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档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4 09:44:0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知识产权类档案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知识产权类档案

篇(1)

一个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1健全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建立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一级在企业管理层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级在企业办公室内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级在各有关部门设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及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并规定按期将本部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建章立制—制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是一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必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自身发展规划及现有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企、!卜内部的知识产权资料档案开发、保护、利用的规章制度。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W企业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制度。(3)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利用与开放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与追责制度。3.完善保障—在企业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安全保障措施。引发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档案流失,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流失有:一是意外灾害引起的流失,针对这个问题一般采取信息备份,纸质资料数字化备份,电子资料档案则要脱机备份和联机备份,在时间上要分类采取实时备份和定期备份;二是人员流动造成的流失,首先要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是要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制度中规定,但凡是与知识产权关联的工作人员一律要与企业签V丁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4.同步管理—打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同步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在这样的趋势下知识产权管理纳人企业战略管理大盘子成为必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重要支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档案工作应该是贯穿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全过程的一个同步管理。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规划及具体运行过程,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体系,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到工作思路,将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两方面工作有机融合,共同置于企业发展战略框架下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

二、企业知识产权文件资料收集与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广,包括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多个方面,具有种类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长久等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等收集和管理应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产品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前的发明创造方案、策划、实验数据、技术构思、研究课题立项、申请前的查新等文件资料。2.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等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委托书,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种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登记证书、各种补充材料,权利的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3.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创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转让、许可、质押活动中签i丁的各种协议、各种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由保护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诉讼、申述、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定位、宏观分析、规划发展、市场预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篇(2)

【关键词】医院 知识产权档案 档案管理 开发与利用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11.056

广东省中医院历来重视科技创新,医院从没有一个专利著作发明到现在已有117项,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创新成果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公开的权利要求书、部分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类档案材料,如何妥善管理该类档案成为必须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广东省中医院自2008年建立综合档案室以来,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在开发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编写院内制剂产品档案、专利档案、著作权档案的简介及研发记录等。本文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将从明确知识产权档案的建档内容及收集范围、创新收集模式及归档技巧以及如何高质、高效地开发利用档案等方面进行论述。

1界定建档内容,明确收集范围

医院知识产权档案是指医院或医院工作人员运用其聪明智慧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具体活动的真实记录[1]。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分为7种:①版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识;④产品外观设计;⑤专利;⑥布图设计;⑦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2]。我院知识产权项目主要有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两大类,为此,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将专利类档案和著作类档案作为知识产权档案的建档内容。

知识产权档案的归档范围决定了档案建设的方向,结合综合性中医院的特性及建档内容,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分为两大块:

一是专利类档案,主要包括:专利项目(产品)的科研、申请、实施等全过程的等环节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科研创造活动中产生的发明创新方案、技术构思、试验数据;专利权申请、授权过程中向专利审批机关递交的申请文件、专利受理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权转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合同协议及专利权保护维权事务中产生的文件资料。

二是著作类档案,主要包括:著作的申请、审核、登记、出版、发表等文件材料;实物样本或模型;著作的开发任务书、分析说明书、鉴定验收报告、用户手册等纸质文档以及各类合作合同、委托合同、项目任务书等申请、审核、登记(如登记证书)等的文件材料及光盘。

2改变收集模式,创新归档技巧

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工作,不仅需要依托科研处进行系统收集,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大力配合。我院充分发挥科研处的主导作用,综合档案室进行监督指导, 实行统一管理、部门立卷制度,将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的收集纳入科研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收集范围。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之星专利检索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在线等查询资料的办法,全面收集专利类、著作权类材料。

知识产权档案的归档工作不是“知识产权+档案”的简单叠加,而是其有机融合[3]。因此在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归档时,要充分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形成特点开展归档工作。知识产权档案按其形成过程可划分为:准备申请阶段、申请阶段、审查阶段、授权与维持阶段、维持过程中的其他材料、费用收据[4]。我院在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整理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各阶段材料的内在联系,将收集材料分为:申请文件类、审查文件类、证书类、费用收据类、其他类。归档时按照档案类别编写案卷目录、卷内目录,以文件特征进行立卷,按文件形成时间进行排序,统一录入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3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开发利用

3.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标准化、规范化是医院档案管理的基本工作机制,知识产权档案作为医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知识产权档案的现代化、有序化、健康化发展。基于此,医院综合档案室建立健全了医院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管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医院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以确保整个管理活动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有序进行。

3.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确保归档材料的高质、高效利用

医院知识产权档案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成套性、专用性等特点,在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管理时档案人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文件的形成规律和形成特点,这就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业务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档案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确保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有效。

3.3组织专人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开发档案的利用价值

医院综合档案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的编研工作是医院知识产权档案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的编研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原始档案、文件的直接利用, 将隐藏在其中的价值充分挖掘出来,满足利用者的需求,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5],使档案的管理职能向利用、服务和科研职能转变,提高科研工作选准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为此,医院通过编写知识产权档案研发记录、医院知识产权档案简介、知识产权档案专利证书汇编,或在医院网站开设知识产权档案栏等方式,从而将“隐性知识”有效地转换成“显性知识”,为社会提供学术借鉴。

