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6 15:55:1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

篇(1)

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使用标志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快节奏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们的电子货币,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

电子支付存在于当今社会的任何角落,淘宝网、当当网、亚马逊等网站正在使用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交易。“货币是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货币的首要职能是以自身的价值作为标准,衡量各市场主体用来交易的财产价值。”

1.电子货币的界定

欧盟支付系统工作小组1994年5月向欧洲货币当局提交的《预付价值卡》报告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最近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称为多用途卡或者‘电子钱包’,它是包含真真实购买力的塑料卡片,为了获得该卡片,消费者必须预先支付其价值。”在1996年8月《电子货币安全》报告中认为:“‘电子货币’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用来描述种类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术。”在巴塞尔委员会中沿用了类似的定义。1998年3月的《电子银行的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中,电子货币被称为是“储蓄或预付价值的支付机制,通过销售终端(POS)进行支付,也可以在两个储蓄设备之间直接转移价值,或通过开放的计算机网络转移价值。它包括以卡类为基础(电子钱包)和以软件或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两种类型。”

因此,不同国家对电子货币的概念亦各不相同,总的来说,货币是一种交易间支付手段。

2.电子货币的特点

电子货币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必然产物。因此,电子货币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货币的基本特征即是体现其实现货币职能的多功能化、纯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网络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安全性和高效化。这些特征主要是:

(1)网络性。电子货币是在电子信息技术(IT)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电子货币的特征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电子货币就是一种网络信息资源,就像传统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一样,电子货币是从货币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是从信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传统货币更加安全,因为其在储存,携带,支付上比传统货币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许多更有效益的技术含量。(3)高效性。电子货币的产生使得货币履行其职能的效率几乎达到了一个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从现金的发行与管理的角度来看,货币管理当局从发行现金到回笼现金的整个过程,都不用采取传统的设计、印刷和运输工具进行,而是应该直接在网络上实现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这样可以避免在纸币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诸如高成本、假币、安全和现金供应量难以确定等问题。第二,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金融监管变得更加方便与快捷;第三,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实施的货币政策更为行之有效;第四,电子货币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工作效率;第五,电子货币使得市场运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实现。

二、电子货币的风险

1.主体风险

主体的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主体的风险,媒介主体的风险和使用主体的风险。其区别于传统货币,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特定的,而在电子货币中由于银行间的多样化导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风险。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之外,还有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以及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的相关方。一旦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进行资金划拨,则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媒介中,传统的货币是有形的,像纸币,金属货币等。电子货币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构成,对转让者来说,其交易是在无形中形成的,没有任何可显示的痕迹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体来说,传统货币可以对真实货币的检验,包括其真假,数额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对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来说,其职能通过网络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对货币的真实概念无法掌控。

2.信用风险

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而言,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管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引发信用风险。对于信用卡来说,由于缺乏信用约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或客户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渎职和欺诈等结果或行为,也会迫使发行主体承担信誉风险。例如在提供电子服务过程中,由于电力终端、网络拥塞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通讯中断,假若不能够对未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与备份,就很容易引起数据的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誉。

3.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银行经营环境原因所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人为风险。比如黑客入侵网络系统;未经授权的第三者截取客户的机密信息;病毒侵侵入电子银行系统,故意破坏银行的相关数据;伪造、改变或者复制电子货币等。

(2)鉴定授权风险。比如伪造银行所发行的证明书,以此来欺诈客户。

4.洗钱风险

洗钱在传统货币下就存在,只是在传统货币下存在着大量的阻碍,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货币、证券货币,在交易中存在严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过无形手段进行洗钱。洗钱,从本质上讲,是将违法所得特别是货币财产所得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化为形式上的合法财产特别是货币财产的行为。电子货币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网络上洗钱变得更加方便。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货币,对使用者没有严格的监控,开户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货币进行交易。现代生活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增加,在国际合作达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对网络的监控室不可能的。这种监控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维护各国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层屏障,这是的电子货币为洗钱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电子货币风险的完善途径

1. 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要不断完善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以防止由于电子货币运行所带来的特有的授权、隐私保护、权利义务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风险。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必须要符合一些条件,比如事先批准,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等。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2.加强对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在客户参与电子货币系统前,先对其财产、信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做很好的分析和预测。同时对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核实和备份,用来在以后的交易中对客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以降低信誉风险发生的可能。

3.强化对电子货币环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软件的容量。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测试,事中加强病毒检测和发现问题报告并加以修复,事后有总结发展计划。制订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计划,比如系统中断时,应该迅速告知客户,以及系统修复程序的制定等有关内容。实行病毒检测和内部系统安全措施的在线监控制度,并且对定期维护中心资料库所积累的信息。

4.完善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

(2)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应该包括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5. 开展安全措施知识宣传和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宣传。

银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关于安全防范的宣传活动,比如防火墙、密码管理、加密技术、终端使用者合理授权等等,告知客户在不安全的电子交易中,保护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进行有关电子银行的法律宣传,使公众明白电子货币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一些恶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篇(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28日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选择电子货币支付的人越来越多,电子货币将成为主要的货币支付方式,但从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应用情况来看,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能否取代现在的通货,还需进一步研究。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支付机制。有很多文献研究电子货币产生和发展对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如王鲁宾、周光友等对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货币流通速度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展开了研究,但很少有文献对电子货币发展的微观方面进行分析,特别是商家和消费者在实际的交易中如何选择支付方式,是否选择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方式。Whitesell(1992)等在研究中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支付工具范围进一步拓宽,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和狭义的电子货币等新型支付工具,从而得出消费者对不同支付工具选择行为的决策标准。

电子货币影响到包括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商家和大众消费者等微观主体的交易行为。本文基于博弈论为视角,分析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商家和消费者在电子货币环境的行为决策。具体可以包括:(1)发行机构的行为决策: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市场结构和竞争情况下,分析电子货币的市场份额、发行机构实现目标时的各项成本费用或价格的关系;(2)商家与消费者的行为决策:商家和消费者是否要选择电子货币?在什么交易范围或情况下使用电子货币?以上的行为决策都越来越受到微观主体的关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成本收益及商家和消费者的需求博弈两方面对电子货币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电子货币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将可能取代当前的通货。

