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0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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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划分,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可分为汇款方式风险、托收方式风险和信用证方式风险。

汇款方式风险。汇款结算方式是一种简单、快捷的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货款汇到出口商账户的方式。从买方汇款时间来看,可分为现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在汇款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向进口商提供服务不提供付款担保,采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的方式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先货后款,即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出口商,因为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先款后货,即进口商先将货款汇给银行,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给进口商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因为进口商要承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的风险。

托收方式风险。托收结算方式以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没有银行信用的参与,即出口商在规定日期内向进口商发送货物后,才能收到货款,进口商一般只会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所以出口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主要有:进口商自身的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拒付。进口商国家政策的调整造成的拒付。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降低,但出口商仍要承担由于单证不符而造成的开证行拒付或无力支付的风险。具体表现为: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避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骗取出口商发货,此时出口商就要承担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开证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造成无力支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汇款方式的风险防范。针对出口商在货到付款中要承担进口商的信用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降低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开展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到付款的合同时,必须先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作详细的调查,在确定进口商具备良好资信的前提下,然后再与之进行货到付款的交易,这样就可以降低出口商因进口商信用低而带来的风险。采用银行保函或福费廷等方式转嫁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货到付款交易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付款日期时拒付的话,提供给进口商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这样就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另外,福费廷方式,就是将出口商承担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篇(2)

2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

影响国际贸易结算的原因很多,而主要因素是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不当,参与活动的各个组织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或是采用不当的结算方式。

2.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的信用缺失和非善意行为而导致出口商的出口货物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此外,国际贸易商品运输通常是为远洋运输,货物的流转周期较长,在此期间一旦进口商对出口商的货物质量存在质疑,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损害或缺失、交货时间不够及时、运输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进口商的经营状况恶化、进口国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遭遇到经济金融危机等,这一整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整个贸易的顺利完成就会受到影响,很可能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对货物的货款结算甚至产生索赔纠纷。就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而言,一旦进口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有违诚信原则,则货款的回收就会被迫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调察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出口贸易企业的应收货款产生坏账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2.2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

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报价方式也是影响贸易顺利结算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各种结算方式要求提交的单据各不相同,各种单据的出具取决于相应部门的资信状况,并且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种类及程度各不相同。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的时候,甚至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推脱付款责任。

2.3外贸企业自身的管理不足

出口收汇风险的产生及货款拖欠问题的形成就其内部原因来讲,是由于出口贸易企业自身管理和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等,给货款结算带来了隐患。根据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的出口货物货款拖欠案例,其中以D/P或D/A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50%,以T/T、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约占25%。一些出口贸易企业的负责人员和业务人员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贸易问题,而不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在因外方违约或恶意欺诈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而及时的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2.4合同条款有疏漏,履约不严肃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出口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没有严肃的、全面的核对每一项条款,就很可能使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纰漏。在一些出口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不够具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进口商进行货款支付的条件规定不够严格,一旦出现争议时,这些问题就非常不易解决。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交易的出口贸易业务中,因为有的业务人员不注重审单,不严格制单而造成单证不符的问题,从而使进口商有了拒付、拖欠支付或压价支付的借口。

如果出口贸易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不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信用证上的规定,出现货物交接不够及时而使进口商当地的销售商机延误,或者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都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到进口商的投诉、索赔和货款拒付;如果因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缺失,也肯定会造成贸易双方在货款支付方面的诸多争议。

2.5对于出口贸易结算拖欠问题,国内的法律并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信用证系列问题的解决有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问题的规定》。而在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都没有针对信用证的专门性条款,另外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性国际公约,只有联合国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中有一些内容涉及。另外,国际惯例为了调整信用证机制运行,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侧重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的。国际贸易的买方在申请开证行开出交易信用证之后的地位就会相对劣势,因为在此后的信用证交易过程是由卖方来主要控制的。因此,卖方也就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买方恶意欺诈,从而导致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拖欠的问题。

3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拖欠的原因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具体业务流程,对结算拖欠的防范和管理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3.1加强资信调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口商的资信信息主要来源:通过对进口商的实地拜访考察来自行收集;通过企业的驻外机构进行收集;通过我国政府的驻外商务机构或国有企业的驻外分支机构间接了解;向进口商所在国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行业协会获得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购买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资信信息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等。出口贸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贸易规模和实际贸易需要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进口商资信系统。同时,在进口商资信系统之上还需要建立相应完整的针对进口商的授信制度。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对应的实行合适的信用对策,确定合适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授信的对象要不仅限于新的客户,同时对老客户也要定期的考察,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对其实行的信用对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发生货款结算坏账的几率。

