负责,组织民间资金共同取得建设经营项目的许可,对施工建设负责。第五,联合承包:几个承包商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制订承包合同,不同承包商分别负有不同的责任。第六:设计施工承包: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一直到项目的验收为止。第七:施工总承包:承包商只负责项目的施工全过程。
3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法
3.1依据承包内容的不同
依据不同承包内容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总承包,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中承包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方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工程全部并给一个具有合格资质的承包单位负责,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全部工程的建设过程,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在审核后满足自身合格要求的承包方式。建筑工程的参发包全部实行总承包,主要针对那些本身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本身没有能力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与社会化大生产科学管理、专业分工的要求相一致。
3.2依据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
依据承包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承包与联合承包。单独承包就是承包工程的主体属于一个法人实体,可以独立完成建筑工程的承包。此类承包方法主要针对于那些不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而言。联合承包就是指二个以上的承包商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提出“遇有建筑规模过大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几个承包商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包,其中适应于单一承包商的规定也适用于联合体”,当前国际上这种由几个承包方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的做法较为流行,通常针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而言。应用这种联合承包的做法承包建筑工程也存在一定的优势:第一,不同承包方分别具有不同的优势,组成联合体共同作战可以防止出现恶性竞争,有利于中标。第二,由于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利用联合承包可以分别承担一定的风险,利于承包商得到更多利润。利用联合承包也可以增进企业间的了解,相互取长补短,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期发展。联合承包有下面这些特点:第一,通常联合承包针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而言,可以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第二,不同承包商都要对承包合同负责,由于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承包各方都会在合同履行中积极操作。第三,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不能超过自身等级,这是我国要求承包方必须具备的资格。
4承包方的资格管理
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主要有企业以前的施工情况、人员水平、管理能力、资金能力、技术装备等。建筑承包单位不但要依据法律规定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同时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4.1承包单位
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资质后,承包过程中不得超过本身资质范围建筑工程涉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的社会繁荣稳定,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不断提高建筑质量。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要求其必须在自己的资质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是合理合法的。第一,建筑单位一定要具有一定资质的建筑能力。第二,建筑工程不同,对承包单位的资金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也具有不同的要求。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高,则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较高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
4.2管理承包单位资质
当前建筑市场当中,有的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利用与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联合,以资质较高的企业牵头承包建筑工程,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对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的资质等级是管理部门在全面衡量建筑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能力、资金能力、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基础上确定的。
5管理分包和转包
5.1分包
建筑工程中的分包,指的是总承包建筑工程后,再将此项工程分解为不同模块分别转包给不同承包单位,同时签订分包合同的做法。我国《建筑法》提出,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但只能转包一部分,同时工程分包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一定要在分包范围内分包。为了防止出现层层分包、材料不合格、责任不明确等情况,我国《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只能进行一次分包。
5.2转包
承包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利,但工程转包行为还存在其他一些目的,我国《建筑法》提出,工程转包通常是发包人全面考察承包人的各种能力后才采取的行为,尤其是利用招标与投标的做法签订转包合同,发包方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在经过严格审核后,选择资质最优的中标企业作为承包者,再签订承包合同。
6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提高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质量才能保证人民居住安全、拥有和谐的工作环境,只有保证管理手段科学合理、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才能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先林.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式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19).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4-0059-02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同时废止。新标准提高了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的要求,而高职院校建筑工程专业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势必成为现阶段我国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的生力军,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式、新标准下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的要求,成为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的重点。
1 新资质标准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背景及意义
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而发展面向建筑工程企业第一线,牢固掌握从事建筑工程需要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管理技术,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但是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徘徊在一个怪圈中,一方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每年大量的高职毕业生融入人才市场,但是就业率并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企业对于高职教育所培养出的毕业生并不满意。这就对高职教育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适应新资质标准下企业人才需求新标准,已经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资质标准不再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比如建筑工程总包一级资质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在建筑行业中,高职院校建筑工程专业毕业生是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综合素质决定了建筑行业的整体品质。当下“就业难”和 “招工难”并存,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技能型人才短缺。同时,将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毕业生培育成新型产业工人,有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也是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