3.4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满足查阅利用需求

为了更好地为医院服务,在做好知识产权纸质档案管理的同时,应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数据库,完善档案信息网络服务功能[6]。我院从整合资源、形成优势、发挥作用的多角度出发,首先建立了知识产权档案目录数据库,将各部门的相关档案统一纳入综合档案室的档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档案的查全率、查准率;其次对常用的、非密性质的开放类档案实现全文的数字化,满足查阅利用需求,以便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服务利用功能。

3.5定期举办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档案的普及力度

医院知识产权档案是一类新档案,档案数量少、归档材料少,但作用很大,尤其是在医院的名誉、利益受到损害时,它是最好的法律凭证,因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普及力度。我院综合档案室应收集、整理的专利类、著作类档案,举办院内的“知识产权宣传日”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使全院职工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组织或个人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增强全院职工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实现医院知识产权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推进的系统工程,也是充分开发利用其档案价值的前提条件。因此,医院应当重视知识产权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只有不断提高认识,重视医院无形资产档案的开发,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充分借助知识管理的方法和系统,医院才能真正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将蕴涵在知识产权档案中价值转换为社会生产力,更好地推动医院综合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汤革艳.如何改变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的“短板”[J].兰台内外,2013(1):46.

[2]毕静杰,辛乃坤.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与利用[J].兰台内外,2011(4):16.

[3]肖乾坤,王毓慧,詹群.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J].中国档案,2009(6):30-31.

[4]杨培鹰.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与整理[J].机电兵船档案,2006(2):8-10.

[5]程玉坤.医院档案的利用规律和主动服务[J].现代医院,2011,11(10):136-137.

[6]唐家彬.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特点及管理[J].中国档案,2012(5):60-61.

中国揭示胰腺癌者G代谢机制

篇(3)

前言: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资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档案信息资源作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化时代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至于原本在知识产权规定之下较为平等的权益关系受到碰撞。以下笔者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提出解决建议。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等各个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限,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目前知识产权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持权益关系之间的平等、特有性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证法律《商标法》自此我国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益进步的历程。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些类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例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建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热舞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隔热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国家行政管理与国家司法管理两条途径进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仍然比较单薄,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2.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矛盾

档案是人类经过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无论从材料形成还是到内容形成上,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凝聚着人们的智慧与汗水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因此,档案也应该包含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通过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大规模的资源共享趋势,各个档案机构在互联网上互利互惠,互补玉泉,进行一种协调的共享档案资源活动,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档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档案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目前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人们智力学习的经济性,对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为知识产权的侵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档案信息过多群众化的发展势必造成无形知识产权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给知识产权发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发明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有个人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度发展,群众化发展,知识档案信息成为所有网络成员都有权拥有的精神产物,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识产权权益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目前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形成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尴尬局面。

3.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把网络共享关: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严把网络共享关,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所有权。数字转换就是指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送转换为二进制编码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种载体上。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档案信息中设计到知识产权者个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维护起来。也就是说通过此种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形成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技术。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过所有权人许可的,不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器档案信息,不论发表或者为发表的知识产权,均不可以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3.2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局域网络管理:对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公众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创造的优越条件,因此如何处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二者由于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确良好的处理档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尤为重要。在采取二进制编码限制互联网下载的同时,要对内部局域网加强管理。首先,必须使用严格的加密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编码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乱码,而这些乱码只有在特定解码后才可以恢复使用;其次,对知识产权在内部局域网的传送过程中严把加密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存在任何一个位置,在任何网络上进行传送都必须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维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个人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幅度提高,势必给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大力发展档案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1] 于淑琴. 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 兰台世界, 2000, (04)

[2] 洪源清,孔祥云. 网络环境下利用科研档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J]. 科技档案, 2006, (03) .

篇(4)

我国是一个科技大国,一直秉承科技兴国的战略手段,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留下了大量的科技档案。对于这些档案的管理,难度极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使一般档案无法同日而语。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已不单单是档案的分类整理那么简单,而是与法律、经济等产生了联系。本文对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一、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现状

知识产权涉及面相对较广,不仅仅与经济紧密相连,更是与法律同样息息相关。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科技档案管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档案的管理非常重要,其可以保障科技档案的安全性与正确性等。截至现阶段,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相关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够等问题。

(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紧密

知识产权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法律,与法律的结合非常紧密。关于知识产权,我国有专门的法律限制及规定,要求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充分说明我国对科技的重视及知识产权的重视。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也有了详细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进行科技档案管理时,常常不重视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导致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档案的作者没有准确的记载,难以通过作者对档案进行检索。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档案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不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记载和审核。