3.2严格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

防范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主要是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有信用证参与的结算方式下,其具体的防范措施是对每个特定的陷阱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并且要做到“证到发货”的原则。因此,在审证环节出口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谨慎的原则,以防止来自进口商的信用证恶意欺诈进而导致的货款结算拖欠。

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货款结算拖欠风险。出口商的相关贸易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学习和充实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知识,选择诚实守信的出口对象和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相关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辨别信用证的真伪和相关条目,不至于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应该加强对进口商资信的了解、加强对单据的控制,严格把好审单关,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对银行信用证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3.3签订措辞严谨的销售合同,采用适宜的结算方式

在出口贸易合同的制订过程中,每一项条款都必须严格、明确,尤其是对有关货物品质的条款规定更要明确。如果采用一些模糊的词汇,非常容易导致贸易双方因为对货物品质认定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影响到货款的及时、全额回收。所以,在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品质的规定和描述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贸易双方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但也不是对货物品质的描述越细越好,这也会给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利。

篇(3)

一、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成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三大类,每一大类又分成若干小的类别。汇付根据其使用的汇付工具的不同,分为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本文的电汇主要指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电汇。托收主要分为付款交单托收(D/P)和承兑交单托收(D/A)两类。以上两种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全凭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若由于市场行情下跌,或出现汇率贬值等情况,进口商就很可能拒绝付款,或以各种借口要求出口商降低货价从而给出口商带来巨大的损失。信用证是目前中国对外出口使用最广泛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是银行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前提是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相关单据。由于该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收汇风险大大降低,由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下的进口商作为付款人变为银行为付款人,因而受到中国出口企业的青睐而广为使用。信用证按照划分方式的不同也可分为很多种类,按期限主要分为即期和远期信用证。

二、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适用情况

1.汇付的适用情况

从支付货款和出运时间的先后来看,一般分为预付货款(前T/T)、货到付款(后T/T)和凭单付款等。预付货款是出口商最欢迎的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不但占压了进口商的资金,同时使进口商负担着可能收不到货的风险。而货到付款却片面有利于进口商,不利于出口商,一方面出口商需要承担货物成本及海外运费和风险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另一方面出口商又面临着进口商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对于预付货款的进口商和货到付款的出口商来讲,资金和风险负担都不平衡。于是渐渐出现更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的凭单付款,即出口商凭已交货的影印单据即可得到进口商的付款,它相对于货到付款大大的缩短了出口商的收款时间,相对于预付货款又大大的减少了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但由于进口商仅凭影印单据付款,可能面临着付款后无法获得货运单据的风险。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使用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多用于订金、运杂费用、佣金和货款尾数或小额货款的支付。

2.托收的适用情况

托收业务中虽然有银行的介入,单据由银行传递到进口商手中,但银行只是代收货款,并未对出口商的收汇做出任何保证,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仍然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由于托收行为一定发生在出口商履行交货义务之后,故进口商若拒绝付款赎单,出口商要么把货物运回,损失运费及面临货物运回国内积压仓库的风险,同时货物运回的途中的风险也是出口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要么出口商事先在进口地找好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人提货就地降价出售。无论哪种做法,对出口商来说都相对不利。若采用D/A承兑交单的话,进口商在未付款的前提下,仅凭对汇票进行承兑就可先行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若此时进口商有意不付款,那么出口商往往面临钱、货两失的处境。因此,托收实际上是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而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便利。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出口难度加大,为了扩大出口,出口商使用托收作为货款结算方式明显增多。

3.信用证的适用情况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流行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大幅下降,但在亚洲尤其在目前中国出口贸易结算中仍占有统治地位。它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起着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较可靠的收汇保证,是出口货物权利的保障,同时,通过信用证可获得贸易融资,加速资金周转。所以出于收汇安全的考虑,出口商在拥有决定权的前提下,更倾向于选择信用证作为买卖的结算方式。但正如硬币的两面,信用证也存在弊端,比如对出口商而言可能存在单证不符、信用证软条款等风险而未能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说,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除要缴纳货值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之外,进口商还须负担高额的开证手续费等,资金负担重,手续相对其它结算方式更为繁琐,从而不太乐意采用信用证进口货物。因此,若出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出口商为安全收汇坚持使用信用证时、或者在得到出口商一定的价格优惠的情况下,进口商会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三、选择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影响因素