一、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经济学分析

电子货币是一种竞争性的货币,消费者选择哪一种电子货币取决于发行机构的竞争力以及消费者对电子货币内在价值的判断。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完全不同于中央银行的纸币体系,商业银行、电子商务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了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同发行机构的发行行为正在形成一个电子货币特定的发行市场。

商业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类似与生产产品,能够从中获得收益。收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行和出售电子货币吸收大量资金,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消费者用于支付的电子货币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资金滞留在发行机构手中,这笔资金相当于无息的借款,从而发行机构用于投资从中获益。Bd(i)=Bm(i)×r,Bm(i)为电子货币余额的期望值,与发行量正相关,i为电子货币的发现量,r为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二是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对商家和消费者收取的交易费用Bj(i),与电子货币收取手续费的比率和电子货币的发行量正相关;三是发行电子货币获得的意外得利?着i(包括消费者购买后因丢失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而滞留的部分、电子货币发行的附加收益等),它是一个随机变量。

综上所述,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收益为:

B(i)=Bd(i)+Bj(i)+?着i (1)

同样,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主要有:一是电子货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是固定的成本,用Cf表示;二是电子货币的销售和推广费用Cv(i),Cv(i)与发行量密切相关;三是发行电子货币产生的额外损失?姿i(比如遭遇黑客对电子货币的系统攻击、技术故障造成的意外等),它是一个随机变量。由此,我们得到发行电子货币的总成本为:

C=Cf+Cv(i)+?姿i (2)

发行电子货币的总利润可以表示为:

?仔(i)=B(i)-C(i) (3)

由此可知,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利润是电子货币发行量i的递增函数,发行量越大,利润越大。随着电子货币发行量的增长而呈现的收入快速增长与平均成本迅速下降,便形成了网络经济独特的规模报酬递增性。因此,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分析,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越大,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可获得的收益越大,从而使其有动力去更大程度地普及电子货币。

二、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1、商家选择现金、电子货币的经济学分析。商家在货币支付体系中是电子货币的接受者,商家接受电子货币支付主要的成本由交易时间成本tem,上传费成本v■以及手续费成本pemv三部分组成。其中,a是发卡银行要求每次上传的费用,B是商家平均上传金额,假设它是固定的,pem是手续费率。因此,商家接受电子货币支付时的平均成本为:

C■■=t■■+v■+p■■v (4)

商家接受现金支付的成本主要由交易时间成本tcm,和现金遗失的风险成本lcmv以及持有现金的利息损失的机会成本rv三部分组成。其中,lcm为遗失风险概率,v代表消费者购买各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v>0,r为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商家接受现金支付所面临的成本模型如下:

C■■=t■■+l■■v+rv (5)

假设商家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为R,则商家接受支付方式时的利润模型为:

?仔■■=?兹(R-C■■)+(1-?兹)(R-C■■)

=?兹■(R-t■■-l■■v-rv)+(1-?兹■)(R-t■■-v■-p■■v) (6)

其中,?兹■为阶跃函数,?兹■=1,接受现金支付0,接受电子货币支付

2、消费者选择现金、电子货币支付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交易时间成本tcc和现金遗失风险成本lccv及持有现金而放弃利息收入的机会成本nvr构成。r为银行存款利率,n是指消费者持有现金的天数,一般n>1。因此,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为:

C■■=t■■+l■■v+nvr (7)

消费者电子货币支付的成本主要为:交易时间成本tec,遗失风险成本lecv,持有电子货币损失的利息成本nvr,安全风险成本?姿ecv(网上交易的技术故障、卡片磁性物质或微电路的损坏等)以及电子货币发行者收取的手续费vpec。其中,?姿ec为安全风险系数,?姿ec∈[0,1],pec为手续费率。

因此,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为:

C■■=t■■+l■■v+nvr+?姿■■v+vp■■ (8)

假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效用为U,结合上面的成本分析,得到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的效用U■■为:

U■■=?兹■(U-C■■)+(1-?兹■)(U-C■■)

=?兹■(U-t■■-l■■v-nvr)+(1-?兹■)(U-t■■-l■■v-nvr-?姿■■v-vp■■) (9)

?兹c与?兹m均为阶跃函数。

三、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的博弈分析

上文分析发行机构时,电子货币需要产生规模,电子货币发展中产生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将影响交易主体是否使用电子货币,从而关系到对电子货币的需求。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货币的需求是否会产生,而只有在这种需求产生,电子货币被广泛使用后才会有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替代。下面通过经济博弈模型对电子货币发展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假设:

(1)交易支付过程只存在商家和消费者两个参与主体,且二者都是完全理性的(他们的行为都为了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

(2)参与人在选择策略时,不考虑决策对他人决策的影响。

(3)市场中交易信息是完全的,交易双方对相互的特征、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都有准确的认知,买卖双方做出交易决策之前都不知道对方的行动,他们的行动是同时进行的,即二者间博弈是静态博弈。

(4)没有政府的政策干预。

(5)交易双方的决策或选择被界定为两种理想情况,即:使用电子货币支付和使用现金支付。交易双方具体选择哪种支付方式的概率是离散的。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建立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根据上文得出的商家的利润函数和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得出商家和消费者不同决策的策略收益,列出商家和消费者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表1)

篇(3)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之一的电子货币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使电子货币在我国得到健全的发展,关于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题,如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如何确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如何防范电子货币运行风险等问题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的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关于电子货币是否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在我国银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发展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作为货币的一种形态。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并不相斥,实际上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等货币的现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其发行者将其电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货币的稳定是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各国对货币采取了严格的发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银行实施对货币的发行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无纸化交易,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针对电子货币的特点,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实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一旦出现发行主体破产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同时,鉴于电子货币的高科技属性,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阻碍了民间对技术更新的积极性,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就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近几年来面对美国非金融机构在网络电子货币方面的竞争,欧盟也开始允许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美国基于本国的非银行机构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监管及在智能卡的发展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等原因,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民间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虽然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能力较弱,为了确保发行者财务运作的健全和结算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发生,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和无秩序发行,应该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应受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我国银行法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缴纳准备金,就对金融市场及电子货币用户产生以下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要缴纳准备金影响了其资本的扩张,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出现,必然会把发行大量电子货币作为其融资的手段,从而导致电子货币无限制的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和价格的波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本来相对于银行而言其信用及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对其没有准备金的规定,当出现风险时就可能出现支付不力的现象,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并给a电子货币用户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风险系数及对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中央银行应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相同或至少不应相差太多;而对于企业、大型超市等公司发行的电子货币,其信用及风险安全性不及金融机构,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应制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扩张。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条件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要对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笔者认为,除了对准备金的要求不同以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都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要有健全和适当的管理,有健全的财务;要接受中央银行的持续监管,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总量和其他跟货币政策有关的信息;对电子货币业务中涉及的所有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通过出售电子货币吸收资金进行投资,并在这两者之间获得利润和收益,这就涉及到把销售电子货币所得资金予以投资的问题。由于发行人从事电子货币业务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确保发行人的稳健,保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对发行人投资活动予以严格的管制,发行人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领域。

