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6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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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

篇(1)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朱元珍.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7).

[3]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4]毛东凡.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为一谈[J].农业经济问题,1991,(4).

[5]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篇(2)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鲜明的特征:其一,结合方式自愿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自愿联合方式。其二,成立方式合法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成立方式。其三,经营形式企业化:以现代企业组织为依托的经营形式。其四,营利方式双重化:以对外营利、对内非营利为原则的营利方式。其五,分配方式多元化: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

这有别于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以牺牲农民个体利益,保障国家工业化或缴纳农业税,进行集体提留后,家庭承包收入各自分配的单一化分配方式;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是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它有利于激活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用,提高要素使用率,进而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二、剖析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

由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级,且发展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多变,因而目前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七大层面:

1.合作意识淡薄,自生能力趋弱

2.发展资金不足,竞争力削弱

3.经营形式单一,缺乏产业支撑

4.人力资源匮乏,供需矛盾突出

5.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严重

6.剩余索取权不明确,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双缺失”

7.政府行政介入不当,介入“度”难于掌控

三、创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体系

本文试图从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明确剩余索取权、把握政府介入“度”等方面入手,构建新型对策体系。

1.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具体可从两个层面努力:其一,通过典型示范与引导,降低农户间合作成本,增加合作收益,提高单个农户的合作意识。其二,通过政策支持,提高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其三,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

主要措施包括各地政府可以按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农司的作用,为缺乏发展资金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等。

3.创新经营形式、走多元发展道路,增强产业支撑

4.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

面对人才缺失的状况,必须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

5.创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其一,在各级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立集体经济的专门管理主体。各地政府应尽快研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等。其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制度,赋予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任何经济组织要真正融入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就必须拥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具备法人资格。其三,建立健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体制。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核实其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机制等。

6.明确剩余索取权,实现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与监督成本降低的“共存”

在道德层面,可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者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其为集体服务的强烈心理,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这一措施的力量有限;在经济层面,可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管理者,使其与全体社员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

7.把握政府介入“度”,真正履行“支持”职责

篇(3)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按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从外延上来看,它是当前我国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等组织的总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截至2010年底,凉山州共有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838个,成员11.2万人,带动农户45.3万户,实现销售收入12.2亿元。

一、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

从凉山州的实际情况看,不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存在生产经营规模过小、产值小、会员少、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就合作经济组织在凉山农业特色支柱产业中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畜牧业、蔬菜和林果等产业,而粮食、油料等产业就很少,总体上呈现出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这也说明某些产业的初级产品市场需求已趋饱和,而本地精深加工发展十分薄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运营机制不够完善

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十分松散,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很不完善。一是章程不规范。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要么流于形式,要么规范性差,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甚至连章程都没有;二是制度不健全。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方面缺少可靠而有效的机制,使得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利益联结不够紧密。不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停留在单纯的提供市场信息、推广技术、代购某些生产资料等中介或科技服务的状态,与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在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方面则是更加缺乏。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一些地方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关心、支持缺乏力度,出台的某些扶持办法缺少可操作性。二是部门服务不到位。在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上,存在着诸如多头管理、登记程序繁冗、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三是氛围不够浓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宣传教育不够,导致很多地方的干部、群众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清,心存疑虑,甚至有不少错误的看法。

4.组织成员合作意识差,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的影响和部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错误认识导致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较为注重眼前利益的实现,缺乏应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和长远眼光,缺乏长期互助合作的思想和理念,合作意识较差。同时,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大量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专业人才流向城市,导致农村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直接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二、加快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通俗易懂和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基层干部群众正确对待农民组织化,充分认识到分散无序的农户没有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和作用,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其次,要抓好典型示范。各县市要选择1-2个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典型,帮助他们做大做强,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三,要注重培训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握合作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管理人才,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骨干。

2.科学推进,因地制宜

由于各县市现实条件存在差异,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要结合本地农村发展的实际和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法。坚持“发展与培育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紧紧依托和发挥当地的比较优势,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导向,从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体现主导产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3.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要坚持“办一个、成一个”的建设理念,加强对现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合作组织自我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营销功能,发展对外经营,不断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形成产权明晰、服务优质、制度健全、利益联结稳固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对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要积极引导它们向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和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发展。积极探索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再联合,使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带动户数、空间跨度、合作领域能够得到较大发展。

