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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短期证券投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省教育厅、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与信息披露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吴战篪,编号:wym09050),并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南大学创新基金:A股市场估值的心理因素研究,课题编号:wym09050)”以及“暨南大学优秀本科推免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计划项目”的资助。
作者简介:吴战篪(1975―),男,暨南大学会计系(广州,510632),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投融资与盈余管理。
李晓龙(1987―),男,暨南大学会计系(广州,510632),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证券投资。
一、引 言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就非金融类公司而言,2007年参与证券投资的有706家,2008年虽有金融危机,但参与的仍有697家,2009年为731家,2010年多达757家,近一半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参与了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如果出于资金管理或战略并购的需要,则是一种正常的投资理财,但过度投资于证券市场,则是一种非效率投资。因为从公司自身来看,非金融类上市司并不具备基金、证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所具有的资源优势。从市场总体来看,如果非金融类公司将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资金再重复运用于证券投资,很可能导致虚拟经济膨胀而实体经济不足,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监管机构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设计了一系列控制措施遏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利用新股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明确“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检验了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过度证券投资现象,发现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均存在100到20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证券投资现象。其次为解释其形成原因,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变量与过度证券投资量之间进行相关性检验,发现二者并无显著相关性;最后通过对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量的检验,发现过度证券投资与投资者情绪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的成因并非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是投资者情绪的高涨。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由于有价证券可以转化为现金,詹姆斯(1971)[1]将企业短期有价证券组合分为备用现金、可控现金和自由现金三部分。若企业期初自由现金较多,企业在下一会计年度内会增加有价证券从而提高资金管理的收益。由于企业对其负债具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当企业负债较高时,证券投资的自由现金部分较少,而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有能力对证券投资进行专业化经营。Myers(1977)[2](147-175)认为低成长性企业由于缺乏投资机会则拥有大量自由现金流,而投资一些短期高风险项目,因此当公司的销售增长率和资产收益率较低时,上市公司会选择证券投资来提高收益率。上述分析表明企业正常的证券投资量由公司的自由现金、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和公司的主业投资机会决定,为此本文借鉴Richardson( 2006)[3](159-189)对过度投资的判定方法以及“指引”对过度证券投资的判断,认为若公司的实际投资量超过正常投资量,且达到“指引”提出的需进行信息披露的第一项标准,即证券投资总量超过1000万,则为过度证券投资。
由于“指引”试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遏制过度证券投资,因此本文首先研究过度证券投资是否源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Jensen 和Meckling 指出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4](305-360)主要体现在管理层对待项目风险的态度和方式可能与股东不同。这种冲突反映在企业投资领域就是各种非效率投资行为,而过度证券投资显然是一种非效率的短期投资行为。管理者为什么会选择短期投资呢?Narayanan(1985)[5](1469-1484)指出当职业经理人市场不能完全确定其价值前,管理者会选择次优的短期项目,增长公司当前业绩,使自身获得更高薪酬。Lundstrum(2002)[6](353-371)认为在经理人市场和股东根据投资项目的业绩推断经理能力的情况下,经理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声望和将来的报酬,就可能过分追求短期结果。
依据上述研究,本文认为管理者可能从自身利益(提高薪酬,保留职位)的角度选择过度短期证券投资从而提高短期业绩、有损公司的长期价值。较好的公司治理则有助于抑制管理者“投资短视”。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中,较高的管理层持股有助于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挂钩,从而减少其对短期薪酬的关注;在公司约束机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率和独立董事的数量越大,则对管理者的监督越强,降低了管理者和股东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抑制管理者的短期投机动机;另外公司过高的管理费用意味着公司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较多,公司治理机制的效果存在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假设1:
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管理者持股、公司实际控制者持股比率、独立董事的数量、管理费用呈负相关关系。
传统财务理论假定企业的经理人与投资者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 尝试通过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使得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实际上,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并不总是理性,“指引”寄望于通过公司治理机制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可能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行为财务理论从投资者非理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投资者情绪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股权融资渠道模型”认为投资者情绪会影响企业的股权融资数量和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行为。Stein( 1996)[7](429-455)的“市场时机选择模型”认为理性的管理者会通过选择市场时机来发行或回购股票,进而影响投资项目。Baker、Stein and Wurgler (2003)[8](203-218)的研究表明投资水平与股价之间存在正向关系, 股权融资依赖程度越高, 企业投资对股价波动就越敏感。Polk and Sapienza(2009)[9](187-217)认为在不存在融资约束的情况下,管理者可能增加(减少)投资以主动迎合投资者高涨(悲观)的情绪, 而迎合程度取决于股东的预期与企业的不透明程度。花贵如等(2010)[10](49-55)以中国市场的经验数据研究表明,投资者情绪与企业过度投资正相关, 而与投资不足负相关。上述研究表明在投资者情绪高涨而管理者理性的假定下,管理者可能因股价高涨、融资成本较低而融入资金,这可能导致企业的过度投资,即使管理者不融入股权资金,也可能出于迎合投资者非理性的需求来过度投资。由于短期证券投资对企业资金的敏感性,即使“指引”限制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管理者也可能因为资金总量充足来加大投资证券市场。从迎合角度来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理性,管理者可能因市场投资者情绪的高涨加大证券投资来提升短期业绩从而迎合短视的股东,这样的行为源于管理者可以利用现行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11](42-49)如果放松管理者理性的假定,则结果更为确定,在投资者情绪高涨时,非理性的管理者会受到市场投资情绪的感染,表现出类似基金经理的“羊群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2:
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与投资者情绪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论文首先借鉴Richardson (2006)研究企业过度投资的模型,依据模型(1)估算出上市公司正常证券投资水平,若模型的残差项为正,则表明过度投资,为负则投资不足。由于按该方法不存在投资正常的公司,为此本文认为若残差项为正的公司同时达到“指引”提出的证券投资总量超过1000万,才成为过度证券投资的公司。随后,用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回归残差(上市公司实际的证券投资减去估算的证券投资)作为因变量来考察过度证券投资。
ASItAssett-1=β0+β1Casht-1Assett-1+β2Levt-1+β31Assett-1+β4Inst-1〖〗Assett-1+β5Growtht-1+β6Roat-1+β7∑Industry+β8∑Year+ε(1)
其中:ASIt为t年的平均证券投资量,Casht-1、Levt-1、Assett-1、Inst-1、Growtht-1、Roat-1分别为上期年末的自有现金、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证券投资量、销售增长率、资产收益率,Industry 、Year为行业和年份变量。
其次,本文采用模型2检验假说1,考察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对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体模型如式(2)所示:
Overt(Undert)=β0+β1SR_SMt+β2SR_Accontrolt+β3RAEt+β4IdRt+β5Casht-1Assett-1+β6Levt-1+β7Inst-1Assett-1+β8Roat-1+β9∑Industry+β10∑Year+ε(2)
其中:Overt和Undert分别指代公司证券投资量过度和不足;SR_SMt为高管持股比率;SR_Accontrolt为实际控制者所占股权比例;RAEt为管理费用和营业总收入的比值;IdRt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根据模型(1)的研究,拟采用期初现金持有比率、资产负债率、上年证券投资量、资产收益率、行业和年份作为控制变量。
最后,本文采用模型3检验假说2,以考察投资者情绪对过度证券投资量的影响。本文借鉴Polk 和 Sapienza (2009)、花贵如(2010)等的研究,选用动量指标上市公司年累积收益率(CUReturn)、股票的市盈率(PE)和年份变量(Year)作为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具体模型如(3)所示:
Overt(Undert)=β0+β1PEt+β2CUReturnt+β3∑Year+β4Casht-1Assett-1+β5Levt-1+β6Inst-1Assett-1+β7Roat-1+β8∑Industry+ε(3)
其中:Overt和Undert分别指代公司证券投资量过度和不足;PEt为市盈率,CUReturnt为股票的累积年收益率,Year为年份变量,用来衡量市场整体情绪对证券投资的影响,其他控制变量与模型(2)类似。
四、检验结果和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全部来自CSMAR数据库、RESSET数据库,数据处理使用SAS 91和Excel 2007。在数据选取上,考虑到金融保险类行业特殊性,本文拟采用2007-2010年间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关于证券投资量的计算,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三个科目数据之和。对于尚未使用新准则的2006年,采用“短期投资”科目的数据替代。在样本选取上,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金融类行业的样本剔除。其次,剔除ST和PT等存在特殊交易和变量缺失的数据,总共得到2666个样本。
(二)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检验