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现阶段货币运行中货币的欺诈、洗钱等风险在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由此,笔者提出防范电子货币欺诈、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设想,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问题

欺诈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货币本身所造成的,传统的支付工具如钞票、支票、信用卡、借记卡都存在着欺诈。基于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发行者在整个支付系统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发行者承担欺诈的损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货币也存在欺诈和伪造的可能。如果电子货币出现了欺诈和伪造,笔者认为,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失的承担者也应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从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应是发行主体承担欺诈的损失。如果由接受电子货币的商户或个人来承担欺诈的损失,当电子货币出现欺诈时,就会导致所有电子货币持有人抢着去回赎电子货币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混乱及瘫痪;电子货币发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诈。发行人要么是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及安全设施的机构,要么是同开发电子货币产品的厂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为了减少欺诈损失,发行人会在发行技术上进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电子货币的面值、生产出能够检验储值卡真假的“验卡机”等。

对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防范,笔者认为要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卖方能够迅速获得买方的有关信息比如买方的帐户余额,尽量减少电子货币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欺诈。

防范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电子货币洗钱是指通过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所以电子货币洗钱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层面。相对于对传统洗钱方式的控制与防范,法律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现行法律只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并没有涉及到非金融机构。从前文可知,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的规定则是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调查和惩治电子货币洗钱。

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电子货币洗钱,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一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

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为了电子货币交易市场的稳定,防范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笔者提出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等设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这些做法予以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用户的信任是电子货币机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货币时隐私被不当披露,就会导致用户对使用电子货币产生信任危机,从而最终导致电子货币系统的波动。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的设想: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有权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机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记录及获得私人密匙,对这类机构应该严格限定在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

其次,明确界定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条件。为了避免上述机构随意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上述机构要实施以上的行为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最后,电子货币使用者有请求救济的权利。用户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现后获得救济:如果上述机构把取得的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不当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机构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数据或信息,或者对交易予以记录的机构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机构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披露用户的数据及信息等,用户可以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参考资料:

1.朱伯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55-04

随着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既满足了人们对小额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企业、IT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自行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电子货币呈现出从单一法人、单一用途、本地区使用,向多个法人、多个用途、多个地区使用的发展态势,本文通过研究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货币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特点,提出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具体建议,为加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参考。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

电子货币主要用于小额电子支付,典型的定义有以下四种:

一是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

二是欧盟在2009年新的《电子货币指引》中提出,电子货币是在电子设备(含磁条)中储存的货币价值,代表对发行人的求偿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存储于电子设备中;用于《支付服务指引》规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发行人之外的实体接受。

三是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将电子货币的价值定义为交换媒介,不管是否可赎回;将储值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储存货币价值;将货币传输定义为发行支付工具或发行储存的价值、接受货币或货币价值以传输到第三方,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货币的定义。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第7号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即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

总体上,透析国内外电子货币的定义及发展模式,可以看出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电子货币是重要的个人电子支付工具,与借记卡、信用卡共同覆盖了交易前支付、实时支付和后支付的全过程。虽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电子货币作为预付机制的本质相同。电子货币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额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对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二是按照电子货币的载体,可以将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是卡基电子货币(有的称为电子钱包),如各类行业预付卡等;二是虚拟电子货币(有的称为数字现金),我国市场出现的Q币、POPO金币、百度币以及支付宝虚拟账户中存储的货币价值等是虚拟电子货币的初级形态,

三是电子货币既可以内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之外的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前者通常不受监管,后者则需要严格的监督控制。

四是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通常包括六类主体:发行人、充伉人、消费者、商户、委托收款人和系统监督机构。其中,系统监督机构应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交易数据信息,以确保电子货币的可追踪性。

五是电子货币的储存和携带设备包括磁条卡、IC卡、计算机存储单元、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过ATM、智能电话、电脑和移动电话等从银行账户下载,或者购买电子货币预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触支付和网上支付等。

二、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监管模式方面

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监管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功能型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二级政府将电子货币视为非储蓄业务,对电子货币按照“货币服务”功能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统一货币服务法》及E条例、各州遗弃财产法、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各州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等。监管原则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可能与私人部门和公众合作;二是避免过早管制;三是随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二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主体型监管模式。这些国家侧重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其中将电子货币机构作为支付服务商的一种类型,统一纳入支付服务的监管体系)、英国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监管规范》、德国的《银行法修订案》、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等。

三是以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专题型监管模式。即将电子货币视为储蓄业务单独监管。香港地区有关政策包括《银行业条例》和香港金管局颁布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的申请指引》及其附件,台湾地区有关政策包括台湾“财政部”颁布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

(二)监管对象方面

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的甚至仅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

在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货币服务业在州监管机构注册,以保证安全经营、抑制洗钱活动、协调跨州业务遇到的立法冲突。截至2008年1月,美国已有42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一些州还把电子货币传输看作是实体货币的等价物,要求相关机构必须获得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对申请经营许可的程序和资质(如资本金等)作了相应规定。

在欧盟,不同政府部门曾对电子货币存在不同的理解。欧洲央行曾提出,装载在电子钱包上的购买力在经济效果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议将发行电子钱包的权力仅仅赋予信用机构,以保护零售支付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确保发行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而欧盟委员会认为仅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赋予信用机构将阻碍革新。最终,欧盟通过立法引入一种新的特殊类型的信用机构,即电子货币机构,采取了比传统信用机构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区《银行业条例》规定只允许持全面牌照的银行,发行可广泛应用的多用途预付卡:非银行的特设机构,需通过申请成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许发行限制较多的多用途预付卡,或得到豁免后发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预付卡。台湾地区《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非银行机构不得发行现金预付卡”。