2 新标准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建议
2.1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构建学历教育与执业资格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执业资格制度对执业人员岗位素质的要求与职业院校建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执业资格制度根据所从事岗位设置对应专业,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注册有效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得了执业资格证书就具备了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职业院校建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学生未来就业岗位需要为导向的,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企业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培养毕业生的岗位和目标,强调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和开发创新能力。建筑工程专业的教学改革必须与我国土木工程的发展方向相一致。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要求高职院校在专业定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围绕注册执业工程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服从社会的需要。研究执业制度下高职院校建筑工程专业教学改革就是要结合土木工程专业自身特点,积极构建学历教育与执业资格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培养出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工程素质的适应社会要求的应用型土木工程人才。做到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生涯教育的统一,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2.2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2014年8月25日,《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要选择适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专业,引导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等”,这就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方向。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是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将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与技能实践培训相结合,通过学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为学生半工半读搭建平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企业和受教育主体的有机结合,企业向学校提供需求及其实训实习环境,提供高级技术人才;职业学校为学生提供学校教育;受教育的主体具有学徒和学生双重身份。
现代学徒制与高职教育相结合,有利于职业培训、有利于顶岗实习中的实践对接,使学生在学校接受理论教育的同时,在施工企业由技工师父带领,学习实际操作技术和经验。高职建筑工程专业采用现代学徒制,有利于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解决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率不高、其他人才培养模式下市场导向不足、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及综合素质堪忧等种种问题,有利于实现多方合作,有利于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
2.3优化专业师资队伍
高职院校是通过教育的方式培养各行各业需要的人才,在教育中教师是很重要的角色,教师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教学水平的高低。所以,要加强高职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师资队伍的建设。普通的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素质普遍不高,具体到建筑工程专业也大都是一些重视理论教学的水平一般的教师。
高职院校建筑专业师资队伍的一大特点就是教师既要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又要有较好的职业技能,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更应会做,才能发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兴趣和潜能。因此,培养双师型教师是建筑工程专业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支持建筑工程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可采取以下措施,如鼓励教师到建筑企业或施工现场参与实践、增加实践能力;鼓励青年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邀请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师要学校做讲座,做兼职教师。
3 结语
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高职建筑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已经小能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高职院校一定要在正确认识人才需要的前提下,结合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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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逐渐凸显,建筑工程的监管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管自开展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监管机制逐渐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逐渐迈向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监管队伍也得到了扩大,监管人才得水平得到了提升。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制止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减少了建筑工程中的资源浪费,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筑工程的监管有效保障了建筑工程施工的依法建设、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管形成了新的格局和体系,不断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和变化,有效的监管甚至起到了防止腐败贪污的行为,监管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了人们的日益认同。
从含义上讲,建筑工程监理指的是专门的监理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对设计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工程运行阶段的监理。建筑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具有重大意义。从我国建设领域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起,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事业经过前期规划、试点推广和稳步发展的阶段,已经转向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展,并逐步形成了协调统一的新的运作体系,建筑工程监理队伍的规模也不断发展壮大,监理人员的素质和家里水平也得到较大提高,能够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从而有效确保业主、公众及社会利益。
1、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制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制问题
目前的建设监理一般仅限于施工阶段,偏重于质量控制,对造价、工期的控制往往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未能守全落实到位,建设监理的“三大”控制责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偏离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又由于割裂三者之间的客观关系,更增加了监理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难度。
