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5:33:5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网络借贷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的形式才在我国流行起来,流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与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短时间内网络平台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常用的经融交易手段之一,虽然网络平台借贷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并且在外国发展的情况非常良好,但随着在国内的应用,还是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制定带来很多的争议,因此本文针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一、网络平台借贷概念
网络平台借贷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过互联网作为载体,网络平台借贷在我国能够在短期之内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并且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的运营手段、自身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网络平台借贷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作为新出金融市场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在当下时代的金融市场很轻松的扩大了金融借贷范围,并且在民间的借贷范围增长快速。网络平台借贷模式中主要借贷的形式是小额金融借贷服务,对于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的作用,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不足的情况,对于借贷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对于网络平台借贷在国内外的称呼是不同的,在国外欧美等国家网络平台借贷发展较早,同时由于欧美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体制较为发达,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发展的金融规模非常广泛,网络平台借贷在这些国家发展也是相当的成熟。网络平台借贷发展的这么好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发达,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借贷对法律规制需要
一部分观点对网络平台借贷是认为金融创新与网络经济合并作用下产生的小额金融的尝试点,网络平台借贷只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媒介的借贷方法,在法律规制中应制定关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进行处理。事实上,如果网络平台借贷只是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规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11年的中国银行监会就不会对网络平台借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观点则是与依民事合同规范的观点是相对的,网络平台借贷如果涉嫌非法集资,这就是应该属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围了,这样的判定是根据于网络平台借贷控制着贷款人提供的借贷资金的情况。网络平台借贷中的这项资金无论是缴存在网络平台中的自己源,还是有第三方对这项资金进行托管。根据我国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具有四项特征,分别是: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如果网络平台借贷中的某项资金运用符合了非法资金中的四项特征,那么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出现的非法活动资金情况采用刑事法律来解决,这其中还是存在着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平台借贷是金融中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主要是对金融难以服务到的中小企业出现的资金短缺进行补足,这是指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在中国基本实际国情下结合国外的金融创新的实践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对经济发展是不对的。其次在网络平台借贷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监督部门要严格的行使监督职能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网络平台借贷模式能够对资方政府企业经济发展进行资金的有效援助,促进金融发展与增进地方财政的收入。在对社会发展与金融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之前,对网络平台借贷采用刑事法律手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采用法律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刀切是对新生事物兴起的否定,但对其随意发展不采取法律规制是不行的,网络平台借贷在很多的利益引导下,在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发展迅速,但由于网络平台借贷带来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的研究,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发展。
三、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一定要先明确设立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对于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范的设立与登记,银行监会在2011年就过在银行金融资金借贷较为紧张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从的内容来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已经被银行监会作为信贷服务中介,在法律规制中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为信贷服务中介只是需要时间。
要加深网络平台借贷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业中出现很多的很多问题,同时监督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放贷人法律定位要明确。这样无论是在民间借贷人还是网络平台借贷的借贷人的权益会受到保障。对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概念以及出现的时机,采用合理的、科学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对于网络平台借贷日后健康持续的发展铺垫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对网络平台借贷概念、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海放,彭岳,肖建国,刘东,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家,2013,(05).
[2]黄良夏.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12).