4.优化环境,多方扶持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一是资金扶持。政府财政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等。财政支农要向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倾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是税收优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或简单加工农产品,以及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业务等方面,给予少征或免征各种税费。三是服务到位。各涉农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篇(4)

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

2.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3.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3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3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

2.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

3.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

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

篇(5)

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经济必须也要不断地发展,才能够保证农村经济较城市经济而言不落下。中国的区域和人口重点在农村,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笔者就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浅析,并且提几点建议。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

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

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

(1)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

(2)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2.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篇(6)

肥城市位于山东中部,泰山西麓,是资源丰富的鲁中宝地,闻名中外的肥桃之乡。全市总面积1277平方公里,辖14个乡镇(办事处),607个村委会,总人口96万,其中非农业人口是22万,肥城市是全国明星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和山东省经济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市。肥城市先后被评为全国新农村建设明星城市,山东省建筑业十强市,并被确定为全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示范市和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示范市。截至2010年6月底,全市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89家,其中农民专业协会87家,合作社302家,发展社员9.6万人,带动农户8.1万户。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8730万元,合作社实现年销售收入3.2亿元,社员纯收入平均比一般农户高19.5%。王庄镇魏家坊益农有机蔬菜开发专业合作社被确定为2009年度全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类型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按照依托单位和产生方式划分主要有专业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依托型、产业辐射带动型。专业大户带动型主要是鼓励有经营头脑、组织能力强、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热心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人来挑头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有罗窑村生猪产销合作社、西里村肥桃运销合作社。龙头企业依托型典型有孙伯镇的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孙伯镇孙东村与龙大集团绿龙公司合作,成立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以地入股,每股年底可得800元的“股钱”,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进场务工的还可以拿到“工钱”,入社股份农户每亩收入最高达3500元以上。产业辐射带动型,安庄镇前寨子村,地处纯山区,以种植大樱桃为主,以前交通不发达限制了樱桃的销售,2007年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成立了大樱桃协会,已发展会员421人,面积发展到1000多亩。在协会的领导下,拥有固定资产20多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果树技术员113人,存放果品的场地达到210平方米。协会注重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为果品注册了“安驾庄”牌商标,申办了无公害认证,2005年安庄大樱桃标准化示范园被列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区,生产的大樱桃由购销服务队统一销售。

第二,按照从事产业可以划分为蔬菜加工型,果品加工型以及畜禽加工型。截至目前,肥城市已发展有机蔬菜17.8万亩,年产量50万吨,规模以上有机蔬菜加工企业达到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5家,先后有北京汇源、龙大集团、山东美佳、台湾弘海等知名企业落户肥城,年加工能力13万吨,相应也扶持建立了280多家有机蔬菜协会及专业合作社。果品加工型主要有西里村肥桃运销专业合作社,安庄镇前寨子村的大樱桃协会;禽畜加工型主要有老城镇罗窑村生猪产销合作社、王瓜店镇武邦勇养鸡合作社和奶牛协会。

二、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成效

肥城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化以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首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架起了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老城镇罗窑养猪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分散进货、销售的模式,转为统一采购和集中销售,由于批量大,每头猪平均节约生产成本50元,销售价格提高40元,平均每头猪为农户增收90元。其次,合作社特别是股份经营的合作社,通过内部利益分配,社员可以以其股份获得股本受益,年终还可以按照交易量获得二次返利,实现多次分配。孙伯镇孙东村与龙大集团绿龙公司合作,成立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以地入股,每股年底可得800元的“股钱”,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进场务工的还可以拿到“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入社农户亩收入最高达3500元以上。

第二,加速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现代化。肥城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把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从而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干不成的问题。肥城市王瓜店镇兽医站联合肥城八戒食品公司和108名养殖大户成立的生猪产销合作社,广泛开展科技入户活动,为社员统一提供良种、统一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进行饲养管理和防疫,饲养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八戒集团被国家列为生猪生产储备基地。

第三,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各种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肥城市的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还有利于农民开展自我培训、自我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和乡风文明程度,让群众安居乐业。针对农村社会治安面广难度大的问题,以肥城市各级乡镇派出所为组织领导,各村成立了治安联防协会,每村大约有95%的农户参加,会员昼夜值班巡逻,不仅起到防盗的作用,还随时制止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如果邻里有纠纷也可以随时调解。