(二)相关部门管理不力

科技档案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个部门在科技档案的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于影响着我国科技的M步和发展。我国是一个重视科技的国家,尤其重视科技的创新。科技的创新来源于对科技档案的参考和创新实践,大部分科技的创新都会对科技档案进行查阅,最后在前人经验的指导下,让科技创新变得更加简单。即使是如此,我国的科技档案在管理方面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管理对于科技档案的保存是极重要的,甚至影响到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知识产权加入科技档案管理中以来,管理部门的责任就更加重大了,不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识,也要对经济方面有相应的了解。如今,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断增加,任务不断加重,导致其在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方面监管不力。

(三)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足

科技档案是一个国家科发展最基本的记载,记录每个时期科技的进步发展,同时也为未来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参考,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于对中国历史的记载。我国很多科技创新与新发现就是在参考科技档案的基础上出现的,此外,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档案来说就是其身份,详细地记载了文献的作者,有了知识产权就象征着这个科技的文献是作者独有的,任何人不能抄袭,同样其他人也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这就说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科技档案管理之所以难以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态度及认识不足。譬如,工作人员常常认识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少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因此造成科技档案杂乱无章,往往一个科技档案对应的不止一个作者,这对于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进步是非常不利的,甚至会阻碍我国科技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的改进策略

就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视角下科技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我国法律的威严,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下文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改进策略,如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及促进法律与科技档案的结合。

(一)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

与科技档案直接进行接触的就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常常直接负责档案的整理、分类及管理,可以说,工作人员就是科技档案管理的实施环节,这个环节是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步骤,因此,工作人员要对科技档案管理的具体细节了然于胸。随着对于知识产权的逐步重视,科技档案管理已不仅仅是传统的整理、分类、登记及管理,更是增加了法律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加入使科技档案管理变得更加严谨和严格,要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并加以保护。工作人员作为科技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需要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各项科技档案管理的讲座,其中要着重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强调,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说。通过专项的培训让工作人员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其在日常的科技档案管理的工作中重视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并将其作为一种习惯。

(二)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

想要从根本上对科技档案知识产权进行重视,不在于工作人员,也不在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在于管理部门的监管。并且相关部门的监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循序渐进的,也不是短期的管理就能实现的。长时间、大力度的监管是科技档案管理愈加完善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自上而下地进行管理才能让知识产权在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使现阶段我国的管理部门还未加强管理力度对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已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并已认识到了科技档案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下一步必定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我国科技档案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通过加大监管力度,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实现法律与科技档案的有力结合。

(三)促进法律与科技档案的结合

谈到知识产权,不得不提的就是法律,只有法律能确保知识产权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在科技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科技档案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法律,法律与科技档案管理的结合能实现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促进法律和科技档案管理相结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其次,多次开展相应的科技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的专题讲座;最后,通过相关文件的,自上而下地学习法律与科技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结语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见科技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往往国家各个时期的科技都浓缩在科技档案中,因此要重视科技档案管理,而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档案管理中的一部分,更要受到足够的重视。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增强我国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力求对我国科技的发展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为肇庆市科技中心)

参考文献

篇(5)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国家战略机密和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措施

档案编研部门同国外档案机构合作编研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各国战略机密和利益。例如,在和俄方档案机构开展合作汇编时,战略文件的合作编研会涉及国家战略机密,在开展编研前如果和俄方商议好著作权的归属并签署合作协议文件,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力保障中俄合作编研的顺利开展,保护中俄双方的国家战略机密和利益不受侵害。

(二)保护著作权归属的迫切要求

一般来说,在一国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著作权,原则上只在该国境内有效,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承认或保护。如果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权利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只能根据其所在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或者两国之间采取的对等保护原则来获得,并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后取得知识产权。随着欧洲专利组织、欧亚专利组织、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松动,呈现国际化趋势。但是,还没有完全打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界限。因此,明晰跨国合作档案编研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避免侵权等国际纠纷的产生,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实现编研成果效益最大化的保障

以企业在具体项目工程和科研、开发、生产为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选题,其成果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中国在和“21世纪经济带”沿线国家印度、缅甸、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档案部门合作编写《基建工程简介》,就可以利用和参照工程图纸的有关数据。利用者通过查阅编研成果,可以节省查找相关档案资料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为其他工程建设合作起到示范作用。

二、“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各项权利

“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由于商业项目秘密合作方主体清晰明确,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对此,本文重点对著作权法、专利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详细阐述。

(一)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构成合作作品的要素:一是共同创作人的合意,即对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以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二是共同的行为,创作作品并不要求共同写作,进行其他创造性劳动(如口述、修改定稿)都属于共同创作。同时,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涉及编研成果应受到相应保护的规定,但是编研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目前仅适用于某个国家或一定区域,并不适用于各个国家。因此,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归属仍然需要根据各国国情和各国著作权法加以明晰。