(三)监管内容方面

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货币涉及的资金及账户进行了严格监管。

一是设定最高限额。美国对不记名电子货币有最高额规定,如Visa规定,不记名的银行预付卡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750美元。台湾地区规定,预付卡的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净值的10%,单张现金预付卡的储存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一万元(折合约人民币2500元)。

二是规定沉淀资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风险投资。美国各州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规定,沉淀资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规定沉淀资金应在特定时间内转移给获得许可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

三是规定必须购买保险或建立保证金制度以降低承兑风险。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必须向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购买保险,如无力承兑卡内金额,将由FDIC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欧盟和日本则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来降低承兑风险。

四是规定妥善处理电子货币余额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各州的《遗弃财产法》规定,预付卡内超过有效期的剩余资金,拥有无主财产的法人实体在无法联系所有权人时,应将财产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获取利息。

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运营中的信息披露也进行监管。美国监管署公布的《礼品卡发行指导意见》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礼品卡,须事先公开各项收费条款,禁止在营销礼品卡时误导消费者。

总体而言,全球电子货币监管机制以预付卡监管为主,正呈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并行的趋同态势,并重点围绕“预付卡有限范围的多用途使用”进行监管,鼓励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简化银行业务准入程序,推动非银行机构进入市场,以有效规避风险,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支付系统安全。

从监管效果来看,预付卡已成为支付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货币形式多样,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励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据有关机构测算,全球电子货币的市场规模已从2005年约3000亿美元,扩大到2007年约8000亿美元,并将在今后几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三、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是发行规模大,影响面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3个省市,至少有130个城市不同程度地发行了以预付卡为主的电子货币,仅公交卡、移动SIM卡、加油卡、校园卡、百货餐饮卡的发行规模就超过27亿张,2008年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笔数超过412亿笔,交易金额超过14149亿元,合计吸收沉淀资金超过1099亿元。无偿获得的净利息收入超过20亿元。其中,公交市政类、通讯类、加油类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关,可多次充值使用,发行量大,使用广,社会影响面大。

二是发卡主体多元化。目前国内电子货币发行以非银行机构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业单位,也有商场、美容美发店等企业: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业,也有杉德等境内民营资本背景的企业。还有雅高等外资背景的企业。整体来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强,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当地政府出资组建。受现有政策影响,目前银行很少开展预付卡等电子货币业务。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为方便境外人的境内用卡,中行、中信、光大获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行预付卡的特别批准,发行了奥运预付卡,其中,中行获得极大成功,月发行量30万张左右,每张卡的金额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资金高达2.7亿元。

三是应用领域多样化。主要体现在卡基电子货币的跨行业、跨地区发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铁、公交、出租、轮船等多种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饮、超市等多个公众购物消费领域使用,还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苏的苏锡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阳等省市跨区使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有当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种,甚至能够在小额支付领域起到完全代替现金和银行卡的作用。预计未来可以在多个企业、多个行业、多个地区使用的卡基电子货币会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购买主体单位化。目前单位团体购买卡基电子货币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由于商户能根据单位需要开具可列入成本的发票,因而不少单位会将购买的预付卡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为方便单位团体购买,许多发卡机构设有单独的团购部。

四、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的电子货币在小额支付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电子货币统一监管的法律法规,电子货币的快速、健康发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风险隐患,因此,建议借鉴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特点,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完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推动既有利于电子货币发展、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适度监管。在此,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但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代币票券的含义和特征,对于电子货币是否属于代币票券存在争议。同时,如果以该条款作为法规依据,则否定了获得人民银行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银行依据该条款对市场上从事预付卡或虚拟货币的非银行机构进行查处,将会完全禁止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同时也否定了国际流行的商业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赋予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确电子货币的监管主体。按规定,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等各类货币支付工具的发行、流通和使用,但实际上只能有效管理商业银行不发行电子货币,对其它非银行业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没有明确的监管权利。如人民银行曾希望对百货类预付卡进行规范,但从商务部《关于商业购物卡问题的批复》来看,商务部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预付卡是发卡的商业企业与持卡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其行为受商业合同约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预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动SIM卡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种电子货币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税务、信息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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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货币的出现在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现实货币政策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本文分析了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并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完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对货币供求关系的影响、对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影响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三个方面。

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制度下,货币的供应是通过央行创造的现实货币经过银行体系的货币乘数派生作用形成的。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电子货币对流通中的现金的替代作用日益明显,造成了流通的现金数量的减少;由于电子货币的高流动性,造成了商业银行为应对用户的日常交付行为所准备的资金的减少,从而造成了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也会相应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货币对现实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现实货币的流通率降低,人们会将手中不需要流通的货币存入银行,从而促使存款非合理性增加。

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由于电子货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现实货币的支付作用,在某些完全不需要现实货币结算只用电子货币即可实现结算的领域,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量会大幅下降。而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还得到了通过在网上付出劳动获得电子货币报酬的获得电子货币的方式,这就更增加了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尽管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距离对整体金融市场的正常稳定构成影响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货币需求减少的情况却是可以预见的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电子货币对现实货币利率的影响。央行可以采用包括直接干预等的方式来实现对利率的调节,从而直接影响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进而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水平。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供应量的调控难度加大,央行的资产负债规模被逐渐降低、利率调控力被逐渐减弱。再加上电子货币出现后带来的货币流通度加快等情况,使得利率的变化幅度变小了。利率的浮动期限变短了,央行对利率的关注必须更加密切才能准确及时的运用利率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

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电子货币与法定准备金。央行控制开货币流通总量的办法是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或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电子货币的出现,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和效率,人们手中的现金滞留在手中的时间增长了,出干追求获得更大利益的考虑,更多的人选择将闲置在手中的现金进行储蓄,并且在对比了存款利率后更多的人选择了较长时间的存储行为。这样的结果,一方面直接造成了.央行准备金余额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货币乘数的随机变动性。影响了央行对货币发行量的测算,也降低了央行抵御资金风险的能力。

