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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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经常可见“安全第一”的大型横幅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人类是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主体,一切的生产创造都是为了造福于人类,因此,在生产建设中,人类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同时,为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工程的如期竣工,需要对生产与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难度大、危险系数高等特点,使得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展开论述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并论述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并着重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措施,希望这些措施可以被应用在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工程的顺利完成。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
尽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一再的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但是工程建设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未断绝。当前,我国在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和损害着施工职工的安全,同时也给水利工程的建设造成障碍。具体问题:①设备老化、设备更新滞后:在很多水利工程中发现,由于工程年代太久,工程设施早就老化,加之年久失修,从而给工程的安全生产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②施工职工良莠不齐: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高峰期,全国各地都需要修建水利工程,因此就需要有更多的施工工作者,才能完成众多工程的建设。由于工程量大,工期紧,因此在职工招工中,很多不懂水利施工的人员也被招募进施工队伍,使得水利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也正是由于职工的不专业,给更多职工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③部分单位为赶工期,放松安全生产的力度:某些单位为了赶在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不惜放松安全警惕,不论气候天气的影响,日夜兼程的赶工程,从而增加了生产安全的不确定性,同样威胁生产的安全。④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每一个水利工程在施工建设中,都需要不断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同时还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保障职工的安全。但是某些水利工程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也不强调安全设备的重要性。
2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2.1提高工程及职工的整体安全系数
采用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并不断树立全面观和整体观,抓好工程中各个项目、各个施工单位,以及每个项目中的子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管理,尽最大的努力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工程建设的生产安全基础上,工程的生产也会更加顺利,工程质量也会更有保障。通过加大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工程及职工的整体安全系数。
2.2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效能
在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中,通过加大对管理工作的监理力度,从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在具体的管理监理中,做到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通过项目分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灵活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效能。
3具体措施
上文已经论述了水利工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下面将详细探讨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3.1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在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中,要在全体员工中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并将此观念深深印刻在施工人员的大脑中。具体做法可以通过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从每一个细节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设备的应用,保障人员安全。此外,对于工程质量保障上,也要求生产的安全,即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这就需要工程监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水利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把关质检工作,绝不轻易放过工程中的漏洞和瑕疵,从细节保证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
3.2做好预防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在预防工作中,首先,最重要的是工程中所有建设者都必须具备强烈的生产安全意识。只有当所有的工程建设者都具备保障安全的思想准备,工程建设者们才会自觉地做好每一项应该做的安全防护工作,因为仅仅靠工程监督部门的提醒是远远不够,危险存在于生产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有工程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具备了高度的警惕意识,才能顺利或是更有把握地应对无数隐藏的危险因子。此外,对于水利工程的高层,需要管理层的最高管理者以及工程项目的最高负责人把工程建设的安全预防放在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安全的预防,不要等到事故发生再来善后。
3.3认真落实工程事故责任制
在对安全生产进行了教育宣传、安全监督、安全预防后,还是可以见到事故的发生,因为百密总有一疏,万全总有一失,而当事故发生后,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又该通过什么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将事故影响降低到最小。对此,需要认真落实工程事故责任制。
3.4员工培训
上文第一部分在分析我国当前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时,已经指出了施工职工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尽管水利工程的建设更多的是直接招聘施工人员,但是确实也会存在特殊的情况,急需在短时间内找到足够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所以不得不招聘非专业人员。这时候,就需要对这些不懂水利施工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才允许其真正上岗施工。相反,如果为了赶工期,直接让非专业施工者做其不会做的工作,将极大地削弱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准,同时,也正是由于职工的不专业,对更多职工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
希望通过本文对水利工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的论述和探讨,可以对我国的水利建设安全管理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1]李军才,雷金波.浅谈安全监管在水利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9(06).