(二)专利权

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沿海国家的专利合作领域较窄,如东南亚地区专利合作的众多领域中表现最为突出的3个技术领域分别为:声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半导体技术。中蒙俄的专利合作主要集中在电信和数字通信技术领域。张明倩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专利合作特征研究》中,用欧洲专利局开发的全球专利数据库数据分析了专利合作成果的分布,其中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机械零件方面为数不多的专利合作成果主要分布在中东欧地区。如何对有可能申请专利的档案进行编研或对已经申报专利的档案进行编研,是“一带一路”跨国合作编研的新课题。在开展编研前需要注意:一是对已经申报专利的科研成果档案进行编研,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将其必须公开的内容,摘编成独立的专利文摘。二是由于申请专利的技术一般是没有公开过的技术,具有独创性,一旦公开就不能再次申请同样的专利。因此,对具有创新意义并有可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档案的开发要慎重,以免因破坏独创性和新颖性而影响专利申请。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编研成果数字化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数字化的档案编研成果通过网络传播,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合作方的数字化档案编研成果在公共网上提供利用,则必须经得合作方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是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同时,虽然跨国合作编研成果数字化是正当合理的行为,但是也必须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注明著作权人姓名与作品名称,并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

三、“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一带一路”涉及65个国家,实施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保证编研的整个流程,包括选题、选材、编辑和排版,及时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而且要厘清待编研的档案是否存在著作权、公布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逐步完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政策法规引导息息相关,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应立足我国国情,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此外,还需将有效的理念贯穿到政策法规中,注重编研成果共享,规范编研成果著作权、专利权等监督程序,真正实现政府高效的指导功能。

2.创新档案编研,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增强知识产权内在驱动力。档案编研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必须坚持开拓创新,合理编制,充分调研,潜心研究,以质取胜的工作方法。具体来说,一是要将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选题范围涵盖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基建、物流、旅游等方面。二是各类编研成果要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企业传递相关技术的运用方法及管理经验等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面向企业,充分发挥编研成果的效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3.建立高效的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要实时进行知识产权的追踪、评估,做好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当风险发生时,学会利用司法手段和谈判策略化解风险。同时,通过与合作国签订编研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权属协议等,构筑外围防御。针对含有申请专利的编研成果,构筑对其是否可以公开和公开核心技术范围的防御。

4.制定和实施档案编研人才战略,加强对“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课题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智囊团,展开对“一带一路”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知识产权课题的系列研究。?n题研究是否深入,成果是否丰硕,与档案编研人员信息素质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档案编研人员对信息的敏感度和获取利用信息的能力。因此,档案编研人员应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具备基本的文字功底以外,还要具备文献学、编辑学、英语及知识产权等基础知识。这样才能从各国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知识产权文化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入手,组织专门的档案编研人员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制定跨国合作编研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议,为创新主体编研合作建言献策。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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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256-01

数字档案馆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的一种档案信息网络,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数字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1 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必须给以保护。

所谓的数字档案馆建设,就是根据档案馆的基础上,形成以数字化信息为内容的馆藏体系,这样不仅将档案馆联合起来,还实现了数字化的信息共享。所以,在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问题,而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档案的利用与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使用,如果忽视档案著作权的存在,将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必须以不违背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2 数字档案馆的域名和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数字档案馆域名是其在因特网上的标识。不少投机分子通过非法抢注域名继而牟取经济利益。防范域名抢注,一方面要依靠域名管理机构和管理的法律。如发生恶意注册,依据法律文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未雨绸缪,在网站建设初期就主动对相关的域名进行注册,注册多个域名。

网页是数字档案馆的访问者接触最多的东西,是数字档案馆相关信息的反馈。所以,无论是其他网站盗用数字档案馆网站的链接,还是数字档案馆采用其他网站的信息,都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数字档案馆建设要注意在网页中设置知识产权声明,提出能够接受链接的方式以及与自己联系的方式,防止其他网站的恶意侵权;另一方面,数字档案馆在采用高新技术对因特网上大量信息资源进行高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时,应当注意网页的权属、保护期限和合理使用等问题。

3 数字档案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各国法律实践已经确认过若干类型数据库具有版权性。数据库中的编研成果数据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对数据库开发者利益的最大威胁正是来自于他人非经许可的擅自复制。

在数字档案馆的数据库建设中,应从自建数据库和购买数据库两个不同方式来区别对待。如果是自建数据库,在数字档案馆将各类传统载体上的档案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进行存储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所收集材料的知识产权问题。含著作权的档案须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将其信息纳入自建数据库中。对于各类已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珍贵档案,可优先数字化后纳入自建数据库中并提供利用。对于购买的数据库来说,数字档案馆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提出保存本地镜像的权利。在整个数据库的进程中采取监控措施,这也是为了防止非法用户进行批量的下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免在发生产权纠葛时为数字档案管提供有力保护。