1.2 法制环境还需优化
虽然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但是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加之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1.3 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有待规范
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过低,违规压价的情况又比较突出,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不能满足工程监理企业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质量,使工程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
1.4 理论的不完善和专业人才的短缺
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非专业的监理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缺乏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
1.5 工程监理水平较低
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未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实施监理,管理还没有上层次、上水平,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服务意识和水平有待加强,直接损害了监理在社会上的形象。
1.6 企业产权改制不彻底
有相当一部分工程监理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不少的城镇工程监理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第三产业或附属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不能自主管理,影响了自身的发展壮人,进而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产业化进程。
1.7 监理市场的准入不规范
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取得资质后又转出注册的,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
2、 产生问题的原因
2.1 外部原因
⑴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职能的观念影响,职能部门专权,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与现行体制、制度的矛盾导致机制与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或规定的滞后、不协调,致使业主不愿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与管理权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内容缩小范围,制约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⑵从社会整个建设市场来看,各方面主体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控制”权、压低或拖欠监理费,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又偏少,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2.2 内部原因
监理行业的不成熟。建设监理制度仅10余年,是一种年轻的行业,目前监理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缺少前瞻性思维、缺乏理论研究与指导、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够、依赖于政府的扶持、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大多数从业人员来自纯技术行业或施工企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在行业间展开学习、使企业资本积累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少,限制了行业发展。
3、 加强工程监理的对策
3.1 通过建立健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市场
当前我过监理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监理法律法规做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快制定监理法律法规,补充漏洞,并严格抓好相关方针政策的落实,保证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其监理水平、监理质量等进行严格考核,实施监理单位法人问责制度,对不达标的单位实行惩处,对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监理行业。同时应严格依据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选择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单位实行监理工作,走规范化发展道路。
3.2 强化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并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监理单位的资质充分体现了承揽监理工程的能力,即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的能力,搞好一个建筑工程的监理不仅是项目监理的问题,对监理单位的各方面条件也有严格的要求。强化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监理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这就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使其能够进行科学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3.3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强化其监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建筑工程监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就必须要结合工程监理的现状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以便工程监理能够拥有美好的明天。
1 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及任务
1.1 概念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就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进行项目管理。还可以理解为: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专业化以及社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及授权加以接收,按照国家所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以很好地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这些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的招投标、工期、质量以及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之中的各种关系等,旨在维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方利益。以上这一系列活动,称之为建筑工程监理。
1.2 任务
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即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期等方面加以控制;协调各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对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进行最大化地协调。②建筑工程监理应该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筑工期以及建设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控制。