1.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对象的资信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对我国出口贸易而言,出口商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就必须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再针对其资信等级有选择性的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进口商的资信主要包含其经营能力和本身信誉状况两个方面。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很好,出口商就可考虑使用商业信用的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甚至可以考虑汇付的后T/T和托收的D/A。若其资信状况不佳,就应坚持使用收汇更安全的信用证做为结算方式。在考察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时,还须结合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政治和政策风险综合加以考量。若进口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和贸易管制政策,出口商也应尽量争取使用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

2.交易量的大小

交易量越大,出口商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就越大,所以在成交量很大的情况下,即使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不错,为保险起见,出口商也应尽量选择L/C作为主要结算方式。若成交量小的话,理论上来说,即使遭受收汇风险,出口商的损失也相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出于促使买卖成交的意愿考虑,或为了打开进口国市场等原因,可以选择以T/T或D/P甚至D/A作为结算方式。

3.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及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的选择息息相关。理论上只有象征货的贸易术语并且使用海运运输方式才能够使用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是实际货贸易术语,如D组贸易术语,由于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就是进口商收货的时间,控制货权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实际货贸易术语一般使用汇付的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出口商在使用FCA、CPT和CIP这三个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时,若选择使用托收或L/C结算方式,切记其运输方式要选择为海运,不要使用除海运之外的运输方式,否则出口商难以控制货权,在托收下恐面临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L/C下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但手中却没有提单,即使货物还未到目的地,出口商也无法对货物做出回运的指示。若货已到目的地,进口商却只需凭借相应的运单就可直接提走货物,最终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4.商品的特点

首先来看商品本身的特点,若出口的货物是鲜活的鸡鸭牛羊、新鲜的蔬菜水果以及海鲜等,因货物本身具有易腐烂,易死亡或需要提供饲料给养等特点,决定了这些物品要么选择短途国际运输,要么只能空运。短途国际运输主要发生在近洋贸易中,如中国与香港、日本、韩国等的贸易,由于货物运输时间较短,若使用凭单交货的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必然出现货到目的港,进口商等待单据通过银行转递过来之后才能去码头提货的货等单的情况,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高昂的码头仓储费,活鲜商品死亡而贬值等。所以,通常近洋贸易出口商都直接把提单交给船长,直接在目的港交由前来取货的进口商,以方便货物的及时提取,待进口商提货后甚至在市场上销售货物后,再通过汇付的方式把钱打给出口商。若国际间买卖双方相隔遥远,要买卖鲜活商品就不应采用海运,应尽量走空运。但空运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除运费相当昂贵之外,出口商品因没有海运下的提单,就无法通过控制货物来达到降低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在成交这样特点的商品时,出口商应争取使用前T/T的结算方式,或在对进口商资信相当了解的情况下,方可使用L/C,防止开证行和进口商相互勾结,在某些情况下故意挑剔出口商交付的单据而拒付货款,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

5.市场行情

一般而言,买卖商品的市场行情,是进出口商谈判货款结算方式的重要筹码。若商品处于卖方市场,即供不应求时,出口商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风险更小的前T/T或者坚持使用收汇有银行保障的L/C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若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时,进口商对货款的结算方式就拥有更大的决策权,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收货更有保障并且付款费用更低的后T/T或者D/A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

另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还受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像货币的涨跌、公司经营意图等。

四、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选择结算方式的策略建议

1.尽量走海运,控制货物所有权

从以上分析看出,除非采用前T/T,我国出口所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对出口商都存在货物运出了,但却未必能安全收汇的风险可能。即使采用L/C,出口商要做到单证、单单相符也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买卖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出口商,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把可能的风险规避到最小化。对出口商而言,最坏的结局就是货被进口商提走了,钱却拿不到。所以,建议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要争取使用能控制货物所有权的海洋运输方式,并尽量避免使用D/A。这样,即使进口商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最起码货物还是属于出口商的,出口商在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可以把货物运回,或者通过事先找好的人在目的港码头提货并在进口国销售货物收回货款,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在确定结算方式之前,应尽量调查交易对象的资信

因交易对象的资信不仅仅指的是其信用状况,还包括交易对象的经营能力。在进口商信用状况很好但经营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拒绝付款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过分信赖老客户或者国外大企业,不能因为对方是老客户,是大企业就放松对对方资信状况的调查。据麦肯锡的一项调查表明,世界500强的平均寿命不到40年。同时,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业务人员过分相信L/C,认为其是银行保障付款的结算方式,所以可以忽略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但在货物市场行情下跌的情况下,进口商就可能与开证行相互勾结,指示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显微镜式的审核,找出单证或单单的瑕疵点,从而拒绝付款赎单。由于《UCP600》对信用证的一致性原则的机械刻板要求,出口商在单据方面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即使是相当细小的问题,也会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从而使出口商蒙受巨大损失。所以,无论采用什么结算方式,无论对方是否是老客户,对其资信的调查都不可掉以轻心。