第四,促进了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肥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注重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积极推进农村节约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罗窑村村党委经过反复考察论证,决定利用猪粪发展沼气,通过“一池三改”、“猪―沼―菜”、“猪―沼―果”等模式,拉长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现在,全村各种模式的沼气池发展到420个,温室大棚24个。沼气池建多了,2009年5月20日,罗窑村又成立了全市第一家沼气合作社,有沼气池的群众全都入股加入了合作社。

三、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产生,经过90年代的平稳发展,在21世纪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受宏观环境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内部管理有待于规范提高。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进行管理,受专业、技术、资金、信息等影响,许多管理工作不到位,内部缺乏严密、合理、完善的管理。个别协会牵头人只充当了外地商贩的代收人,而没有更多地把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信息不畅,缺乏市场竞争力。由于农民大多数是分散经营,没有管理和经营经验,缺乏基本的应变能力,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脆弱。广大农村信息网络极不完善,信息进村入户渠道不畅,信息内容不稳定、不完整。由于获取市场信息的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来制定方针,因此产品优质率不高,名牌产品不多,销售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随机性,这些都影响了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科技推广慢,标准化程度低。农民大都处于分散经营阶段,不利于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更难以组织标准化生产,不能从源头上把住、把好农产品质量关,造成农产品质量差、档次低,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再加上农产品保鲜、储存、包装、运输等环节水平不高,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指标往往超标,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人才资源匮乏。由于农村青年大都外出打工,只留下老弱妇孺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村接受新技术能力不强,同时,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因此一些先进的农业生产管理和经营方式难以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限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

四、针对肥城市新农合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必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业产业化。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部门要积极规范行为。通过电视台、电台做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形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意见》向广大农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由企业注册局牵头,深入到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特色农业进行摸底调查,对农业产业化基础好、畜牧养殖及产品种植形成规模的村,上门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实行政策促、靠上抓的形式,引导农民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优惠政策,大力扶持。肥城市政府应尽快制定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积极给予扶持,特别是在资金、信贷、税收、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金融部门积极安排资金、简化程序,提供信贷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搞好服务,真正形成合力,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第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要以联办、联心、联利的联结机构为核心,正确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利益分配关系,通过产销订单,最低保护价,随行就市,合同、契约等形式实行初次分配。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规范账目,定期向社员公开收支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收支有序,监督有力。在抓好发展、引导、服务的同时,注重抓好监管、关注市场经营环节,继续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力度,清理农资农机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的行为,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第四,典型示范,提高素质。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活动开展正常、农民参与热情高的合作经济组织应重点给予支持和扶助,并帮助合作社和协会完善运行机制,培植示范样板,总结推介经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建立人才培训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要求他们不仅会管理,还要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对全员的培训,提高农业知识化、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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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德楷,杨崇德.中国农村合作经济[M].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1992.

4、王景新.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崛起[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5、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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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魏宪朝.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探析[J].理论前沿,2007(15).

8、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9、贾学英.关于发展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11).

10、肥城市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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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0-0075-04

一、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征与内涵

“学徒制”是一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以言传身教为主要形式的技能传授方式。从历史的角度看,“学徒制”分为“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同是“学徒制”,“传统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有其共性的一面,如都有师傅、徒弟以及师傅对徒弟的培训和指导,都强调“做中学”;但这两种学徒制产生的基础、指导思想、实施条件、价值取向、师徒关系等均不同,现代学徒制具有与传统学徒制不同的时代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许多西方国家都是从重视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制度规范学徒制管理。二是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很多西方国家在多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至少包括政府、行业、工会和学校四方的利益相对均衡的合作机制。三是以企业为主、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四是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在职业学校,学徒也是学生,在企业,学生也是学徒。五是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以统一的质量标准控制现代学徒制的教育与培训质量。六是广泛、综合、开放的教育性质。现代学徒制在当今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实现了正规职业学校教育与非正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学历教育的对接与融通[1]。

尽管由于教育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西方各国对现代学徒制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本内涵都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职业教育,其试图改变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2],是对传统职业教育与培训形式的一场大变革,是现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学徒制十分契合培训对象作为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

综合考虑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城乡人口流动特点,以及对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基本文化素质要求,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看,新生代农村青年、“骨干型农民”(包括种田能手、承包大户、农业经济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业科技实用人才等)、回乡就业创业大学生、城市回流农民等,应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点对象。