[2]李林.浅谈新时期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及措施[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07).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我们按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抓好安排部署,把落实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入各施工单位,广泛宣传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从而提高了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坚持跟踪落实到位,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确保工程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为切实履行好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三、齐抓共管,参建各方认真履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首先有了安全,工程才会产生效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参建各方分别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设方代表业主,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责,设计方负有设计安全职责,监理方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直接实施者,负有行使与落实的直接责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有参建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在建水利工程自开工至今,参建各方均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能,为工程实施创造了一个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项目法人单位。为切实履行好我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局和小(一)型水库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在建的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我县在建的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设均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技施设计中有7件由楚雄欣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件(独田水库)由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任务。在几个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是在隧洞的设计中,配备了钢支撑和竖井的锁口,有效的减少了安全隐患,并且使安全设施有了资金来源。
工程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局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就将安全生产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了工程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局就严格按照三合同制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按照水利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个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没有无证上岗情况。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水利局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总结第2页
生产教育,并按照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正常。并且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四、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我县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共9件,包括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和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于10月21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5105万元;小平地水库于3月开工,已于8月完工;高桥、独田、木马河和夜起莲四件水库于10月开工建设,于10月完工;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于2月开工,目前正在组织施工。各工程的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开工至今未出现过工程安全事故。
由于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工程于2月份才开工,目前维的水库正在组织防洪堤基础及大坝坝坡基础开挖,幸福及大血厂水库由于技施设计尚未到位,主体工程仅进行控制测量及复核,因此,对照此次文件精神,小(一)型工程局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均已经制定且较完善,对组织施工的维的水库基础开挖和大血厂水库进库公路等附属工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要求大血厂水库施工单位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防火保证金,提前预防和防范。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县在建的各件水利工程从开工建设以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通过此次安全生产自查及平时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一是部分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二是工程安全检查记录不规范,很多安全注意事项在检查过程中已经提出,但没有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痕迹管理还有待于加强。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效益的发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当今水利人的共识。近年来,灵寿县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但如今,随着水利工程建设任务日渐繁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是每一位水利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本平稳,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但这不能说明安全管理方面就没有问题,实际管理中其实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认识不足。二是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三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不够深入。在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中,有些基层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隐患整改不到位。四是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有待进一步完善。预案是一旦发生事故时执行处理程序的工作方案。虽然我县每年都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是,实际情况总是会发生变化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wWW.133229.Com
2 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浅见
2.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各级主管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抓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保证每个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分管领导严格抓落实,积极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全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2 遵纪守规,安全管理规范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的要求,完善并落实施工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
2.3 坚持预防为主,力求防患于未然
以“预防早、措施实、落实快、效果好”的原则来统筹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白“确保他人的安全是我的职责, 确保自己的安全是我的义务”, 从根本上消除习惯性违章, 减少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二是要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从源头上消除现场的危险源,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可行性, 并要得到切实的落实。 三是要加强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和检验, 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 四是要加强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与检查, 及时辨识现场的危险源, 并对危险源进行评价, 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2.4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科学道理,灌输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产科学态度,强化全社会、全民族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建立在广大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使广大职工熟悉掌握正常安全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牢固树立照章办事、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的工作理念。在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中,根据生产管理实际,还要十分注重不断总结、完善、改进,使各项制度更趋科学、合理,更细化、更规范。