电子货币与再贴现政策。在没有电子货币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可以在再贴现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准确的控制。但是电子货币的出现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使得商业银行回笼资金的时间更短,无形中增大了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尽管在表面看来这样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是有利的,但事实上虚增的贷款额度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降低了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电子货币与公开市场业务。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流通特点会造成在一定程度上电子货币对通货的替代。大幅减弱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和灵活性,会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况且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都是金融类企业,不能满足存款准备金率的要求,这就造成了部分金融机构或其他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借助电子货币的帮助冲销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对社会货币量产生的影响,不但会造成央行控制能力的削弱,还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埋下隐患。

关于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建议:建立统一的全国支付系统。中央银行应当及时将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纳入全国的金融监管下作当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的全面的大型的专业的电子货币流通支付网络系统。在这个全国性支付系统的范围内,还可有效建立推备金制度,利用定期汇报电子货币结算数掘和规程等办法降低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的风险性。

篇(6)

电子银行作为传统业务渠道的补充,极大降低了银行和用户的成本,方便了人们生活,扩大了银行服务范围,在近些年来已经在全球的银行业内受到普遍关注,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网上银行在行业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以及CFCA等相关机构的大力推动下,仍然展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一)交易规模。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173.70万亿,环比增长17.6%,2010年全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553.75万亿元。网上银行交易额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网民的持续增加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各大电商企业纷纷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间接促进了网银注册用户数和交易额的增长。从各大商业银行来看,基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考虑,各银行都非常重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除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优化外,各大银行纷纷加大了网上银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并且不断创新网上银行产品,增加个人网银方面理财产品的种类。在企业网银方面,银行逐步开展银企直联和网上信贷等业务,业务种类的丰富对于提高网银交易额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用户规模。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的数据报告《2010年第3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行业数据库》显示,2010年第3季度中国网上银行活跃用户数达到16497万户,环比增长14.5%,同比增长61.3%,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三)用户活跃度。在网银用户量进一步攀升的同时,用户使用网银的活跃度也在迅速提升。由2009年统计数据可知,个人用户人均每月使用网银5.9次。企业用户月使用频率则高达11.3次,企业网银对于柜台业务的替代比率达到了50.7%。

在活跃度提升的背后,是用户对于网银功能的进一步了解和更多的尝试。2009年使用各项网银功能的个人用户比例均有所增加。活跃度的提升以及对网银功能的更多尝试表明,对于很多网银用户来说,网上银行正在由对新鲜事物的尝试转变为日常生活和企业运营的必须,网银普及正向纵深发展。

二、网上银行的风险种类

随着网上银行快速发展,业务风险也逐渐暴露。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实体银行的虚拟工作环境,其交易不仅具有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同的风险,而且它还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银行的风险。

(一)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员工或客户的错误或恶意操作。与银行传统业务不同的是,网上银行操作具有高技术性,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有可能导致网上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上银行的总体安全。

另外,由于网络银行信息获取的方便、准确和快捷,为商业银行内部职员的欺诈行为提供了潜在条件。有目的地获取客户的私人资料,使用客户的账户进行各种风险投资,将交易风险直接转嫁到客户身上;或者直接偷窃电子货币,让客户蒙受直接损失等这些操作风险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2、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网上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上银行利益的决策,或者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上银行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市场,网络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更加严重,客户会有激励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对网上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为。例如,网上银行根据原有风险水平确定新金融品种的价格,由于逆向选择,高于原有风险水平的客户将大量购买这种新金融品种,而低于原有风险水平的客户将不会购买这种金融产品,这样网上银行每销售一份新金融产品,将会增加其风险。

3、信用风险。网上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突破了地理国界,具有无边界限制的服务特征。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讯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提高了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

4、流动性风险。当网上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要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即资产在到期时不能无损失变现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网上银行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地陷入信誉风险中。

在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中,银行的信誉是难以用金钱估价的,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稀缺性资源。它是个银行生存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一旦银行遭遇信誉风险,则可能引发连环性的金融危机。

(二)电子货币风险

网上银行的交易是以电子货币为媒介的,在网络交易中电子货币代替人民币发挥着货币职能,但是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着根本性的不同,随着电子货币流通规模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参与机构的介入,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风险将逐步显现,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导致最终形成系统性风险,这对中央银行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货币的声誉风险。相对于传统纸币,电子货币的物理防伪无法使用,只能通过加密数字签名等手段加以防伪。如果关键技术和数据被掌握,伪币大量涌现会严重影响货币的发行机构的声誉。另一方面,如果电子货币持有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等数据被盗用,会引发财产损失等责任纠纷,从而会影响到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进而形成整个电子货币系统的声誉危机。

2、电子货币的流动风险。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导致人们对电子货币的挤兑,发行机构无法用足够的资金进行变现,便会造成因无法赎回已发行电子货币而形成的支付危机。

3、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机构,这些参与机构都可能会面临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又因为电子货币交易过程的法律不完善,使这些参与机构之间的权责难以完全界定,各方的纠纷难以有效解决。

4、电子货币的利率风险。提供电子货币的网上银行因为利率的不利变动,其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会发生贬值,从而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网上银行将因此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由于银行网上业务开展使得电子货币广泛使用的进程中,除了对于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外,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将逐步凸现。首先,电子货币的流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情况下,中央银行逐步失去货币发行权,导致铸币税减少,使央行实施货币政策操作成本受到限制。同时,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货币乘数、流通速度和利率的预测难度加大,通过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难度加大。其次,电子货币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的各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陷入两难困境,监管力度过大会事本国电子货币失去竞争力,阻碍其创新和发展,但是监管力度过小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安全技术风险

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跟上其发展水平,这是造成网上业务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支持,否则安全问题将会制约其发展。

1、技术常规风险。网上银行和商业银行其它涉及帐务处里的计算机系统一样,面临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网络结构设计等常规风险,这是银行应用系统普遍关注的技术漏洞。

2、加密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加密体制,加密算法和密钥长度等网上交易和数据传输安全策略的确定,是网上银行安全问题的核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成熟的的商用密码产品,大多数商业银行采取的密码产品一般来自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出口的往往是低端产品,在加密这个核心问题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构成威胁。