3.根据交易规模和商品特点区别使用

对出口商来说,在考虑采用什么结算方式更有利或更没有风险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所交易商品的本身特性以及所成交的规模大小,以及出口商成交该笔买卖的最终目的--为以后打开更大的进口国市场抑或只赚该票买卖?

另外,把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主要货款采用信用证,小部分货款采用托收,定金或尾款采用汇付。对出口商来说,结合使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在成交额大、对方资信状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能更有效的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耿 伟 李秀芳:国际结算与单证制作[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90-178.

[2]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7):44-45.

篇(4)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币汇率的稳步攀升,人民币逐渐成为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重视的流通货币,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人民币计划结算货币的重要作用。自2010年起,我国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更为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结算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出现流动性紧张问题,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导致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进出口企业在使用第三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同东盟国家以及内地、港澳地区贸易、人员往来、投资等的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来合理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呼声越来越高。另外,我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随着美元汇率的不断降低,我国外汇储备将会出现大幅缩水,面对这种形势,人民币实现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而迈开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第一步就是要实现人民币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这是加快人民币国家化发展进程、维护人民币国际地位、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大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话语权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已经逐步推行了人民币结算,但是,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仍存在一定的失衡现象,这并不利于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因此,必须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结算风险进行详尽研究,深挖隐含其中的真正原因,有效规避风险的发生,这对促进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概念解析

(一)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内涵

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是指我国企业同国外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以人民币的形式计价进行进出口贸易的对外结算,银行为其提供的利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国际结算业务。此时,人民币将在国际贸易中充当计价、结算的货币职能。

(二)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重要意义

进出口进行人民币结算是2009年7月开始的,并逐渐收受各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企业的普遍欢迎。这对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有利于帮助现代企业合理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对促进企业贸易投资的便利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保持稳定的外贸增长;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资源的配置能力;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全面拓展,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有助于帮助我国企业抵御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值得提醒的是:人民币结算货币的选择并不是由我国单方面决定的,因此,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基本定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定律才会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进程。

二、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容易造成进出口企业计价能力的降低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中,如果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那么人民币计价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即:人民币计价能力的高低。目前,纵观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现状,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偏低,特别是在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上,我国很多企业甚至并不具备定价能力。例如:有的进出口贸易中,很多外国企业在接受了人民币的货款后通常会按照当天的汇率将其折算成美元,国外企业在进行贸易交易时就可以采用美元的交易方式进行。可见,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中并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计价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民币结算方式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存在境外交易中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在我国进出口企业中,在对计价货币进行选择中,考虑最多的就是汇率的变动情况和稳定程度。目前,由于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结算方式还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且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程度也在提高。由于人民币在全球经济中的不断升值,进出口贸易企业一定会持有一些人民币,但是,如果一旦人民币出现贬值的情况,那么企业的盈利就会受到影响。可见,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度波动将会导致我国同周边国家贸易环境的恶化,从而造成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的增加。

(三)境外人民币来源少带来的结算风险

目前,我国境外人民币的主要来源包括: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资金、内地居民的境外人民币消费、中央银行的货币互换的人民币资金等。但是,由于我国境外人民币流通量、金额都比较少,大多数情况下在境外的人民币处于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中。因此,境外企业要想获得一定的人民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另外,再加之我国境外还尚未形成完善的人民币买卖市场,人民币还不属于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存在自由流动性差的问题。很多进出口企业都在热切盼望人民币的升值,但是,这并不是任何企业能够左右的。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方式的风险还较多。

(四)境外人民币持有企业存在的信誉风险

在进出口贸易中,企业信誉的好坏是决定企业外贸风险的关键。国际上对于通用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风险有很多参照的标准和案例来执行,但是,对于人民币结算而言,很多信用证贸易在很多国家的中小银行中难以开展。例如:如果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很难说服客户接受这种付款方式,如果我方企业坚持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而对方企业又很难找到以人民币作为贸易货币开信用证时,就很容易产生潜在的风险。