2 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观念比较模糊,他们只着重于施工质量、进展以及资金的控制,觉得只要施工质量达标了,进展速度提高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完成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安全监理的工作;有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连真正专业化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都没有。有的建筑公司领导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对下级职员的思想意识,形成了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等在大部分公司里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2.2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比较浅薄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素质较差,对责任意识相对浅薄,使监理人员不能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对建筑施工而言的重要性,无视国家颁布的法律及法规,也不认真地对其进行学习和了解。更有一部分监理人员并不仔细认真的审查各项安全技术的措施,在施工现场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没有及时的被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了一些隐患,没能及时的得以整改,使得最后出现了大问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对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不到位,企业领导在安全问题上对其不太重视,有的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安全监理机构,仅有几个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在人员数量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从而无法满足工作上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是否接受专业系统的培训,管理水平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工作中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安全监理人员的职业与责任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有很大影响。
2.3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市场环境以及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3.1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保护,而区域性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当紧密地结合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而对于市场的开放性而言,则是市场规律中最为重要的特征。就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看,监理行业的市场开放度远远不够,这就造成了某些地区存在着区域性的垄断保护以及对外来企业进行限制、对市场加以封锁等。
2.3.2 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3 建筑工程监理的改进措施
3.1 首先就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3.2 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制度建设、抓好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3.3 人员素质的培养(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
监理企业由于利润较大,所以对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其中包括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从提高道德素质方面来说,要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做到既不能,随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质需求,同时也要防止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骗业主的行为发生。从提高技术素质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平时加强经验的积累,注意对工程中易出现的通病的总结、汇总。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针对该工序施工中常出现的质量通病和施工特点,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其落实情况。二是在监理单位成立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审查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经历和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开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质水平常因人员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对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有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能力。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不断深入发展而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咨询、服务体系。它的主要功能是及时规范建筑市场某一时期内所存在的混乱秩序,结合行业实际对建筑工程监理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提升整体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强化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最终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工程监理咨询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S95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253-1
1 原材料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检测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些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不强,甚至对建筑原材料检测知识知之甚少,设备使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很难得到保证和准确。有些检测员的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接受个别建设施工单位的好处,出具假报告,为假冒伪劣原材料提供了方便。这样不仅没有把好建筑原材料的检测关,还为使用假冒伪劣建筑原材料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有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建筑原材料不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者送合格的建筑原材料,但使用的却是不合格的。采取各种欺骗的手段躲避检测部门的检测,使建筑成本降低,利益最大化。三是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管理不严格,没有把建筑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来管。
2 提高检测质量
2.1 要在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原材料的检测
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部应设立一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材检测单位,选派或任用有专业知识、清廉正直的人担任检测部门的领导,使原材料检测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原材料检测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2.2 进行设备更新,提升检测能力
要舍得投资,购买先进和达标的检测设备,淘汰故障多、检测不够准确的老设备,以适应现代建筑原材料品种繁多的新形势,最大限度地满足检测的设备要求。用微机自动控制检测设备,变过去手动检测、手填数据和检测报告单为微机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和出具报告单,避免操作人员手工计算及出具检测数据和报告单时出现误差,从而使原材料检测更为公平、公正、准确。
2.3 检测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护、使用
对检测设备要进行随时保养和定期检测,要由有资质、有信誉的专业设备检测部门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检定,保证检测设备性能良好,检测准确。检测人员的素质对检测的结果、报告至关重要,建筑原材料检测单位要改变专业检测人员少,雇用临时工的局面,要录用专业人员或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而保证建筑原材料检测的工作质量。
2.4 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
国家对建筑原材料检测工作非常重视,颁发了建设部令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实施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建筑用卵石、碎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混凝土外加剂”,“ 建筑用砂”,“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检测”,“砌体材料检测”等建筑材料国家标准,对建筑原材料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检测。要认真保管原始数据和记录,保证其真实、准确。对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原材料,需要复检的可以进行复检,没有复检的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中,不得以次充好。
