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贸易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1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常见的贸易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常见的贸易方式

篇(1)

实训软件更多地培养和训练了学生在外贸制单方面和业务运作方面的能力,这对走入社会适应工作岗位有一定的帮助,但是作为一名优秀的外贸业务员,市场开拓能力、商务洽谈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这些能力的锻炼在实训软件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小实训软件的开发过程过于机械化,程序设定固定化,缺乏灵活性,学生更多的是按照老师的要求和实训指导手册的步骤完成实训任务,自我发挥的机会和空间非常小。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希望通过建立立体化的仿真场景实训平台来弥补单一依靠实训软件教学模式的不足之处。

二、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建设思路及软硬环境设计

(一)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建设思路

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不同于单一的实训软件教学,也不同于单一的情景模拟教学。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是立足于行业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从业能力要求,将传统教学的“平面”转变为“立体”,将“静态”的知识点转变为“动态”的知识点,并与国际贸易实训软件相结合,构建立体化的空间模拟环境,使学生置身于实务操作情境,更好的融入自己在模拟实训中所扮演的角色。具体的实训设计流程是提炼外贸流程中的核心环节,并将其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关节点”,按照“关节点”搭建相对应的实训场景。构建立体化场景教学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实训环节的完整性。国际贸易业务涉及到多个业务环节,要尽可能保证有对应的场景建设。二是实训内容的真实性。设置的实训场景要能够真实反映外贸实务操作中的相关情境,设备和各类器材都必须是真实的。三是实训环境的仿真性。场景的布置要求尽可能与实际的外贸业务环境相吻合,包括办公环境、商务洽谈环境、进出口业务办理环境。

(二)软环境设计

当前,进出口业务操作都离不开计算机、互联网。所以,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也同样离不开外贸实训软件的使用。我系使用的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将进出口业务分为起草外贸函电、价格核算、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备货、租船订舱、报检、报关、投保等业务板块。这些主要的业务板块正好对应与外贸流程中的“关节点”,每个“关节点”都可以对应相应的外贸业务场景。对外贸实训软件的合理利用是构建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硬环境设计

硬环境的构建主要通过搭建外贸业务中的“关节点”场景,营造出真实的业务氛围。首先,场景的搭建。我们将场景氛围三大块。场景一:外贸公司场景,包括:公司业务部、贸易洽谈室、样品陈列室;场景二:货代、船运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场景三:综合业务大厅,包括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其中,外贸公司场景搭建可以通过一间120-150平米的教室来完成。由于受实际场地的限制,可以用屏风或隔断将教室分为3个功能区,分别是办公区,谈判区,样品陈列区。办公区配备电脑4-5台,办公桌椅若干,打印机,传真机。谈判区配备会议谈判桌椅,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配备谈判期间休息用的沙发,投影仪等。样品陈列区配备样品及样品陈列架。样品可通过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获得。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制作样品陈列柜,并安装射灯,提升样品陈列区的档次。场景二、场景三是外贸业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由于实训场地的限制,我们可以通过设立办事窗口来实现各部门的业务功能。这样既可以节省空间,又可以完整的将外贸流程呈现出来。其次,在搭建好的场景下,要注意真实业务氛围的营造,要将实训模拟场景生动化、丰富化。这就需要处理好许多细节工作。如,办理通关业务的窗口应悬挂海关标志的实务模型;各办事窗口要张贴办事流程图;公司场景中要张贴公司简介、部门介绍;各办事窗口要准备相关的空白单据,并配备模拟印章。只有营造出真实的外贸业务氛围,才能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

三、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操作流程

下图为立体化仿真场景实训平台的实际操作流程图。实训的开展主要分为三块:交易前的准备、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由学生组建外贸公司和设置公司场景组成。接下来,学生可通过SimTrade软件寻找客户。签订合同是由买卖双方通过SimTrade软件中的外贸函电往来和在场景中的谈判室进行磋商完成。合同履行阶段,由各业务受理窗口结合实训软件进行办理。