2.5 明确管理责任, 形成全员齐抓共管
安全职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从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直至项目班组、操作岗位, 都要明确安全职责, 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避免上紧下松, 层层衰减, 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切实感受到安全生产的压力, 从而更加关注自己身边的安全,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安全管理, 人人参与”。
中图分类号:TV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217—1
中国是一个水利大国,河川众多、水利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我们积累了许多宝贵的施工经验。在水利工程建设上也有着卓越的成就。但是,随着在施工技术方面的不断提高、水利投资的不断扩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的改进也迫在眉睫。安全生产是水利安全施工的命脉,是将无形的思想工作溶入到有形的生产之中,所以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夯实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创造安全生产条件,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做好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水利工程的建设当中,施工安全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没有安全,那就谈不上质量的实现,更谈不上社会的效益。所以根据本人从事水利施工多年的经验,现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建设,健全安全管理系统
水利工程建设具有人员分散、薄弱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与一般的建筑工程相比较,在施工中存在着更大的安全隐患,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年初制定并下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当月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并有记录,每次研究的问题都要落实。同时,督促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制度教育。从业主到施工单位项目部、基层班组,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层层制订落实安全制度。实践经验也表明,注意安全施工会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安全施工十分重要。
2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难度大、工期长,有的单位过分的强调自身的利益,强调施工的进度、施工的成本等,却忽略了对整个工程运作的安全管理,久而久之就逐渐的丧失了实施安全管理的能力。由于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多涉及桥梁、堤防、护坡、涵闸等施工项目,受汛期和季节影响还很大。水利工程施工中,当前使用的施工材料及施工方法较为落后,使防护设施不够齐全。有时模板受材料影响可靠性较低,搅拌机、振捣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落后,容易造成机械伤害,这也对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挑战。有的工人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危险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工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操作,有的机械工具零部件磨损和老化;存在危险物;物品的堆放有缺陷等。而且水利工程施工监督不到位,对临时措施处理过于简陋,对安全问题存在侥幸心理,这些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3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
年初与各站所、各科室签订了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层层逐级负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安全防范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服从服务于全局大局,为全局其它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抓完成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一度汛工作
一是加大了对水库、山塘等已成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检查中突出了解重点,对水库放水设施的灵活运行进行了重点检查,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二是有针对地完善了病险水库、山塘等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预案,同时,加大了对此类工程安全运行的观测和运行记录,明确专人监管,确保了工程在汛期安全运行。
三是在汛前,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了多次认真的汛前大检查,并为水库安全度汛充实了专业技术人员,把工程安全运行技术关,以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同时储备了防汛应急所需的抢险物资和器材。
四是汛期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通信畅通,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20*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抓在建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一是进一步的完善在建施工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确保了工程施工安全度汛。
二是认真抓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证件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否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等工作。确保了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三是抓工程建设中的所涉及的爆炸物品及爆炸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了无证作业,确保了安全。
四是抓工程建设质量关。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施工单位现场作了整改。经过多方共同努力,20*年在建工程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抓内部管理
一是抓办公楼、职工宿舍院落及办公设备的防火防盗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了全年无盗窃现象发生。
二是重点抓单位车辆、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力度,确保了车辆出行安全,人员出差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
五、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施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甚至特别在不施工时或休息时容易麻痹大意。对施工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甚至有个别施无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存在侥幸心理,安全工作管理不规范、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全县零星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由于我局人手不足,监督安全工作难度加大,心中无数。
三是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没有经费投入,安全监督难度大。
六、2010年安全工作要点
1、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大造“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声势,利用各种会议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2、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进一步明确全系统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工作,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站、所、局各科室目标考核内容,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3、认真编好《2010年防汛抗旱预案》,并按程序,请专家评审。服从市、县防汛指押部统一指挥,服从大局,服务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确保2010年安全度汛。
4、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工建设的鹿角坝、老堡河水库施工安全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有关部门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5、工程招投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1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家逐渐提高,水利工程在我国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安全生产管理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联着水利工程建成之后的使用,还与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一些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因素,导致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无法落实,进而为日后的安全事故带来隐患。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2.1人的因素