3、身份认证和验证风险。应用PKI体制,网上交易身份认证和验证与加密技术一道,共同构筑了互联网上解决交易双方或多方非对面交易的技术基础。

但是目前私人密钥和证书承载介质一般为不携带CPU的存贮介质,其可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即可读取,大大降低了私人密钥的机密程度,且密钥生成依赖于认证中心,存在安全隐患。

4、网络安全风险。网上银行在空间上拓广了客户群体的同时,也将网络恶意行为的实施者扩大到国际范围,地球上任何一名黑客都是银行防范的对象,这加大了商业银行遭受风险的范围和可能,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成本。

5、群机系统风险。网上银行系统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诸如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硬件和软件系统是网上银行的后台系统,是商业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部位,一个部位出现问题或一个程序进程死锁,都将影响网上银行业务的持续进行,它的影响也会随着网络迅速蔓延到全国的客户。

(四)法律风险

1、网络犯罪风险。网络系统是本身存在的不足会给网上银行带来风险,随着网络黑客人数和技术水平的上升,许多黑客对于网络的攻击,使网上银行的网络系统受损甚至崩溃的威胁。有的网络黑客甚至窃取商业机密或盗取资金,以谋取不义之财,甚至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

截止目前,国内外没有权威数据表明网上银行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但是有研究表明增长速度惊人。2003年,英国因网上银行欺诈而导致的损失为零,但是2006年,这一数据达到了3350万英镑。美国官方统计也显示,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大于6000万美元。网上银行犯罪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法律纠纷风险。网上银行属于新兴事物,我国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造成了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且银行难以采取主动措施。另外,上网银行的交易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差异,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问题上的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上银行涉及的法律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一个权威的仲裁机构,客户与网上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五)银行网络的风险放大效应

网络是网上银行业务赖以运行的支撑体系,但网络技术同时可以造成以上风险的成倍放大。

网络空间是个申请网络帐号即可进入的自由空间,各个接点联结成一个整体。在一个网络接点发生的风险可能会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银行整个经营网络瘫痪。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虽然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过程。在来不及察觉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己导致一连串的资金损失。

三、网上银行风险对策

我国银行业面对网上业务风险的威胁和国外银行激烈的竞争,只有尽快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才能保持高速稳健的发展。

(一)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应当以全面性、谨慎性、有效性、独立性为原则,贯穿业务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使用网上银行的银行内、外部机构和个人。

对于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主要着眼于对银行内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逐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制度。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重点在于银行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的选择,对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限制,以及对客户操作网上银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客户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在于使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建立特定的网上银行业务授权模式,使客户在网上银行的操作过程处于一个安全体系控制之下。

(二)网络技术体系构建

对于网络技术体系的构建最根本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有效的访问控制,有效的客户身份验证系统和多层防御系统,有效的监控体系,周期性地检查安全漏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

另外,应当对信息加密传输,采取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重视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引进,使用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网上银行的使用安全,同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的科技人才队伍。

(三)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美国已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了《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强化了执法手段及情报功能。英国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了RIRA法案,成为西方大国中唯一的政府可以要求互联网用户交出加密资料密钥的国家。2007年1月1日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颁布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对包括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网络证券交易和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立法的一部法律。

我国也应加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网上银行对现有法律提出的重大挑战,不仅仅是制定几个法规就能彻底解决的。政府要加快进度,尽快制定或完善符合当前情况并适当超前的有关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

(四)央行监管体系构建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都无一例外实行了较为优惠的信贷管理政策,以鼓励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央行对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

首先,应当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体制,制定一套从银行内部产生风险控制动力的外部监管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监管。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金融认证中心,我国在相关系统的建设中没有一个详细的总体战略和规范标准,给网上银行的发展人为制造了一定障碍,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势在必行。

篇(7)

(一)电子货币内涵分析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网络以及电子货币的出现之后,对市场全球化的发展速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快,对全球经济的联系也有了进一步加强。电子货币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也愈来愈突出,电子货币也是数据货币,主要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储存以及处理的电子存款以及信用支付的重要工具。从其主要的特征上来看其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货币的暂时替代品,是通过特定电子数据进行实现的。

(二)电子货币主要职能分析电子货币自身的职能是多样的,主要体现在电子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以及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等方面。其中在支付手段职能方面主要就是因为电子货币要比纸币以及黄金更具有中介优势,可以把商业信用以及银行信用得以有效结合,在信用基础上进行实施交易,这也是对支付工具的进步体现。而电子货币的流通职能则更为重要,其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电子货币自身是完全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只要有网络覆盖就能够促进交易的完成,电子货币有着超越时空地域限制以及便携的功能。除此之外,电子货币还有着储存手段职能以及世界货币职能。

二、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流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着重要影响,首先在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方面有着体现,中央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核心以及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电子货币的竞争型发行机制对铸币税有着影响,在受到的影响程度上和中央银行在竞争发行当中的地位以及通货使用的范围有着重要关联。电子货币作为是小额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的通货就会被取代,这样在铸币税的收入方面就会有着大幅度的减少,并且会在资产的负债规模层面也会逐渐的缩减,这样对中央银行所一贯具有的预算独立性就会造成破坏。

第二,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能够产生影响,从当前的银行体制下来看,首先在通货比率层面的影响上来看,电子货币使得通货比率逐渐的减小,主要就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高速流通的电子货币使得现金所占比重随之下降。还有就是我国在经济上的发展使得财富以及收入的增长,边际储蓄倾向上升以及消费倾向的下降,在公众储蓄的主要方式还是银行存款,这样就会使得人均收入的水平提升现金占有的比例就会下降。

第三,电子货币的流通对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也有着重要影响,货币政策的目标主要是央行通过对货币的调节以及信用等措施的实施的目标。货币政策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依赖适宜的中介目标以及有效政策工具,从可测性上来说电子货币所引起的货币乘数变化和划分的层次相对比较模糊,要想准确的进行测量某一层货币总量有着很大困难。从可控层面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流通速度影响时随机游走的,使得短期货币流通的速度很难预测。从相关性层面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以及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相关性得到了减弱。