篇(2)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我国《保险法》首先对保险利益下了总括式定义:2009年新修改通过的《保险法》也仅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础上补充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目前国内对保险利益概念的一般认识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我国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利益应当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具体说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简言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二、几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涉及海运主要贸易术语中对货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贸易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后,保险人应向买方进行保险赔付,此时是没有任何疑问;但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前,此时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由于风险未发生转移,买方没有保险利益,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情况:买方对货物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补偿;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但未办理保险,同样无法得到补偿,这样就会让买方承担损失,然后向卖方索赔。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买方无法在卖方处得到赔偿,这就使得买方在购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此时,货物的保险利益也应随风险负担的转移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办理保险由卖方负责。在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未发生转移,如果此时发生货损,卖方有保险利益卖方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但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因而已转给买方,但此时会发现,买方有保险利益,卖方因风险转移而丧失保险利益,此时就会出现上面同样的尴尬:买方有保险利益,因没有办理保险而无法得到补偿,卖方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也无法得到补偿。这种情况同样使得货损无法得到补偿。

3.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保险费和运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条件下,出卖人除安排运输外,还要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受人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受人转让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出现的问题同CFR。

三、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出现办理保险而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却未办理保险,都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补偿。为了避免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行使合约自由,最好是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事先约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况下,买方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将卖方一起列为被保险人,当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如果货物在交付买方后,才发现是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买方可请求卖方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卖方将保险人赔付的赔偿款交给买方,实现货物不论在什么运输阶段发生货损都能得到保险人赔付。或者,由卖方购买装船以前的保险,这样在装船前后有两份保险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过程,同样能够使货物在发生货损情况下得到补偿。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订立买卖合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这样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货损,买方就能够得到补偿。或者,和FOB一样,买方办理装船后的保险,同样能够使货物处于保险承保当中。

但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在FOB情况下,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后,收货人对于已损坏货物拒绝提货,受损货物被承运人运回给发货人,此时,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内,原买方应将保单转让给卖方,这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以防出现争议。

参考文献:

[1]周成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5).

篇(3)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将其组合的目的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并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可将D/A、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一来,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笔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进出口双方协商。另外,对于不同的情况,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等,进出口双方就可以采用组合支付方式来结算,将上述所说的其中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我们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款与托收结合等。还要注意的是,灵活的将支付方式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贸企业要透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费用,更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从而更好地实现进出口企业的互惠双赢。参考文献:

篇(4)

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是凭借合同以及合同下的全套单据来完成货物的销售、运输、投保、报检、报关、结汇等工作。与国内销售的不同在于:

买卖双方的交易依靠合同项下单证的流转来完成。从出口过程中复杂流程可以看出,出口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的流转和交换。在单证的交易当中,由于表述不明确或单证当中条款的模糊或者不合理,为收汇造成较大的风险。而出口企业就需要认真分析在国际贸易及单证的交易过程中哪些因素是影响收汇的关键点。

以下将从单证的缮制、国外客户资信、货物交易运输、关联公司和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分析影响出口贸易中货款回收的关键因素:

第一、商务单证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作,如果单证存在问题,完全影响收汇。

从出口流程中可以看到,单证包括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提单、装产前检验、原产地证等,在国际贸易合同签订以后,随后需要准备的各个环节,如:货物的生产、运输、结汇等都需要相应的单据制作、单据的流转,用来满足国际贸易、物流、银行、保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尽管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但在货款的结算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由此,可以看出外贸单证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更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是处理国际贸易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所以在制作商务单证过程中必须小心仔细,一旦单证不符合要求,进口商不能拿到符合交易的单证,提不到货物,那么出口商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国外客户资质的问题。