人的的因素主要是指管理人员、操作工人与事故现场的在场工作人员等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引导因素,通常涉及忽略安全、忽略警告危险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采用手工替代工具进行作业或是违章作业等。
2.2物质因素
物质因素通常指设备、工具、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情况下,人的不安全行为与恶劣的环境条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而管理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同时,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基础,是危险的生产与危险源,当条件满足一定需求时,可转换为偶然。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原料部门应当构建健全的检验与抽样检验方式,主要是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材料强度不足、零部件磨损、老化的工具等。
2.3环境因素
不安全的环境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常涉及生产环境的异常情况,即为温度、湿度、通风等,以及自然环境的波动,例如土壤、气象等的恶劣变化。此外,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水利工程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并且极容易受到极端气象变化的影响,进而增加工程安全的不确定性。
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权责的划分不明确
我国一些水利工程施工中还没有明确的划分领导的责任与权力,或是没有进行书面的划分,在此种管理模式下,极容易引发问题。同时还存在施工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不严格仔细的问题,主要是指没有真正落实人员的培训工作,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人员因素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施工进度往往由人控制,但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大多数水利工程施工还未高度关注人力资源管理,并且也没有真正落实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得工程施工人员的素质、安全知识、技术能力、权责意识普遍较低,严重阻碍了水利工程的良好发展。
3.2缺乏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规模通常较大,极容易出现监管不及时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的主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监管单位属于同一个部门,必定会出现地方性保护矛盾。此外,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严格的建设程序,也会对工程管理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
3.3缺乏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中专业的安全监理人员的缺乏是当前最为突出的一项问题,水利工程通常远离城市,部分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仅设置一名安全监理人员,无法满足一个工程一名专职安全员的要求,有时甚至还无法常驻施工现场,导致在建工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使得施工人员无法获得及时的安全生产教育,最终导致施工与监管、工程与监管、人员与监管严重脱节现象的发生。此情况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各种检查记录、监管记录也只是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甚至还存在假记录、假资料、假数据现象的存在。此外,为了追赶工期,往往会忽视水利工程安全性,进而引发重大事故,最终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4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1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①明确水利工程项目部门各成员安全行为责任,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与工程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态度直接决定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效果的发挥,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如果在施工中出现了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可依据事故严重程度罚款或是扣除工地补助等。如果没有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落实相应的奖励措施,以激发项目管理层至项目执行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自觉性。②针对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民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的现象,应当在其进入建设场地之前,应做好作业场所防护、个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工作,以真正提升民工对安全的警惕性。
4.2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完善的法律法规通常需要健全的机构与人员实施,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并且还要增强各级监管机构建设,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图1)。同时,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企业安全部门人员还应在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定期的培训,以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此外,执法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且还要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活动进行严厉的监督,落实检查与处罚,不断规范建设市场执法行为,为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3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①做好水利工程施工之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针对施工场地的地形、地物、地貌等进行详细的勘察与记录,及时发现并排除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且还要根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同时还要做好现场的安全警示工作。②做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事后总结工作,并且还要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事后总结工作纳入系统,以便企业全体人员了解项目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与缺陷,提升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理念,确保水利工程施工安全。③在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准备阶段,管理层应当依据施工项目特征与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工作,落实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制订并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制订的依据需要满足安全法律与行业规定,制订的内容需满足通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要求。在完成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之后,从企业法人、项目经理至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与教育。
4.5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在进行水利工程投标时,需要撰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涉及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还要针对工程的施工特征、交通情况等预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故隐患与可能会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采取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技术防护措施,提前预防或是减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有效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社会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关键,所以,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当详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断总结与学习经验,并且还要增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或是减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廖锦慧.关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30):40~41.