4 数字档案馆数字化信息资源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基础。数字档案馆参考源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历法、数法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传统档案数字化是目前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数字档案馆(馆藏)档案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且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都是50年。因此,数字档案馆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积极利用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档案。对它们进行数字化转化并提供网上利用,既是对这些历史珍品的有力保护,又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5 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设数字档案馆的目的不仅仅是方便人们的查阅,还希望能够通过互联网将已经解密的档案信息来进行传播、扩散,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这也是数字档案馆的一个重要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数字档案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网络用户提供本馆收藏的所有权属于本馆的数字作品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报酬。数字档案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

6 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6.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数字档案馆在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数字档案馆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档案馆管理员和用户传授其中的法律问题,使其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人为因素。

6.2 建立与数字档案馆建设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些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档案馆法律体系尤为重要。在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借鉴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与数字档案馆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权利人知识产权、促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的长足发展势在必行。

6.3 技术支持

数字档案馆的正常运行最终要依赖于技术。根据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目前有以下几种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1)加强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IP地址设置,限定某IP网段的用户可以访问。(2)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字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3)采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不能复制;要想复制文本,只有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4)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认证技术,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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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科技档案提供利用的主要方式

(1)阅览服务。设立阅览室,接待查阅档案是开展林业科技档案利用工作最主要、最传统的方式。阅览室查阅档案是利用者根据需要到档案馆(室)现场查阅有关档案原件,随即归还。由于林业科技档案多为单份、孤本甚至稀本,有的内容还具有机密性,因此一般不能外借,主要应在阅览室内查阅使用。提供阅览服务,一方面便于档案的保护和保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档案的周转率和利用率,避免一人借出而影响多人使用。

(2)外借服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照顾利用者的工作方便,有的林业科技档案可以适当从档案馆(室)借出使用。但对于档案的外借,必须有严格的制度及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借档单位、档案的形式与种类、借出的时间。在借档单位上,一般以本单位内部为主;在档案形式与种类上,有复制件的尽量不借原件,对于特别珍贵与残破损的档案不能外借原件;在借出时间上,不宜过长,到期不还的应当催还。以《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科研档案管理制度》为例,明确规定科研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于一周内归还。

(3)复制供应。根据档案原件提供各种复制件,是林业科技档案提供利用的1种重要方式。复制供应,既有单份文件和图纸的复制供应,也有全套文件与图纸的配套复制供应[2]。复制供应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①为林业科技档案及林业科技成果的广泛利用创造了条件;②保障了档案原件的安全与完整;③可以根据档案文件的机密程度和利用对象,有选择地制发复制件。

(4)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档案人员以林业科技档案信息为依据,为利用者解答有关档案状况或有关科学技术内容的1种服务方式。咨询服务必须立足于库藏林业科技档案,并借助相应知识或手段。当利用者需要了解林业科技档案信息的储存状况时,可以直接通过向档案人员咨询获取所需信息;而当利用者需要对某些林业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时,咨询服务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其进行介绍或解答,在某种程度上可避免进一步查找档案原件。

2林业科技档案利用工作的特定要求

(1)针对性要求。林业科技档案直接形成于林业科技、生产活动之中,其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林业科技、生产活动。因此,林业科技档案的利用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要直接针对林业科技、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展开,直接针对相关林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领导的利用需求进行。

(2)可控制性要求。林业科技档案的信息内容属于内部信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都带有一定的技术机密性,某些林业科技档案内容还会涉及到国家科技机密或相关主体的技术专利。因此,在选择林业科技档案利用方式时,应当遵循可控制性要求,对档案信息内容、用户及时间等因素进行控制。

(3)时效性要求。由于当代林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林业科技成果层出不穷,林业科技工作者需要及时高效地获取有关档案信息,以满足发展林业科技的需要。因此,林业科技档案的利用必须坚持时效性的要求,即在最短的时间内,输出最大数量和最高质量的林业科技档案信息,使林业科技档案的利用做到及时和准确。

林业科技档案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林业科技档案是直接记述和反映林业科技、生产活动的文件材料,是重要的林业科学技术信息资源,也是维护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保障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1林业科技档案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林业科技档案的内容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林业科技档案是在林业科技、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以林业科技成果为主要信息内容。而林业科技成果是林业科研工作者脑力劳动的成果,属知识产权范畴,可以在林业生产领域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产生经济效益。

(2)林业科技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之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属于无形财富,本身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为人们所占有,所以权利人为了实现其物质和精神权利,需要将这种无形的东西体现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通过有形的载体为人们感知和了解[3]。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十分广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文字、图表。因此,在林业科技成果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既是智力成果的重要物质载体,也是构成林业科技档案的重要内容。

(3)林业科技档案是知识产权交易的媒介。林业科技档案记录了林业科技成果从准备、研究试验到成熟定型的全过程,是林业科技成果的主要载体。无论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都完整地记录在林业科技档案中。而林业科技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范畴,可以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因此,在林业技术或科技成果转让中,林业科技档案便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通过对档案的转让,就能实现技术或成果的转让。