2.5 取样要按规范进行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和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焊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下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和送检。送检单位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取样数量和取样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譬如: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代表数量不大于60t,任选2根钢筋截取,取5根,重量偏差和尺寸偏差取一根,长度为500mm,如不合格应复检,取双倍。门窗物理性能,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窗每100樘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取样方法: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焊件、砌体材料、砂、碎石、卷材、试块等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测单位对每一个在建工程应进行一次抽样检测。
2.6 要强化建筑原材料检测的管理
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无论在建筑、安装还是交通行业均是项目监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自己的监理实践,谈谈建筑工程材料的监理与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建筑工程中必须尽力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我们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材料监理的内容是相似的,即: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办事,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改变过去只有施工单位自检为准,而没有第三方监督管理的状况。这样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保证了建筑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制定材料监理细则
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因此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使参建各方明确监理工作的性质、方法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个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材料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在材料监理细则中,明确材料监理建筑工程师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措施等。在材料监理过程中,监理建筑工程师则严格按材料监理规划、细则开展工作,使材料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三、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计划
材料监理建筑工程师进场后,首先了解施工单位的材料总体计划,并审核其是否满足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使材料总体计划与施工进度相干致。在此基础上,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进场计划,包括进货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等,材料监理建筑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月进度计划予以审核,使材料进场计划符合建筑工程进度要求。
四、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理
由于最近建筑材料市场呈现供不应求趋势,钢材、水泥两大材料尤为严重,因此,凡是对计划进场的材料,监理方都要会同施工单位对其生产厂家资质及质量保证措施予以审核,并对订购的产品样品要求其提供质保书,根据质保书所列项目对其样品质量进行再检验。样品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订购其产品。
五、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理
在材料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现场原材料的试(化)验工作。例如:对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要求有出厂质保书,砂石、砖等要具有材质试验单,施工用水要有水质化验报告等,以掌握其技术参数资料。同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提高试(化)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甲方同意监理方独立对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施工单位的检验工作可在监理方指定的具有省一级实验资质的试验室中进行(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也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方在有临时资质的现场试验室中进行,监理方负责审核,以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试(化)验报告。
监理方应与施工单位同步进行材料的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提供的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监理方在对现场材料的质量监理中,应严格按照材料质量监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材料监理细则办事。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材料的质量监理:
1、钢筋、水泥
鉴于目前钢材市场货源紧张,施工单位难以做到大批量进货,针对来料的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要求施工单位分批、分品种堆放、贮存,并及时提供出厂合格证。在此基础上,对每批钢筋均要求做机械性能试验,特殊部位所用钢筋或进口钢筋要另做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水泥要求做强度、安定性等试验,并进行现场监督取样。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场外。
2、钢筋焊接制品
绝大多数进场钢筋均要进行现场加工后方可用于建筑工程。如钢筋焊接、成型、张拉等。下面仅以钢筋对焊为例谈谈焊接制品的质量监理。钢筋验收合格后,监理方可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加工。在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措施交底、质量监控程序等,监理方进行审核,并要求施焊人员必须具有焊工上岗证,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施焊。对待有焊接操作上岗证的人员,要求对不同品种、不同焊接工艺的钢筋接头,先做焊接试件,试件经检验合格,方可施焊。
对焊接成品的质量检查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除施焊前对试件进行合格试验之外,对成品的质量监理要按监理方确认的监控程序进行。具体做法是: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如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烧伤等进行检查,随后作随机油样,坚持每200根接头取一组样品进行试验,并且始终坚持抽测时间与材料加工进度基本吻合,发现不合格焊接头,退回施工单位,并分析原因,改进技术措施,然后重新焊接,使之全部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建筑安装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3、混凝土
混凝土是建筑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加工材料,它的质量不仅涉及到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而且影响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影响混凝土的因素很多,诸如,各种组成材料的计量、配合比、搅拌、运输、振捣、养护等一系列环节,均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材料监理的一大内容便是对混凝土的质量监理。在混凝土的质量监理中,必须要在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审核混凝士的配合比是否正确,用于计量的各种表具、量具等是否俱全,搅拌时间是否适中,运输中是否发生离析,振捣、养护、试块留置等各环节均有施工人员专管,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重要结构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设备或采用商品混凝土。并严格按照监理方提出的质量监控图进行。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加强管理。如杭州大厦二期建筑工程的浇筑底板混凝土项目,监理人员在连续浇筑132小时的过程中跟班蹲点,对后台上料、搅拌、出料质量、振捣以及混凝土试块留置等均有专人管理,实行旁站监理,层层把关。根据现场配合比和砂、石的含水率,随时调整搅拌用水量,并随时检测计量设备的计量准确度,发现偏差,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
六、试验室资质检查
中图分类号:S7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344-01