在整个水利工程中涉及到的安全管理方方面面,必须要做好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监控、控制关键施工对象和关键施工工序,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控制、做好事故的统计与分析等多方面的工作,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特点
首先,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方面,如大坝工程、水库等方面的施工项目,受汛期和季节方面的影响很大,所以一定要确保在雨水和冻害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的施工安全,这些因素全部都是和天气季候相关。另外水利工程施工工期长、战线很长、施工现场间距大,施工的队伍种类颇多、导致在整个项目的管理中加大了难度。其次是在现场多为露天形式的施工作业,并没有好的措施进行封闭隔离,直接的就造成了对车辆管理、施工人员等多方面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最后是人员自身方面大多数的施工作业人员都是来自农村,普遍的存在素质、文化水平低下,导致他们的安全意识低,无法快速的适应水利行业的工作环境,并不了解工程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施工标准,在整个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对于安全的应变能力非常薄弱,这样就直接的给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带来安全隐患。
2. 水利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2.1由于水利工程的规模比较大,参与施工的单位比较多,施工场地分散,而且不同场地之间的距离也相对较远,因而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2.2水利工程中将涉及到种类繁多的施工对象,而且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施工过程中会涉及到土石方爆破,作业时必然会接触到炸药雷管,因而存在爆破安全问题;而有的施工环节则有可能需要在洪水期间进行作业。此时必须保证即使面临洪水的威胁,也依然能够安全施工。
2.3水利工程对施工技术要求比较高,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隧洞洞身钢筋混凝土衬砌,尤其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衬砌。需要泵送混凝土,此时模板系统的安全应当引起施工人员的注意。
2.4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均为开放式施工,因此施工场地不能进行封闭隔离,这样将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更多的难题。
2.5水利工程的施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技术技能偏低的问题。而且安全适应应变能力也比较低.再加上缺乏安全常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隐患。
3.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应对措施
3.1 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与制定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没有规章制度,就没有准绳,就无章可循。有管理制度没有组织保证体系,制度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组织机构是制度的执行者,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每一项目上马,工地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现场设质量安全员,赋予相应安全管理权力。
3.2 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管理要靠制度来保证
近年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抓的比较紧。但由于行业特点, 这项工作抓得不够得力,管理手段少,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权。一套合适的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能使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快速的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3.3 抓好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意识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应使各施工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工程施工中能否坚持安全第一,关键取决于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能否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施工单位应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项目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其次,以人为本,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全的心态。
3.4 坚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目前,安全生产检查对促进工作, 减少事故的发生是一种好形式。但检查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要讲实效。检查要有针对性,要突出重点。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时间要选择时机,春季安全检查最好配合“ 安全生产周”活动,以营造声势,掀起安全生产,达到更好的效果。
3.5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路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进行改革。要积极探索日益发展的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路子,大胆的采用新手段进行管理。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光硬不软不服管;光软不硬管不住,只有软硬结合才能奏效。
结束语:
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大中小型各类机械、各行业技术人员、工程量巨大,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危害工程的顺利进展。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长期课题,本文将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诸多安全隐患以及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方法进行论证,为水利工程顺利施工提供安全保障。
(二)施工方法。施工方法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设计和施工工艺的制定,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施工方案,如果没有一个经过仔细地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过程而制定的方案必定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工程的安全生产也无法保证,因此施工方案也是水利工程施工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施工环境。环境因素对工程的影响是一直存在的,尤其是水利工程,环境因素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很多计划都会因气候条件,地形地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只能根据动态的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调整施工计划,施工环境也是影响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二、水利工程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影响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自然原因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通过制定特殊的方案而减少质量问题,但是人为地原因是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我们自身因规划不到位而产生的问题,人为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施工之前项目建设不完善,设置不合理。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项目的建设中容易过多的受到行政干预,这些干预大多数不符合工程建设的程序,甚至人为地压缩合理的工期,影响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外,资金运作出现问题,资金不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规范,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都是影响施工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
(二)诚信意识不足。在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现状中,行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监管方面严重不足,由此导致一些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机可乘。有些项目因缺乏水利建设市场有效地监管机制,对施工监理单位缺乏有效地监督,由此导致一些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一个地方出现失信现象后在另一个地方或者行业继续参与项目施工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制约,这些情况都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三)自然灾害。水利工程由于其施工条件的特殊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巨大,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条件的变化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常见,例如洪水,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都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造成影响。
三、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的各项程序。在工程施工之前要对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开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程序的制定严格把关,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文件严格执行,各个施工阶段要环环相扣,减少行政部门的干预,对于施工工期要留有足够的余地,以免出现因赶超施工而导致安全问题等不合格的现象,做好资金的准备工作,严防出现资金链断链问题。
(二)加强工程施工诚信体系建设,对施工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系统,建立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在施工过程中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以备将来其他承办单位的参考,完善失信的惩罚体制,对于出现一般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与整改,出现严格的失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从事建设行业的资格,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