首先,国外客户的经济实力以及公司规模是货款回收的基础;其次,了解国外客户的交易习惯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些国外客户对付款方式要求极为苛刻。比如要求货物派送到门后,方能支付余款。如果要与其合作,需要考虑能否承受货物送达后款项不能按时回收的风险;最后,出口单位还应调查了解国外客户在业内的信誉及评价,如果国外客户存在拖欠其他企业货款的现象,或者具有拖欠货款等的不良记录,在交易中应当提高警惕,严格限制付款条件。

出口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了解进口商的资信:

请其银行开立该公司的资信证明,请其律师行开具推荐信。

进口商和出口商可以互相到对方的工厂进行考察,考察工厂、基础设施、人员、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与我们的合同要求相匹配。

向对方索要其公司在当地官方注册登记的文件,并核对其注册地址和签约地址是否相符,通过这些资质和文件了解其公司发展历史和规模。

了解银行资信,防止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通过国际咨询公司、当地商会、出口商的公司,或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了解进口商资质。

第三、关于货物交易及运输情况的问题。

主要包括:

1、交货时间。当国外客户跟国内出口商签订订单以后,出口商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国外客户在国外的销售订单流失,国外客户可能出现取消订单的现象,即使出口商延期将货物安全交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也许会因此拒绝付款给国内出口商。

2、货物的质量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通常国外采购合同中会详细约定货物品质及技术参数的具体要求。倘若货物到达国外客户手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国外客户也会因此拒付货款。

3、货物的运输过程是否安全妥当。当货物出厂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即便国内出口商已按照约定按时交货,国外客户也会因收不到货物而拒付货款。

第四、关于关联公司的问题。

主要包括:1、银行。银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当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D/P跟单托收时,银行的信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出口商应当要求国外客户选择信用良好的银行来开具信用证,以保证不会在货物到达后出现拒付货款的现象。

2、货物运输的承运公司。国际物流公司的资质以及信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着连接国内外客户安全收发货物的重任。如果所委托的物流公司缺乏资信,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就会出现国外进口商与物流公司相勾结,在国内出口商尚未收到货款,就向国外客户提供提单,将货物释放给国外收货人,此时就会造成出口商钱货均损失的局面。

3、货物检验公司。当双方约定货款要依据货物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凭证进行支付时,相关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出具合格有效的验货凭证也是决定出口商能否有效快速回收货款的关键因素。所以与货物检验公司的沟通与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关于其他因素的问题。主要包括政治环境问题、市场环境问题、行业环境问题,这些因素都无法由贸易双方来控制。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当尽量选择政局稳定、市场运行良好的国家企业进行贸易往来。为利于控制不可预见的风险,出口商还应对本行业环境问题做出深度的了解和有效的判断。比如,国际贸易合同已经签订,且工厂已开始生产,但是由于市场环境影响,该商品的国际价格降价严重,导致国外客户取消订单,出现拒付货款的情况。因此对本行业市场环境的了解和判断也非常重要。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回收风险问题

国际贸易当中货款回收风险主要包括:

1、货款无法回收。比如由于进口商破产、货物意外灭失、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信用证条款下单证不符合开证行的交我求,无法向银行交单等,都会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

2、虚假收款。主要包括国外付款凭证造假、付款信息错误、银行失误、付款被撤回等情况。付款凭证造假和付款信息错误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国外付款时故意将收款单位的公司名称或账号写错,以此来欺骗出口商发货。银行产生失误的情况较少,但是也会存在,比如国外客户已经把付款凭证寄至银行,但是银行由于工作失误,忘记向发货人付款。付款被撤回的情况也是虚假付款的一种手段。当国外客户把付款凭证寄出后,立刻通知银行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付款。这样国内出口商同样无法收回货款。所以出口商不能认为收到国外的付款凭证就相当于收到货款,应当向自己的开户行确认到账后方能安排货物离厂。

3、高额费用。在较为常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其手续繁琐且银行费用非常昂贵,包括通知费、修改通知费、议付费、不符点费、信用证快递费、电报费等等一系列费用。因此在小额交易时,T/T汇更加安全。