这些培训对象都是成人。成人是身心发展相对成熟、具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成人的特性决定了成人学习与儿童不同,具有自身特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十分契合这些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一是现代学徒制是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其符合成人学习目的明确,及时、实用为取向的学习要求。学习者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不是为了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技术原理,满足未来发展的要求,而是为了掌握现代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解决科学种田问题,学习目的明确、实用、具体。二是“做中学”是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特征,在学习过程中,这些成人学习者已有的经验极富学习价值,能够成为他们认识问题、形成个性化学习特点的有效资源。三是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成人学习者,除回乡大学生等少数对象外,总体上文化水平不高,学习系统、复杂的科学技术理论比较困难。现代学徒制强调,在具体情境下,师傅(教师)对学徒(学员)的“手把手”指导和言传身教,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十分符合成人学习者的学习特点和习惯。四是现代学徒制体现了个别化教学特点,能够较好照顾不同成人学习者之间的学习差异。

(二)现代学徒制有利于化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工学矛盾”

在我国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工学矛盾”一直非常突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一矛盾。其一,在以现代学徒制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学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参与培训的学员,也是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等)的员工。由于培训成果能够直接为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利用,因此,这些农村经济组织愿意对员工(培训学员)参与职业培训给予合理的时间安排;其二,以往一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多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集中进行。这种以课堂教学为主的集中培训,不但培训内容容易脱离实际,而且培训地点远离农民的劳动和生活地点,加剧了农民培训的“工学矛盾”。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的主要学习方式是不脱离工作岗位的“做中学”,而且,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通常就是培训主体。这是一种“就地、就近培训”,可以节省培训费用和时间。

(三)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除“工学矛盾”外,以往农民职业培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质量不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相关农业经济组织没有真正承担起农民职业培训的责任。其一,农村经济组织是生产性、经营性实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不愿意因参与农民职业培训而增加生产成本;其二,由于培训对象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农村经济组织大多不愿意承担培训成果被“偷猎”的风险,而故意放弃培训责任;其三,农村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重用轻养”态度,也容易导致他们对农民职业培训缺乏热情。

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情景性,决定了行业、企业以及各种实体经济组织在职业人才培养培训中的实际地位。由于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通常缺乏真实的职场工作场景、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合格的实训师资,一旦这些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放弃了农民职业培训的社会责任,那么,农民职业培训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现代学徒制是“双主体”育人。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经济组织就不能再扮演“配角”象征性地参与培训,而是要作为“主角”负责任地承担培训重任,必须对培训质量作出明确保证;同时,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兼具的员工身份,也会促使农村经济组织基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农民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然,现代学徒制具有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特征,以及一整套严格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本身就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证。

(四)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所以有利于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吸引力,除上文所做的几点分析外,还有如下两方面直接原因:第一,减轻了培训对象参与培训的经济压力。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一方面,工作是培训的一部分,学员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员工(学徒),可以与普通员工一样获得工作报酬;另一方面,从西方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看,在现代学徒制中,学员(学徒)的培训费用主要由国家或培训主体(职业院校、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村经济组织等)承担,学员(学徒)自己无须负担或者较少分担,减轻了参与培训活动的经济压力。低廉的培训费用、普惠性的培训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民,尤其是边缘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农民参与培训。第二,及时解决了农民就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用工问题。以往农民职业培训与农民就业并没有直接联系,农民在接受培训后需要自己去寻找就业机会。但受农民自身条件、社会资本和培训质量的制约,农民在接受职业培训后,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依然存在较大问题,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求学员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学徒合同”,对学员的学徒身份、劳动津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把农业经济组织“招工”与培训机构“招生”通过现代学徒制合同紧密结合在一起。培训对象在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后,可直接到签约的农村经济组织就业,这既解决了这些用人单位难以及时招聘合格员工的难题,也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因而,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较大吸引力。

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新生代农村青年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对象,他们有接受更高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愿望。完善的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对接,可以较好满足青年农民继续教育的愿望,也为其提供了一条社会向上流动的渠道。由此可见,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将会对这些新生代农村青年产生更强的吸引力。