三、中央银行应对电子货币发展的建议

处在这一发展下,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要能够通过多方面的措施进行规制。

第一,要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化处理,首先就是要能够构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准入制度,要设立最低的资本要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要具备不低于一定金额的初始资本金。资本金的内容就包含着电子货币机构要持有自有资金,在资金量上要能够等于或高于机构当期没有兑现的电子货币相关财务负债金额。再有就是要能够制定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投资活动限制,主要有机构的持股限制以及设立投资的资产项目限制,建立投资所引发之市场风险的限制与管理等。

第二,对国际间货币政策协调沟通也要能够进一步加强,从而来积极的应对国际资金的流动风险,同时在网络的虚拟货币监管方面也要能够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要能够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来对网络虚拟货币使用以及流通等进行统一的规划并加强管理,明确消费者以及商家和银行等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就是在国际间的协作合作要能进一步加强,及时和国际金融体系中其他的金融机构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标准,进而来正确引导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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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篇(9)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9-02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蓬勃发展。保障网络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完善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本身所依赖的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网上银行业务带来的便捷服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银行业间的市场竞争突破了国界成为全球性的竞争。因此对网上银行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国的层面,在对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络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1年5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所谓“电子银行业务”,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服务”。所谓“批发性银行业务”其针对的对象是大型工商企业和机构,单笔业务数额巨大,不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以传统方式构成的零售银行业务。“它们既包括如获取财务信息、取得贷款和开立存款账户之类的传统业务活动,又包括如电子票据支付服务、个人理财、账户汇总及商户对商户市场与交换之类较新的产品与服务。”网上银行又被称为“aaa银行”,因为其为客户提供了“aaa”式服务,其业务操作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笔者认为,网上银行其本质上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银行业在网络信息时代的一场技术革新,其实质上仍是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基础,是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即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全球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于1995年10月诞生于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在线交易登记、联机声明、电子钞票兑付以及支票转账。一时之间,许多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发展势头强劲,大有取代传统银行成为未来世界银行业发展主导之势。然而,仅仅时隔三年,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就因为业务亏损而被收购。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在将网络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和传统银行制度的优势充分结合的同时也面临着两者带来的双重风险。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

网上银行因其运行机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具有网络环境下新的风险表现形式。传统的银行业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外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中,电子货币的业务风险被分为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及跨国风险等风险类型,要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必须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法律监管框架。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中,比较重要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风险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来源于系统自身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被认为是操作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带来的风险:电子货币犯罪;雇员的欺诈;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客户的操作不当。可以看出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系统和设备自身的设计和运行的不完善而引发的技术层面的风险;其二,银行内部的管理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其三、作为网上银行业务参与人的客户对系统的错误操作也会引发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上银行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风险,存在于债务人履行与银行所签的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银行的资本或收益带来的风险。由于银行并不是电子货币的发行者,而仅仅是作为电子货币的“承销商”从发行者处购买货币在转售给客户,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不对电子货币进行兑换将会使银行产生信用风险;同时,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很可能发生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等违约情况,造成网上银行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也称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舆论导向的不利或公众的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资本和收益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誉乃是银行的生存之本,特别是在网络的环境下,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信息的传递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快捷,一旦网上银行出现系统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会迅速传播造成重大影响。此外,如果不能及时稳妥的解决客户的问题引起客户的信心危机,在媒体舆论进行负面报道的情况下,引起银行的信誉危机就在所难免了。

(四)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做法所产生的风险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导致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法律风险还包括由于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义务未能确定所产生的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风险:其一,由于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银行业务的差异性,针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已难以规制网上银行业务出现的新问题。其二,由于参与主体的银行自身违法操作行为直接导致或者是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三,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跨国性,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规制尚无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必然会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那么会产生国际私法方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无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会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交易的发展造成阻碍。

三、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无国界性,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研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国内法的层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来发展方向迫切要求国际社会不仅应在在国内法的层面就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在国际社会之间就包括风险监管在内的重大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弥补各国立法规制的差异性,统一和协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形成国际惯例和标准。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开头概述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了《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98年3月,该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意义进行了研究,并了《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的报告。报告在肯定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上也指出了其作为新生事物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及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并得出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领域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结论。1999年11月,委员会设立了电子银行业务工作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为电子银行业务制定相关的风险监管和银行监管指南。由来自成员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组成。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在2001年5月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报告,该报告对此前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总结,提出了14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监管的最新阶段性成果。其内容包括有关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安全控制和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的原则。2007年7月,委员会又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目的是对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规制,构成了对上述《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的重要的补充。

此外,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也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关于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若干法律方面的欧共体指令》《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为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促进欧盟银行业市场一体化,为欧盟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该指令涵盖了欧洲银行业务审慎监管的主要方面,确立了诸如相互承认原则、协调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单一许可原则等一系列促进银行业务监管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亚洲与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对作为组织成员的各个经济实体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数项原则性建议,以期促进各成员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实施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有效利用稳健做法、确立准入要求的建议。

除国际组织外,纵观网上银行的发展历史,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世界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于美国。美国作为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先驱国家,其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所以通过深入研究美国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美国对银行业实施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尤以规范银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模式为双重银行监管机制,联邦和州均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联邦一级,负责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有三个: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银行监管法基本上由国会颁布的法律和联邦、各州颁布的法规组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规制美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提供了初步指导。该法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废除了分业隔离,鼓励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三者的联合经营,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联邦银行法》是规制美国联邦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法为制定适合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特征的新的监管法规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允许银行利用所有能够促进其银行业务的“剩余权限”,还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从事开展银行业务所必需的附带业务”。此外,传统法律规范中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大量条款仍可适用。如《电子资金划拨法》中规定,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遵循其中关于扣抵客户账户款项的相关操作程序。 编辑整理

篇(10)

从“互联网金融”说起

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从金融视角和互联网视角来看待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服务问题,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定义,如谢平(现任中司副总经理)的研究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没有直接称为“互联网金融”。笔者认为互联网并不能影响金融资源配置核心属性的变化。所谓“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个形态,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现在体现出来的问题并非是信息技术如何来支撑,而是基于信息技术、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引起的法律问题,一是没有法规,二是法规间的冲突,三是法规修订的严重滞后。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并没有统一定义。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不过,随着金融和互联网的相互渗透、融合,这一狭义概念的边界正变得模糊。广义来看,互联网金融已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经济行为。