2林业科技档案利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收集不全导致档案缺少核心内容。由于林业科技工作周期普遍较长,项目参与人员较多,各类科技文件材料容易分散在个人手中,导致林业科技档案的形成时间长、分布范围广泛,给收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科技人员往往只重视林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的推广,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甚至存在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林业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使林业科技档案丧失了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也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2)保密过严导致知识产权自然流失。保密只是把档案的使用相对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之中,并且这种限制应该随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保密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过分强调林业科技档案性,把档案保护与利用对立起来的现象。因为害怕开发利用会泄漏技术秘密,把本可以公开利用的林业科技档案加以保密,致使档案得不到充分利用,从而导致林业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过程的知识产权自然流失,科技档案保障知识产权的凭证作用得不到实现。

(3)保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遭到破坏。由于1个林业科研项目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且林业科技档案的利用日益增多,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极容易因保密不严导致核心技术的泄露,从而使知识产权遭到破坏。

3在林业科技档案利用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

(1)建立健全林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林业科技档案的利用,离不开档案管理制度的支持,而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因此,建立健全林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林业科技档案利用工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保障。相关林业科技单位应以国家有关档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林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从而保证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实现林业科技档案利用工作合理合法、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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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英文中主要有两个词与之对应;EB(electronicbusiness)、EC(electronic commerce)。EC又称狭义的电子商务(亦称电子交易),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成员国讨论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中就使用EC。EB又称广义的电子商务(亦称电子业务或电子商业),由IBM公司于1997年第一次正式使用,是许多IT 企业和学者支持的观点。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信息的电子交换,从而支持和管理商务活动,包含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商业交易。

电子商务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

下面,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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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科技部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和央企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科技档案管理情况调研,调点为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所生成的科研项目档案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科研院所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的状况,以及《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随之各有关单位全面展开调研工作,甘肃省科技厅将1977年以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生成的项目档案情况列入调查范围。[1]近年来,部分学者也围绕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展开了调查,如朱玉清2009年对北京地区44所高校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2]综合朱玉清的研究、其他有关文献[3-6]和我校相关工作实际情况,概括梳理一下,高校科技档案工作大致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1科技档案管理总体来看严重滞后

据调查,北京44所高校中,53.5%的高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基本完整,27.9%的高校归档不完整,18.6%的高校根本就没有归档;72%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开始时同时提出项目(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40%的高校做到了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32%的高校检查科研项目进度的同时检查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情况,只有48%的高校做到了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我校现在科技档案收集管理的主要是科技部门整理提交的一些偏重于文件类的档案材料,实际具体到每一个项目的完整档案,尤其是核心档案材料还很欠缺。从我校目前科技档案管理类别情况看,主要管理的是科技文书类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归集)、科技经费使用收支凭单等档案(由财务部门归集)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归集),以及部分奖励证书等档案(以科技管理部门归集为主、少数科研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数据、成果等实物档案几乎没有。

1.2科技档案管理与科技项目过程控制脱节

多年来,高校科技项目管理比较普遍地存在重申请轻验收、重经费轻成果、重预算轻绩效等问题。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程度较弱、经费预算与科研项目开支相脱节、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科研经费监督机制缺乏、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以及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挫伤等。从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程度看,仅有4.9%的高校科研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校信息化建设。从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科研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看,只有9.5%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包含了档案管理模块或是科研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有接口,45.2%的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只是独立的网络版档案管理系统,26.2%高校的档案完全不用计算机管理。[7]从科研文件归档职责与归档“前端控制”角度看,19.5%的高校并未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归档责任人,74.4%的高校未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进行“前端控制”和过程管理。从保管角度看,有超过半数高校科研档案数字化成果没有进行异地保管;从鉴定工作看,45%的高校没有对科研文件档案进行过鉴定;从提供利用与版权保护角度看,58.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科研人员用起来不方便,87.8%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归档时没有签订开放协议。

1.3已有科技档案缺少重要核心内容

完善的科技档案管理,有助于科技工作的传承与创新,有助于推动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助于推动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协调发展。但是,多年来,受传统观念影响,一般档案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管理性文件才能作为档案管理,而教师(尤其是个人)对自由独立形成的学术著作、手稿等不够重视,往往把它们排斥在档案管理之外。其结果是,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科技论文档案的管理根本谈不上“三纳入”和“四同步”,大多处于分散零乱的保管状态。中国农业大学拥有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号国家专利,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馆藏只有专利证书复制影印件,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原件却一直未能收藏入馆。