4、汇率变动。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世界货币的汇率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货物的价值及利润。所以出口商在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汇率的变化作为一项风险考虑在内,以避免因汇率下跌或上涨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常见付款方式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当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收汇方式:汇付(前T/T、后T/T)、托收(D/P或D/A)、信用证L/C。

1、 常用的T/T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预付30%预付款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完毕后付货款的70%安排发货。此种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稳妥的也是普遍采用的付款方式,也是相对来说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

(2)预付30%预付款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完毕并交由国际物流公司运输发货后,凭提单复印件支付70%的货款;此种方式对与国外客户来说是较为安全妥当的一种付款方式。

(3)预付30%预付款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完毕并由国际物流公司运输至客户工厂后支付70%货款。此种方式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风险较大,因此不建议使用。

T/T付款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三种,①货物发出后,国外客户破产;②货物发出后意外灭失,国外客户在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下会拒付货款,因此货物的保险一定要及时购买;③在FOB贸易方式下,国际物流公司与国外客户勾结,在无出口商提供的提货单情况下,私自将货物释放给收货人。

T/T付款方式下,应当①建立预警机制;②投保海运险,主要预防海盗、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③尽量争取CIF条款的贸易方式,这样出口商能更好地通过国际物流公司来控制货物,如果出现国外客户拒收货物的情况,也可由自己的国际物流公司来协助处理。

2、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基本很少采用。因为该付款方式主要取决于国内外收发货人的信誉和资质。信用良好的国外客户,通常不会出现货到后拒付货款的情况。但是如果遇到信用较差的国外客户,很有可能会发生拖欠延期付款或直接拒付货款的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较少使用,多由国际知名、信誉极好的大公司之间采用。

3、L/C信用证付款。该付款方式风险主要来自开证行资信风险、软条款风险、高额费用风险等。

常见的软条款有①限制出口商装运的条款;②信用证暂不生效;③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④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⑤记名提单等等,这些条款都可能造成开证银行拒付货款,或收取高费用后方能付款。

如何预防收款风险

1、准时安排货物的生产及交货。出口企业在安排订单货物生产时应将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进去,尽量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前15-30天完成生产。当确实无法按期交货时,出口商应当向国外客户如实说明,申请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时间,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采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欺诈方式,导致开证行拒付货款。

2、慎重选择国外贸易伙伴。在国际贸易当中,选择资信良好的国际贸易商是规避风险的首要条件。因此需要我们前期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和了解,对资信不佳的国外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国外新客户,都应该在将风险最小化后签订订单。

3、谨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对进出口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理明确和具体的合同条款是顺利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因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规定。出口合同应多采用CIF条款,由出口商来安排运输事宜,并尽量采用保兑信用证方式来交易。

4、减少国际贸易中间环节。大型货物的国际贸易交易以及大额的款项,都应当尽量避免通过中间商。因为中间商的参与,会增加货物流转以及资金流转的风险。

5、寻找资信良好的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要求对方规范操作,并防止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6、合理收款方式。将T/T与L/C结合使用,外贸收汇涉及出口商自身的切身利益,如果收款方式及约定中掉以轻心,那整个外贸交易的过程当中将产生极大的风险和损失。所以选用自己熟悉的收款方式和贸易方式,才能保证安全地将货款按时收回。

7、严格核查单证。信用证付款是以原贸易合同为基础开具的付款方式合同,如果国外收货人在信用证中增加了有悖于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出口商难以达到其要求操作的软性条款,应及时要求对方进行更改。同时,对更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要逐条核对,不可大意。