本文用模型(1)检验了是否存在过度证券投资,如表1所示,我国有接近50%的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且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证券投资。研究发现,公司证券投资量与公司期初现金显著正相关,而与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显著负相关,而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率对公司证券投资影响不明显。此外,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等主业迅速增长的企业证券投资量较少;2007年的系数显著正相关,说明证券投资受到市场整体情况的影响。
(三)公司治理机制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2列示了模型(2)的检验结果。本文除检验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的关系外,还以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为参照。结果发现,过度证券投资量(Over)与所有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均不存在相关性,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不是过度证券投资的成因。非过度证券投资量(Under,残差的绝对值)仅与管理费用负相关,这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
(四)投资者情绪与公司证券投资的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表3列示了模型(3)的检验结果。本文除检验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量与投资者情绪的关系外,还以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为参照。结果发现,在过度投资样本中,公司的估值水平(PE)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不存在相关性,这表明“股权融资渠道”并不构成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这可能是因为深交所的“指引”对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进行了较严格地限制。而公司年累积收益率(CUReturn)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Over)呈显著地正相关,这说明“迎合渠道”构成了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管理者因公司投资者情绪的高涨进行短期证券投机以迎合部分投资者需求,而该项收益在现有会计准则下可以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短期业绩,这满足了短视性股东的要求。而衡量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的年份变量Year中2007年(Yearl)的系数与过度投资量显著正相关,由于2007年是公认的大牛市,这表明上市公司管理者在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高涨时受到投资者情绪的感染,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者如同普通中小散户一样具有“羊群效应”。与之对应的是,在非过度投资样本中,公司投资者情绪的指标(CUReturn)与投资不足量(Under,残差的绝对值)负相关,说明公司投资者情绪越高,证券投资不足越少,投资者情绪对证券投资不足具有抑制作用;而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指标与投资不足呈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非过度证券投资公司中的管理者是理性的,恰好说明过度证券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都存在非理性因素。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仿效辛清泉等( 2007)[12](110-122)的稳健性测试, 将模型的残差按大小等分成三组,残差最大的一组为投资过度组,残差最小的一组为投资不足组,回归分析发现,过度证券投资的公司有889家,与投资者情绪、期初现金等显著正相关;而证券投资不足的公司有1103家,与期初现金、年份变量显著相关,而与投资者情绪不相关,支持前文论述。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且存在一定的过度证券投资现象;(2)我国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的动因并非基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下管理者对股东利益的侵犯;(3)在公司投资者情绪高涨时,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存在对投资者情绪的“理性迎合”动机,这是过度证券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4)在市场整体投资者情绪高涨时,管理者会受到投资者情绪的感染从而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是过度证券投资现象的另一重要成因。
过度证券投资是一种非效率性投资,不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市场整体资源优化配置。正如Richardson(2006)所认为的那样,①本文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公司治理同过度证券投资的关系很小,而同投资者情绪的关系很大,这涉及到投资者和管理者非理性的问题。在管理者并非出于侵犯公司股东利益,而是迎合投资者情绪或受投资者情绪感染的情况下,仅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指引”通过信息披露或者表决机制难以改变管理者的非理。必须加强投资者和管理者教育,使其认识到过度证券投资行为的危害或许是更有效的途径。
注 释:
①Richardson(2006)认为,同众多研究者的结论一样,公司治理结构同公司价值或公司决策的制定相关性较弱,在大样本的背景下,仅仅有一些公司的治理措施同过度投资相关,例如拥有较积极的股东和一定反收购条款的公司,其过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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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辛清泉,林 斌,王彦超 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J]经济研究,2007(8).