三、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策略

(一)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地位

很多国家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过程中,都比较注重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法律地位。如美国1862年的《莫雷尔法》、1940年的《乔治―迪尔法案》、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案》;英国1889年的《技术教育法》、1982年的《农业培训局法》;法国1960年的《农业教育指导法》;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日本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1999年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应借鉴国外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把现代学徒制纳入正规学制,对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原则、责任主体、实施条件、管理制度、学徒身份,以及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以制度建设保障现代学徒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顺利实施

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建构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保障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经费投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培训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向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主体支付合理费用。当然,农业教育院校、职业院校、农村经济组织、学员个人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部分费用。二是建立培训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对培训主体的培训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以往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存在的“滥竽充数”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组织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主体,尤其需要对其规模、设备条件、师资水平、培训教学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让真正具备培训资质的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进入培训市场。三是建立体现代学徒制特点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开发制度。“培训包是一套认识和评估人们关于某一行业或企业能力的,在内容上具有连贯性与可信赖特点的,并在全国得到认可的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资格。”[3]一个完整的“培训包”包括由学习策略、评估材料和职业发展材料等组成的辅助材料。运用现代学徒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成立包括学校、农业协会、农村经济组织、教师、师傅、学员(学徒)等在内的“培训包”开发组织,开发出针对不同类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包”。四是建立基于职业能力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考核内容上注重职业技能而非普通文化知识与理论知识;在考核形式上,以实践操作而非书面考试为主;采取灵活的学分制,现代学徒制项目的完成以获得相应资格认证为标志,不设固定的学徒期。如果学员在学徒合同期满之前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则可提前终止学徒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或另谋就业机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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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主要指农村经济组织要具有学习型组织的特征,要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来更好地实施知识管理、、组织学习,形成一种有机的、能够创新的、能持续发展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既是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将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1.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学习型社会将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原则提了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无论是构建学习型社会,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如果没有中国最广大的农民群众参加进来,将是不可思议的和难以实现的。正像中国的革命需要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发动起来才能获得成功一样,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同样如此。当前,我国农村人口仍占全国总人口的多数,而且农村人口又是全国总人口中文化素质、受教育水平最低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农村的学习型社会(也即学习型农村)搞好了,那么我们中国的学习型社会就搞好了。否则,中国的学习型社会就不可能搞好。由此可见,构建学习型农村将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中之重。

我国的“三农”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然而,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学习型农村,最根本的是要从“三农”的核心因素――农民抓起。经典作家明确指出,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能动、最活跃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人的素质提高了将会成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将会大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如果农民的素质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将为解决“三农”问题起到根本性的作用。而农民的素质不会自然而然地提高,农民素质的提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这就要求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克服这些因素。笔者认为,构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不失为克服各种制约因素、提高农民素质的切实可行的措施。这是因为:其一,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民自愿创建的,农民的主动积极性高,如果我们能够很好的利用这一组织形式,开展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活动,将会收到极好的效果。其二,农村经济组织是一种开放的组织,它要连接农户与市场,这就要求它起到信息传递、互通有无,甚至预测市场行情的作用,这种信息传递本身就要求农民不断获取外界信息进而调整自己的生产、销售等相关策略,这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如果把这种功能通过一种系统的组织付诸实施,即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2.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形式仍然是以为主。这种发展到今天,一个很明显的缺陷就是单个农户的小生产与整个社会的大市场的矛盾。这种矛盾在现有的体制内难以解决,必须创新新的经济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发展农村经济。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将是一种可取的形式,这是因为:其一,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首先是农村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能联通农户与市场,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无疑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其二,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还是一种学习型组织,它可以使产品服务得到改进,员工责任感增强,组织绩效提高。在今天以知识为主导的知识经济和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中,学习能力已成为企业核心能力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能否在竞争中长期不败的根本源泉。为适应知识经济对学习能力的要求,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为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专业化、外向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农村经济跟上时展的步伐,并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创建农村学习型经济组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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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067-01

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农业的协调发展,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由过去的农村合作社,变成了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农业经济体系,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建立适应新型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组织,加强农村经营的管理与指导,进一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经营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的界定

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意义的界定,就目前的资料看,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经常用的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等称呼,另外,不同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内涵。

第一,性质的不同。有专家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主管理、自由结合、互帮互助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共同经营、供体约束、互助合作的公司形式的经营共同体,各互助个人以增进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剩余利益的分配。