1.4科技档案利用与开发几近空白

现有科技管理制度本身很少提及科技档案的利用,更谈不上科技档案的开发与服务。目前利用比较多的涉及科技项目的档案主要是财务收支数据档案,但其归类属于财务档案。偶尔也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资历核实会利用科技档案,但因为原始档案极为欠缺而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审涉及到的科技档案资料一般依靠申请人独立保存和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根本没有形成依据科技档案的惯例,也还不具备依据科技档案佐证科技成果的现实条件。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几乎谈不上。相关领域的研究大多属于散兵游勇,无法形成合力;基础性的研究和积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低层次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从近年情况看,科技档案的利用主要集中在项目本身的检查、验收、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举报查处等方面,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无从谈起。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层面的分析

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上述突出问题,自然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客观本源深入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和薄弱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二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和操作性较弱导致部门间职责不清和落实不力。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因。

2.1知识产权主体尚未根本确立

如果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经济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因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进行重大修订,[8]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作为创新活动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但自1993年颁布《科技进步法》以来,由于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单位持有的状况。这种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局面,短期内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2.2科技档案与成果保密相对薄弱

在侧重经济数据考量和以科技产出为主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伴随着科技档案利用的日益增多,个别人钻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和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还有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兜售给他人或厂家以谋取私利。此类现象反映了新时期疏于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因此,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党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护,高校和个人权益也需要保护。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及作用,认为科技材料是自己的,对自己发表的科研论文倍加珍惜,对于将自己的重要科研档案(科研数据、项目材料等)放在档案室(馆)保存心存疑虑,认为放在档案室不如自己保管更为安全和使用起来更加方便。比较而言,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更易于保护,而加强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以农大为例,植物微生态制剂(增产菌)、旱稻、108玉米等技术成果曾一度成为学校名片,但最终知识产权不但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而使学校蒙受巨大损失,社会上假冒伪劣盛行,学校部门和个别人反而成了被告。

2.3现有制度体系不健全、操作性较差

国家宏观制度体系层面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配套操作细则还不是很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以及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违反后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有效手段,如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和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往往轻描淡写地以批评、检查等简单处理代替处罚。并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比较普遍地存在重视传统管理、忽视知识产权服务,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忽视科研档案收集、忽视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而作为基层科研单位的高校,普遍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科技档案管理权限不明、职责不清、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普遍滞后的现象。北京44所高校中,27.3%的高校还没有建立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有38.6%的高校没有把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活动整体工作当中;59%的单位认为文件资料形成者不愿归档是其中一个原因;有48%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科研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没有明确要求;45%的单位认为主要原因是科研课题组没有明确项目文件的积累和归档职责;66.7%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61.9%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学校档案馆(室)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合作的力度不够;59.5%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是高校档案馆(室)无法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力。[9]

2.4工作思路条件与方式方法相对落后

高校日常科技活动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这些科技文件是科技档案的前身。但是,目前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中对科技文件积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高校,工作惯性存在重视抓科研计划落实而忽视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表现为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图纸不齐全、报告不完整等等。这不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巨大隐患,甚至会导致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更不利于科研人员的保护和积极性的培养。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10]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高校现有科技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多以兼职档案员身份从事档案收集、归档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知识匮乏,工作业绩情况在学校考核中很难体现。

3保护知识产权破解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瓶颈

3.1关于未来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的设想

树立长远眼光,建立中长期规划,创造硬件软件条件,落实重要科技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实现科技档案收集管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全程无缝衔接,包括申请控制、绩效考核、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等各个环节;配备专门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馆舍和人员,等条件成熟时筹备成立科技馆(科技博物馆、展览馆);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逐步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功能加以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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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和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接轨,作为国家经济运行主体的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将面临着严重的考验。日益频繁的企业商标纠纷、诉讼,更使我们关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构建。这对驰名商标档案的管理及其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其在现代管理体制下的功能,有着非凡重要的意义。

一、驰名商标诉讼举证的档案效应

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具活力和生气的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更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

比如,原想利用别人在行业有名气的商标,来“装点”自己产品合格证,借以提高自己的“身价”,不料被法院判决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不仅要销毁印有“洛玻”字样的产品合格证,还要赔偿洛玻集团公司1万元损失,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老板至今仍后悔不迭。

据了解,2005年3月,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公司)发现,位于洛阳市白马寺镇十里铺村的一个生产销售玻璃包装用纸、书写纸、塑料薄膜的企业,其注册名称为“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公司)”,其产品特效玻璃防霉纸和聚乙烯塑料薄膜的“合格证”上,均印有“洛玻”字样。洛玻公司遂于2005年3月1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认定“CLFG洛玻”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当然,商标权人被侵权后,其利润额的减少不能全部归究于侵权行为,因为利润额的减少还和市场本身的竞争状况、公司本身的营销策略、销售渠道、产品质量等有错综复杂的关系,被侵权人应负有证实其利润的减少和侵权人的侵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责任,假如举证不能,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到的损失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酌定。又如,2004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柒牌公司赔礼道歉;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柒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决被告陈某在一切商业活动上停止使用“柒”、“QIPAI”、“SEVEN”、“柒牌”的商标标识。