Corporate Governance, Investor Emotion and Over-investment on Securities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
新的投资准则,修订了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简单而言,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级市场买入了10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50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5000万元投资收益。
但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操纵利润行为被封死规则: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此前的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
减值冲回,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操作手法有两种:其一,在今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今年大幅亏损),明年冲回,从而做出明年扭亏为盈的财务报表,避免退市;其二,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其后几年缓慢冲回,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报,操纵利润。
在旧的财务准则规定中,上述两种冲回手段,都是合法的。然而,日前颁布的关于资产减值的新准则,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冲回。该规定封死了减值冲回这一上市公司操纵利润主通道。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此前一次研讨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
分析人士指出,新的资产减值规定,是一项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此前,资产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虽然不得转回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但这符合中国上市公司监管现状。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不得转回更利于监管;对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此项新规也大有裨益;尤其是提倡向股东分红的国资委。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新规意味着,那些喜欢采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都将在2005年年报,或2006年的财务报表中,大幅冲回过去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如不赶在新准则正式实施的2007年1月1日前冲回,这些隐藏的利润将再也不能合法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一操作,将产生一个有趣的结果:这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将出现惊人的提升。
据统计,2006年上市公司可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分别约为23亿元和62亿元。
重组将产生巨额利润规则:新会计准则,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新的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获得巨额利润。对于债务重组的新规,业界专家如此评价。
这位专家表示,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沪深股市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以往通过债务重组所获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财务操作,将改为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成为利润来源。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如果支付了1亿元现金,却偿还了2亿元的债务,那么,将实现1亿元的利润;如果支付了公允价值为1亿元的非现金资产,却偿还了2亿元的债务,也将实现1亿元的利润;如果债权人同意债转股,并且将债务打折,也会获得相应利润;修改了其他债务条件,亦也可能获得利润。
企业投资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获取利益。那么企业通过投资获取利益的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获取利益和间接获取利益。所谓直接获取利益,即是企业通过自身参与或影响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决策,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再销售产品后的资金回流。获取的资金流入是自产自销的结果。间接获取利益,则是企业通过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的金融性投资,间接从第三方――被投资对象获取利润,投资企业不参与或影响被投资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决策。
直接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加大内部资产的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建厂。间接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外证券投资所得。以上三种投资行为各有其运转发挥模式,三种投资行为各自受不同的核心因素及次要因素的影响,当然也不排斥受共同的要素制约,比如企业投资前的内部环境。不同时间点和空间范围不一样的结构因素,所组成的投资结构不同,同时发挥出的功能性亦有其各自的特色。因此,本文需要具体分析以上这三种投资行为,影响其投资结果的因素具体有哪些。
一、内部资产投资
内部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这三大资产的构成比例不同,企业回收的现金流量在数量上和速度上肯定有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评价分析内部资产投资:
1.资本增殖能力。资本增殖能力,即是资本在运行中其价值量的增殖。这意味着不是数量上的“一次性增值”,而是“长期连环式增值”,不仅仅资本本身数量上的增值,更是资本生产能力的增殖提高。资本增殖能力的强弱与企业赢利能力有明显正相关关系。资本增殖能力强则企业赢利多,赢利能力强,反之则弱。资本增殖能力可以通过企业赢利能力、企业发展能力的相关指标进行衡量。
2.资本回收能力。资本回收能力强弱通常由回收数量和回收速度两方面所决定。内部资产投资,典型的即是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资。从回收数量上讲,二者均是投入的越多,回收的就越多;若从回收速度上讲,在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固定资产回收一定优先于流动资产回收。因此,若在投资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资本成本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固定资产投资,优先获取现金流量回收。同时也有实证研究指出:流动资产投资越激进,即将企业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长期资产上,有助于企业现金流的获得。