一、P2P网络借贷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1.P2P网络借贷的起源
分别从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和发展原由以及它的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阐述,使得人们更加详尽的了解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是“Peer-to-Peer”的简称,即“点对点”,而P2P网络借贷的含义是指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信贷。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而P2P网络借贷的实质就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的服务费的基础上,设立一个网络平台为融资双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模式。因此P2P网络借贷的服务对象有两个,分别是资 金借入方和资金借出方。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
(2)P2P网络借贷发展原由
P2P 网络借贷的成立之初是其发现者尤努斯博士认为现代经济理论在解释和解决贫困方面存在缺陷,为此他于1983年创建了格莱珉银行。通过开展无抵押的小额信贷业务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机制,这个方式不仅创造了利润,而且还使成千上万的穷人尤其是妇女摆脱了贫困,使扶贫者与被扶贫者达到双赢。目前,该银行已成为100多个国家的效仿对象和盈利兼顾公益的标杆。自其创办以来,格莱珉银行的小额贷款已经成功帮助了630万名借款人(间接影响到3150万人),其中贷款的人超过一半脱贫。而且格莱珉银行自1983年创办以来。同时,格莱珉银行在提供小额贷款的同时还鼓励小额存款,并通过格莱珉银行将这些存款通过一定的途径借贷给其他需要贷款的人。
(3)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
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这种p2p金融平台作为中介,并且平台不吸储,不放贷,不存在资金池,他们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这样更加有助于增强该模式的安全性。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也就是说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进行投资。它的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中安信业等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转卖债权,随时把自己账户中的资金取走。很多网贷机构因为其安全方便迅速获得用户喜爱。
二是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模式。它是一种多对多”模式,并且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散开组合的,甚至有由某知名公司负责人把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从而获取债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其他的出借人,获得借贷资金。汇中财富也因这种特殊的借贷方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用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年期的债权。
2.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
目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需要新经济的支持,中国企业的创新发展需要适应新常态,而新常态则呼唤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则是新常态下的新金融,近年来,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模式呈爆发式增长。在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P2P是目前在中国的平台数量最多、增长最迅速、风险存在最多的平台之一。因此,可以说P2P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向标”。
他们出现的地域比较集中,而西部等偏远省份的发展相对落后。与此同时,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共有1300多家,其中存在跑路和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共有826家,出现问题的平台比例高达37.7%,然而在北京的P2P行业的总体的风险控制实现了很好的管控。这说明只有加强合理监管和有效防范,P2P行业的总体风险是可控的。根据近年来的数据分析,我国目前的平台数量依旧是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对社会(临沂市)的意义及行业发展建议
1.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方面
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和科技创新的影响巨大,中国经济的增长都不可能离开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中小企业能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资金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马云说过,中国现代的这个金融体系20%的人拿到80%的钱,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被金融体系所覆盖,所以现在来讲P2P网络借贷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福音。
2.对实现小康社会的积极意义
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是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策略,是金融领域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其次,中国金融体系本身也不完善,即便没有普惠金融这样一个政策任务,中国金融体系也需要改革和发展。发展普惠金融,可以推动金融体系从底端开始创新,并与从顶端向下渗透的力量相结合,最终形成一个全面、普惠、完善、健康的金融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方向和潮流,普惠金融的理念与互联网金融开放、包容、平等的精神有着天然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帮助金融体系向底端渗透,增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而普惠金融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P2P网络金融模式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小微金融创新方式,这一方式的出现大大活跃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进一步增强了数据的可获得性,是一种具有较强的普惠金融意义的金融形势。最近由于P2P对金融市场带来的融资效率的明显提升作用,社会各界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随着P2P网络金融平台的逐渐发展,网络借贷的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于我国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一直以来就是困扰其发展的主要问题。另外,随着这几年我国通货膨胀的日益加剧,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赶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再加之中国股市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手中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老百姓投资者们正急于为自己的资金保值增值寻求新的投资途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2007年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顺应时展而诞生。在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它立足于网络、不受地域的限制和约束,并且比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更加便利、快捷。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数字化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政府通过对平台数据的直接监管,能够较快地掌握其发展态势,从而为政府宏观决策的制定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数据。由此可见,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宏观监管下,P2P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但是,就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来看,还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风险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些风险必将导致网络借贷市场的失灵。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由来已久,并且已经拥有一定的先进经验。那么在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上,我们又该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缓解信息不对称、网络金融风险等问题呢?本文将就国际先进的网络金融监管经验作为研究蓝本,融合我国国情与实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及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早是出现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但是当时并未给出具体的、详细的定义和解释。时隔一年之后,中央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即:是在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投资、支付、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行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后产生的一个全新的业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行业二者之间的不断渗透、交融,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的融合,即:一种为,传统的金融机构通过对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吸收,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电子渠道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产品;另一种是,互联网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较为成熟的信息技术、已经拥有的海量的客户积淀,向金融领域发起进攻,将金融业务纳入到自己的主营业务范畴中,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的基本界定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该系统具有较为复杂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即: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多主体性、主动适应型、环境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