8、注意关注国际情况。对于战乱和国际局势不稳定的国家,在付款方式上要着重注意,避免造成货款全失的惨重损失。

结 语

篇(5)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Thisletterofcreditisonlyasample,itisnotoperativeuntilourfurther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andsignedby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receiptissuedandsignedbyXXXandthesignaturemustbeinstrictcompliancewiththatofour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DocumentswillbereleasedtoapplicantagainstapplicantsreceiptandpaymenteffectuponFDA(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fordraftsdrawnhereunderwillbemadeonlyaftertherealizationofthere-exportproceeds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TheshipmentofthefirstclassriceshouldbenotlaterthanAug.7,2007andforthesecondclassricenotlaterthanAug.15,2007.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quantity5%moreorlessallowed)ofXX,Price:@USD1540.00perM/T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ofcreditandquantityofmerchandise5%moreorless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quantityofshipment5%moreorlessacceptable.”(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德万陈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吕:《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李颖辉姚永波:2004,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3期

[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篇(6)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A 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德万陈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吕:《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李颖辉姚永波:2004,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3期

[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篇(7)

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构成了国际货物贸易。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通过跨越国境的运输活动实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流动;进口商在保证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结算系统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实现资金的对向流动。在货物与资金的对流过程中,可采用的结算方式与贸易术语多种多样。现实业务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FOB贸易术语是比较常见的,而卖方在采用上述方式完成国际货物交易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规避和防范将会给卖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信用证与FOB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

1.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规定。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规定,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卖方)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独立文件,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形成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卖方只有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进行结算收汇。

2.FOB贸易术语的规定。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交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二、信用证结算下FOB贸易术语应用的卖方风险

1.卖方无法获得提单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一般要求的最重要单据是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因而实际上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海洋货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买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并支付海运费用,承运人可能会直接将提单签发给买方而不是卖方。此时,卖方因得不到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单据,无法进行结算收汇,可能造成钱货两空。

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涉外FOB条件买卖中,除非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或当事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承运人才能向买方签发提单,否则承运人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但由于我国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立法上有瑕疵,在司法实践中,卖方因上述原因无法取得提单而承运人少有胜诉。

2.海运费追索风险

根据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但FOB术语的有关约定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仅适用于销售合同,而决不适用于海洋运输合同,而且也并没有绝对排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办理海上运输。虽然卖方可以事先约定由买方承担海运费,在海运提单上标明:“FREIGHT COLLECTF”(运费到付),但这只能表明买方最后承担运费,并不能完全解除卖方对海运费用的支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如果应买方要求,进行租船订舱即成为海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旦承运人无法从买方收取海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减少损失,其必然会依据合同向卖方追收。

3.运输延迟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下,由于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的时间就由买方掌握,如果装运时间延迟,可能使信用证过期失效。此时对卖方而言,只能用风险远大于信用结算方式的其它结算方法进行结算,还要面对买方可能的压价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虽然,卖方可因此据合同进行仲裁或诉讼,但这种跨国行为成本太高,除非合同金额巨大,否则并非是一个现实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下FOB贸易术语应用的风险防范

1. 使用适当的结算单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且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交货结算凭证,可以使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证明为凭。即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后。

2.谨慎承担海洋运输责任。首先,卖方尽量不要超越FOB的国际惯例而成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卖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的行为,将使自己暴露在海洋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的风险之下。其次,卖方如果答应买方进行租船订舱,在提单上最好不要使自己变成SHIPPER,可以用CONSIGNOR来代替,以有效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且,卖方应争取与承运人签订排除承运人追索任何海运及相关费用权利的协议,以规避海运费用追索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可能是是偶然发生的,也有可能是买方恶意制造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什么原因对卖方引起的风险,只要我们能充分认识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进行规避和防范,就能消除风险和减少损失,增加进对外贸易。

参考文献:

[1]张明伟:《由一则案例浅析FOB价格术语下出口企业海运费用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9期

[2]郭国汀:《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2

篇(8)

【关键词】

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

一、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国际贸易的参与率越来越高。虽然说我国国际贸易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国际贸易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阴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一)合同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其价格条款是用贸易术语来表示的。贸易术语作为贸易的惯例,其不仅规定了贸易双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贸易双方义务。因此,国内企业在贸易交流中必须掌握相关贸易术语。一旦国内企业对贸易术语不熟悉或是操作不当,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政策风险进行分析