第二,不同的组织形式。很多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专家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了细致界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以,这两种组织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私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农民由于利益的驱动,自愿加入的。

第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涉及的范围。有些专家通过分析农民、农业及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着重强调了农村第三产业的经济关系和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各自独立的财产权。

2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模式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在各个地区出现了不同组织模式,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有些学者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成公司导向型、政府指导型、才人主导型等几种形式,还有的把其分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协会等。总之,虽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各种类型划分标准不同,但对农村产业化经营的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

3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位

许多专家及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注重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强农民与市场的沟通,并能为组织内的农民进行市场信息指导,为他们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同时,为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率,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市场经济和农业资源的绿色通道。

4 存在的问题与局限性

虽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也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靠;二是没有完备的与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三是一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政主导作用较强,没有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重心,没有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作用;四是由于农民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影响,加上自己思想上的差距,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合作组织中,对财产和管理的权力;五是合作组织自身发展机构不齐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六是合作组织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各部门之间由于利益的驱动而对组织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七是没有统一的计划、标准,只是随意定任务、定指标,严重降低了农村合作组织的运行效率。

5 学术界研究的不足

当前,许多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第一,研究的角度和范围过于狭窄。现在的一些学者只是从经济学角度去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在法学、人类哲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却微乎其微。第二,就研究内容来看,目前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定义,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人们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深入认识,阻碍了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策方面的深层次探讨。第三,从研究方法上看,理论层面研究较多,而深入实践的研究很,这就很大程度上使理论缺少实践的检验。第四,许多学者的研究侧重于发达地区,而偏远穷困的地区却研究很少,这就一定程度上说明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缺少代表性。第五,研究的宽度和深度不够。许多专家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没有放在农村广阔的背景之下去深入调查,而只对其内部环境,组织结构等方面做表层探究。第六,研究者没有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深入的共性研究,只对个别的如:股份合作组织等某一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探讨。

总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面对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真正找出其应对措施,还需要更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以尽快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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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是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得需要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由于农户信息不灵,生产难免出现盲目性,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产品竞争力较弱。而分散的农户通过参加合作组织即能形成规模优势,又能按照合作组织规定的“几个统一”生产加工,明显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档次,发挥品牌优胜,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有效地对接,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

2、是实现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最重大的创新

农民合作经济组是实现在统和分结合的两个层次上创新的最好组织形态。因为,一方面能不断增强合作经济实力,不断增加更多的服务功能,更有力地改善生产条件和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和产业化,不断实现“统”的层次上的创新;另一方面又能通过劳动者的联合,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专业化经营,创新“分”的层次。

3、是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最好形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千家万户过于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村劳动力、资金、资本、土地、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使农民在这种合作中实现广泛地分工协作,以此推动农业的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更多的发展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样的合作发展能有效调节农民间的贫富差距,使农民在发展合作经济中实现共同富裕。

4、是构筑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塑造现代化的农民主体。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关键是要培育现代化的农民主体。农民合作组织以坚持互助、平等、民主、团结、诚实守信,热爱国家,关心集体为原则,并通过自己广大社员的群众性去传播、发扬这些合作精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架起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能有效的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1、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与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差距还很大。

2、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少、产值小,生产经营规模不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低。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够规范和完善。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松散型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上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章程不规范。有的流于形式,有的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章程;二是内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强,成员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合作经济组织与会员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多数合作经济组织以提供信息、技术等中介或科技服务为主,与成员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宽松。一是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扶持发展措施办法。二是部门服务效率不高。在合作经济组织需要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时,相关部门服务难以到位,特别是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审批、资金、税收、信贷、管理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扶持手段。三是氛围还不够浓厚。很多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意义、作用效果宣传还不够,致使很多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模糊,在行动上不敢放开手脚大力发展。

5、农民合作意识还不强。由于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主体是农民,小农意识强、合作意识差,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应对市场的能力和长远眼光,缺少长期互助合作的思想和观念。同时,农村缺乏大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能人来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人和牵头人,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6、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基本都属于孤立的基层组织,缺乏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完整体系,严重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对政府决策的整体影响力。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相当一批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并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

三、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

1、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抓、有部门组织、有专人推动。并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加大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2、加大培训,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合作组织能不能有效运作和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合作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素质的高低。所以要加强对合作组织的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组织的原则、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懂得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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