1.多主体性
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多主体参与是其典型特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可以是企业、个人、相关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可能是资金的提供者,也可能是资金的需求者;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具有多样性,可能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可能是将资金放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公司,还可能是像阿里这样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金融类机构既具备独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权利,还会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动的创新中;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它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发展的规模等起着关键性、指导性作用,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控制作用,同时还对各方面的信息与资源进行综合统筹整合、安排。
2.环境的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主体是在一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中进行的不同的活动,并与周边的环境进行各种交换。广袤的金融环境为金融主体营造了一定的发展平台与发展空间,但是,在这一平台中潜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创新文化风险等。
3.主动适应性
在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系统中,身处其中的不同主体,如:个人、政府、企业、机构等都必须尽快适应环境、主动学习、主动转变传统的金融理念、互动实现发散思维,唯有如此才能创新出符合大众所期待的、符合各方利益的新产品。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兴起绝非偶然之作,广大的市场需求是保证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基石。在网络环境中,社会闲置资金实现了跨越时空的、最大限度的匹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引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也在不断发生。P2P的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互联网金融则是将金融与互联网进行了融合,并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不同的发展流程。可见,P2P网络借贷仅仅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小部分。
(一)由借款人引发的风险
借款人出于借款的需要,为了能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到自己需要的款项,很可能会出现伪造相关审核资料的问题,借款人向平台提交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还有待商榷。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征信体系的构建方面尚不完善。虽然全国的统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经过多方多年的努力后得到了积累,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和完善,但是其整体覆盖率仍较低。再加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仅是实现了与各大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网,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并不能使用该征信系统。因此,P2P网络借贷中很难对借款人所提交的审核资料进行有效认证,平台也无法全面的、准确地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评价。因此,P2P网络借贷因缺乏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客观真实、准确科学的评价,从而产生风控风险。
(二)由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在借贷关系中,投资人的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风险的发生。但是,笔者从事P2P网络借贷工作多年,在P2P网络借贷中,可能出现投资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风险、还可能出现投资人信用分析能力严重不足的风险等。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动没有通过银行系统,不在我国反洗钱系统的监控范畴内,因此,P2P网络借贷很可能成为投资人洗钱的一条新途径。
(三)由担保人引发的风险
在全国范围内的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借贷,相互之间是缺乏信任感的,同时我国的征信体系也尚不完善,根本无法客观地、准确地对借款人的借贷风险进行评估,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刚性需求,就需要出现担保人。在P2P平台中加入担保性条款,为投资人的本金提供保障,但是,平台的担保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担保人的担保资质受到质疑,有的根本就不具备担保资质,这就造成担保人资质缺乏的风险。
(四)由平台引发的风险
在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曾经做过一个不完全统计,这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在我国大约有1000家左右,而民间具有这种P2P特征的借贷机构更是不计其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已经基本形成了该行业的垄断,由几家平台公司主导全国的业务市场。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才刚刚兴起,因此,由于平台自身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更为严重。由于平台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小额信贷技术风险、线下审查的高成本风险、资金供求难以配对的风险、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消费者不公平对待的风险、对不良债权的追索与处置风险、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业务数据未被监管覆盖的风险、关联业务风险、监管套利削弱制度有效性的风险。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
(一)我国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监管主体
在过去,我国的金融监管属于机构型的、并不是功能型的,因此,我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已经被明确地归口于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也相继出台。迄今为止,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监管主体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及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形成需要设立专门的公司,因此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为涉及到了互联网,因此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但是问题就在于上述这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十分有限、监管范畴十分狭窄,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金融属性根本没有涉及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已经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主管机关,并在监管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为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在性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四条红线”是P2P网络借贷无法逾越的,即:平台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存款、平台不得实施集资诈骗。每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成立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相比,P2P的准入门槛较低,目前我国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会将自己注册成为投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而这些注册的P2P平台的经营范围也都侧重于互联网技术与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构建需要建立一定的网站才能开展正常的借贷业务,因此,就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部门的审核才能@得域名的管理权、使用权,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条件非常宽松。
(二)我国对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现行法律框架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
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培育一至两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借鉴淘宝的“先行赔付”购物规则,提出网络借贷“先行付息”概念,违约的贷款由网站先行代为支付部分利息,并协助追缴。将来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可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3、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
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参考文献】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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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