3.变现风险。所谓变现风险,是指企业投入的资本在必要时期能够迅速转化为有用现金的难易程度或数量多少,能迅速转化成现金或是能转化大量现金则表示变现风险小,反之则表示变现风险大。因此,企业的长短期资产的变现风险显而易见,长期资产相比于短期资产(流动资产)难以变现,其变现风险远远高于短期资产。同时,必要的流动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没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做保障,企业的生产线会轻而易举的脱链,生产活动可能即时停止。故而企业决定长短期资产的投资比例时,除了考虑现金流的回收,还应该考虑到企业扩大规模后流动资产的必要投资,以及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内部资产投资,是企业在成长期选择的必然投资行为。因为有限的资产规模,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的上升空间也有限。企业的支付能力、赢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的提高均是建立在企业资产增加、运转的基础之上。
二、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投资主体一般关注被投资企业(或称为投资项目)两个重要方面: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对外直接投资的资产结构与企业内部资产投资考虑的内容相似,可以参考内部资产投资的结构因素作适当调整。而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结构则与其投资的组织形式息息相关。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通常包括合资、合作及并购。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企业采用什么样的进入方式需要参照具体的情况而定。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为时,基于自身的财务特点以及投资成本的考虑,在面对众多投资选择时,更倾向于合资合作的投资方式,这是因为合资合作方式具有适合成长期企业发展的优势:
首先,减少资金的投入额。合资合作的投资方式是指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组建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每一个企业的出资额均企业自己控制,除开必要的出资额,没有强制性的出资额要求,这就为投资企业合理安排资金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与一次性大量资金的流出为代价而并购的投资方式相比,合资合作方式无疑更适合处于成长期阶段的企业。其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合资合作的方式在出资形式上多种多样,可以选择货币性资金也可以是非货币性资金。货币性出资形式主要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非货币性出资形式包括提供厂房、设备、专利权等可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再次,便于投资企业的市场占领。各投资企业虽是不同的出资额,而组建企业后却享受相同的市场份额,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投资企业投资前的市场份额,有利于市场销售额的提高。最后,合资合作的投资方式,扩展了原有的企业合作关系网。企业关系网的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业务的顺利开展,甚至是降低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成本,企业追求更高的利润。
这些优势毫无疑问节约了投资成本,保证了现金流量的必要存量,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投资收益的增加使得企业的获利能力增强。然而企业选择投资行为时,也要考虑到该投资行为的不足。合资合作投资方式的不足在于:(1)控制权相对分散,经营效率较低;(2)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商业秘密容易泄露;(3)涉及的相关利益者较多,整合管理的压力较大。
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成长期企业来说,具有转折点的作用,因为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投资期长、投资流动性较差、投资额较大且集中、风险较高等特点,成长期企业的实力还不雄厚,能否承担起投资失败的后果是企业在作对外直接投资决策时,必须谨慎考虑的重点之一。因此,企业处于成长期阶段时,对外直接投资是可选择的投资行为之一,但必须经过详细深入的调查统计分析,谨慎决策。
三、对外证券投资
一般来说,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有偿转让。证券投资是指企业通过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所进行的投资,它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闲置资金,增加企业的收益,降低风险,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对外证券投资,可以选择单一的证券形式进行投资,也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组合。一般来讲,从分散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企业通常选择证券投资组合。企业在选择对外证券投资组合时,常常根据三个要素来进行确定:
1.证券投资风险。“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市场上投资专家对广大的投资者常用的提醒。证券组合的风险可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即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不可分散风险,即是市场风险,是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证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一般市场风险是不能通过证券组合分散掉的,通常使用风险报酬率对其进行补偿。然而,这里的证券投资风险特指的是某些因素对单个证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可分散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可通过购买不同风险程度的证券类型,比如股票、基金、债券的多样化组合,也可以通过购买跨行业的证券来降低投资风险,通常情况下持有的证券种类越多,证券组合投资的风险就越小。
2.证券投资的流动性。基于防止企业意外状况时发生现金流量流出的需要,证券投资需要遵循流动性原则。各种具体的不同的证券在流动性上还是有差异的,比如股票的流动性要好于债券,而公债的流动一般又好于地方性债券。证券的流动性与证券持有的时间息息相关,持有时间的长短与其对应的风险及收益肯定是相互呼应的,这是因为不同时间点上时间价值的内在价值不同。这就要求证券投资者对时间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以决定持有长短期证券的数量和比例。
3.证券投资的资本成本。证券的资本成本及证券本身持有的风险问题关系着组合的证券种类。证券投资,常用的分类是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从投资的角度看,债券投资的资本成本和持有的风险明显低于股票投资的资本成本及其风险。对于投资人来讲,债券投资有定期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并且到期归还本金,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较低。相比于股票投资,它虽然收益较债券投资高,但同时承担着被投资企业的财务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资本不能归还只能转让,同时股利分配是根据股利分配政策进行的,没有债券投资的绝对的固定利息收入。因此,在资本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应该选择投资收益最优的组合进行投资。