政策风险一般是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及技术贸易壁垒而出现的。为了加强国际合租,许多国家已经逐步降低本国关税,但是一些发达国际却以技术贸易壁垒对竞争者进行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的资质提出疑问,进而排挤竞争者。

(三)对货币汇率风险进行分析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种浮动汇率制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而国际贸易合同从订约直至履行合约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一期间,计价货币或随着国际市场汇率的波动而上下浮动,这也会使企业实际收入随之波动。一旦汇率波动,其将会影响企业外币支出和收入业务。

三、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

(一)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录。

(二)采用技术手段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办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有: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合理采用银行保函这四种。外贸主体应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

(三)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由于汇付是由付款人将款项汇缴收款人,如果汇款人在收到货物或取得货物提单之前将款项汇出,一旦因卖方原因不能到货,则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进口方的汇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项的支付。与汇付相反,托收则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当地开户行通过其进口商所在地的往来行收取货款。与前者相同,它也属于高风险的商业信用;这种支付方式规避风险的方法是跟单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单。即便如此,对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变得对进口方不利时,他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赎单,这时,尽管出口商掌握货物所有权,但为得到价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损失(如降价销售、变卖)。这样就要尽可能选择体现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风险就相对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证属于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就应付款,从而大大降低了风险。

(四)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五)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则。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操作程序办事,坚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

四、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参与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贸易风险。我们要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并控制好各种贸易风险,使用平衡法、本币计价法、易货交易法、签订货币保值条款等来防范外汇风险,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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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1-0100-02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对于贸易双方而言,不同的支付方式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只单独使用某一种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同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总之,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以及风险分析

(一)方式简介

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

1.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2.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

3.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二)常用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分析

1.汇款。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因此,汇款方式结算,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由一方完全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2.托收。使用托收方式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D/P条件下,代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习惯。在D/A条件下,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3.信用。在信用证贸易中,作为信用出借方的银行面对风险其实也难以独善其身。虽然有UCP500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但信用证的一个重要特征――“银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果在Applicant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况下,则为第一付款人的银行也得必须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付给Beneficiary。这样银行便会面临大量的呆坏账,从而会给银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信用危机的加剧,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采用不同收款方式,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而影响到外汇的及时收回,这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要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使贸易风险降低到最小,从而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货币时间价值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对时间指数的变化关系。例如为一个组织收购出口产品或出口产品的生产,一次贷款为a元,利率为1;经过n段时间后,累计偿还国家的本利和为b-a(1+I)b,b为资金的外来值。现在从动态角度来考虑时间因素对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影响。1994年,我国出口总额为1210亿美元,假如我们能从支付方式上争取早收汇一天,短短一天之差,而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出口可使国家全年增加或减少利息收入为5041.7万美元,可使外贸企业全年增加或减少的贷款利息支出为3.056亿人民币元。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决定收汇时间的长短,决定单据所经过的路线,必须正确选择支付方式。

1.汇付方式中的时间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在国际贸易汇款方式中,电汇最为常见,电汇通常是银行间的直接通讯,中间环节少,电汇速度极快,一般卖方在一两天即可收到。货款汇付的收汇时间则取决于买卖双方采用的汇付方式。对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现,卖方可以取得利息而且不必担心国际上汇率变动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对于交货付现,买方有可能拖欠货款,使其承单贷款利息支出,而且可能有汇率波动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2.托收方式中时间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托收方式下结算时间是先发货后付款,其收款时间又因托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在托收方式中,由于银行的介入,加长了单据和货款的寄送距离,同时,委托人在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时,还必须加上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在代收行收到货款时,通过邮告(或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安转账,托收行收到款后再将货款划拨出口方,这样收汇时间大大加长,我们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来考虑,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丧失利息收入。