1 国内建筑工程招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方面的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建筑工程市场招标竞争日益激烈,竞争者之间硬件上的差别并不大,这使得建筑工程招标操作流程中的各方关系更加的微妙。虽然当前国内已经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都是宏观层面的管理制度,缺乏细节问题的管理效率,加之市场竞争过程中缺乏监管,以致于建筑工程招标工作履步维艰。比如,很多建筑工程招标参与企业想趁机钻空子,无视法律法规,甚至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暗箱操作等现象,最终 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招标秩序。
1.2 地方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就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处于初级阶段的建筑市场招标活动,难免会受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这主要是处于对部门甚至从个人利益 的考虑。实践中可以看到,地方行政干预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预审资格、评价标准要求较为粗糙、招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严重。对于招标单位而言,其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复杂度,制定资格审查要求、评分标准,报送招标办进行全面的审查,后者基于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利益的考虑,通常会对潜在投标人资质、业绩以及技术能力等,视而不见,因此导致建筑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缺乏制度化保障。
1.3 低价中标现象非常的普遍
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招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法,同时也是当前国内建筑行业有效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体系中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实践中可以看到,最低价 法已在国内建筑行业的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和推广。因当投标竞争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所以在最低价中标法推行过程中,很多中标企业为拓展市场,不得不选用低价中标策略。虽然这种行为与市场发展规则不相符,但部分建筑企业仍然抱有投机心理,通过设置虚假材料、开设假证明等方式,恶意压价竞标,甚至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方法进行竞标;中标后,主要采用改变工程量的方式向业主追加投资、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商业索赔。低价中标的现象,不仅扰乱了建筑工程招标市场秩序,而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等,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1.4 投标人资质与转包、分包问题
通过对当前国内招标实践研究发现,很多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个人,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通常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资质证明,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滥竽充数、扰乱了招标秩序。同时,还存在着转包、分包问题,即中标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随意的转包、分包给小的施工队,并从中收取分包、转包费用;层层转包、分包后,工程造价急剧下降,以致于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安全事故,主要是因为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层层承包以及费用克扣等问题;当高建筑项目击鼓传花般到了承建方手上,这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豆腐渣工程,也就不足为奇了。
2 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有效对策
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净化市场招标环境和秩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
就当前国内发展现状来看,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级阶段,转型、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执行和落实难度依然非常的大。基于此,法律法规不能只是局限在宏观层面上,而是应当对其进行细化,根据实践中存在着的突发现象、新问题,进行及时的改进和完善,从而克服法律法规滞后的难题。对于建筑工程招标中的问题而言,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邀请招标单位与定标自检的矛盾。实践中应同时公开一致推荐的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从中确定具体的中标人,以免部分单位钻空子,规避招标或搞形式主义;第二,公开招标范围界 定。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开招标的范围进行明确。只要涉及到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以免出现模棱两可、犹豫不决的现象;第三,妥善处理招标与成本节约的关系;第四,其他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尤其是表述不一时,应当以科学、合理为标准,查缺补漏。
2.2 明确投标人的资质
对参与招标人而言,应当对其资质事先明确,审查条件涵盖有几个方面的内容,投标人需拥有独立订立合同权;拥有合同履行能力,其中包含技术资格、专业资格、管理能力、完备的设备设施、充足的资金、具备有丰富经验与良好信誉的从业人员,且工作人员不存在有不良的工作记录,近期内没有发生特别严重的问题、或者重大违约违规行为。就当前国内建筑市场环境来看,多数建筑企业在执行项目经理承包机制,即便是建筑企业自身具备非常强的综合竞争能力,各项目经理之间的能力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应当化投标人项目组织实力考核管控,选择优秀的投标人、单位,积极参与到建筑工程竞标工作中来,从而使建筑项目品质得到有效的保障。
2.3 加强对建筑工程款支付操作、造价调整的有效控制
对于投资控制而言,最为重要的事项就是建筑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方式、过程的有效控制。实践中常见的进度款支付方式表现为两种形式,即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依据合同造价的百分比进行支付;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在建筑工程变更中,若是设计发生变更情况,则会导致工程造价受到直接影响,这就要求业主需在招标文件中将如何处理工程变更的相应办法有效确定下来,针对审批程序的变更实施明确,不管是哪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渠道由建设方或者是施工方对对方进行通知,唯有双方均签字认可之后变更才能够生效;业主需给予重点关注,慎重考虑,业主造价工程师应积极涉猎各项施工手段,强化经济施工方案设计。
2.4 标底合理编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
标底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具体实时,这对有效防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若建筑工程需编制标底,则业主需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在此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标底保密工作,以免因投标人事先获知而采取串标或者围标行为。招标控制价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缩短招标控制价公布、开标时间间隔,避免投标人出现严重串标现象。因此,建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平衡报价问题,招标过程中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其实际情况为基础, 对单价、总价进行确定,从而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2.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
实践中,应当积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免出现暗箱操作现象。比如,某工程可分为A、B、C、D四个标段,其中投标方可对上述标段中的任意三个进行投标,但最终只有一个标段中标。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日渐激烈,虽然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法律法规已经不断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筑行业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招标管理模式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市场招标秩序、才能确保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