四、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的有效规避

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结算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出口企业及国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定的政策来有效规避风险的发生。做到从根本上降低风险,从而保证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对人民币的监管力度,努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进行必要的监管。因此,加强对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为企业的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必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人民币结算的监管力度。这就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合理、高效、科学、规范的监管体系,减少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完善的人民币进出口贸易结算流通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真实性的检查力度等。

(二)建立完善的人民币境外运作机制

完善的人民币境外运作机制是扩大人民币回流的主要方式和渠道。进出口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境外的人民币使用量较少,因此,必须加快人民币境外的使用量、扩大人民币境外的使用范围,促进境内的人民币循环力度的加快,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人民币结算的发展。我国政府可以建设人民币资金回流通道,放宽对人民币的管理措施,开放外汇市场,有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循环的进程。例如:在国际中建立股票市场,引进同我国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周边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计价股票,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在区域内的影响力和接受力。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

目前,由于我国有限的条件,进出口贸易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在服务效率、服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人民币结算清算系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增强各子系统之间的契合度,在不断拓宽支付清算业务服务范围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银行系统清算的渠道。另外,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务机构进行人民币结算时应采用不同的清算渠道。例如:适当扩展人民币清算系统的开放时间,突破8小时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

(四)努力提升我国综合实力,全面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要想切实提高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适用范围和接受程度,避免结算风险的发生,就必须尽快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例如:促进国内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提升产品的质量、帮助企业掌握核心技术;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为推进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奠定基础。

(五)尽快提升进出口企业的人民币定价能力

一直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定价能力受到我国商品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中,存在大宗商品比例较高的现状,但是这些大宗商品的定价基本是以美元的形式进行的。这就造成人民币很难推动美元在国际贸易中的霸主地位。另外,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定价能力还受到我国加工贸易的影响,这对于境外企业而言,进出和出口采用同一种货币计价将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的发生。可见,人民币还是无法触动美元的地位。因此,必须不断提升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定价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或者降低我国进出进口加工贸易的比重,从而实现用人民币计价的最终目标。

总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的风险在短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因此,管理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措施,全面促进人民币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的发展,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陈新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2(5): 78-79.

篇(5)

在对外贸易中结算方式是困扰当事人的重要问题,因为结算方式选用的正确与否,将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甚至影响到进出口企业自身的安危。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的不足日益显现,据笔者调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拟对电汇方式成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风险的规避做初步探讨。

一、电汇方式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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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78-02

近年来,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以及贸易品种、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我国各类外贸企业面临的对外贸易风险也相应增加。出口企业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出口份额,夺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以便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因此,灵活地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并进行恰当的风险防范就成为国际贸易安全进行的重要一环。

一、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汇款的结算方式属于一种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而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用得最为普遍,因为它是一种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此外,托收结算方式虽是基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也较多。在这基础上还有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付等补充或辅的结算服务业务。

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愈来愈深,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而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来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出口商的一种常规做法。由此,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

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据统计,欧美企业的信用证使用比例下降10%~20%,亚太国家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大多数业务已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辅之以完善的风险管理来进行。

二、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应用现状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比例高达80%~90%。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信用证支付方式曾经起到过的重大作用被固化。信用证支付方式在我国外贸出口的初级阶段,曾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及资金融通,在我国扩大出口规模,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因此,众多出口企业形成了一种传统和习惯,将其一直沿用至今。同时,我国外贸理论界及外贸院校也把信用证作为最重要、最安全的支付方式编入教材。

2.信用证方式下潜在的风险和陷阱被忽视。出口企业和结算银行片面强调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安全性,认为只要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汇就没有问题,往往忽略了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和陷阱,如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企业难以做到的软条款,或串通开证行对单据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有的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水平不高,银行审单不严,也会导致开证行和进口方的拒付。尽管每年有相当数额的信用证结算交易收不回货款,坏账率高达5%,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率总的来说比较高。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目前仍是出口企业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支付方式。

3.出口为逃避风险,大多不敢采用或不愿主动采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许多企业甚至规定只做信用证业务。外销员则认为只要坚持信用证支付方式,即使最终收不回货款,个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也不会追究个人责任。因此,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老客户要求改用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时,企业领导或外销员,寻找各种理由,不予接受,当客户威胁要更换公司、中断交易时,才勉强同意客户的要求,工作十分被动;而当新客户提出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一般情况下,干脆就拒之门外,致使很多交易机会白白丢失。

4.出口企业出于融资的考虑,要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出口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相当多的出口企业又都需要贷款来维持经营。凭信用证就可以向银行打包贷款,且手续简便,费率又低。因此,力争信用证支付方式,又变成了一些企业用以解决资金的重要手段。