3.信用证付款方式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收款时间在发货后备齐所需单据后到银行议付货款,若果单据齐全并符合要求,议付银行就可支付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只要单证相符,不必因进口人故意阻拦而推迟收款,时间短于托收。由于我国中国银行不采用真正意义的议付,往往等到付款行把钱汇到通知行(或议付行)才付款给出口人,影响外贸企业及时收汇,从而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国际外贸过程中,对于金额数目稍大款项,往往在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订立电报索汇条款来缩短收款时间,并且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收款,加快资金的国收。在以上三种分析中,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收汇路径不同,收款时间的长短也不相同,从而使企业在利息收入,支出方面产生很大影响。同时还必须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三、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

在国际贸易业务往来中,买卖双方对于支付问题的矛盾始终存在,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资金的周转和双方的信任。要想顺利的促成交易的达成,就必须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有时一种方式并不能解决这种矛盾。但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因此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用某一种结算方式并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也是一种双方容易接受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和D/A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在这种方式下,一笔交易的货款,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汇款与信用证相结合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哪一种结合形式,必须酌情而定。

汇付与托收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汇款与信用证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恰当与否,会直接导致出口人能否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因此,我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自己的风险、对方的成本外,还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应出口商的经营意图、货物的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对方的资信等级、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尽最大努力达到双赢的目标。同时,灵活熟悉地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对于分散结算的风险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促进国际贸易更顺利地发展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J].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7,(9).

[3]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J].经济体制改革,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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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结算与海运提单收货人抬头的关系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也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运用汇款方式结算,根据进出口双方债权债务,以及货物货款交付的先后来划分,主要有两类: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1.预付货款 (Payment in Advance)

是进口商先将部分货款即定金(Down Payment)或全部货款打给出口商。预付全部货款的结算方式相对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较为不利。进口商接受预付货款是在特定的情形下被动实施的,进口商在贸易方式的选择上应采取主动。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并采取以进口商公司(ABC Company)为提单收货人抬头的记名提单。对于出口商先付定金然后待货物装船后再结清货款这一最普遍结算方法,为了保险起见,出口商可采用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下面是一个典型案例:

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签发以收货人为抬头的记名提单,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款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出口方收到订金后完成生产并检验合格,进口方却将直接交给我方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银行汇票。

对于这一案例,我们注意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签发以收货人为抬头的记名提单,船公司可能直接把提单放给客户的。案例中客户将电汇(T/T)改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而且已有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进口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如果不采用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货权就会失去控制,货款也有收不到的风险。而本案采取“to order”提单,在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这样在物权的转移上能有效地防范风险。

2.货到付款( 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是出口商先交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 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口商汇付货款的结算方式。这种付款方式对出口方极其不利,出口商应注意控制风险。假如出口商出于特殊原因接受“货到付款”,要慎重采用记名提单。如果不得不采用记名提单,一定要采取保障措施,如办理银行保函,出口信用保险,保理和包买票据等。在贸易方式的选择上,最好选择CIF,避免选择使用 FOB、CFR。按照《 INCOTERN 2000》货物自装运港装上并越过船舷后,风险由进口商承担。如果采用FOB、CFR贸易方式,装船后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进口商因忘记保险而拒收货物,出口商将面临困境。

出口商最好使用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这在货到付款中比较常见。比选用不记名指示提单更有利的是,出口商可选用凭发货人指示提单,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由托运人(货主)空白背书。出口商不大选用收货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因为如果进口商拒收货物,货物办理退运还得需要进口商背书才得以放行。如果选用“to order”和“to the order of shipper”, 因为如果进口商拒收货物,货物办理退运可凭出口商指示办理。

二、托收结算与海运提单收货人抬头的关系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D/P付款赎单,二为D/A承兑交单。