案情其实很简单,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了“柒牌”商标,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事实上,“柒牌”案子仅仅是福建企业主们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案件之一。

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般商标要大。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非凡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它甚至可以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不受侵犯,同样,外国也保护未在其本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有关企业档案材料的保护。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众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侵权新问题。在侵权纠纷的审理中,档案举证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法制的最大特征是讲证据,而证据除人证、物证外,最有效的是书证,而书证中最有力的就是档案。因此,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对书证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多,而且范围不断扩展,从而造成对档案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如案例中的“柒牌”公司,在法庭举证时,试图证实其产品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列举的证据包括中心领导视察“柒牌”公司图片、“柒牌”公司荣获各种殊荣的证书图片以及“柒牌”公司在全国各地专卖情况。这就是企业的档案资料,具有强有力说服力。正是通过此档案材料,法院认为,“柒牌”公司主要生产男装及相关配饰,2000年被国家公安部确定为九九式人民警察服装指定生产企业,影响范围遍及全国,为众多男性消费群体所认同。“柒牌”公司投入巨资,进行大量、持续的品牌宣传,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有1000多家专卖店,市场占有率高,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高,才赢得诉讼的成功。

目前,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点就是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像“洛玻”、“柒牌”被认定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驰名商标,就是要采取非凡手段制止各种仿冒侵权现象,保护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的知识资本,是企业知识创新的成果。企业档案工作必须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企业档案工作的实践,和时俱进,和“世”俱进,努力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策略和建议

企业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企业进行知识创新活动的过程、内容、结果,是企业拥有某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凭证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它们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凭证功能例如,在产品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申请权纠纷时,产品档案中的技术协议书、委托书及相关合同文件往往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因为这类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有关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的依据性文件,一般含有明确产品专利权属和其他权利的内容;产品设计计算文件、产品图样、产品装配试验的技术条件等文件是产品申请专利时证实其专利性(即新奇I.、创造性、实用性)的重要凭证,主要依据这些材料而编.制的说明书构成申请专利最基本的文件,发生有关该产品的假冒、仿制等侵权纠纷时,这些文件则是十分有利的证据;产品商标设计和注册的有关材料既是商标的载体,更是商标权权属的有力依据。

因此,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平安保管,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_项重要办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应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内容,非凡是对驰名商标档案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象征,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集合体。驰名商标管理的基础是档案管理,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达到管理保护效果。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管理岗位,保证驰名商标档案管理的准确性以及连贯性。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将此岗位设立在办公室、市场部、秘书部等部门,但这些部门较大的人员流动经常使驰名商标管理出现断层,同时,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的匮乏又往往会给管理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这一管理责任交由档案部门承担,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驰名商标档案材料收集保管范围: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企业档案工作部门必须收集保管好“规定第5条”所必各的材料: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的证实文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的广告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实文件。如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富润”商标,1999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闻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2001年该公司申请延续确认,集团档案馆提供了有关的大量档案,有;(1)“富润”商标注册证:(2)公司商标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3)“富润”牌绢细丝针织衫、精纺呢绒面料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的证书、申报材料和产品照片;(4)企业在中心电视台、《中国针织》杂志等开展形象宣传广告的合同、协议、发票、证实等材料:(5)历年来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证书:(6)历年来省级以上部分报刊杂志有关该公司的报道;(7)历年财务分析报告和产值、税利完成情况;(8)“富润”商标获得上级表彰的荣誉证书等;(9)客户汇编等等,涉及档案50多卷。由于提供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编研资料简明实用,为顺利通过延续确认考核,提高“富润”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递增企业形象发挥了很大功能。驰名商标档案材料作为一种历史记录和凭证,能真实地反映商标的使用发展过程。因此,收集得越丰富,保管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二)建立纸媒介的驰名商标档案及电子化的驰名商标管理数据库,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统一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利用驰名商标档案驰名商标档案及数据库的建立,可以直接使企业对于自身商标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跟踪市场行情。管理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分类,比如,可以按照产品线划分类目,同一类目下以商标名称建立卷宗;单件商标又可以按照商标本身特征设立档案。根据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驰名商标档案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驰名商标档案和其它档案不同,它不具有机密性,可以公开利用。但不能因为公开利用而随意丢散,任意转借、撕拆、抽换、污损等。

在有些单位所保存的商标档案中,一无核准文件,二无注册证,只是保存着一份商标局发的核准通知书。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保证档案的完整,应制定借阅、利用、保管等制度。对一些不完整的资料应收集齐全。同时要编写《商标档案目录》,设立企业分类卡和地区卡,力争在各级工商局和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商标档案,并且充分利用商标档案,积极为企业服务,运用档案资料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维护商品信誉和消费者权益。比如,洗涤产品类的“汰渍”商标,档案内容中就应注明该商标注册类别、申请时间、公告时间、核准注册时间、权力变动等。又如,海尔集团公司将企业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工艺及商标、专利等档案全部集中于档案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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