一、引言
证券投资账户在国际收支资本与金融账户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研究证券投资账户对于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差额在1997年之前都很小,在资本与金融账户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而1997年开始大幅上升。随着我国分别于2002年11月和2006年8月先后推出QFII和QDII制度,资本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仅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得到了全球资本的空前关注,也为国内企业和个人购汇对外金融投资提供了规范的渠道。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项目呈现两大特点: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特别是股本证券的投资快速增长;我国机构对外证券投资大幅增长。但是,我国国际收支中证券投资账户大多表现为逆差,尤其是2006年逆差达676亿美元,是上年的12.7倍。逆差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虽然证券投资逆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资本账户顺差,但是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逆差已经给中国经济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调节证券投资账户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要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文在解析中国证券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证券投资账户运行的动态规律以及各种关键因素对它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证券投资账户解释变量选取及数据整理
(一)解释变量的选取
总体来看,中国证券投资规模较小,管制较严,开放程度较低,因而影响的因素主要以政策及短期的冲击因素为主,另外还受一些长期的宏观影响因素的左右。从时间趋势来看,我国资本项目下证券投资的开放程度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说明我国对证券投资政策时紧时松,是渐渐放松的过程。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政策出台和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项目更加活跃。从证券投资项目的特征和规律来看,解释变量具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EOSM):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证券投资规模小、管制较严的证券投资账户十分重要。开放程度高,则证券投资较活跃,可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扩大证券账户的余额。但我国传统上对证券开放程度的测量没有一种固定而有效的方法。笔者现以美国为参照,假定美国的开放程度为完全开放,则中国证券账户的投资规模同GDP的比例除以美国证券账户同美国GDP的比例作为衡量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度的指标。
2.国内外的实际利差(ISRR):利率是资本的收益,同时也是资本的机会成本,一个国家国内外的利差,是驱动其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但是名义的利率并不能反映中国与外国利差的真实情况,真正驱动国际资金流动的是真实利差。笔者选取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国利率,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反映两者的真实利差。
3.实际汇率(RFER):汇率是影响证券投资及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国际资金围绕汇率进行的套汇及投资行为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的影响同样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规模的大小。
4.外汇储备(BFR):一国外汇储备,表明了一个国家对外投资的需要和能力的大小,外汇储备多,则以外国债券形式表示的外汇的数量就多,购买的能力也越大。而我国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调拨又在证券投资账户中起重要作用,因而可作为对证券投资账户的解释变量。
5.财政赤字:如果一国财政赤字严重,会引发物价的上升和影响经济的发展,但它有一定的通胀预期。加上税收的关系,通常会引起包括通过证券投资方式在内的资本外逃。
6.汇率的预期:对汇率稳定的预期会减少证券投资活动的活跃程度,从而减少证券投资的余额规模;相反,对汇率变动的强烈预期是资本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会增加证券投资余额规模。1998年资本外逃现象的出现跟汇率贬值的预期有很大关系。近年来,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也是证券投资账户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7.亚洲金融风暴:众所周知,1998年爆发了影响世界的亚洲金融风暴。很显然,这一因素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余额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确定市场经济的方向,从1993年开始,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开始顺差,并逐年递增。我国在1998年之前证券投资账户余额还是顺差。但是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受到外资的冲击,资本大量外逃。1998年我国证券投资账户出现大额逆差,针对这一影响因素,笔者选取了虚拟变量D2来度量这一影响因素,在1998年以前为0,在1998年及其之后为1。
8.QFII:它是影响我国证券投资账户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QFII启动较晚,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进入试点,累计投资额度上限为40亿美元。2003年6月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首批获得投资额度的QFII。直到2007年12月,QFII投资额度扩大至300亿美元,QFII的额度相对证券投资账户额来说较小。笔者采用虚拟变量D3来度量这一影响因素。以2003年第一支QFII进入中国为分界线,2003年之前为0,2003年及其之后为1。
9.经济增长率(GDPR):经济增速是反映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直接的指标,他反映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增长率过低,预示着整体经济进入衰退期,如果出现持续降低,可能会动摇投资者的信心,引发资本外逃;经济增长率高,可以增强投资者对该国经济增长的信心,吸引资本进入。所以经济增长率因素对证券投资账户毫无疑问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