5.出口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及信用管理机制,导致外汇损失。有些企业只注重成交量、出口额,忽视进口方的资信调查,更谈不上对客户进行及时、详细、准确的信用分析。为了片面追求出口额,不加选择地、盲目地采用托收、放账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进行交易,造成许多逾期的应收账款,又没有对拖欠账款进行及时有效地追索,致使逾期账款无法回收,变成了呆账、死账,使外贸企业背上沉重的“债权”包袱。从此以后,因噎废食,不敢再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综上可以看出,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但是,片面强调信用证支付方式,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甚至错失许多贸易良机,错过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极好机会,并抑制了出口的适度扩张,出口之路越走越窄。一个显著例证是欧美企业贸易额的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其坏账率只有0.25%~0.5%,而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比例高达80%~90%,坏账率仍高达5%,严重影响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学会在商业信用条件下正确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并进行适当的风险防范。

三、对我国外贸企业防范国际结算风险的几点建议

1.采取灵活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

对外贸易中最易发生信用风险的环节是结算环节,选择利于我方的结算方式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我们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对方状况、交易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

为了不给不法商人钻空子,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不受骗上当,在业务实践中必须灵活选择结算方式:(1)在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尽量多做客户资信调查。如客户的企业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往来银行名称及账号,与中国其他公司有无其他业务关系、公司有无网站等。一方面,请客户自我介绍,然后从侧面加以证实;另一方面,可通过银行、保险部门和驻外机构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中国银行对客户进行专门资信调查。(2)对不同地区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做法。如欧、美、日、澳、新地区的客户,一般而言,资信比较好,国家金融运作体系正常,所以,一般D/P远期风险不大。南美、非洲、中东、原地区,都是高风险地区,即便是D/P即期或远期付款,也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3)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和新、老客户区别对待,灵活采用结算方式。如果是老客户,以前配合很好,涉及合同金额比较小,可以接受D/A远期或后T/T;如果是新客户,或者合同金额较大,对D/A托收和后T/T业务,要求必须投保出口信用险。(4)对客户资信实行动态掌握、连续考察,随时注意调整结算方式。

2.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咨询机构对海外客户进行全面、认真、仔细调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经营情况、资信及偿付能力,为扩大出口、安全收汇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资信好的客户可以放远期,额度也可以放大,而对资信差的客户,尽量做即期,降低额度,甚至改回银行信用,力争规避收汇风险。

3.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可以降低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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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

(一)汇付

汇付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把货款汇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汇付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在汇付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是信用,卖方交货后买方付不付款,买方付款后卖方交不交货,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信用,因此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二)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并通过当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其中作为主要货款结算方式的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托收作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需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托收实际上是出口商为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的一种结算方式。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及指示,向出口商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作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纯单据业务,银行是否付款,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即只要出口商提供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就需付款。信用证一般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等。信用证具有两个功能一是提供付款结算保障的功能,二是提供融资手段,利于资金融通的功能。

二、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进口国政府行为所导致的出口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的风险。如进口国政府禁止外汇汇出,取消进口许可证,乃至爆发战争等,从而使进口商无法用外汇付款或收货,最终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

(二)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因进口国社会的动荡而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的风险。如进口国出现骚乱、种族冲突和大规模罢工等,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转,进而影响到进口商向出口商付款。

(三)会计风险

会计风险测度的是汇率变动对企业财务账户的影响。一般而言,企业的外币资产、负债、收益和支出等,都需要按一定的会计准则,折算成以本国货币来表示。当汇率变动时,即使企业外币资产或负债的数额未发生变化,但是在它的会计账目中,本币数目却会发生相应的变动。因此,会给企业账目上带来一定的损失或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活动的空前发展是与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外贸易正是围绕着“信用”这一核心要素而发展的。在当达的交换中,没有“信用”为基础,就不可能有贸易的产生和双向流动。但另一方面,信用活动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结算中,客户信用风险是指进口方拖欠出口方货款产生应收账款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在国际结算中,客户信用风险又称应收账款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管理