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3、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培育一至两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借鉴淘宝的“先行赔付”购物规则,提出网络借贷“先行付息”概念,违约的贷款由网站先行代为支付部分利息,并协助追缴。将来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可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参考文献】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引言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很不发达,农户普遍都面临信贷问题。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贷约束。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人情”关系的国家,社会网络的影响程度比其他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要大得多。小农经济天然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在所属社会关系中进行互动,农户之间的社交频率和熟悉程度增加了交易双方信息的透明度,缓解了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约束。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研究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为以后更好地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给出建议,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社会网络在经验世界很容易理解,但是在理论界缺很难界定。早在20世纪40年代,Brown就提出了社会网络的概念。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我国的文化特点决定了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资源尤其重要(蔡秀,肖诗顺,2009),它能够能够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起着补充作用(柴时军、王聪,2015)。Mark.S.Granovetter认为求职过程中的“弱关系”比“强关系”作用更强,Bian的研究则不支持这种说法,他认为在中国“强关系”更有效用。通过对血缘关系、地理位置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对农户信贷行为的影响发现,拥有丰富社会网络的农户,其获得贷款的几率也就越大(胡枫、陈玉宇,2012)。但是,仅仅关注社会网络的数量并不够,更应该重视的是社会网络的质量,这在农户非正规金融借贷中尤为突出(申云,2016),但这种影响随社会转型(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2011)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贫富差距的出现而逐渐弱化。有研究显示,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的作用不仅限于非正规渠道,它在正规渠道中也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二、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
本文主要依据Mark.S.Granovetter提出的“弱关系假设”和Bian提出的“强关系假设”将社会网络进行划分,那些与农户接触亲密、感情深厚的关系认为是强社会网络关系,而与农户社会关系交往不多仅是相识程度的关系为弱社会网络关系。强社会网络关系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强社会网络关系主要对农户从非正规渠道的借贷行为产生影响。意味着家庭人情支出越多、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的比重越大,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支出的比例越大,农户用于维护社会网络的费用越多,相应地其与网络成员关系越好,在有借贷需求时,农户的借贷需求将得到满足。在农村,亲朋好友之间主要是以互的无息借贷为主,因此,如果农户的强社会网络关系规模越大,则农户越容易从非正规渠道获得借款。在农户缺乏有效贷款抵押品的情况下,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会考虑农户的社会网络状况作为一种还款保障。
三、结束语
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中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乡土社会的特点,让社会网络在金融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了一些初步的有意义的探索。随社会转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网络的作用逐渐弱化,对拥有信息较少的各类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借助社会网络对农户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出真正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为农户设计符合农户特征的金融产品,并且对农户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指导。这样不仅能够为农户提供科学的资金使用方式,还能保障金融机构收回贷款,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秀,肖诗顺.基于社会资本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J].经济管理,2009,(7):84—85.
[2].柴时军,王聪.社会网络与农户民间放贷行为——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研究[J].南方金融,2015,(6):33—41.
[3]胡枫,陈玉宇.社会网络与农户借贷行为——来自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2,(12):178-192.
[4].申.云.社会资本、二元金融与农户借贷行为[J].经济评论,2016,(1):80-90.
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从定义来说,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人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其实并不难理解,它是一种通过网络工具来实现资金借贷的功能,为资金的借入者和贷出者提供资金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一般借贷的额度都不高,并且无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借贷,如图1所示。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蔓延和渐渐远去,我国也日益加强了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同时继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而货币政策也由适度宽松改为稳健,这一系列的措施都说明了我国更加关注金融管理问题。分析2011年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例如央行几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可以看出国家加紧了货币的投放,而对于作为创造信用工具的银行来说不得不加快了金融管理的步伐,我国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实行严谨的管理模式,加强银行信贷的管理,而且对各个企业及一些个人客户也提出了更高的信贷要求,这样就使得民间借贷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于是出现了网络民间借贷这种新型的网络借贷,借此来满足民间资金的需要。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但是至8月底,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却接近尾声,与这一现象对立的是全国各地新增了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公司在各个地区重复开展这种经营模式,这种矛盾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纵观国内形势,这种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不仅仅满足了民间资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我国的金融环境和电子商务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过研究网络民间借贷的发展,将这种借贷方式和电子商务更好结合起来,建立一个适应这种模式的市场环境。
1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1)网站平台信息不对称且存在隐患。关注国内新闻,逐步提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加紧资金的收缩,个人贷款难度增加等现象接连出现,于是一些急切获得资金的人通过网络发帖求贷款,而浏览者都在帖子下方留下联系方式,虽然这些提供贷款的回复者都自称为“民间借贷”,但大多数联系地址模糊,留下的联系方式也非常简单,而且虽然提出了低息、免抵押等吸引人的条件,却很少提出明确的利息率。尽管不少网络信贷平台都宣称有完整的审核机制,但假信息的产生仍是不可避免的。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如此可能出现一人冒出多人注册进行欺骗的问题。这些不仅会造成网站不能正常运营,而且也会为信息提供者带来一些问题。
(2)网站涉嫌网络高利贷。从2007年8月中国第一个P2P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国内网络借贷网站有红岭创投、拍拍贷、人人贷、哈哈贷等15家左右,每月交易金额大约3000万以上。在红岭创投网站,一个正在筹资的1个月期借款年利率达到了20%。而这并不是特例,查看拍拍贷网前20项借款列表,其中有11项都属于违法“高利贷”。而在红岭创投网首页出现的14项正在招标的借款中,也仅仅只有2项没有突破高利贷法律上线。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最高达4倍的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认,这种非法的交易也会带来“洗钱”,“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监管的空白。有一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通过网络促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的责任如何规定。作为运行网络信息技术的网站,同时却涉及着金融资金中介的业务,如此特殊的业务模式是否属于非法操作?又有谁来监管他们?借贷网站自运行以来,一直行走于法律边缘。目前这些借贷网站到底是由银监、工商、公安、网监等哪个部门监管或协调监管,尚无确切的说法,可以说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91-01
一、对P2P网络借贷的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合意,在网络上自动生成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
在国内,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预计到2015年底运营的平台可能突破1700家。但由于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的缺失,全国累计已有119家倒闭、跑路,涉及总资金在21亿左右。而对危机四伏的网贷平台,目前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己成为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