证券投资账户余额PIB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982-2007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美两国利率分别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和美国劳工部网站(bls.gov)。中美两国的物价水平分别来源于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和美国劳工部。中美的汇率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中国1982-2007年的GDP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
三、实证部分
(一)平稳性检验
根据现代计量经济学理论,如果两个变量存在时间趋势,即使两者不相关,也有可能出现较高的R2值。所以,如果两个序列非平稳,即使两个序列互相独立,在经济上也无任何相关关系,但用传统的回归方法及显著性检验时,仍可能会显示出两者在统计上有高度的相关关系,即出现所谓的“虚假回归”现象。此时,传统的统计变量如R2、t、F检验都不能用来判断非平稳时间序列之间是否存在回归关系的依据。基于此,本文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鉴于实践中的运用,笔者采用ADF检验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利用Eviews5.1软件进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PIB、ISRR、EOSM、GDP、BFR、RFERl六个变量在5%显著性水平下都没有通过检验,表明这六个变量是非平稳的。对这六个变量分别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后,再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以上六个变量一阶差分后的时间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原假设,表明这六个变量一阶差分后的时间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因此这六个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即均为I(1)过程。
(二)模型的建立
根据现代计量经济理论,当两个序列具有同阶单整,就可以对其进行协整分析,那么证券投资账户影响因素的待估计模型可以设定为:
PIB=β0+β1ISRR+β2EOSM+β3RFER+β4GDPR+β5BFR+β6D1+β7D2+β8D3+μ
其中β1,β2,β3,β4,β5,β6,β7,β8为各个影响因素的系数,β0为截距项,μ为随机误差项。
1.显著性检验
通过Eviews软件估计出各个系数的值,各个系数的显著性见表3。
从上面的结果来看,估计出来的方程式为:
PIB=24116.68624×ISRR-13229.64438×GDPR-12863.66009
×RFER-975335.5412×BFR-9401.280526×D1+17172.46207
×D2-3674.981025×D3-797208.3605×EOSM+60737.88391
从表3中可以看出,拟合出来的模型不十分理想。除ISRR、RFER、常数项的系数较为显著之外,其他的系数都不显著。从中可以推断出,虚拟变量D2的不显著,是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和虚拟变量D1所表示的对将来汇率预期存在重复性,因为1998年金融风暴使得投资者产生了汇率预期。所以这里保留D1,剔除D2的影响。虚拟变量D3的不显著性是由于QFII的数量太小,所占证券投资账户额的比率太小导致的,也应给予剔除。
2.相关性检验
另外,通过对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得出个别变量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见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出,ISRR和GDPR的相关系数为0.627925,这两者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当一个国家处于高经济增长率的情形下,资本在高经济增长的国家投资收益将高,并且投资者对该国的经济保持了较强的信心,外资流入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当局为了防止经济的泡沫和经济过热,将会采取扩大利差的行为。因此可以只考虑ISRR的影响,而剔除掉GDPR的影响。
还可以看到,ISRR和BFR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32356,这表明这两者之间存在较高的负相关性。在现实情况中,还可以了解到,我国通过外汇储备途径投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当外汇储备增长越大时,通过这一途径投放的基础货币也越大,这将使得我国的利率下降,从而扩大利差。这两者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有理由剔除BFR因素的影响,而用ISRR来代替这种影响。
经过进一步分析,根据解释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和相关因素经济意义的考虑,剔除了重复影响的因素及作用不明显的因素,保留了ISRR、RFER、D1、EOSM这四个有明显影响力和不存在明显相关性的解释变量,笔者重新建立了回归模型:
PIB=β0+β1ISRR+β2EOSM+β3RFER+β4D1+μ
通过OLS方法得出回归结果:
PIB=41728.99504+14276.30835×ISRR-1072503.802×EOSM-7711.491137×RFER-9513.401765×D1
其中,统计量的特征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在重新设定了模型以后,各变量系数都是显著的,F检验的结果也显著。
3.自相关检验
这里运用布雷殊-戈弗雷(BG或LM)检验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应用于回归模型结果如表6。
从检验的结果表明不能拒绝无自相关的假设,即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的问题。
4.协整检验
进一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笔者对模型的残差数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残差序列的平稳性。结果如表7所示。
结果表明,可以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平稳。这就表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具有一种稳定的长期关系。
从上面的实证结果可知,ISRR的系数为正,说明中美实际利差为正,就会吸引外国的资金向中国注入,从而导致证券投资账户出现顺差。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利差对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影响相对较小。EOSM的系数为负,表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更多的资金是向国外流动,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制度与政治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及国内企业存在许多缺陷及对外国股权投资的热衷所造成资金外逃的冲动有关。从结果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对证券投资账户的影响作用十分明显。RFER的系数为负,表明了真实汇率的变动方向与证券余额的方向相反,在汇率上升、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贬值预期,从而导致资金流出,使证券账户出现逆差。D1系数的负号,表明在存在变动预期的情况下,证券投资余额有反相的变动。这表明,我国汇率总体来说可能存在一种升值的预期,从而导致了这种反向关系。最后,从模型的总体结果表明,该模型较好地解释了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情况,有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