1.D/P付款赎单

在出口人出提单时一定要出以“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为抬头的凭指示提单。以出口商为发货人的船公司指示提单,是最保险的一种情况,可以控制物权。如果配以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取以 CIF 条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益险”,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外贸出口合同中,相当大比例是按FOB和CFR价格成交的,其中有很大部分的客人来自中东、南亚、南美地区。他们往往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为由,坚持按FOB和CFR成交。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又往往不按规定去办理货运保险。而是待货物到港后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的是以收货人(ABC Company)为抬头的“记名提单”和“收货人指示提单”,发货人无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权利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因此,在FOB 价格条件下,以托收方式办理货款结算,是出口方承担了较大风险,应拒绝接受以收货人(ABC Company)为抬头的“记名提单”和“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收货人的指示提单。广州某自行车厂(A公司)和美国一家贸易公司(B 公司)有常年的合作关系,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长期的合同,贸易术语,FOBSHENZHEN,装运港是深圳盐田,卸货港是加利福利亚洲长滩。其中付款方式是这样规定的:30% deposit by T/T,70% Balance by D/P。2007年10月9号,A公司将一个货柜的自行车装上了10月12号开船的PUGWASH SENATOR V.0052E号船。船公司是韩进海运。于10月14号拿到了船东提单。提单的Shipper是A公司,Consignee是TO ORDER OF SHIPPER,Notify Party 是B公司。2007年10月26日,该票货到达加州长滩,正本提单也到达代收行。但是B公司没有付款赎单。A公司还是一再催其付款,但B公司与A公司吵了起来。一个多月去了,韩进海运美国公司发来邮件,说此货物已经产生了很高的滞期费,仓租和柜租费,要求尽快提货或安排退运。A公司开始安排退运事宜,并通知了B公司。B公司这才就有关滞期费,仓租和柜租费的问题和A公司洽谈。最后双方各达成一致,各承担一半。B公司于11月底支付了所欠所有货款。

此案例可以看出,在B公司没有付款之前,A公司使用的是“to order of shipper”提单,一直控制着提单和货物的物权。因此即使B公司迟迟不付余款,A公司也不担心货款两失的风险。即便真的B公司不付款,A公司也可直接将提单背书给韩进海运在当地的公司安排退运。因为此票货物的定金可以承担的起往返的运费和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好在B公司最后支付了余款。

不要轻易采用“to order of xxx BANK”为收货人抬头的提单。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做成银行指示提单,货物更不能直接发至银行,做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在托收结算中银行没有保管或处置货物的义务。再说,代收行处在买方的国家,有时代收行由买方指定,代收行与进口商存在互相勾结的可能。因此,采用托收行的提示提单,风险难以控制。

2.通过D/A收汇时,注意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

《URC522》第七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全额采用D/A支付方式,卖方风险太高其风险不亚于货到付款方式。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D/A条件下,海运提单收货人的抬头理应比照国际结算的汇付中“货到付款”实施。

三、信用证结算与海运提单收货人抬头的关系

信用证(L/C)结算中,出口商应尽量避免采用以收货人为抬头的记名提单交单。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他考虑到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不会擅自接受以收货人为抬头的记名提单。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的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客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往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货物已被提走。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因美国法律规定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而出口商向开证行进行交涉时,发现开证行已破产。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记名提单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结算中,可使用指示提单order B/L四种抬头的三种,使用最多得是凭银行指示提单:

1.凭银行指示,即“to the order of xx Bank”

一般而言,信用证所使用的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是所开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第一付款人,开证行承诺只要出口人所议付的货运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他就保证向出口人付款。因此,开证行在进口商未付款前,承担了监管货物的责任。如果进口商不履约,开证银行实际上就需要被迫处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对于开证行来说:为了确保开证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安全性。开证行应该要求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Toorderofissuingbank”待进口人履约付款后,开证行再将提单背书给进口商提货。凭发货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shipper”,和 凭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在信用证结算中不常见,这取决于开证行是否同意采用这种海运提单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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