(一)宏观层面的风险管理

国家风险是不可完全规避的,因为其中很多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比如突然

的动乱或战争,政府的更替及政策的改变,但通过一些规避手段,国家风险可

以被降低,从而使风险达到最小化。对国家风险的防范主要从风险发生前、风

险发生中和风险发生后三个环节进行管理,也就产生了相应的预防性策略、经

营性策略和补救性策略。

1.预防性策略

外贸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要对进出口贸易的合作国进行国家风险的

评估。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

生概率。根据欧洲货币指数、商业环境风险指数和国际国家风险指南等指

标,对贸易目标国的国家风险进行定量分析。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

分析,其中包括风险与收益的对比、贸易目标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当地同行业

市场规模和当地消费者偏好等。

2.经营性策略

由于c一个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充满风险,如果该国的政治状况不是很好,可以考虑多元化经营,即与多国同时进行贸易,分散国家风险或在不同时期与不同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减少甚至抵消国家风险

3.补救性策略

虽然外贸企业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但国家风险并不以公司意志为转移,一旦风险发生,最重要的是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贸易目标国政府对外贸企业实施没收、征收或国有化之前,往往会对有关企业予以警告,因此,应抓住机会说服目标国政府取消对外贸企业处理的政策,或提出一些妥协方案供其参考。

(二)微观层面风险管理

1.设置专职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就是要从根本改变销售和管理决策严重失控的局面,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以新增设的信用管理部门掌握和评估客户资信状况,对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独立的、科学的、定量化的审核,并以此对应收账款发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这种制约机制不仅可以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而且会使企业的销售管理体制从目前的以对外销员的管理为主拓展到最终以对客户的管理为主这一现代销售模式上来。

2.加强客户资信管理,重视国际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管理主要是搜集储存客户信息。因为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主要来源。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是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风险控制的基础,应通过专业咨询机构对海外客户进行全面、认真、仔细地调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其经营情况、资信及偿付能力,为扩大出口、安全收汇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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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还应注意:(1)应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保底保额,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额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要求,对出口收汇有保障的定单(如T/T结算,并已收取定金,且进口国政治稳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减少保费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保险单明细”如实申报,如有遗漏,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补报;货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汇方式,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出险,相关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尤其不能为吸引客户,而听信客户的口头承诺,擅自改变收汇方式,从而引发收汇风险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严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险进行融资业务,即可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及时得到银行的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发达的业务网络较全面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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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359-01

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讲,国际结算就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过程,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一环。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等多种形式。基本结算方式对交易双方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在具体一笔国际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往往取决于贸易双方对自身收益以及风险偏好的衡量,此外,还与贸易货物的特点、贸易地区的交易习惯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

在最初的贸易中,我国的企业通常只采取一种结算方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的版图,国际贸易的数量逐年递增,单一的结算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贸易多样化的需求,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组合正成为如今国际结算的主流。灵活利用不同的结算组合方式,可以促进贸易的达成,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结算成本。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可以灵活组合,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组合方式

一、托收与汇款的组合

简单的说就是进口方先电汇一部分定金,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20%-30%,余额由托收方式收款。对出口商而言,托收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不去银行赎单,趁机要求降价或者拒收货物。如果采取托收和汇款结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风险。因为进口方已经支付定金,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进口方是不会选择宁可损失定金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二、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剩余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的结算,这种组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前T/T,剩余部分信用证。 例如,某商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而且价值比较高,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几日后,先支付一笔订金给出口商,金额可以是货物总值的10%-20%,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可以开成合同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这种组合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出口商得到预付款,加快了资金周转,同时减少了收汇的风险;对进口商来讲,由于支付了定金,可以在货物生产周期末期开立信用证,不需提前缴纳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第二种方式是先信用证,后T/T。当进行大宗货物交易时,如粮食、铁矿石、煤炭等,对水分含量、有效成分、杂质含量难以把握,待验收后,才能确定准确的计量数量,这种情况下,可将90%的合同项做信用证结算,余款在货物验收后,做汇款处理。

三、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的结算,是一种将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相融合的结算方式。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的货款部分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的汇票要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商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放单。对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信用,可以有效降低收汇的风险,至于托收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单据随托收汇票,银行必须收到全部发票金额后才能交付托收单据,也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对进口商来讲,减少开证保证金,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降低了财务成本。

四、汇款和银行保函的结合

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款分为前T/T和后T/T两种方式。前T/T就是预付款,这种方式对进口方来讲,资金负担太重,增加财务成本,一旦付了款就失去了约束出口方的条件。后T/T就是货到付款,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讲,风险太大,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所有权控制,有钱货两空的风险。因为汇款的风险性最难以控制,所以虽然操作简单,手续费低,非信誉良好和熟悉的老客户一般不使用。但是如果能和银行保函结合使用,就可以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结合,降低交易的风险。