其一,极大的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公司网络技术部门都是重中之重,整个平台系统的稳健运行、便利的操作、信息的安全给用户带来良好的体验感和安全感是P2P平台成长的基础。
其二,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借贷平台主要为P2P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
其三,准入门褴较低,无特殊监管。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只需要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网络借贷平台就可正式运营。没有对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提出特殊的要求。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
与P2P网络贷款的迅速发展相伴的是围绕它所产生的种种争议。
从P2P贷款本身来看,线上模式相对保守,交易平台仅在于促进个人借贷的达成,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律允许其存在。但当借款的范围和规模扩大之后,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维护贷款投资人的利益?而线下模式则有更大的突破,其可探讨之处就更多。P2P贷款的疯狂生长与我国法律对金融的严格管制和业务边界的划分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国外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调整对我国的启示何在?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探究的问题。
四、我国P2P借贷的金融监管困境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面对P2P贷款的时候,缺陷是非常明显的:
(一)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理论划分作为基本的金融分类,并建立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割裂
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出现对目前僵化的划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当我们把更加复杂多样的线下业务运营拿来进行分析的时候,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就模糊起来:贷款、发行证券融资、贷款份额的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等等,这种融合触及到诸多监管部门,对监管体制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法律对金融业务缺乏概括性,金融抑制严重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涌现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及金融投资产品。随后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抢红包”又风靡一时。这些都让金融这一高冷概念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发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国新增网货平台220家,而在这期间,已经有45家P2P平台跑路。这些产品蕴含着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群发事件,给人民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给我国金融制度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从而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为此2014年11月5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2015年P2P网络借贷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
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此运作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只能是居间人,只给投融资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担保,也不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纯线上交易平台模式(拍拍贷),即网络借贷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平台不提供担保。二是平台保证模式(人人贷),即网贷平台通过自有资金垫付还款或从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中提取一定费用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用于保证出借人借用资金的安全。三是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宜信平台),即网贷平台提前在闲暇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之后将债权进行拆分组合,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四是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合拍在线),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在线上签订三方合同,此后担保公司线下审核借款人资质,从而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五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利网),即国内一部分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网贷平台,将其担保的产品证券化或小额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交易公平,同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为一部分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行业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P2P网络借贷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过于超前的商业模式的探索本来就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区,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机构。首先就是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大多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平台必须借助信贷技术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证平台健康运营,比如网络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然而,基于网络数据挖掘技术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现阶段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难度巨大,单纯依靠网络进行线上交易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存在巨大风险。其次是信息泄露风险,要成为平台的会员,必须在平台登记真实的个人信息,所以P2P平台拥有大规模的客户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一旦泄露,将会给客户造成困扰,甚至危及资金安全。当平台出现技术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个人账户信息,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平台往往不担保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损失。最后就是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P2P网络借贷中的某些模式相关。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进行新的构建。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法律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规定非法民间借贷的情形,以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专门为P2P网络借贷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P2P网贷是未来微小金融的发展趋势,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对P2P网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门槛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为了降低风险,将网络借贷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组织较为合适。
其次要确定监管主体,银监会应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管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并且其多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可见其己经对P2P网贷行业掌握了大量资料,有利于监管的实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的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透明度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平台应像监管机构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网贷平台自愿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内各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同时,对投资者权益加强保护。2014年11月5日,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一次行业自律的规定。
在网络发展金融创新的今天,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财服务等带来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行体制和金融监管的弊端。对于其应采取温和的监管和管理,鼓励行业自律,以此来引导和监督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取缔。 同时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减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好的为繁荣现有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钧.美国 P2P 行业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