据格兰杰定理,从上面修正后的模型可以得出误差修正模型,模型方程如下:
PIB=β1ISRR+β2EOSM+β3D1+β4RFER+β5ECMt-1+μ
其中,PIB、ISRR、EOSM、D1、RFER分别表示PIB、ISRR、EOSM、D1、RFER的一阶差分,ECMt-1表示滞后一期的RESIDUAL。
(三)回归结果
通过Eviews软件估计出各个系数的值,见表8所示。
通过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短期证券投资余额方程为:
PIB=10605.26535×ISRR-1280469.588×EOSM-7724.709517×D1
+1665.057042×RFER-1.20313529×ECMt-1-709.3398396
误差修正模型为:
PIB=10605.26535×ISRR-1280469.588×EOSM-1.20313529×ECMt-1
T值1.422889-2.795078-5.394787
-7724.709517×DD1+1665.057042×DRFER-709.3398396
-1.3335750.231971-0.311071
R2=0.750453Durbin-Watson=2.0768145
其中误差修正项为:
ECMt-1=DPI-(41728.99504+14276.30835×ISRR-1072503.802×EOSM
-7711.491137×RFER-9513.401765×D1)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的是各个变量之间短期波动的相互影响,PIB证券账户余额在短期内时根据实际利差、证券账户开放程度、汇率预期、实际汇率和长期均衡关系失衡程度来调整。从表8中可以看出,误差修正模型很不理想,所以,笔者剔除不显著的几个变量,剔除了DD1和RFER,重新做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PIB=-1256751.029×EOSM-1.214702179×ECMt-1+11756.23137
-2.87-5.521.77
×ISRR589.5842432
-0.27
R2=0.687798Durbin-Watson=2.079531F-statistic=18.62446
经过剔除变量之后,误差修正项的系数还是-1.2,说明虽然被解释变量趋于长期均衡的关系比较显著,但是在短期内确定性变量对我国证券投资账户余额的影响是不明显的,在偏离均衡值之后一段时间内,较难得到调整。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同、中美的实际利差、中美的实际汇率、人们对人民币汇率的预期同国际证券投资账户的余额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一个逐渐开放的经济实体中,证券投资将在国际收支的金融项目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证券化融资以其收益高、风险小、流动性强、投资大众化以及管理专业化等特点,正在逐步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流。国际证券融资在今后我国吸引外资政策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逐步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推进利率市场化,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增强汇率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稳定人民币币值的预期;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我国QFII制度下证券监管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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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日益成长为证券市场上真正的主体,也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其投资行为日益受到关注,投资者投资行为的规范程度对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不过,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投资的高投机性问题显著,投资过程中还存在着过高的换手率问题,导致整个证券市场频繁波动,“短线为王”成为当下我国证券投资的流行观点。这种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力大大增强,并导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存在诸多异动。
行为金融源于现代金融理论,近年来,其在指导证券投资方面的作用凸显。实际上,通过对传统金理论“理性人”假说的改造和突破,该理论能够有效解释当前金融市场的非理性行为。行为金融代表着金融理论的发展方向,应用该理论对中国证券市场现状进行分析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基于后危机时代的背景,对行为金融理论进行梳理,进而分析在该理论指导下证券投资的策略。
二、行为金融的由来及发展
行为金融以应用心理学研究为工具,通过分析金融市场行为,能够更加逼近真实市场行为,应用前景广阔。基于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和有限自利三大原则,行为金融学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大量的非理性行为进行了解释,认为人们的认知、感情等心理特征都会倒是市场非有效性。在研究金融市场“特异性”过程中,人的有限理性被引入,通过分析微观个体行为及其心理、社会动因要素,资本市场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可以进行更加有效的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证券市场存在短期证券价格,动力效应、长期市场价格逆转和波动性高等现象普遍存在。随着环境变化,投资者并非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后悔、过度自信、缺少反应能力等心理因素往往会导致自身的行为偏差和反常现象,金融市场的“特异性”实际上总是存在。而当前的大量事实也证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特征直接影响投资效果。因此,复杂金融市场的研究必须考虑人性的复杂多变性,自此,以投资者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的行为金融理论体系初步形成。该理论主要基础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认知偏差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人们的经验主义会导致投资错误,复杂问题往往使得投资者存在认识限制,缺少对问题的最优分析,这种直观推断法使人们处理问题能够更加简便,但容易导致失误。二是期望理论,该理论主要基于实验对比,认为多数投资者是行为投资者,且其投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其投资的效用函数也并非单纯的财富要素函数,也并非完全的风险规避型。三是行为组合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者要考虑整个投资组合而非单个资产的风险决策分析,同时要着重考虑不同资产的相关性。这是现实投资者基本无法做到的。
三、投资策略及注意事项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