但有人认为:带有金融思维的互联网其实不叫互联网金融,带有互联网思维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联网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呢?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开放、平等、分享、系统性和风险精神”。

从金融的定义来看,其核心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也要求金融必须存在“市场平等”和“机构协作”,市场规则是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核心条件。

关于“风险精神”。金融经营的就是风险。风险和盈利在金融机构的运营中是相辅相生的,同时也具备系统性特点。而在系统性方面,互联网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商业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过自组织的方式实现自身的价值。所谓的“互联网金融”追求的也是“从草根到富贵”,在民众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时,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务使其生存、壮大。这些都是和所谓的“互联网思维”有很大共同之处。

在“分享”的特点上,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区别。由于金融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其分享性必然明确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态内的有限“分享”。而“互联网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联网的“低成本信息传导”特性,打破现有的金融生态,改变已有的利益格局,满足“入局”,而获取巨额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形态,都具备了 “系统性”,系统地自组织性将发挥明显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固有生态,都会形成一种新的体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对资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几次的“工业革命”,金融业也没有从“内燃机金融”发展到“机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现代金融业的正式发端,是意大利发展出吸纳存款的信贷机构之后的事了。再后来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业态也慢慢地发展出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更是促进了金融业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专业的金融机构,它们形成了现代金融版图的主架构。这些主流金融机构大致上都围绕着信用、杠杆、配置这三大核心职能做着资金或资产交易。众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积月累,同时也具有信用的杠杆效应。如果只在意增长速度而不注重信用,发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样,互联网的网络几何级数的扩展能力和辐射能力,也是一种杠杆效应,所以两者结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过来风险也是巨大的。

因此,当前值得我们更加审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还没有搞清其本质及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论。

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

“第三次工业革命”是目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用和不断融合后,将带给人类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变(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经济模式如何改变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互联网从上世纪70年代出现,用于军事领域,到大规模民用只花了30年时间。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户达到24亿,几乎覆盖全球所有国家。信息化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高度一体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们明显感觉到这种新的方式带给我们的快捷与自由,开放与互动。因此,互联网具备了快捷性、自由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创新性这几个特点。

同时,互联网使经济活动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动了各种新的经济产业的出现.从而促进经济更加快速地发展。但互联网对于社会经济最重要的影响在于,通过对社会供求关系的作用而实现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根本性变革。

要分析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既金融对象,指货币(资金);金融方式,以借贷为主的信用方式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区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场所,即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等等;制度和调控机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等。

在金融活动中以上各要素之间一般以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来实现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金融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其中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那么,分别就以上几个要素来看互联网对其影响。

关于货币

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也又一次推动了货币形态的发展。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开发出了种种的电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称之为“电子货币”。电子商务渗入各行各业尤其是金融电子的稳健发展,大大强化了人们的电子货币意识,带动了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电子货币取代现金支付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电子货币完全取代纸币的崭新的货币时代即将来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交易将会实现。

电子货币的出现改变了原有货币形式,使有形的货币变成了无形的电子数据。虽然货币形式的变化没有改变原有货币的基本功能,但电子货币是一种非标准货币,它的发行带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电子货币是一种流通手段,但它却不具有价值尺度的职能,也不是有效的储藏手段。其对价值的度量,仍依赖于货币当局法定的尺度,电子货币的国际性依赖于其发行者经营活动的跨国性等等,都使“互联网金融”中的货币概念有别于传统理论,电子货币发行方式和“互联网金融”组织经营行为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供给渠道、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也使货币的分类、计量面临新的问题(尹龙,《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网络金融理论初探》)。给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和货币管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电子货币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国界的电子货币可能会使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日趋空洞化。

金融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和科技创新的应用带来了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从线下到线上乃至线下和线上相结合。例如就银行的业务而言,自助设备、无人银行、家庭银行、企业银行、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纷纷出现,这些都使得传统银行金融业务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了质的变化。传统或半传统银行惟一出路就是紧跟形势,迅速采用现代科技改造创新银行业务,否则就要输给成本较低的对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联网环境下,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如电商、虚拟产品保险等;跨越时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个人金融、在线信贷等金融体验。未来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将会有证券、保险电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选择和借助互联网技术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如阿里小贷 。

金融中介机构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态体系内部分工的稳定性。一方面,凭借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和支付中介的优势开展非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个方面,“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信息环境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经济个体的信息主导地位也有了明显的增强。支付结算是金融的核心职能,可为客户提供资金交易与支付的便利,这使得金融中介机构与一般工商企业的界限变得模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成为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是信息传播与分工方式变化的自然结果。

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资金融通,直接也好,间接也好,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同时,谢平提出了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归到核心点,回避不了企业是直接还是间接融资的事实。对于未来的发展,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公开、分享等等的互联网思维让资金可以在各个主体之间流转,降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中介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现出来的各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其核心都是冲击着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图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这也是一种所谓的“金融脱媒”。但事实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自身转变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了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互联网平台这个中介。

金融交易场所

互联网将促进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的能力,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物质和技术基础;互联网络已经日益成为世界金融市场运作的中枢神经系统,低成本的网络交易将逐步替代传统的交易方式,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非场地交易,使投资者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上网同步进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全球金融市场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以证券业为例,网络化正在打破长达200余年的传统证券交易所格局,未来的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信息通讯网络、金融网站、网上经纪商等机构结成联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网站,以支援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业务。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的发展使整个世界正在形成一个通过现代信息手段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互联网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蝴蝶效应”。“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金融创新使经营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大,而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所涉及到的机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相适应的征信体系都不适合或不健全。

综上所述,互联网对经济乃至金融的影响深远,作为一次的“工业革命”或“产业浪潮”的核心要素,其发展趋势将不可阻挡。未来金融业务的商业模式、产业格局和利益机制将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由于经济环境和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系统,当前的“互联网金融” 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其结构并不健壮。如其依赖的“电子货币”不具有价值尺度和有效的储藏手段的功能;并没有完全摒弃“金融中介”,只是换了一种身份,重新进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体系,缺少必要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征信系统;最重要的是账户管理模式和账户结构,这也是商业银行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最核心的优势,若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要想改变账户管理模式,几乎没有可能,账户管理不是技术问题,是利益和权力分配问题。所以,这个“系统”还不具备“自组织”和“自适应”的能力,其演进和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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