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索即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可以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国际业务中采取前T/T和银行保函组合,可以这样操作:进口方在付款前,要求出口方开具银行预付款保函,保证出口方不履行合同时能够将进口方预先支付的货款返还给进口方。保函要在预付款汇出之前开出,但在保函中要规定只有预付款到帐后该保函才能生效。后T/T和银行保函的组合适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贸易以及分批出货、分期付款的情况。保函在出口方装船前开立,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远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T/T,60天T/T,90天T/T。如果进口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出口方可以启动保函索汇程序,要求开立保函的银行支付货款。

五、托收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托收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保函组合,就具有了银行信用,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出口商可以凭借银行保函向银行索汇,收回货款。具体这样操作:出口商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银行保函后,可凭光票和进口商拒付声明向银行收回货款。操作时要特别注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一段时间,以便出口商能在进口商拒付后,有充足的时间向银行办理索汇手续。如果进口商付款赎单,银行保函可以备而不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出具保函,而是将保函称之为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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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5年央行放松人民币汇率制度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走高,迈入稳步升值的道路。人民币的不断升值,给我国国际贸易的结算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如何面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贸易结算风险,已经成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多元化;国际贸易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05-01自2005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关注,已经从过去的会不会升值转变为汇率升值会给中国经济造成哪些影响。在众多的观点中,人们对人民币升值带来的结算风险都倾向于采取多元化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转移风险,强调采用国际保理等新型的、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用多元化的结算策略抵御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增强我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一、人民币升值对国际贸易结算产生的影响

(一)、对结算币种的影响

在以往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长期采取的是紧盯美元的政策,进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是比较固定的。其计算方式为下列公式: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根据这一公式,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用美元进行计价的FOB出口外汇净收入之间是反比例关系。从05年实施汇率改革以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走高,企业要维持原有的换汇成本利润,就必须要确保以美元作为计价的出口外汇净收入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开始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美元货币进行结算,以转移利润风险,目前虽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多数企业还是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但是一些一欧盟和日本为出口对象的企业,也开始采用日元、欧元进行结算。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采用非美元结算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促进了跨境贸易结算中人民币结算量的快速增长,2012年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给予境内所有具备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结算中采取人民币结算的权利。极大刺激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人民币的结算量,2012年该结算量为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央行2013年7月颁发的《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巾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中国与世界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极大便利,更进一步刺激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发展,2013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数量达到4.6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7%,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以人民币进行的跨境结算总量达到6.55万亿,比上年又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对结算方式的影响

通常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对于出口方有利的结算方式是:收款后发货、付款交单、信用证、承兑交单、以及货到付款赊销等。总之,在汇率改革以前国际贸易结算的唯一原则就是安全,但是在汇率改革以后,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还应注意结算的及时性,这样可以减少升值带来的企业利润的下降。随着人民币升值的不断加快,对及时性的结算方式的需求越来越明显,成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的强力催化剂。

二、我国实施国际贸易多元化结算方式的措施

(一)、依托人民币业务

之所以要依托人民币业务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国内企业是以人民币作为会计核算货币,严禁以外币在国内进行计价流通,因此,企业间的往来离不开人民币业务;二是国际结算中结售汇制度的运行需要人民币资金的配套支持。2008年,国家取消了企业的经常性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企业拥有了外汇自主权。但是出于人民币升值的风险,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是采取及时结汇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但是要想完全有效消除汇率对国际贸易结算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最根本的做法,还是在国际贸易多元化结算中依托人民币业务开展结算。

(二)、通过创新结算方式,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

人民币升值给企业的国际贸易结算带来了安全和及时两个方面的风险,而要有效化解这些风险,我国企业要特别注意创新结算方式,以结算方式的创新,规避人民币升值的风险。首先要做好汇款、信用证、托收等基本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次是要重视对以争揽外贸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研究工作1。对于融资方面商业银行要推出进口押汇、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抵押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以巩固国际结算业务客户阵地。

(三)、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结算队伍从业人员的素质

国际结算是一项专业性、时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较高的工作,知识含量大,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尤其是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更是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关键条件。所以,在目前条件下,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贸易知识、外语技能、计算机知识、以及国际贸易经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是顺利开展国际贸易结算工作,应对高级贸易结算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当务之急。

三、结语

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是伴随我国人民币汇率改革而产生的一个综合性问题,它是人民币升值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的甚至必然会是一个长期性问题,所以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问题也将是一个长期问题。利用多元化结算方式来化解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是提高我国进出口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拓展我国经济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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